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民间艺术的意义范例(3篇)
传统民间艺术的意义范文
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概念
民间表演艺术通过表达形式来体现,有效保护民间表演艺术,准确理解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概念是当然之义。关于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的概念,理论与实务界均无统一结论。理论界基于不同的视角,对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的涵义给出多种表述。部分学者立足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的空间性,认为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是指特定群体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创作并演绎的民间文化表现形式的总称[5]。部分学者基于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的延续性,认为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是一种通过世代流传、连续、缓慢创造的艺术作品[6](172)。还有的学者突出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的集体性,认为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是“指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艺术形式[7](203),或是指“由特定区域的社会群体或特定民族集体创造、体现该特定区域的社会群体或特定民族的特定品质或文化”的艺术成果[8]。此外,有学者从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的词源出发,主张按照其英文的涵义,称为“民间文学艺术”或“民间艺术”[9](307)。法律实践上也无统一的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定义,国际间立法采用列举法且差异较大,但都要求表演者的群体性、内容的民族性。《班吉协定》的附件所保护的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包括: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表演艺术的传统表现形式。而依据《示范条款》,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可见,《班吉协定》将其界定为由“群体”而非“作者”完成的东西,从而排除了可通过常规版权法保护的民间“作品”;示范条款则包括可认定由一国国民或者该国之部族群体完成的创作。在具体国家立法中,摩洛哥版权法仅指符合创作条件的未出版的作品;阿尔及利亚与突尼斯两国的版权法对是否出版无要求;塞内加尔版权法则限定在艺术领域的创作……笔者认为,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是指在一国领域内,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表演,或能够推定为来源于某国或某一社区内成员表演,经世代相传,构成独特的文化特征、民俗风格、表现形式及方法的有形的或无形的展现艺术方式的种类,这些种类是被认为符合该民族、种族或社区集体期望的表演形式的总称。民间表演艺术发展史、国际间立法实践都表明,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具有明显区别于著作权法上“作品”的法律特征。民间表演艺术特殊性决定了其表达形式的特征。在武汉召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上,学者们归纳民间艺术表达特征为多样性、不确定性、传承性、无形性、实践性、开放性等。基于前述概念,民间表演艺术的表达形式具有三个主要特征。第一,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民间表演艺术的表达形式是由某社会群体表演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舞蹈等表演艺术形式,它产生后会在区域间、民族间不断创新、丰富。因此,它并不是完全等同于传统版权法上的无形的“智力创造成果”。由于民间表演艺术源于民间丰富多彩的生活方式,不受“宫廷艺术”规矩束缚,与之伴生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自然竞相发展,形式与时俱变,从最初的杂耍到传统舞蹈,从活表演“百戏”到“人机合作”表演。因此,民间表演艺术的表达形式至少包括原始民间艺术表演结果如原创音乐、戏剧、舞蹈;在原始民间艺术表演结果基础上形成的载体如同一舞蹈的不同表演方式;以及以流动形式存在的民间表演艺术,如口技、评书、宗教传统仪式、传统竞技、传统游戏、民间习俗;等等。第二,创作主体的群体性。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的存续主要通过家族或群体传承,即使个别形式是某一特定个体原创,但由于社会发展原因,原创个体呈现“不知名”状态,但总体属于特定群体一员。正如学者所言:“它不是一个或若干个自然人或者团体的产物,相反,它是在不断地被民族内的众多成员传播、演绎过程中”受到无数的表演者不断加工,“同时,也融入了许多听众、观众的意见和情趣,从而使文化内涵不断丰富”[10]。第三,流传方式的实践传承性。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出现取决于生活生产实践的需要,一种表达形式的发展也基本决定于社会实践的需要,可以说,没有民间的生产生活需要,就不可能有民间表演艺术,民间表演艺术的表达形式缺少“宫廷”及“科班”标准,“口传身授”成为其流传的主要方式。
法律保护的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
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因其依存的文化环境而丰富多样并不断演变,但由于法律的局限性、民间表演艺术的特殊性、演出法调整对象的发展性,司法实践对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保护不到位。“如果整体所获得的力量等于或者优于全体个人的力量的总和,那么我们就可以说,立法已经达到了它可能达到的最高的完美的程度了。”[11](154)因此,民间表演艺术要受到法律保护,必先使之成为演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得到合理界定,是民间表演艺术法律保护的起点。(一)界定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的基本理论在艺术上,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是民间表演艺术的载体,也是民族文化的表达形式,必然体现审美观念。而人类的生存发展决定着民间表演艺术的丰富发展,民间表演艺术的表演形式的审美观念与审美形式,逐渐成为审美意识,并显性为审美观念的符号语言。这些符号语言通过民间艺术,再现人类改造客观与主观世界,从而形成民族表演艺术文化模式。因此,界定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首先必须坚持“原生态”标准。在民间表演艺术领域的“原生态”,是指在特定民族、地域生活环境内自然形成、表演、流传,域外文化影响少,没有经过人工依据外来标准改造的表演艺术形式。由于民族、地域的文化内涵与艺术价值取向不同,民间表演艺术的“原生态”内涵不是简单、统一、固定的。因此,民间表演艺术形式的差异不是技艺水平,而是形式创造者的思想观念。正如贡布里希所言:“因为整个艺术发展史不是技术熟练程度的发展史,而是观念和要求的变化史。”[12](18)“原生态”要体现民间表演艺术语言系统、表演情感呈现方式、表演者审美观念、表演者心理结构、表演者思维方式、表演动作要求等舞台元素,也要体现民间表演艺术生存、流传的实践环境,以及确切传达民族(群体)文化心理。为此,确定“原生态”民间表演艺术形式,应该使它的文化形态完全回到原生态的生成环境,至少“原生态”应该体现“传统”和“习惯”内涵。依据WIPO解释,“传统原生境”被认为是特定群体基于一直延续的用法在适当的艺术框架内使用民间表演艺术传统的方式;“习惯原生境”则指依照该群体每天的生活实践对民间表演艺术的利用[13](17)。在法理上,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应符合法定要件。首先,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是民族文化财产,是在民间经过长期流传而形成的表演艺术载体。形成时间短,或非特定民族或群体自觉形成的,不是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有些国家立法要求表演艺术已存在100年以上并能反映本民族文化,如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草案)。其次,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创立者是民间特定人群,而非官方指定或许可人群及组织,其引起原始权益不能够完全归属于特定个人或者该人群以外的社会组织。“群体性”不仅指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中所表达的感情、反映的愿景、展示的内容,对特定群体具有普遍性,还指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从原始创作到流传、到再创新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与群体艺术创作分不开。至于认定“群体”,一般考量民间表演艺术的生长环境,而民间跨区域流传的同一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则可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①。再次,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的灵魂是民族文化内涵,即特定群体对本民族文化的自然认同与自然情感。“正是这种情感,在自然状态中代替着法律、风俗和道德”[14](103),而“法的观念,尤其是自然法的观念,显然就是关于人的本性的观念”[14](64)。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是表演艺术本身的载体,以民族民间文化为依托,是后者的表现形式,而不限于具体形式的有形或无形性。因此,与民间表演艺术无关的表演形式,如从国外引进的音乐、舞蹈、戏剧,非民间的官方艺术表演形式都不是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最后,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具备主观要件,即已经被公开的、被特定群体在心理上认可的“正式形式”。“公开”是向所在区域或人群公开,是表演的法律要件之一,非公开的表达形式自然不符合法律保护要件;而且,这种形式应该得到特定群体的承认,公认其区域的、人群的效力,如果该形式没有得到社区多数人的认可,则不是法律保护的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此外,这种主观认可,还体现为民间艺术表演者都为表演结果的完成做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而非为表演创作提供素材、理论指导或记录等辅的行为②。(二)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的国际间立法实践关于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的保护范围,国际间立法实践不一致,但都规定了大致分类。从国际公约规定来看,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别,这反映出国际社会对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的曲折认识。狭义上,将民间表演艺术的表达形式排斥在口头表达、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之外。如联合国《伊斯坦布尔宣言》列举了三大民间表演艺术领域: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而依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民间表演艺术包括肢体语言、音乐、戏剧、木偶、歌舞等表现形式。在广义上,民间表演艺术形式外延更广泛,且符合民间表演艺术本质特征。如《班吉协定》附件7规定,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至少包括口头形式表达、艺术产品、宗教传统仪式[15](375);突尼斯版权示范法则包括音乐表达如民歌、器乐,动作表达如民族舞蹈、民间游戏及民俗活动①。国内法示范法条的规定更宽泛: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或民间宗教仪式;有形的表达形式;等等②。武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上,国内外专家将传统表演文化表现形式概括为:音乐表现形式,如歌曲和器乐;行动表现形式,如舞蹈、游戏、典礼、仪式和其他表演,而无论其是否已浓缩为某种物质形式③。从国际看,21世纪的联合国公布三批亚太地区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31项,表演类占总数的93.55%,所有项目均涉及民俗。纵观各国具体立法,由于对民间表演艺术范围的理解,发达国家与传统资源较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常相去甚远,保护民间表演艺术的国家多是经济不发达国家,如突尼斯、智利、摩洛哥、阿尔及利亚、塞内加尔、肯尼亚、马里、布隆迪、象牙海岸、几内亚等国。各国具体规定存在差别,但基本可以归结为四大类:口头艺术形式,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谜语等;声音艺术形式,如民乐、民歌等;动作艺术形式,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民间体育活动、民间游戏、杂技等;综合艺术形式,如民间祭祀活动、宗教仪式、节日庆典活动、民间游艺活动等。从国内来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予以保护民间表演艺术,依据我国公布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表演类分别占总数的51.4%、56.7%、57.1%,它们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与节庆等形式④。(三)法律关系客体的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类型根据国际间保护民间表演艺术的理论与实践,能够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主要有三大类。1.民间表情艺术。它是指借助于艺术载体要素媒介,通过表演塑造的艺术形象,反映表演者感情的民间艺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杂技、民间戏剧等;后者专指民间音乐和民间舞蹈。本文专指狭义民间表情艺术,它最直接、最充分展示表演者情感;通过表演所塑造的艺术形象与受众情感共振;凭借时间流动性形成意境。民间音乐是相对于专业创作音乐的概念,是传统音乐的一个类别,是指特定群体在生活和劳动中运用本民族固有方法、采取本民族固有形式创造的、具有本民族固有形态特征,自己创作、自己演唱的音乐,包括民间歌曲、民间器乐、民间歌舞、戏曲音乐和说唱音乐。它是以口头创作、口头流传的方式生存于民间,并在流传过程中持续不断地经受着群众集体改造、加工和提炼的表演艺术。民间舞蹈,也称“土风舞”,是历史流传下来的,由群众自创自演,具有固定舞蹈程式、动作术语,体现民族或地区的文化传统的自娱性、群众性的舞蹈。民间舞蹈历史久、题材广、形式多、数量大,内容包括农业生活、娱乐活动、祭祀礼仪活动。民间舞蹈特点是:载歌载舞,多用道具,表演形式自由。从舞蹈功能角度看,民间舞蹈可以分五大类:节令习俗舞蹈、生活习俗舞蹈、礼仪习俗舞蹈、信仰习俗舞蹈、劳动习俗舞蹈等。2.民间综合表演艺术。民间综合表演艺术是戏剧、戏曲等艺术的总称,汲取了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等艺术优点,将时间艺术与空间艺术、视觉艺术与听觉艺术、再现艺术与表现艺术、造型艺术与表演艺术的特点融合在一起[16](195)。民间综合表演艺术主要包括民间戏曲、曲艺、皮影戏、民俗表演。民间戏曲是指包含文学、音乐、舞蹈、美术、武术、杂技以及表演艺术各种因素综合而成的艺术。它是综合舞台艺术样式,以歌舞演故事,离形取意,运用虚拟手段塑造形象。它源于民间歌舞、说唱、滑稽戏三种艺术形式。中国戏曲源于原始歌舞,经过汉、唐到宋、金才形成比较完整的戏曲艺术,鼎盛于清代,主要包括宋元南戏、元杂名句、明清传奇、近现代京剧和各种地方戏。曲艺亦称说唱艺术,是由民间口头文学和歌唱艺术经过长期发展演变形成的、以带有表演动作的说唱来表达思想感情的艺术形式。曲艺是我国独有的艺术形式,古代宫廷中俳优歌舞表演就含有曲艺因素,主要有相声、数来宝、快板、快书、评书、弹调、大鼓坠子、琴书等。曲艺是最具民族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集成,以“说”和“唱”为主要,以“一人多角”的方式表演,曲种各自独立。皮影戏,又称影子戏或灯影戏,是中国民间一种古老的表演艺术,以兽皮或纸板做成的人物剪影,在灯光照射下用隔亮布进行演戏。皮影戏的演出是演员通过操纵皮影来展现形象。皮影戏始于先秦,兴于汉朝,盛于宋代,元代时期传至西亚和欧洲。
传统民间艺术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民间艺术;人力资源;保护
一、民间艺术传承人的价值意义
传承是民间艺术的基本特点。民间艺术传承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家庭内传承;二是行业内传承。从个人意义来说,传承的第一义是习得,即通过传习而获得;第二义是创新或发明,即在前人所传授的知识或技能的基础上,加入自己的聪明才智,有所发明有所创新,使传承的知识或技艺因创新和发明而有所增益。从群体(族群或社区)意义来说,民间艺术传承人是民间艺术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他们以超人的才智、灵性,贮存、掌握、承载民间艺术相关类别的文化传统和精湛技艺,他们既是民间艺术的活的宝库,又是民间艺术代代相传的“接力赛”中处在当代起跑点上的“执棒者”和代表人物。
由于经济社会环境的变迁,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民间艺术传承人或由于民间艺术濒临消亡而无法生存,或由于年龄老化无法继续现有技艺的承接。民间艺术的鲜活传承是民间艺术产业开发的物质基础,而民间艺术传承人是民间艺术产业开发的必要人力条件。对民间艺术传承人的保护就有了文化和经济的双重价值意义。
二、民间艺术传承人的保护
(一)民间艺术传承人的调查和认定,建立民间艺术传承人数据库。传承人的调查和认定是民间艺术传承人普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传承人资助和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在对民间艺术传承人进行调查时,要注重弄清楚其传承谱系、传承路线(传承链)、所掌握和传承的内容或技艺、传承人对所传承的项目的创新与发展。传承人的调查,不仅要记录上述所列相关传承情况,还要记录(或描述)、搜集他的作品,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民间艺术及其传承人的消失。
(二)民间艺术传承人的资助和相关政策保障。通过提供经费支持,提供相应生活待遇和社会待遇,开发利用传承人的民间文化资源,保护传承人赖以生存的村寨、社区的传统文化生态环境,提供公共教育的传承途径等方式,对民间传承人进行保护和资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关于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中,对于传承人保护给予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和保障。为切实落实民间艺术传承人的相关政策,河南省于2008年出台了《河南省民间艺术人才职称评定办法》①,凡是从事文化艺术生产活动或以此为创收对象的民间艺人都可以参与民间艺术人才的职称评定。根据不同的职称级别,享受不同待遇。这些举措对于民间艺术人才保护和资助提供了有益启示。
(三)加强民间艺术的相关宣传、引导。通过大众传媒、舆论工具大力宣传民间艺术,积极维护并创造有利于民间艺术传承活动的文化、社区和公众环境。
三、民间艺术人才智库建设
民间艺术传承人是民间艺术传承与开发的核心资源。但是,民间艺术传承人的自身条件限制和现代语境对于民间艺术的崭新要求,对民间艺术的保护和产业开发还需要既了解民间艺术,又懂得市场运作、善于管理的复合型高端文化产业人才。
(一)民间艺术产业人才的成才要素②
1.对民间艺术和民族文化知识的热爱和自觉储备
对民间艺术的尊重和忠实,来自于对民族文化的正确认知。文化创意产业,是文化的再创造和文化资源的提升过程,虽然可以附以其他形式的外壳和包装,但它传达出的价值理念和文化精神应该是不变的、永恒的。因此,对民族文化的热爱,是创意人才的创意动力;对民族文化知识的充分储备和认知,是创意人才的创意源泉。
2.对现代技术的掌握和创新
传统文化资源,只有进行高起点的重新打造,才能转化成为高附加值的文化财富,并获得长期的回报。要想利用民间艺术资源演绎新文化样式而被消费群体所接受,并创造出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就需要满足消费者的审美要求,不只是内容上的,还包括形式上的求新求异。因此对创意人才还有在技术层面上的要求,需要了解一切新的技术手段,用新的艺术形式、科技手段演绎传统民族文化。
3.对市场环境的了解能力和资本运用能力
在文化产业链中,市场是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决定要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投资始终围绕资本市场展开。因此,熟悉国际国内惯例和规则、擅长媒介市场运作、具有战略思维的外向型经营人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文化市场所不可缺少的。只有对市场环境的充分认识和了解,才能将资源资本、技术资本等一切社会资本用到实处。
(二)民间艺术人才智库建设
1.建立良好的用人机制,吸引民间艺术领军人物加入。
民间艺术产业发展,尤其是品牌的打造,需要领军人物的加入。将东北二人转打造成为知名民间演艺品牌的赵本山,让《云南映象》走上国际舞台的杨丽萍,使天津德云社红遍大江南北的郭德纲,都是使该民间艺术形式振兴的领军人物。优秀人才吸收了最前沿的营养,具有创新发展的先进理念和勇气,应进一步活化用人机制,打破地域和行业限制,构筑良好的政策环境、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优厚的科研、物质待遇,吸引高端人才的加盟。
2.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民间艺术相关学科,培养复合型人才。
在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与民间艺术相关的研究基地和相关学科,培养适合民间艺术传承与发展的复合型人才,使之成为民间艺术人才的“孵化器”。在学校教育中,将民间艺术传承人、专家组织结合,作为学校特聘教师,对民间艺术进行研究、学习,采用委托培养、订单培养等方式,将有志于从事民间艺术事业的学生集中起来,吸纳民间资本以诸如设立专项奖学金、专项科研基金、专项创业基金等合适方式融入学校、支持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探索和逐步形成不同于其他传统专业的灵活、弹性、富有朝气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培养一支知识复合、学源宽广的民间艺术人才队伍。
3.通过多种手段途径,采取梯级培养模式,培养民间艺术的后续人才。
民间艺术人才的梯级培养模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培训的内容和服务方向上,既要有能走向世界的高素质创意人才,能运用高端技术、整合社会资源、利用社会资本创造出有影响、有市场、有效益的文化产品;又要有能被农村大众所能接受的、有社会影响力的文化产品样式;二是在对创意人才的培训方式方法上,需要从省市到地方层层设点,梯级推进,在培养出适应各种社会形态的文化人才过程中,也对民间艺术资源的保护和张扬起到一定的作用。
注释:
①/n47595.aspx
②黄晓.《贵州民族文化资源产业转化过程中的人才战略》
《贵州民族研究》,2005年第5期
传统民间艺术的意义范文篇3
湘西地处湖南西部及西南隅,杂居着土家、苗、瑶、侗、白等多个民族,都较好地保留了本民族浓郁的乡土风情和原始的宗教习俗,也铸就了当地璀璨多姿的民族传统手工艺。近几年,随着湘西旅游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倾注于该地区的民俗文化及民间手工艺的研究,这些研究多以挖掘、整理、应用为主,缺乏对本质的探究,缺少宏观的哲学理论的指导,没有打破交叉学科之间的界限,单纯地运用某一研究方法进行独立项目研究,对其自身研究的本质和合理性缺乏自觉的反思和观照,因此,其研究尚有缺憾,有一部分流于表面甚至走入误区。
由此,使用合理的研究范式来对湘西传统手工艺进行研究,增强其研究的科学性是非常必要的。
二、范式的本质
现阶段,不少的研究领域使用“范式”这一名词。要想运用研究范式,首先要探究范式的本质:
1、范式的定义
单纯从词源考察,范式含有“共同显示”之义,由此引出模式、模型、范例等含义。将单纯的范式转变成一个具有广义范围的概念,始于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的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1962)。此后,库恩在该定义的基础上不断地变化着范式的外延与内涵。目前,研究范式已不仅仅局限于某一领域。
2、范式的分类
英国剑桥语言研究室的玛格丽特・玛斯特曼,通过对库恩文本的解读,将范式分类为三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为“一种形而上学观念或实体”,因而将这种哲学方面的范式称作形而上学范式或者元范式;第二部分是社会学方面的,将其称作社会学范式;最后一类范式称为人工范式或构造范式。
3、范式的组成要素
范式是由理论要素、心理要素以及联结这两个要素的本体论和方法论要素组成的。理论要素包括概念、原理、定律、公式、实验技术和设备;心理要素包括科学家团体从事科学活动的共同心理功能,诸如信念、直觉、审美、灵感、顿悟、价值判断等。
三、湘西传统手工艺的研究范式
从湘西地区传统手工艺的自身特点、发展状况,以及现阶段对民间手工艺的研究思路来看,对于湘西地区的手工艺研究一般从几个角度入手:一是单纯地从艺术学角度研究湘西地区手工艺品的艺术价值、表现形式及美学特征;二是从民俗学角度研究、发掘湘特的少数民族风俗影响下的特殊意识形态在传统手工艺中的表现;三是以艺术人类学的角度从社会、群体入手,将艺术还原到一个具体的生活情境中作具体的分析,探究湘西传统手工艺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状态和作用;四是以经济学角度,从传统手工业的产业化入手,在发展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过程中,研究传统手工艺项目的使用价值及技术特征。
1、从艺术学角度研究湘西地区手工艺品的艺术本体特征
这种研究范式是运用艺术学的若干理论与思路进行剖析,注重研究民间手工艺在艺术本体、艺术价值方面的内容。比如从艺术的角度研究湘西地区传统手工艺的画面风格、造型特点、色彩搭配等,侧重于理论方面的研究。研究湘西地区传统手工艺的起源,传统手工艺的种类及描述各类传统手工艺的特征并探究其艺术价值等,都属于此类研究范式。关注某一特殊品种的民间手工艺的视觉特点或是制作工艺,对整个过程尤其是最后的成品做详细的描述;考察某类或多类民间手工艺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风格流变或工艺变革,笔者认为,这种研究范式是基础研究,它对研究湘西地区传统手工艺也有着重要作用,只是这种研究方式容易出现泛泛而谈的问题,从而忽视湘西地区的特色,以及不同种类的手工艺的不同个性。
2、从民俗学角度研究、发掘湘特少数民族风俗影响下的特殊意识形态在传统手工艺中的表现。
大体说来,这一研究范式通常强调将民间手工艺与其存在的民俗生活、生态环境联系起来,考察民间手工艺的工艺过程、传承方式、民俗背景、功能,及其所反映的民众的精神层面。湘西是少数民族杂居地区,居住着苗、土家、瑶、侗、白等多个民族,该地区传统手工艺与民俗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要依托于民俗,对手工艺进行深层了解,把传统手工艺作为民俗的一部分来研究,通过对民俗影响下的特殊意识形态的研究,挖掘手工艺形成及发展的规律。正如民俗学泰斗钟敬文先生所说:“不将民间艺术当作民俗现象来考察,不研究它与其他民俗活动的联系,也就使民间艺术失去了依托,不可能对民间艺术有深层的了解”(钟敬文《话说民间文化》,人民日报出版社1990年1月版,第117页)。这种研究范式将民间手工艺纳入民俗的视野,对传统手工艺“民俗”特性的强调胜于对其“艺术”性的强调,突出民间手工艺与民俗生活不可分割的关系,有利于从更深的层次揭示湘西地区传统手工艺的精神内涵,有利于根据民族及在特定民俗场所中的功能不同,对湘西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手工艺进行细致分类。但一味地将民族信仰和少数民族原始思维与手工艺形式相对应,容易脱离现实生活,造成艺术形式符号化的问题。
3、以艺术人类学的角度,从社会、群体入手,将艺术还原到一个具体的生活情境中作具体的分析,探究湘西传统手工艺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状态和作用。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研究范式更具时代特性,它侧重于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和采借,注重对“人”、“人群”这一本体进行研究,更多地关注传承者和受众的心理世界。将湘西地区民族手工艺纳入湘西地区甚至是整个社会的文化系统中,打破学科的界限,使其内涵在社会、文化的维度下得以扩展。对民间手工艺的研究不再局限于艺术表现的范围,而是积极地融入了对社会、文化、群体的研究,从而具有更为积极、更为广泛的意义。
4、以经济学角度,从传统手工艺的产业化入手,在发展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过程中,研究传统手工艺项目,并实现其传承发展。
这种研究范式是从经济学视角重新审视湘西传统手工艺,把少数民族文化从传统的、简单的研究、保护,提升到以产业推动发展的层面上来,构建民族文化产业的基础理论框架,以现代技术手段重新整理湘西传统手工艺,使传统手工艺换代升级,构建具有湘西特色的民族文化产业体系,在应用的过程中研究湘西传统手工艺,从而促进其传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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