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收集5篇)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篇1
关键词:规章制度落实途径
中图分类号:F27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7(b)-0185-02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一个性格各异、行为不同、处事方式千差万别的芸芸众生构成的群体之中,要实现组织预先确立的战略目标,如果没有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规程,将各类人员的思想行为规范约束在一个统一的必须共同遵循的准则范围内,就不可能团结一致完成既定目标和任务。而规章制度是为了实现管理目标,根据各单位的工作规律和实际情况,对各项工作和各类人员的要求加以条理化、系统化,规定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工作规程。可见规章制度对促成群体成员思想和行为的协同和共振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有了好的规章制度是否就能保障达成工作目标呢?事实并非如此。我在对许多单位的制度管理进行调查时发现,有些单位在管理,技术,工作等方面普遍都有比较健全的制度,有的甚至非常完善,也比较可行,但却执行不力,有的制度甚至形同虚设,究其原因,问题就出在规章制度的落实上。制度执行力的欠缺是大多数单位的软肋所在,不少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往往只注重全力应对市场挑战而忽视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致使在市场竞争中凸现出实力不足,根基不牢。如何使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已成为各单位亟待解决的重大难题。
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用来规范群体的办事程序,用统一的标准来校正群体行为的偏差,抓好规章制度的落实,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内部管理的科学、标准化、经营决策的准确化,进一步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制度的实施有很多环节,需要环环相扣,才能使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为此,该文提出以下建议对策。
1提高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是前提
指出:“既要有实体性制度又要有程序性制度,既要明确规定应该怎么办又要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怎么处理,减少制度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这要求我们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从多层次全方位来谋划设计。
(1)要体现规章制度的至坚性。至坚性也就是刚性,就是指那些界限很明确的、很容易判断的直接硬性约束组织成员具体的、外在的工作行为的规定或规章制度。例如,某公司制定早晨上班时间为8点,超过8点的就是迟到。这类制度非常明确。硬性制度对日常的、眼前的工作具有直接的、现时的和常规的制约作用。
(2)要体现规章制度的至柔性。所谓至柔性就是可塑性,就是指那些不好界定、不易判断、属于精神层面的但对人的行为具有内在、长远的和导向性的规定、准则和规范。如很多单位在“评先评优”制度中就有“热爱祖国,认真工作,积极主动,爱岗敬业,有团队合作精神。”这样一些隐形规范,这些都是对人观念上的约束和引导,对人的行为带有深刻的影响作用。
以上两种不同的规章制度,具有不同的管理价值,其作用可以相得益彰。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因人而异地运用,或择一而行,既可“以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至坚”,也可“以天下之至坚驰骋天下之至柔”或双管齐下,既注意对人的外显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又注意对他们进行信仰和理念方面的规训,只有这样,才能将其工作和生活既约束在一种严格有序的法律和道德范围内,又营造出一种心情舒畅和积极向上的心理氛围,这样我们就乐于工作,而不至于挖尽心思去钻制度的空子。
(3)要体现规章制度的民主性。规章制度是要靠大家来共同遵守的,因而也要充分反映大家的意愿。因此应该将规章制度的制定权交给大家,只有经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几上几下地反复轮回,充分听取和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才能确保制度的公正性,民主性、规范性,得到员工的认可,员工才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定,要让员工意识到规章制度对维护集体利益是非常重要的,是利于企业发展的。如果大家只是被动地、消极地对待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就就如同虚设。
2强化监督检查机制是基础
有效的制度,落实是关键,只有把制度内容从文字变成大家的自觉行为,才算是落实到位,这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1)广泛开展对规章制度的学习宣传教育。规章制度是对人的外在行为进行约束与监督,这就决定了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现行的规范作用,但是其真正的管理效用还取决于人们对这种制度的内化程度。在制定出规章制度后,管理者可采取上墙,宣讲,板报,简报,网络等多种有效形式.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逐条学习,让员工熟悉并理解其主要内容,明确制定规章制度的意义和目的,并告知违反后的后果,使大家增强是非观念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养成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习惯。同时,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形成强有力的集体舆论,从而帮助大家提高认识水平,提高维护规章制度的责任感,共同遵守的气氛。
(2)建立一套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的体系机制。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的严格执行,依赖于严格的检查,监督和考核。为此,一是要建立完善的督促机制,保证规章制度的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制定得再好,如果执行过程无人监督,必然会出现人为偏离制度的约束和要求,规章制度也就形同虚设,失去了制定的意义。无论是普通员工或者是领导干部,都应该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要求自己,在管理、执行活动必须按制度行事,受其支配和约束,但如果仅是满足于开会时的泛泛而谈或制度的表面约束,工作就落实不到位,责任就追究不到人,就会流于形式,久而久之,大家就我行我素,把制度和职责置之于脑后,淡忘了制度的约束和要求。为此,要以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对已有规章制度的执行进行检查,对全体职工起到督促作用。二要有一个有效的考核体系,包括考核部门,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奖惩标准等均要明确,并对考核责任部门对考核不及时或考核不力的考核督办,层层控制,各司其职。四是领导干部必须做好表率,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单位领导处在重要的工作岗位,他们负责确定单位目标定位,发展思想,资源配置,各种规章制度的出台以及工作的方式方法等,对规章制度的执行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中层管理者是单位走向成功的重要力量,他们承上启下,既是大团队中的一员和伙伴,又是小团队中的领导和教练,他们应具备正确做事和做正确事的双重能力。单位领导和中层管理者,通过各方面的工作影响,作用于每一位职工。三是要明确职责,细化分工。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之受到约束,实现各项规章制度意图,达到完成单位目标的要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都应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只有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才能使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层层分解,细化分工,使各项规章制度得到很好地落实。
(3)要加强制度落实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使大家养成一种正确的行为习惯,形成良性循环。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对执行制度情况的督导与检查,下大力狠抓制度落实,对自身制定和上级下发的规章制度要做好管理监督,注意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以便发挥应有的作用。二要做到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提高检查的深度和广度,同时,要狠抓整改落实,对执行制度好的给予通报表扬,执行制度差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做好跟踪督导,直到落实到位,一定要避免走过场、做表面文章。三要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力度,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铲除侥幸心理,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四是引导大家正确认识、对待检查,要使每个人都明白检查不是找茬挑刺,而是对单位、对全体人员的高度负责,是一种更深层次的保护,是对工作的促进,早发现早纠正就会避免更大问题的发生,因此,被检查单位不要反感、回避检查,要以一种正确的心态对待各种检查监督。同志曾经深刻指出:“不要在层层表态、层层开会、层层造声势上做文章,而要在层层抓落实、层层抓解决问题上下功夫”。落实规章制度是提高效率的重要保证,只有执行力提升了,才能提高单位的公信力和核心竞争力,才会更好地促进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3维护规章制度的奖惩性是关键
以检查监督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控制十分重要,是基础,但仅有控制是不够的,任何单位或组织单靠控制,管制,其作用是有限的,对规章制度的敬畏和藐视总会相伴而生。因此惩恶扬善是维护规章制度的公平性的关键。
(1)坚决履行好规章制度的惩戒职能。规章制度的至坚性决定了它的无情性、权威性、严肃性、约束性。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管是普通员工还是领导干部,无论谁一旦触碰到规章制度设定的红线,就要照章处罚,不能姑息迁就,不能搞下不为例,不能厚此薄彼,不能欺善姑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任何人违反了规章制度,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否则,任人唯亲,保持一团和气或放低处罚标准,规章制度就有可能成为摆设,根本起不到应有的约束作用,甚至会起到消极的负面作用。
(2)充分发挥规章制度的激励作用。单位规章制度具有双重性,既具有规范约束作用,也具有激励作用。规章制度的激励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两者要结合,更应该重视精神激励;两者要一致,不能相矛盾,要赏罚同轨,适当分明。
以前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人们更多的是强调规章制度的约束作用,我们应该不断挖掘对规章制度激励作用的认识,深入分析其作用未能有效发挥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更好地发挥规章制度的激励作用。
参考文献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篇2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房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渝中区十佳律师,重庆电视台公益律师团律师,重庆市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
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而这些案件当中因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或者赔偿案件居多,在审理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往往各执一词,劳动者认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理应给予双倍经济补偿,而用人单位往往则拿出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来证明劳动者有违规行为,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经济补偿。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这些案件裁决结果也各有不同,实务操作中争议分歧很大,其中裁决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具有合法性,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对此,有些单位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认定不解,认为用人单位作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一些规章制度,是企业自身的一种经营管理行为。而部分企业之所以有这种想法,我看主要是对《劳动合同法》以及其它的劳动法规理解不透,或者是产生一些误解,其中涉及到最主要的法律问题是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到底企业应如何制定规章制度才具有合法性?这也是许多企业所关心的一个话题,本文作者结合本人实践以及结合作者为部分企业起草、审核、修订规章制度之经验,特撰此文,希望能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有所帮助。
一、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为加强用工管理,依法在本企业制定和实施的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规范,制定完善、实用的规章制度是任何一个用人单位所必需的,企业要经营、发展,肯定离不开相应的规章制度。如果企业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不完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企业也必定会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四处碰壁,也必定会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栽跟头。企业内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于提高企业劳动生产效率,规范内部的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使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各项活动规范化,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生产经营的发展,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以及保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
企业规章制度也称为“企业内部法,它是相关法律法规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延伸和细化,制定和实施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在其自主权限内用规范化、制度化的方法对劳动过程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为,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方式之一。那么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有没有法律依据呢?答案是肯定的,其中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二是《公司法》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制定和实施企业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予企业用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国家支持和鼓励企业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效力问题
关于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长期以来存在多种说法,其中最主要的是:绝对无效说和绝对有效说。绝对无效说主要是劳动者他们提出来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系其自身单方行为和利用其自身优势制定的,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具有不平等性,且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原则,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劳动者本人同意,也不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因此,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而绝对有效说主要是用人单位提出来的,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既然在我单位工作,领取报酬,劳动者理应要服从单位的工作管理,因此用人单位为工作管理而制定的制度是劳动者必须无条件遵守的,是绝对有效的。之所以会有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我觉得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处的位置不一样,均只是从自己的立场和利益考虑,而对劳动合同的特殊属性没有正确的认识,因此以上两种观点都偏颇。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具有公平平等的合同属性,但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具有不同之处,因为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力,而这种劳动力与劳动者人身具有不可分性,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必须建立在各个劳动者的紧密配合的基础上,因此劳动管理是劳动合同目的实现所必须的前提和条件,用人单位通过制定的规章制度行使单位劳动管理权是其主要特征,国家法律也赋予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那么只要是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事实上,持有这两种观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能都没有看到这一点,即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和企业都是有好处的,如把规章制度应用好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能达到互利双赢目的。对单位而言,规章制度建立了,能够加强企业的用工管理,提高企业劳动生产效率,规范内部的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生产经营的发展。对劳动者而言,合法的规章制度,一是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为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有很多内容都涉及到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如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社会保险待遇,福利,休息日,年休假,女工产假等等;二是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的任意行事,大家都按照制度办事,制度说了算,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有了共同的行为规范,对于职工的劳动有了统一的衡量标准,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对职工的不公平对待。
四、企业应如何制定规章制度
一是制定程序要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在制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也就是说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要履行法定程序,即平等协商,保证规章制度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有效的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避免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上走过场。
二是内容要合法。
由于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象比较严重,用人单位在招工和用工方面处于强势地位,有些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虽然程序上达到要求,但规章制度内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经常出现,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规章制度,如“劳动者自愿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加班是对公司的一种奉献,没有加班费、“双职工,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必须同时终止、“禁止公司员工恋爱结婚,否则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员工离开公司后三年内不得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单位工作,且不得给补偿等等,由于这类规章制度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无效,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内容一定要合法,否则会导致单位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成为一纸空文。
三是制定的规章制度一定要履行告知程序。
好多企业在制定了规章制度后,往往忽略了一个环节,即告知程序,直到发生争议后,用人单位才拿出规章制度,劳动者说不知道有这个规定,也没有看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也会裁决这个规定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之所以会出现这个局面,主要是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告知程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否则对劳动者不具有效力,因为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应当让劳动者知道,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告知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采取公示的方式或直接告知劳动者的方式。
五、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工会的作用
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它对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保持企业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空前地提高了工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由政府、工会、企业组成的“三方机制得以充分发挥。在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工会享有规章制度制定的参与权和实施监督权作用。《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规定,使原来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单方行为变成了一个民主表决和集体协商的双方行为。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3款还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但是对于工会与企业的平等协商,在目前企业拥有绝对优势的前提下,平等协商往往缺乏操作基础,而且当劳资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时候,如何处理缺乏规定,这对于实际操作有很大的法律障碍,在这方面,国外的工会则能发挥很大的作用,这与国外工会以及保护工会工作人员方面有比较完善的配套制度离不开的,但是我国工会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
六、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是依法制定。
由于《劳动合同法》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形式和程序上对用人单位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果系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但起不到规章制度应有的作用,而且也会让规章制度形成一纸空文,因此企业一定要依法制定,我国《劳动合同法》就有违法规章制度所产生法律后果的相关条款。
二是及时梳理。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国家的法律法规也会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最近几年我国不断出台了大量的劳动法律法规,因此企业也应及时修改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于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企业应当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对所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修改。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篇3
现在我国的企业在自身基础管理方面往往不够完善,出现了乏力的迹象,这与其自身缺乏企业管理经验有着一定关系,在自身基础管理上面较为薄弱,相关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形成一定体系,导致很多规章制度缺少适用性。企业规章制度系统建立需要在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的共同驱使之下,才能够系统的开展规章制度建设,避免无序的管理方式,理清所有?I务之间的管理关系,明确管理的范畴,加强领导层的控制力,从根本上实现企业员工的自我约束与自我发展。
2规章制度对企业的重要性
这里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是企业完善规章制度,能够满足现在社会的需求,建立起现代化的企业规章制度,是目前市场建设的主要目标,公司自身的主体标志着其企业行为的规范性,从微观上面则是一种建立企业组织架构的行为,这两者都需要系统性的规章制度作为基础。企业内部良好的规章制度,可以为企业的发展带去推动力,也能让其更好的认识到市场发展规律,掌握市场的基本动态,适应目前社会的基本要求。第二规章制度能够提升企业管理水准,企业需要提升自我竞争力,扩大自己的规模,不断的进行创新实验,在目前市场经济的环境之下,管理创新往往也起到的重要作用,有些时候甚至比技术创新更加有用。高水准的管理水平是企业发展的基础,规章制度则是企业管理水准的源泉,完善企业自身的规章制度,能够保证企业运作的规范性,也能够有效的约束员工基本行为,协调各个方面的关系,让企业的管理更加有效。第三规章制度建立是对企业员工合法性的保护,企业建立起相关的规章制度,让员工在劳动之中有着一定的行为规范模式,统一了所有员工的劳动行为,能够避免一些企业对自身职工的不公平待遇,另外,企业在根据法律制定出规章制度时,其中会涉及到很多员工合法保护的问题,比如劳动中的安全问题、社会保险问题、员工福利问题等等,这都是有关于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
3目前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第一是目前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都不符合国家法律要求,企业再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往往出现了不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也不关注国家相关政策,这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目前国家已经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还没有进行完善,所以导致了很多企业的发展方向跟国家政策出现了偏差,也不利于企业自身发展。第二企业的规章制度跟自身发展目标不统一,企业规章制度的目的就是为让自身能够更好的发展,从而制定出相关的发展目标,但是有的企业则是仅仅为了制度建设而进行的,没有针对于企业整体发展而制定目标,这样也就造成了企业失去了自身规章制度建设的发向,无法对企业发展产生推动力。第三是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现实情况,缺少执行力,企业制度的前提就是自身执行力,缺少执行力的企业制度,对于企业自身来讲是没有任何作用的,一些企业缺少对自身情况的研究,仅仅学习了其他企业的相关做法,但是因为不符合自身企业情况,导致其于现实脱节,企业按照很高的标准进行制度建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定困难,这就是缺少实际情况了解的后果。第四是企业规章缺少民主性,很多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仅仅是由企业管理层或者某个部门所制定的,这类规章制度的建设缺少员工的积极参与,导致其规章制度其中会有着很多问题,无法及时反映到相关部门,制度建设也就难以实行,无法有效的进行贯彻,企业自身管理水平也无法提升。
4企业加强规章制度建设的途径
第一是企业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必须要符合国家法律的方向,在根据政策的改变进行调整,企业根据法律的改变,调整其自身规章制度,让自身法律法规能够跟国家法律相适应,只有在符合国家政策方向的规章制度,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让企业规章制度符合国家政策,首先企业需要对目前规章制度进行了解,重新制定新的制度,这需要企业内部人员对法律有所理解,同时对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与审查,把握自身规章制度是否跟《劳动法》相违背,包括自身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程度要求,能否符合政策的发展趋势,在经历了一些梳理之后,企业规章制度体系才能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其次是企业需要增加法律程序,保证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需要具有法力效益的,违法的内部制度是没有效果的,为了保证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应该需要有专业的审批人员担任法律要员职务,法律要员在审核规章制度合法性的时候,应该也需要注意其可操作性,制度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等等。最后企业应该加强书面化的管理,留存相关证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需要对劳动关系进行书面化的管理,这就要求企业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书面化的管理,在相应的规章制度之中,细化其特定的行为,注意留存相关的书面材料,让每一个管理行为都能有法可据,有据可查,防止企业劳动管理风险。
第二是企业规章制度需要符合发展目标,企业建立起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规章制度是社会要求的,企业所有行为都需要围绕着自身战略目标来进行,不同的战略目标也有着不同的管理模式,这意味着每一个企业都需要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目标的管理模式,其目标的差距需要体现在规章制度上面,自身规章制度的设计,是企业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在满足企业全局发展要求的时候,也要估计到企业未来发展的需求,规章制度的建立应该与自身管理与发展相匹配,才能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所以企业必须要兼顾各个方面的关系,最好规章制度的设计工作,结合自身战略目标,实现规章制度的实用性。
第三是企业规章制度需要具有可行性,加强自身规章制度的宣传工作,保证制度执行人员对制度内容有着理解,宣传工作也要具有制定化,落实到所有的部门员工,将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到实地,不断的完善其管理制度,健全其业务标准,保证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另外还要对目前的规章制度效果进行评价,各个部门发挥自身的作用,避免形式主义。
第四规章制度建设需要具有民主性,企业一旦进行规章制度的修改,尤其是牵涉到员工利益的,都需要征求员工的建议,员工也要参与到制度的修订猴子中,建立起自主管理的机制,其制度是要依靠员工遵守才能执行下去的,所以也要反映出员工的基本意愿,将制定权力交给员工,让员工明确规章制度对集体利益的重要性,这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篇4
一、高校规章制度的主要特征
(一)约束与自由的矛盾统一
一方面,高校的规章制度是高校活动参与者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它具有约束性;另一方面,高校具有鼓励创新、倡导竞争,提供民主、自由、公平、宽松的人性化环境,保障师生个性张扬,思想活跃,不断创造新的成果的使命,决定了高校规章制度也要保障自由与民主。
(二)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的矛盾统一
学校教育活动得以存在的前提是要维护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正常秩序,高等学校规章制度的工具性价值就在于维护教育教学活动秩序,服务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高校规章制度是建立在对教育活动中每一个体的地位的承认及对其人格权益的充分尊重的基础上的,平等和自由不仅是规章制度诉求的目的性价值,同时它也应构成了规章制度的基本内容。高校规章制度的目的性价值就是“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
高等学校规章制度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是相互关联、相互区别的。规章制度的目的性价值要通过工具性价值体现出来,而工具性价值又必须以目的性价值为其存在的根据和基础。此外,由于目的性价值是规章制度诉求的最终目标,它相对于工具价值具有优先性。
二、高校规章制度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
高校规章制度在解决高校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理顺高校内部各种关系,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上发挥非常重要
作用。
(一)营造公平管理氛围,建立行政管理权威
完善的制度能够营造公平的管理氛围,建立行政管理的权威,保证管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形成科学的管理机制,这对于提高管理水平、实现管理目标具有重要作用。哈佛、耶鲁等大学之所以能够成为世界顶尖大学并长盛不衰,很重要的原因是学校重视并逐步形成了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哈佛大学管理人员甚至把规章制度喻为管理学校的“圣经”。
(二)明确行政管理职责,理顺行政管理关系
完善的制度能够保障高等学校内部各个单位和部门职能明确、运作有序,各类、各个层次的人员各司其职、行为适度和规范,有利于学校各种关系的协调,降低部门之间因责权不明确造成的摩擦成本。健全有效的规章制度能够较好地规范人与人、人与组织以及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学校良好秩序,激发师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学校发展。
(三)保障行政管理稳定,提高行政管理可控性
做好制度执行可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高校作为一个多层次、多结构的事务性、专业性、行政性集于一身的机构,各部门、各成员之间,在认识上存在差异是难免的,同一件事情,如果不按章办事,不同的人采取的措施就有可能不同,即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处理同一类事情,采取的工作方法也可能不同。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可有效避免因人事、时间的变动而影响工作的正常运行,减少管理工作的不确定性,提高学校发展的可控性,降低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能按章办事,保证学校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
三、关于以制度建设提升学校行政管理水平的几点思考
(一)健全制度,规范行政管理过程
为了明确行政管理职责、流程,规范行政管理的过程,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规章制度,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系统性。
一是把握大学章程是学校的“宪法”。依法制定大学章程,真正树立大学章程在大学管理中的权威地位,做到有章可依、照章办事、违章必究,才能实现大学管理方式由人治向法治的重大转变,切实提高大学行政管理水平。
二是处理好大学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现代大学内部主要存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两个权力系统。规章制度体系框架建设要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中寻求一个平衡点,真正地做到两种权力相互制约、相互支撑,进一步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科学化、合理化,推动学校发展。可行性原则。
三是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高校的根本任务在于教学与科研,高校行政管理是为教学与科研服务的。因此,高校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根本职责不在管理而在服务。高校制度建设不能舍本逐末,不能注重管理而忽视服务。例如,在制度建设中处理与学生的关系问题时,应本着“以生为本”原则和“权利平等”原则。
(二)按章办事,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为了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需要有专门人员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即为保障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而对其进行监督、清理、汇编等工作。
1.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制度有效执行
规章制度一旦制定了就应当在管理工作中严格实施,否则就失去了原本制定规章制度的意义,影响到学校的管理秩序。为了保障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高校应该推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综合评估工作。
2.及时发现问题,确保制度执行效果
一般来讲,发现问题的主要途径是制度清理工作。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内容已不能满足学校管理工作的需要,或者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符的规章制度,应及时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二是对不同时期针对某方面工作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要适时进行整理和规范,该合并内容的要进行合并,该重新制定的要重新制定。只有及时解决制度存在的问题,才能保障制度执行的效果,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篇5
依法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所谓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劳动规章制度的概念虽然简单,但是内容十分丰富,总体上分为两种,即法定种类和非法定种类。法定种类的劳动规章制度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制定。非法定种类的劳动规章制度是根据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的,非法定内容没有强制性。《劳动合同法》中就对劳动规章制度的主要种类做出了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必须制定和实施法定种类的劳动规章制度包括哪些内容,诸如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制度,以及非法定种类的劳动规章制度包括哪些内容,诸如录用条件、考核标准、晋升条件、工资分级、员工培训、绩效考核、离职管理、职工申诉和争议处理、保密和竞业禁止等制度。法定种类和非法定种类制度构成了完整严密的劳动规章制度体系,是劳资双方最有效和最可靠的利益保护屏障。所以,从劳动用工的各个方面着手,分类别、分层次地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体系,用良好的制度约束、激励和管理职工,实现用人单位从人治变为法治,从任意管理变为理性管理、从无序盲目管理变为有序高效管理,是当前用人单位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之一。
注重劳动规章制度配套措施的建立
劳动规章制度配套措施的建立,在劳动规章制度体系建设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我们在帮助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过程中发现,对于一个行为的规范,只有一个劳动规章制度不行,还必须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才能完善。如,以用人单位经常出现的“旷工”情况为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之一就是无故“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天”,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有义务证明“无故”旷工这个事实的存在。因此,用人单位就必须要有考勤制度、请假制度和记录,由考勤制度、请假制度和记录又引申出工作时间安排方面的制度。如果考勤制度所依托的工作时间安排不合法,那么考勤制度、请假制度也就没有意义。所以,虽然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会成为约束劳动者的游戏规则,但是,如果劳动规章制度不配套,或者只有原则性的条文,就很难起到管理作用。又如,劳动者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拖欠加班费劳资纠纷。按照劳动争议举证倒置的原则,用人单位如果证明没有拖欠,就要举证工资管理制度、工资发放记录、考勤制度、考勤记录等相关的规章制度,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注重配套措施的建立。
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要有针对性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看,一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内容较全面,但缺乏针对性,劳动规章制度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其实,同样的行为,不同的用人单位在大的制度要求上是不一样的,同一个用人单位在不同的部门、岗位的制度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制定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如有的大型企业有生产部门、财务部门、研发部门、管理部门、销售部门、运输部门等等,那么,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就不能搞一刀切,要有不同的规定。如上班迟到、早退的规定,对于一般的部门可行,但是对研发部门、运输部门等就不一定合适。因为研发部门从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科研人员经常是白天睡觉晚上工作,如果要按上班不许迟到、不许早退的制度执行,不符合他们的工作特点。所以,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要根据用人单位自身生产经营和岗位的需要来确定,并且要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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