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的来源及其特点范例(3篇)
生物质的来源及其特点范文篇1
PM10又称可吸入颗粒物,是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PM10作为空气污染的苇要影响成分,其复杂的理化组成、多相反应方式、纷繁的来源以及对人体和环境产牛的危害,成为近年来环境工作者共同关注的焦点[1,2]。
武汉市自2000年6月5日开始实施空气质量日报以来,可吸入颗粒物(PM10)一直是大气中的首要污染物[3,4],其浓度水平受天气系统、自然和人为污染源以及城市下垫面等诸多因素的影响。6月11日~12日以及6月15日,异常雾霾天气二度突袭湖北地区,影响范围包括武汉、十堰、襄阳、随州、荆州、孝感、仙桃等多地,对公众出行、生活带来较大影响,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以武汉市2012年6月PM10监测数据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其浓度日变化和月变化特征,并结合气象资料,重点研究了6月11~12日和15日武汉市出现罕见灰霾天气过程时PM10高污染的成因,旨在对未来进一步区域大气污染物源解析和大气颗粒物防治提供理论基础。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的大气颗粒物浓度资料由湖北省气象局提供,数据为2012年6月1日至6月31日的每5分钟浓度数据,以及相应时间段的日均气象数据(包括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速、降水量)。
二、特征分析
武汉市地处北回归线,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具有热量充足、雨热同季、四季分明等特点,同时,在地形上受鄂西山地与鄂东北同柏、大洪山的两山相夹,以及大别山、幕阜山脉的阻挡,是冷空气南下和东灌的通道[5]。由于武汉市天气形势变化剧烈,大气颗粒物浓度受扩散条件的影响明显。
1.监测实况
湖北省武汉2012年6月大气颗粒物监测统计数据见表1。武汉站三种粒径颗粒物日平均浓度范围分别为8.5~99.1μg/m3、7.9~92.2μg/m3和7.9~92.0μg/m3。月平均浓度分别为25.1μg/m3、23.2μg/m3、23.1μg/m3。可见,武汉站污染物以PM1.0为主,其占PM10的比率为92.0%。
表1武汉6月大气颗粒物质量浓度统计表(μg/m3)
2.变化特征
武汉6月PM10浓度日变化曲线如图1所示。武汉颗粒物浓度全天浓度变化范围在17.8~31.9μg/m3;从00时开始浓度缓慢下降,04时为全天浓度最低时段,此后浓度快速上升,到11时达到较高值,后又波动变化,到17~18时达到全天浓度的最大值,然后又逐步下降。一般情况下,夏季PM10浓度较低,日变化不明显,但本次研究中虽然夏季的扩散条件较好,但依然有高污染时段出现,这与当时的天气系统[6]以及特殊污染事件相联系。
图1武汉6月PM10质量浓度逐时变化图
武汉6月PM10浓度月内逐日变化曲线如图2所示。由图2可知,6月武汉日均浓度均呈波动变化,月间有2次明显的浓度变化,颗粒物浓度的最低值出现在26日,为8.5μg/m3,次低值在27日,为8.7μg/m3;高值分别出现在11日(99.1μg/m3)和15日(58.4μμg/m3)。
图2武汉6月逐日平均PM10质量浓度变化
3.空气质量评价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PM10的空气质量评定标准,空气质量分为5级,Ⅰ级为优,Ⅱ级为良,Ⅲ级为轻度污染,Ⅳ级为中度污染,Ⅴ级为重度污染。如图3所示,6月武汉市郊区空气质量以优为主,各等级所占比率分别为Ⅰ级89.7%、Ⅱ级10.3%。
图3武汉6月不同等级空气质量日数
三、成因分析
6月间由于夏季气温的逐步升高,大气湍流运动增强,污染物扩散较快,因此总体上颗粒物浓度比春季有所降低。武汉6月降水主要出现在6日、22日以及26~28日,由于有效降水对大气中的污染物有较好的清除作用,因此降水过程内颗粒物浓度明显较低,尤其是26~27日的强降水过程(日降水量分别为28.0mm、102.8mm),对应PM10日均浓度为月内低值。
6月11~12日和15日,湖北省出现两次严重雾霾天气,11日和15日最为严重,PM10浓度分别为99.1μg/m3、58.4μg/m3。其重污染原因分析如下:
1.北方小麦主产区焚烧秸秆为雾霾提供污染源
6月以来,北方小麦主产区相继进入收割期,许多秸秆被人为焚烧,产生了大量的大气颗粒物,为雾霾发生提供了污染源。根据环保部卫星热源点监测,11、15日,北方小麦主产区河南、山东、安徽、江苏等省出现大量热源点(表1),特别11~13日河南、山东、安徽、江苏4省份热源点分别达到627、447、759和295个。
表1湖北省及周边省份秸秆焚烧遥感监测热源点统计
2.低空引导气流有利于污染物传输
利用美国国家环境预报中心(NECP)/美国国家大气研究中心(NCAR)提供的FNL全球分析资料(10点)分析925hpa风场(图4)。11日925百帕引导气流,湖北东部为东北气流,处于弱高压的中东部,利于秸秆焚烧产生的颗粒物向南传输并在武汉下沉堆积。15日武汉市上空仍为东北气流,有利于北方颗粒物向武汉的传输。
图46月11日(左)和6月15日(右)925hpa风场分布
3.逆温的出现不利污染物扩散
此外,11日和15日武汉市均出现了逆温现象,根据FNL资料(10点)沿31°N温度坡面图(图5),11日的逆温层底部位于700m附近,较为稳定;15日逆温层高度较低,顶部在300m左右,底部几乎接地。逆温层结不利污染物扩散,造成颗粒物累积,浓度快速上升。
四、结论
通常,城市大气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本地排放和其他地区污染物的平流输送,与武汉市地形、气候特点,天气系统影响等密切相关,假定某一段时间地形和污染物的排放量相对稳定,此时影响武汉市空气质量的主要因子就是气象条件[7]。
通过对武汉市2012年6月份PM10浓度分析显示,月内PM10出现2次高污染时段11日和15日,对应着湖北省出现的两次严重雾霾天气,其成因主要包括:北方小麦主产区焚烧秸秆为雾霾提供污染源;低空引导气流有利于污染物传输;逆温的出现不利污染物扩散。
图511日(左)和15日(右)逆温层分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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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的来源及其特点范文
关键词野生大麦;种质资源;利用
中图分类号S51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12)20-0052-02
野生大麦,尤其是和栽培品种亲缘关系比较近的种类,往往包含了大量的遗传资源多样性和丰富的形态及生态多样性,是我国大麦遗传育种、品种改良的重要材料[1]。我国的野生大麦主要分布在青藏高原地区,目前已经收集和保存的野生大麦有2441份左右[2]。我国野生大麦种类在遗传性状、营养组成、形态及生态特性等方面都具有丰富的类型,构成了较大的遗传多样性及物种间多样性。野生大麦资源在食用、饲用和医药保健品等方面也具有较大的利用价值。
1野生大麦的分布及主要特点
作为栽培大麦的起源地,是我国主要的野生大麦分布地区,截至20世纪80年代,共收集和保存野生大麦资源2441份左右[2]。青藏高原地区所分布的野生大麦中,大多为一年生材料,少数为多年生材料。研究表明一年生野生大麦与现代栽培大麦品种较为接近,杂交完全可育,又称为近缘野生大麦[1]。大麦育种中利用的野生大麦大多是近缘野生大麦。
野生大麦种类繁多,种间差异较大。不同种类的野生大麦在农艺性状、营养成分、抗逆性及抗病性、形态特性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研究统计表明,野生大麦品种多以早熟型、稀穗、高中秆材料居多[3]。不同的野生大麦其营养成分差异较大,有高蛋白种类,也有高淀粉低蛋白种类,很多种类的野生大麦赖氨酸含量和营养价值较高[2,4]。一些野生大麦生长的环境特殊,它们自身具有很强的耐盐碱、耐旱性等抗逆性。很多野生大麦种类都具有很强的抗病性,如抗大麦条纹病、大麦黄矮病、大麦斑枯病、大麦点状网斑病、大麦网斑病等[2,5-6]。
2野生大麦在育种中的利用
栽培大麦品种多以高产为主要目的经过反复人工选育而成,由于人工选择,栽培品种容易失去其长期演化产生的遗传多样性,遗传多样性的缺乏和丧失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大麦对环境及病虫害所表现的抗性减弱[7],这些因素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大麦的品质,而且制约着大田作物的增产潜力。而野生大麦进化程度较低,保留了较为原始的遗传多样性特点,是现代栽培品种改良的优良种质资源。大多野生大麦种质具有丰富的基因型和表现型,通常有广泛重要的基因变异类型,而这些优良性状是人工改造过的现代栽培品种所不具有的。另外,大部分一年生野生大麦(即近缘野生大麦)同现代栽培品种之间亲缘关系较近,二者杂交能够产生新的基因重组类型或品种[1]。野生大麦常直接用于杂交育种,也可以作为转基因技术育种的目的基因供体。野生大麦杂交育种在培育抗病抗逆性及特殊营养成分的大麦品种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应用。野生大麦还可用于快速育种,是一种特殊的育种方法。
2.1野生大麦在抗病育种中的利用
由于长期的自然选择及环境适应,野生大麦累积了大量的抗病基因,可被直接或间接利用。用野生大麦来对栽培品种进行定向改良已有许多成功范例,如四川农业大学和甘孜州农校培育的饲料大麦品种川裸1号,就利用了野生二棱大麦[2],野生二棱大麦具有抗大麦白粉病、叶锈病、云纹病、网斑病等优良性状,川裸1号的抗病性就来源于野生二棱大麦。
2.2野生大麦在抗逆育种中的利用
大麦具有早熟、耐旱、耐盐、耐低温冷凉、耐贫瘠等特点。有些地区由于生态环境或土壤条件特殊,需要具有某一特殊抗性的品种,这就需要筛选抗逆性种质资源,利用野生大麦的遗传资源多样性和抗性,对栽培品种进行抗逆性改良。例如“八五”期间,中国农科院王明珍等对1100份野生大麦进行了耐盐鉴定,结果发现,其中高耐盐种质有41份、耐盐种质有60份、中耐盐种质为110份[8]。中国农科院品资所胡荣海等利用反复干旱法对1100份野生大麦进行了抗旱鉴定,初步筛选出强抗旱材料28份,占供鉴材料的2.54%,抗旱材料68份,占6.18%,中抗旱材料134份,占12.18%[8]。由此可见,种类繁多的野生大麦常具备各种优良的适应性和抗逆性等特性,可以采用野生大麦品种与栽培品种杂交培育抗逆性较强的新品种。
2.3培育特殊营养成分的大麦品种
不同营养成分的大麦往往有不同的用途。蛋白质含量高的大麦常用来食用或饲用,蛋白含量较低(9.0%~12.5%)、淀粉含量较高的大麦则用于啤酒工业,β-葡聚糖含量较高的大麦营养价值高,具有预防和治疗高血脂等医学功效[9-11]。另外,糯性较强的大麦β-葡聚糖含量较高,适口性较好,黏度较大,可用于食品加工的配粉和开发,中国农科院朱彩梅、张京等研究表明:我国大麦野生种质或地方品种中有许多支链淀粉含量较高的种质,糯性较强[12-15]。野生大麦种植资源遗传多样性丰富,不同种类营养成分结构各具特色[2,4],杂交育种选育某一种或几种成分含量较高的品种,满足不同营养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利用价值。
2.4野生大麦用于快速育种方法的研究
利用野生大麦染色体在受精后不久容易丢失的特点,还可以加速育种进程。日本福冈县农业试验场农产研究所发现一种新型的野生大麦快速育种方法,称为bulbosum法[16]。他们采用野生大麦作为父本,以栽培品种作为母本进行杂交,然后利用野生大麦的染色体在受精后不久容易丢失的特点得到单倍体,再经过人工染色体的加倍和培养,最终得到性状稳定的优良品种。在这一方法中,因为染色体的丢失,野生大麦的性状不会影响栽培品种,也不会参与新品种的形成。整个育种过程相当于将原来的栽培品种的一半染色体分离出来并加倍,从而得到稳定的纯合体,加快育种进程。
2.5野生大麦在生物技术育种中的研究进展
利用生物技术中的转基因技术手段可以直接将有利基因导入栽培大麦,经过培育和筛选就可得到表现优良性状的新品种。野生大麦参与生物技术育种,其主要职能就是为转基因提供优质的目的基因。通常情况下,要从野生大麦中获取有用的基因,需要先选择具有该目的性状的野生种,然后以该野生种为材料,用生物技术的手段一步步缩小目的基因的范围,最后将其确定和分离出来。比如可以用基因敲除的方法研究基因的功能,并分离筛选出表达该目的性状的特定相关基因。目的基因得到后,将其以植物转基因的技术转入受体胚或组织,经过培养和筛选,就能得到具有某一特定性状的植株,最终完成携带目的基因的材料。总体来说,生物技术育种具有目的性强、定向性强、耗时短等优点,而且可以跨越品种和遗传障碍,进行远缘杂交[17]。而野生大麦则可为转基因育种提供丰富多样的目的基因,解决了生物技术育种目的基因来源不足的难题。当然,生物技术育种自身也存在许多缺陷,比如技术水平要求高,转入的目的基因不表达(基因沉默)或是表达水平低,稳定性差等[18],而且新的基因的导入,必将对基因组原有的遗传控制系统产生干扰,常常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些都是生物技术育种亟待解决的问题[17-18]。
除了在育种中的利用外,野生大麦还在食用、饲用、酿酒工业、医药保健品工业上有重要的利用,随着现代育种技术以及农业生物技术水平的提高,野生大麦种质资源的优良基因和优异性状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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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关于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法律性质的公权说和物权说的观点各有偏颇之处。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既有公权性质,又具私权特征,其双重属性应从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和客体的特殊属性来分析理解。
一、关于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法律性质的学说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宪法、法律的这些规定赋予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充分的法源依据,初看之下似乎是没有什么疑问了,但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究竟是何种性质的权利,学术界还是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物权说。这种观点认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顾名思义,就是物权中所有权的一种类型,属私权范围,受物权法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谓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就是国家作为所有人依法对水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从根本上说,是国家享有的一种财产权。
(二)公权说。这种观点认为,国家享有以及行使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都更多地表现为公权性质而非私权性质。首先从法源上看,国家对于城市土地和其它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是直接依据宪法取得的,而非直接依据民法取得。其次从权利构成上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相较私人所有权,其主体具有特殊性。国家是一个不可分割、抽象的集合概念。一般而言,国家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国家更多扮演的是行政管理人和社会裁判人的角色。因此,国家总是以委托人的形式行使所有权。再则从权利特征上看,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相比,不具有民事上的可让与性,国家所有的财产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不得被强制执行,不得被纳入破产财产。另外,从国家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的关系上看,两者也并不能居于完全平等的相互地位。因此,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公法意义上的权力,更多体现的是国家主权对自然资源权属构成的决定性,体现了我国作为公有制国家,对国内事务的最高权力,对国内资源的绝对支配权。对于水资源国家所有权而言,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的所有权,更多地表现为政府对于水资源的管理行为,水资源利用权的产生、变更、终止均与政府行为有关,因此,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就法律性质而论,不是或不完全是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它更多地表现为国家的一种行政权力。[1][1]
(三)双重性说。这种观点兼采物权说和公权说的理论,认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既具有私法性质,又具有某些公法特征。所有权概念表明了物的归属关系和所有权人对该物享有完全的支配权,针对这一点而言,所有权概念也适用于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因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指的就是水资源对国家的归属关系和国家对水资源享有完全的支配权。但所有权在物权法中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而是由诸多内容构成的所有权制度,包括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等,而这些规定大多都是针对私人主体的。由于国家是一个政治概念,它行使国家职能,享有公权力。这就决定了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取得途径与行使方式,超出了民法中所有权的调整范围,具有不同于私人所有权的一些公法特征:国家可以通过行使公权力取得水资源所有权;国家对水资源所有权的行使,必须由相关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而不能任由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人自行决定。也有学者从水资源所具有的生态属性和经济属性来论述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公私性质兼具的特点。由于水资源具有稀缺性、效用性和可支配性,因而权利人可以对水资源进行排他性的支配;水资源可以为权利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决定了水资源可以成为私人品,可通过市场机制对水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同时,水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影响和决定任何其他生命体的生存及发展,关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独占性以及社会公益性,需要政府采取非市场手段进行干预和保护。[1][1]因此,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不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物权,而是既带有私权性质同时又具有公权特征的权利。
二、对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法律性质各种学说的评价
(一)对“物权说”的质疑
关于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法律性质“物权说”的观点,只看到了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在物的归属问题和对物的支配性方面的相似点,却没有深入研究这些相似点背后的根本性差异,失之偏颇。首先,我们来比照两种权利的客体。根据现有的物权法理论,所有权的客体,必须具备以下五个特点:(1)可为权利客体,即非人格性;(2)为有体物;(3)可为人力所支配;(4)有确定的界限或者范围;(5)独立为一体。②反观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它的客体水资源,是否具备所有权客体完整的属性呢?显然,水资源不完全满足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这些条件。《中国大百科全书》对水资源定义为:“人类可利用的水资源,主要是指某一地区逐年可以恢复和更新的淡水资源”。根据这个定义,水资源是一个抽象的集合概念,它的外延很宽泛,可以包括水流、湖泊等地表水,也可以包括地下水,甚至是大气水。因此,水资源没有具体的形状,也不能为人力所随便支配,它没有明确的界限,无法“特定”为所有权的客体。
其次,我们再来看两种权利的主体。相较私人所有权的主体,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也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国家,是一个行使公权力的机器。公权力的存在,使得国家与私人所有权的主体在法律上就先天的不平等,国家所有权往往凌驾于其他类型的财产所有权之上。这种地位的不平等性,也造成了两种权利的差异。不仅如此,国家承担的义务也不是一般所有权主体所需要承担的。如国家所承担的推进经济发展的义务、稳定社会秩序的义务,等等。两种权利的主体在拥有权力和承担义务上的不同,就决定了它们行使权利目标的不同。私人所有权人是将实现经济利益作为行使所有权的目的,而国家行使所有权除了经济利益目标外,还有社会利益目标、生态利益目标等。
第三,从权利的行使方面看,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行使权利必须委托人,人可以是中央政府及其有关部委,也可以是地方政府。因而,从这一角度说,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权利行使的主体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表现为权利行使上的间接性。私人所有权主体可以决定是由自己直接行使对其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还是将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转让给他人行使。但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能必然是分离的,也就是说国家虽然是权利主体,但国家并不行使对水资源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都规定了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在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上成立的取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取水权规定在用益物权编,还规定了取水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特别注意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
第四,从权利的保障及救济方面看,私人所有权的保障和救济都是运用私法手段,通过私法途径进行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侵害所有权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等。而侵害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则不是由国家提起侵权诉讼,而是国家以行政处罚的形式,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甚至由法律直接规定为犯罪。[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法律责任一章,就对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产、罚款等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规定了与侵害水资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
(二)“公权说”的不足
相较“物权说”,笔者更认同“公权说”对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所具有的公法性质的分析。但是,这种学说也有它的不足之处。“公权说”事实上否认了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私权利特征,主张它只是公权力的一种形式。在我国公有制前提下,水资源归国家所有无疑是恰当的。强调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权力性质,突出了国家对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组织、协调,甚至是一定条件下的强制支配。这种权力模式有利于国家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保证水资源不被破坏流失以及有效的配置资源的目标。虽然国家能够从整体上平衡、协调具体个人的利益和要求,从全局上体现自然资源利益,但是国家本身的虚拟性、抽象性以及模糊性,必然导致国家行为能力的局限性,导致国家对水资源所有权的虚化,其结果往往是分散或者架空了国家所有权。[1][1]同时,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水资源国有垄断,也造成了长期以来,行政管理成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实现的单一手段,实践中出现了水资源利用率不高、浪费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等消极后果。究其深层次原因,仍然是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使然。权力必须受约束是近代以来权力运行的基本理念。权力和责任是同一事物的一体两面,权力无法脱离责任单独存在。[2][2]如果认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是一种公权力,那么伴随权力而来的就是国家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责任,也可以称之为职责。但是仅仅依靠国家履行保护和开发水资源的职责并不能达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从实践和当今水资源保护的趋势来看,国家之外公民的力量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若是只坚持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单一的公权性质,无疑增加了构建公民参与新机制的难度。
三、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法律性质的再分析
关于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法律性质的三种观点,笔者最为认同的是“双重性说”。它比较全面地揭示了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的公权性质和私权特征。但是它对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法律性质的阐释仍然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笔者试在“双重性说”的基础上,再对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作更加深入的分析。
应当说权利和权力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学基本范畴,因此,简单地说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既是权利又是权力,在逻辑上是矛盾的。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双重属性,可以从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客体的特殊性质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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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护理的内容范文1.凡住院分娩(阴道或剖宫产)的产妇及新生儿,除不宜母乳喂养者外,均应收住母婴同室。2.有严重并发症或合并症,暂不宜母乳喂养,待病情好转后酌情转入母婴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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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知识范例(3篇)
电工知识范文篇1论文关键词:卓越工程师教育;专业知识要素;多方向定向培养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工程需要一大批能综合应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懂经济、会管理,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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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护理的工作内容范例(3篇)
母婴护理的工作内容范文1.凡住院分娩(阴道或剖宫产)的产妇及新生儿,除不宜母乳喂养者外,均应收住母婴同室。2.有严重并发症或合并症,暂不宜母乳喂养,待病情好转后酌情转入母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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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的意义范例(3篇)
审计报告的意义范文内部审计准则包括三个层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指南。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制定具体准则和实务指南的依据。具体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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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的好处范例(3篇)
兽医的好处范文此兽医成天忙忙碌碌,早上一亮就手忙脚乱的出去,晚上黑灯瞎火的回家休息,吃饭完全没有时间规律,在外面遇见哪家先熟哪家吃饭,只是嘴巴不刁,好吃多吃,不好吃少吃,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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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黄疸护理问题范例(3篇)
新生儿黄疸护理问题范文南阳中心医院静脉用药调配中心,河南南阳473003[摘要]目的探讨针对新生儿黄疸患者,在实施光照疗法+中医辅助治疗过程中给予护理干预后获得的临床s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