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收集3篇)
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篇1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3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44号)、《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阳新县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六)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县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阳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包含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当国家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时,本预案要服从国家区域性、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阳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指挥和决策。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各镇(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和上报,督导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挥部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预案的宣传工作,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
督导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做好宣传、信息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供公众的防范能力。
2.县发改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组织相关企业编制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协调预警或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
负责对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开展督查和检查。
3.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幼儿园及学校落实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4.县经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负责对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开展督查和检查。
5.县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限行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制定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协同开展高污染排放车辆检查等其他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县级经费保障;
保障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大气重污染应急所需资金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7.县环保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
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县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建议,并根据指挥部办公室指令预警信息;督促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
加大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力度;
落实大气工业源“一厂一策”,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式管理。
8.县住建局负责督导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拆迁工地、预拌混泥土企业、预拌砂浆企业、建筑工地及工程机械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9.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强城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
加强渣土车运输扬尘污染监管和查处力度;
实施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10.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督导矿山企业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11.县交通局负责开展城区违规运输车辆查处、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力度,督导城区进出口道路、公路建设工程机械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大宗物料运输物流企业错峰运输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1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
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
13.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大气重污染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做好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和救治工作,及时处置应重污染天气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
1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商品煤质量监管,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专项行动。
15.县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6.县供电公司负责管控企业用电量调度,积极配合政府部门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17.县气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镇(区)对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负全责,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制订和完善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降低人为活动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Ⅲ级(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Ⅱ级(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并将持续3天(72小时)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
(3)Ⅰ级(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并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并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
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坚持预防优先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或提前采取黄石预警响应措施。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2.预警条件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3.预警
达到县级预警条件或接到市级预警启动通知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拟制《启动阳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建议》报指挥部审批。启动Ⅲ级(黄石预警)由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经指挥部同意后由县长批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县的预警信息,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
4.预警的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相同。
四、应急响应
(一)预案启动。启动阳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后,即启动本预案。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具体应急行动方案,迅速开展应急响应。
(二)分级响应。按照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当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当市级预警时,应当启动不低于市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三)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后,县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
1.预警Ⅲ级(黄色)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提高道路保洁和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2次/天以上。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对所有区域的有色、钢铁、化工、水泥等重点行业限产10%,减少污染物排放。对主城区的交通主干道进行限行管制。
2.预警Ⅱ级(橙色)响应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
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提高道路保洁和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3次/天以上。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对所有区域的有色、钢铁、化工、水泥等重点行业限产20%,减少污染物排放。对主城区的交通主干道进行禁行管制。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禁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3.预警i级(红色)响应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提高道路保洁和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4次/天以上。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对所有区域的有色、钢铁、化工、水泥等重点行业限产30%,减少污染物排放。对主城区的交通主干道进行禁行管制。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禁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五、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公开组织
阳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报告
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每日通过网络或传真按时上报。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情况等内容。
5.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响应终止由市级指挥部办公室下达指令,县政府根据指令,结合当地重污染天气实际下达本级响应终止指令。
六、总结评估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应急响应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和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当发生大范围区域大气重度或严重污染时,在县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督导下,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主动、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促进本地区空气质量持续好转,确保环境安全。
(二)物资保障。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储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同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建立和完善阳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四)监督与考核。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预警响应不力、履职缺位,失职、渎职等行为依归追责。
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篇2
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和核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及安全,促进核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核电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核事故应急(以下简称核应急)管理、规划管控、公众沟通与信息公开等环境辐射防护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卫生、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监督管理和事故应急工作。
第五条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和完善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和核应急工作协调机制,提高辐射环境监管和核事故应对能力,保障公众和环境安全。
第六条核电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律法规标准,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核电厂辐射环境状况信息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可能造成核电厂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核电厂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当地环境保护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
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核电厂依法经营,共同维护核电安全;核电厂应当支持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辐射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核电厂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的各个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核电厂建设项目的规模、位置等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经批准。
新建、改建、扩建的核电厂及其相关存在放射性物质排放的项目,在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中,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核电厂在首次装料前,营运单位应当组织有资质单位,完成环境本底辐射水平的调查,至少应当获得最近两年的调查数据,在同一厂址后续建造的机组装料前,应当至少获得最近一年的环境现状辐射水平调查数据。
核电厂的环境本底和现状辐射水平调查数据应当在相应机组装料前报送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核电厂在首次装料后,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定期将监测结果报送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核电厂排放的放射性气载、液态流出物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严禁超标排放。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定期对核电厂辐射环境监测和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配合相关检查活动。
检查人员不得泄露核电厂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对核电厂环境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流出物实行监督性监测,定期将监测数据与核电厂的辐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和分析,并将监测结果报省人民政府,通报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开。
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电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系统运行、维护费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禁止实施盗窃、损毁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设备等危害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六条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和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核应急管理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核应急委),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核应急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
省核应急委成立专家咨询组、联络员组和应急专业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核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核应急预案,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省核应急预案,制定核应急实施程序,并确保各实施程序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核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本级核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核应急组织,建立相应的核应急管理机制,并按照核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本辖区内的核应急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核电厂场内核应急预案由核电厂营运单位制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和省核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在核电厂周围设立应急计划区。
应急计划区内的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核应急组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规划建设必要的核应急指挥设施、通信保障系统、辐射环境监测系统、海洋环境监测系统、气象监测系统、地震监测系统和去污洗消场等基础设施,并保证处于良好和随时可用状态。
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的核应急指挥中心、核应急前沿指挥所应当与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实现指挥通信联通。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核应急专用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制定核应急专用物资储备目录,编制储备保障计划。省核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做好核应急专用物资储备。
核应急整理物资储备纳入全省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第二十四条核电厂在首次装料前以及同一核电厂厂址内不同堆型机组首次装料前,省核应急委应当组织核应急实战演习,核电厂应当参加。
核电厂在首次装料后,设区的市核应急组织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每个核电厂址,每5年至少组织一次核应急实战演习或者桌面演习。
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和开展和参加核应急培训和演习。
第二十五条核电厂进入核应急状态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国家核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根据核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第二十六条在核应急状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政府组织实施的隐蔽、撤离等公众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和核电厂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核电厂承担的部分,由核电厂按照规定的比例以财政专项收入的形式上缴财政,并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
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用于开展各项场外核应急准备工作,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规划管控
第二十八条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核电厂区域实施规划管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管控范围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得小于5千米。
第二十九条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管控范围批复后制订规划管控范围内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城乡规划相衔接,在征求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报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规划管控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制订其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征求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报所在地县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条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核应急工作需要,对进入规划管控范围内旅游景点的游客数量进行控制。
第三十一条规划管控范围内禁止建设炼油厂、化工厂、油库、使用爆破方法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品仓库、输油(气)管道等项目。
规划管控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禁止新建、扩建大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生活居住区、大的医院或者疗养院、旅游景点,以及飞机场和监狱等项目。
规划管控范围内已建有前二款规定的禁止建设项目的,因保障核电厂安全确需征收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以核电厂反应堆为中心,半径5千米毗邻海域内,不得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码头和锚地,不得新设置船舶的防台避风锚地。
第五章公众沟通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卫生、教育、广播电视、科协等部门和核电厂应当组织开展核安全与核应急科普宣传,提高公众对核安全和核应急的认知水平。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核电厂前向拟建厂址所在地公众公布建造意向,说明所建核电厂的性质和可能对所在地的环境影响及其防治措施,并接受公众的咨询。
第三十五条核电厂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与辐射信息公开的要求,将核设施建设、运行有关信息通过网络、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核事故信息由省核应急委按照国家规定统一。信息内容包括:核事故及处置基本情况,空气、食品和饮用水等受污染情况,对公众健康及环境安全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公众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建议,以及公众关注的其他事项。
核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核应急委应当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持续滚动相关信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散布核事故信息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实施盗窃、损毁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设备等危害系统安全运行行为的;
(二)散布核事故信息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规划管控范围内擅自建设禁止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核电厂在运行过程中对周围公众和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核应急救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核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的;
(二)拒不承担核应急准备义务的;
(三)拒不执行核应急预案,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的;
(四)其他危害核应急工作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
(一)辐射环境,是指核电厂管理区域外的放射性水平。
(二)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三)应急计划区,是指在核电厂周围建立的,制定有核应急预案、并预计采取核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的区域。
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篇3
一、妥善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一)严格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环境应急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23〕115号)有关要求,按时报送环境应急管理有关信息。切实做好了节假日、汛期、重要会议活动和应急处置期间等重点时段和敏感时期值班工作,提前进行工作部署,保持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二)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今年我区无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三)处罚追责情况
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局在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对违法违规企业严格处理。今年以来我区无环境突发事件发生,不存在处罚追责情况,仅对辖区内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决定书,责令整改。
二、积极主动应对环境风险
(一)深入推进环境风险管控。一是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合理编制应急预案。我局对全区企业进行了拉网式排查,按照企业类型、风险等级等进行了归类,并要求业主单位对各自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截止目前,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辖区内重点加油站、xx第二污水处理厂、兴亚污水处理厂等企业均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二是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全面落实整改措施。会同畜牧、住建、卫计、水务、交通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的环保责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治。截止目前,分行业对建筑工地、医疗卫生机构、垃圾处理、畜禽养殖等行业开展了专项检查,出动检查人员400余人次,车辆100台次,检查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65家次,发现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企业10余家,已责令问题企业进行整改,下达整改决定书18份。
(二)明确环境事件责任追究。一是印发了《xx区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xx区府办发〔2017〕号),成立了xx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级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委、区府联系副主任、xx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安监环保局。二是明确了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认真开展应急值班值守,在汛期和节假日均安排值班领导、值班人员和值班车辆,明确应急值守工作职责,实行突发环境事件的零报告制度,确保在问题出现时应急人员能第一时间进行有效处理,较好地完成了值守应急和各项信息报送工作。
三、全面提升环境应急管理保障能力
一是推进应急能力及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成立区级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用于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区级各部门及通信企业等力量共同参与环境应急管理。二是着力提升应急业务水平。为提高环境应急人员应急管理水平,加强人员业务培训,今年以来,我局共有6人次参加省市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将培训内容在全局进行了传达。同时,对养殖场、加油加气站、砖厂等行业业主进行环保应急培训,要求各企业业主落实应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应急物资和应急演练
四、不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参加廉洁从政教育,扎实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加强应急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建设,积极塑造用于担当、公正透明、作风过硬的环境应急管理队伍。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隐患排查范围不够广。由于客观上存在的人少事多等原由,在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漏洞,排查主要针对环境突发事件风险较大,可能造成的影响较严重的企业,尚有部分风险较小的企业没有排查到。同时,对问题的查找还不够彻底,对于在排查中查出的问题,多是采取口头警告,并责令整改,在后续的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事业单位整改进度较慢,整体效果不理想。
(二)业主重视力度不够高。各企业业主对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重视度不够,致使在应急管理制度的制定、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演练开展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强化宣教力度,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下步,要加大宣传力度,灵活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广泛宣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提高企业业主危机意识,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定期开展自查自评,组织同行业开展交叉排查,深入全面的排查环境安全隐患,科学合理的制定整改措施。
(二)拓宽排查范围,实现企业排查无缝覆盖。有针对性的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坚持以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为排查重点,逐一检查,不留死角。既要对全区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按照“一企一单”建立问题整改清单,又要做好问题企业的整改后督察,对企业时刻保持高压态势,严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三)坚持问题导向,落实环境安全整改措施。一是责令企业加大人、财、物的投入,按照问题清单逐一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二是加大环境违法惩处力度。对久拖不改和整改不力的企业实行“零容忍”,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结合新环保法和配套办法,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按日计罚、停产限产整治、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手段,确保问题整治到位,及早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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