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异地贷款新政策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5-24

公积金异地贷款新政策范文篇1

关键词:我国;林业贴息贷款;政策性;研究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4-0027-02

1引言

自2003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林业贴息贷款成为我国调整林业生产结构,有效培育与开发林业资源,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一项优惠政策。它在拓宽林业融资渠道,促进林业产业健康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和带动农民消费增长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2林业贴息贷款业务的政策性与经济性分析

2.1林业贴息贷款的具体政策规定

中央财政对重点扶持工程项目的贷款予以贴息,主要包括:(1)林业龙头企业为开发林业资源、带动林区和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2)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3)国有和集体林场、国有森工企业为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缓解林业生产资金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4)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按年3%的贴息率贴息。对于大兴安岭和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按年5%贴息率贴息。

林业贴息贷款期限为3年,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对于农户个人小于30万元的小额林业贷款,根据林业生产周期适当延长贴息期限,但最多不超过5年。(《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2基于政策分析的林业贴息贷款研究

我国林业贷款贴息政策自1986年开始设立。2003年,财政部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要求下发了《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将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和天保工程转产项目纳入贴息范围,并规定了贴息方式、贴息范围、贴息期限等,改变了以往只对开发银行贷款给予贴息的政策。

2005年,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颁发了《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取消了以往5年调整的时间限制,初步建立起中央财政资金扶持林业贷款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林业贷款贴息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同时,首次将各类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在内的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条件的贷款纳入贴息范围,首次将非公有制林业龙头企业林业贷款项目以及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多种经营贷款项目等纳入贴息范围,并且对林业贷款取消了按月贴息的办法,改为按整年贴息。新《规定》还对贴息率做出了调整,如图1所示,当银行贷款利率为3%~5%时,贴息率为1.5%;当银行利率为5%~7%时,贴息率为2%;当银行利率≥7%时,贴息率为3%。可见贴息率随着银行贷款利率的增高而增高。

2006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业务范围扩大到地(市)级以上农、林、牧、副、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林业产业抓住了契机,在国家林业局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合作积极促进林业产业发展的通知》的指导下,进一步扩大林业建设融资渠道,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信贷投资。在贴息贷款投向上,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发挥林业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林农增收。

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出台了《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首次将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林业贷款纳入贴息范围。同时,将地方单位林业贷款贴息率由2%提高到了3%,对地方林业贷款的贴息期限也做出了调整,在保持造林等种植业3年林业贷款贴息期限不变的情况下,延长多种经营项目贷款的贴息期限到3年,并规定将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造林贷款的贴息期限最长延长到了5年。此时,林业贴息贷款为林业产业发展注入了活力,有效拓宽了林业融资渠道,推动了林业产业体系建设的又好又快发展。

2010年,林业贴息贷款范围进一步扩大,林业贴息贷款政策逐渐发展成熟,有效推动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行。

2.3基于经济分析的林业贴息贷款研究

2000年-2012年林业贴息贷款政策实施效果如图2所示,林业贴息贷款为产值和税收的增加、就业紧张局面的改善都有促进作用,且增长趋势明显。

对于具体的实施成就,主要有以下五点:(1)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林业,促进了林业投资主体多元化;(2)促进了林业产业健康发展;(3)缓解了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压力;(4)促进了农民就业,增加了农民收入;(5)促进了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和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的转变。

3林业贴息贷款业务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3.1对林农的影响

林业贴息贷款是一种政策性信贷资金的支持,微观上,在政策背景下,它缓解了农村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的资金需求矛盾,林农可以通过资金融通,调动生产积极性,挖掘生产潜能,提高收入水平,达到“减贫”效果;宏观上,林业贴息贷款的产业政策引导林农进行特色林业生产,以及林下创业。长期可以调整地方产业结构和特色产业的规模化经营。

3.2对政府的影响

(1)对中央政府的影响。

林业贴息贷款对中央政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促进了非公有制林业经济的发展,它作为一项重要资金来源,支持了林业产业的发展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促进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新农村建设。更为重要的是,贴息政策将林业生产资金“搞活”,拓宽了融资渠道,在林业贴息贷款政策的指引下,逐渐形成了以中央财政、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为主的多元化多渠道资金投入的新格局,改变了以往国家无偿投入的局面,大大缓解了国家财政的压力。同时,国家对非公有制林业企业的贴息贷款扶持力度逐年加大,这有效促进了参与林业建设的民营企业的稳步发展壮大。

(2)对地方政府影响。

林业贴息贷款对许多地方林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突出表现为对地方林业产业的发展。江西省运用林业贴息贷款政策,积极建设速生丰产用材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名特优新经济林。通过政策引导,大力发展以企业为主体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同时将林木生产、加工、销售相结合,逐步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发展格局;陕西省运用林业贴息贷款政策积极扶持新兴产业,并培育林业经济的新增长点。从林业采运和加工的单一化发展,到林、果、竹、花、茶、药的综合发展,特别是花卉、森林游憩、中药材基础建设等新兴产业的发展,林业贴息贷款对林业产业发展的资金融通发挥了巨大作用,为开辟新的产业发展途径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资金支持;山东省运用林业贴息贷款积极扶持林业龙头企业的发展,从而对产业规模的扩大、产品档次的提升、规模效益的形成和农民收入的增加等发面都起到促进作用,尤其是对森林资源有效保护和拉动林业产业链中的种植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巨大。各省市和各地区综合利用林业贴息贷款政策,有重点的扶持林业产业项目,巩固龙头产业,培育重点产业,发展新兴产业,调整和优化林产品结构,为繁荣地区经济,提高地区竞争力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3.3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通过林业贴息贷款,可以发挥金融业的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林业产业的主渠道作用,提供满足林业发展所需要金融服务,扩大金融业对林业地区的覆盖面,努力使更多的林户和中小林业企业以合理的价格获得各种金融服务,显著增强为“林农”服务的金融功能,是中国金融业支持林业发展的必然政策选择,同时也对金融机构的未来发展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

(1)继续放宽林业地区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和降低监管标准。

(2)利用现代科技降低林业地区金融服务成本。

(3)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完善利率覆盖风险机制。

(4)探索多种形式的风险补偿方式,降低金融风险。

各地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利于改善林区金融服务、有利于增加林业贷款、有利于促进林农增收的要求,积极创新推出多样化、个性化的林业信贷产品,为拓展扩大林权贷款创造条件。

4林业贴息贷款业务的相关问题分析

近些年,林业贴息贷款在盘活林业资金、优化林业产业结构、带动林区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目前我国林业贴息贷款政策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林业贷款贴息业务的进一步开展:

4.1贷款期限短

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中对林业贴息贷款的期限有严格的限制。而林业生产周期长,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严重脱节,难以满足林业生产的需要,往往在贷款项目经济效益尚未实现时就到了还款期,对借款单位,特别是农户个人造成了巨大压力。由于贷款期限短又无流动资金可用于还款,借款人更倾向于通过申请新的贷款资金来偿还上一次贷款,从而弥补清偿能力不足,长期下去,不仅林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会因为银行债务沉重而失去林业生产的积极性,更会影响林业产业和重点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4.2贷款落实难

落实难问题主要表现在:贷款安排与贴息资金安排不到位;金融机构保险体系不健全,抗风险能力弱;对林业贴息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群众对政策缺乏深入了解;林业贴息贷款业务办理手续过于繁杂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林业贴息贷款业务的办理和资金的投放。

4.3忽视地区差异

由于国家政府部门在制定财政贴息政策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国家各地区之间的差异,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致使全国实行统一的贴息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地方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配套比例等政策,从而增加了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财政贴息项目的困难。

4.4贷款项目规模小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规模小使得贴息贷款业务办理次数多,资金作用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这就增加了金融机构的信贷成本,金融机构为了平衡经济效益,会选择提高贷款利率,特别是有些地区面向林农个人的林业小额贷款的贷款利率高达10%,贷款利率高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5林业贴息贷款业务相关建议

针对林业贴息贷款政策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5.1加大对林业贴息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

利用报刊、媒体等对林业贴息贷款政策进行宣传,提高林业贴息贷款,特别是林业小额贴息贷款的社会认知度,让广大林企和林农充分了解林业小额贴息贷款政策,使林业贴息贷款惠及更多的林企和林农。

5.2延长贷款期限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林业生产周期的长短灵活调整贷款期限。而对于暂时缺乏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可以根据林木生长情况和具体的林农收入状况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于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加以鼓励。

5.3简化林业贴息贷款业务的办理手续

精简机构,简化林业贴息贷款业务的申报程序,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5.4因地制宜调整贴息贷款政策

在中央贴息贷款政策的领导下,依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允许各地区因地适宜的制定符合本地区的贷款政策,以更好地促进各地区林业发展。

5.5加大贴息资金扶持力度

林业贴息贷款政策是有效盘活林业资金、调整和优化林业产业结构、带动林区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但就目前来看,中央财政的贴息资金仍与林业生产单位或个人的实际需要相差甚远,建议中央财政扩大贴息资金规模。同时,地方财政在中央财政的指导下,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林业贴息贷款政策,加大贴息资金的扶持力度。

参考文献

[1]曹丽.如何进一步做好林业贴息贷款工作[J].现代商业,2012-08-18:64.

[2]薛艳.我国林业投融资问题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06.

[3]曹薇.林业投融资渠道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06.

[4]焦德泉.利用林业贴息贷款,促进非公有制林业经济发展[J].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林业财务与会计,2005,(8):39-40.

[5]朱天磊,铁铮.林业贴息贷款四大新政[J].中国林业产业,2008,(3):46-47.

[6]梅青.我国林业贴息贷款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N].中国绿色时报,2012-10-30.

[7]王春云.林业贴息贷款大透视[J].中国林业产业,2008,(3):41-45.

公积金异地贷款新政策范文

第一类:首次购房已贷款,再次购房仍需使用贷款的人群

典型案例:A先生第一套住房为2006年贷款购置,现为改善居住条件,想购置一套大一点的房子,但因手中资金不足,还需再次使用贷款。

解析:因为A先生之前已有过贷款购房纪录,再次贷款购房银行对其审核时,在央行征信系统中能够查到他的贷款纪录,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第二类: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人群

典型案例:B女士第一次贷款购房时因无公积金缴存账户,所以当时使用的是商业贷款。后来新单位为其缴存了公积金,她想卖掉现在的房子用公积金贷款再购买一套房。

解析:在公积金二套房新政未下发前,像B女士这种情况是可以享受首付20%的优惠。但今年3月1日起公积金二套房提高首付比例至四成,因为B女士首套房购买时使用的是商业贷款,因此,购买第二套房用公积金贷款则会被算做二套房,首付比例为四成。

第三类:首套房贷款结清并已出售,再次使用贷款购房的人群

典型案例:C先生曾贷款购买过一套房产,今年年初将贷款结清,并已将此房产出售。现想贷款购买一套面积大些的房产。

解析:像C先生这种情况,不论其首套住房贷款是用商贷或是公积金,只要购买第一套住房时曾有过贷款纪录且在其征信报告中能够体现出来,那么根据现在的银行政策,不管其首套住房贷款是否结清、出售,再次购房时贷款都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第四类:结婚前曾贷款购房,婚后任何一方再申请贷款的人群

典型案例:D先生结婚前曾贷款购置过一套房产,婚后想再贷款买一套房,考虑到自己已有过贷款,所以想用配偶名义申请贷款。

解析:目前二套房的界定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商贷、公积金都一样。只要婚前一方有过贷款购房纪录,婚后无论以任何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都是属于二套房的范畴,所以像D先生这种情况也会按二套房政策执行。

第五类:夫妻一方有过贷款,以家庭成年子女名义再申请贷款的人群

典型案例:夫妻E先生和F女士,他们之前曾有过一次贷款购房纪录,现想以已满20岁女儿的名义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房。

解析:像E先生和F女士这种情况,以女儿名义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因为目前二套房的认定是以家庭为单位,包括成年子女也属于家庭成员之一,所以夫妻一方有过贷款,以成年子女名义再次申请贷款购房都会被算做二套房。

第六类:夫妻一方贷款所购房产离异后判给另一方,购买人再次申请贷款的人群

典型案例:G先生和H女士结婚后,以G先生的名义贷款购买过一套房产,双方离异后将此房产判给了H女士,现G先生想再次使用贷款购置一套住房。

解析:虽然G先生贷款购买的房产离异后判给了H女士,但在央行的征信系统中还是会查到G先生的贷款纪录,所以G先生再次贷款购房时也是属于二套房。

第七类:首次贷款所购房产属“改善型”住房,再次使用贷款购房的人群

典型案例:I女士2005年贷款购买过一套50平米的小户型,她现在的居住条件低于北京市住房平均水平27.07,因为孩子长大了房子不够居住,现在她想换套面积大点的房产,依然是选择贷款购房。

解析:如果I女士去年购房,那么根据她的居住水平低于人均居住面积是可以按改善型购房人群处理,第二次贷款购房的首付和利率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但是,在今年新的“国十一条”政策出台后,未提及改善型住房如何操作,根据各家商业银行目前的二套房贷款政策,已取消改善型购房贷款的优惠。只要借款人首套住房有过贷款记录,那么不论其居住面积是否低于当地住房平均水平,都会按二套房贷款政策严格执行,首付40%,利率上浮1.1倍。

第八类:曾在异地贷款购房,在北京再次申请贷款的人群

典型案例:2002年,J先生曾在老家山东贷款购置过一套房产,因工作调动,现打算在北京再购买一套小户型的住房。

解析:因为目前央行的征信系统是全国联网的,且2009年6月份银监会通知,各银行不得以征信系统未联网、异地购房难调查等为由而放弃“二套房贷”政策约束。所以像J先生这样已在一个城市有过贷款纪录,在另一城市再次申请贷款购房,也会被划入二套房的政策征收范围内。

TIPS:

个人信用要时刻维护好

在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二套房均从严的市场环境下,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也更为苛刻了。其中,公积金新政中规定借款申请人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信用中心出具的借款人信用报告,如果目前的商业贷款还款状态处于“逾期”状态,则不能通过公积金贷款审核,待还款状态恢复为“正常”后方可通过审核并办理后续手续。

公积金异地贷款新政策范文

住房贷款政策的调整范同从商业贷款扩大至公积金贷款。11月3日,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投机性购房,i套房全面叫停,二套房首付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以上海为例,从11月8日为分界点对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进行调整,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在2010年11月8日(含)以后受理并签订借款合同的,按新规利率执行;11月8日前受理并签订借款合同的,其贷款利率则按调整前利率执行。

事实上,今年以来,各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已经进行了多次调整。其中包括公积金装修贷款的叫停、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下调、利率的上升以及最近的对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首付比例和适用利率的上调。

最高可贷额度下调

按照2009年的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相关要求,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上海购房人来说,可以使用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达到110万元。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且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借款家庭,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仍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仍为80万元。此外,贷款人还可以申请到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公积金装修贷款的标准为最高1000元/平方米,最高额度则可以达到30万元。

但是,今年以来上海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除叫停公积金装修贷款外,每户家庭的最高公积金可贷额度也降至了60万元。

其中,对于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此外,对于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按照最新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第二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

不过,从全国的情况来看,下调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的城市并不多。如在北京,单个家庭购买住房时可申请的单笔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仍为80万元。据了解.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测算方法是:首先计算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月收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此基础上,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指通过上述计算方式计算出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之和)留足40%生活费后所剩余额,再除以申请贷款年限等额本息还款的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的所得就是最高可贷款额。目前北京对于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高可贷额度也没有进行差异化区分,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则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

贷款利率上升

除了在可贷额度上进行调整,全国各地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统一调整。今年以来,利率调整分作了两个步骤。

一是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期以下(含5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上调0.17和0.18个百分点。5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33%调整为3.50%,5年期以上从3_87%调整为4.05%。

第二步调整则是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发文,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投机性购房,三套房全面叫停,二套房首付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对于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来说.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适用的贷款利率为3.85%。贷款期限在5年及以上,适用的贷款利率为4.46%。如在上海,就是以11月8日作为分界点,在2010年11月8日(含)以后受理并签订借款合同的,按新规利率执行;11月8日前受理并签订借款合同的,其贷款利率则按调整前利率执行。

因此,除了新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存量的公积金贷款将从明年1月份起进行利率的调整,如对于5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适用的利率将由原来的3.87%上调至4.05%o我们以80万元30年期的公积金贷款等额本息还款为例,在利率调整前,月供3759.61元,利息总额为55.3459万元。利率调整后,月供3842.42元,比调整前每月多支付82.81元,利息总额为58.3271元.比调整前总共多支付近3万元。

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标准出台

尽管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进行了上调,但是与商业住房贷款相比较,其利率仍然具备一定的优势。如央行目前五年期以上商业贷款的基准利率为6.14%,以85折的住房贷款优惠利率来计算为5.219%。而公积金贷款首套房和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同期限利率分别为4.05%和4.46%。

但是,由于公积金贷款也开始实行差异化管理,贷款的对象仅限于首套房和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此范围之外一律暂停发放公积金贷款。因此,购房人必须对照相应的要求,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可贷范围。

按照最新政策。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及由借款人提供经房管部门认定的其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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