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城市的定义范例(3篇)
生态城市的定义范文篇1
1城市形态相关理论回顾
1.1城市历史研究
西方著名城市研究学者培根(Baken,1976)、吉尔德恩(Giedion,1971)、科斯托夫(Kostof,1991)、芒福德(Mumford,1961)、拉姆森(Ramussen,1969)和斯乔伯格(Sjoberg,1960)等对传统城市研究作出了主要贡献。他们的著作除了详尽的描述了西方城市历史形态演变过程之外,亦讨论了引起其变化的原因。如斯乔伯格在《工业化之前的城市》(1960)中叙述到:“城市和文明不可分离,随着城市的出现与发展,人类最终出离了原初的状态。城市的发展同时又使人可以建造更加复杂的能满足不同生活方式需求的物质环境,人们从而相信,可以有更多的生存方式。正如许多学者所认为,城市是人类历史上继农业生产之后的第二个意义重大的创造。”传统中国城市同样吸引了广泛的研究(董鉴泓,1982;贺业锯,1985;Sit,1995;Wu;1993;Xu,2000)。两种城市形态思想影响了传统中国的城市格局,第一是《周礼》(西周)的最后一章“考工记”,其中所强调的“围合城墙”、“南北轴线”、“宫城居中”和“对称布局”反映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和中国传统的伦理与哲学思想。第二是《管子》(周和西汉),这部古典地理著作倡导自然的哲学,人类的居住环境应和自然环境相协调,在城市建设中,人们可以利用环境条件达到理想的居住目的。“理性”和“自然”的原则反映在《周礼》和《管子》中,互相补充构成了独特的中国传统城市形态理论,并且影响了古代城市的主要特征。这些思想在世界城市发展史中占有显著的位置。尽管上述城市历史理论著作较少直接提及传统经验对现代城市建设的意义,但是它们已经并将会继续对现代学术及实践领域产生深远影响。
1.2市镇规划分析(townplananalysis)
古典市镇规划分析起源于欧洲中部,以德国的斯卢特(Schlter,1899)为代表的“形态基因”研究(Morphogenesis)是其最早的理论基础。“形态基因”在康泽恩(M.R.G.Conzen,1960)的著作中被进一步发展,通过分析欧洲中世纪城镇,规划设计元素被划分为街道和由他们构成的交通网络;用地单元(plots)和由它们集合成的街区;以及建筑物及其平面安排。依靠创立并运用以下概念方法:“规划单元”(planunit)、“形态周期”(environmentalperiod)、“形态区域”(environmentalregions)、“形态框架”(morphologicalframe)、“地块循环”(plotredevelopmentcycles)和“城镇边缘带”(fringebelts),康泽恩的研究在英国形成了康泽恩学派。在上述的概念方法中,“城镇边缘带”的影响最为广泛,这一概念指城镇边缘由混合用地构成的动态带型区域,其存在是城镇历史发展的普遍现象,对这一“不稳定”区域的研究有助于对城镇发展演变的理解,并进一步为规划管理提供建议。康泽恩对城市形态研究的贡献可概括为五点:
(1)建立了基本的市镇规划分析体系;
(2)第一次在英文地理文献中使用完全的过程演变的方法;
(3)确立以独立的基本地块为研究单位;
(4)使用详细的地图配合实地调研和文献分析的研究方法;
(5)发展了城镇景观的概念(Whitehand,1987)。1980年代初成立于英国伯明翰大学地理系的城市形态研究组(UrbanMorphololgyResearchGroup),继承和发展了康泽恩的思想,是目前这一领域最为活跃的学术组织之一。近年来,他们的影响已逐渐由欧谷凯城市形态的理论洲扩展到了整个西方的城市研究学术领域。尽管市镇规划分析研究发展出许多分支,例如对建立城市“规划控制”和“发展管理”原则的应用,但它对旧城保护实践的意义依然最为重要。(详见:bham.ac.uk/geography/umrg/umrg.html)。
1.3城市功能结构理论(theoriesofurbanfunctionalstructure)
形成于美国的形态理论有两个主要分支:第一是20世纪20年代出现的被称作文化形态研究的伯克利学派,它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民居聚落而非城市;第二是形成于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的芝加哥学派,这一学派运用折衷社会经济学理论强调城市用地分析。在社会学家伯吉斯(Burgess,1925)创立了同心圆理论的基础上,霍伊特(Hoyt,1939)发展出扇形区理论,哈里斯(Harris,1925)和尤曼(Ullman,1945)发展出多核心城市理论。20世纪50、60年代以后,他们及其追随者的研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影响。城市功能结构理论作为城市形态研究的一部分是因为它关注城市用地,而规划和建筑设计仅被视为城市用地的载体。另外,相对于解释城市内部不同功能分布的城市功能结构理论,克里斯托尔(Christall)的“中心地理论”(centralplacetheory)分析了城市之间的空间及规模关系。城市功能结构理论反映了从社会经济学角度研究城市用地发展关系的城市形态方法。
1.4政治经济学的方法(politicaleconomyanalysis)
政治经济学的概念在这里广义的包括宏观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的方法。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在建筑环境(builtenvironment)与商品生产过程之间建立了联系。这一领域的代表学者哈维(Harvey,1985)分析了城市景观形成与变化和资本主义发展动力之间的矛盾关系,再此基础之上建立了“资本循环”(capitalcircuits)理论,他指出城市景观变化过程中蕴涵了资本置换的事方法实。鲍尔(Ball,1986)推进了这一思想,发展出“建筑供给结构”(structureofbuildingprovision)模型,他讨论了建筑生产过程中的相关社会元素,其中包括发展商、规划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动力作用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更进一步,诺克斯(Knox,1991)在研究中指出“建筑供给结构”包括更为广泛的范围,通过对美国城市景观的分析,诺克斯证明了社会文化因素与经济因素同等重要并影响着城市环境的形成过程。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强调建筑环境产生和变化与社会生产与再生产过程密切相关,在这一过程中资本是主要作用因素,同时城市发展的组织形式及相关社会机构所起的作用亦是研究的焦点。
1.5环境行为研究(environmentalbehaviorstudies)
乔尔(Gehl,2000),林奇(Lynch,1958),拉波波特(Rapoport,1990)和赖特(Whyte,1980)等的研究建立了人类行为与物质环境关系的理论,他们的探索包括人类如何感知特定的环境并且产生行为反应,进而如何在设计实践中利用这些规律。在这些研究中客观科学的方法代替了旧的个人直观的行为研究传统,他们的理论著作改变了现代规划与设计的教育和工作方法。在林奇的一系列研究中,“心智地图”(mentalmaps)的方法被用来反映个人对环境的感知,通过使用“节点”、“路径”、“地标”和“区域”作为基本元素来分析环境心理趋向。他同时使用“可识别性”来描述环境特质,好的建筑环境使居民感觉舒适,亲切。林奇强调好的城市形态还应包括:活力与多样性(包括生物与生态)、交通易达性(开放空间、社会服务及工作)、控制(接近人体的空间体量)、感觉(可识别性)、灵活性和社会平等一系列要素。拉波波特(Rapoport,1990)、洛赞诺(Lozano,1990)和特兰塞克(Trancik,1986)讨论了人对特定建筑环境的行为反应,分析了现代城市问题多出于“逆城市”和“逆人”的作用力。基于这个观点,他们建议城市发展演变应与当地生活方式及文化需求相适应,强调设计应与环境相协调,即“环境行为”的方法。
1.6建筑学的方法(architecturalapproaches)
在大量的形态理论研究中,由建筑师与城市设计师发展出的一系列方法对理解城市形态提供了独特的视角,其中最为突出的包括类型学(typologicalstudies)与文脉研究(contextualstudies)。类型学起源于意大利与法国,意大利建筑师玛拉托利(Maratori)、坎尼吉亚(Canniggia)和罗赛(Rossi)奠定了类型学的基础。根据罗赛(Rossi,1982)的解释,类型是普遍的,它存在于所有的建筑学领域,类型同样是一个文化因素,从而使它可以在建筑与城市分析中被广泛使用。由于类型学关注于建筑和开敞空间的类型分类,解释城市形态并建议未来发展方向。类型学的方法在欧洲建筑设计及城市景观管理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文脉研究着重于对物质环境的自然和人文特色的分析,其目的是在不同的地域条件下创造有意义的环境空间。文脉研究在艾普亚德(Appleyard,1981)、卡勒恩(Cullen,1961)、克雷尔(Krier,1984)、罗(Rowe,1978)和赛尼特(Sennett,1990)著作中被广泛讨论。其中最有影响的概念是卡勒恩的“市镇景观”(townscape),这一概念的建立基于两点假设,一是人对客观事物的感觉规律可以被认知,二是这些规律可以被应用于组织市镇景观元素,从而反过来影响人的感受。通过分析“系列视线”(serialvision)、“场所”(place)和“内容”(content)。卡勒恩指出,英国1950、1960年代的“创造崭新、现代和完美”的大规模城市更新建设和富有多样性特质的城市肌理(包括颜色、质感、规模和个性)相比较,后一种更有价值和值得倡导。这一思想对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城市快速发展的现实同样有深刻的启发作用。
1.7空间形态研究(spacemorphologystudies)
这一理论认为城市由基本空间元素组成,它们构成了不同的开放与围合空间和各种交通走廊等,空间形态研究从不同规模层次分析城市的基础几何元素,其目的是试图描述和定量化这些基本元素和它们之间的关系。空间形态研究起源于1950年代由马奇和马丁(March,Martin,1972)在英国剑桥大学创立的“城市形态与用地研究中心”。随后各种不同概念被发展用以定义和描述建筑和居住聚落(Steadman,1983:Mitchell,1990),其中最有影响的是“空间语法”(spacesyntax,详见:spacesyntax.com),这一概念可以被定义为描述、解释和定量建筑或聚落空间结构的技术方法。这一方法不仅强调分析空间集合的几何特性,更重要的是蕴涵其间的社会与人类学意义(Hillier,1983)。以上讨论的城市形态理论提供了广泛的方法来剖析城市物质环境,尽管它们有重合之处,但根据所侧重的研究对象和方法的不同,相关的理论概括起来可以被分为三类:一是“形态分析”(environmentalanalysis),包括城市历史研究、市镇规划分析,建筑学的方法和空间形态研究。“形态分析”依靠从二维到三维的城市地图、规划与建筑设计和城市实体研究,其目的是解释城市现象和剖析其中隐含的规划管理、建筑师、业主和各种相关专业人员在城市形态变化中的作用及责任。二是环境行为研究(environmentalbehaviorstudies),它关注于人的主观意愿和人的行为与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研究过程包括实地观察、问卷调查及相关人员的访问;三是“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它关注政治与经济因素和相关的社会组织在“城市过程”(urbanprocess)中的作用,定量的方法在这里是主要的分析工具。
2城市形态与城市规划及城市设计
西方现代城市规划起源于建筑师与社会学家寻找理想的城市形态以医治“城市病”的乌托邦和物质形象的思想。在过去的20多年中,西方城市发展的实践要求规划师更多的关注于“政策规划”、“发展影响评估”、“发展管理”、“社会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师的职责似乎完全脱离了物质环境。然而,物质环境在规划学科中,无论过去与现在都依然占有重要的位置。正如霍治(Hodge,1998)指出:“大量的规划工作依然围绕着两个中心,一是计划新建项目对现状环境影响的评估,二是组成物质环境的不同功能和活动部分的空间协调。”城市形态研究的价值在于它在城市动态变化的过程中适当安排新的结构元素的能力,如“形态分析”已成为提高城市“发展管理”和“设计控制”等规划实践的重要工具,评价规划工作的优劣在某种意义上是指得到规划许可的城市发展的结果。基于这一观点,城市形态的方法对辅助与充实规划实践有重要意义。“可持续发展”和“城市交通”研究是当前西方规划学科的热点课题,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与城市形态的关系日益得到重视。具体的规划概念如密集式城市发展(compactcity或neotraditionaldevelopment)和交通需求管理(TransportationDemandManagement)要求创造较高建筑密度,混合用地,发展步行和公交系统和一系列新的设计原则。作为物质参照的城市形态是“可持续发展”及“城市交通”等规划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加完善和理性的城市形态研究应得到充分的重视。城市形态研究的意义同时存在于它与城市设计的关系,尽管城市设计概念自出现到现在的30多年来,还未形成一个全面共识的定义,但是,城市设计作为一个独立学科在实践层面上的认识,可以描述为是由建筑学、城市规划和景观建筑学参与的,给予环境以特定形式的活动。其中的活动指利用现有条件,创造新的结构元素,用于提高缺乏统一与整体性的城市环境(Schurch,1999)。城市形态的目标是理解城市结构形成过程与文化、社会经济及政治的作用力的关系,城市形态与城市设计的同构关系,不仅表现在文字描述上,同时反映在设计实践中,所以系统的城市形态研究可用于加强和整合城市设计的理论基础。
3城市形态的方法与理论研究框架
根据诺克斯(Knox,1994)的“城市化过程”(urbanizationasaprocess)理论,城市化由一系列相互作用的社会、经济、人口、政治、文化、生产技术和环境变化过程所推动。城市化的直接结果是越来越多的人口居住于日益扩大的城镇区域内,同时,城市化还导致了其它的一些结谷凯城市形态的理论果,如城市体系、城市用地、社会结构、建筑环境和生活方式的变化。特定的社会系统,如政府政策、法律体系、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关注到变化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作出一系列的反应继而影响初始的动力因素,这一过程最终形成了一个动态变化的循环体系。诺克斯的分析利用广义的政治经济学作为“城市化过程”理论的基础。作为城市化的一个结果,城市形态的变化明确的反映了城市化过程。基于以上讨论,“城市形态作为城市化的结果”(urbanformasanoutcomeofurbanization)这一模型,使物质的城市形态,抽象的政治经济因素和城市规划有机的联系在一起,从而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并可以被广泛应用的方法来分析城市形态变化的动力及过程机制。在这一模型中“形态分析”与“环境行为研究”的概念与方法被强调作为主要的物质环境分析工具。形态分析关注于和城市相关的客观物质、图形及文字资料,环境行为研究强调城市居民和专业及行政管理人员的主观意愿的调查分析,方法它们互相补充,从不同的视角检视研究对象,从而使城市形态的研究更为理性与客观(图1)。复杂性(complexity)与不确定性(uncertainty)理论在这一研究框架中被同时强调。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是西方社会科学中新兴的边缘学科,其主要思想是分析和探索各种系统表现出的混乱、非连续性和难于控制的主要原因,其中的复杂性是主要因素。事物所具有的复杂特性挑战了研究分析与规划决策过程。充分认识到复杂性这一因素并不能使工作过程变得容易,但它可以使决策者有充分的准备,从而应对由复杂性产生的不确定性。对于不确定性的清晰认识可以帮助寻找适合的分析方法。克里斯坦森(Christensen,1985)在研究中指出,解决问题的过程取决于目标与方法的不确定程度,当人们对目标和如何达到这一目标的方法形成共识,确定性较高,分析与决策过程可以依赖科学与理性的步骤去完成;当人们同意目标的方向,但不知如何达到它,分析与决策是一个学习过程;当人们不确定要达到的目的,但有许多可选择的方法,分析与决策成为一个讨论过程;最后,如果人们同时不能对目标与方法达成共识,分析与决策成为在混乱中寻找秩序的过程。认识到不同类型的不确定性,可以对问题的特性作出判断,从而找出更有效的解决问题的途径。概括而言,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渗透于整个城市发展过程中,它们应成为形态研究框架的一部分。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由传统的单一计划经济为主体转型为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存在。其中的转型性经济因素(transitionaleconomy)、缺乏稳定性的发展政策和领导主观意愿构成了分析决策过程的复杂性因素。在相对有限的可借鉴经验的条件下,缺乏明确的目标与工作方法往往同时成为城市发展规划中的问题,对不确定性的充分认识对提高中国城市研究有特别的现实意义。
4结语
在城市化过程理论的体系内,形态分析与环境行为研究被强调作为主要城市形态分析工具。其中的形态分析,虽然包括广泛的方法与技术,但对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方案的分析是其基本要求。不可否认,规划设计方案只是整个规划过程的一部分,完整有效的规划依赖于管理、控制和实施等各个环节,但规划设计方案记录了社会价值观念、人们的主观意愿和环境管理方法。没有作为形态基础的规划设计方案,大规模的规划是无法实现的。好的城市形态决不是仅仅基于美学原则的标准,它更依赖于活动其间的人的感受与评价。得到人们欣赏并积极评估的城市环境是真正有价值并应得到广泛的倡导与维护。基于环境行为研究发展出的一系列方法包括问卷调查、相关人员的访问和实地观察,这些工作过程不仅重视专业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意见,其中更关注普通居民及流动人口的意向,通过数据记录与分析,最终将其反馈到规划设计、政策制定及具体管理行为中。1970年代末以来的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快速城市化过程,这一过程包括了一系列巨大的经济与社会结构的重构。同世界其它国家相比,中国城市形态的变化,从动力机制到实体环境都显示出不同的特点,其复杂性与多样性对城市形态的理论研究具有特殊的价值。虽然国内阶段性的城市形态研究已不断出现,然而系统与全面的分析,尤其是方法论的研究还有待提高。本文关于这一课题的思考,目的在于希望从大量的相关文献中理出一个简单与明晰的脉络,并适用于实际案例的分析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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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欧阳勇锋,张延龙,蒋颖。关于城市形态模式的探讨[J].安徽农业科学,2004,(5)。
[3]段进。城市形态研究与空间战略规划[J].城市规划,2003,(2)。
生态城市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城市建设生态伦理生态价值观生态利益社会正义生态文化
城市建设所涉及和应对的问题不单纯是一个技术性、经济性的问题,而且涉及到生态伦理问题,是人与自然如何共生的问题(王如松等,2000)。城市可以看成是一个由“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构成的“五位一体”的复合生态系统,每个子系统之间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共同支撑这一复合系统持续、协调运行。城市建设如何运行?生态城市的伦理精神如何得以体现?生态伦理所起的“杠杆作用”如何发挥效应?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深入思考各子系统之间综合功能的整合。
一个生态城市不仅仅有技术层面等外在规定,从更深层面上,应体现为城市积极的精神风貌和良好的道德风尚,从伦理学视角来看,就是指整个城市的伦理精神,这种城市伦理精神透过经济-生态、政治-生态、文化-生态、社会-生态的融合形成整个城市的价值合理性,这样的城市才是和谐、生态、安康、幸福的。如果生态城市建设不与整个社会变革联系起来,只局限在技术层面,那么,所谓的生态城市建设充其量只能是生态硬件建设,缺乏伦理精神的价值生态,即缺乏伦理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诸价值之间的有机共生、辩证互动。
建设生态城市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美国学者莱斯特·布朗(LesterBrown)指出:“生态伦理是否需要的问题,公众对此辩论甚为热烈。事实上,它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假使没有一个生态伦理来保护社会的生物基础及农业基础,那么,文明就会崩溃”。生态城市的规划与实施是公众生态意识提高的反映,而这种意识的文化基础则是生态价值观教育。缺乏生态价值观的主体认知仅限于自然利用性价值——没有认识到自然的内在价值和自然的权力。对此,有必要从城市建设的生态伦理问题出发进行剖析,对生态伦理的内在根源进行把握,从而进一步分析城市建设的生态价值观教育。
从经济利益转向生态利益:生态城市的伦理问责
城市是一个以人类行为为主导、自然生态系统为依托、生态过程所驱动的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建设生态城市,首先面临的一个基本价值问题是如何看待城市中的自然,即如何看待这些花草树木、山川河流和其他生灵的价值—是独立于人类的内在价值还是对人有用的工具性价值?人们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应该坚持怎样的生态伦理原则—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霍尔巴赫说,“利益是对自己的幸福不可缺少的东西”。在市场经济的发展长河中,人们对利益的解读产生偏差,利益被片面地认同于经济利益,并且以此作为衡量一切存在物的价值或评判一个城市经济发展状况的标尺。在奉行以市场化为主要手段的“经营城市”理念的支配下,“经济优先”、“发展优先”的思想和对GDP不断上升的追求,直接带来的后果就是生态利益的优先牺牲。经济利益实际上成了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价值杠杆和文明发展的最高目标,其他目的都沦为从属的、可有可无的东西(霍尔巴赫,1999)。究其缘由,除了像土地这样的生态要素可以物化为商品,并用商品货币形式来衡量价值以外,其他的生态要素以及关联要素通常难以用商品货币的形式来衡量价值。这一推理从字面上得出了“只有商品货币才有价值”的悖论。与生态利益相比,经济利益作为一种直接利益,能够很快地给投资者带来回报,因而更容易受到人们的青睐。而生态利益是一种间接利益,它所带来的价值和成效需要长时间才能凸显,虽然它具有全局性和长远性,甚至能够保障社会整体的稳定和发展,却因不能直接表现为经济利益,因而常常被忽视和放弃。
如何在生态城市建设中做到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之间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厘清第一种生态价值观—“伦理-经济生态”。法国学者巴斯夏提出了“和谐经济论”的著名命题,认为经济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和谐,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建立人的行为及其动力的和谐,即“需要-努力-满足”的行为动力模式。这一模式与韦伯、贝尔、查尔斯以及现代的和后现代的经济理论对伦理-经济关系的研究相结合,勾画出伦理-经济生态价值合理性的建构所需要的理念和载体,即生态经济共赢的发展理念和生态伦理建设的有形载体。
城市建设中生态伦理的功能,不是消解主体追求财富和物质享受的欲望,而是要合理地调节物质生产和利益分配中的各种关系,使主体的经济行为不仅具有形式上的合理性,而且具有实质上的合理性。通过生态经济建设,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形成宜居的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城乡和区域的融合发展。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从经济利益过渡到生态利益的根本标志。倡导低碳生活和绿色生产,降低发展的资源和环境代价,化解资源环境约束,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生态意识和环保意识,实现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双赢,这一理念是生态经济价值合理性的具体体现。
新教伦理所创造的“资本主义精神”,就是因为它在把谋利理解为“蒙恩”的同时,更理解为“天职”。在这种理解下,谋利处于宗教伦理的规范下,人们满足自身需要的经济努力就获得了价值的合理性。现阶段,我国城市建设由市场经济所导致的伦理精神还处于转轨和转换时期,因此市场经济的价值难题只能在伦理-经济生态中得到合理现实的统一,其有形载体无外乎“需要-努力-满足”这一动力反馈机制。谋利的合法性与必要性是需要的品性,谋利的合理性是努力的品性,节俭是满足的品性。加快推进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破解城市基本现代化进程中资源环境的瓶颈制约,优化发展途径,营造发展优势,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这一有形载体是生态价值可行性的具体体现。
从政治正义走向环境正义:生态城市的伦理精神
社会正义是社会成员对社会是否“合意”的一种价值判断,其实质是社会赋予公民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都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实现,意味着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司法的公正(尹国均,2008)。笔者认为,所谓的其他利益包含生态利益,而生态利益又涉及到一种公正,即环境正义。更进一步说,这种环境正义包含群体、区域、族群、民族国家之间所应承诺的权利与义务的公平对等(乔治·弗雷德里克森,2003)。作为国际环境正义运动的先驱者,美国社会学家Bullard指出,要解决生态问题,就要将环境问题与环境正义联系起来。但是,囿于对人类与自然关系的认知,城市建设将公平正义局限于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的分配,忽视了在环境利益的分配上贯彻“公平原则”,同时达到环境保护和环境正义的目的。
随着城市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权益的分配与责任的承担之间的不对等成为生态城市建设中有失公平公正的一个重要表现。在城市经济发展中先富裕起来的一部分人,人均资源消耗量大、人均排放污染物多,而他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重新选择生活环境,以补偿城市生态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害;普通市民没有能力重新选择生活环境,更无力应对城市生态环境污染带来的健康损害,因此便成为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直接受害者。随着城市工业布局的调整、产业结构的升级,城市地区的高污染、高能耗产业逐渐转移到农村地区,随之而来的便是城市污染逐步向农村转移与扩散,恶化了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的生存条件。
可见,环境正义反映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准则。生存环境的差距与环境的不公,不仅拉开了公众的物质生活层次,更拉远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恶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甚至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大量事实表明,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往往会影响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环境不公不仅会影响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会直接损害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反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必定是一个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
环境领域的公平正义与政治领域的民主正义密切相关。民主政治是环境正义的前提;而环境公正是政治平等的重要构成和实现条件,更是“伦理-政治生态”在环境领域的纵向延伸和特殊表现。传统的伦理政治一旦在现实的社会政治背景下运作,一旦把伦理与政治放到一个有机的生态中考察,其合理性就受到质疑。如何构建生态城市中伦理精神的理论合理性,需要厘清第二种生态价值观—“伦理-政治生态”。健康互动的伦理—政治生态的建构,有待民主的伦理精神和伦理性格的培育。
日本的环境正义专家户田清认为,人们在享受环境利益、遭受环境损失以及在环境责任分担上的不平等源于社会结构中的精英主义,环境问题上的不公正起因于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当城市的生态环境问题变成一个社会问题时,要消除环境问题上的非正义,就必须首先实现政治正义。从政治正义走向环境正义,是城市建设中必须建构的生态伦理精神。
伦理-文化生态:探寻生态城市的根源性力量
过去指导城市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是追求完全客观地将事实与价值分裂的“科学性”,这就造成许多建设成果是违背生态和环境原则的,甚至是反生态的。为此,重新树立环境与生态的价值取向,是解决城市生态伦理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生态伦理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理念的伦理革命。这场“革命”的表象是坚决反对过度消费的生活方式,导致公众对生态伦理认知上的偏差,认为“建设生态伦理,就是少吃少喝,甚至于不吃不喝”。在面对生存的压力,受多种利益的驱使时,公众也趋向选择有利于自身经济利益的道德规范,而忽视接受生态伦理思想的熏陶。
城市生态环境问题在演变过程中具有隐蔽性、积累性和长期性,造成的后果具有突出性、间接性和全局性,鉴于此,由生态环境意识内化为生态德性尚需时日,不会产生立竿见影的环境治理效果。在生态城市发展进程中,必然面临诸多问题,利益的平衡、价值的选择等均需通过行为方式的选择得以体现。在这一选择过程中,文化将发挥深层次的作用。伦理是文化的生态因子,伦理生态是文化生态的一部分。伦理的文化本性与文化定位,不仅是生态城市的伦理精神的理论合理性的前提,也是实践合理性的基础。如何实践生态城市中伦理精神的现实合理性,需要厘清第三种生态价值观—“伦理-文化生态”。人伦原理、人德规范、人生智慧、人文力四个方面的统一,构成伦理的文化本性。
伦理精神生态的“文化诠释”需要加强生态伦理道德知识和行为规范教育。罗尔斯顿曾说,生态伦理是一个人道德境界新的试金石。在建设生态城市中积极开展生态伦理道德知识教育,才能提高市民的生态觉悟,才能使广大市民自觉遵循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才能履行好对生命和自然的道德义务和责任。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改变人的思想与行为,而生态伦理知识教育的最终目的则在于改变公众对自然的傲慢态度,其终极意义在于让这种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的态度与思想的转变落于实处,从而发挥生态伦理教育的实践功能。
伦理-社会生态:实践生态城市的价值观教育
市民社会作为特殊性领域的社会,是自然伦理分化的结果。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已经不是自然社会的伦理实体中的“家庭成员”,而是基于各自特殊需要的市民社会的“市民”。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矛盾,是内在于市民社会的伦理精神的基本矛盾。伦理精神以至善为价值目标,一旦由自然社会进入市民社会,伦理的善就是自我与他人、自我与共同体的关系中的善,即社会至善,其价值合理性的现实体现是人的行为的正当性和社会秩序的合理性(樊浩,2007)。于是,伦理-法律的生态互动、必须与应当的辩证整合,是市民社会中伦理精神的价值合理性建构的基本原理。透过道德与法律的价值整合,伦理精神便由市民社会向政治社会辩证发展。在政治社会中,对伦理-社会生态的建构及其价值合理性影响最深刻的,是伦理精神的政治品质和制度品质。因此,“伦理-社会生态”是实践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第三种生态价值观,其养成教育需要通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中理解、建构、确证、把握伦理精神的现实性和合理性,追求和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从“经济自我”转化为“生态自我”
马克思主张,人类历史的发展就是在丰富、复杂的历史进程中逐步超越自然和历史的必然性并不断向自由和解放迈进的过程。人与自然辩证发展的历史过程不仅包含着如何使自然界成为人类的“创造性基础”,而且包含着如何使人类自身成为“合乎人类性的存在”,两者的辩证关系使人类社会统一于“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从而使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目标最终得以实现。既然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要建设生态城市,就必须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城市生态环境,把爱和奉献扩展到城市生态环境中的一切生命体,通过更加宽广的生态层面来履行生态德性,使得公众不断提升自己的生命素质和质量,提高自身的道德境界,把“经济自我”成就为一个“生态自我”,将自然、经济、人类、社会看作是具有内在联系的社会整体发展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将实现人类的自由全面发展诉诸于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领域的全面进步,以及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统一的具体实践过程中。
(二)确立生态城市建设的新正义观
人们通常所说的正义主要是一种“分”的正义,即指社会成员在其所处的法律制度和道德体系中各得其所地分配资源,从而实现正义原则;反之,则是不正义的。那么,如何将这一传统的正义观改造为新正义观,进而指导生态城市建设?如何从政治正义走向环境正义?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为三个方面:一是如何处理好生态城市建设中政治正义和环境正义的关系;二是如何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三是如何正确处理好谋求眼前利益与将来利益的关系,即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关系问题。作为城市生态环境道德主体的人类,应该既对人类成员施行政治民主,也对非人类的存在物施行环境正义,做到兼顾政治民主与环境正义。
(三)提升生态城市的生态德性
环境行为影响的滞后性和间接性影响了公众从自身的行为来判断是否有利于生态城市的建设,也影响了社会对公众环境行为的及时奖励或惩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生态伦理道德的约束力。生态伦理道德是形成生态德性的重要条件,生态德性是生态伦理道德的内化,是公众对生态伦理规范的自觉认同、接受和践行。如果仅仅以生态伦理道德规范为主要手段来调节公众的环境行为和态度,就显得苍白无力,而生态德性建设可以较好地弥补这种不足。生态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首先诞生在西方,引入中国的时间不过30多年。所以,有必要参考借鉴国外生态伦理教育在走向实践方面的成功经验,避免生态伦理教育与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实践的二元分裂,培养兼具环境技能与生态伦理良知的实践者(韩立新,2006)。
(四)突破人类中心主义的狭隘视野
人类是大自然中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其他一切缺乏理性的存在物都只具有工具价值(利用价值);人类是所有价值的源泉,道德规范只是用于调节人类之间的行为准则,非人类的其他存在物不属于人类伦理体系的成员;人类是非人类存在物的主宰者,应该通过征服自然来奠定并巩固自己的“中心”地位(余谋昌等,2004)。在这一系列狭隘的价值观视域下,人类对自然界展开了无情的控制和掠夺。可以说,当前之所以出现生态环境急剧恶化等生态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一方法论在实践中推进的后果。事实上,要建设生态城市,要解决城市发展中的生态问题,率先应该解决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应该把道德关怀的对象从人类延伸到自然,展现更宽广的道德情怀和修养。
“生态伦理学之父”利奥波德曾指出:“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要把社会觉悟从人延伸到土地”。用这一生态伦理学的基本观点来指导当前的生态城市建设,就是要把市民的道德关怀从自身扩展到整个城市生态系统,扩展到城市生态环境中的每个构成要素,扩展到存在于城市生态环境的每一位成员,即将人类以外的其他一切生命存在物纳入伦理关怀的对象范畴。非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更为合理的价值观,其主张的整体主义思维方式与和谐共生原则,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城市中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这种城市生态伦理观念要求确立的是以维护生态平衡为取向的生态整体利益观。
将生态伦理与实践相结合。生态伦理思想在生态城市建设中的应用不仅可以拓宽原有交叉学科的视野,使学科交叉更加广泛,增强生态城市建设的道德属性,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为建设好生态城市,须逐步将城市共同体的伦理观渗透到市民的审美情趣中,树立与城市共同体的伦理观相适应的审美观,即一种以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谐、完整为美的生态中心主义的审美观。通过对市民的知识、情感、意志和价值观的潜移默化的作用,生态伦理教育目标得以向实践飞跃。外在的要求和规范会逐渐内化为受教育者自身的一种信念和追求,从而有利于生态道德能力的形成。所谓生态伦理道德能力,是指对生态伦理知识的吸收、消化、运用并加以提升和发展的能力。
生态城市由绿色建筑发展而来,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找到了一条切实可行的发展道路。与此同时,生态城市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生态伦理问题属于根本的观念问题,不解决这一问题,生态社区、生态城市建设的理念和方法就很难深化和推广。因此,在生态城市建设过程中,通过生态伦理知识的学习和生态道德能力的培养,生态伦理规范在社会生活中逐步成为市民的习惯,实现由“他律”向“自律”的过渡和转换,并逐步达到“自省”的境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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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城市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生态城市;城市区划;未来主义
[中图分类号]C912.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372(2012)01-0005-05
理查德・瑞吉斯特(RichardRegister)①是美国“生态城市建设者”协会负责人,建筑、景观、城市设计专家和生态活动家,第一届生态城市国际会议发起人。瑞吉斯特指出我们的建设决定了我们的生活,我们建造的城市既丰富又制约了我们的生活方式,而城市生活的方式又决定了城市的价值取向,这不仅体现在人们的态度、技能、习惯上,而且最终也体现在城市的物理形态上。不考虑城市的物理形态和组织结构,人类不可能解决地球这个已经支离破碎生态圈的结构破坏和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库快速退化的问题。我们必须用新的整合建筑理念把生态和社会张力重新整合在一起[1]9-15。城市只有结构功能建设得好,才能正常运转。所以,建设生态城市是创造一种崭新的生态文化和生态经济,是城市良性循环和健康进化的出路。他提出的未来主义纲领、人与自然相平衡的原则是对生态城市建设理论的突出贡献。他的理论既有宏大叙事,又有微观可行的方案,对于我国生态城市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未来主义纲领
瑞吉斯特指出生态城市是生态学意义上健康的城市。生态城市需要摒弃目前流行的增长方式类型:不经济的、生态上不健康的蔓延式生长,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深刻意识到其增长极限的发展,从而减少人类对自然的冲击[2]10。瑞吉斯特认为这样的城市还未出现,虽然具备生态城市某些局部特征的片段已经零星出现在历史和今日的城市中,然而生态城市的概念以及建设实践才刚刚开始萌芽。为此,他提出了生态城市建设的未来主义纲领:生态城市的建设要求人们关注未来,并愿意通过各种方式为未来添砖加瓦。其未来主义纲领的主要内容包括:生命、美、公平是生态城市建设的三大标准,生态城市的未来形态是三维的而非平面的,就近出行实现可达性是生态城市的交通模式,体现紧凑性和对自然开放性是生态城市的建筑风格。
(一)生命、美、公平是生态城市建设的三大标准
瑞吉斯特将生态城市的标准归纳为三点:生命、美与公平。他认为,“生态城市建设的目的是为了给保护、探究和抚育地球上的各种生命的活动提供服务。因此,生态城市建设必须确立两大目标:一是提供一个健康的、可以让人创业的、美丽的环境,二是满足人类个人和集体的需求与愿望的功能。另外,城市美学方面的特征也是非常重要的,她的感染力与风格、她的建造房屋的方式、她的街道和运输系统的建设形态、她与自然及人工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以及实现城市功能的各种方式。最后,城市还需要保证公平,即保证公正广布人间,同时需给予市民最充分的机会去选择,去创造,以充分地满足个性和发挥个人潜能的方式生活。”[2]15瑞吉斯特所提出的生态城市标准为我们提供了未来城市的建设目标,我国为实现这一愿景,在探索生态城市建设的进程中也建立了许多评价指标体系。山西省就运用GIS技术,从城市生态系统效能、配置、协调度和城市生态化综合指数来对省内生态城市的建设进行评价[3]。常州市根据“五位一体”的评价指标,从社会、经济、人居、交通和环境五个层面来统筹考虑,对城市的生态文明度进行了分析[4]。
通过运用生态城市的标准来衡量城市的建设情况可以发现城市建设的短板和瓶颈,提供生态城市的构建路径。从目前我国各地的生态城市标准来看,对于生态城市的建设注重了瑞吉斯特所提出的生命和美的标准,对于公平标准无论是从评价体系还是实施情况上都有所欠缺,也就是未能充分调动市民的积极性。而在西方国家创建生态城市探索中,第一项就是普及与提高人们的生态意识。例如,为了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日本北九州开展了各种层次的宣传活动:政府组织开展汽车“无空转活动”,以各种宣传标志,减少和控制汽车尾气排放;家庭自发开展的“家庭记账本”活动,将家庭生活费用与二氧化硫的削减联系起来。未来的生态城市建设在继续实现城市生命与美的标准基础上,必须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将生态城市建设变为社会行动,以实现未来生态城市的三大目标。
(二)三维而非平面是生态城市的未来形态
瑞吉斯特提出了建设像欧洲古老城市而非曼哈顿那样的三维城市。他认为土地的高密度必须与实用功能的混合相结合,设立土地混合使用功能的区划制度,使开发集中而非分散,这是解决问题方法中的重要的一部分。此外,多样性有利于生态系统的健康,同样也有利于城市社会和经济系统的健康,应该在新的土地开发中增加多样性,以及在原有建成环境上置换和补充某些功能。建设高层密集、富于多样性的城市中心区有其积极的意义:减少占用大量的农业和自然土地;鼓励节约能源和无污染或低污染的步行、自行车及公交出行方式;使各种交易、交流、文化和社会的多样性更易实现;可以建设各种高度的阳光温室、屋顶花园,可在街道边种植果树,可使溪流恢复,以及将其他生物成分延伸、导入并穿越城市[2]21-30。在我国的生态城市建设实践中,也有对新型生态城市形态的探索,例如唐山曹妃甸国际生态城就采取了三维的空间结构形态,这种城市形态在城市现状的基础上加上许多未来元素,将绿色交通系统、绿色建筑系统和绿色环境系统与现有油井平台、鱼塘、盐田相结合,主要体现在快速公交系统(BRT)等公共交通的沼气动力和由BRT、轻轨、单轨、水上交通等共同构成的发达的交通体系;由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和有机垃圾产生的生物质能作为主要能源供应;在城市的北部设有资源管理中心,统一处理固体垃圾和黑水、灰水,以实现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城市绿化率超过30%,体现出内湖及内海景观区、运河景观区、湿地景观区以及农业景观区特色。未来城市所采取的这种三维结构既能增加城市复杂性和丰富性,又能够节省城市发展空间,我们应当采取行动支持三维生态城市的建设,如应进一步探索高密度发展模式,特别是对地广人稀的新城区建设紧凑型花园城市,实现城市建筑的高层―紧凑发展,政府实施“就近发展政策”、对小汽车征税等措施支持城市三维发展模式。
(三)以就近出行实现可达性是生态城市的交通模式
瑞吉斯特特别重视交通模式对城市的影响,他认为,“从交通模式等级层面结构来看,小汽车出行是最糟糕的,火车、巴士、轮渡和自行车出行较好,最好的是步行,因此,对于选择步行的出行者要尽力给予最大的帮助,对机动车小汽车要采取有力的拟制行动。”[2]37城市建设应考虑将各种良好的功能空间紧密地联结、建设在一起,交通出行变得越少越好。在城市中心和邻里住区中心,建筑之间的天桥可以联结地面以上的公共空间区域,为了不影响城市景观,高速公路应当置于地水准平面之下,甚至建在地下。瑞吉斯特还提出了一个与我们习惯性思维相反的观点,那就是在生态健康的城市中心区,不应该允许开发商将室外停车场插入到现存的城市肌体之中。
我国正处在大规模城市投资、建设和大规模改变自然与人类环境的关键时期,我们不能重复美国城市建设的老路,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规划绿色交通体系。我国目前的城市建设仍然用拓宽道路和修建高速公路等方式来解决道路拥堵问题,并采用技术手段控制车辆带来的污染,这种方式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而且会导致私家车的增多和车辆带来的环境危害。目前西方国家的交通发展模式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例如,哈马碧生态城大多数居民都选择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步行或骑自行车作为出行工具,当地私人轿车拥有者还成立了“公用汽车联盟”,所有入盟会员均可通过手机获得开车密码,就近取车,还车时再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这种办法可以控制私人轿车的增长速度[5]。巴西库里蒂巴的公共交通发展受到国际公共交通联合会的推崇,其做法是沿着5条交通轴进行高密度线状开发,改造内城;以人为本而不是以小汽车为本,确定优先发展的内容[6]。在荷兰,自行车和轨道交通是居民出行的主要方式。今后我国生态城市的交通模式应该是一方面利用绿色交通政策加强交通规划与设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线路,注重自行车道和人行道的设计,在大型商场和住宅区域取消停车场的建设,代之以自行车存放处;另一方面利用紧凑原则缩减城市中心和各社区中心规模,扩大土地功能的混合性,实现土地的集约化使用,以便有利于公共交通政策的实施就近出行实现可达性。
(四)体现紧凑性和对自然开放性是生态城市的建筑风格
未来主义特别看重生态城市的细胞―建筑的创新设计。生态城市是各种生态建筑思想的试验场,包括新城市主义者、花园城市的思想,也包括保罗・索莱里①所倡导的由单一建筑构成的生态城市。与其他建筑相比,单体建筑占地少,能耗低,人们全部的经济、社会和公众生活都在一定的距离内,大大节约了能量,建筑门口是自然和农业用地[1]189-191。我国目前在生态城市建设过程中对建筑物的设计主要采用了绿色建筑技术,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使用绿色节能材料如太阳能墙板,在建筑系统内设置能源和物质转换设施,在建筑物的表面覆盖绿色植被等,以形成一种循环利用、封闭式的建筑环境。绿色建筑可节约能耗和减少污染排放,但是未来的生态城市建筑不仅需要在技术上有所突破,在风格上也要充分体现城市内部结构的紧凑性和对自然的开放性,要与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生命群落有机结合。未来主义纲领促使我们寻求城市与自然间最健康、最有活力的相互关系,这在时间和种类上是没有尽头的,我们所能做的就是不断发挥创造力,使城市越来越具有生态魅力。
二、人与自然平衡的原则
瑞吉斯特主张“我们应该按照生态系统的本来面目建设城市,城市应该是为生物群体,尤其是为人类而设计的,而不是为机器设计,土地的利用必须从一开始就符合生态学原则,保护土壤,提高生物多样性。”[1]168-169这就是生态城市建设必须遵循的生态学的共生原则:为他者考虑,包括植物、动物和地球本身,这样他人亦会为你考虑。这条原则分为两部分:对他者友善,同时自己获利。换言之,生态城市建设的前提是必须保护、循环和保存生物多样性[1]166。总之,生态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寻求人与自然的平衡。平衡原则的内容包括:用大自然的方法管理城市,以生态区划实现人与自然的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平衡的生态城市建设策略。
(一)用大自然的方法管理城市
城市如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可以成为一种使文化与自然融合的极佳的工具。瑞吉斯特认为,人类首先应该用大自然的方法管理城市,在理解城市的属性中,距离是一个关键因素。“就近”原则对生物有机体和城市来说是相似的。把人们聚集到一起就减少了距离,而这就减少了旅行的需要、能量的消耗、污染的程度和硬化陆地的数量。如果城市要达到与环境和谐共生的目的,最好能够像自然生态系统一样保持和谐高效。紧凑的城市建设能够减轻对自然的压力,应该将城市与其腹地紧密联系起来,城市依赖腹地为其提供食物和资源,而腹地的人们又从城市得到工具、文化信息,并能够有机会进入市场。如果城市和腹地相互支持,就可以通过增加市场来促进国家的生态多样性。综合性的城市有助于恢复和保持复杂的生态系统[1]42-58。如果城市建设得好,其物种多样性是可以超过自然界中任何地方的。城市应该是一些物种在自然界中重建自我过程中一个可供歇息的家[1]188-189。生态城市利用自然来实现自身的发展,我们必须按照特定的顺序和组织模式发展生态城市,尊重生物史,尊重自然史。例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给野生动植物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实现野生动物走廊与城市步行街道立体交错的景观大道,以保存城市的多样性和自然特征。
(二)通过生态区划实现人与自然的平衡
为了实现人与自然的平衡而重塑城市的手段很久以前就有了,在未来它们仍然也是非常重要。区划是一个了不起的发明,它使城市建设变得具有结构和秩序,许多由于不好的构想和适用性差的区划造成的生态和社会灾害,完全可以通过近距离的乡村设计和鼓励步行环境、立体思维、坚持整体观和长远观而得到解决,把这四种重要思想加到区划中,就成为生态城市区划[1]223-224。生态城市区划的目的是提高中心区密度的同时恢复农业和自然景观,新密度下的建筑应该具有生态的特点。瑞吉斯特描绘了生态城市区划图创建的基本步骤:(1)创造一幅当地自然历史地图。(2)建立可步行到达的中心。(3)调整同心圆区划使其和自然廊道和自然开阔地紧密地联系起来。(4)指出林荫大道的端点和铁路干线的位置。(5)准备垂直剖面图,为明确生态城市区划的三维性,将通过建筑和景观的垂直剖面图来进行补充。(6)为地图编写图例。(7)增加情景分析说明。为表达未来的变化,可以画一些其他概念图以说明生态城市发展的不同阶段[1]225-228。生态城市区划图要求城市突出自然特色,它展示了一种就近原则发展的自然趋势,可以帮助我们立足当地解决区域问题。土地置换权是区划条例中规定的一个房地产交易工具,它能实现从一块土地到另一块土地的开发权的买卖和转移,通常大多数的土地置换权被用于保护农场和自然开阔地或保存历史建筑。生态城市区划图是指导开发权应该何去何从的关键工具。如果在恰当的地方进行土地开发,当公共交通和自行车也能很好地发挥作用,那么能源就能得到保护,地方商业也能够繁荣。土地开发权的双重置换与生态城市区划可以有效地逆转城市蔓延[1]234-242。土地置换权是一个双赢战略,购买土地置换权的开发商能够建更多的房子赚更多的钱,我们也能在新的高密度开发中得到了新的住房和公共空间及公园。我们必须制定一个生态城市的总体规划,摒弃以汽车为主导的发展模式,并通过恰当的措施逆转城市蔓延。
我国在进行生态城市的建设中也开始实施生态区划,例如:深圳市根据区域自然要素特征与人类活动强度的空间分异,将深圳市划分为经济文化密集区、生态协调区和生态支持区三大生态功能区,并针对各区的特点进行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与管理,协调发展、合理保护经济、社会、环境三个子系统,最终实现区域协调发展[7]。上海世博园的规划也很好的体现了人与自然、历史与未来、人与人的和谐发展理念。虽然我国生态城市区划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其规划过程和总体效果来看,跟瑞吉斯特提出的区划思想还有一定的差距。首先,生态城市区划必须对该城市的历史自然面貌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并对其生态系统的可承受性有一个全面的评价,在这一点上我国还有欠缺;其次,生态城市区划是一个综合项目,涉及各部门的通力合作,而我国的行政权力结构导致了生态功能区划、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以及社会项目之间的脱节,不利于从整体上对生态城市进行区划;再次,我国生态城市区划中更多的是依靠增添绿色来实现城市的生态化,没有实现人与自然的真正平衡发展。今后我国生态城市的规划应在以下几点有所加强:勾画出城市自然历史风貌图,分析其生态系统特征;区划中控制好城市的规模,选好城市中心建设步行区域;用绿带及自然开阔地将建筑之间和不同功能区之间进行分离,实现绿色空间的功能和样式的多样化,将绿色空间与周边的乡村结合,实现人与自然的平衡发展;区划中明确对交通体系的设计,明确铁路选址,并标明步行道及自行车道的建设位置;为适应我国城市和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区划图中要为未来城市发展留有空间;充分发挥土地置换权的作用,有效抑制城市蔓延发展。
(三)生态城市建设的多样化策略
瑞吉斯特提出了实现人与自然平衡的一套详细的建设策略:按照城市建造工序,选择作为城市基础的土地,接着在这个基础上建造具有多样化特色的细节;追寻经济生态学的四个步骤―生态城市区划图、功能布局、政策激励措施和公众参与;不要蔓延式发展,尽可能稳定和具有活力地发展为步行密集的城市;必要时小步前进―在空隙地上种上果树,充分回收废弃物,或者为开放空间征集签名;使用令你感到舒服的工具,做出你能够实现的承诺;灵活看待改变,花时间去思考构成整体的各种联系[1]250-251。这一策略将为我们建设生态城市提供一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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