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会监督实施方案范例(3篇)
事业单位财会监督实施方案范文
关键词:吉林省;财政监督机制;法制建设;推进路径
中图分类号:F812.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708.04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708-10-05
一般而言,机制法制建设特别是系统建设,首先要具有明确的理念、健全的制度、规范的操作等基本要件,然后致力于将其内化为人的素质,内化为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相应关系和相互联系,进而再外化为人们之间相应的行为方式和习惯。在健全和完善吉林省财政监督机制法制建设的实践过程当中,除了需要进一步改进财政监督工作的程序和流程外,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等方面也需要进一步的革新和完善,从而实现全省财政系统长期稳定和高效运行的最终目标。
一、努力构建“四位一体”的财政监督体系
财政部门主要是通过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按照计划执行预算以及编制决算,进而安排财政性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活动;各级各类财政预算单位具体负责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计划和方案,财政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审核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国库负责落实按照相关批复和指令及时、足额地拨付款项。因此,吉林省财政监督机制应当贯穿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决算的整个过程和整个程序,要充分有效地协调各个部门关系,将内外监督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切实地保证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和整个程序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一)构建财政预算编制法律监督机制
预算编制是整个财政资金运行的起始点,因此,加强对预算编制的监督工作和监督力度,可以有效地实现从源头上防止财政资金的滥用和低效,也切实体现了财政监督方式方法的合理转变,即从侧重于“事后检查”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转变。与此同时,预算编制的监督效果也可以为预算执行监督、预算决算监督提供重要的制度标准和制度框架。在此,预算编制的财政监督主要是通过全省各级财政监督部门,对预算单位上报预算的备案(外部监督)和对财政业务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的复核(内部监督)来具体实现,其操作程序和流程如图1所示。
具体而言,第一,按照各级各类部门预算“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和编制安排,首先由预算单位根据预算编制的标准和预算编制的要求,具体编制出本单位的相关预算,并报送到财政业务管理机构进行相关的审核(1审核)。与此同时,将之抄送到专职的财政监督机构进行备案备查(1备案);第二,单位预算安排一经财政业务管理机构审核之后,即送达到相应的财政监督机构,财政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单位预算(内)和已经备案的单位预算进行再次的检测(外);第三,财政监督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交由具体的财政业务管理部门来处理;第四,财政业务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人大机构进行审批;第五,人大机构批准预算的同时,还必须向社会全面公开,并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第六,财政业务管理部门依据人大机构批准的预算,批复各项预算,同时抄送财政监督机构。
(二)构建财政预算执行法律监督机制
预算的执行是各级政府部门运用财政资金,为社会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和各类公共服务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否科学、合理和规范,直接关系到吉林省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公共产品的质量和公共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程度,因此必须予以高度的关注和重视。由于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涉及到预算单位、财政业务管理部门、国库、供应商等多个方面的利益协调和关系配合,因此,不仅需要财政监督业务管理部门按照计划批复,还要进一步跟踪财政资金的运行情况,检查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相关情况,其操作程序和流程如图2所示。
具体而言,第一,预算单位向财政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用款;第二,财政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第三,财政机构根据预算并结合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回复相关意见;第四,财政业务管理部门做出批复后,立即通知国库拨款,并交财政监督机构备案;第五,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财政资金入库是否及时,金额有无异常变化,拨付金额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拨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相关款项是否按照已经审批单位的用款计划及时地拨付,等等;第六,国库按照既定计划进行相关拨付;第七,监督预算单位按照既定预算执行,其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单位有无其他收入来源,能否全部纳入到财务管理与核算范围,资金的运行是否按照规定执行,等等。
(三)构建财政预算决算法律监督机制
预算决算是财政预算的实际运行结果。在财政决算过程当中,不仅要考查财政资金是否在按照既定的计划运行,更要考核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问题,对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全面地评估,同时对被监督单位的管理提出相关建议。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科学、适用、有效的评价体系。
一方面,建立健全针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的财政监督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两大目标:(1)安全性目标。要求财政支出能够严格地按照预算及时、足额地拨付到所规定的项目或是用途上,具体分为四个指标:一是资金支出安全性,即财政支出符合相关制度及规定,不能出现“体外循环”等不良情况;二是预算约束指标,即资金的支付和使用不能超过预算所规定的额度和方向;三是程序安全性,即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相关的资金拨付;四是资金风险控制指标,即从微观层面上财政预算单位或国库行不能违规向其他账户划拨资金,从宏观层面上财政预算资金规模不能超过财政资金的供应能力和水平。(2)规范性目标。要求通过财政收支指标、财政收支行为、财政收支程序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比较,具体分析和合理评价财政支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预算编制方面,包括预算总支出、各项目支出及增长速度、定员定额标准等内容;二是预算执行方面,包括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各项目进度、资金拨付进度、预算追加程序、金额等内容;三是决算方面,包括各项预算执行数与决算数之间的对比、执行过程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内容。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针对财政支出运行结果的财政监督指标体系。针对财政支出运行结果的监督,主要是通过相关的绩效评价指标,对财政支出项目的效益做出科学客观的评价。在此,主要有三个具体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以及生态效益指标。对此,测量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法、最小成本法等。
(四)构建财政预算内部监督法律监督机制
财政内部监督是一种预防机制和自我约束的内部控制机制,它是各级财政部门内部管理水平的自我检查和自我评价活动。建立健全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就要不断加吉林省吉林省各级财政业务机构制度建设、内控机制和履行职责等内部管理情况的监督力度,以便及时地发现和纠正各种财政管理和财政运行活动当中存在的问题和纰漏,更快、更有效地查找和堵塞相关漏洞,从制度上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水平,起到规范管理和预警防范的积极作用。吉林省各级各类专职财政监督机构对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的监督,则主要体现在对外监督过程当中与其他业务处室的配合和制衡等方面。为了把财政内部监督的难度降到最低程度和水平,全省专职财政监督部门应当切实转变财政监督理念,将以往的“纠错式”监督转为“服务式”监督。与此同时,进一步改变财政监督方式,即由原来的按财政监督对象分组,转变为按财政监督流程分组。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流程如图3所示。
具体而言,第一,吉林省财政部门各业务处室和专职财政监督部门均有责任监督财政预算单位的用款情况和用款行为,各级财政预算单位均有义务将用款信息及时准确地反馈给相关部门及机构;第二,依据业务部门反馈的相关信息,各级财政监督检查组可对业务处室进行相关的检查和取证,并据此给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吉林省各级财政监督检查组将相关的检查结果送达到财政监督认定组;第四,财政监督认定组对具体问题进行再次审核,对财政监督检查组的检查结果进行相关确认,并对各业务处室的相关行为依法做出判定;第五,财政监督认定组将判定结果送达到财政监督审理组;第六,财政监督审理组经审理后给出相关的处理意见,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给被审理处室;第七,被审理处室对自身所存在的问题给予及时解答,并给出相关的处理方案和整改方案;第八,财政监督审理组汇总资料后,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领导汇报。
二、努力构建覆盖收支全程的财政监督机制
(一)税收收入监督机制
众所周知,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征收效果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运行能力和水平。因此,不断加强和强化财政收入监督能力及水平,能够很好地促进和强化财政预算执行监督,能够切实保障好财政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另外,建立稳定的财政收入保障机制,还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财力基础。虽然目前吉林省税务机关内部设有税务稽查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从事税务检查工作,但是税收稽查只是税务部门的内部监督,还需要来自财政部门的外部监督来补充。对此,财政监督机构主要从税源方面入手,辅之以相应网络实施监控系统,这样可以对一些重大的税收项目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流程如图4所示。
具体而言,第一,事前阶段。(1)吉林省各级财政监督机构,要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到各级各类税务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前期税收征管质量,各个税种的收缴、拖欠、减免金额,以及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等;深入到省内各基层单位进行实地走访和调查,把握住税源的第一手状况,主要包括企业各项财务指标及其近期经营状况等。依据这两方面的信息,再行确定进行和实施财政监控的重点和要点。第二,事中阶段。(2)有效利用“税收监测系统”(即构建总体税收收入的时间序列模型和各个税种的多元回归模型),以便对省内各级各类税务机关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时的监控和管理;(3)对相关的重点企业和单位实施定向式监控;(4)将相关的调查结果及时准确地告知给相应的税务部门。第三,事后阶段。(5)对相应的税务部门进行财政监督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及时有效地纠正税务部门相关工作当中的各种漏征、漏缴、违规减免等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补征,(6)向相关企业及相关单位提出详细和具体的管理建议,同时对所查出的税收按级次及时进行监缴入库。
(二)非税收入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的非税收入数额巨大,而且长期处于无序膨胀、管理失范的状态,这一点在吉林省也比较突出。对此,省内相关部门正在进行相应的规范和改革,当务之急是妥善解决非税监督当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症结。从近期目标而言,应当以规范省内各级政府部门的非税收入行为作为核心要点和切入点,以尽快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明确自责、健全监督机制作为非税收入监督的主要内容,在不断的探索当中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非税收入监督运行机制。
(三)财政支出监督机制
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监督力度,要进一步推进和实行与部门预算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等改革相衔接、相配套、相同步的监督改革和监督措施。在大力开展安全监督、合规监督的基础上,把有效性监督始终贯穿于全省财政支出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过程当中,全面确保财政支出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财政支出涉及到财政预算单位、财政预算编制部门、国库等多个部门和单位,为此,要通过细致仔细的调查和研究,及时准确地了解到省内各个部门的业务处理情况和进展状态,根据相关的反馈信息来确定相关的工作重点。与此同时,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当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以及吉林省财政体制改革事项和重大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等内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调研活动。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流程如图5所示。
具体而言,第一,事前阶段。(1)预算编制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全省各级财政监督机构提交有关的支出计划和支出方案;(2)对支出计划和支出方案进行相关的审核;(3)通过“两上两下”的财政预算编制程序,财政预算编制部门的支出预算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复,同时被送达到财政预算执行部门(国库处),并送达到财政监督机构进行备案。第二,事中阶段。(4)财政预算单位向国库处申请资金;(5)国库处征求财政预算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意见及建议;(6)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预算单位的资金需要、工程进度、配套工作进程等实际情况,得出财政预算单位的实际资金需求量,并及时回复给预算执行部门;(7)国库处结合预算编制数(3)和业务处回复数(6)进行相关的审批,并及时通知支付中心拨款;(8)支付中心按照审批金额及时拨付给与财政预算单位有经济往来的个人或供应商。第三,事后阶段。(9)对财政预算单位进行执行式监控;(10)对财政预算单位进行相关的会计监督;(11)根据财政预算执行监控过程当中的相关反馈信息,选择重点业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12)财政监督部门及时有效地掌握相关信息,对财政预算执行部门进行再监督。
(四)会计监督机制
会计监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赋予给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简而言之,会计监督是围绕“遏制会计造假,规范会计秩序,服务宏观管理,维护公众利益”的核心目标,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强化和加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能力及水平。通过这些监督检查工作,不断促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中介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及时有效地整顿和规范我国的财经秩序,从而为全省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营建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市场氛围。健全和完善吉林省会计监督机制的操作程序和流程如图6所示。
具体而言,第一,检查省内注册会计师年检及其培训情况;第二,在省内企业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的积极配合下,检查省内各企业财务状况;第三,向省内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主要包括:组织企业领导学习相关的财务知识和财务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督促企业实行财务报告内部公开制度等;第四,通过对省内各企业的相关检查工作,及时有效地掌握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相关企业可以通过财政监督部门的检查工作,及时准确地了解到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质量和业务能力,一旦出现问题,可以提出相关的索赔要求;第五,综合(1)和(4)的情况,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反映给吉林省注册会计师认证管理机构;第六,由吉林省注册会计师认证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相关评定,做到奖惩并施。
三、大力推进和不断深化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
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财政监督提供了便利条件。通过不断建立健全省级财政信息共享机制,可以有效降低实施财政监督的成本,从而更好地实现财政监督目标。吉林省财政信息系统应当可以全面追踪和监测到财政资金运行的全过程,逐步建立从财政收入的取得到财政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使用的全程跟踪监督机制。此外,还要结合“金税工程”、“金财工程”等建设及改革,不断开发适合吉林省省情的财政监督管理软件,如财政信息采集系统、信息分析系统、财政违纪预警系统等。
具体而言,第一,近期目标。主要是依托财政核心业务软件,进行科学合理的资源整合和二次开发,不断开放查询功能,通过实时查询等技术手段,更好地实现网上监控。逐步改进和转变财政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初步实现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第二,中期目标。在不断开放查询功能,进一步开展实时监控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制约有效的网上监督框架和体系。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健全项目库和绩效评价信息库;三是建立包括分析预警、绩效监督等功能在内的财政监督管理子系统。第三,远期目标。继续加强与审计、税务、海关、金库等有关监督部门的联网监察工作,进一步丰富和拓展网上监督系统。一是延长外部监督链,将财政监督的触角向预算单位进一步延伸;二是自觉接受人大等有关机构的再监督。目前,吉林省各级人大及常委会正大力推进财政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基本上明确了财政监督的原则、方向和操作程序等内容,在财政监督实践上已经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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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账户管理;财政国库;制度改革
强化银行账户管理是现代国库制度的关键环节,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有利于加强预算管理、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这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是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一、强化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性
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税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以往改革的重点是调整收入分配关系,财政资金的收付管理制度未做大的调整。在财政国库管理方面,长期实行以自行多重设立账户为基础的分散收付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这种管理制度的弊端越来越突出:财政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资金管理分散,使用效率低,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诱发腐败现象。为此,一些地市也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采取过多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包括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推行政府会计集中核算、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等,但都未能从根本上克服这些弊端。综观每一项改革,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是核心。因此,一定要把强化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作为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来抓,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
二、强化银行账户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撤并的审批程序,保障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健康运行
一是规范审批和备案程序。对行政事业性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进行分类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一定要有申请报告,严格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凡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各单位一律不得随意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经财政局审批备案后,行政事业单位持财政局的批复书才能到人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二是建立健全有效管理机制。通过国库管理系统,把所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银行账户全部纳入国库信息管理系统,并对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凡是自行开设没有经过财政审批的账户一律不拨付财政性资金。
(二)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监督检查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1、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以及人民银行逐个核查的形式,多管齐下实施清理整顿,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施清理整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行政事业单位要求新开或保留原银行账户,必须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严格按文件要求办理有关手续。二是允许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对以纳入集中支付的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作为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核算预算内、外资金。三是按照政策允许设立专用账户。因特定用途需要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允许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具体指基本建设资金,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设立党、团、工会、食堂以及其他需要独立核算的专项资金。四是不允许设立临时账户。因设立临时机构需要发生业务收支的,应在机构办公室所在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账户中单设账页核算。
2、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全程监管、责任到位。财政、审计、监察和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在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管过程中,对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不按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或对批准开设、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财政局审核、备案的和逾期不年检或在年检中漏报、瞒报银行账户等违规行为,将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财政性资金,并依法给予相关单位处罚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实行财政专项资金账户集中管理,不断提高财政综合控制能力
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收付和核算,提高财政资金的综合调控能力,在财政系统应对财政专项资金账户实行集中管理,即将原各业务部门管理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账户,包括各级预算安排的各项财政资金账户,如财政扶贫专户、预算周转金户等;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财政专项资金的账户,如社保基金专户、国债专户、基建专户、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户等;以政府或财政部门名义设立的基金及专项资金专户,如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专户等。全部移交到国库部门集中管理,各项财政专户资金在保持原资金管理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国库部门统一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和会计核算工作。
(四)强化账户管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财政、财务资金安全运行
账户的日常管理,最重要的是印章管理,因此,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尤为重要,在账户管理过程中,财政国库、单位财务部门应实行公章、印鉴分别保管制度。
一是对公章、印鉴使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印章的保管分别由分管该项业务的负责人保管。在日常业务中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人离落锁,下班入柜,不得随意借用。印章保管人短期离岗或出差时,应在部门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印章按规定启用或销毁,印模必须登记备案。
二是对印章使用的职能要明确。部门专用章,主要用于单位内部的业务往来。拨款专用章,主要用于预算内、预算外以及专户资金的拨付。
三是落实印章保管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对业务印章的管理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因违反印章管理制度而发生的一切后果,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通过实行公章、印鉴分别保管制度,账户管理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相互牵制,财政资金安全运行会更加有保障。
三、强化银行账户管理应注重的几个方面
目前在强化银行账户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目前财政内部开设的专户过多过滥、预算单位账户无法做到单一、专项资金集中管理后核算与管理脱节等),致使财政对预算单位监管的难度加大。为了不影响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顺利推行,笔者建议今后从以下方面加大银行账户管理的力度:
(一)进一步研究银行账户管理问题,不断增强国库部门调控财政资金的能力
1、明确账户性质。建议财政部与人民银行协商,明确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原有基本账户、经营收入账户、往来资金账户等账户的性质,从而便于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以及规范使用其他银行账户。
2、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督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原则上预算单位只应有一个零余额账户,即财政资金在到达最终用款人之前,保留在国库或预算外专户。但是,由于改革前的历年结余以及往来款项业务的发生,财政部门还必须为预算单位开设专用账户核算此类资金,当然也有一些预算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联合一些商业银行违反规定,私自开设银行账户等,从而出现改革中预算单位账户无法单一的现象,因此,国库管理部门要建立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督体系。
3、杜绝财政资金多头开户的现象。随着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核算成为,必然趋势,完全可以保证专项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地支付到位,没有必要设置过多的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精简、优化财政资金专户设置,要对现有专户进行清理整顿,逐步归并、撤销,逐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财政性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从根本上解决财政资金多头开户的现象。
(二)完善资金监控有关办法措施,构建国库动态实时监控系统,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有效
1、尽快制定和完善适应改革特点的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实施范围、监督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等,使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完善改革体制下“现金管理办法”,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单位支出行为。
2、扩大直接支付范围,减少授权支付内容。结合政府采购实施范围的“扩面”,将有关采购资金及时纳入到直接支付范围。对于目前授权支出范围中金额较大、符合集中支付条件的转账支出,可改用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3、运用现代电子技术力量,通过支付系统软件进行电子自动监控。如在支付系统软件中输入相关政策、制度、财务规定等设定条件,设置程序由电脑自动审查筛选后,再由工作人员再次审查,还可在系统中设置程序,对同一单位不同账户之间的财政资金划转行为进行控制,可从技术上杜绝随意划转财政资金、逃避监控的行为。
4、将所有的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账户纳入国库监控的范围,预算单位每支付或收入一笔资金,财政部门都能够随时监控。特别要加强对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参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将单位所有存款账户的款项纳入集中支付(单位工会账户以及医保收入专户等特殊专户除外),该账户只作为一个临时的收入过渡账户。单位不能通过该账户提现或转账到财政指定专户外的其他账户,单位使用资金时,必须先由单位将款项转入财政指定专户,再由财政根据单位转入的银行存款额下达指标给单位,单位编制用款计划,财政下达额度后再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从而达到对单位所有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目的。
(三)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与日常财政业务工作衔接的机制,杜绝单位与银行的违规现象
要尽快改变当前银行账户管理与财政业务管理的脱节状态,加强二者之间的联系,建立衔接机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财政部门内部要建立银行账户管理的协作机制。各业务处室对所分管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检查时,银行账户管理部门要积极协作,主动提供被检查单位的有关银行账户资料。
二是财政部门要建立对接受财政拨款的银行账户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机制。凡单位上报接受财政拨款的银行账户时,财政部门必须先经过一定程序进行检查核实。确认属于财政审批过的银行账户时,方可办理备案和拨款手续。
三是建立与审计、纪检监察、人民银行等检查部门的定期联系和沟通制度,互通情况。实现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人民银行等管理和执法部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督管理的互动。
事业单位财会监督实施方案范文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的重大事项直接实施财政监督,也可以将其监督的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下级财政部门认为所监督事项重大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实施监督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财政监督,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效果考核,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规范自身管理行为。
第七条被监督对象在财政监督中,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拒绝财政部门违法实施的财政监督。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并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者财政监督工作人员。
第二章监督内容及职权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对象执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部门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
(三)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的拨付情况;
(四)财政支出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五)政府采购活动;
(六)社会保障基金(费)、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国有资产收益收支情况;
(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九)政府债务的举借、担保、使用、偿还和效益情况;
(十)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情况;
(十一)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二)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十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监督对象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提供与财政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数据,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进行复制,被监督对象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监督对象负责人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核查被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和询问;
(三)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
(四)被监督对象有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文件和资料,或者有转移、隐匿其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行为的迹象和可能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收回。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对象所制定的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与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财政监督情况和发现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工作时,应当包括有关财政监督的情况。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监督时,应当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越监督职权或者监督范围;
(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对象的商业秘密;
(四)与被监督对象及监督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三章日常监督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通过预算管理、会计管理等财政业务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科学编制预算,认真审核预算编制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严格预算执行,加强对预算资金结余结转的管理。
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工作规程,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草案,严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并自觉接受人大在审议政府预、决算草案和审查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时提出的涉及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质询。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和单位收入预算的编制进行指导和审核,加强对财政收入进度、收入结构和征收措施等情况的监督,强化对财政收入票据印制、发放、核销、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财政收入的稽查制度。
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收入政策,分析收入增减变动原因,科学预测年度各项收入,真实编制收入预算,不得虚报、瞒报或者漏报,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收入预算的依据。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应当依法征收财政收入,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擅自减免、缓征。缴纳财政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上缴财政收入,不得隐瞒、不缴或者少缴。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和国库机构应当建立对账审核制度,及时监督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拨付情况。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支出功能和经济分类的要求,本着厉行节约、统筹兼顾、确保重点、优化结构的原则,严格财政供给范围,审核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
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先保证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的顺序,编制支出预算。属于政府采购支出项目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强化基础信息管理,严格审核预算部门和单位的基础信息资料,按照统一的政策和标准核定基本支出预算。
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要求报送基础信息资料,保证真实、准确,并对财政部门核定的基本支出预算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规范各类项目管理程序,严格项目评估,核定预算部门和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决算审查和效果评价。
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本部门设立的项目库,并对入库项目进行合理排序,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因项目终止、撤销或者变更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种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
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不得滞留、截留或者挪用。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地编制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方案,确定转移支付的范围和资金额度,严格规范转移支付程序,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安排拨付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分配、拨付到有关部门和地区,不得截留。
下级政府应当按规定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截留、延压或者挪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严格控制授权支付范围,对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以及财政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
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规范财政资金收付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者变更、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任何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部门和单位决算编制情况的监督,发现擅自调整预算、数据虚假等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决算,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做到数据准确、编报及时、内容真实完整。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及其信息公开制度,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进行分析评估。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使用的监督,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或者拒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或者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效益的监督,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借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强化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单位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
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保持设立条件情况、执业情况以及质量控制制度等事项的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准则、规则,对依法需要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的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备,并保证报送材料的内容真实。
第四章财政检查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针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实施检查三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三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实施检查的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可以不受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监督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等事项书面征求被监督对象的意见。
被监督对象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被监督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未送交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不影响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对象作出检查结论;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监督对象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十六条被监督对象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财政检查处理决定的情况报告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检查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七条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依法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阻碍、拒绝接受财政监督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财政监督有关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毁弃有关资料或者实物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财政监督处理决定的。
前款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由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在财政监督中,发现被监督对象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予以处理的,财政部门应当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财政部门。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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