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意义(6篇)

666作文网 0 2026-02-12

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意义篇1

关键词:少数民族服饰文化;内涵;保护;传承

前言

当前阶段,社会发展迅速,文化变迁加快,尤其是少数民族服饰文化,正在遭受着巨大的冲击与威胁,已经面临着消失的问题。所以,如何使少数民族服饰文化适应当前的发展,从而使现代社会把少数民族服饰文化传承和发扬下去,是当前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少数民族服饰文化的概述及其内涵

少数民族服饰可以说是少说民族文化的一个缩影,是在少数民族文化漫长的发展中形成的具有特色的少数民族文化。民族服饰不仅是少数民族的生活用品,同时也包含着深刻的、具有少数民族特色文化内涵,是一个民族的象征。少数民族服饰文化的每一种特色,都深刻的体现了其特色,是少数民族文化的一个标志。少数民族服饰文化直接体现了少数民族同胞的生产与生活,其体现出的原生态性和传统性是一个民族的符号,不仅反映了少数民族同胞的性别、年龄与婚姻,更体现出了少数民族同胞的民间信仰。

1.民间信仰的体现

少数民族服饰上经常会出现一些种类繁多的图案纹样,这些图案纹样能够深刻的反应出其民间的信仰。例如,壮族的壮锦袋上,一般是龙、凤的图案,这是由于在壮族人的传统文化中,龙、凤寓意着神威和吉祥。瑶族服饰上的五彩图案纹样和男女扎绑腿、缠头巾等是由于瑶族对盘瓠图腾崇拜。服饰文化与民间信之间联系紧密,然而民间信仰不仅体现在服饰文化上,还形成了众多的美丽的故事和传说。

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所固有的、从历史上一直流传下来的文化。在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他们会脱下便装,换上盛装(有些是专门制作的节日服装)来庆祝节日。例如,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的壮族的传统文化中认为黑色是贵的体现,只有在壮族的传统节日等重要的日子中才穿戴黑色的衣服、头巾等。在节日的服饰中,其图案纹样的谐音象征着美好和吉祥。比如,图案纹样中的喜鹊和梅花表示喜讯即将来到,而万事如意的图案纹样表示是由万字格底纹和两只如意头构成。在一些传统节日中,少数民族同胞还有将绣球、饰物等作为爱情信物送给心上人的传统习俗。随着社会的发展,虽然少数民族的服饰逐渐趋于现代化和时装化,但是在其本民族的重要节日和集会时,他们还是会穿上本民族的特色的服饰。

2.不但是婚姻、性别以及年龄的标志,还是民族的符号

少数民族的服饰中,男女服饰具有明显的不同特色。一般情况下,妇女的服饰上的色彩较鲜明,种类较多,饰物丰富,图案繁多;相比较而言,男子的服饰上的图案纹样简洁,主要体现出朴实、庄重的风格。同时,对已同一个少数民族的男子,或者女子,其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服饰也会具有不同的风格和类型,主要体现在发型、头饰和服饰的色彩和图案的多少上。婚前与婚后,其服饰的穿着也有一定的不同,少数民族同胞可以通过其穿着分辨出其本族同胞是否结婚。

一个民族的符号是指能通过某些标志等能够被其他人们识别出是哪个民族的一种符号象征。其中包括民俗、礼仪、服饰等。而服饰是少数民族一个最显著的符号。例如,苗族。壮族等少数民族的服饰就是本民族的一个特殊的、独有的标志,无论在哪里,人们都可以根据服饰来识别他们是本民族的同胞。比如,在广西南丹县的瑶族男子都穿着到膝盖处的白色裤子,而广西那坡县的壮族男子则是普遍穿着黑色的衣服,这样常人很方便通过服饰可以识别出他们是哪个少数民族的同胞。

二、少数民族服饰文化的保护及其传承具有的意义

1.可以促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中国少数民族服饰种类繁多、制作精湛,深受国外和国内其他民族的人们的喜爱,是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在漫长的发展中,少数民族服饰汇聚了少数民族文化本身的精华,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民族服饰文化。具有较高的艺术和历史价值,是了解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途径,对广大人们具有较高的吸引力。所以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服饰文化可以很好的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

2.能够促进文化多样化发展,还利于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创建

发展文化应该坚持多样性原则。少数民族文化是不同地区和不同的生态环境孕育的结果,是一个民族的特色文化。发展民族文化,应当以文化特色和当地生态环境为基础,以相互尊重少数民族与本民族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为保障,发展具有特色的民族文化。由于当前人们对发展的理解片面,导致了少数民族服饰文化发展面临困境。如果只是参照沿海地区或者汉族的发展模式,必然会使少数民族服饰文化逐渐的汉化、城市化。所以,保护与传承少数民族服饰文化有利于构件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社会以及文化的多样性发展。

3.对民族团结及其国家统一更为有利

在少数民族服饰上,其民族的图腾标志可能就隐藏在某个细小的纹样中,弯曲的纹样可能就是他们祖先迁徙的路线的象征,他们的精神家园就隐藏在某个精致的图案中。少数民族的服饰起到传承本民族的文化与历史的作用,所以人们通过少数民族服饰可以深入的了解到少数民族的文化与历史,维系民族情感。民族服饰就是一种可以体现少数民族特征的文化符号,可以增强少数民族的凝聚力,提升作为本民族一员的自豪感,是一个民族生存与发展的文化根基。我国还处于社会发展的触及阶段,是发展民族文化的繁荣时期,必须加强民族团结,才能发展民族文化、繁荣民族文化。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所有同胞都应当尽的义务和责任,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同胞去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文化服饰,才有利于民族间的团结、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稳定。

三、如何有效进行少数民族服饰文化的保护及其传承

1.个人或者博物馆收藏民族服饰能够有效保护民族服饰文化

少数民族自治省、县都建立的本民族文化博物馆会收藏一些与本民族风俗、历史或者文化关系密切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文物。在进行收藏时,地方博物馆应当对民族文物进行整理分类,在收藏民族服饰时,必须具有原汁原味的民族特色,应当合理的统一协调民族服装的展览和展示设计,系可以使观众详细的了解民族服饰的实用价值、艺术价值和文物价值,从而让观众通过民族服饰更深刻的了解本民族的文化与历史,增加相互沟通与了解,有利于民族间的团结互助。然而现实中,有些地方博物馆在展示民族服饰时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比如,有些收藏的民族服饰其制作材料与传统的民族服装所使用的材料不同,对服装上的图案纹样的制作并不是使用传统的工艺制作,图案大红大绿,与传统的服饰的图案在文化传达上有着很大的差别。使民族服饰显得不伦不类,失去了民族服饰的自然、朴实的特质。不能够体现出原汁原味的民族服饰文化。博物馆收藏少数民族服饰只是一种对民族文化服饰文化的一种静态保护。要实现动态的保护,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意识到本民族服饰的优点,在日常生活中继续穿戴民族服饰,从而更好的把民族服饰文化传承下去。

2.大力强化少数民族服饰文化产业开发也能够保护并传承少数民族服饰文化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现产业化可以有效的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社会,并且能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快速发展,扩大内需和就业。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族文化在文化资源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少数民族服饰所蕴含的民族文化在现代社会中具有一定的开发价值。少数民族服饰文化是少数民族人民在历史中的智慧的积淀,可以在其基础上开发出适应当代需求的特色的服饰,满足人们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对少数民族服饰进行开发,可以提高其经济收入,提高对民族文化的信心,有利于提高他们保护本民族服饰文化的积极性。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各地政府应当积极开发少数民族服饰文化,对其民间的工艺品进行宣传推广,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还可以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

3.积极宣传也为增加少数民族群众服饰文化保护意识的对策

少数民族群众创造了少数民族服饰文化,同时也是少数民族服饰文化的传承者和保护者。只有少数民族群众积极参与到保护民族服饰文化的行动中,才能有实现有效的保护。所以加强对少数民族服饰文化的保护工作,必须强化全体民众的保护意识,全民参与到保护少数民族服饰文化的工作中。所以政府应当积极宣传保护少数民族服饰文化的重要性,让人们意识到少数民族服饰文化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部分。尤其是青年人,是保护工作的主力和后继者,只有青年能够积极的参与到保护和传承的工作中,才能够使保护和继承工作具有可持续行和实际意义。所以,要对广大青年,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青年对自身民族的服饰文化的认同与热爱,才能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穿着本民族服饰,更好的继承与保护少数民族服饰文化。

4.积极增设少数民族服饰艺术杂志,并探析文物价值、历史渊源及其艺术效果

创办更多介绍与研究少数民族服饰的艺术杂志,对各种少数民族的服饰进行详细的介绍与宣传,以此让其他群众更多的、更深入的了解其少数民族的历史与文化。在政策上应当引导为了保护民族服饰文化而进行的相关活动,鼓励民族服饰在市场上流通,研究如何让民族服饰进行可持续的发展。比如,实行对少数民族服饰进行品牌推广的政策,研讨民族服饰可持续性发展的有效方法引导民族服饰的商业流通,提高少数民族服饰的影响力。从而可以提高人们对保护和集成少数民族服饰文化的认识,丰富服饰文化。

5.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民间艺人的培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少数民族生产的生命线和发展的基础。它的存在必须依靠本民族群众的传承才能维持下去。少数民族民间艺人是其传承的主要人群,他们的存在才使得民族文化得以传承与发展。服饰文化是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需要保护的一个部分。但是现在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多是老人和儿童,其传承和保护工作处于一个后继无人的状态,十分不利于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所以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鼓励对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有兴趣的青年回到家乡开展对本民族服饰文化进行传承和保护的工作。对当地的少数民族艺人进行物质上的帮助,从而更有利于他们从事民族服饰工艺活动以及培养少数民族服饰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总结

由于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被同化,逐渐失去其民族固有的文化特色。一个国家的发展,应当是社会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当前很多少数民族服饰文化整在面临着消失的境地。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服饰文化对构建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对少数民族服饰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工作,促进社会各民族的共同发展与繁荣,从而提高一个国家的凝聚力和团结力,为以后国家的发展与繁荣奠定基础。(作者单位:四川博物院)

参考文献

[1]程志方,李安泰.云南民族服饰[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0.

[2]狲炜,孙美璎,李德建.乡村文化产业发展的路径及意义——以云南省为例[J].西南边疆民族研究,2009(6):25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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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万邦,祁庆富.中国少数民族文化通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29.

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意义篇2

【关键词】西北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随着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兴起,西北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样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据统计,近10年来国内涉及西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论文多达160多篇。加上西北地区幅员辽阔,少数民族众多,收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扩展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190项,如何保护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构建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从以下做起。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客观规律,注重利益合理分配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族本族群群体智慧的结晶,本组组员应当是享有真正权利的主体。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本民族群众的意见。不宜采取圈隔固守、异地转迁、搜集保存等直接的行政手段干预,而应该在充分尊重其非物质文化发展规律和实际特征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化和现代化方向进行开发利用,从静态维护转移到内在生命力的维护上来。尤其要重视利益的合理分配,培育少数民族群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从而激励少数民族对本民族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创新。

二、积极立法,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地区特色法律制度

健全法制对西北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像我国这样一个具有制定法传统的国家,制度层面上的建设更显成效。尽管我国于201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西北民族地区各地文化差异较大,民族地区缺乏地方立法保护。西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发展始终与本地区的特色相伴,外来因素影响较小。如果只注重从全国范围内制定法律法规来保护,势必会在实际中损害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在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础上,加快完善本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到一个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进行保护,必定会发挥法律制度的积极功效。当注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这既是民族文化自治权利的体现,又能更好的反映出非物质文化的民族性和地域性。

三、加快知识产权理论创新的步伐,使其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融合

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中,可以发现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体系存在着诸多的差异性。但从根本上讲,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尽管关于其独创性、权利主体和权利性质的不容易被认定,但并不意味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群体权利和财产利益的必然丧失。因此,要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的理论创新的步伐,使其能够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要紧密契合。

四、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实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化

1、著作权保护制度。为了能够有效地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中的无形文化表达,应当借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示范条款,采用独特的保护非物质文化表达的机制。此外,还应采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及表演和录制品条约,建立强有力的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表达的版权和相关权利机制。

2、商标权保护制度。含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商品或服务可受《商标法》的保护,并且可以寻求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方式来达到保护目的。此外,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侵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权利时,或商标由于虚假表示而形成与其相联系的事项构成,或商标对其造成侮辱或有损名誉时,国家应拒绝注册该商标或在任何时候撤消该商标。

3、专利权保护制度。对于少数民族医药、手工技艺、铸锻技巧、织染和蜡染技术等民族民间传统手工艺可以按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并且应在“申遗”的基础上建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制度,当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对非物质文化有特定的文化和精神意义,或这种申请有可能被认定侵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权利时,应拒绝该申请。

五、建立和完善实现西北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性利益的分配制度

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制度联系的同时,需要建立和完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性利益的分配机制,一方面有利于调动各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通过财产性利益实现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物质基础。

转化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旅游资源,积极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渠道。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应当把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推向市场,推动旅游业的发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为其保护自谋资金,实现双赢。

六、加强责任认定制度

权利实现的过程同时也是义务履行的过程,而侵犯权利或不履行义务就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没有完善的责任制度,法律所追求的制度目的就不能很好实现。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中,责任制度不完善、司法资源短缺的问题比较突出。

因此,在明确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侵权认定等方面的制度内容同时,还需要大力培育司法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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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彭金山.西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分析[N].中国艺术报,2010

[7]江媛.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列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N].江苏经济报,2011

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意义篇3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稳定;发展

中图分类号:D6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59(2009)02-0017-05

近年来,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事实上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是我国和谐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就没有全国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稳定问题,千方百计保持少数民族地区有一个和谐稳定环境,以确保我国抓住难得的战略机遇期发展自己,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各项奋斗目标。

一、科学发展观是统领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的指导方针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稳定的重要指导方针。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要保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稳定的发展,就是要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把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积极性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各个方面。

首先,发展才是硬道理。经济发展缓慢,贫富差距较大是影响民族地区和谐稳定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的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但是由于历史、地理环境以及社会的原因,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并没有像其它地区那样持续下去,而是发展相对滞后,差距进一步扩大,这已经成为影响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据统计,少数民族地区人均纯收入只有全国平均值的67.4%,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全国平均值的71.4%左右,民族地区的贫困发生率为7.3%,比全国平均值高出4.2%。因此,发展应该居于少数民族地区一切工作的中心地位。只有牢牢把握发展这个主题,才能全面理解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所以,发展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解决民族地区问题的关键,离开了发展其他一切都无从谈起,只有用发展的办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的问题。

其次,发展主要是指经济发展。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紧紧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放松,坚定不移地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否则,构建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只能是空谈。事实上,少数民族地区吃饭难、上学难、看病难以及、艾滋病等等问题,都与贫困问题紧密相关。有贫困就不可能有和谐,有贫困就不可能有稳定,以上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解决,不但会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还会给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所以,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把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摆到更加突出、更加重要、更加紧迫的位置上来,加大感情投入、政策投入、人才投入、资金投入和科技投入,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坚持以人为本,就要营造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不断增强创造活力,形成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强大力量。所谓以人为本,就是要解决这样三个问题:一是为什么发展、发展“为了谁”的问题;二是怎样发展、发展“依靠谁”的问题;三是发展成果“归谁所有”的问题。一句话,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归人民共享,这三者的统一构成了以人为本的完整内容。尤其在少数民族地区,必须把以人为本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正确反映和兼顾并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满足各民族的发展愿望和多样性的需求,关注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体现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人的全面发展。

(三)要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是科学发展观的总原则和总要求,全面发展就是各个方面都要发展;协调发展就是各个方面的发展要相互适应,各个环节的发展要有机衔接,各个阶段各个步骤的发展要良性运行;可持续发展则是指发展进程要有持久性、连续性、可再生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是要全面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不间断发展。要按照“四位一体”战略布局的要求,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真正构建起使少数民族地区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实现和谐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四)要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深刻领会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一是要深刻认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是全面的、系统的、协调的过程。要善于把握发展全局,处理发展关系,兼顾各方利益,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协调发展。二是要深刻认识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上,必须用辩证的、发展的和实践的观点把握发展。只有用辩证的、发展的和实践的观点和方法处理问题,才能保持各方面的协调运转、促进良性发展。三是必须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上的重大关系。在大力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兼顾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要求,实现经济社会各构成要素的良性互动,在统筹协调中求发展、以发展促进更好的统筹协调,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发展。这里的和谐包括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和民族之间的和谐等。只要统筹得当、协调有方,就可以在互动互补中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稳定的发展。

(五)用科学发展观处理好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问题

在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问题上,需要正确处理好以下矛盾:

第一,生存需要与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我国少数民族大多居住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边远地区,而这些地方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如少数民族地区大多数靠烧柴来做饭、取暖等,每天要烧掉很多柴薪,要砍伐掉很多树木,但由于当地的生产生活条件所限,禁止这种砍伐行为是不可能的,若禁止从某种意义上说就等于剥夺了他们的生存权,因此,有关依可持续发展而执行的政策就不得不进行相应的调整,类似这种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矛盾将长期存在,甚至有时会表现得很尖锐。

第二,发展与可持续性的矛盾。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在发展的同时实现发展的可持续性,在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发展经济。但在相当多少数民族地区,要保持可持续性,就会限制发展,要发展经济,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发展的可持续性。怎样处理好发展与可持续性之间的矛盾,在保证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尽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生活水平,仍是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

第三,开发与保护的矛盾。要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就要开发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种资源,而开发这些资源就会对环境保护产生负面影响,不同程度地削弱少数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这一矛盾在西方发达国家都难以根本解决,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解决这一矛盾就更加困难了。

第四,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与全国整体可持续发展的矛盾。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少数民族聚居地主要分布在自然环境相对差的欠开发、欠发达地区,城市化程度低,经济、技术落后。因此,在可持续发展中既要解决好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也要力求与全国可持续发展的步调相协调。

二、强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确保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

构建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就是要通过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来保证少数民族群众的基本权利,协调民族利益,实现和加强民族平等。近年来,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推行“西化”、“分化”和遏制战略,他们采取各种手段支持和操纵境内外“”(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国际恐怖势力)从事针对我国的分裂破坏活动。因此,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敢于和善于用法律的武器来打击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强化宪法作为国家为根本大法的法律权威,确保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首先,要维护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任何人、任何组织或团体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民族自治地方也不能例外。其次,要根据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尽快健全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黑格尔说过:“民族的宗教、民族的政治制度、民族的伦理、民族的法制、民族的风俗以及民族的科学、艺术和技能,都具有民族精神的标记。”因此,应抓紧制定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和其它实践需要的民族法律法规,完善已有的民族法制,使民族法的内容尽量涉及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最终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应当通过国家法与少数民族宗教习惯法的良性互动,以此保护社会规范体系的完整和效力。同时,规范和完善民族地区的习惯法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坚持国家法的前提下,适当参照民族宗教习惯法的有关内容,制定适当的变通法,既要保持少数民族优秀的民族文化,又要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从而有利于民族地区的发展。再次,要加强对少数民族法制的监督,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民族法制的有效实施,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二)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不能姑息手软。在新时期和风云变换的形势下,少数民族地区的斗争和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特别是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国际恐怖势力以宗教极端面目出现,以“民族独立”为幌子,采取隐蔽的或公开的形式,一方面制造舆论,蛊惑人心,一方面大搞暴力恐怖活动,破坏社会安定。面对严峻的形势,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采取果断措施以合法手段打击非法活动。一是强化法律实施力度。要让每一个人知道,即使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谁也不能犯法,谁也不能践踏国家的法律,不管谁犯了法,都应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二是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法制意识的培育。少数民族地区受中国专制传统的影响,公民法治意识淡薄,这制约着该地区法律的实施力度和结果。因此,必须强化少数民族地区公民的法治意识,为构建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强大的精神资源。三是大力营造维护民族团结的社会氛围,防止正当民族意识向极端化发展,要不断增强各族人民群众对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三)必须作好在意识形态领域长期进行斗争的充分准备。当前,意识形态领域的分裂宣传往往表现出以下特征:首先,一些人常常披着各种合法的外衣,宣扬狭隘的民族主义,挑拨民族关系,这极具欺骗性。其次,分裂宣传形式多样,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影响面广。再次,以分裂思想内化为个人意识为目的,由于其转变为人的行动还有一个过程,其严重性、危害性经常被忽视。特别是在教育、文艺、新闻出版、思想理论领域,一些人利用讲课、写文章、学术研究、文艺作品等方式歪曲历史,煽动分裂情绪,制造分裂舆论,意识形态领域的分裂活动更具隐蔽性、广泛性、多样性和更大的危害性。所以,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是一场长期、复杂和尖锐的斗争,是争夺人心、争夺群众、争夺阵地、巩固社会主义思想基础的严肃的政治斗争,直接关系到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少数民族地区的长治久安。对此,我们必须要有足够的警惕和防范意识。

三、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

保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必须坚定不移的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我们党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民族宗教政策,主要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积极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保障各民族使用发展语言文字、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自由、同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建立统一战线等政策。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围绕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结合:

(一)把贯彻落实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政策和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有机结合起来。新中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各族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真正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实现了各族人民在振兴中华民族的总目标下根本利益上的一致,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空前的民族大团结的局面。首先,民族平等得到充分体现。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都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其次,民族团结得到不断加强。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的和睦、友好和互助、联合的关系。民族团结要求在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基础上,维护和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各民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国家的发展繁荣,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国家统一。应该说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不会实现民族团结。而民族团结则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结果,是促进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为保障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也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特别是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维护和促进各民族大团结。

(二)把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有机结合起来。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的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所以,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紧紧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放松,坚定不移地推动经济快速发展,使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尽快的富裕起来。同时,要引导少数民族地区的广大群众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由于民族地区大多地处边远山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等原因,较发达地区而言,民族地区群众的思想观念更为保守,改革意识、开放意识、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创新意识比较薄弱。这些思想严重阻碍着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不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思想解放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三)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中央政府集中统一领导有机结合起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从根本上维护民族关系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同一国家的多民族内,以宪法和有关法律为准绳,在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由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民族地区的内部事务,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理论同我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而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是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创新与发展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与政策实践,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历史证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少数民族普遍行使自治权利,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互助和合作,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深受各族人民的拥护。当然,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时,还必须注意把握以下两点:每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第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要有利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又要有利于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有利于国家的建设。

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意义篇4

关键词: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国家制定法

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民族风俗习惯概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意义篇5

【关键词】云南省;民族文化;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C9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7-0345-01

一、保护云南民族文化的意义

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丰富多彩的文化与汉文化共同组成了世界闻名的中华民族文化。其中,云南省是全国拥有人口较少民族最多的省份,在全国22个人口较少民族中,云南共有7个。保护与开发好这些不可再生的民族文化资源,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以及云南省的和谐文化的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云南省少数民族文化的全面保护是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的本质要求;第二、民族文化的全面保护标志着对少数民族人权的维护与落实;第三、民族文化的全面保护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第四、做好云南的民族文化法律保护工作还有利于云南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云南。第五,保护云南省民族文化有利于西部大开发的建设。

二、云南省民族文化保护所面临的严峻局面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而快速的变化,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因此,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更加具有紧迫性。

2.1过度商业开发对云南民族文化的影响

近年来,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面临着诸多挑战,像少数民族歌舞、服饰、民族口碑、文史资料、风俗传承机制等单一少数民族的特性正在慢慢消失。同时,一些地方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的过度开发也破坏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原生态特性和少数民族文化的延续性。如云南纳西族手工制造的东巴纸,其造纸技术已中断。云南工艺独特的乌铜走银技术真工艺已经失传。在金属工艺品中有非常重要地位的云南会泽斑铜也面临失传危机。云南禄劝县彝族的刺绣工艺后继无人。一些传统少数民族传统歌舞表演也因商业化演出而失去了原生态元素。

2.2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国内外频遭侵权

从国际情况来看,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各种文化遗产资源赚取高额的利润。因为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综合性法律的缺失,开发商业化使民族文化遗产资源经常遭到抢夺。我国传统文化经典花木兰被美国好莱坞拍摄成娱乐大片,赚取了超过20亿美元的票房收入。我国西部地区的民族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也频遭侵权。如云南省原生态舞蹈《云南映象》随着社会知名度和市场效益的显现,国内有10余家单位和个人抢注了不同类商品的“映象”商标、有人抢先注册了“云南映象”通用网址,表演形式也被模仿。总之,民族文化遗产正被大量的商业化使用,而所拥有者或发源地毫不知情,也没有受益。

三、云南民族文化法律保护的现状

云南省是民族文化遗产的大省,在对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上,无论是从法律规定上还是从实践上,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2000年,云南省制定并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地方立法的先河,这是继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以来,国内第一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此外,云南省针对民族特殊的文化类型立法,如为了保护纳西族东巴文化制定了《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丽江市制定了《纳西族纳西古乐保护管理办法》,迪庆州出台了《建设迪庆香格里拉特色文化区的意见》等。这些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都促进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全面发展。

四、云南省民族文化法律保障制度完善的建议

在立法方面,实现国家立法,制定适合云南省情况的法律法规。应对民族传统文化的地方保护立法进行积极的研究,在现有民族文化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大胆的进行制度创新,制定和实施专门针对民族文化保护的地方法规,这样才能为云南民族文化的有效保护提供法律武器。云南省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应全面考虑本省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具体情况健全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法规。只有这样,相关的保护措施才能有效的有效的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并且促进民族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在司法方面,把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方面的诉讼列为公益诉讼,完善相关诉讼程序。在实际操作中要简化诉讼程序,对传统的诉讼程序进行改革,降低涉及到民族文化法律诉讼的难度。在行政措施方面,第一,云南省政府应对本省民族文化权利的保障给予经济扶持,增加对民族文化法律保护的财政支出。第二,通过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关税等税收手段来促进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对民族文化的商业开发和利用征收各种税款,再将这些财税收入投入到云南省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中去。第三,通过对文化市场的行政干预来达到保护民族文化权利的目的。第四,明确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促进少数民族成员、社会团体对本民族文化传统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范生姣:《论民族地区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贵州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2]王薇.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工作——以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例[J].科技创业月刊,2009,(10):120

[3]普丽春.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模式构想[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49

[4]顾军,苑利.文化遗产报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5]陆景川:《黔东南民族文化面临冲击失传的危机与抢救保护的对策》,《黔东南日报》2002年12月3日

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意义篇6

关键词:民间民歌;民族高校;传承;发展

中图分类号:G642;J61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5)18-0115-02

民间民歌是一种综合性、整体性的乡土民间艺术,它是由劳动人民集体创作,以口头方式传播的音乐艺术形式,是”原汁原味”的民间歌曲,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完整地继承和科学地发展民间民歌是对艺术本质的理解,对于拯救、挖掘、弘扬祖国丰富的民族文化具有历史性意义.民族高等院校作为人类文化的传习地,民族高校应利用自身的优势,开发利用乡土音乐,把民间民歌引入到高校声乐教学中,在多样化的办学层次和类型中找到自身的定位和发展目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发展服务逐步探索一条切实可行的民族高校音乐专业持续发展之路。

一、民族高校声乐教育现状及发展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族教育取得巨大成绩,先后建立了14所民族院校,是培养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级各类人才的摇篮。但由于所处地理环境与自身办学条件原因,同发达地区的高校相比仍处于落后状态。就声乐教育来看:民族高校一开始也沿用其它专业院校和普通高校音乐专业声乐教育的模式,教学中紧密地结合声乐的发声、呼吸、共鸣与演唱等进行,沿用传统的以美声唱法为基础的民族、美声教育。没考虑民族高校多处偏远地区,交通不便、自然环境恶劣,信息闭塞,很难引进优秀教师;职称结构不合理,初级职称多,高级职称少,形成宝塔形。加之专业教师少,担任着繁重的教学任务,教师学习、进修机会少,专业技术相对差些。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落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学生整体音乐基础相对薄弱些,因此民族地区高校在声乐教育教学体系中与其它专业院校以及普通高校相比存在着较大差距。

随着中央政府对民族高校的重视和扶持、高校多元化音乐教育的形成、原生态民歌的兴起,出现了良好的社会和人文环境,民间民歌这块民族文化宝地的研究,引起了学术界和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中国文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研究员白庚胜在《民间文化传承论》一文中谈到民间文化的教育传承,认为学校是传承文化最重要的场所;著名的音乐理论家、少数民族音乐家协会会长冯光钰的《民族音乐文化传承与学校音乐教育》中提出使民族音乐文化在现代学校音乐教育中得以继续传承的四项对策:(1)加强培养学校民族音乐师资的“母机”―――师范院校的责任;(2)加强学校民族音乐教材建设;(3)组织好课外民族音乐活动;(4)摆正中西音乐教育的位置。这些研究表明教育传承是民族音乐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民间民歌在高校的传承发展成为一种趋势,为民族高校声乐教育注入新的活力。许多民族高校以“面向少数民族,面向少数民族地区”为办学宗旨,树立民族品牌意识,试行本土特色声乐教育,突破了原来的教学模式,体现出自身的优势。如广西大学、新疆大学、吉首大学、四川民族大学、内蒙古大学、湖北民族学院、西北师范大学等,取得很好的效果。

二、民间民歌在民族高校传承发展的优势分析

(一)地理优势

民族高校多位于少数民族聚居地。这些地方常被誉为”歌舞的海洋””艺术的宝库”民族音乐储备丰富、多姿多彩,民间民歌底蕴深厚,地方戏剧韵味独特。当地政府对民族艺术的传承保护非常重视,投入大量资金保护世界级、当地政府都颁布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部级非物质文化音乐传承人相对多,民族文化保存较完整。

以少数民族聚居较多的云南、贵州、新疆、内蒙古四省说明:

相关保护政策同其他省份相比是实施较早,有些地区至今还没出来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条例、部级非物质文化传统音乐名录、部级非物质文化传统音乐传承人比较多、一般传统音乐项全国省份平均是三项、传承人4-6人。

(二)民族院校的独特优势和基本功能

1.民族院校的办学宗旨是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她培养的对象是“少数民族学生”,民族院校是围绕其根本特色―民族性而延伸拓展的,民族和民族问题的研究是民族院校的强项,民间民歌的传承发展只有在民族院校才能把民间民歌的传承发展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研究。

2.民族院校在搞好教学的同时,逐步培养了一支拥有实力雄厚专门研究民族问题的科研队伍,涌现出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知名专家,出版了较有影响的论著和刊物,对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保护起了重要作用。民族院校普遍设立了大量同民族传统文化相关的专业和研究机构,研究领域覆盖面广,涉及民族理论、民族语言、民族艺术、民族教育、民族习俗、民族戏剧等,担负着继承和持续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任务。以湖北民族学院为例:2008年成立了湖北民族研究所,下设南方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湖北民族学院少数民族生态经济研究中心、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基地等三个省部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以及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立的湖北民族研究所。各负责3个稳定的研究方向,即民族历史文化研究、民族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教育与人力资源研究。该研究所立足于武陵山少数民族地区,以土家族和苗族为重点,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对土家族文化研究走在了全国先进行列。在办学形式上,充分体现民族院校本质特色,各民族院校设置民族语言专业,教材上也选用民族文字作资料,教法上采用民语教学、双语教学等。在课程设置上注重民族性、特色性,许多民族高校开设了间音乐、民间戏曲欣赏等地方特色课程,并聘请当地有影响的专职、兼职研究员和民间艺术家,长期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

3.民族院校招生工作方面,采取“就地取材”的方式,录取“本土特色”而又热爱民族传统音乐文化的学生。这些学生来自农村,一般都具备“吃苦在前,享乐在后”的奉献精神,,他们生活在本土、有当地的人文背景,热爱家乡、热爱乡土文化、能演唱原生态民歌,走进高校后,系统地学习音乐理论知识和专业技巧,在保留他们各自声音特色的前提下演唱民间民歌,对于民间民歌的传承发展有重要意义:一方面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和学识投身当地音乐教育,将会带动当地音乐文化的普及,有利于民间民歌的保护与传承。

三、民族艺术在民族高校传承发展的意义

文化是一个民族最重要的内涵,是民族得以形成、赖以维系的纽带,文化发扎是民族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必然要求。民族高等院校作为人类文化的传习地,一方面要主动承担传承民族民间音乐等非物质文化的义务,把民间的传承方式与现代学院式的教育方式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应承担培养保护非物质文化专业人才的义务,积极创建国家及社会文化事业急需的新学科,对于拯救、挖掘、弘扬祖国丰富的民族文化具有历史意义性意义。发展和繁荣少数民族文化是贯彻“双百”和“两为”方向,发展社会先进文化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任务,通过学校教育的社会传承,特别是对青少年来说,在接受现代教育同时有意识专门从事对本民族本地区传统文化的学习,并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应用和继承,增强了民族自豪感和民族文化的认知度,为民间艺术的传承保护打好了群众基础,使民间艺术的传承保护成为体系。同时,推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民间歌舞的繁荣发展,是适应西部地区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文化是推动经济社会的重要力量,少数民族文化是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优势资源,民族高校必须发挥少数民族文化宝贵资源。积极打造精品民族文化,培养一批具有表演能力、教学能力的教育传承人对实现政府提出的“建设文化大州”、以文化发展推动经济发展的战略思想有重大意义。

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文化底蕴丰厚、博大精深、五千年的文化底蕴被世人所称颂和赞扬。这主要基于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创造了各具特色、异彩纷呈的民族文化,少数民族文化以其独特的迷人风采以及鲜明的特色成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使其发扬光大,历久弥新,这就需要把文化发展与民族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民族高校是一个多元民族学习发展的“社会场”,不仅是传播知识的场所,各民族学生在一起学习和生活,相互影响,文化的共性越来越多,对各民族文化包容性越来越强,各民族文化不断交相辉映,促进了中华文化的无限活力和发展基点,通过高校的教育传承发展民族文化,更能让民族文化焕发出蓬勃的生机和闪耀的光彩。

民间民歌在高校声乐教育中的传承,目前还处于初行和摸索阶段,存在着很多困难,有待音乐教育工作者担负起责任,不断完善本土特色的民族声乐教育体系。实践证明,民间民歌如果没有上升到教育传承层面上,它所包含的深层文化内涵,以及所蕴藏的丰富传统文化资源就不能很好地挖掘和利用,我们应当抓住这个机遇,让民间艺术在民族高校音乐教育中占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黄小萍.全球化与民俗保护[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杨民康.中国民歌与民俗保护[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8.

[3]路瑜.从原生态民歌看少数民族音乐传承与发展[J].音乐研究,2008.

[4]陈心林.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教程[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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