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知识分类范例(3篇)

daniel 0 2024-12-27

法律专业知识分类范文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保护和限制

知识产权属于一种智力成果权力,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的知识产权层出不穷,生产社会化和竞争日益加剧,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私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之处。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相结合,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为发挥知识产权在社会进步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贡献了力量。

一、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总体关系概述

知识产权的概念来自于西方,意为智力创造的财产。知识产权法是调整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发明权等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在我国的建立,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后因历史原因而一度终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和创造、促进科学进步的法律和法规,如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不断完善,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逐渐进入新的法律实践阶段。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和广泛应用,计算机和网路传媒等方面的知识产权纠纷大幅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刺激和保护知识、技术的发展,使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协调和规范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是社会各领域需要共同面对的课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通过制止交易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立,是基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高度认识,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于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单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包括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反不正当法律规范。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在总体上并不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两种法律交叉的部分可适用于一般法律竞合的原则,却不适用于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表面理解上看是两种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法在于维持知识产权者的垄断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意在治理、破除垄断交易行为。知识产权其实并不能直接产生任何利益,只是在法律层面上被赋予一定的专有权利,只有在进入市场后,才能作为财产利益被认识和获取。因此知识产权自身的垄断并不是非正当获取市场地位的经济垄断。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相对复杂:一方面知识产权法中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合法或正当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例外或豁免行为。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专门规定了某些予以禁止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竞争行为,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以规制。事实角度看来,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追求鼓励知识和技术创新、促进社会进步这一共同目的同时选择了不同的途径,二者之间只有相互协调,才能在知识经济市场竞争中使技术的开发和创新得到有力的法律保护,实现促进社会进步,增加社会财富的目标。

二、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

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是指以著作权、专利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其立法的目的是鼓励智力创造,授予知识产权以专有权。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一些方面存在交叉保护,属于不同法律之间相互配合的范畴,在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明确规定了该如何适用法律。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法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交叉领域属于一般性质的法律竞合,并非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在两种法律均适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选择其中之一获得保护。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交叉而不包含的关系,可通过不同的立法目的得到进一步解释。在不同立法目的的基础上,即便在交叉法律领域,也可以按照不同的法律逻辑为当事人提供保护。

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两法都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仅一法给予保护。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具有一定法律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性适用。二者不是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在符合一方法律规定的同时,即使无法得到另一方的保护,依然可以根据符合一方的法律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门法不能排斥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法律条款的适用。在两法法律规定属于一般法律竞合的基础上,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中有规定,但不予以保护。这时可应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获取保护,但对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应作出特殊考虑。

由于知识产权可能带来巨大的市场收益和一定市场支配力,反垄断等市场行为监控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往往另眼相看。反垄断法对创新性成果类知识产权一方面存在怀疑,一方面因现代社会发展对创新知识和技术的依赖,使得反垄断法对专利法等创新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特别优待。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市场行为的矫正法律,其立法目的与反垄断法相似,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对待创新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也同样特殊相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法律条款的适用上,既要尊重知识产权专门法,做到不轻易援引任何一般条款,扩张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又要重视一般条款的存在,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作品创作、技术发明等知识产权的不保护不至于僵化,保留一定必要时候保护知识产权者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三、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

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一向被认为与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具有明显差异。立法保护商业标识,根本的出发点是为了防止市场竞争中参与者的混淆,并非因为商业标识本身具有任何独创性。在传统的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中,反混淆是法律制度目标和设计的重要前提,故意制造市场竞争中的商业标识混淆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的专用权和禁止权在范围上存在一定差异,如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的认定所对应的并不是专用权,而是商标禁止权。商标禁止权由于其范围无法事先划定,需要在实际纠纷中通过近似商标、类似商品、混淆等十分模糊词语的解释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是在保护预先存在的反不正当竞争权,而是通过禁止某种行为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环境。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采用违犯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等模糊词语,使禁止与保护的法律限制和法律保护需要在个案中予以确定。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和法律手段近似相同,但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没有完全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涵盖,而是独立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的知识产权专门法。

商业标识注册制度的产生和推广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商业标识保护法律制度的面貌。我国商业标识知识产权法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是行政许可程序创制的专有权利,并非仅仅对已使用商标的认可,对已注册商业标识授予的法律保护远远高于未注册的商业标识,且不以商业标识的使用为前提。我国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了商业标识注册制度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行政机关的管理等内容。上述内容的存在无疑将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独立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之外。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本质是侵权法,其立法核心是禁止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并非授予知识产权财产权和规范财产流转。对于商业标识侵权的认定虽然与禁止权相对应,但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仍创设了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权利,并规定了各种权利的具体流转方式,这部分内容无法被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涵盖。在我国现行的商业标识注册制度的基础上,注册商业标识侵权的认定不考虑商业标识使用的主观状态,即使优先使用或在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仍可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商业标识的侵权行为不完全属于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

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密切,但二者之间不存在包含及被包含的关系,总体上不属于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在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交叉领域,按照一般法律竞合规则适用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和适用法律的自由,能够更好的处理二者之间的适用问题,并且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简便和顺畅。

法律专业知识分类范文篇2

经济法在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是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也是必修课。基础课是指某一专业的学生学习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其作用是为学生掌握专业知识、学习科学技术、发展有关能力打下坚实基础。经济法教学内容体系现状。经济法课程是我国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据了解,各高职院校一般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经济法课程内容、安排学时,大体上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企业法、合同法、工业产权法、证券法、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法等,但对这些内容的详与略、重点与非重点、难点与非难点的认识在各个学校以及不同经济法教师之间是各不相同的。经济法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现状。目前,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方法大多采用传统的讲授法。这种方法较为单调、枯燥,老师只管讲、学生只管听,将老师与学生之间定格为主角与配角的关系。大多数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照本宣科、墨守成规,通常都是从理论到理论,缺乏实践性教学环节。经济法课程本身具有比较抽象的特点,理解起来不如其他专业课那么容易,如果没有实践性教学,授课效果会很不理想。

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立足于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通过上述对目前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该课程目前在教学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在专业课程体系中被边缘化。经济法作为经管类专业的必修课,其教学效果、教学质量对于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作为专业基础课,它缺乏鲜明的专业特色,各专业教学团队和学生对其重视度都不够,夸张一点说,经济法课程在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的课程体系中被边缘化了。这必然会影响教师的授课效果和学生的学习效果,使得原定的课程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受到影响。

课程内容体系杂乱。尽管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大体相同,但是对这些内容的详略安排、重点与非重点、难点与非难点的认识在各个学校以及不同经济法教师之间是各不相同的,这不但造成了教学体系杂乱,同时各章前后顺序安排混乱,这就增加了教师备课、教学和学生学习、理解的难度。而且,教师在安排教学内容时很少考虑与经管专业知识之间的契合点,使得学生把经济法作为一门孤立的学科,而不去考虑它在未来工作中的实际应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陈旧。这方面的弊端主要表现在:首先是教学方法陈旧。经济法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理论课程,当前教学中不少院校仍采用单一、传统的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这种教学方法阻碍了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难以提高学生运用经济法律理论知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次是教学手段单一。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手段已经在高职院校普及,它也被广泛运用于经济法教学。但是,多媒体教学手段自身也存在着不足,加之教师理念上的误区,所以其教学手段通常不够多样,比如,有些教师过分依赖多媒体,把书本上的内容照搬到PPT中来,严重忽视了师生互动、交流;再比如,因为少了板书等环节,课程教学进度得以增快,学生思考问题的时间却随之减少。以上弊端,都会使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难以充分发挥,从而影响学习效果。对改进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的思考针对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教改理念和一些院校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我们应从以下方面改进、提高该课程的教学。

明确经济法在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专业核心课地位。长期以来,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经济法课程由于缺乏鲜明的专业色彩而在课程体系中被边缘化,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也被边缘化。然而,市场经济本身是一种法制经济,所以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的毕业生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法律知识、熟知市场经济规则,未来才能在复杂多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生存、发展。从现实社会生活来看,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而断送职业生涯的企业经管人员不在少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经济法律知识和专业核心知识对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学生同等重要,这两方面的知识在他们将来的工作中相互融合、相互促进。所以,必须确立经济法课程在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专业核心课地位,将这门课开设在第三学期或者第四学期,提高教师、学生对这门课程的认识,同时还要在教学中高度重视对学生处理经济法律问题能力的培养。

构建系统的经济法课程体系。针对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杂乱的现状,我们应下大力气构建系统的经济法课程体系,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确定教程的内容及各章节的顺序;确定各专业教学的详略安排和重难点;找出经济法和各专业知识的契合点,以此作为主线来贯穿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过程。

1.确定教程的内容及各章节的顺序。确定教程的内容及各章节的顺序要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依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经济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经济主体在经济行为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协作关系,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此为依据,经济法课程的内容分为: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主体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各章节的顺序可顺应安排为:经济法基础理论、企业公司法、经济合同法、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税法、金融法、经济纠纷解决法律理论等。这样的安排既体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反映了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的顺序,使抽象的知识具体化,更适合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的学生进行理解和接受。

2.确定各专业教学的详略安排和重难点。在确定各专业教学的详略安排和重难点时,要考虑经管类不同专业的专业特点以及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各专业学生未来的工作需要,例如,将财会专业的教学重点安排为财税法,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专业的教学重点安排为公司法、合同法、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将金融、保险专业的教学重点安排为金融法、保险法。

3.寻找经济法和各专业知识的契合点。寻找经济法和各专业知识的契合点,要结合经济法律的内容以及各专业学生未来的工作领域,要预判学生在未来的工作中可能遇到的经济法律问题,这样就容易把经济法的内容和各专业的专业知识自然地融合在一起,提高了学生学习经济法的积极性和目的性。例如,市场营销专业的经济法教学可以以小组为单位成立模拟公司,以模拟公司的运作过程中遇到的经济法律问题为主线,把经济法的教学内容和模拟公司的运作结合起来,以经济法的理论知识解决模拟公司运作过程中遇到的经济法律问题。

法律专业知识分类范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7016302

1问题的提出

在知识产权专业的课程设置中,法律类的课程无疑占了较大的比例;并且,在我国的学科分类体系中,知识产权本身也被分在了法学项下。然而,现实中知识产权专业却与法学专业有着一定的不同:通常知识产权专业招生的对象为理科生,就业方向偏重于专利人等方向,学生除了法学知识以外,还要开始一些非法学课程,如管理学、机械制图等;而就法学课程的开设本身而言,知识产权专业因其专业特性,通常要突出“知识产权”的学科属性,因而会增加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比重,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往往单独开设课程。这种情况会使得知识产权专业法学课程的比重相对降低,有些专业的法律核心课程不再开设:如《宪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有些法律课程会某种程度上“缩水”,如《经济法》仅开设《竞争法》等等。开设课程与课时量的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使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在法律知识学习方面不如其他法律专业学生那么系统化。但就现实需求而言,社会作为需求方,需要的仍然是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并不会考虑知识产权专业开课时课时量的有限性。这就对于知识产权专业的法律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学生受到更为专业、系统而有效的法律专业培训?

结合笔者多年来作为学生参与法律课程学习,作为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写,以及作为教师进行法律专业课程讲授的经验,笔者认为,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到更为有效地传达法律知识,需要对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剖析,提炼其更为有效的部分,删除或者简略讲述一些冗余部分,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法学教材的编写,多着眼于一种学科的整体叙事,例如,一个学科是如何产生、如何发展,等等,有哪些整体叙事所需要的原则,有哪些基础概念,哪些基础规则,等等。事实上,各学科的教材之间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勾连,如“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这种基础概念,在法理、民法课上讲授,但不一定能贯穿到行政法等课程中去。同一套教材中,有时甚至会出现不同分册基于不同的学科立场,出现编排知识的重叠、冲突,以及一些知识的遗漏等等。而现在高校的教学又往往是某一学科由专门的老师负责,一个教师通常不会去深入了解其他学科的课堂给学生讲授了些什么,不同的学科之间呈现各自为战的情况。如果每个教师仅着眼于本课程的教材对学生进行讲授,则两种情况难以避免:不同课程之间的知识缺乏配合与衔接,知识出现重叠或冲突;各学科基于本学科立场的知识过多,加大了教学负担。

2现代法学教材中的三种知识

基于这种现实,笔者以为,需要对于各学科的法律知识进行一种整体上的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学知识进行通盘的考虑,以培育学生准入法律共同体以及掌握相关法律实务技巧为目标,重新考量不同课程中哪些知识需要向学生讲授、不同的知识如何向学生讲授,以及不同的课程如何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整体的法学知识体系。

在这种背景下,笔者以为首先要区分法学教材里的三种不同的知识:法律知识、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法哲学知识。上述三种不同的法学知识往往被参杂在一起共同构成了法学教材的内容,但这三种知识其实是不同的知识,并且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有着不同的意义。

法哲学方面的知识主要是一种对于法律整体性理解的知识,如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在本土维度如何界定?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法律?法律现象要体认哪些价值完成哪些社会功能?等等,上述知识其实并不仅仅体现在法理学中,其他部门法多少也会有些涉及,如民法如何自我定位,等等。这类知识严格意义上都属于法哲学方面的知识。这种知识对于学生整体上认知法律现象会有一定的帮助,但需注意:这些知识往往存在着很多分歧,如关于法律的概念,不同的法理学派认知差异很大;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学界其实也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通说。因此,法哲学知识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法哲学知识本身与法律实务之间的关系不大,因而陈卫东等教授甚至曾经建议在司法考试中取消法理学的部分。而对于普通的本科生教学而言,法哲学的知识产权对于进行法律研究意义非常重大,但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意义有限,因而在教学体系中,教师应该有所区分,对于多数学生,可以缩减法哲学的授课内容,并且保证法哲学方面的授课保证在相关知识已有共识的基础上。当然,对于培养学生最基础的法律认知、法律方法等方面的法哲学知识,依然需要重点向学生讲授,当然这种讲授不是帮助学生提升对法现象更为深刻的认知,而是帮助学生学习其他部门法知识做有益的铺垫。目前有的高校法理学被划分为法学导论、法理学两门课程,事实上法学导论课程就担负着上述铺垫的功能。

法史以及比较法方面的知识通常出现在各部门法的教材中。一般的部门法学科都会对自己的学科史进行一个回顾,建构本学科的一个延续的叙事。同时会将其与该部门法相关他国家的对应法律制度纳入进来。法学教材的这种书写方式其实是为了建构独立的部门法叙事,使一个部门法形成内在的特有的知识谱系。但是,需注意,法史的知识以及比较法知识,都不是现行有效的国家实定法,如果学生不能有效地从部门法叙事中区分出这两种知识,误以为这两种知识本身是有效的本国实定法知识,反而无助于学生实务能力的培育,甚至会潜在地削弱法治所必须的法律人尊重本国现行实定法的伦理要求。因此,首先需明确,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对于法学学科建设有意义,但对于法律实践意义不大,并且在中国现实语境中,这些知识都只是描述性的,而不具备法律上的规范性;因而可缩减这类知识的讲授比例;同时,在讲授时,需要教师着重提醒学生这类知识并不是我国生效的实定法知识,本身不能作为生效的法律规则而援引,以免给学生不必要的误导。

相比上述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真正的法律知识应是基于国家实定法的一天阐释体系。这种知识是面向实践的,是学生应该重点学习的。下文将对这类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剖析。

3对于法律知识的类型化

如笔者上文所言,相对于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而言,法律知识的传授才是我们本科法学教学的重点。而如果跨过学科的藩篱对于法律知识进行具体剖析,则可以发现事实上存在三种不同层面的法律知识。

第一个层面是经验描述层面。这个层面的法律知识是最基础的,包括实定法文本知识,以及法教义学所提炼的概念、规则、原则等法律三要素,同时还包括由规则组成的制度。这些知识是法科学生学习法律的基础。对于这种知识的学习,主要靠的是学生的记忆。而教师则需要从实践运用的需要出发,对众多的实定法文本知识进行鉴别分类。对于最基础最重要在实践中最常用的知识,应该要求学生准确记忆;对于一些在实践中有可能用到,但运用频率相对较低的知识,则需要学生熟悉、了解,避免可能的错误理解即可;而对于那些在实践中运用频率较少的知识,则需要学生大致了解一下知识的基本脉络,例如什么样的法律文本在做相应的规定,碰到类似问题应该到按照什么样的方向检索知识,即可。而不必一味地强求学生记忆所有的实定法文本。

第二个层面的知识是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单一的经验描述层面的知识,还不足以使一个学生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就显得非常必要,只有具备了这种知识,学生才能够说真正具备了法律实务方面的“技能”。在具体而言,在法律的实践运作中,三种技能非常重要。其一是事实认定方面的技能,具体而言又包括两种技能:阅读事实材料,从中发现相关的法律意义;寻找相关的证据,为自己的法律主张辩护。只有具备了上述两种技能,一个法务工作人员才能有效地将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勾连起来,从而使法律适用于相关事实。其二是以法解释学为基础的法律方法。法律文本通常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确定的规范意义,尤其是对个案的规范意义,这就需要解释技巧、推理技巧,从客观的文本中去发现有关于个案的意义,从分散的条文中去总结完整的法律规整。因此,几种主要的解释技巧以及基础的逻辑推理方式的培训,对于法科学生同样不可或缺。其三是查找法律的方法。如上所述,法科学生无法也没必要机械记忆所有的条文知识,在这种情况下,遇到具体个案时,去查找检索法律的能力就非常重要了。只要学生能够有效运用各种工具查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即便他不能准确记忆这些条文,他仍旧能够较好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处理问题。

第三个层面的知识是思辨层面的。这种知识往往伴随着一些法律学科的主流的价值观念。这种知识虽不直接面向实践,但却往往作为法律共同体理解法律条文的共同前见而在场,因而学生也有必要学习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另外,思辨层面的知识对于培育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养成独立思考、批判性思维等作为大学生乃至作为研究者非常重要的思维习惯,从而实现学生素质上的提升,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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