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范例(3篇)
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归集;策略;探析
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01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在住房公积金所有业务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住房公积金其他业务开展的前提,是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源头。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内容。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是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基础。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存在的问题
1.单位开户数呈下降趋势。在住房公积金刚实行时,大部分单位都已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而如今,新单位开户较少。
2.部分单位缴纳不及时。住房公积金是个人的住房储金,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而有些单位只重视单位经济效益,而不重视职工的个人切身利益,造成经济效益连年上升,住房公积金缴纳却原地踏步,甚至常年欠缴。
3.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高低不一。全额财政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缴交比例比较高,大部分企业单位缴交比例较低,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只是达到最低缴交比例。
4.个人住房公积金开户不及时。在企业公积金缴交中,有些单位对新增加的职工不给缴纳住房公积金,或是滞后缴纳,严重影响了职工的自身权益。
5.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不够。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使用直接关系个人的自身利益,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由于自身人员及经费紧张原因,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不够深入,致使某些单位和职工不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甚至连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有什么用途都不明白,造成职工个人不能及时维护个人自身权益。
6.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合户业务申请不及时。有些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贷款才发现自己好几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这是调动单位、个人没有及时申请转移合户造成的。直接影响其不能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存在的问题所带来的影响。
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规模增速减慢,单位欠缴,缓交或不交,直接影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规模,间接影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支取都受到限制。全国大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都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如:欠缴6个月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支取;缴交比例、缴交额及余额较低的,贷款不能采用信用担保方式等。在如今房价高企的年代,公积金月缴交额较低,也影响到贷款申请的金额。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不够,直接影响个人缴交的积极性及使用的有效性。
三、多管齐下,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1.深入解读国家的经济政策,特别是产业政策。国家的经济政策指导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深刻领会经济政策的精神内容实质,有助于从宏观上把握国家的经济发展方向。其中对产业政策的掌握,使我们明白哪些行业是国家政策扶持的,哪些行业是国家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景气度高的,行业中的企业未来的发展环境肯定优越,经济效益高也是大概率事情。比如新时期国家加强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海洋装备,环保产业等。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者,应该逐步提高这些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和缴交基数,增大住房公积金缴交规模。
2.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广泛宣传。通过本地电台、电视台、报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网站深入宣传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政策,特别是和群众息息相关的一些直接政策,如为什么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好处。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资料、公积金贷款需提供哪些手续,让群众都了解住房公积金,都来关注住房公积金。群众了解到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当企业不给缴纳或缴纳不及时,自身的维权意识会大大提高。同时,企业的领导者,通过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也会逐步提高认识。比如企业原来10%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认为缴纳就可以了,通过政策的学习,指导,明白公积金余额多可以贷款的金额也多,其积极性也大大提高。
3.建立分类、动态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对单位按照是否欠缴分门别类地进行管理。对欠交的单位再按照欠缴月份进行分类,如欠缴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以上等进行管理。欠缴月份短的经过简单催缴会很快缴纳,欠缴时间长的单位,其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要受到限制,要深入单位进行催缴并晓之以理,让他们知道欠缴的不良影响。每月都实时进行管控,达到让欠缴发生在萌芽状态就予以解除。
4.纪检、监察、物价、法制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视台等部门联合进行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检查可以一年1至2次,检查的对象是长期欠缴的或经多次催建而没有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的单位。通过深入到这些单位进行实地督察,使单位负责人提高了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的认识,促使这些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尽快走向正轨。
5.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单位范围,壮大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以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从中可以看出,哪些单位可以建立住房公积金都有明确的规定。现实中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这类中有很多单位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进行研究,出台一些既能减少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又能支持这类单位正常缴交的政策。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使用上安全性,全国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私营性质的企业签订缴交协议,一旦停交,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立刻收回贷款。
6.适时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缴交基数。只要知晓单位工资上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业务的有关人员要及时和单位负责缴纳的人员进行电话沟通,促使他们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及时变更缴纳。,
7.及时处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合库业务。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后要及时予以处理,不影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最大程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
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范文篇2
随着全国“两会”的开幕,各项重大民生议题集中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而经历了去年房价的再度上涨,对于公积金制度早已成为鸡肋的诟病再次引发探讨。
全国政协委员、住建部专家委员会住房组成员张泓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面对公积金制度目前所面临的困境,中央相关部门正试图用全国性的公积金调度中心发起设立住房保障银行。而他本人也曾在2012年提案组建中国住房保障银行。事实上,早在2月中旬就有媒体报道,住建部拟在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方式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转向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升级为住房保障银行。同时还有消息称,早在2007年就已从政策性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的国开行,目前正面临利率市场化的严峻挑战,因此有意通过参与筹建住房保障银行的机会,曲线回归政策性银行。
公积金制度究竟有哪些顽疾?改革的方向是修改规则完善制度,还是彻底取消或并入住房保障银行呢?目前的公积金制度又该如何与住房保障银行顺利对接呢?
公积金一宗罪:先天畸形
要了解现行公积金制度为何要改革,就必须搞清楚中国公积金制度的先天缺陷。
著名经济学家华生指出,中国公积金制度其实是上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住房体制改革时的过渡性产物。即在取消福利分房制度时,为了减轻改革压力、缓解原本属于住房分配福利制度下的职工群众的抵触情绪而采取的一种过渡性、补偿利政策,正是由于其创立之初的安慰属性强于住房保障属性,导致这种借鉴自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一进入中国就走了样。
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新加坡公积金制度是一种政府强制雇主和雇员共同供款的、为居民提供综合保障的个人储蓄制度,政府只承担让利、让税的义务。
然而华生表示,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之所以能采取强制缴存,是因为其公积金是集养老、医疗、住房和投资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性质,因为每个人都有养老、医疗保障的刚性需求。然而中国在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之初,只将“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确定为强制缴存,“一金”(住房公积金)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商定缴存,不属于强制缴存范畴。这就为后来的公积金弊端埋下了祸根,在强制缴存、扩大缴存面等关键问题上的争议也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在2011年和2012年两次难产。
公积金二宗罪:劫贫济富
正是由于先天畸形,导致了现行公积金制度的第二宗罪:劫贫济富。
由于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经济发展平衡,居民收入差异小,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上采取强制储蓄也不会出现“穷人补贴富人”的情况。可是中国却恰恰相反,过去30年跨越式的改革和发展使得城乡间、地区间、各阶层间的居民收入差距都很大,购房需求多样。在强制缴存的规定下,结果导致低收入者虽然缴纳了公积金,却因为没有购房能力,实际上承担缴费义务后却无法享受到制度优惠。
更严重的不公在于,由于公积金制度并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强制推行,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公积金的积极性和金额大不相同。住建部内部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是9100余万人,其中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积金缴存人数为6100多万人。调查还显示,住房公积金缴存虽然已覆盖了约78%的城镇职工,但在对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调查中,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足20%,这意味着约80%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未享有住房公积金保障。
一边是大量民企职工无法纳入公积金保障体系,或虽纳入体系却按照最低法定标准缴费;另一边却是大量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行业的国企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以最高标准给职工缴纳公积金后,还缴纳了金额更高的补充公积金,从而出现了这种怪现象:两个基本工资相同的员工,一边是民企员工每月缴纳的公积金只有区区几百元,对缓解期购房压力的作用是杯水车薪;另一边是国企员工每月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缴纳数干元,每月房贷基本可以靠公积金抵充,还款压力不大。更有甚者,大量的低收入人群缴纳了公积金后仍无力购房,反而让高收入购房者享受了公积金贷款的低息优惠。
由此可见,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和强制性,公积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沦为国家财政对公职人员以及垄断国企对职工发放工资外福利的工具,公积金制度设立时的全民普惠初衷几乎消失殆尽。而这种借助公积金制度的变相福利发放,客观上又变成了体制内高收入阶层避税的工具,从而进一步拉大了贫富差距,引发社会阶层情绪对立。
公积金三宗罪:监管困难
先天畸形所引发的第二个问题是公积金管理的混乱和保值、增值的困难。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个人和其单位缴纳的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是现行公积金管理上,是“房委会决策、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形式上似乎很完美,但公积金的真正所有者始终被置于无建言权、无监督权的位置。
华生表示,决策者“房委会”成员多为政府官员,负责具体运作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是具有实权的市房改办、财政局、建委的隶属机构,或是与地方房改办一套班子、两块招牌,这令公积金很容易被特权者挤占、挪用。例如,2005年湖南衡阳2.53亿元住房公积金被挪用,2008年广东湛江4.6亿元公积金被挪用炒股,等等。
另外,由于近几年政府在保障房建设资金上的捉襟见肘,很多地方政府都将手伸向了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直接使用资金用以进行保障房建设。这种做法也说不通,因为《条例》明确规定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其性质更接近于由政府专门机构保管并运作的个人定向存款,政府无权挪用,哪怕是挪用做保障房建设也是违规。除非在征得公积金所有人同意后,将建成的保障房分配给缴存入,但这样又会面临僧多粥少的难题,所以保障房资金缺口本就不应该动公积金的脑筋,而应该通过政府财政拨款或其他途径筹集。
另一个棘手问题是: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身的定位模糊也令其很难担负起公积金的保值、增值重任。
著名经济学家马光远近日撰文指出,按照《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整个公积金制度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独自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但它其实是个“三无单位”:无资本金、无风险承担能力、不是独立的金融机构,根本不具备承担经营风险和民事责任的能力。这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为一个制度设计上最忌讳出现的机构:权很大,运作庞大的资金;但责很小,其本身的资产根本不足以承担任何风险。“就制度的合理性而言,我们找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的理由和价值。”马光远表示。
目前我国公积金缴存余额已突破2万亿元人民币,是中国最大的公共基金,但仅可以通过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国债投资、银行存款三种方式实现增值收益,而这三种途径都很难跑赢通胀,更不可能追上过去10年如脱缰野马一般飞奔的房价涨幅。而现实中,由于用途受限、提取困难等因素制约,全国约有5600亿元的住房公积金处于不断贬值的“沉睡”状态。
公积金四宗罪:沦为鸡肋
现行公积金制度的先天畸形还在于设立制度时完全没有以发展眼光看待房地产市场。
时至今日,公积金沦为鸡肋,最大的原因在于房价的涨幅远远超过了公积金的积攒速度,出现了“取出来不够租房,存起来不够买房”的尴尬境遇。正由于这种面对房价时的无力感,市场上才出现了花样百出的非法套取,出现了部分地方政府允许提取公积金“治病”却又引发“拆东墙补西墙”质疑的争论。而用公积金支付租房的想法却只是“看起来很美”,且不说很多房东不愿提供租房完税发票,很多地方为了便于管理,杜绝漏洞,更是对用公积金租房设置了诸多限制,甚至直接规定租房不能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与住房保障银行难并存
正是由于公积金制度有那么多问题,因此中央才会酝酿成立独立运营的、具有政策性银行属性的住房保障银行来完成政府对民众住房保障的金融扶持责任。但在谈到住房保障银行的设立对住房公积金及管理机构的命运时,全国政协委员张泓铭指出,住房公积金的历史命运由住房任务决定。至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要存在,两者并非替代关系,因此住建部的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也要存在。
可我们不禁要问:这种既不公平又无效率的公积金制度,难道不是取消更好吗?一来减轻财政和企业压力,这部分收入也可以直接体现在员工工资上,增加可支配收入;二来也可以彻底斩断这一垄断国企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隐藏福利,与当前反腐节奏合拍。假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保障银行两者并行,同时承担住房保障工作,那购房者到底应该向谁申请政策性住房贷款?政府又要如何平衡两者的关系?如果不把公积金并入住房保障银行,后者的资金来源如何解决?莫非要购房人缴两份公积金,申请两份公积金贷款不成?也只有将公积金制度彻底转变为住房保障银行,才能根本解决强制缴纳却覆盖不均导致劫贫济富的先天顽疾,才能根本解决监管不善、责权不明、投资受限的制度弊端,才能根本改变用公积金建保障房的不合理局面,因为拥有了独立法人地位、资本金和吸收存款的能力后,住房保障银行在发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同时,完全可以用吸纳的存款发放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贷款。
两种路径可选择
从国际上看,我们所说的“住房保障银行”早有标准叫法,即“住房信贷银行”,是很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用来为居民购房提供补贴和低息贷款的政策性银行。美国称为联邦住房信贷银行体系,日本叫住宅金融公库,德国称住房互助储蓄银行,英国则是住房协会。本质上都是一个独立的公司制法人,以股东出资形成公司法人的财产,并以此为基础承担经营风险,这样就能灵活从事投融资活动,实现保值、增值。
更重要的是,这种制度并非强制性,而是自愿参与的互住房保障制度。对于有意愿将来通过政府扶持买房的人可以缴费,对于没有买房意愿或买房能力的人,也不用被强制缴费,从而保障了自由选择权。对银行来说,由于它为政府政策目标服务,因此享受到了政府的多种优惠,从而得以正常运作下去。
马光远认为,要实现机构转型,可以考虑两个路径:一是通过改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财政部门独立出来,将其转型成住房银行,按照政策性银行的模式纳入金融机构的主流监管体系,不再受财政部门和建设部门的行政领导,而是成为独立的资金运作机构,具体投资模式无需另行设计,按照基金的模式进行即可,原先的公积金账户自动转入住房保障银行。二是废除目前的公积金管理制度,另起炉灶建立独立的住房保障银行。
公积金改革要动大手术邢力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而通过深化公积金改革,组建住房保障银行是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最可行的形式和路径。只是对于如何改革现有制度,观点并不一致。
按照住建部的想法,首先解决住房公积金缴纳、管理、使用等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公积金能更好地为中低收入者服务,主要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第二步才是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设计升级为住房保障银行的具体方案。
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范文
省住房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有效运营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把握《条例》的各项规定,依法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
各地要对学习贯彻《条例》做出具体安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使广大职工真正了解掌握《条例》,并学会运用《条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程序,设立规范运作的管理机构
(二)各级住房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实行“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各级住房委员会都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房委会的会议制度、议事规程、决策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的计划审批、资金安排等重大问题必须集体决策。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
(三)根据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量小、归集成本高、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实际,我省住房公积金实行两级管理,即在省、州(地、市)两级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应设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
省管理中心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青单位住房资金的运作,负责对各州(地、市)住房资金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和协调。
县(市)和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管理机构。归集住房公积金规模较小的县(市),其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由州(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规模较大的县(市),确需设立管理中心的,应由省房委会审核后报请省政府批准。已设立管理中心的县(市)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机构改革逐步做好机构撤并工作。电力系统、西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行业和企业所设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一律划入省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具体事宜由省住房委员会另行发文安排。
(四)省、州(地、市)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立的管理中心应同时办理事业法人登记,并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五)各级管理中心应按照《条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1995〕154号)要求,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专户的设立、结算、贷款等金融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管理中心不得直接办理有关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对不符合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的业务有权不予办理手续。
三、加大归集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和归集率,依法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六)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要求,为其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尚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和单位,要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及效益好的企业单位,必须在2001年底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年度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企业效益情况逐步补缴。
(七)行政、企事业单位是职工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帐户设立手续。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意见之日起6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八)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九)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并按照规定办理缴存手续。
(十)管理中心应当自本意见之日起90日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有条件的单位,经省住房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适当高于政府公布的缴存比例。
(十二)管理中心应当依法做好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工作,为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及计息等情况。管理中心应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具有效凭证,并向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快捷的住房公积金查询服务,定期向社会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的公告。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率
(十三)各级管理中心要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操作规程、帐户管理、财务管理、贷款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规范管理中心的管理行为。
(十四)各级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后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经被提取人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后,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十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十六)管理中心应当自本意见之日起60日内,对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认真审查贷款合同或者协议,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条例》前已签订并执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合同或者协议,经管理中心重新审查,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继续履行;尚未执行的,应当依法终止。对已形成的逾期贷款,要采取有力措施,在2001年10月底前清理回收,并向省房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条例》后签订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合同或者协议,一律废止。
(十七)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除《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外,管理中心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用于投资、参股和购买股票。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中心不得兴办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也不得接收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已兴办的经济实体要在机构、资金、财务、业务、人事、行政等方面与管理中心彻底脱钩,不再保持隶属或挂靠关系。
(十八)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镇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其中,风险准备金按不低于增值收益的60%提取,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提取。其使用由同级房委会按规定监督执行。
(十九)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房委会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使用。
五、加强监督,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营
(二十)各地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机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委员会通报。住房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的汇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
(二十一)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并报房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十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管理中心归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及其财务收支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应当接受年度审计。
(二十三)管理中心每年在住房公积金结息后的30日内,向各单位提供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的清单,由单位及时书面告知职工。职工应当依法监督单位按照《条例》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有权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各地要设立举报信箱、电话,便于广大职工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六、加强领导,严格执法
(二十四)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成效。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认真研究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探索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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