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5-03

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参与范围;参与主体;信息公开

文/朱谦

目前,从总体上看,我国基本形成了以《环境影响评价法》确立的公众参与制度为基础,以2006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专门立法为核心,结合不同时期的政策与法律规范推进为路径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从《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公众参与实践来看,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实践中也暴露出立法以及法律的实施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恰逢《环境影响评价法》即将修改之际,本文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适用范围的扩大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我国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分别编制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这是否表明,上述三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过程中都需要公众参与呢?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明确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从该条款的规定来看,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只是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也就是说,对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公众根本没有参与的机会。由于该条款是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作为建设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因此,建设单位对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必须征求公众意见,公众也才有机会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之中去。那么,这是否表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确实没有必要征求公众意见呢?

事实上,一些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登记表的建设项目,表面上看起来环境影响不大,但往往是公众特别关注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登记表的项目由于项目建设前期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在投入运营后往往受到公众投诉较多,其投诉率占总投诉的比例达到三成。特别是诸如餐饮、娱乐等建设项目。很显然,需要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就不能仅仅限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往往将征求公众意见视为麻烦之事,能不征求意见则尽量不走该程序,因此,指望其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者登记表时主动、自愿征求公众意见,通常是不切实际的。实践中,环保部门能否根据情况,要求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登记表时,征求公众意见呢?从法治的角度来说,环保部门的这种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多也只能视为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指导或者建议,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为,环保部门没有权力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之外,再另行强加给建设单位一项征求公众意见之义务。

现阶段已有部分省市扩大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适用范围,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纳入公众参与的适用范围。从不同省市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部分省市对于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的适用范围规定得很模糊,如在《江苏省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见》(苏环规[2012]4号)文中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开展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从其相关规定”;有的地方规定交由环保部门来确定,如在《浙江省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环发[2008]55号)文中规定,“在对于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也可以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的具体要求,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确定。”也有一些省市则根据行业类别、建设地点,如是否是在居民区附近等情况详细分类列出。很显然,对于需要扩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众参与的范围问题,确实也是现实的需求。但目前的问题,不是评价地方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扩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众参与之范围的合理性,而是需要从这种扩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范围的合法性角度予以审视。

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中确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范围仅仅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也就是说,法律将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设定在特定类型的建设项目之上,排除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建设项目的法律适用。同时,在《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条文中,也没有授权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情况扩大其适用范围。如果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扩大了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义务之范围,实际上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法》设定的法律义务之外,又设定了新的法律义务,而这种擅自扩大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意见义务的法律规范,与作为上位法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的规定是相冲突的。判断这种法律冲突的方法很简单,那就是在分别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与地方性立法相关规范时,所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构成法律冲突的下位法规范没有法律效力,并不能加以适用。

因此,基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实践的检验,《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就不能仅仅局限于所谓有很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而应该扩大到所有类型的建设项目。当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参与,可能基于分类管理的需要,其公众参与的要求会有所差异,但这并不能成为是否需要纳入公众参与之范围的依据。立法上,也同样可以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的公众参与实行分类管理,有机地融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之中。利益二元结构下的公众参与主体的界定

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过程中,作为主体的公众,自然是《环境影响评价法》首先要加以界定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如果说,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视为征求公众的意见,那么,这里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公众”之主体是不合适的。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有关单位、专家的主体身份,并不适合一般社会公众的主体身份。因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之所以要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主要是缘于有关单位往往基于其行政职权或者职责关系,与拟议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因此,它与一般社会公众还是存在重大差别。同时,在确定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公众范围的问题上,还应当将专家与一般公众区分开来。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专家具有多重身份,关键是要看他在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评论过程中是以什么样的身份出现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专家通常以中立角色出现并提供知识,但是专家中立性本身只是一个假设。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实践表明,专家既有可能为公众所雇佣,特别是为利益集团所雇佣而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过程;也有可能为政府所雇用,提供政府定制的专家意见,成为论证政府决策方案的工具。专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也很少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问题,他们的评价活动往往是以聘请单位提供一定的报酬为前提的,是一种有偿活动,当咨询、评审会由建设单位出资或官方有明显倾向时,都会在很大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的有效获知是公众参与有效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度上左右专家公认的观点和判断。因此,专家咨询意见与专家论证意见,不能以公众意见的面目出现,以避免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因主体范围之混同而导致的意见之混同,并进而影响真正的公众意见的表达。

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单位、专家主体排除出公众主体范围之外,那么,这里的公众参与主体的公众就只能是作为民事主体身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参与主体范围的界定,环境法律上一般采取“受到直接影响”和“存在利害关系”为其标准。比如,受到建设开发活动影响或与建设开发活动及其后果存在利害关系的个人都有资格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之中。因为,建设开发活动周围的居民由于会受到建设开发活动造成环境影响的波及,或者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其身心健康受到影响,或者由于其认为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安全性和美感遭到了建设开发活动的影响,而成为与建设开发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人,从而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之中。这类群体往往被称之为“当地居民”。在《暂行办法》中,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从实践中来看,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惯常采用的问卷调查以及公众座谈会,其代表人选通常是以受影响程度大小、距离远近来选择公众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征求利益受到影响的公众意见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公众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权利不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本就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中确立公众参与制度的目的之一。

然而,单纯的强调“受到直接影响”和“存在利害关系”为其标准来界定公众参与之主体范围,是存在弊端的。事实上,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之所以强调公众参与,是因为建设项目建设及其运行不仅可能对周围的居民人身、财产权利带来消极的影响,而且还会对环境本身即环境公共利益产生影响。也就是说,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目的所指向的是私人人身、财产利益与环境公共利益的二元结构。但在我国现有的公众参与立法层面的制度设计方面,过于强调私人环境利益的主体参与,而对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之主体的关注以及相应的制度设计明显不足。因此,今后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之中,要同样程度地重视环境公共利益代表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如何将各类非政府的环保组织引入公众参与主体范围之中。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的全过程控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的有效获知是公众参与有效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虽然确立了公众参与制度,但是却没有配套确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制度,以致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问题一直饱受诟病。但近年来,情况大有改变。环保部办公厅在2012年10月30日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等相关信息予以全面主动公开。2013年11月14日,环保部办公厅文件《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全本。新《环境保护法》第56条中规定,“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该项规定标志着我国环境基本法中确立了政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动公开制度。它表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阶段,公众获知完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得了法律的保障,它不仅有利于公众参与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之中,而且还可以通过倒逼机制,促使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对相关环境信息的公开。比如,在环办[2013]103号文件中,同时也规定,“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依法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但是,这并不表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信息公开不再存在问题了。事实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的环境信息公开应该做到更加的便利化与精细化。具体而言,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第一,对于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在“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不少于10日。这种时间期限的底线规定本没有错,但是,在环境影响评价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建设单位在征求公众意见时,往往都选择了10日,这与立法者的本意相差甚远。因此,非常有必要针对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大小,将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加以分类管理,要求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分别不少于10日、20日和3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第二,通过多种信息公开方式的运用,提高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在环境影响评价实践中,建设单位或者环评单位多利用网站进行信息。由于网站的选取有很大的主观性,因此公众参与实施单位很可能会趋利避害,选取有利于公示结果的网站,使得环境信息的不会达到向目标团体或者个体公开的效果。选址位于城市等较发达地区的建设项目,可以在建设项目当地的环保局网站、政府门户网站等关键位置设置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公开信息平台,供建设单位公示报告;通过在电视黄金段滚动字幕、广播等手段确保公众顺利获取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在社区宣传栏、小区门口等位置张贴公告等作为辅助,确保家庭困难群体、老年人等也能够获知相关信息。对于选址位于农村、山村区域或者其他落后地区的建设项目,在信息公开方面要采取更加直接、传统的方式。

第三,做好不同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文公开的有效衔接。考虑到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过程中建设单位与公众利益的平衡问题,在不增加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两次信息公开的前提下,将建设单位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的义务纳入第二次信息公开的范围,即第二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概述、环境保护措施要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公众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文的方式和期限等。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全文应该不属于最终的向环保部门申报的文件。只有在建设单位公开初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文后,通过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最终形成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供上报审批。对于建设单位上报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没有必要再自行进行公开,因为,环保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向公众进行全面公开。

第四,从现有的情况看,无论是环保部,还是地方环保部门,在其政府网站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全文信息时,只是维持比较短的时间。一种情形是,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信息公开时间维持在公示期内,其期限为10日。另外一种情形是,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信息公开时间维持在整个审批期内,其期限具体情况要看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的程序复杂程度。后一种情形占大多数,即在环保部门公告拟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决定意见以及正式审批文件时,都将受理后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全文信息全部撤回。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包括环保部在内的环保部门一直认为,环保部门主动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是为了审批该报告书的需要,通过公开环境信息而引入公众的参与,听取公众对报告书审批的意见,供环保部门对报告书做出审批或者不审批的决定。既然,环保部门已经做出了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那么行政许可程序也就结束了,其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目的也就达到了,环保部门再撤回报告书也就顺理成章了。这种认识,实际上也体现在新《环境保护法》之中,因为,新《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信息公开似乎也主要是针对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言的。这种认识和做法是非常有害的。因为,它混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以及审批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期限的要求与环境信息公开保持期限的要求。在新《环境保护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都没有规定政府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在一定公开期限后就可以撤回。特别需要提及的是,新《环境保护法》确立了公众环境知情权与环境保护参与权、监督权,并明确要求环保部门应该为公众获取环境信息以及参与、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因此,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信息的公开,其目的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这个阶段,而应该扩展到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行直至生命周期结束的全过程之中。为此,环保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过程中公开的报告书信息,不仅可以用于公众在环保部门审批报告书过程中进行参与,而且,一旦该报告书被审批,那么,环保部门的审批决定文件就与报告书内容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它不仅成为环保部门全过程监管该建设项目环境行为的依据,而且也同样成为公众继续参与对该建设项目环境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的依据。

主要

参考文献:

[1]王放,支国强,李田富,等,昆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现状研究[J].环境科学导刊,2014(4):7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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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锡锌,章永乐,专家、大众与知识的运用一一行政规则制定过程的一个分析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03(3):113-127,207-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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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范文

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精细化管理是指在环保监督经济化的基础上,在国家宏观调控、政府统一领导和基础部门配合下,运用网络对大环境下“环境评价、监测、评估和验收,水、气、声、渣、环境风险”等进行精细化管理,该模式是一种新的环保管理机制和手段,可全部实现网上上报、评审、审批、验收、异地协查等费时工作,若资料齐全,3分钟可受理完毕,实现上报、组织专家技术评审只需3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或验收,大大节省企业办事时间和成本。通过网络精细化管理,为企业快速提供亟需服务,创建一个政企协和的发展环境。第一,建立环境基础数据实时监测制度,成立环境监测领导小组,由环保厅、环保局、企业安环科三级组成,由企业安环科成立实施组,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布设环境基础数据实施采样点,对规模以上企业所有重点污染物全部自动采样,对中小企业总量控制污染物实施自动采样,其他主要污染物定期报各市县环保局备案录入系统。第二,加强环保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力度,成立信息系统领导小组,利用厅、局、企业各级资源,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培训活动,如信息系统大练兵、数据质量比赶超,统计分析大比拼,结果输出大交流等与企业密切相关的活动,并给予优胜者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三,将企业环保系统纳入系统中管理,既为企业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又要吸纳企业职工的“能工巧匠”,让企业职工树立“我为环保,环保为我”的环境保护意识,让他们为环保贡献自己的力量,进一步增强他们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2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方法

宁夏鼎兴环境工程评估咨询中心在多年的企业环保工作基础上,依托全区的环保资源,以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以企业环保管理为主导,以“基础数据”为核心,依托环保系统网络平台,逐步形成以环保、企业两级为主要数据来源的分布式数据库,该数据库可实现与省、市县同步联网,迅速采集和完善环境基础数据,提高了企业环保管理和服务水平。实时监测可自动将信息快速高效地传递到管理信息系统中,实现环保公共服务和其他民生服务的衔接,通过系统规范管理实现环境保护与国土开发、水土保持等数据对接,通过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实现与其他民生业务系统的数据整合,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快捷有效的定量、定,使领导及时了解环保形势,将有助于稳定环境质量,发展环保事业,提高政府环保管理和服务水平。

2.1信息公开制度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技术评估流程、行政审批进程、环保批复全过程实施信息公开,对环评文本实现全文公示,技术评估登记、评审、结论全过程公开,行政审批受理、评审、审批进程公开,环保批复全文公示。

2.2公众参与制度按照公共参与管理办法,以环保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要求评价单位在接受环评委托7日内,对所承担的环评工作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在完成环境评价报告后,对环评问题、污染防治措施及环评结论进行第二次公示,在公示期间以发放公众参与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向项目周边的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对不采纳的公众意见向环保部门进行说明。

2.3环保台账制度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对开发建设项目立项批复、环评报告、行政审批申请、总量申请、专家意见、评估意见、环保批复建立环保电子台账,定期对环保台账进行跟踪调查,动态完善,利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计分析行业发展趋势,为环境保护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和科学依据。

3环保运行机制

为保证环保的顺利进行,实现“高、精、效”的环保思路,环保开展了“政府主导、环保搭台、部门配合、奖罚结合、科学管理”的运行机制,这样干部能带头,企业能上线,职工传帮带,环境改善快。宁夏地区企业重发展、轻环保的思想根深蒂固,监管部门以罚代管、以企代监。致使企业及职工不理解、抵触甚至粗暴妨碍环保人员正常工作,为寻找企业经济与环保和谐发展的契机,宁夏环保厅从经济发展角度研究环保问题,采用经济手段和技术措施相结合的办法开展环保工作,达到企业发展、环境改善的目的,促进了我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4结语

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范文篇3

【关键词】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控制

在全球环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共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基于此共识,推出了ISO14000系列标准,它包括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审核、环境标志、生命周期分析等国际环境管理领域的许多焦点问题。其宗旨就是规范企业的环境管理行为,加强预防和控制,不断改善组织的环境表现和行为,引导组织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的技术要求,改进工艺,促进清洁生产,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按照电力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运转专项评审工作标准的要求,组织积极推进办公场所环境的识别评价和控制,规范办公场所环境因素管理流程,减少有害物质排放,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塑造企业良好的外部形象,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对电力企业的生存和长发展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环境管理体系基于PDCA循环方式,它的体系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制定环境方针、识别环境因素、评价重要环境因素、确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环境目标、指标,制定实施方案。加强运行控制,进行监测与测量,处置不符合和纠正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内部审核管理和管理评审,确保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等要素。

根据国家电网“质安环”体系评审要求,企业制定的标准主要有:《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管理》、《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辨识与风险管理》、《办公场所环境因素管理》、《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监视和测量管理》、《不合格和纠正措施管理》、《预防措施管理》、《电网环境保护管理》等管理标准。通过建立和实施这些标准,以确保环境、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提高环境、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其中环境管理标准规定识别、评价覆盖产品生命周期中的环境因素,有效控制和检测,环境合规性好坏变化。对“三废”的排放和处理,符合国家环保条例规定。对重要环境因素规定控制措施,控制有效排放达到要求。这些标准未建立之前,企业对环境安全和职业健康之间的关系不是很关注,环境管理没有规范的管理标准可以参照,管理起来随意性比较强。现在企业建立了环境管理标准,规定各部门把应负责哪几项专业管理工作,该干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都有明确要求。在环境管理体系运行中,对办公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检测和统计,发现异常增量时,就查找原因,采取各项技术措施和管理控制废弃物的排放,降低办公成本,减少资源浪费,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建立适宜有效的识别和评价方式

环境因素是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在对办公场所环境因素进行识别时,主要考虑的八个方面:向气体、水体、土地的排放,原材料、自然资源和能源的使用,能量释放、废弃物、副产品、物理性,如大小、从形状、颜色、外观等。

(一)环境因素识别的主要依据

一是具有或可能具有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因素;二是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有明确规定的废弃物;三是相关方要求识别和确定的环境因素;四是对环境影响结果有益的活动因素。结合企业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对相关内容的适宜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二)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方法

1.现场调查法:组织有关人员对生产、活动现场进行观察、测试;查阅以往资料或记录(包括政府法规、行政许可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2.实际测量法: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环境指标(如排放浓度,噪声指数)进行实测后识别。

(三)环境因素识别应注意的时段

1.现在时间:正在发生的环境问题,直接对环境造成影响;

2.过去时间:以前发生的环境问题,如果对现在还有影响,则应予以识别;

3.将来时间:将来可能发生的环境问题,特别是预防措施不当导致不良的后果。

(四)环境因素的状态

1.正常状态:正常运行时产生的环境问题;

2.异常状态:异常运行情况时发生的环境问题;

3.紧急状态:可以预见的紧急情况或事故产生的环境事故。

(五)环境因素的类型

1.办公室装修过程的废气、噪声、废渣等;

2.办公区域配套服务设施产生的废气、噪声、废水等;

3.生活垃圾及性质类似于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4.电子、电器类报废办公物品;

5.医疗垃圾;

6.水、电、燃料等资源能源的消耗。

(六)环境因素的评价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2.对环境影响的规模、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

3.环境影响发生频次或排放极限;

4.内、外部相关方的关注(如公司的公众形象等)。

(七)环境因素的打分方法

明确环境因素识别的依据、方法、时间段、状态,对办公室装修过的废弃、噪音、废渣等;办公区域配套服务设施产生的废气、噪声、废水等;生活垃圾及性质类似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电子、电器类报废办公物品;医疗垃圾;水、电、燃料等能源的消耗类型因素进行打分。(如表1所示)

重要环境因素的判定:

环境因素评价:∑=a+b+c+d+e

当∑≥15时,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重要环境因素评价的准则:与法律法规及排放标准的符合程度、环境影响的规模和范围、发生的概率和持续时间、对环境的影响或破坏的可恢复性、改变环境的影响的技术难度和费用、改变环境影响对组织或其他活动场所带来的影响程度、对企业公众形象的影响程度。

企业每年定期要求在对办公环境因素识别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对环境影响的规模、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生产排放污染物总量、发生频率、相关关注度和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综合打分和评价,判断出了重要环境因素多少项,可回收多少项、不可回收多少项。通过填写《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表》进行科学评价分析,判断是否出现重要环境因素(A≧4和E≧10)。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表如表2所示。

二、建立有效的环境因素控制措施与实施

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途径是根据重要环境有素的性质、严重程度和组织的技术经济条件,分别采取三种途径予以控制:制定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运行控制、应急准备和响应。对应的环境目标、指标。明确实现环境目标、指标的具体措施及方法(包括实施程序、步骤、支持性措施、资源、培训、相关方的理解和协作等)。明确执行部门和负责人。明确并保证资金投入、明确时间表(启动时间、完成时间)。必要时,还可规定检查方式、凭借方式及要求。环境因素控制措施如表3所示。

依据各单位对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结果,确定需要采取措施的环境因素,对公司活动、配套设施发生较大变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发生重大变化;内外审核、管理评审要求补充和更新;发生紧急、特殊情况;易识别的环境因素未得到明显控制或者发现新环境影响因素时;相关要求变化等于原因制定了有效的控制措施,明确了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间,并通过有关部门领导审核后下发给各单位执行。在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将有关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合同条款,形成依法履行环保责任和义务效应。对办公废弃物,全体员工进行预先分类,按可回收及不可回收分别投放;建筑垃圾和分类处理过的垃圾由有资质的回收处理单位集中处理垃圾处理率100%;建立废旧电池发放、回收台帐,发放有害办公物品回收箱,每年定期回收,废旧电池回收率100%,采购电池时优先选择绿色、环保类型;污染物排放(回收)达标率目标100%;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定期由市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规定全体员工不向下水道中倒入胶状物或沉淀物;要求清洁人员控制清洁产品的用量及回收处理;车辆按规定到市车管所进行尾气排放年检,要求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料和机油,以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公务车辆到指定的4S店进行维修,废机油及其他废机件由4S店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定期对办公区噪音源进行监测,对噪声超标的加装消音装置或更换设备;建筑工程施工时,要求建筑施工方和建筑垃圾运输方要对建筑可能产生粉尘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集中存放,采取遮盖和喷水等手段降低粉尘的产生;要求施工方应尽量在不影响员工和社区居民休息的时段开展工作;食堂废水,建立化油池隔油隔渣,未发生未经过滤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的事件;废油脂由有资质的油品回收部门统一处理;泔水处理采取专人定时回收,未发生随意倾倒事件;不使用一次性木筷,废旧餐具按照公司本部垃圾分类原则分类处理;食品袋、餐盒使用可降解的塑料制品;油烟排放均经油烟过滤装置过滤处理后排放。

车辆管理部门制定了办公汽车尾气的排放检测管理、车辆燃油、油和机油的消耗定额标准、奖励和考核管理、办公用车管理,积极组织对驾驶员技巧与维修养护的培训,认真做好每日出车前技术状况检测工作:有关部门对废弃电子产品的和报废灭火器的处理。按照公司有关要求配置了消防器材、灭火设备,并组织了消防知识培训;信息中心在招标技术规范书中明确了废弃硒鼓、墨盒、电池等有害物品的处理要求;医院的废弃物称为医疗垃圾,传染性废弃物(infectionswaste),职工医院对每日所产生的医疗垃圾不与生活垃圾一并处理,医院有明确的规定处理办法,规定专人负责管理,定点存放,并由专业机构进行回收处理:行政部门认真做好供水设施的维护、水平衡测试工作,防止跑、冒、滴、漏情况发生,降低了水资源消耗,,做到对办公环境目标有效地的控制。

三、建立有效的环境监视和测量体系

环境监视和测量内容是对有关运行控制的监视和测量,定期对废水、废气、垃圾、噪音进行监视,不定期巡视、检查各单位对环境因素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发现有重大环境因素变化的及时上及报告。环境绩效的跟踪信息(污染预防效果、节能降耗指标、排放总量消减)。环境目标、指标实现程度和管理方案实施效果。

依据《环境因素控制措施表》规定的内容,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单位的环境因素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和控制效果进行检查,对发现造成环境影响的因素以及没有完成控制措施的,按《不合格和纠正措施管理》向相关责任部门下达不合格报告,将检查结果通过“通知公告”栏公示。相关责任部门应按《不合格报告》中规定的日期进行整改,有关组织对控制过程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能按要求整改的或整改没有效果的,按照绩效管理办法提出考核意见,通过检查督导,将办公环境管理融入到基层管理工作之中,使广大员工形成了自觉爱护环境的良好行为习惯。

毋容置疑,加强对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与控制工作的管理,使企业环境管理体系更有效地运行,生产与办公污染物排放达标率100%,办公区环境安全舒适、洁净优美。

参考文献

[1]王敏.国家电网公司标准化建设培训教材/国家电网公司标准化工作办公室编.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2,1: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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