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管理专业范例(3篇)
信用风险管理专业范文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信贷风险管理;协作模型
[作者简介]何海,任职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宁营业管理部,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刘春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副行长,广西南宁530022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3-0014-06
近年来,在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大力治理下,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不良资产率逐步降低(见图1)。但是,我们不能仅仅凭不良资产率下降就对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高枕无忧。―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信贷资产大量增加,分母变大使得银行不良资产率有较大下降,而我国商业银行在市场环境变化日趋频繁的今天,风险控制能力,特别是在国际贸易融资和国际项目贷款中国内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管理经验都亟待提高。
一、外向型企业面临的信用风险
2008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金融风暴,给广大外向型企业敲响了风险控制的警钟。截至2009年12月31日,美国已经有121家银行倒闭。对于改革开放才30年的中国企业而言,国外市场的情况不但复杂多变,而且会计和法律体系与我国有很大不同,“走出去”企业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能力和处理经验尤显不足。作为企业债权人的银行,发放的国际贸易融资和国外项目贷款同样将面临较大的风险。特别是当系统性风险发生时,银行如果不能有效地把贷款风险“外移”,就只能自身承担巨额损失。因此,通过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运用信用保险分散、化解银行潜在风险,建立和完善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将成为今后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
按照巴塞尔协议的分类,商业银行面临的三大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操作风险可以归为内部风险,保险在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规避中也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可以归为外部风险。市场风险可以转化、体现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发生时,往往就会发生系统性的信用风险。信用保险可以帮助企业,进而帮助银行规避或降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具体来说,“走出去”企业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企业面临风险,银行的信贷资金就不安全,因此全面分析和规避“走出去”企业面临的风险对于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是必不可少的。
商业风险指在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下国外买方或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国外开证行或保兑行由于出现信用问题致使被保险人发生收汇损失。主要包括:买方或开证行破产或者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或开证行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开证行拒绝承兑。
据麦肯锡调查,1917年的100强企业,70年后。已经有61个走向了死亡,而在39个幸存者中,仅有18个仍然存在于1987年的排行榜中,而这18家公司在股市上的表现结果却降低了20%。只有两家企业――GE和柯达在70年间仍然运作良好,但10年后,柯达已经从100强中消失。如图2所示,2006年以来,美国的商业风险也呈上升趋势。
政治风险是指在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国外债务人(在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下是国外买方;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是国外开证行或保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环境发生变动,造成国外债务人不能按时支付货款。包括在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债务人所在国或地区禁止或限制汇兑、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撤销进口许可证、颁布延期付款令、发生战争、暴动等政治事件等。
中国是遭受反倾销调查和制裁最多的国家。在1995~2008年6月间,中国遭到各国的反倾销立案调查640起,制裁441起,分别占全球调查和制裁总数的19.4%和21.0%,是98个被调查和制裁国家中平均数的18.9和18.8倍。由图3可见。
二、现代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现代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是建立在先进的信息技术基础之上的。花旗、大通、美洲、汇丰等银行都拥有各自的全球信息系统。其数据均能做到每日更新。实时处理数据的能力很强,而且具有很强的统计及查询功能,能为行业、区域、产品、信贷组合等日常检查及风险评级工作提供全面支持,为其高水平的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证。JP摩根银行的统计分析表明,在贷款决策前预见风险并采取预控措施,对降低实际损失的贡献率为50%至60%。在贷后管理过程中监测风险并迅速补救,对降低风险损失的贡献率为25%至30%,而当风险暴露后才进行事后处理,其效率低于20%。因此,西方现代商业银行十分重视对信用风险预警系统的建设,力求尽早地发现风险。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现代商业银行十分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量化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用风险管理数理模型的研究在国际上得到了高度重视和快速发展,在实证的基础上建立了很多信用风险量化模型,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一是JP摩根银行于1997年推出的信用度量制模型(CreditMet―riea),是一个基于Vail(Valueatrisk,也可译为“风险价值”或“受险价值”)方法的模型,其最大的特点在于从资产组合而不是从单一资产的角度看待信用风险,使用了转移矩阵反映公司信用等级的变动;二是KMV公司基于期权理论的KMV模型,该模型用授信企业股票的市场价格波动状况来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它采用结构方法,使用期权定价公式来求公司资产价值及其波动;第三是CSFP的CreditRisk+方法,该方法使用保险精算的计算框架来推导投资组合的损失,它只对违约风险进行建模,而不考虑信用等级的变化。在信用风险量化的基础上,采用信用保险手段把风险外移,在西方商业银行已经非常成熟。
反观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强制要求商业银行从2004年1月1日起,全面采用五级分类法,并了一些对商业银行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文件,包括风险报告制度、贷款发放流程、贷后管理制度等,有助于提高国内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水平。很多商业银行成立了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逐步实现了专业化。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内还没有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进行量化。而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所推荐使用的信用风险测量方法都要求对信用风险进行量化。最为关键的是,国内商业银行还无法建立全球信息系统,信息不对称使得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和国际信贷中的信用风险控制中处于不利地位。与信用保险机构进行分摊协作的模式必须尽快建立。
三、出口信用保险在国际信贷风险管理中的运用
信用保险是指信用保险机构(ExportCreditA-gency,ECA)对企业投保的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的一种保险。它以贸易中的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因买方的商业风险或买方所在国(地区)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信用保险对于促进一国出口具有非常明显的作用,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信用保险可以帮助银行降低所面临的外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从传统意义上讲,保险在经济体系中的作用更多体现为经济补偿功能,但从发展的角度看,保险的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特别是社会风险专业管理的功能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同。信用保险所关注的就是信用风险,它的社会风险专业管理功能应该在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们分别对贸易融资和国际项目贷款中银行与信用保险机构的协作方式进行说明。
如前所述,融资企业将面临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在信用保险参与的情况下,银行可以把市场风险和信用保险外移给信用保险机构,通过“信保机构主内银行主外”的合作模式,共同监控企业的操作风险。因为信用保险的理念就是与企业风险共担,银行的贷款也要一对一的对企业进行评估控制企业操作风险,双方可以互为第三者监督角色,降低信保机构和银行的风险。
首先,在贷款发放以前,信保机构可以通过专业的买家资信调查,全面评估买家风险,核定买方的授信额度。其次,在贷款发放后,信保机构还能凭借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庞大的数据网络对买家的风险进行跟踪,从而把风险降到最低。此外,银行专注于对融资企业的授信调查,在信贷审批时还能通过信保机构获取融资企业全面的海外买家信息,为客户的还款能力提供保障,形成科学审批“硬指标”,充当信贷审批的好助手;采用合适的产品给融资企业进行产品配备,审查单据真伪和进行专业的资金监管,具体见图4。
在国际项目融资中,国内企业面临的风险更为多样化。我们可以把它们分为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履约风险和自然灾害与工程风险。
信保机构在政治风险的识别和处理上具有天然的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完全能够也理所应当承担政治风险造成的损失。但是,影响项目的商业风险却不胜枚举,需要各个参与方都尽己所能,银行仅能“外移”部分给信用保险机构,因为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的风险只能尽量减小而不能完全规避,这也导致了目前国内银行过分依赖第二还款来源。对于履约风险,需要银行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进行一对一的考察,对于出口商或者承包商的经验、能力、管理人员素质进行判断,并且监督出口商把自然灾害和工程风险转嫁外移给其他的保险公司。如图5所示。
四、银行国际信贷风险管理和出口信用保险协作的误区
第一,对信用保险融资功能的理解比较片面,合作存在障碍。在信用保险参与的国际贸易融资中,目前信保机构、银行和融资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融资功能仅仅理解为:通过信用保险机构对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的承保,使原来风险较高的应收账款成为风险较低的优质资产,据此获得银行融资。这种理解仅仅着眼于投保后的应收账款本身,没有全面考察投保行为对出口企业风险状况的影响,进而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影响。这不仅离三方共赢合作模式的目标相去甚远,而且也存在着运行不畅的问题,同时造成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成本居高不下。
第二,风险管理与信用保险合作层次较低,利益冲突较大。当前银行逐单叙做的贸易融资模式体现了银行目前的风险管理层次较低:一方面是着眼于贸易融资中相关单据和合同审查环节的业务品种风险管理层面;另一方面是着眼于对信保机构和出口企业作为合作方的职能风险管理层面。而没有意识到信用保险可以通过全面监控融资企业的买家风险异动来帮助银行监控融资企业本身的风险,在买家风险和融资企业风险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而且,逐笔融资做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的模式,使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直接体现为逐笔融资的成本,这导致出口企业使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产生的融资成本与使用其他信贷形式产生的融资成本不具比较优势。较低的风险管理层次无法使合作各方同时实现成本一收益均衡,加剧了合作三方的利益冲突。
第三,银行制度层次对信用保险的支持缺位。银行及其监管部门对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管理作用认识不到位,将融资企业投保行为与信贷定价联系起来的政策制度支持缺位。这些制度的缺位不仅导致全面投保合作模式缺乏,难以推行,而且使当前的贸易融资模式也存在运行障碍。逐单叙做的贸易融资模式使银行根本谈不上将全面投保信用保险作为衡量出口企业风险状况的重要因素纳入贷款定价体系中来考虑。仅仅着眼于投保后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进行融资的模式难以在合作三方中形成稳固的共同利益,合作范围难以扩大。
五、政策建议
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和信用保险应建立一种“金融共生”关系,达到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目的。一方面,信用保险机构通过专业的风险控制技术和风险损失分散机制,为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和切实保障;另一方面,银行业在获得服务和价值的同时,能够为信用保险提供更大的客户群体。实现风险分散以及业务的跨越式发展。
银行国际信贷风险管理和出口信用保险要建立“金融共生”关系,必须通过三大模式:
一是利益捆绑。通过为信贷项目安排信用保险的方式,将部分损失风险转移给信用保险公司,从而双方实现了利益捆绑。可是,这是一种不稳固的、浅层次的合作关系,不能够充分满足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需求。
二是角色参与。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应银行要求,参与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是一种简单的合同关系,即为项目提供保险服务。尽管在承保过程中,信用保险公司也要进行资信调查、限额审批等步骤,评估项目风险,但是信用保险机构的角色还是一个普通的保险服务提供商。在建立共生关系的愿景下,通过制度安排,使得信用保险能够参与银行贷款决策的全过程,在贷前、贷中、贷后都能发挥自身作用,即在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中充当“第三方监理”的角色,再以一定的利益相关联。这样信用保险就可以在信贷项目的操作中对银行起到有效的监督和制衡作用,特别是对内部欺诈问题。
三是专业的风险管理制度。尽管银行自身也注重信贷风险管理,但是信用保险机构在风险管理的角色中仍有特殊作用。关键是对待风险的态度方面,银行与信用保险机构是不同的。银行侧重于风险外移与交易,风险管理是相对静态的;而信用保险机构却侧重于风险的管理与吸纳,风险管理是动态的。这种差异在这次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中得到了充分的印证和体现。信用保险在风险管理方面具有相当强大的信息和技术优势,信用保险机构掌握了较多的风险信息和数据,有利于风险的定性定量分析,为银行信贷的风险定价风险控制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充分认识到信用保险与银行信贷风险的共生关系,并且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也是必要的保证。
首先是行业协调。银行属于银监会监督和管理,信用保险公司目前属于保监会监督和管理。按照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要推动信用保险运用到银行风险管理中,充当“第三人”角色,必须得到两大监管部门的支持。如银监会可以完善相关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的过程中,必须导人信用保险参与风险管理方案,形成刚性制度安排。
信用风险管理专业范文篇2
中小企业专利托管工程试点的开展,使专利在得到极大应用的同时,快速实现了专利的资本化与商业化价值。但是,实践先行而立法滞后的缺陷,专利托管也正面临着法律、经济、管理等风险。这些风险的出现,严重影响专利托管实践的顺利实施,因此从风险本身入手构建化解机制是实现专利托管目的的最佳手段。
【关键词】
专利托管;风险;化解
1中小企业专利托管的含义及现状
托管,即委托管理。在我国,学术界最早是先提出了知识产权托管的概念,即知识产权所有者将拥有的知识产权委托给一个专门的机构或系统进行保护、管理、经营和操作。此后,知识产权托管由理论研究变为现实。中小企业专利托管,作为知识产权托管的一部分,即指中小企业将拥有的专利权委托给专利服务机构进行保护、管理、经营和操作,具体而言就是托管服务机构在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为企业管理其全部或部分专利权相关事务,是为企业量身定制的一揽子服务的工作模式。
我国的专利托管是在政府倡导下进行的,2008年4月2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丰台区人民政府联合在京启动全国首个知识产权托管工程,试点基地是丰台区赛鸥科技孵化器内100多家中小型企业,并于2009年在丰台、朝阳、西城、大兴、石景山等五个区县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工程试点。其中,尤以专利托管最为突出。依托托管平台与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优势,中小企业进行专利托管,成功地增加了入托企业专利申请量、扩大了入托企业专利覆盖率、有效降低了入托企业专利侵权率、加快了入托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2011年初,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知识产权托管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工信部联合出台《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下文简称《托管工作指南》)。在指南中明确规范了知识产权托管的基本内容、托管体系及托管程序等,为托管工作的总体开展提供了指引。此后,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长沙、苏州、扬州、石家庄等地结合地方特色,相继开展了各具特色的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截至目前,各地中小企业专利托管取得了很大成效,通过政府有效推动托管工作建设,使入托企业快速实现了专利价值,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而且也促进了专利服务机构的发展和人才建设,实现了多方共赢。
2中小企业专利托管的风险
尽管专利托管工程在政府指引下蓬勃开展,但是政府主导下的托管工程并不完全适合市场自治环境,加之,专利托管实践现行而立法滞后的缺陷及以专利这种无形财产托管与有形财产托管的巨大差异,都为中小企业专利托管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美国的AlexanderArrow认为,专利和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与19世纪的金融资产非常类似,具有“拥有的风险性”和“处理的困难性”两个显著特征。拥有的风险性指因专利高昂的排他成本,使权利人面临经济上的风险。以发明专利为例,发明人除了交纳专利申请费、申请维持费和审查费外,每年还必须交纳数量不等的年费[袁晓东:《专利信托的功能及其运用的领域》,《科学学研究》,2007年。]。实践中的专利托管充分体现了这两个特征,不论对作为委托人的中小企业还是对作为受托人的服务机构均面临巨大的考验。具体而言,中小企业专利托管风险在实践中包含以下几种:
2.1专利固有属性导致的法律风险
专利固有属性导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受托专利权本身属性导致的,即受托专利权必须是合法有效,没有任何权利瑕疵的专利权。这需要考虑专利的合法性、稳定性与期限性问题。
首先是受托专利权的合法性问题。受托专利权应是委托人合法享有的专利权,作为专利所有权人的委托人应有合法的专利证书,作为专利受让人的委托人应具有有效的专利合同书。如果受托专利权不具有上述合法性证明,则在托管过程中可能面临被诉侵权的法律风险。
其次是受托专利权的稳定性问题。《专利法》第45―47条,对已经授予的专利权规定了“无效”程序,即已经授予的专利权可能因第三人提出异议而被宣告无效,且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专利权自始不存在。所以,受托专利权应具备稳定性和无争议性,否则会由于无效而导致托管的目的不能实现。
最后是受托专利权的期限性问题。专利权具有法定的有效期,《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期限届满,专利权自动终止。所以,受托专利权必须是在专利的有效期内,才能实现专利的价值。此外,已届有效期的专利,其价值也会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受托专利的期限性也会产生托管的法律风险。
2.2中小企业专利托管的经济风险
中小企业专利托管的经济风险,是指被托管的专利权经济价值或经济收益不确定及被托管专利权价值估价难或估价不准确,导致专利托管目的难以实现,即经济风险包含了两方面:
一方面,被托管专利权的经济价值或经济收益不确定导致的经济风险。从根本上讲,这种风险是由专利权本身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导致的。以有形财产进行托管,其成本和收益往往是看得着的,而以专利权这种无形财产权进行托管,其经济价值不容易确定。该风险主要受受托专利的市场前景、受托专利的实用性、经济寿命长短以及专利是否许可使用等影响。如某项发明在申请时市场前景被看好,但应用之后可能由于替代品的出现受影响,再如受托专利托管前是否许可他人使用,以及许可人数、时间、范围等都会影响托管专利价值的实现。一般而言,专利在托管前未许可他人使用的价值要优于许可他人使用的价值,许可的人数越少、时间越短、范围越小的专利的价值在托管中价值更易于实现。
另一方面,被托管专利权价值难以估计或估价不准确导致的经济风险。这也是基于专利权之无形性导致的。受托专利的类型、状态、市场占有率及应用前景等均会影响专利的评估价值。如就受托专利的类型而言,我国的专利包含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其取得程序、授权条件、保护期限各不相同,评估价值也必然不同。一般来讲,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收益率等高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价值也会高于后两者。再如受托专利的状态,如果专利是正在有关侵权、无效等诉讼或行政裁决程序中,被评估的专利已届有效期,被托管的专利属于从属专利等均会导致受托专利评估价值降低。至于受托专利的市场占有率及应用前景对专利评估价值的影响更为明显。一般而言,受托专利的市场占有率越低,则该项专利的评估价值应当越高。判定一项专利的应用前景,应当从该项专利本身的成本与作用出发,探究其在市场上的用途与利用率。所以,受托专利价值的评估不是由单一因素决定的,而是多种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加之专利价值评估的人为性,无疑会导致专利价值难以估计或估计不准确,进而导致受托专利经济风险的产生。
2.3中小企业专利托管的管理风险
中小企业专利托管的管理风险,主要来自托管服务机构的管理。包含两方面风险:一是对受托专利管理不当引致的风险,二是管理过程中商业秘密等信息泄露的风险。
(1)因托管服务机构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专利权因其无形所导致的特殊性,加上受市场影响较大,托管服务机构如果不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极有可能因管理不当导致损失。如由于对专利的评估和市场预测有误,对信息的检测不到位,可能导致被托管的专利权未能及时转让、许可出去,或以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质押融资等应用,使委托人等其他市场主体受到经济损失。
(2)托管过程中商业秘密等信息泄露的风险。这主要是在专利托管过程中,因管理上的失误导致的,受托方可能将在托管谈判过程中获知的委托方的有关商业秘密泄漏,从而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等。
3中小企业专利托管的风险化解
中小企业专利托管的风险在托管过程中许多是不可避免的,所以要学会利用和管理风险,减少或避免各方损失的发生。风险化解要从各种风险本身入手,逐一构建化解机制。
中小企业专利托管的法律风险化解应从审查专利本身入手,这需要做好事前防范、事中完善和事后监测。事前防范,指接受专利托管前,托管机构要充分、谨慎地审查受托专利的合法性,即充分审查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客观、真实性,是否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专利受让人,受托专利的时间性,有无导致专利无效或侵权的可能等影响法律风险发生的因素。事中完善,即指在签订托管合同时,要求中小企业对用来托管的专利性的合法性、商业化应用可能性等在合同中作出承诺,并约定违约救济手段,将一切可能的风险体现于书面合同中。事后监测,就是托管服务机构应建立知识产权信息监测机制,包括监测国家专利局的专利公报,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技术信息,做出相应知识产权预警,避免损失的出现。
中小企业专利托管的经济风险化解主要应由专利托管服务机构承担。针对受托专利经济价值或收益不确定的风险,应当在进行托管时充分运用各种市场信息平台,了解受托专利的特性与用途,多渠道了解市场信息,抓住市场时机,尽量短期内实现受托专利的商业化、资本化,避免因替代品的出现而受损,此外应当将受托专利权向保险公司投保,与保险公司分担风险,降低损失。针对受托专利评估价值引致的风险,应当由本机构的多位专业人士组成专家组成员,从市场需求、应用前景、投入产出等多角度进行评估,或者选择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中小企业专利托管的管理风险化解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中小企业在选择托管服务机构时,要进行足够的市场调查,选择信誉好、管理与服务到位,专业人才充足、设施健全的服务机构,在与托管服务机构签订合同过程中,要注意避免本企业商业秘密等信息的泄露。另一方面,托管服务机构要加强机构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养,加强机构管理制度建设,对工作失误、泄露客户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一定的处罚和责任承担。
中小企业专利托管,实现了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多方共赢,避免了只由企业自身进行专利保护与管理的不足,但是,由于事物发展的两面性,专利托管风险也不容忽视。只有分析和化解这些风险,才能使专利托管的实施更为顺利,加速专利商业化、资本化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席靖彭主编:《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境界――关于建议我国建立和发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系统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袁晓东:《专利信托的功能及其运用的领域》,《科学学研究》,2007年.
[3]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信用风险管理专业范文
一、信用风险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
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主要面临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长期以来,信用风险是银行业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风险。有关研究表明,以银行实际风险资本配置为参考,信用风险占银行总体风险的60%,而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仅各占20%。信用风险指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风险。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一般理解为只有当违约实际发生时才会产生,因此信用风险又被称之为违约风险。现代意义上的信用风险不仅包括违约风险,还应包括由于交易对手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变化导致债权人资产发生变动遭受损失的风险。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发点是提供一个比原巴塞尔资本协议更为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其落脚点是通过建立最低资本要求,大幅度地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新资本协议的宗旨是: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进鼓励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风险评估水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目标,不是简单地强制遵循一套新的资本规则,而是奠定坚实基础、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资本充足率、强化市场约束、促进金融稳定。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将资本规定与当今的现代化风险管理做法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监管实践中通过有关风险和资本的信息披露,确保对风险的重视。新协议对于信用风险的处理做出了重大修改,对于旧协议没有考虑到的资产证券化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新协议与旧协议在风险资产计算方法的选择上也存在重大差异。旧协议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对于所有银行都适用一个共同的计算规则;新协议则采用“因人而异”的做法,根据银行的不同情况提供多种计算规则。
二、信用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商业银行积极推行股份制改革,四大国有银行中除了农业银行,中、建、工均完成了股改,国有商业银行将引进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单一国有控股的产权结构将打破。股改后,银行所有经营管理活动都要努力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因此,产权制度的变革给银行风险防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以及金融业开放程度的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借鉴国际上比较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强化信用风险管理开发使用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强化信用风险管理开发使用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以适应《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监管)要求。
近二十年来,诸如巴林银行倒闭等一系列国际金融事件的发生,促使银行采用更先进的方法度量和控制信用风险。而现代金融理论的发展和新的信用工具的创新,给开发新的信用风险计量模型提供了可能。银行不仅需要建立一套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和境内外资本市场要求的风险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而且,从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角度看,银监会必须从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风险性监管并重转变。这些都给商业银行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我国当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运用现代风险度量模型计量信用风险时存在着主客观因素的制约。1、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度量的主观评价色彩浓厚,长期以来采取的是由信贷主管人员在分析借款对象财务报表和近期往来结算记录后进行信贷决策管理。2、缺乏有效的征信渠道和信息披露制度。我国目前虽然有40多家国内征信公司和数家外国征信公司,但均经营规模小、收入低、效益差,业务开展上也不尽如人意:个人征信刚刚起步,征信的数据量很小,限制了其使用范围;企业之间信息不互通,透明度差,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财务数据无从搜集,已公开的一些大企业的财务数据也存在着失真现象。3、在具体运用计量模型上又面临着技术专家匮乏、信用风险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低下等问题。
(二)信用管理机构不健全,信用管理教育不足。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信用管理机构,尤其缺乏相应的民间组织。中央政府、中央银行、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国有或民间企业和信用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职责、职能和作用也不甚明确。在信用管理教育方面几乎一片空白,既没有长期的专业教育也没有短期的职业培训,这和西方发达国家差距很大。
(三)商业银行缺乏完善的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商业银行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贷款审批的依据主要还是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贷款企业和担保人的具体信用情况缺乏真正全面的了解,对客户的评价多偏重历史数据,忽视发展能力;偏重盈利能力,忽视偿债能力;偏重债权债务关系,忽视客户对银行的综合贡献力。这容易导致一方面一些贷到款的大企业虽然签订了抵押合同或担保合同,但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担保义务时,形式上完美无缺的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却形同虚设,难以保证贷款本息的安全回收,给商业银行造成很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却无法贷到所需资金。
(四)信用风险管理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我国在信用风险管理法制建设上还很落后,没有完备的信息披露和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及商业机密的法律,缺乏对市场上各种交易行为的有效约束,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惩罚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四、国际银行业信用风险管理发展新趋势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银行业对信用风险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管理手段也不断推陈出新,有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一)管理理念由保守型向进取型转变,由单纯控制信用风险转变为灵活运用信用风险。越来越多的银行界人士认识到,信用风险与经营业务共存,银行业根本无法回避,放弃风险意味着放弃可能获得的收益和市场份额。因此,银行业越来越倾向于积极地、富有进取地管理信用风险,以在可接受的信用风险暴露下,实现风险调整收益率最大化。
(二)管理方式由人工管理发展到运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而且信息透明度越来越高。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促进了信用风险管理的技术升级,银行业从数据的征集、信用档案的建立到贷后管理、债权追索等都充分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大大减少了传统的人工管理方式下可能出现的错误和遗漏,也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而现代网络技术使信息的传递与交流更加方便,因此银行业可充分共享包括银行在内的借贷信息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公开记录等。
(三)管理内容由单一资产的信用风险管理向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管理发展,并更加注重全面风险管理。这主要是为了减少集中风险且准确衡量整体信用风险。传统的将每一笔贷款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的方法已不能完全有效地控制银行的整体信用风险,因此银行逐渐倾向于运用资产组合,达到降低总风险的目的。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信用风险不再表现为单一的、独立的金融风险,而是日益与市场风险交织在一起,银行损失多少表现为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银行更注重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多种风险纳入到统一的体系中,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
(四)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机构和有效的个人、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发达国家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资信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和信用管理机构。信用评估机构的运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欧洲方式,即央行和政府主管部门深度介入,信用评估机构在政府严格监控下运行;一种是美国方式,信用评估机构在完全市场的环境下运作。
五、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策略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银行融资仍将是主要的筹资方式,所以应深入研究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问题,构建适应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需要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一)运用适当模型计量信用风险,并建立健全数据库,致力于开发新的度量模型。我国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特点,采用“6C”法和信用评分方法等模型计量信用风险,强化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提高信贷风险控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降低不良贷款率。(1)注意信贷资料的收集,不仅包括借款人的财务信息,还包括借款人的非财务信息。(2)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做到专人负责、资料完整。(3)组织科技人员统一开发适合本行的数据处理系统,使之不仅仅有数据收集和存储功能,还具备信息处理和风险预警等功能。(4)商业银行还应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一起,对信用风险度量模型进行改进,或“量体裁衣式”地开发新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使之更好地适应我国信用风险管理的需要。
(二)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拓宽征信渠道,提供多样化信用产品。针对我国征信渠道不畅,信用数据库缺失的现状,充分利用现代技术进行宽范围的数据征信,建立信息采集网络,统一技术标准,将分散、查询不便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集、加工和整理,并合法地在互联网上,以满足众多用户在不同技术条件下的多样性查询要求。对于参加征信网建设的政府部门、银行等可通过专线方式(局域网)提供实时查询服务;对于一般企业用户,可通过互联网方式作为会员进行查询;对其他用户,可采取以传真、邮寄、网点查询等方式获得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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