大学生财政补助政策(6篇)
大学生财政补助政策篇1
1985年基础教育财政分权化改革确立的地方负责、分级办学的原则,以及此后按照这一原则逐步形成的“三级办学(县办高中、乡办初中、村办小学)、县乡两级管理”的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办基础教育的积极性,为我国2000年底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实现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然而,作为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在其运行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弊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义务教育投入的地区差异。最近多项研究表明:自90年代初以来,我国义务教育投入的地区差异逐年呈上升趋势。从长远看,在义务教育仍由地方负责的同时,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办法是建立规范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如何建立,首先我们需要从理论上弄清如下几个问题:为什么采用分权的方式提供义务教育需要上级政府提供财政补助?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有哪些基本类型?不同类型的转移支付对地方政府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决策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不同的政策目标应选择何种转移支付类型?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以期为建立我国规范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一、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理论依据
义务教育由地方政府负责,上级政府之所以要提供财政补助主要是基于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地方政府提供义务教育会产生正的“外部性”,即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存在收益“外溢”。奥尔森(olson)指出,在不考虑收入分配的情况下,将联邦政府资金转移给州政府唯一合理的理由是地方提供公共产品的收益范围超出了它所辖的行政边界。如在本辖区内受过良好教育的中小学生,将来有可能在其它辖区内就业。至于地方政府提供义务教育存在外部性时需要上级政府提供财政补助的经济学原理十分简单:第一,在缺乏上级政府财政补助时情况下,地方政府利益极大化的行为会导致义务教育的供给不足而存在效率损失。第二,对于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像我们这样一个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的发展中大国,义务教育经费完全依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由于不同地方的财政能力和义务教育支出成本方面的差异,不可避免会造成各地方间义务教育服务水平的非均等化。而义务教育是一个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义务教育的不公平往往又会进一步加剧地方间社会经济的不平等,继而危及到社会的稳定,因此,需要上级政府采取转移支付的办法来弥补地方政府间财政能力的差异,以实现地方间义务教育财政的横向平衡。第三,在实行财政联邦主义(多级预算主体)的国家,考虑到课税的公平与效率,中央政府将税基宽泛且具有流动性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及具有再分配效应的个人所得税划归中央政府,这一部分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而把适应地方政府征收且不具有流动性的小税种留给地方政府。这样就使得地方政府可能根本就没有时政能力来承担起义务教育的全部财政责任,出现义务教育财政纵向失衡。这种情况在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后的一些地方是相当突出的。地方政府因事权与财权不对称所形成的财政纵向不平衡同样也需要上级政府为地方负责的义务教育提供财政补助,以解决结构性的赤字。第四,个人公平的要求。按照商品平等主义的观点,义务教育是一种所有公民都有权获得的重要物品,即每一个人都应该受到最起码的学校教育。在现实的生活中,尽管地方政府免费为辖区公民提供义务教育,但对于那些处境不利的家庭和缺乏正常学习能力的个人来说,若没有额外的财政支持,恐怕他们仍然不能享受到平等的义务教育机会。对个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这种带有再分配性质的财政政策并不适合于分权的地方政府实行,它需要中央政府或地区性政府来承担。因为由地方政府执行再分配的政策会因人口的自由流动而导致一个无效率的结果。此外,义务教育还通常被视为一种有益的产品。地方政府在提供有益产品时,往往会因对有益产品的评价要低于社会合理的评价,致使地方政府用在有益产品上的财政支出达不到上级政府或社会所要求的水平,需要上级政府通过适当的途径来加以矫正,而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是被许多分权制国家用来纠正这类偏差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类型
上级政府用于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通常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被包含在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如日本的地方交付税、英国的rsg拨款中就包含了中央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补助。所谓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又称无条件或总量一次性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不规定使用方向,不附加任何条件,资金按公式分配,公式中包含了地方政府不可控制的因素,如人口密度、地理条件以及人均财政收入等。无条件转移支付的目的旨在确保地方政府有财政能力提供同全国大致相等的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公共服务水平,通常很难精确计算出这类转移支付用于义务教育的具体比例。另一类是上级政府指定用于义务教育的专项补助。如我国中央对县的“贫九工程款”和“特困生补助”、日本中央政府通过国库支出金对地方教育当局的直接补助、美国联邦政府和州对学区的资助等均属于这一类。一般来说,用于义务教育的专项补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地方政府在使用这类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补助在分配方式上,既可以按公式分配,也可以按项目分配。
根据补助款项是否要求下级政府用本级资金配套,又可以进一步将用于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分为配套补助和非配套补助。配套补助又称对称性的补助,是指上级政府为支持地方义务教育某一特定活动而提供每一元钱,地方政府必须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配套,且对其使用有详尽周密的说明。配套补助主要按项目分配,补助的规模取决于地方政府本身的支出金额。配套补助按照对补助的规模是否有限额还可以细分为不封顶的配套补助和封顶配套补助。非配套性的补助又称一次性的专项补助。虽然它也指定用于义务效育,但对于地方政府如何使用以及用在义务教育的哪些方面并无具体要求。这类补助一般按公式一次性的拨付给地方,补助的规模与地方政府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决策无关。
三、不同转移支付类型的经济效应
政府间不同补助类型对地方政府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决策的影响是不同的。
1.一般性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实际上是中央和地区性的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整块补助。它对地方政府义务教育支出决策的影响如图2所示:地方政府初始预算线为ab,所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点为无差异曲线ⅰ与ab的相切点e0,地方政府用自有的财政收入提供义务教育服务的量ox0.中央政府和地区级的政府为地方政府提供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为ac,由于地方政府无条件的得到一笔可以自由支配的资源,地方政府的购买力得到提高,地方政府的初始预算约束线移动到cd.新的均衡点为更高的无差异曲线ⅱ与新的预算约束线cd相切于点e1.从图中可以看出,一般性转移支付通过收入效应使地方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服务数量有所增加,但增加的数量是有限的。因为这种转移支付是无指向的,它可以用于政府提供的任何一种公共品,而义务教育只是地方政府提供众多公共品中的一种,按照西方一些经济学家的观点,一般性转移交付还具有减税的作用。
2.非配套性的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中央和地区性政府为地方政府一次性的提供一笔固定的资金用于义务教育,并要求地方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自有财政收入不得减少。它对地方政府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决策的影响如图3所示:地方政府面临的初始条件不变,非配套性的义务教育专项补助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导致预算约束线外移。由于规定补助只能用于义务教育,新的预算约束线azd为折线。且有条件的限制使地方政府选择角点z,在z点地方政府将所有的补助az全部用于义务教育。与等额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相比,地方居民的福利水平有所下降。从图3中可以看出,在一般性转移支付形式下,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点e1处在比无差异曲线ⅱ更高的无差异曲线ⅲ上。图中还显示出:只有当地方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支出小于补助金额,即小于x2时,且补助金额大于正常情况下地方用于义务教育支出的增长,对补助支出的限制才起作用,否则非配套专项补助与一般性财政补助就没有什么差别。同时也不能保证补助的数额全部用于义务教育而不用于其它产品。
3.不封顶的配套性义务教育专项补助。不封顶的配套性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对地方政府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决策的影响如图4所示:地方政府面临的初始预算约束线为ab,效用最大化的组合点为e0.中央和地区性的政府为地方政府的义务教育提供一项不封顶的配套补助,由于配套,它降低了地方政府供应的义务教育服务的边际成本(相当于一种从价补贴),这样预算约束线移动到ac,在新预算约束线上实现效用最大化组合点变为e2.在该点地方政府提供义务教育服分数量大幅增加,地方选民消费其它商品y的数量减少。便于比较,作出同等规模的非配套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和总量一般性转移制支付的预算约束线为azf、df,效用最大化的组合点分别为z和e1.从图中可以明显看出:不封顶的义务教育专项配套补助能够增加地方政府在义务教育上的支出,其增加的数量要比同等规模的总量一般性转移支付和非配套性的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大得多。这是因为不封顶配套专项补助会使地方政府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它降低了义务教育服务的价格,使得义务教育服务相对于其它产品变得更便宜,产生替代效应;另一方面它也相应地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的购买力得到提高,从而产生收入效应。对于同等规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非配套性的专项补助来说,同等规模意味着它们只有相同的收入效应而无替代效应,自然它们在鼓励地方政府增加义务教育财政支出上的作用要小一些。不过这些非配套性财政专项补助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由于对消费的选择没有被价格变化所扭曲,因此它们更能提高地方选民的福利水平(效用水平)。
4.封顶的义务教育专项配套补助。与不封顶的专项配套补助相比,封顶的专项配套补助对地方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影响的区别在于预算约束线的变化不同。如图5所示,假定地方政府面临初始预算约束线为折线acd,配套补助使义务教育服务的价格降到点c,在c点之后,义务教育服务的价格又回到没有补助时的价格。这样,预算约束线平行于原先的预算约束线并且外移。如果效用最大化组合点在c点的左边,封顶的补助就是配套补助;如果效用最大化组合点在c点的右边,补助就成了一次性的补助;如果效用最大化的组合点正好位于c点,在该点上地方政府利用了封顶专项补助的全部潜力。由此可以看出,在不了解地方政府具体支出的情况下,是无法确切知道封顶的配套补助对地方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决策的影响,究竟发挥的是配套的作用还是一次性专项补助的作用。就一般情况而言,由于地方政府感受到了价格效应,封顶的配套补助在增加地方政府义务教育财政支出的作用要比纯粹配套专项补助更有效。
至此,通过上面的经济学分析我们可以引出有关政府间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如下几个主要结论:第一,在增加地方政府的义务教育财政支出作用上,配套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要远远大于非配套性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其中不封顶配套的义务教育专项补助作用最大;而非配套性的义务教育专项补助与总量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相比,前者又更有效。第二,由于总量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非配套性义务教育专项补助不改变地方消费品的相对价格,他们在改善地方选民的福利水平方面要比配套义务教育专项补助的作用大,其中总量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最好的机制。第三,一般而言,非配套的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和封顶的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应谨慎使用。除非补助的数额比地方政府本身用于义务教育支出大得多,否则将达不到上级补助的预期政策目标。尤其是非配套性的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它不仅在激励地方政府增加义务教育财政支出和提高效用水平方面是次优的,而且也无法保证上级政府为义务教育提供的财政补助不用于其它公共品或对地方政府产生替代作用。当然,非配套性的专项补助用于个人或者是一些应急措施还是起作用的。
四、不同的义务教育财政政策目标与财政转移支付类型选择
前已述及,在分权的义务教育财政制度下,义务教育的外部性、义务教育财政的纵向和横向失衡、地方政府在实现义务教育个人公平方面的欠缺以及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在义务教育认识上的偏差,是上级政府为地方政府提供义务教育财政补助的经济学依据。相应地它也为政府间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确立了政策目标:一是将义务教育外部性内在化;二是实现义务教育财政纵向和横向平衡,三是满足义务教育个人公平的要求;四是体现上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偏好。由于不同的转移支付形式对地方政府义务教育财政决策的影响不同,因而它们具有不同的政策效应。为了达成上述目标,上级政府必须根据不同的政策目标选择不同的转移支付的形式。
1.义务教育外部影响内在化。将外部影响内部化,就是上级政府通过一项转移支付的形式,激励和引导地方政府在义务教育上花钱,从而达到帕累托效率标准所要求的义务教育支出水平。在众多义务教育转移形式中,无疑不封顶的配套补助是最佳的选择。因为选择其它非配套性补助形式,要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上级政府要付出极高的代价。在理论上,若配套的比率等于非居民收益份额,则这项不封顶配套补助将刚好抵消地方间义务教育的外部性影响。
2.义务教育财政的纵向和横向平衡。根据前面的分析,义务教育财政纵向失衡主要是指地方政府收不抵支,需要上级政府为地方政府义务教育提供更多的财政收入。显然增加地方政府收入最好的办法是采用无条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形式。实现义务教育财政横向平衡应选择何种形式取决于政府对这一概念的理解。若把财政横向平衡定义为财政能力的平衡,只需要选择无条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形式即可;若上级政府更关心义务教育财政支出结果的横向平衡,从前面的分析可知,选择有条件的专项补助要比一般性转移支付成本低(或更有效)。
3.义务教育个人公平。对处境不利的群体或无财政能力的个人提供额外的财政支持,以确保其享受均等的义务教育机会,这实际上是针对个人或家庭的一项收入再分配的财政政策,很明显应该采用非配套性义务教育专项补助。由于这类补助旨在提高个人的支付能力而非平等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根据前面的分析,一次性的专项补助若委托地方政府实施,很难保证该项补助不用于其它方面。为防止补助受益“渗漏”,上级政府的补助应该采取凭证形式直接拨付给个人而非地方政府。
大学生财政补助政策篇2
一、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支持和反对的理由
支持和反对用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有各种理由,虽然这些观点在实践中广为人知,但真正见于报章的并不多,更少有系统的阐述。
支持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的第一个理由是基于民办教育的财政贡献。据《2010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0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1.90万所,各类教育在校生达3392.96万人,比上年增加327.57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102289所,在园儿童1399.47万人;民办普通小学5351所,在校生537.63万人;民办普通初中4259所,在校生442.11万人;民办普通高中2499所,在校生230.07万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3123所,在校生306.99万人,另有非学历中等职业教育学生35.97万人;民办高校676所(含独立学院323所),在校生476.68万人,其中本科在校生280.99万人,专科在校生195.70万人。
另据《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2010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2010年全国小学公共财政预算生均教育事业费4012.51元,初中5213.91元,普通高中4509.54元,职业中学4842.45元,普通高等学校9589.73元。据此测算,2010年全国民办教育(不含学前教育)对财政性教育经费的贡献超过1100亿元,如果把民办学前教育对财政性教育经费的贡献计算在内,该数值还将上升500亿元以上,达到1600亿元之巨。(参见表1)
依据上述事实要求政府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资助是目前最容易为政府相关部门接受的理由,也是学界流行的观点。然而,基于这个理由的财政资助马上面临两个困境。第一,为什么公办学校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得到全额财政资助,而民办学校却要以它的财政贡献来交换?是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是二等公民还是民办学校的社会职能与公办学校有差别?这无论在法理上还是逻辑上都说不通。第二,公办教育资源在数量上的过剩是现代社会教育发展的普遍现象和必然结果,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资源已经如此。那么,是否意味着民办教育的财政贡献迟早将变得没有必要?民办教育最终将丧失财政资助?
支持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的第二个理由是基于学生的权利,这也是本文开篇提到的被《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规划纲要》所忽视的问题。这个理由认为,学校有公办和民办之分,但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不应该有公办和民办之分。特别是在体现学生权利平等的公共资源——公共财政上,以民办学校学生为资助对象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更是天经地义的。
那么,为什么在各地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的政策实践中,基于学生权利的财政资助是目前最薄弱的呢?因为长期以来,很多人总是把公共教育财政当成公办教育财政,把教育财政混同于学校财政,把公办学校得到公共财政经费的职能关系错误地理解为权利关系,又把民办学校学生应该得到公共财政资助的权利关系狭隘地理解为是民办学校与公共财政之间的职能关系。正是有关部门在这个问题上的双重认识错误,导致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学生没有得到他们应该得到的公共财政资助。③
支持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的第三个理由是基于教育的外部性。政府对公办学校提供财政资助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教育不仅使受教育者受益,而且使社会受益,即教育具有正的外部性。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活动和公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活动在这个意义上具有相同的社会职能和社会价值,因此,对公办学校提供财政资助的理由对民办学校同样适用。
支持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的第四个理由是基于民办教育的效率。以义务教育为例,2010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校学生总计979.74万人,如果由公办学校承担这一政府责任,按当年公办学校生均预算教育事业费测算,需要公共财政支出446.23亿元,但由民办学校提供同样的教育服务,所占用的公共财政资源大约只需公办学校的十分之一。④既然民办教育能以更有效率的方式为社会提供同样的公共产品,那么,无论出于效率还是公平的考虑,政府对民办学校提供财政资助都是合理的,或者说不会比政府对公办学校提供财政资助更不合理。⑤
支持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的第五个理由是基于教育制度创新和保持国家教育竞争力的战略成本。单一的公办教育体制已经被世界各国的实践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教育发展实践证实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保障民办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已经超越教育本身的需要而成为国家宏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教育规划纲要》指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教育活动具有成本持续增长的特点,如果政府不通过公共财政分担民办学校的部分办学成本,绝大部分民办学校最终无法摆脱关门的命运。⑥因此,利用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可以看成是维持现代教育制度健康运行的必要成本。
在各地的政策实践中,支持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的理由还有很多,但在规范分析的意义上,上述五个理由已经基本涵盖了所有重要的方面。
现在来看反对用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的理由。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贯彻实施与民办教育对教育和社会发展价值的日渐显现,在民办教育发展早期基于意识形态的对立而直接反对为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的意见已不常见,目前的反对意见更多地表现为质疑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反对为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的第一个理由叫做权利自动放弃论”。这种观点认为,目前的教育财政体制并没有歧视民办教育,公办学校对民办学校学生也提供了开放的入学机会,任何学生只要进入公办学校都能得到同样的财政资助。所以,不是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有歧视,而是民办学校学生主动放弃了他们在公办学校同样可以得到的权利,因此,没有必要以学生权利为理由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但是持这种观点的人没有考虑到,学生得到公共财政资助的权利并不以进公办学校为前提,无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还是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中,这种观点都没有法律依据。
反对为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的第二个理由叫做财政资源不足论”。这种观点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非常流行。人们在基层常常可以听到这样的说法:公办教育都经费不足,哪里还有余力去资助民办教育?”面对这种明显有违法律的歧视性言论,人们势必产生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对民办教育的财政资助一定要等到公办教育经费充足以后才能进行呢?公办教育什么时候才能经费充足呢?为什么提供同样的社会价值,却不能得到同样的对待呢?
反对为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的第三个理由叫做非营利原则论”。这种观点表面上并不反对用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但强调对民办学校的资助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分类管理”。他们认为,公共财政对民办学校的资助应该区分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可以增加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资助,而对于那些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不但不应该资助他们,而且还要像对待企业一样向他们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是政府的财政和税务部门。2009年以来,学术界、政府相关部门和民办教育相关人士关于是否要对民办学校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的问题曾经发生过激烈的争论,最后虽然以《教育规划纲要》明确对民办学校开展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试点而暂时平息了这场争论,但如果我们理解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不是局限于对民办学校提供财政资助”,那么,上述非营利原则论”将对民办教育的财政资助限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合理性仍然是值得怀疑的。
对正反两方面各种理由的描述和分析表明,对于公共财政是否应该资助民办教育”的问题,支持和反对者有各自的理由,因此,寻找一种超越特殊利益人群的立场、基于公共政策制定的基本立场,从公共利益”的视角对问题进行重新分析就成为必要。这种基于公共利益”的分析,不但是讨论公共财政是否应该资助民办教育”的基本逻辑,也是判断一切公共政策合理性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属。
二、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的政策逻辑:公共利益
在现代民主社会,一项合理的公共政策应该基于促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否则,它就是不合理的或者不必要的。⑦从世界各国的政策实践分析,公共政策视野中的公共利益”有三种基本类型。第一种是对大家都有好处的公共利益”,包括由体制变革和制度变迁带来整个社会发展环境的改善,如中国改革开放形成的市场经济转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免费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等等,一项公共政策如果有助于形成此类公共利益可以认为是合理的;第二种是有人获益但无人受损的公共利益,形成所谓的帕累托改进”,如对弱势人群的社会救助和各类产业扶持政策等,此类政策的合理性有可能受到争议,如果能够在社会基本价值、社会发展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上得到说明,也是可行的;第三种是部分人群获益、部分人群受损的公共利益”,比如价格管制等政府规制,但是除了劫富济贫”这种情形以外,此类政策的合理性最有争议。在规范分析的意义上,一项公共政策如果不能在上述任何一类公共利益”上找到说法”,其合理性将无法得到说明,对于公共财政是否应该资助民办教育”的问题,也可以在这个框架中予以分析。
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有助于产生第一类公共利益”吗?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把这个问题先变换一下:民办教育的存在产生了第一类公共利益”吗?结论是显而易见的。民办教育的出现极大地增加了教育资源,提高了教育效率,改善了教育公平,扩大了教育的选择性,促进了教育体制和机制创新,使整个教育体系更有活力,等等。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有利于民办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当然也就是为全社会增加了产生第一类公共利益”的可能性。
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有助于产生第二类公共利益”吗?民办教育具有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双方自由选择的体制特征,保证了所有选择民办学校的学生(家长)都得到了比他不选择民办学校更大的教育利益。与此同时,并没有任何人因为有人选择民办学校而利益受损,因此是一个典型的帕累托改进”过程。
最后,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有助于产生第三类公共利益”吗?答案也是肯定的。表面上看,政府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势必减少公办教育对财政资源的占有,公办教育将成为这一政策的受害者,但稍做深入分析就会发现,政府如果不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大部分民办学校都难以持续发展,结果,政府最终还是要建更多的公办学校,而公办学校得到的平均资助强度也只会比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时更少。⑧特别是,政府如果对民办打工子弟学校”提供财政资助,由此形成的第三类公共利益”更是不言而喻的。
上面的讨论并没有区分民办教育的具体形态,这就难免使人产生这样的疑问:难道政府对民办教育的财政资助不需要区分学历和非学历教育,不需要区分幼儿教育与高等教育,不需要区分营利与非营利教育吗?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误解。第一,这里讨论的是,政府是否应该资助民办教育?或者更进一步,是否有必要资助民办教育,即政府资助民办教育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至于现实中一个具体的地方政府是否要出台资助民办教育的公共政策和出台什么样的民办教育资助政策,还要受到当地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不是本文的论述内容。第二,上面的讨论之所以没有区分民办教育的多种具体形态,是因为这里讨论的是一个不受民办教育具体实践形态影响的问题,得出的结论也是一个不受民办教育具体实践形态影响的一般结论。如果一定要对本文讨论的对象加一个限定的话,那就是:凡是与公办教育对应的民办教育实践形态都应该得到公共财政资助”。这个理由很简单,因为政府资助公办教育一定是基于公共利益”,而民办教育也提供了同样的公共利益”,因此,也应该得到公共财政的资助。第三,当前人们特别关注的营利与非营利问题,其实与教育无关,而只与提供教育产品的组织或机构有关。在这个意义上,政府至少不能剥夺学生应有的权利,而且,在产业政策的意义上,政府对营利性教育机构提供财政资助也不过是政府在广泛的战略产业实施税收减免等产业扶持政策的一个具体应用而已,并不构成对本文结论的挑战。第四,在方法论的意义上,有公共利益”存在,政府是否就只有财政资助这一种政策可以选择呢?显然并非如此,比如通过法制建设和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也许比单纯的财政资助更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这在中国三十年来的改革开放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验证。因此,从公共利益”出发讨论民办教育是否应该得到公共财政资助,并不会产生边界不清晰的问题。
将对民办教育的财政资助从政策理念转化为现实的政策实践,还必须讨论两个更具体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资助多少。这个问题相对简单。理论上,对民办教育的财政资助,只要不高于公办教育生均占有的财政资源就都是合理的。在具体政策设计上,可以当地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校学生的财政贡献作为政府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的上限。在具体的政策实践中,综合考虑既有利益格局调整的复杂性、各种社会力量的博弈格局和社会舆论的接受程度,从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比如当地民办教育财政贡献的10%——起步,再逐年增加,应该是一个可供选择的政策方案。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资助。这个问题要复杂得多,并且只能给出主要的可能和可行选择。结合上面的讨论,无论选择什么具体的资助形式,都应该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形成和扩张。由于这种现实或潜在的公共利益”只能依托于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而存在,因此,如何资助的问题可以转化为下面更容易理解的答案:具体资助形式的选择,应该对于促进当地民办教育发展具有现实的合理性。这意味着,对一个地方合适的资助形式,对另一个地方不一定合适;对一个时期合适的资助形式,对另一个时期也不一定合适。具体来说,从有助于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视角分析可能和可行的财政资助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利和分担民办学校办学成本的政策设计应该得到优先考虑,其中以民办学校学生为资助对象的财政资助政策应该得到特别关注。
从法理上说,公共财政对教育的支出应该为全体人民所共享,不应有人因为选择了民办学校就被排除在外。而目前的状况正是如此,民办学校学生正是因为他们选择了民办学校而被排除在公共财政的资助对象之外。当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利都不能受到公正对待时,争取民办教育合法权益的所有努力都将大打折扣,建设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也就失去了最重要的观念基础。虽然《教育规划纲要》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再次重申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并且在政府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指出要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但看来政策制定者也没有太在意对民办学校学生的歧视,所以,要清理纠正的也只是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
强调以民办学校学生为资助对象的财政政策还具有直接的市场价值。相对于公办学校,高收费是民办学校典型的市场特征,也因此大大地缩小了民办学校的市场竞争力。但是,只要政府对民办学校学生提供不高于公办学校学生生均经费的财政资助,用于抵扣他们在民办学校的学杂费,将会大大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使更多的家庭不会因为经济原因放弃对民办学校的选择,从而极大改善民办学校的生源结构和扩张民办学校的市场空间。
分担民办学校办学成本的财政资助政策,可以先从民办学校办学成本来源的角度进行概念设计,如教师成本分担(包括工资补贴、社会保障补贴等),然后结合当地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形成具体的政策方案。
除了以上两个方面以外,政府对民办教育的财政资助还可以结合其他政策目标进行,比如体现政府的产业导向政策,对不同类型、类别的民办学校,根据其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奖励,引导民办教育调整产业布局和促进民办学校的优胜劣汰;对具有一定资质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产品(学位)进行政府采购,虽然只能在办学成本的边际意义上看成是财政资助,但因为这种资助方式与现行财政体制摩擦最小,因而也值得积极提倡。⑨
三、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的政策实践:浙江的案例
政府是否应该资助民办教育的争议还在继续,与此同时,全国各地资助民办教育的政策实践也在积极推进。下面的案例均来自浙江省各地的实践探索,可以被看成是全国相关实践的一个缩影,可以进一步印证上面的分析和讨论。
目前浙江省各地政府对民办教育的财政资助有三种基本模式。
第一种资助模式为学生权利保障,以各种形式的教育券”为代表,其政策理念是受教育者权利平等。该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将财政资金以教育券”方式直接分配给民办学校学生,通过保障学生权利体现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
浙江长兴是国内实施教育券”制度的发源地。2001年,《长兴县教育局关于教育券使用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起,凡就读民办学校的新生可获得500元的教育券,就读职业类学校的新生可获得300元的教育券。2002年出台的《长兴县贫困学生助学互助会经费补助实施细则》规定:自2002年秋季起,小学阶段的贫困生每学期可获得200元的教育券,初中阶段的贫困生每学期可获得300元的教育券。⑩在长兴教育券”的影响下,浙江省各地纷纷出台各种直接资助学生的教育券”,如杭州上城区的社区教育券”、衢州的农民工培训券”、宁波北仑区的学前教育券”等,虽然数额都不大,却广泛传播了学生权利平等和民办教育可以也应该分享公共财政资源的现代公共政策理念,对于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教育券”在温州瑞安市被称为教育助学凭证”。自2001年起,瑞安市教育局对就读职业高中的学生进行补助,特别是补助那些因家庭贫困而打算放弃升学资格的初中毕业生,每位学生补助200元,用教育券”的方式发放,共拨出专款200万元。2002年以后,根据可预测的高中招生情况,对教育助学凭证”的做法进行完善,实施的重点放在民办学校上,规定民办普通高中每招收一名瑞安籍学生,可获200元奖励,民办职业高中包括综合高中、成人高中、成人中专每招收一名学生,可获300元奖励。这一措施大大促进了当地高中教育的发展。
嘉兴市财政局和嘉兴市教育局2011年8月联合下发的《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以下方面享有补助:(1)享受免课本费、学杂费的财政补助,具体按嘉政办发[2006]78号和嘉教计[2008]141号文件执行;(2)对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学校,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的标准予以补助;(3)对按办学成本收费的学校,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小学生均400元的标准、初中生均6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4)对经教育部门批准承担义务教育的新居民子女学校,以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学生数,按小学生均200元、初中生均3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享有以下补助:(1)对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学校,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生均2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2)对按办学成本收费的学校,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生均6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3)享有绩效补助,对学生高考成绩达到第一批录取分数线的学校,以其上线学生数,按每生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学生高考成绩达到第二批录取分数线的学校,以其上线学生数,按每生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上述补助均不包括已享受公办生均补助的学生),用于学校标准化建设;(4)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财政补助政策。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享有以下补助:(1)对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学校,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的标准予以补助;(2)对按办学成本收费的学校,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生均6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3)享有绩效补助,具体以学生毕业时取得中级技能等级证书的毕业生人数,按每生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不包括已享受公办生均补助的学生),用于学校标准化建设。
《绍兴市民办教育补助办法》(绍政办发[2010]99号)规定:(1)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同样享受已设立的学前教育专项发展经费和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经费补助;在职非公办幼儿教师补助经费逐年有所提高,其中2010年为7000元、2011年为8500元、2012年为1万元。(2)义务教育实施免费教育后,所免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财政补助。(3)民办普通高中受政府委托招收公费生,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区户籍学生数,按每生2500元/年的标准补助给学校。(4)民办职业高中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学生数,按每生800元/年的标准补助给学校。(5)民办高等学校按在校学生数实行公用经费专项补助,标准为本科生600元/年,比上年新增学生按800元补助;专科、高职院校每生300元/年,比上年新增学生按400元补助。
温州市从2011学年起,以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为基准,建立政府向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购买服务的经费投入制度。对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以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足额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以及落实当地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制度和相应会计制度为前提条件,根据民办学校在校生人数,按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助——义务教育阶段补助比例为30%~50%,学前教育、高中段教育补助比例为20%~30%。各县(市、区)要在三年内按比例执行到位。民办高校按照培养的学生人数,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上述经费由同级财政据实列支。以后,要逐步提高补助比例,使公办、民办学校享有同等的财政支持。
第二种资助模式为学校办学成本分担,以《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若干规定》(甬政发[2007]58号)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实践为代表。其政策理念是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一样具有相同的教育职能,公共财政资助公办教育的理由在民办教育同样成立。该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将财政资金按一定标准直接划拨给民办学校,通过降低民办学校办学成本体现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
2006年颁布的《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目前,该市政府对民办学校的财政资助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符合规定条件、实施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的1/4为标准给予补助;二是对符合规定条件、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校缴纳部分的1/2给予补助。2007年、2008年和2009年,该市本级财政资助五所市直属民办学校的经费分别达到1010万元、1200万元和1430万元。
上述制度设计思想在其他县市也得到体现。《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安政发[2010]62号)规定,对各项社会保险学校缴纳部分,县财政按民办学校实际缴纳数给予补助,其中高中段学校补助30%,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和符合省定标准的幼儿园补助50%。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0]41号)规定,在学校做好教职工参加各类保险的基础上,对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学校承担部分,由政府给予30%的补助。评上省级的民办幼儿园,在其做好本园教职工各类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标准、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持有教师资格证的非公办教师(含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保育员、保洁员)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幼儿园承担部分,由政府给予30%的补助。
温州市根据民办学校属性不同依法落实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等同的税费优惠政策。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先征缴后再予以返还地方所得部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每所学校享受五年。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机构用于民办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出资人将房产设备投入民办学校,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由税务部门征缴后按规定给予返还。企业以税后利润在本市投资办学的,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
第三种资助模式为绩效奖励,对优秀民办学校提供奖金。其政策理念是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通过奖优引导民办学校优胜劣汰。该模式的基本特征是通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评估,发放与评定等级对应的奖金。这也是目前政府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的主要方式。
2001年,台州市政府发文规定:凡被评为部级、省级和市级优秀学校的民办教育机构,每年度分别按使用教师数的2/3、1/2和1/3,给予相当于公办教师平均基本工资数额的奖励。自建校舍举办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在学校规范招生、规范办学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鼓励支持,在校生超过1000人的,每年奖励5万元;在校生超过1500人的,每年奖励10万元;在校生超过2000人的,每年奖励15万元。
2005年,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丽水市政府也发文规定:被评为部级优秀的民办学校,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评为省一级重点、省二级重点、省三级重点和市级优秀的民办学校,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每年度分别按应使用教师数的2/3、1/2、1/3给予相当于当地上年度公办教师统发工资数额的奖励。2010年,市政府文件规定:(1)对自建校舍,且评上省三级、二级、一级的民办幼儿园,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上省三级、二级、一级的民办重点高中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教学设备添置款补助。(2)对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学校承担部分,由政府给予30%的补助。(3)对学历进修达到学前教育大专或本科毕业,并具有教师资格证的现任民办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在民办幼儿园连续从事幼儿教育服务期满五年的,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取得大专学历的每人奖3000元,取得本科学历的每人奖4000元。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安政发[2010]62号)规定,从2010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资金100万元,主要用于对管理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以及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凡被教育行政部门授予部级、省级和市级优秀民办学校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部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30万元,市级奖励10万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资金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从2010年起,对民办学校实施以奖代补”的投入制度。普通高中继续实行招收公费生补助政策,职业高中继续实行国家助学金补助政策,义务教育学校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实行公用经费分等奖励投入,督导评估分等奖励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除免学杂费外标准,评为优秀的奖励80%、良好的奖励60%、合格的奖励40%,不合格的不奖励。依法举办的幼儿园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实行公用经费分等奖励,督导评估分等奖励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标准,评为优秀的奖励40%、良好的奖励30%、合格的奖励20%,不合格的不奖励。
温州市从2011学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作为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全市民办学校升等创优、年检优秀的奖励,全市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的奖励和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的补助,市本级民办学校教师人事、贷款贴息的补助以及中职、高职学校毕业生培养的奖励等。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办法,由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与上述财政资助相比,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是扶持民办学校的另一种方式,在浙江省温州、宁波、台州等地均有实践。相对而言,财政资助面向的是全部或大部分民办学校,体现的是民办教育的权利,而购买服务一般只面向少数优质民办学校,是一种市场交易关系,两者可以相互补充,共同发挥引导民办教育发展的积极作用。
四、结论
民办教育能够带来广泛的公共利益,使教育系统更加健康和更有活力,能够为社会提供丰富的教育产品和多样化的教育机会,能够对教育公平做出非常积极的贡献,能够使公共财政资源得到更加有效率的利用,能够使教育发展积极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它是国家教育事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我们希望民办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
一个设计合理的民办教育财政资助体系能够有助于增进民办教育带来的公共利益。如果这个资助体系包含了对民办学校学生权利保障的内容,将会有助于公民社会的建设,同时也将扩大民办教育的生存空间;如果这个资助体系能够为民办学校教师提供良好的就业保障和社会保障,民办教育将会比公办教育更有效地向社会提供优质教育服务。设计合理的民办教育财政资助体系,能够有效实现多重政策目标。
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不限于对民办学校提供财政资助。在这个意义上,尽管政府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设计差别化的财政资助政策,但以分类管理”作为政府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的前提,在政策理念上是有缺陷的。分类管理”可以作为政府资助民办学校的一种策略,但不应成为政府资助民办教育的基本原则。
注释:
①社会公众、学术界和政府相关部门对于政府是否要资助民办教育的争议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财政资助”概念内涵的争议——政府的哪些行为是对民办教育的财政资助;二是对财政资助”政策设计的争议——政府是否应该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政府应该如何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本文主要讨论第二个方面的问题,对第一个方面的问题只在涉及相关主题时给予说明。
②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包括资助民办学校学生和资助民办学校两大类型。资助民办学校只是资助民办教育的内涵之一,包括直接财政拨款、社保成本分担、教师资源共享等多种形式,税收减免和委托办学(公共服务采购)不属于典型的财政资助,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③笔者在《重新认识民办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中国教育报》2006年11月3日)、《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应享受财政资助》(《教育发展研究》2007年第2期)和《用公共财政在义务教育阶段全面资助民办教育——新义务教育法对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个重大影响》(2006年9月18日,中国教育先锋网吴华博客http://usors.cn/blog/wuhua/MyArticleDetail.asp?id=419)等文中已经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
④这是笔者的乐观估计。其判断依据是: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全国没有一个省提供全额财政资助,少于二分之一的省份只以公用经费的名义向民办学校提供财政资助,而且数额少于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据此推算,实际情况只会更糟糕。
⑤民办教育对教育公平的贡献常常被人们忽视和误解。事实上,正是由于民办教育的发展,才使得政府可以将更多的公共教育资源用于增加对欠发达地区、薄弱学校和弱势群体的教育投入,从而形成教育领域特有的基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帕累托改进”模式。与此同时,民办学校学生(家长)为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而与民办学校之间发生的自由、自愿选择关系,又在有益于学生发展(结果公平)的意义上改善了教育公平。
⑥关于没有公共财政分担民办学校办学成本,大部分民办学校都无法长期生存”的详细分析,见吴华《关注周口经验”对中国民办教育长期发展的价值》(2007年4月13日,中国教育先锋网吴华博客http://usors.cn/blog/wuhua/MyArticleDetail.asp?id=995)等相关文章。
⑦这并不意味着对于每一个潜在的公共利益”政府都要出台相应的公共政策,这既无必要,也没有可能。但政府要出台的每一项公共政策,都必须以公共利益”为依据。
⑧理解这个结论只需要注意到,政府对民办教育的财政资助必定都体现了一定的杠杆效应”,比如在应该获得最多公共财政资助的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对民办学校也仅仅花费相当于公办学校生均经费十分之一的财政资源,社会就得到了同样多的义务教育资源。设想如果这些民办学校关门,除非政府投入更多的财政资源用于承担其教育责任,否则,一定导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财政资源资助强度的减弱。
大学生财政补助政策篇3
按照地委委员扩大会议和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全区财政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中央继续扩大内需和改善民生的政策机遇,认真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有效筹措和安排落实好配套资金,确保重点项目资金落实,保持财政政策对经济的促进作用;狠抓增收节支,做强做大财力基础,加大对特色产业特别是工业、农业园区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三农”、教育、卫生、社保、环保等,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机制;坚持依法理财,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着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目标任务
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做好今年的财政工作,对保持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十二五”规划的启动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综合分析当前财政经济形势,财政经济运行既有有利因素,又有不利因素,收入方面,在积极财政政策的带动下,经济将继续保持回升态势,落实扩大内需政策,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将促进营业税的进一步增长,出台资源税政策,将促进相关税费增长。但考虑到今年仍然受国际金融危机的惯性作用和结构性减税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等带来的不利因素,省财政厅分配我区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任务为43450万元,比上年增长7%。根据地委委员扩大会议精神,全区安排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45460万元,较上年增长12%,高于省下达任务5个百分点,分解下达各县平均每县增长13.5%。支出方面,继续贯彻扩大内需等政策,保障和改善民生,都需要财政增加投入,特别是地方配套资金压力极大,同时落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财政支出基数和保障难度越来越大,财政收支紧张的矛盾仍将十分突出。年,全区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比上年初安排数增长14%。同时,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深化财政改革,加强财政监督。继续加大项目争取力度,确保上级补助资金有新的增长。
三、主要工作
(一)切实抓好增收节支工作,确保财政收支稳定增长。完成今年的财政收支任务对保证重点支出需要,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把狠抓收入继续作为财政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全面完成。
一是狠抓收入组织不放松。立足抓收入、增总量,进一步完善收入征管机制,积极调整优化收入结构,在巩固年税收收入较快增长的基础上,努力提高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地、县财政部门从年初开始就抓紧抓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当年收入目标的实现。切实重视和加强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工作,不断完善收入征管和监控机制,依法治税,应收尽收。认真分析税源结构,结合财政经济发展形势,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努力实现主体税种随经济增长而增长。
二是进一步加强支出管理工作。严格预算管理,按照本级人大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各县财政部门从年初开始就要高度重视支出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快支出进度,增强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努力压缩结转。切实管好用好省下达补助资金,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落实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就业再就业、城乡低保、灾民补助等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等配套资金,以及保证城镇化、工业园区、农业园区、融资平台和新农村建设等,真正做到保重点、保民生。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地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继续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在根据部门编制内增人增支和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情况核定部门公用经费的基础上,地直部门的公用经费压缩10%,车辆经费压缩30%,项目支出原则上按零增长控制,各县车辆购置费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出国(境)经费等支出不得超过年压缩经费后的规模。进一步加强县级预算管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县级预算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好相关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强化专户管理、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切实做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三是高度重视项目工作。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支持藏区发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第二轮政策措施等重大机遇,加强调研,主动跟进,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财政政策和我区特殊性因素的研究和利用,支持深化项目基础工作,以项目为载体,争取相关政策尽快落实到位。各县财政局要与有关部门主动沟通、协调配合,切实抓好项目申报工作,整合项目资金,积极向上汇报衔接,争取更多的政策,落实更多的项目和资金。
(二)切实落实和完善财政支持机制,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切实落实好积极的财政政策,落实好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机制,在支持推进县域经济发展上有所作为,取得新进展。
一是切实落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进一步领会和把握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实施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切实研究好政策、用好政策,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目标要求,逐步提高各项基本支出标准,使用好省上下达的奖补资金,力争全区县级基本支出水平有较大提高,切实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
二是支持完善投融资机制。按照行署《关于加快促进全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通过积极争取省上的支持和地县财政的统筹安排,继续做大做强地区鑫融信用担保公司,支持六县的担保机构,完善资本金、风险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服务机制、反担保机制,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三是逐步建立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支持机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重抓住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机遇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关于财政部门扶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财政支持政策,结合我区实际,逐步建立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促进企业发展、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财政支持机制。
(三)切实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支持推进新农村建设。围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
一是建立完善财政支农的长效机制。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创新和完善财政支农投入机制的指导意见》,认真落实推进河湟特色现代农业百里长廊建设,在积极争取省上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支农资金逐年增长基础上,充分利用好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财政贴息、支农融资担保等政策,继续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重点支持实施好农业园区、现代农业、特色种植业、设施农牧业、农业产业化、土地流转、农业综合开发等,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二是支持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充分发挥好中国农民补贴网和“一卡通”作用,积极探索有效工作方式,切实兑现落实好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补贴、家电下乡、退耕还林粮价款及现金补助等惠民政策。围绕特色农畜产品生产,认真落实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机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等经济组织发展,有效放大带农增收效应。
三是支持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加快发展。认真落实财政政策,支持促进农村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支持推进农村扶贫开发,提高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民自我发展的能力。
(四)切实落实支持改善民生的财政政策,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按照“小财政、大民生”的要求,建立并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确保民生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一是支持推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教育优先发展指导意见》,认真落实寄宿生生活费、非寄宿贫困学生助学金补助标准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的政策。加大教育投入,确保新增转移支付资金20%用于教育发展,支持开展中小学布局调整,着力帮助解决寄宿制学校附属设施不足、校舍安全、取暖等突出问题。支持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改革工作。
二是支持推进卫生事业发展。支持稳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做好公共卫生机构经费保障工作,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支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进一步提高参保率。支持加快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和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三是支持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认真落实对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稳步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在确保省补助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落实县级配套资金,逐步解决农民群众住房困难的问题。
四是支持改善乡镇基础设施。在确保完成年70个乡镇政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收尾工程及设备的配备工作的同时,按照省上的要求和编制的规划,实施好24个乡镇的建设工作。充分合理利用资源,大力整合资金,继续把乡镇政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部门安排的站所建设资金捆绑使用,加强质量监督和资金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年内全面完成乡镇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五是支持社会保障工作。围绕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落实好城乡低保、医疗、取暖和救济救灾等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动态管理机制,支持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条件。支持深入推进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六是支持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支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对就业工作的投入力度,支持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工作。支持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扩大劳务输出。
七是支持落实公共安全支出。支持完善政法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基层公检法司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并逐步提高保障水;支持城乡社区建设,强化社会管理;加大对综合治理、法律援助和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等工作的支持力度;统筹安排好维稳工作经费,切实保障维稳工作深入推进。
(五)切实推进财政改革,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按照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机制的要求,继续深化财政改革,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
一是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夯实部门预算编制基础工作,推进编制综合预算,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建立部门预算责任制度,增强部门和基层预算单位的编制和执行主体责任。继续强化对县级预算编制的管理,完善县级预算编制审核、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和定期监督检查制度。
二是继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继续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直接支付的规模和范围。积极稳妥地实施好公务卡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改革。认真学习和宣传《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管理,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与监督制度,严肃津补贴发放纪律。结合“小金库”治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重新审批,督促各单位进一步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继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重点增加工程主材、专项设备以及关系到群众利益的公共项目。
三是继续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村干部报酬动态增长机制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支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巩固提高县乡财政体制改革。
(六)切实完善财政监管机制,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一是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坚持把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贯穿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监督考核的全过程,继续深化县级部门预算改革,以财政基础信息数据库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定额标准体系,不断提高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完善部门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经费类型等数据的动态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统计报表制度,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公物仓”运行制度。
二是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政府融资平台,严格举债审批,建立政府债务风险动态监控和预警通报机制,按照地区下达的地方政府可借债务额度,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切实落实偿债责任,建立还贷准备金制度。
三是切实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立足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和发挥好财政的监督职能作用,始终做到财政资金流向哪里,监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覆盖到哪里,进一步强化对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及各类民生补贴的监督检查力度,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安全有效。主动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沟通协调,构筑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网络体系,做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查。立足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强化学习培训,充分发挥县级财政就近和就地监管的优势,不断加大财政政策的宣传力度、执行效果的检查力度,全面提升县级财政管理水平。
(七)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升干部综合能力。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做好新形势下的财政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组织保障。
一是高度重视干部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端正思想认识,摆正自身位置,把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作为做好财政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加强学习实践;注重调查研究,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能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能力。
大学生财政补助政策篇4
关键词:财政补贴;母猪保险;猪蓝耳病;困难补助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4-0040-01
1猪肉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原因
(1)猪饲料价格的上涨导致成本提高。在过去的几年中,因粮食价格上涨等一些原因,猪饲料的价格一直在上涨。猪饲料价格的上涨必然引起养猪成本的提高,进而生猪,猪肉的价格也会提升。且猪肉的需求价格弹性较低,在一个有效率的市场中必然由消费者承担上升价格的大部分。
(2)周期性波动引起的供需失衡导致均衡价格提高。前几年的猪肉价格持续走低,生猪养殖户的亏损比较厉害,在生产者缺乏市场信息和对未来市场缺乏预测能力的原因下,部分养殖户便不再愿意养殖,从而导致今年五月份之前的生猪存栏数量部分缩减,在供求关系的自动调节下猪肉价格的上涨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可以说供需不平衡是这次价格上涨的最主要的原因。
(3)猪疫病频繁冲击了生猪供应市场。生猪疫病的流传也对我国的养殖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2006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会造成母猪流产),对我国持续低迷的养殖业产生了严重的打击,使本来脆弱的生猪养殖业雪上加霜。由于小户,散户养殖户无力防治生猪疫病,只好退出生猪养殖,正在养殖的也因这些疾病而遭受巨大损失,所以生猪数量减少,猪肉价格上升。
2相应的财政政策的措施
至十月份,中央已经出台10项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初步建立了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
(1)建立母猪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促进生猪的生产。一方面,国家财政拨专款支持对有繁殖能力的母猪建立重大病害,自然灾害等的保险制度,加大对生猪疫病防治体系的支持。另一方面,建立母猪饲养补贴制度,国家财政依据参保的母猪数量,原则按每头每年50元的定额补助标准,给母猪饲养户给予直接补贴。
(2)建立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政策,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制度的资金主要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等的补助方面”。此制度的规则在于“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所以其主要用于规模化养殖户的猪舍改造,良种引进和粪污处理支出,以及用于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财政贴息等。
(3)建立和完善生猪的公共防疫服务体系,减轻疫病对生猪产业的冲击。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捕杀的生猪,国家对养殖户给予补贴,并对宰杀过程中的无害化处理给予补助。如同因非典建立起来的公共卫生防御体系,此次生猪疫病也促进了我国建立起来生猪的公共防疫服务体系。该体系的建立必将有利于我国今后生猪产业的发展。
(4)对低保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中专生等困难人群给予补助。由猪肉价格上涨引发的副食品价格全面上涨,对低保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中专生的生活水平影响最大。国家在调控猪肉价格的同时,也注意到解决其造成的影响。“对低保人员,中央财政将增加补助4.7亿元,对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经济困难的学生,中央安排补助资金2.8亿元。”
3现有财政政策的效应分析
对政府已经实施的财政政策,我们将从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考察其效应。
(1)母猪保险和补贴制度有利于降低养殖户的成本,提高其养殖的积极性,但是在短期内会增加财政负担母猪保险和补贴制度的实施极大的促进了农民养猪的积极性。首先,母猪价值大,得病率高,是养殖户得宝贵财富,母猪一旦死亡,将是养殖户承受巨大经济损失,有了母猪保险制度,就使养殖户多了一种保障。另外,母猪饲养直接补贴制度将使养殖户直接受益,增强养殖户抵御成本上涨风险的能力。国家给予的财政补贴降低了养殖户的生产成本,也有利于市场猪肉价格的回落。如图1所示。
①因饲养成本的上升,饲养风险加大,5月份,猪肉供给曲线由S移动到S1,均衡价格由P0上升到P1。
②由于政府的财政补贴,成本下降,供给曲线由S1向下移动S2,均衡价格由P1下降到P2,由此可见,在一个有效的市场中,政府所采取的措施确实能够促进猪肉价格的下降。
但是,我们也看到,短期内的各项财政补贴,大大增加了财政负担,不利于财政的稳定。
(2)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政策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促进生猪产业规模化,但其只能作为短期的调节政策。作为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之一,此政策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促进生猪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有利于增强养殖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现时猪肉市场上猪肉的供给。但是,这种财政鼓励政策只能作为短期政策,缓解暂时的供需不平衡,等到我国的猪肉市场已经平稳了之后,该政策的继续实行会引起新一轮的供给过剩。
(3)生猪的公共防疫服务体系有利于我国生猪养殖业的长久健康发展。应该说生猪的公共防疫服务只是我国畜牧业防疫服务体系的一部分,随着生猪公共防疫服务体系的建立,养殖户的的风险将大大降低。因为疫病导致的养殖户减少问题将得到解决,在生猪的供应周期波动将趋于平缓。
4稳定猪肉价格长效机制的财政政策选择
(1)建立稳定副食品价格波动的财政专项资金。比如说,每年财政可以抽出部分收入,建立为稳定猪肉价格的专项资金,当价格发生波动时,可以立即专款专用,这样就避免了因突发事件而导致政府财政的负担的突然增加,有利于财政的稳定。
(2)长期来看,要通过财政政策措施加强对生猪养殖专业化,规模化的的支持。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生猪散养是造成生猪数量下降的重要原因,只有通财政加强对生猪养殖规模化的支持,促进生猪养殖的专业化,规模化,才能抵御风险,保证猪肉供给的稳定性,进而从根本上保持猪肉价格的稳定。
(3)建立猪肉储备体系,健全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猪肉储备制度。如同粮食储备,关系人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也应建立相应的储备系统。一般说来,中央储备主要满足应对突发事件和救灾的需要;地方储备主要用于局部应急和保证节日市场供应。猪肉储备要发挥蓄水池作用,在市场供大于求、猪价过低时,要增加储备数量,缓解农民“卖猪难”的矛盾;在市场供不应求、猪价过高时,要增加投放,缓解市民“买猪难“的困境。
总之,在此次此次猪肉价格涨价事件中政府运用的财政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我国政府运用财政政策的能力也越来越熟练。
参考文献
[1]王国清.税收经济学[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大学生财政补助政策篇5
关键词:财政补贴;母猪保险;猪蓝耳病;困难补助
1猪肉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原因
(1)猪饲料价格的上涨导致成本提高。在过去的几年中,因粮食价格上涨等一些原因,猪饲料的价格一直在上涨。猪饲料价格的上涨必然引起养猪成本的提高,进而生猪,猪肉的价格也会提升。且猪肉的需求价格弹性较低,在一个有效率的市场中必然由消费者承担上升价格的大部分。
(2)周期性波动引起的供需失衡导致均衡价格提高。前几年的猪肉价格持续走低,生猪养殖户的亏损比较厉害,在生产者缺乏市场信息和对未来市场缺乏预测能力的原因下,部分养殖户便不再愿意养殖,从而导致今年五月份之前的生猪存栏数量部分缩减,在供求关系的自动调节下猪肉价格的上涨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可以说供需不平衡是这次价格上涨的最主要的原因。
(3)猪疫病频繁冲击了生猪供应市场。生猪疫病的流传也对我国的养殖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2006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会造成母猪流产),对我国持续低迷的养殖业产生了严重的打击,使本来脆弱的生猪养殖业雪上加霜。由于小户,散户养殖户无力防治生猪疫病,只好退出生猪养殖,正在养殖的也因这些疾病而遭受巨大损失,所以生猪数量减少,猪肉价格上升。
2相应的财政政策的措施
至十月份,中央已经出台10项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初步建立了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
(1)建立母猪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促进生猪的生产。一方面,国家财政拨专款支持对有繁殖能力的母猪建立重大病害,自然灾害等的保险制度,加大对生猪疫病防治体系的支持。另一方面,建立母猪饲养补贴制度,国家财政依据参保的母猪数量,原则按每头每年50元的定额补助标准,给母猪饲养户给予直接补贴。
(2)建立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政策,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制度的资金主要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等的补助方面”。此制度的规则在于“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所以其主要用于规模化养殖户的猪舍改造,良种引进和粪污处理支出,以及用于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财政贴息等。
(3)建立和完善生猪的公共防疫服务体系,减轻疫病对生猪产业的冲击。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捕杀的生猪,国家对养殖户给予补贴,并对宰杀过程中的无害化处理给予补助。如同因非典建立起来的公共卫生防御体系,此次生猪疫病也促进了我国建立起来生猪的公共防疫服务体系。该体系的建立必将有利于我国今后生猪产业的发展。
(4)对低保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中专生等困难人群给予补助。由猪肉价格上涨引发的副食品价格全面上涨,对低保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中专生的生活水平影响最大。国家在调控猪肉价格的同时,也注意到解决其造成的影响。“对低保人员,中央财政将增加补助4.7亿元,对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经济困难的学生,中央安排补助资金2.8亿元。”
3现有财政政策的效应分析
对政府已经实施的财政政策,我们将从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考察其效应。
(1)母猪保险和补贴制度有利于降低养殖户的成本,提高其养殖的积极性,但是在短期内会增加财政负担母猪保险和补贴制度的实施极大的促进了农民养猪的积极性。首先,母猪价值大,得病率高,是养殖户得宝贵财富,母猪一旦死亡,将是养殖户承受巨大经济损失,有了母猪保险制度,就使养殖户多了一种保障。另外,母猪饲养直接补贴制度将使养殖户直接受益,增强养殖户抵御成本上涨风险的能力。国家给予的财政补贴降低了养殖户的生产成本,也有利于市场猪肉价格的回落。如图1所示。
①因饲养成本的上升,饲养风险加大,5月份,猪肉供给曲线由S移动到S1,均衡价格由P0上升到P1。
②由于政府的财政补贴,成本下降,供给曲线由S1向下移动S2,均衡价格由P1下降到P2,由此可见,在一个有效的市场中,政府所采取的措施确实能够促进猪肉价格的下降。
但是,我们也看到,短期内的各项财政补贴,大大增加了财政负担,不利于财政的稳定。
(2)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政策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促进生猪产业规模化,但其只能作为短期的调节政策。作为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之一,此政策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促进生猪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有利于增强养殖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现时猪肉市场上猪肉的供给。但是,这种财政鼓励政策只能作为短期政策,缓解暂时的供需不平衡,等到我国的猪肉市场已经平稳了之后,该政策的继续实行会引起新一轮的供给过剩。
(3)生猪的公共防疫服务体系有利于我国生猪养殖业的长久健康发展。应该说生猪的公共防疫服务只是我国畜牧业防疫服务体系的一部分,随着生猪公共防疫服务体系的建立,养殖户的的风险将大大降低。因为疫病导致的养殖户减少问题将得到解决,在生猪的供应周期波动将趋于平缓。
4稳定猪肉价格长效机制的财政政策选择
(1)建立稳定副食品价格波动的财政专项资金。比如说,每年财政可以抽出部分收入,建立为稳定猪肉价格的专项资金,当价格发生波动时,可以立即专款专用,这样就避免了因突发事件而导致政府财政的负担的突然增加,有利于财政的稳定。
(2)长期来看,要通过财政政策措施加强对生猪养殖专业化,规模化的的支持。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生猪散养是造成生猪数量下降的重要原因,只有通财政加强对生猪养殖规模化的支持,促进生猪养殖的专业化,规模化,才能抵御风险,保证猪肉供给的稳定性,进而从根本上保持猪肉价格的稳定。
(3)建立猪肉储备体系,健全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猪肉储备制度。如同粮食储备,关系人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也应建立相应的储备系统。一般说来,中央储备主要满足应对突发事件和救灾的需要;地方储备主要用于局部应急和保证节日市场供应。猪肉储备要发挥蓄水池作用,在市场供大于求、猪价过低时,要增加储备数量,缓解农民“卖猪难”的矛盾;在市场供不应求、猪价过高时,要增加投放,缓解市民“买猪难“的困境。
总之,在此次此次猪肉价格涨价事件中政府运用的财政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我国政府运用财政政策的能力也越来越熟练。
参考文献
大学生财政补助政策篇6
1.种粮直补政策
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给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5年种粮直补资金151亿元。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2015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
1071亿元。
3.良种补贴政策
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一、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
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
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到1.1万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分为3000元到1.8万元不等。
6.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政策
国家将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
7.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
2014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提高到每50公斤118元,比2013年提高6元,提价幅度为5.4%;2014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比2013年分别提高3元、3元和5元,提价幅度分别为2.3%、2.2%和3.3%。2015年,继续执玉米、油菜籽、食糖临时收储政策。
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标准为500-
800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在奖励产粮大县的同时,中央财政对13个粮食主产区的前5位超级产粮大省给予重点奖励,其余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油菜籽增加奖励系数20%,大豆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的继续予以奖励;入围县享受奖励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
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
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中央财政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
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
2015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
11.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60.5亿元,在主产
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
12.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支持政策
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亿元,在全国建设12500个万亩示范片,并选择5个市(地)、81个县(市)、600个乡(镇)开展整建制推进高产创建试点。2015年,国家将继续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整建制推进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粮食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辐射带动区域均衡增产。
13.园艺标准园创建支持政策
2015年,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工作,并已按照2013年资金规模的70%拨付地方。
14.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测土配方施肥专项资金7亿元。2015年,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4亿亩;粮食作物配方施肥面积达到7亿亩以上;免费为1.9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力争实现示范区亩均节本增效30元以上。
15.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亿元,继续在适宜地区推广秸秆还田腐熟技术、绿肥种植技术和大豆接种根瘤菌技术,同时,重点在南方水稻产区开展酸化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在北方粮食产区开展增施有机肥、盐碱地严重地区开展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
16.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支持政策
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做大做强。一是强化项目支持。二是推动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三是优化种业发展环境。
17.农产品体系建设支持政策
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正式纳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总投资4985万元,专项用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开发。
18.农业标准化生产支持政策
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340万财政
资金补助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工作,在全国范围内,依托“三园两场”、“三品一标”集中度高的县(区)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44个。
19.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20.畜牧标准化养殖扶持政策
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5年国家将继续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21.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22.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补助,初步确定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给予牧民生产性补贴,包括畜牧良种补贴、牧草良种补贴(每年每亩10元)和每户牧民每年500元的生产资料综合补贴。2015年,国家将继续在13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23.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重点用于推行苜蓿良种化、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加强苜蓿质量管理等方面,2015年将继续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
24.渔业柴油补贴政策
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渔业油价补助对象包括:符合条件且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2015年将继续实施这项补贴政策。
25.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
2013年落实渔业资源保护与转产转业转移支付项目资金4亿元,其中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30600万元,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9400万元。2015年该项目将继续实施。
26.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2013年开始,中央对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给予补助,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户均补助7500元。2015年国家将继续实施这一政策。`
27.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
中央投资按每艘船总投资的30%上限补助,且原则上不超过渔船投资
补助上限。2015年该项目将继续实施。
28.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
对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示范区给予1000万元左右的奖励。力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今年对示
范区建设的贷款余额不低于300亿元。
29.农村改革试区建设支持政策
2015年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以启动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项目、组织召开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交流会、完成改革试验项目中期评估三大工作为重点。
30.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
2015年,将继续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
全国统一定额补助
31.鲜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32.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继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2015年国家将继续实行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33.农村沼气建设政策
2015年,因地制宜发展户用沼气和规模化沼气。
34.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政策
规划中的农业环境治理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
二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三是开展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治理。
四是开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在25度以上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
和15-25度重要水源地实行退耕。
五是开展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
六是开展东北黑土地保护。七是开展湿地恢复与保护。
35.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政策
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重点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和居民生活区的科学分离,引导养殖业规模化发展,支持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与利用。引导农民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养畜,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36.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
2015年,农业部将进一步扩大新
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使试点县规模达到300个,新增200个试点县,每个县选择2-3个主导产业,重点面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中的带头人、
骨干农民。
37.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示范县建设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26亿元,基本覆盖全国农业县。
38.阳光工程政策
2015年,国家将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提升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技能为主要目标,对务农农民免费开展专项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系统培训。
39.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
2015年依托培训基地举办117期示范培训班,通过专家讲课、参观考察、经验交流等方式,培训8700名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3000名大学生村官。选拔50名左右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每人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
40.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二是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三是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合法权益。
41.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政策
2015年,国家将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国家将推进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这些组织必须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坚持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国家还将进一步完善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42.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对于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单位补贴65%,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对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对东部地区补贴40%,对中央单位补贴80%,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对于公益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90%,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对于商品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3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55%,地方财政至少补贴25%。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覆盖全国,地方可自主开展相关险种。
43.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项目进行奖励或者补助的政策。
44.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
问题。
45.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
2015年,除继续实行已有的扶持政策外,农业部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选择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合作社,按照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稳妥开展信用合作试点。
46.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政策
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给予奖补。
47.健全农业服务体系政策
明确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具体内容、衡量标准和运作方式,提出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组织从事农业公益的具体政策措施。
48.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政策
2015年,选择三个省作为整省推进试点,其他省(区、市)至少选择1个整县推进试点。
49.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根据1号文件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将深入研究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产权交易、股权的有偿退出和抵押、担保、继承等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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