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金安全保障措施(6篇)

666作文网 0 2026-02-06

银行资金安全保障措施篇1

关键词:计算机安全管理防范金融科技风险作用

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5(b)-0132-01

现阶段,科技在不断发展进步中,大部分银行业都已建立了全国性的电子联行系统,在大城市中,也完善了同城资金清算系统,基本上完成了电子化管理,计算机的推广以及使用对金融行业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1金融科技风险

首先,管理者安全意识较为淡薄,管理控制制度较不完善,管理不严,一些县级支行缺乏相关的专业人员,对计算机的应用也较为随意,相关重要数据以及密码都由一人掌控,对数据的安全造成一定威胁。

其次,黑客以及相关病毒的入侵破坏了计算机网络系统,造成较大的风险隐患。

第三,电子设备运行的物理环境无法达到既定要求,造成较大的安全威胁。

第四,电子化项目软件在研发以及创新中,造成了一定的安全漏洞,致使系统崩溃。

2对金融科技风险进行防范的具体措施

如金融计算机出现风险,就会对正常的业务处理造成一定影响,对数据信息资料造成一定破坏,对客户的利益以及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构成一定威胁,因此,对计算机加强安全管理,能够对金融科技风险有效防范。

2.1对计算机软件系统加强管理,提高金融科技管理安全系数

可靠的软件系统是保障银行以及客户资金安全的基础。

(1)银行在对软件进行开发或者购进时,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安全系数。对于银行自身来说,就需要积极开发软件,以使加密技术更加先进,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因银行计算机系统中,安全防范的核心内容就是数据,因此,应对数据库的各级访问权限进行严格设置,实施等级管理制度,定期对密码进行修改。

(2)对操作系统的级别也需进行一定防范措施,选择较为专业的人员进行管理,避免操作系统被一般用户非法闯入,泄露重要数据,特别需注意对应用终端进行系统的操作进行限制。

(3)定期的计算机进行杀毒处理,避免计算机因中毒导致系统崩溃,并积极创新杀毒软件以及技术手段,将病毒的检测措施进行完善,使计算机软件系统的运行安全得到一定保障。

2.2对计算机运行硬件进行有效管理

计算机是信息化社会高速发展的产物,具有较高的精度,对周围的运行环境要求也较高,因此,相关管理人员应对硬件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换或者维修损坏的零部件,避免发生较大的事故。

(1)屏蔽硬件环境。具体屏蔽内容包括静电、磁屏以及电磁。其中,需对电磁屏蔽特别注意,其来源包括电磁场、静电以及电源系统内部等多个途径,产生的危害也较大。解决措施就是将强电磁场源位置尽量避开或者铺设防静电的活动地板。

(2)采取双机备份措施。一般在采取双机备份时需要保证相同的主机型号,相同的系统控制外设能力。针对于通讯控制设备,需要借助电子开关完成自动切换,并保持接地以及供电环境的良好性,使供电保证持续性。

2.3对计算机网络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避免黑客侵入

(1)对网络硬件设备加大保护力度,避免出现电磁辐射。

一般情况下,不法分子都能够借助截取双绞、电磁辐射等方式对数据信息进行盗取,对网络传输介质进行窃听,最为薄弱的环节就是光缆的转换器以及接口位置处,所以,针对传输以及存储环节的数据需加大保密力度。

(2)重点关注网络黑客。

在风险防范措施中,需要对网络资源加大管理力度,对用户登录以及存取权限进行控制,在密码的设置上需要严格保密,重要数据还需要进行加密处理。此外,还需要对网络环境加大监控力度,做好审计、跟踪以及监控工作,避免黑客入侵。

2.4对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应加大控制力度

(1)做好人事管理工作,以接触系统密级为依据,对人员进行选择,避免出现非工作人员操作;定期观察考核技术人员,保证其在调动时做好工作交接,对密码进行更改。

(2)做好技术管理工作,对于内部系统的软件应加强管理措施,避免出现非法修改或者更换的现象,在对程序修改前,需将此情况报备给主管,并对更改的程序进行严格测试后,安全性能得到保障时,才能投入使用,与此同时,还需将数据进行备份,避免因出现故障造成一定损失。

3结语

计算机的不断发展进步,在银行系统中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为了保障银行系统的安全性,就应该对计算机管理以及安全技术方面加大防范力度,避免金融科技风险的发生,使银行业务系统的安全性得到一定保证,最终使金融业得到持续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刚.对金融机构计算机安全管理的思考[J].硅谷,2009(9):41-41.

[2]刘伟.计算机安全管理在防范金融科技风险的作用探讨[J].科学与财富,2013(4):157-157.

[3]潘宇乐.浅谈金融机构计算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0(11):75-75.

银行资金安全保障措施篇2

一、面临的挑战

目前,金融业的业务开展更加依赖于信息技术的应用,特别是以综合业务系统整合、数据集中为主要特征的金融业信息化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因而,信息技术风险也自然成为中国金融机构操作风险的重要方面。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正面临比以往更严峻的形势,围绕信息网络空间的斗争日趋尖锐,境内外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呈快速递增趋势,恶意代码和网络攻击呈多样化局面,金融业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难度加大,挑战增多。

一是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滞后于金融业信息化发展。

与金融业信息化的高速发展相比,金融业信息安全的指导、监管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国内曾有专家明确提出,在金融信息化、网络化时代,“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是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理念。”信息资产风险指在信息化中,信息资产的规划、设计、开发、生成、存在、运用、服务、管理、维护、监管以及其他相关过程中产生的信用、市场、操作与业务风险。人民银行在金融信息规划、信息标准、信息安全等诸多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在2008奥运年中发挥了重要、积极的作用。但总体来看,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对金融机构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管,还处于初级阶段,由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各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缺乏指导、缺乏统一的监管目标、缺乏完整的认识,以及缺乏监督管理的依据和标准,从而导致监管措施不到位,监管手段缺失,致使基层行监管缺乏主动性。

二是核心设备和技术依赖于国外,底层技术难以掌握,存在安全隐患。

目前,我国金融业信息系统和网络中,大量使用国外厂商生产的设备,这些设备使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芯片也大多数是由国外厂商生产。外方不可能提供设备的核心技术和专利,我方很难判断设备是否存在“后门”、“软件陷阱”、“系统漏洞”、“软件炸弹”等安全漏洞。据调查,一些重要网络系统中使用的信息技术产品,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安全漏洞。这些漏洞可能是开发过程中有意预留,也可能是无意疏忽造成的。特殊情况下,特定安全漏洞可能被利用实施人侵,修改或破坏设备程序,或从设备中窃取机密数据和信息。前一阶段国外炒作的ic卡安全问题以及近年来出现的微软“黑屏事件”,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三是境内外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呈快速递增趋势,新技术的应用使我们面临更大的挑战。

金融业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正成为敌对势力、不法分子进行攻击、破坏和恐怖活动的重点目标。金融业信息系统已经遭受到多次攻击,整体信息安全形势严峻。2009年国防科技大学的一项研究表明,我国与互联网相连的网络管理中心有95%都遭到过境内外黑客的攻击或侵人,其中银行、金融和证券机构是攻击重点。

2005年6月18日,被称为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信息安全案件在美国爆发,万事达、visa和美国运通公司的主要服务商的数据处理中心网络被黑客程序侵人,导致4000万个账户信息被黑客截获,使客户资金处于十分危险的状态。

由此可见,基于开放性网络的金融服务对我国金融信息安全工作提出严峻的挑战。

四是数据大集中的同时,也使技术风险相对集中。

伴随着数据大集中的实现,风险也相对集中.一旦数据中心发生灾难,将导致金融业的所有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和全部的业务处理停顿,或造成客户重要数据的丢失,其后果不堪设想。

近年来,国内外金融机构因为信息技术系统故障导致大面积、较长时问业务中断的事件时有发生。2006年,日本花旗银行出现交易系统故障,5天内约27.5万笔公用事业缴费遭重复扣划或交易后未作月结记录,造成该行的重大声誉损失。

信息系统潜在的风险已引起金融业的高度重视,如何保障后数据大集中时代金融业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是需要整个金融业深入研究的课题。

五是我国金融业的灾难处理能力有待加强。

据人民银行在2009年对21家全国性商业银行灾备中心建设情况的调查显示,仅有3家建立了同城和异地灾备中心,9家建立了同城灾备中心,6家建立了异地灾备中心,尚有3家没有建立灾备中心。返观国外同业.多数国外银行已经做到了分行一级的灾难备份与恢复。这表明,我国金融业灾备中心建设同国外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此外,国内金融机构的现有灾难备份中心布局不合理,过度集中在北京、上海两地,一旦发生区域性重大灾难,将对我国金融业整体运行状况带来极大危害,并造成过高的重建成本。

二、应对措施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三定”方案)规定,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在新形势下如何指导和协调金融业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是人民银行尤其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金融业信息系统的安全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依靠法律、管理机制、技术保障等多方面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安全保障体系。

一是加强金融服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应建立跨部门的金融业信息安全协调机制以及重点时期的安保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安全手段和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安全检测和准人制度,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立信息资产风险评估体系,提高信息安全水平,保证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服务指导,尤其是在核心业务系统建设、灾备建设和信息安全方面给予具体指导,帮助中小金融机构借鉴成功经验,规避风险,实现跨越式发展。

各级人民银行,应牵头成立金融业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并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通报制度、报告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一个运转灵活、反应灵敏的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随时处置和协调金融机构安全事件,以迅速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降低或消除金融机构网络和主要信息系统因出现重大事件造成的损失。

二是研究建立跨部门的现代化金融业信息安全管理网络。真正实现对金融机构信息安全风险的及时、动态、全面、连续的监管。

在正确评估我国金融网络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组网模式,尽快建立适应我国金融业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实际的高速、安全和先进的网络框架,在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到网络的兼容性和拓展性,为下一步与各金融业的网络互联做准备。同时促进各家金融机构完善内控机制,保障运行安全。现代金融业高度依赖信息技术,必须充分认识到金融业信息安全对整体业务和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的影响,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把信息科技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是人民银行要协调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自主创新,加大对国产软硬件采购力度,努力减少和降低一些关键领域的对外技术依赖。

对采购或使用的信息技术和产品,能自主的就要千方百计地推进自主,不能自主的,也须保证其可知可控,也就是说,要对信息技术产品的风险和隐患、漏洞和问题做到“心中有底、手中有招、控制有术”。

对须引进的,实行市场准人制度,并引进权威机构对其产品进行风险、安全、实用等综合性评估。

对各地区一些科技水平还比较低的中小金融机构,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行业内部的交流合作。针对目前金融业,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和运维采用it外包的形式,应出台相应的政策、制度和措施,促进it外包健康快速发展,约定监管机制,规范服务商的服务标准和流程,使it外包以服务行为的公司化、强大的配套支持能力、灵活的外包服务方式成为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的可行之道。

四是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信息安全检查,加强网络安全攻击防范。

由于金融业的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营方式,使网络必定要建成一个同internet和外部线路有较密切关系的结构,各种网络访问上的安全问题也随之产生。金融网络系统面临的攻击有来自内部的,也有来自外部的。攻击的后果将造成信息失密、信息遭篡改、身份遭假冒和伪造等,特别是在网络上运行关键业务时,网络安全问题更是要优先解决的问题。因此,应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定期组织信息安全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促进银行做好系统加固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安全产品强化网络安全防范,加强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做好安全日志分析、预警和监测工作,防止植入木导致信息泄漏和来自内部的安全威胁。

五是增加业务持续动作能力,切实采取措施防范数据处理集中后的技术风险。

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共同论坛2006年8月了《业务连续性高级原则》将业务连续性管理定义为,发生中断事件时,确保某些业务保持运行或在短时间内得到恢复的一整套办法,包括政策、标准和程序。

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实施在组织上的保证至关重要。人民银行应指导金融业参照国外先进经验,专门成立业务连续性管理指导委员会,将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it部门有关业务连续性的管理职责融于一处统筹管理。

目前,国内银行灾难备份和业务连续性管理主要集中在系统故障、人员操作、机房维护和短时间电力中断等情况。在防范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恐怖袭击等方面的应对管理还需加强。一是要强涮“突发”与“应急”。由于灾害事件的不确定性,应急管理与保障工作必须建立在高强度的实战性基础上,使灾难应急管理真正适应“应急”的要求。二是要扩大应急预案本身的覆盖范围。我国金融业灾难备份及业务连续性管理主要集中在it部门,远远不能适应业务连续性的需要,应当强调业务部门的参与,与it部门共同构建适应现代金融业发展需要的应急保障体系,确保运营安全。

三、结束语

银行资金安全保障措施篇3

关键词: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参与

近年来,陕西省政府将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积极解决资金、土地等方面的建设障碍,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此同时,陕西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挥金融优势,积极探索破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瓶颈问题,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形成了财政、金融合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良好局面,陕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全国走在了前列。

一、总体情况

2011年是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快速推进的一年。2011年,陕西省与国家签订的目标任务是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47.43万套,建筑总面积达3000万平方米,总投资750亿元,资金缺口近600亿元。为解决困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资金等瓶颈问题,陕西省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在土地方面,陕西省在2011年初就一次性向各市下达了31202亩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在建设资金方面,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争取中央补助资金65.33亿元,超年初预计22.33亿元;省级通过预算支出结构调整、政府性基金收入调剂等,落实资金44亿元,比2010年增加3倍;各市县通过落实政府债券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由于资金、土地等方面政策到位,2011年,陕西省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48.13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规模3000万平方米,与房地产开发施工规模相当,其中直接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达到13.36万套,1030万平方米,对于分流市场需求,增加市场供应,稳定房价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陕西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特点及资金参与主体分析

(一)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依赖市场资金运作,社会资金参与程度高。

由于具备完善的销售体制,建设资金收益有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可以完全依赖市场资金运作。目前,陕西此类保障性住房的运作模式主要分为企业代建模式和企业投资开发模式。在企业代建模式下,资金和土地均来自政府,企业只负责建设,开发完之后由政府组织配售。此种模式下企业尽管收益微薄,但承担风险较小,在获取快速周转资金的同时,能够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并且能够巩固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为后续拿地进行商业房地产开发打下基础,因此房地产企业有足够动力承接。另一种模式是企业投资开发模式,由房地产企业自主经营项目开发并承担融资。项目用地一般为划拨用地,承担企业建成后由政府参照成本和周边房价后回购或统一配售。

(二)陕西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本文中主要指城中村改造):捆绑开发,配套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成为吸引市场化主体的主要因素。

1.陕西城中村改造项目一般位于城市中具有区域和交通优势的地段,改造后所腾出的地块具有较好的商业开发价值,实施主体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后的收入返还或安置房以外可销售的商品住房或商业用房。目前,市场化主体(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融资平台参与的此类项目已颇具规模,在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类型中资金投入占比较高,仅低于经济适用住房。

目前,市场化主体参与的主要动力是在一级开发之后,承担企业将有可能优先获得该地块上商品住房的开发权(即使不能获得,也能从土地一级开发中获取收益),可以规避在公开市场上招标拍卖带来的高成本拿地,从而获得较高的商品住房开发利润。

2.其他棚户区改造:社会资金有所介入。其他棚户区改造与城中村改造其建设内容基本相同,但改造地段主要为林区、工矿、煤矿的棚户区,体量一般较大。在运作模式上,根据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分为政府主导型和企业主导型。在政府主导模式下,其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划拨或财政承诺补贴下的银行贷款。在企业主导的模式下,主要通过地方融资平台引入社会资金。其他棚户区改造由于其拆迁周期及补偿成本的不确定性,且体量大、项目实施时间较长,对承担企业的资金周转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目前,社会资金参与的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主要为一些改造后土地具有较好商业价值的项目。

(三)廉租房:收益较低,主要依靠财政投入。

由于廉租房是收租型保障性住房,不允许销售,且租金远低于市场水平,其资金回报率在保障性住房中属于最低的,因此难以对社会资金形成吸引力。其资金压力主要包括两部分,前期建设资金和后期的持续运营资金。在建设资金筹集方面,陕西省目前仍是依靠中央财政补贴、省级和地方财政投入。对于廉租房而言,其核心的资金需求除上述前期建设资金外还有后续的持续运营压力。因此,廉租住房目前只有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的信贷投入,没有其他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的参与。

(四)公共租赁房:租金较高且租售并举,是银行开发贷款的主要投放项目。

2011年起,从中央到地方,公租房建设已成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力,在财政部已下发的617亿元资金中,公租房建设资金达到340亿元,足以说明政府在公租房建设上的力度。未来5年,陕西21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将重点发展公共租赁房建设。

公租房的建设模式及资金需求特点与廉租房相似,但由于其保障对象范围更广、层次更高,且租金与市场水平差额较小(一般为市场水平的60%-80%,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当地区域租金不高于60%收取,开发商建设的租金按当地区域租金不高于80%收取),因此较易受到商业银行尤其是融资成本较低的基金及保险资金的青睐。从对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调查来看,目前陕西省只有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和地方银行业机构中的西安银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业务。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需求量大,项目进展不尽平衡。陕西地处西北,与东部发达城市相比,低收入居民多、财力有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相当繁重。在建项目中,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开展的较早,政策比较明确,市县政府也有了丰富经验,项目储备工作扎实,进展较快;而对于后起的公租房,任务量大,项目筹备时间短,社会资金投入少,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投资建设,加之前期中央对公租房补助标准不明确,市县政府配套资金压力大,项目进展受到一定影响。

(二)支持政策不完善,银行机构动力不足。在现行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框架内,国家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投入方面的政策缺乏完善的税收、保险及激励政策,特别是缺乏贷款风险和损失补偿的配套政策。如在不良贷款核销方面尚未建立有别于商品房开发项目的金融支持政策,使得金融机构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信贷投入动力不足。加之,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用地一般都是由政府无偿划拨,限制其用途,项目收入现金流较少,将其作为抵押物,银行普遍反映出现风险后在市场上变现非常困难。收益缺乏吸引力,根据《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廉租房建设贷款利率应按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利率下浮10%后,银行廉租住房贷款获得的收益不足2%,根本不具有吸引力,即便是执行基准利率,银行的收益也远不及普通商品房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还款来源主要以市、县土地出让收益、保障房租售收入以及各级财政安排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有关资金及其他资金。但由于陕西省政府财力有限,特别是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多、融资量大,负债率较高,还款能力较弱,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无后顾之虑。

(三)工程建设周期长,银行资金风险较大。相对于一般商品房开发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往往地处城市边缘,房屋密度大,周围基础设施落后,开发资金需求量大、成本高,开发建设周期基本需要3-5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周边环境的变化,具体拆迁方案往往与改造初期的调研报告内容存在差异,经常发生拆迁居民对货币补偿金额或实物补偿要求的诉求变化,造成项目建设资金总额增加或用途改变,给银行信贷资金使用带来较大的风险。

四、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渠道。一是积极探索民间资本进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域的办法,对于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可采用税费减免、补贴等直接的经济利益支持,或采取与优势地块商品房项目捆绑开发等措施予以激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二是探索试点发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专项债券。借鉴国外做法,发行政府专项债券,面向社会筹集资金。三是探索可持续的开发建设模式,创新投融资机制,有效利用保险、信托、社保等长期资金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完善配套支持政策,提高银行机构参与的积极性。一是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担保机制。成立专门的机构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融资提供担保,分散信贷资金风险。二是制定贷款风险和损失补偿的政策。如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贴息及不良贷款核销政策等。三是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减少融资比例,降低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程度。四是允许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程度,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上浮贷款利率。

(三)建立建设资金还款机制,解除银行机构的后顾之忧。在国库单一账户下设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专户,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出售和出租的收入及相应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效益等全部存入该专户,专款专用,专户资金作为还款保证。

(四)鼓励政策性银行加大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积极鼓励政策性银行介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可考虑由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性银行为地方政府提供低息贷款的方式,化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地方财政资金压力,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长期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参考文献:

1.《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45号;

银行资金安全保障措施篇4

ThisarticlediscussestheancientMiddleRouteZhangzhousectionconstructionprocess,theconstructionunitprojectfundstostrengthentheeffectiveuseoffundstoimplementregulatorymeasuresfortheconstructioncontractorandempiricalanalysis.

【关键词】南水北调资金监管实践经验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南水北调中线漳古段工程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中线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积极采取多种资金管理工作,对承包单位现场项目部实行资金监管措施,是保障工程顺利开展建设的重要举措。建设单位在整个建设期间对给付施工承包商预付款和进度款实施监管,本文着重论述了建设管理方对承包商资金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管措施的经验总结。

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资金监管的主要内容

为顺利实施资金监管措施,达到对建设期间承包商资金使用的有效监督,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漳古段工程在项目招投标阶段,建设管理单位通过招标文件专用条款明确了资金监管制度的相关内容。概括阐述分如下几点:

1.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对本合同工程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2.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以项目部名义在银行开设临时结算账户,开通网上银行,专门用于本合同工程款项的收支结算,并授权发包人通过其开户行的网上银行系统查询相关信息。发包人与主办银行密切配合,随时对承包人资金流向进行监控,严格控制承包人将工程建设资金在工程未完工前外调或用于其他工程。只有在合同执行完毕并兑付现场农民工工资后,发包人不再监控,以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在合同履行期间专款专用。

3.承包人应在投标时的资金流估算表的基础上,根据批准的施工计划,编制月用款计划,并及时向发包人财务部门报送,以便于发包人组织资金供应。

4.除发放工资外,承包人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大额现金支付事项须经发包人同意。

漳古段工程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商签署资金监管服务协议。协议签署三方是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商和银行。协议约定主要摘要有几点:

1.施工方从监管账户划转资金到户名以施工承包商全称和简称开头的收款人账户中;施工方从监管账户单次划转资金超过50万元(含)或每月累计划转资金超过400万元(含);施工方每日累计提取现金额超过10万元(含)或每月累计提取现金额超过100万元(含);施工管理方从监管账户向同一账户划转资金每月累计超过3次。

出现上述情形时,施工方须提交经建设单位审批的《工程款支用审批表》或《现金支取审批表》后,银行据此办理支付业务。因施工方未及时提交《工程款支用审批表》或《现金支取审批表》而造成延期付款给施工方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银行对除监管事项以外的监管账户其他资金结算往来不承担任何责任。

3.建设单位有权通过网上银行对监管账户内资金流转情况进行查询,但建设单位无权提取或单方划转监管账户内资金。

4.在协议履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差错、延误、事故和案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有关本协议的任何疑问,三方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和务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因通讯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三方或一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三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实施资金监管措施的实践经验

自漳古段工程建设开工后,资金监管协议和措施都得到了顺利的实施,各施工承包商在设立项目账户后,与建设单位和银行共同签订了资金监管协议,为监管工作的开展铺平道路。措施实行四年来,取得了成绩,也有一些需要吸取经验提高的地方。

1.漳古段工程资金监管工作通过网上银行的日常检查和协议条件下的签认手续,规范了施工承包商的资金使用。有效的限制了施工承包商总局从现场项目部账户抽调资金现象的发生。协议对于现金提取的规范要求,客观上有助于施工承包商更严格的按照财务法规执行,减少大额现金支取的出现。

2.建设单位通过网上银行的手段实时监管账户的流向,保证资金不被挪用和外借。推动工程现场的组织力量,为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了保障作用。

3、资金监管措施帮助参建各方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协议的存在使得建设单位加快了资金拨付的时效性,施工承包商则在充足资金的保证下,按照协议要求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自身财务管理水平。

4、资金监管措施可以有效加强工程的廉政建设。资金使用的透明化管理也就杜绝了建设单位资金拨付的拖延情况发生。每笔费用都可以查询到,对有不良居心之人起到震慑。

5.根据中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及《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共同确立了储户保密原则;此外,依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自动扣款个人储户存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法人机构储户,商业银行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单位落实“专款专用”的资金监管措施不可避免的引起银行和承包商对措施合法性的质疑。

6.施工承包商可以通过材料、设备的采购和转移,有效的规避专款专用的监管初衷,这一现象在工程施工期间尚难以避免。

三资金监管措施今后的发展提高之处

漳古段工程建设已经接近尾声,资金监管措施的实施过程中总结的实践经验看,笔者认为在今后工程资金监管的开展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去改善。

1、资金监管协议转化为独立资金监管合同,加强合同三方的执行约束力和违约成本,银行提供服务获取稳定资金流的同时承担相应责任缺失的成本赔付。

2、慎重选择受托银行是成功实施建设资金监管的重要保障。对漳古段工程发生的银行监管责任不足的现象,其症结在数十家施工承包商选择不同的银行签署协议,造成协议签署银行级别低,职权少。如果在今后的资金管理措施中,对协议银行采取招标方式寻求协作方,将工程数十家中标企业的账户统一纳入一个银行系统内,建设单位在与银行交流实施监管措施可以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

3、有效协调三方关系是保证资金监管实施的重要保障。资金监管工作客观增加了施工承包商和银行的工作量。实施期间,还会出现一些协议未能考虑的问题,因此,建设单位积极协调三方关系在监管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建设单位应通过定期召开资金监管协调会议等方式实时沟通三方意见,及时解决监管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适时对银行的监管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纠正问题,让监管工作顺利实施。

4、建设单位作为委托方,与银行就提供相应的服务开展有效的协商,从而促使银行以更积极的态度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监管工作,让受托银行成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监理”是一种可行的思路。

银行资金安全保障措施篇5

关键词:银行营业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责任,侵权责任

银行作为货币的聚散地,是侵犯财产类犯罪的高风险聚集区。近年来,银行在防抢劫、防盗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如在营业网点安装防弹玻璃、监控系统,保证了其的资金安全及职工生命安全。然而,银行所做出的这些努力,主要是围绕银行内部的安全进行的,却忽视了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时的资金安全和人身安全。这几年,接连发生了多起客户在银行遭抢劫、抢夺等严重侵犯客户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震动。

银行是具有公共性质的企业,是否应保护其经营场所的安全呢?从理论上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维护经营场所设施的安全;(2)使自己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安全要求;(3)保护客户在经营场所免受第三人的侵害。对于第一种情况“维护银行设施,使客户免受侵害”,《民法通则》对建筑物责任已作出了规定,而《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对此更有详细的规定;对于第二种情况“使自己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安全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此,对前两种安全保障义务,在实践中并无多少争议;对于第三种情况,即银行应当保护客户在营业场所免受第三人侵害,却争议较大,笔者仅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银行对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渊源

关于银行安全保卫的规定,目前包括:《关于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关于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金融保卫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文件。文件对银行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和措施进行了规范。然而这些文件只能对银行未尽安全保障的义务处理行政责任,并未涉及到对客户责任的承担,即对经营场所发生的第三人引起的侵权案件,并无银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2000年年底,一犯罪人持枪冲进某银行营业大厅实施抢劫,杀害了两储户。案件侦破后,两名遇害储户的家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认为依储蓄合同,银行应当对进入其营业大厅的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对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银行在履行合同维护储户的存款利益方面并未违约。银行营业大厅乃公共出入场所,对有组织、有预谋的突发性暴力犯罪行为,被告难以预料和防范。原告的赔偿请求理由法院难以采信。[1]由于当时法律未规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界对该内容的探讨也极少,客户的权益未能得到较好的保障。

随着法学界对安全保障义务探讨的深入,相关的机构开始着手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活动。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草案第8编“侵权责任法”第65条对安全保障义务做出了规定:“旅馆、银行的客户以及列车的乘客,在旅馆、银行、列车内受到他人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确认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旅馆、银行、列车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尽到保护义务的,不承担责任;未尽到保护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2003年12月4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一司法解释,基本上从法律的层面上确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解释》第6条虽未明文规定银行应对经营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是,银行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公共安全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设置了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①法律对其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有较高的要求;尤其是当前社会治安问题突出,侵财犯罪案件有所上升,突出表现在银行营业场所发生的抢夺、抢劫的案件,以及针对金融机构的抢劫案件有所增加,②因此,保障银行经营场所的安全,不仅是银行对客户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需要,而且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

2003年2月26日,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市官渡支行发生持枪抢劫案。致使储户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死者的家属要求银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4年2月6日,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宣判,认为营业厅对办理存储业务交易的客户的合法人身及财产权益,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银行未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对存款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故在犯罪嫌疑人逃跑,至今未能缉拿归案的情况下,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虽然,我国不实行判例法,但这起案件对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

二、确定银行对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则

设定经营者场所安全责任的本意,是为了促使经营者提供足以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而不是苛求经营者担保不发生任何侵权案件。侵权案件在经营场所发生,经营者本身也是受害人,只应当就其有过错的事由承担民事责任。《解释》第6条规定,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正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

之所以制度上要作这样的设计,不使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主要是为了平衡社会利益。法律制度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的结果,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会导致一个行业或产业(如第三产业)的兴衰存亡。因此,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法律制度对社会利益的平衡作用,并正确地把握这个平衡。一方面,要给予受害人必要的充分的保护,以使其受到损害的法定财产权或人身权得到补偿;另一方面,又必须考虑到大量的经常性的巨额的赔偿对社会经济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就我国目前而言,一方面要保护受害人(消费者)的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另一方面又要考虑目前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考虑到被告经营者(如企业、商家)的经济赔偿的承受限度。[3]

不同治安背景、不同经营项目、不同消费等级的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应当有所差别。[4]银行作为治安重点保护单位,其安全系数理应大于一般商品出售或服务提供场所。但是,银行对经营场所的防范和控制力度又是极其有限的:首先,银行又不同于其内部的办公区域,它必须向公众开放,不得无故拒绝公众进入;其次,银行也不同于宾馆、旅社要求对方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情况下进入其营业场所;再次,银行的保安并无强制力的保障,其所提供的设备相对于犯罪分子而言也极其简陋。让银行对其经营场所承担过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将使已经步入了“微利时代”的银行业上加霜。过高的经营成本,有可能使银行退出部分市场区域,尤其是收益相对较低,现有安全保障设施相对较为薄弱的地区,如农村、城乡结合部。在目前银行因经济效益问题而从乡村、城郊大批撤离的情况下,若因安全保障问题而造成进一步的撤离,必将影响到众多消费者的利益,使这些区域的居民必须到遥远的市中心办理存取款等业务,从而使其被抢夺、抢劫的可能性加大,造成社会治安状况的恶化。因此,银行应对其经营场所尽何种程度的安全保障责任,应当充分考虑该银行所在的社会环境以及银行自身条件,即做到必要性与现实性结合。

三、银行对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一)保护的主体

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居于合同法的规定,即只对合同当事人提供安全保障义务;也不是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即只对消费者(包括潜在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来源于特别法的规定,经营者是对其经营场所提供安全保障。所以,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任何人,经营者都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就银行而言,其保护对象是指进入银行经营场所的任何人,包括:(1)存款人与取款人;(2)陪同存款人、取款人办理业务的人员;(3)其他进入营业场所的任何人员。(以下将这些保护对象统称为客户)其中,携带大额现金的客户容易成为侵害的目标,对他们银行应当承担较高级别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保护的客体

银行应对其客户的人身权、财产权提供安全保障。在银行经营场所发生的第三人侵害客户的案件,一般都是侵犯财产的案件。侵权人(犯罪人)其目标是非法占有财产,客户面临侵犯往往会进行相应的反抗,依《解释》的规定,由此造成的伤害或死亡,银行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的责任。但是,如果客户未进行反抗或者根本没来得及反抗(如抢夺行为),其生命、健康、身体未遭受侵害,而只导致财产损失,依《解释》则银行不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因此,必须将财产权也纳入安全保障的客体之中;否则就无异于迫使客户与歹徒抵抗,造成人身伤害,这是与保护人身权的宗旨相悖的。

(三)保护的区域

简而言之,银行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区域仅限于其经营场所;对于经营场所以外所发生的侵害事件银行并无安全保障的责任。但是,对于在其营业场所已经出现的治安隐患,银行仍应履行相应的注意与保障义务。如银行发现取款人已经被人跟踪,应当在及时防范的同时,建议取款人将款项再存入银行,不得放任该侵害案件在营业场所之外发生。

银行的经营场所包括银行的营业大厅和自助银行。银行在营业大厅配备保安,其硬件也有专门的要求、如设监控、客户服务区的深度等,对营业大厅银行承担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自助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等通过计算机、通信等科技手段提供存款、贷款、取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的自助设施。自助银行包括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上述金融业务的自助银行和不具有独立营业场所、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两类。在自助银行提供非人工服务时,银行是否有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何种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笔者认为,由银行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侵害行为的发生,只要银行有能力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而该措施的提供又是必要的,那么银行就应当在此限度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例如,为了防范发生在ATM旁的抢夺、抢劫案件,银行在ATM服务中应采取一些象加强照明、安装摄像机、清除障碍物等保护性措施。这些保护措施属于常识性范畴,方法简单、成本低廉。[5]

四、银行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目前,关于银行防范客户被第三人侵害的措施或制度尚属空缺,但银行至少应当尽如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保护储户的存取款信息

要防止储户受侵害,银行一方面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客户携带巨额现金,如建议大额取款的储户使用转账的方式,为票据业务、转账业务、银行卡业务提供便利等等;另一方面,银行应当注意保护储户的存取款信息。侵害人(犯罪人)之所以在银行经营场所抢夺、抢劫,是基于在银行容易找到携带巨额现金的“目标”。保护储户的存取款信息可以避免“见财起意”的突发权(犯罪)案件;同时,对有预谋的犯罪,由于侵害人无法找到“目标”,也可起到防范作用。其实,对储户(客户)信息予以保密,《商业银行法》、《合同法》都已经作明确的规定。银行保护储户存取款的信息,不仅是银行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是银行对储户应尽的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储户被侵害,不管侵害是否发生在银行的经营场所,银行都应承担责任。

然而,目前银行对储户的存取款信息却未提供任何的保障措施。在营业厅的人都可以轻易了解到储户是否存取了巨额现金,从而,为侵害人提供了可抢夺、抢劫的目标。所以,银行应当在严格执行“一米线”制度的基础上,将办理存取款业务的储户与大厅内的其他人员通过不透明的玻璃、屏风等隔离,以保护储户的存取款信息。

(二)安装探头

目前,绝大多数的银行都安装了探头。然而,由于安装探头的初衷大多是为了解决存取款业务中出现的“长短款”问题,并非保护客户免受侵害,所以,探头往往是只拍摄柜台部分的空间,防范面狭小。故应当对准营业大厅也安装一个探头,并且应当让每个进入银行的人都知道,他处于监控的领域内。这一点,超市的经验值得借鉴:在超市的入口处安装探头与显视屏,让顾客看到自己处于监控的领域内;在许多地方都醒目地标明该领域受到监控,从而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盗窃动机的产生,对超市中的盗窃行为起到防范作用。

欲图侵权者如果在显示屏上看到了自己的图像,迫于被追捕的恐惧,就很可能放弃侵害的念头。当然,这种措施不足以防范那些经过一定伪装(如戴墨镜、穿雨衣)的侵权人。但是,由于储户对这些人员,具有更高的警惕性,会采取相应的自我保护措施,以防范侵害。

(三)配备保安

银行柜台的工作人员不能直接到大厅,大厅的安全主要靠保安来保障。当然,保安不同于警察,保安并无法定的制止犯罪行为的义务。③对有预谋的恶性持枪、持械抢夺、抢劫案件,保安的控制与防范能力是很有限的。但是经过专门培训的保安,仍有较强的防范与处理突发性事件的能力:保安在大厅巡逻本身就可以抑制侵害(犯罪)念头的产生;保安敏锐的观察力,能发现、辨别风险,做到及时防范;对已发生的侵害行为,保安可以协助捉拿侵害人,或保护现场;对受人身伤害的客户,保安能提供第一手的帮助。

然而,仍有不少的银行,如一些信用社、邮政储蓄等,并未配备保安。雇佣一、二名保安的成本对一个小的储蓄网点而言是较高的。笔者认为,地处城市与城郊的银行应尽可能配备保安,但对于地处乡村的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银行却不应作强制要求。其实,目前,绝大部分地处农村的银行并未配备保安,但在这些区域,针对储户的抢夺、抢劫案件却不多,其原因在于:(1)银行与储户相互熟悉;(2)外来人员少,银行、储户对陌生人有较高的警惕性;(3)在农村大额的存取款较少;(4)侵害人在乡村难以脱逃。鉴于此,银行所提供的安全防范设施,针对不同的区域应有所区别,不能将对城市的要求直接套用在农村,尤其是对硬件的要求上更不能一刀切。

五、银行对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

(一)银行与加害人的责任承担

客户在银行被侵害的直接原因是加害人所为的侵权及犯罪行为;银行在安全保障上的不作为并不是损害后果发生的真正的事实上的原因。银行与加害人之间不形成共同侵权关系,银行不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只对其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在银行经营场所发生侵害客户的案件中,能够确定加害人的,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如加害人的雇主、监护人)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责任;加害人无法确定的,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银行承担补充责任,银行在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获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

(二)银行与客户的责任承担

银行对其经营场所的防范和控制力度是有限的,要防止或减少银行经营场所侵权案件的发生,到银行存款、取款等人员在维护自身安全上也负有观察、注意、自我保护的自警义务:如发现有不安全的隐患时,停止相应的存取款业务;对大额存取款业务应尽量避免为公众知晓;避免老、弱、病、残、孕等人员单独携带巨额现金等。银行只对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承担责任;并且这种责任是银行在有能力为,而不为的情况下的过错责任。

现实中,相当一部分侵权及犯罪行为的发生,既有银行在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时的懈怠,又与当事人的麻痹大意等主观因素有关。对于双方都负有过错应当首先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比重来分配责任,若在过错程度大体相当或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则责任分配主要取决于双方过错行为对损害发生及扩大所起作用的大小的对比。如客户为一般过失,银行严重违反安全保障措施的要求,则由银行承担主要责任;如双方均为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则平均分担④如客户为重大过失,银行有轻微违反安全保障措施的某些规定,则应当由客户承担主要责任。

经营者只承担过错责任而不承担无过错责任,那么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笔者认为,客户在举证上其难度远远高于银行:(1)对银行所规定的安全保障的要求客户无法知晓。银行关于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具有高度的行业性,不易为外界所知晓,如《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9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以及各银行系统自己所制定的安全保卫的规范都很难为一般的客户知晓;(2)银行是否已尽保障义务的资料由银行掌握。在银行大厅往往安装有探头,能记录到侵害案件发生时,加害人、客户以及银行的各种情况。而该情况正是确定当事人过错程度的关键证据。客户无法知晓银行应承担的义务,又无权察看银行的相关记录,必将举证不能,并且,如果确定由客户举证,无异于唆使银行销毁相关的证据。所以,在银行经营场所发生的侵害客户的案件,应当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银行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能证明客户有过错,则可相应减轻责任。

参考文献:

[1]姜艳玲。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刍议[J]。江南论坛,2003,(6)。

[2]王莹,冯丽萍。储户银行内遭抢银行一审被判赔[N]。法制日报,2004-02-06.

[3]张新宝。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J]。法学研究,2003,(3)。

银行资金安全保障措施篇6

关键词:银行卡存在问题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一、我国银行卡业务发展现状

根据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数字显示,截至2009年第四季度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20.66亿张。其中,借记卡发卡量为18.8亿张;信用卡发卡量为1.86亿张。现阶段银行卡已成为个人乃至企业的重要金融支付产品。特别是电子商务在全球的迅速发展和跨国公司在全球的市场扩张,银行卡在支付领域的作用越来越大,银行由此而获取的收益在其中间业务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高。鉴于此,本人以为海南现有金融形势下完善银行卡用卡环境的意义尤其突出。

二、海南省银行卡用卡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用卡环境不佳。持卡人刷卡消费常常遇到线路故障,每逢年过节的刷卡高锋期有时会出现刷卡延时、处理速度慢的现象,ATM、POS机上跨行交易也时有吞卡、死机现象。如:今年春节长假期间,本人所在支行一台自助设备吞卡数量达到20张,一台存取款一体机长款达7笔,长款挂账金额达几万元,可见这其间,持卡人因用卡环境不佳而造成的不便可想而知,特别是海南建立国际旅游岛后游客数量将大幅度增加,这种用卡环境不佳引发的不良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2、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卡作案和诈骗案件逐渐上升。盗取银行卡密码的现象层出不穷,不法分子利用废弃凭条来破取密码;媒体对“克隆卡”盗取银行存款的报道经常见之报端,引起许多读者的关注。不少储户在ATM机前取钱后,将ATM机打印出的凭条不加任何撕毁等保密措施,就丢弃在地上或是垃圾筒里。这些凭条被在一旁等候的不法份子捡走,再以高科技手段克隆同一卡号的银行卡进行密码破译。盗取银行卡密码的主要方式有:

(1)用假卡、空卡“调包”;持卡人购物或在饭店消费后,随意将银行卡交给导购或服务人员,漫不经心地输入密码,卡再回到手中时已被“调包”,密码也已被偷窥。还有犯罪分子在ATM上张贴所谓的“紧急通知”,声称接上级银行通知,柜员机系统需进行程序升级,用户必须把资金转移到指定的账户上,或按一些提示进行操作等。如果按其所指把资金转出或进行某些操作,持卡人必定被骗无疑。

(2)ATM机假吞卡;这是不法分子获取银行卡和密码的重要手段。银行卡一旦以“假吞卡”的方式被不法分子获得,其风险大到账户里的余额全部被窃取一空的程度。不法分子一般是在ATM机插卡口处安装外接吞卡装置吞吃银行卡。一旦吞卡成功,不法分子将采取如下4种方式套取银行卡密码:一是窥视。站在持卡人背后或是用望远镜窥视持卡人操作,获取密码。二是在ATM机上安装带无线电发射装置的摄像探头窃取密码。三是以在ATM机旁张贴告示,告知银行卡被吞后,持卡人应按告示上的电话与“银行值班员”取得联系,而持卡人一旦拨通电话,就会被诱骗说出银行卡密码。四是将装有集成电路的假键盘粘盖真键盘,一旦持卡人进行操作,相关信息并被记录下来。

(3)利用假工作人员来骗取;不法分子采取非法手段,让ATM机出现故障,然后扮成银行工作人员(着装相似于ATM机所属银行的工作人员),谎称是维修ATM机,并帮助持卡人调试银行卡,但最终的结果还是不能取款。然后,不法分子告诉你到别处取款,此时,不法分子已窃取了持卡人的卡号、密码等资料,然后用克隆仿制的银行卡在ATM机冒取存款,或是通过电子银行将持卡人的存款转走。

3、银行卡受理环境市场不充足、布局不合理

我省现有特约商户不仅数量不能满足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而且布局不够合理,主要分布在发达地区的大中型商场、酒店,出于前期投入成本难以回收和后期维护成本较高因素影响,金融机构在固定网点撤并后,并没有在相应乡(镇)设立离行式自助金融服务网点。极大地限制了银行卡的使用范围。银行卡业务受理市场不足,还会降低持卡用户用卡的积极性。

三、完善银行卡受理环境的应对措施

为持卡人提供了越来越安全、高效、便捷的支付体验,满足了持卡人的用卡需求,提升持卡人的用卡热情。我省应借海南国际旅游岛金融支付建设之机,完善银行卡的用卡环境。

1、加大产业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用卡环境,促进受理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九部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精神,要借鉴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综合行业实际情况,大力扶持、积极推进银行卡在本行业中的应用,鼓励商户受理银行卡;同时结合我省旅游发展需要,大力鼓励旅游商户受理银行卡,完善银行卡受理环境。必须改善银行卡系统,要提高银行卡的刷卡服务质量,尤其在节假日大部分网点休假时,ATM取款、POS机刷卡消费将成为居民及观光游客主要的支付方式。因此,为缓解消费高峰期刷卡难的问题,提高系统每秒交易笔数已成为解决该问题的重点所在。

2、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严格业务流程

银行卡的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应从主要业务岗位和工作环节入手,防止和化解风险,保障银行和持卡人的资金安全。在内部管理方面,应当做好岗位分工和岗位职责的落实,严禁授权和会计、征信和催收等不能交叉的岗位交叉顶岗严格控制基础薄弱、内部管理混乱的分支行银行卡业务系统的上线,严格考核银行卡业务人员的操作技能、业务知识和道德素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精细化管理,使业务人员处理业务时有章可循。

3、加大银行卡业务人才、市场营销人才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目前,我省专门从事银行卡业务专业人员不足,同快速发展的银行卡发卡量不相称,从国外的资料来看,每发行10万张卡发卡机构必须投入100个人服务于客户,我们距离这一标准还很远。要建立竞争形势下新的用人机制和健全的激励机制,形成一个留住人才、用活人才的良好的人文环境,不断脱颖而出优秀人才,以适应银行卡业务专业人才发展的需要。

4、加强风险管理,保障用卡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促进商业银行和收单机构各项风险管理措施的实施,保障银行卡受理环境的安全、和谐、稳定;各收单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商户入网审核机制,加强对商户风险意识的培训,谨防违规套现等行为的发生;加强对商户受理终端的日常管理,建立定期巡检机制,严防持卡人账户信息被盗事件的发生;海南银联要联合各商业银行,与公安部门建立紧密的合作机制,形成联动及时、行动高效、措施得力的区域风险防范机制,有力打击银行卡犯罪。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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