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业相关管理制度范例(3篇)
依法执业相关管理制度范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为宗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整合卫生监督资源,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相互衔接、协调配合的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工作机制,不断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切实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工作遵循精简、统一、廉洁、高效的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一支队伍对外,整合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划片设置、综合执法”增强服务意识,严格依法办事,促进依法行政。
三、主要任务
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的主要任务概括为:综合执法、加大力度、严格管理、统一规范、加强督查。
(一)推进卫生监督综合执法
实行卫生监督综合执法,根据依法行政、综合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依法监督医疗服务市场、公共卫生秩序和健康相关产品等。通过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权,统一对外实施卫生监督综合执法,避免执法分散和效率低下,提高执法效能。
(二)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
参照依法执业诚信示范医院评比标准以及市卫生局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规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民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监管方案,对所有民营医疗机构进行彻底清查,全面了解民营医疗机构技术准入、人员资质、传染病防控、医疗广告、医疗质量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进行评比,成绩优者授予医疗质量优秀单位称号,成绩差者予以公示并督促整改。
建立民营医疗机构监管“五项制度”和“两项机制”五项制度”即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依法执业承诺制度、信息变更实时报告制度、法人约谈制度、检查结果通报制度;两项机制”即民营医疗机构引导扶持机制和退出机制。
(三)严格卫生监督队伍管理
坚持公开选拔、择优任用的原则;二是建立监督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的全面履行需要一支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应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管理。一是统一行政执法资格管理。明确卫生监督人员准入条件。严格实施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明确培训形式、内容和要求;三是完善卫生监督人员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和奖惩机制。通过完善资格、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严格队伍管理,不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四)统一规范执法行为
严格卫生监督人员着装标识、证件证章与编号管理,按照《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统一卫生监督执法形象。推进卫生监督执法规范,依法强化各类执法行为的管理。
一是统一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向社会公开卫生行政许可的项目、内容和依据,建立健全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和管理制度,统一卫生行政许可文书和档案管理要求,完善行政许可监督制约机制;
二是统一规范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进一步明确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的管理制度,统一规范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的程序和要求;
三是统一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有关规定。统一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执法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统一卫生行政处罚文书种类、填写要求和编号管理;
四是统一规范卫生行政强制行为。确保卫生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五)加强执法监督与稽查
加强对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一是统一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规定;二是统一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内容、要求和标准;三是统一明确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条件和责任追究的标准和程序;四是统一规范卫生行政执法稽查的内容、程序和稽查标准。通过规范对卫生执法的监督与稽查工作,按照《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和《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进一步增强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卫生行政执法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形成。
四、综合执法主要内容
实施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市卫生监督所拟定全市综合执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区级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各监督科室对所辖片区的各专业卫生监督工作,实施统一监管、综合执法。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二)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工作。
(三)依法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
(四)依法监督管理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
(五)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场所、学校卫生等生活、生产、学习环境的卫生。
(六)依法查处各类大案要案;
(七)指导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工作;
(八)督导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活动;
(九)对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行督导检查;
(十)对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稽查;
(十一)受理查处举报投诉;
(十二)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核实、处理和上报;
(十三)负责辖区内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
(十四)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及上报工作;
(十五)负责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卫生监督抽检工作;
(十六)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十七)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十八)负责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卫生指导与服务。
(十九)承担上级交办或督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二十)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
五、综合执法具体实施
卫生监督综合执法是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卫生部《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卫监督发103号)指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执法实践的需要。卫生监督机构尤其是基层机构实施综合执法,实现资源整合和共享是解决当前监督执法所面临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
充分利用现有的有效的卫生监督资源,为进一步加大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同时避免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改变以往分散单一的专业执法模式,加强以区域责任制为主的职责分工,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片区管理执法模式,确保纵向不重叠,横向不交叉。新的执法模式不仅在职能上体现综合执法,更有利于培养综合型的执法人才。
每片区管辖三个行政区,市卫生监督所对外勤监督科室职责及人员进行调整。将全市15个区划分为五大片区。每片区配置6-8名监督员,实行片区内卫生监督综合执法。遵循分片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由各片区责任人负责片区内各专业卫生监督工作的落实,组织机构仍以“科”作为建制单位,片区负责人即为科长。纵向上,科长负责原承担的专项业务工作的协调、联络、汇总、通报。横向上,科长对所管辖片区内卫生监督工作总负责(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监督单列、另指定一名医疗专项监督工作联络员)五位所领导分别参与各片区内卫生监督工作。
各监督员(责任人)具体负责各单位的监督检查、整改落实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各科室对辖区内直管单位监督覆盖率应达100%民营医疗机构监督频次每年不少于4次。各监督科室负责人主要负责部署、安排、指导、督促科室人员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监督执法任务。
六、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提高法律意识。全面提高卫生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要认真学习宣传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卫生事务,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为全面推进卫生监督综合执法规范管理创造条件。
(二)争取政府支持。尽力解决和改善卫生监督执法办公条件,为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三)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卫生监督综合执法、队伍管理和监督稽查等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编制《市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工作规范》逐步建立健全规范卫生监督综合执法运行机制,为推进卫生监督综合执法规范提供制度保障。
(四)加强队伍建设。及时补充和整合监督执法人员,设立相关科室,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大卫生监督人员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岗前培训和在岗经常性培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思想素质、法律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培养一支既熟悉卫生法律法规、又熟悉各领域专业知识的复合型卫生执法队伍,以适应日益完善的卫生监督体制和综合执法的需要,
(五)规范执法行为。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时,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并按照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要求》使用和制作法律文书。
依法执业相关管理制度范文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切实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积极参与全市依法行政工作。逐步提高人事法治水平,持续推进人事依法行政,建立结构科学、主体合法、权责明确、程序严密的行政执法体制和严谨、高效、便捷的行政监督体制,确立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事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形成科学、民主、法治相统一的人事行政决策制度以及权力与责任挂钩的人事行政决策、运行机制,切实做到人事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各类人事争议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人事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或制裁,人才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全市人事系统尊重、崇尚和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全市依法行政工作
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是公务员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实现执政为民的要求。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市政府《意见》对公务员观念和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充分认识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教育培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加强市区政府依法行政中的能动作用,完善全市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强化公务员队伍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建设,提高全市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同时,以政府人事部门的积极作为参与全市完善行政决策制度、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等专项工作,推进市区政府依法行政。
(一)将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市“五五”普法规划,健全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和集中培训学法制度,建立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继续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
责任处室:局教育培训与对外交流处牵头,公务员管理处配合。
工作目标:联系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明确有关制度规范并切实加以落实。
(二)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公务员学习《决定》,深刻领会其基本精神,明确其确定的主要任务,增强贯彻实施《决定》,加强政府依法行政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责任处室:局教育培训与对外交流处。
工作目标:联系市政府法制办明确有关制度规范并切实加以落实。
(三)制定并严格执行新录用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制度,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保证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知识学习。
责任处室:局公务员管理处牵头,教育培训与对外交流处配合。
工作目标:联系市委组织部、市政府法制办明确有关制度规范并切实加以落实。
(四)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工作要求,为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选拔推荐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
责任处室: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工作目标: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有关工作要求选拔推荐相关领域专家学者。
(五)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要求,参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对完善城市管理体制、调整执法权限,下移执法重心,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公务员管理问题,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提出政策意见和处理建议。
责任处室:局公务员管理处。
工作目标: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职责,按全市统一要求派人参加各项专题调研和专项改革工作,相应提出政策处理意见。
三、加大工作力度,持续推进人事依法行政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全局公务员依法行政自觉性
《意见》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了依法行政的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要求各政府部门认真组织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深入学习《决定》和《意见》。对照《决定》对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分析原因,进一步明确今后的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
责任处室:
1、局人事处负责报告局党组组织局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决定》和《意见》;
2、局机关党委牵头、局政策法规处配合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全局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决定》和《意见》;
3、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落实人事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组织全市人事系统公务员学习《决定》和《意见》,总结我局依法行政情况并按规定上报市政府。
工作目标:购买学习辅导教材,组织集中学习,适度开展宣传。
(二)建立健全重大人事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研究制定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程序、听证、合法性审查以及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增强人事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力度,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处室:局办公室牵头,政策法规处和人事处配合研究制定相关制度规范。
工作目标:研究制发相关制度规范并在工作中加以落实。
(三)完善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按照《*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市政府统一要求,及时审查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做到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无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的现象发生,无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人事行政管理服务对象义务的现象发生。
建立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定期清理公布制度,对超过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宣布失效,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
责任处室: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局办公室及相关处室中心配合。
工作目标:发文落实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定期清理等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组织清理建国以来我局制发的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整理各处室中心初步意见,按照全市统一清理标准,提出清理审核意见,报经局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法制办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完善人事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政府人事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杜绝以收费、罚款等方式筹措行政执法经费的做法。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责任处室:局办公室。
工作目标:明确制度规范落实政府要求,保证人事人才工作经费。同时,联系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落实人事行政处罚罚款收据和账户管理等事宜。
(五)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目前,涉及我局工作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工作安置办法》、《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法规性文件。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政府人事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现象,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确保《公务员法》等人事人才政策法律法规得到正确有效执行。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侵害人才权益、扰乱人才市场秩序、影响人事人才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
责任处室:
1、局公务员处牵头,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处、教育培训与对外交流处、人事争议仲裁办配合,落实《公务员法》确定的各项制度规范;
2、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及其相关政策法规;
3、局政策法规处、人事争议仲裁办负责落实《劳动合同法》确定的有关制度规范;
4、局教育培训与对外交流处负责落实《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5、局流动调配处负责,人才服务中心配合落实《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工作安置办法》;
6、市职改办牵头,局职称处、人事考试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中心配合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7、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处负责落实《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管理政策法规;
8、市办、处、自主择业办、培训中心负责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法规;
9、局人事争议仲裁办负责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人事争议仲裁法律规章政策性文件。
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起草相关制度规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各类人才合法权益,配合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部门机构妥善处理人事行政复议、诉讼、仲裁以及事项。
(六)规范人事行政执法行为。
1、政府人事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要遵循立案调查等法定程序,使用统一执法文书。对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依据、理由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如实告知;
2、深化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梳理量化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裁量幅度的人事行政许可条款,依法规范人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积极实施三步式执法程序,防范和化解人事行政争议;
3、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适时推行网格化行政执法方式,努力解决基层行政执法机构岗位不固定、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消除人事行政执法盲点和死角;
4、按照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记录,对不同市场主体实行分类动态管理,既严格执法、履行职责,又不执法扰民。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人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
责任处室:局流动调配处。
工作目标:按全市统一部署不断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到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规范。
(七)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1、认真贯彻《*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定期梳理人事行政执法依据,明确岗位执法职责,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
2、建立健全人事行政执法质量评议考核机制,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考核内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推行动态量化考核并纳入政府绩效目标管理体系;
3、加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责任人员,依照《*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予以严肃处理。
责任处室:
1、局人事处负责明确岗位职责事宜,并采取措施落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2、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梳理执法依据,起草人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指标体系,组织执法检查,并配合局人事处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工作目标:有安排,有总结,有落实,杜绝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执法行为。
(八)接受外部监督,树立和维护人事依法行政良好社会形象。
1、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同时,高度重视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拓宽公众意见反映和诉求渠道;
2、完善人事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建立依法行政统计制度,定期对行政决策、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制宣传培训、政府法制组织体系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及时总结并面向社会公布人事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3、依法受理处理人事案件,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公开程序,健全机制,加快人事政务网站及其信息的维护和更新;
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真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责任处室:
1、局政策法规处牵头,各处室中心配合,落实依法行政统计、报告制度,依法受理处理人事行政复议案件,组织相关处室参加行政诉讼并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定;
2、局办公室负责制定人事和人事行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面向社会公开,按规定办理人大、政协议提案,依法受理处理人事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工作目标:规范完善相关制度,及时受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认真调查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
四、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市政府打造法治政府的决心。积极参与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是政府人事部门参与全市重大决策的渠道之一,持续推进人事依法行政更是建设法治人事,保障人事人才管理秩序,维护人才合法权益,优化人才环境的重要工作,是提高人事人才工作服务于“两型社会”建设贡献率的重要手段之一,需要全局同志高度重视积极作为。
依法执业相关管理制度范文篇3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和“生态建设”的中心,以现行的农林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执法岗位责任,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农林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农林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林业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基本目标
通过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执法权限和职责,理顺内部执法关系,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岗位目标责任制,强化执法考评和监督机制,努力实现执法主体和执法职权法定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全面提高农林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
农林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建立市农林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其他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处,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机构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宏观指导、工作部署、组织协调等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包括制订制度、组织实施、情况通报、信息反馈、日常检查、年度考核监督等工作。
三、实施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局属各执法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以下统称局属各执法单位),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都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实施要求
局属各执法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晰各自的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根据本单位执法岗位的设置情况,合理分解执法职权,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岗位,落实相关人员,并按权责统一要求,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根据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的要求,完善各项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原则,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局属各执法单位要有计划、分步骤做好各项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四、执法职能和分解
(一)市农林局法定执法职能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农林法律、法规、规章各项法律规定。
2、负责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废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3、负责全市种子、食用菌菌种、蚕种、种畜禽、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生物、植物新品种、野生植物、无公害农产品、基本农田、农业机械及病原微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4、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国土绿化、陆生野生动物、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5、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和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等行政执法工作。
6、负责全市动物检疫、防疫及其监督管理。
7、负责全市农林植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二)执法职能分解
根据市政府“三定”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责,结合农林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局属各执法单位的主要执法职能确定如下:
1、局办公室(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局应急管理办公室)
承担局审批和审核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的受理、登记,组织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转,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承担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受理、登记,协调政府信息清理、更新及报告工作。
2、局政法处(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普法宣传教育办公室、市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植物检疫站)
承担局本级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报备案,以及下级农林部门上报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备案,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牵头组织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指导各地开展农林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农林系统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承担审核以局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承担行政复议、听证、应诉、理赔和错案责任追究工作;承担全市农林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和考核工作,督促各地、各单位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负责全市农业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的普查,依法采取封锁、灭杀措施,防止疫情传播;按照相关规定承办植物及植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发放植物检疫证书,负责检疫审批许可后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负责查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行为。
承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执法检查、质量抽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承担对相关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相关查处工作,立案查处全市重大、复杂或者跨县(区)的农业违法案件;牵头组织开展被许可人从事农业行政许可活动的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被许可人从事农业行政许可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局产业信息处(市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
承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认证和质量监督;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绿色证书培训与发证工作,指导农民培训管理工作。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植物新品种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4、局农经站(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市土地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办公室)
承担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及承包合同管理,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承担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计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负责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5、局林业工作站(市森林植物检疫站、市森林病虫害防治站、市种苗管理站)
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导和做好林权证的登记、发放和管理工作。承担森林病虫害检疫及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查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行为。承担林木种籽、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对不合格林木种籽、种苗提出处理意见。
6、绿化办(市绿色生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全市绿化规划的制定,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做好绿化费的征收工作。负责绿色生态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负责绿色生态建设的牵头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7、森林公安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林政管理站)
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的调查,承担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计划的编制,承担木材采伐、加工、运输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林地资源保护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执法检查、质量抽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承担对相关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相关查处工作,立案查处全市重大、复杂或者跨县(区)的林业违法案件。牵头组织开展被许可人从事林业行政许可活动的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被许可人从事林业行政许可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8、局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饲料办、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市禽流感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全市动物防疫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组织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承担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动物诊疗、兽医执业管理;负责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行为。按照局统一部署,承担全市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经营、生鲜乳收购管理以及病原微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实施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质量抽样检测,提出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意见。承担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业务审核以及许可后的日常行业监管;按照局统一部署,承担蚕种质量监督管理。
9、局农业推广中心站(市种子管理站、市植物保护站、基本农田管理办公室、农产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种子行政许可的业务审查;具体实施种子质量抽检,提出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建议。承担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的业务审核以及许可后的日常行业监管;按照局统一部署,承担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实施草种、菌种质量抽样检测。
参与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编制,承担全市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保护工作,严格审核占用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建设项目;按照局统一部署,承担耕地抛荒监督管理。
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指导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指导实施农产品包装标识和市场准入管理,提出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意见。
10、局农机管理站(农机监理所)
承担全市农机监理、农机试验鉴定、农机维修、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承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及行驶证核发的许可及其许可后的行业监管,具体实施农机产品质量抽样检测,提出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建议;负责和指导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负责和指导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五、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和农林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布办理行政许可的项目、主体、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以及提供的申请材料等情况;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各类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依法审查各类行政许可申请,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得刁难申请人或者故意对申请人的申请拖延不办,不得借行政许可之机乱收费;各类行政许可办结率、准确率达到100%。
(二)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的法律依据要充分,程序要合法,时间要合理,不得借行政监管之名扰乱被监管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因行政监管加重被监管对象的负担;依法、适时地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防止农林违法行为发生,确保农林业生产安全;建立健全行政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行政监管的制度化、经常化,避免行政监管失控,特别要加强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力度,避免“重许可、轻监管”现象的发生;实行行政监管档案制度,做到每次监督检查有记录、有分析,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被监管对象信息的数据库。
(三)行政处罚
及时查处各类农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主体和被处罚主体合法适格,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量罚得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施罚缴分离制度,禁止私分、挪用、截留罚没财物;行政处罚的办结率、正确率达到98%以上,避免出现乱处罚、不处罚以及违法处罚的现象,确保公平公正、文明地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行政强制
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主体要合法,对象要正确,法律依据要明确,程序要合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正确率达到98%以上,避免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确认
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行政确认申请,严格审查事实依据,及时作出行政确认决定,依法公示确认结果,做到行政确认客观、无误;建立行政确认档案材料,做到行政确认有据可查。
(六)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的法律依据要充分,标准要明确,程序要合法,出具的票据要合法有效;征收的财物要及时上缴国库,禁止以任何形式私分、挪用、截留征收的财物。
(七)行政给付
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行政给付申请,严格审查事实,及时按标准给付,依法公示给付结果,做到行政给付客观、无误;禁止以任何形式私分、挪用、截留给付的财物。
(八)行政裁决
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行政裁决申请,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调查事实,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做到行政裁决客观、无误,确保公平、公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要从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局党组和局日常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农林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文件和精神,统一思想认识,积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健全制度。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建立健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制度,完善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明确过错责任追究,实现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加强学习培训。结合“五五”“六五”普法实施,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组织局机关及各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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