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拐骗安全教育总结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5-06

防拐骗安全教育总结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立足于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加快推进救助管理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救助服务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自身建设,为完善社会救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新贡献。

2、总体目标:从2012年开始,在全县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活动。通过3至5年的努力,力争使救助管理站达到机构健全、机制灵活、设施完备、设备配套、操作规范、管理科学、制度完善、经费落实、服务文明、环境整洁、群众满意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民政局、综治办、公安局、财政局、城管局、卫生局、交通运输局、教体局、人保局、火车站、妇联、团县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弋阳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具体负责全县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垦埴场、街道办以及村(居)委会成立相应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临时救助点,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食品、衣物救助。社区咨询点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咨询、引导和解释工作。

三、救助范围

坚持“主动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根据全县流浪乞讨人员的分布特点,重点对城区的主要街道及人口比较密集的机关、学校、医院、车站、市场、公园、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宾馆、街道十字路口、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等地段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和管理。

四、工作任务

救助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宣传、劝导、教育和救助。对确因生活困难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无偿救助;对以乞讨为职业的人员,依照城市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进行查处,做到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无流浪乞讨人员。

五、职责分工

1、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加强街头救助,延伸救助服务,做好救助管理站内的服务管理及流浪乞讨人员的返乡护送工作。同时,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打击解救等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2、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协助民政、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接到群众举报要迅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落实,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要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依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以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城管部门在街头执法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或协助公安、民政等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时,及时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或直接护送到顶点医院进行救治,并办理病人交接手续。

4、卫生部门负责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并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

5、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经费保障工作,重点做好救助管理站、定点医疗机构及联合帮扶小分队的经费保障。

6、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县民政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返回原籍工作,为受助人员返乡提供便利。

7、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本地在校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8、人保部门负责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合理配备人员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9、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合理配备人员编制。

10、各乡(镇、场、街道)和村(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当地派出所查询情况负责对在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履行告知、引导义务,做好临时安置和护送工作。同时,要积极做好本辖区在外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

六、建立联系会议制度

为保证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建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主持,各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各部门做好工作。同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具体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对不履行职责,工作失职失误的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七、工作要求

1、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情况特殊,实施救助管理政策性强,工作难度较大,各乡(镇、场、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防拐骗安全教育总结范文

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工作的主要意义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生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宁,关系到以人本在朝理念的落实。实时有用救助维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县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正当权益的主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行动,是增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主要方面,是社会文明提高的主要表现。各地域、各有关部分要充分认识增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工作的主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维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任务教育法》等司法法律,不断完善政策办法,提高救助维护程度,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工作的总体要要求基本准则

(一)总体要求。结实坚持以人本、在朝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速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系统建设,保证流浪未成年人获得实时救助维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顿,最大限制削减未成年人流浪现象,果断杜绝胁迫、欺骗、应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过为。

(二)基本准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维护优先。把未成年人权益维护和健康生长作为主要任务,增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实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格打击胁迫、欺骗、应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过为,切实保证未成年人的生活权、发展权、参加权、受维护权。

坚持救助维护和教育矫治偏重。积极自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证其生活、维护其权益;还增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文明和法制教育,增强心思引导和行为矫治,协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管治。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任务教育、社会保证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增强家庭、学校、社会一起责任,不断净化社会情况,避免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坚持县政府主导和社会参加。落实县政府责任,加大县政府投入,增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扬基层组织效果,调动社会各方面参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的积极性,构成救助维护工作的合力。

三、增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工作的政策办法

(一)执行更加积极自动的救助维护。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该当护送到救助维护机构承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该当进行查询、鉴别,对有胁迫、欺骗、应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该当批判、教育并指导护送到救助维护机构承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维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共同。民政部分要积极开展自动救助,指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维护机构承受救助。城管部分发现流浪未成年人,该当奉告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分将其护送到救助维护机构承受救助。对突着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分该当直接护送到定点病院进行救治。

充分发扬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效果,组织和发动居民供应线索,劝说、指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维护机构乞助,或实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二)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公安机关要严格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流动的未成年人,要一概采集生物检材,查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实时发现、挽救掉踪被拐未成年人。增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触及未成年人掉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刻出警处置,认真核对鉴别,打击违法犯罪流动。增强立案工作,执行未成年人掉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坚持跨部分、跨警种、跨地域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民政等有关部分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查询、取证宽和救工作。

(三)协助流浪未成年人实时回归家庭。救助维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维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治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寻亲布告等方法,实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

对查找到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机构要实时安排接送返乡,交通运输、铁道等部分要在购票、进出站、搭车等方面积极协助。流出地救助维护机构该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地点地的乡镇人民县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维护和帮扶工作。流出地救助维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状况进行查询评价:对确无监护才能的,由救助维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实时托付其别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实行监护责任、经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维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其监护人资历,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临时查找不到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还,要经过救助维护机构照顾、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法予以妥善赐顾帮衬。对经由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治理有关法律政策规则为其处理户口注销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进程中被挽救且查找不到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分要将其安顿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则为其处理户口注销手续。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救助维护机构要依法承当流浪未成年人的暂时监护责任,为其供应文明和法制教育、心思指导、行为矫治、技艺培训等救助维护服务,对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要协助司法部分依法为其供应司法援助或司法救助。救助维护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分指导下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承受任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经过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气,改正行为方向;对有严格不良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则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承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分要指导救助维护机构对其进行心思引导、康复练习等。

(五)增强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管治。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学校、县政府和社会的一起责任,做好源头预防是处理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治本之策。家庭是预防和避免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该当依法实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扶养任务。有关部分和基层组织要增强对家庭实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坚苦家庭予以帮扶,提高家庭抚育和教育才能,协助其处理实践坚苦。村(居)民委员会要坚持随访准则,对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实行监护责任或许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避免;情节严格的,要申报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矫正;组成违背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与行政处分。

学校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生长的主要阵地,要坚持育人本、德育为先,增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心思健康指导,依据学生特点和需求,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艺培训,使学生把握就业技艺,完成不变就业;对操行出缺点、学习有坚苦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坚苦的学生,要依照有关规则赐与教育赞助和特别关心。教育行政部分要坚持适龄儿童停学、掉学信息通报准则,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当地各级县政府和有关部分要进一步落实任务教育、社会保证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协助工作、“春蕾方案”、“健康方案”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方案;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扬意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效果,鼓舞和支持其参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四、健全工作机制,构成救助维护工作合力

(一)增强组织指导。进一步完善县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分负责、社会参加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工作机制。坚持民政部牵头的部际联会准则,研讨处理突出问题和坚苦,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办法,指导和督促当地做好工作。民政部要发扬牵头部分效果,增强组织协调,按期通报各省(区、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工作状况,坚持挂牌督办和警示准则。当地各级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坚持由县政府分担指导牵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工作机制;要坚持和完善工作责任追查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格的地域,追查该地域相关指导的责任。

(二)完善司法法律。抓紧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治理司法法律规章修订相关工作,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准则,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教育矫治、回归安顿和源头预防等相关规则,标准救助维护工作行为,增强流浪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和维护,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工作供应有力的司法保证。

防拐骗安全教育总结范文篇3

第十七次“全国助残日”的主题为“保障残疾人权益,共建和谐社会”。

近年来,胁迫、操纵、诱骗聋哑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残疾人维权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聋哑青少年需要社会的关爱,他们就学、就业、生活等各项权益需要得到保障。2006年11月,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为了明天――全国强迫诱骗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强迫拐骗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整治工作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现场

5月1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公安部、、中国残联等联合在北京召开“共创美好明天维护聋哑青少年权益座谈会”。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蒋正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公安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蔡安季,书记处书记卢雍政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中国残联副主席、党组书记王新宪,理事长汤小泉,副理事长申知非,以及中央有关部委、单位和残疾人代表等共100余人参加座谈会。

北京市海淀法院法官尚秀云、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局长王永滨介绍了救助聋哑青少年的工作经验,王永滨先生还带来了改邪归正的聋哑青少年制作的小礼品送给与会的领导;受助聋哑青少年亲属代表佟雪梅女士发言时泣不成声,她以蒙古族同胞的传统礼节――献上洁白的哈达,表达自己心中的感激之情。中国聋人协会副主席杨洋也发了言。

经验介绍

济南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局长王永滨:我们与济南市残联筹建法制教育基地,开展相关法制培训,进行聋哑青少年维权的探索和实践,取得初步成效。2007年3月,济南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还为公交分局加挂便衣侦查支队牌子,明确了公交分局对此类犯罪的专业管理职能。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们已主动救助聋哑青少年1210余人次,帮助70余名流落社会的聋哑青少年与家人团聚。因为我们与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2007年以来济南市抓获聋哑犯罪嫌疑人仅37人,不到2005年同期的四分之一。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海淀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尚秀云:在聋哑青少年审判工作中,我院坚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聋哑青少年从轻或免除处罚。同时为了帮助他们获得新生,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社会弱势群体高度使命感的驱使下,我院确立了“优先尝试个案、逐渐形成制度”的工作思路,加大判后救助工作力度,与有关部门、团体沟通合作,多种形式开展救助工作。我院还取得社会救助机构、慈善组织以及热心于帮教的慈善人士的支持,设立了“判后救助专项基金”。通过提供路费、路途基本生活费用、为残疾未成年人购买生理辅助器具等方式,切实帮助残疾未成年人解决生活、康复、教育和就业等方面的困难,促进其融入社会。2006年5月以来,我院少年法庭与公安、残联、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单位配合,共救助残疾未成年人6人。

深情感谢

受助聋哑青年的母亲佟雪梅(蒙古名额尔敦达古拉)介绍了她的聋哑儿子小陈几次被拐骗,几次得到公安机关的宽大处理和帮助,如今她儿子终于在一家福利企业上班,开始了新的生活。她说如果所有的残疾孩子都能得到妥善安置,那就太好了。在座谈会上,她深深感谢党和政府,感谢所有关心、帮助过她儿子的好心人――她眼含热泪,手捧洁白的哈达,深深地鞠躬:祝愿好人吉祥!

权威声音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我谈谈法院在维护未成年残疾人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首先,对于未成年残疾人是被害人的犯罪案件,各级法院审理中都高度重视,依法对犯罪分子予以严惩。其次是维护残疾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积极开展对犯罪的未成年残疾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针对残疾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特点和成长环境因素,强调在依法定罪量刑的基本考量下,还要充分考虑引发未成年残疾人犯罪的原因以及他们犯罪前的表现,力求做到定罪慎重,量刑准确。同时,注意“寓教于审”的原则,预防重新犯罪。第三是依法审判各类涉及未成年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力求使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和落实未成年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蔡安季:公安部党委一直十分重视利用聋哑青少年进行违法犯罪的问题,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指示,要求严厉打击这类不法行为,切实维护聋哑青少年的合法权益。2006年上半年,公安部部署吉林、上海等12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对聋哑青少年犯罪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在此基础上,2006年6月,公安部组织部分重点地区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了打击组织操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在短短半年的时间里,共摧毁此类犯罪团伙772个,抓获了一大批强迫、诱骗、操纵聋哑青少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有效遏制了他们的嚣张气焰。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更加扎实主动地做好聋哑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

书记处书记卢雍政:共青团组织十分重视维护弱势青少年包括聋哑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针对聋哑青少年受强迫拐骗而违法犯罪问题,各级团组织采取志愿者“一助一”和“多助一”等方式,积极开展聋哑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加强对有不良行为的聋哑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为学习、就业和生活存在困难的聋哑青少年提供必要的服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贯彻总书记关于工青妇组织要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充分发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用的重要指示精神,广泛动员团员青年和社会力量,为聋哑青少年多办好事实事,把他们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聋哑青少年犯罪问题是残疾人维权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如何采取措施,加强预防聋哑青少年犯罪和救助工作,为他们融入社会创造条件,使他们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有一个美好的童年和明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有关部门已开始将预防聋哑青少年犯罪工作纳入工作计划,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解决。解决聋哑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关键是建立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级残联和聋人协会作为残疾人的代表服务组织,开展聋哑青少年维权工作责无旁贷。广大残疾人也要自尊、自爱、自强、自立,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法律素质,增强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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