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范例(12篇)
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范文1篇1
学校防范暴力欺凌事件应急预案1
为了保障全园师生健康地学习、工作、生活,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依照上级有关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园从实际出发,制定防范暴力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如下:
一、处置事件的组织
幼儿园领导,教育局、镇政府领导,幼儿园值班人员,公安机关。
二、处置事件的指挥机构
总指挥:园长
副总指挥:总务主任、分管园长
成员:后勤组长、保健教师、班组长
三、报警程序
1、发现案件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向幼儿园、教育局、镇政府领导汇报。
四、处置措施
1、发生危险状况,在第一现场的教职员工首先要保护幼儿,尽快使幼儿脱离危险。
2、在保护幼儿与歹徒周旋或搏斗的同时,尽快通过与110联通的紧急按钮向公安机关报警。
3、接报后,园领导迅速赶到现场,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4、在处理过程中,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判断,如有人员受伤的及时拨打120进行紧急救护。
五、注意事项
1、在防范暴力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尤其是幼儿的安全。
2、应急处理过程中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抵抗,边报警。
3、各部门负责人要做好工作,不要因此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学习秩序。
学校防范暴力欺凌事件应急预案2
为有效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及时处置危及师生安全的各类安全事件,有效地控制事态的扩大,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与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一、可能引发幼儿园暴力事件的主要原因:
造成的破坏性行为、由各种因素引起的对社会不满的极端分子的恶性行为、歹徒在被追捕过程中的威胁性行为、因严重利益冲突而引发的报复性行为、精神病人的严重失控行为等。
二、事件的预防:
1、由符合条件的专职保安担任门卫,严格门卫登记、验证制度,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幼儿园。
2、加强对园内有精神病症状的人员的管理。为确保幼儿园安全,具有精神异常症状的人员必须在正规的精神卫生部门进行鉴定,一旦确诊为精神病人,幼儿园应劝其在家休养治疗,经济待遇上给予帮助照顾。
3、对可能引发矛盾激化事件的当事人要做好矛盾的化解工作。
4、加强对师生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5、积极组织师生进行防范暴力事件预案的演习,提高师生的防范能力。
三、事件的处理:一旦发生幼儿园暴力事件,务必以保护幼儿的生命安全为主要目的,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1、报警。可按紧急报警按钮或拨打110”报警电话。
2、选派应变能力强、口才较好的老师、身体强壮的老师与犯罪嫌疑人周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劝说,以拖延时间。
3、保护有关对象及全体幼儿,将被保护者护送到安全处。
4、一旦发生伤害事故,以最快的速度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抢救,并通知家长或亲属。
5、保护现场,配合警方调查。
6、在警方的指导下维持秩序、作善后处理。将情况报局办公室及综合教育科。
四、组织机制:
1、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一旦发生事故,实行逐级负责,园长在由园长指挥,园长不在由分管园长指挥,以此类推。
2、各类人员分工明确、行动步骤清晰,
如:报警人员、周旋应付人员、护送幼儿转移的人员、将伤者送往医院的人员、向局报告的人员等等,均要有明确的分工。
学校防范暴力欺凌事件应急预案3
㈠预防措施
1、做好学校保安的管理工作,完善各项保安制度。教育保安人员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门卫处每轮不少于2名保安值班。值班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2、学生必须穿校服、佩戴学生签进入校园。
3、学校门卫严格实行出入登记验证制度,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接受必要的询问、登记并由领导批准方可进入教学楼。所有人员严禁携带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进入校门。
4、做好师生的心理疏导工作。教职工有精神病症状发生应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禁止外来精神病患者和行为异常者进入校园。
5、加大对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检查力度。
6、利用校园视频监视系统监控校园情况,做好监控室的值班工作。确保监控设备对校园的全时段、全方位监控,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事件要立即上报。
7、组织师生进行防范暴力事件的演习,提高师生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㈡现场处置及救援措施
1、第一目击者要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黄龙派出所报警电话83282110或学校安全处电话8808,并立即与学校易发安全事故领导小组联系。
2、学校易发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员、值班人员要迅速赶赴现场,各司其职。
3、要立即选派应变能力强、身体强壮的职工与犯罪嫌疑人周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劝说,以拖延时间,尽一切可能制止正在发生的暴力事件。视现场情况,必要时采取武力进行控制。要本着对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不受损失为首要目标。遇事一定要冷静,果断采取措施。处理原则:迅速平息、减轻伤亡、保护学生、控制事态。
4、疏散在场的学生迅速撤离到安全区域。
5、犯罪嫌疑人被控制后,要保护好受到暴力事件侵害的师生,将他们送到安全处。如果已发生伤害事故,要以最快的速度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抢救,并通知伤者的家长或亲属。
㈢事故报告及现场保护
1、要协助警方维持秩序,配合警方调查,记录不法分子的'体貌特征和其他犯罪情节,收集不法分于施暴的凶器,保护好现场。
2、要做好对暴力事件相关情况的上报工作。及时向县教育局报告事件情况。
㈣事故调查及处理
1、妥善处理事故,协助教育局、公安等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2、通知受伤害者家属或家长,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照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学校防范暴力欺凌事件应急预案4
为有效防范校园内发生暴力事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人身的安全,及时处置侵害师生安全的安全事件,维护幼儿园稳定,按照潍坊市教育局关于学校突发事件沉着应付、措施果断、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总体要求。在认真做好幼儿园安全保卫和综合整治等工作的基础上,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时刻提高警惕性,以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措施果断,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二、组织管理
幼儿园园长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领导,成立防暴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防暴力事件处置工作,一旦发生暴力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处置领导小组快速有效开展工作。
防暴力事件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贾风莲
副组长:高子忠刘建贞贾红英
组员:庞玉香姜美香苏秀英张风珍李凤英周天美刘云霞高宝莲
三、职责分工
1、保卫室:严格传达室工作制度,对来往人员及时查问,切实做好登记制度,外来人员凭出入单进出校园。发现可疑人员及时与领导小组成员联系。
2、校园保卫组:加强值班和校园巡视,及时处置突出事件,做好校园的安全保卫工作。
3、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会同法制副校长,妥善处理学生的伤害事故,保障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各班主任负责与学生家长联系,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4、教育教学管理室:日常安全教育活动的计划和有序开展,教育幼儿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5、总务处、安全科:加强学校内部设施安全检查,及时排责消除安全隐患,加大预防投入;特别是加强食堂的管理,严防师生中毒和人为投毒事件。
四、引发校园暴力事件原因
由于种种因素对社会不满和因矛盾激化铤而走险、因严重利益冲突而报复、精神病人发病以及极少数歹徒行凶犯罪等情形是引发学校暴力事件的主要原因。
五、应急措施
1、来人不履行登记手续,强行闯入,门卫应力加阻止,不得放行。如来人已闯入校内,门卫追赶不及,应立即电话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及时将闯入者逐出校门。
2、获得事件信息的任何人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幼儿园领导或有关人员报告,并同时打110报警。
3、幼儿园领导或有关人员应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对不法分子进行劝阻或制服,使犯罪分子无法靠近学生,保护在场师生安全,防止事态扩大。
4、为防止不法分子逃跑,在制止、制服前应关闭校门。
5、如有伤员,立即将受伤师生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通知受伤人员的家长或家属。
6、负责组织班主任、教师把所有学生和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7、作好师生的稳定工作。
8、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
六、预防措施
1、加强对师生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自我保护意识。
2、严格门卫登记、管理度,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学校。
3、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事件的当事人要逐一排摸登记。耐心接待,尽力做好化解工作。
七、处理程序
一旦发生暴力事件,一般按下列程序处理;
1、报警,可按紧急报警按钮或打110”报警电话。
2、立即按要求逐级上报,可先口头后书面。
3、以最快的速度把伤员送往就近区级以上医院抢救,并通知家长或家属。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校方要派应变能力强、口才较好的老师与歹徒周旋。尽力规劝其终止犯罪;同时学校要全力保护好在现场或附近的其他学生,并迅速疏散至安全的地方。保护现场,配合警方调查。在警方的指导下维持秩序和善后处理。
学校防范暴力欺凌事件应急预案5 为了预防和减少本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全力提高我园处置暴力事件的应急能力,确保校园暴力事件发生时的有效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成都市教育局防范处置校园暴力事件工作预案》,结合幼儿园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基本情况
幼儿园位于县城中心,现有幼儿900余名,教职员工107名。
暴力事件可能由以下情况发生:由幼儿之间的纠纷引起的矛盾激化,导致家长之间的暴力事件;还有幼儿离异家庭发生的暴力事件造成的破坏性行为;由各种因素引起的对社会不满的极端分子的恶性行为、歹徒在被追捕过程中的威胁性行为、因严重利益冲突而引发的报复性行为、精神病人的严重失控行为等。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急处置在本园发生的暴力事件。
3、应急处置部门与职责
3.1幼儿园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一旦发生事故,实行逐级负责,园长在由园长指挥,园长不在由分管领导指挥,以此类推。
组长:杨云秀(园长)
副组长:李波(副园长)杨晓敏(副园长)杜燕(副园长)
陈炼红(副园长)
组员:张平(总务主任)李文平(班长)潘俊菊(教研组长)
杨红丽、葛川新、方艺陶(保教主任)王肖(教研组长)张怡(教研组长)曾艳华(保健医生)
3.2主要职责
防范暴力事件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加强管理;快速反应,遵纪守法,减少伤害。
3.2.1摸清情况
一旦发生暴力事件,幼儿园一定要摸清情况,分析暴力事件出现的性质、原因,同时及时制止暴力事件的发展。
3.2.2立即报告
如无法阻止暴力事件,而且暴力事件范围、程度比较严重,幼儿园应立即启用110”等报警装置,向公安部门和县教育局应急办报告详细情况。
3.2.3统一指挥
在公安和现场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妥善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4迅速布控,减少伤害
迅速疏散师生,尽一切努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的伤亡。
3.2.5快速处置
幼儿园必须在公安的协助下,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开展各项处置工作,有效控制局面和事态的发展。
4、预防办法和措施
4.1严格门卫登记、验证制度,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学校。
4.2加强对幼儿园内有精神病症状的人员的管理。为确保幼儿园安全,具有精神异常症状的人员必须在正规的精神卫生部门进行鉴定,一旦确诊为精神病人,幼儿园应劝其在家休养治疗,经济待遇上给予帮助照顾。
4.3对可能引发矛盾激化事件的当事人要做好矛盾的化解工作。
4.4加强对师生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4.5加强家庭教育的指导,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加强对学生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以减少家庭暴力。
4.6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开展铸师德炼师魂的活动。。
4.7园内发现不良分子袭击行凶,先制止、制服,为防不测,同时拨打110”报警。
4.8积极组织师生进行防范暴力事件预案的演习,提高师生的防范能力。
5、应急处理流程
(一)先期处置:门卫发现持刀暴恐分子试图闯入校园,酌情进行先期处置,阻拦或关闭大门。
(二)发出警报:报告幼儿园值班领导、分管安全工作的处室干部、幼儿园分管安全工作的园级干部、园长。负责安全的园级干部接到警报后第一时间拨打110”或派出所联系电话报警。
(三)应急指挥到位:园长听到警报后,立即前往应急指挥室(播音室)统一协调指挥,并发出提示老师们同学们,幼儿园发生了暴力,请大家不要紧张,幼儿园已经报警,并出动了应急小分队,请老师们履行职责,坚守岗位,请室外的同学尽快返回教室,关闭门窗,听从老师指挥”。副园长或分管领导到应急指挥室协助园长协调指挥。
(四)应急防暴组到位:所有防暴组成员持器械立刻到学生集中的教学楼区域楼下。按演练前的分工分别据守对应楼道,阻止暴恐分子进入教学楼。
(五)应急指挥小组调动各方力量,集中力量到暴恐分子突击的入口或暴恐分子聚集点,但每个关键入口或楼道务必有人把守。最终制服暴恐分子,或尽量拖延时间,等待警察到来。(幼儿园可根据具体准备情况,设计为制服暴恐分子,或是与附近派出所联合演练,设计为警察赶到,抓获暴恐分子)
(六)教师到岗:听到警报后,公共活动区的学生应迅速返回教室。班主任和配班教师立即赶到教室,指挥幼儿紧闭门窗,用课桌、木柜顶住门窗,防止暴恐分子破门窗而入。若暴恐分子强行进入教室。老师立刻举起椅子与其搏斗,椅面朝向自己,椅腿朝向暴恐分子。靠近门的同学立即撤离,来不及撤离的同学躲在老师身后,并充分利用桌椅保护自己,逐一及时撤离。
(七)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5.1信息报告程序
幼儿园健全安全紧急情况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值勤人员,构建安全工作绿色通道”,确保安全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幼儿园发生暴力事故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及时向幼儿园负责人(园长或分管领导)报告,如幼儿园负责人都不在则迅速向其他行政人员报告。(安全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
与此同时,立即以口头形式报告教育局应急办,同时立即拨打110”报警。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教育局办公室。
上报时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漏报、不虚报。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目前的状况等。
5.2事件处置程序
5.2.1报告情况(在校的最高行政领导)
幼儿园立即启用110”等报警装置向公安部门和县教育局应急办报告详细情况,同时视伤害情况向120”急救中心发出求救信息。
5.2.2控制现场李波(副园长)张平(总务主任)钟华(教研组长)
组织师生进行疏散,并明确专人负责维护秩序。
5.2.3迅速营救杨晓敏(副园长)黄婕(办公室主任)张怡(教研组长)
幼儿园迅速组织营救,并转发疏散人员,尽快努力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5.2.4组织救护杜燕(副园长)曾艳华(保健医生)刘丽(教研组长)
李文平(班长)江华(教研组长)
在现场医护人员的指导下,做好救护准备。
6、善后处理措施
6.1评估分析
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可能社会政治稳定可能造成的威胁,进行评估分析,并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做好家访工作,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6.2安排慰问受害者及家属
设施保障、认真落实救护家属。
6.3开展救助应急演练
幼儿园应急队伍要制订相应的处置方案,积极开展应急演练。
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范文篇2
关键词:教育冷暴力普、职学生调查报告
一、调查目的
本文中教育冷暴力指基础教育学校教育冷暴力(以下统称教育冷暴力)。我们认为:所谓教育冷暴力是在基础教育学校活动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以非暴力手段进行的有意或无意的不公平对待,致使对方的精神和心灵上感受到侵犯和伤害的行为。为了研究方便,我们把教育冷暴力分为语言冷暴力、行为冷暴力、制度冷暴力、网络冷暴力。中职教育本不在基础教育规定的范围内,但职业高中的学生与普通高中的学生年龄相同,现在许多地方要求普职招生比例要达到1:1,所以目前我国职高生是一个庞大的队伍,我们课题组在调查研究普通高中教育冷暴力的同时,也展开了对职业高中教育冷暴力的调查。我们调查的目的:一是搞清楚在职高阶段是否存在教育冷暴力,如存在,它的表现形式怎样、施力者是谁、如何规避教育冷暴力。二是与普通高中教育冷暴力现状进行比较研究。
二、调查的方式和对象
本次实施调查的对象是欠发达地区县城内的一所综合中学,普通高中属于市重点学校,职业高中属于省重点学校,我们分别在普、职高的三个年级中各随机挑选了部分学生进行调查,普高197人参加,职高229人参加,调查采用匿名方式填写问卷,部分学生对本人的特征信息没有填写,所以表中合计与总参加人数不一致。被调查学生基本情况见下表:
三、调查内容及结果统计
(一)教职工施加给学生的教育冷暴力情况
在问卷设置中,假定教育冷暴力的施力者是教职工,受力者是学生,问卷中设置了九项四个方面的内容,问卷中属于语言冷暴力方面有下列表述:老师有时对学习成绩差的学生说:“你真笨!”,“你天生就不是读书的”、“你长大成不了才!”、“你纯属弱智!”;当学生犯了错误时有时老师说“你这孩子糟糕透了!”,“神经病!”“缺心眼儿!”;当学生给集体抹了黑时,有时老师说“成事不足,败事有余!”“你是害群之马”;教师有时对不遵守纪律的学生说:“你再不遵守纪律,我把你调到最后一排去”、“把你家长叫来”、“再这样,回家反省一周。”“我要报告学校开除你”。属于行为冷暴力的表述:对一些学生学习成绩不好或是自己不喜欢的学生,教师漠不关心、不闻不问、不理不睬、无视学生的存在;对一些经常违纪的学生,教师把他们的座位调到教室的后排或较偏的地方,从空间上把他们孤立起来;教师明确或委婉暗示自己不喜欢哪些学生,不让其他学生与其接触,从精神上把他们孤立起来。属于制度冷暴力:班级制定了一些制度,比如班规班纪,使一部分成绩差的同学受到了伤害。属于网络冷暴力:教师有时利用给家长发短信伤害了部分同学。调查结果统计情况如下表:
(二)学生之间相互施加的教育冷暴力情况
问卷中设置了九项学生之间相互施加的教育冷暴力情况调查内容,语言冷暴力的表述:同学之间散布谣言、说别人坏话、讽刺、挖苦同伴;行为冷暴力有如下表述:有些同学联合同学一起孤立某些同学、有些同学漠视同伴的存在,蔑视同伴、成绩好的同学看不起成绩差的同学、家庭经济条件好的同学看不起家庭经济条件差的同学、干部子女看不起普通家庭子女、身体健康的同学歧视身体有缺陷的特殊同学、城里的同学看不惯农村的同学;网络冷暴力:同学发短信或者用别的网络方式伤害同学;制度冷暴力在学生之间未涉及,因为学生的一切班规都要老师批准才能实施。其调查内容和统计情况如下表:
(三)部分学生施加给教职工的冷暴力情况
问卷中设置了七项学生施加给教职工的冷暴力情况调查内容,语言冷暴力的表述:学校调查老师教学情况时有学生故意夸大老师缺点,学生被老师批评了就联合几个同学恶搞让老师无法下台,学生上课故意大呼小叫扰乱课堂秩序以报复老师;行为冷暴力的表述:学生受到正当批评教育后有向学校领导诬告老师、学校在调查老师为人师表时有故意进行较差评、没有教我的老师值日批评了我,我一定会报复他;网络冷暴力:学生利用网络信息在背后说老师坏话;制度冷暴力在学生对老师方面未涉及。调查内容和统计情况如下表:
(四)易受教育冷暴力伤害的学生群体调查情况
问卷设置了五种情况,让学生自由选择易受教育冷暴力伤害的群体。其调查内容和统计情况如下:
四、调查分析
(一)高中教育阶段存在教育冷暴力现象
统计表中A表示调查所列现象不存在,C表示普遍存在,E表示存在的各种程度之和。第一,从表二、表三、表四中可以看出:无论普高还是职高都有A≠0,且A
(二)教育冷暴力在普高、职高中的比较
从表二、表三、表四中可以看出:第一,普高A的值大于职高A的职。第二,普高C、E的值小于职高C、E的职。说明职高学生与普高学生相比较,职高学生受教育冷暴力的程度高于普高学生。本次调查的这一结论与有关研究的“职高学生是受教育冷暴力的重灾区”相吻合。
(三)教育冷暴力在普高、职高中的分布
由表二得出,教职工施加给学生的教育冷暴力主要分布在行为冷暴力和语言冷暴力方面,职高主要分布在制度冷暴力和行为冷暴力方面。由表三得出,学生之间的教育冷暴力,无论是普高还是职高主要分布在语言冷暴力方面,职高网络冷暴力也是比较突出的。由表四得出,学生施加给教职工的冷暴力主要分布在语言冷暴力和行为冷暴力方面。总之教育冷暴力以语言冷暴力为主,行为冷暴力次之,制度冷暴力也比较突出,网络冷暴力存在。
(四)普高、职高中易受教育冷暴力伤害的学生群体分布
从表五看本次调查结果,易受教育冷暴力伤害的学生群体无论普高还是职高都是学生学习成绩有困难的、家庭相对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差的,遵守纪律方面有缺陷的、性格特征内向的、身体情况特殊的。
五、建议
教育冷暴力是学校教育活动中客观存在的一种不良现象,而受害的主体主要是学校教育的主体--学生,将会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因此,为有效地避勉教育冷暴力的出现,特作如下建议:
(一)育人理念科学,评价标准客观
教育冷暴力发生在教育者和受教教者,受教者和受教者之间,它的实施者是人,是人从自身的理念和评价标准要求别人,而别人达不到而产生对他人的一种不良心理驱动。因此要避勉冷暴力的产生,这就必须要求教育者以人为本,树立“人人皆人才,个个有潜力”的育人理念,受教者“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博爱之心与人相交,以宽容之心与人相处。教育者要善于发现受教育者身上的优点,并不断鼓励受教者要洞察其个性潜能,并不断激发,善于“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在教育活动中,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他人,让受教者身心愉悦,健康成长,充满自信。
(二)认识到位,家校结合
普通高中学校教育大多忽视了学生的个性特长,比分数拼智力,部分家长成了教育冷暴力的帮凶;职高本该是学校和家长共同关注学生个性特长,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但部分学校和家长定位不准,也去赶比分数拼智力的热闹,致使教育冷暴力在在职高教育中成了重灾区。所以,首先学校管理者要对教育冷暴力有清醒的认识,要提高到培养人才,有关民族兴衰的高度来认识,从思想上要预防和杜绝教育冷暴力在学校的出现;其次是适时召开家长会,教职工会,让广大家长和教育工作者充分认识教育冷暴力的危害,特别是对学生健康心理的摧残,对学生性格的扭曲,对学生高尚品德形成的阻碍,对学生未来成就的影响要认识到位,争取家校结合,共同避勉。
(三)制度保障,措施有力
教育管理者要把避勉教育冷暴力的发生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制定出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针对学校的实际,每月在施教者和受教者中进行调查,适时提醒自己身上是否存在冷暴力,若出现了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我反省和改正。要给不同层次的学生提供展现个性潜能的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要让自卑者找到自信,认知能力暂时落后的适时赶超,从而让受教者感到“天生我材必有用”有“直挂云帆济沧海”的勇气。
【参考文献】
[1]王友强、刘玉碧,基础教育学校冷暴力概念的界定[J],《教育科学博览》,2013年1期,总232期,第2-6页。
[2]王友强、刘玉碧,论基础教育学校冷暴力对师生的危害——基于对143名一线中小学教师的问卷调查分析[J],《教育理论与教学研究》2012年12月(上)总182期,第135-136页。
[3]张升峰,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冷暴力的现状及对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11.23。
[4]张烁,就业率超95%认可度却走低中职教育为何不受待见[N],人民网-人民日报,2013年02月28日人民网-人民日报
注:本文系“四川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华师范大学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资助/立项项目-基础教育学校教育冷暴力研究(CJF012068)”成果之一,课题负责人:王友强。
作者简介:
韩鹏,男,1977年生于四川通江,中学一级教师,现供职于四川省通江县高级职业中学。
刘杰,女,1978年生于四川通江,中学二级教师,现供职于四川省通江县高级职业中学。
刘玉芝,女,1973年生于四川通江,中学一级教师,现供职于四川省通江县实验中学。
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范文篇3
根据学院的安排和同学们对于实习地点的选择,我于年月日至月日,在市妇女联合会进行了两个月的实习。我实习的工作部门是市妇联的组宣部,该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各级妇女组织开展“巾帼建功”竞赛;制定和实施全市基层妇女组织建设和工作计划;组织发动妇女参加各种类型的培训活动,做好妇女人才库的建档工作,积极向组织部门和上级妇联推荐优秀的妇女干部;负责评选、表彰各类先进妇女典型和协助各新闻单位对妇女的宣传报导工作;承担妇女问题的研究工作。
我在两个月的实习活动中的主要工作有:、参与筹备市“五好文明家庭”表彰活动,评选出“五好文明家庭标兵户“、“优秀读书家庭”、“优秀环保家庭”和“五好文明家庭”四类获奖家庭,组织各个获奖家庭到会领奖,准备会议材料,并为该表彰活动撰写新闻通稿;、配合中共市纪委开展廉政文化“六进”示范点的申报工作,我负责“六进”中“廉政文化进家庭”这一示范点的家庭申报工作,筛选出三个家庭作为示范点,撰写了三个家庭的事迹材料并完成了“六进”示范点的申报工作;、参与组织全市基层妇女干部在琼海市金芙蓉大酒店举办的为期天的基层妇女骨干培训班,负责课程安排,并随组宣部出差到琼海为培训学员做好后勤工作和新闻采编工作;、为充分了解农村妇女进村“两委”的情况,我独立完成了“农村妇女进两委”的调研工作,收集了份调查问卷,为调研工作取得了第一手材料,根据调研情况,我撰写了《市农村妇女进两委调研报告》并汇总了详细的调研表;、根据市文明办的要求,我参与了市女处级干部文明礼仪培训班的组织工作,落实培训人员,并负责撰写新闻通稿,并完成了市妇联年度的妇女干部培训的总结报告;、参与妇联与晚报社联合主办,红妆美容有限公司承办的“粉红丝带——传递健康传递爱”为主题的大型公益活动主题活动,为女性传播健康知识;、配合领导完成第四届全国妇女健身活动展示大赛海南省代表团的报名工作;、配合省妇联开展市“巾帼文明岗”自查工作,并完成四个区上报的自查报告汇总工作,将巾帼文明岗的自查情况上报省妇联;、参与市妇联举办的《企业家身心健康与提升工作绩效的公开课》,邀请北大医学院丛中教授为企业家做培训。我负责新闻采编和招待记者的工作;、参与市妇联开展创建“平安家庭”活动,为关爱弱势女性,开展法律宣传,禁毒防艾工作,结对帮扶,科技下乡,巾帼文明岗,做好群众来访等一系列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普及科技知识,提高科学素质,我与部分工作人员邀请市农业推广中心的老师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向农村妇女传授尖椒、节瓜、西红柿、长豆科学种植技术帮助妇女增收致富。并现场发放《妇女权益保障法》、《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婚姻法》等各类宣传资料近余份,还向村民发放节能环保倡议书、环保袋,各类节能减排知识宣传单,倡导大家参与绿色购物行动,共建绿色家园;、月日,市妇联协调市司法局、法院、公安局、检察院在市四个区举办“·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宣传活动。我组织人员在现场发放《呵护女性反对暴力—邀请你一起佩带白丝带》倡议书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多份。
二、思想和业务收获
(一)思想收获
实习确实对我们这种一直待在象牙塔里的学子很有帮助。是我们走向社会的一个桥梁,也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对将来从事法律工作也大有裨益。在市妇联实习虽然仅仅两个月,但和这里的所有工作人员结下了深厚的感情,重要的是这里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是我的良师益友,他们将自己丰富的工作经验无私地传授给我,在我工作遇到困难的时候耐心地帮助我,我从一个没有经验书生逐渐成长为一名实践者,令我受益匪浅。实习改变了我很多看法,以前认为自己学有所成,可以轻松完成工作,可是真正到了实习岗位,到了第一线工作,才发现实际工作的复杂与艰难。经验是在工作过程中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俗语常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我以为有了四年的雕琢,我可以轻松完成工作,然而真正一些工作却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经过实习老师的指导,我才对妇联的各项工作入了门。所以,无论在学校还是在工作岗位都要不断地学习。
(二)业务收获
在市妇联组宣部实习了两个月,最大的收获是案件调解能力,公文写作能力,组织能力和新闻采编能力这四个方面的提高。首先,在法律实务方面,我主要是配合市妇联的权益部处理一些弱势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我们主要是通过调解或者具体告诉妇女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正确保证自己的利益,在实践中,处理了很多案件,起到了理论联系实际的作用;其次,在公文写作方面,由于工作需要,我需要经常收发电子公文,起初我不懂格式,不懂用何种字体,在老师的帮助下,我逐渐熟悉了多种类型的公文写作。又因为在实习期间我独立完成了一份法律调研报告和一份培训总结报告,经常撰写领导发言稿,所以经过多次磨练,进一步提高了我的写作能力;再次,我在实习期间组织了两次妇女干部培训,熟悉了各项组织工作的流程,所以在组织能力上,尤其是在组织上百人一起参与活动的能力上有了很大提高;最后,由于我所在的部门负责妇联的宣传工作,要经常和媒体打交道,期间我掌握了摄影技术和新闻稿件的写作技巧,又学会许多新闻照片的后期处理技术,在这个领域中,我从一个外行逐渐演变为一个热爱新闻采编工作的年轻人,学到了多种学科的知识,促使我努力成为多方面的人才。
在这些成长的日子里,我实践、思考、反思、总结,收获颇丰。工作的点点滴滴都已经成为大学生涯中宝贵的财富。或许大学生活中的的片段随着岁月的流逝难免被遗忘,但这段实习的日子相信仍是会记忆深刻,它作为我们走向社会的第一步,承载了即将面对现实和挑战的诸多回忆,在走出象牙塔后这些难忘的经历必将使我终生获益。
三、不足与遗憾
虽然我取得了很多的收获,但是还是有一些小小的遗憾和不足。第一,我来市妇联是在组织和宣传部门工作
,只能做一些案例的简单的调解和咨询工作,还有一些与法律相关的宣传与调研工作,接触的案例有限,不能像其他同学在法院或者检察院可以深入接触大量的案件。第二,我们毕竟是在妇联实习,所以接触的案例比较单一,大部分案例都是涉及《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而且没有接受过什么特别疑难的案件,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案件,所涉案例的范围较为狭窄导致我的实践范围也比较窄。
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范文篇4
关键词:家庭暴力;理论分析;预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9-0131-02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及特征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的行为。我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主要为男性实施暴力。中国第三次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也显示,认同“男人应该以社会为主,女人应该以家庭为主”的男女比例分别为61.6%和54.8%。在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时期内曾遭受过男性言语攻击、身体伤害等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1]。它的主要特征有: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女性的外伤很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而精神上的折磨却较为隐蔽且不易被发现和关注;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有:拳打脚踢、器械攻击、言语攻击、情感折磨等。
当前,家庭暴力的主要危害有:家庭暴力侵害了女性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如果不及时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女性本人又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在保持沉默、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采取了不理智的手段――故意杀人,酿成恶性事件;家庭暴力给子女造成不利影响,子女成长过程中,父母是他们学习和模仿的对象,夫妻双方的吵架、谩骂和暴力行为都会对子女的社会化过程产生消极作用,子女更容易产生恐惧、自卑、焦虑和厌世的情绪,有的子女甚至会选择离家出走、荒废学业、走上犯罪的歧途;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暴力会使家庭逐渐走向破碎,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家庭暴力的理论分析
(一)功能主义
功能主义把家庭看作是完成社会所需功能的组织,着重强调家庭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所发挥的积极功能[2]。帕森斯认为:由于社会的变迁,主干家庭、联合家庭的分解以及核心家庭的产生,家庭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功能日渐衰弱,以前家庭生产的功能由工厂接管,家庭的教育功能也随着学校、监狱、警察的出现减弱等。同时,随着社会组织的不断出现以及保障制度的完善等打破了家庭的和谐,家庭传统的教育功能被学校取代;家庭的保护和惩罚功能被警察、监狱取代;家庭的赡养功能也被疗养院、敬老院所取代,现代化进程加快,使家庭的社会功能正在悄无声息地减弱。家庭所承担的功能越来越少,家庭成员的集体归属感也在逐渐地减弱。功能主义认为,现代社会的自由平等观念与妇女操持家务和养儿育女的地位之间存在着矛盾,即女性的家务劳动者的身份与现代男女平等和个人主义价值观念之间存在着冲突,而这无疑是现代家庭解体的重要原因。传统家庭功能正在逐渐丧失,这使得家庭也在逐渐地演变成一个异常脆弱的组织。家庭暴力及其消极后果便是家庭功能衰落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家庭的脆弱使得家庭的凝聚力不断地减弱,这种凝聚力的减弱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家庭有了暴力倾向。
(二)冲突理论
冲突论认为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在社会中冲突是普遍存在和不可避免的。冲突的根源起源于权利、财富等,冲突论者认为家庭组织总是与其他社会组织争斗和冲突[3]193-207。例如,经济组织要实现利润的不断增加,必然要求越来越多的妇女走出家庭,参加工作。这就使得家庭中夫妻两个都处于工作的重压之下,同时又要满足家庭教育和娱乐功能的要求。家庭的功能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冲突,夫妻角色上的冲突也在家庭内部不断显现。最终,家庭成为了产生家庭冲突和家庭暴力的温床。冲突论认为家庭暴力往往是男性面临的社会冲突和家庭冲突的宣泄方式,家庭内部受害女性则成为了男性宣泄的出口,在关系越亲密,感情投入得越多的家庭内部,冲突情绪一旦爆发出来,就可能是非常激烈的家庭暴力行为。当前,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节奏不断加快,随之而来的冲突也不断增多,家庭外部的冲突复杂多样,男性在工作、社交中承受着巨大的社会冲突,工作压力增大、市场竞争激烈、社交复杂等等。家庭内部的冲突主要是内部因素引发的,家庭经济困难、突发变故、代际差异、家庭矛盾等等。这些内外冲突共同作用于男性,使很多男性不堪重负,在这样的压力下就容易产生挫折、焦虑和压抑等心理问题。这种负面情绪如果得不到正常的疏导,就要寻找一个发泄的机会,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便成了其“攻击对象”。
(三)交换理论
交换理论认为,人们在社会互动的过程中,总会理性地权衡其行为付出的代价和得到的收益。霍布斯在其“攻击――赞同命题”中写道:“当一个人的行动实际所获得的期望报酬比他所预期的大,或者说没有遭受到他所预料到的惩罚时,他采取这种赞同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时这种赞同行为的结果对他而言就变得越有价值。当一个人的行为得到了他预料之外的惩罚或者没有得到他预期的报酬,他采取攻击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一行为的结果对他而言才更有价值。”[3]219-230该命题认为当施暴者的行为未遭受到他预料中的惩罚时,他就有可能采取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的赞同行为。运用这一理论来分析,正是由于男性在对受害女性实施了家庭暴力后几乎不受社会干预制约和道德谴责,实施暴力的男性所受到的惩罚也是微乎其微,既没有法律的制裁,也没有公众的谴责,即男性对受害女性实施暴力行为后几乎不用付出什么代价,如此,这种较小的惩罚结果无形中就助长了家庭暴力高频率的发生,也必然会使家庭暴力的发生愈演愈烈。
(四)符号暴力理论
布迪厄认为,隐藏的符号暴力具有合法性且不易被识别,因此最符合社会系统的经济学,也是施加于人的最经济的支配方式[3]247-255。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男权文化和暴力文化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文化根源。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早就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在日常生活里,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思想还留有很大的残余。特别是在封建观念较深的农村,父权和夫权观念还普遍存在,家庭暴力的产生大都与这些因素有很大联系。同时,这一落后观念使受害人对于家庭暴力一忍再忍和产生麻木,从而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1949年,波伏娃出版的《第二性》中就写道:“女人不是天生的,而是被塑造成的。”[4]女人作为妻子和母亲的命运,是男性强迫地标签在她们头上,用来限制她们的自由,女人永远生活在男人为她们编制的牢笼之中。在家庭层面中,男女的家庭地位不平等。在经济上,女性依附男性,男性因为经济地位的优越,在家庭中掌握着主动权、支配权,夫妻之间一旦产生不同意见或矛盾,男性掌握着主动权,女性则处于被动地位,当矛盾冲突到一定程度,男性的支配便表现为对女性实施暴力。
三、预防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单位,对家庭和睦、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个人的改变,更需要社会方面的努力。
(一)构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2001年4月我国在新修改的《婚姻法》中,才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明确地写入到了草案总则和法律责任中[5]。所以,没有做到对有家暴的男性实施应有的惩罚,导致他们在实施家暴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要远远小于他们的预期。同时,受害女性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
在家庭中,夫妻双方经济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由于我国女性长期被赋予“相夫教子”的角色,基本上没有工作的机会,经济上无法独立,在精神和生活上依赖着男性,即男性在家庭中处于支配地位,女性处于被支配地位。所以,要预防家庭暴力就必须从社会层面上实现社会性别平等,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实现在家庭中夫妻双方的平等主体地位,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舆论和道德谴责,使得家庭暴力的男性在实施过程中付出更大的成本。
(三)组建社会支持网络
在实施家庭暴力后,女性往往选择忍气吞声,因此,为预防家庭暴力应该组建一个预防家庭暴力的社会支持网络。充分利用亲朋好友、社区、邻居、民间组织和相关政府机构,建立精神支持、家暴援助、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支持系统,为夫妻双方提供解决冲突的有效方式和良好的沟通技巧,在社区中为广大家庭开展家庭暴力的社区教育,宣传家庭暴力的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促进家庭的和睦和社区的稳定和谐。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作为影响家庭和社会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正在愈演愈烈,要有效地防止家庭暴力,必须正确认识,理性思考,尽快建立反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公众树立性别平等的正确舆论导向,建立强大的社会支持网络,充分保障受害女性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健康和睦,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J].妇女研究论丛,2011,(6).
[2]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13―237.
[3]侯钧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
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范文篇5
倡导家庭美德、创建平安家庭、反家庭暴力是妇联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市妇联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妇女人身权益的重要抓手,多措并举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为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利用节点开展宣传。抓住“三八维权周”、反家暴日等契机,围绕宣传主题,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通过法律讲座、专题节目、法律咨询、广场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面向广大妇女和家庭以及全社会广泛宣传妇女权益法律法规。情人节、“七夕”节,走进婚姻登记处为新人送上祝福手册,宣传婚姻和谐的法宝。注重源头宣传,新人在市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的同时,签订“拒绝家庭暴力,呵护美好生活”承诺书。二是扩大平台开展宣传。充分利用标语、宣传车、政务村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的宣传平台,并通过__妇女网、手机短信、文游台网站、微博等宣传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专家撰文,在与网民的互动中达到宣传效果。三是组织活动开展宣传。每年对基层妇联干部开展维权工作专业培训,提高基层妇女干部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水平。开展“法律进家庭、平安在万家”读书征文研讨活动,并在媒体上对获奖征文进行宣传。今年,我们开展了基层妇联干部“学法、知法、用法”法律知识竞赛,使基层妇联干部进一步掌握了法律知识,对履行职能、依法维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自2010年实行人身保护令以来,市法院已发出了7份人身保护令,使得当事人在离婚案诉讼期间得到保护。2013年市法院依法对持续施暴者李某实施了司法拘留,该案在全省属首例。2013年初在省、__市妇联的指导下,我市积极推行家庭暴力书面告诫制度。一是组织试点工作。菱塘乡在__地区率先进行家庭暴力书面告诫制度试点,菱塘派出所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实施,务求实效。当时在菱塘派出所调解的两起家庭暴力事件中,尽管多次调解,由于没有告诫书,家庭暴力还是不断。试点实施后,该派出所按程序要给施暴者瞿某和徐某发送告诫书,两人知道后,立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找人求情表示悔改,告诫书虽未发出但已经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二是全面推行。2013年底,在试点的基础上,我市召开“平安家庭”创建暨家庭暴力书面告诫制度推进会。在会上试点乡镇派出所所长就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试点工作做了经验交流,公安局分管局长对全面推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做了专题讲话,各乡镇派出所所长、综治办主任、妇联主席参加了会议。会上转发了由公安、检察、司法、民政、综治、妇联等7家单位联合出台的《__市家庭暴力书面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三是进一步推进。与市公安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家庭暴力投诉站建设的工作意见》,要求各乡镇将家庭暴力投诉站按工作意见要求落实到位,特别是对实施告诫、治安处罚的当事人,投诉站工作人员要用上门谈心、电话回访等方式,积极做好家庭暴力警情的后续调解和跟踪回访工作,对可能重新引发家庭暴力的,应及时采取疏导预防措施,减少家庭暴力再犯甚至“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截至目前,我市龙虬镇派出所、卸甲镇派出所分别发出了2份家庭暴力书面告诫书。
从维权维稳的大局,依托乡镇大调解中心,开展基层妇女维权站(点)建设,巩固发展了14个家庭矛盾调处站、16个家庭暴力投诉站、10个个人调解工作室等维权维稳工作阵地,做到妇女群众的诉求渠道畅通,12338热线常年开通。与法院联合设立婚姻家庭案件合议庭,为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婚姻登
记处设立婚姻调解工作室,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去年,我们组织了公检法司48名志愿者注册成立了__市“法之花”妇女维权服务中心。中心将“反家暴”宣传作为工作重点,开展专题讲座,在讲解法律条文的同时,重点讲解妇女受暴后如何收集证据,如何保护人身安全。将反家暴工作融入社会管理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志愿者们参与接待来信来访,为来访妇女群众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到目前已帮助调解家暴来访案件4例。
1、家庭暴力上访人数不断增加,每年家庭暴力上访案件占上访案件的35%以上,妇联力不从心,往往只能听受暴单方倾诉,双方到场调解很难。
2、未形成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有部分乡镇和职能部门不够重视,总认为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属于家务事。
3、各项救助机制不健全,受暴者得不到及时保护。
2014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部法律获通过后,将成为我国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法案。今年三月初,四部委又下发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意见》对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则、受理程序、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具体措施,作出了具体的指引,建立起了四部委联合应对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对处理家庭暴力事件中存在的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期盼《反家庭暴力法》尽早颁布实施,对施暴方及时给以必要的告诫和处罚,加大震慑力度,对于初次发生的家暴行为,一定要严厉制止,防止再犯;同时要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宣传力度,要使广大国民认识到,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推开以来,按照省、市妇联要求,市妇联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不受侵害为宗旨,努力配合市农工办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效果。一是联合发文。会同民政局、法院、农工办联合转发了__四部门《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各乡镇领会精神,将维权工作落到实处,保证在此次土地确权工作中,农村妇女“登有其名,名下有权“。二是加强宣传。首先在广大农村妇女中开展宣传,让妇女和家庭成员了解这次确权的意义和维护自身土地权益的重要性。其次是与主管部门农工办及时沟通,表达妇联对这次土地确权中要求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三是开展调研。对全市土地确权情况进行了调查,全面掌握农村离异、丧偶、女儿户等几类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状况,入户查看确权本,召开妇女代表座谈会,宣传政策法规,让妇女和家庭成员了解这次确权的意义,提高她们自我维权的能力。截至目前,全市没有一起因妇女土地确权发证侵权集访事件,确权期间有个性上访事件也基本妥善解决。但在近年来的具体个案中也发现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1、离婚女的宅基地、土地承包权难以得到分割。尽管《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因结婚、离婚、丧偶土地权益遭受侵害;《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口粮田、责任田、宅基地等应当得到保障,但在现实中离婚后一般是女方离开原居住地,而且土地承包权是以户为登记,难以分割,更难以主张权利。我们曾经接到这样的来访,离婚后回不了娘家,在婆家这边由于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公婆,在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土地权益没了,住的地方也没有,整天过着漂泊的生活。从法律上说,离婚未迁出的妇女可以向村里申请宅基地,但村里的答复是,法律明文规定“一户一宅”,她婚前不是本村人,村里不好解决宅基地。因为她原结婚用房的宅基地户主是其公公,离婚后要土地承包权都就更难了,因为土地承包权是以户为登记,难以分割。最后在相关部门和妇联的多次协调下村里安排一间破旧的公房给其居住。
2、部分出嫁女、女儿户土地权益难以保证。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可以到男方家落户,男方也可以到女方家落户,但现实中大家认为,女孩子总是要嫁出去的,因而在利益分配时会剥夺女性的受益权。虽然有城镇周边地区妇女结婚在娘家落户,但一旦牵涉到土地被征用等利益分配的时候,就会影响到妇女土地权益。例如:我市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某村民生了三个女儿,因为家住城郊,三个女儿婚后都是在娘家落户,在没有经济利益关系时,村民都没有提出异议,但该组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金只能承认他家一个女儿在家招婿,其它2个女儿不能享受。他不服一口气,人家有5个儿子的都能享受,而我三个女儿就不行,这叫什么男女平等,于是到处上访。虽然市妇联帮他多方协调,但村组干部坚持说这是村规民约的规定,其他群众不认可没有办法,最终导致他在政府自焚受伤,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拿出资金,将此事平息了,但是仍然没能享受到村组的土地补偿金。
3、再婚未迁出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有困难。离婚或丧偶妇女户口未迁出原地又再婚的,因男方家庭压力,原村不再让其享受村民资格,再婚后因户口未迁入,现村也不好给其村民资格,导致其两头不得享受,更无法保障其土地承包权。我市__镇__村一叫__的妇女2010年与其前夫离婚后与本市__一男子再婚,但户口一直未迁出__村,2012年原村组土地被征用,该女子向该村提出享有土地征用权利,被原村组干部群众一起拒绝,导致不断上访,多方协调无果,直至全国妇联,最后在市妇联等相关部门协调下,也在各级领导要求息访的压力下,地方镇政府在必须将户口迁出的前提下,仅从该镇农经站工作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偿才得以平息,这就是当年界有名的“__案例”。
4、迁入妇女土地权益与无地可调的矛盾。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以98年土地二轮承包为基础依据,保持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98年以来有地的,现在登记妇女姓名加入共有人,减少了家庭人均土地,实际土地并没增加;98年以来没有地的,大部分村难以落实承包地,因为多数村组集体预留地很少或没有,导致有户没田,妇女土地权益无法保障。2013年,我市__镇一妇女代表其家庭来上访,说是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了,为何她家没有农田。原来她家于几年前从本镇另一个村搬迁至现在村,并放弃了在原村的宅基地和承包土地资格,但当时她们也没有向现在村要承包田,这次确权登记,她却提出依法要田,村里以村民不同意且没有集体机动地为由没办法为其确权。经过妇联等部门多次协调,该村承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让其参与生产组的集体资源发包收入分红。
1、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细则。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在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明确家庭成员的界定、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及利益分配方式,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解决因人口迁移、婚姻关系变化、地户不一致、男尊女卑等因素引发的土地权益矛盾。
2、建立土地利益调整、纠错和救济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保留5%左右的机动土地,为“大稳定、小调整”提供物质保障;鼓励各地以万顷良田、土地整理、土地增减挂钩等项目新增地资源为失地失权妇女重新分配土地,保证失地失权妇女落实一份土地承包权益,并对因离婚、儿女分户要求分立土地承包权的,应依法颁发土地承包权证书。对于暂时无地可调的情况,应建立救济制度。
3、土地承包收益权及处置权应归家庭成员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转让、流转、抵押,收益分配和征地拆迁等重大问题,必须家庭共有成员中的所有18周岁以上成年人共同签字方可生效。防止男性在不征求妇女同意的
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范文
一、家庭暴力的基本现状
(一)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数量
在随机抽取的100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原告离婚时主张被实施家庭暴力的案件有30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有28件,占28%。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一方由于种种原因,在案件审理中不愿透露,因此,家庭暴力的实际发生率可能会高于上述比例。
(二)施暴者的基本情况
家庭暴力施暴者多为男性,发生家庭暴力的28件案件中,全都为男方施暴。而且多为女方提起离婚,28件案件中,26起都是由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年龄段多为30-50岁。施暴者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高中文化8人,小学文化11人,占28人中的19人。施暴者以农民居多,占28人中的19人,其次是个体经营者6人,无业人员2人。
(三)暴力形式及对象
施暴者施暴的对象主要为自己的配偶,少数还包括子女及家中老人(多为配偶的父母)。暴力形式多为殴打、辱骂等,也有主张遭受虐待,但未见有主张性暴力或冷暴力的纠纷。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肉体和精神都出现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四)家庭暴力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
家庭暴力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产生巨大的消极影响,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与施暴人的原生家庭、社会和文化环境紧密相关,家庭暴力通过这种侵害行为,往往有可能会在代际之间进行传递。因此,因家庭暴力引发离婚的案件绝大部分法院都会判决未成年子女由女方抚养,除了施暴方本人的暴力倾向原因外,法院也考虑未成年子女一般都随女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
(五)关于人身保护裁定的适用情况
当事人在面临家庭暴力时,在诉前和诉讼中,很少有向法院请求人身保护裁定,受害人一般会采取报警、到社区或妇联求助、到施暴者单位投诉或告知亲友等救助措施。究其原因,一是受害人不太了解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相关规定,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否给自己带来安全感持怀疑态度;二是部分受害者在诉讼到法院时,已经采取相应的分居等“躲避保护”措施,远离施暴者;三是部分当事人希望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不愿提出该申请;四是部分受害者因为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而难以申请成功。
全广西法院仅在2013年9月17日由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发出过1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该案发出保护裁令的条件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如其提交了多次报警记录等。法院在作出了该裁定后,仍然遇到了一些问题,如:被申请人在签收了人身保护裁令后,表示该裁令严重影响其在单位中的声誉,意见极大。而申请人在得到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裁令后,亦多次向法院反映被申请人仍不时地威胁其人身安全,要求法院给予贴身保护等。由于该案在受理不久后即经审理判决离婚,双方当事人未上诉,故法院尚未就被申请人是否违反保护裁令,以及如何处理违反保护裁定的问题作进一步处理。
二、对策与建议
1.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
目前,宪法、刑法、婚姻法对涉及家庭暴力问题有一些规定,但这些法律还不够完善,还需要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反家庭暴力的单项法律或法规。
国务院法制办2014年11月25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至2014年12月25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界定
未婚同居施暴不属家暴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立法说明解释称,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预防
中小学应开展反家暴教育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统计。
医疗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家庭暴力受害者诊疗、处置要求及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与转介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应当对被判处刑罚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进行法制教育、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
处置
中小学发现少年遭家暴应报案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上机构未依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情况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及时询问受害人、加害人和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应当将受害人与加害人分开询问。
政府应为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
对于应当通过自诉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减收、免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撤销其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时,应当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3.加强防治家庭暴力的宣传。
各相关机构与部门应当加强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一是要提高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社会问题的重视,提升公民的人权意识、平等意识、性别意识。特别是对于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应当使其认识到家庭暴力是具有违法的非“家庭私事”。二是加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方面宣传,扩大其在弱势群体中的影响力,增强受害者的信任度。三是要加强家庭暴力证据获取与保留方面知识的宣传,以减少司法实践中受害者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获得救济的情况发生。
4.防治家庭暴力社会联动机制的完善。
防治家庭暴力必须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福利机构、妇联、村(居)委会、社区、医院、科研机构等相关部门的社会力量进行整合,各部门之间要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与协作,做到“发生之前预防,发生之后治理”,能在各阶段为受害者提供多渠道的支持与保护。特别在受害者将家庭暴力诉诸法院之后,各部门应当配合法院的工作,将相关措施落实到位。此外,还可以联合社会其他相关组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救治、心理辅导、行为矫正、就业培训和推荐就业等服务。
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范文1篇7
家庭暴力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经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新婚姻法使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而是使其法治化,实现其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阶段,家庭暴力不应再是“难言之隐”而“清官也可断家务事”了。但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复杂性,新婚姻法对此问题还是存在着部分缺陷。为了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法律赋予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社会各阶层、执法机关要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漠视态度,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对策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的案件不断增多。据资料显示,1999年我国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数量占各地妇联婚姻家庭类信访数量的六分之一。[1]而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我国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绝大部分是丈夫对妻子施暴。[2]并且家庭暴力的手段也越来越残忍,烟头烫,柴油烧,泼硫酸等等,以及由此引发的情杀、重伤害等恶性案件逐渐增多。可见,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的重要威胁。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当前各国都关注的社会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及特征
家庭暴力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身份的特定性。发生于家庭内部,比一般的虐待行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用持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受害者大多数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往往因为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者有恃无恐,气焰更为嚣张;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因此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和关系。如婚姻主体间存在的夫妻关系,据我院三年来审理此类案件调查统计,90%以上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为丈夫。
2、时间的连续性,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实际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3、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特定的场所,即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的家庭隐私。“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故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更谈不上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由此导致施暴者更加猖狂,且不让外人知晓,隐蔽性很强。
4、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3]例如殴打、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甚至还包括性暴力。其后果是严重的,不仅造成受害者身体、精神的痛苦、心理的压抑,还威胁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会涉家庭暴力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家庭暴力的特点决定了其对婚姻家庭幸福有相当大的破坏力,是不容忽视的。
二、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及危害
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近些年来,在婚姻家庭领域,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市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国外家庭暴力状况也较严重。英国近期的一些研究成果显示,在伦敦北部,有30%的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12%的妇女在过去的一年报告过家庭暴力。据美国司法部估计,美国每年要发生420万宗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其中95%的受害者都是妇女。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影响美国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乃至生活安全的重要因素。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家庭暴力存在与加剧的原因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经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1、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较多的农村落后地区,不少家庭还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认为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
2、家庭婚姻“腐败”现象诱发家庭暴力的发生。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大多已由以前的夫权思想作怪,转化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所致。一些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人,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之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这是家庭暴力发生的主要原因。家庭暴力既是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3、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
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当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4、家庭暴力与施暴者的教育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中国妇女报》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55%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
5、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在我国近年来家庭暴力愈显突出的情况下,却出现了全国审判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廖廖无几,稳中有降,甚至各地专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开设的“家庭暴力伤害鉴定”机构备受冷落的这些令人费解的现象。这是由于:
1.在过去的立法对“家庭暴力”的重视不够,经常提起的是“虐待”。家庭暴力案件真正构得上“虐待罪”的案件并不多。所以大部分家庭暴力案件由于未达到规定的伤害程度而不被处理,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成为了家庭暴力事件繁衍的温床。
2.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3.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另一个方面:“两口子打架不记仇”,“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也使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问题不愿介入,重视不够,多是进行调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处罚很少,没有实现惩治目的。
4.由于依据我国现有法律,受害人要得到救助基本都需要与行为人对簿公堂,这不能满足受害人保留自己隐私的要求,同时诉讼结果的出现需要一段时间,这使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救助;且诉诸法律必然导致处罚行为人,然而有些受害人并不愿意让自己的亲人轻易就受到法律的制裁;执法者对救助受害人的漠然,也使得诉诸法律的受害人的问题未能圆满的解决。
所以,家庭暴力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家中的“家务事”,也导致了法律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不力。
四、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和思考
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
1.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禁止性法律规范,体现了我国严惩家庭暴力的决心,也表现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从废除旧家庭习俗的原则向如今追求婚姻家庭质量的转变,寻求建立新的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中将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况列入了离婚的法定要件之中,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项规定使离婚的理由相对法定化,也具有了更大的可操作性,也使不堪忍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能得到救助和解放。
3.修改后的新婚姻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阻止和惩治家庭暴力成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这在我国婚姻法律中尚属首次。明确了某些单位和部门救助和防止家庭暴力的职责,有效地避免和防止了各部门间的相互推诿和扯皮。
4.新婚姻法还规定,对实施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引入了新婚姻法。这体现了婚姻法在离婚时更好的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更好的保护了弱势群体。而新婚姻法追究构成实施家庭暴力罪者的责任,给社会起到了一个道德和法制震慑的作用。
总之,新婚姻法使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而是使其法治化,实现其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阶段,家庭暴力不应再是“难言之隐”而“清官也可断家务事”了。但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复杂性,新婚姻法对此问题还是存在着部分缺陷。
五、处理家庭暴力的对策
第一,注重立法,使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联合国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我国也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禁止残害妇女”。第34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并考虑到与其他法律有关惩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相衔接,修改后的《婚姻法》作出了规定:第一,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第二,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第43条第1款)。第三,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第43条第2款)。第四,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3条第3款)。第五,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5条)。第六,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32条)。第七,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第二、以司法控制为核心,依靠司法力量,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就是要求国家的司法力量(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进惩罚,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从而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我国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司法处理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对于构成刑法规定伤害罪和遗弃罪的案件,由公安机关逮捕,经过检察机关的起诉,最后由审判机关定罪量刑。二是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有受害人本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无法告诉,检察机关才代为向人民法院告诉。实际上,这两种处理途径都不利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真正解决。这两种司法解决的方式都要求进入正式的司法审判程序,对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而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犯罪。受害人与施暴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生活关系,彼此有着感情的联络。很多受害人寻求司法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施暴人的家庭暴力,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不是希望施暴人接受现实的严厉刑罚处罚。对于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特别是对生活压力而产生的家庭暴力和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暴力的定罪量刑,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为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现实生活问题。这种司法手段的介入不是对被害人的帮助,而是给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痛苦。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除了极为恶劣的暴力行为,应在遵循被害人意愿的基础之上,由公安机关作为
进行家庭暴力处理的主要机关。
第三、健全机构,调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力量。在我国,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调查,近年来,各地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二是各级党政领导和工青妇组织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三是上海、北京等地成立了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开辟了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北京丰台区铁营医院成立国内第一家反对家庭暴力行动的医疗机构;北京、青岛、江苏等地也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确凿的伤害证据。近年来,美国一些地方法院纷纷设立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法庭,以便及时、有效地帮助那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据统计,美国加州马丁县的家庭暴力法庭建立三年来,家庭暴力案件下降30%。
第四,注重调解劝阻与惩罚制裁相结合的措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提出的请求,经过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自身素质的教育工作,提高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转变妇女的屈从和依附观念,更重要的是要防止受害者采取极端报复行为而成为触犯刑法的罪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各级妇联组织要对妇女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这是改变妇女家庭地位、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暴、抗暴能力。当自己的力量不足以抵制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求助于邻居、街道、所在单位组织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帮助,扼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选择法律而不是选择极端的报复手段,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二十字道德规范就教育人们要具有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我们要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展开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此外,对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要通过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及时地曝光和谴责,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家庭成员间发生矛盾时,要善于克制自己,不要恶语相对,要做到互爱、互谅、互让。基层组织及公检法司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家庭暴力防范体系,把家庭暴力消灭于萌芽状态。
因此,对家庭暴力应实行综合治理,发挥社区、单位和执法机关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使家庭暴力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法律赋予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社会各阶层、执法机关要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漠视态度,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注释:
[1]参见中国人大新闻网2001年4月29日刊载,《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安宁》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2]参见人民网,法界动态专栏2002年11月24日刊载,《我国重视家庭暴力防治,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3]参见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2页。
参考文献资料:
1.《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联合国1993年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3.《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4.《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范文篇8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并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这不仅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保障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进程
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进程持续了很长时间。1995年之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中还没有出现家庭暴力的概念,对该问题的规定主要分散于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内,现在所称家庭暴力的各行为隐含在虐待、杀害、伤害、暴力干涉、侮辱诽谤、侵权等概念之中。
在1995年至2000年间,家庭暴力的概念已经出现在相关政策中,例如,《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中就明确要求:“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但当时仍未被纳入法律法规。
2000年3月,以湖南省人大常委通过中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为起点,家庭暴力概念进入了地方性法规。以2001年4月婚姻法修正案为标志,家庭暴力概念进入了国家法律之中。之后,2005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2012年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正案、2008年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以及2012年的未成年保护法修正案相继出台,其中都有相关规定。但因缺乏专门的主体性法律,相关法律尚未形成体系。
直至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正式形成。
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的重大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从法治的视角来看,《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专门规范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内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该体系的形成,创制和完善了中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丰富和强化了国家和社会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和手段,适应了现代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治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
从人权视角来看,《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基本人权保障法。“家庭是促进人权的重要力量必须赋权家庭,使家庭能够确保人的安全,满足所有家庭成员的基本需求。家庭的建立和发展均必须建立在性别平等、个人权利不受侵犯、责任、相互尊重、关爱与宽容的基础之上。”《反家庭暴力法》以其“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宣告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明确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一般的家庭纠纷,而是违法犯罪,是对家庭成员人权的侵犯。这深刻反映了立法者顺应时代潮流推动社会发展的先进理念,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从历史视角来看,《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打破传统禁锢,具有历史性贡献的法律。家庭暴力问题,既是现实问题也是历史问题,通过立法割除这个具有现实危害的历史痼疾,具有历史性贡献,而制定这部贯穿先进理念的法律则更体现了党和国家创造历史的勇气和智慧。在中国的历史上,丈夫打妻子,家长打孩子曾经被视为理所当然和天经地义,在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中更是将这种家庭暴力合法化,从而形成了相沿难改的传统和陋习。《反家庭暴力法》以改变和创造历史的态度,打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使家庭不再是法外之地,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从这个角度来看,《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打破传统禁锢、推动历史进步的法律,是一部社会文明倡导法。
从立法过程来看,《反家庭暴力法》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特点,是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参与立法、源头维权的成功典范。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过程中,工作组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并最大限度吸纳各方建议和群众呼声,这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同时又通过立项的成本效益分析、广泛的国内外调研、专项措施的科学论证、法律内容的专家评估几个层面确保了科学立法。
其中,妇联组织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过程中也发挥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在该法出台的过程中,妇联组织在提案倡议、工作先行、深入调研、推动立项、提交草案、高层倡导、重点攻关、凝聚共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经过上下联动、强力推动、持续努力、久久为功,不仅推动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而且使其成为一部有利于家庭暴力防治的良法。应该说,全国妇联、各地妇联、各类妇女组织的强力推动和积极争取,使《反家庭暴力法》更多地关注了弱势群体特别是受害妇女的权益,更多地体现了社会性别视角,大大提升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品质,履行了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中国承诺。
《反家庭暴力法》的初步实践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有一年时间。一年来各地相关部门不仅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而且在利用该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上初见成效。如《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个月,深圳市处理家暴案件20宗,行政拘留3人,刑拘2人,逮捕1人,发告诫书1份,其他处理35人;又如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应用研究所研究员陈敏统计,该法公布首日全国发出5份人身保护令,全国3117个基层法院在第一个月共发出保护令33份;再如截至2017年2月28日,北京市各基层法院共受理并审结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179件,其中出具人身案件保护令7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不仅在2016年2月18日迅速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文书样式发至各院,而且在2016年7月11日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批复,明确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不需提供担保,审判与程序法衔接。
关于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实施,湖南省在2016年6月20日施行《家庭暴力告诫书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全国首部告诫书的实施办法。《办法》对在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发出告诫书做出了规定。对于拒绝签收者,《办法》规定可以由见证人说明情况,由民警、见证人签章,即可视为已经送达,然后通知社区民警一个月内进行查访。对拒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按治安管理条例或刑法处理。
完善《反家庭暴力法》需加强认知
任何新生事物都必然存在着不完美,《反家庭暴力法》亦然。根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董会的研究,《反家庭暴力法》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践中存在几方面的问题:在立案阶段,立案条件不明确、审查标准较模糊、申请不符合诉讼条件时应如何处理等问题有待解决;在审判阶段则存在着家庭成员的范围不明确、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审限确定不明确、具体的保护措施不明确、证据审查的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难以把握等问题;在执行阶段也存在有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延长、变更、撤销,如何进入执行程序以及其他配套执行机制不完善等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妨碍着《反家庭暴力法》效力的充分l挥。
针对这些问题,一方面要从完善制度的角度由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具体的执法程序和标准,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同和信仰是其有效实施的前提。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立场和理念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这些不同的意见丰富了反家庭暴力的理论研究,为全面、正确理解和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重要参考和理论依据。
反家庭暴力的先进理念既要指导反家庭暴力制度的制定,也要指导其实施和落实,引导该制度的改变和完善。但与此同时,我们对反家庭暴力制度的局限性也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一个制度所要承载的思想和理念甚至是多重的,是多方利益的妥协。反家庭暴力的理念较为单纯,而其制度却要权衡利弊。因此,我们在看到《反家庭暴力法》中某个制度的不足和缺陷时,不能简单地否定和指责,要看到这些法律制度的确立所具有的合理性和正确性。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只有尊重《反家庭暴力法》的权威地位,做《反家庭暴力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和前提,反之,该法的实施就会失去应有的动力,这对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有害无益。
其次,杜绝反家庭暴力法律资源的浪费,是全面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要求。
《反家庭暴力法》的主要功能是以法律形式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制度资源。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度要求来进行,两者高度匹配、供需平衡是理想状态。但在该法的实施中,很多人感受更多的是《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不到位,制度不够用。就《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的法律资源而言,不足之处确实存在:一是与国际标准比,包括主体范围和行为方式在内的适用范围不够广泛;二是一些制度的规定没有形成闭合系统,特别是有要求无后果的情况并不少见;三是有些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刚性不够。
与此同时,对反家庭暴力法律资源的浪费也比比皆是: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认识不够,导致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对很多《反家庭暴力法》条文规定的立法精神了解不够甚至存在偏差,而致使该规定没有充分利用。这之外还存在着执法、司法机构及人员对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消极态度影响其有效实施的情况。
针对于此,尽管《反家庭暴力法》对有些问题的规定还不是很完善,但该法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已生效的法律,其基本原则应在实施中得到全面贯彻,其立法精神和目的必须在实施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实现。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更应当秉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把反家庭暴力进行到底的信念,坚持坚决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决心,使反家庭暴力法律资源不足与浪费造成的困难得到解决,使《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再次,不忘初心,抓住重点是有效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关键。
众所周知,《反家庭暴力法》有其立法目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有其出发点和工作目标,这些内容构成了我们反家庭暴力的初心。不忘初心,就是不让《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背离其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不让任何一个具体制度和措施的实施背离《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严防在实施过程中改变工作方向,模糊关注焦点,脱离反家庭暴力的既有轨道。
抓住重点,聚焦难点是有效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关键。做到这点就是要抓住和聚焦《反家庭暴力法》确立的告诫、强制报告、撤销监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重要制度,就是要抓住和聚焦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这些最重要的实施主体,就是要抓住和聚焦那些具有高度风险的重点家庭,就是要抓住和聚焦家庭暴力关系中施暴者这个主要方面,就是要抓住和聚焦处理具体家庭暴力案件的关键环节。只要我们牢牢抓住这些重点和难点,确立先进的反家庭暴力理念,对《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进行整体全面的理解,始终对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抱着积极的、坚决的态度,那么《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就一定会取得预期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范文篇9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成因;受害者权益保护
一、引言
古人云:“居芝兰之室,久而闻其芳也”,在清新舒适的环境中,让我们每个人都感受着家庭温馨的氛围。本文主要探讨的受害者是女性,毕竟,在家庭暴力事件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占90%~95%。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的现状、危害、产生的原因及对策。下面我们就从家庭暴力的含义,现状,成因及对策来剖析家庭暴力伤害。
二、家庭暴力之内涵
联合国的《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宣言》,家庭暴力的形式包括身体、精神和性方面的暴力和威胁加此暴力的行为。我们主要分析中美两国家庭暴力的含义。
(一)中国家庭暴力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做出具体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美国家庭暴力的含义。家庭暴力(FamilyViolence/DomesticViolence)指滥用家庭关系中的权力、信任和依赖性而危及他人的生存、安全或福利与安宁的行为。
三、我国家庭暴力的表现
(一)家庭暴力乃常像。据调查,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绝大多数为家庭妇女,约占72%,16周岁以下儿童约占15%,老人约占11%,家庭妇女受损害程度较男性受害者来说要严重得多;施暴者绝大部分为家庭成年男性。家庭暴力的范围逐渐扩大,从农村逐渐蔓延到城市中,且愈发愈烈。
(二)我国庭暴力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显示有11.2%的女性曾经挨过丈夫的打,这与14.6%的男性承认打过妻子大体一致。不过有44.9%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总有其自身原因。从中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行为是受隐型观念支配的。“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为这种私密性加上了一道防线
四、我国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受害者个人因素。在家庭的经济地位不平等。传统观念里,从《列子・天瑞》:“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看出女子地位的地下。男主外女主内,多数女性找个对象不管在学历还是能力上一定要找个比自己强的。当男性掌握家庭的经济主要来源,地位自然就低了。还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将自己完全依附于丈夫,失去了独立人格,当被丈夫殴打时,独自默默的忍受,这样导致丈夫暴力行为会逐渐加重。
(二)施暴者个人因素。根据李阳案例,再结合其他实际案例,我组总结施暴者施暴原因:
1、施暴者缺乏法律意识,他们不认为打骂家人是犯法的,觉得家庭暴力是私事,外人最好少干预。2、受传统的择偶观念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工作、生活压力使施暴者产生急躁情绪,在家庭生活中遇事难以克制,发生吵打。
五、客观环境因素
1、家庭生长环境的影响。在家庭暴力中长大的孩子,对他(她)今后的家庭中重演这种暴力和冷暴力-模仿;妻子(丈夫)没有反抗-强化了他(她)的模仿能力。自小缺少父母的关爱,缺少安全感,不知道爱的真正意义,长大后便会与其他人刻意保持距离,难以与他人建立亲密关系。
2、社会预防保护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救助渠道很少,对于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无法提供紧急援助,使处在暴力中的妇女心理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暴力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
3、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受“男尊女卑”、“夫为妻纲”、“三从四德”等封建婚姻家庭观念的影响,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绝对服从,甚至不惜武力相加。
4、从社会角度来看,一是我国妇女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二是社会上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劳动社会化程度不高、生育风险还基本上由女性自身承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女性处于下岗、失业率高,再就业难的境地。
六、家庭暴力的其他因素分析
(1)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一些人在各种传统的、现代的、本土的、外来的思想、文化、观念、习俗的激烈碰撞中,迷失了方向,在道德观念上特别是婚姻道德观念发生了错位,如配偶其中一方沉溺于色情场所会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
(2)人格障碍造成的家庭暴力。据统计,人格障碍造成的家庭暴力占家庭暴力的1/4型人格障碍从儿童时期就有暴力行为记录,这类病人不仅是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而且是社会暴力的制造者。他们不仅经常殴打妻子或孩子,还威胁配偶不得离婚。冲动型人格障碍常为一些琐碎小事大发雷霆,进而出现暴力行为。
(3)更年期导致的家庭暴力。更年期不仅表现在女性身上,同时也会表现在男性身上。主要状况是神经过敏,情绪不稳,易激动,急躁,爱发脾气等。当其中一方或者双方都处于更年期时,在发生争吵情绪上都很难控制时,更年期对家庭的和谐有很大的威胁,也很容易诱发家暴力。
(4)孩子的教育问题导致的家庭成员之间矛盾。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重视孩子的教育,可在教育的方法上有的家长缺乏考虑,在教育孩子的时候,夫妻之间,长辈与晚辈之间会有许多的差异,在这些差异面前难免会发生争执,于是长期以往就会形成积怨,从而产生家庭暴力现象。
(5)酒精泛滥引起的家庭暴力。一方面,喝酒者往往在酒后乱性,动手打人,打完之后,还推搪说无意识所为,不是故意所为;另一方面,酗酒者子女在成年后往往有人格缺陷或成为家庭暴力的继承人,他们因幼年遭父亲的毒打而埋下的仇恨心理,在父母年迈时实施报复,虐待和殴打老人;恶性循环。
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很多,我们认为:产生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在于男女双方体力的“不平等”即在一般家庭里男性在身体、体力方面相对女性占有优势。在争执、冲突的情况下,强大者对待弱者的方式就会选择暴力。
七、如何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益
(一)我国家庭暴力预防体系的不足
1、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从我国目前涉及家庭暴力的立法来看,我们现在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总则和第二章第47、52条的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
2、家庭暴力追诉率低、惩罚性小。一方面,刑事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要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为条件;而且,虐待罪是一个自诉案件,不告不理,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一般,受家庭暴力严重的妻子、儿童、老人等没有能力或者基于其他一些诸如亲情、败坏门风等因素而不。
3、民事救济手段不完备。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我国家庭暴力的民事救济途径,一是请求离婚;而是,请求损害赔偿。第一种是遭遇家庭暴力的消极救济办法。第二种无过错方才能承担责任,一个巴掌拍不响,如果两人吵架,女性被打,那女方有没有过错呢?再者,受害方还要承担举证责任,更加困难。这就给家庭暴力的公力救济带来了一定困难。
4、缺乏事前救济。我国近些年来也不断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控制,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了《婚姻法》中的条款,力图通过立法手段来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然而,这些举措大多致力于事后的惩处和救助,且缺乏主动干预性和具体操作性,效果不甚明显。
(二)国外家庭暴力救济方法
(1)启动民事保护令是美国家庭暴力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时最常使用的保护途径之一。家暴受害妇女可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保护令上规定的保护:一是打电话找警察,丈夫违反保护令的规定,警察可以将丈夫逮捕,甚至可由警察局丈夫违反保护令,对丈夫进行定罪。二是丈夫严重违反保护令的,妇女可以直接到法院自诉,要求法庭判丈夫“藐视法庭”罪。
(2)在加拿大确立强制司法干预制度。自1981年以来,加拿大政府开始给积极给警察和法官提供指导性文件,鼓励警方干预家庭暴力问题。许多省份甚至作出硬性规定,必须对家庭暴力案件作出反应,并要求警官无论是否得到受害者的合作,都要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查,提交报告,必要时还要作出指控。
(3)在挪威确立了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随着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方面的法律改革陆续展开,其根据挪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配偶、儿童或其他亲密关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的公诉原则。即便受暴妇女撤销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诉机关在没有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讼,以最大化地保护受害者。
八、完善我国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机制的具体做法
1、破除封建家庭伦理观,宣扬家庭内部人人平等。不论从课本还是媒体媒介都要大力宣扬夫妻双方人人平等的理念,从思想上逐渐改变传统的一家之主男子为大的局面。随着思想思维意识的不断改变,人文意识形态也随着发生变化,夫妻之间相处的方式也就发生变化了。
2、法律法规层面约束家庭暴力的出现,制定专门的发家庭暴力法。当家庭内部一方受到暴力或者虐待时,应该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社会权益,政府及公安机关会通过司法手段介入家庭纠纷事件中。如果屡教不改的公安机关应该及时介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给与一定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社会机构应建立家庭暴力受害者救助机构,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者一方由于心理及身体创伤不敢回家,甚至流浪街头。政府及非组织机构应设立心理咨询站、妇女庇护医疗中心等救助机构,主要是安抚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情绪,治疗和开导家庭受害者的心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住所,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
4、加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宣传。因此,要从根本上抑制家庭暴力,还需要大量的长期的反家庭暴力宣传和教育工作。第一,加强对执法者尤其是警察进行反家庭暴力的观念培训,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务纠纷的错误思想;第二,在全社会树立“家庭暴力违法”的观念,鼓励社会保护和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共同反对家庭暴力行为。第三,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这类宣传应当注重内容的详实、易懂、具体,不应限于空洞的说教和口号式的指导。
5、建立家庭暴力报案制度与公安机关告诫制度。对严重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受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可以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投诉、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从心理学角度进行施暴者和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心理辅导。一方面,家庭暴力的产生,必然跟受施暴者的心理状态影响;另一方面,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心理也饱受创伤亟需安抚;再者,家庭暴力产生了,心理医生或心理专家会更加科学的分析家庭内部矛盾产生的起因及解决方法,运用更加科学更加文明的方式解决家庭内部矛盾,从而避免矛盾升级再次出现家庭暴力。
九、结语
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是全社会都关注的问题,给我们的启示是:不是外表穿的光鲜亮丽、文化素质高就不会产生家庭暴力,恰恰是这些文化素质高、外表穿的光鲜亮丽的人的暴力才更为严重。我们每一个不特定的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托儿斯泰告诉我们不幸的家庭却是各有各的不幸。我们可以大量不幸的家庭中寻找出我们家庭暴力产生的普遍原因并且总结经验、借鉴其他国家做法,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幸福和谐的家庭生活不仅仅是靠爱情维系,也需要家庭成员经营家庭。把暴力扼杀在摇篮里,一心一意为建设和谐幸福美好家庭而努力!(作者单位: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参考文献:
[1]柴静.专访李阳和Kim《沉默的尖叫》.
[2]金飞.《传奇故事》李阳家暴案始末[高清].
[3]张雅维.家庭暴力成因对策浅析[J]妇女学苑,1996(1).
[4]王有佳.家庭暴力透视:现代化城市生活的一颗毒瘤[N]。人民日报,2003-04-03(7).
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范文
有资料显示,联合全球共有106个国家未禁止学校使用体罚,147个国家未禁止幼儿园体罚,只有16个国家禁止家中使用体罚。世界上每个国家,每种文化、每个阶层都存在暴力侵害儿童现象。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儿童和侵害者都认为殴打,暴力,性暴力和心理暴力不可避免,实属正常。通过殴打和体罚进行管束和性骚扰等,也被认为是正常现象,如果身上没有“明显”或持久伤痕,则更是正常现象。
在中国,传统家教“不打不成器”,“棍棒下出孝子”的观念根深蒂固,致使好多家长认为孩子是自己的“个人物品”,打骂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别人无权过问。同时,中国重视家庭的私密性,俗话说“家丑不能外扬”,所以很多发生在家庭中的对孩子的暴力很难为人所知。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卜卫认为,“不打不成器”、“棍棒下出孝子”的思想都是对儿童家教暴力的表现,属尤其是在比较特殊的环境一家庭,家长往往会用不听话,不好好学习的理由,来为自己的暴力行为找借口属于“暴力家教”,处于弱者的孩子申辩无门,会没有安全感,导致孩子走极端,步入歧途。
在儿童期间受过虐待的父母,虐待孩子的几率更大
记者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代表处了解到,2005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代表处和中国妇联,对我国6省市的4327名学生进行了不记名,回顾性问卷调查,其中有效问卷3577份。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躯体虐待(4项指标),精神虐待(7项指标)和待(6项指标)等17项指标。
研究发现,儿童虐待问题在我国并非少见。被调查者中有22.6%的学生报告曾有3~4项虐待经历,11.3%报告有过5~6项虐待经历,有4.4%的学生报告在童年期曾有过7项或7项以上的虐待经历。
研究表明,受调查的中国男孩更容易受到躯体虐待和精神虐待,女孩更容易受到性骚扰和犯。
此外,在多重虐待经历的青少年中,其自杀意念、使用酒精,与饮酒相关的伤害,暴力行为以及其他一些伤害行为的发生率很高。其中,报告中指出了童年期3种虐待经历,包括:躯体虐待分别有54.6%的男生和32.6%的女生报告曾被人非常用力地徒手打过。精神虐待分别有35.9%的男生和29.9%的女生报告曾被人羞辱。性骚扰/犯分别有12.2%的男生和13.8%的女生报告曾受到言语性骚扰;6.5%的男生和11.9%的女生报告曾有人故意向他们暴露其生殖器。
不久前,刚刚获得“国际预防儿童虐待与忽视协会主席奖”的北大医学部儿少所陈晶琦教授指出,在儿童期间受过虐待的父母,虐待孩子的几率更大。她说:“存在暴力现象的父母,有自尊程度低,控制能力差等特征,并且往往受其他因素影响,如家庭压力,贫穷,人际关系等。容易被激怒,对孩子的哭闹和淘气容易厌烦,不愿意与孩子玩耍,缺少对孩子的帮助,爱心和回应,更多地表现在对孩子的控制和敌对态度。”
据介绍,暴力可导致儿童出现终身的社会、情感和认知障碍以及危及健康的行为,例如药物滥用和过早的。并存在相关的心理健康和社会问题包括焦虑和抑郁、妄想、学业成绩不佳,记忆混乱以及攻击。幼年时遭到暴力伤害,可能导致日后出现肺病、心脏病、肝病、对于亲密伴侣施加暴力甚至自杀倾向。
冷言冷语,忽视都是家教暴力的一种
湖南一名中学生,父亲每打他一次,他都用笔记本记下,密密麻麻的已经有3000多条记录,他把埋在心里的仇恨,全部发泄在同学身上,小小年纪就参与多次打架,有次失手把同学打成重伤,自己进了少管所。
辽宁小欣,平时很努力地学习,但学习成绩不理想。父母也请过家教,给小欣讲学习的重要性,可依然不见进展,失望的父母对小欣没有打骂,只是不管不问。结果小欣为了引起父母的关注,竟然离家出走。
卜卫表示,现今的家教暴力与以往有很大的区别,不能一提暴力就是打骂,冷言冷语,忽视都是家教暴力的一种。她说:“家庭教育是一门系统、复杂的科学,难度高于学校教育。学校教育相对单一或固定,而父母要面对不断成长变化的儿童,父母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责任也是全方位的,既负责孩子的身体、生理的发育,也要负责孩子的心理,个性、道德,行为习惯的塑造。同时家长往往还要承担督促孩子的课本知识学习的责任,这些对于很多父母来说都是力不从心,他们或者由自身受教育水平不够,或者过重的生活,工作压力。对孩子的心理、生理发展缺乏了解,在对孩子的教育过程中产生极大的挫折感,从而产生恨铁不成钢的急躁心态,试图以简单的‘棍棒教育’来代替。还有部分家长由于失望对孩子不管不问,忽视孩子。”
有人会以为夫妻间的矛盾,只要不加在孩子身上,对孩子好,多关心他们就可以。其实不然,不要以为孩子小就看不出父母的关系好坏,为人父母对孩子起着表率的作用。
陈晶琦说:“如夫妻间经常的争吵,甚至动手撕扯,为了保守家庭内部关系不和谐的‘秘密’孩子被迫变得不诚实,还要忍受羞耻感的煎熬。等孩子在成年后处理自己的感情、婚姻及家庭问题时,感觉难以应对。甚至有的孩子会将爱情与痛苦联系起来,认为爱情就等于痛苦,而不敢品尝爱情的甜蜜。有的将武力与解决问题联系起来,在自己的婚姻关系中,也用武力作为解决问题的唯一路径;有的孩子则以屈服伴侣换来暂时的安宁。总之,在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应对机制。甚至严重的,在家庭关系方面造成终身的不幸。”
心理学家认为,父母对待孩子的态度,教育孩子的方法,对孩子的自尊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因此,父母多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掌握正确教育孩子的知识和方法,将有助于提高孩子的自尊。
尊重和宽容孩子
要多给孩子一些微笑,多对他们的所作所为感兴趣。对他们的任何努力和成功都给予赞扬和鼓励,即使这种努力和成功是微不足道的。当他们学习或练习的时候,要允许他们犯错误,刚开始时也许做得并不好,但不要去指责他们,不要用成年人的标准去要求他们。
尊重他们的各种需要,尊重他们的兴趣和爱好,鼓励他们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情感,遇事多跟他们商量,多听他们的意见,允许他们自己做选择和决定,容忍孩子有与
父母不同的见解。放手让孩子接触社会生活,让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经受磨练,增长才干,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同时,要给他们提供游戏的时间,场所和玩具,对他们的爱好给予鼓励和支持。虽然孩子入学后,其主导活动是学习,但游戏仍然是他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有些父母存在着一种误区,总认为游戏会浪费时间,会耽误孩子的学习,中国也有“丧志”的古训,其实不然。因为游戏不仅可以给孩子带来快乐,而且可以使他们在快乐中增强体能,增长知识,提高自尊。对于孩子的学习,要多教导孩子,只要平时上课用心听讲,学习认真、努力,考试正常发挥,无论最后考试得多少分,只要比以前进步了,就都应该感到满意。
最后,父母不要当着别人的面打孩子或训斥孩子,不要当着别人的面唠叨孩子曾经说过的话或做过的事,使孩子感到难堪。而且,要积极参与孩子的业余爱好活动,给孩子买些他们喜欢的书,安排他们去夏令营或参加俱乐部等,尽量使孩子的生活有意义和丰富多彩。
暴力家教要彻底解决难度很大
目前,中国虽然已经建立针对儿童暴力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具体细节还没有完善,而且对儿童暴力案件处理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新问题,如在儿童被虐待尚未达到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告诉了才可以处理,假如儿童在家遭受到来自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虐待,那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不可能告发自己的,那么检察机关、妇联、共青团等能否带儿童?目前法律也并没有规定教师,医生,邻居作为儿童遭受暴力伤害的举报义务人,在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遭受暴力的儿童很难受到法律的援助。
如何发现和制止对孩子的暴力,就法律来说依旧在摸索阶段,卜卫和陈晶琦虽然做了多年的反对儿童暴力的事情,但提到怎么解决暴力家教的问题时候,依然表示难度很大。
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范文篇11
2014年国际家庭日中国纪念大会近日在北京召开。《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4》指出,中国家庭数量达4.3亿户,占世界家庭户总数的1/5左右,居世界之首。中国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20世纪50年代前,家庭户平均人数基本保持在5.3人水平,到现在,平均家庭规模缩小为3.02人。
中国最宜居城市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近日的《城市竞争力蓝皮书》,珠海市已取代香港,成为全国最宜居的城市。珠海的大学生比例较高,有各种餐饮、购物场所,还有充足的绿地,这些因素都是珠海的优势。香港和海南省海口市在宜居城市排行榜上分别位居第二和第三,上海排在第十位。北京在该榜单的294个城市中排在第四十一位,报告称北京排名靠后的原因是空气污染和房价过高。
“汉子”本是骂人话
今天所谓的“汉子”只有一个义项,即男子汉。可是在古代一段时期,可不是这个意思。“汉子”一词最早出自《北齐书・魏兰根传・附魏恺》,是北方少数民族对汉人的蔑称,后来就一直被用来形容贱男人。直到宋代,“汉子”一词才开始用作男子的通称。至于市井之间“汉子”作为丈夫的称呼,是明清世俗社会发达起来的事了。不过,“汉子”从带有贬义的实指名词,变成所有男性的代名词,这一步是怎么跨过来的,目前还找不到合理的解释。
宋朝已有“新闻会”
早在一千多年前的宋朝就已经有比较完善的官方新闻机制了。那个时候没有互联网、电视直播等技术手段,宋人也肯定不知道什么是“新闻会”。不过,宋朝政府有他们的新闻机制,叫作“出榜”。榜,即榜文。出榜就是政
府派人在各个要闹处贴出榜文,通报新闻信息。
宋朝对“出榜”极为重视,当时的穷乡僻壤,都要求设置粉壁。设粉壁何用之有?就是专门用于张贴榜文。从京城到州县,再到乡里,无数面粉壁,构成了宋朝政府发达的信息网络。
哪国男人秃顶最厉害?
根据调查结果,捷克共和国是秃得最厉害的国家,布拉格42.7%的男人要么秃顶要么正在变秃。事实上,秃顶调查中,欧洲“大获全胜”――几乎把前十名占光了:西班牙(42.6%)、德国(41.24%)、法国(39.24%)和英国(39.23%)进了“前五强”;紧跟着的是意大利、波兰、荷兰和俄罗斯。美国和加拿大分别以39.04%和37.42%的谢顶率挤在了第六名和第十名。日本紧随欧洲和北美之后,以26.78%的秃顶率排在第十四名。调查显示,19.04%的中国男人步入中年之后头发开始变得稀疏,韩国男人的谢顶率为22.41%,而泰国超过75%的男人可以终身保有浓密的头发。
全球网速报告:
中国排第四十二名
国际电信联盟(以下简称“ITU”)近日《2014年信息与通信技术》报告称,到今年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数量将达到约30亿。此外,移动宽带普及率也将达到32%。报告显示,到2014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数量将达到30亿,约占全球人口总数的40%。在这些互联网用户中,2/3来自发展中国家。在非洲,今年年底约1/5的人口将拥有互联网。在美国,近2/3人口将拥有互联网。欧洲的互联网普及率最高,为75%。而亚太地区拥有最多的网民。对于固定宽带的网速,韩国的高速互联网(网速不低于10Mbit/s)用户比例最高,约37%,其次是法国、冰岛、丹麦和中国香港。日本排名第十位,美国排名第二十位,中国澳门第三十二位,中国大陆排第四十二位,高速互联网用户占比约为2%。
德国统一代价:两万亿欧元
“1个2加上12个0,这就是德国统一的成本!”德国科研机构的最新研究显示,德国为统一已花费了两万亿欧元。按照规定,德国西部不少地区即使自身经济捉襟见肘,每年也要向东部地区输送资金。自1990年以后,德国政府实施各种政策促进东西部之间的平衡,包括经济激励计划、财政均衡、减免税收以及欧盟补贴等。德国柏林自由大学的研究显示,这些资金总数约为两万亿欧元,其中60%~65%的资金流入社会领域,大部分为养老金。德国经济研究所的报告也显示类似的结果。尽管西部地区为东部地区输送了大笔资金,但是,东部平均经济实力仍只有西部的2/3。
我国最早的“交通法规”
我国古代没有对交通立法,最早的“交通法规”应当是北宋初期颁布的12字法则。
据《杨文公谈苑》记载,宋太宗太平兴国年间,大理寺卿孙承恭上书言事,请求在京城和各州郡交通要道处刻榜,颁布示“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12字为全国官民的交通法则。宋太宗览奏后批准,诏令京城和各州郡“处处衢肆刻榜”,将12字法则作为法规予以公布,要求官民人人遵守。现存于福建省松溪县一公园内的一块南宋时期的交通法规石碑,可证明这12字法则一直作为宋代的交通法规沿用。
北京空气污染世界
排名第七十七位
大气污染“毒害”全球近90%的城市居民。世界卫生组织近日的全球1600个城市最新空气质量数据做出了这一概述。空气污染在2012年造成约700万人丧生,成为世界最大的环境健康危险。在20个空气最污浊的城市中,有13个在印度,新德里、巴特那、瓜廖尔和赖布尔位居前四。新德里PM2.5的年平均值为每立方米153微克。因雾霾而声名狼藉的北京PM2.5指数为56,是新德里污染指数的1/3多一点,排在第七十七位。32个城市报告的PM2.5指数小于5,其中2/3是加拿大城市,包括温哥华,还有冰岛的哈布纳菲厄泽,以及7座美国城市。
超六成广州人认为
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范文篇12
李阳家暴案,加之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目前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四分之一的美国女性表示曾遭到丈夫或男友的暴力侵犯,使得“反家暴”问题一度成为社会热点议题之一。这些家暴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家暴”问题的关注。
如何界定“家暴”?
在中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尽管近年来“反家暴”组织和专家学者们扩大了公众对“家庭暴力”内涵的认知,但在一般民众看来,只有很严重的身体伤害才算得上“家暴”。
比较而言,在美国,“家庭暴力”是一项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包括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或者同居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包括同性之间、家庭成员之间)。以暴力的方式达成的权力控制都叫做“家庭暴力”。具体而言,“家暴”可以有身体暴力、性暴力、情感暴力、经济暴力、精神暴力等不同的表现形式;恐吓、操控、羞辱、孤立、吓唬、强迫、要挟、谴责、伤害、损伤等都被视为“家暴行为”。
在立法上,我国只有在《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中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虽然2011年《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国人大已经立项,但目前为止可以说还缺乏“反家暴”的专门立法,且现有的法律或规范侧重于事后惩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和持续发生的暴力行为欠缺及时、有效的事先干预和防范。
相比之下,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反对对妇女施暴法》,它是《刑法》和《侵权法》下行法案,与《家庭法》的法条有部分重叠之处。在此法通过之前的20年,各妇女组织与社会进步团体已经展开了各种活动,通过建立咨询中心、救助机构,帮助受暴妇女维护权益。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反暴力互助的网络,可以说,反对家庭暴力、反对对妇女的暴力,从20世纪60-70年代开始,已经进入了美国民众的日常生活。
“家暴”可否容忍?
在中国,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内,家庭暴力被视为私人领域、家庭内部的矛盾,因此并没有得到广泛而相应的重视。2000年,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成立,在教育培训、呼吁立法、社会活动等方面,提升了中国“反家暴”活动的凝聚力与影响力。
我国家庭暴力高发地区很大一部分在农村。陈苇、倪丹的《我国农村家庭暴力调查实证研究》显示,2007年,31个省市的农村家庭中,有62.02%的被调查者表示近两年来在其所在居住地的村庄发生过家庭暴力。此外,在城市中,知识群体中的家庭暴力(特别是精神暴力、冷暴力等)的比例也不低。
中国的受暴女性在自我权益维护方面自主性还有所欠缺。出于维护家庭稳定或者“面子”,相当多的女性选择隐忍、不声张。而家庭成员之问,在追究家暴责任的时候,也倾向干认为女性在性格或行为中先有过错,才导致了男性的施暴。李阳家暴案中,李阳及其家人就宣称是Kim“唠叨、喋喋不休”引发了李阳“忍无可忍”才去施暴。
也就是说,中国的文化中对于“家暴”还未能完全上升为社会公正以及公共领域的问题来看待,而且,对于相当多的普通民众而言,家暴只说明了施暴者在道德或情绪控制上的“缺陷”而已。
与此不同,美国社会在对“反家暴”重要性的认识上,除了体现出对女性人权的重视之外,还特别强调“家暴”对于儿童和青少年的影响。一般的共识是,生活、成长在暴力家庭中的儿童,有可能养成对暴力麻木的态度,也有可能传承“以暴制暴”的行为模式。当这些儿童或青少年走入社会后,对于他们自己的家庭、同事关系、社区安全以及社会风气,都将存在难以预计的隐患。
正因如此,美国民众个人以及整个社会,对于家暴事件非常敏感,而且将之视为与每个人都紧密相关的重要事件,积极参与和推进与“反暴力”相关的心理咨询和互助小组的活动。
另一方面,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社会经历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女权主义运动的高潮,不仅为美国文化烙刻上显著的“女权”标记,也使得美国的女性在自身权力、权益的保障方面,自主意识非常高。因此,无论是从受暴女性的角度,还是从社会认同的角度,美国对于家庭暴力可以说是非常敏感、是“零容忍”。
“反家暴”活动
在中国,倡导“反家暴”的活动,一般由妇联系统,或者由“反家暴”民间组织为主体,通过宣讲、座谈、培训等形武来开展。近年来,很多媒体在由联合国倡导的“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每年的11月25日)当天,也会组织一些专题报道和评论文章。不过,对于一般的电视节目而言,很少会制作与“反家暴”相关的主题内容。而且,一般民众对于“反家暴”的活动也缺乏主动性与参与热情。
在美国,“反家暴”活动的组织者来源广泛:社区、高校、妇女运动或社会运动的NGO组织、基金会、媒体、广告商、商业品牌、甚至个人,都是倡导“反家暴”的主体。
比如,由一群受暴女性自发组成的“南卡罗莱纳反对家庭暴力和犯联盟”(S.C.CADV-SA),针对南卡罗莱纳州家庭暴力高发以及年轻化的特点,邀请到该州最有名的三支高校橄榄球队的教练现身说法,并签署《公共服务公告》来扩大“反家暴”意识在青少年群体中的影响。
很多演艺界的明星也扮演了“反家暴”的积极倡导者。包括球员杰梅恩・迪福、《吸血鬼日志》的演员伊恩・萨默海尔德、流行音乐节目主持人瑞奇・叶茨、偶像团体“西城男孩”、演员马特・兰特尔和邓肯・班纳坦等,纷纷穿上印有“真汉子”的T恤衫拍摄宣传海报,承诺“不在肉体上、情感上、性关系或者经济方面控制或虐待妇女”,以明星的影响力、感召力,来推进“反家暴”文化。此外,“暴走竞赛”与“义卖募捐”也是美国“反家暴”倡导活动的传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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