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范例(3篇)

daniel 0 2024-12-03

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税收法治现代化现实目标

一、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一)税收法治的内涵

税收法治是指依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通过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收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税收法律制度的创建,使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税收行为纳入现代法治轨道。从而实现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良性社会秩序状态,它是法治国家基本原则在税收领域的表现与运用。税收法治内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税收法治是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按逻辑递进关系,依法治国(即法治国家)决定和包括了依法行政(这里是广义行政概念),依法行政决定和包括了依法治税(即税收法治)。因此,广义的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依法治税又是依法行政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贯穿于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收法律监督的全过程,是调整和规范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最高原则,任何与之相抵触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税收法治的核心和目标是限制和规范税收权力。通过税权的合理配置,最终使全社会达到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良性循环状态。依法征税的核心是在保障国家行使税收征税权力的同时,限制其任意征税权;依法纳税的核心是在保证纳税主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有效地保障纳税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税收法治的实质特征是要求税法是既能够有效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又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平合理的法律。即“值得尊重的良法”。这是税收法治的最高判断标准,也是一种最理想的良性循环的社会状态。税收法治的形式特征是为达到税收法治的最高判断标准,必须建立一整套运行良好的立法原则、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和救济程序,并强调和保证公民参与立法的政治权利。简言之,实质特征是指要创建好的税法,形式特征是要执行和实现好的税法。

税收法治和依法治税的关系。税收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种状态,是人们追求的一种理想社会的目标;依法治税则是实现这一目标与状态运用的具体法律手段。这种目的与手段、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在实践中无须去刻意区别。

(二)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内涵

税收法治现代化从静态角度看,它是国家由人治到法治系统工程的组成部分;从动态角度看,它又是一个由传统到现代的变革过程,是人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税收法治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培养征税人和纳税人的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特别是操作税法的人的现代素质,即人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思维方式、情感意向和人格特征的现代化。

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关键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现代化。税收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法的同时,自身也受到税法的制约,能否依法执法,关系到税收法治能否实现与巩固,关系到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税收法治现代化是个历史过程。受历史、社会、经济、传统观念、现实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实现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存在阶段性发展的特点。现阶段,我国税收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有法可依,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法律体系,其别重要和紧迫的是尽快完善税收立法,包括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立法级次、立法机构等等。

二、税收法治现代化的现实目标

税收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的不同历史阶段具有特定的内涵和标准。根据现阶段我国税收法治运行的状况,我国税收法治现代化的现实目标应主要包括税收法律意识的现代化、税法体系的现代化、税收法律机构和职能的现代化以及税收法律程序的现代化等四个方面。

(一)税收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的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法律意识对法制创建和法律运行具有重要价值功能。现代税收法律意识与传统税收法律意识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现代税收法律意识主要表现在治税思想、治税核心和公民纳税等三个方面。

1.税收法治是现代税收法律意识的基石。

税收法治现代化是依人治税向依法治税的变革过程,人治与法治不仅是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的根本分野,也是传统治税思想与现代治税思想的本质区别和判断标准。传统的依人治税思想受计划管理体制和国家权力论的深刻影响,以行政权力整治和管理税收为第一要务。一切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均以权力为中心。现代税收法律意识的基石是税收法治,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一切税收行为均必须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不仅如此,税收立法、税收司法和税法监督的所有行为都必须遵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2.约束规范税权是税收法治现代化的核心。

现代税收法律意识的基石是税收法治。而税收法治的核心是约束和规范税权,即国家税权的运行必须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税收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限制和约束税收权力,否则权力就会滥用。因此,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是区别传统税收法律意识和现代税收法律意识的重要分界。只有在法律支配权力、权力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的条件下,才能实现税收法治的现代化。

3.依法行使权利与义务是公民现代纳税意识的完整内涵。

税收法律在规定公民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纳税权利。传统的公民纳税意识是不完整的:一方面纳税人没有意识到纳税义务与权益的关系,甚至把二者对立起来;另一方面纳税人不了解自身的权利(益),从被动纳税到偷税。公民的现代纳税意识应该是完整的:一方面,纳税义务是取得公共服务产品的必要条件,公共服务产品的数量与质量与纳税人缴纳的税收有直接关系,从而树立纳税乃应尽义务的意识;另一方面,纳税人的纳税事项和活动都应依法进行,作为权利主体的纳税人有权拒绝一切非法的征税行为,必要时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税收法律体系的现代化

税法体系现代化是税收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税法体系是否科学、是否易于操作将直接影响税收法治现代化的质量。现阶段,税收法律体系现代化主要包括税法模式现代化和税法结构现代化两方面。

1.税法模式的理性选择。

税收法律模式受西方两大法系和东方法律文明与文化的影响。具体讲,选择税法模式时应考虑两个主要因素:一是西方税法模式的优点;二是中国国情。包括历史、民族、文化、法律现状等因素。目前,世界上税法体系有三种模式:一种是“宪法+税收基本法+单行税法”模式,代表国家是德国和日本;一种是:“宪法十税收法典”模式,代表国家是美国和法国;一种是“宪法+单行税法”模式,我国目前采用这种模式。

我国不可能采用“宪法+税收法典”模式。如采用这种模式,根据我国税法现状,需完成两大工程:一是修改宪法,将税收共性的重大问题直接写进宪法;二是编篡税收法典。即将除宪法以外的其他所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编成法典,取消单行税法。显然.无论是修改宪法还是编篡法典我国短期内都无力完成。我国现行“宪法+单行税法”模式也不可取,弊端太多。我国税收法治运行状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大多与这种模式有关,应抓紧扬弃。

我国现代税收法治应采用“宪法+税收基本法+单行税法”模式。这是因为:第一,具有可操作性。在对宪法不修改或基本不修改的情况下,通过创制税收基本法。解决目前因宪法中税法事项规定太少而引起的宪法和单行税法间出现法律空档等问题。第二,可以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将税收法律中带有共性的问题,在税收基本法中一并列举制定,如税收立法原则与程序、税权分配原则与划分、税法基本原则、税法机构设置原则与分工等共性原则问题。第三,选择该模式的基础条件已基本具备。比如税收基本法再一次列入国家立法五年规划;单行税法改革与完善的方向和方案已基本确立;国家再次强调建立法治国家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决策已逐渐深入人心,等等。因此,可以说,选择“宪法+基本法+单行法”模式的天时、地利、人和条件均已齐备。

2.税法结构的科学设置。

目前,我国税法结构主要是税收法律体系结构和税收法律级次结构两大问题。

税收法律体系结构是指统摄税法体系的总体框架,体系不完善、结构不科学是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现代税收法律体系结构应由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救济法、税收组织法和税收国际法(税收国际法又包括国际税法和涉外税法两部分)等六个主要税收法律部门构成。

税收法律级次结构是指在税收法律体系中不同级次税收法律所占的比重。目前我国税收法律级次结构不合理、不科学:一是立法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法占的比重太少(仅占9.1%);二是授权立法机关即国务院(占72.7%)、国务院各部委(占18.2%)等制定的广义税法的比重太大。尤其是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大量地存在,这严重降低了税法的权威性。改变现有税法级次结构,提高立法机关立法所占比重,将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升格为税收法律、减少规范性文件是推行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当务之急。

(三)税收法律机构和职能的现代化

我国现阶段税收法律机构和职能的现代化主要包括税法机构设置的高效化、税权分配与行使的科学化和税法职业的专业化等三部分内容。税法机构设置的高效化是税权分配与行使科学化的前提。税法职业专业化是税权分配与行使科学化的保证。

1.税法机构设置的高效化。

税法机构由税收立法机构、税收执法机构、税收司法机构和税法监督机构四部分组成。根据税法效率原则,四大机构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原则。必须明确四大机构的职能分工,避免职能交叉,甚至越权的现象发生。比如税收立法权归属权力机关,坚持“无代表则无税”的税收法定主义。规范和减少授权立法,杜绝转授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归属行政机关,科学地划分税收执法权,司法机关不得越权处理税收执法问题,等等。

高效精干、统筹兼顾原则。从国家宏观税收管理和税法体系角度看,四大机构应是税法机构体系的全部内容。因此,应将海关、财政系统的税法职能与税务机关职能统筹考虑,应将财政系统的税法职能彻底划归税务机关,条件成熟时,海关的税法职能也应归属税务机关,这将有利于税法完整、高效地运行。

内外兼治、相互制约原则。为高效地行使税权,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机构的机构设置应有利于内部和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真正做到依法行使税权。

根据上述具体原则,现行税法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应做适当调整:一是建立名副其实的国家税法的专门立法机构。独立行使税收立法、税法解释等基本职能,彻底解决行政立法问题,限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为统一税法,提高税法的权威性和效率。合并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分税制和税务机构分设是两个概念、两个性质问题};三是形成统一执行税法的机关。即将财政系统和海关系统的税法职能归属税务机关;四是建立独立的税法监督机构。行使对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的监督检查权;五是建立独立的司法保障机构。即建立税务警察、税务检察院和税务法院。

2.税权分配与行使的科学化。

科学地分配和行使税权是税收法治现代化的核心内容。税收立法权的分配与行使包括横向分配与纵向分配两个问题:一是立法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立法权的横向分配。即目前我国采用的分享模式,但应以立法权力机关为主,同时坚持税收法律保留原则;二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纵向分配。根据分税制体制要求,应作科学的划分和配置。

税收执法权的分配与行使涉及执法权内部的分配与行使以及与司法权的交叉与行使两个问题。税收执法权有狭义(即仅指税务机关)和广义(即包括海关和财政系统)之分。无论狭义与广义都与税法机构设置有关。如果国税、地税两套机构合并,海关与财政系统的执行税法职能统一归属税务机关,则税收执法权分配问题就简单多了,目前要处理的是两套税务机构执法中的交叉与协调问题。讨论税收执法权与税收司法权的分配、行使问题实质是两权的交叉与衔接问题,这有一个前提,即税法机构的设置问题,如果设置了独立的司法保障机构,即设置了税务检察院、税务警察和税务法院,两权的交叉与协调则变得简单明了。而在目前没有单设税务司法机构的情况下,则涉及税法体系与其他法律体系间的衔接与协调问题。目前主要在税收案件处理程序上涉及与公安、检察和法院等部门的交叉与协调问题。

税收法律监督权的分配与行使是现代税收法治的重要内容。监督权的分配与行使涉及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二是监督机构的设置与权限。

内部监督主要是指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内部的纵向监督,外部监督是指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横向监督。无论是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无论采取什么监督方式与手段。都必须建立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形成税法监督体系。

3、税收法律职业的专业化。

高效率的税法机构和科学的税权分配都需要靠税收法律工作者去运转和实施,根据不同的分工,税收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又可具体划分为税务执行官、税务警察、税务检察官、税务法官和税务律师等职业。现代税收法治对税收法律职业提出了更高的素质与专业要求,复合型专业化是现代税法职业者的基本要求。比如,税务执行官要精通法律;税务法官要精通税收;税务警察要精通税法程序;税务检察官要精通法律和税收;税务律师要精通税收、会计等等。复合型专业化的税收法律职业者是提高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质量与效率的关键,也是推进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关键。

(四)税收法律程序的现代化

法律程序和法律职业被誉为西方近代500年法治历程的两种相辅相成的力量,法律程序现代化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目前,税法理论与实践存在两种障碍:一是”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观念淡薄,正当程序严重缺乏;二是强调法律程序对实体法的依赖关系,否认法律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及其价值。

正当的法律程序对推进税收法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法律程序是实现权利平等的前提;二是法律程序是建立权力制衡和制约机制的重要手段;三是法律程序是提高立法、执法和司法效率的必要保证:四是法律程序是保护和救济纳税人权利的重要法律途径;五是法律程序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现代税收程序观念与传统税收程序观念的根本分歧在于:前者强调“程序制约权力”即程序控权论;后者强调“权力分立与相互制约”即实体控权论。

税收法律程序现代化要求税法程序必须遵守程序正义和程序效率两项基本原则。所谓税收法律程序正义原则是指通过税法程序保证税法主体机会的公正、平等。即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程序性操作将正义由抽象变成具体的原则。税法程序正义包括公正性和合理性两层含义:程序的公正性是指限制恣意,确保客观正确;程序的合理性是指程序的可预测性、形式上的合平逻辑性、交涉的充分性等等。比如,制定税收立法程序的意义在于限制和排除立法活动中的恣意因素。广泛吸纳民意,协调利益冲突,制定具有实质性正义的法律规范。所谓程序效率原则是指通过程序规则的运行,提高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效率。

税法程序效率包含经济性和操作性两层含义:程序的经济性是指作出决定的成本是否经济、设置的程序能否投入最少而参与人最多。程序的操作性是指设置的步骤、手续是否切实可行。当前,强调税收法律程序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比如,应该加快创制税收基本法和提升行政法规级次的立法效率,从而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

按税收法律程序的内容和性质。可分为税收立法程序、税收执法程序、税收司法程序和税法监督程序等四大类。每一大类还可划分为若干小类,比如税收立法程序按级次又可分为税收法律立法程序、税收行政法规立法程序、税收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等。无论哪一类程序都应遵从程序正义和程序效率的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双基四实教学方法高职教育中国税制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437(2014)01-0088-03

强化高等职业教育的应用性,强调高职教育教学方法的实践性,这既是高职教育教学特色的基本保证,也是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内在要求。为此,笔者通过多年高职教育的浸染体验和亲身实践教学方法的探究,在吸收他人先进教学方法的基础上,首创了“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在教学环节上强调“实”字当头,以“实例”为始、“实务”为重、“实用”为主、“实效”为本,实现基础知识的牢固掌握和基本技能的灵活运用。

一、“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基本原理

“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的基本原理(见图1)是通过选取与课程内容密切相关的教学实例(并不仅仅穿插几个案例),通过“实例、实务、实用、实效”的牵引,巧妙设计教学任务和教学路径,将实例所要揭示的内容于适时融入的提问、讨论等互动方式中层层展开,充分调动学生积极参与,激发学生求知欲望。然后再通过实务和习题加以验证和巩固,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增强解决问题的成就感。“双基四实”牵引教学过程是一个环环相扣的统一整体,整个过程呈逻辑性递进式地周而复始。

(一)实例牵引——激活问题

实例牵引就是以实例导入来激活教学内容。教学中的实例应紧扣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并具有真实性、新颖性和吸引力。实例牵引包括收集实例、提炼实例、设计教案三个环节。

(二)实务牵引——阐释基础

实务牵引是指以实务来加强基础知识的讲解。实务牵引主要强调“三多”,即授课教师对课程的基础知识进行精确细致的“多讲”,教学中进行多种方式提问的“多问”,强求学生参与到基础知识融通到实例中的“多思”。

(三)实用牵引——培养技能

实用牵引是指结合实例和实务,体现互动性,着重基本技能的培养,把学业与就业、创业紧密结合,突出教学的实用性,注重职业素质的培养,努力使学生通过实训教学获得就业的技能。

(四)实效牵引——检验总结

实效牵引是指通过总结,检验教学效果如何。总结分三个层次,即授课教师对阶段性授课内容和对实例教学情况得失进行总结;同行(教学团队)通过研讨、公开课、互相听课等方式对一段时期的教学情况进行总结;由学生对教学情况进行评价总结。通过总结,完善“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提升教学效果。[1]

二、“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适用于《中国税制》的教学

《中国税制》是一门系统反映税收政策、制度和管理内容的课程,由税收基本理论和现行税制两部分组成,是一门兼有专业性、实践性、技术性、时效性于一体的多重复合型财经类课程。[2]而运用“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来教授《中国税制》这门课程,正是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核心,通过双向交流机制的构建,体现了教学相长,变“赶鸭子上架驱动式”的教学方式为“牵着牛鼻子牵引式”的教学方法,让学生能通过“四实”的牵引,自我思考、互相讨论和交流,强化以实例说税,以实务强化实践操作性,逐渐将实用与实效落到实处,全方位地掌握我国现行税制及其基本原理。

三、基于“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下的《中国税制》第一讲教学范例

第一步:拟定教学方案和教学设计

教师在课前要结合学生已有的知识体系和认知习惯,并应用“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对《中国税制》第一讲(2课时)的教学内容进行总体实施方案(见表1)的安排和缜密的教学设计(见图2)。

表1《中国税制》第一讲教学的总体安排

教学设计:

图2基于“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下的教学设计

第二步:基于“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下的具体教学示例

1.实例牵引、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一般,针对开篇之说,主要是从日常生活中的感性认识逐渐向课程教学牵引,然后,再重点地进行专业术语的解释,最后对疑难点和易混点进行分析、澄清。

师:何为“税”?如何看待“税”?平时了解到哪些“税”?等等(不要求学生准确作答,学生可凭自己的直觉和生活中的所见所闻,了解多少就回答多少)。

学生:税就是钱,就是交钱给国家;知道的税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学生根据自己的认识给出五花八门的回答)……税务局是收税的;我们学生不用交税,只有那些经商的老板们才用交税……

对这些回答,教师暂不置可否,不予评价,并鼓励学生多说,对学生的认识多加肯定。然后对学生的认识总结出两点:一是学生对税或多或少有一定的认识;二是说明税与我们密切相关,比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离不开税收,就老百姓而言,我们的吃(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穿(增值税、消费税)、住(房产税、契税、印花税)、用(增值税、营业税)、行(车辆购置税、车船税)都有税收的影子。可以说,税收已经深入我们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

师:从另一层面也说明学习税是“有用的”。因此,同学们要有税方面的知识,下面我们就来一起学习本学期的税收知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法制经济也将得到完善,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学习相关税制就有了深远的意义。

下面再看两个实例,牵引学生对“税”的学习兴趣。

实例1:从造字角度看如何直观解释“税”?

教师启发学生“税”是由“禾”和“兑”组成,“禾”和“兑”分别代表什么呢?学生自然会联想到“禾”代表禾苗,“兑”表示兑换。然后进一步追问学生禾苗要兑换什么?为什么要去兑换?学生回答后,教师可进一步补充或解释。

师:“禾”代表禾苗,代表农民种的庄稼,农民将粮食(因为我国古代是以农业为主,以上交的粮食作为农业税)交给国家,这样就可兑换出“和平的环境、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安宁的生活等”。

实例2:现在还有很多词语都与古代的财税历史文化有关(举例:“敲竹杠”——在中国古代,为了不使盐税流失,国家对盐实行专卖。但有些人动歪脑筋,把竹杠节头打通,把盐藏在里面,偷偷摸摸贩卖私盐。当时国家缉私人员就先拿木棍敲一敲竹杠,听听是实心还是空心,这就是“敲竹杠”的来历)。

教师利用幻灯片的形式将我国近年(期)的有关税收情况给学生浏览一下,并进行简单分析,让学生明白,学习《中国税制》不仅是要学习税收的计缴与征管,还需要会应用分析。

实例3:我国税收收入情况及2012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资料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这部分内容可作为课外阅读材料提供给学生。

2.实务牵引,详解本节课的知识点,并融合于实用牵引和实效牵引之中

师:通过上面的实例牵引后,进入实务牵引阶段,进行本节课知识点的介绍,本节内容偏向于概念的阐释和辨析,重点要解决税收、税法、税制三个基本概念及相互间的关系。下面是授课内容提要。

一、税收(通过开篇实例牵引,学生对税收已有了一定的认识,可给出税收的含义,然后解释)

(一)税收的含义理解

税收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货币或者实物的一种特定分配。(含义的表述不是唯一的)

含义理解(依据上述概念填出关键词,并设置5个实务问题)

实务问题1:税收的职能怎么理解?税收与国家有着怎样的关系?

1.税收是以(国家)存在为前提的,是国家实现职能的(物质)基础。(解释税收与国家的关系,即国家的产生就需要税收的产生,将来国家消亡了,税收也就跟着消亡,税收与国家相伴而生;税收具有财政职能、经济职能及监督经济活动职能,这也解释了“国家为什么需要税收”的问题,也是对“税”字兑换的进一步理解)

实务问题2:国家凭什么收税?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是唯一依据)

实务问题3:纳税人纳税的钱是从哪里来的?

3.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的分配对象是()。(财政收入通常有税、费、利、(债);(v+m)构成分配对象)

实务问题4:税收征收涉及两方,这两方是何种关系?

4.在征税过程中形成一定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实务问题5:税收的特征是什么?

5.税收的形式特征:(这是税收区别于其他如金融、国债、规费等经济术语的本质所在,只要具备这三个特征,就一定是税收,这三个特征中有一个不满足,都不能称之为“税收”)

强制性——凭借政治权力;无偿性——不支付任何报酬;固定性——预先规定的标准。

(二)税收的产生

1.税收的产生条件

经济条件:剩余价值产生;政治条件:国家的产生。

2.我国税收产生的过程(参看教材)

二、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税制

税收制度的简称,是国家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办法的总称。税制既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税收工作的规程,又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准则。狭义上指各种税法法律、税收条例、实施细则、征收管理办法等。广义上包括税收法律制度,税收管理体制,税务机构和人员制度,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

(一)联系

税收与税法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相互依赖,不可分割。(如何体现二者间的紧密联系?采用对对联的方式来描述,提供上联:有税必有法,如何对出下联呢?启发:“有”对“无”,“税”对“法”无法不成税)

(二)区别

1.表现方式不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2.体现关系不同:税法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税收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

3.所属范畴不同:税法是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税收是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五、税收法律关系

(一)含义: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收法律制度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为各级征税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

(二)构成:主体——客体——内容

1.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2.客体:主体双方共同指向的标的,客体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征税对象。

3.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征税方权利: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违章处罚。如代位权、税款追征权等。

征税方义务:宣传税法、辅导税法、纳税咨询辅导、出示税务检查证等。

纳税方权利:保密权、延期缴纳税款请求权、延期申报请求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等。

纳税方义务: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缴纳税款的义务、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接受违章处理的义务等。

六、小结

本次课是《中国税制》课程的开篇之说,帮助学生对《中国税制》课建立一个全面、初步的认识,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于整个课程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本节课主要阐释了税收、税法、税制的含义及相互间的关系。通过本节学习,学生能认识到税法在生活中的重要性。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学生们应树立法制的意识和观念,遵纪守法,有了收入就要及时缴税,绝不偷税漏税,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参考文献]

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范文篇3

关键词:政法;高职教育;调研;思考

政法高职教育是具有鲜明行业特点的一种高等职业教育类型。办好政法高职教育,不仅要遵循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一般规律,还要结合政法行业发展的特殊需求,确立具有自身特点的办学思想、办学定位与发展思路,才能体现其特有的办学功能和价值,走出一条优质、特色发展之路。

一、坚持从行业职业出发,深化政法高职教育办学定位

职业教育的逻辑起点是职业,没有法律职业的需求就没有政法高职教育。如果仅从教育的一般规律来看政法高职教育,就会极大地降低政法高职教育的吸引力、矮化政法高职教育功能、限制政法高职教育的科学发展。因此,办好政法高职教育,首先要确立立足政法、服务政法的办学宗旨,把满足政法行业需求、服务政法行业发展作为办好政法高职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重点做好人才培养和行业服务工作。其次要从法律职业出发,不断深化政法高职教育专业建设定位。政法高职教育是以培养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能够适应基层司法实践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人才的高等职业教育。尤其随着社会矛盾多元调节、劳动争议调解、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社区乡镇基层组织服务管理等体系建设一系列新举措的出台,我国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已深化延伸到社会方方面面,初步形成政法部门专业化分工与社会化服务管理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相互依托的新的紧密型工作格局。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合理地设置培养选拔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法律人才,尤其是培养大批社会急需的基层法律事务型人才、法律辅人才是调整法律人才教育结构的当务之急。同时,从区域特点来看,首都北京是全国的政治文化和国际交往中心,是特大型城市和世界城市,其特殊地位和面临的复杂形势决定了北京的稳定关系到全国的稳定,决定了维护稳定是北京压倒一切的长期的政治任务。深化平安北京建设,创建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的首善之区,仍是北京将长期面临的艰巨而光荣的政治任务。首都北京这种独特的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一方面尚需大批的中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同时更需要大量高素质技能型的基层法律辅助人才、基层法律实务工作人才、中高级安保人才。政法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就应该定位到这些领域,所培养的毕业生将走向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在县市区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从事书记员、司法秘书、法官助理、律师助理、基层人民调解员等法律辅助工作,在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及各类经济组织中从事法律服务和安保管理工作等。因此,只要我们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找准在区域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中的位置,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加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力度,在大力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基层法律服务人才、法律辅助人才、中高级安保人才上下功夫,就能走出一条特色发展、错位发展之路,凸显政法高职教育的价值功能。

二、坚持开放办学,深化校政企行合作机制建设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是增强办学活力的必由路径与方法。但是,由于政法高职教育特质所决定,政法高职教育要通过不断创新“校政企行”合作机制建设,来探索充满活力的多元办学模式。理工类高职教育主要为生产、制造与加工为主的第二产业培养高技能人才,所以,在合作育人体制机制建设上,强调以企业合作为主导。由于政法高职教育服务对象和人才培养定位的特殊性,决定其在合作育人体制机制建设上,必须以政府支持、行业支撑为主导,搭建“校、政、企、行”合作联盟平台。一是要以政府支持为主导,通过政府委托或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实施基层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的“定向”培养和退役士兵的“定制”培养。二是要依托政法行业优势,与法院、检察院等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共同确定招生的标准、人数,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建设基地,共同实施考核,实现书记员等法律辅助人才的“定向”培养。三是要以知名安保企业为龙头,合作育人过程与安保服务过程相结合,实现安保人才的“订单”培养。四是要融入社会,与城乡基层组织进行密切合作,组织学生参与社区服务、送法下乡、法治宣传、社区矫正等活动,实现专业学习与社会基层服务的“一体化”。五是积极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司法职业教育标准和经验,融合国际优质教育资源,为学生搭建国际、国内高等职业教育特色交融的学习就业平台,促进办学水平不断提高。

三、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深化政法高职教育教学改革

一是要针对培养对象的特殊性,不断推进教育内容改革。作为管理服务性的政法高职教育与操作生产性的理工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规格不同,理工类高职教育所涉及的职业技能技术含量要求较高,学生将来面对的是和学校学习一致的机器或作业流程,方向越单一,训练得越精细越熟练,学生的能力也就越高,教育的职业性特征相对明显。而政法高职教育所涉及的职业技能技术含量相对比较低,且变化性也比较大,学生将来面对的工作情景就不一定和学习过的流程一样,有的甚至完全不同,需要更多的运用综合知识与能力,乃至用跨专业的视角解决问题,尤其需要掌握比较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教育的高等性特征相对明显。因而政法高职教育要着力解决好职业性和教育性紧密结合的问题,在强调实践动手能力培养的同时,不能忽视理论知识的教学。要按照“学法为基,知法为本,守法为尺,用法为度”的原则,构建起法律基础知识、法律职业素养、法律职业能力紧密衔接的全新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加强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律基本知识教学,把基础性和针对性、实用性有机统一起来,为学生将来从事实际工作和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如何教知识、教法理、教方法,把握好高等性的同时,在破解学科体系过程中,要有效解决好以实践为导向,以职业性为基本要求,将法学学科知识体系教学转变到以典型工作任务、项目为载体、为导向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中,突出体现法律适用功能,根据“庭前、庭中、庭后”等工作过程、流程、任务,在研究如何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上下工夫,重点培养学生的档案整理与装订、汉字录入、法律文书处理、当事人接待、办公设备使用、卷宗分析、外出办案等实用技能。

二是要针对培养对象的特殊性,不断推进教育模式改革。政法类高职毕业生与理工类高职毕业生工作的性质存在较大差别,工作过程不呈现流水线作业的程序化特征,教学做场所的生产性、物质性、直观性特征相对不明显。这就决定了政法类高职教育模式虽与其他类别高职教育模式有其共通之处,但更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既不能继续沿袭普通法学教育模式,也不能直接援引理工类高职教育模式的成例,必须在比较与借鉴的基础上,本着虚(虚拟)实(真实)结合、工作性和仿真性结合的原则,构建较为符合政法类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特点的“校内仿真模拟、校外顶岗实战”的教育模式。一是以信息化为手段,开发如多媒体模拟庭审、仿真工作流程、工作项目、现场情景再现、岗位综合技能模拟培训等软件及课件,构建“真实庭审模拟化、工作流程仿真化、工作项目虚拟化”的校内实践教学环境。二是推进如现场式、案例式、项目式、仿真式等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的教学模式改革,融“教、学、做”为一体,让学生进行观察、体验,感受职业氛围,提高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增强对未来职业的感性认识,激发其职业兴趣。三是通过开展社会调查、法律宣传咨询、普及法律常识、开展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等多种形式进行法律实践教育,使培养的人才能够很快适应法律职业的实际需要。四是通过组织学生参加法院庭审的旁听、社区活动的观摩,巩固学生所学的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的观察力、思考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五是通过学生在公检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安保公司、社区等处顶岗实习,直接参与实际事务,以实战促实训,以实训练本领,使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将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全面融合,形成具有职业特色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三是要针对培养对象的特殊性,不断深化学生职业素养教育体系创新。由于政法类高职毕业生的工作对象主要侧重于对人的管理与服务,对其政治品德和社会能力要求较高。因此,在学生职业素养教育培养上,要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三意识与四能力”(即忠诚诚信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爱岗敬业意识与学习认知能力、沟通协调能力、文字处理能力、解决具体问题能力)培养为核心,突出“立德明法、重能强技”人才培养特色,通过职业发展规划教育指导平台、职业技能训赛平台、校企共融校园文化活动平台、社会实践服务平台、职业素养证书考评机制,一、二、三课堂联动递进,构建起具有政法特色的学生职业素养教育培养体系,实现从职业能力培养到职业素养内化的价值超越。

四、坚持以服务政法为己任,深化多元化社会服务模式

政法高职教育是在我国政法事业发展进程中诞生、成长、壮大起来的一种高等职业教育类型,从其诞生的第一天,就打上了鲜明的时代和行业烙印。因此,政法高职教育必须围绕政法工作“三大建设”,以培养政法行业一线人才、解决政法工作理论与实践问题、服务政法行业改革发展为切入点,面向社会基层,完善多元化的服务体制和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一是围绕政法队伍建设,大力开发行业社会急需的司法警察、中高层次安保、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等培训项目,构建面向首都政法及社会基层的法律职业、法律辅助、社会工作等人才培训服务体系,形成品牌,创出特色。二是围绕司法执法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区矫正、法律语言应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应用法律研究,参与决策咨询,形成一批有重要影响力和行业推广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三是围绕平安北京、法治北京建设,积极面向社会基层开展法律服务和社会服务,积极承担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积极参加重大活动安保和志愿服务,不断完善面向首都政法及社会基层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治宣传体系,不断提高政法高职教育的影响力、话语权,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五、坚持以现代职业教育为引领,全面推进政法高职教育改革创新

(一)探索构建现代法律职业教育体系

把建设现代法律职业教育体系作为政法高职教育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主动适应法律职业教育与政法及法律服务行业协调发展的新需求,积极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别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力争在构建现代法律职业教育体系上有所作为、有所突破。一是按照系统培养法律技能型人才的目标要求,积极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衔接,以课程衔接为重点,统筹设计中高职衔接的专业、课程和教材体系,逐步完善符合法律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的培养模式,建立多种形式的中高职衔接制度。二是按照法律技能型人才需求的层次性和职业教育规律特点,积极开展法律职业教育分级制改革实验,逐步探索形成自下而上“培养目标和规格”逐级递进、“教育内容和要求”顺畅衔接、“入学制度和形式”开放灵活、“质量保障和评价”科学严谨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三是按照法律职业人才需求层次提升的要求,积极推动普通法学教育与政法高职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互相开放课程与教学资源,大力探索政法高职院校与普通法学教育院校在高层次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上的合作,满足法律职业人才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

(二)深度构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多层次多渠道运作,进一步夯实校企合作基础,拓宽校企合作模式。加快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以多元参与、共同发展为原则,建立有政府官员、行业专家、企业管理技术人员等各方人员参加的“校政企行战略合作理事会”,健全校政企行合作管理制度,完善校政企行合作项目质量考核与评价体系,最终形成较为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长效机制。探索学校与知名大型企业的深度合作模式,如在校内建立以知名企业冠名的“校中企”,在企业建立教师工作站等,从合作内容到合作形式,形成体系,不断深化。

(三)着力加强内涵、质量、特色建设

坚持把特品专业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建设一批“校企合作紧密、培养模式先进、办学条件优良、就业优势明显”,在区域或全国领先的特品专业,提升专业的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努力办出自己特色。以专业核心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为重点,推进课程建设与改革,建立校企共同开发建设课程新机制,建设一批教改课程、优质课程、网络课程。进一步完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机制,加快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适合政法高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积极吸收行业、企业人员参与毕业生质量评价,将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企业满意度、创业成效等作为衡量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行业、企业共同参与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着力加强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的改革,在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创新、社会服务等重点工作上取得新突破,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的专业、团队、毕业生、社会服务品牌。

(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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