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工作(收集3篇)

daniel 0 2025-08-23

航空安全工作范文篇1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民航安检工作),防止未经允许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第四条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旅客、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人、航空邮件托运人应当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对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民航安检工作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规范执勤的原则。

第七条承运人按照相关规定交纳安检费用,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民航安检机构

第八条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车辆、物品的安全检查工作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

第九条设立民航安检机构的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对民航安检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提供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民航安检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确保民航安检机构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应当包括:

(一)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设施行业标准要求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民航安检信息管理系统;

(二)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要求的民航安检设备;

(三)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员定员定额等标准要求的民航安全检查员;

(四)符合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要求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

(五)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民航行政机关审核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行合格审定申请时,应当对其设立的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规定,制定并实施民航安检工作质量控制和培训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十三条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本机构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以确保持续有效。

第三章民航安全检查员

第十四条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使用符合以下条件的民航安全检查员从事民航安检工作:

(一)具备相应岗位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

(二)通过民用航空背景调查;

(三)完成民航局民航安检培训管理规定要求的培训。

对不适合继续从事民航安检工作的人员,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及时将其调离民航安检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民航安检现场值班领导岗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民航安全检查员执勤时应当着民航安检制式服装,佩戴民航安检专门标志。民航安检制式服装和专门标志式样和使用由民航局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民航安全检查员应当依据本规则和本机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执勤时不得从事与民航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X射线安检仪操作检查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再次操作X射线安检仪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第十九条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民航局、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民航安全检查员提供相应的岗位补助、津贴和工种补助。

第二十条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或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为安全检查员提供以下健康保护:

(一)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体检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

(二)除法定假期外,每年不少于两周的带薪休假;

(三)为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女工合理安排工作。

第四章民航安检设备

第二十一条民航安检设备实行使用许可制度。用于民航安检工作的民航安检设备应当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并在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二条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建立并运行民航安检设备的使用验收、维护、定期检测、改造及报废等管理制度,确保未经使用验收检测合格、未经定期检测合格的民航安检设备不得用于民航安检工作。

第二十三条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上报民航安检设备使用验收检测、定期检测、报废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从事民航安检设备使用验收检测、定期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民航局规定的培训。

第五章民航安检工作实施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二十五条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按照本机构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文件组织实施民航安检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售票、值机环节和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待检区域,采用多媒体、实物展示等多种方式,告知公众民航安检工作的有关要求、通告。

第二十七条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按照民航局要求,实施民航安全检查安全信用制度。对有民航安检违规记录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采取从严检查措施。

第二十八条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设置禁止拍照、摄像警示标识。

第二节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包括证件检查、人身检查、随身行李物品检查、托运行李检查等。安全检查方式包括设备检查、手工检查及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安全检查方式。

第三十条旅客不得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民航禁止运输物品,不得违规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民航限制运输物品。民航禁止运输物品、限制运输物品的具体内容由民航局制定并。

第三十一条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应当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和有效乘机凭证。对旅客、有效乘机身份证件、有效乘机凭证信息一致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加注验讫标识。

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海员证,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旅客的护照、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三十二条旅客应当依次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接受人身检查。对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检查报警的旅客,民航安全检查员应当对其采取重复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检查不报警的旅客可以随机抽查。

旅客在接受人身检查前,应当将随身携带的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物品,包括金属物品、电子设备、外套等取下。

第三十三条手工人身检查一般由与旅客同性别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实施;对女性旅客的手工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航安全检查员实施。

第三十四条残疾旅客应当接受与其他旅客同样标准的安全检查。接受安全检查前,残疾旅客应当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确认具备乘机条件。

残疾旅客的助残设备、服务犬等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服务犬接受安全检查前,残疾旅客应当为其佩戴防咬人、防吠叫装置。

第三十五条对要求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的旅客,如携带贵重物品、植入心脏起搏器的旅客和残疾旅客等,民航安检机构可以对其实施非公开检查。检查一般由两名以上与旅客同性别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实施。

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形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从严检查措施:

(一)经过人身检查复查后仍有疑点的;

(二)试图逃避安全检查的;

(三)旅客有其他可疑情形,正常检查无法排除疑点的。

从严检查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与旅客同性别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在特别检查室实施。

第三十七条旅客的随身行李物品应当经过民航行李安检设备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没有疑点的随身行李物品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实施开箱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并确认箱包归属。

第三十八条旅客的托运行李应当经过民航行李安检设备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没有疑点的托运行李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实施开箱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并确认箱包归属,但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旅客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属于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批准方能作为随身行李物品或者托运行李运输的特殊物品,旅客凭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同意承运证明,经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放行。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通告特殊物品目录及批准程序,并与民航安检机构明确特殊物品批准和信息传递程序。

第四十条对液体、凝胶、气溶胶等液态物品的安全检查,按照民航局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告知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自行处置或者暂存处理。

对于旅客提出需要暂存的物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暂存服务。暂存物品的存放期限不超过30天。

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条件,保管或处理旅客在民航安检工作中暂存、自弃、遗留的物品。

第四十二条对来自境外,且在境内民用运输机场过站或中转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安全检查。但与中国签订互认航空安保标准条款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对来自境内,且在境内民用运输机场过站或中转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民航安检机构不再实施安全检查。但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离开候机隔离区或与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物品相混或者接触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进入候机隔离区以前,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对候机隔离区实施清场,实施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24小时持续安保管制的机场除外。

第三节航空货物、航空邮件的安全检查

第四十五条航空货物应当依照民航局规定,经过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四十六条对航空货物实施安全检查前,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人应当提交航空货物安检申报清单和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地面服务人审核的航空货运单等民航局规定的航空货物运输文件资料。

第四十七条航空货物应当依照航空货物安检要求通过民航货物安检设备检查。检查无疑点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加注验讫标识放行。

第四十八条对通过民航货物安检设备检查有疑点、图像不清或者图像显示与申报不符的航空货物,民航安检机构应当采取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加注验讫标识放行。无法排除疑点的,应当加注退运标识作退运处理。

开箱包检查时,托运人或者其人应当在场。

第四十九条对单体超大、超重等无法通过航空货物安检设备检查的航空货物,装入航空器前应当采取隔离停放至少24小时安全措施,并实施爆炸物探测检查。

第五十条对航空邮件实施安全检查前,邮政企业应当提交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地面服务人审核的邮包路单和详细邮件品名、数量清单等文件资料或者电子数据。

第五十一条航空邮件应当依照航空邮件安检要求通过民航货物安检设备检查,检查无疑点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加注验讫标识放行。

第五十二条航空邮件通过民航货物安检设备检查有疑点、图像不清或者图像显示与申报不符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会同邮政企业采取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加注验讫标识放行。无法开箱包检查或无法排除疑点的,应当加注退运标识退回邮政企业。

第四节其他人员、物品及车辆的安全检查

第五十三条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其他人员、物品及车辆,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

对其他人员及物品的安全检查方法与程序应当与对旅客及行李物品检查方法和程序一致,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工作人员,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五条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车辆,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车辆通行证件,并对其车身、车底及车上所载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六条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工具、物料或者器材,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相关单位提交的工具、物料或者器材清单进行安全检查、核对和登记,带出时予以核销。工具、物料和器材含有民航禁止运输物品或限制运输物品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要求其同时提供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同意证明。

第五十七条执行飞行任务的机组人员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查其民航空勤通行证件和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并对其人身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民用航空监察员,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查其民航行政机关颁发的通行证并对其人身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九条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航空配餐和机上供应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查车厢是否锁闭,签封是否完好,签封编号与运输台帐记录是否一致。必要时可以进行随机抽查。

第六十条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商品进行安全备案并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内的商品含有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物品。

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商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核对商品清单和民用运输机场商品安全备案目录一致,并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章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

第六十一条民航安检机构应当依照本机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第六十二条已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行李、物品与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行李、物品不得相混或接触。如发生相混或接触,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相关区域进行清场和检查;

(二)对相关出港旅客及其随身行李物品再次安全检查;

(三)如旅客已进入航空器,应当对航空器客舱进行航空器安保检查。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乘机身份证件或者乘机凭证的;

(二)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或者乘机凭证的;

(三)随身携带或者托运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四)随身携带或者托运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民航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经民航安检机构发现提示仍拒不改正,扰乱秩序的;

(五)在行李物品中隐匿携带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民航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扰乱秩序的;

(六)伪造、变造、冒用危险品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报告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报告的;

(七)伪报品名运输或者在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八)在航空邮件中隐匿、夹带运输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九)故意散播虚假非法干扰信息的;

(十)对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及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拍照、摄像,经民航安检机构警示拒不改正的;

(十一)逃避安全检查或者殴打辱骂民航安全检查员或者其他妨碍民航安检工作正常开展,扰乱民航安检工作现场秩序的;

(十二)清场、航空器安保检查、航空器安保搜查中发现可疑人员或者物品的;

(十三)发现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布控的犯罪嫌疑人的;

(十四)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发现爆炸物品、爆炸装置或者其他重大危险源的;

(二)冲闯、堵塞民航安检通道或者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安检道口的;

(三)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向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内传递物品的;

(四)破坏、损毁、占用民航安检设备设施、场地的;

(五)其他威胁民用航空安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一)发现涉嫌走私人员或者物品的;

(二)发现违规运输航空货物的;

(三)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第六十六条威胁增加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按照威胁等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调整安全检查措施。

第六十七条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与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应急信息传递及报告工作程序,并建立记录。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民航行政机关及民用航空监察员依法对民航安检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查并持续监督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条件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

(二)制定民航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依据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进入民航安检机构及其设立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规定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规定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六)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依法对民航安检机构及其设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约见或者警示性谈话。

第六十九条民航安检机构及其设立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对民航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监督检查书面记录,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签字,拒绝签字的,民用航空监察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

第七十条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民航安检机构及其设立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单位,应当纳入行业安全评价体系,并通报其上级政府主管部门。

第七十一条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民航安检工作奖励制度,对保障空防安全、地面安全以及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救援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贡献给予不同级别的奖励。

第七十二条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负责调查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民航安检机构运行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未按照规定实施民航安检工作的,有权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或者举报。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奖励办法,对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举报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设立的民航安检机构运行条件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民用运输机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对民用运输机场作出限制使用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不能保证民航安检机构正常运行所必需资金投入,致使民航安检机构不具备运行条件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开展培训工作或者未如实记录民航安检培训情况的;

(二)违反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未按要求经过培训并具备岗位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上岗执勤的;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员未按要求经过培训,从事民航安检设备使用验收检测、定期检测工作的;

(四)违反第六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实施演练的。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民航安检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使用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民航安检设备的;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对民航安检设备进行使用验收、维护、定期检测的。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民航安检机构或者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民航安检机构或者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拒绝、阻碍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设置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的;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制定或者实施民航安检工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或者未如实记录质量控制工作情况的;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手册的;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调离不适合继续从事民航安检工作人员的;

(五)违反第十八条规定,X射线安检仪操作检查员工作时间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六)违反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未依法提供劳动健康保护的;

(七)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上报民航安检设备信息的;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民航安检工作运行管理手册组织实施民航安检工作的;

(九)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设置禁止拍照、摄像警示标识的;

(十)违反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措施的;

(十一)违反第六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或者运行应急信息传递及报告程序或者未按要求记录应急信息的。

第八十条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宣传、告知民航安检工作规定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按要求向旅客通告特殊物品目录及批准程序或者未按要求与民航安检机构建立特殊物品和信息传递程序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为旅客提供暂存服务的;

(二)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提供条件,保管或者处理旅客暂存、自弃、遗留物品的;

(三)违反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未按要求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安检机构予以纠正,民航安检机构不履行职责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执勤时着装或者佩戴标志不符合要求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执勤时从事与民航安检工作无关活动的;

(三)违反第五章第二、三、四节规定,民航安全检查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审核民航安检机构运行条件或者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二)违反第六十八条规定,未按要求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

(三)违反第七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的;

(四)违反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或者运行民航安检工作奖励制度的;

(五)违反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或者运行民航安检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的。

第八十五条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及民航安全检查员违规开展民航安检工作,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行为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依照民事权利义务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定义:

(一)民用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包括民航运输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

(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是指对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其他人员、车辆及物品和航空货物、航空邮件等进行安全检查的活动。

(三)航空货物,是指除航空邮件、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航空危险品外,已由或者将由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包括普通货物、特种货物、航空快件、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等。

(四)航空邮件,是指邮政企业通过航空运输方式寄递的信件、包裹等。

(五)民航安全检查员,是指持有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民航安检工作的人员。

(六)民航安检现场值班领导岗位管理人员,是指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负责民航安检勤务实施管理和应急处置管理工作的岗位。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包括旅客人身及随身行李物品安全检查工作现场、托运行李安全检查工作现场、航空货邮安全检查工作现场、其他人员安全检查工作现场及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道口安全检查工作现场等。

(七)旅客,是指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的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八)其他人员,是指除旅客以外的,因工作需要,经安全检查进入机场控制区或者民用航空器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组成员、工作人员、民用航空监察员等。

(九)行李物品,是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者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包括随身行李物品、托运行李。

(十)随身行李物品,是指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同意,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和自行携带的零星小件物品。

(十一)托运行李,是指旅客交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十二)液态物品,包括液体、凝胶、气溶胶等形态的液态物品。其包括但不限于水和其他饮料、汤品、糖浆、炖品、酱汁、酱膏;盖浇食品或汤类食品;油膏、乳液、化妆品和油类;香水;喷剂;发胶和沐浴胶等凝胶;剃须泡沫、其他泡沫和除臭剂等高压罐装物品(例如气溶胶);牙膏等膏状物品;凝固体合剂;睫毛膏;唇彩或唇膏;或室温下稠度类似的任何其他物品。

(十三)重大危险源,是指具有严重破坏能力且必须立即采取防范措施的物质。

(十四)航空器安保检查,是指对旅客可能已经进入的航空器内部的检查和对货舱的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爆炸物或其他装置、物品和物质。

(十五)航空器安保搜查,是指对航空器内部和外部进行彻底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爆炸物或其他危险装置、物品和物质。

第八十九条危险品航空运输按照民航局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在民用运输机场运行的公务航空运输活动的安全检查,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第九十一条在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以外区域进行的安全检查活动,参照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本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航总局令第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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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起,《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正式实施。12月28日,石家庄机场相关工作人员就新《规则》的实施给广大旅客乘机带来的新变化,进行了详细解读。

携带贵重物品及残疾旅客可不在公开场所安检

据悉,新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明确规定: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应当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和有效乘机凭证。旅客应当依次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接受人身检查。旅客在接受人身检查前,应当将随身携带的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物品,包括金属物品、电子设备、外套等取下。旅客的随身行李、托运行李物品应当经过民航行李安检设备检查。

同时,对要求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检的旅客,新《规则》规定,如携带贵重物品、植入心脏起搏器的旅客和残疾旅客等,民航安检机构可对其实施非公开检查,一般由两名以上与旅客同性别的安检员实施。如旅客携带贵重物品,或作为植入心脏起搏器的旅客、残疾旅客,请及时告知安检人员,同时配合安全检查工作。机场工作人员说。

安检现场不允许拍照、摄像妨碍安检将被移交公安

新《规则》详细列出了安检过程中,安检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的14种情形。其中,旅客有对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及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拍照、摄像,经民航安检机构警示拒不改正的、故意散播虚假非法干扰信息的、在行李物品中隐匿携带民航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的等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是新规中新增的内容。

另外,新《规则》还明确,旅客逃避安全检查或者殴打辱骂民航安检员或者其他妨碍民航安检工作正常开展,扰乱民航安检工作现场秩序的行为,也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冲闯、堵塞民航安检通道或者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安检道口的;在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向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内传递物品的,也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禁止随身携带的物品可暂存机场30天

新《规则》还要求,对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告知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自行处置或者暂存处理。

对于旅客提出需要暂存的物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暂存服务。暂存物品的存放期限不超过30天。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条件,保管或处理旅客在民航安检工作中暂存、自弃、遗留的物品。

液态物体界定明确牙膏、唇彩也属于液态物品

新版检查规则中关于液态物品的界定:液态物品包括液体、凝胶、气溶胶等形态的液态物品。其包括但不限于水和其他饮料、汤品、糖浆、炖品、酱汁、酱膏;盖浇食品或汤类食品;油膏、乳液、化妆品和油类;香水;喷剂;发胶和沐浴胶等凝胶;剃须泡沫、其他泡沫和除臭剂等高压罐装物品(例如气溶胶);牙膏等膏状物品;凝固体合剂;睫毛膏;唇彩或唇膏;或室温下稠度类似的任何其他物品。

三类禁止携带物品旅客却经常携带

石家庄机场人员介绍,在平时乘机过程中,有三类物品是旅客经常随身携带,但却被明令禁止上飞机的:

第一类为液体类,不仅包括酒、饮料、牛奶、旅客自带的茶水,还有冬天用来取暖的以液态物品作为填充物的小型暖手袋,以及用冰水作为保鲜剂的水果等。

第二类为利器类,有登山杖、玻璃刀、带有金属餐具的礼品盒等,此外,剃须刀、美工刀、女士用来修眉的专用修眉刀片、作为装饰摆件的工艺刀和手术刀等也属于利器。

第三类是其他可能有危害性的物品,如打火机、玩具枪和***、空弹壳制作的工艺品和有强烈刺激性的胡椒粉、辣椒粉等。

航空安全工作范文篇2

关键词:民航;空管;安全;文化;建设

安全是民航空管工作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这也是建立民航空管的安全文化很有必要的原因。民航空管的安全文化建设要结合多方面加以实践,不仅要在制度、体系、工作流程上进行完善,也要加强对于空管单位整体的安全文化氛围的营造。此外,还应当不断强化空管人员的安全理念,要提升他们的专业化素养和问题的处理与应对能力。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才能够最大程度处理与应对空管中可能会产生的各类安全问题,能够保障民航运营的整体安全性与稳定性。

一、民航空管安全文化建设的必要性

1.有必要践行空管持续安全理念

空管是民航运行体系中的核心要素,是实现建设民航空管安全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安全是始终如一的坚守,是民航的命脉。如何使我国民航事业又快又好的发展,实现民航强国的伟大目标,就不得不强化空管安全文化的建设。这样不仅能激发空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团队合作力、强化责任意识,使空管人员更好的为人民服务,还能把持续安全理念落到实处,保障民航安全操作和运行。

2.有必要减少空管人为失误

所谓空管,指的就是维持空中交通,防止一切飞行器或障碍物的相撞,使飞机有序安全的抵达目的地的管理机制。随着科技的进步,航空设备也越来越科技化和先进化,使得飞机的安全性有了更大的保障。除了一些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如天气、自然灾害等原因),人为因素造成的飞行事故发生概率高达65%以上,其中飞行员与管制员为主要责任人。由此可见,空管人员面临的压力仍是非常之大的,减少空管人员人为失误的概率在加强空管安全文化建设中显得尤为重要。

二、民航空管安全文化建设的途径分析

1.塑造良好的民航空管单位文化

民航安全文化的建设首先有赖于民航空管单位的文化建设,这是让所有工作人员处于良好的工作环境与氛围中,加强团队乃至整体单位的凝聚力的基础。首先,民航空管单位要意识到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在平时的组织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出这一点,可以多安排组织一些员工的联谊或者交流活动,促进员工间的相互了解,这会有助于员工间良好关系的建立。同时,要提升员工的单位文化认同感,让他们对于自己的工作岗位有更强烈的归属感。这些都是单位文化构建中重要的基石,也是让平时的各项工作更好的落实的一个基础。

2.强化民航空管人员的安全理念

对于民航空管工作的展开过程而言,安全是毫无疑问的核心,这也是民航空管在执行各项工作时需要首先考虑与落实的一个要素。在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所有空管人员的安全意识,提升他们的责任心,让他们在执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时能够有更合理的判断。普遍来说,民航空管人员都有着极高的安全意识,也有着较好的专业素养,但是,鉴于民航空管工作有时候具备一定的复杂性,尤其是受到各种突发状况或者外来因素的影响时,这就给空管人员的工作过程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重要的是,在这种特殊时刻乃至一些紧急甚至危机的时刻,空管人员仍然能够将安全作为第一要素,能够清晰合理的对于实际状况作出准确判断,并且高质量的完成自己的工作。这才是空管人员工作能力和素养的体现。

3.完善运行管理措施

在民航空管安全文化的建立中,需要有一套系统完善的运行管理措施和体系作为依托,这不仅能够让每一个工作人员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在遇到具体的问题时也能够找到处理与应对的参照。随着我国航空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运管管理的流程与措施也在不断完善,民航空管安全领域的相关管理措施也不例外。但是,客观来说在工作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措施的设计上,仍然存在一些可以完善和更为细致的地方。在制定运行管理措施时要结合我国航空运营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考虑,要结合多方面因素来辅助管理运行措施的制定,这样更加有助于民航空管安全文化的良好建立。

4.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

民航空管想要保障其安全性和实效性,高效的进行信息沟通与信息资源共享,这是重要的前提与基石。在建立民航空管安全文化体系时,很有必要加强信息沟通机制的建设,这对于各项具体工作的有效展开影响非常直接。从过往的很多事故中我们看到,各种大型的安全事故之所以会产生,其后一个很重要的造成原因就是空管人员沟通的不及时、信息的缺位或者是沟通不畅通所导致的沟通障碍。如果能够在沟通机制上不断完善,完全消除空管人员在信息共享和交流时可能产生的阻碍,不仅会使得民航空管工作的实效性大大增强,各种安全事故产生的几率也会直接降低。

5.加强民航空管单位员工培训力度

民航空管安全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加强对于空管员工的培训也很重要。空管人员的工作能力、专业化程度会直接影响到工作执行与落实的效率,甚至会决定整个民航空管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民航空管单位应当加强对于员工的培养力度,可以定期组织培训课程,牢固空管人员的基础知识和专业化背景,让他们的理论根基更为扎实。同时,培训过程也需要关注于各种突发问题或者状况的处理能力的培养上,可以模拟一些具体场景,考察空管人员的处理与应对能力,这也是一种很好的训练方式。还可以定期对于空管人员进行考核测试,这能够帮助空管单位了解空管人员的能力水平,也可以为后续的培训确立更加清晰的方向。

作者:吴必根单位:江苏省盐城民航站

参考文献:

[1]霍志勤.中国民航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1(08)

[2]李婷.民航空管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浅析[J].空中交通管理.2010(11)

航空安全工作范文篇3

关键词:航空管制;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对策

1强化安全管理意识

航空管制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管理意识对于航管信息安全管理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也是航空管制信息安全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因素。航空管制信息安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漏洞,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相关工作人员安全意识的淡薄,在工作中对自已要求不严,从而忽视了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为了强化航空管制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就必须注重对工作人员信息安全管理意识的强化。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积极强化航空公司的各级领导信息安全意识,首先确保最高决策者始终拥有高强度的安全意识,并且以身作则,在自己的实际工作中体现出对安全管理得重视,这样才能带动各级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信息安全防范意识。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是“三分技术,七分管理”,各航空工作人员应该始终将技术与管理结合起来,作为约束自己日常工作行为的基本准则。强化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需要对其进行定期系统的信息安全教育(如信息安全管理知识讲座等),以此为手段不断发展航空管制人员的信息安全知识水平,促使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拥有高度的自主安全管理意识。2)注重对航管人员自身信息技术素质水平的培养。在航空管制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中,良好的专业素养以及熟练的操作能力是每一位工作人员都必须具备的技能。况且,随着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逐渐的深入航空领域,在以后的航空管制工作中,若是没有一定的信息技术专业知识,航管人员就无法准确高效的把握航管新装备和新技术。同时,航管人员在学习信息技术知识的过程中,还能开拓自己的眼界,丰富自身对现代化技术的认识,在强化自身工作能力和安全意识的同时,还能为整个航空领域的发展提供帮助,确保航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3)注重航管信息安全管理观念创新。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各个领域都在飞速发展。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大量的新型航空管制理念,都要求航空管制信息安全工作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变迁、创新。不仅如此,由于航空管制信息安全直接影响着飞机的飞行安全和乘客的人身安全,相关人员应该始终保持本公司的运营理念与国际的新理念接轨,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改善航管信息安全管理目标和具体实践措施,创造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航空管制信息安全管理模式。将航管信息安全管理的策略落到实处,确保航空运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信息安全[1]。

2抓住主要矛盾

要想最大程度的发挥出航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作用,航空公司的决策者和相关工作人员就得明确航管信息安全管理过程中的重难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有目标、有计划的施以措施。航管人员务必要高效的解决在航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下文就以其中存在的主要矛盾为例说明。航管信息安全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保证航管信息的完整性、可控性及保密性等,除此之外,还需要对航管信息资料进行防御、检测、抑制、恢复和管理,从多方面着手,保证航管工作的质量。航管信息管理工作的重点是管理和控制航空管制信息系统,其主要是对航管系统层、网络层以及应用层进行安全控制。航管工作中的系统层管理指的是对硬件和软件的安全管理,而且软件安全管理是整个航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对于硬件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一般将其列入物理安全范围,主要是防电磁辐射、电子干扰等因素[2]。在应用软件这一层面上,航管信息系统有时候会遭到黑客的侵袭,因此,相关技术人员务必要做好防“黑客”、防病毒的准备工作,而且在此基础上,还得不断恢复信息管理系统,优化操作系统的可行性和安全性,确保航管信息安全管理的效率。在加强软件系统管理工作的同时,还要对网络层面的安全管理进行加强。其主要包含以下几点:网络报警、网络恢复、数据保护、密钥安全及内部认证等。对于网络层面安全管理工作的加强,工作人员应该将重点放在各处子网的出入口设备上,同时,软件设施方面也应配合硬件设施,积极研发嵌入式操作系统,不断创新,应用更高水平的数字签名技术,对网络层进行加密。

3完善航管部门信息安全防范体系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要想充分完善航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对航管信息进行有效控制,航管部门就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条件不断健全航管部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所以,工作人员就要提前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就目前市场上的航管信息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进行讨论研究,仔细观察整个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各个部门的航管信息安全管理职能进行明确划分,使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与业务流程联系起来,最大程度的发挥出航管信息安全管理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航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上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与统一监督。时刻与国际先进的技术保持联系,将自身的发展与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紧密联系起来,将本航空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至于本行业发展的前沿。在航管过程中,需要使用的仪器设备要尽量采用国产装备,特别是某些涉及到自主关键技术机密以及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仪器设备。与此同时,工作人员还应该注重加强对网络安全系统的规范管理制度,逐渐建立出相应系统的航管信息安全管理标准和统一的航管信息安全管理综合评估体系以及针对航管信息的获取和应用等,需要明确的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措施体系。由此可见,在航管信息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始终不能脱离完整、规范的航管信息安全防范体系,只有通过航管部门系统全面严格的控制把关,才能高效地处理航管信息安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日常的航管部门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务必要注意两点,一是加强对航管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要定期组织全体航空管制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对工作中的专业知识以及某些设备的操作技术进行学习,不断的对航管人员注入最新的航管理念,对航管人员的航空管制保密常识进行培训,加强信息安全教育,确保每一位航空管制人员都拥有深刻的信息安全意识,以保证航空飞行安全。二是对整体航管人员实行保密信息封锁制度。航空公司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自身发展的电子设备保密管理制度,控制工作人员与外界不必要的联系,始终严格约束所有工作人员的言行举止,切忌在日常交流以及联系中向外界流失掉机密信息。不仅如此,航空公司中的任何以为工作人员都不允许以任何一种形式对外界透露公司内部的运行情况,更不能泄露涉及航管和飞行安全的信息[3]。

4健全航管信息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航空公司严谨有序的运行模式,不仅需要每一位工作人员的付出还需要高层决策者与各级工作人员商议之后制定出合理的法规制度,以统一形式的制度、要求及管理力度对员工进行统一管理,一视同仁,旨在提升对航管信息安全的管理效率。健全航管信息安全管理法规制度的要求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公司要尽快且保证质量的建立属于自己的航管信息安全评估系统。在建设的过程中,要始终按照国家的标准要求,不管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还是网络规划建设,都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批。而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的过程中,则需要安全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进行约束指导,所有的信息建设只有在通过有效的信息安全质量认证之后,才能投入使用。第二个方面,要想使航空管制信息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规章制度得到系统化、明确化、条理化,工作人员就必须以本航空公司的航管信息安全管理模式为出发点,经过多方面的调研分析,采取各个阶层工作人员的意见整合之后制定出可行有效的信息安全规章制度,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使航空管制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可行性得到大幅度提升[4]。

5结语

综上所述,航空管制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是所有航空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条件,也是顺利开展航管业务的基础工作,只有航管信息安全得到了保障,飞机的飞行安全才能得到保障。航管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之中要始终树立坚实牢固的航管信息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的航管能力。相应的公司管理人员也应不断强化本公司的信息技术,结合国际上新型的航管理念发展自身的运行效率,为飞机的安全飞行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许彬.航管信息情报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4.

[2]魏纯洁.空中交通管制安全评估关键技术研究[D].南京: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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