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6-27

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范文篇1

关键词:民族地区;高校;辅导员;法制教育

中图分类号:G5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3-121-03

一、高校开展法制教育概述

自1985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通知开始,全国相继开展了六个普法宣传的五年计划。高校在1986年9月1日按照国家教委关于在高等W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要求开始增设“法律基础课”开始,高校的法制教育也历时30年之久。30年的高校法制教育主要经历了三大发展阶段,一是法律常识教育阶段,二是法律意识教育阶段,三是法律素质教育阶段。三大发展阶段是持续发展的过程,是从模糊到清晰,从零碎到系统,从匮乏到丰富的发展过程。

(一)法律常识教育阶段(1986年―1997年)

这一阶段,大多数学校按照国家教委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要求,结合公共政治课“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讲授“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专题,主要介绍关于国体、政体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宪法常识,更多地是注重具体条文、法律规范的知识性教育。

(二)法律意识教育阶段(1998年―2003年)

1998年6月10日教社科〔1998〕6号文件――、教育部印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法律基础课”主要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宪法和有关专门法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自此,法制教育法律意识教育阶段开启,法律基础课纳入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

(三)法律素质教育阶段(2004年―)

2004年8月26日,中发〔2004〕16号文件将“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纳入“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之列,开启了法律素质教育新篇章。特别是2005年3月9日、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中将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合并为一课,使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修养完全融合,实现了高校法制教育在理念层面的飞跃。

二、民族地区高校辅导员开展法制教育存在问题

民族地区高校一般地处偏远地区,交通落后,生源情况复杂。以阿坝师范学院为例,阿坝师范学院地处汶川县水磨镇,2016年秋季学期全校学生7542人,少数民族学生2114人,占全校总人数的28%。少数民族学生中藏族1192人,彝族532人,羌族220人,藏族学生占了少数民族学生的56.4%。学校学生层次复杂,既有本科生、专科生,还有预科生。在学校教育对象多元化、复杂化的现实背景下,辅导员在开展法制教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辅导员自身法律意识不强,是学校学生法制教育发展瓶颈

法律意识是一个民族或国家的社会成员对其法律体系的认知、内化、价值认可及态度和各种心理的总称。唐代杰出文学家韩愈《师说》有云:“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传道授业解惑之前提要求,为师者知之。经调研,阿坝师范学院现在职在岗29名辅导员,其中哲学1人,经济学1人,法学4人,教育学4人,文学6人,历史学2人,理学5人,工学2人,医学1人,管理学1人,艺术学2人,法学学位人数占辅导员总数的14%,法学学位中2人属政治学方向,1人社会学方向,1人马克思主义理论方向。学校辅导员在知识结构上文理兼有,从法制教育功能主义考虑,法学专业辅导员几乎为无。学校辅导员绝大多数还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年轻人,很多人可能还没有完成学生与教师的角色转换工作,自带的愤青情绪,加上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缘故,时常出现处罚学生违纪事件的“执法不严”与包庇、说情等护短现象。大学生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0岁左右,这一年龄阶段学生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还未完全形成,亟须“人生导师”给予正确的指引与引导。辅导员自身法律意识不强,在指引与引导学生过程中消极情绪潜移默化,给学生起了消极的示范作用。

(二)辅导员法制教育使用的教育方式,使学生学习实效性低

所谓教育方式是指教育者将教育的内容传授给受教育者的方法与途径。我国自古以来一直讲究长幼有序,卑尊有别。所谓教育都是长对幼,上对下的说教,被教育者只有聆听教诲,点头称是的份儿,如果发表意见,反倒会被认为是放肆和狂妄。因长期受传统文化影响,直到当代中国,教育者仍然广泛采用灌输式教育方式,高校亦然。这样的教育方式中,教育者处于主导地位,告诉受教育者这是什么,什么不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学生根本没有思考的惯性,学生的头脑成为了被动接受知识的容器,对学习内容只是一种教条式的死记硬背。自全民普法教育伊始,青少年都是普法教育的重点教育对象,“六五”普法中更是将青少年作为普法对象中的重中之重。经过普法教育的全民化,在校大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民主意识、权利义务意识有所觉醒。现在高校辅导员大多数没有法学专业学习背景,对法制教育也是一知半解,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深入的了解与分析,惯于讲大道理,压抑了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学生甚至会产生逆反心理,对法制教育实效性产生负面效果。

(三)辅导员消极开展法制教育,学生学习效果不明显

学习是人们通过阅读、听讲、研究、实践等手段获得知识和技能的过程。学习是持续性的一个过程,经过系统化学习才能成就大学问。辅导员站在学生管理教育工作第一线,事务性管理工作占据大部分时间,落在思想政治教育的时间少之又少。通过对阿坝师范学院辅导员调研发现,辅导员开展法制教育消极被动,从没有一例是辅导员主动开展的法制教育,主要通过学校下达任务才会开展。如是法制教育内容必零散不堪,学生学习亦是雾里看花,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理不清知识的来龙去脉。缺乏整体性把握与系统性传授,学生学习碎片化,终究难逃学习效果差之厄运。

三、辅导员开展法制教育有效方式

“七五”普法规划中规定“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促进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的任务,使得人们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法律与道德互为表里、不可或缺的关系。高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在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具有其独特的地位和优势。辅导员有效开展法制教育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辅导员应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与同学们共同进步

随着民主法治思想的进一步加强与发展,学生的权利意识更加强烈,传统的以管为主的教育模式不再适应现代的高校教育。现代教育体现以学生为本,辅导员要从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的教育管理更像是一种法律管理。在法治社会,公民应普遍具有法律素质。高校在培养学生法律素质的同时,更不应该忽略处在学生管理服务一线的辅导员教师群体法律素质的培养。辅导员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对于辅导员思想和行为具有较强的规范与指导作用,是辅导员规范完成工作的强有力保障,更是体现高校教育服务职能的强大支撑。具备法律素质,以知晓法律知识为前提。在提高辅导员法律素质方面,需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只有知法才能守法,也只有知法才能用法,知法更是讲法的前提。在法律知识方面,辅导员应具备法理学知识、某些实体法知识和程序法知识。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辅导员应重点关注法律关系、法律责任问题。实体法方面以掌握与高校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律规范,如《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程序法方面,主要知晓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重要是养成按程序办事思维惯性,切实落实依法治校办学方针。

(二)辅导员应寓法制教育于日常管理中,培养学生法治意识

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主要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使大学生日益养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辅导员具有天然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独特地位与优势,教育部2006年第24号令(《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明确指出“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法制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因此辅导员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骨干力量、组织者、实施者。再者,辅导员可算是学生在校期间接触到最多的老师。按照阿坝师范学院对辅导员工作量化要求,每位辅导员每周至少入住学生寝室一次,至少3次走访学生寝室,一月至少10人次谈话。辅导员最贴近学生生活和学习,了解学生思想状态,是辅导员开展学生法律教育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优势条件。于此,辅导员具有了寓法制教育于学生日常管理的便利条件。辅导员应在日常管理中实现法制教育功能,培养学生法治意识,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班委的选拔。高校班委是班级实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个机构。班委成员在某种意义上拥有其他同学没有的锻炼平台,班委成员的选拔是辅导员日常管理中法制教育的良好契机。辅导员应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让同学们全程参与,监督,体验遵守规则下选拔的心悦诚服。二是学生违纪处分。学生违纪处分是班级管理中体现法治的重要事件,是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重大契机。辅导员严肃执行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使学生牢固树立守法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三是评奖评优、奖助贷勤补对象的甄选。辅导员是班级管理者,是评选以上项目对象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辅导员应该及时公开参选信息,成立班级评选小组,严格按照学校评选规定,甄选出最符合条件的对象。这样的过程能培养同学们的规范意识。(下转第146页)

(上接第122页)

(三)辅导员应多途径开展法制教育,实现法制教育实效性

教育是教化培育的过程,在教育技术、方式多样化的今天,辅导员开展法制教育的途径亦是多样化的。第一,辅г笨梢岳用传统媒体与现流行的自媒体,开展法律知识教育。第二,采用法治管理模式,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第三,体现文化育人功能,以法治文化为熏陶,将法治内化,形成普遍的行为模式,实现法治思维教育。

在2016年12月7日-8日的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好民族地区高校法制教育是贯彻立德树人、全方位育人精神的所在。

参考文献:

[1]陈大文.刘一睿.从普及法律常识到提升法律素质的教育[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9,(04).

[2]贾应生.论法律意识[J].人大研究,1997,(09).

[3]唐研鑫.中美高校价值观教育方式的概况[D].辽宁:辽宁工业大学,2016.

[4]唐圣华.高校辅导员增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效举措[J].高校辅导员学刊,2015,(02).

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范文

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高校法律教育目标的发展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我国法律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法律教育目标不断充实和发展,其分为三个阶段:

1、法律常识普及阶段1985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1985)23号文件发出通知,转发、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指出,“全民普及法律常识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指出:“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我国在新时期的奋斗目标和总任务,具有重大的意义。”两个文件从政策上体现了当时法律教育的目标:普及法律常识。“一五”普法规划实施后,高校法制教育纳入“向全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中”。高校法律基础课作为法律教育的主要途径,其教学目标当然地也体现了这一目标的要求。普及法律知识的实践活动很多,包括法制宣传报告、讲座、知识竞赛、辩论赛等。普及的内容是“九法一条例”等法律常识。

2、法律意识培养阶段1987年10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87教政字015号),要求普通高等学校为本专科生普遍开设“法律基础”课,将其教学目标表述为:使学生懂得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宪法和有关专门法的基本精神与规定,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以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这一阶段的法律教育强调高校培养的人才应当具有法律意识,高校法律教育的目标是要为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服务。

3、法律素质提升阶段2001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2006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这一系列的文件将法制教育的目标定位为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标志着高校法制教育也逐步发展到法律素质提升教育阶段。

二、现阶段高校法律教育目标的实现途径

为适应我国高校法律教育目标的发展趋势,高校法律教育目标应定位为高校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

1、法律教育

(1)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结合。对高校学生的主观世界具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因素是学校和家庭。由于学生基数大,法律教师数量有限,高校学校对学生的引导是整体性的、普遍性的引导,而对他们进行针对性、个别性的教育则要靠家长。在配合学校法律教育的前提下,有针对性的加以引导,努力为孩子法律素质的提升营造一个积极健康、温馨和谐的环境。

(2)法律教育形式多样化。高校的教学过程应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因此,法律教育的形式应该是丰富多样的,除了课堂教学,还应该充分利用其它途径,比如组织学生观看法律专题的电视片或录像资料,请法律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为高校学生开设法制讲座,组织模拟审判等。通过这些途径,学生可以将课堂所学法律知识与实践生活相联系,巩固法律知识,加深法律观念。

(3)法律基础课程改革。现在的法律基础课主要内容是法律制度。很多学生对法律的了解局限于制度层面,对具体的法律规定,出现问题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知之甚少。因此,必须在法律基础课教材中增加与学生专业或就业相关联的法律法规。

2、自我法律修养

法律修养是指人们持续不断地将所学法律知识内化为自身法律意识,养成法律思维,提升自身法律能力的过程。法律修养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法律知识的积累、法律意识的形成、法律思维的养成、法律能力的发挥。目前关于高校法律教育的研究中,往往将这四个方面割裂开来。其实,这四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个合格的法治社会的公民应同时具备这四个方面。

(1)法律知识的积累是法律修养的基础。法律知识的传授是高校法律教育的途径,法律能力的培养必须通过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知识的充实,它是大学生懂法、守法、用法的基础。但是,仅有法律知识远远不够的。有的大学生法律知识不少,但是,法律意识不强,守法、用法能力不高。

(2)法律意识的形成是法律修养的前提。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的法律的思想、观点和态度,它也称为法制观念或者法制心理状态,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守法的动机。即在遇到某种法律问题时,首先能想到运用法律方法去解决问题,至于用什么,怎么用,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实现,在所不问。

(3)法律思维的养成是法律修养的重点。养成良好的法律思维,在遇到各种法律问题时,便能运用法律的方法进行思考,解决问题。另外,养成法律思维习惯,还能让学生明白先做什么,后做什么及如何做才是合法的。法律思维需要在各种法律教学实践活动中得以训练和加强。

(4)法律能力的发挥是法律修养的归宿。法律能力包括法律权利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高校法律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让大学生懂得如何发挥自己的法律能力。法律规定,公民自出生时起享有法律权利能力,即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绝大部分大学生都达到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高校法律教育就必须使其明确应该如何成长为一名合格法治社会的公民。

三、提升法律修养的途径

1、开设专门的法律修养课程针对高校学生文化水平和心理发展特点,高职院校应开设专门的法律修养课,将法律修养纳入高校学生人才培养计划中。教师应尽量是高学历法律专业毕业,或从校外聘任资深法官、法律专家、律师。通过系统的课程学习,让学生明确法律修养的目的是什么,法律修养的内容是什么,如何进行法律修养,法律修养课程的编写也应围绕上述几个方面进行。

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

一、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现状

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是指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对就业有关的法律心理、思想、观点、知识和理论的总称[1]。它决定着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法律判断,引领和规范整个就业行为和职业生涯历程,既能让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约束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我从全院2000多名准毕业生中抽取了200名学生(来自6个不同专业)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反映出当前大学生在就业方面法律意识欠缺,法律素质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就业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知识欠缺。

近年来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就业政策和法规,主要包括教育部及有关部委颁布的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范。在回答问卷中“你认为劳动法律知识在求职过程中是否重要”的问题时,绝大多数学生回答“无所谓”和“不重视”;在问及“你听说过以下几部关于劳动就业的法律:A《劳动法》、B《劳动合同法》、C《促进就业法》、D《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问题时,不知道的占67%,知道的占33%,其中又有绝大多数只知法律名称,不知其内容。

(二)法律认知和判断力差。

大学生是素质相对较高的一个群体,法律知识和意识应该高于社会平均程度,但是在就业实践中,大学生的法律认知力和判断力明显不足。通常表现为消极地接受就业歧视,认同就业中的不公对待,比如求职过程中的男女歧视、身高歧视、形象歧视。为迎合用人单位,得到就业机会,许多学生有过伪造荣誉证书、毕业证书、国家等级考试证书的经历。大学生就业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欠缺,已影响到了当前大学生的顺利就业,使得许多大学生卷入了劳动纠纷,也影响到了高校,使得学校的声誉降低、就业诚信度不高,当然也殃及用人单位,使人才使用不畅通,继而使整个人才市场不规范、不和谐。

(三)合同意识较差。

在我国,合同和契约并没有区别。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合同或契约主要为就业协议书的订立和劳动合同的订立等一系列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有没有合同契约观念显得非常重要。现如今,部分大学生持不慎重态度轻率签约,同时与多家单位签约,签约后擅自违约卷入多家单位的劳动纠纷等现象屡见不鲜。保守统计,当前大学生违约率占10%。问卷调查中,“当你已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有效协议又有更适合你的岗位时”,回答置协议书而不顾,只管去新岗位的占20%;仍有30%的学生对协议书持无所谓和不在意态度,无视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和法律效;20%的学生表明不签劳动合同不知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的保护。在就业过程中采用口头形式不采用书面合同也普遍存在。调查中,面对“你同用人单位达成口头协议后会主动提出签订就业协议书吗?”的问题时,10%的学生回答是否定的。我掌握的本地区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不签协议书的比例还远远高于这个数字,还有的毕业生对合同格式和内容不甚了解,签订的合同有明显的瑕疵等。由此可见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形成了一个法律盲点。调查中,当问到“当你遇到用人单位不能按就业协议书约定内容履行时,你采取的办法”时,65%的学生表示和单位协商解决,10%的学生会自认倒霉,一走了之;明确表示用法律途径解决的只占25%。回顾对策调查中针对“就业招聘中对男女性别招聘机会不等和条件不同,甚至有的单位公开拒招女生时你所持的态度”时,50%的学生认为很正常;41%的学生表示无可奈何;只有9%的人明确表示会积极应聘。据调查数据得知,近24%的学生认为大学生就业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有80%的学生不清楚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和联系,54%的学生认为在就业过程中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是道德中的诚信而不是法律。由此看来,当大学生自己的合法利益被侵害时,他们也不懂得及时保护。

二、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教育的必要性

(一)保护大学生就业权,应对就业法律问题的需要。

新的就业机制,给大学生就业提供了非常广阔的空间,使他们终身从事单一职业的可能性变小,从而使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路径产生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和多变性。为以不变应万变,应加强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就业法律意识,以达到无论怎样就业,无论面对怎样的法律问题,都能依法办事,以实现自己就业权的目的。

(二)应对严峻就业形势的需要。

高校扩招以来,大学生人数急剧增加,就业形势日益严峻。但专业过硬、拥有良好就业法律意识的优秀人才在社会上仍然非常抢手。因而,社会上的人才不是过剩,而是时代对大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要求每个经济活动主体都要依法办事,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经济建设的主力,培养、提高他们的就业法律意识,才能使大学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顺利上岗[2]。

(三)应对大学生心理发育不成熟的需要。

大学生处于青年期,心理发育快而又未完全成熟,心理脆弱起伏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与承受力较差,人生体验浅,做事欠考虑,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若没有正确的引导,则他们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诱发犯罪。

三、如何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几点思考

正是基于以上对于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教育的调查和对高校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我们认为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培育与强化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进行。

(一)提前对大学生进行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教育。

教育部及有关部委颁布了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范,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相关实施条例,如2010年1月22日,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高校学生实习难、国家尚没有正式的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法规条例的背景下,该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显然恰逢其时,广东省成为全国第一个实施高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的省份,又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这也说明了国家对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愈发重视。然而为什么一部部关于就业的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大量公益广告的渲染却仍未能使当今法制社会的大学生懂法、用法呢?原因在于大学生入校时对就业法律知识了解甚少,职业理想、职业规划、就业市场离他们尚且遥远,大多数学校临近毕业那个学期才对大学生进行毕业教育,孰知那时学生的半只脚已经伸进就业市场“一试深浅”或正在“以身试法”了。因此,高校可以通过新生入学教育切入一个模块,提前抓就业规划,把就业法律中涉及学生自身具体权益如平等就业权、知情权、隐私权、财产权、救济权等作为知识重点教育,引起同学们的广泛关注,使其对就业市场、就业法则有系统的了解,从而在大学生涯和实习中自主而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就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

(二)改变目前就业指导课程的定位,增加法律理论教学在就业指导课程体系中的比重。

目前多数高校的就业指导课程多侧重于学生就业思想定位和求职技巧,如教育学生降低就业期望值,如何着装、写简历、应对面试等,却忽视了就业法律保护意识的宣传与教育。

2005年,、教育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整合成了一门新课程,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3],使得法律容量学时比以前更少,加上教师授课往往蜻蜓点水,简单罗列,如走马看花,不能结合案例加以分析,理论联系实际少,使学生学习时应接不暇,不胜其烦,结果导致学生对就业法规知而不信,淡化了法律意识,收效甚微。因此,加大就业法律教育在就业指导课程体系中的比例,加深法律知识的教育,引起学生对就业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重视和理解尤为重要。

(三)推进就业指导课程改革,使法律理论和就业指导课程有机结合。

为了更好地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在实习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就业合同之前,学校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帮助大学生解决相关法律的实际问题。因为大学生就业的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尤其在当今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之下,很多问题现有教学环境难以预见,其法律环境也在随着时代的变革不断地完善。因此相关的法律课程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内容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在毕业之前,高校应强化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教育,结合目前劳动纠纷的热点问题、疑难问题适时、及时采取弹性教学,强化教育。其次,要使常态化教学与专题讲座有机地结合起来,适时开展一些与学生就业有关的法律知识的专题讲座,如《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这样的讲座应该以学生为主体,理论联系实际,灵活多样,教学互动,加强大学生对就业法律的认同感、需求感。再次,在法律教学中,应尽量预测毕业生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规避可能发生的就业风险和就业陷阱。

(四)加强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4]。在现实中,处于弱势的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经常遭遇这样或那样的陷阱,而《劳动合同法》对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生撑起了一个“保护伞”,保护着大学生在试用期、保险、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这样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一旦遭受侵害,也可有法可依,这也使整个就业市场的发展更为规范。因此,高校可在学生在校学习过程中加强培养学生签订合同的意识。如在签订就业协议或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在参加专升本考试可能被本科学院录取、报考研究生、准备出国留学或者想当兵的时候,由于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为了防止法律纠纷的发生,高校教师有责任对学生加强签订合同的指导,使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或学校达成共识,并在协议书或“备注栏”中明确相应条款。

毕业生在求职的过程中,法律知识缺失、法律意识淡薄,这成了社会和学校共同关注的话题。有更多的大学生即将走入社会,在当今的就业形势和就业市场中他们将会遭遇到更多的问题,这对于理论工作者及辅导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希望。我们应该与时俱进,全面准确把握法律的思想,分析大学生思想动态,对他们作出正确的引导。

参考文献:

[1]李树青.法律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田[J].法学研究,19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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