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的重要性(收集5篇)
公众参与的重要性篇1
关键词:社会管理;公众参与;困境;措施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1-0199-02
2012年11月,党的十报告中提出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这就将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由一个正在普及的观念提到了政治语言的高度,也充分说明了社会管理创新中公众参与的重要价值。然而,在我国社会管理实践中,公众参与仍然存在若干限制性因素,因此必须对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机制进行创新。
一、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施行,我国的社会管理思想、模式、原则也发生了战略性的转变,动态管理替代了原先的静态管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服务型社会的构建,公众在社会管理中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得到了提高,一些地方政府为公众参与开辟了一些有效的途径,比如公民听证会等,取得了一些实效,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明显的不足。
1.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忽视公众能动作用
一些地方政府对公众在社会管理中的定位不够准确,忽视了公众在社会管理中的能动作用,仍然死板的认为在服务型社会中政府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公众是客体。这种观点主要是受传统的政治、行政二分观念的影响,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公众参与意识的薄弱与参与能力的不足。政府对其在不同社会管理主体的角色、功能等方面还存在欠缺。
2.社会管理主体单一,公众参与渠道相对狭窄
政府信息的透明度不够,不但政府信息的公开途径较少,而且内容模糊,使得公众参与的渠道不畅或逐渐趋于形式化。
在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下,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然而,随着转型社会的多元化、市场化和流动性增强,单一主体的社会管理体制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更不能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有效的社会管理,有赖于各类社会组织的成长和公民社会的发育。健全的社会组织是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而长期以来政府对各种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支持力度不够,使得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渠道狭窄。在“官本位”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社会组织附庸于政府而缺乏独立性,直接影响了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和途径。
3.社会管理机制不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化保障缺失
在社会管理中,公众参与的政策法规体系与机制还不健全。虽然《宪法》明确指出广大公民有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和义务,但除此之外,目前还没有其他任何的具体法律法规针对公民参与的制度、程序方式及渠道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解释。不健全的制度保障机制,势必会影响到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对关系公众的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形成公众参与的机制,以尊重公众参与的权利和保证民意在社会管理和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之中充分发挥作用。社会管理机制不健全,集中体现在其法律体系和公众参与的民主运行程序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未出台关于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相关法规,公民参与制定公共政策的法律地位就难以保障。
4.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还比较薄弱
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虽然有了提高,但相对还是比较薄弱,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整体素质偏低,参与能力还不足,普遍存在参与的盲目性。社会管理的范围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要进行科学的社会管理就需要有科学的公众参与,科学的公众参与则依赖于人民群众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社会管理创新首先要理念更新,正确的社会管理理念是确保社会管理创新实效性和持续性的重要基础,也能推进政府积极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公共事务。当前,社会管理理念尚未形成,全社会对社会发展的认识局限于科教文卫及人口等,对更加重要的社会组织、社会舆论等问题重视不够;政府的新的社会治理观念还未完全向“服务”理念转变,受“管理”体制影响下的公众缺乏参与的主体意识,加上普遍认知水平的局限,公众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对权利观念和组织化表达心愿的意识薄弱。
二、政府推进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对策
良好的社会管理标志着社会文明和繁荣的程度,同时也是人类井然有序生活的重要根基。构建有效的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机制就成为了当前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也是需要我们加大力度完善的方面。
1.完善社会管理体制,为公众参与提供制度保障
理想的社会管理是由政府进行规范并协调公众参与的一种社会自我管理的模式。我国建国以来实行的社会管理模式主要是以“控制式”的管理为主,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实施管理的模式,而且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这就迫切需要公众合法的参与社会管理的机会和肯定公众参与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建立完善社会管理体制,需要政府部门和立法机构,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现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公众参与的合法性和维护公众参与的权益。在社会建设实践中,应做到真正尊重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同时也要切实保障公民的这些权利不受到侵害,为公众参与提供制度保障,促进社会管理的和谐发展。
一是从法律上明确公众的参与权,实现公众参与有章可循。要明确参与者调查研究和收集信息的权利、与主管部门沟通协商的权利、表达意见受到保护的权利,并明确其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等。
二是加强行政程序立法。政府是社会管理最重要的主体,承担着主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对参与过程的组织、运行到作出决策、政策、决定进行法律规范,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显得尤为重要。公正、公开、参与、诚信的行政程序能够为行政机关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职权设置一个基本的规则,从而保证社会管理的有效实施。
2.培养公民社会,为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合理公民社会有助于公众有序的参与社会管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使得我国公民的主体意识与自觉意识出现巨大的变化和进步,社会组织在公共领域逐渐出现了发展的迹象,这为现代公民社会的形成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国家要积极地对社会组织的成长和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规范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监督制度,保障社会组织进入和谐、有序的发展轨道,消除社会组织当前发展的困境,并将社会组织加入到社会管理的结构中。
3.平衡社会利益,为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动力保障
实现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实现政府与公众之间有效互动的前提条件是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社会利益的平衡为公众有效参与社会管理提供了社会保障和基础。因此,如何有效平衡社会利益,协调利益的合理分配就成为了公众参与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动力因素。要逐步消除资本对劳动的奴役,切实尊重、保障和实现劳动者的人权,确保劳动者的主体性地位不动摇,坚持以人为本,做到理解人、尊重人、关心人,广泛宣传劳动光荣的理念,赋予劳动者崇高的社会地位,加强劳资关系的协调,充分保障和提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调动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人和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4.加强公民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提高公众参与能力
公民的文化素养、政治意识、政治能力及政治成熟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管理的管理水平。应加强社会宣传、教育等活动,使公众确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公众的集体观念,把集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前,促进社会管理的和谐发展。重塑政府社会管理的理念,就是要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和公民诉求,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措施来培养公众参与意识,提高公众的参与热情,让公众发挥主人翁精神。
一是赢得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建立起相互之间的信任才能助于沟通,进而改善公众参与的消极态度,增强政府公信力。
二是把抽象的政策分解成具体的政策措施,让公众了解政策与自己的相关性,让大众有能力影响社会政策及社会管理。当他们的意见受到重视、建议被采纳、问题被解决或需求得到满足时,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会增加。
三是大力发展科学文化教育,提高公众整体知识水平。政府应树立以公民中心的文化意识,加强对公民政治、法律知识及技能的传授和培训,使公众成为有理性思维的、能运用自身文化知识的社会管理参与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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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卫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创新[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29-30.
[3]任禾一.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扩大有序的公民参与[J].探索与争鸣,2007,(10):42.
公众参与的重要性篇2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着巨大挑战。据相关资料统计,我国镉污染耕地面积为1.33万公顷,涉及11个省的25个地区,并有11处污灌区土壤镉含量达到了生产“镉米”的程度;七大江河水系中,水质完全丧失使用价值的河段已超过40%;我国人口众多,每天生产的工业和生活垃圾数量惊人,由于得不到及时处理,垃圾渗滤液直接排进河道污染地表水或是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另外垃圾的随意焚烧排放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大气环境,严重影响公众身体健康;目前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已占到我国GDP总值的15%。
环境污染是一个世界级难题,面对我国当前严峻的环境问题,迫切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预防和治理。但是作为政府的有限资源无法完全延伸到污染控制的各个方面,环境质量的好与坏与公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环境保护不仅只是政府部门的事。因此研究健康、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有利于解决我国的环境困局。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水平在不断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研究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不足,有利于促进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进步与完善,有利于我国公众参与水平与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新材料、化学品的出现,使污染物的种类增多、污染机理复杂多变,污染程度更大。我们必须高度警惕,绝不能先污染、后治理而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是本文研究的重要经济和社会意义所在。
2.当前中国公众参与发展情况
2.1公众参与相关立法
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强调环境保护要“依靠群众,大家动手11”1979年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作用”的政策。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颁布。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指出,要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创造条件,“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0”。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式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是中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专门性规范性文件。
2.2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件
随着我国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一些环境意识较高的有志之士积极参与当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全国环境污染公众举报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例如,圆门园防渗膜事件,福安事件,厦门PX事件,北京六里屯事件,广州市番禺垃圾焚烧厂事件等,都是公众积极参与推动的结果。另外也有一些地方发生了因环境污染而诱发群体性事件,例如浙江省东阳市和新昌县爆发的农民暴力抗议环境污染事件。
这些事件表明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发展迅速,在公众中已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基础,同时,浙江省的农民暴力抗议事件,也说明我国的公众参与机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必须继续完善,以处理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面临的矛盾和问题。
2.3环境保护NGO组织的发展
NGO又称环保民间组织,1994年3月国内第一家环保NGO“自然之友”在北京成立,1996年又成立了‘‘地球村”和‘‘绿家园”,随后NGO组织蔓延到全国各地。例如,长沙市雨花区成立了”绿色联盟”组织,并且创建了相关网站。可见,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逐步提高,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发展迅速。
上述的圆明园防渗膜事件‘福安事件”,以及北京六里屯事件,广州市番禺垃圾焚烧厂事件都凸显了NGO组织的作用。2009年6月25日,25家环保NGO与四五十位公民联名向国家环境保护部递交了对金沙江水电叫停的回应呼吁书。2009年12月5日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大会上,中国本土共有20余家NGO参加,在此次大会上,中国环保NGO完成了精彩亮相,展现了中国NGO在国际事务参与中的力量。
由此可见,我国的NGO组织发展喜人,已经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但是我国毕竟是个发展中的大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任重道远。
3.当前中国公众参与存在问题
公众参与是解决我国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政府的努力以及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发展进程,但是参与水平与参与深度仍然满足不了环境保护的需要,作用有限,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不少差距,主要表现如下:
3.1公众参与形式单层次低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层次低,形式单-,主要集中在公众参与初始阶段的宣传教育方面。参与的方式大多采取通过单位活动或节假曰,象征性地搞一些环保活动,公众参与缺乏持续性,注重形式上的参与,参与的内容和深度不够,没有同时,公众参与的领域没有触及和深入到环境决策方面,这些都决定了我国公众参与水平较低。
与此相比,日本治理琵琶湖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琵琶湖治理过程中,一方面,日本政府积极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时提供琵琶湖环境状况及对策实施报告,吸引公众参与制定治理方案,使公众参与的积极性高涨;另一方面通过政府的宣传引导,公众十分重视环境保护,把湖区治理与自身的利益紧密结合,不断向政府提意见和建议,实现了政府与民众的良好互动。
3.2被动参与为主,事前参与不足
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虽然出现了‘‘圆明园防渗膜事伴”“福安事件”等主动参与形式,但仍是以污染发生后的参与为主,属于一种被动参与。由于环境污染问题往往具有滞后性,恢复起来非常困难,这种被动参与极为不利于及时有效地预防污染危害和避免环境纠纷发生,是一种狭义上的参与,与公众参与的宗旨有很大差距,也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要求。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必须从源头入手,变被动参与为主动参与,把环境污染的苗头及时限制在可控范围内。
西方发达国家经历了工业大革命带来的污染恶果后,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工作特别重视,社会监督力度也很大。这主要得益于环境教育的普及、公民普遍文化程度较高以及强大的非政府组织。目前我国也十分重视环境污染的预防工作《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做出了相应明确的规定。但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在环境教育普及、公民平均文化程度等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也决定了我国环境污染预防工作的难度较大。
3.3公众参与的NGO组织薄弱
NGO组织可以为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交流互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提供很好的平台。由于我国地域广阔,NGO组织地区发展不平衡,总体还很薄弱,规模普遍较小H。NGO组织的数量、资金、号召力、组织能力以及对环境决策的影响力等都很有限[4,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也为切实地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带来了不利影响,加大了我国的NGO组织与发达国家差距。
4.我国公众参与不足原因分析
4.1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
虽然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是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较大,严重限制了我国公众参与的发展。民众为生计忙碌奔波,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顾及环境保护和投入到公众参与这一公益事业中来。此外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赶上全国经济发展的步伐,过份追求GDP,忽视了环境保护,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和措施落后。
4.2长期以来政府主导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均由政府主导。中国脱胎于小农社会,公民的民主意识相对薄弱,公众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但由于环境问题伴生于人类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无处不在,环境问题的解决,单靠政府的力量是难以实现的,必须依靠公众的广泛参与。我国这种长期以来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环境政策,忽略了公众参与的力量,阻碍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这种模式往往造成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难以得到切实地实施。
4.3相关法规还不完善
我国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大多是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凸显而应急出台的,难免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况且我国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起步较晚,一些配套的措施还不完善,例如,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权利虽然在法律上得到了肯定,但在参与的条件、方式、程序上还缺少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一旦遇到具体的环境问题,公众根本不知道该用何种参与方式,更不知道什么样的方式是最合理最合法的H。
4.4我国环境教育总体滞后
虽然我国大力推行全民素质教育,加强了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但是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域文化水平差异大,民众环保意识参差不齐,这一特殊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环境教育将是一个长期久远的工作。
随着我国环境教育的深入,一些大中型城市的市民环境意识提高的较快,但是一些小城市或者落后地区环境教育工作明显滞后。环境教育的滞后导致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差,自主意识不强,有的公民由于对环境污染认识不足,导致本可以避免的或者不必要的污染发生。
4.5环境利益处理机制还不完善
环境保护不仅是一个环境安全问题,同时也与经济、利益问题密切相关。在遇到潜在环境污染或者处理污染事故时,相互协调机制和约束机制的缺失,容易使各方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导致环境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
云南阳宗海排污企业向湖泊排放大量污染物,村民对此投诉不断,但是由于当地政府只考虑地区的经济发展,村民与企业间环境利益的协调不够,最终导致阳宗海重大砷污染事故。此外浙江省东阳市和新昌县爆发的农民暴力抗议环境污染事件,也是由于没有处理好污染企业与公众的利益而引起。这些事件不仅使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而且也严重影响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阻碍了公众参与的良性发展。
5.提高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措施
通过对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不足之处。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解决环境问题。
5.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和健全公众参与法律、法规和投诉处理制度,纠正不足,弥补空白,明确公众的环境权益,并积极落实;建立和完善环境利益处理机制和约束机制,协调好各方矛盾;建立环境保护问卷调查、群众信访和听证会等制度,使公众拥有合法、有效、便捷的渠道来维护切身利益,参与环境决策与管理;在污染治理过程中,及时向公众提供环境状况信息、环境保护对策及实施进展情况。
5.2环境信息公开化
严格执行国家2008年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并在实施中不断完善,对妨碍《办法》执行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环境信息定期向公众公开,是公众有效参与环境保护,实现政府与公众良性互动的前提,有利于公众参与对污染企业的监督,防止重大污染隐患出现。
5.3加强环境意识宣传
将环境保护纳入义务教育,从小培养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公众参与的宣传力度,尤其是环境意识薄弱及污染严重的地区,在全国形成良好的公众参与氛围。虽然有不少人士已经认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是公众是环境保护的源动力和主力军,只有广大公众的积极参与,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国家和地区的环境状况。
5.4建设公众参与新渠道
开辟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新渠道,例如建立公众监督、讨论大项目建设机制,政府搭建网上交流平台,引导公众网上监督,通过论坛讨论的形式征集公众对当地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反馈,实现公众和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充分调动和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5.5鼓励环境保护NGO组织发展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西方国家的环保运动(如美国)是通过民间组织自下而上推动的,这些民间组织通过起诉、呼吁、请愿等方式实现对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补偿、监督和控制0。环境保护NGO是非盈利性社会公益组织,NGO组织的发展壮大,有利于推动健康、健全的公众参与制度的形成与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NGO组织影响力较弱,政府可以通过完善相关的参与机制,鼓励NGO组织规范化、健康化发展,必要时给予政策扶持或_定的资金支持,这样不但可以节省政府资源,也有利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顺利运行。
5.6建立基于公众参与的环境问责制
在我国政府部门存在问责制,但是现行的这种问责制是自上而下的问责,处于下层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数量庞大,这种自上而下的问责制难以很好地发挥作用。因此,可以通过适当建立自下而上的问责制,实现公众对企业和政府的监督,从而有利于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发挥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5.7加快经济建设
发展经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改善人们群众的生活水平。只有综合国力上去了,人们生活富裕了,才有更多的资源投入到环境保护中来。经济越发达,人民群众的环境要求也会越高,意识也越强,也更有利于公众参与层次与水平的提高。
公众参与的重要性篇3
公众参与是一种生活化的民主观念,最初是作为一种工作作风被引入党和国家的文件及行为要求中的,后来则随着法治国家进程而日益成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制度要求。在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报告以及国务院的依法行政纲要中均明确要求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可以说,公众参与在今日之中国不仅具有“政治正确”,而且具有“制度正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如不能在其职能范围内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公众参与制度,就很难跟上政治体制改革的新式话语和节奏,也很难有效开展治理与社会管理创新。
“走过场”:公众参与遭遇公信力危机
尽管中央和各地制定了大量关于公众参与的政策和法规,某些地方也在典型案例中体现了公众参与的正能量,这种民主决策形式还是由于其实效性缺陷而日益遭遇公信力危机,典型批评是“走过场”。
分析这种印象的深层原因,首先是制度不到位、不完善。现有的制度规范存在制度配套差、效力位阶低、重模仿轻创新的缺陷。不少地方在建章立制的过程中,不做认真的调查研究,不对自身经验予以总结反思,照抄照搬先进典型与模范立法,在执行中又虎头蛇尾,导致新制度难以发挥实效。其次是各级官员对传统的管制型行政模式存在很强的依赖,对于现代的开放型行政模式存在误解甚至抵触。上行下效,如果各级领导干部不积极学习适应并示范性执行新制度,其制度效果可想而知。再次是公众在参与过程中的组织化与利益表达能力尚有欠缺。公众参与是一种民主生活方式,公众和官员一样都需要一个学习与适应的过程。对于公众而言,特别需要在参与过程中学习如何理性有效地表达个人意见以及如何通过协商沟通形成团体性意见。
上述种种,导致公众参与在很多地方日益形式化和空虚化,“逢听必涨”式的参与无效现象和公众对政府吸纳民意的失望心态同样在恶性地相互强化,可以说,我们正面临着公众决策中的实效性不足的困扰。
公开-参与-问责:公众参与须遵循制度逻辑
提高公众参与的实效性,需要我们在制度原理上对公众参与有更彻底的认知。公众参与是现代民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发挥实效需要一个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的支撑,否则孤掌难鸣。民主决策的原理遵循公开-参与-问责的制度逻辑。
首先,参与以公开为前提。如果事先没有充分的信息公开与背景解释,公众的参与就只能是盲人摸象,而政府的开放参与也只能是一种走过场。为增强参与的实效性,公开的阶段需要尽可能提前,应尽量覆盖决策全程并前伸至议题选择与议程设定阶段。
其次是公众参与的程序制度。公众参与不是一窝蜂,而是需要根据议题的重要性、决策的不同阶段以及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与类型选择不同的公众参与形式,有些只需要通过弱形式的“公告评论”程序进行,有些则需要通过强形式的正式听证会进行。
最后是问责制度。这里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行政问责,即建立公众参与领导绩效评价指标,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专项考核,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对重大决策未经公众参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予以从重处分;二是法律问责,即通过行政诉讼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倒逼行政机关改变决策习惯。
关键性制度细节: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性的突破口
“细节决定成败”。由制度原理进一步往制度细节推进,某些关键性的制度细节对于增强公众参与的实效性有着突出的意义。
第一,行政决定说明理由。“走过场”的公众参与有着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只开放参与,不提供说理。这样的处理方式很容易让公众产生参与的挫败感以及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价格听证会的“逢听必涨”和参与热情日益衰竭就是明证。有地方针对这一现象提出了对策:行政决定说明理由制度,要求决策机关对公众意见及时进行分类处理,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对于不采纳的需要提供实质性理由。说明理由制度可以将决策引向一个独立于政府和公众的、客观化的公共理性层面。以理服人,不仅能够保证公众参与的实际效果和公众的成就感,而且能够极大提升政府的权威性,达到双赢效果。
第二,专家咨询与制衡。现代公共决策涉及复杂的专业知识与风险管理,专家论证成为必要环节。在“走过场”的公众参与中,专家往往成为政府或个别利益集团的传声筒,丧失其科学性与独立性。为此,政府在专家咨询时需要“兼听则明”,在公众参与程序中引入专家时需要考虑多元化问题,而公众也需要有聘请和利用专家知识的意识与能力。知识平等才能保证意见和利益平等,这在现代决策中非常关键。
公众参与的重要性篇4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影响因素途径
中图分类号:X820.3文献标识码:A
我国于2002年和2006年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赋予公众更多的权利,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但是在施行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公众参与的热情不是很高,公众的意见表达途径较少,还需要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提高参与的有效性。
1影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因素分析
1.1调查内容不够合理
尽管我国通过了相关法律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利,但调查单位对公众参与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见,在实施过程中配合不够具体全面,很多应尽的义务没有得到落实,调查单位的监督和问责又缺乏完善的配套法律和惩处机制,造成公众参与的道路不畅,路径不限,效果不明显,很多都流于形式。不少调查单位为一己之便而照搬其他项目的形式,不充分考虑项目的内容和特性,造成项目内容调查存在明显的偏离问题。公众想参与却没有更好的形式,调查内容过于简单,无法达到应有的预期的目标和效果,不少被调查单位因担心公众反对而隐瞒情况项目的重要细节,透明度较低。
1.2参与公众的环境意识较为淡薄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需要一定的综合素质,参与者必须具有较强的环境意识,必须具有较强的环保理念,还应具备相应的学科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但是当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参与的公众推荐,选取具有明显的随意性,没有相应的参照标准和规范流程,不少参与公众对相关项目知之甚少,与项目的利益关系较小,影响和制约着公众参与的热情和参与效果。
1.3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效力和制度一直没有确立
公众参与效率是指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满足要求等方面得到有效回复和解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配套完善的制度保障,科学的组织、规范的程序、公开的监督机制是有效的保障。当前关于公众参与方面无论是法律还是制度都存在不足,相关法律在执行中也存在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公正的决策权无法保障、缺乏完善的环境信息公开和组织制度,这些又是影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又一重要原因。
2提高公众参与有效性途径分析
2.1完善调查内容
最为便捷、有效的意见调查方式就是发放调查问卷,最少的成本获取最为丰富的信息反馈,这是最为常见的调查方式。为此,科学合理设计问卷内容就显得非常重要,问卷调查内容的命制形式一般以客观选择题为主,附之以必要的主观题,适当设计少量的综合性命题。语言要做到通俗易懂,受众能够理解清楚,以便更好地认识问题,提出建议。设计的问题能够对公众有一定的引导,确保公众对咨询的问题能够有全面深入的了解,便于获得公众的支持,也更有利于公众表达自己的态度,提出自己的有效建议。对调查内容不断丰富和完善,不断强化公众的环保意识,丰富公众的环保知识,推动可持续发展。针对不同的项目应该设计不同的调查内容和表现形式,突出问题的针对性,把握项目与公众的密切关系,引导公众关注环境,确保问题与项目完全对应,便于公众全面认知项目内容。
2.2强化公众参与意识
要真正提高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意识,首先应该做好环境知识宣传,加强法制普及教育,让更多人能够执法懂法护法,让公众具有较强的环境意识和环理念,让他们明白每一个人都有一定环境权,都有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的基本权利。利用当地法制宣传中心开展系统有效的宣传,帮助更多公众了解更多的环境知识,知道更多的环保法律,掌握相关的环保知识和技巧。制作不同形式的环境保护公益广告,利用现代媒体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让公众真正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主动地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其次,提高公众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将环保教育纳入教育体系,从基础做起,从小学抓起,让环保理念深入人心,让环保影响每一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再次,组织更多的实践活动让公众获得体验,不断强化他们的环境意识,培养他们的环保技能,更提高他们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2.3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保护是综合性社会实践活动,需要更多人参与,需要人们获得更多的信息权,做好信息公开,有利于公众了解,有利于公众积极参与。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重要途径。信息公开需要重点做好三个关键阶段,在开始阶段需要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名称、经营方面、环境影响程度、环境论证、环保措施等信息;在环境评估实施阶段则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工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氛围以及具体的保护措施进一步公开;环境审批阶段则要求作为政府的环保部门公示有关审批环评文件。同时,保障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畅通,方便公众获取信息,需要借助现代媒体或者开新闻会等形式,做好公开。
2.4参与公众确保独立
参与评价的公众身份必须独立,这是确保评价有效的重要前提,只有和项目没有直接的经济共同关系,才能确保参与公众能够做到客观公正。还要考虑参与公众的知识能力和文化水平以及公益意识,公众的综合素质决定着他们的参与热情、参与能力,更影响着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公众代表不同利益,也具有不同的看问题角度,可以更加全面的审视项目,也能够做好各种利益的平衡,兼顾各方面的综合利益。
总之,公众参与是影响环境评价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文化素养的不断提升,环保理念和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不断深化,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意愿不断增强,参与评价的有效性不断提升,人与自然的关系将更加密切,环境友好型社会就会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公众参与的重要性篇5
关键字: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现状;问题;对策
在工业社会发展之初,人类没有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时至今日,环境问题引发的一系列灾难,给人类的生命以及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此时,人们方才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环境问题,并积极参与到环保事业中。社会公众的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中,任何公民、组织以及社会团体都享有环境保护的权利,都必须要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社会公众的参与是开展环保事业的基础,是改善环境问题的关键。如果缺少社会公众的参与,各项环保措施便不能落实到位,环保工作便不能有效的开展起来。同时,社会公众的参与对于环保事业有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如果缺失,那么环保工作的质量将无法得到保证。鉴于社会公众参与的重要性,我国在开展环保事业时,必须要重视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以此推进我国环保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现状
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我国便开始着手环境保护工作,党和政府在这方面做出了多方面的努力,倡导走群众环保路线,其中就有公众参与环保的思想。只是在起步时期,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不强,很多环保措施都未建立起来。加之受到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我国公众参与环保的发展进程缓慢,很长一段时间都只是停留在概念阶段,更别说亲身参与到环保工作。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工业化进程加快,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给人们的生活以及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此时,很多公众开始意识到环保工作的重要性,环保的呼声开始高涨,亲身参与环保工作的意识不断增强,一批批民间环保卫士不断涌现,比如王文胜、霍岱珊、田桂荣等。同时,还出现了很多民间环保组织,比如自然之友、可可西里、地球之友、北京地球村等,这些民间组织先后发起了保护母亲河、保护藏羚羊等活动,将我国的环保工作推向了新的发展阶段,使环保意识渐趋深入人心。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国家也更加重视环保工作的立法,从1979年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到2013年颁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期间出现了很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为我国环保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问题
(一)公众参与度低
公众参与度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大部分的参与都属于末端参与。即是指大部分的公众参与都是在生态环境被破坏后亦或是出现重大的环境污染并产生极为严重的后果以后,才响应号召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去。这种“告知性参与”,因为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公众意见常常易被忽视。末端参与,无法起到防止环境污染的产生,阻止生态环境破坏的作用;其二,参与的行为层次较浅。限于当前我国公民的环保水平以及责任意识淡薄,很多公众在参与环保行动时,往往都只是集中在较为浅显的层次,简单的环保行为方面,比如节约用电用水等个人行为。
(二)公众参与形式单一
目前我国环保公众参与的形式单一,层次低,很多时候只是集中于宣传阶段。参与方式大多是在节假日搞一些象征性的环保活动,而缺乏持续性,形式主义现象严重。同时,公众参与的深度不够,参与的内容层次低,没有将环保工作上升到社会责任上。另外,公众参与的领域尚未触及到环境保护的决策方面,尚停留在“听指挥”的阶段,这些现象都体现出我国公众参与环保工作的水平较低。
三、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
虽然我国在环保方面颁布了很多法规制度,但是在公众参与环保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还存在着诸多的漏洞和空白,未明确公众的环境权益。鉴于此,政府必须要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环保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起完善的环境利益约束机制以及处理机制,协调好社会各方面的矛盾,确保公众能够通过合法、快捷、有效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促使其积极参与到环保事业中。
(二)公开环境信息
政府要严格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公开环境信息,让社会公众全面的了解到当前的环境情况,告知社会公众坏境保护工作的迫切性,促使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同时,环境信息公开,还有助于社会公众参与环保监督工作,防止重大污染事件的出现。
(三)加强环保宣传
环保宣传应该从教育开始,应该将环保工作纳入义务教育,从小学就开始培养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同时,还要加强环保工作宣传力度,尤其是在环保意识落后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目前,虽然已经有很多人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但是这部分群体的人数较少,环保工作只有广大社会群众积极参与,才能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的环境问题。
(四)拓宽参与渠道
目前我国社会公众参与环保的渠道少,这导致很多公众虽然有心参与社会环保工作,但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渠道,使得很多公众“空有报国志,却无投戎路”。鉴于这种情况,政府要积极建设公众参与的新渠道,拓宽已有的参与渠道,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比如利用网络平台,搭建社会公众参与环保的网络渠道。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首先必须要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只有社会大众积极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当前的环境问题,才有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秀娟,钱凤珍,白丽荣等.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以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为例[J].北方环境,2013,(7):83-85.
[2]梁晓.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2012.DOI:10.7666/d.d212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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