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管理办法(6篇)
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篇1
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减轻参保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大病医疗互助是解决参保职工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至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问题。
第三条凡按《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参加了本省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并由用人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统一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足当年大病医疗互助费(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缴纳)。
第四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原则上由职工个人负担。对特别困难的参保人员,单位可酌情补助。年度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承受能力和保障水平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直管单位暂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缴纳。
第五条参保职工当年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至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不超过10%的费用,余下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在筹集的大病医疗互助费中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参保职工按年度一次性缴足大病医疗互助费的,才能享受当年大病医疗互助,因故中断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的,年度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也不得享受该年度大病医疗互助。
第七条参保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由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大病医疗互助费,必须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参保职工的监督。
第八条组织医疗技术专家对大病和疑难杂症进行研讨、咨询和论证,建立单独台帐及特殊病种档案资料,以及组织医药专家对大病医疗药品目录的遴选评审等所需费用,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可在大病互助总费用中开支。
第九条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过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向统筹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大病医疗费用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应当向参保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发给大病治疗通知书。参保职工凭大病治疗通知书继续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预付个人自负的费用。医疗终结时,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条参保职工与经办机构发生有关大病医疗互助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实施一段时间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对大病医疗互助的缴费标准、支付办法及支付最高限额等提出调整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篇2
什么是“大病保险”?《意见》称:“是指为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补偿,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基金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向符合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意见》指出,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于险企来说,大病保险的实施,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大病之“痛”
有调查显示:国内67.44%的网友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认为“不能负担自己或家人大病就医的费用,会危及到基本的生活需要”;另有28.42%的网友认为“负担大病费用较为困难,需要借款或另找方式筹集”;认为“大病花费完全可以负担”的网友仅占0.22%,不到一成。
“看大病”可以解释为治疗重大疾病时所需要的巨额医疗支出。世界卫生组织对大病的描述也是基于经济的维度:灾难性医疗支出。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与世卫组织曾做过相关统计分析,2011年,我国灾难性医疗支出发生比例为12.9%。“看大病”难以承担的费用可以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这一点不仅仅表现在搜狐健康的网友态度调查中,在卫生部去年9月底的“健康中国2022”的战略目标中,也明确说明:中国针对大病的保障制度尚未建立,面对大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负担,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和风险仍然比较突出。
中国是一个拥有巨大人口数量的国家,能够让“人人看得上病”也是医改一直追求的目标。卫生部的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全国参加基本医保的人数超过13亿,“基本医保覆盖率超过95%,中国基本医保已经编织了全球最大保障网”,“看得上病”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或许不再是奢望。
9月19日,保监会召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对保险业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项俊波在会上指出,大病保险涉及10多亿人的切身利益,是国务院领导十分关心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开展大病保险是完善多层次医保体系的重要举措,在政府主导的原则下,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方式,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参与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也是医改“建机制”的重大创新和突破;建立大病保险制度为保险业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新的途径。
项俊波还强调,大病保险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竞争降低承办费用和管理成本。保监会将适当减免监管费、保险保障基金,调整大病保险资本要求等降低大病保险运行成本。“要遵循科学定价、审慎定价原则,合理设定利润上限”。
目前,保监会正在制定规范大病保险业务的通知和大病保险示范产品,细化大病保险相关规定,统一和规范服务标准,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保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大病保险制度持续、稳定运行。
“地方模式”先行一步
谈到大病保险,不得不谈到先行一步的两个地方模式,即“湛江模式”和“太仓模式”。
2009年1月,湛江市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轨运行,解决了以往因两种医保制度缴费标准悬殊、统筹层次不同所造成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基金调剂能力弱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改善“并轨”后医保报销手续烦琐、医疗资源配置不均、政府管理成本居高不下等状况,湛江市决定引入商业手段,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提供一体化管理和服务――通过建立“一体化咨询服务平台”,保险公司向全市居民提供包括基本医疗、补充医疗、健康管理、商业健康保险等政策咨询服务;通过建立“一体化支付结算平台”,实现病人诊疗费用结算信息在保险公司、社保部门和定点医院之间的共享。
“湛江模式”的内涵是将商业保险引入社会保障体系,在不提高居民社保支出的前提下,通过保险公司提供大额补充保险提高居民保障。其中,打破医保城乡二元割裂,统一城乡医保,进而解决新农合高运行成本为其主要成效之一。
截至2012年7月,人保健康湛江中心支公司经办的医保项目覆盖全市全部十个县(市、区),累计承担医疗保障责任超过18876亿元。2012年承保人数671万人,其中城镇职工33万人,城乡居民637万人,共占全市户籍总人口比重86.36%。目前,该市参保群众人均住院费用由2007年的8851元降至2008年的7369元、2009年的3543元,人次治疗成本下降了约60%。
“湛江模式”也使得保障限额较过去提高了4-5倍,提高住院率情况下,医保资金每年减少不当支出约2亿元。对不同医院实行差异化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的规定也起到引导合理就医、促进医院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其中规定:一级、二级、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补充医疗保险超过起付标准的报销比例分别为75%、65%、50%。
除在财政补助、个人缴费和保障限额三个标准上保持一致外,在赔付结算上,建立一体化资金预付和结算平台,根据精算评估结果,采取“总量控制、按月预付、年终结算”的先预付后审核结算方式,每月按实际应付款总额的80%预付给定点医院,10%作为年终结算资金,10%作为审核资金,根据赔付案件最终审核结果多退少补。
人保健康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人保健康湛江中心支公司共对当地600多万参保群众提供了健康管理服务,为60多家参保单位制定了个性化的综合健康保障计划。
太仓市户籍人口约47万,常住人口约81万,经济综合实力位居全国百强县市前十位。2011以来,通过引入商业保险运作机制,建立覆盖全民的大病补充医保制度,初步形成了具有“基本+补充”特色的大病医保“太仓模式”,即这次国家“大病保险”新政的蓝本。但与国家新政不同的是,太仓把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都纳入进来,职工和城乡居民享受同样保障待遇。
2011年7月,太仓大病补充医保启动,按职工每人每年50元、居民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从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中直接划出一部分建立,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为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参保人员,提供上不封顶的累进比例补偿,职工和城乡居民享受同样保障待遇。从1万元起直到50万元以上,共被分为1-2万元、2-3万元、3-4万元等13个费用段,越往后金额跨度越大,补偿比例也从53%递增到82%。
“太仓模式”的另一个特点是,职工和城乡居民享受同样保障待遇,这符合城乡社保制度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正是基于以上特点,“太仓模式”受到国务院医改办的肯定和眷顾,成为全国“大病保险”的样本。
太仓市政府规定,对住院的、自负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患者开始启动大病保险,根据自负费用数额的不同,再设定相应的报销比例,自负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最高可以报销82%,而且在金额上没有封顶线。一年来,该市共有3053人获大病再补偿。
大病保险制度实施一年来,截至2012年3月底,太仓共有3053名参保群众获得大病保险再次补偿,占总参保人数的3.5‰;职工与城乡居民大病患者的实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1.0%和70.1%,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提高了5.2和14.4个百分点。
太仓市副市长周文彬介绍,根据医院提供的三年的数据,算出太仓大病保险报销需要的金额一年大概在两千万元。太仓市政府决定,政府和老百姓都不用新增费用投入,从医保结余中筹集。2011年年度,太仓社保部门从医保资金中筹集了2168万元,这只相当于全市当年医保资金累计结余的3%,丝毫不影响医保资金的安全性,却在当年使2604名大病患者受益。
农村试点逐步扩大
上个月,卫生部副部长刘谦在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会上表示,卫生部对于农村居民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给予了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从2010年6月就开始启动,作为探索,会同民政部一起。先是以农村儿童的先心病和急性白血病开始,逐步扩大到今年的20种疾病。主要的做法是通过对试点的病种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同时实行按病种定额或限价付费方式,这些改革的配套措施,规范了医疗行为,同时有效地控制费用。新农合在限定费用的基础上,将重大疾病的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70%。对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就是贫困的人群,与民政部合作,由民政部对救助对象再给予补偿20%,二者相加可以到90%。
卫生部采取的办法是逐步扩大试点,2010年开始是两种疾病,到2011年在新农合统筹地区全面铺开了,同时增加了6种疾病做试点。到2012年,上述8种疾病保险全面铺开,有三分之一的统筹地区又增加了12种。
刘谦介绍,这项工作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今年上半年,全国已经有343641名患者被纳入新农合的重大疾病救治保障范围,其中白血病患儿有4000多人,先心病患儿14000多人,费用的补偿比分别达到74.1%和77%,如果是贫困人口再加上救助的话会更高。
妇女“两癌”等6种疾病的救治人数也显著增加,累计补偿金额已经达到9.23亿元。新增12种病的试点也有93181名患者获得了救治,补偿的金额也达到3.88亿元。参合农民患重大疾病的费用负担明显减轻。
“前不久,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因为城镇职工有大病的补充保险,而居民没有,城乡居民的医保筹资水平差不多的,所以是对城乡居民开展大病保险。这个工作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高额的费用再给进一步的报销。在基本医疗保障报销以后,对患者自付的部分再做一定比例的报销,这个比例现在文件要求不低于50%。”刘谦说。
刘谦指出,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和六部委即将开展的大病保险工作的目的都是一样的,只是具体操作有两种方式,新农合大病保障是按疾病走的,大病保险是按费用走的。这两种方式各有所长。按疾病走,选择的是危害比较严重的病,而且这些病临床路径是清楚的,就是说它的治疗是很规范的,同时费用也是可控的,能够知道大概是多少钱,而且疗效也是可知的,预后是清楚的。但是,病人是不能选择患病种类的,这种方法会有公平性欠佳的问题。按费用走,超过多少钱都给予报销,这是它最大的优点。但是这个方法必须得有一个依据,要有临床路径,要有合理费用的测算,这是最基本的,而这个最基本的东西如果做不到的话,可能会出现成本效益欠佳的问题。
刘谦认为,卫生部做这项工作是采取了“小步快跑”的办法,目前卫生部还在进一步制定其他疾病的临床规范。所以这两种方式目的是一样的,只是步骤有所区别。在六部委的大病保险的文件当中,是说两种模式都可以,根据不同的地方去探索。作为卫生部来说,因为前期已经开展了大病的新农合的工作,所以衔接上的就是优先考虑这20种大病,但是会更进一步尽快扩大它的范围。随着投资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新农合对农民大病的保障能力还会进一步提高。
准入“门槛”会很高
大病医疗制度的实施对险企来说,为市场带来了巨大的蛋糕,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险企都有资格进入。
根据保监会《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上的要求,开展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首先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三年内公司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其次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均达标;第三,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业务5年以上,具备良好的市场信誉,最近三年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重大处罚;第四,具备完善的、覆盖区域较广的服务网络;第五,能够实现对大病保险业务的专项管理和单独核算;第六,具备功能完善的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健康保险核算制度和理赔制度;第七,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管理系统,能够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大病保险的相关数据;第八,具备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和核赔人员等等。
另外,保监会还规定:“中国保监会向社会公示具有承办资质的保险公司总公司的名单,并且每年一季度向社会公示名单的增减情况,各保监局向社会公示当地具有承办资质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单,并且每年向社会公示当地名单的增减情况”,同时,保监会也规定“对于具备大病保险承办资质但在三年内未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须重新报中国保监会审核”。
保险分公司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总公司具有大病保险承办资质;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展大病保险业务;最近连续三年未受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在开展大病保险的统筹地区设有机构;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的专职服务队伍,能够提供驻点、巡查等大病保险专项服务。
从以上关于资格的认证条款中,不难发现,在现有的健康险的保险公司中,并不是每家保险公司都有资格进入的。按照资格认证的八条,在现有的保险公司中只有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平安养老、中国太平洋、泰康人寿等少数公司才可能有机会进入,甚至上市公司新华保险能够获准的机会都不大。
关于保险公司究竟在其中有多少获利空间和发展前景,有不少金融机构测算出不同的数据。最新华创证券的研究报告,也对此进行了估算。2012-2015年,进一步考虑大病保险对保费收入的带动作用后,四家上市公司新增保费收入:2013年,国寿为60.44亿元,平安为26.22亿元,太保为54.11亿元,新华为15.68亿元;2014年,国寿为88.03亿元,平安为38.08亿元,太保为78.82亿元,新华为22.85亿元;2015年,国寿为115.86亿元,平安为49.98亿元,太保为103.77亿元,新华为30.10亿元。
可观的保费不是一蹴而就的,将呈现逐步拉升的态势。研报初步测算大病保险保费收入约为264.16亿元,如果考虑其带动作用,中性估算到2016年,此项政策对当年保费新增贡献为1041.14亿元。
大病保险与险企现有重疾险业务不冲突,有舆论担心大病保险普及后,会分流险企现有的重大疾病保险业务。
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篇3
制度设计的四项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安排的原则从目标定位入手,重在强调维护人民健康权益,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明确“意见”的设计目标。
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的原则基于政府与社会和市场关系的角度,强调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和监管指导等作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明确了“意见”的运作模式。
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是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重在强调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通过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
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基于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重在强调遵循国家确定的总体原则框架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和创新措施,同时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明确了“意见”的实施方法。
适应经济水平的筹资机制
“意见”确立了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而形成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之上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对于涉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资金来源、统筹来源和范围,做出了符合我国国情和现实条件的指导性意见。
对于筹资标准,“意见”明确指出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地测算和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即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尚不具备全国统一筹资的条件,只能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筹资标准。
对于资金来源,“意见”提出要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对于统筹层次和范围,“意见”认为开展大病保险可以在市(地)级行政区域进行统筹,也可以探索全省(区、市)统一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
保障内容
“意见”确立了我国城乡居民现阶段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之上的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对于保障对象,“意见”明确规定,现阶段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仅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不包括实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企事业职工和享受公务员及军人医疗保障制度的人员。
对于保障范围,意见要求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对于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之上的合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的判定标准,可以根据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确定的基础,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项目,可以由地方政府做出具体规定,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对于保障水平,“意见”明确规定要以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同时,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
“意见”明确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对于政府向商业保险机构采购大病保险,“意见”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要求;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对于大病保险招投标及其合同的管理办法,“意见”明确规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招标人应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
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2001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经法定程序已经破产,没有重组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市属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2001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经法定程序破产,无力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规定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没有重组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市属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三)已停产一个自然年度以上、职工已连续半年以上未发工资的市属国有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
(四)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破产企业退休人员认定,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或者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院破产裁定书;
(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认定,由困难企业持上年度及本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月报表、上报财政部门的有关统计报表等有关材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市财政、市国资委、市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查核实,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郑州市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手册》,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书面答复,并告知原因。
第五条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按郑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筹集。
第六条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提供。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企业无力解决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向市财政部门借款,待企业经营好转时由企业归还。企业确实无力还款的,由市国资委负责在企业改制或破产时,从企业资产或企业破产财产中扣除,归还市财政部门。
第七条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专项资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单独建帐,独立核算。
第八条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的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帐户,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及家庭病床、外地就医等医疗费用,按照《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九条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的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应当按照《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郑政办文〔2000〕152号)的规定,缴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享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期限暂定为一个自然年度。一年期满后仍符合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进行认定。
困难企业生产经营好转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正常参保形式为其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待遇。
第十一条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篇5
关键词:保险公司;大病保险;困境;策略
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和保监会等国务院六部委共同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基本框架即各地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投保人,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在被保险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概念的界定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主导,通过立法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一定的保费来筹集医疗保险基金,当参保人员患病就诊产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标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参保人因病就诊所带来的经济风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应遵循与我国经济发展和参保人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通过国家立法和政策来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属于强制保险,特定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参加。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三部分组成。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现状
目前,全国大部分大病保险业务由大型保险公司承办,市场份额最大的为人保集团,项目覆盖了10个省份的21个地市。大病保险正式推广之前已经在各地试点,创造了代表性的“广东湛江模式”、“江苏太仓模式”、“洛阳模式”以及“北京平谷模式”,为后期大病保险的开展、推广积累了经验。各地区根据自身发展水平,在现有模式上进行了适应性调整,陆续启动了大病保险工作。大病保险是一项惠民举措,但是在推广运行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大病保险呈现疲态。
2.1经营状况不甚乐观
保险公司承保热情不高。与初期承保大病保险呈现“白热化”局面相比较,晚开展大病保险的地区却需要开展二次竞标,鼓励机构承保大病保险;甚至有中标团队采用弃标放弃承保。对于社保基金结余不足的地区,大病保险也迟迟难以推进。各地大病保险普遍亏损。竞标初期,保险公司为了获得承保机会恶意压价竞争、串通报价,压低承保费率,将资金实力不强的企业排除在外,也为后期赔付埋下了隐患。保险公司难以控制大病保险的费用支出,人保集团中报显示,健康险实际赔付率及预期赔付率明显上升。承保机构不得不采取以险养险,并呼吁财政给予补贴。
2.2商业保险公司效率未显现
在大病保险设计中均持谨慎态度。在医疗保险报销项目设定上,多数大病保险的保障项目为基本医保目录中的病种,即使报销费用可以不受病种限制,只关注居民实际自担金额,但在实际操作中,报销项目的设定依然限制了保险公司的审核、报销流程。报销效率低下。报销医疗费用时,社保机构与保险公司针对同一医疗费用进行重叠审核耗费部分资金,民众针对同一笔医疗费用反复在社保机构与保险公司间奔走,降低了办事效率。未提供与健康相关的增值服务。虽然大病保险不得与其他产品捆绑销售,保险机构依然可以为大病保险提供与健康相关的增值服务,提高健康险业务的质量。尴尬的是,保险机构不仅怠于提供附加服务,中标的保险公司多为资金雄厚的寿险公司,鲜有专业健康险公司的身影,专业健康险公司并没体现其专业性。
2.3招标机制不健全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地方政府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从各地招投标的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2.3.1部分保险公司非理性竞标
一方面,虽然根据政府招标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共服务的招标,价格指标不得高于30%,但在招标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简单看重“低保费、高保障”,忽视保险公司的专业能力,因此,价格标虽然占比小,但成为大病保险业务竞标的主要因素,这也是决定保险公司成功中标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成功中标,在没有获得承办大病保险的基础数据和未对大病保险项目进行风险测算的情况下“拍脑袋”定价,并采用低价、扩大保障范围、超额赔付等违规竞标手段,毫无顾忌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风险,保险公司这些非理性竞标行为势必会加大自身的经营风险。例如从内蒙古保监局相关消息得知,2014年5月,包头市卫生厅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进行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价为每个人每年30元,但大地保险公司采取压价的形式以每个人每年25元成功中标,但事后被内蒙古保监局罚款10万元;保险公司的非理性竞标行为,势必会给自身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如果届时不能兑现合同内容,甚至会引发对政府和社会对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信任危机。
2.3.2部分地区招标收费标准混乱
通过浏览大部分地区的招标资料了解到,各地区招标收费标准五花八门,有些地方规定参与竞标的保险公司必须缴纳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等多种费用,而有的地区则只要求参与竞标的保险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单从投标保证金看,各大病保险试点地区规定也不相同。江苏省射阳县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招标公告要求投标方必须缴纳80000元投标保证金;浙江省湖州市大病保险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显示,投标需交纳29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承办慈溪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需交纳投标保证金18万元;运城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投标保证金70万元除了投标保证金,各地收取中标服务费的标准也各不相同,例如安徽省规定禁止招标方收取承大病保险此项费用;而有的地区规定中标的保险公司以合同总价的1.05%向政府缴纳服务费。
三、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顺利运行的相关建议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真正达到提高保障、惠及民众的初衷,政府应从宏观政策制定上引导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监管医疗市场行为,也需要保险机构衡量自身优劣势,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树立品牌理念,重视医疗保险、健康保险的附加服务的开发。
3.1制度设计上引导经营主体有效参与
明确大病保险定位,释放健康保险空间。从世界各国经验看,政策导向决定了商业保险机构行为的有效性,政府需要对其医疗保险职能进行精准定位。《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没有给出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开放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作为试行,面临一定政策风险。应明确医疗改革的方向与步骤,利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长期规划。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属于“竞争”关系,社保覆盖的扩大必然会使民众轻视健康险的作用,从这一方面也要求政府以社保思想向商业保险公司采购服务时,需要明确其定位,为商业保险公司发展释放有效空间。
给予税收优惠,促进保险公司资源整合。目前,保监会已免除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的监管费。此次引入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实质是要求采用契约管理型模式,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加大,加上在医疗费用管理上处于弱势地位,更需要政策的扶持。若在前期给予保险公司相应的税收优惠,建议将投资于信息化平台管理的盈利免征所得税,促进前期的平台建设,便于公司前期积累经验和后期完善。
3.2强化市场监管
加强对承保机构监管。各地自主进行招标,必须根据《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更严格的综合比对。建议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专业评估团队,组织医疗机构、健康服务组织、社保机构等多方专业人员,对各招投标过程进行审核与抽查,对已经取得承办大病保险的机构进行定期、跟踪式监督,确保保险公司的执行效率。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应严格区分保险公司运作大病保险的费用与业务成本;社保经办机构可向保险公司分期划拨社保基金,严格资金运用的审查;保监会应对承保机构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方式、比例等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政府需要对医院、定点药店进行更加严密的监管,对病人的医疗行为由事后核查变为事前严控,防止恶意骗赔现象的发生。可以建立多方合作的医疗巡查队,引入定点医疗机构的竞争机制与评级机制。重视群众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保障机制平稳运行。
3.3实现运营模式多元化
资金收缴。国内现有模式均运用在社保基金结余地区。对于社保基金充足地区而言,需要根据结余资金进行测算,决定“分保”金额;对于基金亏损地区,通过扩大参保人群、提高财政补助等方式收缴资金,再寻找承保机构。对于社保资金的二次分配,可以借鉴“太仓模式”,为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统一购买商业大病保险,使城镇职工的结余资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2014年第5期金弥补城乡居民保险中的逆向选择缺口。
保费厘定。保险公司应该充分估计自身资质,防止社保机构盲目压低价格或扩大理赔范围。即使制定了相对合理的报销制度,保险公司也应做好可能面临“三年亏损五年利平”的准备。可以与政府实行损益共享,并在前期将费率调整周期缩短,将损益限定在一定比例内,保本微利。
合作周期。《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保险公司应当尽可能选择较长的合作期限,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好前期积累工作。
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应扩大保障范围,重点锁定于突发性的重大疾病支出以及高额的治疗费用,适时将慢性病、特殊医疗器材与药品的支出控制在一定比例内。
给付金额。应考虑当地参保城乡居民的实际年收入,结合缴费水平与工资水平确定给付线;在上限的设定上,应考虑到疾病的延续性支出,并着重于年度累计医疗费用的补偿。并力争突破病种限制,关注居民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
[参考文献]
[1]乌日图.关于大病保险的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2013,52(1):13-16.
[2]姚庆海,张领伟.大病保险服务国家治理[J].中国金融,2014,(1):61-63.
[3]李文群.大病保险属性、供给及发展策略[J].经济研究导刊,2012,(36):86-88.
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篇6
目前我国实行的大病医疗保险并不是单一的制度,而是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障、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及商业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统称。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障是在新农合制度框架内,卫生部、民政部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针对特定重特大疾病,通过实行按病种付费和提高报销水平等措施,为参合者建立的医疗保障机制。2010年首先启动了提高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急性白血病的医疗保障试点工作,2011年以省为单位全面实行农村儿童两病保障,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6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2012年又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1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试点范围。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则是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的起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针对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者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等情况,利用部分新农合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在参(保)合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商业大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完全依靠单位和个人意愿自愿参加的一种保险。商业大病医疗保险通常依照个人患病的风险情况缴纳保费,遇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目前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中已经普遍开展了商业大病医疗保险。此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也有相应的补充保险形式。国务院在1998年《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指出,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2大病医疗保险的属性
针对大病医疗保险的属性,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大病医疗保险是一种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上的补充保险。[3]补充医疗保险是泛指对某一主体医疗保险的各种补充形式。[4]对城乡居民而言,无论参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等社会保险,都可视为其主体保险,在此基础之上自愿参与的其他补偿形式,都可被纳入补充医疗保险范畴。它既可以是非营利性的医疗保险组织形式,如社会性医疗保险、企业(行业)互助医疗保险;也可以是营利性的商业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仅是满足城镇职工对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的重要筹资机制,而且也是提高医疗费用风险共担与控制道德损害的平衡机制。主体医疗保险着重于关注卫生服务的公平性,而补充医疗保险强调卫生服务的效率。补充医疗保险应该体现自愿性与选择性原则,更多地依赖于市场机制,通过需方选择与市场竞争,达到其最有效率地提高卫生服务可及性的目标。因此,城镇职工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大病保险更符合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另一种观点认为,近年来实行的大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5]在新农合制度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下开展的大病保险,从性质来看,由政府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从建立基础看,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而不是参保者自愿投保,以合同契约形式形成保险基金。从参保对象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都必须办理大病保险,而不是参保者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条款即可。从资金来源看,大病补充保险的资金大部分来自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而不同于一般补充保险的个人或单位。从上述特点看,在新农合制度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下开展的大病保险应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3不同模式大病保险的政策要点
不同类型大病保险在实施主体、对大病的判断标准以及具体操作等方面均不相同(表1)。具体表现在:一是保障的主体范围不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全体城乡居民,而新农合大病保障仅限于参合的农村居民,商业大病保险针对是自愿选择该险种的参保人;二是对大病的判断标准不同,新农合大病保障是以病种作为切入点,从流行病学、临床医学的专业角度出发,选择患病率高、费用高的疾病,通过实行按病种付费和提高报销比例的方式实现费用控制,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均以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为基础;三是报销的具体比例和实施时机不同。新农合大病保障先判断患者病症是否符合大病条件,如符合直接进入新农合大病保障政策,按照定额或限额支付,报销比例不低于70%,剩余部分患者自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需要参保人先按照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的各项政策进行补偿,超过补偿标准的部分,再由大病保险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偿。不同大病保险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不同制度的衔接上。如在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地区,优先将20种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险范围,对自付部分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标准的部分,再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不低于50%的补偿,有效实现对大病风险的分担。
4大病医疗保险的管理经办
我国现有的大病医疗保险,尤其是具有社会医疗保险属性的大病保险主要有两种经办模式:一是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大病医疗保险;另一种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医疗保险。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确保基金安全,也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效延续。而商业保险机构拥有专业化的组织机构,在精算定价、服务网络方面具有专业优势,可建立单独财务核算体系,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而从国际经验看,不同类型经办机构均可以承办补充医疗保险。有的是政府直接举办,如新加坡的健保双全计划和增值健保双全计划,由中央公积金局承办[6];有的是非营利机构举办,如澳大利亚、法国等国家均有大量非营利的社会合作团体、互助会以及互济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的医疗保险机构,提供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未覆盖的医疗服务项目[7];还有很多国家的补充保险直接由商业保险公司举办,如英国、德国均有商业医疗机构经办补充医疗保险[8]。值得注意的是,大病医疗保险的经办选择与对大病医疗保险性质和未来发展走向的认定有紧密联系。如果认为大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延伸,其筹资与支付方式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无实质性区别,从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的角度出发,更倾向于选择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但也有观点认为,目前的大病医疗保险并没有体现补充医疗保险的自愿性与选择性,如果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不能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独立核算,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风险控制能力将会降低,从而难以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因此建议由商业机构独立经营管理。无论是由哪个机构进行经办管理,实际保费都要取决于社会保障部门与经办机构对保险标的、费用风险、增长趋势等技术指标的具体界定商讨。为控制管理成本、提高保障效率,目前许多地方仍选择由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大病医疗保险基金。
5完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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