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收集5篇)

daniel 0 2026-01-11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篇1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对《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订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截至2013年6月,全省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338万辆,其中,汽车保有量从2000年的68万辆增长到839.2万辆,13年间增长了近12倍,仅次于山东、广东、河南、江苏、河北之后,列全国第六位。由于我省山多地少、车多路少,全省单位路面机动车保有量居全国各省之首。预计到2015年,全省机动车保有量将达到1742万辆。大量的机动车排气已经成为影响我省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相关课题研究表明,杭州市城区空气中39.5%的细颗粒物(PM2.5)和约1/3的氮氧化物来自机动车排气。在不利气象条件下,机动车排气还容易形成雾霾、臭氧、光化学烟雾等严重的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很大危害。同时,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将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削减10%作为约束性指标。而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规定比较原则,已不能适应当前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要求。每年省“两会”期间,都有众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建议和提案,呼吁尽快制定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规,要求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目前,全国将近一半的省份和30多个较大的市已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我省作为机动车保有量大省,迫切需要有更加全面、更加完善、更加强有力的法规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因此,结合浙江实际,研究制订《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0年,省环保厅成立条例起草小组,在总结近年来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2011年8月,向省政府报送条例送审稿。2012年,条例作为省人大地方性法规二类立法项目,根据省法制办的要求,进一步征求了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后修改完善。2013年,条例列入省人大地方性法规一类立法项目。省法制办就条例送审稿征求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通过报纸信息和网络公布的方式向公众征求意见;赴杭州、宁波、诸暨等地调研,并先后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综合各方面意见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省人大环资委、法工委高度重视,提前组织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工作。8月23日,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总体思路。条例草案的总体思路是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控新治旧、车油联控的原则,通过加强部门协同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和车用燃油标准,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实行环保标志管理,淘汰高排放在用机动车,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二)关于部门职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多个部门,有必要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机制。条例草案规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排气污染检测活动实施监督,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对车辆进行排气监督抽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动车注册和转移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强制报废和限行等方面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对机动车维修和营运等活动的管理内容,促进企业规范化经营,加强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监督,减少营运机动车排气污染。条例草案对质监、工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职责也分别作了明确。为了强化协作配合,条例草案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会商机制,定期通报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共享监督管理相关信息,研究采取相关措施,提高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效率。

(三)关于车辆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严格新车准入,规定在本省使用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二是对在用机动车定期进行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及时维修,无法修复的,依法强制报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三是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管理,结合相关限行措施,促使有关高排放机动车加快淘汰;四是机动车使用人要保持正常车况,禁止擅自拆除、闲置机动车配置的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五是鼓励使用节能环保车型,提高新购公务用车、公交车、出租车等车辆中节能环保车型的比重,加快淘汰高排放、高能耗机动车。

(四)关于排气检测。根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的相关标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是安全技术检测的必检项目,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安全技术检测。近年来,由于检测方法调整以及检测设施要求提高等原因,排气污染检测项目在部分市、县由单独的社会化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实施;在未单独设立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市县,排气污染检测仍由机动车技术检验机构检测。因此,虽然一些地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具体实施与机动车技术检验的其它项目分离,但在性质上,排气污染检测一直是机动车技术检验的一部分。为此,条例草案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属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在用机动车经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此外,考虑到机动车新车出厂的标准逐步提高,注册登记后2年之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机动车在排气污染检测中不达标的比例较低(杭州市目前统计数据显示该比例为1.51%),因此,条例草案规定,经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按照规定期限接受初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免予进行排气污染检测。

(五)关于检测机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是依法受环保部门委托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工作。环保部门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属于政府部门通过市场服务社会的行政合同关系。条例草案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计量法、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设立、委托作了规定。鉴于目前已存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机构,为避免机构的重复建设和重复检测,节约成本,方便群众,条例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新设立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通过依法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中标人;二是鼓励已有的有关机动车检验机构按规定条件和要求一并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三是对单独新设立的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要求其检测场所应当临近已有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为了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管理,防止检测中出现弄虚作假情况,条例草案规定,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按照规定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向环境保护等部门实时报送检测信息,并健全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通过网络实时监控、检测、查访等措施,对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运行情况、检测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提高检测程序的规范性、检测设备的可靠性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并会同有关部门从严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篇2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市)县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节能减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规划、公安、工商、质监、经济、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园林、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作机制)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监控、预报预警、空气质量定期会商、空气质量定期公告、督查督办等制度。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目标考核。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六条(管理制度)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环境管理制度。

市环保部门拟订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环保部门根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拟订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经济和环保部门备案。

第七条(项目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投产使用。

第八条(排污申报)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防治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3日内向原申报的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第九条(设施运行)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按规定正常运行。

暂停、改造、更新、闲置、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事先报经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条(监控设施)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监控装置,确保其正常运转,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准确及时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第十一条(排污许可)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排放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不得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排污收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三条(重点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的区域、区(市)县政府所在镇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空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持续改善。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

环保部门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理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依法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组织员工定期进行演练。

事故性排放、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

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并依法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限期淘汰)

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的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设施、工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并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

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材料查验)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其他经营审批时,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依法查验申请人的环保守法材料。

第三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达标排放)

生产(含制造、改装、组装,下同)、销售和使用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装置使用)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

第二十条(车辆管理)

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农业等部门不得办理初始注册登记、移入登记、变更登记,不得通过定期审验。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有机动车,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手续。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公安、农业等部门监督进行报废,严禁拼装或转让使用。

第二十一条(资料监管)

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机动车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资料档案,并接受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交通管制)

市政府根据本市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以授权公安部门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时段、区域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标识管理)

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标识管理。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核发机动车排气标识;在外地登记注册在本市行驶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有效期限不超过10日的临时机动车排气标识。

无排气标识的机动车不得在依法划定的限行区域内行驶。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

第二十四条(监督抽查)

公安、农业等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对本市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五条(车辆维修)

机动车维修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经其维修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应稳定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燃料管理)

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燃料应当符合质量标准。

鼓励机动车使用清洁能源。

第四章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禁煤区域)

本市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内区域为禁煤区。绕城高速路环线以外区域,各区(市)县政府根据防治大气污染的需要,可自行划定禁煤区。

第二十八条(燃煤管理)

在禁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生产、销售、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新建项目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三)不得将燃煤运至禁煤区内。

现有型煤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或关闭;现有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废气、烟尘和恶臭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选址要求)

项目选址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涉及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

第三十条(餐饮防治)

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二)设置专用烟道,其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

(三)禁止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

第三十一条(禁止焚烧)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禁止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秸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烟尘的物质。

第三十二条(生产废气管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含硫化合物气体、含放射性物质气体和气溶胶等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产中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第三十三条(防护措施)

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一般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拒绝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报、谎报排污事项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监控装置,擅自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保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体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

(七)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扣减下一年度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按应缴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应急方案或不按国家规定实施应急处理的,由环保、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不按规定淘汰落后的设施、设备、工艺,由有关部门强制淘汰;将淘汰的设备、设施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排气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的,由公安、农业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车的单位不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资料档案的,由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机动车维修者不按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修,致使其维修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气标识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排气标识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机动车限行、禁行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不按规定接受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查的,由公安、交通、农业、环保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废气排放责任)

排放工业废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二恶英,没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生活废气排放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饮食服务业(含食堂)经营者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二)在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含食堂)项目的;

(三)在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经营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

(四)施工、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没有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的;

(五)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焚烧沥青、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的;

(六)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的。

第三十八条(燃煤责任)

在禁煤区内生产、销售燃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的,由经济、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篇3

关键词: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同立法;市场机制;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3-0197-02

当前,我国的区域大气污染已经严重影响到可持续发展,能否有效治理区域大气污染关系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到2015年,应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目前,珠三角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立法方面已经初具规模,对珠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珠三角现有的区域联防联控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总结

(一)综合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该规划强调要突出联防联控的重要作用,明确了联防联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目标,提出珠三角地区要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强化区域复合污染治理,并确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工程,为“十二五”期间广东省的大气污染治理拟定了一份比较详细的规划。

2.《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该决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主要是明确广东省应“完善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体系,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和‘两高一资’行业实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的发展。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试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综合运用环保、价格、信贷、土地等多种手段,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该办法明确,省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有计划地控制或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改善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4.《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该计划首次确立了珠三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总体目标,确定了任务:(1)严格环境准入,有效控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实施分区控制和总量控制。(2)大力改善能源结构,从源头削减大气污染物产生量:发展清洁能源,改善能源消费结构。(3)强化常规重点源污染减排,全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继续推进并深化火电厂脱硫和脱硝工程。(4)以机动车污染控制为突破口,积极防治光化学烟雾污染:提高新车准入标准,力争提前实施“国Ⅳ”排放标准。(5)加强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认真应对复合型大气污染:加强对石化、化工及相关产品制造企业的全过程控制。(6)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治理。(7)加强城市扬尘污染的全过程控制。(8)控制其他大气污染源,努力削减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加强非道路移动源(船舶、建筑、园林及农用机械)的废气污染控制。

5.《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年度实施方案》。该方案再次强调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确定的工作任务。

6.《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5年度实施方案》。该方案在《珠三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一阶段的基础上,以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为手段,以控制PM2.5和臭氧等二次污染物形成为重点,以珠三角区域合作解决共同环境问题为范例,提升环珠三角地区(粤东、粤西、粤北)空气污染防治水平,促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专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显示,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已经占排放总量的32%,对城市空气污染影响很大。因此,珠三角大气污染防治的专项法规和规章主要针对的是机动车污染防治,主要有:

1.修订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确定了机动车污染监管体制,规制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使得黄标车限行有法可依,加强油气治理,年可节约5亿元,严格排气污染检测。

2.《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该方案通过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施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措施,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3.《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该办法确定了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体制;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核发程序等。

4.《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3年)》。该规划提出,要全面推进联防联控,加快解决区域大气复合污染。应全面实施珠三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从注重重点行业减排向全面防控转变,从单因子治理向多污染因子综合控制转变,多手段联合推进,稳步提升脱硫成效,全面推进降氮脱硝,协同控制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大幅减少颗粒物,构建世界先进的典型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综合体系,逐步解决区域大气复合污染问题。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篇4

关键词:大气污染;环境工程;防治污染

引言: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环境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落实效果直接影响着环保工程的建设水平。人们通过采取有力的防治工作管理措施,能够确保各项污染防治工作的准确、到位落实,优化环境工程的运作,因此,应深入分析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并积极寻求科学的管理措施,促进污染治理工作的发展。

一、完善管理制度

(一)完善监督制度在污染防治管理中,配套制度是管理者执行义务、责任的基础条件,因此,应做好制度建设工作,以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其中,在监督制度建设中,首先,需根据国家、省的空气质量标准,结合当前区域空气质量情况,确立清晰的大气质量优化阶段性、总体目标,再基于此,罗列出重点的防治工作任务,并构建出任务组织实施方案。其次,根据方案内容,清晰梳理防治任务实施流程,然后结合阶段性、总体目标,提出流程中各项工作程序的实施标准、实施要求。最后,在此基础上,形成完善的阶段性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以规范企业、个人的排污行为,同时,保证各项管理职责的落实到位。此外,还Discusstheairpollutionpreventionandmanagementmeasuresinenvironmentalengineering要针对现行的排污许可制度,制定配套的监督制度,并定期对排污行为进行检查,核实排污行为的许可状态,以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理力度,达到污染防治的目的。

(二)完善具体防治制度具体防治制度是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够对具体的防治工作起到指导作用,保证防治工作落实的准确性,因此,应将该项制度的建设,作为管理措施的一部分,以促进大气污染管理工作的高质量推进。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针对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农业及其他方面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基于此,在具体防治制度的建设中,应根据具体污染防治方法、措施,来制定配套的管理制度,例如:在燃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建设中,要注重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的建设,以限制污染排放量,达到污染治理的效果,而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建设中,则需重点加强房屋建设扬尘管理制度建设力度,以弱化扬尘对大气质量的影响,提升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二、健全管理机制

(一)健全监管机制管理机制是大气污染治理管理工作组织框架,健全的配套机制,能够保证管理责任的层层压实,促进管理工作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健全管理机制是优化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其中,在监管机制建设中,首先,应要求排污行为主体,如企业、公司等,建立一个排污申报岗位,负责在排污之前,向管理部门进行排污申报,且需要申报时,阐明污染种类、排放去向等信息。其次,管理部门需要完善自身的申报审批体系,对申报信息予以查明、考量,确认无问题后,再进行批准,以达到监督的目的。再次,管理部门还要建立监督小组,采用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针对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排污主体严格按照申请标准,完成排污活动。最后,构建一个监督举报平台,倡导组织、个人,积极检举违规的大气排污行为,以深入优化监督管理效果,实现监督机制的建设。

(二)健全预警应急机制为了提高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前瞻性,还应建立一个完善的预警机制,以便于管理部门提前做好防治工作,降低严重大气污染问题出现的几率,提升污染防治管理水平。在预警应急机制的建设中,首先,应为环保管理部门、气象部门构建一个信息共享平台,以便于环保管理部门结合气象条件,对大气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其次,构建一个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基于大气状态数据,评估当前的大气质量,以及大气质量的动态变化趋势。最后,设置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并当大气质量指标值超出标准值时,对应急措施予以落实,达到前瞻性的大气污染防治,以规避严重大气污染风险。在此过程中,应注意,制定应急方案时,需将单位、市民通报措施,设置在方案中,以降低大气污染风险对单位、市民,运作、生活的影响。

三、强化管理者专业水平

(一)强化人才引进在污染防治管理中,管理者作为防治管理活动的主要执行者,其业务能力水平直接关系着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效果,因此,应强化团队建设力度,以提升管理团队的专业水平,进而达到更好的污染防治管理效果。在此过程中,管理部门可以从人才引进、培训这两方面团队建设工作入手,推动管理者专业水平的优化发展。其中,在人才引进方面,应基于当前优质人才短缺的现状,适当提高岗位待遇与准入门槛,以加强优质人才的引进,同时,需有效运用社招活动,并迎合现代人的信息获取习惯,采用网络渠道,如公众号等,社招消息,扩大社招宣传范围,为优质人才的筛选提供良好条件。此外,还要做好招聘考核工作,并加强对专业知识、受教育水平、责任意识等方面的考核,实现从源头提升管理者的综合素质,为管理团队建设夯实基础。

(二)强化人才培训在人才培训方面,首先,应结合当前的制度建设、法律建设、工作任务规划等实际情况,确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人才培训计划,帮助管理者熟悉管理工作标准、规范等内容,增强其业务执行能力。其次,需根据培训计划,设置阶段性的考核,以巩固培训工作效果,同时,还可以将考核结果设置为绩效计算参考内容,增强管理者的自我提升意识,保证培训工作的有效性。最后,优化培训方法,并加强培训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以达到更加高效的培训效果,例如:引入内训软件,并利用该类软件普遍具备的签到打卡、线上考试等功能,提高培训学习的便捷性,加快推动管理团队业务能力水平的发展,促进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可持续优化。

四、提高技术管理力度

(一)提高技术引进力度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技术环节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决定着防治工作的效率、质量等方面,因此,需将提高技术管理力度纳入到污染防治管理措施体系的建设中。其中,在技术的引进管理中,应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加强对信息化、网络化技术的引入,以提高防治工作的效率、准确性,优化环境工程建设效果。以大气污染防治监控技术的引入管理为例,为了达到高效、实时的监控效果,向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准确的资料依据,可以考虑引入电监控技术,以实现大气污染监控的自动化运行。在引进管理中,需构建配套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如技术导则、技术要求等,而且要对技术的实施体系,进行安全试验,待确认无问题后,再将该技术投入使用,保证该技术的规范化、高效化运行,以顺利达到预期的技术引入效果。

(二)提高技术推广力度在技术推广方面,为了提高整体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水平,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推广管理措施,来扩大技术的应用范围,促进污染防治工作的发展。在此过程中,首先,应充分考察防治技术的可行性、合理性,并开展推广可行性研究。其次,确认技术可行性、合理性无问题后,制定推广试验计划,验证防治技术的应用效果。再次,待验证完毕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技术推广方案。在方案编制中,应包含人才培养、岗位设置、设备采购等内容,确保方案内容具体、清晰,且具备足够的可行性。最后,按照推广方案内容,构建出阶段性推广目标,然后再细化构建推广工作流程、程序,再将具体的推广工作,逐层下沉,以顺利落实推广方案,达到技术推广管理的目的[1]。

五、优化配套设施建设

(一)优化设施引进一般来说,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到复杂多样的检测、观测工作,而这些工作的落实离不开配套设备设施的支持,因此,为了达到更好的污染防治管理效果,应采取有效的配套设施建设措施,以及时对现有设施进行优化升级,提升其性能水平,增强污染防治工作的准确性。在此过程中,管理者可以从设施采购、安装这两点入手,对设施性能予以管控,以增强设施引进效果。在采购方面,应选择口碑好、资质齐全的供应商,同时,做好验收工作,确认设施质量、性能无问题后,再将其投入使用,为后续设施的良性运行奠定基础。此外,如果采购数量较多、金额较高,那么就应当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认供应商,以优化设施的性价比。在安装方面,由于大气污染防治涉及到的设施,通常比较精密,在安装时需要委派专业人员进行安装,或采用外包的方式,委托施工方进行安装。若采用外包方式,则需将质量要求明确、具体地罗列在合同条款中,并做好竣工验收,保证安装效果,提升设施引进管理水平[2]。

(二)优化设施维护在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中,除了需要保证设施引进效果外,还要加强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以长期保持配套设施的良好运行状态,促进污染防治工作的稳定、高效开展。在管理中,需组建专业的维护团队,专门负责配套设施的维护,同时,还要根据设施工况,及其运行状态、规律,制定运维方案与故障应急方案,使各项运维工作有序、有效地落实。此外,还要加强对运维工作的监管,设置配套制度,规范具体的运维操作,以更好的运维管理效果,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水平的发展[3]。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篇5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县通过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市级文明城市等活动,持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但由于全县产业结构偏重、布局不合理、企业规模小、治污水平低等历史原因,加之工业发展迅速、污染物排放总量剧增、城市建设面广量大、扬尘控制不到位、机动车尾气污染日益加重等新的因素,大气污染仍然较重,环境空气质量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国家将实行更加严格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加快转调赶超的重要手段,也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责任感、紧迫感,理清思路,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努力建造环境优美的幸福家园。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工业排放、城市扬尘和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快推进重污染行业结构调整,进一步优化工业企业布局,加大重点污染物治理力度,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健全科学、精细、规范、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持续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打造优美、洁净、舒适、文明的生态宜居城市。

(二)工作目标。利用三年时间,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突破,基本解决影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问题,工业污染排放显著下降,城市扬尘污染明显减轻,机动车尾气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城区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主要污染物浓度年均削减10%以上,并将细颗粒物(PM2.5)纳入监测控制范围。到年,城区空气优良率达到90%以上,空气能见度大幅提升,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明显增加。

三、主要任务

(一)工业污染防治和产业能源结构调整

1、严格控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过快增长,禁止在县城城区及近郊建设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等废气高排放企业。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除集中供热工程以外的燃煤、重油锅炉、窑炉及导热油炉。

2、加快实施电厂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工程。加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改造步伐,到年,华龙热电有限公司燃煤锅炉完成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开展烟气脱硝治理工作,到年,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完成烟气脱硝并投入运行。工业锅炉推广应用布袋等高效除尘技术,提高除尘效率。严格执行《市燃煤电厂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全面整治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扬尘点,确保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

3、加强钢铁、焦化行业大气污染整治。年底前焦化企业完成焦炉煤气改造,并同步建设废气除尘、脱硫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执行《市焦化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全面整治厂区无组织排放扬尘点,确保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

4、严格控制水泥行业粉尘排放。完善水泥企业除尘设施,通过燃烧器改造等技术,降低水泥回转窑氮氧化物排放。到年,全县所有水泥回转窑实现氮氧化物减排。所有水泥厂(含粉磨站)、水泥制品厂生产设备排放的粉尘及无组织排放的粉尘均达到相应的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5、强化建陶行业废气污染治理。县城城区禁止新建陶瓷生产企业。年底现有陶瓷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燃料改造,并安装高效除尘设备,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关闭。严格执行《市建陶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全面整治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扬尘点,确保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

6、控制锅炉窑炉污染。所有工业锅炉窑炉使用单位配备符合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稳定排放达标。年底前,城区内4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所有燃煤电厂和锅炉容量在20吨/小时以上的企业要建设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县环保部门联网,建立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7、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名录,并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年底前取缔206国道段可视范围内所有采石场、石子厂和石灰厂。年底前钢铁、焦化行业完成《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项目,水泥、陶瓷行业完成《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项目。

(二)机动车污染防治

1、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提高机动车上线检测率。严格车辆注册、年检把关,达不到我省机动车尾气控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年检手续。

2、对黄标车和无标车实施限时、限行管理;开展路检,对车辆进行监督性抽测,查处超标车辆。

3、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的淘汰力度,分期分批淘汰不达标车辆。

(三)扬尘污染防治

1、做好建筑、拆迁、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

所有建筑施工场地必须按扬尘控制要求达到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篷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六个100%。高空作业施工渣土集中袋装运至地面,不得抛撒,风力四级以上不得从事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所有拆迁施工工地必须采取围挡等扬尘控制措施,拆迁垃圾及时清运,清运渣土废料实施密闭运输。

2、加大道路、交通运输扬尘污染治理力度。对建成区内及周边主要道路全部实施清扫保洁,确保每天清扫1一2次,建成区内及周边主要道路要进行洒水降尘,主干道和扬尘突出的道路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对城区地面、破损道路进行固化、硬化、美化和绿化。

3、开展煤场扬尘综合整治。逐步取缔禁燃区内经营性煤场。所有煤场全部达到扬尘控制标准要求。

4、实施密闭运输。从事散装物料和渣土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件,实施密闭运输,杜绝抛撒遗漏现象。

5、抓好城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城区内的园林绿化工程产生的渣土要做到日产日清,并采取密闭措施运输。

(四)秸秆禁烧及其他废弃物污染防治。对辖区内所有农作物秸秆及其他废弃物产出地、收储地实行全覆盖检查,并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严厉查处不法焚烧行为。在县城城区及人口聚居区,将秸秆、树木枝叶、枯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纳入禁烧范围。

(五)科技支撑研究。建立覆盖全县的空气自动监测网络,开展PM2.5、臭氧等污染物监测,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强化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健全高污染和大气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鼓励相关单位和企业开展专项研究,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职责分工

(一)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全面落实大气污染治理各项任务。

(二)县环保局。负责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

(三)县住建局。负责制定实施建筑、市政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四)县城管局。负责制定实施城区道路保洁方案;制定实施渣土车、砂石车密闭改造方案;制定城市绿化方案,逐年提高城市绿化率;制定绿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并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五)县发改局。负责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制定重点行业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

(六)县经信局。负责制定实施陶瓷、钢铁、焦化、建材等高污染行业的提升改造方案;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或生产线。

(七)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制定实施房屋拆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八)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确定机动车排气超标车辆定点维修单位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具备资格的企业名单;负责营运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配合环保部门落实机动车排气环保检验制度。

(九)县公路局。负责国道、省道及其它管辖范围内破损道路的修复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十)县公安局。负责机动车注册登记环保检验前置把关工作,对没有取得环保检验合格证的机动车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配合环保局开展机动车路检工作。

(十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矿山开采及选矿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取缔尚岩、新兴、鲁城等西部矿区的非法小碾子厂、小选厂。

(十二)县农业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夏季、秋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十三)县节能办。负责制定实施县城城区内煤场扬尘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方案,逐步取缔城区内经营性煤炭市场。

(十四)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数据,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课题研究。

(十五)县人民银行。负责建立绿色信贷制度,将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录入征信系统。

(十六)县金融办。负责引导、督促各银行业机构做好绿色信贷工作。

(十七)县财政局。负责对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和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课题研究提供必要支持。

(十八)县监察局。负责对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效能督查,对工作进展不利的进行约谈、督办和责任追究。

(十九)县供电公司。负责对淘汰关停的企业停止供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城区空气质量改善专项工作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汇报,通报检查情况,督导工作开展,部署工作任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是开展大气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把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具体工作措施,落实辖区治理责任。各有关部门是大气污染治理的督导主体,也要根据工作职责,分解督导任务,制定督导方案,落实督导责任,重点工程现场都要明确“包项目领导和监督人员”两个责任人,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位。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大气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全过程跟踪督导整治效果。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实施网格化管理,建立日常督导机制。建立评估考核制度,制定奖罚办法,对按时、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按照市政府《“十二五”期间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治理或整改任务的,给予相应处罚。

(四)落实环境经济政策。达不到大气污染治理要求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将实行区域限批,限制新上涉气项目。各金融机构要将企业违法情况纳入征信系统,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的支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工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以及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课题研究等资金到位。

  • 下一篇:大气污染专家申报材料(收集5篇)
    上一篇:卷积在神经网络中的作用(整理2篇)
    相关文章
    1. 社保工作计划范文7篇

      社保工作计划篇1新的一年即将到来,总结往年社保工作出现的不足之处,按照乡党委、政府提出的要求,结合本乡各村实际情况,社保所制定本年度以下工作计划:一、新农保工作。首先提高..

      daniel 0 2026-01-10 13:21:02

    2. 社保工作计划范文五篇

      社保工作计划篇1我市XX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必须紧密围绕市人社局xx规划要全面实现社会保障一体化,建立覆盖城乡的保障制度体系,实现全民都有社会保障的总目标。紧抓医保城..

      daniel 0 2026-01-10 13:20:25

    3. 单位医保介绍信范文8篇

      单位医保介绍信篇1xxx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兹有我司(单位代码:xxx)员工xxx(身份证号码为:123xxx789)已在你社会保险管理局参加社会保险,现委托xxx先生或小姐(身份证号码为:123xxx789)前..

      daniel 0 2026-01-10 08:41:41

    4. 单位医保介绍信范文10篇

      单位医保介绍信篇1XX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兹有我司(单位代码:xxx)员工XXX(身份证号码为:123456789)已在你社会保险管理局参加社会保险,现委托XXX先生或小姐(身份证号码为:123456789)前..

      daniel 0 2026-01-10 08:41:34

    5. 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总结范文(3篇)

      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总结篇1一、主要工作1、督导室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了实时政治和法律知识,特别是党的三中全会精神,深刻体会、理解新时期国家深化改革的`重点,围绕学校发展,从小事..

      daniel 0 2026-01-09 23:22:43

    6. 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总结范文2篇

      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幼儿园全体老师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在各位领导、老师的关怀、指导与帮助下,圆满地地完成了本学期的教育教学任务。一、加强学习,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1、..

      daniel 1 2026-01-06 20:24:32

    7. 一周工作总结范文模板3篇

      一周工作总结范文近一周来,随着气温的回升。万物复苏,大地春暖花开。我们红蜻蜓专卖店的销售工作也随着温度的转暖,开始了紧张而有序的辛勤与忙碌。古语有云:磨刀不误砍柴工。..

      daniel 1 2026-01-06 20:21:06

    8. 小学班主任工作总结范文2则

      小学班主任工作总结1期末将至,对于班主任而言,写班主任工作总结的时间也到了。 以下是本人工作总结报告:一、关注每一位学生的差异性是绝对的,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学生总会有..

      daniel 0 2026-01-06 20:20:12

    9. 校园足球培训方案 校园足球培训

      篇一:校园足球师资培训计划校园足球师资培训计划为全面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抓好青少年足球,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指示,进

      栏目名称:常用范文 0 2026-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