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收集5篇)
河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篇1
一、指导思想
汉江主城区段河道全面清障和禁止采砂综合整治活动,要坚持依据《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水利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集中开展清除河道障碍确保行洪安全执法活动的通知》、区政府《关于在汉江主城区段河道禁止采砂的通告》要求,按照统一部署,市区联动,分类实施,属地负责,部门配合,联合执法的原则,对汉江主城区段河道采砂及涉河单位的乱挖滥采进行集中整治,确保禁采区制度的落实。促进河道功能全面恢复,生态环境有效改善,日常管理规范高效,努力营造依法治河,规范和谐的良好氛围。为支持城市建设,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城区防洪安全提供有力保证。
二、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禁采管理制度,对滞留停靠在汉江主城区段原采砂场开采船只、机械撤离禁采河段;对原采砂场开采遗留的弃料堆体、坑潭洼堰进行彻底回填复平;依法取缔主城区禁采河段流动吸砂船;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对工程建设河段实施封闭施工。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汉江马坡岭水源地保护区以下至关庙镇政府所在地汉江段面以上河段。
(二)整治重点
1、对汉江主城区段原采砂场停靠的采砂船要求限期撤离或拆解。
2、对原采挖河段遗留的弃料河障、坑潭河槽限期清障回填,所有弃料堆体必须全部清除,感官较为平整。
3、严厉打击非法偷采行为,依法取缔流动吸砂船。
4、排查整改涉河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隐患,全面禁止施工单位擅自采挖河道砂石资源。
5、严厉打击向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行为。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清障和禁采综合整治活动的领导,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区政府成立汉江主城区段河道清障和禁止采砂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市防汛办副调研员﹚
﹙区政府办副主任﹚
责任副组长:﹙区水利局局长﹚
成员:﹙市防汛办河库科科长﹚
﹙区监察局局长﹚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区法院副院长﹚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区环保分局局长)
(公路段段长)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区交通局副局长、区海事局局长﹚
﹙区水利局党委副书记﹚
区安监局副局长﹚
吉河镇、关庙镇、张滩镇政府镇长,建民办、江北办、老城办、新城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具体负责河道综合整治日常工作。由区水利局党委副书记李增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部门抽调。
(二)职责与分工
1、采砂船只撤离和河道清障处理组:
牵头单位:区水利局
配合单位:公路段、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安监局,涉及的镇办
责任人:
具体工作人员从以上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抽调。
职责:具体负责马坡岭水源地保护区以下至关庙镇政府所在地汉江段面以上河段内滞留停靠的采砂船撤离或拆解工作,打击私挖乱采行为,监督涉河单位和原砂场清理复平采挖遗留的弃料河障和坑潭河槽,恢复河道平整畅通。
2、吸砂船取缔组:
牵头单位:区海事局、区水利局
配合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环保分局、区安监局,涉及的镇办
责任人:
具体工作人员从以上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抽调。
职责:具体负责整治范围内流动吸砂船只的调查摸底、取缔工作。吸砂船只必须全部撤离上岸远离河道或现场拆解,确保整治范围内不再有吸砂船只﹙停靠﹚存在。
3、宣传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
责任人
职责:负责新闻采编和报导,联系日报和电视台,积极营造综合整治执法工作的良好氛围。
4、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水利局
责任人
职责:负责综合执法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5、督察组:
牵头单位:区监察局
责任人:
职责:负责对整治工作全过程的检查督促,确保按期、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2年5月8日至5月15日)
1、由区水利局﹙区河道堤防管理处﹚、公路段、区海事局负责发送整治通知,送达给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吸)砂业主和涉河单位,并由当事人签收。
2、由区委宣传部、区水利局、区环保分局、公路段、区海事局负责《防洪法》、《公路法》、《水污染防治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为河道综合整治营造良好的氛围。
3、动员采砂业主和涉河单位,按照综合整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
4、召开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动员部署依法整治相关任务、要求。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5月16日至5月25日)
由区水利局牵头,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在整治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逐一检查,针对在规定时间内尚未自行整改到位的采﹙吸﹚砂业主,涉河单位,落实依法强制整治措施。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5月26日至6月10日)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相关违法项目案件查处法律文书,由行政执法部门送达违法当事人。
2、各成员单位根据领导小组的计划安排,落实整治人员、机械设备、筹措整治资金,做好整治后勤保障。公安、检察院、法院、水利、环保、海事、公路等部门成立联合整治工作组,做好强制整治执法工作。
(四)巩固完善阶段(2012年6月11日至10月15日)
依法履行河道管理和执法的职能,加强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的跟踪检查,健全河道管理的长效机制,坚持联合执法,做到常抓不懈。加强平时巡查,加大随时打击偷采的力度,不断提高河道管理水平,坚决杜绝取缔吸砂船、撤离采砂船、机械偷采等违法行为的反弹,确保禁采区以后长期禁采工作的落实。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部门和镇办要充分认识城区河道全面禁采、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整治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完善工作计划,全力组织实施。
河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篇2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会议精神,依据上级领导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针对“双创”工作承担的职能任务和自身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快我局创建步伐,通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切实改善城区河流沿线环境卫生和局系统办公环境卫生,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月*日--*月*日)。
根据***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明确整治内容,突出工作重点,制定下发具体的整治实施方案,使这项活动人人皆知、人人参与。
(二)集中整治阶段(*月*日--*月*日)。
按照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着力解决水利局在承担专项任务方面中环境卫生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彻底改善环境卫生面貌。
(三)巩固提高阶段(*月*日--*月*日)。
主要任务是检查验收,巩固成果,总结经验,建章立制,探索建立环境卫生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河流沿线环境卫生的整治任务。
1、进一步加强对河道的污染整治及渭河河道管理,不断健全内部巡查制度,任务落实到组,责任到人,采取日常巡查与双休日抽查、局“双创”办督查相结合的办法,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2、采取得力措施,拆除渭河城区段沿岸乱搭乱建的建筑物,清运垃圾,及时清理河道和水面积存的垃圾杂物,平整城区段裸露河床。
3、逐河道、逐河段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为强化河道采砂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依法取缔非法砂场,回填砂坑,恢复河道原貌;打捞渭河城区段水面漂浮物。
4、加强河道管理与执法力度,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倒垃圾现象予以严厉打击,彻底解决渭河城区段南岸村二组“世纪垃圾”问题。
(二)加强农村供改水工作。
抓好农村人畜饮水、防氟改水和解决0--5公里13个自然村的饮水问题,对人畜用水进行检测处理,达到饮用水安全标准,使我市改水范围内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水源水质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办公环境卫生的整治任务。
1、每半个月利用半天时间对办公环境卫生进行一次彻底整治,确保清扫保洁精细化,不断提高办公环境卫生质量,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2、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及要求,不断加强日常性卫生管理和经常性卫生维护,形成长效的卫生管理机制,确保全体干部职工有一个整洁、清爽的办公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这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取得显著成效,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这次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层层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真抓实干,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把整治活动转化为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各单位领导要亲自抓,一线指挥,指导整治活动深入扎实开展,真正做到统筹有力、推动有方、协调有序、整治有效,确保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不留任何卫生死角,促使环境卫生整治活动深入扎实开展,整治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及时限要求,认真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真正把环境卫生整治作为本单位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全面改善单位的环境卫生面貌。
河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篇3
河道的演变是人类繁荣和文明的发展史,孕育了河道两岸灿烂的文明,促进了沿岸经济的发展。温州市龙湾区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正一点点蚕食着河道的生命,严重的污染使城市失去了应有的魅力,河道的安全受到了威胁,目前龙湾区正处于水质型缺水阶段。优美的水环境是城市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城市的窗户。首先,可靠的水资源可为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其次,能抵御洪涝灾害,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使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成果得到安全保护;第三,自然和生态、人和水环境的和谐相处会使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得到可持续发展;第四,具有景观功能,即文化性,使人们赏心悦目,修身养性。温州市龙湾区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与水是息息相关的,好的水环境不仅可以为当地人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同时还可以通过精心规划,对具有特色的水道进行整治、改善水质,修缮具有浙南风格的沿河建筑,形成水乡风景,结合自然景区,大力发展旅游业,带动第三产业,为创造就业机会和提高居民收入创造条件。
2国内外水环境综合治理经验
近20多年来,国内外关于城市河道污染的治理一般是采用外部控制和内源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外部控制主要是利用技术方法和严格的管理机制限制进入河道的氮、磷等营养物质;内部控制则是采用先进的技术对已形成富营养化的湖泊进行治理。水环境问题是个国际性难题,早在20世纪,一些著名的流域就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过程,在水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制和政策法规等方面都积累了大量经验。目前,已经有较多治理成功的例子,可为龙湾区河道水环境的治理及保护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2.1合理的规划从国外的莱茵河、泰晤士河到国内的苏州河、西湖的治理,其核心和根本均在于运用了系统规划、综合整治的思路。在治理前期,工作准备充足,包括污染源及污染成因调查、编制规划方案,采用阶段性目标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2.2巨额的投入1980—2005年,莱茵河流域的治理投入了巨资,约300亿欧元。泰晤士河经过将近20多年的艰苦整治,耗资20亿英镑。上海市苏州河的治理体现出大气魄和大手笔的特点:大气魄体现在强力领导上,自1996年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立以来,历任市长亲自担任组长,把苏州河的环境综合整治确定为上海市城市管理和环境建设的“重中之重”,以苏州河治理为重点,带动全市中小河道整治,还上海“东方水都”的原本风貌;大手笔体现在投入上,上海市为治理苏州河已经投入了130多亿元。
2.3生态调水与截污减污并举,增加环境容量治理地区水污染,增加环境容量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截污减污,即强化环境保护、降低单位产品排放;二是生态调水,即从环境容量比较宽裕地区引进环境容量。截污减污为治污之本,生态调水是治污之标。截污减污措施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治理、城镇地表径流截留、农业面源污染截留、生活污水治理。生态调水措施主要是从水量充足水质优良的地区引水至本地区,对本地区的水体进行补充和置换。苏州河及西湖为了增加水体的环境容量均引入优质水,对河流、湖泊的水体进行置换。优质来水对原有污染水体进行补充和稀释,保障了城镇居民的生活用水,改善了沿河居民的用水环境。
2.4政府重视与全民参与2013年2月起,温州市各地“悬赏环保局长下河游泳”的呼声越来越高。随着污染事件的频发,政府从战略高度认识到大力治理污染的重要意义。政府更坚定了治理污染的决心,专门立法规范治理行为,为污染治理提供政治保证。水环境污染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威胁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要彻底治理河道环境污染仅依靠国家执法机关的行动是不够的,需要全民参与,大家共同努力。
3整治措施方案
3.1大力开展污染治理河网整治和水质改善的首要措施是截污和达标排放。龙湾区经济发展迅速,但工业布局的不合理造成河道污染严重,水体COD和BOD含量过高,尤其是电镀、化工、造纸等高污染排放的小作坊,企业环保意识薄弱,其工业废水的污染物含量高且伴有重金属、有毒有害的有机物,同时污水管网无法纳入覆盖,导致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河。因此需优化龙湾区永强片内的工业布局,倡导绿色工业。龙湾区永强片的农药、化肥使用不合理,农用化肥的施用量高达5805.0kg/hm2,远高于国际水平。化肥的不合理使用,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也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应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大力推广节肥、节药和农田污染最佳综合管理措施等先进适用技术。根据龙湾区一维水动力模型进行计算分析,通过截污减污控制,削减80%的点源污染及30%的面源污染入河量,NH3-N、TP、COD浓度分别降低24%、15%、27%。
3.2积极开展河道整治河道底泥中含有大量污染物质,且有机污染物质的分解消耗大量氧气,底栖生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了变化,作为生物响应,一些不适应环境变化的物种逐渐减少,耐污种群得以繁衍,底栖生物多样性降低。底泥中的有害物质主要存在于表层0.20m的范围内,一般很难降解,如不及时、有效地去除,容易被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摄入体内[1]。龙湾区内河道平均淤积0.62m,NH3-N、TN、TP、COD的释放强度分别为17.00,27.00,0.23,155.00mg/(m2•d),污染物释放强度较高,有必要对近岸的建筑垃圾、水面漂浮物等进行清除,对受污染河道的底泥进行清淤,清淤厚度为0.2~0.4m。
3.3生态修复改善河道水质对于河底污染严重的区域,仅清除底泥还是无法解决底泥释放污染物的问题。因此,在必要的河段进行土工膜隔离,同时,结合河道生态工程,如种植水生植物(尤其是可以对污染物进行富集的植物)或草皮、应用生态混凝土等,利用生态所具有的自我净化功能净化水体,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系统,达到改善河网水质的目标。
3.4生态调水龙湾河道属于平原河道,洪水期,其水流方向由边界水情决定。平水期,由于水面平缓,河网水体几乎处于静止状态,加之河道污染物浓度较高,河道自净能力低,NH3-N、TP、COD的降解系数分别为0.009,0.038,0.063和0.023d-1,环境容量很小,容易引起河道水环境的恶化。治理龙湾区的水环境,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增加河道的水环境容量。龙湾区虽然水源众多,但是可利用的水源较少。经研究分析,龙湾区中期可采用中水(新建处理能力达到12.00万t/d的膜生物污水处理工艺),远期采用瓯江水与中水作为龙湾区的生态调水水源。根据龙湾区一维水动力模型的计算分析,通过生态调水工程,在现状入河污染物负荷不变的情况下,通过中水回用,NH3-N、TP、COD的浓度可分别降低41%,32%,42%。由此可见,仅通过河道自身的净化能力,在截污减污方案无法完全落实的情况下,生态调水是增加河道水环境容量的有效措施。
4结语
河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篇4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九次党代会、市十一次党代会和县三次党代会精神,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全面建立和实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严守生态红线。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把加强河道河湖管理保护融入到京津冀协同发展、科学打造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之中,助力成功举办2023年冬奥会。强化规划约束,依法治河管河,科学开发,实现人水和谐。
坚持党政领导,推进社会共治。把全面实行河长制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创新水治理机制的重要任务,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形成河长主抓、部门联动、上下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严格考核、强化激励问责。把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作为推进河长制落实的重要抓手,建立监督、考核和问责机制,实行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年度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压实河长责任,促进工作落实。
坚持问题导向,实施统筹管理。把解决河道行洪不畅和河湖生态脆弱、河道污染等突出问题,作为河道治理的重要内容,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河道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城镇与乡村,统筹水域与岸线、一河一策,精准发力。
三、实施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实行分级负责。我镇河长制实行镇、街村两级管理,镇河长负责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河道湖水岸线的环境保护,重点村级河长负责本村辖区的主要河流河道及湖水岸线的环境保护。村河长负责村区域内河流河道湖水岸线,一级管一级,层层有责任。实现境内河湖库区全覆盖。
四、工作目标
按照县《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精神,镇河长制工作方案,在县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下,结合本镇实际研究制定,6月25日前上报,9月底前镇成立本级河长制办事机构,配置相应人员、设备、经费等,明确机构组成。12月底前,出台各项配套制度、制订考核办法,全面建立和实行河长制。
五、组织体系
依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的原则。境内河流河道要纳入河长制范围,进而全面建立覆盖境内河流河道、水库的镇村两级河长制。
镇总河长。由镇党委书记和镇长担任。
镇河长。由镇副科以上干部担任河长。辖区内,凡涉及区域内河流河道及湖水岸线的都要设立镇河长。
村级河长。由村书记和村主任担任河长。区域内河流河道、湖水岸线、行洪河道中存在环境、防洪突出隐患的河段均应设立村级河长。同时,村级要设立河流河道、湖水岸线的巡查员或保洁员,负责本辖区河道管理。
镇设立河长制办公室,配置相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辖区派出所所长(指导员)担任河警长。同时制订出台村级《河长制工作方案》。
六、责任分工
(一)河长职责
1、总河长职责。
镇总河长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河道的水资源保护、水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防洪管护、执法监管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督导调度,及时研究解决河道河湖管理中热点难点问题。并向县级河长负责。
2、河长职责。
镇河长主要负责对辖区内所分管河流河道、水库入河排污,私搭乱建、侵占河道、破坏河界、围垦河湖、倾倒垃圾、非法采砂等问题及时巡查,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对于涉河涉水重大事件,要及时反馈给上级河长,并协助解决。村级河长主要负责本村行政区域内河道、河段、岸线的管理保护,重点对侵占河道、围垦造田、倾倒垃圾、乱扔动物尸体,污染水体等行为进行监督整治。对重要事件或问题及时向上级河长反馈,并协助解决。
3、镇河长制办公室职责。
河长制办公室是河长制的综合办事机构,其职能主要是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河湖管理防护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本级总河长交办工作的协办、督办、查办。具体负责技术支持、信息反馈、情况综合、协调推进、上下联动、督导落实、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等。
七、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严格水资源管理。坚持节水优先,加大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全面提升用水效率,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2、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实施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配合上级河长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及水量现状调查,开展入河排污口优化和规范化建设。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3、严格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农村河道清淤疏浚、环境整治。加强河湖日常管理,严格涉河建设项目监管,对侵占河道和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5、建立水污染防治应急机制。大力推进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实现水污染防治常态化管理,认真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防止河流河道、水库、水体污染。建立健全水污染应急处置机制。
6、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建设高效清洁农田,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化学农药替代、化肥机械化深施、精准化施肥和水肥一体化等控源减排技术,推进农家肥、畜禽粪便等有机肥料资源的综合利用,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7、建立创新工作机制。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安全达标建设,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以市场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培育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逐步建立河流河道管理保护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
8、加强美丽乡村建设。按照《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落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计划,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全面实施农村垃圾处置和生活污水治理等工程。到2018年底前,完成现有沟渠坑塘垃圾等清理工作,消灭农村污水、垃圾直排入河乱象。对城镇周边的村庄,优先选择接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距城镇较远、居住分散的村庄,加快农村生活供排水、旱厕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活污水进行相对集中收集,采用适宜方式进行处理。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9、综合整治生态环境。重点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水源功能涵养区、河流源头区的河湖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维护河道河湖生态环境。
(六)加强执法监管
10、贯彻落实河湖管理的政策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环境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协助上级河长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河湖违法行为。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向上级河长汇报。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乡镇要切实把实行河长制摆上议事日程,对河流河道水库岸线管理保护重要事项进行专题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建立总河长、河长目标任务责任制,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和上级河长工作要求,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全力推进,实现每一条河流河道、每一段湖水岸线都要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推进河长制全面落实。
(二)创新制度机制。积极探索和构建“六项制度、两大机制,为实行河长制提供制度保证。①建立河长名单公告制度,乡镇向社会公告区域内河流河道河长名单;②建立河长会议制度。河长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研究协调解决河流河道、湖水岸线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会商协调相关工作;③建立河湖信息通报制度,由河长制办公室收集汇总河湖管理保护基础信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④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调研督查;⑤建立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自上而下对年度河湖管理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履职缺位、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甚至造成责任事故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问责;⑥全面建立河湖管理奖惩制度。逐步形成河长分级负责的责任机制和公平公正的奖惩机制。
(三)落实资金保障。按照县河长制方案要求,要切实保障河湖河道管理保护、监管经费。在落实河流河道管理保护经费的同时,对重点村级河长要安排适当的经费补助。拓宽河道河流管理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形成公共财政投入、社会融资、贴息贷款等多元投资格局,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河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篇5
第二条本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调水补水、河涌综合整治、水浸街治理、雨污分流工程项目的审批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审批权限的基本原则:
(一)管理重心下移。市、区、县级市职能部门都可以行使的审批权,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审批权限在市职能部门,但区、县级市职能部门属市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审批权限在市职能部门,但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委托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
(二)依法合理,积极稳妥。扩大区、县级市的审批权限既要有利于解决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推进工作,又要符合法律、法规,做到切实可行;
(三)权责统一,责任明确。扩大区、县级市的审批权限后,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防止权责脱节。市职能部门要加强审批权行使过程的协调、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收回相关委托职权。
第四条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审批辖区内城镇污水治理、河涌综合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审批辖区内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审批结果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水浸街治理、雨污分流工程项目不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六条从化、增城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从化市辖区内由*市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污水治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
第七条各区、县级市组织实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级市依法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八条各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进行环评审批。
第九条各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及市政府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的安排需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进行环评审批。
第十条从化、增城市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环评审批。
第十一条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市管非重点排污(一般污染源)企业,行使日常监督、排污收费、总量核定、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污染治理设施闲置、停运、拆除等监督管理权。
第十二条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萝岗、南沙区规划分局,负责核发辖区内符合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核发。
第十三条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萝岗、南沙区规划分局,负责核发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四条各区规划分局负责的审批事项,应当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各区规划分局的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档案,应当报市城建档案馆归档。
第十五条各区规划分局和县级市规划部门对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编制征地拆迁安置规划方案和落实经济留用地的规划选址工作,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各区国土分局和县级市国土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用地预审。
第十七条各区国土分局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涉及的征收集体土地批后实施及征地结案工作。
第十八条各区国土分局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核发,并报市国土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各区国土分局负责办理辖区内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事项:
(一)城市房屋拆迁公告;
(二)实施拆迁资金监控及使用监管;
(三)审查备案委托拆迁合同;
(四)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备案;
(六)对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进行裁决;
(七)对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核准;
(八)核发拆迁结案意见书及出具房屋拆迁证明。
第二十条各区国土分局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进行土地登记所涉及的土地勘测成果的确认。
第二十一条从化、增城市国土部门,在法定权限内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用地审批。
第二十二条各区涉水(水务、市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审批事项:
(一)初步设计审批;
(二)接驳核准;
(三)开工报告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
(四)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或临时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涉水(水务、市政)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报市水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市水务部门负责在省市管辖河道(珠江水道、增江、流溪河等)上的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及跨行政辖区的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技术审查。
第二十四条各区涉水(水务、市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从化、增城市的涉水(水务、市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水务审批以及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
第二十六条各区市政(园林绿化)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维护工作市区分工方案确定的道路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审批事项: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
(二)移动、改建市政设施审批;
(三)占用市政设施设置牌、杆、亭、站核准;
(四)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疏浚、挖掘、打桩等作业以及敷设管线等设施的审批;
(五)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第二十七条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市政(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审批事项:
(一)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古树名木除外);
(二)占用绿地。
第二十八条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市政(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审批事项:
(一)砍伐、迁移、修剪树木(19棵以下,古树名木除外);
(二)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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