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规划范例(3篇)
社保基金规划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是否严格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问题;
(二)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调整是否按法定程序报经审批;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并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能否有效地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作用。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有无少征、漏征和任意减征、免征等问题;
(二)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和党派、社会团体是否按法定的项目、标准,及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基金,有无隐瞒、拖欠、少缴、漏缴、截留、挪用等问题;
(三)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险基金款项,有无拖欠、截留、挪用问题;
(四)社会保险费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与权限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五)社会保险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参保人员应得的费用,有无拖欠、少发问题;
(六)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其资信状况是否可靠,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利息或收益是否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有无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投资和经商办企业等问题;
(七)有无贪污、私分和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的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二)管理服务费的使用是否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执行;
(三)有无擅自提高管理服务费的计提基数、计提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等问题;
(四)有无违反规定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弥补机关行政经费、搞基建项目和购买小汽车等问题;
(五)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精简原则,有无因机构膨胀和人员超编加大管理成本开支的问题。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中救济、救灾、福利、优抚等社会保障资金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款、物是否按预算和计划落实到位,有无克扣灾民、贫困户和优抚人员依法应得的款、物问题;
(二)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社会保障资金问题;
(三)有无贪污、私分、挥霍浪费社会保障资金等违法行为;
(四)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是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逐步做到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实行定期必审制度,并与当年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衔接。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可以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也可以实行报送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等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亦可以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社保基金规划范文篇2
来自权威部门的消息称,国有资产划拨社保基金一事已经获得阶段性进展。
《财经》记者获悉,由财政部牵头的“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小组”目前已经完成各部门意见的协调与汇总,相关的报告已经起草完毕,将于年内上报国务院。
根据最新的报告,于2001年5月颁布实施、2002年6月暂停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减持办法”)即将恢复执行,并为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下称社保基金)开拓一个稳定渠道。待“减持办法”启动以后,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资产、非上市公司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等,来充实社保基金。
除了未来上市和增发国有股的10%将充实社保,报告称,对2006年6月“新老划断”(即指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后,新发行的IPO实施全流通,而不再做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区分)之后首发或增发的上市公司实行追溯划转。据统计,新老划断后首发或增发含国有股上市公司159家,可划转的国有股数约71亿,净资产约219亿元,按发行价计算为404亿元。
“两方面资金合计,2008年可以使社保基金增加约700亿元的规模。”社保基金理事会的人士说。
为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和统一性,对“新老划断”前首发或增发的上市公司,暂时不进行追溯划转。
“这只是漫漫长路中的一小步,现在划拨的资产不过是应划拨的国有资产中的一小部分。”社保基金理事会的一位人士说,不过,“很小的一步也来之不易”。
中国证监会的一位人士也表示,国有股在境内新股发行和增发时完成对社保基金的划转,“对于稳定市场,增加机构投资者的比例有重要的意义。”
减持与转持
根据2001年“减持办法”的规定,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三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社保基金。
这一“减持办法”实施了不过五个月的时间,就因为股市的巨大波动而被迫暂停,其间社保基金总共才收到了12亿元的收入。
在暂停“减持办法”的同时,国务院还决定,为了增强全国社保基金的实力,除继续采取国家财政增加拨款等方式,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把部分国有股划拨给全国社保基金,这部分划拨的国有股不在证券市场上减持变现。全国社保基金可以在需要时,通过分红、向战略投资者协议转让等形式来充实社保资金。
然而这一政策并没有落实。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一位官员告诉记者:“这部分资产的最大问题是流动性差,难以变现,而且定价困难。”一直未有恰当的解决方案,事实上划拨更是无从谈起。
最终,“减持办法”最终演变为只适用于境外上市企业IPO。截至2006年底,境外上市企业IPO的减持总额累计折合人民币751亿元左右。境内上市的企业并没有10%的国有股减持要求。
根据前述的报告草案,今后上市公司在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将采用转持而非减持国有股的办法。即在公开募股时,按照实际发行新股数量的10%划拨全国社保基金,由后者长期持有。
该报告称,对于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确实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个别企业,如因转持国有股影响国有股控股地位的企业,经国资委、财政部、社保基金同意,可允许国有股东在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情况下,采取变通方式包括以分红、自有资金上缴全国社保基金的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划拨。
漫漫划拨路
“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小组”成立于2004年9月,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成员单位包括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和社保基金理事会。由财政部牵头,并在财政部设立办事机构,其使命是寻找合适的办法划拨部分国有资产解决全国社保基金的缺口。
成立于2000年8月的全国社保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资金,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弥补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
根据2001年12月13日公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国社保基金的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投资收益;股权资产。
截至2006年底,按成本计算,社保基金资产总规模为2828亿元,比2005年底增加710亿元。扣除作为负债核算的代管行业统筹基金58亿元、个人账户基金权益46亿元后,社保基金的权益为2724亿元,比2005年增加770亿元。
其中,财政拨入资金581亿元,已实现收益196亿元。在财政拨入的581亿元中,预算拨款100亿元,国有股减持114亿元,国有股转持292.72亿元,公益金74亿元。
从近几年社保基金筹集资金的来源看,主要仍以财政预算拨款和境外国有股减持收入,并且呈现出不稳定和逐年递减的态势。2006年出现大幅增长的原因是从当年开始实行的境外国有股转持,一举增加了292.72亿元。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成立的初衷是,作为国家战略储备基金,在达到一定规模后,即可凭自身运营收入逐年填补未来养老金支付缺口――由于历史原因及老龄化问题,这一缺口仍在不断扩大。
据世界银行的一项估算,从2001年到2075年,中国这一缺口可能达到9万亿元人民币之巨。以目前全国社保基金资产区区2000亿元的总额,显然远不能满足社会保障事业的需要,离中央要求社保基金五年内达到1万亿元的规模,也相去甚远。
“当前的重点,是要切实推动国有股权划拨尽快进入实质性操作。”社保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王忠民在今年9月底公开表示。据他透露,到今年6月底,全国社保基金按市值计算的总规模约4000亿元。
“相对我们这个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4000亿元的基金总量实际上是杯水车薪。”王忠民说,“如果全国社保基金能达到2万亿元的规模,年收益率保持在5%以上,每年就有1000亿元的流量收益,就可以在不动本金的前提下弥补社会保障的动态需求。”
通过国有资产划转全国社保基金,以建立未来应对社保欠账的战略储备,早已在决策层形成共识。但是,划转哪部分资产、以什么方式划转,多年来执行层各部门一直争持不下。根据最初设想,是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全部或大部分划转全国社保基金,由全国社保基金作为长期持有者,代替政府持有国有企业股权。但这一设想未能实现。
此后,“全部或大部分股权”的目标被修正至10%的股权。这一“向下修正”的方案经过多方协调,仍远未付诸实施。
从2006年开始,国务院批准社保基金对上市后成长型好的股票采取直接持有,替代此前的现金减持方式。
这种持有方式的改变,当年即获得了高达133亿元一二级市场差价收益,境外股票占总资产的比例也达到了11%。也就是说,如果当时就以IPO价格卖掉,股票占比可以下降11%,但损失了133亿元的收益。
这一从现金减持到转持的变化,使得社保基金在投资决策上有了更大的自。
“从减持到转持属于技术上的问题,真正需要解决的是其他已经上市和非上市的国有股划转,但是目前看来阻力仍然很大。”社保基金理事会的前述官员说。
阻力重重
“恢复‘减持办法’可以为充实社保基金开拓一个稳定渠道,但是真正能够让社保迅速扩大规模的是将上市公司国有股的10%一次性划转社保基金。这可以为社保基金一次性筹集几千亿元资产。”财政部有关人士说,“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各部委意见还没有统一。”
财政部这一建议,势必在微观治理层面产生巨大利益调整,因此在技术操作层面上存在着相当阻力。其中最主要的担心是相当一部分公司可能因此会“控股权旁落”,并发生“法人治理结构改变”。此外,对于各级国资委来说,尚未改制完毕的国有企业的改革成本(诸如冗员安置、产业经济结构调整等),亦寄望于对国有资产现有存量的变现,如果一次性划走10%的国有股权,无疑是增加了自身的困难。
此前国资委曾提出替代性意见,即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每年约定一个分红比例充实社保基金。不过随着财政部确立了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主导权,对此国资委已意兴阑珊。
2006年国资委曾下发《关于开展划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下称《通知》)。这份文件要求各地方国资委及央企做好划拨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部门的研究、论证工作,要求各地、各企业“客观分析”划拨本地区或本企业所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10%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保基金可能的影响。
业内人士认为,前述有关上市公司划拨国有股事宜对于央企来说影响并不大,但对地方国企控股的上市公司而言,则意味着中央和地方利益格局的重新划分。
1994年以来,中国分税制改革形成了“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投资”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地)级政府和县级政府分别是本级国有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在履行出资人职能上是平等民事主体。“(划转到全国社保基金)违反了国资管理体制中‘国家统一所有,分级行使产权’的原则,”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地方国资委负责人说,“划拨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的确很迫切,也很必要,但首先考虑的应是充实地方社保基金。”
“对于地方企业来说,如果10%股权划归地方社保基金应该影响不大,但也是在股东不失去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如果划归到全国社保基金,情形就不同了。”北京国资委副主任侯子波向《财经》记者强调。北京国资委也是地方国资委中拥有上市公司数量比较多的。目前北京国企中由母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上市公司绝对控股(即股份占50%以上)的有20多家,其中大约三分之一由北京国资委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划拨部分国有股权给全国社保基金并非不可行,但是比例不宜过高,10%的比例值得商榷。”长沙国资委主任罗放良表示。长沙国资委属下的国有企业中有七家上市公司,其中两家属于国有股权绝对控股。在罗放良看来,填补社保基金缺口的最好途径仍然是从财政渠道拨付,这样更加公平和直接,因为有的地方没有上市公司。
对于如何平衡与地方社保基金的利益调整,财政部有关人士向《财经》记者解释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启动之后,除了划拨一部分国企分红给予社保基金,向地方进行转移支付也将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用于社保基金的方式之一。
除了地方国资委,上市公司亦有自身考虑。国家开发公司的一位高管向《财经》坦承,“对于上市公司本身经营没有变化,但是当股东结构发生变化后,对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会产生重大影响,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都会有重大变化。比如按照《公司法》,企业拥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即约33.33%的股权才有决策否决权。”
社保基金规划范文
一、国外企业养老保险计划的举办万式
企业养老保险又称雇员养老金计划、是企业为本单位职工举办的一种福利项目。目前在西方国家,企业举办养老保险已十分普遍,举办的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1、“直接承付”,又称“自身保险”,即企业直接承担向本企业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的责任、“直接承付”法可以采取基金式和非基金式两种方式。基金式就是企业为今后向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而事先积累一笔基金。这种积累可以采取“内部积累法”,即把积累的养老基金留在企业的帐面上;也可以采取“外部积累法”,即企业把为职工积累的养老基金单独存放在企业以外的金融机构。为了防止企业在发生财务困难时挪用企业积留的养老基金,一些国家规定,直接承付养老计划不得采用“内部积累法”。例如日本,企业为职工积累的养老基金通常是放在信托银行,从而为信托银行开办养老金信托业务创造了条件;在德国,企业的养老储备基金主要存放在“特别保障基金”中,该基金具有投资公司的性质,可以使企业的一部分养老基金投资到资本市场。非基金式企业养老保险计划是指企业不事先积累基金,而当养老金支付责任发生时,企业从当期收入中直接支付。非基金式养老计划的最大问题是一旦举办企业破产,其职工应享受的养老金将面临风险。为了解决企业破产时养老金的支付问题,一些企业组建了互助协会或互助基金会,以互保的办法预防企业破产时养老金的支付风险。直接承付养老计划目前在欧洲一些国家比较流行。
2.对外投保。即企业代表职工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企业职工的养老责任由保险公司承保。由于在这种方式下企业养老金的支付风险转移到了保险公司,因而它可以克服“直接承保”方式下没有第三方承担支付风险的缺点(但这时企业缴纳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也不能由企业直接使用)。在对外投保方式下,企业和职工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个人保单安排”和“团体养老金计划”向受保人提供保险。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企业多是采用对外投保方式实施企业养老计划。例如,1988年,美国人寿保险公司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已达6280亿美元,与独立的养老基金会拥有的资产之比为1:2.6;在英国,该比例为1:4.7,保险公司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为1000亿美元。
3.通过参加养老基金会向职工提供养老保险,即企业委托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信托基金来办理其养老金计划。养老基金会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性实体,它一般吸收同行业的企业加入。在许多国家,养老基金会的成员地位是强制的,即一个企业如果要通过养老基金会举办企业养老保险,则必须加入某个特定的养老基金会,企业没有选择的余地。但也有一些国家例外。如英国法律规定,强制一个企业成为某个养老基金会的成员是非法的。养老基金会的受托管理机构一般由成员企业的雇主或工会代表选举组成,其职责是雇用基金管理者以及雇用负责收取保费和支付养老金的私人管理公司,养老基金会本身并不直接提供以上服务。目前这种通过私人养老基金会的方式举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英、美等国比较普遍。
二、国外企业养老保险计划的缴费办法
与社会保险计划一样,国外企业养老保险计划需要的资金往往也靠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保费筹集(日本的企业养老保险完全由雇主缴费)。但与社会保险不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雇主负担的费用比重一般远高于雇员,而不是雇主和雇员等比例负担。例如在德国,企业养老保险缴费雇主支付的部分平均占89%,美国这一比重为87%,英国、加拿大以及荷兰为70—75%,瑞士为58%。
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一般是由企业、养老基金会或保险公司确定,但由于企业保险计划的缴费往往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为防止人们避税,有些国家时这种缴费率规定了上限,一般都限制在15%左右。例如英国规定企业养老保险雇主、雇员的总缴费率不能超过17.5%;瑞典规定的缴费率上限为13%。在那些养老社会保险支付水平较高的国家,企业养老保险被限定的最高缴费率一般较低,如德国为35%。也有一些国家不直接规定缴费率限额,但要求企业养老计划按政府规定的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率或工资增长率计算缴费率。例如,荷兰规定养老基金的缴费率要按4%的收益率计算;日本规定缴费率应按5.5%的收益率确定。有的国家还通过对因缴费率过高而导致的超额积累部分征税来弥补高缴费率造成的税收损失。例如荷兰规定,如果企业养老基金积累的资产超过养老金支付责任的15%,则政府要对超过部分的资金积累征收40%的税收。
三、国外企业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
企业养老保险除“直接承付”计划可实行现收现付筹资模式外,其它保险方式都需要建立一定的基金。企业的基金式养老保险又分为固定养老金计划和固定缴费计划。固定养老金计划承诺职工退休时按月向其提供一定的养老金,这种年金计划要求实行完全基金式,即按照保险统计原则积累起一笔基金,使保险计划的资产能够满足向当前全部被保险人支付养老金的责任。而固定缴费计划只要求雇主和雇员按期向保险计划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并不承担职工退休后向其定期支付一定标准养老金的义务,通常是职工退休时向其一次性发放养老金,因此这种计划并不要求实行完全基金式。目前,西方国家除了德国、法国等少数国家非基金式的“直接承付”计划比较普遍以外(德国60%的企业保险采用“直接承付”方式,其中,又以非基金式为主;在法国,大多数企业的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的“直接承付”制),多数国家的企业普遍实行的是各种基金式养老保险计划。由于多数国家的企业普遍实行的是固定养老金计划,所以在基金式计划中完全基金式计划也比较普遍。例如在美国,企业基金式养老保险包括的职工已占私人企业职工总数的46%,其中固定养老金计划包括的职工占私人企业全部职工人数的30%以上,其拥有的资产占全部养老基金资产的2/3。1991年,美国私人养老计划中资产数额占应付养老金数额的比重不足100%的只有15%,而85%的养老保险计划资产——负债比率达到了100%以上,其中该比率超过150%的占全部计划数的38%,可见美国的企业养老保险大多数都是完全基金式计划。又比如,在荷兰,90%的企业养老保险计划是固定养老金计划,1990年,荷兰企业养老基金的资产平均已超过养老金支付责任的30%。在西方国家中,只有丹麦等少数国家企业普遍实行的是固定缴费计划,这些国家的企业养老保险计划主要是部分基金式计划。
四、国外企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支付
西方国家企业养老保险一般采用年金制(在日本有的计划采取养老金一次性支付),养老金按照工人退休前的最后工资(如美国、加拿大、英国、荷兰)或最好收入年份的工资水平(如瑞典)的一定比例向退休者按月支付。各国企业养老金的平均替代率不一,如英国为60%,荷兰为70%。至于养老金是否随通货膨胀率调整,各国的做法也不一致。德国和瑞典政府法律规定,企业养老金必须按物价指数进行调整,英国则规定企业养老金至少要与5%以下的通货膨胀率挂钩。但在大多数国家,企业养老金与通货膨胀率挂钩并不是强制的。尽管如此,企业养老金与物价指数挂钩的现象在瑞士、荷兰等国家仍很普遍。如在荷兰,90%的退休职工可享受随物价指数调整的企业养老计划。但也有一些国家,企业养老计划支付的养老金很少与物价指数挂钩。例如在加拿大,93%的企业养老保险计划没有通货膨胀保护的措施。美国的一些企业养老计划只提供部分挂钩的指数化。当然,在丹麦等国普遍实行的固定缴费计划并不存在上述指数化的问题。
五、国外私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
企业举办养老保险计划往往要形成一笔由私人部门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对于这笔基金的投资政府是否要加以限制,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例如,美国、英国、荷兰等国的政府只对私人养老基金的投资作原则上的规定,即要遵循“审慎管理原则”,并且自身投资不能超过一定比例(美国为10%,英国、荷兰为5%),但对养老基金具体的资产结构不作规定。而另有一些国家如日本、瑞士、瑞典、德国、丹麦等国政府对私人养老基金的投资有严格的限制。如日本规定,私人养老基金资产中股票或外国资产不能超过30%,对某一家公司的投资不能超过10%,债券投资至少为50%。瑞士对各种资产比例上限的规定是:国内股票30%,国内不动产50%,外国股票10%,外国货币资产20%。法国规定,私人养老基金至少要拥有34%的政府债券。加拿大则规定,对超过养老基金资产20%以上部分的外国资产每月课征1%的税收,另外,不动产投资的限额为7%。丹麦规定,养老基金资产的60%必须投资到国内发行的债券,不动产、投资信托、股票投资的比重不得超过40%。
从企业养老基金的资产结构来看,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日本、加拿大、丹麦等国的企业养老基金比较侧重债券投资,债券占资产的比重一般在50—70%,而英国、德国、荷兰等国企业养老基金资产中债券的比重一般在25%以下。在养老基金持有的债券中,政府债券占较大比重的国家包括荷兰、德国、英国和加拿大,目前该比重一般都达到了60—80%;但日本和丹麦企业养老基金的债券资产中政府债券占的比重不大,只有15%左右。在西方国家中,企业养老基金持有的股票比重占的较大的国家主要是英国和美国(两国均没有股票投资比重限制),1990年分别达到63%和46%,其他国家均不超过30%。养老基金资产结构中贷款所占比重较大的国家主要有荷兰和德国,1990年分别为39%和36%,其他国家贷款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5%。在西方国家,企业养老基金的资产以存款和不动产形式存在的并不多见:1990年,除了英国和美国企业养老基金资产中存款比重各为6%之外,其他国家该比重都不超过3%;同年,企业养老基金持有的不动产占的比重较大的只有英国、荷兰和瑞士,而且最高比重为17%(瑞士),荷兰和英国分别只为11%和9%,其他国家不动产占的比重都很小,美国和丹麦的企业养老计划甚至没有不动产投资。另外,各国由保险公司管理的养老基金和由独立的养老基金会管理的养老基金其投资结构也不完全相同。例如,1989年,美国保险公司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中,公司债券占39.8%,政府债券占116%,公司股票占12.3%;而由养老基金会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中,公司债券占12.3%,政府债券占12.4%,公司股票占57.3%。
六、国外企业养老保险计划的税收待遇
企业养老保险的税收待遇可以从养老计划缴费和养老基金投资收益两方面的税收待遇来考察。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一些国家给予企业养老保险计划全面的税收优惠,这在客观上促进了本国企业为职工举办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例如,英国、荷兰、美国等国的私人养老基金之所以发展很快(这些国家企业养老保险包括的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目前都在40%以上,其中荷兰高达83%),与这些国家对企业参加私人养老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大关系。这些国家规定,企业向养老基金进行的缴款和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可以免缴公司所得税。据统计,美国每年为企业参加养老基金提供的税收优惠额高达500亿美元,英国每年的养老基金税收优惠额为150亿英镑。在税收优惠的刺激下,许多企业加入了养老基金会。1990年,美国、英国和荷兰的养老基金资产分别占GDP的35%、55%和77%。但也有的国家对企业养老保险计划只提供有限的税收优惠。例如在德国,企业向私人养老基金会或保险公司所作的缴款要按照雇员当期的工资收入对待,不能税前扣除,而且同样要向社会保险缴款,但企业举办“直接承付”计划向退休工人支付的养老金可以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在这种制度下,德国的企业往往选择“直接承付”方式,而不去加入私人养老基金会或向保险公司投保。又比如,在丹麦,政府规定养老基金投资收益不足3.5%的部分免所得税,但对养老基金收益率超过3.5%的收益部分要征收44%的高所得税,这一规定严重抑制了私人养老基金的发展。1990年,丹麦养老基金的资产占GDP比重只有15%,远低于美、英、荷三国的水平。
七、国外企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关系
从国外的情况看,企业养老保险一般是非强制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愿为职工举办养老保险(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在瑞士,企业养老保险就是强制的),这与政府通过立法强制举办的养老社会保险有明显的不同。既然各国政府一般并不强制企业雇主为职工举办养老保险,那么在实践中企业为什么要开办雇员养老保险计划呢?从西方国家的情况来看,企业是否为职工举办养老保险,除了受税收优惠的因素影响以外,主要是取决于本国养老社会保险的支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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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坍塌应急方案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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