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和法律专业的区别(6篇)

666作文网 0 2026-06-20

法学和法律专业的区别篇1

荆州区位于荆州市西北部,辖纪南、川店、山、八岭山、李埠、弥市、郢城7个镇,东城、西城、城南3个街道办事处,太湖港、菱角湖2个农场管理区以及湖北省荆州城南经济开发区。各镇(街办)共辖37个居民居委会。133个村民委员会。全区面积1045平方公里,人口60.12万。

**社区居民委员会隶属于西城街道办事处,人口7272人,面积0.8平方公里。

XX年暑假期间,笔者在荆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了10天的社会实践。这次实践的课题笔者定为“社区志愿服务与法制宣传”,笔者所的活动也围绕实践的主题进行。

实践期间每天按工作时间到达**社区辖区的办公地点,初期主要是熟悉辖区及周边环境、工作范围等基本条件。笔者了解到西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面积人口7272人,辖区面积0.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为8272人,实有人口7272人,流入人口210人。待业、失业60人。低保户407户,总计1010人。居民委员会主要工作集中在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户籍、社保、福利等民事活动,以及社区综合治理。再熟悉了基本情况以后,笔者开始正式地工作,同时对所选课题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和了解。

在我国志愿服务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学习雷锋的活动,而真正的系统化的志愿活动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末,经过广泛的宣传和实施活动,奠定社会基础后,1994年12月,正式成立了“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一些重大活动、事件(奥运会、汶川地震)的影响,极大促进了志愿服务的发展。

以**社区为例,每年都要开展相关的义务服务(志愿服务),包括帮助孤寡老人、失业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治安巡逻等,尤其是今年6月奥运圣火传递经过荆州,其中在荆中路部分路段的传递在**社区居民委会辖区,居委会在市、区、街道统一部署下组织志愿安保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对相应路段的秩序进行维护。在这些活动开展的同时笔者也发现和了解到也存在一些问题,可以说这些问题是具有代表性的。可以说也是所有基层单位面临的问题与困难。

一、部分志愿服务的开展是形式化、运动式的,活动服务开展期间响应度不高。缺少长期性、基础性的志愿服务;

二、从事志愿服务人员比例相对较少,承接性不高;

三、从事志愿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不足。

四、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的了解不足,对志愿服务有着较大的误解,部分群众认直观误解为志愿服务就是“扫大街”等活动,部分人士不珍惜志愿服务。

在法制建设方面最重要的是制定法律之后的执行,而执行的基础是在于公民的了解和遵守,而了解的基础是在于宣传。

几千年以来我国都是人治超过法治,权力大于法律。从依法治国的提出和贯彻下来,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有了一定的提高。目前我国全国人大、国务院共制定了400多部法律、800多件行政法规,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法律素质也是公民素质的基本组成,而这是需要靠基层组织的宣传。每年法制宣传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社区都会开展不同形式的活动。据笔者所了解到的这样的宣传活动有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与志愿服务相同的问题。可以说这也是很多基层社区与单位面临的问题。

从市到区、街道、社区都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而社区是基层单位,对于这项工作的开展非常重要。很多问题产生与基层,而直接在基层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大大降低社会成本。例如,在社区当中发生的一些民事纠纷,通过社区基层的解决,可以大大降低法律成本与代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再延长六个月。有些问题通过调解,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有助于问题化解与基层,奖励执法成本。更好地利用法律资源。而这需要大家提高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法律当中所孕育法治精神,这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着促进作用。

笔者是法学专业学生,之所以将实践课题定为“社区志愿服务与法制宣传”,除了与自己专业有关外,还考虑到两者有着相关性,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包括法制宣传,而法制宣传活动开展的好,对于志愿服务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作为现在的大学生,有着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从是志愿活动,特别是法制宣传对于自己的专业学习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目前全国法学专业招生人数从1977年的223人到XX年的10多万人数增长了448倍。XX年,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学校292所,XX增长到559所,XX年全国已有603所法学院系,每年法学毕业生达到数十万。而在1977年恢复法学教育时,全国只有三所大学设有法律系,仅招收200多人。尤其是从XX年开始,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机,在全国214个学科专业中,法学专业就业率当年排在187位,XX年则成了“老末”。而法学类专业毕业生工作半年后的平均就业率仅为83%,不仅低于全国进入‘211工程’的院校学生毕业半年后的平均就业率89%,甚至低于全国其他本科院校毕业后半年的平均就业率87%。”(《法制日报》)

法学和法律专业的区别篇2

一当前人们对法律专业就业前景认识误区近几年来,社会上某些人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问题作了不恰当地评价,使很多家长和考生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前景产生了误解:认为法律专业就业很难,对法律专业发展前景丧失了信心。法律专业就业难的问题的确存在。我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绝不是法律专业本身的原因,也不是社会需求饱和,关键是自己。说法律专业就业难,只是对那些只想混文凭而缺少能力,没有真才实学,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来讲的。如果没有真才实学,如果没有专业能力,你学任何专业,就业都很难,因为任何单位绝不会聘用不学无术的人。如果你有真才实学,如果你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如果你能精通法律,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13亿人口、正在强化依法治国、公民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市场经济日趋活跃、国际贸易往来日趋繁荣的大国,你还愁找不到施展才华的地方吗?为什么近几年来,人们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1.某些大学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问题。据我了解,某些法学专业本科院校,偏重理论教学,不太注重法律实务,学生实践能力较差,缺少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国家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脱节、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脱节。据调查,许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是按照学校统一计划来培养的,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社会需要来培养的。学生在校学习四年,知识体系单一,人才培养如同流水线生产,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不能适应社会需求。2.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要求相脱节。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是从事法律行业的通行证,也是法律专业学生就业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学生在大学法律本科学习四年,并且都是精英,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足以说明本科法学教育是存在问题的,再加上学生缺乏其他技术能力,很难就业就在所难免了。所以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一方面,法律专业学生就业难”;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公检法部门面临人才匮乏,青黄不接。所以就有人指责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性,甚至呼吁取消国家司法考试,或者提出限制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或者提出提高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门槛,所以公检法人才匮乏青黄不接问题,也成了人代会代表的议题。我本人对国家司法考试是持赞同态度的,理由有四:一是控制法律从业人员的数量;二是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质量;三是给其他非法学专业的人才提供一个在法律行业施展才华的机会,用以弥补单纯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方面的缺陷,给法律行业注入新的活力,使法律人才结构更加合理。四是给法学专业降降温,让一些真正喜欢法律专业的人去从事法律专业。因为在前十几年法学专业是热门专业,就业岗位都是令人羡慕的行政机关部门或高薪阶层,为此各个大学都纷纷开设法律专业,其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师资匮乏,教学质量低,学生能力难尽如人意。3.对法学专业就业评价有问题。人们评价就业指的是毕业生当年的就业率,对法学专业来说,这是不十分科学和片面的。法学专业是一个跟很多学科不同的专业,在现阶段,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就是国家司法考试。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刚毕业为什么就失业”呢?其实,很多毕业生是在复习备考国家司法考试。有相当一部分法学毕业生,毕业后没去急着找工作,其真正开始找工作是在考完司法考试之后。有的毕业生当年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也没有签约单位,所以其当年就业率低也就不奇怪了。4.大学生就业难是当前社会大环境影响,并非只有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如果只有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难。总理就不会动员各级政府及全社会都来关注大学生就业了,大学毕业就等于失业的奇谈怪论就不会存在了。二法学专业就业前景分析那么,法学专业就业前景究竟如何呢?我的回答是:就业前景比较乐观,行业发展前景比较广阔。但前提是你必须扎扎实实学好专业技能,能通过司法考试就更好了。1.中国巨大的法律市场需求尚未开发。广大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法律需求和服务还没有启动。单纯就律师行业来说,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多万家,仅有4万多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因此,法律专业目前面临的就业种种挫折,只是暂时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法治环境的改善,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要坚信:社会越进步,经济越发展,法律越健全,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就越大,社会对法律人才重视程度就越高,法律人才社会地位就越高。2.我国部分经济、教育欠发达地区,公检法系统人才匮乏、青黄不接,岗位需求数量较大。为此,国家对这些地区报考司法考试人员,报名条件给予放宽,学历放宽到专科,过关分数线给予极大照顾。以2008年、2009年为例,总分600分,全国平均成绩360分,放宽地区为315分,地区280分。即使如此,每年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也非常少。国家为什么会对这部分地区,放宽报名条件、降低分数线?就是为了使这些地区通过率高一点。为什么希望其通过率高一点?很显然这些地区人才缺乏。司法部给这部分地区降低分数线也是无奈之举:一是为了缓解社会需求的压力;二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据粗略统计,国家司法考试放宽地区达24个省市自治区,涵盖860多个县市区。这足以说明在当前全国有相当一部分地区法律人才是匮乏的,法律人才的需求量是比较大的。3.近几年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数越来越多,说明法律专业仍是受青睐的专业之一。有一个奇怪的现象:都说法律专业不好就业,而每年又有众多非法律专业在职人员(有的还是国家公务员),自愿放弃原有工作,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用一种锲而不舍地的精神,连续拼搏几年,拼命往法律行业挤。一些非法律专业毕业生也放弃原有专业,加入司法考试大军。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2008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数达到了37万人,2009年报名人数达到42万人。这个数字说明了什么呢?我想大家都应该明白。这说明法律行业并非不好就业,而在于如何培养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在于如何攻破国家司法考试这座堡垒。如果法律行业就业不好,待遇很低,发展前景不好,那全国几十万人自愿参加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国家司法考试,,不都成了傻瓜”了吗?有人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难就难在司法考试,怕就怕在司法考试。#p#分页标题#e#有人说法律专业不好就业:一是道听途说;二是对司法考试缺乏自信。我认为,现在别人不愿意报考法律专业而你报考,这是一种逆向思维,这是你抓住了机遇。报考的人少了,就业的几率就大了。反正社会越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人才越多。4.律师行业收入高、社会地位日益提高。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律师人均业务收费收入在2002年就达到了6.5万元。北京地区律师在2003年人均业务收费收入是40万元,这个数字在全国各行各业中是比较高的。山东省律师2009年业务收费收入平均约10万左右。有同学问,律师有没有收入低的?我告诉你,有。这没有什么奇怪的。一是因为不是所有的律师都能力很强,也不是所有的律师都受人们喜欢。道德品质不好、工作能力差,对当事人态度不好,工作不严肃认真的律师,也会被淘汰。其收入当然不会高;二是律师都有成长过程,新律师与老律师,还是有差距的,就像当兵一样,你不可能一参军就当将军,就像医生一样,年轻医生与年老医生,因为年龄与经验能力的差距,病人对医生的信任度还是有不同的。其待遇也是有区别的。尽管中国的律师,存在诸多让人感到不足的地方,但是在中国,律师作为一个方兴未艾的职业,经过近三十多年的发展,还是让人看到了律师行业发展的美好前景。正如中国的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在评价中国律师时所称赞的那样: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亡则法治亡,甚至可以进一步说: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亡则国家亡!”律师作为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必将在未来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舞台上展现出多姿多彩、举足轻重的一面,发挥其越来越多的作用,社会地位也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三现阶段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探索对高职院校来说,在现阶段如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专业人才呢?我认为:1.教学理念、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要明确。总的意思可概括为:高职院校要紧密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注重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解决毕业生就业出路问题。具体地说有三点:一是培养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就业;二是培养既具有法律专业基本能力,又具备其他学科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在社会中的竞争力;三是鼓励学生继续深造。2.努力发展本科学历。学生只有具备本科学历才能有资格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放宽地区除外)。(1)对高职专科学生入学后实行高职专科课程与自考本科考试课程套读,力争在三年内使学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习、取得专科学历的同时,获得自考本科学历,在达到本科学历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考试辅导培训。(2)对自考本科学生,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学历考试通过率,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达到本科学历。在达到本科学历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考试辅导培训。(3)对普通本科生来说,就是要加强司法考试方面的强化训练和法律知识应用能力的培养。3.要改革课程设置,实现三个结合”。对高职专科教学,实现高职专科与自考本科教学结合、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与其他专业技能培养结合;对自考本科教学,实现与业余专科结合、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与其他专业技能培养结合。4.实行课堂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接轨。有些科目在讲授内容、期末考试内容与方式上,参考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和考试模式,以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提高通过率,为就业打下基础。我概括为教学三原则:讲,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讲;练,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练;考,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考。法律专业的教学重点就是为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因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本身就是一种职业能力的体现。5.要以就业为导向,调整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大概有三个去向:一是毕业后当年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去公检法部门工作或者去当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是当年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选择其他行业先就业,然后来年再考;三是毕业后直接考研,继续深造。为实现上述目标应采取三项措施:(1)加强对学生理想目标教育,树立自信心。从大一开始就对学生进行力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教育,灌输司法考试理念,培养自信心,强化训练。让所有的学生都必须领会这种精神,都必须确立这个目标,都必须围绕这个目标而奋力拼搏。(2)努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国家司法考试固然重要,但不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就业唯一渠道。为了扩大就业渠道,在学好法律专业的同时,给予学生更多自主学习空间,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学有所长,学有所专,提高综合素质。通过选修课或业余学习,掌握除法律专业之外的一种实用强的技能,如办公文秘,打字速记、实用性电脑软件等。加强考核力度,让学生真正掌握一门实用技能,而非只获得一个证书。这样,学生既具有法律知识专长,又能熟练掌握一门技能,就业路子就相对较宽了。在先就业的同时再谋求新的发展。其实,很多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是非常欢迎和需要既懂法律,又有其他技能的、复合型人才的。如此复合型人才,就业和发展空间同样是比较乐观的。(3)鼓励学生继续向高层次学历深造。如考研、考博等。四、打破国家司法考试难的思维定式。有人认为国家司法考试很难,这也是许多考生在法律专业面前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表面上看,国家司法考试很难,因为每年的通过率摆在那里。08年最高,据估计通过率也就是25%左右。不过,这个通过率已经很高了,远远超过美国、日本和韩国。说国家司法考试很难,但也不尽然。有一个例子可以回答这个问题。山东东营市破烂王”(收废品为职业)李坤,35岁、高中学历。自2007年1月到2009年9月,用两年零九个月时间,通过了法律专科、本科自学考试31门课程,取得了全国自考法律专科、本科文凭。2009年9月,他又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456分的总成绩居东营市第一,名列全国前茅。创造了自学考试奇迹。#p#分页标题#e#我们就是要通过努力,通过教学改革,打破司法考试通过难的思维定式。从我的考试体会来看,国家司法考试正如《小马过河》故事中讲得那样:既不象老牛说得那样浅”,也不象松鼠说得那样深”。只要有信心、有毅力、肯下功夫、学习方法得当,我相信一定会通过的。我觉得司法考试难,既是坏事也是好事。说是坏事”,它使一部分只想混文凭、不认真努力、缺少毅力的人望而却步,被淘汰出局。说是好事”,它可以磨练一个人的意志,提高了它的含金量,提高了法律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对法律行业从业人员进行适当的控制,不至于使法律行业龙混杂。如果花几百块钱,就能轻而易举拿一个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那我们国家司法系统人员的执业能力和律师的执业水平就真的令人担忧了。有的资格证,如计算机资格证人人都能过。这个证还有多少价值?现在,你想找一个计算机不精通的年轻人都很困难。总之,我认为法律专业是一个社会需求的专业,是一个具有恒定发展的专业,她的就业和发展前景是比较乐观的。有分析人士预测,5年内,有十大热门行业,把法律类专业列入其中。这些分析人士认为,现阶段我国法律人才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尤其是国际法、国际经济商业法、国际商法等,同时认为,随着全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在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也在增强,合同化的概念深入人心,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将会大大提高。

法学和法律专业的区别篇3

[关键词]地方综合性大学民族地区法学教育专业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4-0083-05

[作者简介]阮丽娟,田开友,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随着法学专业在我国高校的蓬勃发展,民族地区高校(本文所称的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是指建在民族地区的普通高等综合性大学,而非学院,也非单纯的民族院校;所谓民族院校是指包括中央民族大学在内的13所普通民族高等院校)日益成为法学专业办学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担负起了民族地区法学人才培养的重任。从我国目前的专业招生情况看,少数民族主要聚集地区的一些重要综合性大学基本上都开办了法学专业。由于区域劣势和基础弱势,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的法学专业建设基本上是在复制和模仿中东部地区重点大学法学专业的内容和形式。在经历了简单的模仿与复制阶段之后,如何建设“特色鲜明”的法学专业便成为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重要而又紧迫的现实问题。基于此,研究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如何选择有效的路径构建特色法学专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科学定位:确立适应新形势的法学专业建设目标

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要构建具有特色的法学专业,首先要确立其建设的目标,也就是法学专业的办学定位问题。一般来讲,办学定位是一所学校办学方向、角色定位、特色所在的办学理想和价值追求,其作用为规范、约束和自我评估办学行为,以提高办学能力和纠正办学实践中的失误。高校办学定位的形成主要源于三种需要,即国家高等教育布局的战略需要,高校所在地域、归属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高校自身突显其办学精神的表达需要。与那些为了国家重大战略而设置、办学实力雄厚、渊源久远的高校相比,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应着重关注国家发展中的区域性、地方性和民族性社会经济问题,应树立起服务地方、面向民族、扎根基层的办学理念。基于此,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在建设法学专业时应将服务民族地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作为建设目标。

吉首大学是一所办在湘、鄂、渝、黔四省(市)交界武陵山片区的民族贫困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其法学专业创设于1996年,并于当年开始招收普通全日制专科生。2000年,开始招收普通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生。2006年,法学专业被确定为校级重点专业,同年获准开办法学理论硕士点。2011年,该专业被确定为校“十二五”重点建设学科。尽管该专业为湘西地区培养了近千名的法律专业人才,但由于长时间定位不明确,痛失了许多发展壮大的机会。因此,考虑到地方性、民族性和区域性的需要,吉首大学法学专业的建设目标应定位为:立足于西部民族地区,为武陵山片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服务,建设成为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武陵山片区法学教育、研究与服务中心。

二、汇聚内外力量开放办学:化解法学专业建设的区位基础弱势

从我国高校整体布局来看,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大多地处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与中东部相比,民族地区办学经济资源极其短缺,而且民族地区高校在长期办学中普遍养成的等待国家援助、依靠上级拨款、索要扶贫资助的“等靠要”被动办学思想十分严重,很少主动去利用社会资源合作办学,也不太关心学校已有教学资源的整合。为此,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化解民族地区地方性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建设的区域劣势与基础弱势。

(一)借助外力,打破封闭办学的格局

1.通过与支援高校的合作,实现教学、科研、师资与管理资源的共享,进而推动法学专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教育部早在2001年就启动了“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计划”,各民族地区的高等院校目前都已成为重点大学对口支援或共建单位。那么,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的法学专业建设就应当充分利用好这一国家政策,开展与支援高校的深度合作,在法学专业建设尤其是法学教学课程、科研平台、联合招生以及师资培训上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支援高校的优质办学资源向民族地区地方性高校开放与共享,以优化民族地区地方性高校法学专业的结构。

2.深化“学校+实务部门”的联合培养机制,充分利用地方社会资源。地方高校对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而地方高校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地方社会资源的有力支持。基于此,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应打破高校作为单一教育主体的常规,将高校、实务部门教育资源有效系统地融合起来。根据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为培养高质量的法律人才,高校与实务部门应建立起常态化、规范化的“高校+实务部门”的联合培养机制和运行模式。此种联合培养机制体现的是高校与实务部门共同制定培养目标、设计课程体系、开发优质教材、组织教学团队、建设实践基地,深度拓展“学院与司法部门共建”、“学院与企业共建”、“学院与政府部门共建”等社会合作教学模式。这既能促进学校法学专业的发展,又能促进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乃“双赢”的结果。

(二)依托校内资源,加强以法学专业为核心的专业群共建共享

为实现服务地方建设目标,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应加强法学专业与其他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专业的互动合作,整合多层次开放式办学资源,实现教学资源的共享。

吉首大学法学专业建设在化解区域基础弱势方面,应与湘西州、张家界、怀化及其他周边地区的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实务部门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探索与法律实务部门密切合作的培养机制。应充分利用中山大学、中南大学和湖南师大等对口支援单位的法学资源,以及与体育学、管理学、产业经济学、民族学、哲学、医学等专业建立共同申报课题、互派教师定期开展学术讲座等机制,鼓励教师进行跨学科交叉问题的研究。

三、面向西部基层:克服法学专业人才的竞争劣势

截止到2007年,我国共有927个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和分校)开设了本专科法学专业,占全国普通高校的42%。2010年招收法学本科学生486750人,专科209995人,法学硕士生25801人,法学博士3529人,法学硕士研究生在校人数达到7.7万人。与法学教育迅猛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学专业毕业生近年来持续低迷的就业率。从2002年开始,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即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机,当年在全国214个学科专业中,法学专业就业率排在187位,2005年则成了倒数第一,此后一直名列榜尾。而另一番图景是: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的民族地区法律职业人才十分短缺,法官、检察官、律师断层现象比较严重。例如,截止2007年,青海全省法院有58%的法官集中在经济相对发达的西宁和海东地区,青南地区仅占17%,其中还有87%的基层法院法官人数仅为3~4人。到2007年底,贵州全省1500名律师中,仅贵阳市就有700余人,占全省律师人数的一半。更令人惊讶的是,目前贵州全省有6个县没有一名律师,有36个县的律师事务所没有达到“三人一所”的法定要求。新疆自治区2002年有法律职业从业者13000余人,占全区人口总数的6.7%。其中,全区5400名法官当中大专和中专文化程度的有4231人,占78.1%;全区6000余名检察官当中,大中专文化程度的3864人,占64.8%;全区1600多名律师当中,大专文化的1183人,占74%。由此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法律人才紧缺和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非常困难的局面并存。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若干意见》中倡导将卓越法律人才实行分类培养,即应用型与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三种培养模式。其中,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应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因而,此种人才的培养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适应了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以及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在该种培养模式下,所培养的是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为适应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结合政法人才培养体制改革,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所培养的是一批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

基于此,考虑到办学时间短、办学经验欠缺、国家投入少、师资力量薄弱、生源质量不高、地处偏远区域等因素,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上应选择西部基层应用型模式。在这一模式的指引下,民族地区高校(综合性大学)应尽可能将培养的法律人才留在民族地区和西部基层。这样既可以化解法律人才因供大于求造成的法科生就业压力大和西部基层、西部民族地区法律人才紧缺的矛盾,又可以较好地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问题。基于此,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及特色建设应当考虑契合民族地区和西部基层的社会需求,培养过程中应对各个培养环节进行特色设计,并副之以正确的就业政策引导,以保证培养的法科生真正为西部基层和民族地区的社会所需求,真正符合西部基层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扭转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人才的竞争劣势。

四、苦练内功:合理选择法学专业建设措施

要想实现上述法学专业建设目标,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还应苦练内功,选择合理的措施建设法学专业。

(一)采取合理的人才培养措施

1.优化课程体系。根据培养目标,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在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中将课程体系划分为人文素质课程、专业课程、职业技能课程、社会管理创新课程等4个课程模块。人文素质课程模块旨在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培养学生扎根基层、服务农村的职业素养。专业课程模块旨在使学生获得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以及强化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为学生的后续发展打下坚实的专业基础。通过精简、整合等方式对原法学专业16门主干课进行整体优化,重点突出三大实体法以及三大程序法的教学,增设“民族法学”、“民族法律政策与公共治理”、“区域法治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等特色课程。职业技能课程模块旨在使学生获得扎实的基本技能,应开设“社会调查方法”、“法律诊所”、“司法实务”、“政府法务”、“非诉讼程序(ADR)”等实践实训课程。社会管理创新课程模块旨在培养学生创造性地解决法律实践和社会管理实践中各种问题的能力,可开设“法律实务与社会管理创新”、“民族地区危机管理”、“跨区域公共治理”等特色课程。

2.变革培养环节。针对4年制法学本科教育(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涉及的法学专业建设只讨论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可按照“2.5+0.5+0.5+0.5”模式实施。前5个学期为人文素质课和专业课实施阶段,第6个学期为在校内实训基地进行职业技能课程和社会管理创新课程教学的阶段,第7个学期为在校外实习基地进行专业实践教学阶段,第8个学期为在联合培养单位进行岗位实践教学阶段(含毕业设计)。

3.革新教学方法。为落实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应改变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式,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主线”,大力推广以问题为中心的“PBL”教学方法、研究性学习法、案例教学法、诊所教学法、讨论法、发现教学法、角色扮演法等教学方法,以拓展学生的思路,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特别要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激发学生发现问题、主动学习的兴趣,以提高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4.强化实践教学。借鉴国外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重视素质教育、职业素养提高和实践环节(能力的培养)等优点,全面革新实践实训环节,突出法务实践实训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这是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关键举措。在校内,学生通过模拟法庭演练、法律实务等课程完成基础技能培训,然后进入法律诊所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在校外,实施“专业实习+岗位实习”的法务实践实训模式。其中,在专业实习阶段实施“分站式”专业实习模式,学生分别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进行“三站轮动式”专业实习,以培养学生对专业核心知识的应用能力,提升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及其熟练程度。岗位实习阶段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岗位进行针对性实习,培养其较强的从事政法机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村镇社区等法律工作的能力。

(二)建成良好的师资队伍

新的人才培养模式需要良好的师资队伍。根据《若干意见》精神,法学专业需要通过教学方式改革及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等途径积极培养“双师型”教师,建立“双师型”教师的考评制度和奖励机制。大部分高校法学专业现行的做法是,通过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和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等渠道,建设具有广阔国际视野、扎实理论功底、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结构”法学师资队伍;聘任一些实践经验丰富的实务人员到学校担任授课老师,派遣优秀教师到实务单位挂职锻炼,加快“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速度,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考虑到区域性、地方性和民族性,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在培养西部基层卓越应用型法律人才时,应加强法学教育与实践部门的良性互动,将法学教学研究成果通过建议、讲座、顾问等方式运用于民族地区的人大、政府和公检法司等机关,并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研究课题,继续派员到司法机关挂职锻炼,鼓励教师考取法律职业资格和从事兼职律师实务,从地方权力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等法律实务部门聘请一定数量的业务骨干作为法学专业兼职教师。

(三)有效建立法学专业建设保障体系

法学专业建设目标的实现及其措施的落实需要有效的保障体系来维护。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在进行法学专业建设时,应构建以下保障体系。

1.规范法学实践基地的运作。“法律的生命力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现代法学教育是一种实践性教育,而这种实践性教育离不开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反过来,实践教学基地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基于此,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建设法学专业,不但要建立正规的法学实践教学基地,而且要加强基地的规范化管理,包括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制度、基地评估与考核制度、基地人才培养制度、基地经济利益补偿制度、基地监督机制的制定和完善等。对每个基地都应指派专门指导教师,与基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其他实务人员共同指导学生,并进行严格的实习考评。只有这样才能使专业实习不流于形式,才能真正发挥实践基地的实践锻炼作用。

2.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良好的管理机制能为专业的发展提供“共生”的环境和条件。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在法学专业建设实践中应建立科学有效的专业运行管理机制,并积极发挥专业运行管理机制的保障作用。具体思路是,以完善的专业建设管理规章制度保证专业建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以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师从事科研的积极性,以良好的学术管理体制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以高效的信息反馈机制检测专业建设的效果。

(四)对吉首大学法学专业建设的启示

1.人才培养措施。吉首大学为进一步推动专业建设和改革,优化专业结构,增强专业活力,培育专业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强化学校服务地方的办学功能,制订并实施了《吉首大学服务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特色专业群建设计划》。作为校特色建设专业,法学专业在培养环节、实践教学和教学方法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强化。为解决武陵山片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出现的法律问题,应针对性地开设“武陵山片区法律社会学”、“武陵山片区习惯法与法律传统”、“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专业特色课程,以及“武陵山片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法律问题”等专题讲座,调整与充实法学教学内容。同时还应出版与武陵山片区经济社会发展法律问题高度相关的法学专业特色教材等。

2.教研教改方面。为完善法学专业教学改革机制,强化科研与教学的互动关系,以科研推动专业建设,吉首大学法学专业应至少围绕武陵山片区的区域法律协调、反贫困与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习惯法与法律文化以及法制宣传与法制教育等5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展开科学研究。

3.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吉首大学法学专业自创立以来,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初步形成了一支年龄、职称、学历、学位、学缘、专业结构较为合理的学科学术梯队。目前有专任教师27人,其中,教授6人、副教授10人,博士及在读博士16人。但学校地处西部民族地区,对外交流受到诸多限制,信息获取渠道不畅,队伍建设上难以短期大量引进高水平师资加盟,青年教师较多,高水平的标志性科研成果很少。因此,需要加大引进高学历、高职称人员的力度,有计划地选拔培养一批基础好、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强,并有一定学术成果的优秀青年教师,突出培养“双师型”教师。应积极参与地方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活动,并从湘西州人大、州中级法院、州检察院等法律实务部门聘请15名左右的业务骨干作为法学专业兼职教师。

4.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和《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完善现有的律师教育学院、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刑事侦查实验室、省部共建的文化产业管理综合实验室(法学共享)、公共管理实验室、案例分析室等校内实训基地。要加大校内实训基地的投入,配备专门实验人员,引进法学实验教学软件平台,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要强化与设置在吉首大学所在地区的相关研究基地(如国家体育总局民族传统体育研究基地、湖南省民族预科教育基地、湖南省优势特色重点学科民族教学基地、湖南省差异与社会和谐研究中心、湖南省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基地、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研究中心等基地)的合作。另外,为落实“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应加强并规范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促进实习基地的教学管理、带教水平和学生的实习质量。

法学和法律专业的区别篇4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展迅速,而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各种法学院校、法学院系和法学专业的设置也不断普及和发展,师资力量和学生的人数也在不断增长。尤其是地方性院校的法学教育发展尤为明显,开设了许多有关法律、法学的院系和专业,招生的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但是,在法学教育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有许多发展过程中所累积的问题需要我们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如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学专业生的就业相比其他专业要困难许多,法学生就业问题越来越严峻,使得法学教育陷入了专业是否取消或限制的讨论当中。

面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不能安于现状,停滞不前,而是要思考解决办法和措施,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改革优点,加强法学教育自身建设,才能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一、民族院校法学专业存在的问题

当前,民族院校的法学专业存在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民族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与其他院校大同小异,过于注重对法学理论的教育而忽略了对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而导致民族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所学的知识与实际生活脱节,更与民族地区对法学人才的需求相悖,使得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困难。

第一,民族院校法学专业教育课程设置跟其他地方院校过于注重对法学理论的教育而忽略了对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虽然,进行法学理论教育非常重要,但是,对于法学教育来说,不能纯粹的成为理论教育。而民族院校在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上,仍然是纯粹理论教育,这既脱离了法律的实践,也脱离了民族院校法学学生的现实生活。结果是这种模式之下培养出来的民族院校的法学学生,不能跟其他法学院校的学生比较的自身的优势,更不能顺利地融入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实践工作,导致民族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困难。

第二,民族院校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单一,欠缺自己的民族特色。目前民族院校的教学内容主要依赖于遵照国家课程标准传授国家规定的基本教学内容,结合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的民族法学的教学内容欠缺,导致民族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所学的教学内容与其生活的民族地区的社会生活排斥。相其他的重点大学和法学专业、政法类大学,民族院校在法学专业的师资力量上比较薄弱,法学教育业不能够在理论的基础和发展上形成特色教育和实现突破;不能够成为地方性或全国性的法学理论输出中心;不能够形成有效的法学理论影响力。因此,民族院校在法学教育上,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与法学专业教育相结合,才能克服和突破目前困境,取得进一步发展的途径。

第三,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在教学办法,教学方式上没有充分考虑民族院校学生的民族价值观、思维方式、心理特质等特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点,导致民族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教育立足于通识教育,没能与民族地区法学学生的职业生涯、职业规划紧密结合。要想教育得到发展,就必须要进一步深化教育科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的正确、科学、现代化。笔者针对从上述民族院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对民族院校法学教育的改革提出了一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二、民族院校法学教育进行改革的思考

作为民族院校,应该在教学办法和教学过程应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学生的心理、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语言等其本民族特性。并基于这个特点设置适合少数民族学生的教学方式。所以,在专业课程的设置、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教育语言等方面应该显示出自身的特点。

(一)合理设置民族院校法学专业课程

民族院校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应当在全国统一的前提下,根据民族地区的现状、特点以及民族院校的实际情况,设置符合本地区需要的特色专业课程,这样使民族院校的法学学生充分了解民族地区的社会实践,从而把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互结合,使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逐渐发展成一种职业教育,与民族院校法学学生的职业生涯、职业规划紧密结合的一种技术教育。

我国是一个地大物博的国度,每个地区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每个地区对于人才的需求也同样存在不同层次和类别。以社会对各级各类专门人才的需求为出发点,专业教育应当在专业的设置、类别、层次以及特色上体现地域特色,使院校专业结构设置变的分工合理、各具特色。因此,民族院校法学的设置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布局,在全国统一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置具有民族特色的专业,从而实现专业结构上的优化布局。这种做法有利于民族院校在短期内建成自己的优势专业。

(二)合理设置民族院校法学专业内容

民族院校的法学专业的教育内容,既要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的规定设置基本的教学内容,同时又要结合民族地区法学人才的需求和生活习惯的区别,注重传授具有民族特色的教学内容。民族院校的学生生源大多数来自于农牧区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青少年儿童由于从小就在具有民族文化的环境下成长,深受民族文化的影响,因此,其在心理、文化、语言、思维方式以及价值观念等方面具有本民族的特性。这种文化特质决定了少数民族学生在入学就已经形成了具有不同于其他民族的,具有本民族特性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因此,作为法学教育者的民族院校应该重视学生的民族价值观、思维方式、心理和精神。而这些重视必然也必须反映在法学教育的内容和观念上,从而影响到法学教育的方式和思想上。他们更容易接受民族语言授课,所以民族院校的法学教学应结合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法学人才的需求,培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熟悉国家法律法规,系统掌握法学理论与实务知识;熟悉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熟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以及,通晓民族语言;具有良好的司法职业道德,能在边疆民族地区法院等司法部门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这样才能更好的为自治区的地方建设作出更好的贡献。

(三)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在教学办法、教学方式上,应该充分考虑民族院校学生的民族价值观、思维方式、心理特质的基础上找出适合民族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教学办法

1.使用比较法的教学研究方法

运用比较法研究教学方式,就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某类教育现象在不同情况下的表现进行比较研究,从中找出其教育的规律和特殊本质,从而得出符合实际的方式和方法。在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中使用比较研究的教学办法,比较国内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比较各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教学的特点,总结出法学教育的普遍规律及其特殊本质,找出符合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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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院校自身的客观实际和民族院校学生的民族价值观、思维方式、心理特质的正确的、科学的、全面的发展途径。

2.使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办法

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办法是最基本的教育方法,也是老生常谈的教育科研方法,但现在的民族院校的法学教学中也没有发挥出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办法应有的作用与价值。在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当中除了使用普遍的,典型的案例教学在课堂教学当中的应用以外,更应该要把国家规定的教学内容结合民族地区的民族生活习惯和民族院校学生的民族价值观,找出更让民族院校学生感兴趣,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引导他们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也就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学会运行法律资源、寻找法律信息以及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民族院校在法学教育上,应当学会扬长避短,才能在有效促进学生发展的同时,提高学生的就业率,使学生能够更好的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3.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在教学方式上应结合民族特质

法学和法律专业的区别篇5

基于法学教育乃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建设事业培养合格乃至优秀人才的考量,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及其人才的规格与质量标准,都是由国家来确定的,比如从历史与现实来看,作为全国教育工作的政府主管机关的教育部,以及司法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等,都对法学教育中的公共通识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的设置、相关教材的编写、授课的重点与难点(通过课程教学大纲表现出来)等,高校是否具有法学本科招生和培养资格、是否具有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及非法学本科背景)研究生招生和培养资格、是否具有法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和培养资格、法学学科是否具有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法学学科是否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法学学科是否是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或者相关二级学科是否是国家重点学科等等,始终都实行着严格且计划极强的支配性安排。无论是本科生的培养还是研究生的培养,学生的学费收取标准,都是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根据学校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而确定的地区类别所属而确定的,学费标准并不与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的实际质量和水平挂钩。高校根本无法左右各种类型和层次的法科毕业生的就业,但高校的法学教育却必须接受政府教育部门所谓学生就业情况的考核,也必须承担社会对法科学生就业情况的各种社会压力。正因为上述情况的现实存在,作为中国高等法学教育教学的主体与承载者的高校及其法律院系,其办学很难具有真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高校法律院系在上述条条框框的捆绑束缚之下,根本就没有机会和动力,根据国际国内的现实情况特别是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与法律人才需求的实际,根据本校本院系的具体情况,来选择、确定法律人才的层次与类型并进行教育教学的方案制定与具体措施的落实。一句话,在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的培养中,如果教育部不能真正地进行行政放权,如果不能真正地把法学教育教学的自还给高等学校和相关的法律院系,中国法学教育的内涵发展与质量提升以及中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就很难有实质性的进步。

二、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多元化办学问题

正因为中国法学教育中行政控制的计划性色彩太浓厚,其必然带来的一个问题和现象就是,中国的法学教育始终存在一个统合单一的问题,也就是法学教育模式单一、法律人才规格和标准单一,缺乏多元化。现在,我国法学教育界大体上都认可的并不完全准确的数据是,我国已经有了630多所可以培养法学本科人才的法律院系,除了那些独立的专门法律高校外,绝大多数这些法律院系分别依托于我国各种类型的高等学校之中,比如综合性院校、理工类院校、财经类院校、农林类院校、师范类院校、医学类院校等都开办了法律院系。尽管这630多所法律院系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千差万别,但其同质化的情况却似曾相识。在法学教育模式方面,现实情况是尽管我国不同类型高校都相继开办了法律院系,尽管这些法律院系也都根据其所依托的高校的特色和优势而在法学教育中的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特色化设计,但在法律教育模式方面并没有对大一统式的同质化的教育模式做真正实质性的改变,各个法律院系也都普遍担心因强调其特色和优势而被所谓“主流”边沿化,从而脱离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流,担心因此失去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国内交流等方面的行政性资源分配的资格和机会,从而也不敢真正大胆地尝试特色化的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所以,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在整体上特色并不明显,各个法律院系并没有真正展现出各自在法学教育教学上的优势,其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在宏观上无论是公共通识性课程还是专业性的核心课程方面基本上是没有差别的,最多也只是在微观一点的专业选修课程方面稍微具有各自所依托高校的性质、特色与优势的成分而已。

在法律人才的培养方面,我国法学教育界也基本上一致地将其定位为为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培养司法官员、为社会法律服务培养律师人才、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后备人才,至于为党和政府部门培养合格的公务员、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公民、为商贸经济和企业界培养高素质的企业家人才,则不是我国法学教育有关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流定位共识。在法学教育的性质定位方面,从教育行政管理层面到法学教育界,无论是在思想认识层面还是在法学教育实践方面,中国的法学教育始终纠结于通识教育(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二难选择而莫衷一是,当然也有同行提出中国的法学教育应该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但以职业教育为理想和现实的许多改革举措的直接目的似乎又是我国绝大多数法律院系的基本共识。中国法学教育在法学教育模式、法律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性质方面的高度同质化而出现的诸多问题,实际上就是因为中国法学教育的行政控制和计划经济的思维———也就是非此即彼的僵化的二元对立思维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要真正解决这个看似无解的僵局,使中国法学教育真正焕发活力和生机,就必须真正落实中国法律院系的自主办学,在法学教育模式、法律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的性质定位方面倡导多元化办学。具体而言,综合性高校的法律院系、理工类高校的法律院系、财经类高校的法律院系、农林类高校的法律院系、师范类高校的法律院系、医学类高校的法律院系等等,不仅在各自类型上应该在法学教育模式上有独立性的实践探索,而且同一类高校的不同法律院系也完全应该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和条件选择并实行独特的法律教育模式。全国630多所法律院系所培养的专门法律人才也应该是多元化的,不仅不同的法律院系培养的法律人才应该是多元化的,而且同一个法律院系所培养的法律人才也应该是多元化的。为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事业培养更多的后备人才以及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合格甚至优秀的检察官、法官、律师固然非常重要,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更多的具有现代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的公务员与企业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培养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合格的现代公民,同样是中国法学教育义不容辞的责任。至于在法学教育的性质定位上是以通识教育也就是素质教育为主,还是以法律职业教育为主,也应该交由各个高校法律院系自行决定,并以其各自的认识来选择法学教育的模式、设计其培养法律人才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并实施其课程计划等等。

三、中国法学教育中的人文化办学问题

从新中国建立开始,由于长期以来法治并没有成为中国治国理政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法律不仅始终都居于现实的政治之下而成为其附庸并因此地位和作用十分有限,而且法律并不具有独立自主的地位。与其相适应的是,我国法学教育特别注重主流和正统政治意识形态的灌输以及对法学基础理论的教育,而法律的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传授与培育则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社会对法律职业化的企盼,随着法学界和法律界对法律的自主性与自治性的企盼,随着全社会对现代法治的渴求,才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确立起了基础与核心地位。也正因为如此,也特别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职业教育的性质定位在我国法学教育界占据主导地位,我国法学教育在整体上特别地关注了“法学”学科的教育教学,而对于非法学的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各个学科的教育教学并未纳入到法学教育的常规轨道之中,比如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历史学、文学、行政管理学等学科,在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中基本上没有位置,尽管这些学科的教育教学对于任何层次的法律人才的素质与能力的提升相当重要。

而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常规性的“政治理论”课程似乎实际地承担着法科学生人文素质提升的重要职责,这类课程包括5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代史纲要”、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势与政策”)占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16门核心基础课程数的三分之一,这5门课程的学分大约也占法学专业16门核心基础课程总学分的五分之一。尽管这些“政治理论”课程是我国高等教育全体学生都必须学习的课程而并非专门为法科学生开设,但我本人也认为这些课程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中确实也是必须开设的,其目的就是为了使法科学生逐步确立符合主流意识形态的政治意识与政治观,这些课程当然也能够在法科学生的人文素质提升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我们同样也清楚地知道,仅仅是这些“政治理论”课程,实在是不可能真正完全承担起我国法科学生人文素质涵养与提升的重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著名大法官勒尼德•汉德曾针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基本素质与人文修养强调说:“我敢说,对于一名被要求审核一个有关宪法的问题的法官来说,他除了要熟悉关于这个问题的专著,还要懂得一点阿克顿和梅特兰,修昔底德、吉本和卡莱尔,荷马、但丁、莎士比亚和弥尔顿,马基雅弗利、蒙田和拉伯雷,柏拉图、培根、休谟和康德。因为在这些知识中,每一种都会有助于解决摆在他面前的问题。”人文素质与人的教养尤其是作为公民的教养和作为法律职业人的教养,恐怕主要还得由诸如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历史学、文学、行政管理学等课程来共同完成。以此为考量基础,我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法科学生的培养方案制定方面,尤其在课程设置和优化方面,可能应该更多地在人文化办学方面多加衡量,以真正有效地通过人文教育和法律专业教育的有机结合与协调,全面提升我国法科学生的专业素养与人文素养,全面提升我国法科学生的法律实践操作能力和社会人文的综合适应能力。

四、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国际化办学问题

随着全球化的现实呈现,特别是中国加入WTO,我国法学教育也不得不现实地面对全球化的时代潮流所带来和可能带来的挑战。实际上,中国法学教育自改革开放开始就在国际交流方面通过“走出去”和“引进来”的方式在进行中,尤其是近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形式更加多样化,层次也更加多元和丰富。各个法律院系也在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培养别注重其“国际化的视野”和具有参与多重国际事务的法律实践能力,法学教育中包括国外一些大学法学院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吸纳程度、课程设置及国外原版教材的引进情况、聘请国外教师直接用外文授课的情况、本院系本国教师直接使用外语或者外语和汉语双语讲授法律专业课程的情况等是否与国外一些大学的法律院系进行联合办学共同培养法律人才,都成为衡量我国法律院系法学教育质量、水平与国际化程度的重要指标。然而,问题在于,开展国际化办学、培养具有处理多种国际事务能力的专门法律人才,是否就一定是我国法学教育中全体法律院系的统一、共同而必须落实的任务和指标呢?这是我国法学教育界必须认真思考和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

的确,在全球化时代的现代社会,我国的法学教育不能不从全球化和国际化的视角来思考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培养问题;我也认为,在现代社会,我国法学教育确实必须培养具有全球化视野或者说国际化视野的法律人才,但这样的“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律人才”与懂得、精通外语和外国法律的“国际型法律人才”并不能划等号,我国的法学教育所培养的应该是“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律人才”,也就是能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真正服务的法律人才。所以,在如今的中国法学教育中,究竟应该如何进行国际化办学,如何进行“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法律人才培养,应该由各个法律院系自主选择和确定。而且,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实践及其法律人才需求来看,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的重点,也确实应该是“具有国际视野”的能够为中国的法治实践服务的法律人才。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地域辽阔,各个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和程度差别很大,但从中国社会实践来看其对法律人才的现实需求是一致的。可是,我国法律院系的地理分布所表明的各个地域的法学教育发展却极为不平衡,有学者统计,在全国630多所法律院系中,东部占449%,中部占314%,西部只占237%,而且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资源分配(比如东、中、西部地区所在的法学教育机构获得法学各个专业硕士研究生授权点、博士研究生授权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国家重点学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授权点等的获得时间与数量分布)也极度不平衡,优质法学教育资源(主要是优质法学师资资源)更多地向东部地区集中,这样的事实使我国中、西部地区法学教育在整体上面临非常严峻的困难。而从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大力推动在我国一些法律院系的法学教育中新设立“政法干警”这一门类、专门为“西部基层”培养法律人才来看,中国社会基层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社会基层实际上更需要法律人才,而这样的法律人才更多的不一定要是“国际型法律人才”而可能仅仅只是“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律人才”,这样的法律人才绝对需要的是具有更多的乡土情感与常人关怀。这样的法律人才可能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础和支撑力量。目前,我国630所法律院系所培养的都是法律本科以上的法律人才,可是,这些法律人才中的绝大多数在毕业之后都首选到我国东部发达地区或者各地大城市工作。这样的情形明显地彰显了我国法学教育对于法律人才培养的两难:也就是“国际型法律人才”与“乡土型法律人才”的优位选择或者分流培养的平衡。而这个难题恰恰只有将国际化办学及其模式的选择权交给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主体即具体的法律院系,才有可能得到真正解决。

五、中国法学教育中的保障性改革问题

坦率地说,我国法学教育的规模扩张已经到了饱和状态,此时和此后的最大困境和最大难题恰恰在于内涵发展,在于如何提高教育教学的水平和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上述有关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院系的自主化办学、多元化办学、人文化办学、国际化办学等方面的问题,以及有关法学教育的性质定位问题、法学教育模式选择问题、法学教育的社会需求与实践取向问题等等,都源于这个根本性的问题。要逐步解决这个根本性问题,渐次展开法学教育上述各个层面的实践举措,我个人认为我们就必须真正面对我国法学教育及其相关环节所客观存在的问题,在一些保障性和配套性的政策措施方面实行必要的改革。首先,作为国家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教育部,很有必要认真地研究思考其对高等教育(这里只谈高等法学教育)宏观的顶层设计。至少从我们这些在高等教育一线的教师角度来看,教育部应该将国家财政拨付的高等教育经费更多地用于本科学生的培养,而不是现在这样的不断加大对于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经费投入。在此,我们不妨检讨一下我国的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制度的一个侧面。

①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对硕士研究生的教育培养实行的几乎就是“免费”的教育政策。但从我们的实际感受来看,这个政策不仅没有达到其预期效果,而且从教育资源分配角度看也极其不公平。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义务教育仅限于9年制初等教育以下的教育,中学高中阶段就不再是义务教育,大学专科、本科也已经不再是义务教育而是要缴纳学费。同时,中央政府每年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也一再强调要公平地分配教育资源,教育部也因此而一再重复这样的政策导向。但尽管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研究生阶段的高等教育毫无疑问都属于“自费”教育,我国教育部居然还依然不断地制定政策在事实上将研究生教育纳入了“义务教育”(也可以称“公费教育”或者“免费教育”)之中。这样的政策在事实上是存在合法性与合理性质疑的,因为它无疑是对我国本来就极其稀缺的教育资源的不公平分配甚至是极大的浪费。我们也都清楚,我国教育部制定和实施有关硕士研究生的“义务教育”政策的初衷,恐怕还是要提高我国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那么,到目前为止这个政策是不是真的达到了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目的呢?由于教育部从来没有公布过这一政策实施之后,全国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是否真的在不断提高的调查统计数据,也没有相关的证明事实。恰恰相反,直接参与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绝大多数高校和高校教师普遍感到,这些年来我国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事实上在不断地下降。

尽管因为研究生教育几乎都是“义务教育”或者“免费教育”,研究生们似乎没有多少经济或者学费上的压力,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也并没有因此而专注于自身的学业和研究工作,不少人的学位论文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急就章”,所以研究生学风问题也就频频出现,比如研究生论文的抄袭剽窃现象屡禁不止,以致教育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都曾正式联合发文要求加强对包括本科生、研究生、教师在内的人员的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的教育;教育部无论是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还是在自然科学与工程学科领域,都建立了相应的学风建设委员会或者学术道德委员会,从上到下大规模地进行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工作;各个培养研究生的高校也各自专门针对研究生教育培养制定了多种多样的有关学风和科学道德的规范性文件,也各自调查处理了很多研究生在发表的学术论文和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中涉及抄袭剽窃的“事件”及其当事人;现在培养研究生的各个高校几乎都引进了“论文”的检测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剽窃现象的应用软件,但其应用似乎并没有减少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而我们这些做研究生导师的高校教师也都普遍感叹,做研究生指导教师如今是一个高风险职位,在这个职位上的比较负责任者基本上都是惶恐多于荣耀,生怕自己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和学风问题,生怕自己作为导师受到牵连,因为导师对于研究生的这种学术不端行为的感知和控制力实在是很弱的(比如甚至有一些研究生在导师不同意其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时候往往以已经找到工作为理由要求导师同意其参加答辩,导师不同意就以极端的方式胁迫导师同意;作为导师,我们谁也无法承担学校、教育部、国家所可能给予我们的为什么不“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之类的道德责难)。

如果我们敢于面对现实和面对真实的事实,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这样来推测,即教育部的研究生“义务教育”政策即使不能说其实施降低了研究生培养质量,那么也可以说其在事实上并没有真正地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现在,教育部又制定了新的研究生教育政策,即所有类型的研究生都需要交纳学费,但同时又以奖学金的形式返还给研究生。这个新政策能否得到教育公平的正当性检验以及能否真正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的质量、提高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质量,还需要时间和实践的验证。其次,改革我国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不仅大力提升了我国法学教育的社会地位而且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同时还大大地促进了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到21世纪初开始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经历了一个从不成熟到逐渐成熟的过程,尤其是报考资格的条件从极其宽松到逐渐加以限制,而后来为了解决大学生就业这个社会问题又允许法律本科三年级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当然也允许在读而没有获得硕士学位的法学硕士研究生以及两种类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司法考试)。

这一新的司法考试政策的初衷自然也是好的,法律院系的本科学生们也很欢迎。但是,该政策实施数年之后,如今已经显现出了非常明显的而对我国法学教育影响重大的消极后果。法律院系的本科学生从第三个学年开始、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则从研究生入学开始,就将主要甚至全部精力放在复习和参加司法考试上,直到通过司法考试为止(这样才有利于找工作);而通过司法考试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们,在寻求去法院、检察院以及党和政府各个部门的工作机会时,还必须得参加相应的公务员资格考试,只有通过了公务员资格考试才有机会参加这些部门的面试。于是,在客观上,法律本科学生和各种类型的法科硕士研究生们,事实上都不再集中精力于专业学习和研究上,而是以司法考试这个指挥棒为中轴转动,这极大地冲击了法学本科、法科硕士研究生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和培养工作,相应的教学计划的实施受到干扰,教师的课程教学、导师对研究生的常规培养与学术研究指导都出现了比较大的问题。绝大多数具有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资格的高校法律院系都普遍感到,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也就是现行的司法考试资格的规定并不妥当,需要研究加以改革。我个人希望提高我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的门槛,也就是要求具有法科类(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硕士学位以上的法学学位者才具有报考司法考试的资格。这样将有利于法学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也将有利于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特别是有利于法律职业人才的教育培养。再次,改革法科类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制度。

中国法学教育目前已经有了专科、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等办学层次。在硕士研究生这一法学教育层次中,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在法学硕士研究生(通称为“学术型研究生”)之外又设立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通称“专业学位型研究生”,现在还被明确通称为“非法本法律硕士研究生”),前者的报考条件没有特别的专业背景的限制(最初专科毕业工作一定年限之后都可以报考,后来限定为具有本科毕业证书获得学士学位者),而后者的报考条件是除法律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文理科不限)大学本科毕业获得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者;从2009年起,国家又新设立了一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报考条件是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者(现在被明确地通称为“法本法律硕士研究生”)。按照教育部的设想,这两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都是要面向法律实践的,其所培养的乃是实务型的法律专业高级人才。而从2008年起,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为了解决中西部地区法律人才(特别是中西部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的严重断档与员额缺失,为这些地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充实法律专业的有生力量,与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共同设立了专门为中西部培养法律专门人才的“政法干警”各个层次(包括专科、本科即第二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三个层次)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体制,为中西部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法机关培养法律人才。说实话,法学教育领域硕士研究生层面如此复杂的类型设计,对于从事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的具体法律院系而言,不仅在培养方案的制订、课程设计与安排、具体教学工作、学术指导、学位论文写作与答辩等诸多环节和方面,都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混乱和麻烦,不仅很难做到按照其类别与相应的培养目标设计分类培养,而且并没有真正提高相应类型硕士研究生的质量和水平,两种法律硕士研究生的社会认同与学生的自我认同也存在很大的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质量提升也产生了干扰和阻碍作用。要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理顺我国法学教育各个学历层次之间的关系,而这个问题恰恰与我们对法学教育的性质定位直接相关。从中国国情和中国教育整体情况来考虑,中国高等法学本科教育似乎更应该定性为通识教育或者说素质教育,尽管基于法律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因而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教学中,确实应该强调和加强法律实践教学,但是法学本科阶段教育教学的核心和重点还是在于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与基本技能的传授,人文素养和法律通识素养的积淀与提升乃是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的重中之重。相反,法科类硕士研究生教育理当定性为法律职业教育。在此认识基础上,我个人倾向于法科类硕士研究生不必区分为“学术型”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和“非学术型”的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而是将其一律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以本科阶段所学习的专业是否为法律而可分为两种类型加以培养,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全部实行自费教育。而法科博士研究生教育则应该强调其学术性与研究性,实际从事法学的学术研究才应该是法科博士研究生教育培养的核心和重点。

六、未完结的“思”续

其实,中国法学教育目前出现的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恐怕都源于其对所谓社会实践需求———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法律人才不能适应现实的法律实践需求的指责———的过分热情而急迫的回应,也是在热情而急迫地回应社会对于法律人才就业难的社会现实境况和社会责难中出现的。这种对于社会现实、社会需求、社会责难的不加分析和区别的简单认同无益于问题的真正解决。我个人认为,在我国法学教育应该培养出法律实践能力更强的法律人才以适应社会的现实需求方面,我们需要对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至少也要对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亚洲其他主要国家法学教育及其面向法律实践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进行更全面、准确而客观的研究并认真思考,遵循法学教育以及面向法律实践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认真规划、调整中国法学教育的性质定位、基本模式、人才培养思路及其具体举措。

法学和法律专业的区别篇6

关键词:高等学校,法律事务,依法治校,专业化

一条咬住斑马的鼻子,不论斑马怎么撞都死死不放;另一个小狗咬住斑马的尾巴不论斑马怎么甩都不放;其他几条小狗开始咬斑马的腿。过了数分钟后,斑马开始踉跄,最终站立不住,猛地倒下了。论文格式。接下来,几条小狗开始享用一匹大斑马。

这是中央电视台《动物世界》栏目的一组画面。它向我们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小狗们分工合作,产生了巨大的合力,办成了几条狗单独做绝对不可能完成的事:吃掉大斑马。

这就是分工的力量。其实,分工是当今社会各行各业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分工分化出了越来越多的职业,学术界的学科门类也在不断的分化,派生出越来越多的分支学科。分工促进了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而分工的结果则必将导致各种行业各种事务的专业化。专业化不仅仅意味着更高的生产办事效率,同时专业化还是满足特殊事务需要,提高某些工作信度的重要手段。

一.高等教育发展大环境

中国近几年高等学校发展的一个特点是:多所高等学校合并组建新学校,学校规模迅速变大,很多学校经过合并后,动辄变成在校生人数2,3万的大型学校,4,5万的在中国也不罕见,甚至最多的达到7,8万。学校规模的扩大,最直接的问题就是管理事务的增多,尤其是并校初期,由于合并前的各个学校很多都是专业类别差别比较大的学校(如艺术院校,医学院校,财经院校),因此各个学校之间的校园文化,治校理念等差异就会比较大。由此给高校的各项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各种合并后遗症”相继涌现,有些学校甚至长期深陷这种后遗症”中。不少学校为此错过了大好的发展时机。

另外,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许多学校的办学规格不断提升,兄弟院校和对外合作交往日益密切,与之相生的势必就是各项新鲜陌生事务的接踵而来,许多高校都是在毫无经验的情况下摸索着前进的。

扩招10年来,中国高等教育迅猛发展,在自身规模急剧膨胀的同时,有关高等学校的法律纠纷日渐增多,这些纠纷不仅有常见的诸如学生招生入学、日常管理、学业证书,教师招聘录用,职称晋升等内部法律纠纷,而且还大量的包括与社会在校办产业,基础建设,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外部法律纠纷。这些纠纷的范围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高等学校已不再是以前那种单纯的学术圣地,它在其中扮演着很多种的角色。角色的复杂和多样让最近几年迅猛发展的中国高等教育显得有点疲于奔命,屡屡地被推上被告席,更是让人觉得高校不再是那么高高在上,神圣不可侵犯。

作为治学育人的地方,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有序运转始终是高校管理工作的基本,然而种种的纠纷势必将扰乱学校的正常运转。可以想象的是,如果一个学校总是被推上被告席,并且总是败诉,这对一个学校的负面影响会有多大?因此,处理好高校的内外部法律纠纷已经成为高校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另外,高校领导如果每件事情都要亲自参与管理或者决策,不但不可能做到,即便做到了也是效率低下,而且对于某些事务而言,还有外行管内行之嫌。因此高校管理中适当的放权或者分工就显得很迫切了。而作为高校诸多管理事项中的重要一项——法律事务被放权或者分工显得一样迫切。而要处理好这些纠纷和其他法律事务,建立专业化的处理机构和运转机制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了。

二.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所谓依法治校是指依靠广大师生员工、特别是教师和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整合管理资源,处理学校各种公共事务和对外关系,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师生员工权益,整体推进学校事业发展。由此可见,依法治校强调的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欲实现依法治校的目标,就必须将法律事务当作专业化的事务来做!可以想象的是,在管理学校的过程中,如果管理者没有必备的法律知识,学校也没有完备的规章制度,那么依法治校只能是一句空话。

三.法律事务多样化呼唤专业化

高等学校伴随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所面对的事情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高等学校不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只要管理好日常教学,处理好自己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关系就好了,今天的高校它要面对的有学校内部的纠纷:如:1999年田永与北京科技大学就后者不颁发学业证书的诉讼,2004年福州大学研究生诉其私定”及格线案,2004年闵笛与苏州大学的不录取纠纷等,同样还要面对的是教师不服职称晋升的安排而上诉,不服无端的解聘而上诉。如:2001年大学教师林某诉西北工业大学职称评审案,刘景江教授诉上海大学强制教授退休案。

不仅如此,高校在校企合作,基础设施建设,物品采购招标等与外部环境打交道时,也面临越来越多的纠纷:如2004年终审的中国人民大学与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的版权纠纷。

由上可见,高校作为一个教育机构,它要处理的事情已不仅仅局限于教育相关领域,而且还包括社会的其他领域,如:上面提到所述的版权纠纷,合同纠纷等。显然,众多的事务如果没有专人去办理,而仅是从相关部门临时指派人员去办理的话,容易出现互相推脱责任,扯皮的现象。直接的结果就是导致办事效率的低下。低下的效率势必导致高校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时,准备不充足,陷自己于不利的境地。

四.法律事务复杂化呼唤专业化

高等学校要面对的法律纠纷,不再是传统的单一的教育事业,仅凭对教育事业熟悉的专教育管理家即可,而是变得复杂化了。近几年来,高等学校面临的这些纠纷,其复杂性已经不仅体现在宽度上,而且还有向深度发展的趋势。如:2003年区先生诉广东财贸管理干部学院案,就是一种典型的因为案件涉及很多种问题而让案件在宽度上显现出复杂性。该案件宽度上的复杂之处在于,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纯粹的学业证书诉讼案件,而是还包含有经济损失赔偿,名誉恢复等诉求,在整个案件过程中集中有3个焦点:发放毕业证书是否属于民事行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为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外一种就是深度上的复杂。如:中国农大与深圳绿鹏公司的纠纷即属此例。此案的焦点涉及到专业技术的认定标准问题,一般的外行人士无法深入到这种纠纷的实质性层面。面对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内行的人参与其中,将会使自己一方变得十分被动。

如果说复杂化多样性是呼唤高等教育法律事务专业化的客观要求的话,那么法律现象本身的专业性主观上也要求高等学校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处理机构。论文格式。

我们知道,当今社会是一个讲求专业化的社会。各行各业其专业化程度越高,其工作的不可替代性就越强,也就往往意味着社会会给其更强的职业声望和更高的职业收入,像:医生,工程技术人员等就是典型的专业化程度相当高的职业。而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也是专业化程度相当高的职业。之所以专业化程度高,不仅仅是因为法律学科本身对人的分析,逻辑推理等能力有很高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在法律事务中涉及的往往是人身自由,经济利益甚至生命这些对人而言几乎最重要的东西。关系到切身利益的事情,人们没有理由不让高度专业化的人去做。

由此可见,法律这门学问本身就是一门很专业化的学问,如果没有系统的专业学习或者训练,全面掌握法律学科的知识和形成一套法律学科独有的思维模式,一般的人是很难胜任法律工作的。

综上所述,无论主观客观,无论内部外部,都要求高校将法律事务的处理朝专业化方向发展。

五.法律事务处理专业化的实现形式

那么,高校法律事务该怎样进行专业化的处理呢?首先应该明确高校法律事务专业化处理的内涵。笔者认为,高校法律事务处理专门化是指高等学校在日常运转中用法律法规的精神作为基本的行事准则,运用专门的法律人员办理与法律相关的事务。

实际中如何贯彻呢?

笔者认为,首先要保证法律事务的组织机构专业化。

可行的做法是在校内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处理机构,名称可以叫做诸如法律事务办公室”之类的。这个办公室应该是全校法律事务的总体负责机构,它应该具备一定的行政职能。对内应该承担起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等工作和处理学生教师法律问题咨询,学生教师与学校纠纷调解,申诉等事宜,并且还应该负责全校平时的普法宣传工作;对外还应起到法律顾问”的作用,主要应对学校跟社会其他部门发生的法律纠纷问题,如:纠纷调解的谈判参与者,作为学校法人的代表出席相关的诉讼庭审等。关键的一点是对学校各部门对学生,教师做出的各种处理意见进行合法审查”,避免学校因为对学生做出不当的处理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甚至官司,从而从源头上减少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纠纷,构造更加和谐的校园。

人员构成方面,如果有法律院系的学校(其实现在有法律院系的学校占相当大的比例)可以由该院系的专家学者领衔这个法律事务办公室,没有的则可以聘请社会的专职人员来学校主要负责这个工作。论文格式。

人员知识结构方面,他们应该是熟悉宪法,行政法,教育法,民法等方面的专家学者,这样才能够足以应对各种类型的诉讼。

另外,这个机构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人员抽调权力,即:当处理一些特定领域的法律事务时,允许该机构抽调该领域的校内学者协同他们工作。所以,应该指定校内各个领域的学者各若干名作为该组织的学术顾问。

其次要保证组织运转的专业化。

我们知道,在一个市辖区,区人民法院尽管跟区政府有经费,人员升迁等方面的关联,但是基本上还是自成一体,它有一套有别于其他政府机构和部门的运转规律。使它在执行法律事务时,不受到其他部门的过多干涉。如果说把整个高校看作是一个市辖区的话,那么法律事务办公室就类似于区人民法院,它就是这么一种职能机构:它不受学校中诸如教务处,财务处,宣传部,人事部等部门的制约,是一种与他们平行的机构,但又可以撤销他们对教师和学生做出的不符合依法治校精神的决定。

总之,基本目标就是:通过专业化的法律组织机构和运转机制,处理好学校的普法用法等法律事务,为高校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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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大法意:http://www.lawyee.net[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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