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运营督导工作计划(6篇)
药店运营督导工作计划篇1
(2022年8月31日)
XXX市场监督局按照工作职责梳理今年以来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自查问题情况
(一)食品
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意识有待加强、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把关不严,经营资质审查不到位。
(二)药品
偏远药店监管频次少。监管人员业务技能欠缺。监管人员特殊药品监管方面能力薄弱,此类培训组织较少。
二、整改问题情况
(一)食品:1:加强资质审查监测。省局开发了《网络订餐智能监控系统》,我们申请了账号,能够随时监测入网餐饮单位资质情况。2:对美团外卖、饿了么两家第三方平台进行了约谈,对美团外卖进行了警告处罚并限期整改。目前已整改完毕。3: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侧重对入网经营项目检查。二是开展网络餐饮服务单位专项检查。
(二)药品:1:以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周边以及中小学校园周边的零售药店为重点开展零售环节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回收或参与非法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行为以及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的行为;连锁门店是否存在私自采购药品的行为等。二是执业药师配备情况检查。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要求,检查零售药店是否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是否在岗执业;利用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开展审核处方服务的是否按要求开启语音视频等情况。三是处方药销售情况检查。对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行为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以及销售疫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终止妊娠药品、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药品的行为;是否存在超剂量等不按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药品的行为;是否存在销售药品数量异常现象;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药品的行为等。此外,各监管所、相关科室还应对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组织开展退热、止咳等“四类”药品销售监测等情况进行检查。2:以诊所、门诊部、卫生院等药品使用单位为重点(特别是城乡接合部、农村偏远地区、中小学校园周边的诊所)开展使用环节检查。一是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外购药材冒充中药饮片使用等行为。二是使用药品质量情况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假药、劣药或过期药品;是否超法定要求配备、使用药品等。三是使用药品的储存管理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是否存在不按药品贮藏要求存储药品等可能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行为等。
三、存在问题情况
(一)食品:1:网络订餐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参次不齐,部分网络餐饮服务企业还存在超范围经营、环境卫生脏乱差等问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二)药品:1:药品监管对象“多、小、散”,监管的方式方法需要探索创新,监管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下一步充分发挥监管所的作用,建立诚信档案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
2: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还相对薄弱。下一步加强对有不良记录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加强与卫健局的协作配合。
三、工作成效
(一)食品:1:今年以来针对销量较大的网络餐饮服务单位开展了2次专项检查,共随机抽查217家,监督抽检104批次,配合市局抽检4批次,全部合格。
2:全面实施“食安封签”制度。消除外卖餐饮食品出店后的食品安全隐患。
(二)药品:1:强化日常监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瞄准重点企业单位、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采取暗访暗查、“四不两直”等方式,精准出拳、打出重拳,提高检查靶向性、震慑力。重点打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执业药师挂证、违规销售处方药、零售连锁门店未执行“七统一”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运用日常监管系统、“一店一码”、投诉举报、抽检监测等相关数据,有针对性地加大重点检查、飞行检查和随机检查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置情况。2:深入开展中药饮片质量和基层医疗机构用药质量专项整治。按照《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嘉市监字(2022]41号)要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购进、销售非法加工、非法分装的中药饮片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设立“库外库”储存中药饮片或挂靠经营中药饮片的情况;检查是否超范围经营毒性中药饮片的行为;检查是否为他人违反经营中药饮片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的行为。检查零售企业28家(次),使用单位42家(次)。3:强化专项检查。持续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接合部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检查力度。持续加强对集采中选品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及麻精药品复方制剂监管,组织开展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专项检查,严防套购流弊案件发生。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专项整治,规范网络药品销售行为。加强医用氧、放射性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药品类诊断试剂、血液制品、生物制品购进渠道、贮存和质量检查,消除安全隐患。4:督导零售药店疫情防控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药店工作人员做好自身防护,每天按时对店内进行彻底消毒,员工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体温检测正常方可上岗。对进店顾客要求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提醒顾客在药店内保持安全距离,对不执行要求人员要进行劝阻。对退烧、止咳药品购买者信息要严格按《关于疫情防控时期对药店销售发烧、咳嗽等药品实行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进行登记,要求用药人提供身份证或医保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确保用药人信息可追溯;同时要及时对药品销售登记信息进行汇总、留存,按规定上报。
四、下步工作打算
药店运营督导工作计划篇2
为进一步落实构建和谐社会,不断巩固和加强农村基础建设地位,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为确保药品“两网”建设这一得民心、顺民意的“民心”工程如期完成,促进新农村建设,**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市局的指导下组织有关人员于20xx年9月深入全县各乡(镇)、村(屯)开展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通过一年的工作开展**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两网”建设的开展,对促进**县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开展情况
(一)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稳步推进,深入开展。
在开展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中,县局始终不渝贯彻落实省、市局关于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部署,紧紧依靠县政府的领导,下发了《关于印发<**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相关单位参加的全县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会议,分管领导亲临各乡镇具体指导落实,县局根据《方案》要求,有步骤、有计划的加以实施。
**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始于20xx年8月,先后选定2个乡镇,5个行政村试点,初步取得成效后,于20xx年8月,按照省政府《关于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意见》【20xx(31)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实施方案,分成2个推进组,在全县三镇六乡一场一矿全面展开,并初见成效。
1、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本着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的原则,逐一乡镇进行落实,召开会议,研究办法,制定措施,落实人头,明确责任。现已建成9个药品监督协管站,由乡镇主管副乡镇长或副书记出任协管站站长,乡镇卫生院院长任副站长,办公室设在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置14个信息员工作站,由该村群众信得过的乡村医生出任信息站站长,办公室设在村卫生所。目前,聘药品监督协管员27人,药品监督信息员90人,网点覆盖全部行政村,基本形成县、乡(镇)、村三级监管网络构架,药品监督也初显成效,仅今年上半年,全局查处14件违法案件中,有2件是信息员举报案件,其中1件移交案件,也是信息员举报,并提供当场取得的物证。
2推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解决农村用药难、用药贵,让广大农民兄弟用上安全有效放心药是我们药品监管系统肩负的历史责任。解决这一难题的最有效措施和途径,就是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法律规范”的原则,结合**县的实际,实行以“连锁+配送”为主,医院代购为辅的方式,建立“点多、线畅、面广、多元”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具体运作方法是:“政府出面,药监牵头,药企竞选,运作规范,医药协定”。最后,确定了2家医药零售连锁企业为药品供应企业,即:**县德荣医药连锁(零售)有限公司,**市养生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分别负责对其设置在乡镇连锁门店药品配送及村屯服务性供药点药品配送。药品物流任务由连锁企业委托县医药批发企业负责(因批发企业小,经营萎缩,库房、车辆、人员闲置)。通过近一年的药品供应网络运行情况看,药品零售连锁配送延伸到村屯,初步实现了农民用药方便、及时、安全、有效,药品价格与县城连锁店同价的阶段性目标。
(二)勇于实践,总结经验,完善机制。
在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上,全局上下统一认识,明确责任,积极运作。充分依靠县政府领导和各级政府支持,协调相关部门,通力协作,统筹谋划,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在认真总结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吸取教训的基础上,虚心向兄弟局学习,学习好的经验做法,指导我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实践。
首先,我们成立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制定了方案;二是在具体运作上,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召开联席会议,解决一些具体问题,如设置村级服务性供药点问题;三是统筹谋划,防止盲目。县局在《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下,制定了具体操作程序,统一制定规章制度,统一标识牌,统一宣传图版,统一“两网”示意图版。在县局还制定了全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展示图版和辖区分布图,各协管站、信息站制作了职责图版等,各推进组按计划,按程序运作;第四,推进药品“两网”建设与新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凡是村级新合作医疗点的,均为药品供应网点;第五,推进药品“两网”建设工作与规范药房工作相结合。凡是村药品服务性供药点的村卫生所,药房达标率为100%;第六,药品监督“两员”培训与药事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相结合,集中培训与日常宣传相结合。药品监督“两员”既要接受培训,又要做好药事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既是监督员,又是宣传员。
三、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初见成效,但是,从调查的情况看,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够,工作热情不高,影响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深入开展。主要表现在:1、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对农村“两网”建设认识高度不够。没有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高度上认识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致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不均衡,与新农村建设结合的不够。如沿江村屯相对生活殷实,村基础设施相对完善,“两网”建设工作开展比较好;而交通不便,基础薄弱的山上村屯“两网”建设工作开展的就不好,很多自然村屯,无卫生所、诊所,甚至连合法的食杂点都没有,根本谈不上用药方便及时;2、聘请的协管员、信息员对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认识模糊,工作热情不高,责任心不强,主动性自觉性差,有一种应付了事,走过场的情况。
(二)药品零售连锁配送机制不完善。这两家连锁企业均通过gsp认证,为了防止独家垄断经营的弊端,在农村药品供应上选择两家企业。但是,连锁企业内部管理,服务跟不上,许多问题急需解决。例如:药品品种不全,药品配送不及时,尤其是村级服务性供药点,配送不及时,一次提药数量少就不能配送,连锁总部重视连锁门店而忽视服务性供药点的药品配送;连锁门店兼作的药品配送业务不规范,票据开据、质量控制手续不完善等。
(三)各乡镇设立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的各项制度的执行和运行机制亟待改进。例如:经费问题,“两员”考评无约束等。
(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不完全,不彻底。例如:一些偏远、交通不便的自然村屯近二十余个无药品供应网点,这些村屯的弱势农民更需要解决用药难问题。
药店运营督导工作计划篇3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经营者,不包括以批发、物流货运、网络、电视购物、自动售货等方式销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地点,从事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混业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种类主次确定经营种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提出相关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结果报告工作。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制定并公布地方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户外公共场所占道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教育、规划、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
接受和处理举报的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六)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实行登记证管理,食品小摊贩实行备案卡管理。登记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核发,备案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发放登记证、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从业人员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采购食品、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内容。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小摊贩应当留存购进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凭证及其他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做到清洁环保,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
第十六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验食品经营者的相关证明及信息;
(二)检查食品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及管理制度。举办临时性食品展销活动,应当提前五日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出租人不得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用于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
第十七条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一)具备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建立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禁止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所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三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续换证。原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对确需变更的,原登记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登记证载明的范围内生产加工食品;
(二)生产过程中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与个人生活场所分开,食品用具、容器、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分开;
(四)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原料。
第二十二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饮料(含饮用水)、调和食用油、配制的酱油、配制的食用醋、用酒精勾兑的白酒、预包装肉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主要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名称和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作坊食品字样。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第四章小餐饮和小食杂店
第二十四条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加工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三)场所布局合理,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
(四)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从事小食杂店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
(一)具有与所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二)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贮存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第二十六条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禁止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食品经营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登记证,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二十八条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三年。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延续换证。原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食品经营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对确需变更的,原登记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鲜乳制品、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小食杂店经营者不得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第五章食品小摊贩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统筹考虑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方面的因素,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外,根据食品小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划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小摊贩经营。
经营地点、摊位的分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数和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食品小摊贩应当持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领取备案卡,备案卡有效期一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分配到了经营地点、摊位的食品小摊贩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卡并制作备案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并在发放备案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城市管理部门。
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备案卡。
第三十二条从事食品小摊贩经营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的餐具、饮具。
食品小摊贩不得制作销售冷荤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和生鲜乳制品,不得销售散装白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第三十三条食品小摊贩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和居民日常生活,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环保等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食品小摊贩不得在设区的市、县(市)城区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经营。第六章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食品传统工艺的保护,对富有地方特色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鼓励通过连锁、联合生产经营,形成品牌效应和规模效应。鼓励、扶持本地历史悠久的传统特色食品生产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和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进入集中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循便民原则,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等提供便利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乡镇、街道已设立便民服务中心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登记证和食品小摊贩备案卡由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代为办理。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公示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指导其办理证照、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改进生产工艺、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等部门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制定分类监管措施,采用行政指导、示范引导、免费培训等方式,督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食品安全。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公开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和案件查办的程序、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汇总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相关信息,发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现有的检验检测设备和技术人才,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推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发展,依法共享食品检验检测数据,逐步实现网络化查询。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予以公开。对诚实守信者予以鼓励;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应当增加检查频次,督促整改。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黑名单制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者,在吊销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二)生产、经营有害物质或者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掺假掺杂食品;
(五)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列入黑名单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者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调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发生食物中毒的,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以及收治食物中毒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后一年内又重新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第四十九条已取得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或者备案卡。
第五十条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登记备案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当事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备案。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检查、记录、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用于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决定。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缓报、谎报、瞒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登记证和备案卡的样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五十六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新区、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明确承担日常工作的机构,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要求(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药店运营督导工作计划篇4
一、充分肯定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成效
(一)食品药品监管组织领导全面加强。
市政府于20*年建立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放在新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也相应建立了工作机构。去年,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了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下设农产品、食品和消费品、流通领域商品、餐饮业、药品、肉品、进出口产品和新闻信息、公安等九个工作组;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也都成立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制定了《关于加强市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在市区各乡镇建立了公共安全监管“一中心六站”,其中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站”,在行政村聘请“多元合一”信息监督员,整合资源,理顺体制,明确职责,就加强乡镇食品药品等公共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积极的创新探索。
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将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和社会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列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将加强农村公共安全监管、食品小作坊违规生产和社会医疗机构用药规范化管理列入市领导“走进矛盾,破解难题”专项活动,有力地推动和加强了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食品“三网”和药品“两网一规范”不断深化。
食品安全“三网”基本覆盖。各级各有关部门层层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建立了覆盖全市、落实到行政村(居委会)和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现代流通网”建设质量不断提升,“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实现全覆盖,“放心店”平均食品品种配送率达到80.58%;“群众监督网”不断拓展深化,共建立消保分会20个、消费维权监督站49个、监督点1*5个。特别是在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建立后,吴兴、南浔两区依托监管站对各村的信息员进行了整合,形成了区、镇、村三级监督网络。
药品“两网一规范”深入推进。在巩固农村药品“监管网”与“供应网”覆盖率均达到100%的基础上,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服务站)药品配送率达到100%,农村连锁超市、放心店设立乙类非处方药柜,提高药品供应集中度和效率。把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规范管理全面纳入新型农村卫生合作体系,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服务站全部达到药品规范化管理要求。同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的意见》,较好地解决了社会医疗机构药品的长效管理问题。
(三)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深入实施。
深入实施《湖州市食品放心工程20*—20*实施规划》,前年开始开展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去年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环节、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问题的监管整治,取得预期成效。《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3个重点、8项整治任务、12个100%量化指标和24个工作目标全面完成,通过了省政府的检查验收。据市城调队调查,去年85%的城镇居民对食品安全工作表示满意。
农产品质量安全。去年,全市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生产基地面积达到185万亩,占全市可食用农产品生产面积50%以上;市对基地抽样检测,蔬菜合格率为99.8%,省两次例行检测,蔬菜、生猪合格率均达到100%。
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去年,全市359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8家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加工企业中4家取得生产许可证;193家食品加工小作坊落实了目录监管、申报登记、限区域销售等制度,并全部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133家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生产加工白酒、大米等16类食品全部持证生产;对不符合要求的食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基本解决了食品生产加工的“三无”问题;食品行业14种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为87%。
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去年,全市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合格率为90.9%,批发市场和200个固定摊位以上农贸市场农药残留平均抽检合格率达到98.5%;试行重点食品定点分类监测和危险性评价新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预警防范;所有大型商场超市和主要食品、副食品批发市场的食品进货实行了索票索证制度;有8403家农村食品小商店实施了商品准入备案制度。
餐饮业食品质量安全。去年,全市食品量化分级管理单位达到5130户,集中式供水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达到100%,并创新建立“1+1”长效监管模式;建立乡村厨师档案,对百人以上就餐申报的家庭宴席进行上门指导;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纳入建筑安全文明施工优胜标化工地评审,实行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完成对城区现有流动食品小摊贩的登记造册,各县区中心城区都实施了放心早餐工程。
猪肉质量安全。去年,全市县城以上城市生猪定点屠宰率为100%,乡镇为97%;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肉类定点屠宰加工厂生猪尿样检测合格率为99.7%;实行屠宰生猪和肉品台账管理和可追溯制度,严把生猪进场关、屠宰关、检验关和出场关;湖州中心城区14个农贸市场全面实施家禽集中屠宰,各县区首位镇50%的农贸市场实施家禽集中屠宰。
药品质量安全。去年,全市药品品种现场核查、药品文号清查、药品生产企业检查、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注射剂类药品生产企业驻厂监督、大容量注射类生产企业工艺及处方核查、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核查清理、重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突击检查等八项均达到100%;91.5%的基层医疗机构达到药品规范化管理要求;建成了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本解决了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了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去年,全市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全部进行了清查,出口食品、出口玩具、出口全地形车等生产企业全部进行了整治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全部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未发现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
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去年,全市348家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质量的10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全部建立质量档案和分布图,并建立了原料进厂检验、验收、产品检验和产品销售记录;制定实施人造板、食品、电线电缆、强制性认证产品等四个行业的长效监管办法;完成国家质检总局挂牌督办的南浔区电线电缆专项整治和省质监局挂牌督办的吴兴区织里童装专项整治,织里童装和南浔电线电缆产业的质量提升效果明显。
(四)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有效推进。
围绕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实验示范区建设的总体规划,积极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区、示范乡镇、示范村。去年,全市有36个乡镇(含2个开发区)被列为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占全市乡镇总数(含4个开发区)的58%,其中德清、吴兴和南浔在全部乡镇中推进。德清县作为省食品安全示范县试点,实施“示范乡镇创建指导工作日”制度,由县食安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的示范创建工作进行指导;长兴县把“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建设列为县委、县政府十大“民心工程”;安吉县以启动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实验示范区卫生项目—“农家乐”规范化管理试点为突破口,全面推进示范乡镇创建工作。
(五)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和应急体系初步建立。
制定实施《湖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选取了饮用水、粮油、肉类、水产品4个行业和36家单位进行试点。德清县完成试点企业评价和试点工作总结,并探索制定水产品、卤制品、肉制品、豆制品“四品”长效整治方案;安吉县对3个行业的8家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加强粮油、水产品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力地推动地方特色产品的升级换代和企业整合。同时,在药品企业推行诚信体系建设,按品种质量风险等级分别与23家药品生产企业签订了质量承诺书,对药械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全市食品药品信息体系建设取得初步进展,出台了信息管理制度,市、县区相继开通了食品安全信息网,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网上、网上查询;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正常运行,对全市所有特殊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实现实时监控。
全市制定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简本、操作手册,开展了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演练;10家药品生产企业完成了本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理能力不断增强。去年7月份,药品“甲氨蝶呤”不良事件发生后,我市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查明该企业生产的原料药无质量问题。全市药品日常监管状况良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上报数列全省第一。各县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乡镇等基层组织和单位是隐患排查监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形成乡镇、村、组三级应急救援网络体系,确保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反应、正确决策、妥善处理。
(六)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广泛深入。
以培育负责的管理者、诚信的经营者和成熟的消费者为目标,大力普及食品药品安全常识和法规知识。出台了信息宣传教育制度,提出了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三贴近”原则和“五进”工作要求,明确了宣传的主体、宣传的内容,并强化目标责任制考核。整合各部门的宣传教育资源,突出主题,创新载体,强化重要时段和专项整治成果的宣传。
去年,各级各有关部门围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大力宣传《特别规定》等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加大对伪劣产品和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提高公众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意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氛围。据统计,各级报刊和电视新闻媒体相关新闻报道和专题428篇(次),发放宣传资料9600余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累计编发专项整治工作简报14期、1750余份;市政府举行了新闻会,并在《湖州政报》上刊发专辑。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关注食品药品安全,共创健康美好生活”为主题,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五进”活动,启动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进万家社区、入万户家庭”宣传活动,组织“食品安全宣传系列行”大学生志愿者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市工商局以“倡导新消费,共谋新发展,构建新和谐”为主题,开展“新消费运动”进企业活动;市卫生局以“关注餐饮卫生、预防食物中毒”为主题,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活动;市质监局、农业、教育、贸粮、建设等部门充分利用广告、电视、报纸、网络、短信、文艺活动、图板展等形式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报道。据统计,去年全市共发放各类食品安全宣传资料80000余册(份),光盘400余张,在各类报刊开设食品药品安全专刊30期。
(七)食品药品安全督查考评落实到位。
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责任机制落实情况的综合评价,并以综合评价为载体,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年终综合评价与平时督导检查相结合、综合考核与部门自查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完善督察、督导、督办和跟踪问效机制,实现了“以评促管”的预期目标,保证了各项工作的扎实推进。同时,组织成立食品药品安全暗查暗访组,建立暗察暗访工作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保障,常年开展工作,直接了解市场食品药品安全状况,跟踪检查各地重点工作实施和重大事件查处整治情况,督促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二、不断提升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一)巩固深化食品“三网”和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不断改善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状况。
食品安全“三网”建设。一是完善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责任制,建立基层组织食品安全责任制。通过行业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努力构建政府、部门、企业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特别是要加大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力度,将乡镇监管机构建设列入县区考核内容,在吴兴、南浔两区有效运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市推广。二是加大农村“放心店”增量提质扩面力度。扩大流通龙头企业的农村连锁便利店的覆盖面,不断提高“放心店”的统一配送面和商品配送比例,大的行政村放心店实现超市化。同时加快学校、景区、社区“放心店”的扩面步伐,学校“放心店”覆盖面达到100%;提高农村非“放心店”的规范化程度,使25%的农村商店达到“放心店”标准。三是在乡镇公共安全监管中心的统一安排下,充分发挥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的组织和服务作用,抓好村(居)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的教育培训和整合工作,探索建立统一的举报平台和奖惩办法。
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建设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推进,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监督网络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加大农村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力度,增强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的工作能力。建设药品连锁配送网络,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用药,要实行统一配送。继续鼓励在农村食品“放心店”中新增乙类非处方药柜。把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规范化管理全面纳入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建设中,统一规划,强化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各类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特别要进一步加强个体诊所、城镇社区服务站和厂矿、学校医务室等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规范化管理,到年底全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达到95%以上。
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一是争创食品安全示范县,再新增2个以上县区新进入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行列。二是在全市所有乡镇全面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工作,32个乡镇达到创建标准。三是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村(社区)和示范街道的创建工作。四是在全市全面推进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示范县建设,到年底各个县区都要努力达到示范县标准。
(二)深入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效。
深入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细化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坚持抓重点环节和重点品种并重,规范与整治相结合,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难点问题。一是广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形成“一镇一品”、“一乡一特”,大力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加大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二是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动态监管,及时发现问题,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企业业主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三是开展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及消费警示工作,全面实施重点商品准入制度,推行食品定点分类监测和危险性评价机制。四是加强对学校、企业、建筑工地食堂和“农家乐”等休闲观光用餐场所的监管,落实家庭宴席申报制度,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五是以农村、校园周边和城乡结合部“十小”整治为重点,集中时间和精力,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明查暗访频次和力度,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六是按照药品安全监管“四不放过”要求,开展“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医疗器械注册清查、兴奋剂市场整顿、药品流通票据管理、药品冒充非药品”等专项整治,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大案要案,有效遏制制假售劣违法行为。七是强化药品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整治,坚决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人证明疗效等违法药品广告,对严重违法广告的药品坚决采取行政措施予以下架。
(三)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不断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制定实施湖州市食品药品安全规划(20*-2010),不断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逐步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的长效监管。一是健全综合评价体系,完善市对县区、县区对乡镇的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二是全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和职能部门监管档案,建立食品药品召回和企业红黑榜制度,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和鼓励诚信、严惩失信的信用机制。三是建立食品安全例行监测体系,把食品安全纳入全市公共安全信息的总体规划之中,构建部门间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并定期向社会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信息;同时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监测,逐步实现对重点食品企业点对点的实时监控。四是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整合资源,集中投入,实现检验检测资源的有效整合与综合利用。五是健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提高乡镇基层应急能力,严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程序,防止瞒报、滥报。六是完善药品市场准入机制,严格准入标准、严格审批程序、严肃责任追究,从制度上切实把好第一道关口;同时,研究对严重违法企业主“资格罚”措施,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注册文号或许可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七是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分工负责、分口把关和市、县区、乡镇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实现全面有效的监管。八是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努力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科研教育机构、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多方位的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广泛深入开展面向社会、贴近公众的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实现宣传教育常态化、阵地化和工作化,增强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消费信心,促进食品药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努力确保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今年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的工作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解,强化督查考核,严格责任追究。要认真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要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按计划、有步骤、扎扎实实地把各项整治监管工作逐级部署落实到位。要加强督查考核,确保有效推进、取得实效。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失职渎职人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监管失职责任,造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店运营督导工作计划篇5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这一根本目标,深入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大力弘扬湖南药监精神,坚持以打假治劣为中心,以规范管理为重点,以开拓创新为突破,强化监管,切实整顿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全县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全县医药经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强对餐饮环节、化妆品和保健食品得安全整顿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县创建,继续整顿规范药械市场,继续深入推进“两网”建设,继续保持行政执法零投诉、党风廉政建设零举报。圆满完成全县涉药涉械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100%,投诉举报回复率100%。圆满完成机构改革任务,实现平稳过渡。实现在县委、县政府绩效考核名次前移,在文明单位建设中再创特色和食品药品安全无重大责任事故的工作目标。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餐饮环节、化妆品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组织开展对全县餐饮服务企业的调查摸底,全面摸清餐饮服务企业的类别、规模、地址、从业人数等基本情况,建立全县餐饮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的电子档案。
二是加强对餐饮服务的准入管理,严格资料的审核和现场检查,对环境卫生、设备设施和从业人员不符合要求的,一律禁止其从事餐馆服务经营。
三是加强对餐饮服务企业的安全整顿和对化妆品和保健食品的安全监管,重点开展对小吃店、小餐馆和农村集体聚餐的监督管理,对在检查中问题较严重的单位,实施重点跟踪,促其整改,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加强药品监管,确保全县公众用药用械安全。
一是加强药械市场的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全县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的稽查打假,特别是对农村药械市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制售假劣药品的打击力度;全年对全县药械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确保公众用药用械安全。
二是开展药品市场专项治理。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
年将重点开展疫苗、生物制品、品、两非药品、盐酸克伦特罗药品等经营情况的专项检查,开展对非药品冒充药品、无证经营、挂靠、柜台租赁经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药店药师不在岗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确保全县药品市场规范有序。
三是抓好药械市场的培育发展。认真处理好行政许可事项,严把新开办零售药店和零售药店变更初审关。完成县以下零售药店的GSP认证及换证工作;切实抓好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的帮促和指导服务工作,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按照上级的统一安排做好GSP认证及跟踪检查的现场检查工作。
四是开展从药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对全县医疗机构从药人员开展基层临床用药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对零售药店质量负责人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知识的培训。同时将进一步加大药事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管理相对人依法经营、使用药械的意识。认真组织做好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并建立健康档案。
五是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充分发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站的作用,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ADR监测工作,全年完成药品不良反应上报151例,完成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上报5例,确保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早期发现、高效应对和及时处置。
(三)巩固成果,确保农村药品“两网”高效运转。
一是进一步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积极稳妥地在乡村一级发展零售药店,支持鼓励药品连锁经营和集中配送向农村发展;继续抓好“规范药房”的建设,全面推进医疗机构药房(柜)的规范管理。
二是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加强协管员和信息员的教育培训,定期召开信息员和协管员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完善工作职责,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服务。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员和协管员的激励保障机制,争取通过加大财政投入,解决协管员和信息员的补贴问题,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发挥其在“两网”建设中的作用,促进监督网络从形态建设向功能建设转变。
(四)加强机关自身建设,努力夯实药监事业发展基础。
一是继续开展机关作风建设。按照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以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为重点,认真解决机关干部职工在党性党纪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事,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优良作风。
二是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加强对机关干部职工的培训教育,制订培训学习计划,鼓励干部职工参加自学、函授等在职学历培训教育;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案例分析、案件点评、法规讲解等培训活动,适时组织开展岗位技能竞赛、实际操作演练等活动,提高队伍行政执法能力。切实加强干部队伍管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是健全机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议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特别注重抓好制度的落实,完善约束机制,强化激励措施,在全局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工作机制。全面加强文明机关的建设,进一步巩固文明创建成果,落实文明创建责任,积极组织开展有益干部身心健康的活动,倡导团队精神,增强团队凝聚力。
药店运营督导工作计划篇6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制度。即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我市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基本医疗保险与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相适应,量力而行,逐步推进。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不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尸目结合。、
(五)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相对立。
二、实施范围与筹资水平(缴费率)、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一)实施范围:全市城镇所有企业(省直、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林、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退休(职)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生及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在统筹层次上,实行以市为统筹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属地使用和管理政策。努力形成医疗互助共济制和抵御一般风险的能力。驻德的各上管单位执行我市的统筹政策和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二)筹资水平(缴费率)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2、全市实行统一比例,统一管理。目前根据我市实际清况,用人单位缴费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的4%缴纳。职工个人缴合按本人上年月工资收人的2%缴纳。随着我市经济发展的变化情况,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率可作相应的调整。用人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60%,按60%核定缴费基数缴纳,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单位,以本市上年度月书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为基数缴纳。
3、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财政拨款单位缴纳部分,由市财政按月划入基金专户。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征缴。
(三)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1、个人帐户。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的20%按不同年龄段计入个人帐户。具体比例为: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包括个人缴费部分,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职工计入2.2%,46周岁以上职工计入2.23%,退体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2.4%计入。
2、统筹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计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部分,全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调剂使用。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
劳动保障部门是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与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定医疗保险的具体操作办法;
(二)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服务情况。
(三)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缴、支付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医疗保险工作中各部门关系,调解医疗保险事务中有关纠纷。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医疗保险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签订有关责任、权利、义务的合同,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受理参保单位、职工有关医疗保险业务查询;
(五)做好其他配套服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一)明确划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和用途。分开使用,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严格禁止统筹基金透支个人帐户。个人医疗帐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本人基本医疗范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也可用于统筹基金支付中的个人负担部分和定点药店自购药品等未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超支不补,节余归己。个人帐户用完后,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全部自付。
(二)统筹基金主要用于符合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控制。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要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不同的起付线。原则上应控制在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住院费用在使用统筹基金支付前,设置起付线标准:三级医院为1000元;二级医院为550元;一级医院为45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第一次住院的基础上逐次递减10%。,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即2万元。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药费,全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按照国家和省、市的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病种准入目录、诊疗项目管理意见、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同时个人按就诊医院等级负担一定比例,具体规定为:一次性住院医药费按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的等级,从起付标准至5000元的,个人分别承担13%、15%、30%;5001元至10000元的,个人分别承担12%、14%•30%;10001元至20000元的,个人分别承担11%、13%、30%。
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个人负担比例减2%。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得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可通过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厅保险、单位互助和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医保经办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财政预算解决。
(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监督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专家和参保职工等方面的代表组成。定期听取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行及管理情况的汇报,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的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本人工作调动时,个人帐户随工作关系一并划转并继续使用。调往外地(含出境定居)的,个人帐户可一次性结清付给现金。
(五)市内所有单位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缴费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不得瞒报、漏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单位和本人必须同时缴费,单位缴费发生困难暂时不能履行缴费责任时,本人缴费和个人帐户停止记载。个人帐户有节余的可继续用于医疗,没有节余费用自付。参保人员要在选定的医疗机构范围内就医。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确须转诊转院的,需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对未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医疗服务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合格者,保留其定点资格;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定点资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与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给予警告、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禁滥开药、滥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不得放宽出入院标准,分解住院人次。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零售价格,提供安全有效的优质药品,执行处方和非处方药品管理规定。
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别、级别和所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量,预定各自的定额控制指标。在基本医疗探险初期,可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单独设帐,分别管理,各自平衡,不得互相挤占,待条件成熟后再统筹管理。
七、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一)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计入个人帐户的金额和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比例给予适当制度。
(五)工(公)伤职工治疗工伤部位和女职工生育的医药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用人单位按原管理办法解决。
八、实施步骤:
v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首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有缴费能力、能够达到筹资水平的企业中运行,然后,再逐步扩大覆盖面。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配套政策。
九、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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