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审计报告(收集5篇)
科技审计报告篇1
关键词:水利工程管理;工程科技档案管理;管理制度;管理过程;哈尔莫墩水电站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theengineeringscienceandtechnologyarchivemanagementisanimportantpartoftheconstructionunitoftheprojectmanagementisoneoftheessentialconditionoftheprojectcompletionacceptance.Inthispaper,combinedwithHal'spierhydropowerstationengineeringfilemanagementpractice,discussedthehydropowerengineeringscienceandtechnologyarchivesintheformingprocessofcollecting,sorting,classificationandmanagementmethods
Keywords:waterconservancy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ingarchivesmanagementofscienceandtechnology;Managementsystem;Managementprocess;Hal'spierhydropowerstation
1、工程概况
哈尔莫墩水电站位于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开都河第一分水枢纽北岸沿河干渠1+500处。哈尔莫墩水电厂装机规模为2×7.5MW。电站由引水闸、引水干渠、节制闸、泄水道、压力前池、压力管道、厂房和尾水渠等组成。
2、科技档案管理
2.1科技档案概况
新疆开都河哈尔莫墩水电站科技档案管理工作依据是:国标GB/T11822-2008《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文,项目工程管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分类大纲,工程实际情况。
2.2工程各阶段资料收集内容
2.2.1工程前期资料的收集内容
与政府部门签订的项目开发建设协议书。
与水利厅(地方水利局)的来往文件
a同意项目建设的批复及报告。b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及报告。c关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查意见及报告。d关于水资源论证的审查意见及报告。e(流域管理机构)关于用水许可的批复文件及报告。
自治区环保局(地区环保局)批复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及报告。
④与国土厅(地区国土局)来往文件
a关于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及报告。b关于矿藏压覆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及报告。c关于自然灾害评估报告的备案。
⑤与电力局(地区电力公司)的来往文件。
a关于同意上网的函及请示。b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及报告。
⑥与自治区地震局的来往文件
a关于地震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审查批复和报告。
⑦与州(县级)人民政府移民办的来往文件
a关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及报告。b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的移民安置方案。c关于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批复及报告。d公司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包干协议。
⑧与州发改委的来往文件
a关于申请核准的文件的批复和报告。
⑨公司内部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2.2.2工程施工过程中资料的收集内容
各种施工过程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成品、半成品试验机产品合格证,水电避雷、试运转记录,砼、砂试验记录,施工日志,地质处理资料,基础处理资料,变更、补充设计及技术核定。
土建工程资料的收集内容
a地质、基础处理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资料、测量记录和材料质量证明、购配件合格证、检验报告。b工程安全监测记录:测试、沉降、位移、变形监测。c土石方开挖工程、砼工程质量评定、质量保证资料。
设备安装工程资料的收集内容
a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形成资料。b开工报告,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计划,设计变更、材料代用审批,焊接试验记录。c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强度、密闭性试验报告,设备调试记录,施工安装记录,系统调试、试验记录。d管线清洗、通水、消毒记录,管线标高、位置、坡度测量记录。e中间交工试验记录证明、工程质量评定,事故处理报告。
金属结构制安工程资料的收集内容
出厂合格证、装箱单、开箱记录、工具单、备品备件单;说明书、图纸、工装图;购置审批文件、合同;测试记录、验收记录;安装调试记录;保管、存放、交接记录。
④监理资料的收集内容
a施工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纪要,施工组织设计审核纪要及结论。b工程开工申请,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记录、资料。c技术复核纪要、结论,技术变更处理报告、批复、结论;现场协调会议纪要。d施工进度监理文件、资料;施工质量监理文件、资料,施工监理备忘录,工程投资监理文件、资料,监理工作大事记、施工监理总结,监理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决议,施工监理采用技术和经济资料。e分包商资格审查意见,施工合同修改意见和合同补充文件。f施工档案的审查、签定记录,监理档案归档、立卷记录、交接手续,单项工程中间验收报告。
2.2.3工程竣工后资料的收集内容
工程竣工图,决算书,交工验收文件,图片、声像资料。
竣工图的修改应以设计变更、补充设计文件为准。修改完成后加盖竣工图确认章。如无修改内容可直接加盖竣工图章。每卷中都应整理出修改和依据之间的相互对照表。
2.2.4工程交付后资料的收集内容
维修、改造、扩建产生的修改、补充档案资料。
3、资料整理中资料易出现的问题
3.1文件不能形成闭合
施工单位与监理之间、监理与业主之间的来往文涵存在不闭合现象。
3.2施工记录、验收记录移交记录签证存在问题
以复印件代替原件。签字不全、不规范,不是亲笔签名,或出现漏签字现象。少数单位质量验收文件出现修改签字日期的现象。
④成果与测量图结果不一致,无法判断真伪;另外测量原始积累保存不完整或记录不规范。⑤个别单位资料有用彩色墨水进行打印的现象。⑥成果不满足要求,文字材料用热敏传真纸、且字迹不清,并且未得到及时复印留存。⑦记录不符合标准,个别施工单位一些施工记录中的实测记录应该用数字表示,却用了“复核要求”之类的字填写。
⑧施工材料没有严格把关,在施工中的材料(构、配件)出厂质量证明、进场复试成果以复印件代替,使用过程中材料流向跟踪记录做的不好。⑨没有严格按填表规定: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表中的时间未严格按逻辑时间规律填写,导致时间顺序出现错误;质量验收表填写的验收部位高程与给定的高程不统一。⑩没有按照公司档案分类大纲进行归类。组卷中文件的归类不准确,造成案卷内文件混乱的感觉。且有档案编制完成后出现案卷题名不准确不能反映案卷内容现象。
档案人员对档案验收必须严格履行的六审制度
项目管理单位档案人员对档案验收必须严格履行的六审制度
科技审计报告篇2
第一条为了扶持和鼓励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组成“*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
第七条认定指导小组下设“*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认定办公室”)”,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认定办公室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市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审查。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根据《工作指引》所规定专家的条件和要求,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输入专家库,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作出相关处理。
(五)建立并管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六)负责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七)与认定(复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认定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九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工作指引》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第四章申请认定程序
第十条申请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行选择符合下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机构中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在企业申报时一并附上,但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有关网站
(三)网上注册登记
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登录,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工作指引》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与相关的复印件,一并提交给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具体受理时间、地点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四)审查认定
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受理证明报送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进行网上评价。
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工作指引》附件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工作指引》附件5),并按要求上传给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请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与公告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在“*科技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
第五章复审及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为三个年度。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公告,并由认定办公室重新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为三个年度。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办公室报告;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管理办公室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五条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向认定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经认定办公室核实后,在有关网站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复审)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3年内不得从事认定相关工作。
科技审计报告篇3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践行县域治理“三起来示范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二次全会、省“两会精神,深入落实党史学习教育“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对我省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流程进一步优化,简化有关环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
(一)申报范围。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18年认定通过的高企,至2023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审核,再提出认定申请。高企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条件。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申报时间。高企认定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年受理各地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全年拟定于8月中旬、11月上旬组织两次评审。企业向各地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四)工作程序
1.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简称“科技部政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后申报。相关流程详见该网站上“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实名认证操作手册以及“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用户手册。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innocom.gov.cn/,简称“高企认定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科技部政务平台进行申报。
3.提交材料。企业在“科技部政务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填写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清晰可辨),并按属地原则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所属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三起来示范县(市)、郑州航空港区、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以下简称当地科技部门)。企业通过“科技部政务平台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将申报材料扫描后电子版刻录成光盘,连同纸质材料一并递交至当地科技部门。
4.汇总上报。科技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附件1)对企业申报材料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支撑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申报材料是否与网上提交材料一致。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材料受理和审核,鼓励采取电子化审核形式,为企业提供线上申报服务。
当地科技部门登录“高企认定网点击“机构管理进入,将通过形式审核拟上报企业的网上申报资料提交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汇总整理拟上报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将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式一份,上报文件、高企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各一式四份(含电子文档)以及知识产权明细表、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电子文档寄送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将上述材料分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地上报文件、申报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须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管理部门,郑州航空港区、国家高新区的上报文件、申报汇总表须同时抄送所在市科技部门。纸质申报材料由当地科技部门备案存档,保存期为5年(有争议的除外)。2023年度高企申报材料按上述要求备案存档。
(五)中介机构
申报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凡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向企业提供其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见附件1附7),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河南省财政厅网站(hncz.gov.cn)及河南注册会计师网(henicpa.org.cn)查询,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chinatax.gov.cn)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enan.chinatax.gov.cn)查询。
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重大变化报告
(一)报告范围
1.更名,即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2.重大变化,即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无论名称变更与否)。
(二)时间安排
高企名称变更和重大变化审核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审核的方式。全年拟定于5月、8月、11月、12月组织四次审核。企业向各地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工作程序
1.企业申请。高企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向当地科技部门报告,并提交变更申请材料(详见附件4),在“科技部政务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仅发生更名的高企在“高企更名栏目在线填报申请书,发生重大变化的高企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核心信息修改(更名)栏目在线填报申请表,完成网上更名操作。
2.汇总上报。当地科技部门对企业变更类型进行判断,指导企业组织变更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出具报告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情况汇总表》(附件4附6),并将变更报告一份、企业变更申请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寄送至省科技厅。纸质申报材料按照高企认定申报材料要求由当地科技部门备案存档。
3.组织审核。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高企变更类型进行确认并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变更后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变更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终止其高企资格,并在“高企认定网上公告。
三、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一)填报范围:截止2023年底有效期内的全部高企。
(二)填报方式:企业在“科技部政务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按程序填写2023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省认定机构。填报时间为2023年5月21日前。
(三)注意事项: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企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各地科技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督促辖区内企业真实、准确、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3年)》(豫科〔2023〕134号)要求,高度重视,加强协同,为辖区内企业做好培育服务,营造良好环境,助力企业创新发展。要严格依据《工作指引》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高企申报服务工作,同时统筹做好涉企科技创新政策宣讲服务、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以及相关政策落实服务工作。
(二)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已认定的高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按程序取消其高企资格,并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相关部门若发现高企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当地科技部门,由其初步核实后书面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发现问题,提出复核要求。对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取消资格,追缴相应税款。
(四)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学习,谨慎执业,要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客观公正、如实规范地出具审计(鉴证)报告。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若存在严重失误、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取消其参与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在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站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门户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其他事项
(一)省综合审查工作方案另行通知。
(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联系电话:0371-65951169、65907977
省财政厅税政处,联系电话:0371-65808805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联系电话:0371-81906127
(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申报材料受理、网络系统相关问题咨询解答。
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地址:郑州市政七街与纬五路交叉口南80米路东金岸大厦六楼618室
材料受理联系电话:0371-69151867、69151869
网络系统咨询电话:0371-65721369
电子邮箱:hnsgqrd@126.com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汇总表
3.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模板
4.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科技审计报告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海洋与渔业科技管理工作,提高管理质量,促进科技进步和成果产业化,根据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海洋与渔业科研项目计划与成果的管理。
第三条海洋与渔业科研项目是指围绕海洋与渔业产业的发展而开展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以及为提高行业综合管理水平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申报原则和条件
(一)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及我省海洋与渔业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的需要,符合我省及本地区海洋与渔业开发与综合管理的计划目标,有利于促进海洋与渔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培育海洋与渔业经济新增长点,带动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促进海洋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申报项目须是我省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或对决策部门有重大科研(参考)价值的,或对行业科技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并在全省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探索、研究,其研究成果能较大幅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较明显地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申报项目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明显促进海洋与渔业产业的发展,并能带动周围区域经济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具有较强的引导示范作用。项目实施后能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申报项目单位须是海洋或渔业管理部门和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海洋或渔业开发和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并具有承担项目相关的基础与条件。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凡是申报我局科研项目,由第一申报单位填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科研计划项目申报表》(附件一),填写时必须实事求是,并同时提供项目说明书,内容包括:1、项目立题依据(包括目的、意义、国内外概况和发展趋势);2、研究开发内容和预期成果;3、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技术经济指标(说明具体研究、开发内容和重点解决的技术关键问题,要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社会、经济、生态效益);4、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5、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6、资金筹措和匹配落实情况及资金用途;7、其它应提供的有关材料(如承担单位背景材料,药物、饲料等特殊行业的生产资质证书等)。项目说明书使用A4纸,装订整齐后,夹在《申请表》中,一式三份全部打印。
(二)各市、县项目需通过所在市海洋或渔业主管部门申报。市级海洋或渔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表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项目是否有匹配资金、申请单位资产情况等实事求是签署具体意见。国家和省属单位申报项目,可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报。
(三)同一项目负责人申请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已获资助的项目在完成之前,一般不再受理原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申报新项目。为确保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质量,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必须能在研究与开发的全过程中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开发)与协调工作。
(四)项目上报时间:项目一般每年申报一次,须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申报下一年度的申请表(一式三份)以及项目说明书等材料三套报送我局。
(五)各市海洋或渔业主管局和直接申报单位应对项目进行严格筛选,按项目的重要性和可行性集中排序形成汇总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一并报送。
第六条项目初审
(一)我局科技处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请手续不完备,相关资料不齐全。
2、申报书填写不符合规定,未按要求打印。
3、不符合省海洋与渔业科研项目安排范围和有关规定。
4、申请经费过多,我局无力支持。
(二)凡要求我局转报上一级(国家海洋局、农业部、省政府等)科研计划的项目,按上一级单位要求的程序与规定办理项目申报手续。我局对项目材料审核,备案后统一报送。
第七条项目评审
(一)申报项目经初审后,我局将组织局技术咨询委员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内容包括:立题正确性、技术先进性、指标合理性、技术路线可行性和承担单位基础条件、课题组人员组成、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的评审。
(二)技术咨询委员成员对本人参加的项目实行回避制度。
(三)对技术咨询委员会评审确定的项目,将由我局综合平衡、经局领导批准后编制并按规定程序下达年度计划。对列入市海洋或渔业主管局科研基金的项目,我局在综合平衡时给予优先考虑。
(四)对重大科研与开发项目我局将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新上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与我局签订项目合同(附件二),项目合同按规定的格式要求填报。(应在计划下达1个月内向我局报送合同草案,认可后打印并盖章,一式五份报我局科技处)。
第九条项目合同是计划执行、检查、项目验收、评审、鉴定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更改,应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市海洋或渔业主管局(国家和省属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我局批复后生效,否则仍需按原合同执行。
第十条各市海洋或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项目年度检查制度。各市海洋或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本市年度项目计划进展情况,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相应的年度检查表(见附件三)、经费决算表(见附件四),并审核、汇总项目年度检查表和年度经费决算表。于次年1月10日前一式三份汇总上报我局科技处。并同时报送WORD软件打印的软盘或E。国家和省属承担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直接报送我局科技处。
第十一条各级海洋或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随时掌握进展、督促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为确保项目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每个项目经费采取一次审定,分期下达办法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分期下拨比例和时间视项目实施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停止下一年度拨款,或不安排第二年度的项目计划。
(一)不按规定格式、时限上报项目材料(包括不上报计算机软盘)。
(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例行检查时不予合作甚至拒绝检查。
(三)弄虚作假和贪污、浪费、挪用经费等,除撤销资助外,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项目结题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
(一)省海洋与渔业科研项目验收由我局科技处负责受理,并组织验收。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完成后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文件资料,经所在市海洋或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我局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必要时,委托市海洋或渔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三)项目验收原则上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由七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参与项目实施的专家不得作为验收组成员。项目验收意见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项目结题
项目结束后,承担单位应及时撰写课题完约报告(说明指标完成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等,详见合同条款第七条),整理课题资料,并将完整的课题资料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我局科技处审查。对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由于资料不齐的,限两个月内补齐后重新报送。两个月内不补齐的视同不报材料处理。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未完成合同书预定的目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由承担单位领导审阅、单位盖章,连同结题项目材料,经市海洋或渔业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局批复、备案。
(三)由于主观原因未能按计划合同书进展和质量要求开展项目工作或完成质量极差者及不报送任何课题完约材料者,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或该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项目鉴定
对全面完成合同指标的项目,其成果要求鉴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向我局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一)鉴定范围:列入我局科研计划内的技术成果,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二)申请鉴定的条件
1、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要求;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序异议和权属争议;
3、资料齐全并按规定建立科技档案;
4、应用技术成果已经过必要的试产、试用阶段,其测试数据准确、完整、符合有关要求。
(三)申请鉴定资料要求: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及其文件名称应根据不同行业、专业和领域的特点而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合同书、课题工作报告、技术研究总结、工业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准及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化审查报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报告和应用情况证明等,其中检验报告是指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用情况证明须由成果直接使用单位出具详实报告。企业生产的新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的产品标准应经标准审查,并按有关规定,报当地标准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填补国内外空白及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应有经国家科技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出具查新结论报告,非国家、省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无效。
(四)鉴定申请程序
1、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提出,并按统一表式填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申请书》(附件五),附全套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向我局科技处申请鉴定
2、我局科技处在收到鉴定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作出是否同意鉴定的答复。对同意鉴定的科技成果,批准并以鉴定许可证形式通知申请鉴定单位。不同意组织鉴定的,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申请鉴定的成果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同意鉴定:
(1)不属于本办法成果鉴定范围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的;
(3)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鉴定申请条件的;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情况不清楚的;
(5)一个项目成果分拆成几个不能独立应用的成果,要求分别鉴定的;
(6)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有名序异议和权属争议的;
(7)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
(9)其它不够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
(五)鉴定组织单位和主持单位
科技成果鉴定由我局负责组织。必要时可委托市海洋或渔业主管局主持鉴定。国家特殊专项产品的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产品归口管理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六)鉴定形式
1、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作出结论的,应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2、函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组成函审专家组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附件六)。
(七)鉴定委员会和函审专家组
1、科技成果鉴定实行专家负责制。鉴定委员会和函审专家组是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鉴定的专家组织,专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2、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我局选聘,申请鉴定单位可提出建议名单,但不得自行聘请。参加鉴定工作专家的增补或变更必须征得我局的同意或认可。
3、鉴定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经过鉴定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4、采用函审鉴定时,函审专家组由五至九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意见形成。
5、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该行业或该领域的高中级技术职务;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6、对于专业技术职务偏低或没有专业技术职务,但确实学有所长,并被同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认的人,经我局认可并聘请,可以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或函审专家组成员。
7、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和其它与该成果有密切关系的人员以及不具备对该成果进行技术鉴定能力的其他人员,不能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
8、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通过的鉴定意见签名负责。
9、鉴定委员会的权利和责任按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八)鉴定内容
1、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1)审查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统一,并符合规定;
(2)审查是否完成科研合同要求的指标;
(3)对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作出评价;
(4)对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前景及其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对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应退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2、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有明显失实的,我局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将提请鉴定委员会或函审专家组补正。
(九)通过鉴定的成果应形成科技部统一格式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由我局签署意见,盖章后生效。生效后的鉴定证书是我局颁发的证明文件,是技术成果通过专家鉴定的唯一合法证明。鉴定证书签发一式五份。
(十)鉴定管理
1、提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有两个以上计划任务来源的科技成果鉴定,均应取得计划下达部门的同意。
2、与省外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可向我局申请鉴定。鉴定申请书须由完成单位共同填报。
3、鉴定未获通过,不能形成相应的鉴定结论的,由主持鉴定单位将鉴定情况如实记载,以纪要形式报我局备案。待该成果具备鉴定条件时,可重新申请鉴定。
第十七条软科学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等的评审
(一)评审范围
1、列入我局科研计划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未列入我局科研计划,但对我省海洋与渔业的决策产生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或重大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等成果由我局组织评审,评审不实行委托。
(三)申请程序
1、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之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评审申请,填报统一格式的《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申请书》和附上全套资料。由项目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我局审查批准,以评审许可证形式通知完成单位。
2、提交评审技术资料,应根据不同类别的成果特点而定,一般须包括:
(1)软科学研究成果:任务合同、研究报告(总报告、分报告、计算机程序和软件)、成果采纳应用单位以及有关背景材料等;
(2)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任务合同、研究报告、已发表一年以上的主要论著、国内外同类研究情况、国内外论文引用情况、计算机程序和软件等;
(四)评审形式
1、成果评审采取会议和通信两种形式,我局根据成果特点选择采用。对跨地区、多学科、协作规模大、技术难度大的成果,采用会议形式评审。通信评审通过评审有关文件资料对成果做出评价。评审委员须填写评审意见表(见附件七),我局安排专人对评审意见进行整理、汇总。
2、评审结论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多数通过。
(五)评审委员会
1、评审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会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1)评审委员会由我局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总人数,应视成果的具体情况决定,一般为7-11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应占1/2以上。
(2)成果完成单位人员、参与该成果研究的人员、顾问不得进入评审委员会。
(3)评审委员会的权利和责任按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2、评审委员会承担下述任务:
(1)对提交的全套资料进行审查,以任务的执行情况、成果作出的结论、阐明的现象、特性或规律、所提出的决策方法、政策建议和实施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并对成果的水平,创新性、可行性和适用性,科研效率以及研究方法或推广应用情况及前景、产生的效益作出确切、科学、实事求是的综合评价;
(2)指出成果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3)通过评审结论。
(六)通过评审的成果应形成统一格式的《科技成果评审证书》,由我局签署意见,盖章后生效。生效后的评审证书是我局颁发的证明文件,是项目完成通过评审的唯一合法证明。评审证书签发一式五份。
第十八条成果权益和保密
(一)我局科研项目的成果权益属我局和承担单位双方。承担单位在进行推广、转让时,应先征得我局同意。
(二)其它单位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申请由我局鉴定或评审的,除按前述条款以外,还需经项目下达单位审核同意并提交有关单位立项的材料。
(三)科技成果的保密要求,按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科技审计报告篇5
摘要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企业财务工作的核心。实行企业内部控制签证,是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有效性签证。集团公司财务报告控制,主要指集团公司为达到管理目标,确保集团内部经营管理的高效率,保护集团公司的财产与物资,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质量,同时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的贯彻和实施。本文对目前内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集团公司内部控制财务审计机构模式应对措施
一、财务报告控制的概念
最先提出公司财务报告控制的是美国,随着美国企业由于发展等方面因素而出现的新问题,致使美国在一些针对企业的法律法规中提出了内部控制的概念。开始出现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internalcontroloverfinancialreporting)的提法①。简称SEC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2002年首次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诠释,为了确保详细的会计记录,公允正确地反映资产交易和处置情况的制度是财务报告控制的概念。分析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终目的,即是保正公司设计的控制程序能授权公司的业务活动的合理经过;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保护,避免不恰当的使用或未经授权;恰当地记录并报告业务活动,进而确保集团公司的财务报告符合公认会计原则及编报要求等事项提供合理的保证。
实际上各国都对财务内部控制做了明确规定。我国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也对内部控制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和科学地阐述。明确了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企业财务工作的核心。实行企业内部控制签证,是要对与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有效性签证。2008年6月28日由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后来进行了修改,强调了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避免超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和对知识范围的要求。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国内和国外要求对财务报告进行内部控制的迫切需求。
二、集团公司财务报告控制存在的问题
1.不合理的审计机构模式
上个世界末期,国内一些集团公司为了强化自身管理,在内部设置了控制审计机构,根据隶属关系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董事会或监事会领导下模式;另一种受总经理领导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内部控制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第一种模式令内部控制审计能够以独立的姿态、以董事会或监事会为后盾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监督,可这样会发生经营者与内部控制审计间的矛盾,进而引发审计风险;第二种受总经理支配②,目的是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可这样在审计过程中,容易被本单位利益所限制,尤其是领导参与或法人违反纪律时,内部控制审计将无法发挥作用,进而引发审计风险。
2.不健全的财务内部控制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与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审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是作为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法律依据,但只有审计署的《审计署关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规定》是针对内部控制的,而且法律级次又明显偏低,实用性不强,使得对财务报告的控制进行审计时,只凭经验和已有知识进行,这样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审计结果的正确性、权威性。
3.内部控制鉴证缺乏标准和规范
我国关于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的发展与美国相比,就目前看还没有权威且公认的内部控制理论体系,所以就导致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我们执行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唯一的依据。但却存在一些弊端。《意见》将与会计报表有关的内部控制为控制审核范围,与美国的ASNo2强调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很大差别。美国的ASNo2规定将内部控制鉴证认证为与财务报表审计一同进行的审计活动,界定为一种整体性审计。而我国的《意见》将内部控制鉴证确定为审核。
4.对财务审计认识不足、方法落后
目前企业财务的内部审计方法弊端突出,无法适应集团公司复杂的经营环境。由于其过分依赖公司内部控制的测试,所以就蕴藏着很大的风险。又由于体制的影响,一些企业领导人错误地认为内部控制审计就是对企业内部经济问题的检查,担心影响到企业内部的和谐,产生一些矛盾,还有一种思想认为内部审计削弱了其在企业内部的权威也限制了作为管理者的经营自。这样就使得内部审计机构形同虚设,有职无权。内部控制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根本无法保证。
三、应对措施
1.需要一个良好的控制环境
企业内部要形成财务控制意识,强化内部控制对单位管理与个人切身利益的思想观念,提高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员工的培训,使每个人都明确自己所要遵循的制度和规定,清楚确定遵守与违反的节点,加强自我监督与互相监督的理念,在进行内部财务控制中克服执行制度的随意性。
2.强化管理层执行控制的意识③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尤其是企业的高层管理者,首先必须自觉遵守相关的各项控制制度,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核。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削弱和破坏内控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内部检查中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坚决不许姑息迁就,应严肃处理,保证规定的效力。应及时调节执行中不协调的环节,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在内部的执行畅通无阻。
3.保持内部控制的持续性
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与财务重大错报风险是一个相互交替和持续不断的过程。所以,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必须与时俱进,经常改进保持持续性,只有这样才能使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集团公司对内的财务控制制度是目前的审计区别于传统审计的明显标志;也是企业财务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其目的就是为了促进企业的工作效率,财务人员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就对公司管理层实行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实效性发表意见。
注释:
①何振华.浅谈如何完善企业内部财务控制.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16).
②张金星,颜炳芹,张保华.加强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途径和措施.科技信息.2009(25).
③贾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2009(02).
参考文献:
[1]何振华.浅谈如何完善企业内部财务控制.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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