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管理办法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5-04

人身保险管理办法范文篇1

民办中小学近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为我国义务教育普及发挥力量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不少民办学校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影响了教育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问题。本文从财务风险控制与预防的角度出发,详细分析了当前民办学校财务风险的现状、原因以及应对的原则、策略。

关键词:

民办中小学财务风险控制与预防

1引言

2015年1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并明确提出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充实和完善了我国的教育体系,为提高全民教育水平探索出了一套新路。同时,由于民办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具有私立性、非公益性以及与百姓切实利益关联性强的特点,《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对其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而财务管理工作作为民办中小学生存发展的基础,是满足其各项工作需要,提高教育质量的中心工作,而由于各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一些民办中小学机构财务工作出现了许多问题,导致不少学校出现了经营困难或倒闭的情况,给学生、给社会带来极大地不良影响。因此,有效提高民办中小学财务风险控制与预防工作对提高民办教育水平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2当前民办中小学财务风险现状与成因

从现实的情况看,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民办中小学已经在各地生根发芽,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整体情况看,由于在自身管理、外部环境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其财务管理工作一直在低层次徘徊,难以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甚至已经成为了制约学校发展的瓶颈性问题。

2.1财务制度法规不完善

虽然各级政府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行为,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行为,但从现实的情况看,民办学校在执行过程中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内容采取的有利原则,既对自身有益的内容加以执行,非有利的内容可以区别对待。导致学校对财务管理工作执行标准不统一,影响了外部监管工作和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同时,就学校自身而言,不少校领导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将自身的亲朋好友聘为财务管理人员,而其在专业知识学习、工作经验积累方面有所欠缺,导致在工作中难以发挥财务管理的应有作用,甚至影响了财务工作的开展,导致学校财务工作秩序的混乱,使账目收支、会计监督等工作滞后,加剧了财务风险,给学校发展带来巨大的危害。同时,政府在对民办学校财务工作的监管方面还到位。在资质审批、资金使用等工作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能,只停留在看账本、翻凭证等事后监督阶段。这种方式虽然能够发现问题,但事后监督的形式往往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2.2资金筹措管理难度大

由于民办学校其自身的独特性,其难以获得更多的上级资金扶持,因此如何筹措资金就成为了学校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成为了影响学校稳定发展的大问题。但在现实的工作中,民办学校在资金筹措方面存在着许多难题,这也就成为了学校财务风险的一个重要内容。一是渠道单一。在多数的民办中小学来看,其资金来源的渠道只有学费这一个渠道,学校对于学费的依赖性十分强,一旦出现学生生源情况的波动,极易给学校财务工作带来巨大的风险。二是资金使用量大。而就学校资金使用情况而言,教学设备购买维护、教师工资发放以及相关水电暖等资金的需求量十分巨大。这些问题都加剧了学校资金使用的困难和风险,导致其资金流动性降低,财务风险加剧。三是收费缺乏标准。由于民办学校自身财务上的独立性,其在各项收费标准的设立上缺乏有效规范,一些学校为了增加资金量,随意更改标准或是扩大资金收取项目,导致生源数量降低,进而形成恶性循环。

2.3资金运用管理不规范

一是校舍闲置占用大量资金。由于学生生源不稳定或是数量的减少,导致校舍、设备、器材等学校物资在使用上频率不高,资产折旧费用高,学校又不得不加大维护的成本,导致资金运用方面存在问题。二是预算管理混乱。预算计划设计、执行、监管等工作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一些学校领导甚至带头更改预算编制计划,影响了预算管理的执行,给学校财务工作带来不良影响。三是账目管理不规范。一方面,信息手段使用不经常,账目管理不规范,监督检查等工作不得力。另一方面,出于学校自身利益的考虑,学校有意识的在账目记录方面存在阴阳账”问题,账目管理问题多。四是资产管理不科学。在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维护、折损,流动资产管理、使用等方面管理不到位,教职工代表、工会制度在民办学校中没有建立或是发挥作用不显著。

3民办中小学财务风险控制与预防的原则

针对当前民办中小学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只有在加强财务风险控制和预防的基础上,才能有效提高学校财务管理质量,提升中小学的竞争力和生存力。

3.1规范性原则

就是要树立法律法规意识,民办中小学作为一个经济主体,要切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相关财务管理工作。学校要充分认识到所从事行业的特殊性,严格自律,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职尽责。各级政府也要按照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教育、财政、税务等部门要通力配合,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确保中小学的财务安全,降低财务风险。

3.2公开性原则

财务管理工作作为学校生存发展的基础,应当也必须要接受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内容繁琐多样,而民办的性质又决定了其在管理上具有非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因此,在进行财务风险控制和预防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公开性原则,无论是学校的管理者还是管理部门都应当确立公开的意识,特别是在资金使用、财务信息等内容,各个方面保障财务信息和相关制度规范的落实情况,都能够及时进行公示,避免出现人为的影响财务管理工作问题的发生。

3.3整体性原则

财务风险与控制工作其工作对象包含财务管理各个方面的内容,涉及学校各个层次、各个部门,因此做好相关工作必须要树立整体观念,每个人员都要有大局意识,能够从学校发展的大目标出发,认真看待财务风险控制工作,认真履行相关职能,确保民办中小学财务风险控制与预防工作质量提升。

4民办中小学财务风险控制与预防的对策

从以上的分析中不难看出,民办中小学的地位近年来有了很大的提高,得到的社会关注也越来越多,而自身从业的特殊性更要求其必须保持长期的稳定和发展,但从现实的看,受到管理体制、发展模式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民办中小学的实际发展并不能让人满意,特别是在财务管理工作方面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4.1端正思想,强化风险意识

学校自身要切实加强对财务风险的认识,学校的举办者、办学者都要从办好企业的角度出发来认真对待财务工作,为风险控制和预防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相关工作人员和部门,也要认真对待财务风险控制和预防工作,能够从自身工作出发,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杜绝阳奉阴违的问题发生。特别是学校的管理者,要切实认识到学校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不仅仅关系着自身的发展,更与无数个家庭相联系,降低财务风险对于学校的发展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4.2规范制度,降低财务风险

一是要建立适应民办中小学发展实际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按照中小学发展的实际状况,严格落实相关的财务制度,特别是对于预算管理、内部控制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要认真加以落实。二是要拓宽学校融资渠道。放宽民办学校获取金融贷款的门槛,教育、税收、金融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实际情况,为民办学校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三是要强化法人意识,建立适应现实需要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防止多头管理的问题发生,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执行。同时,也要积极吸纳教职工代表、工会、学生会等机构的建议,形成一种行之有效的学校内部管理监督制衡机制。

4.3提高素质,满足现实需求

就从业人员自身的角度来讲,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学校要从自身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认真聘用具有专业知识的财务人员从事财务风险控制与预防工作,特别是要杜绝任人唯亲的问题发生,切实发挥风险管控的积极作用。学校自身也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要建立一套适应学校发展的风险预警机制,对学校运行和发展过程中财务可能出现或已经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判断,及时向公众、政府发出预警,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和措施,避免和降低财务损失。同时要及时与政府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建立有效的风险审计机制,引入外部力量加强监管。

4.4加强监督,提高管理质量

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力度,加大扶持力度。加大扶持力度,就是要组建和发挥好民办教育产业基金的积极作用,增加对学校经费的扶持力度,适度放宽民办学校招生政策,吸纳更多的学生走进课堂,达到开源”的目的。加强监管力度,就是要加强对学校的财务审计力度,特别是对于学校资金流向等方面的审计,要做到实时、准确、全面,通过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综合与转型检查、交叉与跨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学校财务风险,确保民办学校的稳定发展。

5结束语

民办中小学作为当前我国教育体系中一个重要的补充,对于提高全民教育质量,完善义务教育覆盖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样,其自身的发展中受到政策、资金等一系列问题的影响,做好财务风险控制和预防工作对于提高其生存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做好财务风险控制与预防,就确保了民办中小学发展的方向,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要从学校内外两个方面入手,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政府的监督职能,从而确保民办中小学可持续发展。

作者:罗华珍单位:深圳市福田区方方乐趣中英文学校

参考文献:

[1]宁鸿儒.现阶段我国民办高校财务风险分析[J].新西部,2015(6).

人身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问:出台《办法》的总体背景与考虑是什么?

答:近年来,支付机构大力发展网络支付服务,促进了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推动普惠金融纵深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前三季度,支付机构累计处理网络支付业务562.50亿笔,金额32.9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8.95%和98.80%。

同时,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也面临不少问题和风险,必须加以重视和规范:一是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不够完善,为欺诈、套现、洗钱等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以支付账户为基础的跨市场业务快速发展,沉淀了大量客户资金,加大了资金流动性管理压力和跨市场交易风险;三是风险意识相对较弱,在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欠缺;四是客户权益保护亟待加强,存在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

人民银行长期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问题。为规范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支付服务创新和支付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网络支付对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作用,人民银行从2010年开始启动网络支付发展与规范相关研究工作。今年以来,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组织市场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开展多轮研讨、座谈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完成了《办法》的制定工作。

问:《办法》的监管思路与主要监管措施是什么?

答:按照统筹科学把握鼓励创新、方便群众和金融安全的原则,结合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发展实际,人民银行确立了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平衡支付业务安全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支付创新的监管思路。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清晰界定支付机构定位。坚持小额便民、服务于电子商务的原则,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及金融稳定。

二是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账户实名制是支付交易顺利完成的保障,也是反洗钱、反恐融资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的基础。针对网络支付非面对面开户的特征,强化支付机构通过外部多渠道交叉验证识别客户身份信息的监管要求。

三是兼顾支付安全与效率。本着小额支付偏重便捷、大额支付偏重安全的管理思路,采用正向激励机制,根据交易验证安全程度的不同,对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限额作出了相应安排,引导支付机构采用安全验证手段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四是突出对个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基于我国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的实际和金融消费的现状,《办法》引导支付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健全客户损失赔付、差错争议处理等客户权益保障机制,有效降低网络支付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实施分类监管推动创新。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对支付机构及其相关业务实施差别化管理,引导和推动支付机构在符合基本条件和实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和服务创新,在有效提升监管措施弹性和灵活性的同时,激发支付机构活跃支付服务市场的动力。

问: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有何不同?

答:支付账户最初是支付机构为方便客户网上支付和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信任度不高而为其开立的,与银行账户有明显不同。一是提供账户服务的主体不同,支付账户由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收付款结算。银行账户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资金除了用于支付结算外,还具有保值、增值等目的。

二是账户资金余额的性质和保障机制不同。支付账户余额的本质是预付价值,类似于预付费卡中的余额,该余额资金虽然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却未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支付机构以其自身名义存放在银行,并实际由支付机构支配与控制。同时,该余额仅代表支付机构的企业信用,法律保障机制上远低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障下的央行货币与商业银行货币,也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或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支付账户余额无法使用,不能回提为银行存款,使客户遭受财产损失。

因此,《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清晰理解支付账户余额性质和相关风险的前提下,由客户本着“自愿开立、自担风险”的原则申请开立支付账户。

问:《办法》禁止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主要考虑是什么?会不会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

答:鉴于金融机构和从事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机构本身存在金融业务经营风险,同时支付机构的资本实力、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普遍还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为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办法》上述规定并不影响支付机构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还将进一步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是我国国家支付清算体系已经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结算安排,并且符合国际支付清算监管惯例和准则,能够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

二是支付机构尽管不能为金融从业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但仍可基于银行账户为其提供网络支付服务,以有效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需要。

三是人民银行鼓励支付机构按照《指导意见》有关原则,与银行深化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建立良好的网络支付生态环境与产业链,进一步提升业务创新,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风险抵御能力,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业态多元、持续、健康发展。

问:《办法》如何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

答:支付账户分类,兼顾支付的安全和效率,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要,体现了尊重客户的选择权。

《办法》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详见附表)。其中,I类账户只需要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例如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临时支付,身份验证简单快捷。为兼顾便捷性和安全性,I类账户的交易限额相对较低,但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强化客户身份验证,将I类账户升级为Ⅱ类或Ⅲ类账户,提高交易限额。

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客户实名验证强度相对较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假名、匿名支付账户问题,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开立支付账户并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具有较高的交易限额。鉴于投资理财业务的风险等级较高,《办法》规定,仅实名验证强度最高的Ⅲ类账户可以使用余额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上述分类方式及付款功能、交易限额管理措施仅针对支付账户,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例如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不受上述功能和限额的约束。

向:为何要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

答:《办法》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度。《办法》要求支付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支付账户体现着消费者资金权益,只有实行实名制,才能更好地保护账户所有人的资金安全,才能从法律制度上保护消费者财产权利和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账户实名制是经济金融活动和管理的基础,账户是资金出入的起点与终点,只有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才能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从而切实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防范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坚持账户宴名制有利于支付机构在了解自己客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改善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客户,为提升和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问:支付账户的实名验证要求会不会影响便捷性?

答:《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分别通过至少三个、五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是为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防范不法分子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从事欺诈、套现、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是对支付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支付机构负有“了解你的客户”的义务。

目前,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财税等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征信机构、移动运营商、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都运营着能够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支付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客户的群体特征和实际情况,选择与其中部分单位开展合作,实现多个渠道交叉验证客户身份信息。

在身份验证过程中,客户只需要按照支付机构的要求在网上填写并上传相关信息即可,并不需要本人去相关部门证明“我是我”,而是由支付机构负责与外部数据库或系统进行连接并验证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支付机构应采用必要技术手段确保客户操作流程简便、体验便捷,这对支付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出了一定要求。

此外,《办法》还规定,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既可以按照三个、五个外部渠道的方式进行客户身份核实,也可以运用各种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更加灵活地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实方法,经人民银行评估认可后予以采用。这既鼓励创新,也兼顾了安全与便捷。

问:支付账户交易限额的规定会不会影响便捷性?

答:遵循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实际支付需求,兼顾支付便捷性,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开展了全面调研。经统计分析,并结合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需要,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的限额能够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对极少数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偶发的大额支付,可以通过支付账户余额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银行网关支付等方式组合完成,因此并不会对消费者支付产生实质影响。考虑到I类个人支付账户在开立过程中对客户身份验证的强度较弱,出现假名、匿名账户的风险较高,《办法》对I类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规定了较低的限额。

同时,为引导支付机构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性,加强客户资金安全保护,《办法》规定,对于交易验证安全级别较高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支付机构可以与客户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但对于安全级别不足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办法》规定了单日累计限额。《办法》规定的单日累计1000元、5000元的限额能够有效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此外,《办法》规定,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单日支付限额最高可提升到现有额度的2倍,以进一步满足客户需求。

需要强调的是,10万元、20万元的年累计限额,以及1000元、5000元的单日累计限额,都仅针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客户通过支付机构进行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计限额、单日累计限额根据相关规定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自主约定,不受上述限额约束。

问:《办法》对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有何规定?

答:《办法》没有对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进行额外限制,而是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以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开展此类业务,并自主约定交易限额等管理措施。

为加强支付账户转账业务的风险管理,《办法》对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原则上,支付账户余额仅可回提至客户本人银行卡。

二是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可以扩充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余额可以回提至他人银行卡,他人银行卡也可向支付账户充值。

三是支付机构应按照客户意愿足额办理Ⅱ类或Ⅲ类支付账户余额回提至客户本人银行卡的业务,协助客户及时将支付账户余额回提为银行存款。

问:《办法》对快捷支付业务有何规定?

答:快捷支付是支付机构和银行通过协议与客户约定,由支付机构代其向银行发送支付指令,直接扣划客户绑定的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方式。快捷支付以其开通简单、交易验证便捷的特点深受客户欢迎,已成为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但是,实践中,由于该业务涉及客户、支付机构及银行三方,权责关系相对复杂,一旦发生风险损失,客户维权困难。为此,《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为客户提供快捷支付业务时,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分别与客户建立清晰、完整的业务授权,同时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交易验证方式、交易限额及风险赔付责任。《办法》同时强调,银行是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在后续交易时无论是由银行进行交易验证还是支付机构代为进行交易验证,银行均承担快捷支付资金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

向:支付机构分类监管的思路是怎样的?

答:目前,国内支付机构众多,各机构在合规意识、风控能力、业务规模、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为提升监管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监管效率,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同时进一步支持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促进支付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原则,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

首先,立足国内支付市场发展安际情况,根据支付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各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并持续组织开展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

其次,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情况,在业务监管标准、创新扶持力度、监管资源分配等方面,对支付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以扶优限劣的激励和制约措施充分发挥分类监管对支付机构经营管理的正面引导和推动作用。对于综合评级较高的支付机构,制定弹性和灵活性较高的监管措施,为其业务和技术创新发展预留充足空间;对于综合评级较低的支付机构,人民银行将集中监管资源依法重点监管,以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问:《办法》中明确了哪些分类监管措施?

答:对于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办法》在客户身份验证方式、个人卖家管理方式、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单日交易限额、银行卡快捷支付验证方式等方面,提升了监管弹性和灵活性:

一是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既可以按照“三个”、“五个”外部渠道的方式进行客户身份核实,也可以运用各种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灵活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实方法,经评估认可后予以采用。

二是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个人卖家,支付机构可以参照单位客户进行管理,以更好满足个人卖家的支付需求,进―步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三是支付机构可以扩充支付账户转账交易功能,可以同时办理支付账户与同名银行账户之间、支付账户与非同名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交易。

四是支付机构可以根据客户实际需要,适度提高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单日交易限额。

五是在银行卡快捷支付交易中,支付机构可以与银行自主约定由支付机构代替进行交易验证的具体情形。

同时,《办法》对综合评级较低、实名制落实较差、对零售支付体系或社会公众非现金支付信心产生重大影响的支付机构,增加了信息披露等义务,同时人民银行将依法对其重点加强监管。

问:《办法》提出了哪些风险管理措施?

答:网络支付业务因依托公共网络作为信息传输通道,不可避免地面临网络病毒、信息窃取、信息篡改、网络钓鱼、网络异常中断等各种安全隐患,也面临欺诈、套现、洗钱等业务风险。为加强风险防范,切实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办法》从风险管理角度对支付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综合客户类型、客户身份核实方式、交易行为特征、资信状况等因素,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动态调整客户风险评级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二是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风险和非法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必要控制措施。

三是向客户充分提示网络支付业务潜在风险,及时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在高风险业务操作前、操作中向客户进行风险警示。

四是以“最小化”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客户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五是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所采用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一次性密码、生理特征等验证要素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安全要求。

六是网络支付相关系统设施和技术,应当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七是确保网络支付业务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安全和规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系统安全性和业务连续性。

问:《办法》提出了哪些客户权益保护措施?

答:鉴于客户在网络支付业务中可能面临资金被盗、信息泄露等风险隐患,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办法》结合支付机构目前在客户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

一是知情权方面。要求支付机构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服务协议中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采取有效方式确认客户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要求支付机构增加信息透明度,定期公开披露风险事件、客户投诉等信息,加强客户和舆论监督。

二是选择权方面。要求支付机构充分尊重客户真实意愿,由客户自主选择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机构、资金收付方式等,不得以诱导、强迫等方式侵害客户自主选择权;支付机构变更协议条款、提高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设收费项目,应以客户知悉且自愿接受相关调整为前提。

人身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体育风险管理的概念在我国目前还无统一说法。被较多采纳的概念来源于秦椿林教授在《体育管理》一书中将体育风险管理界定为规划、管理和控制一个体育组织或体育机构的资源,以使由于该组织或机构举行的体育活动造成对他人、社团实体、社会和它自身造成的伤害和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的过程。而本课题对体育风险管理的内涵则主要从2方面进行:一是准确预测体育相关领域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最大限度地控制这些风险的发生或使风险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2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风险类型

从自然因素造成损失的可能性,非过失性公共责任赔偿的可能性及过失性公共责任赔偿的可能性3个角度对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风险管理进行探究。

2.1人员风险

主要从运动员风险、赛事工作人员风险、志愿者风险及观众风险等几方面进行研究。运动员在比赛中因为意外导致严重受伤甚至突然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特别是在高对抗、高强度、高标准的赛事中,身体受到损伤的危险几率提高。因此,应重视对运动员伤害风险相关领域的研究与探讨。高校承办的体育赛事所需工作人员用的赛事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人员临时组建而成,主要风险涉及工作时各部门的协调、调度的协同性与工作人员身份的复杂性。志愿者主要来自高校学生,风险更多的则存在于志愿者的业务能力、服务态度与人身安全。观众的来源主要是由学校组织的学生、社会群众组成,风险则主要表现为观众因赛事的矛盾与冲突而引发赛场骚乱,不仅影响赛事的正常进行,严重的还会造成人员伤亡。

2.2场馆设施、器材风险

根据大型体育赛事的不同规模对体育场馆规格的要求,存在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场馆建设、使用风险以及场地器材质量等几方面。场馆建设首先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由于大型体育赛事场馆建设规模大、周期长,投资额度大,资金回收慢,后期管理复杂、维修费用高;其次赛事场馆的建设、规划不当引发体育场馆利用率低下,造成赛事场馆赛后资源闲置风险。场地器材风险影响因素有体育场馆构建质量及规格的优劣,场地器材技术水平的高低,场地器材设计的合理性,场地器材内设的安全保障设施的安全性能等。

2.3赛事运行风险

大型体育赛事的运行风险包括赛事日程安排、交通、卫生安全、媒体传播风险等几方面。赛程安排往往会受到气候风险、工程延误风险及自然灾害风险的制约而导致原有赛事日程安排被变更,影响体育赛事的正常运转。交通风险是指运动员、政府官员或者电视新闻工作者因为道路堵塞而不能到达运动赛场,电视转播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就是运动比赛本身无法举行等。大型体育赛事公共卫生安全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事件、食品安全事件、生活饮用水安全事件、病媒生物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等5个领域。重大赛事期间,由于大量人员流动、输入,交通、餐饮、住宿需求增加,加上天气炎热,极易造成疾病的传播流行。因而及时开展系列疫苗接种,健全人群免疫屏障,防止传染病流行,保障赛事的正常进行。电子信息技术直接关系到赛事承办的效率与效益。赛前报名参赛的注册网站安全性涉及赛事前期信息的统计与收集;比赛中电子计分系统影响赛事后期数据挖掘与分析。计算机、移动电子设施、信息系统、传真机等辅助电子设备的故障与瘫痪,均可引起数据的丢失与破坏,造成赛事转播中断,造成赛事、承办高校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以及负面影响。

2.4经济风险

高校承办的大型体育赛事经济风险主要指财产风险、财务风险。赛事经费来源主要由3个方面构成:一是地方政府支持;二是学校投入;三是商业赞助,其中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占主要方面。财产风险包括因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体育比赛的场馆、设施和器材等遭受损毁的风险;财务风险是指由于各种不确定性,运作不利而造成的赛事运作的成本高,资金收入与支出在时间、规模、结构上不匹配而导致损失的风险以及一些意想不到的突发事件的发生或比赛所需费用的额外增加等导致支出增大。

2.5竞赛项目风险

竞技体育运动无论在训练和比赛中的高难度、高强度、高对抗性和高标准决定了体育运动的高危险性,伤害事故难以避免。应该说运动员是死亡率、致残率都较高的“高危人群”。尤其是在大型体育赛事中,由于运动员的压力大、紧张,特别是在一些进对抗性强、竞争激烈的比赛中,运动员发生危险的几率就比较高。目前,国内针对体育项目的分类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还不完整,可借助数学模型、体育项目风险概率及体育项目受伤发生率做出我国体育项目风险等级分类表。

3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风险管理特点

3.1举国体制特点

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与我国的体育运行体制是分不开的。我国体育体制为继续坚持与完善举国体制。它的基本特征是政府以计划手段配置体育资源,以行政手段管理体育,政府既是管体育的主体,也是办体育的主体。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也是积聚了所有能够调动的赛事资源,通过在短时间内聚集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保证承办赛事的顺利举行。

3.2运行机制特点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从封闭的传统社会向开放型的现代社会转变。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在运行机制方面主要以行政主导方式进行,高校在承办大型体育赛事方面,与政府之间存在一种依附关系,难以自成一体,因而打破单一主体办赛局面尚需时日。

3.3技术应用特点

体育赛事高风险的运动事故发生率,较高的个人损伤的特点,使得风险管理是体育赛事有着特殊的意义和方式。因此,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若要想减少财务风险和经济损失,就要把减少、降低伤害事故发生率作为风险管理研究的核心问题,在风险管理过程的风险控制的技术上,主要从避免风险、损失控制、损失抑制、风险隔离和风险转移等几方面进行着手研究。

4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风险影响因素

4.1宏观环境风险

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所处宏观大环境的影响。宏观环境包括了所处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及自然环境。政权的更替、政局的变化、政府法令和决定的颁布实施以及种族和宗教冲突、战争、叛乱、政治迫害、权力之争等,都会影响到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的可能性;暴雨、地震、流行疫情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都有可能导致高校所承办的大型体育赛事的中断、延误甚至是取消。

4.2大型体育赛事自身内在风险

一是大型体育赛事本身竞赛项目多、参赛人数多、比赛周期长;二是大型体育赛事所需物资供应量大、接待范围广;三是大型体育赛事水平高、竞争激烈。参加大型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均是通过层层选的各个项目的优秀体育人才,代表着一个地区、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国家的最高水平;四是赛会的组织机构庞大、工作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大型体育赛事的举办往往需要公安部门、旅游部门、卫生部门、电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大型体育赛事发生风险的概率与赛事的复杂程度有着必然的联系。

4.3高校承办主体的组织管理风险

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风险的高低受制于承办高校的场馆设施硬件条件、承办高校的竞赛组织协调能力、承办高校的竞赛组织机构的复杂性、承办高校的接待能力、承办高校的安保工作能力及承办高校的志愿者服务能力。因而在影响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的风险因素里必须将其纳入。

5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5.1组建风险管理机构,搭建风险管理框架

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是基于在其他行业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上引入到我国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的过程,研究建立我国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风险管理机制。大型体育赛事风险管理的理论包括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3个方面。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1步,它是找出风险源,判断风险出现部位和环节的关键;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的第2步,它是评价风险等级、风险影响程度的重要手段;风险应对是风险管理的第3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通过降低、转嫁、控制、规避的方法,将可能发生的风险或者是正在发生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5.2科学选择赛事风险识别、评估方法

目前较为成熟的风险辨别的方法主要有德尔菲方法、头脑风暴法、情景分析法、因果图法和事故树法等。高校具有高素质人才,顺应现代化管理方法,根据举办赛事的规模和承办学校的实际情况,对于风险识别主要采用检查表法和工作结构分解法。风险评估是通过对所有不确定性和风险要素的分析,评估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的幅度,从而找出关键风险,并确定整体风险水平。体育赛事进行风险评估,主要是要全面分析高校所承办赛事的级别、类型、特征,通过定性、定量的综合评价方法,采用层次分析法与蒙托卡罗模拟法,评估可能发生的风险的大小以及对赛事运行的影响程度和破坏力程度。

5.3高校体育赛事风险管理程序与策略

通过对评估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得到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赛前风险、赛中风险、赛后风险的评估结果,绘制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赛前风险的评估图。

5.4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风险管理应对

5.4.1做好赛前风险管理防范与预警预防和减少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风险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要做好赛前风险管理防范与预警机制,以求最大程度地保障赛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风险管理的防范与预警机制应从应急预案的制订、手册的编制、人员的培训以及试运行等方面进行着手。

5.4.2风险管理赛中干预与应对在赛事运行的过程中,要明确有关赛事运营部门风险管理的职责范围,在管理机制上,还要保证风险管理的预案的责任制度的具体落实,注重加强赛事监督,针对当前赛事运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赛事信息反馈,保证赛事信息的风险管理应对与干预机制主要是指风险管理方案的实施,是风险管理方案运用到风险管理实践的过程,风险管理方案的执行是实现风险管理方案的途径,对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风险干预进行等级分类。方案执行的过程中应按逐级负责、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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