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内容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7-24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内容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是否严格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问题;

(二)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调整是否按法定程序报经审批;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并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能否有效地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作用。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有无少征、漏征和任意减征、免征等问题;

(二)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和党派、社会团体是否按法定的项目、标准,及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基金,有无隐瞒、拖欠、少缴、漏缴、截留、挪用等问题;

(三)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险基金款项,有无拖欠、截留、挪用问题;

(四)社会保险费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与权限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五)社会保险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准确地发放参保人员应得的费用,有无拖欠、少发问题;

(六)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其资信状况是否可靠,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利息或收益是否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有无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投资和经商办企业等问题;

(七)有无贪污、私分和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的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二)管理服务费的使用是否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执行;

(三)有无擅自提高管理服务费的计提基数、计提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等问题;

(四)有无违反规定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弥补机关行政经费、搞基建项目和购买小汽车等问题;

(五)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精简原则,有无因机构膨胀和人员超编加大管理成本开支的问题。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中救济、救灾、福利、优抚等社会保障资金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款、物是否按预算和计划落实到位,有无克扣灾民、贫困户和优抚人员依法应得的款、物问题;

(二)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社会保障资金问题;

(三)有无贪污、私分、挥霍浪费社会保障资金等违法行为;

(四)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是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逐步做到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实行定期必审制度,并与当年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衔接。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可以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也可以实行报送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等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亦可以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内容范文篇2

关键词: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现状;对策

一、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内涵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社会保障资金是保护弱势群体的一道安全防线。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项内容。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发展的“推进器”,是维护百姓切身利益的“托底机制”,是维护社会安全的“稳定器”,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实现党的根本宗旨和“三个代表”的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是保持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现状

(1)社会保障法规不健全,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更多的还是依靠行政机关的命令,除了《劳动法》和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有所规定外,国家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障法。由于地区特点不一,经济发展不同,在制定和适用地方性制度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政策的多变性和随意性使得社会保障制度失去了应有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靠性,难以发挥社会保障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在管理过程中,政策之间互相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给审计工作的开展、审计目标的实现和审计工作的监督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2)社会保障预算尚未单独建立,审计监督缺少应有的平台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要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的总体情况和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必须以社会保障预算为依据。社会保障预算尚未单独建立,必然导致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缺乏应有的审计平台,而无法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的总体情况和全过程进行有效的审计监督。

(3)审计内容与对象复杂,审计监督及公众监督不能够及时到位,监督方式单一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内容与对象的复杂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保障资金覆盖面广、数量巨大、审计户数多,涉及所有干部职工和弱势群体;二是社会保障资金种类繁多,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用于社会保障的社会募集资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三是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渠道复杂。四是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多、涉及部门多。涉及内容复杂和对象众多,致使审计力量显得严重不足,无法对审计对象进行全方位覆盖,极大地影响了审计的广度和深度。因此,审计机关难以做到对社会保障基金年年审计,时时监督,导致了审计监督的不及时。同时,目前政府审计监督往往都是事后监督,对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不及时、不到位在所难免。且社保部门在社保基金运营中未考虑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使得公众监督不及时,不到位。

(4)审查内容不全面,审计手段相对落后

在对社会保障资金审计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一些审计人员在审查时,只审查基金收入和支出环节,并没有全面审查社保资金涉及的所有环节和内容,增加了审计风险。同时,目前审计机关运用计算机审计的水平较低,很大程度上还依靠手工查账的方法获得审计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效率和质量。

(5)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存在差距,审计质量不高

目前,审计人员无论是在知识结构、政策理论水平、审计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方面,还是在现代审计技术方法的掌握和运用程度上,都远远不能适应发展中的社会保障事业和迅猛发展的现代信息技术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风险的规避、审计质量的提高和审计监督的力度。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对策

针对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特点和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存在的种种问题,从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角度,审计及相关部门应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1)通过审计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坚持有法可依,依法审计

要做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就必须以法律法规做保证,坚持有法可依,依法审计,使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为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第一,要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规定有关部门的职权与责任;第二,明确享受社会保障的范围,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害;第三,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建设,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第四、要加强城镇非就业老年居民社会保障立法建设。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审查备案制度等,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时要规范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运营。

(2)通过审计促进尽快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计划管理,规范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行为,提高社会保障资金运用的规范程度和科学化水平

重视以预算管理为手段,规范社会保障资金运行,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2010年,国务院了《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将社保资金正式纳入政府预算,开始对社保资金进行预算管理,也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搭起了工作平台。审计部门要针对社会保障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和效果分析等管理运行情况开展工作,促进社保预算管理水平提高,有利于促进社保工作的良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不断改进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方式方法,加强审计监督,提升社会保障资金审计质量

①掌握全貌,突出重点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内容与对象复杂,且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日益改善,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障问题日益重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法规、制度日益完善,相关部门法制意识逐步增强,社会保障资金已经逐步成为人们心中的“高压线。,有意识的违纪违规问题已逐步减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就不能仅仅局限于查处违纪违规问题上,而应针对新形势,紧紧围绕党委、政府民生工作的重心,在掌握社保资金全貌、全面审计的情况下,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首先,要抓好六个重点方面的审计。

一是要确认资金征缴的完整性,揭露资金征缴工作中存在的应收未收和征缴面较窄等问题;

二是确认资金收入的真实性,揭露隐瞒、截留、坐支、转移收入等问题:

三是确认资金支出的合规性,揭露挤占挪用、贪污侵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等问题:

四是确认资金资产负债的真实完整和安全性,揭露和反映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以前年度挤占挪用的资金回收情况和往来账清理情况;

五是评价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揭露违规运营及效益低下、损失浪费等问题;

六是关注以前年度审计和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防止“屡查屡犯”,确保审计效果。

此外,具体审计工作中应当注意根据不同社会保障资金种类确定不同的审计工作重点。在确定每类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重点时也应有所不同。

②实施“三个结合”,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审计威慑力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与其他财政财务审计相比,具有政策性更强、群众关心度更高、社会影响更大的特点。从效益的角度、风险的层面来分析和研究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工作中应实施“三个结合”。

一是要实施与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第一就是要与财政审计相结合。审计机关在进行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要注意分析社会保障各项基金收入及其支出结构,提出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议,使财政在社会保障中发挥坚实的稳定作用。第二是要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要注意把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履行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不断强化他们履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职责,从根本出发,全方位为社会公众服务。

二是要实施与审计调查相结合。我们对社会保障资金审计不能仅仅局限于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核,以及查处违纪违规等问题上,而是要结合审计开展大量的审计调查,从管理上、制度上发现和揭露问题,向政府和有关决策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而充分发挥审计效果,提高审计效益。

三是要实施与延伸审计缴费单位相结合,彻底实现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③加强社会公众及审计监督管理,增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的社会效果

一是在对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时,审计监督工作要融入到社会保障业务当中。审计监督不能只进行事后监督,更要重视事前、事中的审计监督。

二是在当前的审计监督管理形势下,需要引入社会审计强化社会保障资金审计,以充分体现社会保障监督的独立性。将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有机地结合,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强制性和社会审计的公众认可性,强化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与此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资金内部审计。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内容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分权管理模式第三方监管

2006年以来,各地社保基金挪用事件频频被揭露,其中,上海社会保障基金案最令人震惊。社会保障基金安全为学者和社会广泛关注,许多学者从完善监管机制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的论述,但他们对管理风险的根源缺乏必要的分析,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个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社会保障基金分权管理的模式和第三方监管的实施机制。

1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概念剖析

一般认为,“风险”就是存在于客观事物中的一种不确定性状态,是指发生伤害、毁损、损失的可能性。社会保障基金(socialsecurityfund)则是指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法定程序,以各种方式建立起来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就是发生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可能针对社会保障基金发生的毁损或损失。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社会统筹账户上的社保基金;二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个人账户上的社保基金;三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四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其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专门负责管理,有较高的透明度。文中的社会保障基金限定在第三大类以外的其他三类基金。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是在政府集中管理下由独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实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形成了两层委托—关系:第一,基金的实际所有者(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的委托—关系;第二,地方政府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关系实质是一种法律强制下的新型委托—关系,这种关系体现着行政权力,方和委托方的地位不平等,容易导致被方利益受损。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就是要消除这种管理关系中存在的风险。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是指社会保障基金从收缴或下拨完毕到支付之前,在多层次的委托—过程中,由于管理制度、管理行为的实施环境等原因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预期目标的不能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完整性受威胁。

2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来源分析

2.1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来源的理论根据

(1)委托—理论。委托人与人存在信息不对称,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利用信息上的优势,在交易中获取更大的利益,而使对方的利益受损。

(2)政府的内部性。政府的内部性(Internalities)是指公共机构尤其是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追求自身利益或组织自身的目标而非公共利益或社会福利。由于政府内部性的存在,政府的干预行为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2.2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委托—关系诱发风险分析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各级统筹资金及个人账户资金由政府强制集中管理,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基于法律而非自由选择形成了委托—关系。地方政府具有垄断能力和信息优势,可能因顾及地方其他利益而产生行为的异化。第一,地方政府是多元利益的综合体,各个阶段的发展目标可能相异,地方政府可能会选择某个重要目标而适度舍弃保障目标。第二,许多地方财力有限,社保基金被当作一块肥肉被随意挪用挥霍,或用来平衡财政预算。第三,地方政府内部各个机构为扩大部门利益,争相取得有关社会保障的事权和财权,导致社保基金管理多元化、分散化,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管理混乱。

2.3地方政府与经办机构委托—关系诱发风险分析

受政府“内部性”影响,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官员易利用手中权力去获取额外的利益。目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由于财政预算经费有限,极有可能利用所掌握的大量社保基金用于创收,以改善办公条件和提高机构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这些创收活动主要是向企业贷款、投资于房地产和股票市场等。

由于对社保机构主要领导的决策行为缺乏有效监督,他们能够进行违规投资和借款。同时,机构中的普通工作人员从领导的大胆“改革”做法中得到一些物质利益,个别官员的意识和腐败行为,会演化为整个机构的无意识和腐败行为,变成整个机构所有人员都参与的违规行为。

在此关系中,政府可以从人事、财政等方面迫使社保经办机构按中间委托人即政府的意志活动,社保经办机构受政府的领导和监控,对于政府的要求必须完全满足;上级社保部门对下级社保部门的影响力远远不及当地政府,对于下级社保部门的行为无法监控和制止。

3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出现“真空”的具体原因分析

3.1监管主体缺位、监管难见成效

[1][2][3]

我国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独立机构,这些机构享受行政编制,受劳动保障厅(局)的领导和管理,实质上并不独立。在行政监督主体方面:中央监管机构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地方监管机构是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内设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上级社会保障监督机构监督下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困难重重,形同虚设,主要在于监管机构主体行政级别低,监督职权有限,监督经费缺乏,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监督手段落后,根本无法有效实施监督。

另外,当地政府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方面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导致监督与管理者实质的同一,监督主体缺位。由于政府其他利益目标的存在,政府往往指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挪用或运营社会保险基金。

.多层次、多头管理,导致监管难度大

目前,大多数省市的社保基金统筹层次多,管理机构分散化。多层次的分散管理,提高了管理成本,同时存在着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管理不透明的问题,众多的小规模基金,远远超出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使得监管力度显得分散与薄弱。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民政、人事等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和管理,如农村养老基金由当地民政部门管理,基本养老保险由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造成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复杂化,也增加了基金安全监管的难度。再加上信息化建设滞后,各部门信息不能够有效传递,对于同一基金项目的多头管理,无形中扩大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风险。

.监管立法滞后,违规成本过低,难以抑制违规管理

现有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法规制度规定比较粗浅,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等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解决机制,事后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

现有法律对于监管主体的规定不完全,监管权限、监管职责、监管的内容、危害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形态、处罚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监管无法可循,上级行政监管机构往往以行政命令代替监督。同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制裁,目前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大多集中在行政处罚的范畴,导致挪用、挤占社会保障基金的成本较低。

.缺乏社会监督的有效实施机制

社会保障基金的产权所有人是社会公众,其基于对自己权益的关心和维护,有愿望了解和监督各类社保基金的情况。由于社会公共力量分散、单个个体实力弱小、监督权能的欠缺以及搭便车心理的存在,即使赋予了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利,没有有效的监督实施机制,社会监督实际上无法发挥作用。

社会监督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权力地位不对等下的信息不对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以及经办机构都拥有相对集中的行政权力,他们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所有信息,社会公众无法自主获取基金管理的实际信息。现有的社会监督实施机制过于简单,没有化解社会监督面临的难题,社会监督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对策建议

.实行分权式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

分权式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一个好的选择。在该模式下,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资产管理权与负债管理权相分离,统筹账户资产负债管理权和个人账户资产负债管理权相分离。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享有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管理权,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除基金管理以外的其他事务,独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享有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资产的经营权。

在中央设立统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委员会,其直接受国务院领导,对国务院负责;在各个统筹层次,分别设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其直接受上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行政领导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经营社会保障基金,其不受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和干预,但要受其监督。该委员会的主任由上级委员会任命,其成员包括社保部门、雇员、企业主代表以及专家,实行委员会制度,委员会下设专业的经营机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派驻一个副厅(局)级领导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统筹账户的负债经营权交给财政部门,由其直接在社保部门的指令下,按时足额划出给付资金进入职工在商业银行的个人账户。

.创造第三方监督的有效实施机制

必须创造有利于第三方监督的实施机制,使监管起到实效。所谓第三方,是指社会公众,以及代表公众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和独立机构。为避免分散性,社会公众必须借助组织和机构去行使集体监督;这些组织和机构应该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导向的非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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