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收集5篇)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篇1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将**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十二五”期间,**区委、区政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以“蓝天碧水”工程为抓手,持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切实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扎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大力营造环境保护氛围。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形式,加大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水污染危害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增强各单位、各部门开展水污染防治的履职意识,营造人人关注环境保护、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是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对城区内河、湖、塘、堰等进行全面排查,加强监测,对过境河流涉水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城区内河和过境河流污染源底数,有针对性的采取工作措施。将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办事处,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部门监督责任,使水污染防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把建设项目环保境准入关,禁止在南湾湖上游乡镇上马可能污染水源的项目,对未批先建、严重违法的五道河漂流项目实行责令关停,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持续开展南湾水库汇水区“禁餐”、“禁泳”行动,以严格的责任落实保证信阳城区“大水缸”的水质好转。
三是强力整治污染环境行为。针对环境保护特别是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各项专项整治行动,保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对南湾水库汇水区内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实施关闭取缔,自2012年以来,累计关闭取缔南湾水库汇水区内排放不达标的生猪养殖场540余家,拆除猪场面积28万余平方米,环湖乡镇水质得到根本改善,有效解决了南湾水库上游污染源问题。实施河流水生态保护系统修复工程,依托南湾水库国家重点湖泊环境保护试点工程,在汇入南湾水库的李店河、四里桥河、谭家河等重要河段上,建设了一批河道清淤、河岸绿化、湿地生态修复等工程,水体自净能力显著提升,累计新建湿地面积14.3万平方米,新增河岸带修复面积10.2万平方米。深入开展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对******沿岸涉水污染源进行专项排查整治,拆除******沿岸的养猪场30余家,取缔小作坊企业3家,保证了******水质的好转。加大城市内河治理力度,对新申河、湖东沟、黑泥沟、三里店沟、界河等城市内河,实施了全面的清淤治理,配套建设污水管网等雨污分流设施,将城区生活污水实行集中收集到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持续深入开展农村水环境保护,以生态创建活动为抓手,积极推进农村水环境保护工作。目前,我区成功跻身国家主体功能区生态示范区,生态区创建规划已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全区的生态创建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对全区乡镇生活垃圾实施统一收集、统一清运、统一处置,在环湖乡镇建成了一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有效解决了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污染问题。通过扎实推进各项创建措施落实,目前全区已有4个乡镇成功创建省级生态乡镇,17个行政村成功通过省、市级生态村创建验收,农村村容村貌得到极大改观,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四是积极推进污染减排落实。严格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目标任务,深挖全区减排潜力,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管理,重点对100余家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场开展污染减排治理,通过关闭取缔、改造治污设施等措施,圆满完成了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削减了污染负荷,辖区水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
尽管我们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上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与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与兄弟先去相比还有不足。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污水管网建设滞后。中心城区尤其是老城区仍有部分污水管网不配套,存在雨污不分流问题。同时还有部分已建成的污水管网因管理不善,时常造成污水支管堵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污水的收集处理。城市内河部分河段两岸还存在污水直排现象,对城市内河水质造成污染。乡镇污水治理设施严重滞后,污水处理能力不足。
二是辖区出境断面水质有超标现象。2015年,我区重点监控的******琵琶山桥断面水质年度达标率仅为66.7%,该断面虽位于******区境内,但汇集了******区、***区和****区三个区域的水流污染物,需要市政府进行统一协调,明确目标责任,保证断面检测水质持续好转。
三是畜禽养殖污染亟待治理。我区目前仍有畜禽养殖场440余家,多数不是规模化养殖,且治污设施简陋或建设不到位,不能达标排放,对当地水体造成污染,影响环境质量的进一步好转。
下一步,我们将借助本次大会召开的契机,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严明工作责任,持续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上台阶。
一是加快推进城镇污水管网配套建设。将治污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力争3年内完善城区污水收集管网,高标准建设一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
二是制定******区“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规划。对照国家主体功能区生态示范区工作要求,制定******区“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规划,抓好“十三五”期间污染减排工作,以污染物总量减排为抓手,推进“以减排促治理”,加大涉水污染源源治理力度。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篇2
近年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PM2.5浓度居高不下,成为大气霾现象的重要诱因,三大区域重点城市每年出现灰霾污染的天数达到100天以上,其中以广州、南京、杭州、深圳、东莞、佛山等城市的灰霾污染尤为严重,使各地公布的空气质量状况与群众感官上的差距越来越大。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不仅发生在这三大区域,在成渝、山东半岛等城市群也时有发生,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环境问题。而当前我国环境管理模式与管理能力存在一些不足,现阶段还不能在有效解决区域复合型污染问题上有更大作为。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是区域的联合防控与联合治理、区域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与多污染源的综合治理、区域环境管理机制的创新与管理能力的提升。要统筹区域环境容量资源,优化经济结构与布局;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深化与完善区域联防联控管理机制与手段;深化与完善区域联防联控管理机制与手段。
管理的不适应问题
一是以行政区划为主的管理方式不适应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要求。
按照我国原有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对当地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的措施以改善当地环境质量为目标,控制重点是当地污染源。但由于城市规模不断扩张、集中连片,污染物通过大气环流在城市间输送,造成区域内各城市大气污染高度关联,并导致污染物在输送过程中相互融合,形成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在这种形势下,依靠单个城市自身的力量、各自为政的控制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需要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建立以区域为单元的一体化控制模式。
二是以单一污染物为抓手的管理方式不适应复合型污染防治要求。
解决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既要控制一次污染物,又要控制二次污染物的前体物。颗粒物污染既要控制扬尘、烟尘、工业粉尘等一次污染物,又要控制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等二次颗粒物的前体物。“十一五”控制重点主要为二氧化硫和工业烟粉尘的单一污染物,这种管理模式已不适应解决复合型大气污染的要求。此外,对应单个污染物控制,“十一五”期间我国采取的是单一污染源治理模式,关注电厂等工业大点源的治理,对燃煤小锅炉污染、扬尘等面源以及机动车等移动源治理力度尚不够,也已不能适应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要求。
三是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防治控制管理能力不足。
目前在国家层面尚无一部关于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与工业粉尘方面已形成完备的控制体系,但对区域复合型污染形成影响较大的挥发性有机物管理基础薄弱,不但排放基数不清,而且缺乏政策措施、行业标准与技术规范。区域复合型污染监测能力较弱,已有监测点位监测因子不全,无法满足对臭氧、PM2.5及其主要前体物和氧化中间体的监测需要。区域复合型污染防治科研能力滞后,对于臭氧和PM2.5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其成因、危害及控制等方面的研究也较为滞后。
区域联防联控重点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依靠区域内地方政府间对区域整体利益达成的共识,以解决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为目标,运用组织和制度资源打破行政界限,让区域内城市共同规划和实施大气污染控制方案,互相监督,互相协调,以最终实现改善区域整体大气环境质量的目标。从这个概念出发,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可表述为以下3个方面:
一是区域的联合防控与联合治理。
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应坚持统一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以区域整体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打破行政边界,进行统一规划,提出区域共同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政策措施要求。当然,需辩证看待这个“统一”。“统一”不是“同一”,而是要根据区域内不同城市的大气环境问题特征和未来发展需求,提出各自的环境目标和管理要求;根据其对区域大气环境污染的影响贡献,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污染治理能力,制定差异性任务要求与政策措施。对于被划分为核心控制区的城市,应从区域统筹的角度考虑,加大对区内已有大气污染源的整治力度,同时密切关注这些地区的新建项目,实施最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并强化能源的清洁利用。
二是区域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与多污染源的综合治理。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在污染防治方向上,除要解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传统污染问题外,还要解决灰霾、光化学烟雾等新型环境问题,将臭氧、PM2.5物纳入空气质量评价指标,树立起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的工作目标。因此,在控制因子方面,除总量控制污染物,还要纳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有毒有害气体、温室气体等因子,实施多污染协同控制、常规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在污染控制行业方面,除了火电、钢铁外,还要对有色、石化、水泥、有机化工等重点行业,提出特别排放限值与具体的控制对策要求;在污染控制领域上,除传统工业领域外,还要突出机动车和扬尘污染防治,谋划能源清洁利用政策措施,开展煤炭总量控制和划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三是区域环境管理机制创新与管理能力提升。
这是解决如何实现“联”的问题。如前所述,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需要统筹协调不同的利益主体,包括不同的行政区以及不同的部门,因此迫切需要机构、机制以及政策措施的创新,同时还要加大区域污染防治的能力建设。为此,应建立“五统一”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一协调”,即建立跨行政区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调组织机构,推进促进区域污染防治一体化的政策措施;“统一规划”,即打破城市行政区限制,以污染物扩散的空气流域为边界,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提出统一的目标与任务要求;“统一监管”,即开展环境联合执法,统一区域环境执法尺度,建立跨界污染防治协调处理机制和区域性污染应急处理机制;“统一评估”,即建立联防联控工作评估考核体系,出台严格的空气质量管理奖惩措施;“统一监测”,即推动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提高区域空气质量监测能力,重点加强酸雨、细颗粒物、臭氧等空气质量监测,并实现区域监测信息共享。
联防联控的具体任务
一是统筹区域环境容量资源,优化经济结构与布局。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与单个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根本区别表现为,前者往往从改善区域整体大气环境质量的角度出发统筹分配区域环境容量资源。具体的做法为:根据区域内城市间污染传输关系、不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环境承载力等因素,划分出对区域空气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核心控制区,并以核心控制区作为关键约束,严格落实分类管理政策,促进区域产业、能源的发展与区域大气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
根据上述防治思路,核心控制区应严格限制新建、扩建燃煤电厂、炼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等产能过剩、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对于实施上大压小的火电、钢铁、石化等建设项目,新建项目必须配套最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满足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同时提高其他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按照“以新代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的原则进行审批。
对于一般控制区,把总量指标作为审批项目环评的前置条件,对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禁止在城市城区及其近郊新、改、扩建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对城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也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搬迁改造。
此外,大力推行天然气、低硫柴油、液化石油气、电等优质能源替代煤,实现优质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严格控制区域煤炭消费增长幅度,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不断加大建成区中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所占的比重。采取多种措施,对供热排放进行有效控制。
二是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是围绕当前突出的光化学烟雾、灰霾等污染问题,根据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之间的响应关系,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总量控制方法,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具体可从工业源、移动源与面源治理3个方面着手。
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全面推进二氧化硫减排,建立以电力、水泥为重点的工业氮氧化物防治体系,深化工业烟粉尘污染防治,以电力、水泥、钢铁、燃煤锅炉为重点深化工业烟粉尘污染治理,加强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防治。
全面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适时实施新车排放标准,降低机动车排放强度,在机动车污染严重的城市试行机动车总量控制。继续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深化在用车管理,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大力发展城际快速轨道交通系统,推广使用混合动力车和零排放的新能源汽车。
以扬尘为重点突出面源污染防治。区域内各城市成立由市政府牵头,联合环保、建设等部门组成的扬尘控制办公室。制定扬尘污染控制区达标评比和考核办法,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活动,加大扬尘污染控制区在城市建成区所占的比重。采取开展绿色施工工地创建等多种措施有效减少扬尘。
三是深化与完善区域联防联控管理机制与手段。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实施还需破除传统环境管理体制机制的束缚,探索有利于联防联控的新体制、新机制、新政策、新模式。
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具体包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会商机制和通报制度,围绕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以及区域内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等,形成具体的解决方案。严格落实各城市治污责任,强化动态评估考核,对未按时完成规划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严重恶化的城市,严格控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建立区域环境信息共享平台。
完善促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一体化的政策措施。按照分区管理的要求,设立区域统一产业准入门槛和行业污染控制要求,制定统一的机动车监督管理要求,防止区域内污染转移。实施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制度,将颗粒物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纳入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开展环境联合执法,统一区域环境执法尺度,建立区域性污染应急处理机制和跨界污染防治协调处理机制。完善环境经济政策,积极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完善扬尘收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收费等有利于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的机制。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篇3
关键词:水利工程施工;环境影响;有效防治措施
一、引言
水利工程是为了控制和调配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达到水资源在时间上和地域上的合理分配,达到兴利除害目的而修建的综合性工程,它的建设将会对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但在工程建设能够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各方面产生有利影响的同时,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和生态平衡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给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因此,水利工程施工的参建单位应该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切实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考虑。本文针对水利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及有效防治措施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二、水利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1、水利工程施工造成水污染
施工期间的水污染主要是由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大量排放,导致地面水产生污染,甚至污染到地下水而引起的。例如:施工设备在使用和维修过程中,将会产生大量含油废水,如果这部分含油废水不经过妥善处理甚至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将对河流水质产生质的影响。在混凝土工程施工过程中,特别在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坝体灌浆、骨料清理等工作处理不当,都会产生大量废物、污水,这些废物一旦流入河中,将会使河道中的水质产生变化。
2、水利工程施工造成大气污染
水利工程施工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施工中各种车辆行驶和机械作业过程所排放的大量尾气和产生的大量扬尘;施工所用的建筑材料(主要包括水泥、砂石骨料等)运输和石方爆破作业产生的尘灰,运输材料过程中由于车辆颠簸或以及由此产生抛洒及道路扬尘,由于施工过程中洒水工作不到位导致地面干燥由风力吹起的扬尘等,所有这些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因素都会对附近群众甚至附近田间作物产生不利影响。
3、水利工程施工造成固体物和粉尘污染
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废弃大量的建筑材料垃圾和施工人员所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土石粉粒、粉煤灰、水泥等粉状建筑材料在搬运中产生的悬浮物。若对此处理不当,由于扬尘和雨水冲淋等原因会对大气环境和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给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4、水利工程施工造成噪声污染
施工期间的噪声影响主要是由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车辆行驶产生的噪声和施工作业的噪声。其中影响最大的主要是施工机械噪声,例如:开挖作业机械在挖运石料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混凝土拌和过程中拌合设备发出的噪声、爆破所产生的噪声等。
三、水利工程施工对环境影响的有效防治措施
1、水利工程施工对水污染的有效防治措施
根据国家水资源保护有关标准,控制进入水体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污废水浓度,对砂石骨料加工清洗、混凝土养护、化学灌浆、机械废油、施工企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采取处理措施,防止直接排放污染水体,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施与农田,施工机械检修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喷洒道路及施工场地。
2、水利工程施工对大气污染的有效防治措施
根据有关排放标准,采取措施消烟除尘,控制污染源,减少排放量;材料堆放应采取必要挡风措施,减少扬尘;组织好材料和土方运输,防止扬尘和材料散落造成环境污染;材料运输宜采用封闭性较好的自卸车运输或采取覆盖措施;对施工场地、材料运输及进出料场的道路应经常洒水防尘;施工机械车辆应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各种燃油机械必须装置消烟除尘设备;砂石料加工及拌和工序必须采取防尘除尘措施;严禁在施工区焚烧会产生有毒有害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并加强施工机械、车辆的管理和维修保养,防止汽油、柴油、机油的泄露,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量。
3、水利工程施工对固体物和粉尘污染的有效防治措施
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倒放弃渣阻碍河、沟等水道,降低水道的行洪能力。结合造田、修路等利用弃,减少占用耕地、河道等;防止废弃物中有毒有害成分污染水体;采取一切措施尽可能防止运输车辆将砂石、混凝土、石碴等撒落在施工道路及工区场地上,安排专人及时进行清扫;工程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应实行袋装化,并及时清运至施工区周围较近的城镇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并做好人群健康保护工作。
4、水利工程施工对噪声污染的有效防治措施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采取减噪降振措施或选用低噪弱振设备和工艺,实行施工区与居住区分离,设置隔音设施,所有进场施工车辆、机械设备的外排噪声指标参数必须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尤其在靠近生活营地和居民区施工的单位,必须合理选择和调整施工时间和机械配置,尽可能在白天进行施工,严禁晚上进行大规模施工活动,减少和避免噪声扰民,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5、水利工程施工的其他有效防治措施
1)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按工程设计和合同要求采取工程或生物防护措施,防止边坡失稳、滑坡、坍塌或水土流失;合理设置土石方填挖施工现场临时排水系统,及时疏导雨水,以减少雨水对挖填土坡坡面的冲蚀;填方坡面应及时夯实并进行边坡绿化;合理确定借土弃土位置,合理开采砂石料场,注意料场弃土弃渣分离处理;多余的土方尽量就地用来整理坡面,当不得不外运时,应该运至无自然保护价值的规定场所,弃土不得破坏或掩埋地表植物;当堆砌高度较高时不应进行护面设计并应设挡土构造物以免将来发生坍塌;尽量避免在工地内造成不必要的生态环境破坏。在工程施工期间不乱砍、滥伐林木,尽量不破坏草灌等植被,并选择适宜本地区栽植的植物,进行生态护岸、草皮护坡,保持工程与周边生态环境的协调,尽量减免工程施工对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2)疾病流行防治措施:防治疾病流行,保护人群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认真做好疾病调查和防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免流行性传染病、地方病、自然性疫源性疾病的发生,千方百计保护人民生命健康。
3)文物破坏防治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或疑为文物)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移动或破坏,同时将情况立即通知业主和文物主管部门,保护好文物。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篇4
第一条为了防治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和排污总量控制与环境容量控制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批准和规划的监督实施。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水污染综合性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省和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发展和改革、水利、建设、卫生、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计划和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域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二)分阶段、分区域、分断面达到的水质目标及达标时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重点污染源的工业污染和面源污染的具体防治措施;
(四)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九条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
在汉江、丹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和生产。
已有的工业、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污染防治,对造成水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和矿山企业,应当限期治理,治理不达标的,应当限期转产或者依法关闭。
第十条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处理设施,进行集群综合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配套建设;建设项目单体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
第十一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有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等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禁止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
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必须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进行地下勘探、采矿、选矿等活动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第十三条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溢流和防渗漏措施。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残油、废油应当回收,船舶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水体。
第十四条汉江、丹江流域的水电企业负责电站水库库区水面漂浮物的打捞和水藻的防治。
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库区水面产生大量漂浮物时,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打捞和防治。
第十五条禁止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六条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按照规划实施退耕还林(草),保护天然林和湿地,禁止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
第十七条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农业生产者推广使用有机肥,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发展农村沼气,综合利用资源,防止面源污染,确保水质安全。
汉江、丹江流域生产、销售含磷制品应当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
禁止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捕杀鱼类生物。
第十八条汉江、丹江流域城镇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立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确保污水排放和污染物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镇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可以进行有偿经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汉江、丹江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档案。
第二十一条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要求监测流域内河流、水库、湖泊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二条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量。
第二十三条汉江、丹江流域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和标准,应当对排污口实行监督管理。
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检测装置。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河道排污口,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汉江、丹江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严重污染或者可能严重污染水环境,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向水体排放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未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采取防溢流和防渗漏措施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向水体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或者倾倒船舶垃圾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清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捕杀鱼类生物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检测装置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篇5
一、煤矿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1)煤矿开采对植被、水土流失以及土地沙漠化的影响。矿区地表植被稀少,生态环境脆弱,煤矿开采时,必然会造成大面积毁林毁草,致使水土流失,从而引发土地沙漠化。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做到:矿井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进行,提高植被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2)矿坑排水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矿区为了正常生产,需疏排矿井水,其结果必然会导致地下水位下降,井泉干涸,植被枯死,从而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用水及农田灌溉用水。另外,矿井产生的各种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如不处理,可造成地下潜水和土壤污染,直接污染其附近水源。防治措施:设计部门应考虑防范措施。(3)煤矿生产对地面环境的影响。大规模的开采,矿井必将形成大面积的采空区,使煤层顶板失稳下沉,出现地裂、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面变形,重者可使地面建筑物、公路、管道等公共设施遭到严重破坏。防治措施:在采掘中应注意保护建筑物、公路等地面设施。保安煤柱应留设,采空塌陷区应及时回填,恢复植被。(4)固体废弃物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煤矿主要固体废弃物为井巷掘进的废石及煤矸石,废弃物堆放可能产生的环境地质问题有:侵占草原和耕地、减少土地资源,污染土壤;废弃物中有害元素因降水的长期淋滤往往富集在水中,污染水资源。防治措施:煤矿生产时废弃物堆放尽量少占草原和耕地,堆放处应铺设隔水的粘土层,以减少对水资源的污染。
二、地震与矿区稳定性
据中国地震局主编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划分,本区所在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地震烈度相当于Ⅵ度。锡林浩特市西乌珠穆沁旗境内曾发生5.9级地震,锡林浩特市、赤峰市等地有感。防治措施:矿区地面建设时必须采取防震与抗震措施,防患于未然。矿区内目前尚未发生过较大规模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和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自然状态下不会有不良自然现象发生。因此,地壳的稳定性较好。
三、地质灾害
(1)矿井生产往往形成大面积采空区,放顶后出现地裂、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面变形。从计算结果分析,导水裂隙带(包括最大冒落带)最大高度未达地表,但采空区放顶后,弯曲带(整移带)可能波及到第四系。另外,采空区放顶后,部分地段导水裂隙带达到了第三系松散层,松散层会对矿井直接充水,会导致地下水位下降,从而引起某些地段地面沉降、地面塌陷。防治措施:采掘中应注意建筑物及公路等地面设施保安煤柱的留设,采空区及采空塌陷区应及时回填,恢复地面植被等综合治理措施。(2)地下水的污染。矿区地下水的污染源有矿坑污水、煤矿工业及生活废水,矿坑废石、煤矿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地下水污染的防治措施有:一是液体废弃物防治。积极引进矿井生产新技术,发展无污染新工艺;重复利用废水,减少污水排放量;加强技术改造,实行废水资源化;坚持严格的废水排放标准;生活饮用地下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带,上游或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有各种污染源存在。二是固体废弃物防治。首先要发展无废工艺,减少废物生成量,土地复垦;其次是要开拓固体废弃物资源化新途径,即从固体废弃物中回收有用物质,以获得新的用途;最后是要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减量与净化处理,并选择安全排放场地,不但能防止地下水污染,而且还能防止土壤的污染和减少土地的占用量。
四、矿区水环境及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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