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收集5篇)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篇1
二二年七月五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市计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二二年六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渝委发〔1999〕12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1998〕1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投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不含城市供水)等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等建设(包括新建、续建、改扩建)项目。一般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应遵守有关专门规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大型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文件编制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一)大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水利发展及水资源中长期规划、流域规划、国家水利产业政策和有关建设投资方针、综合财力状况进行编制,并对拟建设的项目进行初步论证。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大型水利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再由市计委、市水利局联合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按国家现行规定审批。
(二)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号)精神,中、小型水利工程和堤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制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一并审批。
(三)大型项目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前,应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由其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等有关工作。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正式组建项目法人机构,及时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阶段(一)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条件等进行论证,并对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全面比较,作出项目建设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的科学结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最终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依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020—93)的规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程序1.大型水利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由市计委组织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再由市计委、市水利局联合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按国家现行规定审批。
2.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在充分考虑水利工程专业咨询机构的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再由市计委或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市计委在综合市水利局审查意见、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及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批。
3.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批复文件、资金筹措方案、回收资金的办法、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大型水利工程必须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评价报告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及招标初步方案。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按水利部有关规定组建,大型项目法人机构由市水利局商市计委、市财政局提出组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中型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组建方案,报市水利局审批;跨区县(自治县、市)的水利工程,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出项目法人组建的初步意见,经市水利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其它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计委在审批项目之前,项目法人应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出具的土地预审报告书和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市水利局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市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市地震局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城市防洪护岸工程还需提交市水利局对工程岸线的审查意见、市规划局对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涉及航运交通的需提交交通部门关于工程建设对航运、交通影响的审查意见;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文物保护等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即成为项目初步设计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出现项目法人、主要建筑物地址、坝型、结构形式等有重要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动较大、工程总投资变动幅度达10%(含10%)以上等重要情况,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或重新审批。
(五)企业及个人全额自有资金建设水土保持、人畜饮水、节水灌溉、大型灌区等水利工程实行登记备案制;建设涉及公共安全的水库工程(包括新建和病险水库整治)、堤防工程等项目,按程序审批。
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一)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应的文、地质等基础资料,对建设项目进行通盘研究,深入计算论证后进行选定技术方案、确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总概算的过程。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的规定编制,并将可行性研究阶段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环保措施等纳入本阶段主要工程项目范围,按同等精度编制设计。中型以上(含中型)水利工程,应由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算单行本,并随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一并上报审批。
(三)初步设计报批前,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咨询机构或组织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水利水电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应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和完善。
(四)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应严格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范围内。如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可研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前,市计委或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对工程投资概算进行专项咨询评估;其中,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批准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批。
(五)初步设计报批程序1.大型水利工程由市水利局和市计委组织市级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后,报水利部和国家计委,按国家现行规定审批。
2.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经市水利局和市计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查后,由市水利局和市计委共同审批。
(六)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即成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依据。其主要内容如项目法人、主要建筑物地址、坝轴线、溢洪道、放水设施和防洪工程岸线位置、结构形式等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有修改、变更等,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批准。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施工准备阶段(一)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用地的征地、拆迁;2.保证施工的水、电、通信、道路的畅通和场地平整等;3.修建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4.组织招标设计和设备、物资的采购服务;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的招标投标,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二)除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1.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4)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
2.大中型项目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小型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将项目招标文件(含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资质审查标准等材料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备案。其他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送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在国家或市规定的媒体上公告。
3.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3)招标文件及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4)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防洪安全度汛和合同工期进度要求;(6)涉及建设项目的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7)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主体工程现场施工的条件;(8)监理单位已经确定;(9)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
(三)项目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选择必须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的要求,并能依照授权独立负责建设项目的工期、质量和投资的控制以及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
第八条建设实施阶段(一)建设实施阶段是指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实现的过程。
(二)项目法人应按管理权限向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预算报告;经计划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下达投资计划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必须符合国家计委和市计委有关文件规定,主要包括:1.项目法人已经设立;2.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已经批复;3.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4.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5.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6.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已经可满足连续3个月以上的施工需要;7.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8.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外部条件已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准备已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9.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订货,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能与工程进度相衔接。
(三)堤防工程经核准年度投资计划后,须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现场放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大、中型水利工程、一至四级堤防工程、重要小(一)型水利工程,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如因地质等原因确需对设计作重大修改(如主要建筑物地址,坝轴线、溢洪道、放水设施、堤防工程岸线位置、工程规模、渠道渠线等),技术修改方案须报市水利局审批。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控制工程投资。对确因国家政策调整和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概算调整,概算调整报告由市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和监理单位提出监理意见,经有资质的投资咨询单位对概算调整报告咨询评估后,报市计委审批。由于勘测设计深度不够而造成的工程重大变更、工程漏项等设计变更而增加的超概算项目和投资,在调整概算时,要对勘测设计单位的勘测设计费用进行必要的调减;因设计优化而减少的工程投资,经审核后,可从减少的工程投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勘测设计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比例由项目法人与勘测设计单位协商确定,抄有关部门备案。对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自行更改设计方案等违规违章造成的投资突破,不予调概,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对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或工期在3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市有关部门要对其在建设期间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生产准备阶段(一)生产准备是在项目投产前由建设实施转入生产经营的一个重要阶段。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及其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二)生产准备内容应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分别确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做好与项目建设的衔接工作。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三)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或协议,为提高生产经营效益、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竣工验收(一)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才可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全部建成;2.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3.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4.质量监督单位按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程提出了质量监督意见报告;5.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6.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7.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拆迁和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已经完成;8.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已经办理完毕且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或已通过审计部门的竣工决算审计。
(三)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并且完成竣工报告、竣工财务决算等文件的编制工作。
公益性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以及《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的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计划、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竣工验收。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执行。大中型水利工程、一至四级堤防工程、重要小(一)型水利工程由市财政局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其余水利工程由项目属地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竣工审查报告是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此外,水利工程还应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竣工审计。
(五)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由市档案局和市水利局联合组织验收,也可以在市级部门的指导下委托项目属地的县级档案部门组织验收。档案达标验收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六)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按《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暂行规定》(渝府发〔2001〕28号)的要求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七)对有遗留问题的项目,验收报告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及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和责任人。
(八)水土保持工程的竣工验收及财务决算按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后评价阶段(一)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的生产运营,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产生的影响;经济效益评价——评价项目的投资效果、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生产经营状况;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可研、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施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发现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二)项目后评价一般按3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后评价工作,可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财政部门的评价按照财政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第四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投资要严格控制在审批的概算内。确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造成枢纽工程、渠系工程投资突破审批的投资概算的,应按程序由市水利局对调概报告提出审查意见,监理单位提出监理意见,经有资质的投资咨询单位对概算调整报告咨询评估后,报市计委审批;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以内的投资,由市级和争取中央投资补助40%,区县(自治县、市)自筹60%;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含10%)以上的投资金额全部由区县(自治县、市)自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费用,按审批的概算投资,由区县(自治县,市)包干完成。
第十三条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基〔1999〕144号)的有关规定,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各项支出,认真按规定编报财务决算报表,并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国有资产转固定资产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勘测、设计、咨询评估、监理、施工等单位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严禁无证勘测设计、越级设计;严禁设计单位出卖图章、代盖图章;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接受重庆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篇2
一、治理整顿的程序
1.年2月底前由各电站业主填写《县“四无”水电站基本情况表》,交到县治理整顿“四无”水电站办公室(以下简称治理办),地点设在县水利局电力站,并按收费标准交纳治理整顿材料工本费。
2.年3月始根据各电站业主填写的电站基本情况表,由治理办组织到各电站实地核实、检查,填写《县“四无”水电站情况清查表》(简称《清查表》),并附检查组意见。
3.治理办根据《清查表》的意见对各电站下达《整改通知书》。
4.各电站业主根据《整改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内容。
5.各电站完成整改后,已建电站必须交清年元月前的水资源费。上县网的电站与电国际分公司签订代扣水资源费的协议书。填写《申请验收报告》并上交有关资料(一式四份),具体见附件。
6.治理办收到电站业主的《申请验收报告》后,对电站的整改内容和资料进行审查,符合验收要求的,按管理权限组织人员到电站现场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审查表及出具验收结论。
7.整改验收或复查验收合格后,准予销号,发给“四无”电站整改合格证。对验收不通过的,第二次提出整改意见,在限期整改后再进行复查验收。在第二次整改要求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原取得的有关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该行政许可,实施行政处罚,封闭其取水设施。
8.“四无”水电站整改验收合格,取得整改合格证,已运行的电站交清所欠水资源费后更换新取水许可证,新建电站核发取水许可证。依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等级分类及年检办法〉的通知》(水电号)文件的规定,分A、B、C、D四类,纳入正常安全管理,并与长沙电监办共同核发发电许可证。
二、治理整顿的要求
(一)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前开工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按照开工建设当时的有关规定限期完备必要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行政许可证实施后开工建设的,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水电站必须取得相应管理权限的水利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无任何审批手续的,在建电站马上停工并补办手续,已建电站限期补办手续。
(二)水电站必须有初步设计资料和取得相应管理权限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复。在建项目,必须完善初步设计资料、补办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已建项目,由电站业主请县水利局设计室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复核、大坝安全鉴定、技术论证评价。
1.有县水利局设计室或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初步设计资料,但无水利部门初设批复的,根据权限由相应水利部门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2.无县水利局设计室或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初步设计资料,单机500千瓦以下且总装机1500千瓦以下的已建或在建电站,且防洪和公共安全隐患小的,可请县水利局设计室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复核(审查原有资料图纸、补充设计资料和技术论证评价)。单机500千瓦以下且总装机1500千瓦以下的,但防洪和公共安全隐患大的或单机500千瓦以上且总装机1500千瓦以上的电站,必须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复核和技术论证评价。
3.有水利部门的可研批复和初设批复但未按照审批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已建工程必须重新进行设计复核,并做质量安全鉴定,鉴定合格的,补办设计变更手续,鉴定不合格的,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大坝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已建成(新建、扩建、改建)的水电站水库大坝,大坝主管单位(业主)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鉴定。
(三)对于已建和在建电站,不符合流域规划,但暂时对防洪不造成重大影响,经安全鉴定为合格或经安全加固抢险后合格的,申请规划变更或补做规划,其取水许可证逐年换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失事后将产生严重后果,并经技术论证不合格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四)单机5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立项前手续不完备的,应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分别编制各专题报告,报有管理权限的审批部门审批,并补办相应的评价手续。
1.未进行防洪影响评价和防洪补救措施设计,涉河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审查同意书及在开工建设之前未办理工程占用河道位置界限许可证的水电项目,由业主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审查批准,并申请办理相应的许可证。
2.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设施的,应由业主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审查批准,并申请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落实水土保持设施。
3.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未取得水资源取水许可的,由业主请有资质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请有关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申请办理相应的取水许可。
(五)已建电站必须由县水利局水政人员到现场核实取水方案,并交清所欠水资源费,方可办理取水许可证或换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六)电站未进行竣工验收的,由业主请县水利局设计室或有关技术人员收集、编制资料,依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标准限期组织验收。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篇3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内举借的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的政府债务等,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形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市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及上级补助(含国债)资金的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应当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精神,严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原则,履行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能,强化县政府执行职责,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集中财力、保障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进行建设。
(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确保工程质量,注重投资效益。
(六)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七)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其基本建设程序按下列顺序执行: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设计招标方案;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各类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的,或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省略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同时核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概算审查批复等;
(五)依法招标;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九)竣工验收;
(十)资产移交。
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县政府建立项目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县政府确定的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为项目单位,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资计划申报、立项申请、招标文件制作、项目招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质量安全、项目款使用、决算编制等工作。在项目单位确定前,由县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单位的有关工作。
县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管理和后评价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参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下达及调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及项目竣工结算后的资产管理工作。
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经信、农业、水务、交运、卫生计生、教体、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经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是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三个阶段。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招标方案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前款规定的规模较大的项目是指非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由具有相应造价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除征地拆迁费),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先会同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评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或需要申请国家、省、市投资的,按照上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决策评估制度。对于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县政府组织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环保以及审计、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进行决策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项目单位在每年度9月底前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
(二)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优先保证续建项目资金需要、优先考虑已列入储备库项目建设的原则,经综合平衡后,在每年度10月底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征求有关镇、街道、县政府部门、派出机构意见,其中城市建设项目报县城市建设和土地储备委员会审议;
(三)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修改完善后,在每年度12月底前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向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通知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五)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缓建项目的,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调整意见,报经县政府同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对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根据上级要求和形势发展以及应急管理工作需要,急需建设的重大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县政府申请,报经县政府同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行业主管部门持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将其列入年度调整计划。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报县审计部门审核。
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与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之和为项目预算,一般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概算。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实行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制,政府授权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应当推行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严格执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必须招投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材料采购等应当进行招投标。招投标活动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县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防止职能交叉、监管缺位,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体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对全县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综合监督,对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县住建、交运、经信、农业、水务、国土、教育体育、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县政府及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涉及项目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有关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有关行政应诉工作。县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投标平台管理、交易过程监督,协助各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按照职责分工,由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标及评标过程实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后须向项目单位提供监理经费决算表,由项目单位一并纳入工程决算。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在签订合同前,项目单位应将合同草案、招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合同相对方的基本情况、合同性质、标的额、履行可行性、风险控制及防范等基本情况),报县财政部门审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施工合同中应当列明必须经县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或竣工决算。
采用特殊方式的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合同审查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审批,重大投资项目的合同审查意见由分管副县长根据情况提报县长审批。项目单位根据合同审查审批意见,进一步完善合同,签订正式合同文本。
正式合同文本签订后,项目单位应将正式合同副本报有关合同审查部门备案。
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二条建立完善第三方中介备选库制度。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第三方中介备选库,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入库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原则上从备选库中产生。根据职责,项目监理机构备选库、招标机构备选库、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分别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计局管理。
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备选库管理部门分别制定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明确中介机构选择途径、备选库规模、监督管理、考核退出等内容。采购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备选库管理部门统一支付。
第三十三条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管理单位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选定并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五)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国家规定,应审批项目开工报告的,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变更签证管理制度。变更签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建设资金。项目在竣工结算前,工程拨付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70%。工程尾款由县审计部门出具竣工结算或决算的审计结论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拨付程序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政府投资项目专账,并按照县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三十七条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三十八条为掌握项目进度,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向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投资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对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章项目后期管理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后,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填报竣工验收备案表,上报县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县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备案。
第四十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将项目结算资料报县审计部门进行竣工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结论送项目单位、县财政等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计结论。
第四十一条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县国资部门负责。项目单位应当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明确国有产权归属。
第四十三条产权登记后,项目单位应在三十日内持验收合格备案手续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除外。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的三十日内将结余资金上交县财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将后评价结论报告县政府。
项目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将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档案管理办法及档案制作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县政府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稽察结论意见。
第四十八条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对项目单位内部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具体办法由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价。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结算、决算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县审计部门可聘用外部审计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根据资金来源情况由县财政或相关部门支付,列入建设成本。
审计监督的具体办法由县审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县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
第五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二条严格考核奖惩。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具体办法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具备建设条件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以及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配套资金来源不落实或未按比例到位的;
(六)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七)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信息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八)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发展改革、监察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三年内禁止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规定的;
(七)项目代建机构违背国家有关代建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批准立项、环评、初步设计、规划、用地、建设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四)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篇4
一、管理范围
凡以国家统计局批准文件正式布置,由国家统计局的司、队、普查办公室等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以及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总会、总公司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本规定管理的统计调查项目按不同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调查频率分
1、周期性普查:包括人口、基本单位、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等普查;
2、经常性调查:包括年度统计调查、定期统计调查及周期性专项调查;
3、一次性调查:包括各种试点调查、专项调查以及临时调查。
(二)按调查组织形式分
1、单独调查:指由国家统计局自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2、联合调查:指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3、委托调查:指接受国务院各部门以及有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各种统计调查(包括无偿调查和有偿调查)。委托调查分为“强制性调查”和“非强制性调查”。“非强制性调查”,被调查者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填报或回答。“非强制性调查”必须在调查表上作出明确标志。
国家统计局各行政单位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以局、局办公室和司、队的名义接受企业或个人的委托,组织进行统计调查并调查结果。
(三)按调查信息形式分
1、数据形式:包括采用纸张、电话、磁介质及网络等各种伶输方式收集的填有统计数据的各种统计报表。
2、文字形式:包括以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采用问答或择项形式填有文字的各种调查问卷。
3、混合形式:包括以各种传输方式收集的填有统计数据和问卷文字的各种统计调查表。
所有上述统计调查不论是全面调查还是非全面调查,都必须纳入本规定的管理范围,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审查机构
为建立科学、协调的决策咨询机制,国家统计局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负责审议新建或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
1、审议小组由总统计师、总经济师以及设计管理司(2人)、核算司、综合司、计算中心、财基司、政法司、办公室领导各一人组成。组长由总统计师担任,副组长由设计管理司领导担任。
审议小组一般负责对重大统计调查项目的审议,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包括:经常性统计调查制度(各项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各项普查制度以及重要的专项统计调查制度。审议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并根据审议内容的需要邀请有关司、队领导参加。审议会按成员最终表决结果决定审议意见。
2、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设计管理司,负责对统计调查项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制定审议会议程、准备会议文件、整理会议纪要等。
三、审批原则
1、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依据,符合既定的职能分工范围,并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资料用户。
2、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与被调查者的承受能力,调查项目必须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3、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讲求调查方法的经济效率。
4、各项统计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防止重复、繁琐、矛盾。
5、政府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要合理分工。
6、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
7、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统计局和部门的统一规定。
四、审批权限
1、设计管理司负责对各种统计调查项目的建立、修订或撤销方案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按不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总统计师或局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
2、局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负责对新建或拟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和审批进行集体讨论和审议,并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3、总统计师负责对现行制度中一般性修改方案的审定,负责主持统计调查项目的审议工作,并将审议会表决结果以及本人初步审定意见报主管统计制度方法的局领导(以下简称主管局领导)。
4、主管局领导根据审议小组表决结果以及总统计师初步审定意见,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定。其中新建或作重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局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五、审批程序
(一)经常性调查
1、新建统计调查项目
(1)申请:拟新建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应在每年二月底前随同本年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计划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概要说明立项的主要依据、调查的目的、调查范围、主要指标、调查频率、经费预算与来源等情况。
(2)立项:为严格控制新建统计调查项目,避免立项的随意性,减轻被调查者的负担,批准新的统计调查项目,应严格对其立项依据和立项条件进行审核。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局常务会研究决定的统计调查任务;②符合《国家统计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专业统计制度改革要点》要求的调查任务;③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并具有相应经费保障的统计调查项目。设计管理司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立项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审议小组;审议小组在三月二十日前进行立项审定。
(3)设计:经审议立项后,设计单位应在四月底前完成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设计方案应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综合表、调查方法、填报要求、分类标准、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实施方案等。报表格式设计必须符合《统计报表制度格式规范化规定》的要求。
(4)审议:设计管理司于五月底前完成对调查方案的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审议小组。审议小组六月底前对统计调查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作出审议,经总统计师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领导。
(5)审批:主管局领导于七月底前根据审议小组的审议意见和局常务会议研究结果,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最后审定。
(6)印发:经主管局领导签发后,由设计管理司办理调查制度的统一编号,并由局办公室办理批准文号。于九月底前以国家统计局名义统一发文,并印发统计调查制度。
2、修改统计调查项目
(1)重大修改:拟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在每年二月底前随同本年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计划提出修改要点,同时填写《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主要说明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修改内容、工作量增减、对原有数据产生的影响等。其审批程序同新建统计调查项目。
(2)一般修改:①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统计设计管理司提交一般修改方案;②五月底前设计管理司提出审查意见并送有关单位会签;②六月底前总统计师对修改方案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④七月底前主管局领导作出批示;⑤九月底前完成印发。
(二)普查
1、拟实施普查(即进行正式调查登记)前十八个月提出普查计划安排,并组织进行必要的论证,实施普查前一年内完成普查方案(草案)的试点工作。
2、拟实施普查前十个月提交正式普查实施方案,三个月时间内履行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同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并于普查前六个月完成印刷普查方案和布置实施工作。
3、重大普查项目必要时应在履行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之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三)一次性调查
一次性调查一般应在实施前一个月提出立项,并填写《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统计设计管理司同意立项后,设计单位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方案的设计。按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方案的审议、审批和印发。
六、监督管理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篇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水利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事权划分、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后评估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排中央投资(包括中央安排的外资)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省际边界建设项目。全部由地方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
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水利固定资产并发挥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专业和专项规划及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自身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贫困地区人畜饮水、防汛通信、水文设施等。
准公益性项目指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其中大部分是以社会效益为主。如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水库)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等。
经营性项目指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项目。如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
第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第七条
中央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全局、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防洪、水资源配置、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等项目,或中央认为负有直接建设责任的项目。中央项目应在规划中界定,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建设等项目。地方项目应在规划中界定,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地方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地方项目按审批程序、资金来源分为三类: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央补助地方项目、一般地方项目。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是指由中央审批立项,并在立项阶段确认中央投资额度的项目;中央补助地方项目是指由地方审批立项、中央根据有关政策给予适当投资补助的项目;一般地方项目是指由地方审批立项并全部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分为大中型和小型项目。
大中型项目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1、堤防工程:一、二级堤防;
2、水库工程: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含1亿立方米,下同);
3、水电工程: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
4、灌溉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
5、供水工程:日供水10万吨以上;
6、总投资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
第三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事权划分
第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属于国民经济基础设施,根据项目类型,其建设投资应由中央、地方、受益地区和部门等分别或共同承担。同时鼓励企业、集体及个人筹资兴建。
第十一条
中央项目的投资以中央为主,地方受益地区按受益范围、受益程度、经济实力分担部分投资;地方项目的投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主要由地方、受益区域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中央视情况可参与投资或给予适当补助;中央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水利建设项目给予投资倾斜。
第十二条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对于经营性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央可适度安排政策性引导资金,鼓励水利产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地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基本建设和作为中央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地方项目使用中央投资可以在项目立项阶段申请,由中央审批立项。地方审批立项的地方水利基本建设在建项目在地方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申请中央投资补助,中央视项目情况给予补助。
第四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
第十五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首先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立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专业规划和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申请立项。立项过程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况,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可适当简化:
1、在已有的堤防基础上实施的堤防加高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工作,在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
3、拟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的大型灌区改造工程、节水示范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可在限额之内(3000万元)直接编制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4、小型省际边界工程,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5、其他国家计划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简化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的项目。
第十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第十八条
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流域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地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其中省际水事矛盾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为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执行国家和部门颁布的编制规程规范。
第二十一条
中央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后,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其他中央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等单位组织技术审查。
第二十二条
地方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抄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其中省际边界工程,须由流域机构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中央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报送水利部,其中大中型项目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一般项目由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利部,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地方省际边界工程的初步设计须报送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技术审查后,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他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审批;其他地方项目,使用中央补助投资的由省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涉及省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经流域机构审查、协调后再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
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
1、中央项目;
2、地方大中型堤防工程、水库枢纽工程、水电工程以及其他技术复杂的项目;
3、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
4、全国重点或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
5、省际边界工程。
其它地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内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需要另行审批的,一般由流域机构根据批复的总体初步设计审批,其中重大的由水利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已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急工程项目,可依据规划或已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编制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中央项目的年度应急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报水利部审批,地方大中型项目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流域机构审批,地方一般项目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范围内,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一般的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议书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它省、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省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文件;
2、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3、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初步方案;
4、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方案及投资来源意向。
第三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2、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
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落实方案,管理维护经费开支的落实方案;
4、使用国外投资,中外合资和BOT方式建设的外资项目,必须有与国外金融机构、外商签订的协议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文件;
5、其它外部协作协议;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7、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要附具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初步设计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2、资金筹措文件;
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第三十四条
设计文件在报批前,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勘探设计中的社会经济、重大技术、环境问题和工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第三十六条
由水利部负责审核(审批)的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水利部在收到文件报告后,要及时研究,按同意审查、暂缓审查、修改重编技术文件三种情况处理,并在收到文件2个月内通知申报单位。
经水利部同意审查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水利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流域机构等单位进行技术审查,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流域机构要制定审查计划、及时组织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部。
第三十五条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开工。
第三十六条
项目开工报告由项目法人提出并按程序上报。中央大中型项目由水利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它中央项目由水利部审批;地方项目开工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送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大中型项目由省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它项目由地方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利用外资项目的报批程序,除按上述条款要求编制文件、申报立项外,同时要编制利用外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执行国家现行其它规定。
第三十八条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初步设计概算的,需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九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流域机构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水利部审查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水利部审批;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报告两个审批阶段,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流域机关本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审批;流域机构二级单位以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由水利部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流域机构审批,报水利部核备。
第四十条
规划、项目立项和重大科研等前期工作项目实行项目任务书审批制度。使用中央水利前期经费的项目任务书原则上由水利部负责审批,经部授权也可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第五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调整和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部门是各级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四十三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水利发展中长期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以及国家投资规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安排年度计划。
第四十四条
中央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流域机构、部直属单位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要求组织项目法人编制,上报水利部;水利部在宏观调控、综合平衡基础上,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中央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地方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联合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同时抄送流域机构;其中的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须报送有关流域机构审核,审核意见由省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没有流域机构审核意见的地方项目年度建议计划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流域机构要根据流域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状况以及建设情况,对地方报送的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认真审核,按轻重缓急提出本流域年度建设项目排序,并将审核意见和年度建设项目排序报水利部。
第四十七条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要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随建议计划一并上报。
第四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为:①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起止年限;②建设规模、设计工程量、总投资、投资来源、前期工作状况;③已完成投资和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等建设内容;④建议计划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建议计划投资量等。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图表等。
第四十九条
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要按先中央项目后地方项目的顺序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要说明地方资金的具体来源,并出具证明,确保地方配套资金与中央投资同步安排;地方配套投资不能落实的项目不列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十条
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了年度中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基础上,水利部根据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议计划以及流域机构审核意见,编制中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凡列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批复的初步设计;
2、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或对于具体项目提出的当年申请中央投资补助的请示报告;
3、应急项目要有批复的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年度应急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4、符合中央投资事权范围。
第五十一条
中央项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到水利部;地方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下达各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流域机构。
第五十二条
水利部根据工程进度、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将中央项目投资计划按项目下达到流域机构、部直属单位或项目法人,同时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水利部下达流域机构的年度投资计划,由流域机构按项目下达到项目法人,其中需要按单项工程下达的,由流域机构分解下达,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文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流域机构、各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中央投资计划后,要尽可能减少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层次和环节。中央下达的资金,要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工程规模和施工定额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根据下达的中央年度投资计划,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组织编制大中型项目和省际边界项目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中央项目和省际边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中央参与投资地方项目的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报流域机构审批。
第五十五条
项目年度工程实施计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和建设标准编制,不符合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年度工程实施计划不予批复。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应据此认真组织实施。年度工程实施计划需要调整的,按原审批渠道,由原审批部门调整。
第五十六条部直属机构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按照水利部《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五十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而需要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原下达投资计划的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计划管理,制订计划管理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五十八条
水利部负责对中央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计划检查监督。流域机构对所在流域的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负有直接检查监督责任,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直接检查监督责任。
第五十九条
计划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与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越权调整投资计划、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不合理压低或提高工程单价等。
第六十条
项目法人要在每季度末及时将工程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投资计划安排和执行、资金到位情况等上报主管部门,其中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和省际水事矛盾工程的情况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流域机构。
第六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问题要及时出具整改通知,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必要时可调整计划和停止安排计划。对地方配套投资到位不足的,要督促地方补足,必要时可采取调整计划等措施,督促地方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第六章项目后评估
第六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项目成果的重要环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水利计划管理部门应按项目验收有关规定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审核概、预算执行情况,总结概、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对项目投资计划执行中遗留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三条
项目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设计能力的发挥、产生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跟踪。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立项决策、勘测设计、施工、生产运行、效益进行系统评价,综合研究分析项目实际状况及其与预测状况的偏差,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并将评估结果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以前的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有关学生感谢信范文7篇
学生感谢信篇1敬爱的教师们:您好!教师,你像蜡烛一般,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你像春天的细雨,滋润着花儿,灌溉着大地,而我们在这允吸着细雨茁壮成长。教师,你把幼小的我们,培养成..
-
【好作文整理】创业计划范文五篇
创业计划篇1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衣食住用行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穿着方面,不仅要穿着舒服漂亮还要穿出品位,因此,如果能开一家适合大众口味的服装店,必..
-
关于学术邀请函范文五篇
学术邀请函篇1尊敬的_______:您好!由中国xx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xxx集团研究中心主办,杭州师范大学xxx商学院承办的“第x届中国(杭州)安全电子商务学术会议”,将于xxx年1..
-
业主委员会通告范文
业主委员会通告范文篇1尊敬的各位xxx家园居民:经过几番周折,在资金紧张前提下,业委会克服了种种压力,通过长期细致工作,共找到三家施工单位竞标。根据全体业委会成员、监事会成..
-
电气自动化的实习报告范文(10篇)
三、电气自动化实习报告范文(精选11篇1充实的实习生活已经告一段落,想必你的视野也得到了开拓,是时候回头总结这段时间的实习生活了。为了让您不再为写实习报告头疼,下面是小编..
-
项目部述职报告范文
项目部述职报告范文篇1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我叫xxx,现任xx项目部经理,根据处党委关于《党支部书记、项目经理述职暂行办法》的要求,就本人一年来在班子建设、工作目标、安..
-
学生调查报告范文7篇
学生调查报告篇1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约2650万网民中,18-24岁者占到36.8%,而这正是大学生所处的年龄段。作为网民主体之一的大学生的上网行为是否健康,直接关系着网络文明和大..
-
休学申请书的范文(8篇)
休学申请书篇1尊敬的学校领导:您好!我是高二年级五班的学生。由于前两年就患有严重失眠,焦虑和抑郁,身体严重不适,但我一直在坚持学习。本以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病情会好转。可是到..
-
校园足球培训方案 校园足球培训
篇一:校园足球师资培训计划校园足球师资培训计划为全面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抓好青少年足球,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指示,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