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监督职能范例(12篇)
财务监督职能范文篇1
[关键词]财务总监委派制、监督职能、维护集团整体利益
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母公司为维护集团整体利益,强化对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控制与监督,由母公司向子公司直接委派财务总监,并纳入母公司财务部门的人员编制,实行统一管理与考核奖罚的财务控制方式。它是企业集团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出资人对企业实现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一个较好的结合点。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委托关系是其产生的根源。实践证明,委派财务总监有利于畅通信息渠道,使集团公司能及时了解有关企业的财务信息,强化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督;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财务风险控制;有利于维护集团的整体利益,使子公司能及时贯彻集团公司的意志,进一步夯实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确保出资人的权益不受损害;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集团规定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然而,认为财务总监“徒有其名”、不合乎逻辑的观点同样存在。本文中,主要对被派出财务总监遭遇的现实矛盾,以及如何完善我国企业集团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度进行探讨。
一、被派出财务总监遭遇的尴尬
从我国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派出财务总监的实践看,主要有两大类、四种模式:第一种是进入董事会,向母公司与所在子公司董事会双重负责,但侧重对派出单位“母公司”负责;第二种是进入子公司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第三种是子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监事会都不进入,独立行使监督职能;第四种是派出财务总监既是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又是经营班子成员,参与子公司生产经营。其中,第一种和第四种模式属于“管理监控型”,财务总监在人事上由集团任命、管理和调度,但属于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由子公司发放工资奖金,从而接受集团与子公司的双重管理与考核奖惩;其他两种模式属于“纯监督型”,被派出的财务总监与子公司管理层分离,主要行使外部监督职能,与子公司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从实践效果看,“管理监控型”财务总监集监督、决策管理于一身,制度效率较高,但在利益驱动下,财务总监的监督职能很容易虚化;“纯监督型”财务总监身份独立、监督到位,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容易使财务总监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时会流于形式而逐渐被孤立,反而不利于监督职能的实现,甚至会处于“爹不疼,娘不爱”的尴尬境地。
首先,财务总监的监督职能首要的是对被所派驻子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在自身利益驱动下,经营者自然会设置重重障碍,阻挠财务总监信息的获得,乃至监督职能的发挥。
其次,财务总监在被派驻子公司中没有明确的组织地位,尤其是“纯监督型”的财务总监。而在企业这样讲究层级结构的社会组织中,财务总监到底处于子公司哪一组织层次,非常模糊。此时很容易出现“既两边都靠,又都靠不上”的尴尬局面。当需要有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时,财务总监就会遭遇一些协调的难度,监督力度难免削弱。
再次,当财务总监是纯监督型时,他(她)与所在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后者负责企业的财务运作,财务总监也主要是单枪匹马的进行事后查账,这种浮在表面、不能深入了解企业财务运营的现实状况决定了财务总监只会“徒有虚名”,根本不能发挥财务监督作用。
清华大学教授于增彪更是深刻的指出,财务总监委派制不合乎逻辑;这一“人盯人”的战术,对于监督子公司总经理财务上的弄虚作假和不可能有效。他认为,财务总监是被派出监督子公司总经理的,但子公司总经理同样是母公司派出的。对专门行使监督职能的财务总监的委派本身就是对委任总经理的不信任。而且,实际上,财务总监并不具备监督总经理的资格,因为会计人员的本质还是以总经理为核心的管理团队的成员,是总经理的下属。当其与总经理“平起平坐”时,是不可能有好结果的。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速完善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
为改变当前财务总监监督作用弱化的现状,切实实现维护集团整体利益、强化对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控制与监督的初衷,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速完善我国企业集团的财务总监委派制。
首先,应对财务总监有正确的职能定位与组织定位。财务总监的首要职能是财务监督,是对与派驻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一切经济合同、会计资料进行的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过程监督与控制,其中包括对子公司总经理违法乱纪行为的监督、制止与及时汇报;财务总监的另一重要职能是参与子公司的价值与行为管理,如进行产权管理、营运资本管理、现金流量管理与增长管理等。此职能主要通过参与公司战略、投融资决策、经营计划、全面预算制定和拟定利润分配方案,以及日常财务运作与财务收支管理等来实现。让财务总监同时肩负参与子公司管理职责的好处在于,使其能够在参与管理过程中更多的了解企业运作,尤其是财务运营,而不再浮在表面、信息闭塞,以有理有据的开展监督。
为避免财务总监被孤立于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之外,同时提高财务总监的监督力度与权威,还应提升财务总监在子公司中的组织地位。财务总监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子公司出资者――母公司在子公司的产权代表,因而财务总监应进入子公司董事会,或者保证财务总监能够列席董事会会议。
其次,做好财务总监的选派工作。被派出财务总监能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是否具备必要的政策、法律、财务、管理知识与战略财务管理、沟通协调、信息技术能力等,直接关系到财务总监在参与子公司管理过程中能否有效的发挥监督作用。这就要求母公司选派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再次,严格财务总监的考核奖惩制度。为促使财务总监积极、富有成效的开展监督工作,必须对财务总监进行业绩考核,并与其收入奖惩挂钩。企业集团应建立财务总监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对财务总监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续任、奖惩的依据。对任职期间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财务总监给予奖励;对发生与其职务不相称行为的财务总监,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强化业绩考核对财务总监的工作起到了良好的导向和促进作用。
最后,应理顺财务总监与监事会、内部审计的关系。在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的子公司层次,监事一般监督同级公司的包括财务状况在内的所有方面,包括财务总监,但其监督重点是总经理和董事;财务总监负责对所在子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其相关业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控;内部审计作为现代企业加强公司治理的重要工具,其核心职能就是协助母公司检查其对子公司实施资金控制、制度控制、人员控制的效果,以及验证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包括财务总监)是否忠实、有效地履行了财务监督职能。
随着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发展与职能的加强,财务总监的监督职能将成为内部审计的有益补充,主要是做好事前与事中的监控工作,通过及时制止经营者违背母公司意志的行为、对财务收支进行动态监督等,为事后进行的内部审计奠定基础。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能也将演变为与所在子公司总经理一起,共同行使集团母公司产权代表的各项职能,并在既各司其职又通力合作过程中,携手完成使母公司资本保值增值的使命。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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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监督职能范文1篇2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财务监督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监督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归属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它的安全性关系到千家万户尤其是中低收入阶层能否解决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关系到民生大事和社会稳定。而财务监督是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财务监督是否健全、有效非常重要。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在工作实践中,对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监督有内部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形式,理论上比较健全,但是执行力度远远不够。如湖南郴州市原中心主任李树彪利用职务之便,擅自调度资金,贪污挪用达1.2亿元;北京原个贷员梁山违规审批,渎职受贿;新疆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原职工伪造资料、私自支取其他职工公积金,吞噬公积金达300万元等。这些经济案件涉案人员权力不同,身份有别,但都利用管理漏洞进行了违法违纪的行为,充分说明财务监督工作力量薄弱,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财务人员监督意识、法律意识薄弱
财务人员的财务活动往往局限于机械的记账、算账、报账工作,而没有意识到财务核算工作只是基础,财务监督才是重点。在法律意识方面,认为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现象,跟着做没事;或者为了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打小算盘,搞些违规操作;当领导交办的任务与财务规定有违背原则性的,因为怕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视法规法纪于不顾。
(二)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存在对一般工作人员控制制约多,对管理层控制制约少;对会计人员操作环节制约多,对业务决策部门的管理和相互制约少;制度建立多,具体执行、真正落实少等问题。
(三)外部监督效能不高
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度不健全,政策执行不得力,决策流于形式等问题;财政、审计、行业、社会等各种监督类型在权限、方式、程序、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不明确、不具体等问题,监督上不统一,落实上没力度。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监督的对策和措施
(一)按照住房公积金运作原则,加强财务监督
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和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财务监督首先要围绕这一基本原则进行。
1.充分发挥管委会的决策监督作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代表了广大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受托银行确定、管理中心主任推荐、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增值收益分配和管理、年度预决算审议等重大事项都由其统一决策,因此决不能形同虚设。要进一步健全管委会工作机构,建立管委会决策公示制度、管委会成员任期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管委会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2.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监督
一是加强财务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升人员素质。财务人员必须及时主动的进行知识更新,在搞好专业知识学习的同时,拓宽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密切的经济、金融、房地产、计算机等相关的知识。实践证明,只有让财务人员的知识结构日趋合理,方能使财务会计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中行使全方位的有效监督。二是完善内控。建立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制度,对关键岗位设置不相容和任职回避等岗位制衡机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稽核,对关键岗位人员实行轮岗交流和离任离岗审计。三是加快职业道德建设,强化宗旨意识教育,树立财务人员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3.明确银行会计监督责任,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
住房公积金执行银行专户存储制度,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每一笔资金的支付都要通过银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中心与银行签订受托合同时,应明确规定银行的监督权力和义务。对管理中心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应坚决拒付,不予办理。如受托银行放任违规支付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加强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的实质是政府监督,主要通过审计、财政、建设、监察以及司法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来实现。其中审计监督是实施政府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中的核心和灵魂,必须坚持好这个监督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提高监督效果。
(二)完善财务会计法制体系,强化法制监管
一是健全完善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体系。住房公积金制度从90年代初期建立至今,随着实践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开发新的贷款品种,试点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的修订现有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法律法规,做到应对新情况,有法可依。
二是重视和加强现有法规制度的严格执行和落实。住房公积金资金腐败等权力运行的不法现象究其原因是权力与责任相脱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结果。这就在提示我们,既要健全完善财务监督的有关法律制度,更要重视和加强现有法规制度的严格执行和落实,加大对典型案件惩戒力度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从根本上意识到违法违纪的严重后果。
(三)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效果
一是要求管理中心和监管部门及时落实信息披露、公示等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缴存职工通过查询政策规定、核定资金数额、办理存取使用手续等形式参与社会监督;三是畅通各级投诉举报渠道并建立举报处理制度,为社会监督提供沟通平台。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版.2002.
[2]颜梦香.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职能,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增值[J].商业现代化,2005(11).
财务监督职能范文篇3
关键词:会计信息;质量监督;市场经济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带动了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企业经济实力的不断长大,也带动了财务数据的不断庞大,而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因此,必须通过企业内部、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三方面共同努力,加强会计信息质量和监督体系相互协调,真正实现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准确,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符合市场需求,财务活动能够合法有效,这就需要企业内部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管理,有效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一、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体系的核心要素
(一)内部监督
企业内部监督是会计信息采集的源头,它是会计信息质量的把控者和决定要素,在整个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首先,需要落实会计信息的生成、搜集和归档环节的会计监督工作,需要确立在会计信息的各个环节都有专门的负责人,做到人尽其职,有效监督。其次,内部监督的机制要求具有相互牵连、全方位管理的监督机制,它要求财务机构必须切实履行具体资金流通监督,保证企业财务收支平衡,财务收支活动合法有效。会计机构必须能够有效监督企业经济往来和财务收支活动,保证监督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二)社会监督
在社会监督层面,需要企业需求社会第三方财务专业机构和注册会计师来进行企业会计信息的外部监督和检查,它在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体系中发挥着独立自主的工作,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企业经营管理和市场化运营过程中,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以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无立场原则。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可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对于企业经济活动审计监督,积极监督企业内部会计信息质量,切实履行企业赋予的民事赔偿责任,实现第三方会计事务所的咨询业务与审计业务的共同提高。而注册会计师依据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独立审计原则可以给企业提供完整的监督机制,有效保证会计报表的客观性,促进财务报告审计的合法性。
(三)政府监督
政府监督处于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体系的主导地位,它是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监督的制定者、监督者和完善者,主要是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会计法》的法律规定,组织监督检查企业的经营业绩报表、财务报表和相关会计账簿。政府监督行为中,除了财务部门针对企业内部责任人的会计监督、单位内部利益代表之间财务监督和企业外部经济联系的会计监督外,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要求从专业或者行业角度开展有效的监督检查。
二、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采集、整理的不规范
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深入开展和企业财务范围的不断扩展,对于企业内部监督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会计法》规定,企业内部监督的主体是企业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但是企业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个人利益往往依托于企业经营者而不是企业所有者,他们必须接受企业经营者管理,而其所开展的业务范围也需要经营者同意,企业经营者对其有生杀予夺的权利。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不合理,造成了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缺乏独立自主的地位,也不符合新《会计法》对于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基本规定,导致企业内部监督缺乏可行性。其次,企业会计信息报告缺乏客观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很多企业经营者为了追求市场覆盖率、财务报表的账面漂亮和经济指标任务的完成,往往在企业会计信息报表上做手脚,而企业会计人员的个人利益大多依靠企业经营者,导致会计统计工作很难做到客观公正。而企业监督部门最多能够对一个部门的单一统计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很难对企业总体经营业绩信息报表做到全方位的监督检查。
(二)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不专业
随着市场化运作和国家关于财务管理规范性的要求,带动了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不断增多。但是在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监督过程中,企业往往把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放在次要地位,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成为了装裱财务报表的工具。此外,有些会计事务所和审计机构受到利益驱使,其背离了行业宗旨和社会外部监督的职责,发现企业从事违背国家《会计法》的财务行为,不能做到及时监督和制止,反而视而不见,甚至帮其刻意隐瞒,这种行为根本无法达到社会外部监督的目的。我国没有建立完整有效的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体系和行业规范,很多注册会计师不能有效监督企业主体的市场经营活动,也不能对企业的财务行为开展有效的会计监督。而这些诸多因素导致社会外部审计的鉴证功能很难达到会计信息质量监督的要求。
(三)政府各能部门的监督不到位
我国政府部门众多,对于企业监督检查的职能也非常广泛,而工商、财务、税务、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往往检复的比较多,长此以往,容易导致企业经营者的不堪重负,而职能部门的职责不清又容易导致监督职能不到位。国家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指导职能部门的会计监督和审查,但是各个职能部门内部对于如何贯彻执行会计监督缺乏明确的规定,它导致政府各职能部门或者对于企业财务往来采取无视行为,丧失了会计监督的政府责任。或者,政府各职能部门越权监督,导致其监督范围超越了国家法律赋予的范围,造成监督局面的混乱。而国家职能部门受限于事业编制和岗位限制,不能真正做到人尽其职、尽职尽责,而往往是1~2个人承担着繁重的部门职责,长此以往,只能是人浮于事,不能做到政府监督职能的尽心尽责。
财务监督职能范文1篇4
兵马未动,编制先行。为有效实施跟着“财政资金”走,派驻财政监察必须配备优势“兵力”,邯郸市政府批准成立了5个财政监察组,并批准在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上增加5名正科级和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为派驻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随即,邯郸市财政部门及时跟进,制定了《邯郸市市级重点项目监察组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派驻财政监察组的工作定位和职责,派驻财政监察组深入到派驻项目所属部门的业务活动中,就是为了履行财政对重点项目资金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职能,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
2009年3月,邯郸市财政部门首次筛选确定了6个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派驻财政监察组深入项目所属单位,全程跟踪重点项目立项、项目预算编制、专项资金管理等,推行财政资金的会审、听证、备案等工作制度,对派驻项目单位进行定期综合评价,及时发现问题,督导单位整改。
2010年初,结合邯郸市财政监察重点工程任务,监察组通过筛选确定了11个投资在7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例如文化艺术中心项目9.9亿元、赵王城遗址公园项目3.37亿元、邯郸至武安快速路城建段及立交桥项目6.81亿元等,涉及财政资金达33.27亿元。派驻财政监察组,是实现全过程、动态监督的最佳载体。派驻机构的监督重点不仅要放在预算执行环节,还要集中到预算编制环节;不仅要监督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还要渗透到财政收入征管领域。派驻人员按照职责要求,认真履行财政监管职能,使派驻财政监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自开展向重点项目派驻至今,派驻工作共筛选确定了23个重点项目,涉及财政资金达58.63亿元。派驻小组共向重点项目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16个,整改意见10个方面,涉及资金14.17亿元。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力地促进了重点项目的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了重点项目资金的安全。
二、推行“一口对外”机制,创优财政发展环境
随着财政“大监督”理念的深化推进,邯郸市探索将服务领导、服务部门、服务发展等思路融入到财政监督工作中,合理界定业务管理部门与专职监督部门所应共同履行的监督职责,形成预算编制监督、预算执行监督和专职监督部门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协调的长效监督机制。
2010年2月,根据上级指示,邯郸市财政局研究出台了《实行财政监督“一体化”检查制度的管理办法》,按照“统筹规划、一口对外”原则,组织协调各职能业务机构认真履行对外监督职责,提升财政监督效率,推动依法理财进程。一是统一制定检查计划。各职能业务机构每年3月份将当年监督检查计划报送财政监督专职机构。财政监督专职机构认真进行审核,取消不合理的检查,合并内容重复的检查,拟定全局财政监督计划,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二是有效避免重复检查。各职能业务机构在年度检查计划批复后,在“统筹规划、一口对外”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全局监督检查计划分期分批开展检查工作,避免检查过于密集,以避免不同类型检查集中到同一被查单位,切实减轻被查单位负担。三是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实行监督检查协调配合机制,在需要检查的事项涉及其他业务部门时,相关职能业务机构要积极协调其他业务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互相支持配合,从而减少监督检查成本,避免人力物力的浪费。
2011年,财政监督“一体化”机制的内容和范围进一步延伸,将审计署、审计厅和审计局的财政审计工作纳入“一体化”进程,实现横向对市直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纵向上级安排部署的各类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检查统一归口财政监督,实现了对外检查工作的“一个财政”局面。
推行对外检查“一体化”机制以来,邯郸财政监督工作实现了华丽转身:强化沟通协调能力,熟悉财政业务流程,干部综合素质得到了较大提升;统一对外交流声音,密切业务处室联系,为被查单位提供优质的财政服务;理顺沟通交流渠道,加快审计、检查意见反馈进程,极大地提高了监督检查工作效率。近年来,在民主评议和服务对象代表评分中,财政监督部门均被评为财政优秀窗口单位。
三、搭建即时监控平台,织密财政监督网络
从2009年7月份河北省即时分析监控系统推广应用,根据监控系统预警信息,邯郸市重点对改变项目用途以及公益性的项目开展监督检查,2009年查出问题项目5个,涉及资金635.66万元。2010年,在河北省财政厅的业务指导下,邯郸市提出以河北省的“财政一体化”系统为基础,通过程序设计对省、市、县三级财政业务数据进行统一管理,设置预警点和监控点,实现对指标下达、财政支出进度、拨付时间等事项全程监控预警,加快构建电子化财政监督数据管理及监控体系。
2010年2月,邯郸市财政部门成立课题攻关小组,选派人员赴广州调研电子化财政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并结合邯郸实际,研究制定了工作思路、实施方案、推进措施等,财政专项资金即时分析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全面铺开。借助即时监控系统平台,省市县三级财政业务数据全面贯通,实现了上下级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的自动对接,打破了原有财政业务管理信息不对称,资金流转封闭运行、业务数据分散滞后等瓶颈问题。
财务监督职能范文篇5
财政监督是财政机关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与监督检查。
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集中财力,振兴国家财政,是保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报告》把“集中财力,振兴国家财政”作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意义深远,而且在党的代表大会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了国家财政的地位和作用,也就是说,集中财力,振兴国家财政,才能更好地实现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因此,我们应当深刻领会《报告》的精神实质,正确认识国家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地位和作用。
财政活动作为政府活动,就要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财税部门是政府的一个综合部门,它的活动是一种政府经济行为。财税部门的任务,在任何时候都是为实现国家的职能和实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提供财力保证。但是,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财政作用的实现机制是不同的。过去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是决定一切的,直接的指令性计划和物资调拨计划,替代了或淡化了财政的作用。财政按计划办事,国家财政充其量充当“帐房”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基础性的作用,价格放开了,货币和货币资金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导向作用。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才真正显示出财政的地位和作用。
市场经济要求加强财政的地位和作用,也就是要求强化财政职能。监督是财政职能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财政监督活动也应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尽快成为多方参与、层次清晰、宏观微观兼顾的活动。加强财政监督,推进依法理财,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规范财政分配秩序,促进财政依法理财、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促进财政决策与执行透明度的提高,不断提升财政收支质量,防止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如何认识财政监督职能的重要作用,如何调整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如何转变财政职能的实现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监督主要以行政监督为主,通过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检查,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财政资金的运行和财务活动的进行以及财政政策、会计制度的执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财政监督具有了新的内容,它既要体现以国家为主体财政分配关系的监督要求,也要反映以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为特点、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监督要求。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性质,要求对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主要是大中型企业)进行监督,通过国家分配政策、财务制度以及相关法规的颁布,反映社会主义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同时,通过对其他形式企业的监督,维护按要素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分配运行秩序。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财政监督要反映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监督地方、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经济活动,使其收支行为、分配方式、资金营运等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市场准则,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财政分配的正常运行,维护国民经济运行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使国家财政分配出现了三个转变,一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分配方式上变统收统支分配体制为明确事权、划分税种、确定收支的分税制机制。二是在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上,变单一按劳分配方式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要素分配为补充的分配体制。三是在国家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分配关系上,变预算内、预算外分配双轨制为逐渐向预算内单轨分配转变。财政监督也从直接监督变为依法监督和间接监督,通过《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政法规,监督财政部门内预算编制情况和预决算执行情况,监督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汇集、解缴情况、纳税对象的完税情况,以及各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上解和使用情况。并通过社会监督机构,监督企事业单位资产运行过程和财会活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企业出资人利益,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保障。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运行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财政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财政监督更加必要。下面分几点试探讨财政依法监督的问题.
一、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
财政监督是对各项财[:请记住我站域名/]政资金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它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专门的监督机构要和其他业务机构合理分工,专司监督的部门应该牵头抓总,对整个财政监督工作、检查工作安排部署。第二,各业务部门要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监督。这要研究专司监督部门和业务部门分工到什么程度,怎样分合适。第三,正确运用检查的权力,对各种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第四,体现财政监督的功能。结合支出管理体制改革,改造传统的支出体系和信息系统。在支出改革过程中,必然要触动传统的模式,旧的方法不行了,新方法要建立。在这个过程中,财政监督部门要发挥作用,要使每个制度建立的时候,就考虑到监督的职能,在新的管理体系和信息系统中资源共享,数据透明,预算确定下来后,必须进入信息系统,执行到什么程度,授权限于哪些人,在关键处行使监督职能。
二、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
在财政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的过程中,及时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改变过去单一的财政监督内容和监督对象,把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对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放到同等重要位置。必须从传统的以企业财务收支为主要对象的监督模式,转换为充分运用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财政收支的职责特点,在开展对企业执行财会制度和税收及各项收入解缴情况监管的同时,把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本级预算收入、划分、留解、退付和转移支付等的监督上来。
2.由重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并重。通过财政收入监督,可以达到增加收入,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的目的。但财政支出方向是否正确、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等,都关系到财政职能的发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必须逐步建立从财政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等全程的跟踪监督机制。
3.由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监督转变。没有事前、事中监督,根本谈不上监督体系建设。
4.要从大检查突击性监督向日常全方位监督转变。大检查带有突击性质,并且检查对象多是企业。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工作的中心是以管理为主,因此,财政监督要转变监督方式,逐步由突击检查转到日常全方位的监督。财政监督不只是简单的查,要查、督并重,甚至监督应该更重要。重点不再是企业,而应是财政资金,真正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格局。
5.由监督检查转变到监督服务。财政监督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整改,监督检查与管理服务相脱节的做法。变单纯的监督检查为监督服务,把监督检查与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结合起来,达到为加强财政管理服务、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的目的。
6.从对外为主向对内为主转变,强化内部监督。财政部门手中的“财权”决定了有必要在内部建立起强有力的自我约束机制,包括自身队伍建设,制度规定的建设,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提高工作透明度、规范自身行为。内部监督应该做好内部审计、专项检查和离任审计。
三、坚持财政监督职能,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完善配套措施,把财政监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坚持财政监督,健全财政职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就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依法理财氛围越好,财政监督职能越能得到充分发挥。在这一点上,德国、丹麦等国的成功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德国、丹麦的法制比较健全,因此,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非常明确,财政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工作任务都有议会通过的法律条款作依据,财政监督有法可依,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其次,德国和丹麦把财政监督工作寓于整个财政收支活动之中,监督无处不在。在税收、预算编制、财政资金拨付、决算和资金使用效益各方面均有监督。
再次,德国和丹麦的财政监督机构体系是比较完善的,如有议会、财政部门、政府主管部门、审计署、社会中介机构等各个方面的监督。它们既明确分工、各有侧重,又互相配合、形成合力,还互相制约、互相监督。预算编制阶段由议会、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机构发挥监督作用;预算执行阶段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机构、审计部门发挥监督作用;决算阶段则由议会、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也很重要,一有问题就揭露,财政、审计部门会马上介入调查。
因此,在今天国家实行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中,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借鉴国外好的作法,加强财政监督立法,并逐步实现财政法治化,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一)、逐步提高全体民众、特别是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财政民主法制意识,这是最重要也是最具基础性的工作。财政民主法制意识的核心是端正对财政的本源和本质的认识,真正明确财政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财政资源是全体民众利益对于国家公共机关的让渡,为的是使公共权力能切实为民众服务。历史上许多统治者在把其所拥有的权力外化于民众权利,认为权力“当然”为其据有的同时,也把财政资源视为“当然”由他们占有。他们可以随意巧取豪夺,并肆意挥霍。有时对民众稍为放松搜刮,或为民众公共利益作些财政支出,便大肆宣扬这是“仁政”,是统治者对民众的恩赐。我国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常见有些地方或部门领导人,以其善于向中央或上级争取到财政资金或建设项目,能批到条子,或者能够截留本应上缴的财政资金,引以为荣,吹嘘有本事,给了本管辖区民众以恩泽,某些地方官员甚至以“父母官”自居。而许多民众也为此感恩载德,顶礼膜拜。这都是本末倒置,是非颠倒。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长期流行的一些教科书中,对于财政的定义多为:财政是国家凭藉国家权力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这种定义乃似是而非。它只不过记录下了国家财政活动的现象-不错,它是“凭国家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但为什么需要国家权力存在?为什么要让它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这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定义却未能回答。仅此一例,足见人们财政观念的转变,财政民主意识的增强,多么重要和不易。
(二)广大民众的财政观念端正、财政民主法制意识增强,是财政和财政监督立法及法律实施的社会基础和根本保障。法律反映民意,充分而准确体现民意的法律,才是良法,也才最有权威,才能得到很好遵行。国家机关公务员的民主法治意识增强,才会自觉恰当地进行财政活动,减少财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发生。
我国在上世纪70年代末刚刚强调法制时,人们曾提出社会主义法制要求四句话,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若用法制标准来衡量,这是很不够的。四句话只有两层意思:一是要立得有法,二是法要实施。但所立之法如何?是良法或恶法?这往往尤其重要。我们也常听人们在谈到加强我国财政监督立法时,往往更多关注的是立法的完备,而未深究法所应体现的民主法制精神。而这正是当前我国立法所要高度重视的。当然要真正实行财政和财政监督民主法治化,还需要其他许多条件,包括需要同国家的财政体制乃至政治体制的民主法治化进程相适应。
下面再简要谈谈我国财政监督立法的其他几个问题。首先,财政监督需要覆盖国家财政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因此这各方面和各环节都需要进行财政监督立法。鉴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完善预算监督和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等方面的立法。
其次,从监督主体来说,应高度重视民意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财政的监督。财政监督立法应突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权威性。鉴于我国当前财政监督主体及其监督职权过于分散,需要以立法明确划分职责,理顺关系。可以借鉴有些国家所实行的财政总监制或审计院制的作法,在中央政府设立权威性的财政监督机构,它对政府总理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立法还应加强对社会监督的规定。
再从法律效力渊源和法律表现形式上看,我国当前有关财政监督的立法、效力层次和权威性不高。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多,大量的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中有些规定互相矛盾,甚至同国家有关法律不一致。举凡有关财政监督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基本法律制度,应当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为法律。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财政监督法》也许未必可行,但立法机关需要在分别制定的诸如预算法、税法、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法等基本法律中,进一步加强有关财政监督规定。也可以在这些基本法律之外,再颁布各有关财政领域的专门财政监督法律。此外,政府一些行政法规或规章,也是必要的,但它们应同国家法律的规定保持一致。
此外,对于财政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各种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和制裁方式以及处理程序,我国现行立法也存在一
些需要完善之处。财政监督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监督的顺利开展和财政监督体系的完善。而且财政监督的职责和权限也无法进行科学界定。强化财政监督工作的当务之急是要加快监督的立法工作。如制订《财政监督工作条例》或有针对性的《财政监督法》。地方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与财政监督工作相关的规定、办法,并积极向当地人大和政府反映情况,争取支持,制订切实可行的地方财政监督法规,例如湖南、河南、辽宁等省已相继出台了地方财政监督条例,使财政监督执法工作有了尚方宝剑,真正做到依法监督,依法行政。(三)层层设立进入政府“内阁”的财政监督机构,是强化财政监督职能,提高监督执法公正性的组织措施。目前,机构改革正在进行,财政监督机构要保留,并应按照财政部的模式成立财政监督局。财政监督局业务上归口财政局,对外作为独立的执法主体。
要通过一系列法规和制度的制定,一系列监督办法的健全和完善,构建起政府财政监督体系,使之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首先,要建立以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为突破口,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审查为基础,国有大型企业会计主管委派为依据的企业会计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制度和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制度,国有资产评估和产权责任制度,社会保障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财政预算执行监督制度,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和专户储存等会计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财政重点支出预算审定、资金拨付、安排使用全过程追踪问效、考核评估监督制度,使财政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要加快对违章违纪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根据《预算法》、《会计法》等财政税收法规的要求,对企业内部、社会中介机构及政府监督机构的违纪、渎职行为进行追究,要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并通过新闻曝光,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有效制止违法违纪行为,使各种法规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真正起到约束作用,维护国家制度和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最后,要建立政府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体系,发挥综合监督功能。一是财政监督部门要与政府其他监督部门之间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合理分工,避免工作中的重复和推诿现象。财政部门要协同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有效协调、相互配合,通过年度工作会议,协商、分配监督检查的重点和部门,调整修补监督检查计划,明确责任和范围,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二是财政监督部门要协调好财政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财政部门各业务处室作为财政管理部门,担负着所分管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的监督任务,因而各主要业务处室要承担起监督的主要职责,专职监督部门主要协调与外部的监管关系,并配合业务处室对系统内部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形成高层次、多角度的宏观财政监督体系,行使财政综合监督的职能,保证国民经济的运行和稳定增长。
(四)加大财政监督执法力度。当前,违法违纪问题仍然普遍存在,有的甚至还相当严重,屡查屡犯、屡禁不止,成为财经秩序混乱的重要特征。这反映了经济执法体系的执法力度不够,处理偏轻,处罚不力,特别是对违法违纪责任人员的处理力度不够,这种状况的存在势必产生越来越严重的后果。财政部门,尤其是财政监督专门机构必须本着高度的责任心,依法监督,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罚力度,该收缴的收缴,该罚款的罚款,特别是要对违纪事项的处理与对责任人的处理结合起来,对那些违纪问题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必须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切实做到违法必纠,执法必严,切实提高财政监督权威性和财经法纪的严肃性。
(五)要适时推进各项财政配套改革。当前,几项关键的配套改革措施一是细化预算,要改变过去预算资金分配粗放,经费切块包干和归口管理的状况,在预算编制上,应该把预算具体到项目和单位,以适应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便于监督管理。二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改变过去国库分散支付,将预算资金拨付各部门各单位,由其自主支配使用,脱离财政监督,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支出过程中问题的状况,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将很大程度抑制这种现象的产生。三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健全、规范财政支出政策的核心内容。四是坚定不移地推行费改税。政府部门的乱收费,是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经济根源。制度外收入、部门利益的刚化导致部门权力扩张和越位。这必然增加财政监督的难度。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国家财政职能的实现需要财政监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宏观调控离不开财政监督。新形势下违法违纪不断呈上升趋势的实际,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由于财政职能的转变,某些监督机制必然会发生变化,但这并不意味着财政监督就要弱化。我们应该审时度势,把握机遇,加快财政监督立法,明确财政监督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抓住重点环节,实施大胆突破,转换机制、调整职能,实行多种监督形式的有机结合,把财政监督工作搞的更好。
关键还是一句话:真抓实干!
参考资料:
《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监督初探》,杨舟
《正确认识国家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地位和作用》,陈共
《如何加强财政监督》,《关于财政监督与依法行政》
《加强财政监督检查促进依法理财》,葛孙健
财务监督职能范文篇6
当前,我国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财政监督工作也取得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以下不足:第一,财政内部管理相对较松懈。财政内部管理松懈,内控机制与日常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财政内部监督专职机构尚未与业务管理机构建立经常性的协调沟通机制等,导致财政内部监督薄弱,财政方面存在不少违纪现象,这些都是因为财政对自身的监督不够,给国家财政资金的预算以及分配造成隐患。第二,财政监督方法较为单一。财政监督一般是通过直接检查的方式,对微观监督比较偏重,忽视了宏观上的监督,和现行财政职能转变无法适应。第三,其他经济监督和财政监督的分工不明确。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税务监督等构成的我国现行的经济监督体系,表面上看这些监督主体分工很清楚,实际上,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分工在一定程度上尚不明确,存在重复检查或者多头检查的现象,在财力、物力以及时间上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对财政监督的总体效果产生影响。第四,财政监督的内容具有局限性。因为受一些客观因素影响,财政监督职责的内容以及范围具有局限性,监督方法比较单一,监督内容比较狭隘,大多数集中在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财政内审,监督的重点大部分集中在财经领域某些较为突出的问题,缺乏全面性。第五,财政监督不具有健全的法律体系。财政监督属于经济监督,正常情况下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展开工作,但目前为止,我国还缺乏较高层级的财政监督方面的法律,财政监督没有完整的法制保障,致使财政监督在行政时一定程度上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对财政监督的权威性产生较不利影响。第六,财政监督的信息反馈不及时。
当前财政监督的信息反馈不及时,是由于财政监督的信息网络不够健全,信息渠道不够顺畅,无法满足及时监督的要求,从而对财政监督的严密性、针对性和及时性产生影响。第七,财政监督方式的不完善。财政监督有一个明显的特点,那就是集监督、管理以及服务于一体,财政监督对经济行为可进行事前和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督,即监督存在整个过程,但现阶段着重对事后的监督,这种监督方式明显存在不足,具有被动性以及滞后性。
二、强化财政监督的主要措施
根据对以上问题分析,强化财政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财政监督的有效机制在国际上,财政监督根据监督主体的差别,分为以下4个类别。第一,立法监督制度,立法监督制度不仅具有权威性,而且具有独立性,国会掌握着监督权,各级政府不得干扰,不过也存在不足,那就是监督部门无法对相关信息进行全方位掌握,使监督无法提高效率。第二,司法监督制度。司法监督具有独立性,司法和立法的分离,可以很好地发挥监督作用,不足的是,不便于行政部门及时掌握情况,监督力度受到影响。第三,行政监督制度。政府行政机关掌握着行政监督制度的监督权,能及时了解存在的问题,及时掌握财政运转情况,不足在于行政监督制度的监督权和管理权混在一起,使这个制度缺乏透明度及独立性。通过对国际监督制度的借鉴,根据我国的国情,可以建立“行政监督+立法监督”的财政监督制度,这种监督制度属于复合型,优点是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对财政行为进行规范,可以把财政监督贯穿于全部财政管理的整个过程中。所以,制定关于监督制度的法律法规,建立财政监督的有效机制,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对财政监督方式进行创新因为财政监督无法对财政资金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导致财政管理出现许多问题,比如损失浪费严重,资金挪用等等,这些问题都是由于财政监督不足造成的,财政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存在着重检查轻日常监督的问题。所以,财政监督可以采取事前审核和事中监控的方式进行监督。事前审核,就是财政监督机构参与投资项目的立项工作时,要对其投资效益进行论证,对可行性以及偿还债务的能力进行审核。事中监控,即指财政部门要发挥自己的职能,即对监督资金的发放建立跟踪监督机制,时刻掌握资金的变化情况,了解资金的去向,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出现,保证财政资金的高效使用以及安全运行。
(三)对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加以转变财政管理,在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过程中,要对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进行转变。
第一,深化对过去传统单一的财政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的改变。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也要放在重要的位置,以运用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财政收支的职责特点,来取代以前传统的以企业财务收支为主要对象的监督模式,同时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本级预算收入、留解、划分等方面的监督上。
第二,以现有的收支并重替代传统的重收入轻支出的观念,加强财政支出监督,使财政收支监督并重。财政资金使用后取得的效益大小,财政支出的方向是不是正确,是否存在挪用或挤占资金的现象等等,都会对财政职能的发挥产生影响,甚至会制约社会各项事业的前进发展。所以,需要建立一个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保证从财政的支出申报到使用的整个过程,都受到该监督机制的约束。
第三,现有的财政监督,是以事后为重点进行监督的模式,而要想把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监督,需要制定一套相关机制,因为单单只靠事后监督,不利于监督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所以,可以制定出有关方案,由专职监督部门起带头作用,利用本身所具有的职责,对所有的业务科室进行调动,带动整个监督体系的发展。
第四,现有的监督模式,是大检查突击性的监督方式,要把这种方式向全方位的日常监督进行转变。若检查的对象大部分都是企业,而且带有突击的性质,则不符合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工作核心是以管理为主的要求,所以,财政监督务必要改变监督方式,以日常全方位的监督来替代突击大检查。财政监督要改变以前只查不督的方式,要查与督一起抓,甚至把监督放在更重要的位置,监督的对象也不能局限于某些企业,把监督重点更多地放在财政资金上,把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有效地结合起来,开创财政监督的新局面。
财务监督职能范文
关键词:国企财务管理监督体制策略
财务监督是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强有力的财务监督对国企可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的日益复杂化,国企现有的财务管理监督体制显然已经不适应时代变化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大对国企财务管理工作监督体制的研究力度,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出财务监督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国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地发展。
一、充分认识国企财务管理工作监督体制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自控型的资产,既可以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发挥出较大的作用,又可以为国企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可以减少一些贪污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有利于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国有企业通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监督体制可以有效地控制好经营成本,整合好现有的资源,实现开源节流,有利于实现经营上的增收节支,可以保证国企资金得到科学合理的利用,大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有利于规范财务行为,提高法制观念
通过强有力的财务管理监督体制,可以有效地规范国有企业的财务行为,督促国有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有利于国企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有效避免了一些行为的发生,有效保证了国有资产的安全。
二、国企财务管理监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事会并未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从实际情况来看,现阶段国有企业在日常财务管理活动中,监事会并不能很好地发挥出较好的财务监督职能,特别是在面对投资并购和重组的过程中,仅仅需要董事会通过,就可以执行项目,监事会的作用不能够得到较好的发挥,更没有完全参与到经营决策当中去。一些国企的监事会成员在进行工作的时候被排除在外,不允许参加到经营决策当中去,也就不能很好地行使监督的权利,长此以往设立监事会就没有意义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国企财务管理监督的水平。
(二)缺乏强有力的国家监督
在我国国有企业的监督主体是国家政府,国家政府对我国国企的财务监督可以起到比较重要的作用,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一些国家财务监督机构已经很好地行使了财务监督的权利,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国家监督的执行力度还不够。目前,政府拥有着比较大的权利和职能,因此在工作上就会有比较大的弹性,在行使自身权利的过程中,就会比较容易出现执行力较差或是错位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国企内部投资人不足,经营者和投资者之间监督职能的相互错杂,大大降低了国家监督的力度。
(三)缺乏相应的奖罚激励机制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监督体制水平与财务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着密切的关系,进行财务监督工作的时候,财务监督的成果应该与财务监督者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是从财务监督体制的实际情况来看,财务监督者与监督成果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财务监督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自身修养是进行财务管理监督的动力。然而仅仅依靠职业道德素质和修养,是不能够激发出国企财务管理者进行财务监督工作的积极性的,国企在实际财务监督工作中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奖罚激励机制,这样就会大大降低财务监督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有的时候财务监督人员在进行工作时会受到一定的阻力,自身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严重影响到了开展财务监督工作的主动性。
(四)缺乏规范的财务监督方式
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国企在进行财务管理监督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事前无监督、事后才监督的问题,这就比较容易让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进行一些违法乱纪行为,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一些国企的财务监督工作并没有在实际工作进行,而是通过书面审核的方式定期的进行监督,因此也就不能发挥出财务监督的重要职能作用。
三、完善国企监督体制的策略
(一)不断强化监事会的职能
国有企业应该严格规范董事会的一些具体行为,明确划分董事会的权利,使董事会和监事会各尽其职。董事会要发挥出经营决策的职能,监事会要发挥出监督的重要职能,要严格依法进行监督,对企业的一些违法行为不能够隐瞒不报,这点是监事会进行工作的基本前提,与此同时监事会也要加强对内部工作的监督,这样就可以有效遏制一些腐败行为。
(二)国家加强监督的力度
国有企业在实际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国家实现财务监督一个主要的障碍是投资人的缺失,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是人民,因此对财务监督人员进行任免的时候,就应该从能够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员中选择。为了提高国家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力度,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国资委员会,这样既可以实现政府对国有企业财务的有效监督,还可以很好地对人民负责。
(三)建立财务管理监督的奖罚激励机制
首先,国有企业要将财务监督的效果与财务监督人员的绩效相挂钩,这样财务监督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也会积极地进行财务监督工作;其次,国有企业要建立起严格的奖罚制度,对于能够出色完成财务管理监督工作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反之则予以惩罚;再次,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人员之间要进行相互监督,这样就可以及时发现财务监督工作中的问题,财务监督人员要向上级如实的上报,对于上报情况属实的人员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选择多样化的财务监督方式
首先要提高对事前和事中监督的重要性认识,做好财务活动的事前监督工作,在进行财务监督工作的过程中采用定期z查和实时检查的方法,这样才能够及时发现财务监督工作中的问题,并在第一时间内予以纠正,充分发挥出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职能;其次在进行财务监督的时候要抓住财务管理的重点,要对重点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同时也要进行全面的监督,避免财务监督真空地段的存在,这样才能够避免一些重点财务问题的出现。
四、总结
综上所述,财务管理中的监督体制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可以起到比较重要的作用,因此国企的领导者要重视财务管理监督体制的建立,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财务管理监督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来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监督体制,这样才能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企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楚亚云.基于内控管理视角的企业财务管理能力提升策略[J].商场现代化,2013(30).
财务监督职能范文篇8
财务治理作为公司治理的一个核心子系统,指的是通过一定的财务治理结构安排,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以形成一种科学的财务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林钟高,20041。财务治理的目的是协调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责关系,以保证企业财务行为的合理性、科学性、效率性和规范化。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形成有相应的财务治理行为主体,不同的财务治理行为主体也就造就了不同的财务监控模式。
众所周知,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有“一元制”和“二元制”两种模式,因此。构成财务治理行为主体的也就有“一元制”下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三个层面以及“二元制”下的“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经理层”四个层面两种形态。相应地,财务治理的内部监控模式,从理论上来说也就应该分为“三层次”监督和“四层次”监督。但财务治理的监控实践却不是这样,而是多为“三层次”,即“一元制”下的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和财务部门,“二元制”下的监事会、内部审计机构和财务部门。我国是“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但由于实践中监事会形同虚设,所以又引入了“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这样就形成了我国现阶段的“四层次”监控模式。但由于法规建设的滞后和不完善,公司内部的监督层次和监督职责范围没有理顺,使改革期望的作用没能得到很好发挥。
笔者认为,企业内部财务监控机构职责的安排要跳出现有规定的公司治理模式约束。从世界范围看,无论是“一元制”,还是正规或非正规的“二元制”,在实践中都出现了问题。同时,我们还要明确,公司治理无论你怎么安排,其最主要目的还是在于监督或控制以维护所有股东及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因此不能寄希望于通过独立董事制度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何况,我国的独立董事们都是兼职且多是某一领域或方面的理论专家。基于这种认识以及关系理论,对我国公司内部财务监督层次的职责安排作如下探讨。
一、监事会的监督职责构建
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最高监督机关,负责对第一层次关系的审查监督,因而它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向全体股东负责。新修订的《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责规定为7个方面,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在没有建立审计委员会情况下制定的,建立了审计委员会后,考虑到审计委员会的建立目的和避免与其职责重叠,监事会的职责应作适当调整。具体可调整为四个方面:一是监督审计委员会的人员聘任和职责履行质量;二是稽核审查董事会预提交股东大会的对外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预案;三是对公司董事会成员(包含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日常监督;四是赋予特殊情况下的外部审计机构聘请权。监督对象的重心应该是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履行和公司的财务报告。
(一)监督审计委员会的人员聘任和职责履行质量
“审计委员会”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过重大作用,但并不是有了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就一定不会出现问题,美国的实践已经证明。我国“审计委员会”才处于起步阶段,加上工作环境、工作经验和人员大多是外部独立董事等因素影响,其作用和职责履行情况就可想而知。因此,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最后一道监督环节,对审计委员会监督显得非常重要。监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监督,不仅要对其进行业务职责监督,也要对其人员的来源和质量进行监督,防止出现另一种形式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由于审计委员会成员大部分是独立董事,他们参加一切董事会的会议和重大决策,因而,监事会通过监督只要能够保证审计委员会有效、客观、诚实地履行职责,监事会的基本监督目标就实现了。所以,应作为监事会的首要职责。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是世界上最为健全的国家,但为什么财务造假案件还是存在?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审计委员会的制衡监督不够。
(二)稽核审查董事会预提交股东大会的对外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建立的主要目的是要保证公司经济活动在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约束下健康运行,维护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广大股东的利益。股东利益根本上来说就是投资收益,微观到一个公司,就是该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最终财务成果以及财务成果的分配政策。公司的财务成果是通过会计资料体现的,会计资料上体现的财务成果是否真实、可靠,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全面、客观,对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影响很大。所以,监事会只要做到使公司财务信息真实可靠,利润分配方案合理合规,实际上也就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广大股东的利益。
(三)对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包含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日常监督
董事作为“经济人”也有“利益”驱动问题,因而履行职务时在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董事的上述行为如果衍生为“董事会”行为,对公司的危害往往是战略性的而且是隐蔽性的,中小股东利益就更难保障。因此,监事会还应对董事会成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和董事会重大决策的合乎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如发现董事行为或董事会的决议违法、违规或违背公司章程等,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处理或纠正,在提议无果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证券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根据受托关系的层次性和责任理论,监事会不应对公司总经理的具体职责行为进行具体监督,它应由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执行。
(四)特殊情况下有权决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公司临时的外部审计机构
具有“经济警察”光荣称号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在实践中不少却扮演了不光彩的作弊角色,就连世界上最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安达信公司”都帮着自己的客户进行财务造假,这不能不引起深层次的思考。因此,监事会为了广大股东的利益,为了公司的利益,还应对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督促公司对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制度性的轮换;二是发现外部审计机构与公司有合谋作弊造假情况并责成审计委员会改正而无效后,有权决定另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工作。但这只能作为特殊情况下的特殊授权,一旦公司走入正常,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仍应由审计委员会决定,否则会造成职责矛盾,反而不利于监督。另外,为了保证上述各项职责的很好履行。监事的“权威性”、“独立性”、“专业素
质”和“约束处罚措施”很重要。
二、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构建
设立“审计委员会”应为解决第二层次的关系监督问题。在这一层次的委托关系中,由于总经理是直接的业务执行者,因而董事会与总经理两者在信息获取上也是不对称的。因而,董事会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即“审计委员会”来评价总经理的业绩,并保证公司公布的财务信息和有关业务信息的充分可靠。从这个角度讲,审计委员会是对董事会负责。但作为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还应向监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再监督。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4条规定了5个方面,但笔者认为由于“审计委员会”的性质以及成员构成,决定了它没有时间(在建立有内部审计机构的情况下,实际上也没有必要)去进行全面性、经常性和一般性的财务监督,监督的主要对象应是总经理履行职务时经济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财务报告的客观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以及内部审计制度的完善程度及其有效性。其具体职责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性质和在有监事会的条件下,应对证监发[2002]1号文的规定作适当调整,主要可安排为:一是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二是独立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三是检查审核公司各个会计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披露;四是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五是审查总经理经营公司的适度性。
在上述的五项职责中,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检查监督应作为中心任务。
第一,内部审计的性质、组织机构和职能决定了内部审计人员既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又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还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地位,因而可以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作出客观的评价。这样,审计委员会可以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的资源优势,更好地履行职责。
第二,是由公司组织管理体制决定的。在公司的组织结构中,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行政系统的一部分,在日常的活动中服从于公司管理当局的指挥。这就形成了评价者与被评价者角色混同的矛盾现象,当产生某些利益冲突时,内审部门的“独立性”就会难以保证。独立性是保证内部人员客观、公正或免除偏见地从事审计活动的先决条件,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陈汉文,1994)。由审计委员会来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能够提高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进而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的检查监督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内部审计制度;二是年度和专项审计工作计划;三是年度和专项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的一种独立的组织形式,应为常设的监督机构。因此,在人员构成上除独立董事外,还应配有专职审计人员。为了保证该审计人员独立有效地开展工作,公司章程中应为此单列一项并在管理上明确为由董事会聘用。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责构建
在上市公司内部,董事会将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委托给总经理,总经理实际上做得更多的还是企业层次上的宏观管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因此,公司具体的日常经营管理是由总经理根据企业目标分解委托给各职能部门经理(或各副总经理)负责的。为了保证总经理目标高质量实现,需要设立由总经理领导并对总经理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对于我国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模式,目前理论界的主流意见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为隶属于总经理;第二种是设在监事会;第三种是由董事会或由独立董事为主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单从监督角度以及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威性、独立性上看,当然后两种要好。但现代内部审计已经不仅仅是对公司的财政财务等的合规性监督,而是发展成为参与风险管理和治理过程。
根据内部监督层次性特点和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股权比较集中,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的现实,笔者赞成内部审计机构在行政上接受总经理领导,但在业务上应接受审计委员会指导,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关于其职责,审计署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安排了七条,从那7条看,审计署制定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的时候考虑了与“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分工协调问题,因而,对分层设计上市公司财务监督主体职责的时候基本上是适用的,但从适应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一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要求以及公司内部各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的衔接和完整性来说,应再增加一条,即对会计部门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另外工作重点应该是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其中又应以内部会计控制作为中心。健全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无论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还是在保护企业各利益关系人的权益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是会计机构起着重要作用,而会计机构的独立性是影响内部会计控制职能发挥的重要因素,由于现实中会计机构连基本的独立性都谈不上,因而,监督的重要性就更加凸显。
四、财会部门的监督职责构建
财务监督职能范文篇9
[关键词]财务监督体系;现状分析;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31-0075-02
1我国财务监督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1.1财务监督存在认知差异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人大监督、上级政府监督、财政部门监督、税务部门监督和审计部门监督为主的财政监督体系,而各单位财务监督工作则是以内部审计与监察工作为主。一直以来,人们对财务监督信奉的观念是外部监督较内部监督更可信。每当提起财务监督工作,许多人都会想到上级专门从事财政监督的财务监督部门,并且认为不管用什么样的形式进行财务监督都应当是财政监督部门的事。实际情况是,这种观念和认知导致各级财政监督部门都在大范围地开展财务监督工作,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的预算到支出都要进行检查,但是由于人手少而工作量大,往往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很好地发挥监督职能。许多时候各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特别是审计与监察机构总是处于被动的地位,仅仅是配合上级财政监督部门开展工作,难以有效发挥其履行财务监督工作的职责。
1.2财务监督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在我国的财务监督体系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与财务监督工作的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我国的《会计法》、《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对财务监督虽然有规定但较为原则化,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而且现有的财务监督法规的立法层次较低,更多的是财政部的部门规章,存在部门与部门之间关系不顺、法与法之间不衔接的情况,这使得财务监督执法缺乏力度,甚至导致监督失效。在我国已有的财务监督法律中,忽略了一些对于财务监督工作实施的规范条文,对于财务管理部门划定的职责范围缺乏系统性,呈现出不完善的特征,没有明确规定被监督者不接受监督应负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保障财务监督权落实的法律措施,这些都会降低财务监督工作的效果。
1.3财务监督的覆盖范围不全面
我国的财务监督管理范围是对于我国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涉及的资金预算与收支过程。然而,我国的财务监督实践受到人为或其他多种因素的限制,导致财务监督工作范围较窄,只局限在财务管理中的某些资金或者是其中一个环节,这难以适应现阶段财务监督工作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表现在:一是重收轻支,即重视对财务收入的监督,忽视对财务支出的监督;二是重专项轻全面,即重视专项(如小金库)监督检查,而实际上很少进行全面的财务监督检查;三是重外部轻内部,即重视对资金使用部门的监督,却忽视对财务部门自身的监督。
1.4财务监督主体职责不明确
从我国现行的财务监督体系来看,存在监督主体职责交叉、分工不明确的问题,没有形成监督合力。在实践中存在多头监督、重复监督的现象,降低了监督效率,淡化了监督的严肃性。例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审计部门,也包括监察机关,都是政府部门,实质上是政府授权其监督政府的工作部门或所属的企事业单位,这种模式导致了财政管理者与财务监督者两者身份的重叠,造成监督主体在行使职权中,与被监督对象利益趋同,而站在相同的立场上看待问题,致使监督所发现的问题被忽视,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造成有些违法违纪问题重复出现屡禁不止的现象,这与监督主体职责不清,责任追究不力有很大关系。
2财务监督的模式比较与国际经验
2.1国际财务监督模式的比较
西方各国的财政(财务)监督体系,大致可以分为四种模式:立法监督模式、行政监督模式、司法监督模式和独立审计模式。相比之下,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三种监督模式强调议会以及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审计机关对政府财政或单位财务活动的监督。行政监督模式与其他三种监督模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监督理念不同。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三种监督模式强调对财政或财务活动的监督,其实是强调民主监督,强调公众财政或财务的理念。而行政型监督模式强调的财政或财务监督是在部门或单位内部进行的,其实是把财政看做是政府的财政或财务,把决策权、监督权归于政府或单位,即国家财政和集体财务的理念。第二,权力配置不同。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三种监督模式,由于议会与政府、审计机关与政府都是相对独立的,因此监督是通过权力制约权力来实现的。而行政监督模式虽然也是靠权力制约来监督的,但由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最终都归于政府领导之下,这种赋予权力的同一性,致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并不能实现本质上的权力制约。第三,监督效果不同。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三种监督模式,由于议会和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法律性,财政(财务)活动在监督制约之下运行,监督效果比较好。而行政型监督模式,从根本上讲,财政(财务)权力并没有受到外部力量的有效制约,监督效果相对要差一些。
2.2国外财务监督的主要经验
财务监督职能范文篇10
摘要:财务总监委派制是目前人们十分关心的一个热门话题。采用财务总监委派制度能够从组织形式上保证会计人员在不受企业行政和经济制约的条件下开展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的理财监督作用,从而有助于解决会计信息的失真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在国民经济决策中的作用。
关键词:财务总监委派制监督双轨制企业管理
一、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意义
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我国政府极力推动的结果,目的在于规范会计行为、强化会计监督、根治会计信息失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日渐分离,经理人员拥有越来越大的经营自,并且完全控制了企业的财务会计系统。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违规经营,随意篡改财务报告,导致了会计职能弱化,会计监督乏力,会计秩序混乱已经成为滋生腐败的重要源头。社会调控和监督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注册会计师尚未发挥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警察的作用,约束与惩戒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工作的有序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为此,政府决定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入手,试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必要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为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提出与推行提供了直接的驱动力量。
1.极大的加强了对企业的管理和控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发现,有的企业为了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不惜牺牲企业所有者及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利益,给集团企业的管理增加难度,使企业的资产不能增值甚至不能保值,甚至造成公司资产大量流失。而实行委派会计制度有利于在保证独立法人单位或独立经营个体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不变的情况下,财务部门能够站在整个集团的角度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加强了集团对企业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盘活了集团资金,实现了整个集团公司资金的合理调度,同时也为整个集团公司的发展提供更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能使所属企业更加明确的贯彻集团决策层的意图,从而更大程度上维护了企业所有者的利益。
2.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督。现代社会,企业管理中出现的经济问题呈明显上升的趋势,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经济问题,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加强会计监督职能。财务总监委派制实行之前,为使企业利益最大化及自身的某些不正当利益,企业经营者往往指使会计隐瞒真实情况或制造虚假信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而会计监督作为一种内部约束机构,始终处于企业经营管理者领导之下,很难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约束,从而使会计监督流于形式,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财务总监委派制则有效地摆脱了会计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使会计人员的工作相对独立,使会计监督由内部监督成为一种外部监督,较好解决了会计监督不力的问题,有效防止了财产的损失和浪费,加强了财务管理,尤其是资金的管理,与此同时增强了企业领导和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使企业在经营机制、领导人员素质、财务监督及经济效益等方面都发生了积极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会计基础工作和监督职能,加强了会计服务功能和目标责任制管理。
3.可以强化财务管理,有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单位领导负责制,是财权、人权、事权协调统一。同时,对于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公司资产流失,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
4.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有利选拔人才和提高整体素质。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还有利于引进竞争机制,选拔一些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财务人员进行集中管理,为业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同时,通过竞争,也可以带动财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我国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存在的问题
1.财务总监委派制导致新的委托问题的产生。委派财务总监的做法产生了新的委托关系,即财务总监与委派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导致财务总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财务总监也有其自身的效用目标,而这一效用目标与委派者的效用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财务总监并不能百分之百地代表所有者的利益行使监督权和决策权。
2.财务总监的责权不够明确具体。依照目前有关的文件规定,财务总监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在实际操作中,虽然财务总监一般都能享受相应的待遇,但其职责与权力不明确、不具体,其权责在实际运行中也常常出现偏差。如有的提出财务总监要对企业总经理行使经济监督权,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企业总经理和决策失误行为,但是只派一名财务总监到企业,根本不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其工作更难以落到实处。
3.财务总监的业绩难以衡量与考核。用企业的经济指标衡量财务总监工作业绩,会加大财务总监与经营者共同造假的可能性。在实践中,财务总监的业绩衡量和考核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4.财务总监素质不高。委派财务总监作为企业高层次的财务监督及管理人员,必然要求其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思想素质。对企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除了政治思想和身体、年龄方面做出要求外,还按照企业分类对学历、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及实绩作了具体明确规定。但有些企业集团对委派财务总监素质要求偏低,影响了委派财务总监作用的发挥。
5.责权利不对等。一些由产权所有者或董事会确定委派的财务总监,在确定其权责范围时常常出现偏差。如有的提出委派财务总监要对该企业的总经理行使经济监督权,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企业总经理和决策失误行为;有的则临时派一名财务总监到下属企业进行事后查帐,或基本上只授予其财务经理或会计主管职责,在待遇上也仅相当于财务经理或会计主管,责权利的不对等导制了“有名无实”或“无名无实”,与真正意义上财务总监监督与管理活动相距甚远。
三、完善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对策
1.明确财务总监的职务定位问题。财务总监应当是代表所有者利益、全面负责对项目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的高层人员,但在实践中,财务总监经常与财务部经理、会计主管等职务混为一谈。职务定位不清混淆了财务总监的工作性质,也降低了财务总监的地位。无法保证他在工作中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所以对财务总监的定位首先应该统一、明确,并充分肯定。
2.要正确划分财务总监权责问题。由于对财务总监定位的不准确,造成了财务总监的权利和职责在实际运行中常常出现偏差。该享受的权利无法实现,或不能充分实现,该履行的职责也必将大打折扣。因此在对财务总监的角色充分肯定的基础上,应严格按照财务总监的权责范围,规范其行为。
3.提高财务总监的素质。财务总监地位的显赫决定了胜任财务总监并非易事,对财务总监自身素质的要求也很高,在实际上,不少财务总监本身的能力明显欠缺,严重影响了财务总监队伍的总体形象和职责发挥。所以除了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培训,加快财务总监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外,还应健全财务总监的准入制度,提高财务总监的入行门槛,并加强对财务总监的考核。
4.建立财务总监报告制度。为保证监督职能的真正落实,改善财务总监工作方式,财务总监应定期向股东提交企业财务报表分析报告,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发表独立意见,补充当期财务报表未能充分揭示的重要信息,分析企业财务变化趋势,汇报对财务状况有较大影响的经营活动等。对企业的重大投资、融资、产权调整等决策活动,向股东提供独立分析意见;对经营者执行股东会决议情况、董事贯彻股东意志情况等重要事项应实行专题即时报告制度。
5.改革财务总监的考核标准。建立以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为核心的财务总监考核指标体系,该体系应主要反映财务总监收集、掌握、分析企业财务信息并及时、准确、全面上报的责任心和能力,不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挂钩,而对重大事项的失察漏报则应承担失职责任,因为财务总监的监督水平与经营业绩之间无直接的必然联系。
6.切断财务总监与派驻企业的所有利益关系。为保证财务总监工作的客观公正性,财务总监的全部薪酬及通信交通补贴等工作开支应该完全由委派方支付,且财务总监的待遇与所在企业的经济效益应当无关。财务总监应该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其派驻企业不能由直系亲属任职或工作。
7.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再监督。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再监督,不仅可以使财务总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得到切实履行,而且可以使财务总监管理机制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再监督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独特作用。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公允的公共审计人员,通过提供真实、合法的审计报告,不仅仅对企业财务报告实施了约束,同时也对财务总监是否发挥监督职能给予了证明,所以借助于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总监实施再监督是非常必要的。财务总监委派制产生于国有企业的改制时期,服务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国家。它是现阶段国有企业强化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范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一项重大举措。我们坚信,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财务总监委派制将会更加完善。
财务监督职能范文篇11
财务监督是国有企业得以运营发展的一大重要保证,是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已经形成了基本的财务管理监督体制,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监督体制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本文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有效建议,以期能够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体制的构建提供帮助。
[关键词]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监督体制
国有企业的改革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正在逐渐完善,但是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监督体制虽已得到了逐步发展,却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国有资产是归人民所有的,应该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尤其是政府,作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载体,应该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完善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监督体制的构建。
1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
日前,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体制已经基本形成,也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财务管理监督体制依旧存在许多的现实问题,亟待解决,以下是笔者根据前人研究及调查总结出的几个方面。
1.1国家监督力度过于松懈国家政府作为我国的国家财务监督的主体,对我国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虽然现有的国家财务监督机构已经很好地行使了自己的权利,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其力度还是过于松懈。政府本来就是拥有各种职能和权力的,也正是这样,政府在工作上有很大的弹性,因此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也更容易出现错位或者力度松懈的现象,这些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有企业内部的投资人不足,从而造成了投资人和经营者之间监督职能相互错杂的问题,导致了国家监督力度不足的现象。
1.2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弱化在现在的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企业监事会的财务监督职能早已出现逐渐弱化的现象。而在面对企业重组和投资并购这样的重要财务事宜,需要进行决策时,只要董事会通过,项目就可以执行,监事会未从中起到任何作用,也没有参加决策。监事会的成员被排除在外,无须参加决策会议,更不用执行监督职权,从而逐渐成为了名义上的存在,没有实际意义。然而,在进行大项目的财务决策时,监事会的存在是有其本身的现实意义和作用的,应该得到相应的发挥。现在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方式不受内部财务制度的制约,就很难达到其想要的效果,这样会很容易诱发领导人自行监督的问题。
1.3内部财务监督重视不足国有企业的内部财务监督主要包含三个不同层次。其中有监事会的监督,其主要是针对企业财务的运行状况,进行有力监督的,然而具体的情况是,大部分的监事会人员是由董事会兼任的或者是经理任职的,况且,监事会本身就是受国有企业的经理级别的人员管理的,这样反而使得监事会的监督出现严重趋向职能弱化的局面。再次是内审监督,内部审计的职能是监督各个部门,在此基础上也需要将企业的具体情况汇报给经理层面的人员,但是经理层的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能和工作目标是一样的,于是这就导致了内部审计的虚设现状。最后是财会人员监督,作为一名企业会计,其承载着对企业的经济监督重任,不仅仅拥有管理的职能,同时也具备监督的职能。然而,会计人员要做到的是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人负责,会计人员作为被管理者,却需要对领导人这个管理者进行监督,这违背了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1.4财务信息监督严重不力现阶段,在国有企业中,财务信息监督严重不力的现象依旧存在,这一现象的出现则是由于不同的关系之间的信息出现脱节,管理部门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不够及时,信息交换不及时,从而导致财务信息失去了其自身的能力,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许多的国有企业为了做表面功夫,空增自身的企业利润,不惜利用与关联者进行利益交易,这些都是虚假的财务信息,这样的空壳企业利益,造成了国有资本大量流失,还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国有企业的信誉和形象。
2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监督体制的构建
2.1加强国家监督力度在我国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投资人的缺失是实现国家财务监督的一大阻碍。人民作为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人,在进行监督者的任用时,应该选择能够代表人民利益,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基本职责的任职人员。为了帮助人民实现这一目标,国家政府可以尝试在人民代表大会的职位下,增设国资委员会,这样一来,不仅能够实现对政府的财务行为的有效监督,还能够负责于人民群众。不仅如此,政府在现今这个国际化的社会下,可以向国外借鉴其较为先进的财务监督形式,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及时更新完善国家监督模式,实现对人民的负责,从而形成一个合理有效的财务监督体制。
2.2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国有企业不能过分强调董事会的职权,从而忽视了监事会的职能。针对这一问题的存在,国有企业应该对董事会进行具体的规范,对其权力进行明确分工,以此达到相互制衡的状态,实现董事会和监事会各司其职,董事会执行决策职能,而监事会则执行监督职能。国有企业要具体做到使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监事会的成员要做到积极履行职能,依法监督,不能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有所隐瞒偏私,这是作为监事会应该要做到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与此同时,也要加强对监事会内部自身的监督,从而对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进行预防遏制。
2.3完善内部财务监督为了完善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的监督机制,应该对监事会、内部审计和会计人员都进行构建。具体而言,上级可以对监事会成员进行具体指定,直接由上级部门管理,从而使得监事会可以更好地发挥其监督职能。然后,监事会可以实施对内部审计进行直接领导,加强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实现独立性,更进一步促使其发挥自身的监控作用。最后,会计人员的选取,可以让管理层进行推荐委任,从而做到使会计人员与企业内部具体分工,互不干涉,以此强化监督力度。从这三个层次完善内部财务监督,实现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监督体制的构建。
2.4落实财务信息监督国有企业对拥有国有资产的人民有财务信息透明化的义务,将自身经营的真实状况对外公开,以便于人民能够及时了解资产信息,也有助于分析国有企业相关的现实情况。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信息化早已渗透到各个领域,自然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也不例外,那么国有企业可以尝试着使用互联网,建立专门的网站,加强防护,及时地更新财务信息,使得人民能够便捷地实时了解财务信息,更加透明化,进一步落实对财务信息的监督。这样不仅能够使人民深入了解国有企业,也提高了财务信息的使用效率,从而构建更加直观生动的国有企业财务监督体制。
3结论
总而言之,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监督体制的构建广涉许多领域,因此,完善这一体制,是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需要长时间的努力。而在财务监督中,不仅需要政府的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并加大力度,还需要国有企业内部加强财务监督,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逐渐完善国有企业监督体制的构建。
参考文献:
[1]吉婧.浅谈国有企业财务监督[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5).
财务监督职能范文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如何认识财政监督职能的重要作用,如何调整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如何转变财政职能的实现机制,是摆在理论界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监督主要以行政监督为主,通过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检查,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财政资金的运行和财务活动的进行以及财政政策、会计制度的执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财政监督具有了新的内容,它既要体现以国家为主体财政分配关系的监督要求,也要反映以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为特点、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监督要求。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性质,要求对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进行监督,通过国家分配政策、财务制度以及相关法规的颁布,反映社会主义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同时,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要求通过私营、外资、合资企业的监督,维护按要素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分配运行秩序。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财政监督要反映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转变财政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运用经济、法律方法监督地方、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经济活动,使其收支行为、分配方式、资金营运、上交利税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市场准则,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财政分配的正常运行,维护国民经济运行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下国家财政在收支过程中统收统支、大包大揽,不讲经济效益的指令性分配方式。国家财政分配出现了三个转变,一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分配方式上变统收统支分配体制为明确事权、划分税种、确定收支的分税制机制。二是在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上,变单一按劳分配方式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要素分配为补充的分配体制。三是在国家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分配关系上,变预算内、预算外分配双轨制为逐渐向预算内单轨分配转变。财政监督也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事无巨细、一统到底的直接监督,变为依法监督和间接监督,通过《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条例》等财政法规,监督财政部门内预算编制情况和预决算执行情况,监督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汇集、解缴情况、纳税对象的完税情况,以及各财政部门非税性财政收入收缴上解和使用情况。并通过社会监督机构,监督企事业单位资产运行过程和财务会计活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企业出资人利益,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保障。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运行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财政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财政监督更加必要。
二、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
财政监督是对各项财政资金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寓监督于整个管理之中。它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专门的监督机构要和其他业务机构合理分工,专司监督的部门应该牵头抓总,对整个财政监督工作、检查工作安排部署。第二,各业务部门要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监督。这要研究专司监督部门和业务部门分工到什么程度,怎样分合适。第三,正确运用检查的权力,对各种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事后要有核准报告制度,要由监督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认可,使监督寓于管理之中,通过各项业务制定合适的规章制度。第四,体现财政监督的功能。结合支出管理体制改革,改造传统的支出体系和信息系统。在支出改革过程中,必然要触动传统的模式,旧的方法不行了,新方法要建立。在这个过程中,财政监督部门要发挥作用,要使每个制度建立的时候,就考虑到监督的职能,在新的管理体系和信息系统中资源共享,数据透明,预算确定下来后,必须进入信息系统,执行到什么程度,授权限于哪些人,在关键处行使监督职能。
三、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
在财政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的过程中,及时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改变过去传统的单一的财政监督内容和监督对象,把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对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放到同等重要位置。必须从传统的以企业财务收支为主要对象的监督模式,转换为充分运用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财政收支的职责特点,在开展对企业执行财会制度和预算收入解缴情况监管的同时,把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本级预算收入、划分、留解、退付的监督上来。
2.由重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并重上来。通过财政收入监督,可以达到增加收入,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的目的。但财政支出方向是否正确、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等,都关系到财政职能的发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新形势下的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必须逐步建立从财政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过程的跟踪监督机制。
3.由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监督为主转变。没有事前、事中监督,根本谈不上监督体系建设。必须有一套办法规定,由专司监督的部门利用其所处的地位和职权来调动所有业务科室,对这套办法进行检查。
4.要从大检查突击性监督向日常全方位监督转变。十几年的大检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工作方法,但带有突击性质,并且检查对象多是企业。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工作的中心是以管理为主,因此,财政监督要转变监督方式,逐步由突击检查转到日常全方位的监督。财政监督不只是简单的查,要查、督并重,甚至监督应该更重要。重点不再是企业,而应是财政资金,真正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格局。
5.由监督检查转变到监督服务。财政监督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整改,监督检查与管理服务相脱节的做法。变单纯的监督检查为监督服务,寓服务于监督之中,把监督检查与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结合起来,达到为加强财政管理服务、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的目的。
6.从对外为主向对内为主转变,强化内部监督。财政部门手中的“财权”决定了有必要在内部建立起强有力的自我约束机制,包括自身队伍建设,制度规定的建设,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提高工作透明度、规范自身行为。内部监督应该做好内部审计、专项检查和离任审计。
四、坚持财政监督职能,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坚持财政监督,健全财政职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就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依法理财氛围越好,财政监督职能越能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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