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章程(6篇)
社团章程篇1
甘肃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立登记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辜喽郊觳榈模?SPANlang=EN-US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社会团体有哪些1、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简称全国学联,是全国高等和中等学校学生的联合组织,是中国大中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1920xx年6月在中国上海宣布成立。
社会团体是指为一定目的而由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包括自然人,法人)所组成的并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和学术研究团体。
2、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是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华侨、外籍华人、香港澳门同胞境内投资企业和地方侨商组织、知名侨资企业家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务院侨办是协会的主管部门。协会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反映侨资企业要求,沟通侨资企业与政府的联系,促进侨资企业之间的合作,帮助解决侨资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维护侨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侨资企业规范经营和行业自律等。
3、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是民政部主管、由中国社团研究会更名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宗旨和使命是: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与发展的理论研究,密切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推进社会组织的自律与诚信,扩大我国社会组织与国际社会组织的交往与合作,同时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4、中国消费者协会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以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宗旨。
5、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5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的社团组织,地址设在北京。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是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及汽车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
社团章程篇2
体育社会团体(简称体育社团,下同)是公民自愿组成,自主管理,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以体育运动(或活动)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黄亚玲,2004)。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类我国体育社团迎来了第三个发展高潮,数量急剧增加,并在社会进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弥补了在配置体育资源提供体育服务时政府失效、市场失灵的不足,成为提供体育社会服务、社会中个体满足公民多样化体育需求的重要和愿望的组织形式。
历史地看,中国的体育社团是伴随着经济社会改革逐步发展起来的。在改革开放前,中国名义上的体育社团主要是官办社团,它由政府选择,自上而下成立,所需资源主要由政府提供,代表着政府行使某种职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的体育社团又出现了另外两种形式,即半官半民体育社团和民间体育社团。这两种社团已不再纯粹是政府行为,社会力量已介入其中,成为调和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第三方组织。究其原因,改革的实质是国家的职能转换,部分权力正逐渐移交给社会,这需要包括体育社团在内的社会组织承接这一历史责任,以实现体育社会化和体育任务承担主体的多元化。而体育社团自身同类相聚性、互益性的特点,自律、自治的运行机制,决定了它承担起满足不同群体体育需要和行政权力下放后体育行业自治管理的重任。但是因此,体育社团摆脱计划经济的调控,承担社会责任、实现自治是与生俱来的权利,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尽管我国体育社团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国家行政权力的制约还受到政治上的影响,使其不能充分发挥自治、自律、保障、监督、保障等功能,影响体育事业有效竞争局面的形成,所以但对体育社团内部管理及其自治权的探悉已不容回避。WWw.133229.coM
1体育社会团体自治权的权力来源
1.1法律确认的公民结社权(根本)结社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结社自由作为近代西方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其形成和确立不仅是政治国家权力组织和运行的产物,更是公民社会的要求在立法层面上的反应。”[2](魏鹏娟,董小龙,2009)而社团本质上公民自由结社权的延伸。我国根本大法《宪法》对公民的结社权予以确认,《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样的规定,使得有着共同体育爱好、兴趣,为了追求共同目标的人集聚到一起成为
投稿日期:2010-09-03
作者简介:殷泽锋,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体育管理。可能。这是体育社团自治权产生的本源。
1.2因契约而产生的自治权体育社团得以构建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成员为了满足自身多种多样的体育需求,寻求自我利益的集体性保护。正如昂格尔(1994)所说:主体之所以接受并遵守一种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结构框架,原因在于它相信这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体育社团成员出于对体育权益的关切而进行的自愿组合,需要通过某种形式来确定成员间的合作关系,并约定成员们在体育社团中所享有的权利与担负承担的义务,这种形式便是我们常见的社团章程。但必须指出的是,并非所有体育社团都有章程,也有许多草根体育社团的组成主要是一种要约形式。社团成员们通过自愿达成的章程便构建了体育社团,并且通过章程让渡自己的部分自主权于社团,而社团则通过章程规定条款获得成员让渡的权利并因之而集合成为自治权的重要内核[3](王莉,2005)。
1.3法律规定产生的自治权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对体育社会团体的自治权进行了规定。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9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第31条规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等。体育社团直接源于法律规范而取得的自治权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在行使自治权时可以对抗来自国家机关、其他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其效力不仅及于本社团成员,还可能涉及本社团以外的成员。
2体育社会团体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体育社团是国家允许并鼓励设立的自治性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身份,既有组成和运作的自治权,又担负着一定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其自治权不仅表现为社团内部的自主管理权(成员的接纳、工作人员的聘任、内部惩罚等)法律授权所得的管理权,还有部分公益性体育社团”应然地包括行使着对本行业系统、行业社团组织进行自律管理的权利,这也是社团法人的性质决定的。但目前,在我国国家和社会高度合一的状态下,体育社团的自治权受到了法律的严厉约束。综合看来,我国体育社会团体自治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申请设立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关于结社自由的规定,以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关于体育社团成立条件的规定,构成了体育社团合法性最坚实的基础。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向业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便可获准设立。一旦申请得到批准,拥有了行政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体育社团就得以正式宣告成立。
2.2制定章程权章程是体育社会团体进行自治,履行成员间共同的约定社会和国家赋予的职责,实现其组建宗旨的内部规契约形式。任何一个团体,为了进行正常的活动以达到各自的目的,都要有一定的规章制度,约束其成员,这就是社团的法律。”[4](邹永贤,1993,p322)社团制定章程的权利是自治权的体现。章程对于社团运作规范、有序起着重要作用,并对成员行为产生约束力,是保障体育社团成功运作的关键要素。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规定,体育社会团体的章程大致包括以下内容:总则,主要是社团名称、性质、宗旨等原则性内容;业务范围,主要是职责、任务;会员,主要规定会员资格的取得、权利义务、丧失、退会等会员事项;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主要规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人、执行委员会、主席会议等组织领导决策权力机构;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比赛管理等内容,某些有权社团还会在章程中规定罚则,包括处罚范围和原则等事项;广播电视转播;争议解决规则等事项。
2.3监督管理权体育社团存在的目的在于整合单个体育分散的成员个人的力量以促进社团成员体育行业的共同利益的实现,因此它必须是一个有效率的集体组织,要求体
育社团必须具备一定的权力来规制和约束成员单位,协调社团内部工作。体育社团的自我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自主管理事务性工作。各个体育社团根据级别、权力范围、功能不同,行使各自职权。比如全国性单项协会,可以制定各项目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管理本项目的各级国家队等;各地方社团均可以开展对各成员俱乐部的帮助扶持、发展对外交流学习项目、组织对体育行业的调查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下属经济实体管理、赛区的管理、协调各俱乐部之间的关系、举办公益性的社会活动等工作。此外,体育社会团体均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的需要,进行一般自身事务的管理,包括人事任免,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任免管理人员、聘任工作人员;资金管理,体育社会团体募得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所得资金等一切合法财产由其自行设立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使用管理等。
第二,从事行业技术性工作。主要包括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制定各项技术等级标准并监督实施;许可俱乐部等体育从业者进行体育活动的资格(全国单项体育协会);认证权,指体育协会对本行业成员(如各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行业经纪人等)的身份、代表队、技术水准、资格水平等方面进行认定和鉴别的权利。这些工作有利于促进体育行业运动技术水平和赛事组织水平的提高[5](彭昕,2005)。
2.4内部实施处罚权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体育法》第49条、第50条明确授权了体育社会团体的处罚权,第49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第50条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根据法律规定,体育社会团体行使处罚权的依据是团体章程。体育社团作为社会团体法人拥有自治权,社团可以通过章程约定法定事项的处罚权,其私法上的权力来源毋庸赘述,然而社团处罚权并不是一种民事权利,因为处罚权是法律规定的社团进行自治、完成公共管理职能所必须行使的一项权力,权力的行使具有公益事业管理的性质,往往并非为了社团自身利益对违章成员进行处罚,与民事权利中的平权性、保护性、义务对等性格格不入。
因此,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来看,体育社团处罚权是一种国家赋予社会团体可以自主行使的公共管理权,通过社团章程的约定又具有社团自治的性质。同时,体育社团的处罚权也更有助于保障社团自治权的行使。体育社会团体据该处罚权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可实施的处罚或保障措施应在各有权社团章程中约定,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赔礼道歉、禁赛、除名与警告、罚款等处罚,体育社会团体还可就成员不执行处罚的行为通过加重处罚促使其履行。
2.5诉讼权体育社会团体是经主管部门批准登记设立的社团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当体育社团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社团有权直接提起诉讼;当社团所代表的社会公益受到侵害时,社团应当能够基于公益利益而提起诉讼;当社团的成员利益受损却怠于行使诉讼权利,以致行业利益受损或成员不便提起诉讼时,社团应当能够代位提起诉讼。
3中国体育社团自治权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3.1面临问题
3.1.1自治行为合法合理原则的缺失体育社会团体作为具有公共管理和公益活动目的的非营利性组织,行使自治权应自觉遵循正当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合理、听取申辩等合法、合理原则。然而,像单项协会等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授权组织,对成员进行管理时并未严格遵循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合法、合理原则。体育社团的自治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在行为前对其予以全面、充分的判断和衡量,保证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另外,管理理念不到位,加上各种因素(如行政和股东)的干预,使得体育社团经常出现管理行为任意化、强制性的现象,如某些社团运作时任意改变行为规则,甚至在章程中规定不合理条款,如禁止成员寻求外部救济。体育社团作为公益性自治组织,首先应该保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社团章程,进而严格遵循章程的规定行使治理权力其自治行为严格遵循章程必须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公开、公平地行使权力,这样成员才能有效调整自己行为,服从社团管理,也唯有如此社团设立目的才能得以实现。
3.1.2自治权外部配套机制不完善体育活动具有公众性,体育社团的自治行为必然要考虑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社团的管理不应被简单地看作社团与成员之间的内部关系,当自治行为影响到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时,社团的内部行为就可以由国家权力对社团自治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规制。同时,体育社团成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矛盾纠纷,依靠社团内部救济不足以及时补救时,成员有可能向外部救济制度寻求帮助。
遗憾的是,我国现阶段对社团的监督主要依靠行政监督的途径,体育仲裁委员会并未建立,司法渠道也并不畅通,舆论监督、服务对象监督等社会力量的监督缺少力度和威慑力。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社团自治权的外部监督机制,比如建立专业的社团评估机构和专门的监督机构,强化对社团的管理。
3.1.3体育社团自治权与政府规制的结合不规范在体育公共事业目标的作用下,现代社会中体育社团自治与政府规制呈现越来越紧密的融合姿态(黄坡&陈柳钦,2005)[6]。体育社团自治中的申请设立、章程制定、负责人员安排、社团资金管理等许多重要方面都离不开政府的规制,政府在公共管理和市场等许多方面也越来越倚重体育社团的发展。现代社会中,体育社团不应为了强调自己的独立性而刻意完全否认政府规制的作用,两者已经紧密联系在一起,并且还将继续在实现体育事业的发展的过程中优势互补,融合得更加紧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体育行政部门至今仍未把相应的职能转移至社会,行政权行政权限过大的局面未得到明显改善,这势必会导致我国体育社团仅有狭小的活动和发展空间自治权的空间过小,,甚至当然也不排除行政权在微观层面干扰体育社团自治,进而产生一系列矛盾,最终阻碍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的可能。
3.2解决对策
3.2.1强化体育社团自律行为,形成完善的自律机制体育社团的自律机制可以为社团的自治提供根本保障。体育社团是体育人的互益组织,其基本职能是对成员、对国家体育事业的服务功能。虽然体育社团虽然分担了政府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但这与其社团的服务职能并不相违背,这是因为这是对体育事业的服务,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成员的利益。体育社团的自治应建立在对自身基本职能的清醒认识的基础上,创建一系列完善的体育社团内部运作的自律制度。
体育社会团体的自律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行业自律。指基于社团职能制定一系列行业标准,对本行业行为进行自律以及对内部成员进行管理约束。二是社团行为的自律,即社团必须有相应的工作规范,并严格自觉执行,如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质询,实施会务和财务公开等(颜中杰,2006)[7]。而社团自律的顺利进行,依赖于社团自律机制的完善,如行业自律中的行业认可制、行业赞许制和行业规制;社团本身的自律中建立管理人员责任制度、奖惩机制、纠错机制、有效的救济机制、完善的处罚机制等。
3.2.2建立自治权的外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社团自治权的外部监督机制,指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社会舆论等途径对社团进行多方位、全方面的对社团进行管理监督。从在制度层面上为社团自治提供外部保障,包括建立专业的社团评估机构和专门的监督机构,强化对社团的管理;重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明确成员因为体育社团自治行为受损利益的救济权,赋予其通过各种力量对自身利益进行救济的权利,实现对社团自治权的监督等方面。
为规范体育社团自治权,国家法律和社团章程应允许成员对因社团的自治行为受到的损失进行救济,而不对此种权利进行限制。救济方法既可以是向社团提起的内部救济,也应该可以是规定可以寻求外部救济。社团自治机制应包括成员的救济机制。体育社团成员的救济权应在国家法律和社团章程中得到明确规定,而我国法律并未对此进行规范,各社团章程亦语焉不详,参考《体育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几种救济方式:
1)申诉。社团成员在体育社团行使自治权过程中利益遭受损害以后,应当有权在第一时间提出申诉。申诉是成员针对社团损害自己利益的做法,阐述自己的意见,主张自己权利、为自己辩解,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社团接到成员的申诉以后,应在合理时间内对申诉者作出答复。此时,社团可以就争议组织调解。
2)调解。调解是指在社团和成员以外的第三者主持下,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辩论、协商,得出双方都满意的结论的活动。体育社团及其成员应重视调解在争议发生后的作用,调解的主持者的选择应注重公正性、中立性的考量。
3)仲裁。成员可以在社团章程中约定与社团发生争议时采用仲裁的
方式解决纠纷。我国《体育法》第33条有有关仲裁问题的规定,但我国目前并没有成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这使得许多法律法规中关于体育仲裁的规定成为具文。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体育仲裁机构,不仅可以作为竞技体育纠纷的解决途径,也可成为社团成员权利的救济方式[8]。(汪全胜等,2010)
社团章程篇3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
(二)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三)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
(四)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的尺寸式样及制发与其总部印章相同。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名称前应冠其总部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可以自左而右横行。
(五)社会团体主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单位按其登记注册或批准的名称刻制印章。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社会团体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团体的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有国际交往的社会团体印章,需标有英文名称的,应当并列刊汉文和英文。
(四)印章印文中的汉字,使用宋体字并应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五)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三、专用印章的制发
(一)钢印直径最大不得超过四点二厘米,最小不得小于三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后刻制。
四、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一)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社会团体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五)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六)社会团体被撤销,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印章。
社团章程篇4
1、制度建设上
我社拥有完整的**文学社管理制度,包括历年不断修订的《**文学社章程》,还有《文学社内部奖惩条例》、《文学社财务制度》和《**文学社会员制度》等规章制度用来辅助我社会员和机构成员的行为规范及指导我社成员学习本部工作职责。
在我社每年举行的会员代表大会上,我社都要宣读《**文学社章程》,目的是让我社全体会员能够很好的学习章程,了解我社,共同建设我社。为我社注入新的后备力量,为召集机构成员作准备。经过第一轮面试的机构成员都要在全社及相关部门进行两次以上关于章程和内部管理条例的学习,新机构成员都要求写进社心得,从中选择比较优秀的学习心得作为范文在全社进行交流和学习,取长补短,促进社员共同进步及社团的长久发展!在经过机构成员的面试会之后,我社都会要求每个新成员对社团制度提出新意见,好的建议通过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会写入下一届章程,不断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关于内部学习交流方面:我们社团每周举行的周五例会,目的是团结全体机构成员,将全体成员的人心统一到社团建设上来;我社每月举行的常务委员会,目的是探讨社团高层管理及解决社团中的常见及突出问题;我社不定期举行文学知识讲座,目的是提高文学社会员的写作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在每个学期末举行会员茶话会和机构成员座谈会,目的是放松学期末的心情和对文学社提出一些建议。
2、社团内部思想和组织生活的建设上
**文学社内部思想不只是通过周五例会、常委会、文学知识讲座、会员茶话会、机构成员座谈会,还通过qq群、飞信等联系方式将会员与常委会和部长更好的交流与联系,使全体成员能够很好的团结在文学社左右。
通过各位机构成员的工作表现,文学社在每月评选出五名“工作之星”,选取副部长及部长,通过交流会发一些小奖品等方式来奖励机构成员以提高工作激情。
社团内部组织生活方面在XX年管理是严格按照《章程》的各项制度执行,在社团中的一些矛盾,比如:对于新的机构成员不执行上级交给的任务在开会的时候给予退社;对于新的活动负责人当活动举行的不是很成功时,活动总结时批评太多,导致一些优秀的机构成员自动退社。
3、社团外部学习和交流方面的建设上
**文学社不仅是我院成立最早的社团,也是我院第一个走出学院的社团。
在校内:**文学社与图书爱好者协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心理成长协会都共同举行过大型的活动;与资源工程系团学会、测绘工程系团学会、工商管理系团学会、公共课部等都进行了办《潮韵》杂志、《潮韵》报纸的合作。在合作中实现了优势资源互补、共享。
在校外:**文学社与**大学文理学院**文学社、**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临渊文学社、中医高专**文学社、**职业技术学院**文学社合作放映dv剧《怎么了》,从中学习了周末影院的放映及幻灯片的制作和杂志的征稿及办理,交流的从中所得到的经验。学习了其它学校的先进管理和办杂志的方法,为我们《潮韵》杂志和报纸的出版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和提供了借鉴的方法。
我们社团主要的活动方式是以新会员入会所交的十五元钱会费作为社团的流动资金和活动开支。
4、社团内部的管理建设上
我社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文学社章程》,它分为八章: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奖励与处分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职务升降第六章:各部工作职责第七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八章:负责章程内容全面,涉及面广,工作明确细致。
**文学社目前设置有八个部门,其部门和职责为:
(1)、编辑部:文字、材料的编辑和审查核对;负责本社刊物文字的整理、编辑、校对;负责社团稿件的征集;对本社刊物的出版进行监督。
(2)、宣传部:以办黑板报、贴海报、写通知等方式宣传我社;配合其他部门筹办活动,并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如到各班宣传《潮韵》杂志);加强同其他社团联系,提高我社的形象。
(3)、外联部:加强各个系部和各兄弟社团之间的联系;协助各个部门开展正常的活动;定时,不定时参加组织,协调与其他学校文学社团和其他各级领导的联系;协调社团之间各部门参加《潮韵》杂志的筹办,以用拉赞助的方式。
(4)、网络部:负责本社的打印工作;配合宣传部做一些网络上的宣传,以及我社的论坛、网站的维护工作;与院学生会合作放映周末影院及幻灯片的制作;协助编辑部进行杂志电子档的整理工作。
(5)、组织部:负责本社的日常值班工作的安排;大型活动的人员安排,以及会场布置的工作;负责我社值班和周末影院人员安排。
(6)、财务部:负责我社的会费开支、预算、结算;我社大小活动的账目管理工作;《潮韵》杂志资金的管理工作。
(7)、秘书部:负责我社日常会议的签到、会议记录和日常事物的管理工作;我社每月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的整理,以及年度工作总结、计划的制定工作;负责我社成员内部联系。加强合作和交流,主持日常大小事物。
(8)、文艺部:负责我社大型节目的排练;我社在社团文化节和校园文化节中的所有文艺节目的彩排,以及我社日常大小活动的安排。(如歌唱,舞蹈,相声,小品,朗诵,所有的节目都有文艺部来负责);积极配合各类活动的开展和筹划。
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是社团内部不够团结,部门与部门之间交流比较少。
解决方法: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使制度做到更细;加强团结,增加交流。
5、社团活动建设上
**文学社的常规活动有:新会员招新活动、征文写作大赛、第十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届“潮韵杯”文学知识竞赛、《潮韵》报、《潮韵》杂志、文学知识讲座、周末影院、红五月大合唱、第二届原创散文诗歌朗诵大赛、智艺双馨、“学雷锋”活动等。
**文学社的品牌活动有:“潮韵杯”文学知识竞赛、周末影院、《潮韵》杂志等。
**文学社的特色活动有:征文写作大赛、文学知识讲座等。
以上这些活动都是针对全院学生,在校园内进行,我社会员享有优先权。对建设和谐校园取到了:提高学生人文修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团结文学爱好者,共同切磋学习,提高写作能力和鉴赏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影响社团发展的问题是:学生管理经验不足,社团发展慢较,指导老师没有起到相应的指导作用,活动资金支付困难,学院学生参加活动的积极性不高。
6、宣传建设上
对内:主要是通过周五例会、常委会、会员茶话会、机构成员座谈会以及qq群、飞信等。
对外:通过周末影院、外联部联系及社团交流达到走出校园,宣传我们学院的目的。
报纸:我社的《潮韵》报以通讯稿为主,其他文学类稿件为辅,主要宣传我院各个社团的相关情况。
社团章程篇5
理事长:
理事长是社团管理中心最高领导。负责社团管理中心大政方针的制定和审核,把握社团管理中心的发展方向。保持与团委、学生会、分管副主席的密切联系。负责与其他院校社团管理中心联系、沟通、联谊。直接领导社团管理中心各部开展工作。
理事长助理:
理事长助理受理事长的直接领导。理事长助理设置一名,负责协助理事长的工作,监督社团管理中心日常工作的开展,对社团管理中心下属社团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理事长缺席会议等特殊情况下负责传达理事长意见。
副理事长:
副理事长是社团管理中心下属各部的直属领导。副理事长设置两名,负责监督社团管理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实行和审议规章制度修改草案。副理事长分别领导外联部、财务部和宣传部、督导部。副理事长针对秘书处和督导部提交的关于部门运行和社团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直接过问和整改。
秘书处:
秘书处是社团管理中心的行政中心,负责社团管理中心所有章程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会议的召开。秘书长是社团管理中心秘书处的最高领导,秘书长设置一名,下设副秘书长一名和秘书若干。秘书处制定社团管理中心章程制度,交由社团管理中心审议通过。章程制度的修改由秘书处提交修改意见草案交由社团管理中心审议通过。秘书处负责社团管理中心会议召开的通知和签到工作,汇总社团活动和各部门运行情况,及时上报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宣传部:
宣传部是社团管理中心的常设机构,受理事长和直属副理事长的直接领导。宣传部设部长一名。宣传部负责每周社团活动场地的审批工作,及时汇总一周社团活动情况,上报团委。宣传部每周四与督导部召开联席会议,负责分配下周社团活动的督导工作并交流上周社团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会议结果上报秘书处;每周五负责制作张贴下周各社团的活动的海报,使同学们更好的了解社团活动的时间和场地。宣传部下设技术服务小组,技术服务小组负责社团大型活动(例如在雪枫礼堂)的技术以及硬件服务、保障工作。
督导部:
督导部是社团管理中心的常设机构,受理事长和直属副理事长的直接领导。督导部设部长一名。督导部负责每周社团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做好制式监督登记表的填写,上报社管中心。督导部每周四与宣传部召开联席会议,负责分配下周社团活动的督导工作并交流上周社团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督导部对于社团活动中出现的不符合校纪校规的行为有当场制止和暂停活动的权利,将不适当行为上报社团管理中心,情况严重的,联合秘书处下达处理通告。
财务部:
财务部是社团管理中心的常设机构,受理事长和直属副理事长的直接领导。财务部设部长一名。财务部负责社团管理中心基金会的日常运行和社团经费的上缴、审批、下发工作。财务部审查各社团活动的资金预算并审批、核实,下发资金;财务部每年度审核社团以及社团管理基金经费使用情况,监督资金动向,严格控制经费的使用,做好汇总工作。
外联部:
外联部是社团管理中心的常设机构,受理事长和直属副理事长的直接领导。外联部设部长一名。外联部负责对外联系赞助,补充社团管理中心基金会的使用经费。外校社团组织的活动联谊工作由外联部负责,积极拓展本校社团展示平台。
社团章程篇6
总则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三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四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七章
社团的经费来源
第八章
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九章
社团联合会
第十章
附则
人力资源总处制
2005年11月16日
集团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社团的管理,维护社团活动秩序,促进社团在各方面健康繁荣的发展,丰富同仁的工余生活,提升同仁素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积极支持集团各项工作,依照国家法律和集团有关规章,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事业群自办的协会、社团等。
第二条社团的宗旨:融合健康创新娱乐
第三条开展项目:
(一)体能性项目:如球类、体操、田径、登山、游泳、太极拳等;
(二)才艺性项目:如舞蹈、乐器、合唱团、绘画、书法、相声、小品等;
(三)艺文性项目:如朗诵、写作、诗歌、读书会等;
(四)学X性项目:如演辩、谈判、计算器等;
(五)服务性项目:如慈幼等;
(六)嗜好性项目:如集邮、摄影、桥牌、园艺、钓鱼等;
(七)其它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动皆可。
第四条参与对象:社团是集团同仁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凡集团同仁均可参加。
第五条各社团均接受文康活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在宪法、法律、公司规章、社团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社团管理办法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集团的教育培训方针,促进同仁品德、智力、体能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仁的综合素质;
(二)活跃同仁生活,服务和凝聚同仁;
(三)积极在才艺、文化、体育、学术、科技等领域开展内容健康向上、形式新颖、同仁乐于参与的工余活动,使同仁更加热爱公司,增强对公司的向心力;
(四)加强园区企业文化建设,丰富员工工余文体生活,促进同仁融合、进步。
第七条推动方式:
(一)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排练,定期举办各类活动让团员有锻炼机会;
(二)按个人兴趣爱好和特长分级分类组织各类活动,聘请专业人士授课,提高技能;
(三)推荐优秀团员参加各类大型赛事和活动,扩大集团影响,提升集团形象。
(四)各社团举办重大活动,须提前一个月知会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并呈报经费预算,待批准后方可开展;
(五)各社团开展重大活动时,人力资源总处给予经费、器材、场地、人员等大力支持。
第八条社团应与事业群团结协作,携手并进,取长补短,积极支持集团各项工作,服从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所包含的各类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地方法规,遵守集团规章制度,有利于广大同仁的身心健康。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
第十条成立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系集团同仁,且思想上进、热爱集体、责任心强、绩效良好;
(二)担任社团干部的同仁,须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特长,同时能认真学习,绩效良好。受集团纪律处分不满一年者不得担任社团干部;
(三)担任社团干部的同仁,须由本人申请,并征求直属主管和所在事业群意见,最后由人力资源总处审核公布;
(四)同一事业群不能有相类似的两个以上(含)社团(包括名称、活动主要内容);
(五)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中有2名以上的负责同仁;
(六)有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七)聘请一名资深水平的专业人士作为社团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社团,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部门(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提交下列材料,人力资源总处批准和备案:
(一)筹备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成立新社团的目的、意义以及成立过程;
(二)拟成立社团的章程草案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厂牌复印件;
(四)社团负责人所在事业群人资主管就其担任该项工作的书面意见;
(五)社团聘请的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指导老师所在部门的证明;
(六)经费来源和物质条件;
(七)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八)接受社团申请的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其余时间不受理社团的申请事项。
第十二条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的名称,其名称应当反映社团的特色,并不与已有社团相冲突;
(二)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社团的组织管理制度;
(五)社团的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
(六)社团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社团终止的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文康部自收到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档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
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社团不予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与范围、社团管理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三、五条规定;
(二)同一事业群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社团;
(三)发起人受纪律处分不满一年的;
(四)在申请筹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社团章程模糊不清,内容不详,引人误解的;
(六)其它不予成立的情况。
第三章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社团由全体会员大会以及社团的各个负责部门组成。
第十六条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八条社团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文康部备案。
第十九条社团主要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各部门负责同仁,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经文康部审核批准后产生。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财务应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继续担任或当选社团负责人:
(一)受到集团纪律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第四章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文康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社团聘请集团内老师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三)对社团日常活动进行指导;
(四)各社团开展重大活动时,人力资源总处给予经费、器材、场地、人员等大力支持
(五)对社团违反本管理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社团日常活动经费应由文康部划拨解决。在集团重大节日期间所需举办的活动或文艺汇演等,经费由集团统一报批(具体见第七章)。
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员公布。
第二十三条社团必须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社团不得刻制公章,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艺术图标和其它标志。
第二十五条社团开展全集团性的活动必须向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申请。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经费不予报批,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合法社团资格。
第二十六条社团可以建立网页,内容要求积极向上,能定期更新,并经文康部审核批准成立。一经发现其网页的制作和内容有违反本管理办法之处,立即责令其进行整改。
第五章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集团同仁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八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九条对于演出和重大活动,按公司惯例及标准予以补助。在单项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特别奖励;
第三十条组织优秀团员不定期举办交流,联谊或观看大型演出等活动。
第六章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一条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社团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清算报告。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社团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向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申请书、负责人对注销原因的陈述和清算报告书,接受捐赠的要交出捐赠物品。
第三十五条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在报批后将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七章
社团经费来源
第三十六条社团经费来源种类及标准:
(一)新成立之社团每社团开办费:补助2000元;
(二)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每季依社团活动计划审核其活动与运作状况,补助每人200元;
(三)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依据社团项目活动的预算、活动性质、活动大小另外提拨项目经费补助;
(四)申请社团补助费用,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内提出并上报「社团活动经费预算表,否则逾期视同放弃不予补助;
(五)社团每次申请项目活动经费补助时,应提前一个月上报「社团项目活动经费申请预算表,并于活动结束后二周内将该次活动请领之经费详细支用情形详列说明,填写并上报「社团项目活动经费申请决算表送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报销存查;
(六)各社团于12月31日以前,将该年度活动经费运用情形作成明细表,经文康部及该社社长具名后公告之;
(七)社团必须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人力资源总处的监督。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负责人应把其财务报表送交文康部进行财务检查。
第三十七条社团活动补助费用办理程序:
各社团经办人填写经费补助申请表
活动前一个月:社团活动经费申请预算表
申/箐N
活动结束两周内:社团活动经费申请决算表
该社团社长具名----------------
批
文康部审核具名-----------------
核
人力资源总处审核批准---------------
Y案
拨款---------------------------
第八章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将根据各社团的活动情况并综合考察其在同仁中的反映,每年度对表现突出的社团进行评比和表彰。
第三十九条社团年终评鉴:
(一)评鉴内容及比重:
1
社团活动实施占总
成绩30%
A.活动公告5分,B.社团参与率7分,C.非社团成员参与率7分,D.社团活动层面3分,E.社团结束后之海报公告3分,F.是否按年度计划举办活动5分.
2
举办活动次数占总成绩10%
A.举办活动次数10分.
3
活动配合度占总绩20%
A.协助集团开展活动20分.
4
社员成长比例与社团扩充情形占总成绩10%
A.社员的引进与流失10分.
5
社团成果资料展占总成绩30%
A.组织与分工5分,B.组织规章的完善7分,C.年度计划执行状况5分,D.社团未来发展计划7分,E.活动报导3分(会议记录/照片/活动计划书),F.社员名册3分.
(二)奖励等级:
等级
分数
名额
奖金
社长奖励
备注
特优
90~95
1
10000元
1000元
如同一档次积分排名超额,取前几名,如积分相同,则全取
优
85~90
2
5000元
500元
佳
70~85
若干
3000元
300元
劣
70以下
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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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工作总结范文篇1一个所谓的“差班”、“乱班”,凭着优秀班主任认真负责的态度、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恰到好处的方法,可以转变成好班,而一个本来不错的班,由于班主任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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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贫困生补助标准篇1“1份关爱”:疾病是导致群众贫困的一个主要原因。据调查,南丰县因病致贫的贫困户有5950人,几乎达到建档立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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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文化建设调研篇1一、农村文化发展基本情况农村文化建设包括农村文明建设、农民思想道德素质提高、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