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分析论文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5-06

民宿分析论文范文篇1

【关键词】奸淫罪嫖宿罪明知想像竞合

性权利的保护一直是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更是将如何保护性权利的问题推向了另一个新高潮,就此也引发了笔者对奸淫型犯罪(包括奸淫情节的罪与嫖宿罪)这个问题的思考。

一、奸淫犯罪的中外对比

奸淫可谓是违背全人类共同善良情感的一种行为,因此世界各国刑法都将其行为设定为严重的犯罪,但基于各个国家不同的法律渊源、历史社会背景、传统文化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各国都有各自的规定,但总体来看可以归为以下几类:

第一,独立设置罪名、独立式罪状。这一类型出现于英国、奥地利和美国一些州的刑法中,是指设立奸淫独立罪名配以独立的罪状。以英国为例,英国就对奸淫行为做出了独立的罪名“与13岁以下的少女罪”。第二,罪中包含奸淫行为。这种类型适应的国家较多,以日本为例,从日本的判例中可以看出,日本刑法对奸淫这一行为所持的观点是将奸淫看做罪的一种行为,其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奸淫的对象是,如行为人对的年龄发生误解以至不能判定所奸淫对象是否为时,就罪的故意将出现阻却事由。[1]第三,按照是否基于强制手段与发生区分为不同罪名。如意大利刑法,行为人采取暴力强制手段奸淫则视为罪的加重情形,行为人未采取暴力强制手段与发生则视为与未成年人发生罪。第四,将对儿童的行为统一视为一罪。比较典型有德国、瑞士、前苏联,他们都采用比较中性的称谓,将归为儿童。在德国刑法典中,将对儿童的性犯罪统归为对儿童的罪。

从中国刑法的发展来看,奸淫这一行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就一直将其视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一次确定奸淫罪是79年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九条中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以论,从重处罚。”之后的97年刑法修正案中,对奸淫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进行了细化,将其从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及法定刑。之后,最高法、最高检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奸淫的行为为奸淫罪,并将奸淫罪与罪区分开来。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下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后简称为补充规定),在这次补充规定中,奸淫罪的罪名被取消,从此奸淫的行为被归入罪中,并加以从重处罚。但我国刑法对奸淫行为从严打击的立场从来没有变更过,在近日颁发的《意见》20条中可以看出,刑法缩小并明确了“明知”范围,使得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更加清晰。并且在量刑适用上体现出从严打击的立场,如28条“对于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二、嫖宿犯罪的中外对比

除中国之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未对嫖宿设立明确的罪名,只有德国刑法182条所指的未成年人罪与中国的嫖宿罪最为接近,所谓未成年人罪,是指十八岁以上之人利用不满16岁之少女的窘境或为获取报酬而与之实施或为让其与自己实施,或利用后者的窘境,迫使其与第三人实施让第三人与其实施的行为,并对于16岁以下的人进行乱待,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金钱刑。[2]尽管这两个罪名看上去十分接近,但在其实质上却大相近庭,在未成年人罪中提到的与十六周岁以下的人进行具有回报的所意指的是对少年的性的乱用而非嫖宿少年人罪。

正是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我国刑法中的嫖宿显得格外突出。不同于奸淫罪,嫖宿罪并不是从1979年刑法颁布时就规定在内的罪名,这同当时的社会风气有很大关系,当时社会的,现象尚不多见。而嫖宿罪被提出是在1986年9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后简称处罚条例)中,立法者出于对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对嫖宿这一行为作了强调性规定,作为奸淫的情形之一,并在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的决定》中,再次进行强调。1997年刑法修正案将嫖宿的行为纳入分则第六章之第8节中,后经司法解释,本罪罪名被正式确定为嫖宿罪。设立此罪的原因在于“不少人认为,虽然嫖宿行为社会危害性甚大,但其性质毕竟不同于奸淫罪,而且考虑到实践中,一些很难从体态、特征、行为方式、穿着打扮、甚至是发育等方面推断其确切年龄,嫖宿者的主观心态也难以确认。因此有必要将其单独立法。”[3]

三、对奸淫罪和嫖宿罪的学术观点评析

(一)对奸淫罪的理论评析

结合国内外对奸淫罪立法沿革,其适用上争议最多的即为其是否以明知被害人是为要件,对此国内有三种学说:一是否定说,该说认为只要客观上实施了奸淫的行为,无论是否明知被奸淫对象是否为,一律构成奸淫罪。[4]二是肯定说,该说认为,要成立本罪,主观方面必须以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为要件。[5]三是折中说,该说认为,奸淫罪是否以明知对方是为要件,不可一概而论,须做出具体分析。[6]

笔者认为,我国的否定说究其实质上与英美之严格责任其做法上相对一致,二者都认为该罪的成立只以行为对象的年龄为标准即可,对犯罪心态不做要求,实行“年龄错误不免罪”的原则。这么做有利于保障的身心健康,并且方便诉讼,公诉人不用证明被告人的心理状态,这就大大降低了公诉方的举证难度。但是该说的弊端在于:容易扩大打击面,有失公正,并且这种对主观心理状态不做要求的做法也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目前我国通说的观点是肯定说,该学说与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要求以明知对方为的观点是相同的,都要求行为人应知或者可能知道对方是为前提。该种说法反对严格责任,主张主客观相一致,要求行为人不但要在客观上实施了奸淫的行为,而且主观上还具有过错。但该说也并不完善,它在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维护理论体系完整上,符合一般认知,但在保护,打击犯罪上却不那么令人满意,由于该说要求行为人被证明为明知对方是,因此在举证上,给公诉方带来了困难。

折中说类似于瑞士的做法,该说优点是坚持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且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之罪过。利于在合理范围内打击犯罪。但其不足之处和肯定说一样,会造成公诉方的举证困难。

在这三种学说在不同的法律渊源背景下各有各的道理,但笔者更加偏向于肯定说,同时笔者也认为在肯定说的前提下应当有适当变通。由于是特定的犯罪对象,且特定的犯罪对象多代表了特定社会关系,对于以侵犯特定对象的犯罪而言,若行为人对该对象具有认识错误,则会影响到罪轻罪重的认定。因此,若在以同意前提下奸淫以罪论时,被害人为是构成要件要素,而行为人对的认识就是过错责任下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所以,笔者认为在“同意”时,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害人具备的“明知”应做广义理解,即强调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否明知被害人为,且在取得被害人“同意”这一认识基础上决意实施奸淫行为。

(二)对嫖宿罪的理论评析

嫖宿罪这一罪名在国际上很难找到相应的对比,也由此我国国内对这一罪名争议较大,国内学者就这一立法大致有以下三种学说:(1)对立说,该说认为该罪所保护法益与行为结构具有独特性以至设置嫖宿罪具有了合理性。[7](2)包容说,该说认为嫖宿罪与奸淫情节的罪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8](3)取消说,该说主张废除嫖宿罪。[9]

三个学说都各有存在的理由,但笔者对其中的观点却并不都完全赞同。对立说立足维护法律的稳定性,用解释论的方法赋予其所保护法益和行为结构的特殊性,但笔者认为将嫖宿罪与奸淫情节的罪完全对立起来略显偏颇,如果肯定嫖宿罪的独立性,那么它与奸淫罪之间的关系即为法条竞合,按照法条竞合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所有嫖宿的行为都将认定为嫖宿罪,但嫖宿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若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手段特别残酷甚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单纯以嫖宿罪归罪是否会照成罪责刑不相适呢?笔者认为这值得思索。

取消说立足解决嫖宿罪带来的诸多问题,支持该学说的学者认为取消说是在嫖宿罪存在诸多立法缺陷和带来诸多实践问题情况下治其根本的策略。但笔者认为该理论不能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因此不敢苟同。刑法学的本体是解释学而非立法学,对于现行已有的法律,笔者认为应当利用解释来适应当下社会,而非废除不适应当下社会的部分法条。并且在已经处于状态时行为人的所作所为,相对于处于普通被奸淫状态时行为人的所作所为会更加有恃无恐,对实施的行为会更恶劣,导致的结果也许会更加严重。这也是嫖宿罪所存在的前提,即更完备的保护处在状态下的。

包容说立足于司法公正,是在嫖宿罪立法存在缺陷时,为使嫖宿案件得以合理解决而运用解释论在维护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实现个案公正。笔者支持包容说,且笔者认为虽然嫖宿的行为符合奸淫罪的构成要件,但嫖宿罪保护的是的社会健康状态之养成和社会治安秩序,而奸淫罪保护的是现实的身心健康,那么在两个罪名都存在且保护了不同法益的前提下,可将二者看为具有包容关系乃至部分同一的关系,如果嫖宿同时触犯奸淫罪,那就是所谓的一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且侵害了两个以上法益,属想像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即可。

参考文献

[1]刘明祥.日本刑法中的奸淫犯罪及对我国刑法的启示[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6):38.

[2]赵秉志.外国刑法各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96-97.

[3]李邦友.性犯罪的定罪与量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268.

[4]安翱.奸淫罪相关问题探讨[J].法学评论,2002(4):92.

[5]欧阳涛,陈泽宪.如何正确认定奸淫罪[J].法学季刊,1983(3):12.

[6]安翱.奸淫罪相关问题探讨[J].法学评论,2002(4):93.

[7]张金玲.嫖宿罪立法批判与完善——以“贵州习水嫖宿罪案”为视角[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20.

[8]张金玲.嫖宿罪立法批判与完善——以“贵州习水嫖宿罪案”为视角[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20.

民宿分析论文范文

关键词:宿舍人际关系大学生心理健康

近年来,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大学生数量的不断增长,大学生中存在各种心理问题的学生也呈上升趋势。而心理问题是年轻人成长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烦恼,也是大学生成才的一大障碍。诸如新生适应问题,人际交往问题,学习问题……而这些问题产生的后果或轻或重,轻者对自我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严重的则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在大学生活中,宿舍是最基本的生活环境。那么,宿舍中人际关系模式和心理健康之间是否存在相关性,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

一、宿舍人际关系模式的含义、种类、特点

1.宿舍人际交往模式含义

宿舍人际关系模式的含义:是宿舍内部所有人际关系的总和,是宿舍成员在共同的学习生活中结成的以精神内容为主要内容,以语言、思维、知识情感为媒介的交往过程中相互结成的关系的总和。

2.宿舍人际交往模式的种类

根据宿舍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四人宿舍为例),将宿舍人际关系模式又划分为民主型(图1)、集中型(图2)、分散型(图3)模式。民主型人际交往模式是宿舍成员之间关系和谐、经常沟通,相互合作,宿舍的重大事务由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彼此之间关系平等。集中型人际交往模式是宿舍成员中有一个明显的核心人物,宿舍的重大事务由核心人物决定,成员之间交流频率高,凝聚力强。这两种类型属于合理的人际交往模式。分散型人际交往模式是宿舍成员在交往过程,有一个成员是孤立在其他成员之外,这个成员缺乏与其他成员之间的交流,而其他成员之间经常沟通。这种类型属于非合理交往模式。

3.宿舍人际交往模式的特点

(1)非正式小群体交往模式。作为非正式是因为,宿舍成员在宿舍里可以支配时间和选择活动方式,可以自己处理个人事情。

(2)宿舍成员的相似性。同一宿舍群体表现出相似性。这表现在宿舍成员的年龄基本相同,一般都在18~22岁之间;性别相同;所学专业和年级基本相同;文化程度基本相同,等等。

(3)交往模式的相对稳定性。宿舍成员之间虽然是一个高度互动的群体,但宿舍成员之间交往模式一旦形成,很难改变。在不遇到外力的作用下,这种交往模式是很难以改变。

二、宿舍人际交往模式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

宿舍是主要生活空间,是大学生社交最直接的场所。宿舍成员不仅在空间活动具有共同性(学习、锻炼、休息、吃饭等均在一起),而且相处时间具有长久性(从早到晚,从入学到毕业)。宿舍成员之间交往模式一旦形成和谐的氛围,并稳定下来,宿舍成员之间就会自觉地采取各种方式朝向于某一目标,使得个性得以发展,形成完善、健康的人格。而合理的人际交往模式有利于维护或促进成员的心理健康;反之,相反。

因民主型和集中型的宿舍人际交往模式是属于合理的人际交往模式。民主型和集中型的人际交往模式使得宿舍成员之间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宿舍成员在交往过程中得到归属感,从而使人温暖、安全、愉快,从而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分散型的人际交往模式是典型的非合理交往模式,有一个成员与其余的3个成员保持独立。这样容易形成某个成员的心理封闭,从而导致个人长期受到压抑,使人感到压抑、焦虑、烦恼、从而阻碍了潜能的发挥,心理健康必然收到影响,进一步导致偏差行为的产生。

民主型和集中型的人际交往模式不仅使宿舍成员感到自己为他人和社会所接受,从而满足自尊心,提高自信心,而且通过他人对自己的态度、评价,可以促使宿舍成员去思考去感受,从而不断调整、纠正,使自我意识变得客观、全面。

三、宿舍人际交往模式的变化与大学生心理健康的相关性

在通常情况下,根据大学的学期设置及伴随的各种外力作用划分,宿舍人际交往模式会有3次自然的变化。

随着大学生活的不断深入,原始定向阶段模式逐渐成为一种稳定的模式(可能性较大的是民主型或集中型,可能性较小的形成分散型,因为这一时期有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工作的引导),对成员开始施加影响,前面提到的各种适用性心理问题会有不同的缓解。但是一旦进行正常的大学生活之后,主要面临的问题还是学习问题。而在学习过程中各种差异表现不是很明显,但由于受到多年应试教育的影响,考试成绩,将成为宿舍成员人际关系分化的一个重要指标。考试成绩的差异越大对于宿舍人际交往的影响越大,个别考试成绩不理想的同学或者挂红灯的同学,在这个时候容易出现自我封闭意识,宿舍人际交往模式将合理的人际交往模式转化为非正常人际交往模式。因此,在大二上学期,宿舍人际交往模式面临一次重大的转型,形成合理人际交往模式或非正常人际交往模式。

第二次转型是在大二上学期和下学期之间。产生分化和整合的重大事件有二个方面:第一,人际。伴随2年多的交往,在群体内部又形成更稳定的2人或3人群体,一定程度上分割了整个大的群体。第二,就业的抉择。随着就业形势的严峻,每个大学生都是切身的体会者。每个人都试图给自己多创造一些优势,加上近年来考证热潮的兴起,考证的人十分明显自然走在一起,为着自己的理想做更进一步的努力。第二次转型是在第一次转型的基础上进行的,转型的结果是产生合理人际交往模式或非正常的人际交往模式。

第三次变化发生在上岗实习(大三上半学期)前一段时间。这一阶段面临最重大的事件是就业的结果以及与异性的情感问题等。获得好的工作与没有找到工作的成员将在此时期的生活中形成巨大的反差,这学期对于那些失意的同学来说每天都是心理承受最大压力的时刻,也是最危险的时刻,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酿成大祸。这一时期也将形成新的宿舍人际交往模式(主要是非正常人际交往模式)。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宿舍人际交往模式并不是严格按照上述模式转化的,这只是一个宏观分析的模式和框架,在具体分析某个宿舍人际交往模式时,要从微观的角度入手去研究它发展的路径和方向。其次,宿舍人际交往模式的转化的时间和次数,也不是固定的,最终还取决于宿舍成员是否具有相似性。再次,宿舍人际交往模式的转型期是大学生心理疾病的高发期。

总之,要加强宿舍人际交往模式的干预对于大学生心理健康具有重要影响作用的意识,对于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同学,可以从其个人及其寝室结构两个方面予以综合解决,这比单独从个人方面分析更容易取得效果。

参考文献:

[1]刘豪兴.社会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

[2]黄希庭.大学生心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民宿分析论文范文

关键词:住宿餐饮业;经济增长;扩大消费

一、沈阳市住宿餐饮业与经济状况

随着消费指导生产局面的出现,住宿餐饮产业在资源配置和生产引导中的作用变得日益明显。在这种服务业宏观发展趋势下,沈阳市住宿餐饮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截至2013年末,全市共有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1155个,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6万人;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为129.5亿元,其中,住宿业占59.8%,餐饮业占40.2%。

2014年,沈阳地区生产总值(GDP)7098.7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6.0%。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25.3亿元,增长3.2%;第二产业增加值3541.4亿元,增长5.3%;第三产业增加值3232亿元,增长6.9%。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为85816元,增长5.6%。

二、沈阳市住宿餐饮业对经济增长贡献分析

从产业的贡献率来看,住宿餐饮业对经济和产业增长表现出较强的拉动作用。通过2008年-2013年的相关数据,计算出沈阳市住宿餐饮业对第三产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可知,基本保持在5%-6%以上,如图1所示。

图12008年-2013年沈阳住宿餐饮业对点三产业贡献率

数据来源:沈阳市各年统计年鉴计算得来。

另一方面,观察同时期沈阳第三产业对地区GDP的贡献率(见图2)可知,近几年来虽然有所下降,但基本保持在35%以上,第三产业对地区GDP的贡献作用极为明显。

图22008年-2013年沈阳第三产业对地区GDP的贡献率

数据来源:沈阳市各年统计年鉴。

从上述引入的统计分析工具定量分析住宿餐饮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情况来看,沈阳市住宿餐饮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和带动性,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极为显著。

三、沈阳市住宿餐饮业对扩大消费的作用分析

住宿餐饮业是整个社会消费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消费结构升级、促进市场活跃度和扩大内需上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2008年-2013年,沈阳市住宿餐饮业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比较平稳,近几年来基本保持在10%以上。

图32008年-2013年沈阳住宿餐饮业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贡献率

数据来源:沈阳市各年统计年鉴计算得来。

通过计算住宿餐饮业零售额的增量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量之比来观察住宿餐饮业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贡献率(见图3)。2008年-2013年,沈阳市住宿餐饮业对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的贡献持续平稳,2010年上升到17.4%,年均贡献率达保持在10%以上。由此可见,住宿餐饮业发展对沈阳市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具有较强的贡献,有利于扩大居民消费和活跃消费市场。

参考文献:

[1]仇荀,刘小宁.黑龙江省批发和零售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分析[J].理论探讨,2011(06):1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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