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市场报告(收集3篇)

daniel 0 2025-09-27

城市燃气市场报告范文篇1

关键词:燃气工程造价控制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ourcountrysocialistmarketeconomysystem,gasengineeringconstructioncostforthecitygaspricingfactor,sothegasprojectcostcontrolofenterprisesandconsumersareveryimportant.Inthispapertheauthoranalyzestheexistinggasengineeringdesign,biddingandotherproblems,onhowtoreduceandcontrolthecostofgasengineering.

Keywords:gasprojectcostcontrol

中图分类号:TU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由于城市燃气属民生项目,其价格基本处于政府管制范围,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是城市燃气供应企业运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燃气定价。因此,燃气工程建设成本的控制,对于投资主体城市燃气运营企业和地方政府乃至消费者都有积极意义,需要仔细研究,以其在保障供气安全的基础上合理控制造价。从企业角度出发,城市燃气供应企业有向社会提品和服务的义务,但也必须追求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其燃气工程建设成本管理则是整个企业成本管理的核心之一,关系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生存环境,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进一步增强燃气工程的造价控制工作都是时展的必然需求。

一、燃气工程过程造价存在问题

1、项目决策阶段研究深度欠缺

对于任何的工程项目都必须经历前期的项目决策,而在此过程中的重要一个环节就是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前很多企业在前期可研报告制定的过程中仍然缺乏客观性、实践性,制定报告的工程人员对本地区的城市发展、资源分布、经济动态、燃气规划等方面的具体了解调查不够详尽,甚至部分章节在操作中存在复制套用的现象。对该项目的起始到运行的规划不够详细,缺乏数据和客观分析。由于可行性报告引发的决策失误,国内已经有了很多比较深刻的教训。

2、项目的规划设计过程前瞻性不足

规划设计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根据城市管网及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对初步设计的方案进行优化比对,即要考虑用户数量也要考虑城市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我国目前处在城镇化大发展的时期。很多企业在项目规划时,没有对城市的发展有前瞻性了解,导致在建设后造成管径不够或管网密度分布不均匀,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了城市发展的配套设施。更主要的问题是提高了工程的造价,造成资源的浪费。

3、招投标工作不规范

随着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健全,各地市场基本有了较为完整的招投标体系。但由于燃气行业的特点,很多小型施工单位资质不够达标,或者投标过程存在挂靠、分包的情况,或者采用的工程结算标准不一致等都造成了招投标工作的不规范。有些甚至背离了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造成未开工就存在造价漏洞,对今后的工程验收、决算造成负面的影响。

4、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

有些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不能认真了解工程详细情况,未能认真制定投标文件,往往是走过场,甚至参照原来的一些旧的文件,未能详细制定工程量清单,缺乏公平、合理、科学的编制态度,经常造成在施工过程中追加工程量的问题,无形中提高了工程造价,甚至恶意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再者,施工中参与的各方人员往往缺乏经验,对施工过程发生的各种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者未能不必要的变更和签证,造成人员费及管理费的无理提高。最后,施工过程中不能按图施工,不能按规范施工也是影响工程质量和造价的重要因素。现场各方工程师未能严格履行职责,对于设计外的现场问题不能及时与设计沟通反馈,或者施工中把关不严,未经验收进入下一道工序,导致有问题无法弥补或付出额外的费用。

5、材料进场控制不严

工艺技术落后材料费在工程造价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有的能达到70%。工程中材料采购质量差、现场材料验收不规范、工程中材料无效损耗过大、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造成运输成本增加,这些都是由于在材料方面管理不严导致工程造价提高的重要因素。再者,新工艺新技术的运用较少,缺乏对新事物的认可和尝试。

二、如何有效控制各阶段燃气工程的造价

1、项目研究时期的成本管控

在项目的综合建设时期,投资决定对于其成本来讲都是非常关键的,然而只要确保该项决定,才可以确保可行性分析顺利开展。在现在的燃气项目的发展时期,该项活动还是有许多不合理的内容,特别是表现在费用预计的精准性层次上,最关键的是对该项决策的精准性有着非常不利的意义。所以,在开展该项分析工作的时候,相关员工要结合国家以及地域的具体状态来分析,要合理开展针对所在区域的经济以及能源的布局等等的一系列的探索活动,特别是针对气源构造的分析层次上来讲,尤其要认真地分析技术前进的内容,这样就不会因为决定不当而导致资金利用不合理的情况出现了。对于此项内容,现在国内已获取了非常多的经验,因此在该时期,要认真地秉承具体问题具体考虑的理念,将具体情况当成是分析的关键,合理开展探索,进而确保预估精准有效。

2、燃气设计是工程成本控制的重要环节

(1)大力推行限额设计

将上阶段设计审定的投资额和工程量先分解到各专业,有些设计人员思想上比较保守,喜欢把安全设计是以尊重科学、尊重实际的态度,然后再分解到各单位工程,最后分解到分部分项工程。对设计标准、规模、原则的合理确定及有关概算基础资料的合理取定,通过层层限额设计,体现了投资控制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并能有效防止“三超”。从而实现对投资限额的控制和管理。

(2)优化设计方案

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运用价值工程原理,对方案实行科学决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根据目前的市场供应价,到成本不变,功能提高的目的。

(3)改革政府监督职能

目前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对工程设计质量的控制管理比较薄弱,往往在确定施工单位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由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进行审查,这种审查消耗该政府部门的人员精力,导致审查工作难以达到应有的深度和广度,对投资控制收效不大。实行“职能部门——业务咨询单位——建设单位”这样的模式管理,可利用“业务咨询单位”丰富的专业知识,达到满意的设计审查目的,这样工程投资控制和监督才能达到一定的效果。

3、招投标阶段的成本控制

在市场环境中,良好的竞争与合作都是需要的,业主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总是要考虑投资之后能不能取得相应的回报。在招标过程中,首要考虑的是参与投标单位在其他项目中的质量和信誉。在法律上,《建筑法》、《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规对包括燃气工程在内的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能使得这个市场能够正常发展和运行,各地方政府也已基本上建起了有形的建筑市场。燃气作为一个公共的独立专业,这种特殊的状态让燃气工程游离于有形的建筑市场之外,招标工作似乎就会有漏洞可钻,程序上的不规范也会让投资得不到相应回报。有些严重的情况是在工程开始阶段进行招标,随着工程的实施临时改为按定额结算,比较强势的企业甚至垄断了这一行业。

在当前经济体制下仍沿用“定额”计价模式,即根据工程预算、取费标准、当地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来编制标底,进行投标报价。这种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满足对于燃起工程设计中可能运用到的技术以及建设中的突发状况等问题。而定额这样的方式也不能涵盖所有工程内容并且适合各地情况。“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法”,即根据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量清单。在此基础上,投标单位参考消耗量定额,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以及交易市场行情,自主报价,以达到自主竞争。比起传统的招标方式,这一方式是对燃气工程中的材料价格等方面一定程度的透明化,更能提高效率,降低造价。

4、项目建设时期的成本管控活动

虽说项目开展时期的成本管控活动不会像之前的时期一样表现出非常好的成就,不过它也是不能忽略的。燃气项目非常的易于受到外在氛围的干扰,建设时期出现的变更等也是非常的繁琐,因此就会使得具体的建设工作者为确保安全等目的,就随性的增多方法,进而提升了成本。所以,相关单位要选取具有非常好的工作实践并且能够懂得相应的管理内容的监理单位来当成是其委托人,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不利现象积极地应对,努力的处理好相关单位之间的沟通,减少成本增加相关的内容,防止出现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现象发生。其次,燃气公司要建立健全现场签证制度,要求工作人员在未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认可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而且要经常地对员工开展综合的培训活动,确保其形成遵规思想。第三,认真的开展结算活动,要做好审核活动,切实的将投标内容以及相关的规定贯彻好。

5、实现经济和技术的有机结合

燃气工程造价控制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需要从合同、经济、技术、组织、信息管理等多个方面共同采取措施进行控制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其中,经济和技术的有机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最为有效的手段。在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中,经济和技术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具体表现为技术人员不懂经济,设计思想保守,无视设计的经济性因素,将工程造价控制视为与自己无关的工作;而财务人员则不熟悉技术知识,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技术问题了解甚少,知识从预算审核和财务制度的角度完成造价控制工作,导致项目造价控制难的问题。因此,燃气公司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将技术和经济这两大因素结合到一起,通过技术比较、经济分析和效果评价协调两者之间的对立关系,实现技术和经济的统一,力求在确保技术先进性的同时实现经济的合理性,最大程度的提高造价控制工作的效果

三、结束语

燃气工程造价控制工作的系统性较强,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高效完成,因此,有关人员应积极转变自身观念,树立牢固的市场经济意识和工程造价控制意识,优质、高效的完成此项工作,从而为企业建设资金的节约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徐秀萍,张茜.浅谈燃气管道工程在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J].科技资讯,2010(27),158-158.

[2]史战峰.浅谈燃气工程造价的审核[J].城市燃气,2010(6),34-36.

城市燃气市场报告范文篇2

默默无闻,用“诚信、求实、团结、创新”的理念,为贵州,为中国燃气产业的发展创造了属于“贵州特色”的企业模块。

在国内众多燃气产业发展波澜起伏、市场禁锢的环境时空中,贵州燃气人的智慧和聪颖,所缔造的无形价值和有形价值堪称行业的奇迹。

20年前,在一个“煤炭资源”富集的省份倡导“煤气”;在一个“能源”多元并举的区域主导“清洁能源”;在一个后工业城市助推“生态现代化”变革……贵州燃气超越了一个行业的发展轨范。

发展的事实让贵州燃气拥有产业的话语权。

贵州燃气,我国燃气行业最具竞争力的企业!

贵州燃气,我国燃气行业最具成长性的企业!

贵州燃气,我国燃气行业最具自主创新力的企业!

贵州燃气,我国燃气行业最具社会责任的企业!

……

是智慧,是商道,是一个中国特色的产业构建体制,让贵州燃气“至诚无息,博厚悠远”。

让我们走近贵州燃气,去探究贵州燃气20年给人们创造的“蓝海”梦想。

第一次“飞跃”:煤气点燃贵州

任何新事物的诞生都总是伴随着争议的。引入煤气替代燃煤,最初的贵州燃气人这样提出,专家考证,学者研究,人民群众议论,一层石激起千层浪,论争像飓风一样被卷起,反对的声音席卷着贵州各个角落。贵州资源富饶,整火车皮运往华东华北的煤,贵州有的是煤炭,何必浪费资源,资金搞煤气工程?贵州几千年一直燃煤,为什么要弃煤就气?……

而大凡知道贵州燃气集团的人都知道,贵州燃气发展旅途上的艰辛步履,时刻牵动着各级党政、各部门以及众多的黎民百姓。从贵阳煤气工程启动之初,贵州燃气人就在各级党政的高度重视支持下,开始了长达十多年的马拉松似的煤气“序幕”工程。

1979年1月10日,贵阳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向市革委报送了《关于筹建我市城市煤气意见的报告》:“拟在西站一带,建立一座日产30万立方米,供60万人用量的煤气厂,采用管道输送,整个工程投资约需4000万元。”

从1979年报告的报送到1994年煤气在贵州大地上点火成功,国家计委、国家建设部、省政府、贵阳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一直对此时刻关注,并在资金、报告、申请、建议与设计书等方面都倾注了各级有关部门的大量心血。

同时,在贵阳煤气工程起步最艰难的时节,在1988年1月9日,得到时任中共贵州省委书记的同志在省计委《贵阳城市煤气工程项目进展及存在问题》上的重要批示:“煤气工程要下决心把它搞上去。省、市都要集中点财力,支持该工程,同时大胆引进外资和外省资金,切勿错失良机”。

1994年贵阳煤气顺利开通,对于贵州燃气来说是第一次“飞跃”。贵阳结束了没有煤气的历史,80多户用户,在贵州燃气人奋战15年后一次通气点火成功。

第二次“飞跃”:从国有向股份制企业的成功转体

省城贵阳完成煤气工程的初始阶段,本身就是一个关于征服高度的事业,而要在贵州将燃气事业做大,就是要征服一个又一个的高度。

时至2000年,经过近10年的发展,贵阳市煤气公司供气区域覆盖了贵阳市七个城区,已开通居民用户近20万户,用气人口达60余万人,已成为输配能力日供气45万立方米、年销售收入6000多万元的国有中型工业企业。建有清镇、汪家湾两座煤气储配站,储气能力达20万立方米。同时2000年底建成了15万立方米顶替置换气源(发生炉煤气)装置1座。清镇至贵阳主输气管29.3公里,城市中低压输气干线200多公里,庭院管网700多公里,建有区域性调压站56座和调压箱柜103个,并设置遥测与数据采集(SCADA)系统。公司职工720余人。贵阳煤气公司的发展为净化贵阳城市环境,减少污染,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冲击,国有体制下的贵阳煤气公司在成立以来近10年的发展中,已经暴露出原有运作模式固有的、制度性内生等方面的问题,企业的发展处于由“计划”向“市场”转型的交汇期,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不明确。随着政企分开的改革不断深入,同时为了缓解日益激化的公共福利与地方财政之间的矛盾,贵阳市政府也在大力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尤其是在公共事业运作中的角色定位,将是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煤气公司自身三方共同面临的一个全新的课题。各种问题万驽齐发,国有体制向股份制的转化势在必行。

在各级党政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2001年10月煤气公司提出《贵阳市煤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制方案》,2003年11月上旬,市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煤气公司招商改制建现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产权转让协议书》等文件,并报市委。历时三个月,公司成功实现公司国有体制向股份制的完美转体,开创贵州企业体制改革最短时间之最的同时,也拯救了纰漏重生的贵州燃气。

2004年,具有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的贵阳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诞生了,并成为全国省会城市公用事业中第一个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市政公用企业。

公司改制后,创新发展思路,抢抓发展良机,依托资源优势,实现了企业改制后生产运行更加平稳,管理更加高效,服务更为优质,企业更快发展,员工队伍稳定的庄严承诺,取得了“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的良好业绩和“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丰硕成果。2004年被国家建设部评为“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中国质量万里行授予“中国城市形象品牌企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评为“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被贵州省工商局授予“十佳服务单位”。2005年被中央文明委评为“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国家建设部授予“全国建设系统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中国质量万里行授予“中国质量信誉服务三优单位”等多项荣誉和奖励。

至此,贵州燃气跨入了第二次“飞跃”,开始了新一轮的领跑。

第三次“飞跃”:天然气入黔的助推

新体制下的贵州燃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和运作模式,逐步建立起了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在保持优质服务和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目标的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发展战略,建立股份制企业下新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企业信息化建设、企业危机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系统基础管理目标。

2004年,公司编制完成了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并加快天然气项目的建设与实施,经省建设厅批准,公司投资1140万元组建贵州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拟按国家及省的规划,把四川天然气引入贵州。同时,为拓展市场空间,实现集团化发展,公司出资1000万元设立贵州黔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业务将涉及房地产、金融、矿产、环保、高新产业等领域,还对商业银行投资6200万元。

随着贵州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以及环境立省的需要,城市居民、工业、公共建筑用户对燃气的需求急剧增加,现在的燃气供应已无法保证正常的城市发展需要,每年冬季都存在着气源紧张,并制约了城市发展。如遵义、安顺、都匀城市等,因为气源问题导致基础能源设施建设滞后而影响了城市发展和升位。根据市场调查,全省城市燃气需求量为2010年16.34亿立方米,2023年29.5亿立方米,仅贵阳市2008――2010年期间就将会出现300余万立方米/日的供需缺口。引进经济可靠的清洁能源,解决城市发展能源瓶颈,已是全省现代城市建设与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于是,贵州燃气集团在积极稳步发展煤气的同时,积极、主动地向二级城市(贵阳以外的地、州、市、县)推进,并且用战略的经营理念,积极配合遵义、仁怀、安顺、都匀等城市的建设、改造,同步投入大量的资金为这些城市铺设燃气管道。同时,各相关项目工程组或指挥部也相继成立,分赴毕节、安顺、都匀等城市开展工作。贵州燃气集团董事长黄友兴告诉记者:“本着一种社会责任,我们已经为这些城市垫资上亿元,目的是让整个城市扩容和建设与发展同步,减少城市道路的重复翻挖,同时,为现代城市运营预先铺设清洁能源管道,无论是对当地居民还是我们企业而言,都是相得益彰的好事。”

正是这样的社会责任意识,贵州燃气产业的发展已经凸显了快速发展的态势,也引起各级各界的高度关注。

2007年2月18日,省委书记石宗源同志到贵州燃气(集团)公司进行慰问时就提出了殷切希望,要求将煤气输配拓展到天然气领域,省、市政府都应该从各个方面给予支持,省、市发改委在手续办理方面、有关部门在注入和引进资金方面都应该给予积极支持,希望尽早成功。

城市燃气市场报告范文篇3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燃气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工程建设与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燃气事业发展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全市次高压天然气管线、天然气门站、加气母站、标准站、子站建设项目的审查及管理工作和市城市规划区(含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中压天然气管线及其配套设施、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和石油液化气站的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县域内的中压天然气管道及配套设施、石油液化气站等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发改、规划、国土、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燃气有关审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加快天然气供应调控机制建设,规范天然气市场的开发利用,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全市天然气发展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规划区内的燃气专项规划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县燃气专项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及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预留位置。因燃气经营单位原因未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燃气设施的,新建道路5年后、大修改造道路3年后方可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按照“先审查,后审批,再建设”的程序组织建设,即建设单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瓶装液化气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要按照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燃气工程的设计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文件不得使用,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文件不得随意更改。燃气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和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的监督检查和检验。燃气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位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证。

第十七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等燃气设施和燃气检测、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七)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人每天24小时值班。

第二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开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五条合并、变更瓶装燃气经营场所,需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八)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九)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十)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十一)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小时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经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施工。

第三十二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八)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九)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十)倾倒燃气钢瓶残液;(十一)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十二)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四条燃气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任何企业不得擅自更改。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器具经销单位和贩卖日用品的小卖部、摊点等不得销售充有燃气的钢瓶或非法换装燃气。

第三十七条燃气器具应当使用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产品。禁止销售、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和未经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产品。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第三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燃气安全检查监督机制,实行日常检查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第三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二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查询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施工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应立即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紧急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装、迁移方案、安全防护和保障供气的措施,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七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经营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第四十八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五十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十一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三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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