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经费保障机制(6篇)

666作文网 0 2026-02-08

安全经费保障机制篇1

二十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以及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客观要求。由于财政部门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加之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执法要求不断提高,导致公安交警部门的现行经费管理体制逐步显现出了一些弊端,已经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公安交通管理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亟待改革和完善。

一、公安交警部门的经费管理体制现状

根据1994年9月1日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局联合印发的《江西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财务管理办法》,目前该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财务收支,由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垂直管理,全省交警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总队按财务隶属关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分别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和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另外,地方财政负担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地方行政编和事业编的人员经费、部分公用经费以及少量专项经费,公安交警部门的罚没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管理。

今年6月份,省财政厅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联合开展了全省公安交警部门经费保障和经费管理体制调研。从调研的情况看,目前该省公安交警部门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单位组织收入,经费来源渠道分省财政拨款和地方财政拨款两大块。该省公安交警部门的现行经费管理体制可以简单概括为“条块结合,收支挂钩”。这种经费管理体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该省公安交通管理事业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财政预算管理改革不断深入,这种经费管理体制也显现出了一些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员编制复杂,少数交警身份不明,影响队伍稳定。该省公安交警部门的人员编制十分复杂,有省事业编、地方行政编、地方事业编,甚至还有自收自支编。由于历史原因,目前仍有少数省事业编交警没有过渡为公务员,这就造成了同一单位的民警却存在身份不同,影响了队伍的稳定。

二是“收支挂钩”的经费保障体制,容易导致趋利执法,损害了公安交警的形象。由于该省公安交警部门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单位组织收入,所需经费得不到应有财政保障。从调研的情况看,由于交警经费与组织收入挂钩,少数基层交警大队受利益驱动,趋利执法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乱收乱罚,被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损害了公安交警的形象。

三是“条块结合”的经费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监管缺位,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目前,该省公安交警部门的经费管理体制为“条块结合”,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的经费来源渠道分别包括省财政拨款和地方财政拨款两大块,形成了“两套预算、两套决算”的多头管理体制,客观造成了经费监管的严重缺位。从近年审计部门和财政检查情况看,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二、公安交警部门经费管理体制的选择及分析

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财政收入的不断增长,由于党委、政府对公安工作的高度重视,公安交警经费实行“收支完全脱钩”势在必行。鉴于公安交警部门现行经费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为确保新形势下公安交通管理事业的顺利发展,亟待加以理顺。目前,该省公安交警部门的经费管理体制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种是由省财政统管;另一种是由当地财政分级管理。从调研的情况反映,财政部门和基层交警大队的意见不一,两种经费管理体制也各有利弊。现简要分析如下:

(一)实行“省财政统管”的利弊分析。

实行“省财政统管”,就是全省公安交警部门所需各项经费全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保障,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全额上缴省财政,支出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这种经费管理体制的有利方面:一是全省公安交警部门的人员、公用经费纳入省级财政保障,保障水平相对地方财政要高;二是能较好的解决基层公安交警部门“苦乐不均”的现象。不利方面:一是有悖于“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人民警察经费保障原则。二是公安交警部门人员编制复杂,如果仅仅实行经费由省财政统管,而没有实现“人、财、物”全部由省级统管,矛盾可能依然存在。

(二)实行“当地财政分级管理”的利弊分析。

实行“当地财政分级管理”,就是该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这种经费管理体制的有利方面:一是符合“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人民警察经费保障原则;二是实现了公安交警部门“人、财、物”的统一管理,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公安交警的经费保障责任。不利方面:一是地方财政部门对公安交警经费使用的控制加强;二是全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经费保障水平可能会不太平衡。

三、意见和建议

根据《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务员法》以及《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国务院第479号令《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公安交警部门理顺经费管理体制、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同时也为公安交警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保障提供了法规依据。因此,拟对公安交警部门现行“条块结合”的经费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人民警察经费保障原则,实行全部纳入当地财政分级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足额保障,从而彻底理顺公安交警部门的经费管理体制。同时明确以下事项:

一、理顺省事业编人员的管理体制。明确将全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的省事业编人员(包括在职民警、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当地编委(人事部门)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并对省事业编民警一律转为国家公务员和中央政法编。

二、确保全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列为同级财政一级预算单位管理。按照公安部的要求,为确保公安交通管理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公安交警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将全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列为同级财政一级预算单位管理,予以经费保障,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高速公路交警经费,所需经费全部纳入省财政预算保障。

三、科学合理制定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的经费保障水平,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根据省财政厅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联合开展的全省公安交警部门经费收支情况统计调查成果,以确保开支水平不降低为前提,充分考虑公安交警部门的工作性质及特点,科学合理制定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的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和完善交警经费保障机制。

四、为解决公安交警部门全省性科技装备建设的实际需要,明确将现有省财政安排的全省公安交警部门的养路费分成收入,仍然由省财政厅全部划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专项用于公安交警部门全省通管理信息系统等科技装备建设。

五、切实解决公安交警部门存在的突出困难。一是要明确交通设施专项支出,应全部由各级地方财政承担,避免挤占公安交警部门经费;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公安交警医疗保障制度,全额保障公安交警大病医疗救治经费;三是要合理安排交通协管员专项经费,解决基层交警部门现有警力不足的实际需要;四是合理安排科技装备和办公用房建设经费,解决基层公安交警部门的历史欠账问题。

安全经费保障机制篇2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

(一)目标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到*年底,对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做出制度安排,逐步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大病统筹原则。城镇各类居民都可按规定参保缴费,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缴纳的费用以个人和家庭为主,实行医疗费用分担;统筹安排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一)覆盖范围。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政策,另行规定。

(二)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设区的市原则上在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筹。

(三)资金筹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以及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和缴费能力,确定筹资水平,具体筹资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提高,可做相应调整。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给予补助。

建立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财政补助机制。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市级财政不低于30元,县级财政不低于1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补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财政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同级财政专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当期实际参保人数和地方应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拨付。

对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较好,城镇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可在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补助水平,直接采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模式,以更好地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四)参保缴费办法。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到户口所在地的城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由城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城镇居民缴纳的医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办法由省地税局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

(五)医疗保障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不建个人账户,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基金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为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各地要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挂钩的机制。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管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由各统筹地区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构负责经办,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各统筹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基金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机构、队伍建设,建立与医疗保障工作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各地应按照所服务人数的一定比例增加人员,也可聘用人员从事医疗保障管理。经办机构所需费用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市、县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代办费用。

(七)医疗服务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区要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医疗服务范围;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和数量,加强协议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参保居民报销医疗费用,明确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探索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费用标准的办法。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八)组织领导。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省政府已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范围,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发展改革委、教育、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指导和协调。

(九)实施步骤。各地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整体推进。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于今年4月底前,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确保年底前覆盖面达到50%以上。*年底,全省所有统筹地区都要建立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实现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全覆盖。

(十)部门协调配合。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地税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城镇居民参保费用按时足额征收;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制定和落实医疗惠民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教育部门要组织协调城镇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民政、残联部门要做好特困人群社会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

安全经费保障机制篇3

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社会保障是社会公共需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社会保障支出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一项重要职能。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使迸社会稳定和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九十年代中期以来,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企业改革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把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为一项突出的任务来抓,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三条保障线(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两个确保(确保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发放、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在我国成功地克服通货膨胀困扰,实现经济的“软着陆”;成功地抵御亚洲的金融危机冲击,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成功地实施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实现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目标的过程中,社会保障体系都发挥了稳定器和“减震阀”的作用。几年来,我省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是在不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同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健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基本实现了两个确保。二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服务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等三项改革步伐加快,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办法正在贯彻实施;医院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实行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工作已经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平稳推进。三是积极开展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按照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其支出预算中列支的规定,将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2001年预算·使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如在制度体系、筹资机制上还不够健全,管理操作也不规范,企业和政府、中央和地方之间责任不够明确等。就我省来说,一是部分地区的财政部门对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缺乏必要的认识,对两个确保”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力度不大,地方预算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与实际需要差距很大,过分依赖上级,给多少钱就办多少事。有些地区的同志强调地方财政困难,无力安排。但是这些地区搞形象工程、搞建设项目有钱,而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却没有钱。这显然是违背我们党的宗旨和“三个代表”思想的。二是社会保漳资金不按规定使用,存在基金未纳入财政专户和挤占挪用现象;用救灾资金发放下岗职工生活费、交纳养老保险金和农业税、购买种苗、化肥和贫困救济等。三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确保制度不健全,覆盖面小,保障率低,大批城镇低收入居民未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特别是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困难职工家庭没有完全实行属地管理,未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截止2000年底,全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中,民政对象占1/3,城市困难居民仅占60%左右,全省支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仅3000多万元。四是个别地区基础工作不扎实,没有形成一套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底数不清,对要求上报的数字和材料量体截衣,按需提供,虚报、漏报、瞒报甚至不报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保障工作任重道远。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今后5年到10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要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2001年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也是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关键一年,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体制改苹的任务非常繁重,社会保障工作的任务也十分艰巨。中央提出要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财政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省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要求,继续做好确保工作,完善社会保障筹资机制,深入开展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强化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加快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社会保健体系,既是一项宠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是由近及远、逐步完善的过程。国务院决定,2001年先在辽宁省全省进行试点,其他省、市、区可选择一个市进行试点。我省拟将焦作市列为试点市。在试点过程中,我省拟将焦作市列为试点市。在试点过程中,我们应配合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适应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公共财政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眼下应努力做好:社会保障的资金供给今后一个时期,财政工作的重点是加强支出管理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框架。按照“一是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在努力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增加财政收入的前提下,转变财政、经济工作观念,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财政,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收支结构,逐步减少盈利性、经营性领域投资,大力压缩行政事业经费,把经营性事业单位推向市场,将财力主要用于社会公共需要和社会保障方面。现行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社会保障对财政资金的需求呈上升趋势。基本养老保险在规范管理上虽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实行全额缴拨和社会化发放后原有隐藏的矛盾暴露在明处,基金收不抵支的状况日益加剧;试点地区新的下岗职工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领取失业保险金,增加了失业保险基金

和再就业工作的压力,而滞留中心的下岗职工还需要继续保障其基本生活。在一段时间内,双重负担有可能使财政压力加重,特别是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还涉及到某些债务问题,如处理不慎,有可能出现一些不稳定因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服务体制改革的全面实施,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费率缴费,医疗机构要建立正常的财政补偿机制,公务员还要实行医疗补助制度,会对财政提出一些新的要求;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享受人数也会有所增加,要求财政增加经费,等等。所有这些都将为财政资金安排带来一些新的困难。这就要求我们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大力调整支出结构,将社会保障支出作为当前的支出重点之一,努力增加社会保障支出预算。社会保险费与财政安排资金是确保社会保障支出的两个方面,此长彼消,此消彼长。如果筹资机制健全,覆盖面扩大,征缴率提高,基金收入提高,财政压力就会少一些,相反,财政压力就会很大。因为前提就是一个,必须保证社会保障所需支出,不能出现新的拖欠。必须妥善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既要健全正常筹资机制,又要努力增加社会保障支出预算。即使是社会保健基金收大于支的地区,也要保证社会保障财政支出预算的合理增长,留有后备。为解决社会保障资金供求矛盾,党中央、国务院已决定开辟新的社会保障筹资渠道,多渠道筹集资金,缓解当前财政收支的压力。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通过国有股变现、扩大发行规模等方式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具体办法,但这些措施只能由中央统一实施。地方也要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动脑筋,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是实现¨两个确保的核心问题。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共同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实现两个确保的最主要资金来源。抓好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就抓住了两个确保工作的牛鼻子,抓不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两个确保就会陷入无米之炊的困境。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一些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积极性不高,个别企业存在瞒报、少报缴费工资基数等问题,还有一些征收机构责任心不强,征缴不力,甚至采取协议缴费等不规范行为,致使社会保险费收缴率难以提高,当年收不抵支的清况越来越严重。要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必须加强宣传,提高全民保险意识。让全社会都行动起来,监督、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面彻底地将差额征缴改为全额征缴,并完善征管机制,强化征收管理,提高征缴率,做到应收尽收。应加大工作力度,改善征缴手段和条伴,努力增加收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服务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国务院和省政府都已下发了有关文件,我们要根据文件精神,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要认真落实卫生财政补助政策和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改革措施,努力增加卫生投入,合理安排由财政负担的医疗保险资金。关于财政卫生投入问题,有些地方反映财政困难,难以安排。这里存在一个认识问题。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关心群众生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提高民族素质,是财政部门应尽的职责。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正确认识经济发展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辩证关系问题。我们发展经济的日的是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包括提高健康水平。如果卫生事业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结核病、艾滋病等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和多发病得不到有效控制,人民的健康水平得不到保障,人民的生活怎么提高?经济建设的成果又如何体现?在2000年12月21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放映的录像片中有很多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例子。李岚清副总理看后心情很沉重,并做了语重心长的讲话。为什么我们搞建设、上项目有钱,动辄几千万、几个亿资金,而区区几百万的卫生防疫投资金都拿不出来?主要是对这个辩证关系认识不清。属于公共卫生方面的经费应该及时安排到位。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根据各级政符管理卫生事务、行使卫生监督执法等工作职责以及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补·助项目、标准和定额,合理安排卫生、中医、药品监督管理等事业经费预算,既要保证卫生监督执法等部门的正常经费,还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重大疾病控制等专项经费。对国务院和省政府特别强调的结核病、艾滋病以及某些地方病防治经费,各级财政一定要根据各地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努力增加这方面的财政投入。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加强各项社会保障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是各级财政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能。在大力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行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的同时,还要逐步实行国库单一帐户收付制度,并对医疗卫生设备、救灾物资等,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办法,这就要求加强财政监督,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财政资金,杜绝腐败。各级财政部门还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制定了一系列财务会计制度,但各地执行的情况并不理想,抵制和违背财务制度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狠抓社会保障资金的规范管理和贯彻落实,切实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各项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跟踪反馈,保证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今年,财政部还将根据财政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重新修订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也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修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当前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多,如果不能在调查了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天天坐在办公室里拍脑袋,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的。各级从事财政社会保障工作的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无论工作多么忙,都要挤出一定的时间深入基层开展有目的、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情况,以便制定政策时有的放矢。今年省财政要围绕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问题,组织地方同志一起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务求取得成果。一是养老金替代率过高问题。要针对部分市县在企业养老金发放中,工资替代率高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一起进行调查研究,在摸清现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办法。二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要针对下岗职工多、就业困难等情况,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职业培训机构的再就业培训补助。并通过对下岗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职业介绍,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等方式,拓宽就业渠道。三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通过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全省低保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规范低保工作管理行为,四是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上划问题。要在认真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人员、经费、资产的上划方案。五是全省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普查工作。通过普查准确掌握优抚安置对象和

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优抚安置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优抚安置工作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六是救灾资金专项检查工作。在县乡自查的基础上,由省市进行重点检查,以确保救灾资金专款专用。七是如何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机制,提高征缴率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深入实际督促检查,全面彻底地将差额征缴改为全额征缴,并完善征管机制,强化征收管理,提高征缴率,力争做到应收尽收

安全经费保障机制篇4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市、县党代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目标,立足于桐庐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法治化,使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依法保障公民权益贯穿于政府各项工作,着重保障民生权益,努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职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越权、滥权、不作为,坚决纠正执法扰民,做到平等保护、权责一致、监督有力,切实保障公民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坚持公众参与。注重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大力推行行政听证制度,不断拓宽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坚持统筹兼顾。积极推进行政管理改革创新,坚持着眼长远与立足当前、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普遍保护与特殊保护相结合,妥善协调和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二、工作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得到落实,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就业、教育事业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民权益保护和实现程度得到明显提高。到2012年,实现以下五个方面主要工作目标:

(一)公民人身财产权益保障主要工作目标。

——食品监督抽查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药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农产品残留物检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

——生产安全事故起数、事故伤亡人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保持零增长,力争逐年有所下降;

——刑事发案总数得到有效控制,破案率力争逐年提高,社会治安状况更加良好;

——完成各项污染减排和环境整治任务,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能力居全省领先水平,建成部级生态县;

——公共安全应急体系和机制更加完善,防灾减灾能力明显提升;

——社会安全感满意度保持在95%左右。

(二)公民社会权益保障主要工作目标。

——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普遍得到就业援助,劳动合同制度得到全面推行,工资拖欠、就业歧视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高标准普及十五年教育,适龄公民受教育权得到全面保障;

——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公民经济生活权益保障主要工作目标。

——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居全省前列,消费争议处理率达到96%以上;

——制定列入听证目录的重要商品、公用事业和公益价格,全面实行听证;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公告率、公开征求意见率均达到100%,听证率达到50%以上。

(四)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主要工作目标。

——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实现全面公开;

——法定行政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全面实施;

——行政投诉处理率达到98%以上;

——事项办结率达到98%以上。

(五)公民救济权益保障主要工作目标。

——不动产权属争议、劳动争议案件、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调处率达到90%以上;

——行政复议“案结事了”率保持在90%以上;

——行政复议生效决定、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和裁定执行率达到98%以上;

——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每年递增10%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依法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益。

1、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完善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及技术规范。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指数测算、评估和制度。严格实施食品、药品生产许可制度,强化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重点加强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药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实施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管制度,实行不合格食品药品强制召回制度,严厉查处药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理,建立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抽检制度,重点监测和抽检蔬菜、畜禽、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许可制度,全面实施餐饮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农村地区和学校食堂、小餐馆等重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20*年起,餐饮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实现全覆盖。全面实施以食品药品为重点的“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深入实施农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全面推进食品安全“三网”建设,争创食品安全示范县、行政村药品供应网点建设和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示范县。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规范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消防等安全管理活动。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健全重大事故隐患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到2012年全面完成县内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网络建设。全面开展安全管理标准化活动,重点落实中小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整顿或者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限期淘汰技术落后、安全保障条件差的工艺和设备。深入实施事故多发领域安全治理,重点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烟花爆竹、渔船水上交通及捕捞作业安全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管。完善以矿山、危险化学品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开展公民安全生产教育活动,重点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

3、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深入实施城乡社区警务战略,扎实推进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规范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探索和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加强城镇房屋租赁治安管理工作。强化管理和监督,严厉查处黄赌毒等违法活动。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措施,重点开展社区青少年事务管理,深化失足青少年“导航工程”,加强禁毒宣传教育、网吧管理、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等工作。深入实施社区矫正和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落实公共复杂场所、特种行业、重点单位、重要设施的安全防范措施,强化危险物品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实施“两抢一盗”等重点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有效降低发案数,切实提高破案率。

4、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完善和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管理、核辐射环境监管、排污许可、生态环境补偿等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安全、生态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和约束性指标。加强饮用水源安全管理,重点落实水源保护区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重点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环境监理制度、试生产管理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推进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制度。加强养殖业污染防治,依法实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度、新建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申报和许可证制度,强化水产养殖管理,严控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全面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完善重点环境问题限期整治和督办制度,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

5、加强征收拆迁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完善和落实土地、房屋、山林等不动产登记制度,重点做好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严格规范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全面推行听证制度,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健全争议协调裁决机制,实行年度抽查及情况报告、公示制度,切实执行闲置土地收回制度。严格违法用地处理和手续补正制度,强化违法用地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房屋拆迁许可程序,严格控制拆迁范围和规模,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机制,规范强制拆迁行为。严格执行行政区划管理制度,规范撤村建居行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信息化,完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调处机制。

6、加强防灾与应急管理。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快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监控制度。落实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信息系统制度,重点加强对洪涝台等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救灾减灾机制,全面推广农业保险,探索建立林业保险制度。加强“强塘固房”工作,落实措施,提高防灾能力。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重点做好非典、艾滋病、禽流感等重大疫病的防治工作。加强信息安全保障,重点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二)依法保障公民社会权益。

7、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和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农村五保与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流浪乞讨人员及孤残儿童救助工作。探索建立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和其他因突发性灾害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群众的临时社会救助制度。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和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和落实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规范住房保障审批行为,重点解决住房供应不足、轮候时限过长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制度,加强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着力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和安全保障问题。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监管,依法严厉查处闲置囤积土地、房源和炒地炒房行为。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

8、加强就业服务和劳动管理。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完善和落实就业援助制度,重点加强对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培育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重点加强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强化工资支付管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查处企业拖欠工资、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就业歧视等违法行为。

9、促进和规范教育事业。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制度,健全教育督导、教育评估制度,进一步做好高标准普及十五年教育工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完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大农村教育的投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全面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报制度,有效预防和纠正各类教育乱收费行为。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子女、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子女教育扶助制度。

10、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和管理。完善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面实施文化建设“八项工程”和新农村文化建设“十项工程”,重点加强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利用、服务和管理。大力发展公益文化事业,加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全面实施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制度。规范文化市场发展,重点加强对演出娱乐、出版物、网吧、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等的监督管理。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制止和查处传播各类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加强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保护,规范广播电视服务行为。

11、加强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深入实施“青少年维权工程”,落实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保护责任。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康复、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照料,加强残疾人教育培训、劳动就业和无障碍设施建设。落实妇女权益保障制度,重点加强反就业歧视、反家庭暴力、劳动保护、畅通权益维护救助渠道等工作。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加快发展老龄事业。

(三)依法保障公民经济生活权益。

12、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认真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重点查处滥收费用、霸王条款、拒绝交易、制假售假、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欺骗性有奖销售、商业贿赂、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积极推进消费维权监督网建设,完善消费者投诉执法体系,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20*年起,消费者举报投诉办结率每年保持在96%以上。

13、加强价格调控和监管。全面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制度,修订完善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预案,完善和落实低收入困难群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补贴制度。全面推行重要商品、公用事业、公益价格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定价成本核算和公开制度,重点解决医疗卫生、公路交通、水电煤等行业和服务领域的价格违法问题。建立覆盖城乡的价格监督网络,畅通价格投诉举报渠道,强化市场价格监管,重点查处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14、加强行政性收费管理。完善行政性收费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性收费制定行为,逐步推行行政性收费听证制度,全面实施行政性收费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性收费监督检查,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调整不合理收费标准。

15、加强规划管理。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快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完善规划体系,加强规划编制工作,全面推行“阳光规划”,完善和落实公告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规范规划修编和调整行为,加强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强化规划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

16、规范行政审批和投资管理。继续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深化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许可职能归并工作,完善行政审批全程制度,落实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审批服务网络建设,全面推行“一站式”审批。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改善投资管理,引导和规范投资行为,重点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和规范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全面清理对企业的各项政府性奖励政策,规范经济领域的政府奖励行为。

(四)依法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17、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2009年起,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实现网上公开。在县档案馆、县图书馆提供政府文件查阅服务。落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和向社会公布制度。

18、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机制,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听取意见制度,逐步实行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在规划编制、企业改制、征收拆迁等重点领域,推行决策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逐步扩大听证范围。完善和落实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专家论证制度。

19、加强行政投诉处理和工作。整合行政投诉资源,畅通行政投诉渠道。健全行政投诉处理制度,建立行政投诉限期处理、情况反馈和备案以及评议考核制度,落实行政投诉处理责任。落实工作职责,加强督察督办工作,深化完善“网上”工作。

20、保障和规范村民自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依法开展自治管理,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督促村民自治组织完善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加强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培训工作。探索对村民自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制度,建立村规民约备案制度,逐步形成村民自治活动的纠错机制。建立健全村民权益纠纷的行政调处机制,保障村民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保障公民救济权益。

21、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土地、山林等权属争议调解制度,加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损害赔偿调解工作。实施“人民调解质量工程”活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到2010年,城乡社区和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大型集贸市场全面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

22、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全面落实行政复议法定职能,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监督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试行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健全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监察、行政审判的工作沟通机制。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落实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23、落实行政应诉职责。继续推行和完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建立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和裁定执行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司法建议处理反馈机制。支持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

24、完善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行政赔偿听证、协商与和解制度。完善行政补偿制度,重点规范和落实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生态保护等涉及的行政补偿机制。

25、加强法律援助。认真实施法律援助制度,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做好低收入群众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措施,重点加强与法院、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和效率。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制度质量。

1、科学安排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抓紧制定和完善与公民权益保障直接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改进并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扩大公众参与程度。落实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在县内刊物上登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政府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评估制度,按照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定期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完善财政保障。

3、健全公共财政制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行财政预算公开,不断加大对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等的资金投入。健全财政转移支付机制,重点加大对山区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规范财政资金使用行为,加强财政、审计等专门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落实行政执法经费,保障行政执法职能有效行使。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执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条线”制度,防止和纠正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行为。

(三)健全互动机制。

5、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效开展普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活动,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引导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尊重和保障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查处破坏、妨害选举的违法行为。

6、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重视和支持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

7、建立和实施社会评价制度,由牵头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定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为改进实施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安全经费保障机制篇5

关键词: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1

一、我国法律制度中网络团购消费者保护之现状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和核心的系统制度构成的,这一制度体系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定,部门规章和指导意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的立法、司法、行政解释。这些法律规范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以规定和保护,并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裁,它们是现行的为数不多的网络团购消费维权制度的法律依据。

但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针对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除了零散的部门规章和指导性规定外,只有一些基本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应用于网络团购交易。虽然我国网络经济发展的指导纲领是清晰的,方向是明确的,但网络团购的法制环境不容乐观,不仅立法速度上滞后于其他国家,而且在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方面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二、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安全问题

安全问题是网络团购市场得以良好发展的首要问题。虽然网络团购给商家带来了无限的商机,给消费者带来巨大利益,但是没有安全保障的网络团购,存在着巨大的风险。由于网络团购的交易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而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网络,因此,不诚信的交易对象和黑客的攻击,随时会威胁到网络团购的安全,这就直接危害到消费者的利益。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中的首要权利,对消费者来说,其安全权具体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两个方面。但在网络消费中安全方面有着新的困扰:首先,信息产品本身的安全问题;其次,团购网站服务系统的安全问题;最后,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在我国立法中则缺乏有力的保障。

(二)诉讼管辖问题

“被告人住所地”一直是民商事诉讼中确定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但是,网络是虚拟的,谈起住所地有困难,而且当事人很可能无法知悉对方的具体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也是我国承认对合同纠纷享有管辖权。但是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很复杂的问题,网络团购的合同是在网上签订,线下履行的,有些情况下,传统的确定合同义务履行地的方法仍可以适用,但是如果消费者在网上支付货款团购旅游的优惠券,在A地收到优惠券,而在B地使用了优惠券,如此情况下,合同履行地很不好确定。现行合同管辖规则在网络团购法律纠纷中并不能保护消费者。因此,如何确定司法管辖以维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就成为消费者进行网络交易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网络团购中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网络团购是在线虚拟交易和实体消费的综合统一。在团购过程中,消费者既没有直接感观认识,更没有机会实际体验,在经营者没有充分公开相关信息时,往往导致消费者误解,甚至受欺诈。完善网络团购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已成为网络经济的当务之急。

(一)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在网络团购领域,除了要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安全外,要更加注重对于信息安全的保障。应从以下三方面对消费者提供保障:

1.保障信息产品本身的安全:在网络团购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易的首先是信息。经营者必须保障信息及信息产品不具有危害,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要保持完整性、保密性、真实性。我国法律也应该对此作出界定,并结合网络环境的实际规定其安全的程度,从而让消费者买的放心、用的放心。

2.保障团购网站服务系统的安全:团购网站是团购网站消费者进行交易活动的“主阵地”,法律应对其属于消费场所安全,还是服务安全作出明确的界定,并责成网站运营商以合理的措施来保障服务系统具有可用性、安全性。一方面保障团购网站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从而便于在线消费者进行浏览、查询、订购、电子支付、获取交易信息等;另一方面保障在线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不使其个人电子支付账户,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等受到安全威胁。

3.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是一个有着特定内涵的概念,它是指一切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综合,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经济的、文化的、个体的、家庭的、社会的等方面的要素。从法律性质上看,个人信息安全属于消费者人格利益的一种,法律必须保障个人信息本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控制、支配、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二)明确网络团购消费纠纷的诉讼管辖权问题

确立有利于网络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网络团购的特殊性决定了传统的司法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不利于消费者权利的救济。主要问题是跨区或诉讼成本太高,并且需要的时间也太长。因此在处理网络团购案件时必须有所突破。

1.网络消费者合同纠纷的管辖

根据传统民诉理论,在发生普通合同纠纷时,一般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为原则。但是网络团购兴起后该规则受到了挑战,世界各国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之考虑,对消费者合同纠纷多改以实行保护性管辖,即由消费者住所地专属管辖。

2.网络团购消费者侵权纠纷的管辖

按照民诉一般理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在网络空间中,侵权地点或范围有时很难确定,使得在许多场合中适用侵权行为地法非常困难。把消费者住所地视为网络侵权行为地,适用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这样便于消费者参加诉讼,有利于保障其诉权的实现。

可见,建立健全网络团购的法律制度,加强消费者对网络团购的信任,扫除这一新兴商务模式发展过程中的障碍,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是使网络团购获得长足、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林文.消费维权操作实务与诉讼指引[M].法律出版社,2009.

[2]白红平.全球化进程中的电子商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8.

[3]高富平.电子商务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齐爱明.电子商务法[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5]王.网络团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0(09).

[6]姚峰.团购现象的博弈分析[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7(04).

[7]章怡敏.团购网,真火还是虚火[J].新财经,2010(07).

安全经费保障机制篇6

按照市委老干部局的要求,近日我区对离休干部“三个保障机制”的运行、“两费”的清欠、省两办[XX]11号文件精神落实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离休干部“三个保障机制”运转良好,做到了应保尽保

我区已建立离休干部“三个保障机制”,成立了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工作领导组,领导组每年都召开会议,研究落实离休干部在“两费”发放中遇到的问题,“三个机制”在我区建立运转后,离休干部“两费”得到了充分保障。

1、离休干部离休费得到保障。全区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纳入财政统一打卡,优先发放,彻底解决了老干部离休费发放不及时的问题,鉴于原企业离休干部调资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不同步,老干部有意见的情况,区委、区政府授权区社保局在以后的调资中和人事局同步进行,不再另行汇报。按照上级通知要求,区还及时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安葬费、抚恤金等标准,老干部都非常满意。

2、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体系。为了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区先后出台了《裕安区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办法》和《裕安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两个文件,从XX年起正式建立了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从而保证了全区离休干部的看病就医。随着区财政状况的不断改善,老干部医疗统筹和门诊费标准也不断提高,统筹经费从开始的每人每年6000元,增加到现在的每人每年9000元,门诊费从每人每年1800元,到XX年的每人每年2400元,又到XX年每人每年3600元。老干部若有大病即可住院,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小病不用住院,可凭门诊卡到门诊看病,刷卡拿药。到年终门诊费结余归己。

3、财政全力支持。区离休干部“两费”都已纳入财政预算。老干部增资、解决离休干部医药费陈欠和几年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及特需费等,区财政都及时安排资金。设区以来,区委、区政府坚持给全区离休干部每人每天订购一瓶鲜牛奶、每年开展一次健康检查、春节期间对离休干部及遗属走访慰问等多项活动,所需资金财政都给予全力支持。

二、离休干部离休费无拖欠、医药费拖欠已清理完毕

全区离休干部离休费没有发生拖欠,由于在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之前,区党政机关、部分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都享受公费医疗,而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都由单位解决,加之区企业大都经营困难,所以造成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存在拖欠。经过几年来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区委老干部局、财政局、医保中心的呼吁支持,现在已把拖欠的医药费补偿到位,全区离休干部医药费已无拖欠。

三、省两办[XX]11号文件得到很好贯彻,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的管理工作得到落实

省“两办”11号文件下发后,我区着重采取在涉及到有离休干部的企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中进行层层传达学习,层层贯彻落实的办法,并对照要求补差补缺。我区企业离休干部分布在9个部门、38个单位,由于受政策性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单位多数很早就开始不景气,经过努力,这一部分离休干部的“两费”已陆续收归区级财政管理。现在,所有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区财政拨付,区社保局统一打卡发放,调资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同步进行;看病就医也已全部纳入医疗统筹机制,所需经费区财政全力支持。企业离休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原所在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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