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范例(12篇)
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范文1篇1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了解血液循环的概念,掌握体循环、肺循环的途径,理解血液成分的变化及意义,理解血液循环在人体中的作用与意义。
过程与方法:通过血液循环的学习,培养学生的观察、分析、归纳和总结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参与小组学习活动,培养学生的自我保健意识及小组合作精神。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体循环和肺循环的途径,在循环途径中血液成分的变化。
难点:循环途径中血液成分的变化。
教学过程
(一)复习旧知,导入新课
电子白板展示问题:图1中的1、2、3分别表示什么血管?各血管中的血液有何区别?请到电子白板上标出名称及血液流向。
学生思考,回答问题,并利用电子白板的注释功能标出血管的名称、血液的流动方向。
教师评价、点拨。
师:心脏和全身的血管组成一个密闭的管道系统,血液如何在其中循环流动呢?
设计意图:教师通过电子白板提出问题,展示图片,让学生在电子白板上画出方向,写出答案,以此激发学生学习的好奇心和兴趣,调动学生参与学习活动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二)合作探究,揭晓血液循环过程
活动1:模拟实验体验过程
师:请同学们模拟哈维的实验,体验并观察肘和腕处的脉搏会有何变化?前臂的静脉又有何变化?
学生小组合作实验,观察并思考。
生:发现肘和腕处的脉搏摸不着了,而前臂的静脉却鼓胀起来。
师:你能分析一下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吗?你会有什么猜想?
学生猜想、交流。
师:在前面的小鱼尾鳍内血液流动的实验中,我们知道把静脉和动脉连接起来的血管是毛细血管,这种血管有什么特点?有何作用?
学生思考、交流。
师:在腋窝处夹一硬物,会发现脉搏也摸不着了,同学们可以试一试。这说明了什么?
学生尝试、讨论、交流。
设计意图:用实验激发学生学习的欲望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用问题激发他们的兴趣,培养学生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用小组合作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
活动2:自主学习探究过程
利用电子白板播放血液循环的动态过程,学生看后自学书上的内容,并思考如下问题。
①什么叫血液循环?可以分成几条路线?
②体循环的途径是什么?请写出途径。经过体循环,血液成分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③肺循环的途径是什么?请写出途径。经过肺循环,血液成分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学生思考,小组合作探究、交流。
师:请同学们到电子白板上写出途径。每个人只写一种途径,用不同颜色的笔标出不同颜色的血和血管。若写错了,本组和其他组同学可以修改。
学生在电子白板上写出体循环和肺循环的途径。
学生相互评价、补充,直至完善。
师:各循环途径血液成分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变化?请在前面同学写过的途径上进行说明。
学生到电子白板上写出经过循环血液成分发生的变化以及变化的场所。
学生互评。教师点拨、点评。
设计意图:教师通过电子白板展示血液循环的过程,给学生以直观和感性的认识,使其更好地把握和理解血液循环的知识。让学生在电子白板上写出各途径,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促进了学生思维能力的发展。
活动3:图片展示认识过程
电子白板展示血液循环图(图2)。
师:请××同学在电子白板上指认图中各结构名称,并说出血液循环的途径。
学生到电子白板上看图并讲解。(或者指出,找其他同学说。)
设计意图:学生通过指认电子白板展示的图,并加以讲解,加深理解,进一步巩固所学,有助于把知识掌握得更加牢固。
活动4:整体认知把握过程
师:请同学们思考一下:体循环和肺循环有何联系?它们是同步进行的,还是先后进行的?体循环和肺循环的起点和终点各在哪里?
学生讨论交流。
教师补充说明,并用电子白板展示体循环和肺循环的动态路线(图3)。
图3
设计意图:教师通过电子白板展示血液循环的文字图解过程,使学生对血液循环的认识更加到位,理解和把握更为深刻和透彻。
活动5:提升能力再现过程
师:请同学们再观看血液循环途径的视频,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①动脉里流动的是动脉血,静脉里流动的是静脉血,对不对?为什么?
②为什么有人说体循环是大循环,而肺循环是小循环呢?各有什么作用?
③血液循环有何意义?
④某同学左手发炎,在右手背静脉处注射了药水,这药水要到达左手发炎处要经过哪些途径?
⑤如果不小心,发生了前臂动脉出血,在采取止血措施时,止血带应扎在什么部位?为什么?捆扎时间可以很长吗?为什么?
学生思考、讨论。教师点拨、评价。
设计意图:学生通过再次观看电子白板播放的血液循环动画,细化认识、加强理解。教师对几个问题的解释帮助学生牢固把握血液循环的每一个知识点,提升辨析能力。
活动6:测量血压形成技能
教师拿出血压计,让学生说出名称和作用。
师:什么是血压?我们常说的血压指的是什么?对于血压你还有其他认识吗?
学生看书、思考、交流。
教师用电子白板补充有关血压的知识和测量血压的方法。
师:我现在手里有血压计,请两位同学上台来测量一下好吗?
学生测量血压。教师指导。
设计意图:教师利用电子白板及时地补充相关知识,丰富学生的认识,加深理解。用电子白板播放血压测量的方法效果明显,学生容易掌握。让学生测量血压,能锻炼学生的应用能力,培养他们的操作技能。
(三)拓展应用
师: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心血管疾病已成为人类健康的第一大杀手,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健康。在我们的生活中,采取哪些办法能够改善血液循环,有效地预防这类疾病的发生?
(四)课堂小结
师:通过本节课的学习,你有什么收获、不解和疑惑?
师:人体的血液循环系统一年四季、每时每刻、分分秒秒都在不停地工作,不仅为身体的每个细胞供应充足的氧气和营养物质,而且带走二氧化碳和废物,让我们有精力并快乐地生活。愿我们天天精彩,处处快乐,永远健康幸福!
教学反思
本节课用动画突破教学重点,使血液循环的内容更加直观,培养了学生的观察能力和归纳能力。通过小组合作,学生写出并修正血液循环途径,促进了学生间的合作,培养了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使用电子白板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把好奇心转化为学习的动力和学习愿望,学生学习更加主动,更愿意尝试分析和解决问题。电子白板的注释、书写、修改等功能使教师教得更轻松。
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范文
当前,我国循环经济金融支持现状既有积极的现状,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一方面,在我国提出循环经济战略后,金融业迅速制订了相关的支持政策,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直接投资、建立专项基金以及发放节能减排贷款等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另一方面,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现状仍存在诸多问题。总体来说,资金不足以及现行信贷政策的缺陷是主要问题。具体而言:
首先,政府缺乏系统的金融政策。作为公共产品的循环经济,它是市场经济主体的外部性问题,即在外部激励缺乏情况下,市场经济主体没有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作为服务市场经济主体的政府也会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没有出台系统的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缺乏明确信贷范围和优惠信贷措施,并对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缺乏相应的补偿政策,现有的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政策仍然集中于传统优势产业,对科技含量高的新兴产业则鲜有涉足,短期经济效益仍然是政府实施金融支持力度的重要标准,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例如,我国尚未建立起独立的农业金融运作体系,农业金融只是农村金融框架下的组成部分,因此农业中的金融支持往往未能落到实处。虽然目前我国以农村信用社为基础的农村金融制度的框架已经基本清晰,但农业金融制度的框架却尚未成型,农业金融的分工合作关系还未建立,农业发展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都有农业金融的业务,但这些业务的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成份至今没有划分清楚。”
其次,单一化的投资主体导致发展循环经济的资金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我国政府长期以来一直扮演着投资主体的角色,大量的资金被投向固定资产及传统经济领域,而以大量资金为发展基础的循环经济则仅被少量投入。虽然近年来融资渠道有所扩大,但是能够实际运用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投资渠道仍然狭窄,远远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所以说,政府难以独自承担如此巨大的资金需求,这对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及循环经济的发展产生负面效应。例如,从中国的整体情况来看,目前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由地方政府来承担,由于自身积累不足、地方财政收入及投入有限,均难以对循环经济发展给予有力的资金支持,从而制约了循环农业的发展进程。”
最后,企业对发展循环经济缺少足够的积极性。作为市场经济的投资主体,企业对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一方面在于其可以带来经济利润,另一方面则在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小于各种费用,而当前却存在循环经济利润有限前提下的各种政府费用过多的现象,这直接导致了企业缺乏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动力,对现有的金融支持循环经济的政策持负面态度。例如,目前,我国企业普遍面临税费压力严重,仅增值税一项就占一般纳税人营业额的17%,还有其他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职工水利基金、职工教育基金、残疾人保障金等,合计要占到企业收入的近40%。”
总之,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对企业自身及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十分不利。尽管这与金融体制有着直接的关联,但是,政府经济伦理意识的缺位才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二、我国循环经济金融支持问题的政府经济伦理分析
我国循环经济金融支持问题既要从经济运行的角度进行分析,也要从政府义利观的视角进行深入阐述。义利关系问题是经济伦理领域研究的基本问题,它贯穿于一切经济活动的始终,集中体现了经济领域内的诸多矛盾。由于利益处于经济活动的中心,所以,人与人之间的义利关系问题就成为其重要内容。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7]这就是说,经济价值与道德价值的统一是同时实现效率与公平最大化的必要条件。然而,效率与公平相一致的条件下经济利益最大化就是符合经济伦理要求的利”,在这其中,道德与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道德的基础是利益,而不当得利、一己私利、损人之利是义”所约束与反对的利益,义”与不义之利”的冲突与不断协调促进了正当利益的发展。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义与利的冲突通常表现为经济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冲突。经济行为与道德行为的互利既有相交的方面也有背离的一方面,而后者则会导致二者对立。经济行为的道德意义在于结果,而动机则不具道德意义。这就是说,利己的动机并不能保证结果永远是利他的,损人利己仍然可能存在;而道德行为中的价值意义则在于将结果与动机统一了起来。道德行为是结果利他与动机利他的有效融合,二者共同符合当前以及长远利益。具体来讲:
首先,政府义利观冲突是导致循环经济缺乏系统金融支持政策的重要原因。这就是说,由于循环经济具有公共性质,所以,市场经济主体在缺乏外部激励的条件下必然缺乏支持其发展的动力。由此可以得出,政府之义”就是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时创造充足的外部激励条件,系统的金融支持政策则是重中之重。而其利”则在于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各类主体通过完善且系统的金融支持循环经济政策享受到真正的优惠,为循环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然而,一些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更多地是从本地区、本部门的短期利益出发,甚至置社会公众的长期利益于不顾。在某种程度上说,政府相关部门对其应有之义”的不作为使得系统的金融循环经济政策迟迟不能出台,实质是政府短期经济利益对民众长期利益的侵害。
其次,政府义利观冲突是循环经济单一化投资主体的主要推动力量。这就是说,长期以来,循环经济的公共性造成了政府代替市场选择而成为投资主体局面,因此,循环经济在单一投资主体的情况下必然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动力。由此可以得出,政府之义”就是在循环经济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时对社会资本投资循环经济领域起引领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相应的金融政策安排。其利”则在循环经济领域多元化投资格局的形成所带给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预期。然而,某些政府部门却着眼于地区短期经济之利”,对发展循环经济所需多元化投资主体局面置之不理,在某种程度上人为地设定较高门槛,力图在该领域维持其长期收益,而这种杯水车薪式的资源投入根本不能满足循环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导致产生严重的负面后果。可以说,政府对其应有之义”的忽视使得多元化投资主体格局迟迟不能形成,其实质是政府之利”对民众之利”的损害。
最后,政府义利观冲突是企业对发展循环经济缺乏积极性的重要外部原因。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动力就来源于投入相对较小化的可预期的长期利润。由此可以得出,政府之义”就是在金融税收方面给予循环型企业以强大的支持,使其可以拥有足够能力与动力来从事循环经济发展。其利”则是政府可以通过企业发展循环型经济而在未来得到可预期的政治和经济收益,以便更好地服务社会。然而,当前一些政府管理部门却片面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在金融层面上对循环型企业设置种种不合理的税收及费用以满足其财政安排的需要,这会使我国原来脆弱的循环型企业面临更加严峻的生存窘境。可以说,政府无视其应有之义”而大大增加了循环型企业的生存难度,其实质是社会长远之利”受到政府短期利益的绑架。
可以说,造成我国循环经济金融支持问题的实质就在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所持经济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冲突,它将自身短期经济利益与社会公众的长远利益对立起来,出现了结果利他与动机利他不一致的情况,加之现有金融支持循环经济的制度环境不成熟,直接导致了社会公众利益受损及国民经济的非健康平稳发展。
三、我国循环经济金融支持解决方案的政府经济伦理价值
符合道德规范的经济行为通常能够将个体道德与制度文化进行有机地结合,这实现了道德价值与经济价值在组织规范条件下的统一。库柏指出:符合道德的行为是不可能在孤立的情况下形成并得以有效维持的。”[8]我国循环经济金融支持问题不仅是经济运行状况的反映,更体现出经济伦理建设缺位所带来的深层次问题。所以,以政府经济伦理建设加强为标志的各方经济伦理建设是提高循环经济金融支持力度的根本之道。从理论来看,政府的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应当承担依法合理使用公共权力,对社会进行公共管理,高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建立和维护公共秩序的责任。政府作为公共权力行使机构,承担的是如何按照公共意志要求,行使好公共权力的责任。这种责任表现在政府行为之中就是以体现普遍化要求的伦理规则限制政治权力,防止与杜绝一切权力滥用的行为,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价值多元化。在这种现代性条件下,政府是公共权力行使者,也是公共意志的执行者与人,其特殊的地位要求政府按照公正的原则自觉地承担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促进公民社会、国家与政党的和谐发展。由于市场经济所产生的主体利益的多样化,不同的利益要求只要是合理的,都是应该得到保护的,也都有其存在的理由。所以,政府应该坚持从公共利益需要出发,按照公共利益要求使用政治权力,协调不同主体利益诉求之间的矛盾,促使利益的整体平衡,而不能从政府的特殊利益出发,损害社会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因此,公共利益与公共伦理规范构成了政府的伦理责任。
首先,强化政府服务职能的政府经济伦理解读。健全的政府治理机制是推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重要条件。一方面,要从根本上转变以GDP为中心的政绩考核方式。这就是说,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方式忽视了生态利益诉求,造成人与自然间的矛盾。而政府经济伦理要求其将环境利益纳入到政府考核方式之中,充分体现了代表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应构建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另一方面,要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良性竞争的环境。这就是说,循环经济制度不健全条件下的市场环境也是不公正的,这极大地损害了市场经济主体投资循环经济的动力,不利于公众的长远利益。政府通过相应的金融支持政策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则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价值理念,起到了导向性作用,也最终会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持续增长。
其次,应加强现有循环经济金融支持力度的政府经济伦理解读。政府经济伦理意识的清晰化是加强循环经济金融支持力度的重要工作。第一,各级各类金融部门应联合出台高度关联的金融政策支持循环经济发展,为其可预期的未来提供明确且强烈的金融政策信号。金融各部门通常各自出台循环经济金融政策,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相互间的矛盾,这不利于企业对未来循环经济产业的可预期收益,影响了其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而政府统一规划下的各金融部门联动机制将有利于相关企业对未来形成良好的预期,不仅有利于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也符合政府在循环经济支持力度方面的经济伦理价值取向。第二,各类循环经济发展基金的建立为长期投资主体提供了覆盖面更为宽广的融资途径,有利于我国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各类投资主体只能依靠银行贷款单一途径来发展循环经济,其严重地受制于企业自身发展状况及资金供应充足程度,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循环经济发展力度。而政府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各类循环经济基金则为企业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资金选择余地,从长远看不仅有利于循环经济能够真正作用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反映了政府经济伦理的实质所在。第三,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监管体系的健全将有效保证其迅速成长。长期以来,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资金监管体系存在着不健全的现象,资金肆意占用、挪作他用现象严重,这难以保证有限的资金有效地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而政府不断完善循环经济资金监管体系则有利于实现资金最大效用,为循环型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经济伦理取向。
最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投融资体制改革措施的政府经济伦理解读。加快循环经济投融资体制改革也需要政府不断提高自身经济伦理意识,适应时展的要求。第一,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为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长期以来,我国循环经济投资主体主要是政府相关部门,这一方面远远不能满足循环经济迫切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则使循环经济发展缺乏社会其它力量广泛而强有力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其发展。而政府通过转变其经济伦理价值取向认识到了社会各方利益平衡的重要性,从社会大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快了循环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吸引了个人、集体、外资等各类经济主体参与到循环经济建设之中,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的融资机制,这不仅满足了循环经济发展不同层次的资金需要,而且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护多样化利益诉求、协调利益矛盾,促进整体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第二,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在更高层次上促进了我国循环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风险投资机构大多设于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委且发展十分不健全,缺乏相应的资金保障。循环经济作为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领域需要更加开放的投资机制,而政府引导型的发展模式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循环经济发展有了多元化的力量支撑。在这一历史性的转变过程中,政府经济伦理的转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政府由过去唱戏人”转换到搭台者”的角色一方面说明我国正在建立健全政府引导下的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多元化的风险资本供给体系,循环经济建设因此可以得到切实推进;另一方面则体现出我国向服务型政府理念渐进性地演变态势,代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方向的价值取向愈加明显。
总之,我国循环经济金融支持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转变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惯性”经济伦理意识,即通过充体现各方利益诉求的经济伦理制度建设来破解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支持乏力的困局,实现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结束语
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范文篇3
摘要: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环境资源日益贫乏,环境压力日益增大,我们既要保障国民经济发展的正常资源供应,又要保证城市自身持续发展,那么,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才是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出路之一。
关键词:资源;利用;循环;经济;效益
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人与环境和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尤其对于一个以煤为支柱产业的资源型特色城市,既要保障国民经济发展的正常资源供应,又要保证城市自身持续发展,面对严峻的形势,近年来,义煤集团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确定为自己的发展战略。延伸煤炭产业链,向煤焦化、煤电化、煤电铝、煤化冶、煤建材等方向发展,实现产业的纵向延伸和横向拓展,开发生产多样化煤基产品。煤炭工业从过去单一的煤炭产品竞争变为多元化的煤炭、焦炭、电力、煤化工产品、建材等产品的竞争,切实做好节能减排,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为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找到了新的出路。
一、本市资源现状及分析
我市是一个以煤炭资源为支柱的资源型城市,依靠蕴藏的大量煤炭资源促进了义马的快速发展。但由于长期粗放型的生产经营方式对城市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亟待解决。义马市在2004年成为河南省第一个发展循环经济的资源型城市,但是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资源型城市试点,义马市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处于企业层面的微观循环,未实现企业和城市之间的宏观循环,同时缺乏制度、政策、资金等方面的保障,限制了义马市循环经济的发展进程。围绕建设循环型企业、循环型产业和循环型社会三个层面的循环经济模式为义马这个豫西小城带来了巨大发展潜力。
二、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意义
1.发展循环经济是煤炭企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最重要和最现实的选择。发展循环经济,可为煤炭企业提供新的发展空间,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科技含量。对煤炭企业来说,必须进行科学技术的重大改革,带来新的技术革命、先进的管理理念,带动企业的技术进步、管理水平的大幅度提升,充分利用废旧物质的回收与处理的适用技术,通过延伸产业链,开发高附加值、少污染、低排放的高新技术产业,改善单一的生产结构,提高科技水平和科技贡献率。
2、充分实现煤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我们知道,煤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提高能效、节约能源已成为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目标。由于传统煤炭工业采用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的粗放式开发生产路线,产品附加值低,资源利用率不高,煤炭的采收率只有30%,资源浪费十分严重。煤资源二次利用迫在眉睫。因此,我们必须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提高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率,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3、减少污染和改善环境煤炭企业必须走循环经济之路。
我们知道,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的重要基础。可我国传统的煤炭开采和利用方式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煤炭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产生大量煤矸石、废水,向大气排放烟尘和有害气体等,导致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煤炭的环境污染已经成了我国可持续发展中必须考虑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煤炭工业要保持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解决好煤炭资源浪费和煤炭开发利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就必须摒弃以粗放外延式增长为特征,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为代价的传统发展模式,遵奉循环经济理念,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三、理清经济发展思路,积极构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1.国家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可靠的政策保障和法律保障。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我国将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有效的约束机制。这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可靠的政策保障和法律保障。一是国家重点行业资源利用效率将有较大幅度提高,形成一批具有较高资源生产率、较低污染排放率的清洁生产企业;二是重点领域建立和完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和机制;三是全国资源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废弃物排放显著削减,初步建立起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国民经济体系的资源节约型社会。四是国家将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政府投资的重点领域,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对一些重大项目进行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的支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贷款支持。
2.以政策为依托,大力开展循环经济。义煤集团坚持按照十二五规划,强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在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重点领域推进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健全资源循环利用回收体系,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回收网络,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推广绿色消费模式,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强化政策和技术支撑,加强规划指导、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发应用源头减量、循环利用、再制造、零排放和产业链接技术,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资源型城市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政府、企业、居民的共同参与。政府应完善循环经济政策,加强制度保障;企业应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居民应自觉约束自己,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实现城市的永续健康发展。
四、社会效益
1、打造循环产链,实现产业接替目标。
义煤集团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延伸煤炭产业链,向煤焦化、煤电化、煤电铝、煤化冶、煤建材等方向发展,实现产业的纵向延伸和横向拓展,开发生产多样化煤基产品。煤炭工业从过去单一的煤炭产品竞争变为多元化的煤炭、焦炭、电力、煤化工产品、建材等产品的竞争,切实做好节能减排,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为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找到了新的出路。
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范文篇4
论文摘要:水是万物之源,然而,在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我国水污染日益严重,水资源严重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要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盐须在循环经济的理念下,改革、完善我国现行水资源保护制度,为水资源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水是生命的源泉,是人类和其他一切生物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也不可替代的环境要素。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但人均占有量只有2220立方米,约为世界人均水量的四分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特别是在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下。我国的水资源浪费和水污染十分严重,使得水资源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目前,我国七大重点流域有机污染普遍,各流域干流有57,7,的断面为三类水质,21,6,为四类水质,6,9,为五类水质,13,8,为五类以上水质,主要湖泊富养营化问题突出,城市地下水50,以上受到严重污染,流经城市的河流水质90,不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仍将是我国水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同时也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
要解决日益严峻的人水之争,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除了要借助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法律的协凋、平衡与保障更是不可缺少,在新的形式下,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循环经济的理念下,建立完善的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是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及其对水资源保护的意义
循环经济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之后,在少数发达国家中出现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此后为许多国家所接受和倡导。循环经济是相对于传统经济而言,其基本内涵是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要求首先是在生产和生活的全过程中讲求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减少资源的投入,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其次是对生产和消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体现回收再使用和循环利用的原则,达到废弃物的资源化,最后是对不能循环再生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使其不对环境带来污染。具体到水资源的保护,是指在生产和生活的全过程中。尽量减少水资源的利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和对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循环经济将水资源保护从传统的“末端治理”引向“源头治理”、“污染预防”,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功效。在中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要解决水资源日益短缺、水污染日益严重的这一迫在眉睫的重大难题,必须走循环经济之路,建设节水型社会,目前,我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只有60,,发达国家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一般在90,以上,我国万元GDP用水量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是美国等先进国家的8倍。若2030年和2050年全国废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80,和95,,则污水再生量将达到680亿m3—850亿m3和1000亿一1450亿m3,将大大缓解未来我国水资源紧张状况并改善环境。因此,要有效保护水资源,应将循环经济的理念贯穿于水资源保护立法,让其成为被社会普遍接受、有效运转的制度。为我国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我国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
基于水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水的法律保护,我国亦不例外。现有有关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众多,已基本形成了一个有水法律(4件,《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和《防洪法》)、行政法规(20件)、地方性法规(160多件)和水利部等部门规章(90件)、地方政府规章(170多件)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水法规体系,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及水利法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使各项水事活动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缓解我国的水资源危机,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再次修订(已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在加大政府责任、明确违法界限,强化有关制度、关注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做好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及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等方面,都有一些新的刚性规定,扩大了处罚对象、提高了处罚标准,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多的处罚手段和权力,使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工作上了一个新的高度,
然而,总览现行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仍能发现其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水型社会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
(一)法律体系之符合,不完善
首先。作为循环经济基本法的《循环经济法》尚未出台。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起引入了关于循环经济的思想,此后对于循环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不断深入,然而,《循环经济法》从2005年开始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起草。2007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进行了初审,但至今仍未出台。《循环经济法》是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它的缺失导致难以形成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大背景,使得建没节水型社会所需的各类社会资源如法律保障、政策扶持等都难于获取。从而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
其次。已有法律、法规缺乏循环经济理念。现行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中,除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在立法上明确了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外,其它法律、法规在立法理念上仍停留在“末端治理”的阶段,没有更多地从“源头治理”出发,对于节约用水、污水再生利用等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制度规定较少。因此多年来,我国水短缺、水污染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
(二)相关基本制度之缺失
循环经济是一种反传统的经济模式,具有典型的建构性,循环经济理念下的水资源保护需要相应的基本制度作支撑,然而我国目前与循环经济相契合的一系列水资源保护制度尚不完善或缺失。
首先,目前的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循环经济的首要原则是减量化,因此,节水是水资源保护的首要环节,但我国有关节水的法律制度还比较薄弱,《水法》等国家和地方已颁布的法律文件,虽然对节水有所规定,然而对于浪费水的行为却未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偏重于末端治理,对于从源头节水和减少水资源浪费规定甚少,有关推行节水技术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不到位,节水标准体系不健全,如煤炭、水泥、电解铝等其他一些耗水量较大的行业尚无节水标准,服务业、农业领域也还没有制定节水标准,在污水再生利用方面,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规划制度,在城市建设规划中,虽然进行了城市的供水及排水规划,但在污水再生利用方面缺乏统一的规划,由于相关法律没有硬性规定以及没有按照市场化进行运作,目前我国城市普遍存在污水集中处理滞后和中水利用率低的现象,使水资源危机日益严重。
其次,与循环经济配套的一系列水资源保护激励机制尚未建立。例如。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存在收费项目不全和收费标准偏低等问题,排污费低于治理成本,使排污者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意治理。低价购买合法排污权的现象十分普遍。当然,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违法排污处罚力度、扩大了处罚对象、提高了处罚标准,这将提高生产者的排污成本,对排污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同时,我国目前尚未开征水资源税,并未将水资源的环境价值计人经济成本,企业运作的外部经济,仍然是导致水资源大量浪费和污染的关键因素。
(三)水之源管理体制之缺陷
目前,我国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对水资源污染控制采取分级和分部门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存在较大缺陷,首先,现行的流域管理机构,其性质和权限都不足以实现综合统一管理,并且相应的配套法规不健全,流域管理机构的权限划分,流域管理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适用仍需要进一步明确,这十分不利于流域水资源的合理规划和水污染的全面系统防治,其次,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城建、交通、市政等部门分工负责,但并未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权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权之间的关系。这使得部门职能和利益交叉。不利于集中统一执法,造成执法不便,同时,各部门之间争夺权力、推诿责任。不利于对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工作的监管,在中央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的关系上,我国实行分级管理制,中央一般无权取代地方的执法权力。从而导致水资源管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四)公众参与之不足
虽然《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一些对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涉及到对非持续消费的节制和对绿色消费的倡导,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规范消费活动和行为的法规。绿色消费是广大社会公众参与循环经济消费的行为规范,而我国的绿色消费起步较晚,还没有成为人们的消费习惯。在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上,仍未摆脱“天赐之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传统观念,节水和对水的再生利用意识还比较淡薄。同时,公众参与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的法定渠道还不多,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进程。
三,完善我国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依法落实科学发展观
1,构建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针对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生态安全岌岌可危的客观情况。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借鉴与吸收国外先进经验成果。先行出台《循环经济法》,对建立循环型社会遵循的宗旨及基本原则、可循环资源的循环和处置的原则以及对国家、企业和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责任予以规定。在此基础上。加快制定循环经济的单行法规和标准,如废旧家电、电子产品、废旧轮胎、建筑废物、包装废物,、农业废物等资源化利用的法规和规章,对资源的回收、再生利用作出特殊的规定,加快完善循环经济的标准体系。如制定高耗能、高耗水及高污染行业市场准人标准,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标准和涉及循环经济的有关污染控制标准,推动循环型社会的形成,从而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水型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制大背景。
2,适应循环经济的要求,改革,完善现有水资源保护单行法规与标准。修订《水法》、《水土保持法》等单行法规的部分内容,在循环经济的理念下,突出“源头治理”,节约用水,同时,根据建立循环型和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制定水资源再生利用的专门法规,例如制订《资源再生利用管理条例》、《污水再生利用管理办法》等,专项立法应对污水处理主体的市场准入制度、运营机制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应建立健全各行业节约用水的国家、地方标准体系。制定高耗水及高污染行业市场准人标准。依法规范企业与个人节约用水、污水再生利用的法定义务,明确浪费水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推动环境经济下的水资源保护
1,完善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制度。首先,要完善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规划制度。污水再生利用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水资源利用规划之中,其次,城市节约用水要真正落实“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和管水制度到位。最后。要尽快完善有关推行节水技术的配套优惠政策和措施,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2,建立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专项资金制度。基金的收入来自国家财政拨款、环境税费及企业和个人捐赠,对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对科研单位和企业在水资源节约、替代和循环利用等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给予资金倾斜,使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研究开发资金风险社会化,有利于节水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推广。
3,健全水资源税费制度。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存在收费项目不全和收费标准偏低等问题,排污费低于治理成本,使排污者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意治理,低价购买合法排污权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应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较大幅度地提高收费标准,使排污收费切实起到预防和控制水污染的作用。同时。应将水资源税作为环境税之一。尽快开征。以缓解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总之,采取国家实行环境税,地方实行排污收费的“双轨制”,将水资源的环境价值计入经济成本,有利于遏制水资源浪费和减缓水环境污染。
(三)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环境行政执法
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水资源的组织体系和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是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以及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组织、保障,针对目前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要实现水资源的节约与循环再生。保护我国水环境。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环境执法。目前。流域管理已是世界水资源管理的大趋势,因此。应根据水资源的自身特点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一些国家水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和经验,确立完善的流域管理体制j建议修改《水法》,由国家授权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具体情况制定单行法,使流域管理机构的地位得到相应的提高并获得立法权。以实现统一规划、综合决策、综合治理。同时,为进一步强化环境行政部门的权威,应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垂直管辖和监督、不隶属当地政府主管的环境管理体制,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中,各级政府与各部门应配合环境行政部门的工作,这样就能有效地制止地方与部门保护主义,增强环境、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大大提高执法效能,最后,要强化水环境执法队伍。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循环经济意识,转变传统经济观念。更新知识结构和强化环保科技技能,加强水环境执法监督。提高执法力度。
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范文篇5
本文作者:黄雄壮蒋友斌作者单位:桐城市畜牧兽医局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既为发展循环农业带来了重要机遇,也对发展循环农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应当站在更高层次来审视和谋划循环农业,以更大力度去推动循环农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实践充分证明,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大有可为。推进农业生产的清洁化、资源化和循环化,实现农业生产的清洁化、资源化和循环化,是发展循环农业的基本要求。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粗放,未能有效利用土地、化肥、农药和水等生产要素,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应树立生态、清洁和可循环的理念,大力推进农业生产的清洁化、资源化和循环化。首先,通过培育和完善农业产业链,逐步实现农业生产过程的清洁化、资源化和产品的无害化。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构建农业产业链,如“粮食种植―畜禽养殖―畜产品精深加工―废弃物处理再利用”生态循环链、“畜禽养殖―粪便―沼气(或粪便生化处理加工)―有机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链、“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生态循环链等。其次,选好循环农业项目。项目是实现农业循环的载体,培育和完善农业循环产业链需要项目来带动。选择循环农业项目,应从全局和长远着眼,不能急功近利。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建设了一批示范项目,有力地推动了循环农业的发展。再次,加大发展循环农业的宣传力度。目前,许多农民对循环农业这一理念还不了解,对发展循环农业的认识还不到位,参与并支持发展循环农业的自觉性还有待增强。因此,应大力宣传发展循环农业的意义,教育和引导农民节地、节水、节电、节肥,实施清洁农业生产,积极参与和支持循环农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加快新农村建设已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战略性任务。当前,农村能源供给与需求的矛盾仍较突出,农业资源相对短缺和可再生资源利用能力相对薄弱已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发展循环农业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根本的是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村又好又快发展。循环农业经济是以农业资源循环利用为途径,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能源为重点,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原则,把农业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农业资源———农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流程的生产模式。在我市农村,实现各类资源可再生循环利用,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循环农业是对农业资源进行深度开发和利用,将农业副产品、剩余物、废弃物变废为宝的新型产业,也是一个包括生物质生产、加工与转化,生物质能源产品生产与应用等在内的完整产业链和技术体系。发展循环农业,不仅能够有效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率,同时对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能够使农业生产的产业链得到延伸,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站在我市农业发展新的起点上,如何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能力强、环境污染少的内涵型农业发展的路子,是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我们需要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循环农业又是美化村容整洁的环保产业。发展循环农业,可以摒弃人畜混居的落后生产模式,推行小区饲养模式,可加快秸秆转化,走生态循环发展道路,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和生态优势,逐步实现农村能源清洁化、人居环境卫生化、村容村貌整洁化。饲养农户建小型户用沼气池、规模养殖场建大中型沼气池,处理粪便,生产能源,既发展畜牧经济,又不污染环境。“草—畜—沼—肥”生态循环经济模式就是种植优质牧草饲养牲畜生产畜产品,养畜过程中排泄的废弃物(粪便)作为再生资源进入沼气池,经厌氧发酵生成再生能源沼气,生产沼气过程中产生的沼液和沼渣又是种植农作物和追施牧草的优质肥料。以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推进畜牧业发展,对于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目标,有着积极的作用。
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范文篇6
发展循环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为加快我市“一强三大”的建设步伐,现根据《安徽省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提出以下我市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废物排放为目标,以优化资源利用方式为核心,以新能源开发和高效节能技术应用为突破口,大力开展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经济发展模式,坚持走新型工业化和可持续发展道路,形成政府推动、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的发展循环经济新机制,从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10年,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政策配套体系、技术创新体系、推广服务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成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重点行业、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到2010年,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每万元GDP能耗比“十五”末下降2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4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10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达到95%以上,国控企业水污染排放口自动监控率达到100%,省控企业水污染排放口自动监控率达到80%;大气环境质量优良率达到100%,城镇集中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农村沼气普及率达到适宜推广农村沼气农户的30%,生物质气化装置制造和秸杆利用示范企业实现突破,重点清洁生产企业达到30家;城市环境保护投资指数达到1.7%。
(三)主要任务
一是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大力开展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等活动,节约各种资源,减少资源消耗,力争资源利用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秸杆气化技术研发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是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优化机制,改善生产和管理,减少和避免废弃物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的转变;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开发和环保产业,为资源高效利用、循环利用和减少废物排放提供技术保障。
三是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实现废物资源化。对共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利用,优先支持综合利用技术成熟的资源开发项目;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渣、废水和建筑、农业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等进行综合利用,支持余热和余压利用等综合利用工程建设;对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利用。
四是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运用循环经济理念,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限制和淘汰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进一步优化生产力布局,引导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大中型企业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
(一)重点环节
在资源开采环节,要统筹规划矿产资源开发,推广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大力提高资源的综合回收利用率,把资源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在资源消耗环节,要加强对重点行业能源、原材料、水资源等的消耗管理。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对于已完成清洁生产审计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要进一步推进关键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广泛采用先进工艺技术与设备,使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物排放量等控制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在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降低废物最终处置量;在再生资源产生环节,要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在社会消费环节,要大力提倡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倡导绿色消费,引导合理消费。
(二)重点行业
旅游行业。从旅游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和旅游设施的设计到整个旅游过程,都要坚持“先规划,重保护,慎开发”的原则,减少和尽可能避免对环境造成直接或间接的负面影响,实现旅游清洁化、绿色化和可持续发展。按照产业化、规模化、社会化、网络化的发展目标,加强对旅游交通、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整合的协调管理。建设绿色饭店,牢固树立安全、健康、环保理念,引导宾馆逐步取消使用一次性客房用品。倡导绿色消费,引导旅游者选择使用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并注意节水、节能、节约食物。
化工行业。坚持“稳定生产规模、创新工艺技术”的原则,加快精细化工产品结构调整和新产品研发,实行企业聚集,规模生产,集中排污,达标排放。推进资源循环使用,重点抓好化工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大力延伸产业链。氮肥行业要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加快原料结构和动力路线改造;继续实施“两水治理”,积极推广最新清洁生产技术,做到合成氨污水“零”排放。
轻工行业。推进废渣制饲料或二次发酵技术,能耗、水耗力争达到省内先进水平。造纸企业要加大环保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建材与建筑行业。加强对采砂、采石的控制和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对环境的破坏。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严格执行城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心城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率要达到50%。加大推广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力度,鼓励发展太阳能等新能源。
农业。推行集约化生态农业模式,培育生态农产品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生态农业生产基地,形成“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等生态农业区。采取生态措施保涵水土,保护山区植被,鼓励开发绿色、有机农产品。积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推广使用有机肥料,加快建设农村户用沼气,重点支持秸杆气化技术推广应用和规模化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加强小流域治理,促进水土保持。
(三)城镇环境
提倡健康、文明、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鼓励使用绿色产品,抵制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用品消费。倡导理性消费与绿色消费,抵制“白色污染”,治理“餐桌污染”,鼓励使用太阳能、节水、节电产品和用具;开展创建“绿色饭店”、“绿色医院”、“绿色学校”、“绿色社区”活动。政府机构要发挥示范作用,在政府采购中大力提高可循环使用产品、可再生产品和节能、节水及绿色产品的使用比例。
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及生态用水的前提下,要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引导市民增强节水意识,形成良好的用水环境,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
建立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工程。到2010年,所有区县城都要建立城市集中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积极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乡镇建立污水处理系统。
建设城镇垃圾无害化、再利用处理工程。市中心城区要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系统,各区县要建立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建设**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含医疗废弃物处置)。
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废旧物资回收、再生利用企业的发展,提高社会再生资源利用率。支持建设废旧物资再生资源化集中处置利用中心和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中心,建立区域性资源再生产业基地。
(四)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积极鼓励园区通过共享资源、延长产业链进行招商引资,形成集聚效应,节约土地等资源,改善环境状况,提高园区综合竞争力。鼓励园内企业对排放的废水、废气进行集中处理和回用,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各工业园区要按照工业生态学理论,引进关键链接项目,实现横向耦合、纵向闭合和区域整合,促进产业升级换代,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认真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和推广工作
(一)开展循环经济示范企业试点工作
根据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在新能源开发、建材、化工、轻工等行业,选择4-5户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力争试点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开展循环经济园区试点工作
选择1-2个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试点开发区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改造,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提高资源产出效率。
(三)开展学校、社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
选择2-3个学校和社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实行垃圾分类处理、生活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等试点工作。鼓励和提倡学生、居民以自身行动宣传和推广循环经济知识,提高全社会重视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
(四)开展农业循环经济试点工作
以一家一户型、生产基地型和生态环境保护型等模式开展农业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一家一户型试点的重点是建立沼气——家用能源——有机肥——生态农业等生态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生产基地型试点的重点是,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体,提升农业产业化科技水平,实现生态农业商品的成片开发,提高土地产出率;生态环境保护型试点的重点是积极推广应用秸杆气化技术,在中低山及高丘区探索既能实现绿化美化,又能获得可观收入的农业生态保护办法。
(五)开展城市废弃资源循环利用试点工作
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拣,促进废旧物质的回收利用;规范废弃物回收与拆解市场,防止废弃物回收与拆解过程中出现再污染;禁止进口洋垃圾。建立完善价格机制,鼓励采取特许权出让等形式,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中水回用的市场化运作。合理规划布点,鼓励企业、社区、个人设立资源回收企业,鼓励有关企业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利用。
四、建立健全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撑体系
(一)促进科技创新和适用技术推广应用
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创新,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循环经济科技体系。
通过产学研联合、自主研发等方式,加大重点企业引进设备的消化吸收力度。重点组织开展具有普遍推广意义的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回收处理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等。
支持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有关循环经济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作用,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环保部门要发挥执法和监督作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对企业三废治理的监督管理;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开展环境友好企业创建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土地、矿产资源开发使用的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鼓励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大对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生产和流通秩序。
(三)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撑体系
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项目投资的支持力度。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市发改委、经委、农委、建委、国土局、水利局、科技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对口扶持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建设。
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财政部门要适当安排发展循环经济的引导资金,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技术研发与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等。发挥财税优惠政策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鼓励民间资本、银行资金等社会资金投入循环经济。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发展循环经济所需进口设备,按国家统一规定予以税费减免。
利用价格杠杆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认真执行国家和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征收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对高耗能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依法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监测。
综合运用市场准入等政策鼓励循环经济发展。认真落实国家促进节能、节水产品推广的鼓励政策,将节能、节水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积极推行能效标识制度。质监部门要会同环保、农业等部门加强对环保产品、生态农业产品等认证监督工作;工商部门要降低循环经济科技研究及推广咨询服务企业注册资本金门槛或允许分期注入资本金;国土部门要按国家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优先办理循环经济项目用地手续及矿产资源开采手续;建设部门要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和环保设备,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水利部门要加大对节水型农业的支持力度;科技部门要将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纳入科技开发计划和产业发展计划,提高循环经济技术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
五、切实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发展循环经济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协调、研究、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措施,扎实地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坚持科学规划。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按照立足实际、积极探索、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组织编制各地发展循环经济规划和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等专项推进计划,使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扎扎实实、富有成效地加以推进。逐步建立循环经济评价体系,加强对循环经济的主要指标分析。
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范文篇7
【关键词】上海市高中课本循环调查
一、引言
(一)调查背景
在当前大力建设和谐社会背景下,须坚持循环经济,在校园环境中加强学生的课本循环意识、提升学生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意识。课本循环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外学校很早以前就已经开始对课本循环这一问题开始调查研究并制定有效措施,例如美国、奥地利、英国等学校都在教师后设置存储柜,学期结束后学生将留在柜子中以便下一年级升学学生使用。国外课本循环使用情况十分普及。据统计,我国一年要用课本20亿册以上。按每人每学期课本平均重1500克计算,如果课本连续使用5年,可节约528万吨纸。因此,课本循环的节能减排意义十分突出,但是目前高中阶段课本循环仍停留在理论阶段,学生的环保意识、节约意识仍须通过更多有效方法进行提升,因此继续进行课本循环情况调查和制定措施十分必要。
(二)高中课本循环调查意义
尽管目前全国实行教科书循环使用还面临一些困难,但是,中小学教科书循环使用,有利于节约国家资源能源和环境保护,对构建节约型社会也具有深远意义。实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开创校园绿色化学在不久的将来变为现实。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关键措施循环。使用课本能够实现资源的节约。达到降低课本生产的频率以及生产数量,直接节约水资源、森林资源以及相关能源等,有效缓解目前我国面临的资源紧缺问题。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以及环保意识。处于高中阶段的青少年处在形成良好品德的重要阶段。在高中学校内加强循环利用课本活动的宣传,能让学生意识到人类的生产发展所依赖的环境以及资源,对自身的身体健康存在重要影响,同时也对中国的持续发展存在重要影响。减轻高中求学阶段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上海市某教育学院教授提出,一个学生在求学阶段,每个家庭的每位学生至少需要花费3800元,这算是一笔不小的经济开支,循环使用课本能有效减轻经济困难经济在课本上的开支压力,减轻求学阶段贫困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
(三)调查目标
论文通过对课本使用现状的调查分析,了解学生群体对书本循环利用的看法及支持情况;针对课本循环使用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课本循环使用的主要途径和方法,提高课本使用效率,从而实现节能减排。根据调查中获得的课本循环的问题与困难,集思广益,采访有关专家、教授、讲师、同学及家长,获得了一些良好的建议、找到了相应的针对性强、可行性高、创新度强的措施,来解决高中课本循环利用的问题。该方案在随后跟进的实践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预期效果。
二、上海市高中循环使用课本调查研究方法
(一)基本资料
基于高中阶段的教育课程知识内容基本固定不变,课本内容也未进行频繁改版,上、下届学生学习课程基本相同这一情况,为了深入了解高中旧课本的循环使用情况,现特别选择了上海市吴淞中学高一、高二、行知中学高二、上大高二的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主要是针对高一高二的学生进行调查,(由于需要添设更多的模拟卷、学科课外辅导类用书,因此高三学生难以得到一个确切信息,不在调查范围内)。此次参与调查高一、高二学生总人数为178人,共发出问卷调查250份。参与调查分析的高中阶段男女生构成情况如下表。
(二)调查步骤及内容
(1)问卷收放和访谈步骤。分别走访不同学校;在各年级学生中随机取样进行调查;网上进行电子问卷式调查,听取专业人士及社会人士对书本循环的看法和建议等。
(2)调查问卷涉及的主要内容。被调查人的学籍信息;使用书籍科目频繁程度;个人对二手旧书的处理方式;对书本循环的看法和建议等。
(3)问卷方法数量。在期中阶段一共发放250份道调查问卷,其中吴淞中学高二100份,吴淞中学高一、行知高二、上大高二分别为50份。
三、调查数据内容分析
(一)关于循环利用课本的重要性
设计这样的问题目的在于明确高中生群体之中对于二手课本或教材的接受程度如何,课本循环的接受面有广。在对高中学校进行的多分问卷调查分析之后,得出的结果显示,11%学生认为不必要坚持书本循环,20%学生表现出的的无所谓的态度,69%学生认为加强书本循环十分有必要。
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多数学生本身也拥有循环利用课本方面的环保意识,但是这样的环保意愿并不十分强烈。同时,也存在部分高中阶段学生缺乏环保意识以及责任意识,对环保尚未形成概念。这样的现状迫使必须加强环保宣传,重视学生个提议是以及在宏观方面操作的互相结合,让环保意识深入人心,才能获得效果。
(二)高中开展课本循环使用推广活动
35%调查者表示不清楚是否开展过活动,44%调查者表示曾经开展过,而21%调查者表示不则表示学校从未开展过这样的活动。从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学生仍旧缺乏主动对循环利用旧书这样活动的关注意识。面对这样情况,社会、学校必须加紧进行宣传,坚持从个体学生抓起,发扬环保意识,并利用高中学生的规模优势拓宽活动影响,最终实现对整个社会进行影响的目标。
(三)使用频率较高的教科书比例分析
46%的学生经常利用到的是英语、数学、语文等课本,27%的学生使用了历史、政治、信技等多门副科课本。高中阶段的科目主要是围绕着上述提到的课程进行教学,数年来多没有改变过。另外调查发现上海市部分高中学校当前已经没有安排劳动技能课程。
(四)循环利用认可度
32%的调查者偏好在开学阶段下发期末收回一个学期以内归自己所有。这样能在完成一学期的学习之后不必再操心花费时间解决废旧课本回收问题;23%学生赞同利用储物柜,一边能够具有一定的私密空间完成学习;25%学生希望通过图书进行课本的借阅,以便能够获得更为专业放心的管理流程;20%学生对发放下课回收的课本的形式表示赞同,这样能够易于管理以便降低课本丢失率。
以上数据直观表明高中学生比较偏向进行旧课本的循环方式。当然,就行旧课本循环处理的形式不仅限于以上几种,当以上为学生较为偏好的几种处理方式,同时也可以看出来,进行有组织、有规模完成旧书的回收和处理十分必要。
(五)循环使用推动因素比例
12%学生认为家长在循环利用可不能方面的支持十分重要;26%学生认为在政府帮助下能够更高效开展活动;28%学生认为学校鼓励和支持好似实现循环利用课本的根本所在;34%学生认为学生的环保意识才最为重要。
上述数据可以得出,循环利用课本存在多种多样的影响因素,在实现循环利用课本的过程中,除了学生环保的自觉性以及自身建立的环保意识,所有学校,整个社会相关规范组织,同时也需要加强宣传。此外,家庭方面的教育、政府的财政支持也是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
四、问卷调查中得到的结论与建议
(一)调查获得的基本结论
(1)语文、数学、英语等主要教学科目课本存在较高使用频率,而信息技术、劳动技能等副科课本则使用频率偏低,通过对这一现象分析,设想将副科、主科的课本进行分开,分门别类进行循环利用。不论哪种课本,都会存在一定使用周期,正因如此,循环使用二手教材便存在一定的风险。在旧课本的流通之中,可以通过学生或者旧教材流通机构将这样的风险进行分担,利用旧课本代售方式,加强旧课本流通程度。
(2)部分高中生担忧循环再利用课本存在学生本身不同意这一最大困扰。然而在调查过程中,结果却让人十分乐观,虽然有接近20%学生认为无所谓,然而还是有69%学生对循环再利用课本这一活动表示赞同,从支持百分比数据来看,循环利用课本是受到广大高中学生支持的活动。高中课本存在使用期限,同时也具有稳定性,例如,英语、数学、语文等公共基础学科。据分析偶尔这类课程也会有需要教科书的作业和复习内容,但这类课程可是相对较松,教师将需要教科书的任务在课内完成。若非用书不可,可利用复印所需书页,将其发放给学生的方法。
(3)目前,高中学生在旧课本的处理过程中,主要利用到的方法便是储藏课本,另外也有部分学生将旧书本按照废品的价格进行出卖,由此得出循环利用旧书本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必要性,能够大大降低资源的浪费。一些教学课程时间安排较短,或教学内容相对长期不变,如美术、音乐等印刷质量较好的教科书,采取相对长的使用年限。而数学、英语等主要教学科目的课本,可先不循环再利用或将回收使用的周期进行缩减。
(4)从循环再利用课本的利弊出发,设计出的方法同时也受到多方重视——20%学生提出上课发放旧课本、下课再回收(专指副科课本)的建议;23%学生提出配置个人储物柜的希望;25%学生提出图书馆进行借阅建议;32%学生则支持开学发放课本,学期结束后收回。高中学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回收利用旧课本工作,在坚持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这一主要原则基础上,构建起回收利用课本的工作制度或者管理条例。统一印制后,再由上级层层下发,由书本使用者自行将新印制书页加入活页本恰当位置,最后经检查,保证每本书在学期末上交后都完整无缺。若给学生提供上锁书柜,需资金支持。对于破损书本,不可能在上交后由学校一一排查,一一修复,因此在上交之前就让学生自行修复书本。不仅降低修复书本的成本,还能使学生更加爱惜书本。
(5)循环再利用课本的可行性分析。在对上海市高中学校的课本循环情况进行调查并加以分析后,高中学校循环再利用课本的措施方法是存在一定可行性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a.超过70%学生十分支持循环再利用课本的活动,部分学生同时认为更新课本的时间不应该低于3年;b.随着学生年级的提升,学生都能够意识到教科书利用过程中的有效性,均表示能够实现课本的循环回收;c.若是能有中间结构完成旧课本的借阅和返回工作,那么学生便会少了很多课本借还方面的麻烦;d.部分高中学生缺乏快速获得旧课本的渠道,这也是加强再利用课本的有利因素。调查分析认为,可以构建起专门的旧课本的回收部分,回收和借阅旧书本,也可获得适当使用经费,一步一步实现课本的购买经费的平摊,具体细节需要进一步讨论和完善。
(二)循环利用课本存在问题基本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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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循环经济相关法律的概况
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循环经济法律,本文将那些或多或少体现了循环经济思想和内涵的法律统称为循环经济相关法律。自1989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以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环境保护法体系。已有的环保法律法规借鉴和总结了国内外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和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经验,为企业的污染预防、综合治理和提高资源利用率提供了一些法律保障。虽然现行法律中有些已经包含或体现了某些循环经济思想,有些已经采用了“循环经济”术语,但是现有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体系的主体仍以末端治理为主要目的。国内外的经验表明,仅对工业生产过程的末端进行污染控制,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环境污染的问题,而且存在着治理成本不断升高,经济损失不断扩大的趋势。这远落后于循环经济所要求的全面有效管理资源,建立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协调相促进的全新理念。
近几年来,随着循环经济研究的不断深化,国家开始重视循环经济的发展,并且提出“健全法制是把发展循环经济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地方循环经济立法的进展较快。2004年11月1日我国第一部循环经济法规《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施行,为我国今后的循环经济立法提供了经验。此后,云南、广州、安徽、江苏、太原、青岛、深圳等地均先后出台了相关的循环经济法规。目前,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已经成立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这表明,具有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循环经济基本法的立法工作已经启动。
(二)我国循环经济相关法律的缺陷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分别对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进行了专门规定。但由于实施循环经济也包括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清洁生产以及对废物的回收利用等领域,循环经济立法很有可能与上述法律出现重复或者交叉,如何处理循环经济立法与相关立法的关系是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过程中应当直面的问题。与循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相比,我国循环经济相关法律存在以下缺陷。
1.从循环经济的3R原则来看,已有的法律贯彻了循环经济的减量化原则,对资源化原则尤其是再利用原则贯彻不够。循环经济的3R原则即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作为循环经济法的立法原则在我国已达成共识。在3R原则中,减量化原则是核心,应当优先于再利用和资源化。《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主要针对循环经济的生产环节,强调资源和能源的投入减量;《清洁生产促进法》主要针对工业企业的生产环节,强调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减量。《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强调废弃物产生以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这从一定程度上说是我国末端治理思想的体现。虽然减量化原则在3R原则中居于优先的地位,但资源化和再利用原则亦不可忽视。这是今后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中应当坚持的原则。
2.从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环节来看,已有的法律主要规制了资源消耗环节和废弃物产生环节,对资源开采环节、再生资源产生环节和消费环节的规制不够。选择重点环节来推动循环经济将事半功倍。上述五个环节是《国务院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环节,这是我国今后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依据,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今后的循环经济立法指明了方向。已有的《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规制了资源消耗环节;《清蓓生产促进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规制了废弃物产生环节,注重了污染预防和废弃物产生后的无害化处理;在资源开采环节,仅有极少条文涉及。在再生资源产生环节尚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范,只涉及了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关于消费环节的条文少,强制力差。如何规制资源开采环节、再生资源环节和消费环节,制定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这是我国今后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重点。
3.从循环经济的调整产业来看,已有的法律主要着眼于工业领域,对农业和第三产业涉及较少。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也对产业结构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循环经济法应该尽可能地涵盖各个行业,重点是工业、农业、服务业。已有的法律都着眼于工业领域的污染防治,对于农业和第三产业涉及较少。今后应在修改已有法律和制定新法的过程中对农业和第三产业加以关注。
我国现有的循环经济相关法律虽然已经贯彻了部分原则、规制了部分环节和产业,但仍然与循环经济法律建设的要求相距甚远。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循环经济的立法思路并不是很清晰;若干相关的法律之间不协调,相互衔接不紧凑,甚至相互制约,这必将给将来循环经济的执法带来困难。这些都表明,我国需要系统地进行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即构建一个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
二、德日循环经济法制的经验借鉴
当前发达国家中,德国和日本是典型的“循环经济型”立法的国家。两国的立法经验告诉我们,要发展循环经济,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至关重要。德国是先在具体领域立法中体现循环经济思想,然后建立系统整体的循环经济法规;而日本是先有总体性的立法,再向具体领域推进。虽然两国循环经济立法的方式、步骤不同,但是两国都是既有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又有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了一个系统、全面的法律保障体系。除此之外,德日两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还具备以下共性。
1.两国的废弃物处理立法均经历了“末端治理—源头治理—循环经济”的阶段。早在1972年,德国就制定实施了《废弃物处理法》,当时的立法目的仅仅是为了“处理”生产消费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末端治理:1986年,德国将该法修正为《废弃物限制处理法》,强调要通过节省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避免废物产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选目标;1994年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把资源闭路循环的思想从商品包装拓展到社会所有领域,规定要避免产生废弃物,同时对于已产生的废弃物应循环使用和最终资源化的处置。日本的《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了七次修订,以适应循环经济的要求。
2.两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中均没有专门的规制循环经济消费环节的法案。消费环节是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据此,有学者指出,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中应包括《可持续消费法》。但综观德日两国,对于循环经济消费环节的调整主要依赖于特定资源、产品、特定行业、特定产业的循环利用等为补充的单项立法和政府采购法;其对消费者在循环经济中的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为在循环经济基本法中规定基本义务以及在不同行业的循环经济专项立法规定特别义务。德国的《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规定了官民合作原则,公民应参与解决环境问题。日本《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规定,国民有义务尽可能长时间使用产品、使用再生品和回收循环资源,有义务遵守有关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法规;当产品成为循环资源时有义务协助企业收集。
3.两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均经历了一个自上而下的发展过程。自上而下是指两国从综合的固体废弃物处理立法开始,然后扩展演变,制定特定行业、特定资源的废弃物处理法。德国的《废弃物处理法》最早于1972年制定,然后逐步制定了《包装废弃物法》、《限制废车条例》、《城市垃圾环境友好处置法》、《关于防止电子产品废物产生和再利用法(草案)》。日本的《废弃物处理法》最早于1970年制定,然后逐步制定了《容器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特种家用电器循环法》、《建设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汽车循环利用法》。
4.两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中均规定了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该制度要求生产者在产品离开生产过程后,对消费等其他环节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承担回收、再利用及处置等责任。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资源一产品一资源”的循环经济理念,制定《包装废弃物法》,规定生产商和零售商首先应避免包装的产生,其次要对其回收和利用。后又相继制定了《限制废车条例》和《关于防止电子产品废物产生和再利用法(草案)》分别规定了汽车、电子产品的生产者的延伸责任。日本2001年起制定实施《家电回收法》规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商有回收和循环利用废弃家电以及负担部分费用的义务。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我国所构建的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应该贯彻循环经济的3R原则,规制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环节,关注三大产业的综合发展,以保护和节约资源,促进各行业废物的回收利用,促进循环型社会的形成和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框架
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具有客观性,它是由现实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并需要法律予以调整的循环经济社会关系所决定的。根据我们对循环经济基本理论和循环经济立法相关理论的理解,以及对循环经济相关立法的缺陷分析,借鉴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立法经验,本文将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循环经济促进法》,这是整个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基础;第二层次是五部综合法,即《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资源循环利用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是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主干,调整循环经济的各个环节;第三层次包括绿色采购法,特定资源、特定产品、特定行业、特定产业的循环利用等为补充的单项立法以及各项循环经济标准。这是调整特定资源、特定产品、特定行业、特定产业的循环经济活动,内容可能涉及循环经济的不同环节。在上述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中,前一层次立法是上位法,后一层次立法是下位法,下位法要与上位法的精神、原则和内容相一致,并在具体立法内容、制度设计中予以体现和贯彻。
(二)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策略
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不同层次有不同立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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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废弃产品的处理关系着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因此,生产者延伸责任已成为环境法解决环境与资源双重危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从循环经济发展对环境管理制度变迁的需求角度透视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发现:无论立法还是理论研究都存在偏差,都在时间维度上将责任定位到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这与注重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而忽视生产者延伸责任、生产者延伸责任承担主体缺失、法律所体现的原则性导致生产者延伸责任缺乏刚性约束等直接相关。因此,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矫治:(1)有针对性地确立两种责任并重的立法理念,(2)确定生产者延伸责任承担主体,(3)明确主体的法律责任,(4)延伸责任应明确界定在废弃物回收处置阶段。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4474(2012)04-0093-11
TheDeviationandCorrectionofExtendedProducerResponsibility
ZHANGXu-dong,LEIJuan
(LawSchool,FuzhouUniversity,Fuzhou350002,China)
Keywords:producerextendedproducerresponsibility;liabilityforproduct;recycleeconomy;environmentalprotection;resourceprotection;socialresponsibility
Abstract:Thedisposalofdiscardedproductsrelatestoresourcesconservationandenvironmentprotection.Theextendedproducerresponsibilityhasbecomeanimportantsystemarrangementaddressingthedualcrisesofenvironmentandresourcesintheenvironmentallaw.ThethesisstartswiththerecycleeconomydevelopmentforthechangeofenvironmentalmanagementsystemandanalysisoftheEPRinourcountry.Itisfoundthatthereexistsdeviationinbothlegislationandintheoreticalresearch.Inlegislation,theexpansionaryexplanationleadstothewiderangeofresponsibilityandthewholeproductlifecycleinthetimedimension.Whileintheoreticalresearch,itisagainsttherealintentioninEPRtodealwiththediscardedproductsanddefineEPRasproducersexertingenvironmentimpactonthewholelifecycleprocess,andnegligenceintheresearchwouldcausetheadverseconsequencesofsecondaryobligationwiththeperformanceofthefirstobligationinthewrongway.ReasonsforthedeviationintheEPRinourcountryaretheemphasisontheproductresponsibility,negligenceoftheEPR,absenceofsubjectofEPR,andthelackofrigidconstraintsresultedfromtheprincipleoflaw.Accordingtothereasonsofdeviation,thethesisputsforwardthebasicideaofcorrectingthedeviationofEPRfromfouraspectsincludingtheestablishmentoflegislationideaoftwoequalresponsibilities,determinationofthemainbodyofEPR,fulfillmentoflegalresponsibility,andthedefinitionofEPRinwasterecyclingtoprovidereferenceforEPRinourcountry.
一、引言
生产者延伸责任是相对于传统的生产者责任而言的。传统的生产者责任只限于产品责任,即生产者只对产品的质量负责,而对产品消费后阶段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等不承担责任。但是,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生态要求的提高,大众开始关注产品消费后阶段废弃物如何回收、再循环利用及处置的问题,从而促成了生产者延伸责任思路的产生。如果说,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那么,生产者延伸责任即是为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生产者延伸责任思想最早在1975年瑞典政府关于废弃物循环利用和管理的议案中得到了明确反映,该议案提出,“产品生产前生产者有责任了解当产品废弃后,如何从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角度,以适当的方式处理”〔1〕。但国内外学界一般都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这一表达最早是由瑞典隆德大学环境经济学教授托马斯?林赫斯特(ThomasLindhqvist)在1988年向瑞典环境保护机构提交的一份报告中提出的,而且他的理论是目前最为系统且影响最为深远的。1992年,托马斯教授在由其倡议组织的专家研讨会上系统地介绍了这一概念。他认为,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责任应该延伸,具体来说,生产者应就其产品从设计、制造、流通到消费终结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影响负责,特别是应对产品消费后阶段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承担责任。之后,托马斯对该概念又进行了修订,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是一项制度原则,主要通过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至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产品消费后阶段的回收、再循环和最终处理处置,以促进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过程的环境保护”〔2〕。此次修订特别强化了生产者在产品消费后阶段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从理论上填补了产品消费后阶段责任的空白,进一步确定了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的责任主体。这一界定融合了生产者的两种责任,即产品责任和废弃物管理责任,但责任的内容过于宽泛,正因为这样,加大了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难度。
生产者延伸责任概念被提出来以后,首先运用于德国的《包装物条例》,之后很快盛行于各发达工业国家。在这一过程中,虽然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原理及效果遭到诸多质疑,但其仍以星火燎原之势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西方发达国家和组织机构纷纷对此展开了广泛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并且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制度雏形。世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是最早就生产者延伸责任开展专项研究且成果显著的机构,其对生产者延伸责任概念的论述也是最为完整的。其定义是,“生产者延伸责任是一项环境政策,在此政策下,产品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责任,不论是有形的还是经济上的,将被延伸到产品生命周期的消费后阶段……产品生产者承担这一责任的形式包括改进产品的设计以减少产品在其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在产品对环境的影响不可能通过产品设计得以消除的情况下,对产品的环境影响负起法律上的、有形的和/或经济上的责任”〔3〕。这将原本由地方政府承担的废弃物回收处理责任转由生产者来承担,从而激励生产者改进其产品设计和生产,并把环境因素考虑到产品的生产过程之中。虽然这一定义也为后来的研究者所沿用,但其依旧未能克服对生产者延伸责任范围界定过于宽泛的缺陷。
而根据欧盟的定义,生产者延伸责任“主要是指生产者必须负责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再生和处理,其策略是将产品废弃阶段的责任完全归于生产者。这主要是因为生产者对产品的设计、原材料的使用负有控制权,因此生产者须担负财务上的责任,而生产者也应对原材料的选择及产品设计重新定位思考,例如,需要尽量减少使用难以回收的材质或产品,从而降低产品对环境的影响程度”〔4〕。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概念在1996年被美国可持续发展总统委员会(PCSD)又进行了一次修订,并将其改为“产品延伸责任”,这一概念表述比之前的定义范围更为广泛,其强调产品链条中的各个参与者,包括政府、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消费者,都必须对产品的环境影响承担一定的责任,而非将责任单独置于生产者身上,也并不将责任限于消费后阶段。此概念认为,生产者的延伸责任应包括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范围内的责任。
目前,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已经在欧盟、美国、日本、德国、荷兰等许多国家有关废弃产品管理和污染控制的立法和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由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理论探索与立法实践还处于摸索前行阶段,相关的理论探讨并未就其定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参照上述关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各种定义,并结合托马斯教授首倡此概念的初衷和背景,本文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就是生产者对其产品在消费后阶段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承担的各种形式的法律义务或法律责任。
二、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偏差透视
从世界范围来看,生产者延伸责任概念提出至今仅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但由其导致的立法变革已经对人类的生产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该概念及立法实践在20世纪末介绍到我国后,经由学者的翻译、介绍和初步研究,很快就进入到决策领域,并且上升到国家立法和国家政策层面。在我国资源日益短缺和废弃物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的情况下,一系列相关立法程序相继启动,生产者延伸责任作为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被给予了广泛的关注。但同时,由于时间较短,没能形成完整的生产者延伸责任法律体系,而且在现有的相关立法中出现了一些立法上的偏差。如果要使其成为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还有必要做进一步的研究。
(一)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在立法上的偏差
1.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现状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理念早已存在,如在1989年颁布的《旧水泥纸袋回收办法》中就明确规定水泥厂(水泥厂也可以委托其他纸袋收购单位)必须对废旧水泥袋进行回收,并规定了生产者的回收比例和押金、退款制度。该办法涉及的就是废弃产品回收责任,其可以被视为我国最早的体现生产者责任延伸责任思想的立法。在这之后,政府逐渐意识到了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的重要性,并相继制定了一些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一些法律法规中关于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及处置的规定已经有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萌芽,但一般认为,该概念正式引入我国立法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通过为标志。该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这些条款规定了生产者对其产品消费后废弃物的回收责任。
我国2006年颁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废纸、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和废弃电子产品等的回收利用。加强生活垃圾和污泥资源化利用”。这表明我国在国家政策层面对生产者延伸责任也是非常重视的。
我国2009年1月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更是明确地把生产者延伸责任作为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六项基本原则之一,总体性地规定了生产者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中的责任或者义务,把生产者责任延伸至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在宏观上规定了生产者对其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影响的责任,以基本法的形式从总体上确立了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生产者的延伸责任,这是对我国探索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双赢道路的一种肯定,也是对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乃至科技进步的一种肯定。
再来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其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在一定程度上,这可以说是关于生产者承担经济责任的规定。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这是关于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信息责任的规定。
纵观以上相关规定,不难发现,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理念早已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存在,这些立法或多或少地规定了生产者对废弃产品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2.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缺乏可操作性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都对生产者延伸责任有所涉及,并规定了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在经消费使用后,生产者对其进行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的责任,特别是《循环经济促进法》,更是把生产者延伸责任作为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从以上零星散乱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有法律之间缺乏层次性和体系性,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具体规定大都不明确、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刚性约束力不强,甚至对这一责任基本范畴的理解尚存在许多模糊之处,已有的法律文件也只是规定了一个雏形,有关立法尚处于“搭架子”的状态,因此无法在实践中有效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实际功效甚微。
国内有些学者认为,在现有的国情和经济环境下,生产者延伸责任主要应该通过指导性、鼓励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让生产者自愿进行。因为生产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自主性的主体,如果对企业施加过多的行政干预,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自由原则。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我国现行有关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规定大多属于政策性、鼓励性的规范,选择权掌握在生产者手中。譬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要么没有规定生产者不履行延伸责任或不恰当履行延伸责任的法律责任,要么规定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多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规定不仅无法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生产者起到足够的约束或制裁作用,而且还会打击那些正在承担延伸责任之生产者的积极性,从而使得此规定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又如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该条虽然规定了生产者应履行的义务,但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却没有明确规定生产者在没有履行该条规定的义务时而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具有强制性,追究力度不够。生产者会因为政策的扶持和鼓励而选择积极承担延伸责任,也会因为自身的短期利益而选择逃避生产者延伸责任。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生产者在行为过程中必然会考虑到守法成本与违法成本,当法律规定起不到一定的强制约束作用时,特别是当守法成本明显高于违法成本时,生产者基于经济人的本性,便不会有履行延伸责任的积极性,自然会选择不承担延伸责任,从而会造成法律在执行和实施力度上的弱化,同时也削弱了其应有的促进环境保护的作用。
我国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主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时间维度上,生产者的延伸责任应涵盖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但这种要求对生产者来说太过宽泛,加大了实际操作难度。这对刚引入生产者延伸责任概念及相关制度不久的国家来说,未必是最科学的选择。我们应该将生产者的责任集中在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上,这可以激励生产者,使生产者进行减少废弃物产生、降低能源消耗和提高可循环性能的产品设计。如果突然要企业承担过多的义务,则很可能使其无法承受,同时还会使得立法实效远离预设的目标。其实要求生产者对其产品在成为废弃物时承担责任,同样可以反向促使生产者改进其产品的设计,从而实现减少产品对环境影响的目的。
(二)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在理论研究上的偏差
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概念介绍到我国后,可以说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我国学者对其的研究成果是喜人的,他们已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内涵、基本要素、作用、制度构建等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研究,且部分研究成果已很好地付诸立法实践。但因为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研究缺乏根源性的理论基础,我国学者对生产者延伸责任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对其具体内容也有不同的认识,因此生产者延伸责任还有待进一步的理论探讨。
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基本范畴来看,我国学者对其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进路:其一是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是生产者保证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及推行清洁生产等责任的扩展(后产品责任),即责任被界定在产品使用后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阶段,内容可包括提供销售后服务、按照法定要求及合同约定回收、处置和循环利用、环境损害赔偿等。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干就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指“以生产者为主导的责任主体对消费及其他环节所产生的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所应承担的责任”〔5〕。其二是承袭了国外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研究思路,将生产者的延伸责任定位为对其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环境影响承担责任,包括一系列的环节,如产品的设计、生产、消费、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等。例如上海财经大学教授马洪就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就是生产者对于其生产的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所承担的责任”〔6〕。这是目前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主要的研究思路,其观点是一种扩张性的解释,它不符合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真正内涵,并且加大了实际操作的难度,因此,应将其做限缩性解释,即将生产者的延伸责任限定于产品生命周期后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阶段,以体现其“延伸”的内涵。
虽然有学者会问,如果生产者只是承担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阶段的责任,会不会使得生产者延伸责任演变成另一种形式的“末端治理”模式〔7〕?其实大可不必担心,因为消费前的源头预防责任和消费中的责任等有关产品的责任,虽然也是为消除废弃产品的环境影响而承担的责任,但它们完全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并且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如《清洁生产促进法》、《产品质量法》等来规范,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这些责任归属于生产者延伸责任。正如有的学者已经认识到的,“产品生命周期的消费前阶段包括原材料的选用、产品设计、产品生产等,在这些阶段生产者负有清洁生产的义务,这是一项独立的义务形式,已经有相关的规范予以规定,完全可以说已经走出了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责任范畴。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本意就是对废旧产品的处理原则,我们没有必要用一个笼统的制度包罗万象,明确的责任界定将更具实效”〔3〕。
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法律属性来看,虽然大部分学者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不但包括广义上的法律责任即第一性义务,还包括狭义上的法律责任即第二性义务,也就是违反了第一性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但也有学者认为,“从其责任内容上看,生产者需要在产品经过消费后成为废弃物的阶段承担回收、利用和处置的责任,它是生产者必须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法律的要求,这显然是作为法律负担的第一性义务,而不涉及没有正确履行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承担法律上相应不利后果的第二性义务”〔8〕。这种观点认为,即使生产者延伸责任成为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在不履行义务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惩罚性的不利后果时,这种不利后果却并不是生产者延伸责任。其实不然,生产者延伸责任不但应包括第一性义务,还应包括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应承担的第二性义务。
从我国学者的研究现状来看,大部分的学者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责任主体不仅仅限于真正意义上的产品生产者,还应该包括其他相关的受益主体。如蒋春华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是产品生命周期链条中的所有参与者以回收再生处置产品使用后的废弃物为目标而承担的各种形式的法律义务。”〔9〕我们并不否认这些主体在消除废弃产品环境影响过程中确实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并且,对废弃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因为在这整个环节中,如果要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将产品链条中的各个参与者调动起来,积极参与到这个系统的工程当中。但是这些主体承担的责任是消除废弃产品环境影响所需承担的责任,不属于生产者延伸责任。所以承担生产者延伸责任的主体只限于生产者,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其他责任主体被包括在生产者延伸责任的主体之中。
三、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偏差成因分析
如前所述,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在理论研究中都存在一些偏差。为了更准确界定生产者延伸责任,也为了更好地促进其实施,我们应该反思当下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出现这些偏差的缘由。
(一)注重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而忽视生产者延伸责任
产品责任又称生产者责任、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0〕。在我国,除了《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构建起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外,还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药品管理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不但具体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还详细规定了违反产品责任后应承担的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而生产者延伸责任是舶来品,介绍到我国后直到最近十年左右才开始受到重视。虽然其在一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中有所体现,但不难看出,涉及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内容都散乱地分布在十几部法律法规或规章中,相关的内容基本上缺乏衔接性与协调性,并且多为指导性和原则性的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和具体的可操作性。也就是说,因为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没有规定不履行延伸责任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得本来就零散的法律规定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和强制作用。
尽管有的学者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可以被视为生产者产品责任的一种生态延伸,是让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长期的环境管理和保护责任,其目标在很多层面上与产品责任类似,如减少损害并鼓励改进产品设计。但二者无疑存在很大的区别:生产者产品责任的责任客体是产品生命周期内的产品,与其相关的规定试图解决的是由产品缺陷给消费者和使用者造成的额外的损失和成本问题;而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责任客体是产品生命周期后的废弃物,试图解决的是产品废弃物给社会公众和自然环境造成的严重问题。由此可知,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生产者延伸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从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所有这些法律法规或规章基本未被直接冠以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名称,也就是说这些规定基本上不是以建立生产者延伸责任为目标的,而是从应对废弃物问题出发,国家认为生产者有环境保护的义务而在不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中设定部分生产者的延伸责任。因此,完全可以说我国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设立是缺乏整体构想和设计的,只是把相关的内容都贴上了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标签”,这说明我国的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相关规定既不系统也不完善。
生产者延伸责任除了在立法层面被忽视外,由于受到传统发展观念的影响和制约,企业缺乏一定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和循环经济发展意识,只是单纯地从经济利益方面考虑得失,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更多关注的是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目前日益严重的资源匮乏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与此同时,生产者延伸责任也没能很好地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而其只有在社会公众的支持下才能得到良性的发展。因此,要想生产者延伸责任得到重视,除了在立法上应有所作为外,还应进行积极的舆论宣传,加强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资源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改变传统的观念,并鼓励企业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其中,使其对生产者延伸责任有一个正确的理解,从而在思想上真正接受;在重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的同时也应重视生产者延伸责任,并且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生产者延伸责任。
(二)生产者延伸责任承担主体的缺失
在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下,我国生产者只对其生产产品的质量负责,即责任只限于产品的设计、加工、制造和流通阶段;当产品销售给消费者以后,所有权从生产者转移到消费者,生产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即对产品消费后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等不承担责任。在这一传统制度的安排下,产品的废弃物不是简单的丢弃就是由公共部门(通常是地方政府)负责处理。由于“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略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关联的事物”〔11〕,因此,责任主体的空缺造成了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和资源浪费问题。政府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采用各种方法来解决废弃物问题,也就是说在生产者延伸责任提出之前所产生的产品消费后阶段的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一般都是由政府来付费的,从而导致了政府财政支出的增加(政府往往通过税收等方式将这一责任分摊给了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可见,因产品而受益的生产者基本不分担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的责任,从而出现了以“国家承担、公共分摊、生产者不管”的不合理方式来解决产品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问题的状态。这既不符合“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也与我国当前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推进循环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目标不相适应。
生产者是否应该承担延伸责任?如果确有必要的话,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根据企业的社会责任理论,企业的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包括对雇员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共事业的责任〔12〕。就生产者而言,其首要义务就是保证其提供给社会公众的消费产品具有安全性和适用性,其主要目的是尽可能地为自己或其股东谋求经济利益。但整个市场是由相互依存的利益主体构成的共同体,也就是说,生产者在谋取自己或者股东利益的基础上,还应考虑其他的社会利益,比如环境利益等等。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核心内容是生产者为了应对废弃产品问题而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由此可见,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之环境、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责任与生产者延伸责任设立的初衷如出一辙,或者我们也可以说生产者延伸责任是落实企业部分社会责任的一项制度,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可知,生产者延伸责任是生产者必须对社会履行的一项义务,也可以说是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表现。
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只要是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个体,都负有对其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的责任,而不能把责任转嫁给国家和社会。这为生产者承担延伸责任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一般观点认为,污染是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毫无疑问,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污染的制造者就是生产者,并且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也与生产者制造的产品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生产者也负有对产品消费后阶段所产生的废弃物承担责任的义务。
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目标之一就是将产品消费后对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理的责任从政府转移到生产者。在维护生态利益的大前提下,要求生产者在谋求自身经济利益和享受经济发展的果实的同时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利益等多方面的公共利益是有必要的。甚至可以说,无论是从社会责任还是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看,生产者都应该承担起本应该承担的延伸责任,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
(三)法律所体现的原则性导致生产者延伸责任缺乏刚性约束
由于我国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研究较西方国家晚,制订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还不是很完善、规范,因此在法律法规的衔接上都存在着一些问题,甚至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也只是原则性地带过,并不具有强制性,更不具有威慑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但会影响生产者延伸责任在我国的发展,影响到我国资源和环境保护,还会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
譬如,在我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章的法律责任部分,虽规定了相关部门违反依法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和生产者不履行延伸责任的法律责任,但仅仅停留在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上,不能对生产者形成足够的威慑力。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其法律责任部分虽然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民事责任(罚款等)和行政责任(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等),但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可以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形成自己的法律责任体系。
同时,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还用了一整章即第五章共七条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措施做了规定,包括专项资金、对科技创新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投资和金融支持、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和押金等制度、政府采购以及表彰奖励制度等。但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具体办法都留待国务院相关部门予以制定,明显缺乏可操作性,还有待进一步的细化。因为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而有效的执行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即使制定出来的法律再纷繁复杂,如果不能执行、不具有可操作性,那充其量也只能说是一种摆设,起不到任何实质性的威慑和规范作用。
虽然《循环经济促进法》涉及了主体责任的分配,也考虑了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和循环处理事项,在立法上是一大进步,但对责任主体责任的规定却过于笼统,比如对销售者和受委托的组织和企业,只是规定这些主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回收、循环利用或最终处置废弃物,并没有合理的界定主体的具体责任,弱化了责任主体的义务。尽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也对生产者提出了承担部分延伸责任的要求,但对这些责任内容的规定都是非强制性的,只是鼓励生产者去承担。更为重要的是,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的强制目录已经提出了多年,但至今尚未制定,我们甚至可以说生产者延伸责任目前还只是一种“纸上的责任”,这些规定也只能视为生产者延伸责任被彻底实施之前的一个“热身”或者说是一个过渡期。
四、矫治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偏差的基本思路
在厘清了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偏差的成因后,可以总结出矫治生产者延伸责任偏差必须注意的四个基本思路。
(一)确立两种责任并重的立法理念
如果说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那么生产者延伸责任就是为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确立这两种责任并重的立法思路对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能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无论是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还是生产者的延伸责任,都是对生产者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应尽义务和应履行职责所做的权利界定和安排,这是由生产者在经济活动中所扮演的特殊角色决定的。生产者在通过生产和销售产品获利的同时,应当对由这些活动给消费者和社会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负责,这也是由生产者(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生产者就应在产品缺陷的克服以及产品生命周期之后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方面承担起更加积极和更有建设性的责任。
环境资源作为公共物品,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基本特征,这使得环境资源的成本难以通过市场内部化。但如果通过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强调,不但能让生产者合理地预期产品的事前成本和事后成本,而且还能促进生产者将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所谓外部性是指生产或消费的主体在进行生产或消费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影响而又未将这些影响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之中〔13〕。当这种影响是负面影响的时候就叫做外部不经济性,也就是说市场主体的行为对环境资源的不利影响往往是由该行为以外的人来承担的。这样,每个市场主体可以从不付成本的环境资源利用中获得利益,而由此产生的负效益由其他人分摊。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强调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同时,也要注重生产者的延伸责任,坚持两者并重,让生产者将环境成本纳入生产成本之中,以消除外部的不经济性,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当然,这些责任所体现出来的问题不可能通过企业的自觉性来解决,也无法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由买卖双方进行磋商来解决,所以,只能通过确立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延伸责任并重的立法思路,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强制生产者履行产品责任和延伸责任,两种责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从而协调好经济活动中各方的利益要求,促进经济和谐、健康和持续的发展。这也能够有效弥补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下生产者责任的不足,从而构筑起包括“源头”责任(产品质量安全)和“终点”责任(生产者延伸责任)在内的生产者责任体系。
(二)确定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承担主体
法律责任的有效实施,有赖于其对主体及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明确规定,只有具备了完善的主体责任制,法律才会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可以说,主体的界定和责任的分配是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核心。在西方各发达国家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实践中,分担责任的形式是五花八门的。如德国是将所有责任直接转移给生产者,包括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和DSD有限公司等,实行的是严格的单一责任主体的方式,主要由生产者承担废弃物回收责任,并承担全部的废弃产品的回收费用;美国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分担者主要包括地方政府、生产者、零售商和消费者等,实行的是典型的多责任主体模式;而日本则以鼓励公众为建立循环社会做努力为出发点,明确规定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特别是明确了企业和公众作为“垃圾生产者”的责任,增加了“生产者责任”,即工厂对他们的产品从设计生产到回收处理负主要责任。通过分析发达国家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实践,我们不难发现,虽然各国由于国情不同,规定的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尽相同,但是在生产者延伸责任运行比较好的国家,无一例外的都对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而合理的规定。而在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对于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责任主体以及主体责任的规定还很不完善。
生产者延伸责任之所以能够迅速得到承认并进入立法阶段,除了基于其产品的外部性理论、污染者负担原则以及谁获利谁负担原则外,根本原因是在社会的生产生活中生产者扮演的特殊角色决定了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无可否认,生产者掌握着其他人无法掌握的产品信息和技术,最了解产品的原材料、结构和性能,在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环节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这个阶段是最能有效改进产品在废弃物回收阶段的环境影响的,即可以从源头上减少产品对环境的影响,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生产者拥有对其产品的“权力”。就像有的学者所说的,“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法律的要求是,决策权力的所在就是责任的所在。如果能做到这一点,人们就有法律秩序,如果做不到,人们就只能幻想”〔14〕。从知识成本角度看,由生产者来回收处理自己生产的产品,其知识成本要远低于让其他人来回收处理,有利于实现社会成本的最小化。这样不但能让资源实现充分利用和合理再利用,还能达到有效保护环境的目的。所以,就如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概念所陈述的一样,生产者是承担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唯一主体。
在确定生产者应当承担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前提下,还有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那就是如何界定生产者的范围,即谁是生产者?这既是各国界定生产者延伸责任的一个首要问题,也是国内各学者研究生产者延伸责任的重点之一。因为如果承担延伸责任的生产者都不能明确具体的界定下来,那么法律法规或规章所规定的延伸责任的承担便会出现相互推诿或主体空缺的现象。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讨论中,制造商很简单地被认为就是生产者,在这之后的讨论中,这个问题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不管是既有的或正在形成的生产者延伸责任理论,对生产者的定义并不一致。
在我国,承担延伸责任的生产者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应该有所不同。这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考虑:首先从宏观角度看,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生产者既包括本国产品的制造商,也包括产品的进口商,应把生产者的范围从单纯的制造商扩展到产品的进口商。要求本国的成品制造商承担延伸责任自不待言,对于进口成品,我国立法当然也可以将责任主体扩大,规定本国的成品进口商承担延伸责任,实质上就是间接地要求国外的成品制造商承担延伸责任,使其负担进口商品在我国废弃后的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此处产品的制造者既包括合格产品的制造商,也包括不合格产品甚至是伪劣产品的制造商。其次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现在废弃物种类繁多,由于产品的寿命、构成不同,市场的分布情况不同等一系列的问题,导致有些产品的生产者根本没有承担延伸责任。因此,结合西方各发达工业国家的实践经验,可以确定承担延伸责任生产者的基本原则:由废弃物来确定生产者,即谁生产谁就是责任者。该原则可以通过产品的商标来实现对生产者的追踪。
对于生产者具体需要承担多大的延伸责任,各国往往会因为国情不同、废弃产品成分的差异、时间的推移等而有所不同。我国生产者的延伸责任主要包括:(1)行为责任,即负责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当然,生产者可以自行回收,也可以通过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回收等方式进行回收。(2)信息责任,生产者有责任提供有关产品以及产品在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对环境的影响的相关信息。(3)经济责任,生产者为其生产的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全部或部分地付费,这可以说是生产者行为责任的一种替代形式,主要适用于生产者因技术原因等不能履行责任,而缴纳回收处置的费用,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的情况。
(三)明确主体的法律责任,增强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可操作性
“责任”一词含义丰富,易引发混淆和误解。广义的法律责任是一种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或第一性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则是由于违反了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的承担,又称为第二性义务〔15〕。作为法律上的责任,多使用后一种意义,所以,这里的法律责任是指狭义的法律责任,其本质是因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而承担的否定性评价,它通过对违反义务的主体进行制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法公平和法正义的价值。法律责任的确定是一项法律制度能否真正得以有效实施并产生预期法律效力的重要保障之一。在欧盟、日本等立法水平较高的国家,都非常详细地规定了生产者不承担延伸责任的法律责任。但由于生产者延伸责任是一项较新的规定,该责任的实施必然会加重生产者的负担,提高产品的成本,缩小利润空间,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层层阻力,尤其需要严格的法律责任保证其能够顺利实施。明确生产者的法律责任在客观上也会对生产者起到一定的震慑和监督作用。
发达国家在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立法和实践方面已经有了成功的典范,并且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譬如,在德国和日本,他们的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1)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在法律位阶较高的基本法的统领下,辅以单项法进行特别规定,其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2)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越来越重。(3)立法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所以我们应该立即行动,可以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完善的生产者延伸责任法律体系,并使其得到有效实施。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在我国法学理论上,法律责任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可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和诉讼责任。显而易见,生产者延伸责任不能被包括在这些责任类型之中,即它完全不同于我国传统法律意义上的法律责任类型。那我们难免要问: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归根结底是一种什么样的责任呢?其实,作为一种全新的概念,生产者延伸责任完全可以成为立足于社会本位的经济法特有的具体责任形式之一。
一般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经济法义务或不当行使权利的情况下所必须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我们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与其他部门法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相区别,并与之相并列而独立存在的新型责任形式。其与传统的三大法律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承担经济法责任的根本目的是消除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潜在威胁或者直接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即直接的社会公益性。仅就形式而言,经济法责任包含了许多传统法律责任理论无法包括的内容,如信用减等、资格减免、限期整顿、责令停产、颁发禁止令等。生产者延伸责任可以从经济法责任的责任承担形式和独有的特征中找到归宿。
如前所述,从经济法责任设立的目的来看,经济法责任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为主要目的。经济法责任不以单纯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为本位,而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也就是说,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诸如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公平的竞争秩序等等,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宗旨。这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法律责任的目的。而生产者延伸责任是在我国建设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过程中,生产者对产品在消费后阶段废弃物的环境影响以及资源节约承担的一种责任,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社会责任,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
从经济法责任的功能来看,经济法责任不仅具有补偿性,更具有惩罚性。通过补偿性的法律责任可以使受害者得到实质性的补偿,而通过惩罚性责任可以提升违法成本,以期遏制违反者的违反行为。而民事责任是具有补偿性的责任,行政责任是具有明显的惩罚性的责任。生产者延伸责任也应该同时具备补偿功能和惩罚功能,让因生产者不承担延伸责任而受损的群体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与此同时,对生产者予以严重的处罚(包括金钱罚、自由罚、资格罚等),这会对生产者的行为能力产生严重的影响,生产者也会因为这些惩罚将带来严重的危害性而积极地承担延伸责任。
经济法责任在分配过程中具有明显的不对等和不均衡性。经济法责任是以社会整体利益、社会责任为本位,改变了传统意义上法律责任中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责任与义务的对等性。生产者延伸责任中生产者承担的责任就是一种不对等的、单向的义务,因为生产者承担了对产品消费后阶段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处置的责任,却不存在一种权利与之相对应。
“违反经济法所承担的责任看来直接是对国家或对企业、个人的责任,实际上由于所损害的主要是社会利益,而承担责任也主要为了防止、弥补或消除社会损害,所以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责任。”〔16〕由于产品消费后阶段形成的废弃物不仅影响到生产者和相关第三人的利益,而且还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法律规定较之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规定应更加严格。
(四)生产者延伸责任界定在废弃物回收处置阶段
根据对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在立法上的偏差和理论研究上的偏差的分析可知,不管是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是国内一些学者的研究观点,大都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范围应涵盖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而不能只限于产品消费后阶段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这种观点似乎不够准确。因为,如果每个人都对任何事负责的话,等于没有人对任何事负责。
生产者延伸责任通过对生产者就产品消费后阶段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责任的追加,以期鼓励生产者改进产品设计,减少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取和利用,达到产品的环境友好设计的目的,从而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防止资源的浪费,降低产品对环境的总影响。更进一步地,企业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少承担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置费用,不仅可以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达到减少废弃产品数量的目的,而且还会尽量地采取措施加大废弃产品的回收利用的程度,特别是那些还可以循环利用的废弃产品。
通过以上论述可知,其实把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范围限于产品消费后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阶段是完全可行的。因为,即使在消费前的产品生产过程中和消费中的环节不为生产者设立相应的义务,但是为了履行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产品废物的责任,生产者必然会自动选择对环境污染小并且可以回收利用的的原材料进行生产,并改进生产技术。法律法规在要求生产者为其产品的废弃物承担责任的同时,也可以激励生产者在对原材料的选择、产品的设计、产品的生产等方面予以更周全的考虑,以尽量减少产品消费后阶段废弃物回收处置的负担。从这个角度来看,生产者延伸责任也可以降低产品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11.
〔2〕鲍健强,翟帆,陈亚青.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07,(8):98-105.
〔3〕辜恩臻.延伸生产者责任(EPR)制度的法律分析〔C〕∥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30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15,638.
〔4〕普智晓,李霞.国外执行延长生产者责任制度现状〔J〕.中山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43(增刊):247-250.
〔5〕王干.论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完善〔J〕.现代法学,2006,28(4),167-173.
〔6〕马洪.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扩张性解释〔J〕.法学研究,2009,31(1):46-58.
〔7〕唐绍均.论生产者的延伸责任〔J〕.学术论坛,2008,(10):140-146.
〔8〕胡苑.生产者延伸责任:范畴、制度路径与规范分析〔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0,12(3):42-49.
〔9〕蒋春华.循环经济中“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概念辨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70(1):126-129.
〔10〕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84.
〔11〕孙曙生,陈平,唐绍均.论废弃产品问题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回应〔J〕.生态经济,2007,(9):72-104.
〔12〕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6-104.
〔13〕钱易,唐孝炎.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229.
〔14〕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45-50.
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范文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
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强调要共同呵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把生态建设上升到文明的高度,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类文明趋势认识的不断深化。建设生态文明,不仅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维护全球生态安全、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意义
生态文明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建设科学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体现了人类尊重自然,利用自然,保护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明理念。建设生态文明,树立生态文明观念,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它有助于唤醒全民族的生态忧患意识,认清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持之以恒地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尽最大可能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自然界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利用自然资源,改造自然环境,但我们不能无节制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不能忽视自然规律去改变自然环境,更不能牺牲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地球的面积和空间是有限的,它的资源也是有限的,它对人类活动的承载力更是有一定限度的。恩格斯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人类的活动必须保持在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中,才能得以长久地生存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能够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物质基础;生态文明观念,作为一种基础的价值导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精神力量。随着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对生活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希望喝上干净的水、吸上清新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住上舒适的房子等。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使自然生态保持动态平衡和良性循环并与人们和谐相处,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迫切。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便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更无法为人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任重而道远。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内涵
生态文明是基于生态危机、反思传统发展观念而进行的理性选择。它是人类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不断克服负面效应,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建立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所达到的文明程度。胡锦涛同志指出:大量事实表明,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往往会影响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如果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人们的生活环境恶化,如果资源能源供应紧张、经济发展与资源能源矛盾尖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是难以实现的。,生态文明建。。”人与自然是共存、共生、共荣的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愈来愈清醒地认识到以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换取一时的经济繁荣的危害性,愈来愈希望深刻了解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以及经济活动对生态的影响及其变化规律,以增强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自觉性。
生态文明,是以生态产业为主要特征的文明形态。它以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以建立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健康合理的消费模式以及和睦和谐关系为主要内涵,倡导人类在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客观规律基础上追求物质与精神财富的创造和积累。广义的生态文明,指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即工业文明之后的人类文明形态;狭义的生态文明,是相对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而言的,指文明的一个方面,即人类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所达到的文明程度。生态文明具有丰富的内涵,不仅包含普遍意义上的绿色生态文明,更包含政治、文化和道德伦理的生态文明等。就其基本内容来说,主要包括生态意识文明、生态行为文明和生态制度文明等。所谓生态意识文明,是指人们在对待生态问题时所表现的一种先进的价值观念形态,如所体现出的人与自然平等、和谐的价值取向的生态意识、生态心理和生态道德等。所谓生态行为文明,是指在先进的生态文明思想和科学的生态价值观念指导下,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推动生态文明进步发展的各种活动及其对人们文明生态意识和行为能力的引导和培育。所谓生态制度文明,是指人们正确对待生态问题而形成的一种科学进步的制度形态,如为生态文明建设所制订的法律法规等。
建设生态文明,不同于过去传统意义上的污染控制和生态恢复,而是克服工业文明弊端,探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以及科学发展道路的过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人类不仅要积极倡导进步的生态文明思想和观念,而且要推进生态文明意识在经济、社会、文化各个领域的延伸。在经济领域,经济活动要走绿色化”、无害化道路,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要大力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资源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发展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率。要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生产模式、产业结构和消费方式,并将这一发展战略具体落实到单位、家庭和个人。在社会领域,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生态观,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积极倡导以生态文明意识为主导的社会潮流,优化人居”生活环境,形成有利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适度消费、绿色消费的生活方式,以及保护生态、美化家园、绿化祖国的社会文明新风尚。,生态文明建。。在文化领域,要树立生态文化意识,摒弃人类自我中心思想,按照尊重自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提高人们对生态文化的认同,增强人们对自然生态环境行为的自律。
三、迎接经济全球化的环境挑战
经济全球化的本质是市场机制支配下的生产要素及其产品和服务的全球流动与重新配置。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我国处于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下游,因而承接着产业转移和积聚的污染风险,加剧了局部地区的环境问题。我国已进入工业化中后期,这一时期的产业结构特点是重化工业”加速发展,资源能源消费增加。先期实现工业化的国家,如英国、美国等,大都走的是一条大量消耗资源能源、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能源和重要金属消费增长超过经济增长,出现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我们国家提出了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探索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新路,重视重化工业的层次提升和节能减排的结构调整与技术进步,避免一些地方盲目发展和引进重化工业项目造成高能耗和高污染。可持续发展”理念,强调人类要珍惜自然、尊重自然、爱护自然,把自己当作自然中的一员,与自然界和谐相处,彻底改变那种认为自然界是一种可以任意索取和利用的对象而没有把它作为人类发展的一种基础和生命源泉的错误态度。这一新的发展思想指出,发展是整体的、综合的、内生的,经济只是发展的手段。从目的上看,发展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但这种需要不仅是物质的需要,还包括各个民族的价值及社会、文化和精神的需要,以及发展不能损害当代人的生活条件和健康,更不能损害代际之间的资源能源的均衡等。这使我们彻底突破了过去那种单纯为经济增长而追求经济增长的传统发展模式,将发展指数放在全局战略的视角上,思考中国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以及怎样在经济与道德、效率与公平、工具与目的、眼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当代与下代的关系上协调发展。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有效途径之一。循环经济源于生态经济系统的物流、能流和信息流的循环、转化和传递的原理。它一改过去以消耗自然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传统的资源――产品――污染排放”单向流动线性经济增长方式,为把各自孤立的生产环节排放的废物,运用技术工艺措施,将其转化为再生资源和再生产品的资源――生产――消费――资源(再生)”的反馈式循环经济模式。尤其是,它强调循环经济系统是由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等要素构成的大系统。它要求人在考虑生产和消费时不应置身于该系统之外,而要将自己作为这个大系统的一部分来研究符合客观规律的经济原则,如将退牧还草”、退耕还林”、退田还湖”等生态系统建设,作为维持大系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循环经济的生产观是,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尽可能地节约资源并循环使用,不断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以良性循环来创造社会财富。循环经济要求我们要走出传统工业经济拼命生产、拼命消费”的误区,提倡物质的适度消费和层次消费,在消费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废弃物的资源化,建立起循环生产和消费并重的观念。同时,它还要求通过税收和行政等手段,限制以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料的一次性产品的生产与消费。特别是,它视自然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和需要维护的良性循环生态系统,要求人类的实践活动要在资源承载能力内良性循环,使生态系统平衡发展。
当前,我们建设生态文明、呵护地球家园、迎接经济全球化的环境挑战,应高度重视从发展循环经济入手。生产方式要向原料和能源低投入、产品高产出、环境低污染转变,使原材料在生产链条中多次、反复、循环利用,以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流动,并力争做到废物最小化、资源无害化,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污染。首先,要大力加强经济杠杆作用。要在主要产业之间组成资源循环利用的技术经济链,如规定家电等制造企业要将用户废弃的冰箱、彩电、手机等产品回收处理,以使有关企业在产品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日后如何再利用问题。其次,要加快立法工作。真正解决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方面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第三,要建立激励机制。加快建设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机制、生态恢复补偿机制和环境价格体系,实行排污总量有价分配制度等。可以肯定,只要我们认真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就会逐渐缓解我国资源、环境的瓶颈”制约,减缓生态环境的破坏速度,使我们摆脱能源危机、生态危机、发展危机和生存危机,实现永续发展,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
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范文1篇11
关键词:循环经济;激励相容;利益共生
引言
以“资源—产品—废弃—再生资源”为表现形式的循环经济,是集约化的增长模式,能够克服以“资源—产品—废弃”为表现形式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所导致的诸多问题,比如,资源的过度消耗、环境的污染、垃圾废弃物的排放等。近些年来,随着对生态环境的关注,人类逐步意识到要改变以往的增长模式,应该将经济活动纳入到循环经济模式下。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纷纷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循环型经济社会,并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经济增长对环境和资源的破坏。
固然改革开放带来了中国经济30年的高速增长,但是为了取得发展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资源的消耗与环境的破坏,造成了对资源和环境的沉重压力,激化了人类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矛盾。正如马克思所言: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能带来灾难[1]。高代价的经济增长模式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逐渐增加,从1995年的355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1363亿元[2]257;同时新的污染在旧的污染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就迅速增加,如化学工业的快速发展和有机合成材料的生产和广泛应用中产生的硫酸盐、硝酸盐等污染物[2]261。经济快速增长进程中的生态危机,唤醒了我们的危机与警觉,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要克服人对自然界的破坏性,实现人与自然界的历史的统一,选择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无疑是必要的,唯有此才有可能践行“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3]。
尽管政策制定者和学术研究者都纷纷强调循环经济模式所能够带来的好处,比如能够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但是不难发现,循环经济在中国的推进仍然不尽如人意,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型经济行为仍然难以有效落实、监督机制不健全,统一的基本法律《循环经济法》仍尚未出台,地方政府继续热衷于gdp。循环经济在中国之所以距离成熟期尚远,是因为没有有效地解决激励相容问题。
一、以激励相容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循环经济作为发展模式的演变,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制度变迁的过程。若要实现因制度变迁所设定的绩效,就应当发挥各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增强利益实现的可能性。否则,冲突式的过程会影响绩效的可获得性。途径与方式的选择影响到问题的解决,能否实现把激励搞对是解决诸多问题的关键症结。循环经济作为时代中的人类对发展模式反思的思想,其推进应当遵循利益激励相容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够切实地构建循环型社会。
(一)解决好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循环经济的推进,是为了降低经济发展的代价,以低代价谋得高的经济效益,当然包括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循环经济模式固然是解决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所带来的诸多问题的方式,但是其终极目标还是为了发展,环境保护必须能够较传统的增长方式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否则就缺乏足够的动力促使各主体去践行循环经济模式。中国长期以来在分权体制下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标准就是gdp,如果让地方政府因为实践循环经济模式而看不到发展绩效的可获得性,就会让地方官员仍然选择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所以,应当改变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考核机制,走出物质gdp,步入绿色gdp;改变经济发展的单一经济增长目标,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多重目标。以协调方式促进利益的相容性,激励地方政府主动地追求人与自然关系的建设性而非破坏性。
(二)处理好成本与收益的关系
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解释,要实现利润最大化,要么是成本既定下的产量最大化,要么是产量既定下的成本最小化。循环经济模式的选择不可避免地涉及成本与收益的关系。成本与收益的冲突,能够阻碍循环经济的践行。较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相比,循环经济模式使企业的成本显著增加,使得企业在有限的经营周期内减少了利润空间。如何创造出成本与利益的共生,是推进循环经济模式的关键。特别是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新建企业(增量企业)因为遵循循环经济的原则而选择“管端预防”,门槛的抬高无疑增加了经营成本;而原有企业(存量企业)虽然因污染和废弃物处置的设立而选择“末端治理”,但是新建企业更高的运行成本,容易造成新旧企业利益分割的不平等,导致在完全利润导向的机制下,产生逆向选择,淘汰新企业[4]。这种劣币驱逐良币式的竞争显然是不利于循环经济模式推进的。因此,必须权衡处理好经营成本和社会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借助有效的财政制度来实现成本与利益的协调。
(三)协调好微观、中观和宏观主体间的关系
循环经济的推进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微观层面的企业采取清洁生产模式,消费者遵循绿色消费模式;中观层面的中间组织采取社会投资推进循环经济;宏观层面的政府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监管体制。目前虽然我们以战略性的角度强调了循环经济模式对于未来发展的意义,但是企业寻找不到循环经济模式对利润空间提升的贡献。不同层面主体的利益无法实现协调,利益的冲突必然成为了循环经济模式推进的限制因素。因此,实现利益的共生,让企业、居民、中间组织和政府形成共同的利益链条,可以减缓循环经济模式的限制因素而增加促进因素。这就要求政府在推进循环经济模式的时候,更加关注企业的即期利益与远期利益,居民的绿色消费与幸福指数,营造出类似于日本的广泛参与的循环型社会氛围。
(四)有效解决不同区域间的合作关系
选择循环经济模式能够以显著的正外部性影响到不同的区域。选择循环经济模式的地区固然享受到了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益处,但是该地区不得不付出更高的选择成本。而循环型社会的益处也能够被其他区域所享受到,利益和成本的不均衡性有可能影响到区域间的合作。所以,应该从制度设计方面权衡处理好跨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尽管循环经济说到底是发展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发展的公平性问题。不能因为发展的可持续性就剥夺了发展的平等性,目前看来,生态补偿机制是不错的选择。特别是,在涉及与发达国家就循环经济问题谈判的时候,必须从全球性发展的义务承担角度,促使发达国家承担起节能减排的义务,有针对性地设计好排污权交易制度。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才能促使不同区域甚至不同国家间的合作,进而推进循环经济的实施。
二、结束语
人类能够做的并非是应当做的[5]。人类应当从构建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入手,客观认识和把握自然规律,寻求实践过程中的人化自然,正确理解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将社会本身视为自然界的一部分。毕竟“人同自然界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也是自然界的真正的复活”[6]。循环经济模式就是构建和谐的人与自然关系的有效途径。把激励搞对,实现利益相容就是推进循环经济应当把握的原则。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251.
[2]刘本炬.论实践生态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3]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83.
[4]刘学敏,中国推进循环经济的深层障碍[j],经济纵横,2005,(7):15-17.
循环利用的好处和意义范文篇12
[关键词]循环经济;意义;利用
1前言
在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人们在注重发展经济的同时逐渐意识到过度开发对环境的破坏性,意识到资源利用的可再生性,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资源利用的紧迫性促使人们不得不思考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因此,出现了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而这一概念中,循环经济作为其主要手段,不仅可以帮助人们良好地发展经济,更能够保护大自然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实现人类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
2循环经济的概念内涵及基本特征
循环经济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手段之一,来源于生态经济,生态经济就是循环经济的本质。循环经济这一概念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由经济学家鲍尔丁提出,而直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才使用“循环经济”这一术语。与循环经济相对立的是传统经济。传统经济的应用流程是“资源”到“产品”最后到“污染排放”,这种线性经济是单向流动的,并且是遵循“高开采”、“低利用”和“高排放”这三个模式的。在这种经济的指导下,人们对现有的能源进行大量的开采和掠夺,在资源利用方面则是一次性的,通过资源变废弃物这种方式达到经济的快速增长。在这种恶性循环的经济模式下,自然界的资源不断出现短缺和枯竭的情况,环境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甚至威胁到了人类的正常生活。循环经济则与传统经济大大不同。循环经济是基于不断循环利用物质的基础上,提倡促进社会经济与自然环境这两者和谐发展的发展模式。循环经济在遵循生态系统模式下,进行的是“资源”到“产品”最后到“再生资源”的反复循环利用物质的过程。循环经济则遵循“3R”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和再循环(Recycle)”。“减量化”就是在输入端尽量减少生产消费中所需使用的物质量;“再利用”是在使用过程中尽量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和次数;“再循环”则是在输出端把产品再次以资源的形式进行处理利用。在这种经济模式下,基本上不存在废弃物,只有暂时没有派上用场的有效资源。
3发展循环经济的意义与障碍
首先循环经济于全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而言有着重要的指导和实践意义。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把循环经济看作自身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实现手段和方式。循环经济这一竞技模式的运转可以对原有的产业结构进行变革,与此同时各个国家的科技发展的方向也会有所调整,这种经济模式可以帮助人们树立新的价值观念,从根源和表层来帮助人们发展绿色经济。其次,循环经济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载体,在资源短缺匮乏的地区,循环经济是国家地区发展的必然选择,循环经济的流程帮助人们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相辅共生的模式。但是,循环经济的发展也非容易之事。很多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出现缺乏有效的运作方法和不完善的政策等问题,因为循环经济的运行需要市场机制和政府等机构的支持,这种时候,就需要在发展循环经济的时候紧密结合运营机制和加强政府、企业等机构的联系,这样才能有效发展起来。
4循环经济的展望
4.1循环经济在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的发展
高新技术应抓住机遇,结合循环经济发展商机,大力研发如废旧物循环利用等的无公害技术,并且高新技术产业也应该变更自己的产业方向,从由数量增长的类型转变为质量品质的类型,积极研究探索实践循环经济模式,以达良好绿色的经济运营模式。
4.2循环经济在再制造技术方面的研究发展
再循环制造并非收集废旧产品不停循环进行简单修补,而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更新”废旧产品,可以让它比原先的产品质量更好,如新的产品一样。例如,我国是一个相对来说缺乏橡胶的国家,所以在轮胎制造等需使用橡胶的生产制造方面,如果我们可以研究出安全的再制造轮胎技术,就可以在不用担心高速行驶时车子使用的再造轮胎发生爆胎的同时,节省橡胶资源的使用,这样就可以良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保护了我国的有限资源。
4.3要深度挖掘可以再次循环利用的资源
很多废旧产品在基本耗尽利用价值后也可以“另辟蹊径”。例如,可以回收利用塑料瓶,在加工处理后,将其制作成短纤维,用以生产制作环保类的速干球衣供给在俄罗斯举办的世界杯中十六支球队使用。塑料袋在环境污染方面有很大的影响,我们可以筛选出有价值的塑料袋进行分解,再利用制作其他有效产品。
4.4循环经济中产品的发展也要依靠绿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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