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的概念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3-25

土地开发的概念范文篇1

地理知识主要集中在七年级的历史与社会中,但是我们翻阅依据课程标准而编写的人教版七年级《历史与社会》上册教材,发现是这样编排的:第二单元的导言中提到自然环境是生活的基本条件,为人类提供了各种生产和生活资料,对于自然环境这个概念也没有作具体的解释,接着介绍了地形、气候、河湖这三个自然环境的基本要素,在第三单元就开始引导学生得出“不同区域的人民都根据各自的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创造着独具特色的区域生活。”这一基本观点。在实际教学中,我们发现学生其实并未真正理解自然环境的内涵,也不知道自然环境的基本要素有哪些,因为七年级学生刚刚跨入少年期,理性思维的发展还不成熟。而自然环境是地理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我们知道概念是进行判断、推理的依据,地理概念则是导出地理结论的逻辑基础,是地理知识体系的逻辑起点。如果学生没有全面而深刻地理解概念的本质,就很难发现概念与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判断、推理也会失去依据,更别提地理学科基本观念、学科思想方法和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了。而学生在学习中只有抓住地理学科的基本观念和学科思想方法这一主线,思考时才能更具有目的性、组织性和灵活性,才能提高解决地理问题的能力和自主学习地理知识的能力,从而提高学习效率。由此可见,自然环境究竟是什么?其基本要素有哪些?这些问题是我们教学的关键,是历史与社会教师教学时一定要注意解决的问题。

要理解自然环境及其基本要素有哪些,首先要了解什么是环境。环境是指围绕着某一事物并对该事物会产生某些影响的所有外界事物。环境因中心事物的不同而不同,我们通常所说的环境就是指人类生活的环境。按照环境的属性,可将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中科院地理所集体编撰的《现代地理学词典》对自然环境是这样解释的:“地球表层指与人类直接有关的一部分地球环境,其范畴〔围〕大致上始大气对流层顶,下至岩石圈上部,包括大气、水、岩石、生物在内的特殊圈层。”这个特殊的圈层即自然地理环境。通俗地讲,就是指环绕在人们周围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

自然环境的基本要素有哪些?不同教师对基本要素有哪些及如何命名上就存在分歧,甚至同一教师在前后授课过程中对自然环境基本要素的表述也是不统一的,这源于教师自身对自然环境基本要素理解的模糊。以《稻作文化的印记》一课为例,有的老师在分析湄南河平原水稻生产的条件时是这样呈现的:“湄南河平原生产水稻的条件分析:平原—提供广阔的肥沃的土地;河流—提供充足的水分;气候—夏季风带来丰沛的降水;位置—低纬度有充足的光照和温度。”同样是《稻作文化的印记》这课,另外一位老师在分析湄南河平原水稻生产的条件又是这样呈现的:“纬度带———地处低纬,阳光充足;气候———热带季风气候、高温多雨;地形———冲积平原、地势低平;土壤———土壤肥沃;水文———水网密布、灌溉方便”。

两者相比较,不难发现老师在表述自然环境基本要素时,有时候是比较混乱甚至是错误的,第一位老师在分析第一个条件时,用了“平原”这个词,而平原只是五大地形之一而已,把它与气候等同,显然是不科学的。另外,在分析时,这位老师还提到位置—低纬度有充足的光照,其实,前面在讲气候这个因素时,已经提到了高温,在这里又出现,不仅浪费课堂时间,还给学生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加大了学生学习的难度。在表述上,不同老师之间也存在差异,第一位老师用了“河流”,第二位老师用了“水文”,还有老师用了“水”,在选择自然地理要素的专业术语时我们应当尊重长期以来在地理学上形成的传统,取“水文”更为恰当。这是因为,仔细回味“水文”这个概念,我们发现这个概念不仅包括“水”“河流”等物质性方面的含义,还能体现其运动状态、功能等方面的含义。还有老师把湄南河平原的地理位置也归纳为自然环境的基本要素之一,但根据“划分的各个子项应当互不相容”的逻辑规则,这种归类应当是错误的,因为地理位置是造成气候等因素不同的原因,地理位置与气候等因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在七年级《历史与社会》教材上册综合探究三中还提到“区域的自然条件包括这一区域的地形、气候、河流与自然资源等”。《辞海》对自然资源的定义为:天然存在的自然物(不包括人类加工制造的原材料)并有利用价值的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利、生物、气候、海洋等资源,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而教材中自然资源应该指的是狭义上的自然资源,是指实物性资源,即那些天然物质和自然能量的总和。综上所述,在初中阶段,学生只要能理解到自然环境的基本要素主要有气候、地形、水文、土壤、自然资源等就可以了。

以《稻作文化的印记》为例,分析湄南河平原的自然环境时,结合教材的图片和文字资料,我们就可以从气候、地形、水文、土壤等基本要素进行分析,接着探究稻作生产对人口分布、民居特色、饮食、精神生活等方面的影响,从而归纳出“自然条件对人类生产、生活有重要影响”这一概念。由此可见,自然环境在历史与社会教学中确实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来讲解呢?心理上重视。教师要意识到自然环境在整个历史与社会教学中的重要性,在教学中要不断地向学生灌输自然环境的重要性。

土地开发的概念范文篇2

化学是一门研究物质的组成、结构、性质以及变化规律的学科。化学概念是化学学习的基础,也是化学知识体系中极其重要的“地基”部分。简单而言,我们学习化学的第一步是学习化学概念,在学好化学概念的基础上,我们才能盖出一座坚实的化学大厦。然而,化学学科的研究方向决定了化学不可能像语文、英语等科目那样可接触学习的,化学概念是微观的、抽象的、静态的,需要学生开动思维去探究,才能学习好。化学概念的学习离不开实验教学,把化学概念教学融入于实验能够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一、通过演示实验,让化学概念更宏观

对于未开始学化学的初中学生来说,化学就像一个从未谋面的陌生人,他们除了知道它叫化学,其他一无所知。初中教材中的很多化学概念给学生的印象就是“看不见也摸不着”,对于这样的知识,学生是无法单凭教师的讲解就可以理解学习的。然而,通过巧妙运用化学实验进行教学,能有效地将微观的化学概念宏观化,利于学生主观去理解学习。

例如,在化学中分子是物质组成的基本单位,是能单独存在、并保持纯物质的化学性质的最小粒子;原子指化学反应的基本微粒,它在化学反应中不可分割。分子、原子的概念是微观的,是学生看不见也摸不着的。在教学中,教师单一给学生讲解什么是分子和原子,学生是无法理解的。这时候,教师可以通过演示实验“电解水”引导同学理解学习分子的概念。在这个实验中,学生很容易观察到当通电电极插入水中时,电极产生出了气泡,通过将电极两端的气泡收集检验,发现正极产生的气体能使带火星的木条复燃,是氧气,而负极产生的气体能燃烧发出淡蓝色火焰,是氢气。通过实验,同学随之会有疑问:为什么这个实验能够生成氧气和氢气?水、氧气、氢气之间存在什么联系?学生在思考问题的过程中,体会到水分子是由氧原子和氢原子按比例构成,同时,水分子是可分的,但分离之后就不再是水,而变成其他物质,说明分子是保持物质化学性质的最小微粒。相对于分子,原子的单位更小,分子是由原子构成的,同时原子是化学变化中的最小微粒。通过实验,同学们不仅理解了什么是分子和原子,同时也了解了有关分子、原子的其它知识。

在这个教学案例中,教师通过演示实验将要学的微观化学概念宏观化,使学生由看不见转为看得见,提升了教学有效性,达到了优化概念教学的目的。

二、通过对比实验,让化学概念更形象

在化学中,很多概念不仅是微观的,还是抽象的。而初中生的学习思维还停留在以形象思维为主,在对抽象化化学概念的学习上,存在很大的影响。针对这一现象,教师可以通过改变学生惯性思维或将抽象化概念具体化入手,但思维的改变是需要时间累积的,所以只能是将抽象变得具体化。通过在教学中运用对比实验,我们很容易做到这点。

例如,在教学“催化剂”这一概念时,因为,所用案例是在双氧水中加二氧化锰生成氧气,所以,学生很容易错误认识形成催化剂只能是二氧化锰或一个反应只能有一种催化剂。为了避免学生固有思维所形成错误认识,我给同学们设计了一组对比实验来认识“催化剂”:第一组利用双氧水和二氧化锰接触生成氧气;第二组是双氧水和氧化铜接触生成氧气。两组实验我都要求学生检验是否生成氧气,并引导学生观察生成氧气速度的快慢。检验得出两组实验均生成了氧气,只是利用二氧化锰来做催化剂的效果更好。通过实验,同学们很容易便知道了催化剂只是对一类具有相同作用的物质的称呼。而且同一个实验也并不是只有一种催化剂,我们只是倾向于选择最好的催化剂。

通过对比实验,让化学概念由抽象变为具体,能有效使学生避免对化学概念的错误理解,加深学生对化学概念的正确理解和掌握,同时,也能启发学生理解抽象问题的思维,从根本上优化化学概念教学。

三、通过探究实验,让化学概念更动态

教材上的化学概念是一种静态的概念,就是一堆文字堆砌而成,毫无生气,再加上化学概念深奥,学生自然没有学习兴趣,同时,有些化学概念必须是在动态中才能完美体现。因此,教师在教学中要善于利用探究实验,将化学概念的学习变成利于学生理解的动态知识。

例如,在教学“氧化”这一概念时,教学的主要目标是让学生初步掌握氧化的概念及相关知识。有关氧化的概念及其产生的必要条件,书本上都写得很详细。学生通过自己的反复记忆是能够将这些知识记下来的,但是,对于学习而言,学生只需要记下来就可以的话,那完全没必要要教师了。教师的作用就是引导学生通过理解来学习。因此,我通过引导学生进行探究实验来学习氧化。第一步,我给同学们发了一些土豆,让大家将土豆切片放置在器皿里,然后观察土豆切面颜色的变化,通过观察得出土豆慢慢变成了褐色。第二步,在土豆变色的基础上,引导学生联想生活中还有那些东西暴露在空气中会慢慢发生变化。学生们联想到了铁会生锈。第三步,引导同学们思考产生这些情况的原因。大家思考得出的结论是:这些东西暴露在空气中会产生变化是因为和空气中的物质发生了反应,而空气的主要成分是氮气和氧气。在大家的猜想下,我设计了将新鲜土豆切片分别放入只有氮气和只含氧气的杯子中,通过实验证实了土豆片正是与氧气发生反应才变色的。在实验的基础上,同学们自己就能总结有关氧化的知识了。

土地开发的概念范文篇3

【关键词】抗震概念;高层建筑结构设计;运用

概念设计是建筑抗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的抗震性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概念设计是否具备足够的科学性,高层建筑的抗震设计开始之前,需要对高层建筑的建设地址进行科学的选择,并且对建筑的平面图设计方案进行评价,要加强对高层建筑内部结构的重视,根据建筑结构延性的特点对建筑抗震性的薄弱部分进行重点施工改造,以便高层建筑的抗震性能能够真正满足使用者想需求。

一、抗震概念设计在高层建筑结构设计方面运用情况概述

地震灾害是我国自然灾害中较为常见的种类,如果高层建筑的抗震性能不佳,无法应对剧烈地震,人们的生活质量将很难得到保证,因此,加强对抗震概念的关注,对提升高层建筑的抗震性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抗震概念的设计工作根据以往对高层建筑抗震设计的经验进行总结,并且结合当前的科学理论对高层建筑的抗震设计方案进行改良,能够保障高层建筑抗震性能得到提升。提升高层建筑整体结构设计的科学性,并增强建筑细部构造建设水平,建筑抗震概念的设计既包括对高层建筑建设位置进行勘察,也包括建筑外部形态和内部结构设计方案的考察,还包括研究建筑设计人员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思想,以便了解建筑的最终设计方案,制定出符合建筑实际要求的抗震设计概念。要对历次地震灾害的具体破坏性进行总结,并根据抗震设计的经验对抗震概念进行完善,高层建筑的抗震设计工作当中,概念的设计环节比相关参数的计算更加重要。在对高层建筑的抗震结构进行设计的过程中,要从影响建筑抗震性能的全局出发对建筑的结构进行科学的改造,并且结合建筑在重大地震灾害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抗震概念的准则进行制定,只有做好了高层建筑的抗震概念设计工作,高层建筑的抗震性能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二、抗震概念设计在高层建筑设计中的具体运用

(一)科学的选择高层建筑建设地址

地震灾害的发生并没有完善的预警系统,但是,高层建筑的抗震概念设计人员可以根据建筑建设地点在历史上发生地震的强度和次数进行地震发生可能性的估测,要选择历史上发生地震次数较少或不曾发生地震的地质作为高层建筑的建设地址,并且对该地区的地质状况进行调查,要选取地质条件较为坚硬的地区或周边缺少大型河流和湖波的地区作为高层建筑的施工地点,以此保证高层建筑具备良好的抗震基础。要尽可能选择粘土作为高层建筑地基施工的土质,并且在检测建筑抗震性能的过程中选择间隔58m的点作为高层建筑的检测距离,要在高层建筑抗震检测的过程中做好参数的记录,尤其是建筑外部凸起部分的检测要加强重视程度【2】。研究表明,高层建筑外部凸起部分的抗震性能需要较凹陷部分的抗震性能强1.84倍,因此,要对高层建筑外部突出部位的抗震设施进行加强处理。

(二)降低高层建筑的外部能量输入

要加强对高层建筑施工场地覆盖层的重视,尽可能选取较为轻薄的材质作为施工场地的覆盖层,要根据国家科研机构制定的标准对覆盖面的厚度进行控制,从施工场地的地面到坚硬场地上面的面积需要进行覆盖面的处理,岩石是较为多见的坚硬场地的种类,场地的剪切波必须保证速度在500m/s以上【3】,在施工场地的土质较为坚硬的区域和硬夹层区域,必须进行特殊处理,不能采取同一般岩石施工相同的方法。在土质较为疏松的区域,要运用T0=4H/V作为公式,如果土质的整体含量较大,要运用T0=β4H/V作为公式。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岩层处理经验,如果建筑属性为柔性建筑,要注意对土质密度较大的区域进行震害检测,保证地震灾害造成的破坏能够尽可能多的对岩石材质构成影响,保证高层建筑的整体抗震性能。

(三)高层建筑的平立面布置

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并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取严重不规则的建筑。规则性评价需综合考虑几何布局、结构设计以及使用等因素,总的要求是平面布置、质量和抗侧力构件的平面布局宜规则、对称,立面变化和侧向刚度沿竖向宜均匀变化,竖向抗侧力构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避免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的突变。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平面不规则包括扭转不规则、凹凸不规则和楼板局部不连续。

三、抗震概念设计在高层建筑结构设计方面的具体运用

在进行结构方案平面布置时,应尽可能使得抗侧力体系对称分布,减轻房屋重量且保持重量分布较为均匀,以减小地震的扭转影响。结构布置应有利于加大抗扭刚度和提高抗倾覆能力。因此,应特别注意抗侧刚度大的抗震墙、芯筒的位置,力求居中或对称,在结构布置一些抗震墙,可以提高结构的抗扭刚度和抗倾覆能力。在进行结构的竖向布置时,应尽可能使其竖向刚度、强度变化均匀,

避免出现薄弱层,并应尽可能降低房屋的重心。在地震中,第一道防线先行屈服或破坏,因此要求构成第一道防线的部分应当是不负担或少负担竖向荷载的构件,如填充墙、轴压比小的抗震墙、柱或筒体等。在纯框架结构中,梁应先于柱屈服,即“强柱弱梁”型框架。结构整体的承载能力、变形能力取决于构件的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的发挥,因此应保证关键构件、关键部位具有适当的强度和足够的延性水平。在平面上,应该在房屋周边转角处、平面突变处以及复杂平面各翼相接处的构件延性着重提高。对于偏心结构,应该对房屋周边特别是刚度较弱一端构件的延性进行特别的加大。对于具有多道抗震防线的抗侧力体系,应着重提高第一道防线中构件的延性。在同一构件中,应着重提高关键杆件的延性。在进行抗震结构材料的选择时,应该注重抗震结构材料的性能,主要要求如下:具有较好的连接性、较好的延性、构件的连接具有良好的整体性、能充分发挥材料的强度、延性系数高“、强度/重力”比值大、匀质性好。按照上述标准来衡量,高层建筑使用不同材料的结构类型,依其抗震性能优劣而排序为:钢结构、型钢混凝土结构、混凝土-钢混合结构、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配筋砌体结构。

结束语:抗震概念设计是提升高层建筑抗震性能的重要设计工作,深入的分析抗震概念的重要意义,并从高层建筑具体施工和结构设计方面对抗震概念的运用进行具体分析,对提升高层建筑的抗震性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吕西林.高层建筑结构设计(第二版)[M].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14.

[2]郭继武.建筑抗震设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JGJ3-200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土地开发的概念范文

基于高考命题的这些特点,本文以小农经济、重农抑商两个概念的解读为例,对中国古代经济史复习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同学们高三复习备考有所启发。

一、在比较中鉴别相关概念

例1(2013年新课标Ⅱ卷第25题)汉唐制定土地法规,限制私有大土地的发展,宋代一改此法,“不抑兼并”。据此可知宋代()

A.中央集权弱化B.流民问题严重

C.土地兼并缓和D.自耕小农衰退

【解析】宋代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A错。材料未涉及流民问题,排除B。由于北宋政府“不抑兼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C错。宋代土地兼并日益激烈,自耕农失去土地的现象增多,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故选D。

【名师点津】此题涉及一个重要概念:自耕农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自然经济吗?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这三者的异同,有助于准确掌握小农经济这一概念。如图所示,我们不难看出,自然经济、小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是三个不相同的概念,但三者又有交集,都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产物。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是自然经济,但不等于自然经济,自耕农经济是小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区别如表一所示:

表一自然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比较

例2(2014年江苏卷第4题改编题)明隆庆初年,“抚臣涂泽民用鉴前辙,为因势利导之举,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易只通东西二洋,不得往日本倭国,亦禁不得以硝黄、铜、铁违禁之物夹带出海。奉旨允行,凡三十载,幸大盗不作,而海宇宴如。”这说明当时()

A.官府废止明初以来“海禁”

B.官府有条件地开放“海禁”

C.官府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

D.官方朝贡贸易体系已瓦解

【解析】C选项颇具迷惑性,重农抑商一直是中国封建王朝基本的经济政策,一度开放海禁不等于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根据材料“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奉旨允行”等信息可知政府允许有条件地开放“海禁”,答案为B。

【名师点津】题中涉及的重农抑商、海禁都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经济政策,海禁与闭关锁国是重农抑商政策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闭关锁国是海禁政策的延续。两者异同参见表二:

表二重农抑商、海禁政策的异同

二、在多维分析中理解概念

运用新材料,多角度考查核心概念是高考命题的一大特点。复习备考应从多维视角来分析理解概念。这里的多维视角,包括三层含义:①构成概念的基本要素视角;②将经济概念与政治、文化相联系的视角;③运用唯物史观、近代化史观、全球史观等相关理论分析问题的视角。

历史概念的类型包括人物、事件、法律、制度、政策、会议、思想等,构成概念的要素根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国古代经济史制度、政策、现象类概念居多,如井田制、均田制、封建土地私有制、工官制度、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资本主义萌芽等。构成制度、政策概念的基本要素有:原因、时间、目的、内容、影响等。构成现象概念的基本要素有:产生原因、历程、影响发展的因素、影响等。我们可根据构成要素全面分析概念,如表三、表四所示。

分析中国古代经济史近三年各地高考题,以下特点清晰可见:①题型以选择题为主;②小农经济、土地兼并、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等概念一直是考查的重点,而重中之重,非小农经济、重农抑商莫属;③试题以新材料、新情境、新视角呈现,注重运用比较分析、逻辑推理等史学方法考查对概念进行理解和运用。

基于高考命题的这些特点,本文以小农经济、重农抑商两个概念的解读为例,对中国古代经济史复习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同学们高三复习备考有所启发。

一、在比较中鉴别相关概念

例1(2013年新课标Ⅱ卷第25题)汉唐制定土地法规,限制私有大土地的发展,宋代一改此法,“不抑兼并”。据此可知宋代()

A.中央集权弱化B.流民问题严重

C.土地兼并缓和D.自耕小农衰退

【解析】宋代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A错。材料未涉及流民问题,排除B。由于北宋政府“不抑兼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C错。宋代土地兼并日益激烈,自耕农失去土地的现象增多,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故选D。

【名师点津】此题涉及一个重要概念:自耕农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自然经济吗?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这三者的异同,有助于准确掌握小农经济这一概念。如图所示,我们不难看出,自然经济、小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是三个不相同的概念,但三者又有交集,都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产物。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是自然经济,但不等于自然经济,自耕农经济是小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区别如表一所示:

表一自然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比较

自然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

产生原始社会春秋战国时期

消亡鸦片战争后开始解体,但至今仍有些地方的农业经济带有一定的自然经济性质到1956年,随着三大改造的完成,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完全消失。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小农经济一定程度上又有所恢复,但已不等同于古代的小农经济

内涵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自己生产自己消费家庭经营,经营规模狭小拥有耕种土地所有权的小农经济

对立面商品经济机械化生产租佃经济

例2(2014年江苏卷第4题改编题)明隆庆初年,“抚臣涂泽民用鉴前辙,为因势利导之举,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易只通东西二洋,不得往日本倭国,亦禁不得以硝黄、铜、铁违禁之物夹带出海。奉旨允行,凡三十载,幸大盗不作,而海宇宴如。”这说明当时()

A.官府废止明初以来“海禁”

B.官府有条件地开放“海禁”

C.官府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

D.官方朝贡贸易体系已瓦解

【解析】C选项颇具迷惑性,重农抑商一直是中国封建王朝基本的经济政策,一度开放海禁不等于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根据材料“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奉旨允行”等信息可知政府允许有条件地开放“海禁”,答案为B。

【名师点津】题中涉及的重农抑商、海禁都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经济政策,海禁与闭关锁国是重农抑商政策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闭关锁国是海禁政策的延续。两者异同参见表二:

表二重农抑商、海禁政策的异同

重农抑商海禁

点时间最早实施于战国时期,贯穿整个封建社会实施于明清时期

目的征收赋税和巩固统治,压制商业发展,实质是维护封建经济的基础防范人民的反抗和外来殖民势力的侵犯,维护封建体制

内容对国内市场进行严格规定和控制,采取重征商税、限制商业活动和歧视商人的政策严格限制国人出海贸易和外商来华贸易

影响有利于古代农业的发展,但后期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曾起到一定的民族自卫作用,但限制了中国与西方的经济文化交流,导致中国逐渐落后于世界潮流

相同点①为了维护封建统治;②由自然经济所决定;③有限制和压制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④阻碍了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影响了中国向近代社会的转型

二、在多维分析中理解概念

运用新材料,多角度考查核心概念是高考命题的一大特点。复习备考应从多维视角来分析理解概念。这里的多维视角,包括三层含义:①构成概念的基本要素视角;②将经济概念与政治、文化相联系的视角;③运用唯物史观、近代化史观、全球史观等相关理论分析问题的视角。

历史概念的类型包括人物、事件、法律、制度、政策、会议、思想等,构成概念的要素根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国古代经济史制度、政策、现象类概念居多,如井田制、均田制、封建土地私有制、工官制度、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资本主义萌芽等。构成制度、政策概念的基本要素有:原因、时间、目的、内容、影响等。构成现象概念的基本要素有:产生原因、历程、影响发展的因素、影响等。我们可根据构成要素全面分析概念,如表三、表四所示。

表三多维视角看小农经济

形成原因铁犁牛耕的出现和推广,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特点①分散性:以家庭为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男耕女织;②封闭性: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③落后性:农民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精耕细作,相对简单的生产工具,长期不变的生产技术和容易满足的社会心理状态;④脆弱性:规模小、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差

发展

因素有利①生产力:铁犁牛耕的出现和普及,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提高;②生产关系:农民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一定的生产自,能支配部分劳动产品,具有较高的生产积极性;③自身发展动力:小农经济规模小,促使农民努力提高耕作技术,尽可能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促进农业向精耕细作方向发展;④政策:封建政府为保证财源,大都采取重农政策

不利①分散性、脆弱性、封闭性、落后性;②封建剥削严重(沉重的徭役和赋税);③土地兼并;④阶级矛盾尖锐,社会动荡;⑤自然灾害

地位是我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在封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封建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影响积极在封建社会形成和发展时期,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积极作用是主要的,提高了农民积极性

消极在封建社会后期,阻碍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成长,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导致了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缓慢并长期延续

表四重农抑商政策

含义重视农业而限制打击工商业的经济思想和政策

原因①根本原因: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必然产物;②直接原因:商业与农业争夺劳动力,影响农业生产甚至危及封建统治;③其他因素:富商大贾操纵市场物价

目的①直接目的:确保赋役的征派和地租的征收;②政治文化方面:安定人心,加强对农民控制;③根本目的:维护封建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即自然经济),巩固封建统治

主要表现①统治者反复强调农业为本,商业为末,形成轻视商人的主流价值取向;②在土地问题上,采取抑制兼并政策,防止农民大量破产,稳固农业生产基础;③强化户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动;④多方面限制工商业活动,如组建庞大的官营手工业,压制民营手工业发展;⑤通过征收重税、国家垄断经营等方式打击商人

影响积极①经济:有利于稳定农业人口,推动农业发展,巩固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②政治:有利于安定人心和对农民的控制,巩固封建制度,维护国家统一

消极①妨碍工商业发展,强化自然经济,使之迟迟难以瓦解,违背历史发展潮流;②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③造成中国社会的落后

三、在突破思维定式中深化概念

例3(2012年全国大纲卷第13题)唐太宗说:“工商杂色之流……止可厚给财物,必不可超授官秩,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在此唐太宗强调的是()

A.防止B.维持社会等级

C.重义轻利D.重农抑商

【解析】答案为B。唐太宗不但把工商业者归入“杂色之流”,而且杜绝了他们入仕的途径,强调工商业者不能与官员“比肩而立”“同坐而食”,可见目的是维持社会等级。材料体现了统治者对工商业者的歧视,但没有反映对农业的重视,排除D。

例4(2013年全国大纲卷第16题)明初的户役制度,将户籍分为若干类别,其中主要是民户,还有军户、匠户、灶户(煮盐户)等几十类,并严格禁止更换户别。这一措施有利于()

A.缓和土地兼并B.促成社会分化

C.强化社会控制D.发展商品经济

【解析】材料说明户籍在古代是身份职业的象征,政府严禁更改户别,以加强对民众的控制,减少人口流动的可能性,答案为C。A与材料无关,严格的户籍制度并不利于社会的分化,也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排除B、D。

【名师点津】重农抑商政策推行的目的是维护小农经济,确保赋税的征收,加强对农民的控制,从而巩固封建统治,例3答案却是“维持社会等级”。强化户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动,是重农抑商政策的表现,但例4并没有从经济方面考查户籍制度对农业、工商业发展的影响,而是从“强化社会控制”这一政治角度着眼。这些别出新意的试题大大深化了概念的内涵。

面对高考试题的新材料、新情境、新视角,一些同学往往难以克服思维定式,对概念的理解固化、僵化,从而影响了考试成绩。怎么办?提高材料处理能力是关键。分析材料,要做好两点:

1.抓住材料主旨

试题所提供的史料,并非所有文字都是有用的,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起铺成、解释作用的,真正起关键作用的,往往是某个词或句子。抓住主旨可以从材料出处(或说话者的立场、对象)、关键词、转折词(或语气词)、高频率词等入手。

例5(2014年天津卷第12题改编题)(宋)太宗淳化二年诏曰:“关市之租,其来旧矣……征算之条,当从宽简。宜令诸路转运使……市征所算之名品,共参酌裁减,以利细民”。又诏:“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材料表明()

A.宋太宗重视商业,适当减免商税

B.宋代商业不断发展,商业地位重要

C.宋代依然对工商业者征收重税

D.抑商政策不利于商业的发展

【解析】“当从宽简”“参酌裁减”“不得收其算”,这些含义相近的信息(可以看成高频率词)一再出现,答案为A。其他各选项材料均没有体现。

土地开发的概念范文篇5

[关键词]空间权;空间地役权;空间役权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244(2013)07-069-1

有限的土地资源与人口增长的矛盾使得人们对空间的利用率提高,高层建筑、空中走廊、高架桥、地下商场涌现,地上和地下空间得到利用。但在利用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照现有的制度不能解决,空间地役权应运而生。

陈华彬教授认为,空间役权,也称空间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的特定空间供自己或自己土地(或)空间便宜之用的权利。在他看来,空间地役权与空间役权是同一概念,没有区别,不用加以区分。事实上,空间役权和空间地役权是有区别的,应当明确二者的概念,才能更好地界定空间地役权。

空间役权概念的外延比空间地役权广,空间役权包括空间地役权和空间人役权。空间人役权,是指以他人特定空间供自己便宜之用。这个“自己”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如权利人为眺望大海而设定的前面的建筑权利人不能对其建筑上的空间加以利用的权利,下水道公司为了铺设下水管道而限制他人对下水道周围地下空间的利用。空间地役权的概念不应当包含人役的内容。

综上所述,界定空间地役权应当删除陈华彬教授概念中“空间役权,也称空间地役权”和“以他人土地的特定空间供自己便宜之用”部分。

我们下面来探讨空间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的特定空间供自己土地(或)空间便宜之用”这一定义是否妥当。以他人土地的特定“空间”供自己“土地”或“空间”便宜之用,从此定义我们可以看出,陈教授将供役方设定为他人土地的特定“空间”,而将需役方设定为“土地”或者“空间”。这就使我们产生疑问:首先,若是以他人的“土地”供自己的“空间”便宜之用,是否属于空间地役权的范畴呢?答案是肯定的,将他人“土地”供自己“空间”便宜之用属于空间地役权界定的范围。陈教授在其所著的《物权法》一书中举了这么一个例子来论述空间地役权的概念:“地下铁行经的地下空间,其地表如建造超重量建筑物或施以重压,则空间隧道势将陷落,为此,即需要设定一项以限制或禁止地表的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建造超过一定限度以上重量的建筑物为内容的空间地役权。”由此可见,为供自己“空间”便宜之用而利用他人的“土地”,也应当纳入空间地役权的定义内。其次,陈教授的定义空间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的特定空间供自己土地(或)空间便宜之用”,供役方为他人“土地”的特定空间,那如果是利用他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特定空间来供自己土地或空间的便宜之用,能否纳入空间地役权的定义呢?答案也是肯定的。如高层大厦中的空中走廊,就是建立在两栋建筑物之间的,不与地表相接触。所以应当将陈教授定义的“他人土地的特定空间”修订为“他人不动产的特定空间”,才能将此种情况囊括在内。

结合以上分析,将空间地役权的定义修正为:空间地役权,指以他人不动产的特定空间供自己土地或空间便宜之用或将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特定空间便宜之用的权利。即只要供役或者需役一方为空间,则可以囊括进空间地役权制度加以规范。

我们在定义中为何要将“不动产”和“空间”区分开来呢?“否定说”认为土地“上及天宇,下达地心”,地上空间、地表以及地下空间都是属于土地的范畴,空间权不能作为一项单独的用益物权而存在。而“肯定说”则认为空间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新型用益物权而存在,空间可以独立于土地而单独利用。空间地役权制度的设立实际上就是建立在“肯定说”的基础上的。空间独立存在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首先,科技的进步与建筑的发展使得对土地空间的利用方式多样化。美国已经开始对空间单独立法,德国亦以地上权的方式来完善空间权制度,台湾《大众捷运条例》也同样肯定了空间权,空间权成为新兴的一种物权为一些国家和地区肯定,是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对物的新的利用趋势。其次,空间在物理上也可以独立于土地存在。土地从横的方面看,实际是绵延不断没有尽头的,对于一定面积的土地,我们可以设置一个所有权,也可以将此块土地分割而设立多个所有权。既然土地在横的方面可以人为分割,如果在纵的方面有现实的需要,也未尝不可分割,我们可以将土地的地上或者地下划分出一个或者数个空间,为体现空间的利用价值,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物权也未尝不可,现代科技的发展也为这种利用提供了可能。所以将“空间”独立于“不动产”是现代科技发展的需要,也具备独立的可能性。故空间地役权的概念则是建立在“空间”与“不动产”或者“土地”概念相区分的基础上的。我们在定义中要将“不动产”与“空间”加以区分。

设立空间地役权制度,是解决我国社会现实问题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需要,尽管目前对于该如何设立空间地役权还存在争议,具体制度设计还有待探究,但不可否认的是空间地役权制度将会成为我国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空间地役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可以明确空间地役权的调整范围,为空间地役权相关规则的制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51.

[2]陈祥健.关于空间权的性质与立法体例的探讨[J].中国法学,2002,(5):104.

[3]林广会,肖振东.空间权的解析与构建[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17.

土地开发的概念范文篇6

【关键词】物权理念;拆迁条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物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其创设了与对人之诉相对应的对物之诉,以对上述权利进行保护。我国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标志着我国物权法的发展迈入了一个新时期,但个人认为在土地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这两者交界处,物权理念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自1988年开始我国实行城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以来我国不断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毋庸置疑,在城市或城市边缘农村“地权”仍存在很大问题。

首先,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这是我国城市地权体系的根本,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实行垄断性控制,以达到控制土地资源配置的目的,土地所有权只能因循国家意志为不同主体设定土地所有权,这样在宏观上看自然有利于国家统一规划,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但从国家这个大主体分落到各地政府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第一,权利主体与实际情况不符,容易造成土地资源的不良和无序使用,城市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国家,但法律上的国家是领土、居民与的结合,它是一个抽象概念,不是一个法学上的所有权理论中的具体主体。作为抽象概念,“国家”难以享有和行使民法上具体实在的所有权,实践中真正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是地方政府,法律表达和实践结果在此出现了背离。第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设用地均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其实施手段基本上依靠计划指令和行政审批,没有考虑土地所有权人的意志,尤其在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中,国家通过行政指令单方面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将其收之国有。由于国家垄断公共权力,农村集体以及农民个体难以与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讨价还价,容易导致国家滥用权力损害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这在实践中造成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2012年5月昆明拆迁户对抗拆迁部队,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效应,归根结底还是国家在这方面物权处理不够完善。《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又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属居民私有财产,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而且居民拥有房屋下土地的使用权。城市开发建设免不了要征用土地,如果政府授权的开发商想得到那块土地,必须向居民购买,至少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但这个合理的标准需要双方协商同意。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开发商和政府都无权拆除房屋。但现实情况往往不是这样,因为《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据此,很多政府都有理有据的强制执行拆迁,这显然与物权法相背离。

土地是国家所有,但房屋所有权在于居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土地上建筑物可以有不同于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又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只由一个法律主体享有,不得在法律上分离,但如今的开发商拿着《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在没有经过征收的情况下去拆《物权法》保护的物权时,其行为性质就是侵权。所以个人认为中国物权在城市建设这方面上应该更加完善,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基础上也要顾及人民合法利益。

我国物权法发展历史悠久,建国初期,我国曾多次起草民法典,但均因当时缺乏制定民法典的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而未能颁行。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先后制定的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物权制度作了规定。1992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被最终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我们必须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民事法律体系。于是,物权法就诞生了。

在民法中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主物权和从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自己的所有物所享有的权利,又被称为自物权。他物权是指对非属于自身的物所享有的权利,是在所有权权能和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二者客体不同,因而在取得的方法、成立条件、效力方面存在差异。而主物权与从物权就更好区分了,凡能独立成立的物权是主物权,不能单独成立的从属于其他物权的是从物权。主物权具有独立性,而从物权则随着利的产生而产生,消灭而消灭。

当物权遭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维护物权人利益、保障权利人不受侵害的保护手段,即物权保护。在我国,各种类型物权的保护,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通则等各个法律中都有相关规定,其保护的方法有所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确立我国一个正式的较完整的财产制度和财产秩序,它鼓励人们创造财富和合法取得财富,并能合法合理的保护自己的财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更加科学全面地发展。

当公民合法财产受到侵害时,可以拿出民法中物权这一概念保护自己,尽管目前在我国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种种问题,但一定会逐步完善。

“拆迁”这一事例只能反映出物权体系不够完善,不能说物权体系不起作用。在物权法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后,公民的合法财产得到了有效保护,在不动产登记上也日趋成熟,所以不动产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冲突一定会得到解决,保护公民切身利益,达到物权理念出台的初衷。

参考文献

[1]洪伟,黄彤.民法[M].上海:格致出版社.

土地开发的概念范文1篇7

关键词:景观、景观设计、景观设计原则

景观是“景”与“观”的结合,包括了视觉、美学意义(与网景、景色同义);又有地理学意义(与地形、地物同义),用来描述地质、地理和地貌属性;还有生态意义(指其作为生态系统能源和物质循环的载体);此外还有文化意义,指其作为人类文化、精神的载体。现代景观设计学的设计对象既为景观,因此景观概念的发展对现代景观设计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1、景观的内涵

1.1传统意义上的景观内涵

在欧洲,景观一词最早出现在的希伯来的《圣经》中,用来描绘具有所罗门王国教堂、城堡和宫殿的耶路撒冷城美丽的景色。15世纪中叶西欧艺术家们的风景画中,景观成为透视中所见地球表面景色的代称。16世纪末,“景观”主要被用作绘画艺术的一个专门术语,指陆地上的自然景色。17-18世纪,园林设计师们基于对美学艺术效果的追求,开始采用景观一词。至此为止,景观一词主要突出的是一种综合的和直观的视觉感受景观主要指视觉美学意义上的概念。

景观一词在英语(Landscape)、德语(Landschaft)、俄语中拼写相似。在德语中,“景观”(Landschaft)一词本身的涵义是指一片或一块乡村土地,但通常被用来描述美丽的乡村自然景色。英语中的“景观”(Landscape)源于德语,也被理解为形象而又富于艺术性的风景概念。而景观作为风景的同意语也一直为文学艺术家们沿用至今。

1.2不同学科对景观的解释

1.2.1地理学中景观概念

19世纪初,近代地理学创始人洪堡(1769.1859)将景观概念首次引人地理学,并从此形成作为“自然地域综合体”代名词的景观概念。强调其地域整体性,更强调综合性,认为景观是由气候、地貌、水文、土壤、植被等自然要素,以及文化要素组成的地理综合体。景观学派的创始人,德国近代地理学家施吕特尔(1872-1952年)把景观看成是一个区域结合的外貌单元,其中所有“可以感觉到的”具有地域意义的自然和人文现象,并特意把人作为景观的一个组成部分。

不同学者对景观的概念有着笔筒的理解。综合各种关于景观概念的争论意见,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①某一区域的综合特征。包括自然、经济、人文诸方面;②一般自然综合体。指地理各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有规律的结合而成的具有内部相对一致性的整体;③区域概念。‘是个体区域单位,相当于综合自然区划等级系统中最小一级的自然区,是发生上相对一致和形态结构同一的区域;④类型概念。用于任何区域分类单位,指相互隔离的地段按其外部的特征的相似性,归为同一类型单位,如草原景观、森林景观等。

1.2.2生态学中景观概念

自20世纪30年代C.Troll提出景观生态一词以来,景观的概念被引人生态学并形成景观生态学。Troll不仅把景观看作是人类生活环境中视觉所触及的空间总体,更强调景观作为地域综合体的整体性,并将陆圈、生物圈和理性圈看作是这个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

我国著名景观生态学家肖笃宁对景观定义为:景观是一个由不同土地单元镶嵌组成,具有明显视觉特征的地理实体;它处于生态系统之上,大地理区域之下的中间尺度;兼具经济、生态和美学价值。

生态学对景观的认识可以归纳为:①景观是相互作用的生态系统的异质性镶嵌;②景观是地貌、植被、土地利用和人类居住格局的特殊结构;③景观是生态系统向上延伸的组织层次;④景观是综合人类活动与土地的区域整体系统;⑤景观是一种风景,其美学价值由文化所决定。

生态学通过两种途径使用景观这个概念。一种是直觉地将景观看作基于人类范畴基础之上的特定区域.另一种是将景观看作代表任一尺度空间异质性的抽象概念。

1.2.3景观设计学中的景观概念.

景观设计学(LandscapeArchitecture)(我国现称风景园林学)是一门关于如何安排土地及土地上的物体和空间来为人创造安全、高效、健康和舒适的环境的科学和艺术。景观设计学对景观的理解以北大俞孔坚教授的《景观的含义》一文为代表,文章从景观的视觉美、栖居地、系统、符号四个方面对景观的含义进行阐释。将其概括如下:

(1)景观的视觉美含义。指土地的经济价值和美学价值,使其能够知觉服务于具体的生产实践活动和生活需要。

(2)景观的栖居地含义。是指景观作为人在其中生活的地方。把具体的人与具体的场所联系在一起。

(3)景观的作为系统的含义。景观作为系统有着五个层次的生态关系,分别为:景观与外部系统的关系;景观内部各元素之间的生态关系,即水平生态过程;景观元素内部的结构与功能的关系;存在于生命与环境之间,包括植物与植物个体之间或群体之间的竞争。共生关系;存在于人类与其环境之间的物质、营养及能量的关系。

(4)景观作为符号的含义。景观是文化符号,是人类理想道德和价值观念的综合反映。

2、景观设计的内容

景观设计是对土地进行分析、规划、改造、管理、保护及恢复的科学和艺术,是对土地的全面设计,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是人如何利用土地的问题。

在西方,景观设计学科包含区域性景观设计、城市设计、社区规划设计、风景旅游区规划设计及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地的设计,此外还有综合开发设计、土地综合利用设计、传统领域的公园和花园规划设计等。

我国著名学者刘滨谊在《景观规划设计三元论》一文中提出、阐述和论证了景观设计的三元论。文章指出了现代景观规划设计的三大方面:①景观环境形象;②环境生态绿化;③大众行为心理。称之为现代景观规划设计的三元(或三元素)。”这就要求在景观设计时要达到景观环境形象、环境生态绿化和大众行为心理三方面的综合与协调。

现代景观设计的主要创作对象是人类的家,即整体人类生态系统;其服务对象是人类和其他物种;强调人类发展和资源及环境的可持续性。现代景观设计的内容包容了视觉景观(创造符合审美要求的环境形象)、环境生态(创造符合生态原则的环境空间)、人文景象(营造特定的精神环境)三大方面内容。

3、景观设计的原则

景观的发展对景观设计有着促进和指导作用。景观是一个综合的整体,它是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实现的,必须满足社会的功能,也要符合自然的规律,遵循生态原则,同时还属于艺术的范畴,缺少了其中任何一方,设计就存在缺陷。这就要求在景观设计中应遵循一定的原则。本文结合景观内涵从景观设计的艺术性、科学性和社会性三个方面阐述现代景观设计中应具备的原则。

3.1景观设计的艺术性――视觉美原则

景观一词最初的含义主要关注景观的视觉特性。景观是视觉美,

景观即风景,是画家描写大地上景物,是在画框里的艺术品,这是景观最早的含义。这就要求在景观设计中要遵循视觉美原则。这也是景观设计最基本的原则。一件好的景观设计作品,应该在满足生态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也是一件美的艺术作品。

景观设计的美感通过景观形式表现。景观形式的构成的基本要素具备一定的形状、空间、大小、色彩、质感。景观设计中,景观的形式往往不是以单一形式出现,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产生一系列组合规律,如多样统一、对称与均衡、对比与协调、抽象与具体、比例与尺度、节奏与韵律。在景观设计中合理而又创新的运用这些规律,不仅能表现景观建筑的视觉效果,也能协调景观建筑与周围环境。

以徐州淮海战役纪念塔为例。淮海战役纪念塔对比的手法,将淮海战役烈士纪念碑与周围建筑在高度上产生强烈的对比,给人视觉上的冲击,从而突出了纪念碑的雄伟与庄重。同时采用了对称的布局手法,这也是多数纪念性设施普遍采用的设计方法,来表现出环境与氛围的肃穆。合理利用比例与尺度的效果,布置低矮的灌木来突出纪念碑的高大。

3.2景观设计的生态性――生态原则

在生态学中景观则作为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和物质循环的载体,它与社会物质文化系统紧密相关。生态学思想的引入,使景观设计的思想和方法发生了重大转变,也大大影响甚至改变了景观的形象。景观设计不再停留在花园设计的狭小天地,它开始介入更为广泛的环境设计领域。对场地生态发展过程的尊重、对物质能源的循环利用、对场地自我维持和可持续处理技术的倡导,体现了浓厚的生态理念。而景观的生态设计也有其设计原理。概括如下:

(1)尊重自然原理。地理学中主要关注景观的要素(气候、地貌、土壤、植被等)特征和景观形成过程,它与自然联系密切。

(2)整体设计原理。景观生态设计是对整体人类生态系统进行全面设计,而不是孤立的对某一景观元素进行设计,是一种多目标设计;为人类需要,也为动植物需要而设计,为高产值而设计,也为美而设计。设计的目的是整体优化。

(3)4R原理。主要目的为保护和节约资源。具体内容为Reduce(减量)、Reuse(再用)、Recycle(再生)和Renewable(更新)。

(4)设计适应性原理。自然景观有起自身和谐、稳定的结构和功能,人为的设计必须适应自然景观的原有“设计”,使人为引入的景观元素所带来的负作用最小,以保证整体景观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

3.3景观设计的社会性

3.3.1文化原则――尊重文化

景观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以及人们所受的教育、价值观、审美观的不同都对景观设计产生深远的影响。那些标志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景观形象在景观设计中起主导作用,在景观创作中,不能以自己的主观想象来确定其风格。而一定要先对所服务地区的社会文化、历史背景、传统风格有所了解,这样才能使作品得到当地大众的认可,才能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以徐州户部山地区为例。在做商业景观设计时,首先要了解户部山的历史与文化背景。在做好古名居保护的同时,尊重当地的文化与开发现状,建设周围的商业景观。如商业建筑要仿古名居的建筑风格;路灯、休息坐椅等景观小品要与当地古朴的文化氛围融合;在设计选材时,着重石材和木材或涂木漆,使商业建筑在外观上有古典韵味。当然在建筑内部的布局与处理上也要与当地文化相映成趣.杜绝“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3.3.2以人为本原则

“人们规划的不是场所,不是空间,也不是物体;人们规划的是体验――首先确定的是用途或体验,其次才是随形式和质量的有意识的设计,以实现希望达到的效果。场所、空间或物体都根据最终目的来设计,以最好的服务来表达功能,最好的产生所欲规划的体验。”这里所说的人们,是指景观设计的主体服务对象。规划的是他们在景观中所欲得到的体验,如旅游者、设计师和开发商的体验。景观设计的服务对象是人,人在景观中的体验就是主要的考虑因素。不同的景观会给人以不同的心理感受,不同的服务对象也会有不同的景观体验要求。因此,在设计前就需首先确定所服务的对象所欲在景观中表达的思想和感情。只有理解人类自身、理解特定景观服务对象的多重需求和体验要求,才能设计出真正成功的作品。

土地开发的概念范文篇8

关键词:褐色土地;识别;再利用;污染物

中图分类号:F301.2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4-9479.2013.03.020

20世纪后半叶,国际竞争、变化的市场和生产技术的进步,导致许多发达国家传统产业没落和外迁,从而在城市内遗留下来一些不用的或者废弃的、通常有被污染风险的地块,人们称之为“褐色土地”或者“棕地”(Brownfieldsite)[1-3]。褐色土地再开发可以推动城市土地的再生性循环使用,因此受到许多国家和地方政府、企业以及民间非赢利组织的极大关注。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一些城市在“退二进三”的产业结构调整中遗留下褐色地块,给城市可持续发展带来“生态阴影”[4-6]。如何识别这些褐色土地,成为城市土地循环再利用的前提和关键的第一步。

1褐色土地概念的界定

褐色土地概念的界定是进行褐色土地识别的前提和基础。国外对褐色土地的研究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不同国家和区域对褐色土地有不同的理解和认知[7-15](表1)。英国是最早将荒废的工业地块描述为褐色土地的国家,并将褐色土地列为一种相对于绿地(Greenfield)体系的空间模式[7]。美国是最早正式界定褐色土地概念的国家,美国环保署(USEPA)和住房与城市发展部(HUD)定义的褐色土地概念在国际上接受最为广泛。

至今,全世界仍没有一个统一的褐色土地定义,这个词在不同的国家和制度下有不同的含义。例如,在美国法律解释中,污染被强调为褐色土地的主要成分;而在英国规划文本中,褐色土地可能是一个先前开发过的为非农利用的土地;在德国,褐色土地既指城市内部的不用的建筑,也指城市内部需要再开发和再更新的区域;而在法国,褐色土地指先前开发过的空间,暂时或者明确废弃的,需要在未来重新利用,且可能部分被占用、废弃或者污染的地块。从表1分析,国外褐色土地有以下几个共同的特征:①褐色土地是已经开发过的土地;②位于城市地区;③当前被废弃的;④需要再利用;⑤有被污染或潜在污染的问题。

在中国,对褐色土地的研究起步较晚,对褐色土地的概念界定主要停留在特征描述阶段,对于褐色土地识别还未形成系统的、权威的识别体系[16]。在土地规划、利用实践中,土地再开发活动大部分是对先前开发过的土地,如工业区或者老的居住区的再利用。由于中国城市建设和转型极其快速,不是所有的地块都在再开发之前真正地被遗弃,而且先前的活动如工业生产可能已经引起那些地块的污染问题。因此,国内关于工业废弃场地、污染土地的研究较多[17-22],关于褐色土地或棕地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1-3,23]。尽管国内有学者尝试定义褐色土地或棕地,但基本是借用欧美国家,特别是美国关于褐色土地的定义。

结合国内外学者对褐色土地概念的理解,本文将褐色土地定义为:特定时间期限内,位于城市市区内已开发的,被先前的活动所废弃或置换的,可能被污染但又需要再利用的土地。根据这个定义,潜在的褐色土地就是现在正使用,未来将成为褐色土地的地块。

2褐色土地的识别方法

褐色土地的识别是指根据预先定义的褐色土地标准对待评地区地块进行筛选的过程,或将待评地块特征与预先定义的褐色土地标准进行比较、核实的过程。褐色土地的识别是建立在褐色土地概念内涵的基础上,对于褐色土地概念的不同理解,将导致不同的识别结果。同时,识别褐色土地也是进行褐色土地分类和再开发利用的前提,识别的结果将对决策者的管理措施产生重要影响。

在国外,并没有统一的或普遍适用的方法来识别褐色土地[24-25]。褐色土地的识别的一般方法是将待评地块和预先定义的褐色土地特征进行比较,全部符合预先定义的褐色土地特征的地块,即是褐色土地[26-28]。这种识别的过程属于被动识别过程,提出识别的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因此,待评地块信息的收集至关重要,识别过程需要信息量也较大,需要收集目前遗弃的老的工业地块精确造册、污染活动的环境记录、税收记录、再开发登记等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和社区。由于国外土地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担心土地被识别为褐色土地后,影响土地买卖及使用价值,因此很难从个人获得准确的信息,对褐色土地识别造成很大的困难。

也有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技术方法来识别褐色土地,如借助高光谱遥感监测手段和GIS手段进行褐色土地类型识别[16]。Cheng(2011)基于USEPA褐色土地概念及GIS方法,改进Coffin和Thomas褐色土地识别的流程,以深圳福田区为例,识别中国褐色土地[29]。该框架分为四步(表2),即通过将当下可以用来识别待评地块信息与褐色土地的特征联系起来,而不是依靠查询精确造册信息、注册废弃或者开发应用等信息方式来识别褐色土地。通过四个步骤识别位于环境退化区域地块,且这一区域为工业用地、现在是欠税的或是潜在的废弃财产,则可能是褐色土地。这一识别框架改进了国外识别褐色土地的做法,通过识别中国待评地区内环境责任和查询污染费和税收记录来识别褐色土地,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但是识别的工作量较大,且过度依赖政府的公告信息。

根据中国现行的土地储备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被先前的活动所废弃或置换的,但又需要再利用的土地,将在当地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储备,最终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拍卖。因此,对特定时间期限内城市褐色土地的识别,均可以通过对进行挂牌的地块进行识别即可。这既保证了地块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又大大减轻了识别工作量。本文研究的褐色土地识别框架和流程,如图1所示。

褐色土地识别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无污染地块识别阶段,第二阶段为疑似污染地块的确定阶段。通过识别的褐色土地类型分为三类,如表3所示。

3褐色土地识别实践:以福州市为例

根据褐色土地别框架和流程,本文以2011年为识别年限,以福建省福州市为例说明褐色土地的识别方法。数据来源于福州市国土资源局2011年1-12月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共18份公告,涉及35宗(宗地编号30与36地块相同),总面积350.5公顷。

3.1第一阶段识别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相关规定,将识别地块原土地利用活动对照《重点污染源行业分类》标准进行筛选,选出福州市无疑似污染地块25宗,这些地块原来土地用途为商服、住宅、公共绿地,规划土地用途不变,归为褐色土地类型Ⅰ,面积为306.6公顷,占所有褐色土地总量的87.5%。将原土地用途为《重点污染源行业分类》中化工、机电、木业、温泉疗养、铁路、啤酒生产、电子和印刷地块10宗(表4)选出,这些地块存在疑似污染,进入第二阶段识别。

3.2第二阶段识别

城市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相对于大气而言比较隐蔽,且在长期积累过程中才逐渐显现出来。因此对疑似地块的识别主要关注生产活动可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工业企业用地、危险有毒物品仓储地、废水废渣容器盛放地等。

3.2.1环境污染信息收集

地块环境污染信息包括:(1)该地块历史用途、变迁情况;(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其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去向等相关资料:(3)危险或有毒物品的贮存;(4)地块内及周边环境水文状况等记录;(5)环境事故报导。收集方式包括网络信息收集和相关人员的采访。最终福州市疑似污染地块环境污染资料收集情况如表5所示。

3.2.2采样分析

在查询疑似地块生产工艺流程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布点与采样重点分析地块内已知使用过的化学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的跑冒滴漏行为。样品采集与分析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及《土壤元素的近代分析方法》等进行,国家未规定分析方法,参考欧美等国家的分析方法确定。评价方法采用直接比较法,即将检测结果与所执行的相应标准直接进行比较,以直接地表示浓度是否超标。结果如表6所示。

4结论

褐色土地的识别,是以褐色土地的定义为基础,通过第一阶段无污染地块识别和第二阶段疑似污染地块的确定,最终将待评地块识别为无污染地块、轻微污染且污染物浓度低于标准值和重污染且污染物浓度高于标准值三种类型,为褐色土地的在开发和利用奠定基础。

至今,全世界没有一个统一的褐色土地定义,究其根源,各国褐色土地概念内涵的确定,是为褐色土地识别和再开发、利用服务的。因此,国外褐色土地概念的界定和不同国家和区域对褐色土地有不同的理解和认知,反映了各国工业化过程对土地利用的认识。发达国家已先后完成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而我国正进入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阶段,急需建立适合我国褐色土地识别的褐色土地概念,为我国褐色土地的再开发和利用奠定基础。国外褐色土地的识别方法高度依赖政府部门完善信息制度,不符合我国现有基础,而Cheng以深圳福田为例,提出了识别中国褐色土地的方法,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但是识别的工作量较大,且过渡依赖政府的公告信息,忽视各利益相关者的诉求、特别是公众参与,而且对具体地块污染物的识别相对模糊,不利于褐色土地的未来开发和再利用。根据中国现行的土地储备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建立起以对特定时间期限内招标拍卖挂牌的地块进行识别框架和流程,以此来识别城市褐色土地,是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高效的褐色土地识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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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的概念范文篇9

关键词:概念设计;建筑;土建结构

1建筑土建结构概念设计的涵义

建筑师在进行土建结构的设计过程中,对土建结构的结构概念设计基本涵义的理解与掌握,是进行土建结构造型创意的前提条件之一[1]。概念设计是指不经数值计算,尤其在一些难以做出精确理性分析或在规范中难以规定的问题,依据整体结构体系与分体系之间的力学关系、结构破坏机理、震害、试验现象和工程经验所获得的基本设计原则和设计思想,从整体的角度来确定建筑结构的总体布置和抗震细部措施的宏观控制[2]。建筑土建结构概念设计,是对建筑土建结构的地震作用、风力作用、温度作用、场地岩土特征、结构的真实效应和一些基本概念深刻理解的基础上,运用正确的思维方法指导建筑设计[3]。

2建筑土建结构概念设计的应用范围

2.1水平荷载

水平荷载是建筑土建结构的决定因素,风力与地震力是主要的水平荷载,土建结构在均布水平荷载的作用下,竖向平面结构构件的弯矩与建筑的总高度呈二次方关系。对土建结构造型设计的约束,建筑高度受水平荷载的限制,要求选用合适的结构体系,建筑的平面与形体形状设计应使风荷载能够顺畅通过表面。例如现在三维结构软件分析的次梁支座负弯距很小,是因为理论计算的支座位移大,而实测的支座位移却比理论计算的结果小的多。当然不能强调了概念设计的重要性,就轻视设计过程的计算,没有单根构件的安全就没有整体结构的安全,设计工作中概念设计和结构设计同等重要[4]。

2.2水平侧移

在风荷载作用下,土建结构顶部的侧向位移与高度的四次方成正比,地震的作用效应更加明显。过大的侧向变形可能会加速高层筑的结构的失稳而倒塌。过大的侧向位移会导致结构性的损坏或裂缝,从而危及结构的正常使用和耐久性。过大的侧向变形会影响人的正常工作与生活[5]。

2.3结构延性

结构在强震作用下,结构构件进入屈服阶段后,仍然提供一定的承载能力,具有较大的塑性变形能力,地震产生的能餐能够通过结构的塑性变形而被吸收缓解,从而避免结构的倒塌。结构的这种塑性变形能力,即为结构的延性[6]。

2.4结构连续性

当结构构件交接处突然变换方向时,则会出现应力集中的现象。保持结构的连续性可以改进结构的工作性能,减小内力,使应力分布比较均匀,从而有利于降低材料消耗,并充分发挥材料的力学性能。

3概念设计在建筑结构设计中的应用措施

3.1场地条件

尽量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场地,避免在不利于抗震的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建筑,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消除其不利影响,一般在初步设计前就进行勘探和选址[7]。

3.2结构体系的选择

高层混凝土结构常用的结构体系有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一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和巨型结构等。规范中对它们各自的适用高度和高宽比等均做出了详细规定,设计人员应充分了解其适用范围和优缺点,结合建筑的功能需要、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建筑高度、场地条件、地基、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在结构体系的布置中,特别应注意适当处理构件的强弱关系。众所周知,在建筑结构中,柱倒了,梁会跟着倒;而梁倒了,柱还是可以不倒的。可见柱承担的责任比梁大,柱不能先倒。为了保证柱是在最后失效,故意把梁设计成相对薄弱的环节,使其破坏在先,以最大限度减少可能出现的损失。

3.3结构平立面布置

构平面布置应尽量简单、规则、对称,尽量使结构的刚度中心与质量中心重合,以减小扭转,结构的竖向布置要做到刚度均匀和连续,避免刚度突变和出现薄弱层。当有抗震设计要求时,结构的承载力和刚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当上下层结构布置发生变化时,要设置结构转换层。对规范规定的不规则结构,应进行进一步的抗震验算,并对抗震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对严重不规则的方案应不予采用。

3.4结构分析程序选用

在进行结构内力分析和位移计算时,分析模型、简化处理和计算假定均应符合或接近结构的实际工作情况。内力和位移按弹性方法计算,截面设计可采用塑性理论。楼板平面内刚度无穷大,不考虑平面外刚度。当楼板设有较大开洞时,则应考虑楼板的弹性变形,在选用结构分析程序时应特别注意,否则计算结果会因误差太大而不可用。

3.5各种系数调整

(1)周期折减系数:考虑框架或框剪结构填充墙刚度对计算周期的影响,即填充墙越多且刚度折减越大,该系数就越小;反之就越大,一般为0.6-1.0。(2)框剪结构中框架承担的地震力调整系数:主要考虑剪力墙承担了大部分地震剪力,若按框架刚度分担的地震作用进行框架设计,则使整体结构在剪力墙开裂而刚度退化后偏于不安全,其取值体现了多道抗震设防的原则。(3)振型数:土建结构至少取9个,考虑扭转耦联时至少取15个,多塔结构则不应少于多塔楼数的9倍,且计算振型数应保证振型参与质量不小于总质量的90%。(4)梁端弯矩调幅系数:考虑梁在竖向荷载作用下的塑性内力重分布,通过调幅使梁端负弯矩减小,相应增加跨中弯矩,使梁上下配筋更均匀,现浇框架一般取0.8-0.9。(5)梁跨中弯矩放大系数:当不计算活载不利布置时,可通过该参数调整梁在恒、活载作用下的跨中弯矩,提高结构安全储备,一般取1.0-1.3。

总之,建筑土建结构受力十分复杂,同时土建结构建筑规模大,所有这些都对土建结构建筑的结构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概念设计的思想被越来越多的结构设计工程师所接受,并将在土建结构设计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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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的概念范文1篇10

一、乡土与都市

20世纪中国乡土文学是在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现代性冲突中凸显其独特的意义与价值的,因此作为相对于都市这一特殊地理空间的乡土具有重大的存在意义、辨析价值。乡土在此具有多重指涉意义。一般而言,乡土指的是作家出生、成长、曾经离开的出生地或原居地。但在世界文学史上,乡土具有原乡神话色彩。乡村的原型意义是大地、母亲、故乡、家、爱、童年、温馨、苦难等一切本源意义的代名词。乡土还具有巨大、深远的象征性,文学的基本母题和人类命运的基本命题都能在此找到寄托。

在乡土美学之既定学科语境中的乡土,是指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大工业文明出现以来,与城市在空间形态和时间性质上双重同步对立的农村、乡村[1]。乡土并非如某些字词典所阐释的等同于家乡、故乡、地方、本土、本乡等。正如简德斌所言,乡土具有时间、空间的多层面意蕴,在现代化进程中乡土包含着丰富的指代意义。乡土的空间性指的是区别于都市的农村、乡村。乡土的时间性则指向它是与现代社会相对应的传统、古典、前现代社会。乡土在现代化进程中包含着丰富的指代意义。自近代社会开始,尤其是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城市和乡村不再只是空间意义了,同时,更是一种时间上的新旧对照,蕴涵着丰富的指代意义:城市往往蕴涵现代、将来、发展、进步、创新、文明、富裕等意义;而乡村则越来越成为传统、古典、过去、守旧、愚昧、野蛮、贫穷、落后的代名词了。

正因为乡土地域空间的特殊性质,加之中国农业大国国情,就决定了乡土文学必然关注农民命运、农民革命,展现民族文化、民族心理等不同于都市文学的别样特征,也天然决定着乡土文学在20世纪成为中国文学创作主力军的地位。除了从空间地理学角度探讨乡土文学独特性外,还要从社会学角度探讨乡土社会本质特征及其在文学上表现、及对乡土现代转型关联问题的思考。乡土文学研究要格外关注社会学认识论研究。著名社会学家、人类学家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指出中国社会性质是乡土性的[2],与他国不同:中国历来是一个农业国,乡下人是构成中国社会的主体,他们和泥土分不开;传统社会是个严格遵守“差序格局”[3]的礼俗社会或“礼治社会”。这样结合社会学研究有利于学生明辨整个20世纪中国乡土现代化进程中突围的艰难与阵痛的必然、农民改造问题的艰巨和深远。

二、乡土文学

“乡土文学”概念变迁需要比较研究,它不仅展现了时代巨变,同时彰显作家创作主体能动性。概念厘清实质就是对该门学科性质的把握。

乡土文学概念最早出现应追溯到鲁迅1935年在《<中国新文学大系>小说二集序》明确提出的“乡土文学”概念。他依据当时贵州的蹇先艾、江浙的王鲁彦、许钦文等乡土作家创作而归纳。鲁迅得出“凡在北京用笔写出他的胸臆来的人们,无论他自称为用主观或客观,其实往往是乡土文学”的结论。鲁迅强调的是乡土文学“乡愁”和“异域情调”特征。“乡愁”指的是自我放逐或被放逐的20世纪乡土现代知识分子在作品中流露出的还乡思乡与漂泊意识。“异域情调”凸显的是作品中的地方色彩和民俗风情。这两点在严格意义上是20世纪乡土文学学科所必须具备的特质,也是世界乡土文学发展的理论共识。美国赫姆林·加兰1894年的理论著作《破碎的偶像》就曾强调地方色彩对乡土文学至关重要[4],这一论断直接影响了“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的20世纪中国乡土文学的理论与创作实践。

教学中要强调除了鲁迅揭示的经典乡土文学的特质外,还要结合中国社会变迁乡土文学所表现出新的审美内涵和气质。如乡土文学还有“农村题材”、“地方文学”、“新乡土文学”之说。农村题材主要是指建国十七年时期,摒弃、弱化经典乡土文学概念上的风俗、乡土特色,被裹挟在革命古典主义思潮中,更强调意识形态、政治理性的乡土叙事。其概念渊源来自茅盾在1936年发表的《关于乡土文学》论述:“关于‘乡土文学’,我以为单有了特殊的风土人情的描写,只不过像看一幅异域的图画,虽能引起我们的惊异,然而给我们的只是好奇心的餍足。因此在特殊的风土人情而外,应当还有普遍性的与我们共同的对于命运的挣扎。”茅盾指出单有“特殊的风土人情”,“只不过像看一幅异域的图画”,提出“应当还有普遍性的与我们共同的对于命运的挣扎”,要做到这一点,则“必须是一个具有一定的世界观与人生观的作者”。此类乡土文学逐渐从重视乡土风情的描绘是转向重视作家世界观和人生观及作品对被压迫阶级命运的关注。其原因与农民运动普遍高涨,以及五四启蒙文学思潮向30年代革命古典主义文学思潮转化相关。茅盾政治层面的乡土文学理论影响深远,建国后十七年、文革时期的农村小说成为最宽泛意义上的乡土文学。

“新乡土文学”概念明确提出在2007年由《佛山文艺》发起,联合《人民文学》《莽原》及新浪网主办的“新乡土文学”征文大赛上,并对乡土文学之“新”作出了相应阐释:一是在视角和观念上,“新乡土文学”要求作家在文化全球化和乡土现代化背景下要具备一种新视野、新观念、新思维,去发现和阐释巨变中的新乡土。二是作品所要表现的乡土,不要拘泥于传统意义上的乡村,而是一个开放性、包容性、复杂性、多变性的地理空间;最后描绘的对象是广义上的农民,既包括那些长期穿梭于城乡之间的企业家、乡村知识分子、基层干部以及离乡进城的打工者。

综上,农村题材是单纯政治意义上的乡土文学或宽泛化的乡土文学。经典乡土文学超越了单纯的风土描绘和对农民政治命运的展示,显示了极大的包容性。新乡土文学概念具有有别于传统乡土文学的独特题材、内涵、审美特质。

三、现代化、全球化与民族化、本土化

我们现在理解的“现代性”是指启蒙时代以来的“新的”世界体系生成的时代。尽管中国的现代性具有后发性特征,但整个20世纪中国的许多问题都离不开现代性这一命题。因为中国的首要问题是民族解放的问题也即是农民解放的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地位影响到中国的现代文学走向,因此现代文学在五四文学革命中即以乡土文学占绝对优势。在发展过程中涌现鲁迅、茅盾、沈从文、赵树理、韩少功、贾平凹、莫言等一批大家,几乎中国的每一个现代化进程不乏代表性作家。20世纪90年代深化改革以来,乡土文学依然具有强劲的生命力,打工文学、打工诗人名噪一时。因此中国现代文学主要表现为乡土文学,分析文学的现代性也必须从乡土文学开始。而乡土文学与现代性命题关系从其诞生之日就纠缠在一起,甚至可以这样说每个阶段的乡土文学即是对现代性不同侧面的回应。从五四启蒙乡土文学的呼唤、肯定现代性到30年代以废名、沈从文等为代表的浪漫主义反思、批判现代性,到解放区乡土文学反旧习俗、封建迷信的现代性,再到80年代中后期伴随文化上新儒学热出现的乡土寻根文学都体现为对乡土现代性转换的深入挖掘。现代如何进入乡土、民间?现代与传统关系该如何演绎?我们该怎样建构不乏传统美德、又富有现代意识的健全民族品格?启蒙对于中国依然任重道远。在这样一个全球化时代,这也是中国乡土文学需要回答的一个世界性命题。因此从现代性角度研究乡土文学能更好地把握乡土文学发展变迁脉络和时代审美特征,也才能更好地理解乡土文学的本土性、民族性与现代性、世界性关系,以便在全球化时代明确乡土文学独特的地位和价值。

(备注:本文为吉首大学教务处新开课程建设立项(2012kc809)系列成果之一)

注释:

[1]简德彬.乡土何谓?——乡土美学引论之一[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2][3]费孝通.乡土本色,乡土中国[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

土地开发的概念范文篇11

[关键词]土力学;创新精神;应用能力;学生主体;工程应用;教学的交互性;创设提问

[中图分类号]G642.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5-4634(2014)05-0102-04

0引言

目前我国正在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旨在以强化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工程实践应用能力为目标,构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创新教育和应用型人才培养是新时期高等教育的核心。教学质量是高校的生命,课堂教学是高等教育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创新高校课堂教学模式,推进有效教学、构建高效课堂是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有效途径。本文结合土力学课程的教学改革实践,对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堂教学改革进行探讨。

1土力学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土力学是土木工程专业的核心主干课程,对培养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夯实学生的专业基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学生工作后从事土木工作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土力学学得好的学生,擅长自学,在工作中能做到触类旁通,较快适应不同的工作,并能处在学科前沿进行科学研究。土力学的教学效果对构建以能力为导向的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土力学具有多学科交叉性,知识点分散,理论性强,内容多,概念多,公式多,内容跳跃性大,连贯性差,还具有明显的不完善性,学生学习起来头绪繁多,学习难度大,学习兴趣低,课程教学压力大[1],如果采用传统“一本教材、一个讲义、一套方法”的教学模式,就会造成学生的求知欲望和学习兴趣得不到激发,厌学情绪严重,探索、创新精神与思维能力得不到培养,难以实现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因此,针对土力学课程特点进行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2基于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土力学教学改革

1)以工程应用为主线,讲好绪论第一课,激发学生学习土力学的兴趣。“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学习兴趣是学生自觉学习的源动力[2]。只有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才会主动去学,才会认真听课,教学质量才能得到真正提高。现在的学生更注重知识在将来工作中的实用性,因此,绪论第一课应着重讲清楚为什么要学习土力学这个核心问题,突出课程的重要性,课程的工程应用价值,通过工程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利用多媒体图文声并茂的优越性,对世界著名工程案例进行讲解,例如加拿大特朗斯康谷仓地基滑坡、香港宝城滑坡问题、意大利比萨斜塔和我国虎丘塔的严重倾斜问题,Teton坝和九江大堤决口问题。每一个问题都强调造成的损失,同时提出问题供学生思考。特朗斯康谷仓、香港宝城为什么会出现滑坡?比萨斜塔和虎丘塔为什么会倾斜?是否可以采取措施进行纠偏?Teton坝和九江大堤决口的原因是什么?留给学生一定的思考讨论时间,引导给出这些问题的正确答案并延伸出这些问题的预防与处理措施。然后列举我国有名的赵州石拱桥、开封宝寺木塔等成功案例,提出为什么它们没有出现问题让学生思考讨论。通过这些案例和提问显示出土力学的工程应用价值,即土力学是处理岩土工程问题的理论基础,土力学可以解决很多工程实践问题,对今后从事土木工作及相关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建造师、检测师、岩土工程师等注册工程师考试就有很多土力学方面的知识,这些都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好土力学的动力。

2)加强与学生的沟通,研透土力学教材,以工程应用为主线,重新调整土力学教学内容。重视在教师教学过程中与学生建立起互相信任、互相尊重、感情融洽的和谐师生关系,利用网络建立起师生平等、真诚的交流平台,主动与学生多交流,增进师生感情,密切师生关系。弄清楚土力学与已学课程的重复内容,教学中学生难掌握的内容,存在误区的内容,及时准确地得到学生的教学效果反馈,有的放矢,提高教学效果。删减与工程应用联系不紧密、陈旧的内容,与已学课程重复的内容,增加学生没有掌握的实用知识以及与工程应用关系密切的学科发展前沿,注重基本理论和原理的整合,实现土力学教学内容的系统化。教学中应始终抓住土的有效应力原理和强度等主要理论,着重解决好土的变形、土中应力、土压力和边坡稳定性分析及地基承载力等几方面的工程应用问题。通过有效应力原理,把土中的应力和变形问题结合起来,通过抗剪强度理论把土压力、边坡稳定性分析及地基承载力问题结合起来。例如讲解莫尔-库仑强度理论时,结合图1对极限平衡原理进行详细讲解,创设提问:土体发生剪切破坏的平面是不是剪应力最大的平面?破裂面与大主应力作用面成什么角度?最大剪应力出现在哪个面上,与大主应力作用面成什么角度?最大剪应力出现在哪个面上,与大主应力作用面成什么角度?已知最大主应力和最小主应力时,如何计算土体处于极限平衡状态时的最小主应力和最大主应力?并提醒学生这些是学习土压力和地基承载力的基础。讲解土压力时结合基坑工程开挖创设提问:为防止一个正在开挖的基坑外移,你用背部顶住基坑壁,当你感觉背部侧压力太大顶不住时,你后退一小点力小,还是向前移一点力小些?部分学生会回答“向前移一点力小些”,教师马上进行肯定,并告诉学生向后退一点只会使你受到的侧压力更大。然后提出三种土压力的概念,这样学生就很容易明白土压力定义和三者的大小关系。讲解朗金土压力时,取单元土体,根据三个假设(挡土墙背面竖直、墙背光滑、墙后填土面水平)和三个土压力的定义,结合莫尔-库伦强度理论知识引导学生讨论思考就很容易得到图2的莫尔圆和主动及被动土压力强度。在这个基础上再引入主动土压力系数和被动土力系数,并根据学生教学反馈,补充组合图形形心计算公式方面的知识,这样对土压力的内容学生就很容易掌握了。然后播放基坑失稳案例视频,教师创设提问:该基坑为什么会跨塌?垮塌后应采取那些处理措施?土压力计算关键是计算什么?引导学生思考讨论,回顾土中自重应力知识,扩展基坑发展前沿内容。同样,在进行地基破坏讲解主动朗金I区和被动朗金II区时,提示学生土体也是处于极限平衡状态,有了前面的基础,稍做提示学生就很快明白了。这样,学生听起来有兴趣,既解决了工程问题,巩固了已有知识,又学到了新的知识。

3)把土力学中基本概念、理论与工程问题及普通常识紧密联系起来,把握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创新教学方法,使抽象的概念具体化,枯操的知识趣味化,深奥的道理浅显化。充分利用多媒体图文声并茂的优点,教学中合理穿插工程案例、实物、施工现场等方面的图片、照片、动画等。通过制作和播放土工试验视频,给学生鲜明的视觉和听觉冲击,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重新设计课程实验,土力学理论融进实验教学中,开设综合设计试验,让学生自己设计试验过程,培养学生创新能力。采用问题式教学,留给学生更多的时间去思考和讨论,充分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加深学生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理解和记忆。采用启发式教学,强化基本概念和原理的理解,注重概念和理论的工程应用,突出解决工程问题分析思想和分析方法,以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习惯。例如讲解土的压实问题时,创设提问:作为路基填料,土颗粒越大越好,还是越小越好?是不是所有土都可以作为路基填料?应该怎么样来选择路基填料呢?在学生思考讨论后提出级配和评价级配的好坏的不均匀系数、曲率系数的概念,然后播放现场路基施工视频,引入路基填土压实案例。再创设提问:为什么填土压实后会变薄?为什么干土压实时要洒水?在学生思考讨论后提出干密度、压实度、最佳含水量、最大干密度等基本概念,再播放用Flash制作土的渗透压缩动画,模拟土体的排水压缩过程,使学生更易理解土的压实原理,通过解决工程实际问题,让学生觉得学习这些概念和理论有用,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3]。在讲解土的抗剪强度理论和概念时,通过图3所示物体与粗糙平面之间摩擦这个普通物理知识引入,竖向力P作用下,物体受到的水平推力T达到接触面的最大摩擦力时,物体处于极限平衡状态即将开始滑动,此时,摩擦力,式中,N为法向压力,为摩擦系数,为摩擦角。再根据剪应力定义可得到:,式中,为正应力,为接触面的摩擦抗剪强度。此时教师创设提问:摩擦抗剪强度物体处于什么状态?摩擦抗剪强度大小取决于哪两个因素?学生就很容易回答出是极限平衡状态取决于接触面上的摩擦角和正应力。接着教师指出土的剪切是土体内土颗的相对滑动,砂土抗剪强度就是砂土内部土颗粒之间的摩擦力抵抗外力的能力。那么砂土的抗剪强度大小是多少呢?学生很容易就能得到:式中,为正应力,因为是在土的内部,所以是土的内摩擦角。随后学生自学讨论,引出库仑定律,得到土的抗剪强度理论和概念。动画模拟土体滑坡过程,播放滑坡工程实例视频,结合国内滑坡事故具体数字讲解滑坡的危害,并创设提问:滑坡一般发生在什么时候?滑坡发生前有那些征兆?该滑坡发生的原因是什么?该滑坡可采取那些措施来防治?引导学生讨论,解决工程实际问题,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使学生觉得学好土力学确实能处理好实际工程问题。土力学实验教学除开设颗粒分析试验、土的三相比例指标测定试验、土的液、塑限测定试验等常规实验外,还采用动画动演示开设采用开设固结、直剪、三轴等综合性设计性开放实验,综合设计实验由学生自己设计实验过程,通过实验,培养了学生创新能力、思维能力、动手能力,同时巩固和加深土的性质、抗剪强度、固结理论等土力学理论知识,让学生在知识的运用中获取新知识。

4)课堂教学中始终应贯彻如下理念:为什么要学生学这些知识,这些知识能应用到哪些领域,应该如何应用这些知识。从常见问题和工程背景引出理论问题,将复杂理论简单化,以疑导学,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工程问题能力。教学中先提出一个需要解决的工程问题,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学习兴趣,使学生的思维处于兴奋状态,再引导学生朝正确的思维方向探索,由浅入深地逐步启发,最终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4,5]。例如讲解土力学中有效应力原理这一重点和难点内容时,先提出如下工程问题:两个刚抽干水的底部为软土的完全相同的池塘(见图4、图5),对甲池塘进行充水,对乙池塘进行填土,填土和充水的重量相同。问经过较长时间后,甲乙两个池塘底部软土会发生什么变化?学生依据生活经验和常识,会回答甲池塘软土不会变化,乙池塘软土会变硬。然后教师进一步提问,两个池塘池底软土受到的压力相同,为什么乙池塘软土会变硬,甲池塘依然为软土呢?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出教学内容并进行讲解得到土的有效应力原理:,式中,为有效应力,为总应力,为孔隙水压力。创设提问:这一土的有效原理适用于饱和土、非饱和土还是二者都适用呢?引导学生得到只适用于饱和土这一正确答案,并进行延伸、扩展,增加土力学发展最新前沿非饱和土有关内容。再插播抽地下水引发的工程案例视频,创设问题:城市内大面积抽取地下水为什么会引起建筑物开裂?让学生带着这一问题,自学教材有效应力其他内容,教师巡视课堂,解决学生自学过程中的疑问,引导学生积极思考。自学完后组织学生讨论,引导学生自己得出:抽水会引起地下水位下降,使土中有效应力增加导致地基发生新的不均匀沉降,造成房屋开裂。教师再创设提问:土中任一点的总应力由哪两部分组成?对土的强度和变形有影响的是哪一部分?学生就很容易回答出:土中任一点的总应力由孔隙水压力和有效应力组成,土的强度和变形取决于土的有效应力。再回到池塘问题,由学生讨论给出答案:对甲池塘池底软土层,刚抽干水时:,,,刚充水完后:,,,充水前后塘底软土有效应力大小没变,故软土没有发生固结,仍很软;对乙池塘池底软土层,刚抽干水时:,,,刚填完土后:填土重,,,,填土后塘底软土有效应力增大了,故软土会发生固结,经过一段时间后会变硬;式中,、分别为池底软土的饱和重度和有效重度,为水的重度,为池底软土层厚度,H为充水深度。最后,结合某基坑工程案例让学生思考,怎样确定该基坑开挖的最大深度?这样,通过逐步深入,引导学生自己解决教师提出的问题,锻炼了学生的思维,提高了学生解决工程问题的水平和能力,不仅使学生得到了新东西,还在心理上有了成就感。

3结束语

新的形式下,培养创新性应用人才是高校教学改革追求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在土力学教学中,教师应融会知识,以日常生活和工程问题为背景,以工程应用为主线,以学生为主体,建立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注重教学的交互性,创新教学方法,加强工程实践,开设设计性实验,留给学生更多的独立思考时间和创意空间,激发学生兴趣和创新思维能力,拓展学生思维的广度和深度,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和探索创新的精神。教学改革需要教师、院系、学校和政府共同努力,教师应通过多种途径走出校门提高自身能力,了解学科发展前沿,实时更新教学案例,积极努力地从基础做起,想学生所想,从教学过程和学生的需要做起,逐步将教学改革引向深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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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阮波.土木工程专业土力学课程教学实践与体会[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4):145-153.

[3]卫国祥.土中附加应力及土抗剪强度指标的教学探讨[J].河南城建高专学报,1995,4(4):42-44.

土地开发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民事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物权登记

Abstract:EstatesofcontractedlandisakindofusufructofrealpropertyuniqueinChina,thedeclarationofwhich,indeed,issimilartothatofpersonalproperty.Theregistrationofestatesofcontractedlandcannotreadilybeclassifiedasanysortofexistingregistrationofrealright.Inessence,itbelongstoadministrativeregistration.Sincetheregistrationconcerningexchange,transferandmodificationoftheestatesofcontractedlandfallswithinthescopeofregistrationofrealright,sembletheconceptofregistrationinChina’srealrightlawviolatesthelogicrule.

KeyWords:civilright;estatesofcontractedland;registration;registrationofrealright

一、登记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对抗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通说认为,该款规定实际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了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只需发包方与承包方达成合意即可,法律并不要求该项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要件[1]。对此观点,学者之间并无争议,笔者也深以为然。但是,《物权法》第127条第2款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所称的登记是否属于物权登记,在法律文本中并无现成答案。由于《物权法》第129条规定,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变更登记是互换、转让的对抗要件,(注:《物权法》第129条的表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流观点认为,若以此作为参照,《物权法》第127条第2款中的登记也应解释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对抗要件,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互换、转让一样,均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2]。对此观点,笔者却不敢苟同。

从表面看,认为登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对抗要件,似乎并不缺乏“法律”依据。在立法上,《物权法》第127条与200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基本一致,《物权法》第129条也与《土地承包法》第38条的内容大致相同。(注:《土地承包法》第22条的表述为:“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法》第23条的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土地承包法》第38条的表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针对《土地承包法》的司法解释中,早已将登记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对抗要件,虽说彼时《物权法》尚未出台。具体地讲,为解决一项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同时出现两个争议主体(以下简称“一女二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20条中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注:不过耐人寻味的是,这一规定与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恰好相反。《征求意见稿》第6条规定,若出现发包方就同一土地订立两个以上承包合同的情形,“家庭承包的,在先成立的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并未考虑登记问题。仅规定了“其他方式承包的,已经登记并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就《法释[2005]6号》文件答记者问中进一步说明:“第20条首先从权利性质方面区分,如果一方已经依法登记,则该人享有的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其他未进行依法登记的仅为合同权利人,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两者相较,前者优先。”按照这一司法解释和权威说明,《土地承包法》第23条中的登记当然就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对抗要件。由于《物权法》第127条第2款的表述基本上承袭了《土地承包法》第23条的表述,于是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前者所称的登记也应解释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对抗要件。然而,以笔者浅见,不仅在《物权法》颁行之前就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视为物权十分可疑,而且在《物权法》颁行之后,仍将登记解释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对抗要件也不无疑问。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肇始于罗马法的物权法定原则,属于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大多认为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和创设。(注:中国法也深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而此处所谓的“法律”应作狭义理解。按主流观点的认识,规定和创设物权之“法”仅指宪法上所定的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民事物权法和其他规定物权的法律,并不包括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3],更不包括司法解释和习惯法。在《物权法》颁行之前,虽说《土地承包法》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但《土地承包法》主要是一部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基本上属于债权法的范畴,其中并未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性质;而且,在《物权法》颁行之前,也没有任何其它制定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以至于学术界长期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之争。(注: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之争主要有两大对立的学说:物权说与债权说。(参见:王利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6):12))直至新近颁行的《物权法》才使争议尘埃落定,首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定性为用益物权。由于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之一,因此,《法释[2005]6号》文件认为登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对抗要件,其隐含的前提是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视为物权;这意味着在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就通过司法解释来创设了一项物权。至少在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法官或法院只能司法而不能造法(立法至上主义),中国也不例外;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其司法解释也属于狭义的法律,则明显有越俎代庖、背离物权法定原则之嫌,其所创之规则并不具备足够的正当性。

现代法学聂佳: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评析其次,《物权法》第127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的表述与第129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登记的表述截然不同。前者并无“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表述,后者则有此明确的表述。如果说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登记也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那么,《物权法》第127条就没有理由省略“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采用与第129条完全不同的表述;甚至这两个条文与第128条一起完全可以合并为一个简洁明了、没有歧义的条文,不必区分设立登记与互换、转让登记而一并称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泛指产生、变更和消灭)登记即可。

第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过程中根本不可能产生合法的对抗对象。认为承包地可能出现“一女二嫁”的问题纯粹是一种理论的想象;在土地承包实践中,基本上不可能出现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承包合同的情形;即使出现了两个承包合同,充其量也只有一个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这是因为,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二节所规定的家庭承包的原则和程序,在签订承包合同之前,发包方必须事先公布本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组织)的承包方案,然后再召开本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来讨论并通过承包方案;对少数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四荒”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则应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来确定适格的承包人。除非所有参与讨论承包方案、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村民都对同一块承包地上竟有两个以上承包人的异常视而不见,或发包方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暗箱”操作,否则,决不可能在同一块承包地上产生两个相互之间能进行合法对抗的承包方。显然,参与承包合同签订过程的所有村民都对“一女二嫁”问题视而不见的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几乎趋近于零,完全可以忽略不计。至于发包方采用“暗箱”操作导致同一块承包地上出现两个承包方的情况,因其中至少有一个承包合同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二节的强行性规定,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即使已登记也得依法涂销登记,(注:涂销登记本指当不动产物权发生法定或约定的消灭事由时,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将该不动产物权的效力完全消灭的登记。但中国的法律一般将其称为注销登记;特别地,深圳市的地方立法称之为撤销核准登记,珠海市的地方立法除规定有注销登记外,还另有类似的撤销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的规定。(参见:李昊,等.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360.))凭无效合同进行登记的承包方最终并不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既然在同一块承包地之上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有效的承包合同,无效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并没有资格向有效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提出对抗的权利主张,那么,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问题上也就不可能出现适格的第三人,没有适格的第三人即不存在所谓对抗的对象。

第四,按文义解释,《物权法》第127条所称的登记应为政府的单方义务,无论承包方是否要求、申请,政府都“应当”向承包方发证并登记造册;而《物权法》第129条所称的登记,其前提是当事人率先履行申请的义务;若当事人自己未申请,则政府并无主动登记的义务。这是因为,一方面,承包地作为中国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既是他们生活的主要来源又是惟一的福利保障,其初始分配遵循的是平均分配原则;为了实现“耕者有其田”、使每一个中国农户都能获得一项客体面积按人口均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政府主动承担起发证、登记、确权的职责,才能确保平均分配原则的落实或承包地初始分配的结果公平;另一方面,土地登记本来也是政府自己进行地政地籍管理时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注:地籍管理是土地行政管理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分等定级、地籍档案管理等。(参见:丘金峰.房地产法辞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9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本质上是对受政府管制的财产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初始分配,只有政府主动进行登记才能全面掌握分散在上亿个主体(农户)中的农地权利的地域分布和利用状态。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则属于财产权的处分,依法仅取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意思自治,政府不能主动干预。由于互换、转让一般只发生在同一个组织之内,承包地只能维持农用,互换、转让是否登记,都不会影响农地权利的地域分布和利用状态,政府自无必要主动介入。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旧(彼)法的解释并不能自动适用于新(此)法的解释。如果说司法解释就是以法律适用中的法律为解释对象,其任务在于阐明法律的意义和内容含义[4],那么《法释[2005]6号》文件解释的对象只能是2003年施行的《土地承包法》,绝不可能是2007年才颁行的《物权法》。因为司法解释不能颠倒时间的逻辑顺序,预先对尚未颁布的法律进行解释。毫无疑问,判断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效力,首先应当适用的是《物权法》而不是《土地承包法》。既是适用《物权法》,那么,即使不去追问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否妥当,原先针对《土地承包法》的司法解释,即登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对抗要件,也不能直接用来解释新的《物权法》第127条第2款。除非针对《物权法》再制定新的司法解释而且完全采用与《法释[2005]6号》文件相同的表述,否则,在司法实践中,将《物权法》第127条第2款所称的登记也解释为登记对抗主义实属牵强附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公示方式

按照大陆法系的物权理论,物权变动应当遵循公示原则。不过,物权公示原则仅适用于因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因法律直接规定(如继承)、事实行为或取得时效而产生的物权变动,其效力则不以公示为必要[5]。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其设立显然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土地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物权变动,故应当适用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以便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所察知,这是物权排他性的必然要求。而物权变动的公示无非占有、交付与物权登记两种方式。按各国物权法的通例,动产物权的变动原则上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式(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例外),不动产物权变动则以物权登记为公示方式。中国《物权法》的规定亦是如此。那么,作为已定性为不动产用益物权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设立之公示方式是否也毫无例外地遵循上述通例?

综观当今世界各国现有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模式,不外乎以下三种:一种是权利登记制(登记要件主义),为德国、瑞士、荷兰等国所采用;另一种是契约登记制(登记对抗主义),为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所采用;再一种是权利交付制(托伦斯登记),为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等国所采用[6]。有学者归纳这三种模式各自的特征为:权利登记制中的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其审查为实质审查,登记有公信力,强制登记,登记簿按物编制且不发权利证书;契约登记制中的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其审查为形式审查,登记无公信力,自由登记,登记簿按人编制且不发权利证书;托伦斯登记制中的登记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是否登记,一旦登记、非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其审查为实质审查,登记有公信力,发放(交付)土地权利证书[7]。显而易见,《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的规定,已经从逻辑上排除了权利登记制模式,《物权法》第127条第2款所称的登记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要件。尽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具备意思主义的外观,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仍然要发放权利证书,而且按本文前述的论证,契约登记制模式也应该被排除,即《物权法》第127条第2款所称的登记也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对抗要件。《物权法》第127第2款所称的登记更不具备托伦斯登记制模式的特征。这是因为:其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登记是政府的单方义务,并不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其二,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登记是托伦斯意义上的登记,那么其设立登记后的物权变动(即互换、转让)非经登记就不应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显然与《物权法》第129条对互换、转让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相悖。

既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登记不属于现有任何一种不动产物权登记模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物权登记为其公示方式,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又必须进行公示,那么,其设立之公示究竟采用的是什么方式?对此问题,曾有学者从否定的角度进行过回应,认为家庭承包经营权在设立上未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或登记对抗主义、登记不是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公示方法[8]。不过,该学者并没有从正面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公示方式是什么,也未进一步论证,同为物权的设立,何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可以采用与其它不动产物权不同的公示方式。这种回避陈述理由或缺乏论证的结论,似乎难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以物权登记(登记对抗主义)为公示方式的观点给予令人信服的反驳。其实,回答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公示方式是什么的问题很简单:物权变动的公示仅存在占有、交付与物权登记两种方式,如果已将所有物权登记模式排除,那就只剩下占有、交付这种公示方式。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不动产用益物权可以采用占有、交付为其公示方式的关键理由,则在于其本身所独具的“中国特色”。换言之,尽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属于不动产而非动产,但因其本身的特殊性——主体限定——决定了其设立之公示实际上采用的是占有、交付这种动产物权变动通常的公示方式,而非物权登记这种不动产物权变动通常的公示方式。

具体而言,在中国特有的二元户籍制度限制下,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一般要受到农民身份及其所在的某一特定组织的双重限制,其范围十分有限,并不像其他用益物权的主体那样具备广泛的社会性。不仅非农民身份者不可能成为承包方,而且彼组织的农户一般也不可能成为此组织农地的承包方。(注:《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可见,此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一般也不可能成为彼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通常只需被本组织内的其他农户所察知就足以维护交易的安全。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种动态行为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旦设立就处于法律关系稳定的静态,谁是权利主体实不难辨明。因为本组织内的所有农户总是共处于同一个“熟人社会”之中,他们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其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客体的大小、位置、地力肥瘦本来就是由他们共同讨论决定的,(注:《土地承包法》第18条(三)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土地承包法》第19条(三)规定:“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各项权利客体的范围均有大家所熟知的诸如道路、沟渠、树木、房屋等明显的边界标志。可见,在本组织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公示方式,只需占有、交付承包地就足以维护交易的安全,而且效率高、成本低。如果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物权登记这种效率低、成本高的公示方式,不仅在功能上属于不必要的重复,而且对交易的安全性并无实质意义的提升。

当然,对于少数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本组织成员放弃优先承包权,本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也可以成为权利主体。但是,根据《土地承包法》第48条的规定,不仅发包方有义务审查本组织以外承包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而且还需要本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本组织以外的承包人才能成为合法的权利主体。在经过这一法定程序后,原本不为本组织成员所熟悉的外人必然也会被熟悉,最终成为“熟人社会”中的一员。可见,即使是采用其他承包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主体还是具有限定性,仍只需占有、交付承包地就足以维护交易的安全。

有必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在《物权法》颁行之前,已有学者注意到,《土地承包法》第23条所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登记,在性质上不属于《物权法》意义上的登记,并认为这种登记只具有土地台账的性质,其功能为确定土地税费的依据[9]。虽说这种登记也被现行《物权法》所规定,但并不能就此认为凡是出现在《物权法》中的登记必然都是物权登记。虽说国家已经免去了农业税并取消了“三提五统”费(注:“三提五统”费中的“三提”指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五统”指教育费附加、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建设费和优抚费。收取标准为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三提”与“五统”各占一半。),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登记未必没有其它的管理功能。与《土地承包法》第23条一样,《物权法》第127条第2款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所规定的登记,仍然是出于土地行政管理的目的。只不过政府的这种管理活动的具体目标已不再是为土地税费的征收确定依据,而主要是为了切实掌握全国农地的地域分布和利用状态,确保18亿亩耕地面积底线的统计、控制。登记备案是政府自己必须做的一项基础性的土地行政管理工作,因为它是政府从事土地监管活动的前提。至于承包方因政府登记后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从而能够证明自己享有用益物权,不过是此项登记所附带实现的另一项可以惠及农户的功能而已。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登记本质上只是一种行政管理登记而非物权登记,该项登记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公示方式。

三、《物权法》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登记概念存在逻辑瑕疵

众所周知,任何概念都是借助语词来表达的。同一概念在不同的民族语言中有不同的表达;在同一民族的语言中,既可用不同语词来表达同一概念,也可用同一语词来表达不同的概念。汉语语词“登记”所表达的概念,规范的解释是指把有关事项写在特备的表册上以备考查[10]。根据汉语的语法规则,语词“登记”本身在表达该概念时既可作动词、也可作名词。而同样的概念在英语中一般是用语词“Enroll”来表达[11]。这是一个动词,根据英语的语法规则,加上后缀变形为“Enrollment”后则成为仍然表达同一概念的名词。

在汉语中,就“登记”这个语词而言,它也可能表达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为概念的登记本身是一个普遍概念(其外延指一类事物);如果以此为母项(类或属)进行划分,划分后所形成的若干子项(小类或种)相互之间则成为不同的概念,尽管它们都在登记概念的外延之内。进而言之,一旦登记这个属概念被划分成各种具体的登记后,仅仅使用“登记”这个语词就可能表达不同的种概念。若以登记主体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登记分为行政登记与民间登记两大类。前者的登记主体主要为官方机构,比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当然也可能是官方授权的机构,比如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后者的登记主体为除官方机构以外的任何人,比如实行自己内部工资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家庭内部收入支出登记的自然人。由此可见,如果我们仅仅使用“登记”这个语词,那么它既可能指行政登记,也可能指民间登记,而这两类登记实际上是完全不同的种概念。

同理,对于行政登记,又可以按行为是否直接涉及财产权的归属再划分为管理登记与(民事)物权登记两种不同的概念。前者不能直接确定登记申请人的财产权归属,登记之目的在于行政备案,以便公权力机关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最常见的就是企业的工商登记;后者则可直接确定登记申请人的财产权归属,登记之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安全,特指物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等物权的登记。因此,虽说登记、行政登记与民间登记、管理登记与物权登记都使用或包含了“登记”这个语词,但它们所表达的概念之内涵与外延均有所不同。登记概念本身是行政登记与民间登记这两个种概念的属概念;相应地,行政登记既是其上位的登记概念的种概念,但同时又是其下位的管理登记与物权登记这两个种概念的属概念。在同一规范性文件中,如果我们仅使用“登记”这个语词来表达不同的概念、而又没有其他语词限制或具体解释,人们就无法确切地了解,“登记”这个语词在某一段文本中所表达的究竟是哪一种具体的概念。不幸的是,中国在涉及登记的立法上,一直存在理论基础模糊不清、制度设计简单粗糙、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在各种登记规则中难免出现重复、矛盾、不协调、不明确的现象[12]。由于不同法律文本中的登记在概念上并不统一,同一法律文本中的登记也可能表达的是不同概念,因而学术界对登记问题容易产生争议也就在情理之中。

综上所述,尽管《物权法》第127条第2款与《物权法》第129条均使用了“登记”这一语词,但它们所表达的概念却是不同的种概念。设立时的登记是行政管理登记的概念,互换、转让时的登记则为物权登记的概念。既是不同的概念,那么在同一部法律中,就应当尽量避免只用同一语词“登记”来表达,否则,在概念的运用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混淆概念或转移论题之类的逻辑错误。因此,对于现行《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流转的登记采用不同的概念、却又使用同一语词“登记”来表达的问题,并非像有学者所认为的那样违背了物权法理中物权设立与物权变更应当一致的原则[13],而是违反了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同一律。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中国特有的用益物权而言,对其设立采用行政管理登记,对其流转采用物权登记并无不可,也不必一致。但在同一部法律中,同一语词“登记”表达的应当是同一概念,否则,读者或论者各取所需、理解发生歧义或自说自话在所难免。如果《物权法》非要用没有其他语词修饰的“登记”来表达内涵不同的登记概念,那就应当在其它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文本中,抑或是在针对《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的登记与互换、转让时的登记各自的含义作出具体的有权解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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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DavidM.Walker,TheOxfordCompaniontoLaw[C].Oxford:ClarendonPress,19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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