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建设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1-24

海洋生态建设范文篇1

《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粤府〔2006〕46号)精神,为加快“十一五”时期全省海洋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一)“十五”主要成就。

“十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以提高海洋经济的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为核心,实施科教兴海、外向带动、区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完善海洋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与技术推广、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海洋综合管理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五大体系,不断加快发展海洋经济产业。全省海洋经济总量持续平稳、快速增长,继续保持了高于同期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实现了“十五”时期提出的增长目标。

1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十五”期间,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势头良好,海洋经济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2005年,全省海洋产业总产值达到4288.39亿元,比2000年增加2774.8亿元,年均递增23.2%;海洋产业增加值2067亿元,比2000年增加1342亿元,年均递增23.3%,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9.8%.其中:海洋渔业产值828.36亿元,比2000年增加492.74亿元,年均递增19.8%;海洋油气业产值477.20亿元,比2000年增加202.97亿元,年均递增11.7%;海洋电力和海水利用业产值775.00亿元,比2000年增加501.33亿元,年均递增23.1%;海洋交通运输业产值268.76亿元,比2000年增加106.36亿元,年均递增10.6%;滨海旅游业产值958.17亿元,比2000年增加232.42亿元,年均递增17.6%。广东省海洋产业总产值连续10年位居全国首位。

2海陆联动开发步伐加快。海洋、陆域经济相互渗透,经济一体化日趋明显。珠江口地区大力发展海洋高科技产业和新兴海洋产业,已成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最具活力和潜力的地区之一。东西两翼海洋经济发展各具特色,粤东地区积极推进海洋资源精深加工业和海洋电力产业,粤西地区积极培育临海工业和滨海旅游业,海洋经济发展迈上了新的台阶。

3海洋综合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沿海地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大海域使用管理力度,开展省、市、县三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加强对围填海、大中型海域使用项目和海岛的管理,率先在全国实行完善填海造地换发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和重大用海项目公示制度,积极探索具有广东特色的无居民海岛开发保护管理新模式。加大海洋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力度,开展大规模人工鱼礁建设,已投放人工鱼礁12座,建造人工鱼礁礁体11619个,新建海洋自然保护区33个。全面开展海洋监测和执法工作,建立了重大海洋灾害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海洋监测网络,强化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的监测、保护和监管,有效遏止了非法占用海域行。

4海洋科技创新取得阶段性进展。通过全面实施广东省科技兴海1999年—2010年规划,全省海洋生物资源综合开发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海洋矿产资源开发技术、海洋监测及灾害预报预警技术等高新技术的研发取得新进展,重大科技兴海招标项目取得丰硕成果,共有14项技术获得国家专利;加快建设国家南方海洋科技创新基地和省海洋与水产高科技园,兴建科技兴海基地,已建成4个省级重点实验室、8个区域性水产试验中心。

(二)存在问题。

1海洋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协调与规划尚待加强。海洋综合管理关系尚未理顺,部门管理不尽协调,部分海域开发秩序混乱,海域使用矛盾突出,影响了海洋产业和区域的协调发展。

2海洋产业结构仍需调整。海洋第三产业占海洋产业中的比重偏低,粗放型的传统增长方式未能有效转变,新兴海洋产业尚未形成规模。海洋科技对海洋经济的贡献率不高,自主创新能力急需加强。

3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形势严峻。近岸海域污染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近海渔业资源衰退,部分重要的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珠江口海域是全国海域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之一。海洋防灾减灾公共应急机制亟待完善。

(三)发展环境。

1有利条件。

(1)海域空间广阔,资源种类丰富。广东省海域面积是陆域面积的两倍多,大陆海岸线长约3368.1公里,居全国之首;有海岛1431个,数量居全国第三,其中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有759个;港湾、生物、石油、天然气、固体矿产和可再生能源等海洋资源丰富,开发潜力较大。

(2)区位优势明显,经济实力雄厚。广东省毗邻港澳,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经济外向度高,人才、技术、资金和信息比较优势明显,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以及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积累的经济实力和产业基础为海洋经济保持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3)内外环境稳定,发展机遇良好。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实施海洋开发”战略,进一步为广东省海洋经济的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和协调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加快,为广东省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2面临的挑战。从国际环境看,海洋已成为国际竞争的主要领域,海洋资源、市场、技术和人才的竞争更加激烈。我国进入对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适应期后,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加剧,国际绿色贸易壁垒已成为广东省海洋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从国内环境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兄弟省(市、区)加快发展,广东省面临的竞争压力加大。山东、浙江、上海、天津等沿海省、市海洋经济发展势头迅猛,广东省海洋经济的先发优势已相对弱化。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倡导“活力海洋、生态海洋、科技海洋、文化海洋、法治海洋”的新理念,以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提高产业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为核心,以建设海洋科技创新体系为突破口,以建设珠三角、粤东和粤西三大海洋经济区为重点,加快沿海经济带和沿海城市带建设,加强海洋综合管理、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海洋防灾减灾体系的建设,实现海洋经济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在科学发展的道路上取得更大的进展和成效。

(二)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建设海洋经济强省,优化产业结构,打造全国先进的石化、造船、钢铁和能源四大临海工业基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相互促进,形成珠三角、粤东和粤西3个各具特色的海洋经济区,培育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和湛江6个海洋经济重点市。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实现海洋资源持续高效利用。“十一五”时期,实现以下各项目标:海洋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全省海洋产业增加值占全省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15%.海洋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加快发展海洋电力业、临海石化工业、临海钢铁工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油气业、海洋渔业和滨海旅游业等主导产业,大力发展海洋生物制药业、海水综合利用业等新兴产业。海洋经济区协调发展。珠三角、粤东和粤西三大海洋经济区充分发挥地区特色,形成功能明确、优势互补的区域和谐发展新格局。

海洋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海洋科技自主研发步伐加快,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海洋经济重点市逐渐形成。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和湛江等6市形成海洋经济重点市,海洋产业成为沿海地区的支柱产业之一。

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海域环境恶化趋势基本得到遏制,新建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完成人工鱼礁投放计划,珍稀海洋生物、深水港湾和滩涂等海洋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海洋灾害监控体系基本建立。

(三)总体要求。

1坚持海陆统筹开发。海洋开发以沿岸陆域为依托,海洋产业为主体,统筹海陆发展规划,通过联动开发,增强海陆资源的互补性、产业的互动性和经济的关联性,实现海洋经济跨越式发展。

2坚持调整优化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全面提升海洋经济质量。稳定发展现代渔业,重点发展海洋工业等第二产业,加快发展海洋交通运输业等第三产业。优化区域布局,形成互联互动、优势互补、各具特色、共同发展的珠三角、粤东和粤西三大海洋经济区域发展新格局。

3坚持推进科技创新。深入实施科技兴海战略,加大投入,加快创新能力建设,优化配置科技力量,加强人才培养。建立科技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由总量增长向注重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转变。

4坚持海洋经济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坚持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并重,科学统筹海洋经济发展规模、速度与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走出一条海洋生态系统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路子。

5坚持整体推进和突出重点相结合。实施海洋开发战略,加大对海洋电力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和海洋渔业等主导产业和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发挥产业的规模效益和集聚效应。

三、海洋经济区域布局

根据海域自然属性的特点和区域资源的比较优势,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统筹区域规划布局,调整优化区域空间结构,加强资源整合和产业互动,构建珠三角、粤东和粤西三大海洋经济区。充分发挥珠三角龙头带动作用,重点发展高新海洋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强化东西两翼工业主导作用,发挥临海区位和资源优势,重点发展临海石化工业、特色产业和配套产业,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区域海洋经济新格局。

(一)珠三角海洋经济区。

1基本情况。珠三角海洋经济区东起惠东县,西至台山市,包括广州、深圳、珠海、惠州、东莞、中山、江门等7个市。该区域经济发展基础好,外向型经济优势明显,产业体系完善,经济辐射能力强,是全国沿海三大经济圈之一,也是全国海洋经济增长最快、最充满活力的地区之一。其海洋资源优势主要在于港口资源、旅游资源和滩涂资源。但随着珠三角的开发利用逐步加大,区域经济发展受空间、资源和环境的制约日益明显。

2发展方向。珠三角要创新发展模式,提升发展能力,继续做优做强,辐射带动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发展,继续保持海洋经济在全国的领先地位。要重点发展临海重化工业、海洋交通运输业和滨海旅游业,加强城市之间的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整合区域内产业、资源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强珠三角城市群的整体竞争力。

广州、深圳市要强化龙头带动作用,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港区、深圳盐田港区和大铲湾港区等集装箱码头和专业化码头,推动广州港出海航道二期、三期以及深圳铜鼓航道建设;加快广州南沙开发,大力推进龙穴岛造船基地建设,把南沙区建设成为现代化滨海新城区。珠海市要大力发展临海石化产业,建设高栏港区和进港航道扩建工程;推进泛珠三角横琴经济合作区建设,推动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建设,促进海洋渔业、滨海旅游和中转仓储三大支柱产业的发展。惠州市要重点发展临海石化工业、海洋交通运输业和海洋旅游业,以中海壳牌石化项目为龙头建设大亚湾石化基地。江门市要积极推进台山核电项目前期工作,开发崖门航道,抓好海水养殖、捕捞以及水产品精细加工产业;充分发挥川山群岛的港口资源优势,树立游艇、垂钓和海滨疗养等滨海旅游品牌,发展优质、高效、高产的海水养殖业。东莞、中山市要分别推进虎门和中山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临港开发区的发展。

(二)粤东海洋经济区。

1基本情况。粤东海洋经济区东起饶平县,西至海丰县,包括汕头、汕尾、潮州、揭阳4个市。该区域地理区位优越,海洋资源良好,但经济仍以粗放型为主,工业化进程相对缓慢,海洋资源优势未转化为海洋经济优势。

2发展方向。加快发展以汕头为中心的粤东城镇群,积极构建工业经济带、生态经济带、东延城市经济带三大战略经济带,把汕头市建设成现代产业协调发展、城乡经济整体推进的经济强市,带动整个粤东地区海洋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侨乡优势,以发展特色型、生态型工业为核心,重点建设汕潮揭石化基地等项目,加快发展海洋水产品精深加工业、海洋船舶制造业和海洋电力业,大力推动滨海旅游业。

汕头市要重点建设汕头港广澳港区,疏浚汕头广澳港区航道,建设海门部级中心渔港等现代化渔港经济区以及东翼水产品加工流通中心,加快建设海门电厂。南澳县是广东省唯一的海岛县,要打造特色海岛生态游、休闲度假游,开展海上风能发电研究,深化风能基地建设,加强南澎列岛的海洋保护区建设。潮州市要加快建设三百门电厂和三百门港区,大力发展规模化、集约化、立体化的海水养殖。揭阳市要加快建设惠来电厂、惠来石碑山风电项目。汕尾市要加快建设汕尾电厂和风电项目,推进陆丰核电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发展滨海旅游业。

(三)粤西海洋经济区。

1基本情况。粤西海洋经济区东起阳东县,西至北部湾与广西交界,包括阳江、湛江、茂名3个市。粤西地区海洋资源丰富,优势海洋资源为港口资源、滩涂浅海资源、海洋生物资源,同时也是我国大西南最主要的出海口,区位优势日益突出。但该地区工业化进程缓慢,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经济发展相对落后。

2发展方向。加快发展以湛江为中心的粤西城镇群,发挥大西南出海口的优势,形成沿海经济新的增长带。加快湛江主枢纽港建设,重点发展外向型渔业、临海重化工业、临海钢铁工业和配套产业。

湛江市要加快湛江港建设,发展区域物流基地,开发乌石天成台、城市海港风光、珊瑚礁观赏游区和红树林生态游区等滨海旅游景区,建设优质海产品种苗、养殖和加工流通中心;加快推动东海岛湛江钢铁基地项目前期工作,重点开发龙海天休闲度假游,培育水产品加工业及海洋生物工程等。茂名市要加快发展临海石化工业,积极发展海洋交通运输业和滨海旅游业等第三产业;加强放鸡岛的开发和保护,把放鸡岛建设成为全省无居民海岛开发示范岛,大力发展海洋生态观光、潜水、垂钓、海上运动等旅游项目。阳江市要加快海洋电力业和滨海旅游业的发展,建设阳江核电站和阳西电厂,开展以海洋历史文化、渔家文化和海洋生态为主题的旅游活动;加快海陵岛的开发,大力发展海上丝绸之路、休闲疗养和海上运动等多种旅游产品。

四、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海洋产业结构。

要积极转变海洋经济增长方式,调整海洋产业结构,提升发展主导产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加快培育战略产业,不断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群化,形成特色明显、优势突出、发展协调的产业体系,进一步推动海洋产业生态化建设和海洋循环经济发展。

1提升发展主导产业。

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资源条件,发挥比较优势和先发优势,继续做优做强主导产业,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增强主导产业带动作用和辐射能力,以主导海洋产业为支撑,拉动全省海洋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1)海洋渔业。

全面推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构建养殖、捕捞、加工和休闲渔业等结构合理的产业体系,全面提高渔区经济水平和渔民生活水平,实现传统渔业向资源管理型的现代渔业转变。

大力推动养殖业健康发展。加大力度培育区域性主导产品,建设一批无公害养殖基地和水产品出口原料基地,形成优势水产品产业带。以深水大网箱、工厂化养殖方法为切入点,促进从传统水产养殖向现代工业化水产养殖方式转变。加强科技储备与开发,提高水产养殖技术的科技含量。倡导和鼓励间养、轮养、套养和混养等生态养殖模式,逐步推广采用养殖互净清洁生产工艺。强化水产苗种检验监测,加快水产种苗原良种场的建设。

科学发展海洋捕捞业。加快调整捕捞业生产结构,鼓励渔民转产转业,减轻近海渔业资源压力。实施网具准入制度,规范捕捞许可,避免过度捕捞导致渔业资源遭到破坏。大力发展远洋渔业,着重发展大洋性渔业,提高远洋渔业组织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推动水产加工业高效发展。重点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业,提高加工增值水平,挖掘海洋渔业资源精深加工潜力,大力发展合成产品、海洋医药、功能保健产品和美容产品等,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品位。强化产品具备国家质量安全认证的品质,扶持建设一批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水产品加工企业,提高水产品加工业的总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大力发展现代水产流通方式。加快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步伐,积极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连锁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系,实现水产品市场由数量扩张向内强素质、提升功能转变。结合泛珠三角港口区域合作,建设水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加快构建有效开拓国际市场和国内产销紧密衔接的水产品营销促销服务体系。

稳步推进休闲渔业发展。规划建设一批有特色、有规模的休闲渔业基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渔文化活动。结合人工鱼礁建设,积极发展海上游钓业。

(2)海洋电力业。

加强省内电源建设,优化调整电源结构。优化发展火电,大力发展核电,适当发展天然气电,积极发展风电,努力实现全省能源、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珠三角沿海地区严禁新建常规燃煤燃油电厂;东西两翼沿海地区要加快建设以大型脱硫燃煤电厂为主的沿海大型骨干电厂和具有一定规模的风电场,逐渐发展成为全省电力供应基地。

(3)临海石化工业。

发挥石化工业在广东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和带动产业升级的主导产业作用,加快临海石化工业的结构、规模调整和产业升级。打造沿海石化产业带,促进石化工业向园区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把广东省建设成为亚洲主要的石化基地之一。至2010年,重点新建和扩建中海油南海炼油等5个炼油项目以及中海油壳牌公司乙烯等5个乙烯项目,加快建设大亚湾石化基地等5个石化工业基地。

(4)临海钢铁工业。

规划建设湛江钢铁基地和南沙高档板材深加工基地(只发展板材加工),高起点、高标准地建设大型现代化沿海钢铁基地,走节能、节水、降耗、低污染的发展途径。

(5)海洋油气业。

借助国家开发南海油气资源的机遇,积极发展油气开发产业,提高油气资源储备和加工能力,逐步形成油气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群。加强海洋油气开发设备、技术和服务研究,勘探开发油气资源,发展油气加工业。推动海洋工程和技术服务业的发展,启动具有高附加值的依托油气资源的大型能源项目,综合开发利用油气加工废弃物和副产品,延伸油气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链。到2010年,建立油气战略储备机制,提高油气商业储备能力。

(6)海洋船舶制造业。

提高船舶工业的产业地位,重点建设珠三角造船基地,以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产品为龙头,形成总装、配套、加工与合作的产业链,培育造船、修船、海上平台、钢结构和船舶配套等产业群。重点发展超大型油船、液化天然气船、液化石油气船和大型滚装船等高技术、高附加值的船舶产品和海洋钻井平台、移动式多功能修井平台、大型工程船和浮式生产储油船等海洋工程装备。到2010年,广东省将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造船基地,船舶工业整体竞争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7)海洋交通运输业。

加强以沿海主枢纽港为重点的集装箱运输系统和能源运输系统建设,提高专业化运输水平。重点发展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和湛江5个市的主枢纽港以及惠州、茂名等市的重要港口,加快发展沿海中小港口。重点建设大型专业化集装箱码头,形成干支结合的集装箱运输系统;建设以大型电厂、钢厂专用码头和广州港等为主的煤炭接卸系统;建设大型原油接卸泊位,完善油品码头布局。加快建设沿海主枢纽港出海航道,保证水深均能满足5万吨级以上船舶进出港的需要。至2010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层次清晰、与其他运输方式衔接较好的集装箱运输系统和能源运输系统,全省港口吞吐能力达12亿吨,其中集装箱吞吐能力5000万标准箱(TEU)。

(8)滨海旅游业。

发挥优势,整合资源,提高旅游业整体质量和效益。突出海洋生态和海洋文化特色,重点发展滨海度假旅游产品,建设具有国际水平以及广东特色的滨海度假旅游示范基地。加强旅游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建设,科学确定旅游环境容量,实现滨海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打造集休闲娱乐、科普教育和绿色生态为一体的生态旅游品牌,大力发展游艇旅游、海岛休闲探险旅游、粤港澳城市观光与购物旅游、风能发电观光和垂钓旅游等特色旅游,积极发展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等热带海洋风光旅游。开发海洋民俗旅游,凸显潮汕和雷州等海洋文化艺术和饮食文化特色,打造“南海开渔节”等品牌,开发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等旅游项目。

2大力发展新兴产业。

抓好新兴产业的研发和技术储备工作,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产品,扶持做强骨干企业,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为全省海洋经济发展增强后劲。

(1)海水综合利用业。

制订鼓励和扶持海水综合利用业发展的政策,初步建立海水综合利用的政策法规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营造产业发展和基础研究的良好环境。建设较大规模的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产业化示范工程,在深圳、湛江市等地区创建部级海水综合利用产业化基地。

推进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工作。建设滤膜法海水淡化技术装备生产基地,强化技术创新和转化能力,降低成本,使海水淡化水成为缺水地区和海岛的重要水源和以企业为主体的生产和生活用水。提高技术装备的设计、加工水平和产品产业化能力,在沿海地区的电力等重点行业大力推广利用海水为冷却水,在有条件的沿海城市建设海水冲厕示范小区。至2010年,全省海水淡化能力达到每日20000立方米以上,海水直接利用能力达到每年190亿立方米,海水利用对解决沿海地区缺水问题的贡献率达到16%以上。

(2)海洋生物制药业。

重点发展海洋生物活性物质筛选技术,重视海洋微生物资源的研究开发,加强医用海洋动植物的养殖和栽培。利用海洋生物资源,重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抗肿瘤药物、抗心脑血管疾病药物以及抗菌和抗病毒药物,努力开发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大、经济效益好的海洋中成药,积极开发农用海洋生物制品、工业海洋生物制品和海洋保健品。

(3)海洋化工业。

加强海洋化工系列产品的开发和精深加工技术的研究,推进产品的综合利用和技术革新,拓宽应用领域。加强盐场保护区建设,扶持海洋化工业发展。加快苦卤化工技术改造,发展提取钾、溴、镁、锂及其深加工的高附加值海水化学资源利用技术,扩大化工生产,提高海水化学资源开发和利用水平。

3积极培育战略产业。

积极培育海洋环保、海洋新能源等战略产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和资金投入,支持海洋环保、海洋新能源等领域的创新开发和重大产业化项目,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成为海洋经济发展的亮点。

(二)加强海洋资源与生态保护。

坚持海洋开发与保护并重、修复与保护并举的方针,全面加强近岸海域的污染防治,全面实施“碧海行动计划”,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科学保护“蓝色国土”,保护自然资源和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营造良好洁净的海洋环境。

1海洋污染防治。

(1)污染物入海排放控制。

开展重点海域环境污染容量评价和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现状调查,逐步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标准控制制度,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削减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水和海域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90%以上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量达到海洋环境的目标要求。严格控制船舶、港口、海洋石油平台倾废排污以及其他海上污染。

(2)围海、填海控制。

围海、填海必须有利于海洋产业协调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对围海、填海项目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统一规划、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及时检查、清理。开展沿海滩涂资源现状普查,严格控制在海域生态系统、水动力条件、行洪排涝和交通航运敏感海域内进行围海、填海,逐步完善围海、填海的规范管理。

(3)倾倒区控制。

加强倾倒区规范管理,严格控制在珠江口及邻近海域和海湾内设立新的倾倒区。对现有的海域倾倒区环境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调整和清理20米水深以浅的倾倒区;关闭对海域生态环境和海洋生物影响明显的倾倒区。

(4)河口与海湾环境污染治理。

重视河口和海湾的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珠江口海域、粤东、粤西海域环境以及大亚湾、大鹏湾、深圳湾等重点海域、海湾的综合整治,开展生态修复和生态系统重建工作。到2010年,重点完成虎门、洪奇沥、横门和蕉门等入海河口以及深圳湾、大鹏湾、大亚湾和汕头湾等重要海湾的环境污染综合治理。

(5)重点港口和渔港环境污染治理。

在沿海商用港口、国家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和省级区域性渔港建立含油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厂,力争实现进入港区的船舶油类污染物基本达到“零排放”,港区污水排放全面达标。到2010年,实现渔港、航道区和锚地的海水质量符合国家三类标准,生物和沉积物质量符合国家二类标准,商用港口区海水质量符合国家四类标准,生物和沉积物质量符合国家三类标准。

2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

(1)重要生态系统保护。

重点保护红树林湿地、珊瑚礁、海草床等三大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孵育场等敏感生态系统。加强滨海湿地的资源调查,编制滨海湿地保护规划和重要湿地名录。加强对深圳、湛江市的两个部级红树林保护区的管理和养护,保护雷州半岛灯楼角和珠海庙湾岛珊瑚礁生态系统,电白水东湾、珠海淇澳岛、台山上川岛、惠东盐洲和汕尾马宫等地的红树林海洋生态系统,以及流沙湾、东海岛和海陵岛等海域的海草生态系统,保护重要海洋经济渔业生物的产卵场。

(2)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

抢救性保护一批典型自然生态系统、濒危物种和有价值的历史遗迹、自然遗迹及景观,开展国家滨海公园建设调研工作。进一步完善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政策法规体系和规范管理,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及管护、科研、宣传等基础建设。新建或升级海洋自然保护区58个,开展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示范点建设,在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建立一至两个示范性海洋自然保护区,发挥窗口示范作用,全面促进海洋自然保护区网络的建立和完善。

(3)生态系统恢复工程。

采取建设人工鱼礁、种植红树林和沿海防护林等措施,构筑近岸生态屏障,维护海岸带生态平衡,恢复海洋生态环境。重点加强人工鱼礁建设,及时监测和评估建设效果,切实发挥对渔业资源的保护作用。营造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继续维护深圳福田红树林保护区和湛江红树林保护区两个部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逐步建立其他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完善防护林体系建设。

3海洋生物资源保护。

加强海洋珍稀和濒危物种保护。增殖渔业资源,控制捕捞规模,加强对外来生物物种的管理,逐步实现对海洋生物资源的有效保护,促进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珍稀和濒危物种保护。

全面保护重要海洋珍稀和濒危物种。重点保护在广东省海域栖息的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和省重点保护动物物种。开展珍稀和濒危物种的基础调查和物种种质资源保护体系研究,摸清濒危状况、地理分布和环境影响等,建立健全珍稀、濒危和经济品种生物资源数据库和资源网络。更新重点海洋、水生野生生物物种名录,新建1个珍稀、濒危物种种质资源库和3个重要珍稀、濒危物种人工生态库和6个原种场。以部级和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为依托,建立中华白海豚等珍稀和濒危海洋生物的拯救中心。

(2)渔业资源保护。

严格执行禁渔区、禁渔期和伏季休渔制度。控制近海捕捞总量及种群捕捞量(控制在各种群最大持续产量线下),加强保护重要渔业品种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对水深20米以浅海域重要海洋渔业品种繁育场要予以特别保护。实施护养增殖计划,适度扩大增殖放流,逐步修复渔场物种资源结构。

(3)外来物种安全管理。

加强对引进外来物种的安全管理。审慎引入和释放外来物种,逐步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系统,对危险物种的入侵进行科学合理的预警、预防和控制。加大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识别、防治、风险评估和管理的培训力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开展水生生物外来入侵物种调查,查明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和作用,分析外来物种对海洋生态系统和物种的影响,建立外来物种数据库以及对海洋生态系统、环境、物种构成威胁的外来物种风险评价指标体系、风险评价方法和风险管理程序等。

4岸线资源保护。

开展海岸调查评价,制订海岸利用和保护规划,科学合理利用岸线资源,解决竞争性利用导致的岸线资源破坏等问题。严格保护深水岸线,优先保证重要港口建设需要。加强保护具有特色的海岸自然和人文景观,优先发展成为城镇生活岸线和旅游景观。保护护岸植被,严禁非法采砂,加强对侵蚀岸段的治理和保护。

5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生物资源监测、重大生态灾害监测和海洋环境预警预报等体系,提高技术装备支撑能力,形成有效覆盖沿岸海域的资源环境监测网络,实施有效监测,做好预警预报服务。

五、主要保障措施

(一)完善海洋综合管理机制。

充分发挥省海洋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积极探索海陆协调统筹的管理模式,逐步建立部门协商制度,协调解决产业和区域之间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省建立海洋经济发展科学咨询制度,成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科学咨询委员会,研究海洋经济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为省的决策和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沿海各市、县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制订和实施本市、县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有效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加快海洋法制建设。

加快海洋法制建设,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为实施依法治海、依法管海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认真实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海洋法律制度,依据《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方针,按照“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依法审批各类海洋开发活动,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严格的围填海海域使用论证和评审制度、控制机制、跟踪监察填后评估制度及重大建设项目用海预审制度。

加强海洋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强化海洋管理执法监督,规范执法程序。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保障能力的海洋执法队伍,加强海洋执法能力建设,实施省海洋与渔业执法装备建设项目,提高海域监察执法水平,强化海上联合执法管理,确保各项海洋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三)加大海洋经济投入。

拓宽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和海洋产业发展的投资、融资渠道,积极引入市场因素,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海洋开发领域,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组织经营多形式的发展模式。确立企业在发展海洋经济中的投资主体地位,发挥大型海洋产业企业集团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作用,努力提高重点海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资金作用,集中财力扶持社会公益性和基础性的建设项目。

(四)加强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实行高新技术先导和重点突破战略,全面提升海洋产业竞争力。加大科技兴海投入,组织实施省重大科技兴海(兴渔)项目,对海洋经济发展具有关键性影响的重大技术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联合攻关,力争使海洋生物、海洋油气勘探、海水利用和海洋监测等领域科技创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洋科技创新成果。

加强中国南方海洋科技创新基地、广东海洋与水产高科技园、南海海洋生物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广东省区域性水产试验中心和公共实验室等多种类型的海洋科技平台建设,完善海洋科技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结合,积极培育一批科技型龙头企业,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建设若干个海洋科技开发示范和中试基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整合现有海洋科技教育力量,完善海洋科技与管理人才的培养、激励和使用机制,积极引进、培养海洋科技人才和海洋管理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海洋人才队伍。进一步整合驻粤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力量,加快广东海洋大学建设步伐。

(五)健全完善防灾减灾支撑体系。

建立健全海洋灾害防御决策体系和海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及时准确地预报海洋灾害和海上事故。建立海洋灾害应急处理救助体系,完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和应急救助系统,提高防灾减灾和突发性海难事件应对能力,有效减轻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

加快沿海乡镇公路网、供电、供水和海堤等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航道、渔港和码头的建设和维护。抓好国家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的建设,推动区域性渔港建设及其他渔港改造,加强渔港航标和消防设施建设,形成重点渔区布局合理、大中小船型兼顾、生产配套条件完善的渔港群。建设海堤防护工程,完成重点城市的重要海堤及大中型排洪挡潮闸的达标加固工作。加强河口整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防洪防潮工程体系。保护和建设沿海防护林,形成“带、网、片、点”相结合的沿海防护林体系。

(六)加强海岛开发保护管理。

加大对海岛开发的扶持力度,研究制订海岛开发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岛建设。改善主要海岛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重点解决海岛地区缺水问题,大力支持海岛交通、供水、防洪排涝和供电工程建设,加强大陆与海岛、海岛与海岛的信息联网。加强海岛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实际,建立海岛资源环境论证评估制度,评估海岛资源与环境价值,抓紧制订海岛功能区划和保护与利用规划,规范海岛的开发利用行为,切实保护海岛资源和生态环境,重点保护自然保护区内以及领海基点所在的无居民海岛,严禁炸岛毁礁、挖砂采石等破坏行为。

海洋生态建设范文篇2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个形态,是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1]。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到:“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2]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明确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在整个生态系统中,海洋是其中的重要部分,因此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有其内在逻辑和规律性[3],是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海洋生态文明的内涵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人类对海洋生态文明的认识也在不断加深,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在许多国家已上升为国家战略。高校是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培养专业人才的前沿阵地,海洋生态文明教育不容忽视。

一、海洋生态文明的内涵

海洋生态文明作为一个新兴的概念,虽然还没有一个完备的、被广泛认同的概念,但是综合多位学者研究成果,可以认为海洋生态文明是人类为了延续生存而不断更新的一种海洋文明形态[4]。陈建华认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应该包括海洋生态的意识文明,道德文明,行为文明,制度文明和产业文明[5]。刘健将海洋生态文明的内涵概括为包括海洋意识、海洋产业、海洋行为、海洋环境、海洋文化和海洋制度六个因子的“六因子论”[6]。海洋生态文明是一个具有可持续发展性质的综合概念,是人、海洋、社会三者和谐发展的直接体现,是人类遵循科学发展理念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

二、高校开展海洋生态文明教育的必要性

1.高校开展海洋生态文明教育是实现“中国梦”的内在要求。说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7]。“中国梦”具有特定的“实力特征”“幸福特征”“文明特征”和“价值特征”,而生态文明是中华文明的进一步演进,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丈量“实力”“幸福”和“价值”质量的重要指标。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在准确把握时代特征和世界潮流、深刻总结世界主要海洋大国和我国海洋事业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战略部署,这充分显示了党对当前我国海洋事业科学发展的高度重视,推进人类、社会和海洋三者的和谐发展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问题。因此,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一环,而当代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生力军,海洋生态文明教育应贯穿大学生教育的始终,将专业知识的学习与海洋生态文明意识的培养相结合,使大学生能够在“中国梦”的实现过程中发挥作用。

2.高校开展海洋生态文明教育是新形势下人才培养的需要。新形势下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必须适应国情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否则将与时代脱节。现代社会需要的人才不仅仅是精于专业技术,而是知识、心理、道德、视野等都要过硬的全面发展的人。这就要求高校在教授专业知识的同时,注重引导学生关注社会、关注人类的发展,逐步完善知识结构,实现对社会发展更全面的观察。海洋生态文明是社会的热点问题,是关乎人类自身发展的重大课题,蕴含着科学发展的理念,理应纳入高校教育,更好地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人才。

3.高校开展海洋生态文明教育是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高校德育要加强生态文明教育[8],海洋生态文明是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海洋生态文明教育自然是高校德育工作的重要部分。大学生的海洋生态文明观念是全面衡量他们综合素质的重要尺度,也是大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一环。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应当着眼未来,具备海洋生态文明观念和高度的海洋生态责任感,将生态文明观念内化进自己的价值观,并在此基础上培养良好的生态道德,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危机意识,这是直接关系到人类自身生存、人类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因此,必须把开展海洋生态文明教育作为高校德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使大学生能够更加全面地认识到我国的海洋资源和环境现状,积极主动地履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三、高校开展海洋生态文明教育的现状

我国的环境教育虽然从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起步,但长期处于被忽视的地位[9]。教育部门一直没有对高校的生态文明教育提出明确的要求,也没有把生态文明素质作为21世纪大学生必备素质列入培养目标,高校对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重视不足,因此大学生的生态文明意识和观念普遍不高。而海洋生态文明教育在生态文明教育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近几年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际形势的变化被提出的,海洋生态文明教育的普及严重不足,仅在几所涉海高校的人才培养过程中有所体现。高校在普遍缺乏海洋生态教育公共必修课的情况下,加强面向各层次、各科类大学生的公共必修课的海洋生态文明教育的力度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要将海洋生态文明观念贯穿到各个专业人才培养课程的教学中去,以围绕海洋生态文明教育的目标,推动海洋课程体系优化建设[10]。

海洋生态文明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范围较广。涉海高校承担了众多海洋科研课题,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理论探索和科学研究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高校教师是海洋生态文明教育的主体和关键,但高校教师自身的专业素质决定了高校海洋生态文明教育的开展效果,因此教师只有经过不断学习、实践,具备较高的海洋生态文明理论水平和从事海洋生态文明教育的能力,才能不断提高海洋生态文明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因此,目前很多高校将在实践中构建海洋生态文明教师队伍作为生态文明教育的重要一环。

另外,对于开展了海洋生态文明教育的涉海高校,大部分仅停留在课程上的专业教育,而忽视了第二课堂的作用,不能形成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互联系的完整体系。有的高校通过引导高校环保社团的方式开展海洋生态文明教育活动,环保社团是生态文明理念影响下的具有明确思想观念和文化内涵的学生社团,主要依托如环境科学等相关专业建立,具有一定的知识基础,同时具有弘扬环保观念的热情,通过组织多种多样的活动向广大同学宣传环保、践行理念,并融入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以及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高校对于学生社团具有引导作用,因此可以依托学生社团开展广泛的海洋生态文明的宣传教育工作,寓教于乐,通过社团活动充分发挥这个载体的作用,达到一定的教育效果。但在具体操作、执行过程中发现,目前绝大多数社团不具备专业的海洋生态文明知识和技能,很难达到社会要求的海洋生态文明宣传和实践。

海洋生态建设范文

虽然江苏海洋经济面临众多挑战,海洋经济规模总量偏小,2015年海洋经济总量6550亿元,占全省GDP比重9.3%,占比仍然偏低,与经济大省、海洋大海地位不相匹配;海洋产业竞争优势不够突出,海洋高端产业比重较低,引领带动作用偏弱,传统产业占比过重,产业层次偏低;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约束增加,近岸海域生态脆弱,部分浅滩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状态,海洋渔业资源持续衰退;海洋科技发展不适应科学发展需要,高新技术成果较少,成果转化率不够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不够强,预警报系统尚未建立,服务海洋经济的水平还不高。但是,江苏海洋经济在经过多年持续稳步增长发展中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具备了蓄势再发的新态势。省委、省政府在“迈出新台阶、建设新江苏”战略部署中,要求坚持陆海统筹、江海联动,加快建设沿江、沿海等经济带。这对充分放大江苏沿海地区比较优势,加快发展海洋经济是新的重大利好。在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战略的引领下,江苏海洋经济必将迎来新的重大发展机遇,成为“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新的增长极。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发展,积极创新海洋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大多元资本对海洋经济的支持力度,完善海洋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机制和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积极推动“海洋+互联网”等发展模式创新,引导海洋传统产业智能生产、绿色生产等新模式,提高海洋工业的高技术水平和产业化能力。坚持协调发展,做好陆海统筹发展;做好区域协调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和低层次重复开发;做好产业融合发展,以园区化发展为龙头,推动海洋产业融合和提升。坚持绿色发展,建立基于良好生态系统的海洋发展模式,实现海洋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互促互进;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由资源消耗型向循环利用、创新驱动转变。坚持开放发展,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建立支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立一批双边或多边海洋产业园区或示范基地,推进海上互联互通。坚持共享发展,加强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和调查,优化海域资源配置和使用;建立海洋资源的非市场价值核算制度和海洋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优化调整海洋经济发展总体布局。优化确立经济布局,是宏观调整海洋经济的重要手段,要先用、善用、用好。整合江海港口资源管理架构。江苏沿海港口资源要与沿江港口资源统筹规划与布局,要强化沿江与沿海港口资源的分工协作,优化港口资源利用效能。沿海港口资源要做好深度集约性开发,避免各地竞相建港、政出多门和恶性竞争现象,提高港口资源管理的统一性、协调性和权威性。要优化海洋产业空间布局,全面提升“L”型蓝色海洋经济带建设层次。加快提高以南通、盐城、连云港等沿海城市为骨干的海洋产业发展,重点推动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新能源、海洋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推进现代渔业、海洋生态环保、海洋文化旅游、海洋运输物流等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要打破海洋经济只能在沿海地区发展的习惯性思维,重视和支持有条件的内陆地区发展海洋经济,形成如无锡、镇江的海洋装备制造,南京的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文化等海洋产业发展集群和基地,拓展倒“E”型绿色海洋经济支撑带,使长江经济带、淮河经济带和陇海线经济带构成江苏海洋经济发展的内陆腹地和产业支撑。推动连云港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枢纽港。加快连云港30万吨级航道建设,拓展海河、江海联运,畅通衔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内河、长江干线航道网。加快推进海洋经济产业园区建设。重点建设连云港东中西合作示范区、中哈物流基地、上合组织出海基地建设。推动盐城中韩产业园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着力提升以通州湾、洋口港和吕四港为主体的海洋经济开发园区。大力推进港产城一体化发展。使沿海三市城市有明确定位、港口有合理分工、产业有差异化发展,形成优势明显、特色鲜明、融合度高的港产城一体化发展态势。

努力完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要巩固提升海洋传统产业。运用现代科技和管理,大力改造海洋渔业。推广工厂化、设施化、生态化、良种化海水健康养殖技术,调整海洋捕捞结构,大力发展海洋产品加工业,扩大海洋增殖放流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规模,提高海洋休闲观光水平。提升海洋船舶修造竞争能力,推动船舶修造产业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打造船舶修造及海洋服务产业一体化品牌。着力发展滩涂农林牧业,建设沿海滩涂现代农业示范区和部级沿海经济作物示范基地。发展经济林产品精深加工,实施林板(纸)一体化工程。建设优质畜禽生态基地。要重点发展海洋新兴产业。做大做优海洋高端船舶装备与配套设备产业,推动海洋工程装备走向专业化、高端化。开拓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产业,使该产业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成为海洋重点发展产业之一。加快发展海洋观测与探测装备产业,为我国海洋立体观测监测网络体系建设提供关键装备和设备,提高国产化水平,形成较为完善的海工配套装备产业链和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大力培育海洋新能源设备制造业,建成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海洋新能源技术研发中心、装备测试基地和开发利用示范区。积极拓展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多层次打造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园,建成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海洋生物医药人才高地和产业基地。要培育壮大海洋服务业。大力发展现代海洋物流业,建立我国沿海地区重要的海运物资集散中心和物流中心。着力发展滨海旅游与休闲观光业,加强滨海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滨海旅游品质,构建完整的滨海旅游体系,建设国内高端滨海旅游目的地。积极拓展海洋特色金融业,创新条件设立江苏海洋发展银行、江苏海洋航运保险公司等专业机构,发展海洋金融中介服务业,开发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保险产品。加快建立海洋信息及大数据产业,建设海洋大数据研发基地和产业化基地,提供较为全面和专业的海洋大数据分析、挖掘、组织和管理服务。

加快夯实海洋基础设施支撑体系。要打造综合交通网络,以沿海、沿江港口建设为龙头,统筹发展水运、铁路、公路、航空等多种交通运输方式,构建快捷高效的现代综合交通网络。在加快建设主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同时,尽快建成长江深水航道,实现12.5米深水航道上延至南京,满足5万吨级集装箱船双向通航,兼顾10万吨级散货船泊载通航。要构建立体式沿海交通网,使铁路、公路、航空、水运高效快捷,畅通互补。要加快水利设施建设,建设高品质的水资源和水环境,以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构建水安全保障体系为总揽,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抵御洪涝潮灾害的能力,提高区域高品质水资源和水环境养护水平。强化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生态红线保护要求,加强流域水系的水资源保护,推进河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生态保护修复。

不断提升海洋科技创新服务能力。面向海洋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以前沿技术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牵引,紧紧围绕海洋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使创新驱动成为海洋经济发展的原动力。要打造海洋产业基础研究平台,重点建设海洋装备和海洋生物两个部级科技创新研发平台,使之成为江苏海洋科技创新的龙头。搭建国内一流的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要培养高层次的海洋科技创新团队,科技创新关键在人才,引领靠高层次人才、靠团队。要加强省内外涉海高校、研究机构人才的整合与融合,强化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有江苏特色的海洋创新模式。要不断提高海洋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能力,提高转化效率。要加快突破海洋产业发展关键技术,围绕海洋生物育种、海水健康养殖、海洋新能源、海洋生物医药、海洋高端装备、海洋新材料、海水淡化装备与设备等产业,加快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形成产业新优势。加快构建有利于海洋经济技术创新的制度体系,使研发平台、转化示范基地、服务平台、创业基地蓬勃兴起,有序高效运作。

海洋生态建设范文

我国园林绿化行业自2001年开始迅猛发展,发展动力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为内因,即我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居住舒适感和房地产消费升级的要求刺激了园林绿化率不断上升;二为外因,国家城市规划政策和“园林城市”、“生态城市”等标准让地方政府在城市建设中重视园林的营造,使得行业呈现“井喷式”发展。

近年来,我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持快速增长,各级政府对园林环境建设的投资保持了持续增长,其中园林绿化投资占到35%以上。全国城市绿化固定资产投资额从2001年的163.20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914.86亿元,年增长率高达21.11%。据((2011年中国国土绿化状况公报》,2011年全国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161.2万公顷,比上年增长11.8万公顷;城市人均拥有公园绿地面积11.18平方米,比上年增加0.52平方米。全国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已分别达到38.62%和34.47%,有183个城市被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31个城市被命名为国家森林城市。

至此,在这十几年的发展中,我国园林行业的施工技术、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协调能力、人员素质亦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能在各种不同的恶劣的自然环境下进行项目建设,并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但是欧美经济危机、人民币升值,我国经济增长减速已成定局,随着“地产新政”的实施,房地产开工项目受到重大影响,影响到园林企业的项目签约率,且在房产不景气的大环境下,房产商降低设计成本和绿化成本,使地产园林的风险性加大;而市政园林项目实施,一般需要企业前期垫资60%以上,有一定的财务费用,除此之外,市政园林回款期大多在3年以上,服务对象又是各地政府,回款风险大,从长期来看,财政不可能持续向市政建设倾斜、市政建设资金也不可能持续向园林倾斜,因此,市政园林市场增速应该会有所回落。园林行业在市政项目、房产项目外需要寻找新的发展,应该提上企业业务承接的日程。

二、我国海洋经济的背景情况

海洋经济是指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各类产业活动,以及与之相关联活动的总和。根据海洋经济活动的性质,海洋经济可以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海洋产业,包括主要海洋产业和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务业。主要海洋产业包括海洋渔业、海洋油气业、海洋矿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盐业、海洋化工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工程建筑业、海洋电力业、海水利用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12个;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务业包括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教育、海洋信息服务业等;第二类是海洋相关产业,包括海洋农林业、海洋设备制造业、涉海服务业等。

我国海岸线总长1.8万公里,位居世界第四,拥有6500多个海岛,海洋经济的迅速发展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推进海洋经济发展,要求坚持陆海统筹,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积极优化临海工业、发展海洋油气、海洋运输、海洋渔业、滨海的旅游产业布局,提升产业素质。在滨海湿地、三角洲和海岛等特殊海洋生态区,发展高效生态经济,推进海洋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海洋循环经济的发展。在“十一五”期间,沿海地区各级政府都在实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大型工业园区方兴未艾,天津滨海新区、河北曹妃甸工业区建设和辽宁“五点一线”发展战略等正在渤海周边地区全面实施。江苏沿海开发、浙江省连岛连陆工程等正在长江三角洲地区兴建,在东南沿海地区已规划和正在建设的有海峡西岸经济区、广东的粤东粤西和珠江三角洲海洋经济区以及广西环北部湾经济开发区等,海洋区域优势凸现,海洋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

三、海洋经济为园林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1、政策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2、产业背景

普遍认为,海洋产业的界定应以一次相关为标准,即资源相关原则,其范围除了包括主要活动在海上,以海洋资源为开发对象的产业外,还包含了直接为上述产业提供商品或劳务,能及直接利用上述产业的产品进行再加工的产业。2002年许长新在《海洋产业的关联性研究》一文中从产业关联的角度探讨了海洋经济的产业结构问题。他认为海洋产业由于本身从属于国民经济构成,对经济的关联分析至少得有两个层次:一是海洋产业范围内,一、二、三产业之间的关联分析;二是海洋产业对国民经济内其他产业的关联影响分析。因此作为对沿海城市进行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建设的园林行业与海洋产业也具有关联性。

3、园林行业与海洋经济的联系

我国海岸线长度、大陆架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面积均在世界排名的前10位以内,是具有战略意义的资源。海岸线长达32000多公里,海岛达6500多个,沿海滩涂达2万多平方公里,港址达160多个。在沿海的11个省市,海洋经济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地位,各地对海洋经济发展都相当重视。2011年,《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相继获批而上升为国家战略。加上新成立的舟山群岛新区,在整个沿海地带,从北往南,包括辽宁沿海经济带、河北曹妃甸工业区、天津滨海新区、河北渤海新区、江苏沿海经济带、福建海西经济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这些海洋经济区的建设都对基础建设、生态建设、美化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沿海地区因海水浸渍,大量的形成了滨海盐碱土,如何在滨海地上进行美化环境,是对园林行业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

4、天津滨海新区园林绿化实例

“十一五”期间的各地滨海城市大建设,如天津滨海新区是发展成天津市重要的生态宜居型海滨港口城市,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2年)》,为滨海新区海洋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天津滨海新区濒临渤海,海岸线153公里,总面积2270平方公里,该地区由于其特殊的退海成陆、地势低洼、土壤普遍盐碱的地质状况,加之冬季干冷,夏季干热的气候条件与水质问题严重对植被选择、栽植和生长的限制很大。为了更好的美化环境、营造舒适的人类生活环境,新区将新建和提升改造城市绿化1259万平方米,其中新建各类绿地803万平方米,提升改造绿地456万平方米。绿化工程围绕打造公园绿地景观,构建交通干线绿色廊道和实施以湿地为主的绿色板块建设工程,进一步完善以河道、路网构成的绿色廊道、以公园为主的绿色组团和以湿地为主的绿色板块构成的生态园林架构体系,实现人与自然、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打造具有滨海特色的生态园林架构。这些基础建设为园林行业发展带来了具大的契机。

海洋生态建设范文篇5

关键词:海洋资源;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海洋事业;环境污染

1我国海洋概况

我国海洋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海岸线延绵达1800公里,海岸线资源异常丰富,具有得天独厚的渔业资源、旅游资源、港口资源和辽阔发展的空间。有极其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物物种多达26000多种,鱼类3000多种、浅海和滩涂生物资源2200多种,长久以来在平衡生态环境,保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当然我国的海域划界也存在着激烈的争端,在黄海、东海、南海与周边各国均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管辖权争议。在资源日益枯竭的今天,因为科学水平的因素,被保存完好丰富的海底能源,将会为国家发展提供巨大的资源保障。目前,其他国家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方面投入颇大,海水也是不少可再生的能源,如潮汐能、浪能、水温能、盐度差能等。随着开发的深入,我国也前所未有地污染和破坏着海洋生态环境,海水富养化、物种多样性快速减少等问题,使海洋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2海洋环境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2.1我国海水受污染情况非常严重

2.1.1海洋环境问题的首要表现就是海洋水体遭到污染,随着近海岸海域富营养化程度的不断加剧,赤潮现象频频发生,且不断扩大规模,不断出现新的赤潮生物种,给海洋生态环境、人民群众健康和海洋经济造成了重大危害。2.1.2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作为能源战略的石油在陆续大量建设开发,海上运输石油频繁如织,开采石油规模不断扩大,风险源更加分散分布更广,风险源强度更大,溢油的潜在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发生突发性溢油污染事故的概率也在大幅增加。近几年,我国油船溢油事故和海上开采石油的泄露与井喷事故迅速攀升,每年石油排入大海约12万吨。渤海湾“7•16”溢油事故和山东蓬莱“19-3”重大溢油事故更是给海洋生态环境以沉重打击同时给人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2.1.3海运航行和作业中的船舶所产生的污染物源源不断的排入海洋,也可能发生事故,如碰撞、爆炸等,所产生有害物质排到海水中,使海水再次受到污染。2.1.4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因素并不是这些源污染物,一半以上的污染物来自于陆地废弃物的排放。人类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不经处理随意排放废弃物和污水,直接进入河流系统;农事生产所用如农药、化肥等化学成分污染物,经过雨水浸泡,流入地下暗河,随着河流和地下水,最终进入大海,海洋环境受到了污染,海洋生态遭到了破坏。海水的自净能力是有限的,更需要漫长的时间消化,无限度流入污染物,海水自身净能力必然会入不敷出而导致水体污染。

2.2过度开发海洋资源,生物多样性减少

我国海域内海洋生物种类繁多,还有很多珍稀品种,过度的捕捞极大地破坏了海洋物种资源的繁殖能力,致使海洋生物极速减少,严重的甚至濒临灭绝。与此同时,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系统异常,致使鱼、虾、蟹和贝类以及有保护水环境功能的大量藻类等因无法适应环境而快速消亡。虽然采取休渔期的政策,投放鱼苗、虾苗,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仍然出海作业的大批渔民将还未长大的鱼、虾、蟹捕捞上来,其既无法从数量上的增长形成种群,之后便出现了更加尴尬局面,原本数量不多的海洋珍惜物种濒临灭亡,而数量众多的物种将成为珍惜海洋生物。

2.3水域面积缩减、海岸侵蚀状况严重

大量海岸因受经济开发的影响,人为改造滩涂在不断增加、自然的原始景观在逐渐缩减、很多重要的海湾面积在不断缩减;大量的填海造地投入其中,更是兴建了大面积的海参、鲍鱼养殖场,疏于管理的大面积养殖场,使海滩面积和海岸湿地急剧减少,养殖场内的污染也十分严重,污染物随着潮汐进入海中,海水受到了污染。另外,开发海洋工程建设、石油、天然气的海上开采作业、海洋生物制药等化工产品的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都从侧面给海洋环境以沉重打击。

2.4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缺失的管理机制

我国海洋的环境立法工作发展较晚,相关法律体系相对滞后,然而在海岸线的立法管理方面有很多漏洞。海洋环境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任不清,职能重叠现象、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极易出现,与之相关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执法队伍需要进一步提高水平,以上均严重影响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明确了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1983年颁布施行的,是我国专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法律,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方面意义非常重大。法律体系中保护海洋方面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根本,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中心,三个辅法律:(1)《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六个相关法律法规;(2)和海洋防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3)有具体执行标准的保护海洋环境性法规,如《海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等。以上法律、法规、准则构成了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中起到了法律支撑的作用。由此不难看出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并不能适应新时期保护海洋环境的重任,且相比其他发达国家对于海洋的立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我国面临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不足与对策

目前,在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之时,保护海洋近岸生态环境与前者成为了不可调和的利益矛盾点,承受着继续破坏和污染不断加重的巨大压力,有些部分重点地区海洋环境受损情况触目惊心,已无持续发展的后劲可言。所以加强产业结构性调整、优化产业部局,严控污染源,在减轻沿岸近海和流域污染现象之时,进一步加大海洋生态保护力度。提高生态系统的自我保护功能和的抵御灾害的综合能力,保持生物基因多样性、恢复海岸自净能力、逐渐提升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防卫能力,具体措施:

3.1加大建设海洋环境保护设施和机制措施力度

3.1.1要大力兴建部级保护区,各地也要以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岸带生态系统为目标,建立生态保护区或海岸生态隔离带,极大保护及恢复海岸生态系统,加强海岸生态建设。3.1.2恢复海洋岸线原生态景观,在沿海重点旅游区、经济开发区,加大力度修复沙滩海岸、退耕退垦还滩还海,建设原生态自然景观和廊道,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蓝色空间和愉悦、唯美的滨海景观。3.1.3加强污水处理水平,控制海洋污染,建立污水排海标准,制定统一污水、废水排放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要定时监测、申报登记、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等,以保证海产品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3.1.4建立评估海洋生态环境风险体系,开展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对海洋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消除及生态恢复都至关重要。3.1.5加强海洋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把深入开展海洋环境灾害的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管理机制有效融合,在多样性的海洋灾害频发的形势下,严重威胁了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发生生态灾害种类如赤潮、绿潮和海洋生物病毒病害、重大海上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防控工作,设立监测点、完善浮标、探头,利用航拍、卫星遥感技术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监测系统,提高预警机制和应急响应能力,在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或生物灾害时,能够及时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急工作要常备不懈,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

3.2建立适应新时期发展的法律体系

3.2.1应当适时出台一些法律法规来填补法律空白,又能解决新问题。在建设大量人工养殖场以用来替代和缓解渔业资源枯竭压力,而随之产生了许多问题,如生态环境被破坏、海水被污染、生物链严重失衡等,需要法律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来规范养殖行业,严格禁止养殖密度过大,坚决防治养殖疾病等,建立高标准人工养殖场;同时重视生物入侵,越来越多的生物入侵案例,惨痛的表明同样是破坏生态的重大因素,这些问题的逐渐凸现,迫切的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制约。3.2.2海洋的经济价值与海洋的生态价值相比后者更应得到重视。在取得经济价值的同时,而损害生态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应当完善、强化、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补偿制度,海洋环境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制度,所有的海洋经济行为都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保存好生态环境,保持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品类多样性的生态环境。3.2.3持续加大海洋执法监督力度。制定的法律能否保护海洋环境,关键就是要执法必严,如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就会导致其形同虚设变成一纸空文,而且还应该有完善的处罚措施,使触碰法律的自然人、法人心生畏惧,法律所赋予的责任、义务,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4结语

我国现已进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深水区,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使得资源环境的约束与发展之间的矛盾更加显现。为突破陆地资源环境短缺的瓶颈,保护海洋环境,可持续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显得极为重要,要使其具有更为广阔的前景,就要立足当前,放眼未来,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的眼光看待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科学谋划,构筑蓝色的海岸生态屏障,树立海洋道德意识、海洋文化意识、提高蓝色国土意识,促进文化强国、海洋强国建设。

参考文献

[1]刘伊娜.浅析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及对策[A].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论文集[C].2014.

[2]马凤媛.我国海洋强国战略视角下的海洋环境保护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4.

海洋生态建设范文篇6

关键词:海洋经济;浙江省;海洋休闲渔业

中图分类号:F12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2

海洋渔业是沿海地区经济的主要来源和增长点,随着对资源、环保的日益重视,发展新型、现代的海洋渔业形式成为新时期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海洋休闲渔业将海洋渔业与旅游业有机结合,实现渔业产业向社会第三产业的延伸和拓展,有效推动渔民转产转业,为浙江省蓝色经济版图的构建增添浓墨重彩的一笔。上世纪60年代起,加勒比海率先兴起海洋休闲渔业,并取得良好的发展效果,随后此项新型产业在全球范围普及发展,形成推动海洋经济建设的新生力量。现如今,广东、福建、山东青岛、崂山利用各自区位条件和自身优势,大力发展新型海洋休闲渔业,对当地海洋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显著而高效的推动作用。浙江省作为“全国海洋经济建设示范区”,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重点省份,享有得天独厚的优质海洋资源、以及各项政策和区位优势,虽然近些年以来,在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上也取得了相应的成就,但是在高强度的捕捞及环境破坏作用下,渔业资源不断衰退,近海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鉴于此,发展新型海洋休闲渔业势在必行。

一、发展背景:海洋渔业传统发展结构的困境和转机

(一)困境――海洋渔业传统生产结构不利于新型渔业产业的发展

纵观我国沿海城市的渔业产业的发展可看出,近些年以来,沿海城市依靠自身条件和优势大力发展海洋渔业,极大的带动了本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同时也促使我国海洋捕鱼量和渔民量稳居世界前列,稳固了我国在全球范围内的海洋渔业大国的地位和形象。但是,传统渔业生产方式为生产主导型、原始粗放型,引发海洋资源衰退、生态环境污染等一系列海洋问题,对持续型海洋产业发展极为不利。尤其是对于浙江省这个近海省份而言,海洋产业对于本省的经济发展极为重要,如果未能处理好海洋渔业产业经济发展与资源、生态之间的关系,将进一步阻碍浙江省构建海洋渔业强省的宏伟目标,同时不利于浙江省海洋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就目前而言,浙江省所面临的海洋渔业产业的发展困境有:

第一,捕捞过度,导致渔业资源逐渐枯竭。长期以来,公共海域产权不清,其管理也存在严重缺失,渔民传统观念中总是认为“海洋资源用之不尽”,盲目捕捞,一味寻求短期利益,全然不顾资源耗竭后产生的长远影响,致使渔民毫无节制且高强度的进行捕捞,对鱼类种群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自1999年始,中国海洋鱼类捕捞量逐渐步入“零增长”阶段,近几年来,稳中有降,海洋资源总数随之降到很低,长此以往,海洋渔业生产将难以为继。

第二,海洋生态环境日渐恶化。随着社会生产能力的快速提升,沿海地区数量众多的大小工厂排放大量工业废水,以及社会生产生活污水不断增加,导致海洋出现富营养化、赤潮等灾害,海洋鱼类生存受到严重威胁,严重影响着海洋生态环境的健康;另外,传统的鱼类养殖业盲目掠夺性的发展养殖水域,将生态环境效益抛诸于外,过大的养殖量已经超出海洋生态环境所能承载的容纳量,同时,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及饲料也会对海洋水域造成污染,这些都加剧了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

(二)转机――海洋旅游经济的发展为发展海洋休闲渔业增添活力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生活品质的要求和生命质量的提升,人们愿意花费时间和金钱感受休闲的快乐,享受生活乐趣,大力推动了休闲经济的快速深入发展。世界著名预测家格雷厄姆指出,21世纪上半叶,全球休闲经济将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西方发达国家将会在2015年前后陆续呈现休闲经济浪潮,进入休闲经济发展新时代,而发展中国家在休闲经济的发展上则略显迟缓,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其休闲经济也会紧随其后得到大力发展,以休闲产业改革经济结构,形成经济发展新格局。纵观21世纪后我国旅游产业的发展,休闲旅游成为新型旅游方式,该产业逐渐成为拉动社会经济增长的动力引擎,现今假日旅游的热度足以说明我国进行休闲旅游建设的巨大潜力。

沿海地区拥有特色化的旅游资源和丰富的渔业资源,利用这些海洋特有的经济优势,可以在沿海地区大力推广海洋休闲渔业,这一产业的发展将会成为新时期调整海洋经济产业结构,提升人们生活质量的有效手段和重要战略举措。近些年以来,发展海洋休闲渔业成为发达的沿海国家经济进步的又一重要途径,该产业融休闲、娱乐、餐饮为一体,不仅使海洋经济快速发展。更以其强大的经济辐射作用带动起社会周边产业经济的发展,形成了海洋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形成新型的经济发展产业。当前,我国发展海洋休闲渔业势头强劲,逐渐成为海洋渔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既解决了海洋渔业发展中所遇到的瓶颈和问题,又拓宽了海洋渔业经济的发展渠道,构建出适应社会和海洋经济发展的新型渔业产业,为新兴的海洋休闲渔业增添了新的发展活动和动力。

二、浙江省发展海洋休闲渔业的优劣势分析

浙江省依托其“海洋经济”的建设背景,发展新型海洋休闲渔业为大势所趋,成为浙江省海洋产业发展新内容,基于这一形势,探究浙江省发展海洋休闲渔业的优劣势,可以更好的定位浙江省海洋休闲渔业的发展方向,探索出属于本省特有的发展路径。

(一)优势

1.区位优势显著,地理位置优越。拓展海洋经济,开发海洋休闲渔业,其本省的先天地理区位优势必须显著。而浙江省地处宁绍平原,位于长三角南翼,东海之滨,深水海岸线漫长,有“东方大港”之称的北仓港,连接起水、陆、空、铁等现代化的交通体系,其交通畅达程度尽显无遗,交通区位条件极为优越,极具发展海洋休闲渔业的经济基础和专属的特殊区位优势。浙江沿海地区位于我国T字形经济建设带,是我国现今两横三纵规划布局中的核心部分,是长三角地区连接海峡两岸的顺畅通道。另外,浙江省的舟山市还是我国最大的群岛市,是我国大陆深入太平洋的唯一核心战略区域。

2.经济发达,综合竞争力极强。发展海洋休闲渔业,需要较好的经济基础作为陆域经济发展的前提所在。而在全国的陆域经济发展中,浙江省始终名列全国前列。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快速,海洋经济较为发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利用其沿海地区对外开放优势,以及现代化的港口基础,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建设以港口为依托的临港工业体系,极大的彰显了浙江省的发展潜力和活力,其发展势头不容小觑,逐渐成为国内经济发展最活跃、最快速的区域之一。仅2009年,浙江省海岛区域生产总值就达到了1.56亿元,与此同时,人均GDP达到5.5万元,海洋产业生产总值2810亿元,其海洋产业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体系结构。

3.海洋资源丰富,类型齐全。浙江省海域面积为26万平方公里,是陆地面积的近两倍多;近6700公里的海岸线长度居全国第一;大约400万亩的滩涂面积极具开发利用价值。另外,浙江省蕴藏丰富的海洋能,潮汐能、洋流能、温差能,可开发利用的海洋能稳居全国前列,潮汐能占全国装机容量的40%,潮汐能在全国占据一半以上,其中的开发利用潜力巨大。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稳居全国前列,其渔场面积近23万平方公里,拥有品种多样的渔业资源,并且生长、繁殖速度快,优质高产。浙江近海拥有含量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其经济价值巨大。另外,浙江省还具备丰富多彩的滨海旅游资源,相较于其他沿海地区浙江省具有特色鲜明的海洋文化。独特的沿海环境景观,宜人的风景气候都造就了浙江省独特多样的自然景观,同时,浙江省悠久的历史,又遗留下众多文化遗产,因此,浙江省的旅游资源既有滨海自然资源,又涵盖人文资源及深厚的文化底蕴,为浙江省海洋休闲渔业注入了更多的生命活力和吸引力。

(二)劣势

1.思想观念落后,发展过程缺乏科学统一的规划。一直以来,传统渔业都是第一产业的发展重点,政府、渔业相关部门、渔业生产经营者以及渔民最为注重的就是传统渔业的养殖、捕捞、生产、加工,忽视了现代海洋休闲渔业的推广与发展,没有对该项新兴产业给予足够的认识和综合的考虑。对于海洋休闲渔业的发展,往往将大多数旅游景点集中于浙江滨海边缘、海岛或海岸沿线,虽然景点数量众多,但是其地点区位分布零散,各景点之间距离间隔远,无法形成景点联动效应。对于海洋休闲渔业的规划、开发与建设过程,没有进行科学的统一规划,使整体休闲渔业的产业建设过程缺乏鲜明的个性和独特的风格,同时,缺乏对主体功能的明确定位,重复、雷同现象过多。

2.投资建设力度不足,休闲渔业产业规模小。现今,浙江省海洋休闲渔业的投资来源一般为政府,极少部分为个体经营者。该产业初期建设阶段时,政府投入较大,然而社会的快速发展,促使人们对多样化、个性化、高品质生活要求越来越高,单纯的依靠各渔区现有资源和基础设施开展现代海洋休闲渔业,必然无法有效满足现代人的物质需求。加之经营者受传统理念的束缚,现代化的管理理念不强,很难扩大建设经营规模。

3.专业型、高素质人才短缺,服务技能水平不高。现代海洋休闲渔业融合多种产业文化和产业发展要求,是兼具综合性与系统性的现代产业,因此,海洋休闲渔业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专业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以及与二、三产业相关的管理营销理念。然而,就当前的经营管理者而言,大多是从传统渔业转产而来,专业技能不强、综合文化知识水平不高。这样的渔业经营管理者对于现代休闲类管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高品质海洋产品开发极为不利,缺乏现代旅游产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无法适应现代海洋休闲旅游发展的要求。

三、浙江省海洋休闲渔业新型发展方式

(一)加强政府宏观引导

近些年来,在海洋渔业资源日益衰竭的形势下,浙江省以渔业增产、渔民增收为发展目标,对传统的海洋渔业结构进行积极调整,拓展远洋渔业,大力推广科学的海洋渔业养殖技术,结合先进设施,进行水产品深加工,建设休闲渔业基地,促使海洋休闲渔业经济走向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但需要注意的是海洋休闲渔业相较于陆地渔业而言,存在更大风险,所以,现代海洋休闲渔业发展建设过程中,政府应给予积极引导和大力扶持,帮助渔民和渔业经营者解决好各种突发事件或问题。

(二)建立、健全现代海洋休闲渔业管理体制

海洋休闲渔业的产业建设涵盖旅游、交通、海洋、渔业等不同部门,因此,海洋休闲渔业是个繁杂、系统的综合性工程。政府部门应立足于海洋经济示范区发展建设基础上,利用海洋休闲渔业的带动功能,确定其管理职能,强化各部门间的协调合作,促进社会、经济、生态间的协调发展,促进三者发展效益的最优化。另外,根据海洋经济发展现状和要求,结合海洋休闲渔业发展方向,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海洋休闲渔业建设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尤其是对破坏海洋环境及海洋资源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的打击和整治。同时,加强对海洋休闲渔业基础设施安全性的管理,对休闲渔业船舶进行定期检查,从各方面加强休闲渔业产业的管理水平。

(三)拓宽对海洋休闲渔业的投资渠道

海洋休闲渔业是国家扶持、功能综合的新型朝阳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产业,海洋资源只是其发展建设的基础,要想更好的实现海洋休闲渔业的完善与发展,应基于浙江省现今的“海洋经济”建设大背景,加强陆域及资金投入。立足于发展实际,建立多元化经营主体。相关政府部门做好财政支持引导与帮扶,从而加强对休闲娱乐基础设施的建设。另外,利用渔业信贷和保险,加强海洋休闲渔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出台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更好的带动海洋经济和海洋休闲渔业的发展。

三、结语

在浙江省“海洋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建设的背景下,我省应结合本省海洋渔业发展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本省的海洋资源优势,排除劣势困扰,发扬优势,解决其劣势或存在的问题,根据问题,探究本省海洋休闲渔业的长期发展道路。同时,注重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将其作为战略发展重点,着力建设海洋渔业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海洋休闲渔业产业的创新力量,全面推动浙江省海洋休闲渔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邓启明,朱冬平,张秋芳,林珊.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背景下宁波市海洋休闲渔业发展SWOT分析[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3(05).

[2]李洪英,胡求光,胡彬彬.浙江省海洋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基于低碳经济的视角[J].华东经济管理,2011(06).

[3]孙娴娴,王婉飞.浙江省休闲渔业旅游市场需求实证研究[J].北方经贸,2011(06).

[4]阳立军,李舟燕.浙江海洋渔业的发展与未来走向[J].渔业经济研究,2010(02).

[5]吴中平,郑彩儿.发展海洋教育和海洋科技推进浙江海洋经济建设[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9(05).

海洋生态建设范文篇7

海洋经济发展创新

海洋经济是人类利用和开发海洋资源、获取海洋产品的经济活动,是由海洋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共同构成的具有重要战略地位的经济发展领域。目前,世界各海洋大国普遍重视发展海洋经济,把海洋作为人类的第二生存空间。我国海洋经济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速度比较快。根据国家海洋局公布的数据,1979年全国海洋经济产值仅64亿元,2000年就达到4133.5亿元,2013年就跳跃到54313亿元,海洋生产总值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5%,海洋产业增加值31969亿元,实现就业人数3513万人。目前,我国已形成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海峡西岸、环北部湾和海南六大海洋经济区,海洋经济为这些经济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以珠三角为例,2013年海洋生产总值11284亿元,占全国海洋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0.8%;再以辽宁省为例,2013年辽宁省海洋生产总值实现4065亿元,占全省GDP的15%,渔民人均纯收入1.46万元,增长5.8%。可见,海洋经济正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一、海洋经济是陆地经济向海洋的延伸

海洋经济是开发和利用海洋中各种资源的经济活动。可以说,海洋经济是一种依赖海洋资源与环境,以消耗海洋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经济活动。因此,整个海洋所在的生态系统是海洋经济发展的平台,海洋生态系统也因为人类经济活动的加入而耦合成海洋生态经济系统。发展海洋经济的目的不应是只重视从海洋中获取资源产品,只重视取得经济效益,而应同时考虑既要取得经济效益,也要取得生态效益,使海洋保持持续提供海洋资源产品和环境服务的能力。也就是说,现代海洋经济应该是海洋生态经济。海洋生态经济系统和陆地生态经济系统是地球生态经济系统的两个组成部分。海岸带把陆地与海洋有机联系在一起。从自然属性来看,陆地生态系统在海岸带向海洋生态系统过渡,两者具有有机联系性。从经济属性来看,海洋开发活动是陆地开发活动的延展,海洋产业与陆域产业之间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也就是说,海洋经济本身不仅仅是一个或几个独立部门的活动,而是陆地经济某些部门在海洋空间上的延伸,如第一产业中的陆域渔业和海洋渔业,第二产业中的陆域石油开采业和海域石油开采业,第三产业中的陆域农、林、牧、渔服务业和海洋水产服务业等。

二、海洋经济的发展关键在海岸带

海岸带是指特定空间的陆域与海域的集合体,因其优越的地理区位、丰富的资源条件、开发利用相对便利的条件而成为人类开发利用海洋、发展海洋经济的重点区域。目前,我国海洋经济的主要产都主要依托海岸带而发展。可以说,海岸带是海洋与人类关系最密切、价值最高的区域。海岸带的合理开发直接关系到整个海洋经济的发展状况,进而影响到全国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可持续发展的进程。我国制定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把海岸带作为向海洋进军的第一步,肯定了海岸带的开发和经济发展是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海岸带在实现全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海洋经济的发展重在创新

海洋经济发展的创新包括观念的创新、运行模式的创新、新技术的创新和机制的创新等内容。海洋经济发展观念的创新是指改变以往以牺牲海洋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来取得经济增长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以循环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来取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集约增长。首先,要树立海洋资源和环境有价的观念,开展海洋资源环境价值核算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其次,要树立生态经济效益的观念,即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或生态效益都是不科学的,不可取的。

海洋经济运行模式的创新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生态经济理论的指导下,以市场经济效益为导向,对整个产品从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到回收全过程的微观运行模式和宏观运行模式的创新。从微观上来看,海洋经济中各行业、各企业等生产单位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又要考虑生态系统发展的自然规律;既要通过充分、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及环境获得经济效益,又要发展循环经济,提高海洋资源及环境服务社会经济的能力。从宏观上来说,海洋经济运行模式的创新是海洋经济活动的各具体生产经营单位微观运行模式创新的有机组合。

海洋生态建设范文篇8

日前,国务院批准了《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和国家海洋局战略规划与经济司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接受了采访。

有利于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问:请介绍一下《规划》出台的背景。

答:《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提出:“海洋既是目前我国资源开发、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未来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空间。鉴于海洋国土空间在全国主体功能区中的特殊性,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本规划编制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作为本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另行实施”。

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海洋局组织成立了跨部门和跨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编制组,开展规划编制,历经多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划送审稿并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规划实现了陆域国土空间和海洋国土空间的全覆盖。

问:编制实施《规划》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规划》是推进形成海洋主体功能区布局的基本依据,是海洋空间开发的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对于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和增强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编制实施《规划》是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结构优化升级的迫切需要。海洋空间开发模式不合理是导致海洋过度开发和不可持续的重要原因。我国海洋开发还处于粗放型阶段,海洋产业多以资源开发和初级产品生产为主,“重规模,轻质量”的海洋经济发展方式,导致我国海洋产业结构低质化,海洋经济布局趋同化。高消耗的能源重化工产业向滨海集聚的趋势明显,围填海规模不断增加,对海洋生态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因此,通过明确不同海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有利于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要求落实到具体海洋空间上。

其次,编制实施《规划》是促进海洋空间协调发展、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绝大部分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发生在近岸海域,可利用岸线、滩涂空间和浅海生物资源日趋减少,近岸过度开发问题突出,但深远海开发不足问题也比较突出。这不仅关系到我国海洋空间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也关系到我国海洋发展的未来。因此,在优化调整近岸海域开发模式的同时,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培育发展若干资源条件优越、环境承载能力强的重点开发区域,促进深远海海洋资源勘探开发和部分边远岛礁及其周边海域开发,有利于促进海洋空间协调发展、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

第三,编制实施《规划》是建设海洋生态文明、增强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迫切需要。我国近岸海域污染总体形势严峻,辽东湾、渤海湾、胶州湾、长江口、杭州湾、闽江口、珠江口及部分大中城市近岸局部海域污染严重。受全球气候变化、不合理开发活动等影响,近岸海域生态功能退化,海洋生态灾害频发,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受损严重,部分岛屿特殊生境难以维系。在推进形成海洋主体功能区过程中,一方面引导海洋开发活动向发展条件好的区域适度集聚,使集聚程度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另一方面,对我国传统海洋渔场、海洋各类保护区等涉及海洋生态安全的敏感区域进行保护,限制或禁止进行大规模高强度集中开发活动和对海洋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沿岸开发活动,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增强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科学的海洋空间开发导向

问:推进形成海洋主体功能区的基本理念是什么?

答:推进海洋主体功能区的形成,必须立足我国海洋空间的自然状况,坚持科学的海洋空间开发导向,遵循海洋经济发展规律,与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依据的基本理念包括:

一是符合海洋可持续开发利用的理念。不同海洋空间的自然状况不同,其资源环境承载力也不同。开发不当或过度开发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恢复,甚至难以恢复。因此,要据不同海域的自然属性和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科学确定不同海域的主体功能,控制海洋空间开发强度,合理安排开发内容、开发方式及开发时序,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

二是明确不同海域主体功能的理念。海洋开发具有多宜性,同一海域按照自然属性会有多种功能,也可以有多种开发方向,但必有一种主体功能。明确不同海域的主体功能,并据以确定发展的主体内容和主要任务,避免因主次功能不分带来的不良后果。符合主体功能定位或与主体功能相协调的功能可作为该主体功能区的次要或其他功能。同时,要根据主体功能定位配置公共资源,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引导开发主体根据不同海域的主体功能定位,进行控制或有序开发。

三是优化海洋空间布局的理念。海洋空间是滨海地区经济发展的载体。海洋空间布局调整对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优化海洋资源配置、提高战略资源储备等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近海开发强度和规模已经很大,但深远海开发不足,不同沿海地区海洋产业结构趋同现象严重。要引导产业注重海洋生态效益,优化和规范近海开发活动,在坚持可持续开发理念的前提下,优先和重点支持深远海开发活动。

四是调控海洋开发强度的理念。我国高强度开发主要集中在海岸带城镇区、工业区、港口及其周边海域,大面积的海域利用包括海水养殖区、传统渔场、海洋保护区等,要以保障水产品安全供给或提供生态服务功能为主,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捕捞强度,必要时实施禁止性开发措施。即使适宜进行围填海、港口建设等高强度集中开发的海域,也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严格的生态环境评估,控制和减少对周边海域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五是强化海洋生态功能的理念。近年来我国滨海地区不合理的海洋开发活动,已经导致海洋生态功能出现退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作为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把保障和增强海洋生态服务能力作为蓝色国土空间开发的重要任务,为子孙后代保留更多的自然海洋美景。

我国海洋空间划分为四类区域

问:如何理解“海洋主体功能区”中“主体”的含义?

答:“主体功能区”就是强调一定的国土空间单元具有多种功能,主体功能虽然并不排斥其他从属功能,但必有一种主体功能。如,陆域国土空间的农产品主产区,以提供农产品为主体功能,但也可以适当发展农产品加工等产业,重点生态功能区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但也可以适当从事资源开发和旅游开发等活动。

《规划》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未来发展潜力,将海洋主体功能区按开发内容分为产业与城镇建设、农渔业生产、生态环境服务三种“主体”功能。产业与城镇建设功能主要是为产业和城镇建设提供空间和资源;农渔业生产功能主要是提供海洋水产品;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主要是提供生活娱乐休闲的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释氧固碳等生态服务。

问:《规划》是如何划分海洋主体功能区的?以什么为依据?

答:《规划》将我国海洋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区域。四类区域是基于不同海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未来发展潜力,以是否适宜或如何进行高强度集中开发为基准划分的。

优化开发区域,是指现有开发利用强度较高,资源环境约束较强,产业结构亟需调整和优化的海域。该区域主要集中在海岸带地区,承载了绝大部分海洋开发活动,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海洋资源供给压力较大,必须要优化海洋开发活动,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重点开发区域,是指在沿海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发展潜力较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可以进行高强度集中开发的海域。该区域包括国家批准的沿海区域规划所确定的用于城镇建设、港口和临港产业发展、海洋资源勘探开发、海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海域。高强度集中开发活动大都会改变海域的自然属性,或给海洋自然环境带来难以恢复的影响,因此应严格控制其规模和面积。

限制开发区域,是指以提供海洋水产品为主要功能的海域,包括用于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功能的海域。在该区域必须限制高强度的集中开发活动,但允许开展有利于提高海洋渔业生产能力和生态服务功能的开发活动。

禁止开发区域,是指对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具有重要作用的海域,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领海基点所在岛屿等。在该区域除法律法规允许的活动外,禁止其他开发活动。

“一带九区多点”海洋开发格局

问:未来海洋国土空间将形成什么样的格局?

答:《规划》提出,到2022年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之时,形成“一带九区多点”海洋开发格局、“一带一链多点”海洋生态安全格局、以传统渔场和海水养殖区等为主体的海洋水产品保障格局、储近用远的海洋油气资源开发格局。具体来看:

――构建“一带九区多点”海洋开发格局。以海岸带为主要载体,调整优化以辽东半岛海域、渤海湾海域、山东半岛海域、苏北海域、长江口及其两翼海域、海峡西部海域、珠江口及其两翼海域、北部湾海域、海南岛海域等九区组成的近岸海域空间布局,保障国家沿海发展战略所确定的重点城市、重点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实施,形成我国海洋开发战略格局。

――构建“一带一链多点”海洋生态安全格局。努力保护北起鸭绿江口,南到北仑河口,纵贯我国内水和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全部海域的生态环境,形成蓝色生态屏障;以遍布全海域的海岛链和各类保护区为支撑,加强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以保护和修复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湖、入海河口、海湾、海岛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为主要内容,构建海洋生态安全格局。

――构建以传统渔场和海水养殖区等为主体的海洋水产品保障格局。以我国传统渔场、近岸养殖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基础,控制近海捕捞强度,规范发展海水养殖,构建覆盖我国管辖海域、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紧密结合的海洋水产品生产和供应保障格局。

――构建储近用远的海洋油气资源开发格局。确保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和战略资源储备,合理控制近海油气资源开发规模,支持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油气资源的勘探与开发,建设深远海海洋战略资源接续区,推进形成“储近用远”的海洋油气资源开发格局。

推动各地优化调整海洋产业结构

问:围绕《规划》实施,国家将采取哪些举措?

答:发展改革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贯彻实施《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严格按《规划》中推进形成海洋主体功能区布局的各项措施开展工作,制定相关政策,重点谋划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规划》宣传解读工作。多层次、多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规划》宣传培训活动,使社会各界对《规划》明确的基本概念、基本理念和主要内容有清晰的认识,对每一类海洋主体功能区的发展原则和发展方向有准确的把握,促进海洋经济和海洋事业持续健康、合理有序发展。

海洋生态建设范文1篇9

一、大力推进了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步伐,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能力稳步提高

20*年*市在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方面主要突出了以下几点工作:一是进一步推进了机构建设。为了进一步明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海洋环境监测和预报的职能,今年,我市在原来海洋环境监测站的基础上成立了*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该中心的建立使我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职能以及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二是大力提高了能力建设。为了保证我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今年,我局在进行了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咨询有关专家,制定了实验室建设方案,对已有实验室进行了改造装修,并将实验室建设面积扩大到400多平方米,目前*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在技术设备上已建立六个实验室,拥有43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为了提高现有科技人员的工作能力,选派了8名技术人员参加了技术培训,人员培训率达57%。

二、进一步加大了海洋环保经费的投入,确保海洋环保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20*年*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经费累计达到1*3.2万元。其中,奥帆赛区的海洋浮标系统建设投入573.2万元,海洋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投入350万元,海洋环境监测经费投入120万元。海洋浮标系统主要包括三套浮标系统、一套波流测量系统和一套常规单要素监测系统。监测仪器设备上添置了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精密仪器。在监测上主要的投入为:海洋环境监测经费38.5万元,渔业环境监测经费11.5万元,奥帆赛区海洋水文、水质监测预报系统建设可行性研究前期经费35万元,*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建区监测、调查经费10万元,海洋环境执法检查和巡视以及“白泥”污染治理前期调研的经费5万元,各区(市)海洋及渔业环境监测经费约20万元。

三、我市开展的环保工作

(一)制定了地方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制度、规划、标准并做到了严格执行

1、进一步完善了*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

为保护和改善我市海洋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推动我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健康发展,今年我市完善了一系列*市地方性海洋环保法制法规。起草并送审了《*市无居民海岛利用与保护管理办法(草案)》;按照市政府的立法工作计划,完成了《*市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和草案的编写工作、完成了《*市渔业资源增殖管理办法》、《*市胶州湾海域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

2、以制度和规划来规范和指导海洋环保工作的开展

为了促进我市海洋环保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制定了《海洋与渔业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结合*市海洋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的前期调研,在*市编制的《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委托中国海洋大学拟定了《*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方案》。准备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以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海洋生态保护为重点,以海域环境容量控制陆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入海总量为手段,进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海洋环境管理的对策研究,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实现海洋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3、制定了标准并做到了严格执行

为了推广生态养殖,减少因养殖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20*年*市重点制定了《*市无公害食品日本对虾生态养殖技术规范》、《*市无公害食品刺参池塘养殖技术规范》、《*市无公害食品菲律宾蛤仔底播增养殖技术规范》等10个技术标准,并严格执行了已有的现行标准。

(二)认真组织落实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海洋信息、海洋工程、保护区等方面的工作

1、建设了海洋水文、水质监测暨预报系统,准确提供了海洋环境预报信息

为了保证2008年奥帆赛的顺利举办,满足国际帆联关于奥帆赛对海洋水文的专业需求和对水质的要求,*市积极组织开展奥帆赛区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系统建设工作,完成了海洋水文数据通信系统改造扩容和“波浪骑士”浮标的电池更新改造工作,初步完成了小麦岛海洋环境监测站的技术改造,进行了通讯试验。自20*年8月1日起每天小麦岛监测站的部分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并应奥帆委的要求,在雅典奥运会期间和残奥会期间同步向奥帆委提供小麦岛监测站逐时海洋环境监测信息。

2、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工作全面加强

为了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对政府、公众等各方面的服务作用,今年海洋环境保护的信息工作得到长足发展。主要工作有:为了让公众及时了解海水浴场的海洋环境状况,暑期在新闻媒体、浴场显示屏上每天了海水浴场的现场监测数据;向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省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报送了12篇海洋环保信息;筹建了*市海洋与渔业网海洋环保专栏,专栏内将定期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各类信息,目前该网站已投入试运行,市民可以上网查看;在各类报纸上了20多篇*市的海洋环保信息;在中央电视台、*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上了*市人民政府与国家海洋局共同开展奥运会帆船赛场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安排等内容的大量海洋环保工作信息。

3、强化了对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随着海洋环保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胶州湾及邻近海岸带功能区划》的实施,*对涉海工程项目的管理已逐步完善。今年对7项涉海工程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初审、审批,对在建涉海工程项目进行了跟踪检查,开展了施工期监测,实施了对涉海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4、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20*年,*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获市政府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建立推动了我市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开展了大公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加强了对保护区海域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种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了保护区的环境和资源。开展对保护区的资源环境调查,在综合调研的基础上开始选划长吻虫珍稀动物保护区和胶州湾特别保护区。

5、海洋标准计量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关于海洋方面的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公布*市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总体状况。

(三)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1、进一步强化了海洋执法监督和巡查力度

加强了海上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海上执法的力度,认真贯彻《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涉海工程项目实行严格控制和监督检查,建立起了海洋与渔业环境监视举报信息网和联动共管机制,重点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资源的违法行为。我们今年开展了保护海洋国土“蓝箭专项执法行动”,有效地保护了我市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在“海盾20*”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出了多起围填海和海洋污染案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开展海域使用、海洋生态保护执法检查,查处沿海一线的乱圈、乱占等违法养殖行为,对与*市海洋功能区划相抵触和违规破坏海岸自然景观的海水养殖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打击,爆破清理了在*前海一线非法筑造的3000余平方米鲍(参)池。通过执法行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规范了海域使用秩序,树立了海洋执法部门依法管海的权威,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严厉打击了非法采挖海砂行为,保护了我市的海洋资源和海洋生物栖息地。在海砂执法检查中,我们坚持长期检查和阶段性突击检查相结合,专项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做到常抓不懈,从严打击。自开展示范工作以来,共查处了多起船舶非法采砂行为。

2、强化了海洋赤潮防灾减灾工作

我们开展了赤潮防灾减灾和应急监测工作,编制并实施了《*市赤潮监控方案》,建立了*市赤潮监视信息网,成立了全市海洋赤潮防灾减灾领导小组。为避免赤潮对2008年奥帆赛带来不利影响,我市编制并开始实施了《*奥帆赛场及邻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动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赤潮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反应预案等内容。

3、进一步强化了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工作力度

我市已经建立了*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新建了常规、微生物、病毒及生化等实验室,先后开展了近岸海域养殖区的环境监测和水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养殖产品药残监测和贝类残毒监控等工作,初步发挥了监测机构为奥帆赛区服务的职能。制定并实施《20*年*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开展了近岸海域海洋环境污染现状与趋势监测,海水浴场泳期环境监测预报、胶州湾底部重点底播养殖功能区等海域海洋环境监测和小麦岛污水处理厂、*碱厂、团岛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监视性监测及邻近海域环境状况监测,重点加强对奥运帆船赛区的监测,目前,各项监测已按计划要求完成任务。《20*年*市近岸重点海域海洋环境监测评价报告》也已编制完成。

4、如期了*海洋环境质量公报

今年上半年,按照国家海洋局的要求,以2003年*市海洋环境监测结果为依据,对海洋环境质量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价,完成了2003年*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编制工作,并进行了,同时将质量公报上报了市政府、国家海洋局等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为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进一步了解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提供了保证。

5、开展监测机构计量认证

*市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在技术设备上已建立了六个实验室,拥有43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其中2名技术人员获得了省技术监督局实验室内审员资质,并组织多人参加了培训;我市的海洋环境监测与预报中心与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和北海监测中心采取合作共建的模式,实行边监测边建设边发展的原则,目前主要工作依托北海分局预报中心和监测中心来开展。与省计量认证委员会签订了计量认证咨询合同,由对方指导进行计量认证申请工作,正在积极申请进行我市海洋环境检测、渔业养殖水质的监(检)测和水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监控能力的计量认证资质,

(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为了提高全社会海洋与渔业法律意识,保护海洋环境。在“两会”召开之际和“海洋节”开幕前夕,我们通过*日报、招商周刊等新闻媒体,以“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水平,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能”、“大力发展高效渔业、加快渔业现代化进程”等为标题,分别以6个整版的篇幅进行报道,宣传效果明显。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重大节庆活动和深入基层召开环保知识宣讲现场会等广泛宣传环保知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对严重的违规行为予以曝光。我们还多次在开展海洋和渔业环境监测时,邀请记者进行现场采访,向群众直观、详细地介绍监测的方法、过程,以及环境监测对海水养殖的重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提高了全民海洋与渔业生态环保意识。

(五)积极开拓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新领域新晨

1、开展了我市首例海洋生态污染损害整治恢复工程项目

根据历年对胶州湾东岸*碱业公司排污口附近海域的监测结果,在征求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咨询委员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治理胶州湾东部海域“白泥”污染的方案》,提出在政府的扶持下,由污染单位进行“白泥”污染治理的建议,力求通过“白泥”污染治理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市实际的海洋生态恢复的路子。目前,市政府正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该建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海洋生态建设范文篇1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防治污染损害,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工程建设、生产、旅游、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在本自治区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本自治区管辖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保护体系、防灾减灾和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及时解决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海洋环境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列入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并将海洋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林业、水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鼓励、支持海洋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海洋资源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举报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鼓励社会投资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后实施。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包括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任务、主要措施、海洋环境污染应急能力建设、重点海域、海洋生态建设项目安排以及对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沿海设区的市、县的要求等内容。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有关沿海开发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海洋环境保护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标准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自治区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联动机制。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海洋自然灾害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监视、预警、预报以及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共享机制,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监测、监视标准及规范,定期对所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作出评价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十条海洋环境质量评价内容包括海洋化学、海洋生物与生态以及近岸海洋环境状况、主要入海河口和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环境质量公报所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从事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赤潮、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和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海洋石油开采和沿海石化、造纸、冶金、核电、航运、港口等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的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用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

海洋石油开采和沿海石化、造纸、冶金、核电、航运、港口等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专用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五条发生赤潮、风暴潮、海浪、海啸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和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尽快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灾减灾和污染事故处理工作,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有关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和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十六条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并及时就近向海洋、环境保护等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当事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职责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依法承担。

第十七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等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接到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并转交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同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

第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

第十九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渔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以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建立海洋生态监控区,及时掌握海洋生态环境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经依法批准在海岸、海域采挖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进行,并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和安全措施,不得危及海岸、码头、航道、跨海桥梁、临海公路、海堤、海底管线等的安全。

除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设施、航道的建设和疏浚外,禁止在下列区域采挖砂石:

(一)重要的鱼类洄游通道、索饵场、越冬场、产卵场和栖息地;

(二)海洋水生动植物养殖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传统赶海区;

(三)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防护林带、海洋生态监控区、滨海浴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海域。

第二十一条人工鱼礁建设和近海人工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鱼礁区、休渔期和近海人工资源增殖放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监测。

第二十二条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批准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应当在批准机关指定的区域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进行可控性实验;发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并报告当地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组织跟踪观察,发现可能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消除危害。

第四章海洋环境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自治区重点海域海洋环境容量、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自治区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海控制计划。

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海控制计划,制定所辖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海控制计划的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入海河流源头和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入海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负责制,确保入海河流水质不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入海河流的水质监测,确保入海河流水质不低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水质要求;发现不符合水质要求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海水养殖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渔业养殖规划等有关规划,严格控制浅海滩涂养殖总量。

从事海水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区域内养殖,推广生态健康的养殖方式,合理投饵、施肥,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药、渔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不得将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对含病原体的养殖废水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海域,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设置入海排污口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迁移或者关闭排污口。

第二十七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海控制计划要求,加强对入海排污口和陆源污染物排海监控。

经依法批准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将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以及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抄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保证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沿海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覆盖区域外临海的宾馆、饭店、旅游场所以及畜禽规模养殖等相关场所,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本单位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临海工业园区以及不在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集中处理污水,并按照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和项目环评要求实行达标离岸深水排放。

第二十九条经依法批准向海域排放污染物或者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倾倒费。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应当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沿海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处理设施,实行船舶废弃物集中处理。

船舶及其相关作业不得违反规定向港口水域或者海洋排放含油污水、压载水、废弃物、船舶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对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及其废弃物、垃圾、污水、压载水等污染物,应当向停靠的港口所在地的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原审批或者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原审批或者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该海岸工程、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审批或者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以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以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

经依法批准从事围填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先围后填方式和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不得使用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等有毒有害材料填海。

围填海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洋环境跟踪监测工作,并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施工。

第三十三条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除用海范围内的垃圾和废弃物。

第三十四条因工程建设、石油开采、排放污染物、海上运输、倾倒废弃物等造成海洋污染事故,危害海洋生态环境、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海洋污染事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部分,由依照本条例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所得赔偿款应当用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水产资源增殖。

第五章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十六条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和当地公众意见。

第三十八条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或者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请批准或者核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该工程开工建设前报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重新审核。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外采挖砂石的,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挖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在批准机关指定的区域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进行可控性实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的,责令消除危害。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或者将含病原体的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排入海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批准方式围填海,或者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或者使用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等有毒有害材料填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海上污染事故发生时,未依法予以制止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严重污染损害后果的;

(二)超越权限审批或者核准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三)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审批或者核准,擅自批准工程开工建设的;

(四)挪用排污费、倾倒费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海洋环境保护的现状于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经1999年修订后,从20xx年4月开始实施。新法在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防治海洋污染工程建设项目和遏制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是近年来清洁海洋的举措之一,该计划对海上油(气)田、船舶的废弃物排放入海和废弃物海洋倾倒等海洋排污行为作出若干限制性的规定。

海洋生态建设范文1篇11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本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本省管辖海域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辖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统筹规划,实行开发与保护、损害与担责、维护与受益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海洋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建设和治理,广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同)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所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所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有关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所管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所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海洋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所管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管辖海域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建立接受公众举报、反映情况的信息渠道,并向社会公告。

鼓励与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性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改善海洋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拟定本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整治与修复规划,经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整治与修复规划,拟定本市、县海洋环境保护实施计划和重点海域整治与修复实施计划,经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邻沿海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机构的合作,共同做好长江三角洲近海海域及浙闽相邻海域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本省与相邻省、直辖市的合作要求,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做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海洋生态建设与修复工作。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做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海洋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省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实行海上联合执法。

第十条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污染事故或者有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损害事态的扩大;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按照法定要求对管辖范围内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检查。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建设的资金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建设。

第十二条按照陆海统筹、专司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络,纳入生态省建设体系。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海洋环境监测、监视标准和规范,对本省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和海洋环境综合信息系统实施管理,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相关的公报和通报,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所管辖海域的监测、监视。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络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监视。

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形成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应当纳入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实行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向社会提供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资料的监测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并通过海洋方面的专项计量认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需要在本省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的,应当报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的应用,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赤潮监测、监视、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发生赤潮时,应当将获得的赤潮信息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启动赤潮减灾应急预案,做好防治工作。海洋、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渔业、工商、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赤潮防灾减灾工作。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海洋、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和本省实际,制定本省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浙江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和本省实际,制定本省船舶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省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重大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报设区的市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损害的受害者通报,并立即就近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接到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启动污染事故处理应急计划。

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关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及时将事故的类型、时间、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计划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

海洋污染事故可能威胁人体健康和海洋生物安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公众通报或者公告。

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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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划定为海洋特别保护区。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下列区域的保护:

(一)南麂列岛部级海洋自然保护区;

(二)韭山列岛省级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

(三)舟山五峙山列岛省级鸟类自然保护区;

(四)依法批准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条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岸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从事填海工程的,应当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填海、围海。

第二十一条省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生态环境特点,编制本省人工鱼礁建设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组织制定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做好人工鱼礁的选址、论证和投放工作,加强对人工鱼礁投放区域生物多样性的监测和生态效益的评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人工鱼礁。

第二十二条因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需要引进境外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先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完全可控制的试验和论证。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所管辖海域、海岛和海岸带境外引进物种的调查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第四章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三条逐步实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管辖海域环境容量、海洋功能区划和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省管辖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重点海域名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制定所管辖的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在不突破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排污单位的排污指标可以在同一海域内进行调剂,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关污染物排放资料,并同时抄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管理,入海排污口的选择和设置,入海河流的管理,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管辖海域环境容量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规划海岸带产业布局。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防止海岸带产业对海域造成污染损害。

第二十六条港口、码头、船舶修造(拆)厂、海滨旅游点等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并负责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

滨海度假村、酒店、宾馆等单位排放的污水未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镍、铅、汞等重金属的废水。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含病原体的医疗废水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第二十七条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以及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接收处理能力。

船舶经营者应当向污染物接收单位提供污染物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相关资料,接收单位应当将污染物运至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陆域场所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来自有疫情发生的港口的船舶,需要处理垃圾、生活污水、压舱水等污染物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有关部门进行卫生处理。未经卫生处理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

第二十九条从事散装油类和有毒液体装卸、运输等作业,应当遵守操作规程,落实有效防污措施;可能造成油类严重污染的,应当在作业现场设置围油栏。

沉船打捞前,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向打捞单位提供船舶的有关资料和污染物的装载情况。打捞单位在作业前应当制定防治污染物方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采取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航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

属于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因处理海难事故产生的费用,依法应当由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缴清;未缴清或者未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开航。

第三十一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划定近海海域养殖区域,确定限养区和准养区。

海水养殖应当采用科学的养殖方式和合理的养殖密度,控制和治理近海海域养殖污染。

海水养殖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安全使用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或者省明令禁止的海水养殖投入品。

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应当运至陆地作无害化处理,不得弃置海域。

第三十二条严格控制向海域倾倒废弃物。确需倾倒的,应当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倾废许可证,并将倾废许可证和倾倒的详细记录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十四条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重点审核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的影响。海洋工程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办法和评价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海水养殖、人工鱼礁建设等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专项规划上报审批前,有关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草案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接受委托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引用的海洋环境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准、核准决定;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在批准、核准前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意见。批准、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核准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核准后,因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发生变化,或者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未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九条海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废弃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拆除废弃的海洋工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应当编制工作方案,并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严格控制在半封闭海湾、入海河口兴建影响潮汐通道、行洪安全以及明显降低水体交换能力和纳潮量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挖海砂、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收缴调查监测资料,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清除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收回,所需费用由养殖者承担,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接收单位接收未经卫生处理的污染物的,责令立即进行卫生处理,消除可能产生的危害,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作业现场设置围油栏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单位未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填海、围海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造成危害的,责令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接收单位未将污染物运至指定场所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危害;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责令限期整治和恢复,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行使。

第四十七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消除危害,并向受损害方赔偿损失。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以及污染事故对渔业资源、海洋生态造成破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所得赔偿应当全部用于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四十八条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没有依法予以制止或者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

(二)接到海洋污染事故报告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泄漏被检查者商业秘密的;

(四)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核而予以批准,海洋工程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转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及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批准前未依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

(五)违反规定审核、核准、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六)海岸、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核准,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其建设的;

海洋生态建设范文篇12

[关键词]生态建设;蓝色经济;可持续发展

作为蓝色经济区建设的领军城市,近年来烟台市大力推进“一极领先、多极崛起”的发展战略,蓝色经济发展呈现出蒸蒸日上的良好势头。与传统海洋经济相比,蓝色经济更强调生态保护和合理的开发利用。生态建设事关蓝区开发品质和长远发展,在各项工作中处于先导地位,要实现蓝色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做足做好生态建设工作。

一、生态建设对于烟台蓝色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重视环境生态建设,提升蓝色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既关系到蓝区自身建设的质量,又能发挥全国海洋经济的引领示范作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一)生态建设是蓝色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良好的生态环境及充足的自然资源是经济增长的基础和条件。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对于近海开发的不断加剧,导致了山东沿海的水质污染情况逐年严重,甚至多次发生赤潮的现象,许多优质鱼类资源锐减。烟台市莱州湾接近三分之二的海洋物种已近灭绝。本着“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烟台重点塑造“一极领先、多极崛起”的发展格局:东部,属于城市滨海地带,规划为具有高技术含量的海洋经济发展新区;西、北、南三个方位,由于有莱州湾、丁字湾、龙口湾的生态资源,所以定位为度假旅游岛的发展趋势。蓝区内各市县自觉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常抓不懈,为科学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向空间要发展要效益,以集约、高校、宜居宜游为空间发展方向。

(二)生态建设是蓝色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

要搞好蓝色经济,必须以保护生态为前提。按照建设海洋生态的要求,合理安排开发时序、开发重点与开发方式,有利于促进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推动蓝区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自2009年开始,烟台就将生态建设纳入科学发展考核目标,成为走在节能调控机制探索前沿行列的城市,其摸索制定的“三控两转”方式,在国内有一定的领先意识,并且有很强的借鉴性。目前,烟台市的森林覆盖率已经达到42.5%,有23个自然保护区,另一个数据——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18.4%——这更能说明烟台生态建设成绩的可圈可点。烟台成为第一批全国环保模范城市,全市50%以上的镇获省以上生态乡镇命名,蓝色经济区海洋生态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三)生态建设是蓝色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

加强生态建设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蓝色崛起的必然选择。这点在长岛的发展史上得到充分体现。20世纪90年代初,在成为全省第一个小康县后,长岛曾片面重视扩张产业规模,忽视了同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埋下了发展的隐患。由于海上捕捞业的过度采捕,养殖业缺乏科学养殖方式,捕捞资源日趋衰减,长岛县的两大支柱产业严重受挫,主要经济指标急剧下滑至全国海岛县的下游。近年来,长岛县吸取教训,痛定思痛,下定决心绝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发展,立足于海岛独特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优势,确立了“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实施生态立体保护修复,有效带动了生态旅游度假岛建设。2014年荣获国家卫生县城,恢复旅游和自然岸线25公里,建设了环岛慢行旅游服务系统,近三年来进岛游客数量和旅游产业收入保持了年均30%以上的增长速度。通过抓生态建设放大生态优势,既使生态环境得到了保护和修复,又促进了产业的转型升级,海岛经济社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长岛的经验充分证明,蓝区要在经济发展上实现质的突破,必须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着力打造生态蓝区的生态经济。

二、烟台市生态建设与蓝色经济发展的态势分析

生态建设与蓝色经济发展密不可分。我们既要准确分析烟台在打造蓝色经济区中的发展优势,更不能忽视在蓝色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生态建设问题。必须进一步坚定地加强生态建设,树立推动蓝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一)烟台市蓝色经济区发展有良好的生态建设基础

1.生态环境基础较好。总体来看,烟台市生态环境处于较好状态,近年来海洋污染趋势得到了有效遏制,海洋生态环境呈现良性的发展趋势。烟台市近岸海域90%以上符合第一类质量标准。从海洋自然资源来看,烟台市得天独厚,有关部门对于其区域内的滩涂、浅海、港址、旅游等海洋自然资源的评价,均处在山东省前列。也正是因为烟台市的海洋生态环境的逐步改善,进一步优化了海洋产业结构,并且使得生态建设得以持续发展,蓝色经济区也最终获得了高速、高效、高水准发展建设的环境基础。

2.蓝色产业框架良好。烟台市蓝色产业门类齐全,发展基础良好。现如今,烟台包括石油化工、海洋机械制造、冶金、建材、电力、临港电子工业等6大千亿元高端产业集群,以及以汽车、电子、工程机械、能源、造船等为主的临港产业带已初步形成。以烟台中集来福士、蓬莱巨涛重工、杰瑞集团等一批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高,发展态势良好。可以说,蓝色产业遵循蓝色经济发展和演变的规律,突出了海洋产业结构布局高端化的特色,这些产业基础成为蓝色经济区生态建设的支撑和动力。

3.海洋科研能力扎实。烟台市拥有中科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等9家涉海科研机构和高校,省级以上海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个,涉海科技研发工程技术人员超过1000人。2009年10月,由中集集团投资6亿元建设的中集海洋工程研究院项目落户烟台高新区,包括计算设计中心、海工技术研究中心、国际会议中心等九个中心和特种材料实验室、多功能海工水池实验室、三维数字实验室3个实验室。该项目全面建成后,将成为烟台市重要的海洋工程和海洋技术研发中心,必将进一步提升海洋工程自主研发设计建造的整体水平和能力,促进烟台市海洋工程产业集群发展,推动山东省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升级。

(二)烟台蓝色经济发展过程中在生态建设方面面临的问题

1.生态环境压力巨大。随着蓝色经济区的快速发展,人口增长过快,环境负担逐日提升,生态问题也就随之而来,生态建设的难度随着大量生态资源消耗并加重生态系统负担而日渐增大。我们应该意识到,在以往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下,虽然经济增长显著,但是,也最终导致生态资源被破坏性地消耗,而污染一经形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很难在短时期内消除,蓝色经济区面临着巨大的生态环境压力。

2.部分生态主体意识薄弱。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蓝色经济区内有些政府部门实践中追求单一GDP增长、缺乏外部监督评价、缺少生态整体规划及具体实施办法等问题,降低了蓝色经济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水平;蓝色经济区内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更有部分企业将大量有毒的工业废物乱排乱放,超出了生态系统和生物圈的降解和自净能力。很多群众缺乏健康的生活方式,加之农村污染治理体系不健全,造成严重的“脏乱差”现象,生态环保意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3.生态环境的合作机制还没有有效建立。对于蓝色经济区的生态保护,尤其是海洋环境保护涉及部门众多,而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较之陆地更加复杂,迫切需要一个统筹的合作机制加以保障。然而,依据“海洋不上陆,环保不下海”的惯例,环保涉及的各部门大多数是各自为政,没能实施统一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甚至会导致有利益时相互争取管理,没有利益时两单位相互推诿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很难建立有效的联合保护机制。

4.过度消耗资源导致环境代价太大。虽然目前蓝色经济区经济获得高速发展,但由于蓝色经济发展依然存在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传统的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仍未根本转变,消耗大量生态资源。在蓝色经济区内的某些地区,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和局部利益的现象依然严重,导致蓝色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非常脆弱,亟需转变增长方式,走集约式发展之路。

三、加强生态建设推动烟台蓝色经济发展的对策

(一)坚持解放思想,打造经济与环境统筹发展创新区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是理念的转变。要实现蓝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必须转变传统的环保观念。一是要强化生态保护意识。要敬畏自然,对生态环境有坚定的维护理念,同时还能秉承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信念。二是要立足区域实际。拓宽政府宏观决策渠道并强化环境管理机制,摒弃短视行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三是要坚持统筹兼顾。一方面着眼于从微观层面抓好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另一方面又要从宏观层面搞好体制的整体推进;既要立足解决当前突出的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又要着眼长远谋划,实现蓝色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转变发展方式,打造生态经济平衡试验区

积极改变海洋经济收益与生态资源损耗不成正比的现实,实现经济收益与生态环境的平衡发展。一是要抑制过剩产能和重复建设。坚持控制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把有限的要素资源引导和配置到优化存量和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上。二是要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将任务目标分解到蓝区内的各市(县),把工作责任落实到相关单位和企业。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利用市场经济手段,严格市场准入、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压缩落后产能市场空间。三是要积极发展滨海旅游业。烟台海岸线条件优良,具有红色文化、开埠文化、仙境文化、道家文化、妈祖文化以及渔家文化等,为旅游资源开发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了良好基础。

(三)加强海洋保护,打造生态建设领先区

蓝色经济的发展动力来源于丰富的海洋资源,发展蓝色经济必须走人与自然和谐、经济与环境协调的发展道路。一是强化生态保护,对重要的海域、海湾、海岛加大保护力度,并重点规划建设一批海洋保护区;二是加强环境监管,加大对重点区域的排污监管和控制,实施陆源入海污染物浓度与总量的双控;三是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坚守高效生态底线,向清洁能源要效益,积极发展沿海区域的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等清洁能源项目,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要构建监测预警体系,坚持陆海统筹的原则,将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工作纳入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体系之中,逐步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协调联动监测预警体系。

(四)强化法治保障,打造政府职能转变先行区

提高政府生态建设法治意识,强化生态建设在政府职能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永续发展。

1.整合机构。在蓝色经济区内,要建立一个能够对整个区域的环境有综合、协调以及监督的这样的部门,切实行使生态系统日臻完善之责。要全面落实环保部门对生态的建设职能,强化生态建设在政府职能中的地位与作用。

2.确立目标责任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实施目标管理。对违反职能规定、达不到相应责任要求的,或者是在生态环境建设中推诿行事、应付了事的部门或者具体的行为人,都不能姑息,要严惩不贷。

3.制定科学的政绩考核评估机制。蓝色经济区生态建设的政绩考核中,不能只是看经济实效,更应该看生态资源保护的实效。在客观评价政府职能的前提下,要制定有利于蓝色经济区生态建设的考核体系,坚决杜绝破坏环境发展经济的发展观,以免影响永续发展。

4.提供法制保障。蓝色经济区生态建设有赖于良好的环境和法制保障机制。蓝色经济区内各级立法机关和政府必须注重健全和完善生态建设及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加强立法、保障严格执法,从而使蓝区生态建设的政府职能得到彰显。

【参考文献】

[1]邓研华,王宗礼.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政府职能定位[J].中州大学学报,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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