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施工资金保障制度范例(3篇)
文明施工资金保障制度范文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1、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党的*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坚持依法行政,标本兼治的原则,以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构建平安*为目标,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强化和完善管理监控制度,增强企业遵纪守法意识,倡导企业依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良好作风,从根本上解决我县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2、主要目标:
⑴有效遏制我县公路、水电、密集型工业企业、服务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
⑵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
⑶形成企业劳动保障信用体系;
⑷民工工资监控机制、保障制度以及各项措施合法、公正。
二、建立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1、全县公路、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在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招投标中标后,建设单位(业主)和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合同,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务必按照*市府发[20*]69号文件规定,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一次性缴存民工工资保障金。20*年11月30日以前,已开工而未完工的公路、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2009年1月31日前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民工工资保障金补缴手续。对未补缴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工程,其工程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允许自购土地和建厂房企业用土地和厂房作质押抵缴保障金。
(1)民工工资缴存标准按照*市府发[20*]69号文件执行。即:建设单位(业主)、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各按该工程中标价的一定比例以累进方式缴存保障金,工程中标价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各按3%交纳;1000万元至2500万元以下部份(不含2500万元)各按2%交纳;25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部份(不含5000万元)各按1.5%交纳;5000万元以上各按1%交纳。
(2)工程发生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现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启动该工程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于暂付被拖欠的工程款、民工工资。
(3)在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后没有发生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工资保障金返还建设单位(业主)、和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4)按照*市府发[20*]69号文件规定,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纳该工程工资部份2%的费,用于建立档案,为其办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托管个人组织关系、档案移交等事务的经费开支。
2、密集型工业企业、服务行业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年度审核前务必按*市府发[20*]69号文件要求,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民工工资保障有关事务,一次性缴存民工工资保障金。20*年11月30日以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未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密集型工业企业、服务行业,必须在2009年1月31日以前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民工工资保障金补缴手续。对未补缴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企业,县工商局不得为其换发工商营业执照或年检。
(1)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标准按照注册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以累进方式缴存保障金。注册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按3%缴存;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按2.5%缴存;10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按2%缴存;2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按1.5%缴存;500万元以上按1%缴存。
(2)企业如有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启动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于暂时支付被拖欠的民工工资。
(3)停办又未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企业,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其保障金返还给该企业。
文明施工资金保障制度范文篇2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主要问题;成功经验借鉴;措施
一、我国城市保障性住房体系的现状
保障性住房通常是指提供给特定人群使用的,在政府的统一规划统筹下建房,并限定了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并不尽如人意,出现了各种问题。(1)法制化程度不高导致政策性随意性较强。纵观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历程,中央政府均是以《通知》、《意见》和《办法》等文件的形式来推动的,甚至部分文件是在住房保障性问题很突出的情况下出台的,没有高层次的立法的硬性约束,法制的不健全,导致了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运行管理机制混乱,而在执行过程中,造成部门利益高于群众利益、地方利益高于全国利益、经济建设投入重于住房保障投入等问题。(2)资金配套困难、政府住房保障的投入力度不够带来保障性住房的长期供不应求。保障性住房建设地方财政即无法获得高额利润,反而倒贴进不菲的配套资金,从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大而缺乏动力机制,虽然中央政府三令五申重复强调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各地经年累计欠账仍然很多,尤其是财政预算渠道不畅资金配套困难,导致保障性住房是“雷声大雨点小”。(3)保障住房准入和退出机制及相关的配套政策的不完善导致保障性住房的公正性受损。保障性住房准入机制实行的审批核准制存在许多缺陷,首先要查清一个家庭的收入并非易事。其次由于配套政策的不完善,许多业主同时拥有几套经济适用房,并不是居住而是用于投资。另一方面,当前我国保障性住房缺乏科学严格的退出机制,一旦拥有便无可更改,随着自身经济条件的提高,不符合适用条件了还继续占有住房,这就形成了福利固定化,终身制,相应的大量等待排队的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无法正常进入。(4)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不符合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自实施以来,由“民心工程”变成了“民怨工程”。保障性住房一般大多集中在地段偏僻,交通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不足,打折的建筑质量,安居程度不高,造成住户的生活不便。
二、优化我国城市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措施
(1)制定相应的住房法律法规,为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英国制定有《住宅法》、《住宅与建房控制法》等;日本有《公营住宅法》、住宅金融公库法》、《地方住宅供给公社法》等;美国有《住房法》、《住房贷款法》、《住房再贷款法》等。目前我国应从立法上规定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的来源、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以及给一些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如豆腐渣工程、户型面积过大等。在符合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制定出地方性的住房保障法规,严格制定进入、退出机制管理办法,严格针对不同的保障对象提供不同的保障方式。(2)确立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主导作用。政府运用“看的见的手”来弥补“看不见的手”的失灵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权是政府的基本职能。英国、新加坡、美国等国家政府采取了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福利房、公房、对居者发放住房补贴、发展住房信贷等方式,积极发挥着政府的职能,保障“居者有其屋”。我国有必要组建一个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运营的专门机构,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主导作用。(3)开拓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渠道和金融工具,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保障性住房的供给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资金问题。首先要建立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融资体系。其次把保障性住房支出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预算,加大加强中央政府、省政府对地方财政给予的资金支持力度,和执行力度,提高政府政务的透明度。此外,政府还可以运用地方债、房地产信托基金以及优惠的信贷税收政策;政府可以出台政策鼓励房地产商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还应重视非政府组织、费盈利组织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发,开拓融资渠道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4)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进入、退出机制。第一建立居民个人信息公共平台,构建我国居民收入申报制度和信用评估体系,实现个人收入的完全透明化。第二可以成立专门的机构,对申请作严格的审核,不同收入的可纳入不同的保障范围。第三建立动态的管理机制,居民收入发生变化时,保障措施也应相应的变化。建立完善进入、退出机制可以保证保障性住房使用的效率性,保证保障性住房政策较高的开放性、公平性、效率性和社会监督性。
保障性住房政策改革应该结合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障性住房机制。
参考文献
[1]张宇详等.典型国家和地区住房保障政策的经验与启示[J].世界经济.2008(3)
[2]张晨子.新加坡的住房保障性政策对对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启示[J].成都大学学报.2011(10)
文明施工资金保障制度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税;社保基金;费改税
中图分类号:D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9007402
1社会保障税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选择
社会保障税又称为社会保险税和社会保障缴款,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征收的用于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的一种税或税收形式的缴款,它主要对薪金和工资所得(即劳动所得)课征,除了具有税收的一般特点以外,还具有强烈的累退性、有偿性、再分配性和总偿还量不断扩大的特性,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得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社会保障筹资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征收社会保障税;二是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强制储蓄形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改社保费为社保税,对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
1.1有利于增强社会筹资的强制性
社保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严密的法律规定,税比费更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法律规范性,促使社会保障基金有稳定、及时、足额的收入保证,有利于增强社会筹资的强制性,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
1.2有利于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
社保支付给企业和国家财政带来的巨大的养老金负担至201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比重将达到12%,超过国际老龄化社会10%的临界点,只有开征社会保障税才能够逐步缩小社保资金缺口,才能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走出社保支付的困境。
1.3有利于实行全国统筹制度
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才便于政府在更大的空间内调剂余缺,平衡地区差距。目前的省级统筹只能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形式,全国统筹才是终极目标,毫无疑问,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将为全国统筹创造有利条件。
1.4对社会保障税实行收支分离原则,进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有利于社会保障税的健康运行和廉政建设,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增强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形成社会保障的收入、支出、管理分别独立的科学管理系统。
1.5有利于与国际的税制惯例接轨,促进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进程的发展
目前,社会保障税在国际税制中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经济杠杆作用,成为了各国除所得税外的第二大税种,我国依国际惯例开征社会保障税,在国际税收协议中可以相互抵免,有利于协调国家之间社会保障支出的负担,有利于维护国家及本国居民的权益,促进国际间的开发与交流。
2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条件分析
2.1社会保障税实施有立法依据和制度基础
“九五”期间,社会保障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方面的条例和决定,进一步扩大了社会保险覆盖面,规范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加强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征缴力度,基本上实现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些改革和实践,为社会保障税的实施提供了制度基础。
2.2社会保障税实施有国际经验借鉴
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世界范围内70%的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其中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荷兰等社会保障税还是头号税种。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发展,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税税法,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呈现出以下共同的几个特点:社会保障的法制健全,立法规范,实施规范化、制度化,依法筹资,依法保障;社会保障税的课征范围比较广,纳税人包括本国有工薪收入的人,也包括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人员和农民;社会保障的项目由少到多,逐步增加;税率是从低到高,其税负随生产发展而调整,并与政府、雇主、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分开,税务机关征收,纳入财政部门预算范畴,集中到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使用,保障资金收、管、用相分离,形成相应的制约机制。目前凡是实施了社会保障税的国家,政府基本解决了无法支付国民安全、保险资金的困扰,人民对缴纳税收也有了更高的透明度和防病养老等方面的更大的安全感,如今社会保障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已逐步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由于国情的差异和所实施的社会保障模式、保障范围的不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深入地总结西方国家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理论和实践,汲取成功的经验和有益的做法,设计出优良的税制,使我们在费改税过程中少走弯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税收体制。
2.3社会保障税实施有充裕的税源支撑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分配杠杆逐渐向企业和个人倾斜,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加深,私人收入积累也有了一定规模,物价相对稳定,,工薪收入规模不断扩大,工薪阶层已具备了一定的纳税能力。另外,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改组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已完成了三年脱困目标,基本上具备了纳税能力。而且开征社会保障税,“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都成为纳税人,使得国有企业的税费负担相对以前有所减轻,有利于改善其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的竞争地位,再者,从自身长远利益考虑,全体公民都希望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排除将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后顾之忧。因为只有现在缴纳了社会保障税,将来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所以在目前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前景广阔的情况下,他们也有能力负担社会保障税。
2.4社会保障税实施有较成熟的征管条件
(1)征收机构和人员已经到位。直至今天,地方税务局有着近十年的征收社会保障费的经验积累,拥有遍及全国、组织严密的征收机构和一支专业较强、素质较高、善打硬仗的征收队伍,保证了社会保障税开征的运作筹备工作顺利进行。
(2)税收征管水平有保障。税务系统通过长期的实践,初步构筑起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税收监管网络,加强了对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和纳税检查,有效防止申报不实和逃、避税现象。
(3)成功的实践经验可借鉴。地税部门通过长期基础性管理工作,探索出一套“征、管、查”一体化、运作有序的社保费征管模式,取得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并积累了征收经验。
3社会保障费改税前景预测
3.1社保基金的征缴率明显提高
当前由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障费仅是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一种准备,其实质仍然停留在“”的性质上,因此还不能完全推测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的征缴率情况。但毫无疑问的是,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地税机关征收社保基金的征收主体地位更明确,执法刚性更强,社保基金征缴率将超过当前“”社保费的情形。
3.2社保基金的征收成本明显降低
一是社会保障税的征缴范围、计税依据等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有较一致的方面,且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有较深入的了解,除必要的票据印制和管理费用等成本外,可以大大削减人力、物力支出;二是税务机关有着严格的管理机制和较为完善和征管手段、方式、方法,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而规模越大、集约化越高则相对成本越低,这是一条基本的成本管理法则。从当前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障费的征收成本来看,一方面可与过去社保部门的征收成本对比,另一方面也可推测将来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成本。
3.3社会保障税将成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制度保证
首先,社会保障税的最大特点是社会化,它将“企业人”,转化成“社会人”,将职工保障责任由企业转向社会保障体系。所谓“社会保障”就是改变小团体保障,对于中国来说就是改变企业保障,保障体系只有独立于企业之外,才可能具有社会共济的性质。对国有经济实施战略性调整,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调整必须与劳动力结构调整相伴而行。社会保障的“社会化”调整的是国有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实质上也就是一种劳动力结构的调整。其次,社会保障税在经济上的可持续性,不仅仅是为了处理短期的支付危机,而且从制度设计上为解决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长期资金平衡问题提供了保证。
3.4社会保障税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利好消息将刺激消费需求
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形式,由收费改为征税,不仅仅是简单的形式转移,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都是一个巨大的利好消息。人们的消费需求有着天然的层次性,安全需要是最低层次的需要,如果这个层次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其他需求只能是奢谈。现在我国的个人存款高达7万亿元,人们紧守个人存款这道“最后防线”不松,原因就在于此。解开需求不足这个结,关键是给消费者一种安全感。经济低迷、机构改革、下岗分流,许多人对预期收入心中没底;同时,个人预期支出明显增加,医疗费、保险、住房、教育等都得切实考虑。建立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营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不用“扬鞭”,居民存款自会“出笼”。消费是刺激经济增长的三大动力之一,而且是最终动力,消费增长了,何愁经济不随之增长。这种增长是一种生态增长,是以社会福利提高为基础的增长,而非那种人为的以巨大的投资浪费为代价的增长。
参考文献
[1]梁学平,陶韬.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之必要性及其发展趋势[J].财会研究,2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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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汝信,等.2000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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