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的就业前景(6篇)
法律专业的就业前景篇1
【关键词】ESP;国贸专业;法律经贸;电子商务
专门用途英语(ESP)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由于经济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英语逐渐成为最普及的交流工具。为满足不同学习者的各种学习需求,专门用途英语应运而生。
一、ESP理论概述
1.ESP的概念
ESP,即专门用途英语是指与某种特定职业或学科相关的英语,是根据学习者的特定目的和特定需要而开设的英语课程,如旅游英语、商务英语、财经英语、医学英语、会计英语、法律英语等。英国应用语言学家PeterStrevens给ESP定义为:“ESPcoursearethoseinwhichtheaimsandthecon-tentaredetermined,principallyorwho-llynotbycriteriaofgeneraleducation(aswhenEnglishisaschoolsubject),butbyfunctionorpracticalEnglishrequirementofthelearner。”伴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科学技术及经济迅猛发展,在世界各国日益频繁的交往中,英语成为国际通用语言。在这一发展进程中,人们学习英语的目的也由单一性向多样性转化,ESP应运而生。
2.ESP的发展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ESP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语域分析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目的是研究不同领域英语文献的语法和词汇特点,并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教学大纲提供参考;2)修辞或篇章分析阶段,这一阶段超越了句子层面而注重篇章和修辞,即研究句子如何组成段落和篇章;3)目标情景分析阶段,此阶段的重点是研究学习者的不同目标情景,分析不同情景的语言特点,并设置ESP课程教学大纲;4)技巧和策略分析阶段,该阶段关注的不再是语言本身,而是更深层次——语言使用中的思维过程;5)以学习为中心阶段,“以学习为中心”强调教学中既要注意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要注意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既要考虑社会大环境对人才的需求,又要考虑学生本身的学习要求,只有结合各方面因素,才可能达到学好语言的最终目的。
二、我院国贸专业的教学现状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各行各业人才的需求也日趋增多。高等教育顺应社会发展潮流,大力开设相关专业以满足社会需求。在这大好形势下,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蓬勃发展。
作为整个学院的龙头大军,外国语学院肩负的任务更大更重。而在外国语学院开设的各专业中,国际贸易专业(简称国贸)更应成为学院发展的主力军。然而,现实情况是:与英语师范专业学生相比,国贸学生规模较小;教学目的不明确;课程设置方面似乎与其他英语专业没有实质区别;师资力量较之英语师范专业有些薄弱,缺少一支专业教师团队。其结果是:国贸专业学生在接受了英语基础阶段学习后没能较系统地学习真正能体现专业特色的知识;即使有了一定的知识积累但相关背景知识欠缺;因缺少将知识转化为能力的机会,学生在实际工作中显得力不从心。
依据相关ESP理论,ESP课程是为了满足学习者的特定目的和特定需要而开设的。ESP专家Robinson曾说过:正是SP决定了E。可见,对于学习者学习目的的分析和研究正是ESP的精髓所在。也就是说,以学习为中心的第五阶段是ESP的核心也应成为教学工作者关注的焦点。因此,笔者试着在ESP理论下探索更加适合国贸专业的教学模式,使国贸专业的教学更好地服务于本专业,突出专业特色,培养出扎实的实用型人才。
三、ESP下的国贸专业教学设计
国贸专业的教学设计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基础阶段,无缝链接阶段及实践阶段。基础阶段就是对学生进行英语的基本技能教学,使其具备较为扎实的基本功。实践阶段就是为学生提供一些将知识用于实际生活、工作的机会,比如给学生联系公司企业或是学校,方便他们实习。目前看来,基础阶段有保障,实践阶段易操作实现,而中间起关键作用的桥梁阶段则是一个空白。因此,本文将重点探讨其中间阶段。针对专业需要,我们在链接阶段主要向学生介绍法律经贸和电子商务知识。
1.法律经贸
法律经贸涵盖法律英语和对外经济贸易。我们可以考虑开设法律英语入门这一课程。先向学生讲授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使学生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并两者之间的差异有所了解。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更深层次地思考中西法律思想的渊源并向学生解读使其对两大法系有更深入细致的了解,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后,可以向学生讲解一些基本的民法、刑法、经济法等主要的部门法。同时,向学生介绍法律语言的特点,比如准确性、概括性、规范性等。然后向学生讲授法律英语的特点。作为一门语言,它不仅具有英语的特点而且兼具法律的特点。法律英语用词准确又模糊,句式复杂,多用被动。
在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并了解法律英语的特点后,可以向学生进行法律英语常见词汇及句式的训练。这既可以扩大学生的专业词汇量并加深巩固学生对法律英语特点的理解。为进一步巩固并提高学生的法律英语,可以对他们进行法律英语的翻译训练。从简单的法律术语入手,继而延伸至句子或法律文件。
对外经济贸易,主要涉及对外经济贸易合同类文书的写作规范及翻译。对外经济合同种类繁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一般说来,经济合同可按照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同而分为购销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近年来,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又出现了许多新的合同类型。在课堂教学中,我们主要向学生介绍一些常见的合同,比如购销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写作规范,而后让他们多做类似的翻译练习,以熟练掌握英文合同的表达。
2.电子商务
法律专业的就业前景篇2
论文关键词法学教育定位模式分类就业
法学教育是法治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学教育在法律人才的培养、法治观念的宣传、法制进步的推进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育在我国重新得到重视,法学专业的开设从1978年的五院四系发展到目前的六百多所高校,数量上和质量上都空前提高。但是,作为法学教育的产品——法律人才,在法律服务市场上没有充分获得社会和实践部门的认可,对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实践能力评价不高。法律系毕业生普遍存在同质性强,特色性弱,眼高手低,实践技能差,普通人才众,高端人才少的特点。i因此,近年来法学专业就业率持续走低,出现招生热就业冷的巨大反差,这种倒挂现象从大的方面来说,与我们所处的时代、我们的文化背景、我们的法治建设进程有关,从法学教育内部来看,则与我们的现行法学教育定位、教育模式、规模和专业设置、资源利用等制度措施有关。鉴于时代和环境非法学教育所能左右,从后者出发加以反思,以寻找解决之道更为妥当。
一、法学教育定位不准
关于法学教育的定位主要有精英教育和职业教育两种观点。精英教育论认为法学教育要向社会培养治国理政、完善社会体制、推进公平正义的精英型人才,对这种人才的成才条件和职业准入标准要求很高,要设置较长的学制,经历严格的教育、考试和选拔,对人才高质量的要求导致在教育资源配备上、学生数量上形成精而少的特征。职业教育观主张法律职业作为市场社会中的一种职业,需要大力推广,学校仅是向市场和社会培养这种合格的法律人才,在学生的培养、专业设置和成才标准上没有特别限制,因而这种定位下法学教育规模宏大,形成法学教育大众化、大众化法学教育的模式。
精英教育和职业教育定位各有其优劣。精英式人才教育之精英体现在对人才的业务素质和思想素养两方面,既要具备崇高的法律伦理观念,具有协调处理涉及伦理、道德、政治和社会问题的复合法律事件的能力,又有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技能。精英教育之定位带来的疑问是,法律精英能否培养,是社会培育还是学校教育的结果。大凡行业的高端人才之产生具有多种因素之合力,社会、家庭和学校教育都是不可或缺之一环。单一的环境和途径难独挡重任。特别是人的政治思想、道德伦理、价值观之形成需要一个长期而不断修正定型的过程,精英化的预期和现实的复杂性往往有不衔接之地。另外,在法治成为主流,人才紧缺的过渡性社会,精英式教育对大量资源的占用和专用也会影响社会对法律人才在供给数量需求上的满足,令教育资源的投入和产出量不成比例。职业教育观把法学教育的神圣性光环褪色,视其为普通高等教育专业之一,和其他高等教育一视同仁。为因应时代需要,法学专业之开设和学生之学习不创设过高的限制条件,推行简单审批制度下的规模化、大众化教育。有的人还视新时代的法学教育为提高公民素质的素质教育。无疑,职业化教育对于满足社会对法治建设人才数量的需求是有绩效的。但是法律人才是与其他理工科技术性人才有重大区别的,法律人才的培养不仅是教给他们知识和技能,法律职业离不开上层建筑,法律人要与上层建筑、政治社会事务打交道,需要处理大量的涉及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等意识形态的问题,显然仅仅掌握法律制度这种技术层面的东西是不够的。忽略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正是职业化教育理念的致命错误,会导致法律人的公平正义观、伦理关怀思想严重贫乏或背离社会期待。
我国法学教育定位经历了从精英教育到职业教育的转变。民国时期普遍设立了法政学校,培养目标和学生的报考目标都是成为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的人才。建国后,1952年院系调整,将63个政法系科缩减为4所政法学院和6所大学法律系,法学招生规模大大压缩,当时的社会虽不需要大量法律人才,所保留下来的招生也是作为精英来对待的,一直到恢复高考初期,法律专业还作为保密专业招生。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法律专业普遍恢复,新的开设也不断增加,在需要破除人治,建设法制的政策背景下,法学教育的应用色彩渐浓,并最终取代了过去精英化教育的定位。法学教育定位的这种调整,可谓认识深化和因应时事的结果。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法制经济必然需要法律职业的兴盛,法学教育的再度繁荣可谓生逢其时。
但是,也要看到,法学教育定位观念的改变也是在大量借鉴发达法治国家法学职业教育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今西方法学职业教育大致有三种类型,分别以美英、德日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美英法律职业主要从律师中产生,故整个法学教育以培育优秀的律师为目标,相关学制、课程、学习方式等均围绕律师职业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展开,注重学生的知识结构和经验能力养成、考核。因此学习法律之前要取得一个非法律的本科学位,以其阅历和知识结构等增强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德、日的情况则较为注重对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强化学生的理论分析、判断推理能力,学习法律之前一般为高中生,不要求学生的知识背景和阅历经验,但在进入正式法律职业之前要经过非常严格的司法考试,德国要求两次考试,考试之前要求学生必须进行一到两年司法实践研习。这等于把实践性学习放在了知识学习之后进行。澳大利亚则要求学生在法律专业学习中同时修读其他学位的双学位,学制相应的设定为五年,确保学生综合素质的养成。对西方法学职业教育加以总结,就不难发现存在两大特征:第一,职业性和复合型。注重法律知识和其他社会知识、人生经验和司法实践经历、伦理品德操守和司法实践能力同步培养和提高。法律职业实际上也是社会活动的一种,需要处理最复杂的人际关系、社会事务,需要有理解复杂社会关系的思维能力,故法学教育是一专多能、又专又强的综合型教育,整个教育目标设定和教育过程着眼与未来法律职业的要求。第二,高端性和精英性要求。西方并没有仅仅把法学教育职业化了事,针对法律职业与其他技术类职业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的不同,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比如,其他学科背景的要求,强化实践性学习和实践技能的养成,司法考试的高淘汰率等,令法律职业的从业者个个成为严格选拔的产物,实际上就是一种精英型定位的体现。
我国法学教育定位在借鉴职业性一面时,忽略了复合型和精英型,体现在教学模式单一,理论知识偏重,法学学科之间过度分立,法学以外学科过少,实践操作能力培训不足,职业伦理培养形式化等方面。这种轻视或弱化的局面产生与我们的教育定位有很大关联。我们的培养目标仅仅是掌握法律理论和实践技能的应用性人才,于是乎,能够熟悉法律和按照法律办事就成为急功近利的不二选择。实际上,法律问题的处置,不仅仅是依法办事,那是简单法律事务的解决方法,而实践中更多的不是一是一,二是二的简单社会关系,是纷繁复杂,关涉多面的法律和社会事务,法律人以能够处理好这类事务为最高境界。所以,包括伦理操守、社会背景等在内的综合素养就非常必要,教育就理当早有安排。在没有这种考虑的顶层设计下,就难以培育受社会欢迎的高端法律人才,低层次无特色的重复就会不断复制每年的低就业现实。当然,此地的复合型和精英型并不意味着数量就一定少,在保持一定招生规模的基础上,仍然可以兼顾精英意识和复合知识背景。
法律专业的就业前景篇3
一、高职法律基础课现状及改革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对于法律基础课的重视程度已经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但鉴于法治社会对于专业人才综合法律素质要求的不断提高,高职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开始逐渐凸显。就笔者承担过的《幼儿教育法规》和《法制案例》两门课程来说,如何运用灵活的教学手段,唤起学生学习兴趣,掌握专业技能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是当前高职法律基础教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首先,学生学习兴趣不高是高职法律基础课教学过程中比较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导致这一状况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传统教学方式的缺陷。高职法律基础课一直沿用的传统填鸭式教学方式,虽然展示了丰富的教学资源,但教师刻板的对法律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进行口头讲授,学生纯粹被动的接受,很难提起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的兴趣,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教师的教学工作强度,教学方式改革势在必行。其次,教师专业教学水平需要提高,这也是当前高职学校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最后,对于新型教学模式应用程度不高也是一个必须要关注的问题。当前,高职法律基础课教学传统的仍以教师的教为主的方式,与当前教育学界普遍认同的学生主体地位的要求是相违背的,必须要进行相应的改革。
二、高职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路径
在高职法律基础课教学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会极大影响课程教学效果,想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结合高职学生和专业特点,创新课堂教学手段,灵活运用案例视频化、法律教学生活化、强化法律实践教学效果等多种方法进行教学,提升教学效果,达成教学目的。
1.将情景教学法应用到教学当中
情景教学法的应用强调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情景的设置去激发学生的兴趣,从而使其能够积极主动的去对知识进行学习和探索,这对于学生学习水平的提高以及教学效果的改善均具有重要价值。例如在《幼儿教育法规》中关于幼儿园法律角色定位的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一则幼儿身体受到意外伤害的视频化案例对情景的设置,将学生的思路引导到课堂所要求掌握的专业知识学习当中。
2.将启发式教学法应用到教学当中
在教学过程中,如果以教师自身的口头讲授为中心对知识进行讲授,以强硬的方式使学生接受并理解知识,不只是对学生的学习兴趣造成影响,甚至还会使学生产生厌倦心理,不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在教学开始之前,教师一定要因势利导,例如在对《民法通则》中有关债务的问题进行讲授的过程中,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思考“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在法律上为什么有义务去支付管理人管理费用。在讲解庭审规则时,通过影片《全民目击》片段剪辑播放,将生活化的法律教学案例引入,请学生寻找影片中庭审现场的错漏,学生的思路也更加活跃,积极思考的过程中必定会延伸涉及到很多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
3.强化法律课实训教学模式改革
高职法律基础课教学还是要以学生基本职业技能的培养为根基,强调职业能力导向。在重视教学法改革的同时,充分注意到高职教学的特点,把教学内容和工作实践环节有效衔接起来,构建行之有效的法律专业实训模式,注重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和维护,并进行模拟法庭、毕业实习、专题辩论等多种实训手段的尝试,采用讨论式、案例分析式和法律咨询式等活动,增强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法律专业的就业前景篇4
关键词:法学专业学生;企业就业;“一体多面”;复合型人才
1改革背景
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企业。企业以盈利为目的,运用生产要素向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细胞,数量庞大,涉及社会不同层面和行业。近年来,由于前期招生规模扩张,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竞争激烈,司法考试通过率较低等原因,传统文科领域的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一直较大。
2改革目标和思路
基于以上背景,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律系(以下简称“我系”)法学专业致力于从教学层面进行探索和改革,以企业法务、管理、文秘、对外业务等岗位需求为依据,以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和职业能力培养为对象,进行以“一体多面”为特色的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建设。所谓“一体”,是指以法学专业教育和法律职业能力为主体的法学教学体系,该教学体系仍然是法学教育的基础和核心;所谓“多面”,是指能够适应企业多种岗位需求的教学体系。
3具体的改革措施
(1)教学计划全面修订――职业方向课程。在该模块下,设置了以下相关课程,包括针对企业行政管理事务的“企业管理”和“社会调查与统计”、针对外贸企业的“国际经贸实践与法律实务”、针对一般企业法律事务的“非诉讼业务技能训练”等。
(2)设置必修的交叉课程――管理学课程。根据学校教学计划修订的总体要求,在法学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了总计8学分的交叉课程。根据前期调研和慎重考虑,法学专业计划以企业就业为导向开设相关课程,包括“管理学原理”“经济学原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学科课程。
(3)将学生带入教师的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企业贯标工作。专业教师在从事横向科研课题时,将学生纳入研究团队,直接接触企业,了解企业需求,完成企业设定的研究工作和目标。根据我系以企业就业为导向的工作目标,法学专业有意识地开始将实习单位类型拓展到企业层面,建立了实习教学基地,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提升自身能力,拓展就业机会。法学专业学生在每年的暑期社会实践中,有意识引导学生确立合适主题,以企业为调研和活动对象,了解企业运行现状、面临问题和发展前景。同时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各种层面的社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以满足社会用人需求。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较强的社会科学,要求专业教师具备相当水平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4改革的创新
(1)确立了以企业就业为导向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打破传统的法学专业就业窄口径,根据当前现实情况和社会需求,顺势而为,将主要就业方向引向企业。根据企业的用人要求,修订了法学专业教学计划,增设了交叉科学课程,改革了法律技能培训的教学内容,同时拓展了以企业为对象的实习基地建设,并有意识引导学生通过暑期社会实践和社会活动,与企业和社会相关机构加强基础沟通,为将来毕业生向企业流动提供渠道。
(2)确立了“一体多面”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教学内容。以企业需求为依据,除了加强对学生的法学理论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外,注意对法学专业学生在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交叉学科理论知识的拓展,以及在企业管理实务、文书写作实务、速录技能培训、国际经贸实务等企业实际运行中的实务技能的教学和培训。
5成果应用情况
法律专业的就业前景篇5
尽管法务会计的发展历史较为短暂,但西方等国家却已经在此领域有了突破性的发展。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在美国的安然破产案审理过程中,每一方当事人都私下聘请了相关的法务会计作为团队一员,协助律师制定诉讼方案。由于在此案、审判过程中有专业的法务会计人员的介入,使得有关安然是否披露虚假财务信息、是否存在舞弊行为的争论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这也最终迫使安然(Enron)公司承认做了假账,安然虚报盈利共计近6亿美元,其虚报的数字让人瞠目结舌。以此为鉴,越来越多的公司已经开始聘请公司的法务会计为其公司日常运作进行内部控制完善水平进行评估,以期尽早帮助公司查出舞弊行为,避免公司损失的扩大。随着全球经济低糜,实体经济不景气,导致许多公众公司经营出现危机,从而导致大量的财务舞弊案的出现。许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甚至是投资者都要借助法务会计的专业知识来避免损害的发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务会计专业的发展。具体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法务会计一方面可以在公司遭遇诉讼案件时为其辩护,保障其合法权益,即通过会计审计手段,同时运用诉讼技巧设计出最有效的诉讼法案。即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利益从而尽快结束司法程序。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投资者查找公司可能进行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资料,也可以在投资者进行诉讼时,协助其代表律师对投资者因公司虚假陈述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提供最佳的诉讼方案建议从而使投资者能够获得最多的赔偿。法务会计还可以协助法官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例如,在某些金融类诉讼案件中,许多涉及金融、会计、审计方面的内容都使得法官无能为力,急需法务会计人员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法官提供帮助进行审判活动。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务会计的市场需求量很大,未来在各国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各国对其人才的需求数量也将大幅度的增加。
(一)法务会计在一定程度制约会计假账的存在
顺应国际潮流,在我国尽快建立完善法务会计的配套制度应属当务之急。在会计领域,从事会计职业必须学会做假账已成为行业公开的秘密,其危害性不言而喻,这也使得其逐渐成为了世界性的难题,会计假账同时也会产生政治和法律方面的问题。因其涉及到财务、税收、金融等众多国计民生领域,这一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制约一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和质量,甚至会演变成全球的经济危机。日趋严重的会计假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将会进一步导致资本市场动荡,进而引发商业贿赂,最终表现为腐败蔓延。而法务会计的出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这一悲剧的发生。其中的一条基础路径就是培养高质量的法务会计人才输送到社会,而这一使命无可争议地落在了财经院校的肩上。尤其是应用型财经院校更是义不容辞,应突破传统法学会计单独作战的格局,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对会计假账治理与财务、税收、金融、财政风险防范有所作为。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定位适应了会计法治需要
高校教育的现状是会计学、法学分别被授予完全不相干的学位,其学习的专业课内容也大相径庭。而在实务中,会计师与律师的业务之间几乎没有交集,能够合作的案件也极少,都是各自为战,其效果可想而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培养出来的法律、会计人才由于没有跨学科的知识结构体系因此根本不具备实务中所要求的既懂法律又知晓会计专业技能的能力,因此根本无法满足会计法治的需要。会计法治所追求的客观独立、防范假账、控制风险的会计契约效果无从实现。而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则有助于实现舞弊防范、加强内部控制从而加强公司企业财产的保护。我国公司企业经常利用会计做假账从而滥用公司资产达到其违法的目的掩饰其违法行为。这也是国有资产流失较为严重的原因之一。解决这一难题的方法之一就是借助法务会计的专业技能进行公司行为的监督和防范。为此,应用型财经院校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立足学生的就业前景,在借鉴和整合会计、法学专业各自的办学经验的同时,融合出法务会计的学科建设精华,将法务会计专业学生培养定位为以会计假账防范、企业财务税收风险防控为主要内容,以处理解决金融经济案件为最终目的的特色复合型会计法律人才培养,减少甚至消除会计假账,实现会计法治使命。
(三)法务会计人才就业市场广阔
一直以来,司法资格证和注册会计师证被誉为天下第一第二考,各大高校法学专业就业率极低,甚至教育部已经不再审批新建本科法学专业,虽然会计专业就业相较于法学要好,但如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证在社会找工作也并非易事。一方面是毕业的法学会计专业学生找不到工作而另一方面是企业、金融机构和部分事业、行政单位急需既通识会计专业知识又能处理法律风险的复合型人才,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这种对防范会计与法律风险的岗位需求就更加紧迫。不仅仅是上述部门,就连专业分工较强的会计师实务所、律师实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也慢慢发现其所涉及的业务领域已经不是单一实务所可以完成的,需要跨行业跨事务所合作解决,而仅仅是简单的1+1合作并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急需通晓会计、法律等多门专业知识的跨专业的复合型人才,从而对实务中所涉及的会计法律和税务的综合性难题进行处理和解决。而这类问题是靠单一专业人才所解决不了的。放眼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其比较重要的业务之一就是法务会计业务。例如近几年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普华就增加了一倍的法务会计人员。再看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绝大部分业务是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验资,这类传统领域的国际竞争力较弱而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税务筹划等竞争力较大的鉴定咨询业务的涉猎却比较少,更别说是法务会计业务了。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局势,传统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经营范围必须进行拓展,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新的业务增长点。而能够处理这些新增业务的人才主要来源于需求法务会计,因为其具有会计和管理咨询专业优势,且能够解决法律问题,因此未来在我国法务会计也将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较优选择,其就业前景尤其乐观。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法务会计的未来就业前景比较乐观。而近年升格为本科层次的原高职高专学校由于层次较低、竞争力较弱因此更加注重结合本校以前的学科优势和学科品牌来培养应用型人才。这类学校中的应用型财经院校更是以其品牌的会计专业而闻名,如何充分地整合利用这类院校的会计专业优势,将人才培养定位于重点面向公司、各种事务所培养能够从事会计假账的防范,有能力就涉及税收、财务、会计、金融类案件风险防控问题的处理的综合性会计法学人才。另外从人才培养和专业设置的角度来看,在高校设置法务会计专业,培养具有法律、审计、财税、会计等复合型知识的人才构想,正符合教育部最新人才培养的精神,即未来将有600多所新转型的本科院校要立足社会需求进行职业教育,换句话说就是按照实际工作中某一职业的需要来培养跨专业的复合型人才。既使得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得以变革,又形成了与国内研究型高校法学教育的平行与补充的关系,有利于优化法学教育布局,提升法学教育水平。因此,应用型财经类院校开设具备法律、会计等跨学科综合知识的法务会计专业,培养综合性人才将填补国内空白,同时也将拓宽就业市场,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从而在根本上解决现在法律专业就业难的危机,同时提高毕业学生的市场竞争力,最终解决高校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化实现教育公平。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方案设计
(一)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设置总体构想
要想真正建立起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机制,创建法务会计专业,国内的高校就必须科学地设置独具特色的课程体系,在科学设置法务会计复合型法学人才的课程体系时,应当避免简单地将法学、会计学课程1+1叠加,这样的效果只能是1+1<2。应当以法学、会计学和审计学专业设置的专业基础课为基本构架,将法学实务理论与会计学实践知识相融合,在教育部规定的硬性课程完成的基础上,适当压缩一般性通识课程的学时数,再将节省出来的课时设置法学与会计学交叉的特色课程,来实现交叉学科间知识的融汇贯通。因而,除了设置法学基本理论与实务的专业基础课以外,还应开设注册会计师、中级财务会计学、法务会计概论、法务会计实务、公司财务报表的阅读和分析、会计欺诈调查、金融法和金融犯罪调查、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等具有实践性的专业特色课程,以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证明理论基础,使法学与会计学形成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关系,也使得培养出来的“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具有区别于传统法学专业方向的特质,能够更好地胜任法务会计方向的需求。
(二)法务会计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具体实施方案
1.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及其认证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明确指要求在各级检察院不包括区级检察院应尽快设置法务会计岗位,以适应新时期人民检察工作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也曾招收司法会计人员,这类人员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但这种考试不同于注册舞弊查核师,缺乏对法务会计需要掌握的专门知识进行考察。如前文所述,社会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要仅靠司法机关的人员无法得到满足,而且其特殊的公职人员身份也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其独立性。最有效最快捷的方式就是在全国进行专门的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如美国的注册舞弊核查师),以保证法务会计人员具备相当的综合性技能。其考试科目有待于学者及实务工作者针对法务会计所处理的业务领域和内容进行确定,而笔者只是抛砖引玉设想其考试科目大致应当包括以下几大板块:即财务会计学板块、审计学板块、民商法学板块、三大诉讼法学板块、犯罪心理学板块等。而法务会计人员不应当隶属于司法机关,即不应当具有公职,主要防止其缺乏独立性,当然其考试和资格认定也不应当隶属于司法机关,这样法务会计在处理业务的过程中才会时刻以客户的利益为先,在法律和会计准则制约下服务客户。另外,由于我国的法务会计起步较晚,缺乏基本的实务经验,国内的法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与国外法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引进其先进的理念和实务中积累的法务会计从业经验,共同拓展法务会计业务。同时,我国的立法应当明确法务会计执业的法律责任,对法务会计人员从事有关证据收集、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等程序要进行法律规制,并制定法务会计人员的从业道德规范和准则,应制定相应的部门法规定法务会计人员违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可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
由于法务会计人才要求较高的实务操作能力,因此传统的跨学科理论教育无法解决其实践能力的培养。而诊所式教育模式的运用能够使学生身临其境,在接触实践项目的同时更好地运用书本知识,并能切身体验这种来自社会实践中的真实项目中需要的法务会计技能,从而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因此,有必要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中加入诊所式教育模式,从而达到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效果要求。
(1)法务会计的诊所型课程设置方向。在设置法务会计的课程前我们应首先明确法务会计人才的教育理念。笔者认为,法务会计专业诞生于市场需求,因此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属于职业教育而非学历教育,即不能忽视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否则还会延续传统法学专业“滞销”的情况。为了避免重蹈覆辙,有必要将诊所教育纳入课程体系,笔者认为应作为必修课进行设置。另外,如在法务会计专业开设诊所实践课,则需变更其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以及作业、试卷及答案的形式与内容,探索新的标准评判学生的学习效果。笔者建议可结合学生的自我评议及相互评议的结果,综合考虑客户的评价,再加上教师的最终评价的综合评价体系。
法律专业的就业前景篇6
关键词:国际商法;经管类专业;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107(2014)04-0034-02
经济全球化使国际商事活动取得快速的发展,这从客观上要求我国的高等教育培养更多的既懂国际经济管理又懂国际商事法律规则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国际商事法律规则的相关内容的教学主要体现在国际商法课程中,因此国际商法课程越来越受重视,成为经管类专业学生的一门法律必修课。然而,作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一门法律课程,其教学目的、教学任务、授课对象的知识背景与法学专业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其教学方法也绝不能照搬法学专业国际商法的教学方法,必须根据经管类专业学生的知识背景、培养目标进行调整。
国际商法课程主要反映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国内商事法的基本内容,其内容相当多且繁杂。比如在同一个问题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以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定,甚至在同一法系内,德国法与法国法、英国法与美国法之间又有区别。又由于学生缺少系统的法律知识背景及对国外的法律制度、社会环境缺少认知,导致其教学任务重、教学难度大的现状。因此,必须采取适当的教学方法以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一、制约经管类专业国际商法教学方法选择的背景因素
教学方法就是教师为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所采用的措施,而教学目的和教学任务必须在一定的教学时间内完成[1]。教学方法应当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课时、授课对象的知识背景进行调整。教学方法没有优劣之分,只有合适的才是最好的教学方法。因此,为了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必须对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方法选择的背景因素进行分析。
(一)经管类专业国际商法的教学目标
所谓教学目标是指教学活动主体预先确定的,在具体教学活动中所要达到的教学结果。任何教学活动均要围绕着教学目标展开[2]。课程教学目标的设置应与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经管类专业教学目标是培养具有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分析和解决经济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适应经管类工作需要,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在此专业培养目标下,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能够以国际商法为依据并能灵活运用国际商法相关知识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专业法律人士,与经管类专业开展国际商法的教学目标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在经管类专业开展国际商法教学,不能照搬法学院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方法,应该根据其培养目标进行灵活调整。
(二)经管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商法体系的确定取决于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发展,因此国际商法的体系始终是随着跨国商事活动的发展,处在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国际商法作为一个法学分支学科,具体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国内学者尚无一致看法。从目前国际商法的发展来看,一般认为国家商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国际商事主体法、国际商事行为法、国际商事权利救济法。每一组成部分在表现形式上都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的有机组成,可见国际商法体系的发展性、复杂性和多样性[3]。而经管类专业国际商法教学课时通常为32课时或者48课时。因此要想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达到教学目标,教师在开展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时,必须结合学生专业特点选择教学内容,突出重点。
对经管类专业的国际商法课程,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要突出实用性和前瞻性。国际商事主体法应重点讲解公司法、合法企业法;国际商事行为法要重点讲解合同法、买卖法、法、信托法、票据法、国际货物运输法等内容;国际商事权利救济法重点讲解产品责任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如此多的教学内容,必须合理安排、设置恰当,才能达到教学目标。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不同法系国别法和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对比,尽量讲解国际商务中常用的一些规则及理论和实践中关于国际商法的最新发展。注重法律基本原则的内容、弱化细节规定,回避国际商法体系中一些有争议的法律规定的讨论。
(三)经管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授课对象的知识背景
对经管类专业的学生来说,其学习国际商法之前的法学知识几乎为空白,这种情况对他们学习国际商法很不利,给国际商法的教学带来了很多困难。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基础知识及其对法学知识的接受性,尽量用浅显的语言、生动的案例来讲解国际商法的知识,尽可能地减少使用专业的术语。
二、经管类专业国际商法教学方法的选用
根据以上背景知识的分析,经管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讲授法
讲授法是最传统的教学方法,曾经在各门学科的教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的推广,直接讲授法因以教师为主导而遭到各种诟病。但是在恰当的时候对恰当的对象,用直接讲授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对初学国际商法的学生而言,很多概念性的内容和基础的国际商法准则,直接讲授法的教学效果就非常好。比如对国际商法的发展历程、渊源和两大法系的主要特点的介绍,用直接讲授法就可以实现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可以使学生尽快理解国际商法的发展历程,建立国际商法基本理念,初步形成国际商法的思维方式,尽快融入课程之中。
(二)问题驱动法
问题驱动法是以问题为中心开展教学活动的教学方法。带着问题学习,能够调动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提高教学效果。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提出问题的方式引导学生思考其解决方式。比如在讲授的法律关系时,在通过直接讲授法讲授的概念和产生之后,请学生思考人与本人之间是何种关系?如果学生自己作为人,在从事业务的过程中要承担何种责任和义务,获得何种权利;如果学生自己作为本人,又要承担何种责任和义务,获得何种权利?伴随着一系列问题的提出、讨论和最终解决,使学生对人和本人之间的关系有了较深刻的理解。通过问题驱动法,使学生置身于国际商法的环境中去思考一些问题,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同时也让学生找到了所学知识与工作生活的结合点,加强学以致用。
(三)讨论
为了进一步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提高学生的课程参与度,教师可安排全班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对一些有争议的议题展开讨论,各抒己见,通过组内合作和组间竞争,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和竞争意识。小组讨论可以安排课下讨论、课上汇报的方式,这种方法能够调动学生课下进行相关内容资料的收集、讨论,形成一致的陈述讲稿。这种教学方式比较适合内容相对比较容易理解,又与现实有一定联系的内容的学习。由于学生没有法律知识基础,过于难理解的法律问题让学生自己收集资料讨论学习容易形成一些误解,与现实没有结合点的纯理论的内容学生会缺乏讨论的兴趣。鉴于教师无法监控讨论的过程,容易造成大部分学生“搭便车”的行为,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此,这种教学方式的教学效果与教学内容的合适性有着密切的关系。
(四)案例分析法
法律课程的学习,就是为了解决纠纷案例。因此,案例分析方法是法学课程教学中较常用的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方法可以将抽象理论形象化,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律原理,并可以通过对案例问题的分析,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实践能力。案例教学法的关键是通过选择典型的案例,启发和引导学生,对案例涉及的问题进行思考。比如在讲授公司的管理和公司治理相关法律内容时,如果采取直接讲授法,其内容均是各国公司法对股东、股东大会、董事、董事会、经理、经理层等的法律规定,非常烦琐而枯燥,学生很容易失去学习的兴趣。如果引入国美控股权之争的案例,由于学生对国美比较熟悉,对这个案例也就相应比较感兴趣,希望能明白其中的缘由和真相。通过这个案例分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各自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以使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等问题。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找到了公司法理论在实际商业活动中的应用,增强其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动力。但是案例教学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合适案例的可得性。由于目前大部分案例库是针对法学专业的学生编写的,其专业性较强,不适合经管类学生使用。
基于对经管类专业开设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授课对象知识背景的分析,笔者认为在国际商法教学中,要对教学内容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综合使用多种教学方法,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
参考文献:
[1]王全发.非法学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8,(12).
[2]李如密.教学目标与目标教学[J].中国教育学刊,1997,(5).
[3]宗艳霞.区分专业开展国际商法教学改革初探[J].航海教育研究,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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