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收集3篇)

666作文网 0 2026-02-12

农业基本经营制度范文篇1

【关键词】日本农业;主力从业者;稳定经营;对策

在WTO多边贸易谈判和双边广泛领域的经济合作谈判不断发展过程中,日本农林渔业都成了阻碍其顺利达成谈判的短板,因此,强化其农林渔业的国际竞争力以及产业的自身实力就成了当务之急。随即日本相继出台森林·林业基本法、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水产基本法,并且根据基本法都制定了相应的基本任务计划。另一方面,2010年在农业领域,为了完善有意愿的农业从业者可以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环境,从而达到日本农业再生的目标,创建了“农业从业者户别收入所得补偿制度”。第二年又相继在林业领域和渔业领域分别引入了“森林管理?环境保护直接支付制度”和“资源管理·渔业所得补偿对策”。这三项举措非常清醒地认识到了农林渔业完善可持续发展环境的重要性;不同于以往的政策覆盖对象的范围;显示了农林渔业政策上的巨大转变。2012年7月在日本内阁会议上决定的“日本再生战略”中,作为日本农林渔业再生的重要举措之一,制定了切实推进户别收入所得补偿制度等。那么,在农业领域为了尽快地实现强化其国际竞争力和产业本身的实力,应该采取怎样的农业主力从业者培养策略和农业经营安定策略呢?下面让我们加以详细地分析和阐述。

一、农业主力从业者的培养

1.“最理想的农业产业结构”的确立。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提出的基本理念之一就是“农业可持续发展”。这个理念显示了通过确保农田·农业用水等农村资源和农业主力从业者,并根据地方特性将这些进行恰当的组合,最终确立“最理想的农业产业结构”的方针。实现此方针的关键在于“主力从业者”“农业资源”“农业产业结构”。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中,“主力从业者”是能够确保同其他产业的收入水平相当且进行有效率的且稳定的农业经营实体;“农田”是指不断集中到“主力从业者”手中,逐渐扩大的土地;“农业产业结构”是指“主力从业者”所进行的农业经营,承担了绝大部分农业生产的产业结构。在日本经济飞速发展的高度成长期,农林渔业领域为了满足不断扩大的国内消费的需求,采取了以扩大产量为中心的生产方式。其结果是在各自的领域都取得了自给率最高的纪录(1965年的粮食自给率是73%、木材自给率是71%)。可是,在农业领域由于大米需求的减少和日本国内过度的生产,从1971年开始实行了大米生产调整的对策。另外,随着畜产品和油脂类消费的增加等消费者饮食生活的变化和因此而导致的进口农产品的增加等因素,要求农产品提高质量,即要求生产适合消费需求的“畅销农产品”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因而,应对畅销农产品需求的农业结构改革就成了今后日本农业政策的重中之重了。

2.主力从业者的培养。主力从业者的培养是农业基本法(1971年制定,2000年废除)制定以后,农业政策上的重要课题。农业主力从业者的根基是“农户”。1950年的世界农林业普查,将耕种面积东日本10a以上、西日本5a以上的家庭或者农作物年销售额在1万日元以上的人定为“农户”进行的统计。这标志着所有农户都是农业政策上的对象。由于随着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和其他产业之间、生产力和从业者的生活水平之间的差距在不断地扩大,农业基本法确立了培养只经营农业就能确保同其他产业收入水平相当的“自立经营农户”的政策目标。另外,农林水产省在1980年10月的“80年代农业政策的基本方向”中提出了培养拥有男性主力农业从业者的“核心农户”,把核心农户放在了地方农业振兴的主角位置上,制定了一边以核心农户为中心一边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方针。再者,农林水产省在1992年6月的“新的粮食·农业·农村政策方向”中,重新提出了培育以收入所得和劳动时间为基准的“有效率且安定的经营实体”,并制定了要实现该经营实体承担农业生产绝大部分的农业产业结构的目标。为了尽快地实现这一目标,1993年4月开始,引进了“认定农业从业者制度”。还有在1998年12月的“农业政策改革大纲”中,表明了确保将地方农业主力从业者明确化、将农户法人化和参加村落农业经营组织等的多种多样的主力从业者方针。这个方针被记载在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的第21条上。最近在2011年12月农林水产省归纳总结的“有关致力于‘为了我国食品和农林渔业再生的基本方针行动计划’的方针”中,表明了要培育“中心经营实体”,并在这个中心经营实体中集中开展多种多样的举措和事业。

这样日本政府在表明应该全方位地培养农业主力从业者的同时,还要改善每个农户的农业经营状况,执行将整个日本农业逐渐地转变成“最理想的农业产业结构”的举措。还有在第3次粮食·农业·农村基本计划中,虽然将小规模、零散、兼职农业、老龄的农业从业者也作为主力从业者纳入到“有意愿多样的农业从业者”之中,但是并不是意在否定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中培养“有效率且安定的农业从业者”的目标。在同基本计划中,进一步明确了其宗旨是为了力图培养和确保有竞争力的经营实体,要积极推进经营规模扩大化、效率化以及村落经营农业的组织化,进而达到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另外,有关“最理想的农业产业结构”,在第1到第3次的粮食·农业·农村基本计划中的“农业产业结构的展望”,对其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在第3次基本计划中描述了销售农户的数量由2009年的170万户锐减到2023年的121万户,另一方面主营农业的农户每户耕种耕地的面积由5.1ha扩大到7.7ha,主营农业的农户所占的比例也由54%增加到59%。在“为了日本食品和农林渔业再生的基本方针·基本计划”中,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种植水稻、小麦、大豆等的土地利用型农业在今后5年间,争取实现20ha~30ha规模的经营实体占主体的产业结构模式(现在是3成,5年后占8成左右)。

3.农业主力从业者的现状。支撑当今日本农业生产的农户主要分为三类,即主营农业的农户(主业农户)、准主营农业的农户(准主业农户)和农业作为副业的农户(副业农户)。所谓的主业农户就是指农户收入的50%以上来自农业生产,且家庭成员中有未满65岁一年60天以上从事自营农业生产的农户;准主业农户是指农户不满50%的收入来自农业生产且家庭成员中有未满65岁一年60天以上从事自营农业生产的农户;副业农户是指主业农户和准主业农户以外的农户。根据日本农林水产省《平成22年度(2010年度)粮食·农业·农村白皮书》提供的数据,从农产品类别生产销售额来看,奶酪及畜产品的8成、园艺(包括蔬菜)的7成是由主业农户生产的。另外一方面,土地利用型农业中的小麦和大豆虽然主要是由主业农户提供的,但是水稻却只占到了4成。从经营规模的变化来看,奶酪、畜产品及园艺(包括蔬菜)的规模扩大显著,但是水稻却是微增。水稻等的土地利用型农业表现出了通过扩大规模削减生产成本的效果明显。据日本农林水产省《平成23年(2011年)产大米的生产费用》的数据显示,未满0.5ha大米的生产成本是22056日元/60kg,与之相比15ha以上的生产成本则下降了一半以上,是8773日元/60kg。

在畜牧业领域,饲养规模与欧洲主要国家基本持平,即使是从生产销售额基准、销售农户数量来看,日本都已经达到了主力从业者承担主要农业生产任务的水平了。但是,因日本国土面积狭小,养殖场所基本上都比较接近住宅区,因此进一步扩大养殖规模反而会增加家畜粪便污染问题和家畜传染病发生等的风险,可能会对养殖业的稳定经营造成一定的威胁。

另外,如果从园艺领域关税的税率来看,例如:西红柿、葱是3%,桃子、草莓是6%,已经属于较低的关税了,完全可以说是具有极大国际竞争力的领域。即使在耕地面积有限的情况下也能取得高收益,因此,日本应该重点扶持该领域,注重对品种改良、提高栽培技术和创建品牌等进行援助。

土地利用型农业是必须通过扩大耕地面积来改善农业产业结构,特别是水稻及其利用水田生产的小麦和大豆。但是,因为水稻必须要利用和协调农业用水,因此同旱田作物小麦和大豆具有不同的因素。现在有116万户农户种植水稻,其中副业农户所占的比例,以生产销售额基准算是4成,以销售农户数量基准来算是5成,耕种的目的也是各种各样。因此农业用的水渠和农村道路等的农村资源的管理,不光是主业农户,应该是全体农户来合作共同完成的任务。如果水田集中化进一步发展的话,农户数量也会随之减少,势必会对农业用水渠等的管理造成不良的影响。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不良影响,日本政府制定了农田、农业用水保护管理资助金支付计划,旨在达到不仅是农户,包括地域所有居民,大家共同参与的农业资源保护管理活动的目的,以国家资助的方式来弥补因土地集中化带来的农业资源管理人手不足的缺陷。

4.扩大农业从业者的新生力量。今后农业领域面临的重大问题是从业人员的老龄化不断加重。即使是年轻人相对较多的乳制品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年龄也达到了56.2岁。这意味着随时存在农业生产突然中断、因后续劳动力不足而导致的农田荒废化、生产技术无人继承等风险。老龄化问题的不断加重主要是由于年轻人大都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缘故,但在日本少子化问题逐渐深化的现在,我们可以想象确保年轻劳动力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将会更加困难。

现在日本政府对于新加入农业生产领域的从业者,应该进一步地加大在收入所得方面的支持力度。例如:对于农业法人不仅在融资制度方面,对于其雇佣员工时的研修费用也提供补助;对新加入农业生产的从业人员发放一定的经济补助等。但其前提是必须要不断推进农业经营实体的法人化等、创造年轻人就职时容易选择农业行业的环境、完善非农户出身人员能够获取土地的体制。

二、农业安定经营的对策

农业既是极易受自然影响的产业,还是容易因农作物收成的变动造成市场价格的下降、经营收入的减少等的产业;还是农业从业者自主努力能够达到极限的产业。因此,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要求在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农业稳定经营,日本政府要采取一定的维稳措施。作为稳定农业经营的手段,除了关税等的国境措施外,还要实施通过各种制度和企事业进行相应补助的“稳定经营对策”以及通过农产品供需调整来稳定价格的“调整供需稳定价格对策”。

对土地利用型农业,在2007年以前,为了奖励小麦、大豆等水稻以外农作物的耕种,政府提供了小麦耕种经营安定资金、大豆补助金等的援助措施。可是,2007年又重新制定了横跨所有品种的稳定经营对策,2011年取代此对策又正式实施了户别收入所得补偿对策。这两项制度同园艺和畜牧业领域相比,在援助对象的范围、援助的手法和预算的规模都有明显的差异。

蔬菜价格稳定对策、肉用牛生产者补助金制度、肉用牛繁殖经营援助对策、养猪经营稳定对策以及鸡蛋生产者经营稳定对策都是在批发市场价格低于一定价格的情况下以及低于生产成本的情况下,通过补齐差额来维持生产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加工原料奶生产者补助金制度也是同样的宗旨。另外,蔬菜价格稳定对策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将实行强行隔离市场和提前出货等供需调整措施,并对执行该措施的经营实体和个人进行补偿。

牛肉、猪肉、鸡蛋以及乳制品的批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下,独立行政法人农畜产业振兴机构要通过买入或投放牛肉等措施,来稳定批发市场价格。复合饲料价格稳定制度是在饲料价格高涨时以抑制畜产品养殖农户的生产费用为目的,通过生产者和复合饲料生产厂商进行“普通弥补”,和在价格异常高涨时作为“普通弥补”的补充,还要进行“异常弥补”,以这种双重弥补形式,对畜产品养殖农户进行补偿。

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因自然灾害所带来的恶劣影响,作为稳定经营措施,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制定了农业互助制度。该制度利用了保险的原理,由农户共同出资设立互助基金,对受灾的农户进行补偿。随着日本政府补偿制度的不断完善,最终这种农业互助制度和互助基金都由政府接管了。

为了实现增强日本农业产业自身的实力,并使其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的目标,日本政府虽然出台了各种各样扶持的法律、法规,并制定实施了很多援助计划和措施。但是想在短时间内实现预期的目标,显然是不现实的。日本政府对于农业主力从业者的培养和经营安定对策,不应该只一味地考虑援助和保护,应该让日本农业适当地接受国际同行竞争的洗礼,只有这样才能使日本农业走出现在的困境,并逐渐变得强大起来。

参考文献

[1]牛盾.国际农业研究报告[M].中国农业出版社,2012

[2]農林水産省.経営所得安定対策大綱.2005

[3]農林水産省.平成22年度食料.農業.農村白書.2010

农业基本经营制度范文篇2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西部发展;现代农业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111(2009)04-090-03

作者:樊志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陕西,杨凌,712100/段鹏飞,中共陕西省委党校党建部讲师,博士;陕西,西安,710061。

在国际上,农业产业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的高德博格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提出的,然后迅速传入西欧、日本、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在我国,农业产业化是1993年山东省在总结潍坊市农业和农村发展经验时,作为一种新的农业发展战略首先提出来的。之后,农业产业化就不断地发展,党中央对这种经营方式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肯定。如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就曾指出:“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的机制,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十五届三中全会又强调指出;“农村出现的产业化经营,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在2003年初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再次指出:“要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这是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农业效益、增强农业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举措,一定要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一件带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来抓。”2007年1月中央下发的“一号文件”再次指出,“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村工作的必然要求。”同时强调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要“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现代农业是继原始农业、传统农业之后的一个农业发展新阶段,其方向是集约化,目标是产业化。农业产业化经营,不仅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根本措施,也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经之路。为此,我国西部地区必须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涵义和基本特征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涵义

所谓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农业资源开发为基础,依靠各类龙头企业和组织的带动。按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原则,将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产品,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优化组合,发展各具特色的产业体系,形成区域化经营,社会化经营,企业化管理,从而实现农业产业的整体规模效益的一种新型农业经营方式。在我国,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村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我国农村经营体制继家庭承包经营以后的又一重大创新。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农业产业化经营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二是要实行经营一体化;三是要培植主导产业。并在主导产业的关键环节建立龙头企业,以带动整个一体化经营的强劲发展;四是形成一种利益互补机制,使农民真正从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得到好处。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特征

对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特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考察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历程和现实实践,其最基本的特征有六个方面。具体而言:

1、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技术集约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以科技进步为先导,以优质化为方向,准确把握农业生产的外部环境诸种因素,侧重解决质量问题,在农业产业化链条的每一个生产环节上。技术都要达到标准化。

2、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服务社会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把分散的、互不联系的个别生产过程转变为相互联系的社会生产过程,这样不仅可以利用龙头企业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而且还能够组织有关科技机构,对共同体内各个组成部分提前、产中、产后的信息、技术、经营、管理等全程服务,促进各种要素直接、紧密、有效地结合。

3、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生产专业化。围绕某种商品生产,形成种养加、产供销、服务网络为一体的专业化生产系列,做到每个环节的专业化与产业一体化协同相结合,使每种产品都将原料、初级产品、中间产品制作成为最终产品,以商品品牌形式进入市场。

4、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布局区域化。每个支柱产业或生产系列,按照区域比较优势原则,设立专业化小区,按小区进行资源要素配置,安排商品生产基地布局,从而有利于充分发挥区域资源比较优势。

5、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经营一体化。各有关环节联结成一个严密的有组织的产业链,实行农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综合经营,使外部经济内部化,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

6、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管理企业化。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等联结方式,构成一体化的联合体,采取合同契约制度、参股分红制度、全面经济核算制度,互补互利,自负盈亏,讲求效益,对全系统的营运和成本效益实行企业化管理。尤其是龙头企业按照现代企业模式实行公司制度,以法人身份出现,带动农业产业经营企业化。

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对我国西部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作用

没有农业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当前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西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同志曾经指出,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的重大变革,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战略措施,也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农业农村工作中带方向性、全局性的大事。发展农业产业化是积极推进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持续提高农业竞争力,稳步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西部发展现代农业的现实选择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在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有效吸纳先进生产要素、以工业化的理念和生产方式来拓展农业的发展空间,从而提高农业规模效益的新途径,它对创建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将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现行行政区划体制下,以区域性城镇为中心,西部一大批以农产品加工工业为重点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运而生和发展壮大,是在产业政策上对城市搞工业、农村搞农业的城乡分治模式的突破,并进而有效促进西部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对统筹城乡发展和实现西部农村现代化也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西部调整农业经营体制、实现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和制度基础。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各类龙头企业和组织与农户的连接。既发挥了农业家庭经营成本低、生产管理精心等优越性,又弥补了小规模分户经营难以调整结构、把握市场、获得产后利润等缺陷,为家庭经营注入新的活力。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非常适合我国西部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向广度和深度进军,有效拉长农业产业链条,增加农业附加值,使农业的整体效益得到显著提高,可以促进小城镇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转移农村剩余劳力,增加农民的非农业收入;可以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使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农民不但从种、养业中获利,还可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增加收入。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西部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动力

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是新阶段我国西部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主线。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能够对我国西部农业和农村经济各个层面的结构调整都起到重要的带动作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是对农产品品种和质量、农业区域布局和产后加工转化进行全面调整的过程,也是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促进农业向深度进军的过程。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带动我国西部千家万户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进行专业化、集约化生产,避免分散的农户自发调整结构所带来的盲目性和趋同性,全面推进新阶段我国农业的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从根本上看,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解决新阶段我国西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农业结构不合理、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等深层次问题,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现实途径。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全面提高我国西部农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

进入新阶段,西部农业和农村经济面临着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的竞争。当今农业的竞争已不再是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单一农业生产层次的竞争,而是包括农业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的整个农业产业综合生产力水平的竞争。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造就一批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龙头企业通过组织农户,实行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充分发挥家庭经营和农村劳动力成本较低的优势,再依靠精深加工和提高科技含量,创出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名牌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中参与竞争,这样既可以提高农业的总体效益,也可以提高农业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增加农民的收入。

(五)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我国西部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耕地状况差异大,农户经营规模小,农业基础薄弱,农业劳动者素质不高。是我国西部地区农业经营的基本特点。实现农业现代化。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各设施和管理方式等改造传统农业,大幅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必须立足我国西部地区的特殊情况,依靠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推动农业整体规模效益的提高和农业产业升级。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经营制度,是各项农村政策的基石。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由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与千家万户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可以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引导分散经营的小规模农户组成专业生产联合体和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科技创新的有效组织载体。有效地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集约化经营。是适合我国西部农业发展规律和趋势的一种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形式。是在长期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三、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我国西部现代农业的应对措施

(一)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我国西部现代农业必须重视培育和扶持龙头企业

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过程中,龙头企业是关键环节,没有龙头企业就没有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强弱和牵动能力大小,直接影响产业化经营的规模与成效。为此,发展农业产业化应以乡镇企业为联结点,以龙头企业为突破口,以小城镇为依托,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各地在农产品资源、劳动力以及加工技术等方面的比较优势,推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再上新台阶。

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必须城乡统筹。在城镇体系及产业布局上,应统筹考虑农产品生产基地、小城镇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合理布局,注意把那些劳动密集型的城市加工企业配置到农村城镇。应引导城市的资金、技术、人才下乡,农村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进城。并在土地、工商、税收、金融等方面,对农产品加工给予政策扶持,促进其不断发展壮大。

(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我国西部现代农业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由于农民处于分散的、无组织状态,农民没有真正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在与大公司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和被动的地位,其权益难以保护。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无论从经营管理和协调对话方面,都难以直接应对每个企业和市场,也使得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规模很有限,难以形成有效的沟通渠道。因此,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必须要在农户和企业及市场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积极引导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同业联合体等,或通过经纪人和能人牵头兴办中介组织、创建专业服务组织等方式,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大力推动“公司+农户”的模式逐步向“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形式过渡,并提倡农民合作组织自身创办龙头企业,让农民组织与经济实体有机融合,使农民合作组织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连接载体。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探索建立合同约束、服务合作、利益分配和风险保障等机制。通过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建立风险基金,实行利润返还等办法,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关系,真正形成利益共同体。

(三)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我国西部现代农业必须实施农业标准化

农业迫切需要实现从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换,其转换的方向正是现代农业的方向,而这种转换,首先需要的就是农业标准化。实施农业标准化是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基础,农业产业化是实施农业标准化,提高农业比较效益的重要手段。在目前的条件下,单纯依靠增加农产品数量或提高农产品价格来增收的余地很小,必须强化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通过实施标准化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品,培育优质高效名牌农产品,从而不断提高农产品效益和市场占有率。

(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我国西部现代农业必须重视发挥政府作用

农业基本经营制度范文篇3

采取什么样的模式——毫不动摇地坚持农业家庭经营方式

“家庭经营现在是、将来也是我国农业最基本的经营形式。”韩俊表示,现阶段工商企业大规模租种农地,不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应坚持让农民种自己的地、让更少的农民种更多的地,真正做到农地农用、自愿流转,确保农民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

韩俊强调,坚持家庭经营不动摇,绝不是固化目前分散的、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方式。我国是世界上农户土地经营规模最小的国家之一,目前,我国有2.2亿个农户,户均土地经营规模不到0.6公顷,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外转移,必然伴随一个土地不断向种田能手集中、土地经营规模逐步扩大的过程,这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为了克服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局限性,韩俊建议,随着农民不断向城镇稳定转移,在有条件的地方应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育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土地制度怎么改——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

“让农民带着土地权利进城,成为新市民,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韩俊表示,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村的基础性制度,事关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以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为核心,修改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完善农村土地制度。

为此,一是明确界定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韩俊认为,只有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民才能安心,农村才能长治久安。为此,要加快给农民颁发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让农民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以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为名,强占强征土地,损害农民土地财产权。

二是禁止强迫农民以土地权换市民权。“家中有地,进退有据。农村承包土地和宅基地不是国家无偿分配给农民的福利,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让农民带着土地权利进城,成为新市民,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韩俊说,适应农民工进城落户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应赋予农民工对承包土地、宅基地和集体资产股权自主处置权,为农民实现土地财产权创造条件。

三是真正按照土地的市场价值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韩俊认为,我国征地范围过宽,对农民的补偿偏低。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巨大,需要大幅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在符合国家土地利用规划、严格管制非农用地总量的基础上,把更多的非农建设用地直接留给农民集体开发,让农民以土地作为资本直接参与工业化和城镇化,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农村经营体制怎样有活力——建立健全农业经营服务体系

农户分散经营有其不足之处,如何才能形成有活力的农村经营体制呢?韩俊提出,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把家庭分散经营的优势与统一经营和服务的优势结合起来,形成有活力的农村经营体制,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必须要解决好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为此,韩俊认为,要加快推进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

此外,韩俊表示,要进一步发挥好村级集体组织在统一经营和服务方面的作用。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带动农户从事专业化生产,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的有机结合,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是我国农业体制创新的方向所在。

农产品有效供给如何保障——加快改善农业技术和设施装备条件

“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长期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本出路在科技。”韩俊表示,必须把农业科技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大幅度增加农业科技投入,推动农业科技跨越发展。

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农业发展中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

对此,韩俊建议,要发挥好科技对现代农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农业机械化。

未来农业谁经营——加快培养新型农民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批青壮年进城务工经商,农业劳动力素质呈结构性下降,一些地区农忙季节农业用工难问题越来越突出,“村庄空心化、农业副业化、农民老龄化”问题开始显现,农业面临后继乏人的危险。未来谁种地,是个大问题。

对此,韩俊提出,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下大工夫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引进和造就各种专门人才。

韩俊建议,大力开展农民技能培训,加快培养适合现代农业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积极发展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加大对大专院校农林专业学生的助学力度,鼓励他们毕业后到农村去施展才能。

农民往哪儿去——继续转移农民,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

转移农民、减少农民,是富裕农民、发展农村的治本之策,也是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最大难点。我国特殊的城市化路径,在城乡之间形成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不仅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有效弥合,同时在城市内部又形成新的二元结构。现在的农民工在城镇面临着就业不稳、家分两地、居住不定、服务不均的问题。随着劳动力供求关系的改变,农民工的利益诉求由过去的就业和提高工资,变为现在的希望在居住、社保、医疗、劳动条件、子女教育等方面获得更公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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