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采购(收集3篇)
公开招标采购范文篇1
关键词:物资招标采购,方式,环节
物资招标采购是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前,为实现采购而进行的活动,在招标、投标、竞标评标、定标各个环节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双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法律责任的物资采购模式,它是一种比较完备、先进的采购方式。目前大多数企业已普遍采用。实践证明,实行物资招标采购是实行物资科学管理的有效途径,实行物资招标采购可以有效地维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推动物资采购过程的廉政建设。
1.物资招标采购的方式
物资采购招投标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协商招标相结合的方式。招标组织部门根据所要采购的品目、批量、余额及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其中一种方式。
公开招标,即由招标组织部门向社会告知,招标告知,提供具备合格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制造或供应厂商参与竞标活动的招标。
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办公室向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3个及以上单位发出邀请进行竟投标活动的招标。
协商招标,即对不宜和不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物资,由招标办公室选择两个及以上单位分别进行竞争性的招标。
2.物资招标采购的环节
2.1策划
招标活动是一种涉及范围较大的大型活动。因此,开展一次招标活动,需要进行很认真的周密计划,招标策划要做好以下工作:①明确招标的内容和目标,对招标采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探讨。②对招标书的标底进行仔细研究确定。③对招标的方案、操作步骤、时间进度等进行研究决定。④对评标方法和评标小组进行讨论研究。⑤把以上讨论确定的方案计划形成文件,交由企业领导层讨论决定,取得企业领导决策层的同意和支持。
2.2招标
(1)形成招标书。标书的编写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基础工作,其质量高低和客观公正程度直接关系到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其内容应力求完整、详尽,用词准确严谨。另外,要规范招标采购行为,就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程序文件和管理制度,使之有章可循。实践经验证明,规范企业行为根本的途径是制度,要做到有法可依,违者必究。
(2)招标书的发送。要采用适当的方式,将招标书传送到所希望的投标人手中。
2.3投标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书以后,如果同意投标,就要进入投标程序。其中投标书、投标报价需要经过特别认真的研究、详细的论证并进行横向竞争评比,既要先进合理、还要有利可图。投标文件要在规定的时间准备好一份正本、若干份副本,并且分别封装签章,信封上分别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寄到招标单位。
2.4评标
招标方收到投标书后,直到招标会开会那天,不得事先开封。只有当招标会开始,投标人到达会场,才将投标书邮件交投标人检查,签封完好后,当面开封。开封后,投标人可以拿着自己的投标书当着全体评标小组陈述自己的投标书,并且接受全体评委的质询,甚至参加投标辩论。陈述辩论完毕,投标者退出会场,全体评标人员进行分析评比,最后投票或打分选出中标人。
评标工作是物资招标采购的重要一环。需由德才兼备、业务熟练的专业人员及领导人组成,按照报价、质量、信誉、生产能力、售后服务等项内容进行综合评定。同时要制定一套先进严谨的管理制度,用制度去约束和监督管理者的行为,使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才能为工程采购到质优价廉的物资,使物资采购工作健康发展,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2.5定标
在全体评标人员投票或打分选出中标人以后,交给投标方,并通知中标方。同时对于没有中标者也要明确通知他们,并表示感谢。
3.物资招标采购所产生的效益
首先,招标采购在物资采购中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和择优定标”的原则,增加了物资采购的透明度,杜绝了许多人情因素,对防止采购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有明显的作用。其次,物资采购的质量得到了保证、降低了成本、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通过招投标,引入了一些信誉好、质量过硬的企业,使产品质量较以往有了明显的提高,价格有明显的降低。
(1)招标公告。招标组织部门向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3个以上单位发出邀请,并提出以下要求:①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完全承担民事责任。②投标人接受招标单位采取的招标办法,并按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要求详细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投标项目进行报价,保证投标文件内容的正确性和真实性。③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时应提供该投标项目产品经国家认可的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原件),以此作为供货后的对照依据,并对投标产品质量负终身责任。④投标人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一式两份投标文件,其中正本—份,副本—份,并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当“正本”与“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并在标书每页加盖公章及签章。装订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到招标单位。
(2)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标。①招标单位将按“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所有收到的投标书进行开标。开标时,投标单位应委派代表准时出席,并在签到薄上签名。②开标时,招标单位评标小组将当场对投标书的密封、签署及投标担保的提交情况等进行核查,以确定其完备性。③为了防止材料越招越高的现象发生,如果同一种材料的投标价都高于了解的市场价时,则这一材料所有的投标书均为废标,公司将邀请其他的合格供应方前来议标。为了防止低价中标者中标后又不供应材料的现象发生,公司将取消该投标人3年内在公司所有工程材料的投标资格。④对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的;修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条款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有涂改,没有盖章予以确认的;投标内容不全的均为废标。
(3)中标单位的确定及现场开标。公司评标小组对厂家的资质、资信、质量体系认证等评审工作通过后,按照价格、垫资能力和服务分别以90分、10分进行综合打分,得分最高者中标,并按照开标程序进行现场开标。
4.进一步完善物资招标采购工作
4.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认识
招标采购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由相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集体进行的采购方式。从实践上看,招标采购的推广不可能一蹴而就,而要因势利导。可将国内企业招标的典型案例,以简报、新闻媒介的形式进行介绍和交流,逐步造成—种声势,提高人们的认识。
公开招标采购范文篇2
二、办公采购招标、投标要严格遵循国家和xx公司内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公司办公采购工作由xx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由xx公司办公采购工作小组具体操作执行。
1、xx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由公司领导,公司财务、党支部、综合业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公司办公采购工作;确定办公采购方式;确定办公采购工作小组人选和临时聘用参与办公采购工作人员。(2)协调招标、议标等采购事宜;
(3)监督检查招标、议标等采购工作程序和合同的执行情况;
(4)受理参加投标单位对采购工作的反馈、投诉;
(5)对招标、议标等采购工作相关的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反馈、归档等工作;
(6)对违反招标、议标等采购工作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罚及处理建议。
(7)确定特殊的无需公司办公采购招标工作小组采购的物品。
2、xx公司办公采购招标工作小组
在xx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总裁办负责人、综合业务部负责人、使用部门的领导及具体负责办公采购工作人员组成xx公司办公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由总裁办和综合业务部共同负责组织招标、采购等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据国家的物价政策和执行总裁签批的公司财务、部门预算及公司领导、研究部门员工、职能部门员工客户洽谈、商务会议、外联公关等开展业务的需要,制定采购计划、起草招标、议标工作文件;
(2)制定详细的采购明细标准,安排采购日程;
(3)根据考核情况向有关合法经营单位发放标书;
(4)进行询价、谈判,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5)确定中标单位、宣布中标结果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6)办公采购品的验收,核对价格、数量,质量保证检查,售后服务等事宜;审验合同履行情况。
四、办公采购招标的范围为:行政办公类和礼品类。
对日常个人使用和保管的低值易耗品,如笔(签字笔、圆珠笔、笔芯)、橡皮、尺子等办公文具采取月度一次性发放元个人办公用品购置金的形式,不再另行由公司发放。
对下述需要部门统一领用的相对贵重、大宗的办公用品采购,采取统一集中邀请招标形式进行采购,批量购买。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1、一次性购置6000元以上(含6000元)的日常办公用品;
2、一次性购置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办公家俱、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U盘、数码相机、手机、MP3等)及耗材;
3、一次性购置5000元以上(含5000元)、提交时间周期在一个月之内的会议、项目、临时外联公关等礼品等。
4、其他大批量用品。
五、采购招标方式。
公司采购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
1、公开招标采购。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对于某些有特殊性,只能向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3、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物品性质特殊或技术复杂,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向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5、询价采购。采购的物品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招标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如会议、项目特定需要;季度、半年度及年度研究报告出版需要;节假日公关需要;公司领导因业务临时或紧急需要经公司执行总裁签批的情况等)临时举行。
六、办公采购招标工作程序
1、办公采购招标工作的一般程序:
(1)物品或礼品使用部门须将经执行总裁签批的采购计划预算和相关要求,提前15天提交办公采购部门(赛迪顾问办公采购招标工作小组);
(2)xx公司办公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拟定采购方式后提交赛迪顾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或直接提交执行总裁;
(3)xx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或执行总裁直接决定,确定采购方式;
(4)xx公司办公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根据采购方式拟订采购相关文件,进行具体操作事宜;
(5)赛迪顾问办公采购招标工作小组与供货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
(6)xx公司办公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和物品使用部门指定人员验货签章;
(7)提交物品使用预算部门负责协调和使用采购物品。
2、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形式的具体程序:
(1)招标信息,联系供货单位参加投标;
(2)根据报名单位提供的资料、样品,由公司xx公司办公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和xx公司采购招标领导工作小组审定三家以上供货单位作为投标单位,并通知入选单位投标。
(3)投标。入选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办公采购工作小组投标,不在规定时间内投标或标书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无效。
(4)开标。开标前应研究确定评标原则和标准;根据采购金额大小由xx公司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或xx公司办公采购招标工作小组主持开标;技术性强的标书应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标;党支部委员参与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对于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情况,按xx公司办公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处理。
(5)签订合同。办公采购一律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中应当反映招投标书中的实质性条款或谈判过程中的实质性内容以及在评标过程中的承诺。
(6)验收。供货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书面合同的要求供货,xx公司办公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应及时组织使用部门验收。
七、每次招、投标确定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
八、投标资格认定。已在工商局注册,注册资金为10万元以上、有办公用品、礼品生产、经销权(或权),能够提供符合xx公司办公采购招标标准的法人单位,经公司办公采购招标小组审查认可后,均可参加投标。
九、参加投标的单位及人员应向办公采购招标小组提供以下资料:
1、公司或企业简介;
2、经过当年年检通过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中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还要加盖公章后,由办公采购招标小组备案存档);
3、法人资格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十、投标工作程序:
1、投标单位到xx公司办公采购招标小组办公室报名;
2、领取招标书及招标文件资料;
3、组织编制投标书;
4、按招标书规定的时间送达投标书;
5、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竞标会议;
6、中标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交至公司财务处后,与xx公司办公采购工作小组签订办公购销合同。
7、投标单位必须按要求清晰填写标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公章、法人或委托人签字(或印章)不得缺页,不得任意涂改投标书。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1、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2、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骑缝公章和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印章的;
3、投标书未按招标书要求编制或涂改标书及字迹辨认不清的。
4、投标单位在我公司和大厦内进行其它推销、促销活动的。
十四、开标、定标的一般程序:
1、办公采购招标小组集体对投标书进行拆封开标;
2、办公采购招标小组成员集体评标、定标;
3、宣布中标结果并在公司内部公示;
4、投标单位提出质疑的,由公司招标小组负责解释。
十五、中标原则:在同等条件下,报价低者优先;服务周到、送货率高、送货时间短、信誉良好者优先。
十六、在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办公采购招标小组人员必须坚持尽职尽责,严格保密的原则,标书、文件等一切资料、数据,任何人皆无权透露,严格按招标书进行评标,不得更改标书。
十七、投标单位中标后,按照《合同法》和标书的要求签订购货合同。
十八、中标单位必须遵守货品价格、送货时间及配货要求。
十九、中标单位的发票及送货清单必须经办公采购工作小组三人以上(含三人)审验签字后,再作帐务处理。
二十、付款方式:在货物送达验收后,一个月内(遇节、假日顺延)付清该笔款项。
二十一、投标单位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或私下进行不正当送货、促销活动的,取消中标资格。
二十二、中标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后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如供应假冒伪劣产品或送货率太低、送货时间过长、价格不能兑现等),取消以后的投标资格,并按不合格产品所占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履约保证金。
二十三、纪律。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不准接受投标人的礼品、礼金、宴请,不准参加投标人组织的健身娱乐等活动。对不按规定擅自决定采购大宗物品的,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购的,不得报销,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四、鉴于办公采购的动态性和及时性的特点,招标对象为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供应商。在客户洽谈、会议、外联公关工作急需时,总裁办及综合业务部可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经公司执行总裁签批后,适当现购部分办公用品、礼品,幅度控制在各部门签批预算项目、会议经费的3%左右。
公开招标采购范文篇3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在这些采购方式中,公开招标被作为政府采购对象的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具有信息透明、选择范围广、竞争范围大、公开程度高等特点,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无论是透明度上,还是程序上,都是最富有竞争力和规范的采购方式,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从而也是最大程度地扼制腐败的有效措施。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公开招标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故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也将此制度作为法定的主要方式。
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实践中,公开招标始终是政府采购对象中的主要采购方式。然而,公开招标采购过程(包括采购对象的审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中标、授标等环节)中所存在的泄露保密资料、陪标围标、歧视排斥投标、黑白合同等违法现象几乎都是公开的“秘密”。这类违法行为屡见不鲜的原因一方面是与我国的诚信体系建设有关,更重要的则是法律制度上所存在的种种缺陷所致。公开招标虽然也为我国所明确规定的首选方式,但什么样的情形下适用这一主要采购方式,怎么样来展开公开招标的采购程序,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均无详细的章节描述。此外,政府采购法分别将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三类政府采购对象,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其中规定工程采购适用我国《招标投标法》,而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来调整却没有任何的规定。以下,笔者一方面就现行法律的缺位进行阐述和分析,另一方面,对我国相关的行政规章与法律的冲突内容进行剖析。
一、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公开招标法律程序的缺位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笔者认为,此规定所存在的法律漏洞有:其一,政府采购对象中的货物和服务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其二,工程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但这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相矛盾;其三,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在适用法律方面遇到两难的境地,不论是选择《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的规定,都将遭遇法律障碍;其四,工程如果是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则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其五,工程采购如果非公开招标则可以排除《招标投标法》的强行性规定。对于前述所存在的漏洞试分析如下:
其一,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由于法律明确规定,工程的公开招标适用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也就意味着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然而,我国《政府采购法》又没有对货物和服务进行公开招标的具体操作规程,这样以来,势必就造成法律适用方面的真空状态,为政府采购主体任意选择采购方式开了方便之门。由于采购主体对采购方式的随意选择权不受任何法律监督,那么法律所要求的采购过程中的透明度、公平和公正,也就形同虚设。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供应商的权利受到侵害也就无从救济。
其二,工程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但这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相矛盾。法律明确规定,工程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意味着采购主体、投标供应商的权利义务、招标采购的全部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都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这样以来,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应该进行相应的修改。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三类政府采购对象就需要减去“工程”这一项。否则,必然会造成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和矛盾。在目前所存在的法律盲点的情形下,政府采购采购当事人所实施的各种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很难有效地行使相应的行政主管权。因为工程的公开招标是属于财政部门管理还是属于城建或者交通或者发改等部门,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将会出现相互推卸的情形。
其三,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在适用法律方面遇到两难的境地,不论是选择《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的规定,都将遭遇法律障碍。如果工程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那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存在法定情形的也必须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样以来,与《政府采购法》又有冲突了!我国政府采购法所指的工程中并不包括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而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有多种方式,不论是以那种
方式都没有规定要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这样以来,同是工程建设,由于存在工程中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对象,因而同一项目也就存在多头管理,这一方面给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监管的难题,另一方面也给违法行为人大开了方便。其四,非招投标方式采购工程也就排除了《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这又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政府采购方式除了公开招标,还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根据则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如果政府采购工程不是通过招标投标活动,则只能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但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只要是使用了国有资金的,都必须进行招投标。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况且这部法律对此又没有除外规定。这样以来,两部法律对于采购工程就有了不同的标准,由于两部法律都是属于同一位阶的,因而又造成了在适用法律方面的冲突。
根据以上所述,我国政府采购法在招投标程序、工程这一采购对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存在着巨大的漏洞。出现这一现象的最根本原因,众所周知的原因,是我国各行政职能部门为各自先前所拥有的行政职权进行抗争的结果,是各权力部门“维权”现象在政府采购法中的体现。为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为履行政府职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行为必须要有规范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明确各采购方式所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其次,要有规范的采购程序,采购主体才能依照法定的程序开展采购活动,从而便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检查。总之,为了政府采购市场的统一,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有序、健康地发展,政府采购法必须设专门的章节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公开招标程序。
二、我国政府采购的行政规章难以弥补法律的阙漏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法律颁布至今已经两年多的时间,人们千呼万唤的行政法规《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仍然深居闺阁。随着政府采购中的违法现象普遍上升,我国财政部终于2004年8月先后出台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这些行政规章从法律的效力和位阶来说,都是非常低的,很难对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公开招标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就招投标活动的行政规章来说,我国已经有许多的部门规章,国家发展委、交通部、铁道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等都有相应的规章。由于各行业有各自的职能和主管范围,适用各自的部门规章。所以,如果要形成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必须要有一部凌驾于各部门规章之上的行政法规,从而才能避免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权利之争。下面,笔者具体谈一下,财政部的行政规章难以弥补法律的阙漏问题。
(一)采购对象的公开招标应该遵循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宪法的位阶理论,《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是属于同一位阶的,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应该优先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适用。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这部法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的详细内容,故应该遵循《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内容。除非前述两部法律都没有规定公开招标的内容,在此情形下,才可以适用相关的行政规章。由于公开招标已有法律规定,且有具体的操作规程,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根据责任法定原则,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将受到这部法律的相应制裁。反之,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行政规章与法律相冲突的内容无效。供应商是政府采购中的当事人之一,在公开招标活动中,为谋取非法利益,投标供应商与采购主体串通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法律已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但财政部的规章比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内容扩大了处罚幅度,显然应属于无效。对于供应商的前述违法行为,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应该同时被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三类的行政处罚,而我国《招标投标法》对前述投标人的违法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其一是罚款,其二是,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二年内被禁止参加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这里的禁止交易,法律所赋予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的幅度是一年至二年,不能超过二年,且必须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才能实施禁止交易;而行政规章赋予行政主体享有一年至三年内的自由裁量权,且不需要具备情节严重。显而易见,这是违反了法律羁束规定。
笔者在财政部的几个规章中,还可以寻找到许多类似前述超越法定权限的规定内容。由于行政处罚内容违反法定权限,一旦被处罚人诉诸法律,将会产生不利于行政主体的法律后果。而导致这一后果的正是行政规章所规定的。
根据前述,我国《政府采购法》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和漏洞。除了前述已经谈及的,还有的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规定专家评审制度。专家评审制度在我国政府采购方式中有着关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论是公开招标,还是其它采购方式,都需要成立专家评标委员会或称专家评审小组。由于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财政部虽然专门出台了一部专家评审的行政规章,正如笔者在前述谈到的位阶和效力问题,我认为,很难有效地规范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同样,对其它非主要的采购方式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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