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融资的种类(6篇)
直接融资的种类篇1
关键词:上市公司融资方式建议
资金对每个上市公司而言都是稀缺资源,如何有效地进行筹资就成为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一种极其重要的基本活动。上市公司作为同类企业中的佼佼者,在融资渠道和方式的选择上更为灵活多样,尽管如此,由于资本市场发展缓慢以及企业自身条件的欠缺,上市公司在筹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融资的基本概念
融资就是资金融通,从广义上讲,融资是指资金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流动,弥补资金需求者资金短缺的一种经济行为,是一种资金双向互动的过程,不仅包括资金的融入,也包括资金的融出。而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二、企业融资的基本方式
企业融资方式多种多样,有很多种不同的分类标准,目前引用得较多的主要是以下两种分类方式:按资金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按资金的融通是否通过媒介分类,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一)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
内源性融资(internalfinancing,或internalsources)是企业自身的资本积累过程,即企业发展过程中从初创时期的原始资本积累到运营过程中的资本化。资金来源主要是原始投资,折旧基金、留存收益(包括各种公益金、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内源融资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性和抗风险性的特点。内源融资是企业最有效率的融资方式,也是企业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外源性融资是企业通过各种途径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处筹得资金,而不是通过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来获得资金。资金来源主要是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银行贷款等。外源融资具有规模性,有偿性,高效性,高风险性等特点。外源融资(externalfinancing)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向企业之外的其它经济主体筹集资金。外源融资分方式包括:银行贷款、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此外,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融资租赁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属于外源融资的范围。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融资方式总的来说有两种:一是内源融资,二是外源融资。外源融资是指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储蓄,以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内源融资已很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外源融资已逐渐成为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方式。
(二)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
根据是否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格利又将外源性融资分成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指货币资金供给者和货币资金需求者之间直接发生的信用关系。双方可以直接协商或在公开市场上由货币资金供给者直接购入债券或股票。通常情况下,由经纪人或证券商来安排这类交易。直接融资的主要特征是:货币资金需求者自身直接发行融资凭证给货币资金供给者,证券商、经纪人等中间人的作用只是牵线搭桥并收取佣金。间接融资:是指货币资金供给者与货币资金需求者之间的资金融通通过各种金融机构中介来进行。金融中介机构发行各式资金凭证给货币资金供给者,获得货币资金后,再以贷款或投资的形式购入货币资金需求者的债务凭证,以此融通货币资金供给者与货币资金需求者之间的资金凭证。间接融资的主要特征是,金融中介自身发行间接债务凭证,将货币资金供给者的货币引向货币资金需求者。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共同构成了上市公司外源融资体系。他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二者相互促进,优势互补。两大融资方式的优点对应对方在发挥融资功能时的融资劣势,在发挥各自优势的同时可以弥补对方的不足,从而构成一个功能相对完善的融资体系。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也不是非此即彼,往往是两者兼而有之。
三、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现状分析
从上市地点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境内上市或者是境外上市。不管是境内上市融资还是境外上市融资,上市公司都可以选择直接上市融资和间接上市融资。上市公司很难达到直接上市标准,但可以选择间接进入资本市场。间接上市可以避开企业所在地监管机构和证券市场所在地的监管机构的双重审查。上市公司以其他公司名义收购一家上市公司部分股份,实现控股后,将本公司高科技资产置换到上市企业后继续融资。间接上市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情况:造壳上市、买壳上市和借壳上市。但是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企业发行股票上市融资有十分严格的限制条件,能够满足这些条件的企业,绝大部分是国有大中性企业,特别是其中支柱行业中的骨干企业。少部分的规模较大、技术或产品比较成熟、经营管理较好、经济效益较好、发展前景较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类中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造直接上市,或通过收购股权、控股上市公司,达到买“壳”或借“壳”上市融资。虽然市场总量在不断上升,但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很难主板上市融资。
从债券融资方式上看,债券融资是指通过发行有价债券融通资金的行为。债券是债务人开给债权人的债务证书,证书持有人可凭此证书在将来一定时期支付一定金额的利息,并在债券期满时向发行人要求收回本金的信用凭证。在我国,发债主体几乎都是国有企业,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难以达到标准,这除了上市公司主观上的种种缺陷,如资信度差,风险大,也存在着客观条件的约束。客观上,债券融资和银行信贷同属于债务融资,我国企业债券是作为银行信贷的一种补充。国家对企业发行债券有严格规定,企业债券完全受到计划额度的控制。国内的债券交易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券,与企业股票比较,数量少,规模小。
四、有效拓宽我国上市公司融资渠道的建议
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多渠道提高融资比重,这就需要加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资金渠道。”十七大报告指出了我国将来一段时间的金融发展目标,加快建立我国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发展融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方式单一,一些高技术企业面临着融资渠道门槛高,退出困难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1)创新服务模式和方式。政府、银行、企业要三方互动,有效整治金融环境,积极搭建企业信用平台,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辅导工作,建立政、银、企三方交流定期会议制度,促进金融与地方经济发展互相交流、促进、融合和切入。
(2)建议设立中小企业银行,发展我国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事业。中小企业银行可以以城市商业银行为基础,通过多方参股来建立。此外,建议尽快建立我国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市场,比如利用和创建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二板市场。在二板市场上市的企业,经过一段的考察与适应,达到交易所公开上市标准的则可正式挂牌上市。当其不再符合公开上市条件,则转到第二板市场,其原有股东的股份也在第二板市场交易,公司也可在第二板市场继续筹资。
(3)适度发展民间信用融资市场。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今天,就应该通过必要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引导与规范、发展。
(4)建议设立创新基金,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融资租赁和典当融资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汪辉.上市公司债务融资,公司治理与市场价值[J].经济研究,2008;8
直接融资的种类篇2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资本市场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国家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中小企业的发展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在中小企业的发展历程中,融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并且随着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活动中重要性的提高,融资问题越来越突出,本文旨在通过探索资本市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分析
要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问题,首先要选择好对象,中小企业中有代表性的企业群体、有潜力进一步发展壮大的群体、对未来国家经济的发展有长远利益的企业群体是应该优先解决的对象。按照这个原则,有三类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尤其需要关注,分别是传统制造类、服务业类和高科技类中小企业。传统制造业的发展和产业升级是提升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服务业在我国经济总量中所占比例相对较低,发展空间很大,对于就业压力巨大的我国尤其重要。所以服务业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要特别关注,高科技中小企业是创新的载体,它们的发展可以提高国家整体科技水平,为经济发展提供持久动力,甚至影响一国的整体竞争力水平,因此解决高科技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各国十分关注,我国也不例外。
二、中小企业资本市场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符合世界融资向直接化发展的大方向。进入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上企业通过银行获得间接融资的比例越来越小,取而代之的是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解决其资金问题,也称作融资的证券化趋势。我国由于相关条件的限制,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总量在融资总规模中所占的比例极低。导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过分偏重间接融资渠道的根本原因并不是企业没有直接融资的愿望,而是缺乏进行直接融资的条件。二板市场的不完善、三板市场的缺乏和民间直接融资市场的法律限制,使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道路困难重重,导致我国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不充分。
我国金融市场的大环境为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融资提供了可能。目前我国经济增长迅速,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持续提高,导致我国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不断被刷新。存款余额增长一方面是由于收入增长引起的自发增长以外,相当大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目前居民的投资渠道狭窄,老百姓只能把资金全部存入银行以获取较低的收益和高安全性,实际上对老百姓而言是一种无奈之举。近几年的房地产热,也是这种剩余资金寻找投资出路的一种反应。如果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筹资的资本市场,鼓励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融资,既为吸收老百姓的剩余资金提供了一条投资渠道,又可以为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提供资金来源。可以说我国目前的高储蓄率为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提供了资金来源上的保证。
三、中小企业资本市场融资的原则
1、整体性原则
指通过资本市场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要考虑中小企业整体,不能仅仅考虑某一种类型的中小企业。我国的中小企业行业分布分散,规模各异,所有制性质不尽相同,企业制度差异很大,所以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分别对应不同的解决之道,才能整体性的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
2、创新性原则
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和方法是必不可少的,但一定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现在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考虑问题,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安排,否则盲目模仿国外成功的经验,实际效果不会突出甚至损害市场本身。
3、系统性原则
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需从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多方面着手,做出系统性的安排,不能只强调或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中小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涉及融资的环境、平台的搭建、资本市场配套机制措施的跟进等多方面的因素,只有各个方面同时着手,才能更好的发挥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功能,更好的通过资本市场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问题。
4、衔接与发展的原则
在考虑通过资本市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时,既要考虑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现有条件,又要考虑中小企业现在、未来的融资要求,在现有的资本市场条件下去完善改进。在制定中小企业资本市场的融资条件、规则等政策措施时,既要考虑同现有资本市场条件的衔接,又要有前瞻性,考虑中小企业未来的融资需求,资本市场未来的发展。
5、广义性原则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资本市场是指除银行间接融资以外的广义资本市场,还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产权市场、民间资本市场等。
四、总结
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前提下,通过资本市场系统的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必须考虑三个方面:首先,要做好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外部环境的改善工作,融资的外部环境不仅是制约目前制约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资本市场能够有效运行的关键。良好的外部融资环境能够促进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反之则会使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雪上加霜。其次,要建立各级层次的适合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平台,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可供可能性。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结构很不完善,适合中小企业融资资本市场平台有限,限制了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最后要建立、落实和跟进各项资本市场的制度和措施,保证中小企业资本市场融资的效率,效果。
参考文献:
[1]肖小飞.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分析及对策建议.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2
[2]朱金香,冯煜.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分析.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6
[3]张崇和.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难点、措施保证及路径选择.中国科技论坛,2002;2
直接融资的种类篇3
关键词:金融会计金融资产IFRS9会计计量
中图分类号:F83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9-061-03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目前被公认为会计准则体系中最复杂、最难以理解和运用的准则之一。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如此复杂和困难的原因,主要在于现行金融工具分类原则过于复杂,使会计人员在实际中难以理解和操作。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如何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复杂性”这一关键问题引起了高度关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本着“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复杂性”的目标,在2009年11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将金融资产的分类由现行的四类简化为两类,即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两类计量模式,取消了有关重分类的规定。
为了实现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财政部于2009年9月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征求意见稿)》,指出我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持续全面趋同的完成时间为2011年。那么,金融资产两分类新标准能否适用于我国?如果实行两分类,会对我国企业财务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展开讨论,以期能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重大变化和国际趋同提出对策与建议。
一、IFRS9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变化
(一)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
IFRS9将金融资产从现行的四分类简化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两分类。其中,在仅具备贷款的基本特征和基于合同收益率管理的情况下,以摊余成本计量,其余的均要以公允价值计量。也就是说,现行分类中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类别将不再存在。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IFRS9规定,当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时,一项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①该金融资产仅具有基本贷款特征;②该金融资产以合同收益为基础进行管理。直观地理解,这两个条件是为了保证诸如应收账款、普通银行贷款等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而其他更为复杂的金融资产,例如本金和利息支付余额取决于未来事项是否发生的贷款,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保留了公允价值选择权,即允许主体在初始确认时将任一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前提是这项指定可以消除或者显著降低确认或者计量的不一致性(有时也称“会计不匹配”)。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外,IFRS9规定其他所有金融资产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计量又细分为: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如果选择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则:①金融资产的所有利得或损失以及有关交易费用均直接计入权益项目;②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不再需要进行减值测试;③在处置金融资产时,已确认在权益项目中的公允价值变动不需要转到损益表中。
(二)分类的原则
IFRS9以资产是否满足业务模式测试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的原则进行分类。业务模式测试是指主体持有该金融资产的目标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而不是在合同到期之前通过出售来实现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现金流量特征测试是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导致在特定日期产生仅仅支付本金以及未付本金利息的现金流量。当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则该金融资产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其余情况下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在这两个判定条件的优先顺序上,IFRS9规定在通过业务模式测试后才考虑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
(三)关于重分类的规定
IFRS9规定下,分类标准的改变直接影响到会计计量属性的改变。为了防止企业出于盈余管理的目的从而滥用重分类,IFRS9规定只有主体有关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目标发生改变从而之前的模式不再适用时,才可以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与以摊余成本计量类别之间进行重分类。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之间的重分类是不被允许的,因为权益投资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是不可撤销的,甚至在处置这类资产时,相关的利得和损失也不得转出。
业务模式目标发生改变后,在会计上进行重分类的处理必须从下一个会计期间开始,而不是业务模式发生改变的当期,这样就避免了重分类对当期盈余的影响。显然,IFRS9从更严格的角度防止了企业滥用重分类而可能进行的盈余管理行为。
(四)嵌入衍生工具的特殊规定
IFRS9取消了将嵌入衍生工具从金融资产主合同中分拆出来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的规定,而是规定将混合合同整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IFRS9金融资产两分类对我国企业财务产生的影响
我国2006年新会计准则中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基本上实现了国际趋同,其内容与现行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大同小异,然而随着IFRS9的,现行IAS39无疑将逐步被替代,这将直接影响到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趋同方向。所以分析IFRS9对我国企业财务的影响对实现国际趋同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公允价值计量范围的影响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中,只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衍生性金融工具)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贷款和持有至到期投资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而在IFRS9的规定中,凡是不能满足业务模式测试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都需要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就意味着所有权益性金融资产和不满足基本贷款特征的金融资产都将以公允价值计量。而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当某项金融资产属于非上市工具或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时,以成本方法计量。这就可能导致公允价值计量范围的扩大。具体来说,贷款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基本满足IFRS9规定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条件,其还是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衍生性金融工具也还是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最大的不同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区分为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投资,如果是前者,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准则,混合合同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分拆为主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部分,主合同部分往往能够按照摊余成本计量,衍生工具部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而在IFRS9规定中,混合合同不再需要分拆处理,而是以合同整体为基础选择计量属性,但是混合合同一般结构较为复杂,在许多情况下作为整体不满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条件。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的混合合同可能要以公允价值计量,因此公允价值的计量范围会有所扩大。但是考虑到我国金融创新还处于初级阶段,持有的混合合同相对较少,采用IFRS9规定对我国公允价值计量范围方面影响不大。但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增加,企业复杂的金融混合合同可能越来越多,所以其最终影响还难以预计。
(二)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1.两种计量属性对利润影响的直接表现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中,虽然将金融资产按持有意图分为四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但在计量时也终归于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摊余成本计量两种计量模式。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摊余成本计量对利润的影响直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对于交易费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确认为当期损益,计入投资收益,从而减少会计利润;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作为初始入账价值,不对会计利润产生影响。②对于公允价值的变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影响其当期损益,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不影响其持有期间的损益。③对于资产减值损失。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外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且发生的减值直接影响当期损益。④对于最终处置。这两种计量属性的金融资产对利润的影响相同,即将处置收入与初始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且都将公允价值的累计变动转出,确认为投资收益。
由此可见,两种计量属性对利润影响的差别就在于交易费用的处理。在不考虑取得时所发生的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不管一项金融资产被如何归类,公允价值的变动不会使该资产存续期间的利润产生差异,其发生的减值及处置时对利润的影响也无差异。
2.IFRS9两分类模式对利润表的影响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四分类的规定,一部分金融资产被归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资本公积而非投资收益,这样它的核算就会通过资本公积科目影响资产负债表。而IFRS9对金融资产两分类后,不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归为哪一类,按原分类应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都将直接影响损益而在利润表中反映。这样,报告主体会更多地通过利润表核算金融资产,两分类对利润的影响表现也就更大。
3.IFRS9对利润调节的影响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虽然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二者的会计处理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交易费用和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上。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往往不是根据持有意图而是出于对企业利润调节的角度,如将交易性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那么交易费用的不同处理方法会直接影响利润。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借助类别的划分来操纵利润,进行盈余管理。而IFRS9利用业务模式测试和合同现金流量测试严格规定了金融资产的分类,从而有利于减少盈余管理。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金融资产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可以重分类。这种规定一定程度上给予了企业盈余操纵的空间。而IFRS9对金融资产重分类的条件规定较苛刻,只有当企业业务模式发生改变时才可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业务模式的判断不是基于某一项金融资产,而是考虑管理层处理这类金融资产的方式。虽然IFRS9对金融资产重分类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是只要存在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之间的选择权,就会给企业留下调节利润的空间。
三、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一)积极参与IFRS9的反馈
IFRS9于2009年11月完成并,并预计在2010年底前全面代替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之全部内容,IFRS9的强制执行日定为2013年1月1日。我国财政部金融工具会计工作组也于2009年召开两次会议集中讨论了IFRS9的相关问题及其对我国会计实务的影响。虽然IFRS9的实施会大大简化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但由于其部分内容未能考虑到新兴市场的特殊情况,如果盲目趋同,可能会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所以我国应该密切跟踪国际重大会计改革动态,积极参与到IFRS9后面两个阶段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积极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使IASB在修订的过程中能充分考虑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情况,使最终正式形成的准则能够被我国的企业广泛接受,将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二)加快公允价值的研究
IFRS9规定,所有的权益性工具都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公允价值的计量范围。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会计准则体系中没有专门的准则规范公允价值计算方法,那么如何保证无市价的权益性工具公允价值计算的可靠性和正确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应针对目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公允价值计量》认真学习,并结合我国国情,加快我国公允价值计量的理论和应用研究。
(三)健全公允价值的市场基础
公允价值的依据就是在一个活跃健全的市场中形成的市价,而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完善和成熟,市场化程度较低,在某些领域缺乏公开、活跃的交易市场,导致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在这种情况下,获取公允价值的合理估值存在较大困难,缺乏公允价值估值的有效机制保障,公允价值估值成本较高,而且公允价值估值技术相对落后,这就导致估值结果误差较大,由此而得出的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将大大降低。因此,进一步提高市场化程度,完善资本市场机制,是我国扩大公允价值计量范围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2009年11月.
2.《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征求意见稿)》2009年9月.
3.陆建桥和朱琳,《跟踪国际主动参与积极应对深入研究金融金融工具会计最新动向与对策――财政部金融工具会计工作组第二次会议综述》[J],《会计研究》2010第二期13-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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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的种类篇4
关键词:众筹直接融资刑法规制
互联网众筹的本质是通过互联网向众人筹集小额资金为某个项目或企业融资,有密集筹资”、大众集资”之称。[1]众筹小额、大众、公开的融资模式使其具有低成本、便捷化、受众广的天生优势,在当前国内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下,成为解决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途径。但是众筹在中国尚处于法律灰色地带,面临重大法律风险,更为严重的是,众筹在我国还未孕育发展却已沦为犯罪分子有效的犯罪工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集资诈骗时有发生且愈演愈烈。因此,规范市场行为、打击违法犯罪已刻不容缓,但准确区分众筹违规行为与犯罪行为,进而实现刑法规制目的依然是横在司法实践面前的阻碍。
一、互联网众筹的主要类型及监管现状
(一)主要类型
众筹本身依其回报方式的不同,主要包括四种模式(如下表):
(二)监管现状
2015年央行联合银监、证监等十部委下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众筹的官方定义及监管原则。其中股权型众筹融资主要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投资者只能进行小额投资,受中国证监会监管;借贷型众筹则被定性为民间借贷,由银监会监管,借贷型众筹平台只能是单纯的信息中介,不得形成资金池,不得提供本金担保等增信业务。同时明确规定众筹平台所筹资金必须托管在银行,不得搞自融业务。
随后,中国证监会在其下发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中进一步细化了官方对于股权众筹认定的标准:公开、小额和大众。公开指的是可以公开宣传融资项目;小额指的是融资规模和每个投资人能参投的金额不能太大;大众指的是投资人的数量应该比较多。可见,不管在众筹原理和国家监管层面,都认为众筹是一种面向社会大众公开小额集资的行为。但是,我国对互联网众筹的监管仍然局限于三行一会”的多头监管模式,这与目前众筹预售、借贷和股权三类众筹混合发展的现状格格不入。如扬州通过众筹设立起的500人咖啡馆”,投资人每人投资3000元,不仅能够获得3000元的咖啡券,更重要的是还能获得咖啡馆一定的股份。这种模式凸显了众筹受众广、成本低的特征。
二、刑法规制互联网众筹的措施及难题
(一)规制措施
1.众筹平台。众筹平台作为金融创新工具,不仅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及个人的融资问题,同时还进一步拓宽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为民间沉淀资金的流动性注入了新的活力,迎合了资本市场对于高收益率的期待。就目前国内的众筹平台来看,有两种发展模式,一种是纯信息中介模式,如拍拍贷”。这种模式的众筹平台只是一种从事资金撮合的中介机构,其提供的只是一种投资机会,不会在平台上形成资金池,资金托管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基本上不存在法律风险,也被监管层所认可;
另一种则是准金融机构模式,如平安陆金所”。这种模式的众筹平台以自身资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参与到交易中来,成为影响出借人是否将款项借出的重要因素,在交易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很容易在平台上形成资金池,其从事的业务内容应当被定性为准金融机构。还有如宜信”债权转让模式,其CEO通过个人帐户进行债权转让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将债权重新组合转让给放贷人,实质上进行的是资产证券化。这种模式大大突破了平台作为中介机构的职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集资诈骗罪。如司法实践中比较典型的东方创投案”和优益网案”(如下表)即是如此。
2.融资人。融资人在平台上公开投资标的募集资金,极易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具备四个特征,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回报性)、社会性(对象不特定性)。公开性和社会性的认定事实上成为借贷型众筹和股权型众筹难以规避的刑事法律风险难题。鉴于我国对借贷型众筹并没有明确的国家规定”来规范,区分两者的关键就落到了利诱性(回报性)。因为集资人一旦承诺固定回报,集资人归集资金的行为即成为了吸收存款的行为。而股权型众筹为规避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刑事法律风险,一些股权众筹平台采取了创新和保守相结合的策略、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即投资人必须经过实名认证并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然后平台采用线下一对一方式单谈,最终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但即使如此,各种变通方式也依然只是权宜之计,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边界不清已是事实,或者说大部分网络众筹均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相符。
(二)规制难题
1.罪与非罪界限不清。一是我国虽然在政策层面确定了众筹公开、小额和大众”的认定标准,但是对于什么是小额”和大众”却没有明确的界限,众筹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极易达到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最低追诉标准,从而作为犯罪来打击,扼杀了众筹发展的空间;二是作为众筹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最重要的借贷型众筹,其保本保息的本质与非法集资非常接近,而区分的关键在是否承诺固定回报,但是如果不事先约定固定利息,借贷双方不可能达成投资合意,借贷型众筹也就失去了生存空间;三很多众筹平台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开展了担保、债权转让、已经突破了既定模式演变为准金融机构模式,如2015年12月28日由银监会牵头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列出了借贷型众筹的12项禁止行为,这些行为到底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在国家规定”层面仍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即使部分众筹平台取得长足发展,但基本上都是政策给予的红利,这种办法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能够有效规避非法集资风险,其效果有待考察。
2.此罪与彼罪不易认定。司法实践中突出反映在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分上,顽疾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明和认定中。一方面,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往往具有隐蔽性和难以觉察的动态性,实践中需要结合客观行为和行为人的主观供述来推导非法占有的故意,争议较大。如融资人将部分集资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部分集资款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后因经营不善或金融形势恶化,导致无法归还的,应当如何认定?有的集资者未将集资款项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用于个人还债、其他经营乃至挪归他人用于其他投资,投资人集中提现或者经济形势恶化,导致资金链断裂而无法还本付息,能否认定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一方面,实践中往往会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最终落脚在证据的收集和采信上,而理论上互联网非法集资以网络为载体,犯罪过程被全程记录在互联网上,只要电子数据不被损毁或篡改,总会留下痕迹。但是在当前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认定还远未达到应有水平的情况下,如何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是办理这类案件中时常遭遇的难题。
三、刑法规制互联网众筹的路径及方法
(一)基本路径
集资可以采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不同模式。对于这两种不同的融资模式,法律相应发展出了两套不同的集资监管制度。对于直接融资,法律一般通过《证券法》予以调整。《证券法》的核心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资金需求者通过注册,披露广泛信息,以让资金供给者自己做出是否提供资金的投资判断。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证券法》还规定了一套严格的反欺诈制度和相应的便利诉讼程序。对于间接融资安排,法律则设置了与证券法完全不同的监管思路。此类法律强调对于金融中介机构的安全性和健康性要进行持续监管,以保证金融中介机构能够审慎经营。最为典型的就是《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严格限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要求保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或者净资产比例。此外,还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和特殊的市场退出措施,减少金融中介机构破产的可能以及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司法实践中将互联网众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规制,实际上是混淆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以间接融资的方式统领了所有互联网众筹行为。这样的逻辑之下,互联网众筹的合法化途径只有两个:一是筹资者必须成为具有特许设立的存款类金融机构,直接吸收公众存款。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任务,即使资金募集者有合理的资金需求,其也不一定能够满足设立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条件;二是众筹平台必须成为具有特许设立的存款类金融机构,由筹资者通过众筹平台间接融资。这又成了传统的银行吸储放贷模式,完全无法体现互联网众筹的优势。
因此,在现有的非法集资刑法规制模式下,众筹基本上缺乏合法化的途径,只能面临被禁止的命运。但一味禁止众筹并不符合公共利益。一方面,之所以会产生互联网众筹这种模式,就是因为其具有融资成本低、小额投资、便捷化等优势,一旦用间接融资的监管模式监管众筹,便会使这些优势丧失殆尽;另一方面,说到底,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秩序的目的在于防范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来说,间接融资机制中对金融中介机构的实质监管,只是一种可能的选择,甚至可能并非是最好的选择。多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大量呆坏账已经说明了这点。
相比而言,直接融资的监管模式更适合于互联网众筹。首先,互联网众筹本身就是一种直接融资模式,只不过借用了互联网平台使信息传递更快捷而已;其次,互联网本身就是一种强化信息披露的绝好制度,募资者和出资者通过进度更新和反馈机制频繁进行交互,显著减少了信息的不对称,提高了投融资双方的沟通和交易效率,无需监管机构付出额外的信息纰漏监管成本,只需严厉地打击欺诈即可,这样会使众筹的融资成本更低。因此,放弃用间接融资手段处理互联网众筹问题,改用直接融资方式,不仅是为了更好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公共政策目标,也是我国经济转型所选择的方向。
(二)主要方法
在直接融资的监管模式之下,刑法分类规制互联网众筹的基本方法将更加科学,方向将更加明确。即众筹平台不能演变为金融机构,融资人不能做虚假陈述。
一是众筹平台的本质是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商,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商的行为通常属于中立行为的帮助,没有制造不被法所容许的危险,不宜作为帮助犯处罚。[2]因此,众筹平台在发展过程中不能演变为类金融机构,成为筹资者所筹资金的资金池,不能对资金作投资性安排,如自动投标模式和自融自保模式。[3]对于有自融行为的众筹平台等于其实施了集资行为,在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的四性时,应当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打击;众筹平台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以其自身资质提供担保的众筹平台,这种众筹模式从根本上来说已经不是直接融资模式,失去了众筹的本质,其从事的业务应当被认定为融资担保业务,性质上演变为了金融机构,按照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定罪处罚。
二是对于通过众筹平台集资项目的集资者而言,其行为应当按照其所从事的不同众筹类型种类区别定罪。在股权型众筹中,集资者众筹广告的星期其实就是一种公开发行股份(证券)的行为,对于其中未经批准,而擅自发行证劵、达到刑法追诉标准的行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而在借贷型众筹中,首先应当明确非法集资的本质是欺诈,这是造成出资人与集资人之间信息不对称,进而容易使出资人被置于不利地位的重要因素。因为如果没有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则因出资人具有正常人的判断能力而决定是否出资,这也属于民事意义上意思自治,双方当事人在这种意义上做出的决定,应该各自承担起风险。[4]这情况下,可以以民间借贷来处理。但如果以欺诈方式吸纳资金,非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去炒股或炒期货等,则也使一般投资人处于高风险状态,刑法应予以干预,暂且可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处罚,待《证劵法》修改之后,在进一步考虑以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规制。
综上,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其发展中的各种缺陷需要有效的规制,但刑法作为法益保护的最终手段,应当始终保持谦抑,在评价犯罪时严格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并灵活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为众筹融资的创新发展提供空间。同时,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也应提前预防、果断打击,为众筹融资的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注释:
[1]黄健青、辛乔利:《众筹”——新型网络融资模式的概念、特点及启示》,载《国际金融》2013年第9期。
[2]陈洪兵:《网络中立行为的可罚性探究——以P2P服务提供商的行为评价为中心》,载《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直接融资的种类篇5
【关键词】旅游景点;项目融资;融资模式;BOT
旅游业是高投人、高产出、就业容量大,对区域经济拉动较大的产业。景点则是旅游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旅游产品的核心,同涉外饭店业、旅行社业共同构成旅游业的三大核心产业。
根据英斯基普分类方法,景点主要分为三大类,即以人类活动为基础的文化景点、人造的景点和以自然环境特色为基础的自然景点。景点建造和经营的代价十分昂贵,能否开发成功的关键是资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有效实施项目融资也便成为景点成功开发的先决条件。
一、景点建设项目融资的内涵及其现存问题
所谓项目融资即“实施工程项目的企业(或称投资者)通过各种途径和相应的手段取得这些资金的过程”。市场经济条件下,旅游企业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获取资金: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是旅游企业不断将自己内部融通的资金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它对旅游企业的资本形成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性和抗风险性的特点,是旅游企业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外源融资是旅游企业吸引其他经济主体的资金,使之转化为对企业的投资过程。它对旅游企业的资本形成具有高效性、灵活性、大量性和集中性的特点,因此也成为旅游企业获取资金的主要方式。
外源融资通常是通过金融媒介机制的作用实现的。旅游企业既可以在金融市场出售直接证券融资,也可以向金融中介机构出售直接证券融资,从而相应形成了旅游企业的两种基本融资方式: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九五”时期以前,我国旅游业与资本市场的结合较为松散,国内筹资渠道主要集中在银行等资金渠道,即传统体制下单一的财政主导型融资和转轨体制下集中的银行主导型融资方式。20世纪90年代以后,旅游企业在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方面,采取了多种形式,如股票上市、发行债券、进行项目融资等,即依靠资本市场的证券融资方式。
我国旅游业在不断拓宽融资渠道,不断完善融资体制的同时,依然存在以下问题:1.缺乏旅游专业融资机构;2.不能有效利用政府间和国际金融机构的资金、援助;3.未建立产业发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4.促进投资的金融政策很少实施;5.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倚重优惠政策,忽略投资环境的综合改善;6.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7.产权不清,管理混乱,不能有效调动各方的积极性;8.在融资渠道上倚重财政性资金和信贷资金市场,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渠道则不通畅。
二、景点项目融资的方式与渠道
因不同类型景点的经营目的不同,景点项目经营者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景点,选择不同的融资方式与渠道,从而有效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
(一)文化景点融资方式
以人类活动为基础的文化景点,如各种历史文物、古建筑等。这类景点大都为国家或政府所拥有,通常由国家发挥主导作用,较少利用私有资源。
1.依靠政府财力,直接投资于旅游开发。借鉴国外经验,不少国家的旅游基础设施、城市改造、景区开发等投资大、周期长、收益少的一些公共工程,其资金大多来源于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目的在于为旅游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国家应在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基础设施以及通信、能源、大景区建设和人文旅游资源的保护性开发筹集方面加大投资力度。
2.利用税收形式为旅游开发广辟资金来源。为了保证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可争取开征旅游资源税或旅游税,这也是地方政府投资旅游业的一项资金来源。开征旅游税在国外早就有先例。如新加坡、泰国、菲律宾等国早已开征了旅游税,由旅游企业,主要是饭店和餐馆代向旅游消费者征收称之为“政府税”的旅游税,税率通常为营业收入额的10%。在美国洛杉矶,市政府规定游客住饭店需交房价的11%作为旅游税,这笔税收收入的91%上缴市财政,作为政府投资业的资金来源;9%返还旅游局,作为旅游局经费。而香港政府则征收房价的3%作为酒店税,主要用于旅游业的发展。靠专项税收来筹集旅游开发资金,可以说是许多国家政府筹集旅游开发的重要方式。当然对贫困地区的旅游企业可免征旅游资源税,或征收之后再按一定比例向企业退税。以旅游资源税而获得的政府收入可用于旅游开发和宣传促销,这样可为政府投资旅游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渠道。
3.通过地方政府的旅游管理部门掌握——部分旅游企业的股权(或所有权),以“旅游养旅游”,为旅游开发筹集资金。新加坡、泰国、菲律宾等目的旅游局都有一些拥有所有权的企业。如新加坡旅游局对圣淘沙岛拥有一定的股权,菲律赛旅游局有直属的马尼拉公园和高尔夫球场等,而泰国旅游局则管理着城市免税店。旅游管理部门从这些企业获得的收入全部用于旅游开发。我们可以借鉴新、泰、菲等国的经验,由各地方政府的旅游局投资创办了一部分旅游企业,或是掌握一些旅游企业的股份,通过这种方式把股权收入集中用于政府的旅游开发,做到用旅游养旅游。当然采取这种形式筹集开发资金一定要慎重,要充分利用我国目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有利时机,使政府旅游管理部门适当掌握一部分企业股权,同时又要避免管理部门对企业插手过多,造成新的政企不分,影响企业活力。
4.政府应强化旅游营销宣传,争取外界的各种投资。由政府统一出面,集中资金面向国内国际两大市场,采取——系列强大攻势,加大宣传力度,吸引国际组织和国内外客商投资。这种政府的统一运作是分散的企业促销活动所不能比的。旅游业发展较好的发展中国家,不少旅游项目的开发都得到了国际组织尤其是国际金融组织的资助。如印尼巴厘岛、墨西哥坎昆旅游度假区的开发都得到了国际金融组织的资助,前者部分开发资金由世界银行提供,后者部分资金来源于国际美洲开发银行;而多米尼加的斯拉塔港度假区则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资助了一些旅游研究项目,并得到世行的贷款。
(二)人造景点融资方式
人造景点是专门为吸引旅游者而建造的景点,如主题公园等。其融资目的与前两类景点大为不同,它更注重投资带来的效益,以盈利为首要目的。
1.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为旅游资源开发进行直接融资
第一,发行股票。这是一种效率高、额度大、稳定性强的融资途径,可使旅游开发企业在短期内筹集到大量资金,股票筹资没有固定的利息负担和固定的到期日,股本是企业的永久性资本,利用股票筹资财务风险相对较小(不存在还本付息的风险),而且利用股票筹资,可以改变西部旅游企业缺乏规模效益、经营过于分散、狭小的弱点。一方面国家应看到旅游开发的经济增长点和社会消费的拉动作用,优先鼓励有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在核定股票发行计划中,优先考虑旅游业的发展,尤其是中西部旅游业开发的需要;另一方面曾从旅游企业的角度,应把旅游企业改制上市同旅游业集团化、网络化、集约化发展结合起来,依托旅游业自身的经营优势和不可替代的资源优势,在旅游开发中,有效发挥上市公司的作用。
第二,发行债券。目前,在发行旅游企业债券方面,国家已做出尝试,1999年国家已确立发行5亿元人民币的旅游企业债券额度,但主要集中于部级旅游度假区,随着旅游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增加以及西部旅游开发力度加大,国家将会增加旅游企业债券额度。第三,股权置换。这主要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由于旅游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一些传统产业上市公司有可能调整经营方向和投资方向,寻找在旅游业发展的机会,而拥有优质旅游项目的旅游公司可能又不具有上市权,这时可与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或资产置换。这方面国内巳有成功案例,如沈阳银基集团以优质旅游资产同ST辽物资进行丁成功的资产置换。
2.采用BOT模式融资
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私人资本的特殊结合方式,是近几年来在项目融资过程中悄然兴起的一种模式,也是政府职能与私人机构功能互补的历史产物,已适应了现代社会工业化的城市化进程中对基础设施规模化、系统化发展的需要并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BOT模式是对一个项目投融资建设、经营汇报、无偿转让的经济活动全过程典型特性的简要概括。具体而言,即建设——运营——转让,是指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一类方式,通常是指承建者或发起人(非国有部门,可以是本国的,外国的或联合的企业财团),通过契约从委托人(通常是政府)手中获得某些基础设施的建设特许权,成为项目特许专营者,由私人专营者或某国际财团自己融资、建设某项基础设施,并在一段时期内经营该设施,在特许期满时,将该设施无偿转让给政府部门或其它公共机构。在BOT投融资模式的实际运用中,由于基础设施种类、投融资回报方式、项目财产权利形态的不同等因素,已经出现了以下三大变异模式:
(1)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形式:这一模式在内容和形式上与BOT没有不同,仅在项目财产权属关系上强调:项目设施建成后归项目公司所有。
(2)BTO(Build-Transfer-Own)形式:这一模式与一般BOT模式的不同在于“经营(Operate)”和“转让(Transfer)”发生了次序上的变化,即在项目设施建成后由政府先行偿还所投入的全部建设费用、取得项目设施所有权,然后按照事先约定由项目公司租赁经营一定年限。
(3)BOO(Build-Own-Operate)形式:其意思为某一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拥有(所有)、经营。在这一模式中项目公司实际上成为建设、经营某个特定基础设施而不转让项目设施财产权的纯粹的私人公司。其在项目财产所有权上与一般私人公司相同,但在经营权取得、经营方式上与BOT模式有相似之处,即项目主办人是在获得政府特许授权、在事先约定经营方式的基础上,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的。我国在景区开发实施项目融资过程中可有效利用此几种模式,既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又能有效实现优势互补。
3.充分利用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广泛筹资
通过股份合作制形式筹资,实际上是把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结合起来。如城乡股份合作制的形式,把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和国内大中城市、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其它有实力的企业或个人挂钩,在这种形式中,贫困农民可以用劳动入股代替资本入股,通过劳动积累转化为资本积累,收益后按股分红,既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又减缓了资金短缺压力。
(三)自然景点融资方式
对于以自然环境特色为基础的自然景点,如森林、海滨等,其筹资主要用于对环境方面的改善,并使游客对景点产生的负面影响最小化。由于这类景点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点,一旦遭到破坏,就无法复原,从而造成旅游资源的损毁。
对于此类景点的融资,可融合上述两种景点的融资方式,一方面依赖国家、政府直接拨款或银行贷款,政府管理机构对这类景点可以采取以环境保护措施为主、兼顾投资经营效益目标的管理政策。另一方面,在环保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如通过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此外,还可吸引外商来投资。
三、旅游企业融资行为的规范保障
旅游企业的融资活动与周围的环境息息相关,因而旅游企业融资行为的顺利实施离不开相关规范保障体系的建设。
(一)优化资本结构
在所有的环境因素中,对融资活动影响最大的便是资本市场。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融资机制的健全、融资结构的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健全与否。资本结构又称融资结构,主要指企业资本总额中各种资金来源的构成比例,特别是负债资金和股权资金的比例关系。我国旅游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普遍偏好股权融资,而债券市场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出现了与发达国家资本结构相反的情况,即股权融资方式相对债券融资方式而言对企业更为有利。这主要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落后和其他一些现实原因。我们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和引导旅游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开拓直接融资渠道,赋予大型旅游企业集团与其资本和收益比例相适应的海外直接融资权。通过企业上市、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联合投资、信托投资、发行债券等多种形式增加旅游投资。
(二)开设旅游产业投资基金
随着旅游项目大型化和区域化,旅游业的单体投资规模相应增大。单一的投资商往往难以完成投资活动,通过资本市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可以将分散资金集中起来,并提高规模投资能力和投资效益。当前,城乡居民存款与日俱增,而存款利率的偏低,刺激了居民的金融投资意识,如果经国家许可,向社会发行基金受益凭证,设立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将是利用资本市场扩大旅游产业融资渠道的有效途经。通过旅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专业化、规范性运作,投资于旅游项目,不仅为居民个人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降低投资风险,而且有利于提高国民旅游意识和旅游消费水平,又可有效的解决旅游开发项目的资金来源。
(三)完善和发展资本市场
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阻碍了旅游企业融资功能的健康发展,因此要优化旅游企业的融资结构,必须首先完善资本市场,并通过资本市场的发展促进旅游企业融资行为的规范化,改善其资本结构。
(四)逐步建立健全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整个融资体系中,我国目前尚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个别环节特别是产权、股权、各利益团体关系不明、责任不清,无法可依,个别企业为眼前利益盲目开发,给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而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快相应法律法规的出台,有效规范景区开发行为。
直接融资的种类篇6
从政府支出角度分析教育产业的融资问题,不能孤立地看待教育产业发展与运营中的政府支出额,应当从整个国家经济增长变化与公共财政政策的变动中把握教育产业的地位与融资份额及其演变规律。
根据西方国家的财政支出统计,国家财政支出具有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的趋势。随着人均收入的增长,公共部门的相对规模也将增长,政府支出必然以比生产增长更快的速度增长。各国的经济分析表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日益扩大,政府公共支出将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增长。无论穷国还是富国,各国政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最近几十年来都毫无例外地表现出明显的增加趋势。而且,虽然发展中国家的公共财政相对规模与发达国家相比要低得多,但是却比发达国家在与之可比的、相应经济发展阶段的相对规模要高得多。这说明,当今政府在经济发展中承担着比过去更多的责任。在从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变中,最小的政府不再是最好的政府,政府扮演着资源配置的重要角色,它把更多的资源转移到公共物品的配置和供给方面。
政府支出不仅在总量上具有不断增长,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率逐渐上升的变化趋向,而且在其内部结构上亦呈现出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变化规律。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指出,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包括“起飞的准备”和“起飞”阶段),为了扩展市场交换的范围,促进贸易与生产的发展,公共部门面临着开发国家资源以及将其与市场连接起来的任务,为私人资本的形成创造起码的条件,因而此时的公共资本形成份额较大,需要由政府来提供这些“社会先行资本”,如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系统以及司法等。罗斯托认为,这些社会基础资本的先行建设,是起飞的必要条件,在起飞可能出现之前,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必须要有最低限度的先行社会基础资本建设,政府财政投资是促进经济起飞到经济发展的中间阶段所必需的。当经济增长得以启动后,随着收入水平的上升,民间储蓄开始增加,在公共资本已经搭成的框架内,民间资本形成机制得以形成并趋于完善,民间资本存量得以增加并处于不断上升态势,公共资本将处于较慢的增长态势,在总资本形成中也处于次要地位。但当经济经过一段时期的高速增长后,为整治一些“增长的扭曲”现象,解决产业灾害、污染、交通拥挤、市政建设、公共安全以及人力资本投入不足等问题,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满足公众消费方式由温饱型向发展型与享受型转变过程中补充性公共服务(公共消费性的或者界于公共消费与公共资本形成之间的项目)需求的增加,公共投资会再次上升,公共资本形成在总资本形成中的比率也将再次提高。
此外,美国财政专家理查·A·穆斯格雷夫和皮吉·B·穆斯格雷夫以及经济学家阿斯乔也都分析了政府公共支出在经济发展阶段上的结构变化趋势。他们均认为,随着经济的起步和发展,社会对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健康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增加,因此公共支出中对人力资本投资的份额必然会相应增加。
对照政府财政支出及结构变动的规律,可以发现我国在这方面是存在不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起飞准备”和“起飞”阶段,亟待大力加强基础产业(当然包括教育产业)的建设,但在财政支出结构中都出现了公共投资性支出急剧下降并持续下降的不正常状态。这种格局,显然是同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阶段的基本任务和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教育作为一种“社会先行资本”,教育产业作为“具有全局性、先导性,需要优先发展的基础产业”,要使其能真正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证其稳步、健康的发展,尽快增加政府公共支出中教育投资的比例是势在必行的。政府教育财政支出始终是教育产业融资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渠道。
二、市场经济下政府财政政策功能的有限性
我们强调政府财政支出在教育产业融资中的重要地位,并不等于说政府必须通过财政直接拨款的方式来扶植教育产业的发展。这是因为:虽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制度本身具有内在的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当经济出现波动时,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会自动发挥作用,以减轻乃至消除经济波动。但是,在商品和货币经济发展了的前提下,财政收支平衡了,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并不一定平衡。财政政策在调节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总量平衡方面的功能存在不完全性:
1.政府财政政策的效应大小直接受制于政府的财力。相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总盘子而言,政府财力是有限的,从而制约了财政政策作用的发挥。况且,从财政支出看,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非生产建设支出。这部分支出刚性很强,进行调节的余地不大;另一部分是生产建设支出。这部分主要是投资支出,其增减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总需求,但由于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降低,国家预算内投资在整个社会投资总额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同时新体制下,这部分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上,可以讲主要是为了保证经济结构的合理。因此,若当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需要紧缩需求时就不能依赖削减预算内投资,否则会恶化经济结构。
2.财政政策对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总量失衡调节的效果并不理想。假如在一定时期内,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需要利用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增加需求、抑制供给。其中扩大政府支出对个人消费和社会投资存在“挤出效应”,如果政府投资挤掉了社会投资,则利用财政支出改变需求“瓶颈”的作用会大打折扣;假如在一定时期内,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需要运用紧缩型的财政政策抑制需求、增加供给。这时可供实施的手段有增加税收、发行公债、减少补贴、平衡预算等等。事实上,这些手段的使用对于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所施加的作用具有无差别性,即在限制了总需求的同时,也限制了产品的生产。
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的财政政策手段在调节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总量失衡的机制方面受制于货币政策。就拿公债这种一国政府最常用的财政政策手段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债发行一般通过中央银行进行,尽管公债的发行是财政政策的组成部分,但中央银行所掌握的公债则是作为货币政策的一部分,成为调节金融市场的重要工具。于是运用公债调节社会总需求的主动权掌握在中央银行手中,取决于货币政策的目标需要。
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与货币政策而言,财政政策与市场机制存在的联系较少,而与计划机制存在的联系较多。这样随着市场经济的程度加深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大量、长期地使用财政政策将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常健康地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如果仍按过去那种财政直接投资的方式来保证、扩大对教育产业等公共领域的投资,以保证其稳定、健康、快速地发展,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也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教育产业发展资金瓶颈问题的。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在明确划分教育产业投资主体、灵活选择提供教育产品方式的基础上,积极调整自身的角色,努力介入到金融资本市场中,加大债务融资的力度,利用各种金融手段来为教育产业融资。
三、教育产业投资主体的划分
教育产业是一个较为庞杂的产业体系,涉及部门多,内部结构十分复杂。因此,在对教育产业的投融资主体进行选择时,就需要对教育产业内部进行分解,即需要在教育产业内部进行盈利性与非盈利性的区分。这一划分导源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划分,换句话说,公共物品是非盈利性的,私人物品是盈利性的。这一区分对确定某教育产业项目是由政府融资,还是由民间投资提供了“分界线”。要真正把握教育产业内部的盈利情况,必须有一个基本前提,即必须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上,判别其盈利与否与盈利程度。只有在这一前提下,价格关系才是真正合理的,才能为教育产业的融资及资源配置提供准确的价格信息和投资信息。
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上,教育产业可以分为盈利类和虽不能盈利但具有明显的外部经济效应两大类。职业技术教育、民办教育、成人教育基本可以看作是盈利类;正规的三级教育基本上可以看作是非盈利类。对于盈利性的教育产业项目,尽管可能存在某种垄断因素,需要政府干预,但由于其所具有的盈利性而带来的市场竞争性,因此基本上可以看作是“私人物品”,可以由市场来提供,最大限度地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其投资主体不应当是国家,而应当是社会、个人以及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对非盈利性的教育产业项目,由于其具有的竞争性不足,市场提供缺乏动力,所以应当确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并由政府管理机构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类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中,政府必须依靠强制力来规定资金流向或通过提高和降低教育行业的最终利益水平以调整教育产业的发展规模和方向,继续采取过去那种政府包投资、包建设、包经营的做法。恰恰相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盈利性教育项目的发展资金来源,虽然要以政府融资为主,但同时为了避免“政府失效”和“寻租”等延迟效率的行为,更强调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以及投资方式的多样化,除了政府采取财政拨款或财政融资方式外,还必须积极鼓励其他融资方式的介入,如吸引民间资金投资,通过政策性金融和金融债券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等。
盈利性教育产业项目基本上属于竞争性项目,这类项目投资收益较高,基本可以实现社会平均利润率,市场调节比较灵敏,具有市场竞争能力。因此,其投融资可以完全推向市场,通过商业银行进行间接融资或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政府对这部分投融资主要是加强政策导向。非盈利性教育产业项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益性项目,如普及义务教育,对贫困地区进行教育扶贫等,这部分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安排;还有一类项目,介于竞争性和公益性之间,主要存在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其区别于公益性项目的特征在于可以实现价值回流,可以保本甚至微利。其区别于竞争性项目的特征在于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效应更加明显,不能实现社会平均利润率。因此,此类项目属于财政投融资范围,主要由政府集中必要的财力,通过政策性金融,并广泛吸引和动员民间投资,政府投资起导向、引导和杠杆作用,或给予补贴(如对商业银行融资给予贴息)及其他优惠政策,以促进这部分项目的建设和经营。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教育产业项目盈利性、非盈利性的划分,竞争性项目、非竞争性项目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项目(姑且称之为准竞争性项目)的划分,不应仅仅拘泥在不同学校、不同教育类别、不同教育形式层面上考虑,还应当考虑从教育产业系统纵向的角度进行分析,如学校的教学工作(非盈利、非竞争),校办产业(盈利、竞争),后勤、物业管理、师生的住房、教学设施的生产管理(微利、准竞争)等等。
四、政府提供教育产品方式的选择
从国际经验及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来看,政府介入教育产业的发展和运营,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类型:(1)政府投资、政府直接生产;(2)政府投资、政府间接生产。前者指政府直接通过财政支出拨款给教育产业来生产教育产品;后者指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及其他政策,将教育产业的建设和运营委托给民营。
教育产业的产品和服务无论是纯公共物品也好,还是准公共物品也罢,抑或是私人物品,均可以采取公营、民营两种形式。“政府直接生产”和“政府间接生产”都是政府进行教育产业建设并提供教育产品和服务的可供选择的方式,而且这两种方式都是正常的、合理的。政府直接生产具有力度大、收效快的特点,其生产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1)中央政府直接生产经营;(2)地方政府直接生产经营;(3)地方公共团体经营。政府间接生产一直以来为我国所忽视,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开始逐步地运用间接生产的方式来促进教育产业的发展,但在运用方式上还远不能得心应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政府间接生产方式的选择和运用也必将灵活多样,归纳起来,这些方式主要有:(1)法律保护私人进入;(2)授予经营权,其重要内容就是允许经营者收费;(3)签定合同;(4)财政资助,主要有直接投资、减免税收、无偿赠款、低息贷款、财政贴息、价格补贴、以及土地、设备所有权的无偿转让等方式。
教育产品的供给,既可以采取政府直接生产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政府间接生产的方式,而且这两种方式都是必须的,从总体上看,它们各有所长,不可替代。但在具体的教育产品的供给上,都有选择何种方式的问题。如何选择?总的原则是按照资源有效配置的要求,看何种方式能够实现以较低的成本满足人们对教育产品的有效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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