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的规章制度(6篇)

666作文网 0 2026-04-26

关于学校的规章制度篇1

关键词:高校;学生;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0-0220-02

英国学者帕金说:“大学对一切都进行研究,就是不研究它们自己。”[1]由于传统与现代之间的法律缺位与断层,致使高校管理的实践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新旧法制观念的碰撞和权利冲突;学校的教育管理权与学生的权益之间的碰撞冲突已成为不可回避的事实。试图借助高校与学生这个有利的载体,进而剖析二者之间权益关系,力图提出规范和协调高校管理与学生权益之间关系的路径。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律纠纷的根源

(一)教育体制与教育法制的缺陷是根本原因

长期以来,关于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定位非常模糊;现行法律对高校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高校的主体地位难以确定,特别是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往往只能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认为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因而对学生实施具有行政性质的行为,学生可以将这种行为视为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样,高校才作为行政诉讼适合的被告主体,被纳入行政诉讼制度的监督范围。在一些诉讼中,法院可能会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以主体不适合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原告的。实际上,中国现在教育领域大多沿用行政法规和规章,至今仍缺少对作为行政关系内部相对人的明确的司法救济途径。而已有的《高等教育法》对于高校招生、学籍管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违反这些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应承当的法律责任等则无具体的操作细则,这是导致近年来高校与学生间法律纠纷凸显的根本原因。

(二)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不明确是重要诱因

按照《民法通则》理解,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而这种民法上的称谓,却把高校与学生管理纠纷纳入民事诉讼而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对于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中国深受“特别权利关系”理论影响,并据此创设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具有可诉性,哪些行为具有可诉性,一直争议颇多且未体现于法律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按照自己的理解,对于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有的受理并作出判决,有的却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出现了模棱两可和不确定的现象。

(三)学生法制观念的增强是纠纷产生的催化剂

学生法制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增强。现在,学生已将自己与校方摆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学生不再认为使命问题都是自己的思想问题,而是学校与学生双方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依照这样的思维方式,学生在与学校有了纠纷后首先想到的是学校有无过错,应承当怎样的法律后果。因此上述诉讼案件最终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如何做到依法管理,高校在处理学生各类事件中必须站在法律的高度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二、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中国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定义选择

中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颁布后,高校作为独立的教育机构法人,依法获得了“自主管理”的权利。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学生因其权益受到损害而与高校对簿公堂的现象,反映了在高校与学生在管理过程中合法权益间的碰撞和冲突。

1.从高校是一种教育机构、学生是受教育者来看,高校与学生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中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于高校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都分别作了规定。

2.从高校是一种组织系统,学生是其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地位区别来看,高校与学生之间又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即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一般由高等学校的章程和规则加以规范,法律规定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即受法律调整而在当事人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核心便是其权利和义务。高校作为公务法人,它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其内容表现如下:

1.高校对学生的权利。中国目前高校权利主要有《教育法》第21条规定的授予高校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权利《学位条例》第8条、第11条、第17条规定的授予高校学位评定、授予权等;《教育法》第28条规定的按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及奖励或处分等权利。

2.高校对学生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高校对学生的义务就是学生对高校的权利,如《高教法》第59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等。

3.学生对高校的权利。高校为寻求效率和建立权威,也会形成自身利益,为防止这种倾向超越合理限度,必须对学生权利加以明确,高校学生主要享有学习自由权、参与学校管理权、申诉权、权、物质帮助权、隐私权、获得资格评定权、教育教学活动参与权等。

4.学生对高校的义务。它表现为高校学生接受教育所必须履行的超越基本公民义务以外之义务部分,其履行是为了保障大学生学业的完成和高尚人格的塑造。如《教育法》第43条规定:受教育者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等。

三、高校学生管理应遵循的法治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目前,高校学生管理立法严重缺位,只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位条例、职业教育法等五部法律、十几部法规。因此大量的“校规校纪”由高校自行制定,甚至有的高校将“校规校纪”下放到具体工作部门。而高校创设的许多规章制度与上位法或法律的精神相抵触,对一些重大事项,如关乎教育权的不予录取、开除学籍、不颁发毕业证和不授予学位等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也没有遵循高校规章制度不得创设,应遵循法律保留的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

在高校学生管理中遵循合理性原则,即在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及对学生处理时,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必须在合理的自由裁量的权限和幅度范围内,不要一味站在自己角度,只寻求管理便捷,而应同时站在学生立场角度上,注重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2]。但目前国内众多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过于严格、死板,不求灵活变通,麻木采取一刀切,从重处罚,缺乏人文关怀。因此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充分考虑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乎理性校规校纪制度,依法行使裁量权限。

(三)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即一定的时限、顺序、步骤、方式等的要求。法律规定的程序是保证行政行为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正当程序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要件之一。1999年7月,北京大学1996届博士毕业生刘燕文经过近三年的奔走终于将母校北京大学诉上法庭,理由是北大滥用行政管理权,不颁发毕业证书、拒绝授予博士学位,违反法律正当程序原则,侵犯了他的合法权利[4]。因此,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引人正当程序原则,不但可以增强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透明度,限制教育管理者主观臆断和姿意骄横,还可以为学生在受到侵害前主动制约权力提供救济保障。

四、规制高校管理与学生权益之间关系的路径

(一)建立健全高校规章制度

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为了组织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例,规定动作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高校规章制度是有关法律法规的延伸,是中国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因此,高校管理部门在起草规章制度前,应就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在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广泛听取或征求有关部门、教职员工、学生各方面的意见,在规章制度的审查阶段,要严格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上,保证规章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相一致,不得与法律或国家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二)完善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救济机制

“无救济则无权利”是一句古老的格言。单凭司法救济途径无法充分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国外许多高校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学生申诉制度及具体的操作规范,并把学生申诉制度纳入学校管理体系当中。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学生申诉制度与司法救济互动的良性机制。为学生的申诉表达,创造一个更加全面、完善、及时和人性化的法律救济平台,而学校层面对学生的申诉表达要充分重视,以便有效地调解校方与学生的纠纷。

(三)提升高校校管理者的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

依法治校首先要求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树立依法治教,依法管理的思想,完成从“权力本位”的转变,真正把教育,管理学生和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权益结合起来,所以,高校学生管理者必须熟悉与学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高校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管理工作者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法律意识的培养,真正做到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的权利,有效地防止高校教育纠纷的发生。确保高校和学生之间和谐的发展,真正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5]。

(四)规范高校法制程序

要切实组织师生员工认真学习国家宪法及其他重要法律,加强法制教育,并将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序列化和系统化。高校尤其要着力提高党政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这是推进高校依法加强学生管理的保证,也是高校能否建立依法治校良好环境的关键所在。高校应充分利用自身的宣传舆论手段,大力加强法制教育,力图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是“依法治校”深入人心,创设良好的遵章守法舆论氛围,为积极推进依法加强学生管理提供思想保证。

参考文献:

[1]湛中乐.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32.

[2]张凤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5.

[3]张学亮.法学视野中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

[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关于学校的规章制度篇2

〔关键词〕高等学校,内部规章,权力基础,生效要件,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3-0129-04

随着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步伐的推进,依法治校理念的不断深入,高等学校内部规章的制定及其效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明确提出,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依此,教育部于2011年制定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①(以下简称《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层次的立法,该《办法》是我国首个系统规定高等学校内部规章制定问题的法律文件,对于推进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的法治化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该《办法》仅仅规定了高等学校章程内容及制定的程序等问题,而没有规定高等学校其他内部规章制定的规则及其效力。而在实践中,在高校和教师、高校和学生之间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如何认定高校规章的法律效力却是需要值得讨论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将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效力的基本理论,对高校内部规章的制定和法律效力抛砖引玉,以期引起学界和有关部门对该问题的关注。

一、高等学校制定内部规章的权力基础

高校规章的效力以高校规章有效制定为前提,而高校规章有效制定则以高校制定规章的权力为基础。有论者认为,学校制定内部规章的权限来自于教育法的授权。〔1〕我们认为高校制定内部规章的权力来源包括几个方面。

(一)高校制定内部规章权力的伦理基础在于学术自由和高校自治。“学术的独立与自由应该是大学的最高原则。”〔2〕(P13)我国高等教育法就明确确认了这一原则:“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与这种自由相适应的就是高校内部事务的自治,这一点也为我国高等教育法所承认,“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与高校享有的这种自由和自治相应,高等学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然享有制定内部规章的权力;或者说高校制定内部规章的权力首先就是上述自由、自治在制度上的体现。只有在个别例外情况下,例如学位的授予,高校制定内部规章的权力才是经法律授权在行使公权力。因此,笼统的主张“公立高等学校在行使法律授予的教育管理职能时,其行为属于公法行为,受公法的约束”〔1〕是不正确的。

(二)高校制定内部规章权力的组织基础是高校的独立法人资格。高校制定内部规章的权力不仅源自于高校自治的伦理基础,而且还有其组织结构上的基础。在我国,高校都是独立的法人。对此,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而法人的本质特征有二:“一是它的团体性,二是它的独立人格。”〔3〕(P1)法人的独立人格一方面要求法人能够进行意思自治并且责任自负。另一方面法人的独立人格以法人的组织为前提,这种组织保证了法人的意思自治。高校作为法人的独立人格决定了高校可以自主决定内部事务,制定内部规章,也为这种自主决定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高校制定内部规章权力的实证法基础是高等教育法第41条。我国高校建立在学术自由和法人人格独立基础之上的规章制定权限在实证法上的直接体现就是《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除了上述法律层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外,《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高校制定章程等的权限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化。上述文件都是高校制定内部规章的实证法依据。但需要说明的是,高校制定规章的权限并不是来自于上述法律的授权,上述法律只是承认了高校基于学术自由和自治而享有的当然权利。

二、高等学校内部规章的生效要件

尽管我国法律赋予了高校制定内部规章的权力,但是高校如何制定内部规章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出台之前却鲜有规定。而《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此空白,但其制定程序却仅仅针对高校章程,不具有普遍性。我们认为,高校内部规章制定程序的合法有效直接决定了高校内部规章本身的合法有效。根据该《办法》的规定结合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效力的一般理论,在理论上我们认为,高校内部规章具备法律上的效力必须满足如下几方面的条件:

(一)高校内部规章的制定必须在权限范围内进行。高校内部规章的制定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在制定高校这个自治团体的“法律”,有关规章是否能够生效,首先依赖于制定者是否有这样的权限。但值得讨论的是大学制定内部规章的权限来自何处?对此似乎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思路。有人认为大学制定规章的权限是一种源自大学独立人格和学术自由的天然的权利;但也有人认为大学制定内部规章的权力来自于法律的赋予。这两种思路在法律效果上的差异在于,前者认为,大学制定内部规章的权力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因此,只要法律不禁止,大学就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情况自主制定内部规章。而根据后一种观点,大学制定规章的权限来自于法律的赋予,因此只要法律没有授权,大学就没有制定规章的权限。上述两种思路导致的大学内部规章效力上的巨大差异在于,根据前者只要大学内部规章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就是合法的;而根据后者只要不存在授权性规范,大学的内部规章就是违法的。

我们认为大学制定规章的权限来源不可笼统的讨论,因为大学通过内部规章规制的对象可以分为两类:其一,属于大学内部自治的事项。主要包括(1)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2)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入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3)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4)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其二,属于经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授权而从事的行为,例如学位的授予。对此《学位条例》第8条明确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因此,高校在学位问题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就不是自治行为而是行使授权的行为。对于大学内部自治的事项而言,大学制定规章的权限源自于大学的独立人格,实行法无禁止高校就可以自主制定规章的规则;对于国家授权事项而言,大学制定内部规章的权限来自于法律的授权,没有法律授权则有关内部规章就是违法而无效的。

高校内部规章制定权限的来源除了上述宏观层面的问题外,还有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高校的规章并不都由高校统一来制定,可能个别内部单位也有制定规章的需求,各内部单位规章制定的权限则来自于高校章程。根据《高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因此高校章程可以对高校内部规章制定的权限做一定的划分和分级。只要在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各内部机构制定的规章原则上也是有效的。

(二)高校内部规章的制定必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我国目前的社会转型当中,法治也在发生历史性的转型,概括来讲,就是从依法而治转向以良法善治为表征的和谐法治。〔4〕在和谐法治的大背景下,任何主体的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高校作为法人也应当遵守此规则,所以不管是法律授权的实现还是属于高校自治的事项,高等学校在针对其制定规章时,其规章的内容和制定的程序都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高校自治规章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人们往往仅强调规章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但实际上制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规章也是无效的。

(三)高校内部规章的内容必须具有合理性。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高校内部规章的内容还必须合理性。但是由于高校规章调整的对象有些属于自治事项,有些属于授权事项,所以对这种合理性审查的标准并不相同。针对授权事项而进行的规章制定应该受到公法上比例原则的限制。“所有公权对私权的介入,包括立法权、公共行政权和司法权都要受到比例原则的约束。”〔5〕比例原则要求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是适当、必要和均衡的。〔6〕针对高校自治事项而制定的内部规章内容的合理性主要表现为符合法治的一般原则,即不是显然不合理的或违反公序良俗的。〔7〕(P231)

(四)高校内部规章涉及教师权益的部分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通过。从调整对象来看,高校内部规章可能涉及到学校和学生的关系问题,也可能涉及到高校和职工之间的关系问题。涉及到高校职工权益的内部规章只有经过教师代表大会通过后才能生效。对此,高等教育法第43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1985年通过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5条也明确规定,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3)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此外,调整人事关系的规章类似于企业内部规章。对企业规章,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我们认为,高校内部规章如果涉及到职工的利益,也应当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过民主程序才能够发生效力。

(五)高校内部规章的制定必须符合规范制定的一般规则。除了上述要求之外,高校内部规章的制定还应当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一般规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其一,高校内部规章必须公布才生效,没有公布的规章不能够发生法律的约束力;其二,规章效力不溯及既往,原则上只对将来发生的事件具有约束力,对已经发生的事件不具有约束力等。

(六)高校章程制定的特别程序。高校章程的制定除了要遵守高校内部规章制定的一般要求外,根据《高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应该按照如下环节进行:(1)组织由各方代表组成的起草小组起草;(2)公开征求意见;(3)就和举办者权利相关的内容和举办者沟通、协商;(4)提交教代会讨论;(5)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6)校党委会议讨论审定;(7)由法定代表人签发;(8)报核准机关核准;(9)以学校名义。

三、高等学校内部规章的法律效力

依法制定的高校内部规章对高校所有的内部机构、教师和学生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成为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直接依据,但是对高校之外的第三人却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一)高校内部规章对于教职员工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高校内部规章对于本校教师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此我国法律似乎并没有直接规定。但我们认为,一方面该效力是上述规章制定权限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也间接承认了高校内部规章对教师的约束力。因为,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②规定“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教师有遵守学校规章的义务。由于在实践中聘任合同的内容一般都非常的简单,在很大程序上,聘任合同对人事关系而言仅仅具有“触发”功能,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法律以及高校内部规章来填补。因此高校内部规章就成为确定高校和教师之间人事关系的最直接、最重要根据。我国司法实践部门在处理人事纠纷是往往也会依据高校内部规章做出裁决。〔8〕(P105)

(二)高校内部规章对受教育者具有法律的约束力。高校内部规章对受教育者也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对此,教育法第43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条也明确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由高校内部规章调整对象的不同所决定,这种法律的约束力在形式上可以分为两种:其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普遍规范的行为。”〔9〕(P120)高校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如上所述,在特定问题上它行使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权力,在这些问题上它属于特殊的行政主体。其二,法人内部规范的效力。在高校自治的事项上,高校和学生尽管处于管理和被管理关系中,但是二者依然是平等主体。高校颁布的内部规章和其他法人,例如公司、社团等制定的管理规定的约束力性质是一样的。对于高校和学生之间因为前一种规章而发生的争议往往可以进行行政诉讼,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高校和学生的诉讼也都是围绕着公权力行使的事项而展开的;而对于高校和学生之间因为后一类规章而发生的争议,只要有关规章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不存在问题,司法机关不应该介入,它属于高校自治的范畴。

(三)高校内部规章不约束高校之外的第三人。高校的内部规章原则上属于高校内部自治规范,只对高校以及其内部的教职员工、学生等具有约束力,对于学校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实践中,偶尔出现高校根据内部规章向第三人主张抗辩或者提出主张的现象,这正是没有理解高校规章的约束力范围而出现的现象。

在国家法治化的过程中,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也应该迈入法治化的轨道,高校应该根据法律的一般原理认识其内部规章的制定和效力。高校内部规章的效力基础有二:其一,基于高等学校学术自由和学术独立而产生的高校自治;其二,个别事项基于国家授权而对公权力的行使。不论是哪一种形式的内部规章,其制定都应该在高校规章制定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其内容应具有合理性,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制定的高校内部规章对于教职员工和学生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是不约束高校之外的第三人。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1号,2011年7月12日教育部第21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②该意见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对此,国务院人事厅在《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国人厅〔2007〕153号)中指出:“经正式函请国务院法制办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围,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适用该文件的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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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M〕.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关于学校的规章制度篇3

关键词:依法治校创新管理有效途径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等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在校生规模持续增加。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是高校对于学生这一特殊社会群体所实施的管理。依法治校的核心是管理,管理的关键是制度,创新高校管理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一、当前推进高校法制化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1.科学管理理念尚未形成。许多高校的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党政关系不明晰,分工不明确,未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管理无法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形式主义和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普遍存在。虽然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已经由宪法确认,依法治校势在必行,但在高校管理者的思想观念上并没有明显的变化。高校有学府官府化现象,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人治观念、权力至上观念、官本位观念和等级观念,极大地阻碍了高校法治化进程。

2.高校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属于高校内部的抽象行为,本身不是法,只是学校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各级各类上位法相冲突。但目前许多高校在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的过程中,没有明确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的机构和相应程序。而且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常常出现制度本身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

3.民主管理制度不完善。我国高校当前是以学校为管理主体,以学生为管理对象的单向性管理,造成了学校和学生之间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然而,高校和学生的关系应当是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治国方略发生重大转变的今天,这样的管理造成了诸如学生人身伤害及其赔偿、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害以及学生学籍和学位管理等各种各样的争议。并且学校在处理争议的时候,由于对处理程序缺乏充分的重视,以致进一步侵害学生权益的情况处处可见,同时又缺少相应的救济制度,体现了高校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的不完备。

二、创新高效管理制度的有效途径

1.树立“依法治校”观念。高校管理者务必养成较强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修养,树立法制观念。高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不能妄自尊大,无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校管理是否上水平,关键是看是否将管理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只有使“依法治校”的观念深入人心,充分尊重受教育者,全面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高校管理理念的法制化。

2.完善创新学校的规章制度。⑴各种学术评定、学位授予、学纪处分等权力的行使,应当按照公开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其依据的政策法律必须公开,并尽可能量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确定性。⑵完善权利救济制度。英国法学家弗德曾指出有权利必有救济。针对目前,学生权利得不到有效保证的状况,应从法治的角度对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予以完善和重构。⑶建立“监督法治”。在高校管理中,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将监督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要加强党政管理自身的监督和师生员工对党政管理的监督;学校党政机关和各职能部门应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认真对待师生员工反映的各种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加强纪检监察在党政管理中的作用,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等等,并适当引入听证制度,加强管理的法律监督,预防并减少权力的滥用,从而保障高校依法行政。

在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依照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高等教育的发展形势和本校的具体实际,或修订,或补充,形成既与我国高等教育总体改革相配套衔接,又与高校内部各方面协调一致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并突出高校建章立制的超前性、可行性;要围绕科教兴国战略,不断完善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建设,用法律法规和在法律法规前提下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来引导和推动高校内部的改革与发展。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明确了学校自主管理权的行使,必经遵循法治原则,从侧重于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学校教育秩序的稳定转向侧重于对学生应有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一方面,这是治国方略转变的要求;另一方面,随着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学校不能继续沿用以往的观念模式进行管理。学校管理工作应当秉承“百年树人”的教育理念,设计的规范教育、管理和保护制度,要遵循教育规律,不能背离育人的价值标准,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通过管理制度的创新真正实现高校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丁辰:《关于高校管理中侵犯大学生隐私权问题的探讨》,《教育与职业》,2006.9。

关于学校的规章制度篇4

关键词:高校;人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B收稿日期:2015-12-23

一、高校学生人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特点

(1)我国公立高校的规章制度没有民办高校的规章制度严格。半封闭式管理或者是全封闭式管理是现在很多民办高校的管理手段,还有的学校规定学生在教室学习,更甚者还会采取点名和惩罚措施,每天晚上进行人数的清点,这些都是公立高校所没有的。

(2)在高校安全管理中,男生比女生松懈。在高校宿舍管理方面,对男生的管理比较松,如在进行女生宿舍管理中,男生进入需要先进行登记,或禁止男生进入女生宿舍。

(3)高校学生人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严格与松懈与当地的治安状况有关。为了保证和维护校园安全,在社会治安状况比较差的地区,学校会在学校规章制度中设置很多强制性和惩罚性的规定。

(4)高校比较密集区域的规章制度会比较相似。高校密集区的学校在学生宿舍管理、安全管理和违规处分方面所设定的标准差异不大。

二、存在的问题

(1)高校原有的规章制度与现有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差距。我国高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源自于我国的相关规定,如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法律。随着时间的变迁和法律的完善,法律权利义务规则发生了改变;可是高校并没有针对法律的改变而更新,出现了高校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不统一的情况。

(2)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第一是没有完善的立法体系和立章规划。第二是因为安全管理规定与实际不符,没有配套的规则和措施,不能推行。

(3)内容缺乏公平合理性。公平合理这一原则在高校制定规定中并没有得到重视,其主要表现在权利和义务内容不平衡方面。我国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高校管理规定中应该将两者结合,还应该包罗对学生行为进行指引和教育的内容。

(4)高校学生人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与我国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首先是超越权限后的行政处罚;其次是未经同意和规定免除责任的事项;最后是滥用自由裁量权。除此之外,对于开除学生学籍情形,我国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可是还是有学校滥用私权开除学生学籍,这违反了法律法规。

(5)缺乏合理有效的学生救济渠道。如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学生可以去当地法定机关寻求帮助。笔者认为,申诉是最有效的救济办法,因为申诉时间短,耗时少,如果学校不接受申诉或申诉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提讼。现在,我国很多高校都设立了用于学生申诉的机构,可是,因为高校内部申诉机构和程序还存在权利和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导致出现救济力度和成果有局限,裁判立场角度存在偏差等问题。

三、完善措施

(1)为了让学生人身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合法性。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不能超过法律赋予的权限。第二,法律保留性原则。学校可以设置合理的标准来处理损害学生的基本利益等问题。第三,公平合理性原则。为了保证学校不,高校要提升自身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和约束。

(2)在以上三个原则的指引下,高校应该做好以下几点工作:第一,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树立义务和权力平等的观念。第二,创建一套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和立章规划。第三,细化规章内容,创建配套的规则和措施。第四,明确学生人身安全管理的责任和职责。

(3)对高校内申诉制度进行完善。为了实现高校申诉方式的多元化,可以通过调解教育行政部门复议制度等救济模式对学生提供帮助。

(4)借鉴“无诉校区”的模式。降低高校内部的诉讼数量,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无诉校区”主要是由学校、社区街道和法院共同创建。如果在高校学生人身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引入这一模式,提倡创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冠鹏.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3.

[2]白元儒.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问题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0.

关于学校的规章制度篇5

关键词:大学章程;历史;现实;指导思想;工作方法

正确认识大学章程建设的历史与现实意义

世界上较早的大学章程是牛津大学和巴黎大学的章程,都产生于13世纪初期。章程对于西方高等教育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甚至有很多大学是先有章程再建学校。例如:麻省理工学院的第一版章程于1861年颁布,颁布之后才根据章程招生和教学。有的西方大学则是先运行,然后为了规范大学与政府、教廷等的复杂关系而由政府或教廷颁发特许状。这些特许状本质上就是大学章程,如哈佛学院于1650年获得麻省议会颁发的特许状并将其作为办学基本依据。近代的中国大学也非常重视大学章程。1898年,京师大学堂(今北京大学)成立之初就制定颁布了《奏议京师大学堂章程》。该章程由梁启超起草,光绪皇帝钦定颁行。民国时期,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都建立了相应的大学章程。

新中国成立以后,很少有大学依据章程办学。直至20世纪90年代,大学章程才开始受到关注。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和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要求各大学制定章程。但是,真正有效落实这两部法律精神,做到有章可依、有章必依的高校并不多。吉林大学、山东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高校较早地启动了制定大学章程。据统计,截至2007年,全国共有563所高校报送了章程或进入到章程草案审议阶段;教育部直属高校中有10所报送了已经制定的章程、13所报送了章程草案。

2012年以来,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1号)及《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年)》(教政法[2013]14号)的精神,在教育部的统一部署下,我国高等教育界普遍开展了大学章程的重新制定与修订工作,从而使大学章程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当前及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大学章程建设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章程将作为大学的根本大法、总。章程要解决大学法人地位的问题,规范政校关系、大学治理结构等最根本、最基础的问题。二是章程将作为大学的改革大纲,指导和规范大学的综合改革。强调,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章程是建立中国特色大学制度的基础、核心和抓手,是大学推进依法治校和实施综合改革的总纲领。三是章程将作为大学的现行法律,直接影响社会公共生活。自2013年《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由教育部核准以来,大学章程确立了较高的法律地位。当代大学章程不仅是由院校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所确立的,而且是由具有立法权的机构颁布的。因此,大学章程成为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行政法的补充。同时,司法机关将把学校章程和以章程为依据完善的学校基本制度作为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大学章程在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起到龙头作用,是奠定我国现代大学治理体系的基石。因此,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大学章程的建设。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大学章程制定不等于大学章程建设。大学章程的文本形成仅仅表明大学法制建设的开端,不意味着大学已经形成依法治校的局面。大学章程建设是比大学章程制定更高的阶段。大学章程建设的目标是要确保大学围绕着章程形成一套法制体系,确保大学切实依章程办学。

大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思想与工作方法

大学章程的制定首先要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只有在思想、方法、程序上形成校内外的共识,大学章程制定工作才能有序、有效地推进。

1.大学章程建设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与其他组织一样,任何国家的大学章程都不容许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具体而言,大学章程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必须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上位法为依据。章程的法律精神、法条内容、文字表述等各个方面都应确保其合法性。例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第十三章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对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作出了完整的规定。大学章程的制定任务主要是依据纲要的要求对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扩大社会合作、推进专业评价等事项制定出细则来。

2.遵循教育的共性、基本规律。大学章程既要体现法的精神和法的严肃,同时也要宣示教育理念。教育的规律和理念,一方面要借鉴国外,一方面要依托于教育同行的广泛讨论。我国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起步比西方高等教育晚,因此要重视研究西方一流大学的章程,借鉴其程序和内容等方面的经验。同时,要鼓励社会公众就大学章程展开广泛讨论,明确章程中应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结构等。在政府与大学关系等方面,公立高校都面临类似的问题,尤其要展开公开、深入的讨论。从基本内容和结构来看,学术自由、教授治学等已经成为当代高等教育的共同价值观;从章程建设的程序来看,教师、学生的广泛参与性也是中外大学制定章程过程中的一个共性特征。

3.注重对学校自身办学传统和教育思想的提炼。大学章程应确保突出学校特色,避免同兄弟院校雷同。如果大学章程雷同度高,就失去了一校一章程的意义。但大学章程的特色不能为求异而不同,必须是因为院校根据自身具体校情而作出的思考。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校对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四大功能有不同的理解,其特色和定位也会有所区别。

4.以大学法人治理结构为重点。大学章程的建设,是为确立现代大学制度和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奠定基础。大学的治理结构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形成合理的大学外部治理结构,重点是规范政府与大学的关系;另外一个部分是形成合理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重点是规范学术与行政的关系。因此,要通过大学章程规定大学法人同教育主管部门的关系,要规定大学内部党委、校长、学术等各部分权力之间的关系。

5.大学章程的建设过程应落实群众路线、走协商式民主道路。大学章程的建设过程本身是一个治理过程,要充分调动顶层设计、基层创造的动力,协调、协商各个群体的利益。章程要真正有用、长期有用,必须充分调动师生的参与积极性。不能够组成一个小班子关起门来写章程。只有一线教师、广大学生和校友真正参与到讨论中,发出真实的声音,章程才能把各个利益群体的真实诉求反映出来。否则,制定的章程是经不起历史考验的。

从内容上看,大学章程必须重点规定以下三组关系:

第一,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政府是我国公立大学的举办者,其主要的权力包括指导、监督、规范、考核和评估等,其主要的义务在于投入教育资源。大学是办学的主体,相对于政府而言其主要的权力是办学自,具体包括招生与考试、学科与专业设置、发挥大学基本功能、调整和设置内部组织结构、管理和使用资产与财产等几方面的办学自。落实办学自的基本保障是法治,即政府和大学的运作都应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

第二,大学与社会的关系。现代大学的外部关系不仅包括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大学与社会其他主体发生联系。因此,大学章程必须重视规范大学与企业、非政府组织等之间的关系。其中,大学章程应明确作出规定的内容如下:类似于大学与政府的关系,相对于社会而言,大学也有不受社会各类主体非法干涉的办学自;大学应主动公开办学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大学应开放办学,并可以同境内外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高校及其他个人依法合作办学、展开学术交流、共建科研基地、推进产学研合作等;大学应可以面向社会吸引捐赠,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等。

第三,党委、校长与学术三者之间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等上位法的精神,我国公立大学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大学章程应坚持这一基本制度。同时,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权力机构应当在大学章程中明确作出规定。因此,大学章程必须处理好党委、校长、学术委员会“三驾车”的关系。具体地,应明确党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结构、会议议事规则等,尤其要避免上述权力机构发生权力“重叠”的情况。

同时,大学章程的内容还应该注意以下三个要素―教职员工、学生和校友等。教职员工包括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其中教师是主体。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人员。大学章程要明确教职员工、学生和校友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尤其要明确其权益保障途径。其中,章程要明确规定现代大学教师作为学者的学术自由权,要明确如何保障教师的学术自由与学术独立。实践表明:教职员工、学生与校友的权利、义务规定往往是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的焦点,需要广泛发动相关利益主体展开积极的讨论。章程要明确这三类人群的组织方式,对教授会、学生会、研究生会、校友会、社团组织等作出规定。

在大学章程的制定过程中,三大关系与三大要素都应作为主要着眼点。三大关系不可或缺,否则大学会出现权力混乱、治理失效;三大要素不可或缺,否则大学章程会失去群众基础和法治威信。要把三大关系与三大要素结合起来,使校内外的权力运作更加协调,使大学内部的领导、行政、学术等三方面权力的运作更协调,同时使权力运行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即以教师、学生、校友等为本。在很大程度上说,大学章程是以三大关系与三大要素为主要内容的。处理好三大关系和三大要素,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的综合改革,主要是围绕着这三大关系和三大要素来做文章,大学章程对上述关系和要素的明确规定将为大学综合改革奠定主要的法理基础。

北京化工大学章程建设的若干特色分析

北京化工大学作为较早制定大学章程的学校之一,高度重视大学章程在依法治校中的作用。2012年以来,在教育部的统一部署下,学校积极开展了大学章程的重新制定与修订工作。根据学校领导班子的总体安排,结合国内外一流大学的章程建设经验,重新制定和修订后的学校章程主要有以下特色:

第一,以人为本,尊重师生,敬畏教育。修订后的《北京化工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把关于教职员工、学生的规定单独成章并且位置提前,同时尽可能地细化教师、学生等各个主体及治理要素的责、权等。待章程审核通过以后,学校还将依据章程制定和完善下位法、形成依法治校的法律体系,重点对教师、学生的权益保护机制等问题作出细则性规定。同时,“人才强校”战略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思想、办学方针被写入大学章程中。

第二,以治理结构为重点,以现代大学领导体制为核心,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意见稿》以明确的“治理结构”一章规定了校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党委部门,校长、校长办公会及行政部门,学术、学位、聘任及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责、权等。

第三,敬畏科学、保障学术自由。学术自由是所有现代大学的一个共同特征,体现了敬畏科学的理念。《意见稿》对学术自由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包括:政府不得干涉学校学术自由、学校不得干涉师生学术自由、教师拥有学术自由的权利与义务等。同时,《意见稿》确立了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详细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权力机构和教授治校制度。

第四,突出开放办学的思想。实施大开放战略是学校第九、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基本办学战略之一,是区别于其他高校的一个特色战略。《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大开放的发展战略,并且以三个章节的篇幅突出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总而言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精神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大学章程建设将是中国高等教育史上一项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重大事件,也必将是中国大学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机遇。

参考文献:

[1]王春业.论我国公立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及其实现路径[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4(04):16-26.

[2]柯文进,刘业进.大学章程起源与演进的考察[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2(05):74-81.

[3]高桂娟.大学章程制定的依据分析[J].中国高教研究,2012(11):27-30.

[4]米俊魁.大学为什么要制定章程[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6(01):33-35,52.

[5]袁本涛.现代大学制度、大学章程与大学治理[J].探索与争鸣,2012(04):69-72.

[6]史静寰.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需要“根”“魂”及“骨架”[J].中国高教研究,2014(04):1-6.

[7]司晓宏.关于推进现阶段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思考[J].教育研究,2014(11):84-87,138.

关于学校的规章制度篇6

关键词:依法治校;高校发展;大学章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具体战略部署,把法治上升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环节。依法治国具有全局性战略意义,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各社会主体共同参与。教育法治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中责任重大,理应扮演“排头兵”的重要角色,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努力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示范区”。

依法治校是大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校就是学校遵循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现管理活动、办学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推进依法治校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推进依法治校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法治是一个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每个大学办学治校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任务,作出了一系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论断、新部署,指明了治国理政的法治化方向。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必须贯穿于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体现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在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高校依法治校工作必须从法治的层面理解,其目的是将有关高等教育的各项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因此,对于高校来说,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就是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大力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理教,加快建设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推进依法治校是中国高等教育发展转型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在经历了21世纪首个十年的大发展、大跨越以后,正处于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规模扩张为特征的外延式发展向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转变,从关注硬指标的显性增长向致力于软实力的内在提升转变。在这个阶段,高校更加注重办学质量的提升,更加注重管理水平的提升,更加注重依法治校的推进。近年来,高校普遍重视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探索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依法办学和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但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相比,依法治校还存在一些短板,主要体现在:一些高校对推进依法治校认识还不到位,制度还不健全;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等问题在个别高校还不时发生;高校管理者和教师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依法对学生实施教育与管理的能力、意识还亟待提高,权利救济机制还不健全。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教育科学发展与深化改革的进程,影响到高校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解决以上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加快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国家法律法规―大学章程―大学规章制度”的高等教育法治模式。

第三,推进依法治校是中国人民大学发展的迫切要求。中国人民大学重视并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把突出学校特色、守护大学精神、回归大学本位、推进中国特色“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的建设作为学校建设的基本目标。但依法治校的进程并非一蹴而就,作为中央巡视的第一所高校,巡视组发现并指出了学校存在的一些问题,诸如惩防体系建设特别是财务管理、领导干部薪酬管理、自主招生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出国管理不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不规范;一段时间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贯彻不够到位等,暴露出学校在依法治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学校参与各种社会经济文化活动越来越广泛深入,各种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对自身开展的各种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要求越来越高,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地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调整、规范和解决,这也对切实加强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依法治校的实现路径和实施举措

依法治校是一项系统工程,其路径是制定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并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实现管理活动、办学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一,制定大学章程。大学章程是高校发展的总纲,是指导高校科学运转的根本大法,也是大学形成自主发展与自我约束机制的关键。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明确指出,“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在整个依法治校的进程中发挥着类似于“宪法”的根本性作用。制定章程并严格按照章程办事,是法律对每一所大学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校的基础,更是大学设立、运行、发展的前提。推进高校章程建设,不仅是努力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要求的具体举措,更是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重要保障,对于各高校推进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办学”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内部管理工作的体系化和法制化,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民大学自2006年开始启动了章程制定工作,成立了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主任的起草委员会,由知名法学、教育学教授领衔的咨询专家小组以及负责具体工作的起草小组,共同推进相关工作,经过十易其稿,完成了章程制定工作。2013年11月16日,教育部正式核准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首批6所高校的章程。《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的核准和意义重大,不但意味着学校从此有了自己的根本大法,更标志着学校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按照教育规律和学术逻辑办事、真正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真正做到“学术为魂、育人为本、师生为重”、构建“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高校内部管理机制有了切实的保障和支撑。

第二,构建制度体系。章程的制定在教育法治系统工程中处于“龙头”地位,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同时,高校法治系统建设不仅是制定一部章程那么简单,围绕章程抓好学校其他各项制度的配套和完善是整个依法治校系统工程中的必要环节。高校应当以章程为核心和指导、以章程的运行和落实为目标,进一步清理各类规章制度,健全学校规章制度体系的规划和建设。在制度体系构建过程中,学校积极推进和完善学术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治理组织体系建设,明确学校党委、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各种机构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大胆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学术组织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保障学术机构和学术权力的配套制度,明确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的界限,规范职能部门的职权,健全行政权力的监督约束,严禁利用行政权力获取学术资源,保障学术权力的规范运行。明确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的地位,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与组织机构建设。还进一步理顺学校和学院的关系,充分发挥院系办学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明确院系的教学、科研主体地位,科学划分学校与院系的职责,稳步推进管理重心下移,进一步扩大院系人、财、物管理权限,充分焕发院系办学活力。

第三,切实执行学校规章。法谚有云,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同样,狠抓落实也是依法治校的生命线。一切工作的关键在于落实,没有落实,制度就是纸上谈兵,就是镜中花、水中月。如何在学校各类规章制度制定和之后,确保其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并在这个过程中把党和国家的办学要求与学校自身办学特色紧密结合,把先进的办学理念和高校改革的现实基础紧密结合,以此来推动回归学术本位的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成为需要高校共同面对的课题。要加强落实、理顺机制,做好督促检查,有效实施奖惩,把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下去,体现到高校工作的方方面面,坚定推进规章制度体系的执行和实施,不折不扣地一条条、一项项落实,推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改革。

推进依法治校的体会

依法治校涉及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需要进行长期的实践和探索。

第一,依法治校要与民主办学相结合。大学之所以成为大学,即在于其“民主”与“科学”的天然属性。要推进依法治校,就要坚持以人为本,相信师生、依靠师生,在重大利益、重大关切、重大发展决策上,注意倾听师生呼声,汇聚师生智慧,凝聚师生合力,最大限度激发师生爱校的情感、荣校的责任、兴校的使命。学校章程对于学校的治理结构和制度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旦正式就应该成为指导学校各项工作的根本大法。因此,我们积极争取智力支持,广泛吸收作为学校办学主体力量的教师和专家们的意见。一方面,确保章程的每句话、每个提法言之有据,每个条文都与相关法律的规定相符;另一方面,要让章程的条文内容贴近师生、服务学术,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在章程制定过程中,我们要紧紧依托学校的学科优势,广泛邀请法学、公共管理、高等教育等相关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和资深教授参与其中,为章程制定提供理论支持和实务指导,确保章程文本的高水平。学校专门成立的专家咨询组涵盖法制史、教育法、宪法学、行政法学、公共行政学、公共政策、高等教育管理、教育政策法规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他们为学校章程文本的起草工作提供了重要智力支持。初稿形成后,学校以正式红头文件的形式,将征求意见的通知、章程征求意见稿、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及学校已有的11项规章制度作为章程基本支撑的规章制度印发全校,积极组织广大干部和师生员工建言献策,全面征求起草委员会委员意见3次,全面征求咨询专家意见3次,全面征求全校所有职能部门意见2次,先后召开各类专门会议近20次,个别征求意见和修改更是不计其数,保证了章程制定充分反映和吸收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切实体现了师生的主人翁地位。

第二,依法治校要与加强党的领导相结合。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是加强依法治校的重要前提。依法治国需要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地进行,作为依法治国有机组成部分的高校依法治校工作同样需要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地进行。因此,依法治校必须要切实加强党对高等教育事业的领导,努力提高学校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确保依法治校顺利推进。学校把推动依法治校和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党委职责和校长职权之间的关系,促进党委决策、行政运行机制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注重加强宣传思想工作,全面深入宣传教育改革,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争取学校各方理解支持,引导师生员工正确处理学校和院系、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个人和集体等关系,正确对待利益格局调整,进一步坚定依法治校的信心,为法治校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汇聚起深化学校改革、加快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注重把法律意识强、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同志选拔、推荐到校内各级领导干部岗位上,依法领导高校行政,抓好校内制度建设,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其在依法治校中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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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导专业面试自我介绍范文篇1尊敬的各位老师:您好!我的考号是XXXXXXXX.我来自炎黄故里河南XX.中原自古多才俊,在这块人才辈出的热土上,我接受了XX年的优秀教育。我骄傲,因为我..

      666作文网 2 2026-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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