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规范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4-28

水利工程建设规范范文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

(三)防渍、治碱工程;

(四)水利水电工程;

(五)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

(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

第五条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其签订的承包、发包合同无效,并责令工程发包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和投标。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六条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跨市、县(区)、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变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权,应当按照原隶属关系报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当设置专门管理单位,未设置专门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有专人管理。同一水利工程必须设置统一的专门管理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

小(一)型水库以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管理为主,小(二)型水库以村委会管理为主。

第九条防洪排涝、农业灌排、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利工程,其维护运行管理费的差额部分按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核实后予以安排。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水利工程,要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维护运行管理费由其营业收入支付。

国有水利工程的项目性质分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当水利工程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

第十一条通过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水利工程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

第十二条由水利工程提供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制定和调整。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可根据国家规定适当调剂余缺,主要用于所属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和水费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未达设计标准的水利工程,应当进行达标加固,更新改造;虽达设计标准,但运行时间长,设施残旧,存在险情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限期加固除险,更新改造。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

第十四条经安全鉴定和充分技术经济论证确属危险,严重影响原有功能效益,或者因功能改变,确需报废的水利工程,由所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中型以上的水利工程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水利工程保护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一)水库。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堤防。工程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至三十米。

(三)水闸。工程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一千米,两侧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四)灌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周边:大型工程五十至一百米,中型工程三十至五十米;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用地范围。

(五)生产、生活区(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倍计算。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其他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征用或已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已划定管理范围并已办理确权发证手续的,不再变更;尚未确权发证的,应当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依法办理征用或划拨土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限制使用。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界桩。

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围库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资总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已经围库造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库。

第二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第二十八条在以供水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项目,兴建旅游项目,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已经兴建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防治水质污染。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以及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该项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责令原建设单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限期验收,对责任者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或有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原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拒不缴纳水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埋设的永久界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特别规定外,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大、中、小型水库、灌区、闸坝、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划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的特点①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单项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区内各项水利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工程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单项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综合性的,各服务目标之间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矛盾。水利工程和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也是紧密相关的。规划设计水利工程必须从全局出发,系统地、综合地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到最为经济合理的优化方案。

②对环境有很大影响。水利工程不仅通过其建设任务对所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生影响,而且对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区的自然面貌、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甚至对区域气候,都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有利有弊,规划设计时必须对这种影响进行充分估计,努力发挥水利工程的积极作用,消除其消极影响。

③工作条件复杂。水利工程中各种水工建筑物都是在难以确切把握的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下进行施工和运行的,它们又多承受水的推力、浮力、渗透力、冲刷力等的作用,工作条件较其他建筑物更为复杂。

水利工程建设规范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质量监督,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加快水利现代化建设,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水利工作的中心任务,这也就给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随着扩大内需,实施积极的政策,国家加大了水利建设的规模,水利工程质量总体水平虽有提高,但质量问题仍然不少。工程质量水平起伏波动,提高不快,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一些质量隐患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暴露出来,影响着人民生命财产和水利事业发展。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水利工程的生命线,水利工程质量已成为人们关注的一大热点,工程质量责任重于泰山。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是水利建设永恒的主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是当前重要课题之一。本文结合苏州地区水利工程的建设经验,针对当前水利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应采取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一、水利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

1、项目法人行为函待规范当前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及项目法人行为尚不规范。项目法人方面常存在以下不规范行为:(1)干预,违反建设程序,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影响工程质量。(2)质量意识薄弱,管理松懈,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够落实。(3)资金不到位,资金运作有问题、压价,要求承包方垫资,拖欠工程款,造成盲目压缩质量和质量投入。(4)招投标工作不够规范,违规操作,虚假招标或直接发包工程导致低资质、无资质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参与工程建设。

2、设计水平不高,质量“先天不足”;(1)前期工作不充分,工程仓促上马。(2)设计人员水平低,设计因素考虑不周,结构布局不合理,设计深度不合理,设计深度不够,方案比较不充分,设计人员不熟悉规范,未执行强制性标准。(3)设计质量不高,图纸粗糙,施工时随意变更图纸。(4)设计质量缺乏有效监督。

3、施工不按规范,出现“豆腐渣”工程(1)工程多次转分包,层层收管理费、资金流失,利益驱使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很难避免。(2)大量民工及施工队伍涌入建筑市场,施工人员业务素质差,技术水平、经验不足。(3)施工不按规范,质量控制手段落后,管理粗放,质量体系有健全,质量把关不严。

4、监理市场不规范,监理工作不到位(1)监理队伍少,人员素质良莠不齐,部分人员无证上岗,工作责任心不强。(2)监理市场不规范,监理单位存在“一条龙”、“同体监理”、“自行监理”现象,监理成“兼理”。(3)监理工作不到位,工作深度和广度不够,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手段。5、质量监督缺乏力度,作用难发挥(1)、法规不健全、不完善,执法不力,质量监督处罚可操作性不强。(2)无检测手段,质量评定缺乏权威性。(3)质监机构为事业或企业编制,收费标准低,财力、所限,工作难以深入到位。(4)质监员专业知识水平有限,监督起来力不从心。(5)质量管理职能交叉,责任不明,质量问题难整改,质量监督机构作用难发挥。

二、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的对策和措施建议

1、大力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秩序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意义深远。保证水利工程质量需要一个良好的水利建筑市场。①要加强建筑法制建设,强化法制意识,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继续制定完善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提高依法行政自觉性。②要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依法培育和管理建筑市场,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规范建筑活动。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临管,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的约束和监督,加强对施工分包和转包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理市场。③要强化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格建筑行为主体资格和承发包管理、项目管理。查处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证监理,借证卖照、资质挂靠等到违法违纪行为。④要加强建材市场、产品、设备监督,杜绝以次充好,防止不合格进入施工现场。⑤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管理制。;

2、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文体,对工程质量负总责。①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杜绝“三边”工程。②要依法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③要严格挑选施工队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④要负责按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⑤要按工程实际需要把建设资金落实到位。⑥要鼓励质量创优,实行优质优价,严禁盲目压价。⑦要保证有合理的设计、施工工期,防止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的现象。⑧要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扭转部分领导重效益、轻管理,重进度、轻质量的倾向。⑨要保证监理单位责、权、利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作用。

3、精心勘察设计,提高设计质量勘察设计质量是决定工程建设质量的首要环节。①要遵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依法进行勘察设计,严格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②要推行设计招标发偶然性工作,促使其提高设计资质和技术水平,将设计单位推向市场,靠竞争、信誉求发展。③要推行设计监理工作,杜绝由于设计质量低劣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④要严格建设审批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初步设计。⑤要建立、健全施工图审查制度。实施工程设计质量第三方有效的约束和监督,防止不合格设计图纸进入施工现场。

4、强化施工管理,保证施工质量施工是形成工程实体质量的决定性环节。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和控制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和基础。①要完善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实行质量”三检制”,并使该体系正常、有效运转。②要从操作人员、建筑材料、施工、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环境五个方面做好施工工序质量控制。③要对工程施工环节进行严格的动态控制,做到施工前主动控制,施工中认真检查、施工后严格把关的质量控制措施。④要加强施工单位内部管理,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精心施工。⑤项目经理、质检员、特种作业人员要达到全部持证上岗。

5、完善监理制,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工程监理能促进承包企业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目标进行有效控制,防范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问题发生。但由于监理制度推行时间不长,需在实践中完善。①要规范监理资管理,加强对监理持证上岗的监管。②要加强监理人员培训,提高监理队伍素质,解决少数监理人员素质差,监控能力不强,难于胜任监理任务的问题。③要培育监理市场。监理必须是化、专业化的企业单位,不应挂靠在部门或行业之下。④要逐步通过招标选择合适的监理单位,防止和抵制“同体监理”。⑤监理要综合采取现场旁站、巡视、测量、试验、指令文件、工作程序规定、计量支付签证控制等多种手段和方法做好质量监控。⑥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执行监理规范,真正做到对项目质量、投资,进度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6、发挥质监机构作用,做好政府质监工作质监站代表政府从工程质量角度对参与建设主体各方进行强制性监督是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的保证。①质量监督机构要在改革中稳定加强并给予扶持,充实力量。②质监人员要提高素质,使工程质量监督由掌握规范准确,督促执行规范得力,责任心强,坚持原则、脚踏实地工作的人员组成。③要加强质量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业务培训,考核上岗制度,提高质监队伍整体素质。④质量监督要与施工许可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施工图审查等制度有机结合,形式应多方位、多形式,效果应能督促各方建立各自的质量体系,规范质量行为,超前控制,督促及时整改。⑤要配备必须的检测设备,搞好检测,加大到施工现场随机抽检、见证取样的次数和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质监频率。⑥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⑦要扩大质监范围,在做好质监工作前提下收好质监费,促使质监工作开展费用列支的需要。⑧为实行严格、公正、有效监督,领导重视,赋予水利质监机构职能是前提,因此要争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重视和支持以及参建单位的配合。⑨质量监督模式、内容、方法、手段亟待改革完善。质量监督必须由单纯施工阶段监督、微观监督向综合性宏观监督转变。必须由注重定性质量评定向定量判断转变。为创更多优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任重道远。

7、推广新技术,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一靠技术,二靠管理。①要大力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先进施工工艺及新材料、新产品。②要增强质量意识和质量法制观念,依法强化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③要改革和完善质量管理体制,建立以四项制度为基础,以建设程序为纽带,以确保质量为目标的建设管理运行机制,逐步建立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质量控制体制,完善项目法人负责、监理控制、设计、施工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④设计、施工等单位要推行水利工程质量体系认证,按;IS0900标准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并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使工程质量管理更加科学、有效。

三、结论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水利工程的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事关社会的稳定,事关国计民生。政府的质量监督工作能对工程参建各方的建设行为进行强制性监督。目前,中央“一号文件”带来的巨大的政策导向、政府重视和财政投入,使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尤为重要。笔者结合苏州地区水利工程的建设经验,分析了水利工程质量问题及原因,从大力整顿规范水利秩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设计质量;保证施工质量;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做好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加等方面提出了对策措施和建议。在近几年的苏州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均很好地落实了这些措施,提高了工程的质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与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刘湘宁:水利基本建设管理法规汇编,北京:兵器工业出版社,2005.

[2]葛大鹏: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现状及建议,水利科技与经济,2008(5):409.

水利工程建设规范范文篇3

实施细则明确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对象、签署时机、省市县三级水行政部门审查签署权限以及申请、受理及审查签署程序与监督管理方案,规范制度实施。二是制定了《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对全省范围内的河道水系进行了梳理,确定了727条骨干河道名录,提出了河道分类体系,用于指导河道建设、管理事权划分工作;提出了河道等级划分标准,用于区分不同等级河道治理、保护、管理要求;提出了河道功能体系,用于规范河道功能管理。分别明确727条骨干河道的类别、级别、功能及排序,2010年经省政府批复向全社会,并在新版江苏省水系图上增加了河道分类属性。据此,明确了厅负责审查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河道(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三是完善了江苏省水利规划体系。近年,编制完成了《江苏省防洪规划》《江苏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江苏省湖泊保护规划》等省级重点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根据国家安排,编制了中小河流、大中型涵闸、泵站等专项规划,在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中强调了工程措施研究,为骨干河湖上水工程建设提供规划依据。2011年中央1号文件作出加快水利发展改革决定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水利现代化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形成了省、市、县三级水利现代化规划体系,基本明确了“十二五”“十三五”水利工程建设重点项目。2013年,又启动了17个区域的水利治理规划编制工作,重点研究防洪、治涝、调配水工程方案,为区域水工程建设提供规划依据。四是建立了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体系。明确由厅规划计划处负责制度的实施与管理,厅规划办公室具体负责水工程规划论证报告的技术审查。同时,明确了管理程序与审查签署要求,初步规范了论证报告编制内容与深度要求,加大了省对市县工作指导力度,开展了审查审批人员和规划论证报告编制人员的技术交流与培训。目前,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取得较大进展。其中,对相关行业实施的水工程项目,已全面实施了规划同意书制度;对流域性河湖上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强化了规划论证,大力推进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工作;对区域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在立项环节技术审查中,强化了规划相符性审查。现已签署的规划同意书,涉及河道、堤防、涵闸、泵站、航道、船闸、橡胶坝等多类工程,初步建立起制度实施的有效机制,基本保证了各类水工程建设符合水利规划的要求。

二、新形势下应强化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

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水利部出台的《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加快水行政管理职能转变部分,要求大幅度减少水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江苏省水利厅也出台了《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方案》,对深化江苏水利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立现代化的管理体系、保障江苏水利现代化目标实现和经济社会现代化进程作出安排。深化水利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从水利建设责任主体看,国家正在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加强分级水利治理事权划分,原则上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在此情况下,属于地方事权的水利治理项目,实施主动权主要在地方,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落实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防止地方利益给流域或相邻地区带来不利影响。从水工程项目投资与实施主体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水工程的投资主体和实施主体将进一步多元化,而水工程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特点,往往投入大、占地多、社会影响广,需要政府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从水及河湖水系自身特性看,水工程建设具有流域性、区域性效应特点,在确定水工程的功能、规模、选址、实施时机及其调度运行方案时,需要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兼顾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以及防洪、治涝、发电、航运、水产养殖等综合功能与布局,平衡等各相关方的利益与影响。因此,新形势下,依据水法、防洪法,在加强水利规划制定的同时,继续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强化工程项目立项环节规划管理,既符合政府改革的总体要求,也符合水利管理的特点,法律依据明确,将促进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更高效、更规范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系。基于对水利规划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后,2014年1月,省发展改革委与水利厅对改革水利工程项目审查审批管理工作进行了研究,发出《关于加强区域水利治理项目审查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区域水利治理工程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后,强化水利规划管理,明确对列入国家或省专项治理规划、省区域治理规划的区域水利治理项目,在报请审批可行性报告时,须附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由此,对区域水利治理项目,在省级审批权限下放后,水利规划管理仍然得到有效落实。

三、对推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尽管江苏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取得了很大成效,但该制度实施时间较短,认识不够统一,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面。在管理层面,一是规划同意书制度与水利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制度、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排污口设置论证等制度,在适用范围、管理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叠,造成被其他制度替代规划许可管理的现象。对水利专业知识了解不深的其他部门和社会公众,也提出涉水行政许可制度分类合并实施的建议与要求;二是在中央政府层面上,目前国家发展改革等综合部门尚未在项目立项审批环节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仅水利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约束力不够强;三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同意书制度执行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在技术层面,一是规划依据不充分,一些规划论证深度不够,不能起到规划指导的作用,一些规划没有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对社会的约束力不强,不同类型规划、不同层级规划在治理标准、规划布局、工程任务等方面还不够协调,带来规划相符性分析的困难;二是规划论证标准体系不健全,“水工程规划论证编制导则”尚未出台,现有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导则还比较概要,而专业规划编制导则匮乏,导致规划论证报告编制规范性不强。针对当前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一是加强水工程建设规划管理法规建设。虽然防洪法、水法都规定了规划同意书制度,但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水利部出台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限于部门规章,权威性不足,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力不强,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建议联合国家发展改革等综合部门,共同出台水工程建设水利规划许可规章,使规划同意书制度成为更具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的一项制度。或统筹研究防洪治涝布局与调度、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调度、河湖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规划许可管理制度,制定综合的水利规划管理条例;亦可联合国家发展改革等综合部门出台建设项目水利规划许可规章,强化规划统一管理。同时,加强上级对下级规章、政策性文件的合规性审查,保证各级各类规章制度的协调。二是协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管理权限。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水利事权的基础上,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进一步协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同时要求,上级签署规划同意书前征求相关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下级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定期向上级备案,保证制度协调推进。三是进一步规范规划同意书受理、审查、签署程序。按照管理审批权限受理规划同意书申请,对非水利类的水工程,项目必要性由有关综合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受理前,建设单位须提交相关许可文件。申请材料审查时,要重点审查工程与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相符性,工程对公共利益、利害相关人和其他水工程利益影响分析的合理性,以及补偿补救措施的可行性,保证工程任务、标准、规模、调度运行符合有关规划、规范及其他管理规定的要求,保证工程实施不危害公共利益、利害相关人和其他水工程利益,或得到有效补偿、补救。在行政许可文件中,除明确规划许可意见外,还要明确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阶段的监督管理要求,落实后续监管主体和责任。四是进一步规范规划同意书申请材料。区分水工程项目的等别与其水利规划依据的充分性,分别明确申请材料格式、论证深度和论证单位资质要求,形成技术导则,对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对水利规划依据充分的,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或项目建议书中落实规划相符性分析和相关利益方影响分析等规划论证内容,可不单独编制规划论证材料;对没有水利规划依据的,或工程建设任务、规模等规划依据不足的,编制规划论证报告;对与流域、区域水利规划布局关系不大的中小型水工程,可编制规划论证表,简化论证要求。五是进一步强化水利规划工作支撑。根据有关水利规划管理办法,优化水利规划体系,强化规划编制、审批、修订管理。兼顾流域水系关系和行政管理层级,合理确定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定位,形成覆盖完整、布局协调的工程规划体系,支撑规划相符性论证。加强经济社会发展预测和现状水利工程调查等基础工作,深化规划方案论证比选,提高规划成果质量。强化规划审查批准,严格按审批权限规范审查审批,提高规划效力。建立规划滚动修订机制,响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水情变化,及时优化工程布局和调度方案。六是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备案、定期检查、重点项目日常督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检查制度实施到位情况和管理规范性,评价规划同意书申请材料、规划论证报告、专家审查意见、行政许可文件的质量,依法查处制度执行缺位、论证深度不够、行政许可不合规等问题,提高制度执行水平。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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