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6篇)
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篇1
关键词:农业;野生植物;保护
中图分类号:S184文献标识码:A
1加强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必要性
1.1野生植物与自然生态环境密切的联系
野生动物本身具有多种价值,在众多的价值中最重要而且为人们所熟知的价值且无可替代的价值应是野生植物的生态价值,它的存在维护者生态系统的稳定,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与此同时,作为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中的重要指标,野生植物总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们日常的生活和生产。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不断加剧,对野生植物的生存环境发起了严峻的挑战,如果人类继续破坏而不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保护的话,后果将不堪设想。我国野生植物的数量已经急剧下滑,很多物种濒临灭绝,一旦野生植物环节脱节,整个生态系统将会面临严重的危机。因此,加强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不能只是单一的考虑到野生植物的可持续发展,应将其放到整个生态环境的统筹规划中来,实现全面的、可持续的发展。
1.2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有利于促进我国中医药的发展
从古至今,我国传统中医药的发展历经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历史时期。可是不管它处于哪一个发展时期,它的发展都是建立在特有的野生植物的基础上的。因此对野生植物的保护不仅是生态环境系统保护的重要课题之一,同时也是我国中医药发展的必要基础。随着科技的发展,现阶段很多药品研究所也在寻找相关的替代药品,如果中医药都是通过合成来产生药品,中医也就失去了它独有的韵味了。加强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不仅是我国生态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传承我国传统文化的必要措施。
2强化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具体建议
2.1植物保护区的建立
要想将野生植物保护工作落实到位,植物保护区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保护区的建立不仅可以提高人们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同时对于规范人类活动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植物保护区的建立主要有2个作用:保护现有的野生植物;培育繁殖濒临灭绝的稀有野生植物。将野生植物的发展纳入统一的规划当中,不仅能有效减少人为的破坏,同时还能对野生植物的发展进行宏观和微观的调试促进野生植物的良性发展。
2.2政府加大支持力度
在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中,政府加大支持力度主要有2个方面的作用力,分别是政策上的支持和资金、技术上的支持。政策方面,政府应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与野生植物产生联系的人类活动,如有违规操作的情况,应当严惩,从而起到警示作用。与此同时,政府还应加大资金和技术的投入,为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和技术保障。
2.3强化地方各部门之间的协调
既要保证与野生植物相关产业的稳定发展,同时又要保证野生植物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相关部分的协调。按照我国当前对野生植物的使用情况,过不了多久就面临严重的资源危机,因此地方各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应进行相应的协调。与此同时,地方管理部分还应规范相关企业的发展模式,引导企业进行发展模式上的改革,减少对于资源的消耗和利用。
2.4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大执法惩处的力度,加强对于野生植物相关产品流通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流通渠道,提高相关企业的生产自主性。强化相关执法力度不仅能够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严格产品的流通渠道,加大监督管控,还能有效打击非法生产行为。加大执法力度的另一具体的措施就严格规范野生植物产品的标识,通过标识能够将合格产品与不合格产品区分出来,有益于执法,同时也能提高消费者健康消费的意识。
3总结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是生态系统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加强野生植物的保护不仅是维护整个生态系统良性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我国转变生产方式加强对于稀有资源保护的重要措施。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仅仅依靠地方管理部分或者是政府是不行的,需要广大人民群众联合起来,在抵制非法产品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消费方式,这样才有可能将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杨庆文,秦文斌,张万霞,等.中国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实践与未来研究方向[J].植物遗传资源学报,2013(01):1-7.
[2]胡明阁,尹燕,朱邦友.强化农业野生植物保护促进生物多样性发展[J].河南农业,2013(03):58-59.
[3]郑殿升.中国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现状及建议[J].中国野生植物资源,2005(03):17-18,22.
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篇2
摘要新世纪初,伴随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对野生生物物种繁杂性以及物种安全的保护日益增加。大陆存留野生生物物种的保护力度和范围日益增加,但时至今日,仍然没有一部关于生物物种特别是野生生物物种的保护性法律出台,虽然各自然保护区均有一定的政策制度,但全国面上法律框架的欠缺,给我国的野生生物物种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境,所以着实应当从法律保障机制的建构方面对其加以探讨研究,以促进相应法律保障机制的建构及完善。做到在保护我国等野生生物物种资源领域,有法可依。
关键词野生生物物种保护法治保障运行体制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014-02
时下环保领域,生物物种资源的安全已经占据相当大的篇幅和内容,成为研究者们重点探讨的关键性问题之一,它不仅涉及生物物种安全保护,更是整个社会层面安全框架建构的重要的组成部件之一。野生生物物种资源的价值由其天然性所决定,破坏野生生物物种资源的生命链条,往往带来不可逆的破坏性摧残,是人类所犯下的重要罪行,并将直接阻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建构和完善。
我国的野生生物物种资源十分丰富,但较之于国家人口数量的迅猛发展、对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性开采、其他地区动植物物种的入侵、国内外相关主体的狂采滥盗、生态总体水平的下降等诸多因素,野生生物物种资源面临异常严峻的毁损。无论中央政府还是各地机关,都采取了一定程度的因应举措,但这些孤立的措施,无法从根本上抵消时下野生生物物种的破坏所带来的毁损。对野生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最后只能落在法律体系的框架内予以保障和解决。分析探讨西欧、北美等地区对其野生生物物种资源法律保障体系机制,同时参照相关国际间的协同保护的有效事例和经验,本文拟以建构及完善我国在野生生物物种保护方面的法律保障机制角度,探讨相关保护的路径,以期为我国的野生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起到添砖加瓦的作用。
一、野生生物物种资源概述
(一)生物多样性及野生生物物种资源的概念
针对生物多样性的界定,学界存留有诸多不同的版本。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其界定为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中的变异性,这些来源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f.a.bisby教授对其做如下界定,即地球上存在的生物的多样性乃至变异性的概念。其中包括物种的多样性、遗传基因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那力教授认为其包含三方面界定:物种遗传的多样性、物种多样性以及地域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笔者认同那力教授观点。对于野生生物物种资源的内涵,笔者认为主要应由野生环境中的生物物种(动植物及微生物)及其遗传边缘物种组成。
(二)野生生物物种资源的价值
生态环境的安全保障,已经成为我们整个社会体制框架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整个国家、社会及个人层面的安全保障有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没有生态环境的安全,其他安全是没有资格提及的,因为生态环境起着基础性的保障作用。当然,该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现在仍然处于一个新兴阶段,但其重要意义已经为人们所共知且认可。生态环境的不受侵害以及经济发展的足够保障,是我们国家整体安全的重要基础性因素。
学者将自然价值界定为文化价值、历史象征、性格养成、科学支撑、生命审美等诸多类型,具有多样性、辩证性等,亦即其带有某种先天根本元素,萦绕于周遭,以维系环境秩序。笔者认为,野生生物物种价值,不仅可以通过某类物种直接被工农业所吸收而通过后续的经济形式予以表现,同时还可通过维系生态和促成环境稳定发展提供相因应的选择性价值表现,如调控气候、维系进化、发展旅游、促进科研等。
二、我国野生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野生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基本情况
中国是野生生物物种资源大国,但同时又因为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密度等原因,人均而言,相对其他国家则较为贫乏。人口发展的高速度,加之对于环境开发的高强度,以及其他如其他地区物种的入侵、环境生态破坏等原因,我国目前的野生生物物种基本面不尽如人意。
从法律的建构方面而言,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框架中,最高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国家的资源配备以及利用保护做出了提纲挈领的规定,同时又通过其他具体的部门法规,对其加以细化性规定,相对而言,具有相应的可操作性。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细则》等。可以说这些法律法规的建构,已经在大体框架上有了一个雏形,对评价环境、保护自然区域、许可制度、免疫制度等方面有了较为分门别类的规定,较为初步的建立了法制化的轨道。
在相应的具体举措方面,主要有建立自然保护区以及规范和转变开发方式等方针措施。
1.建立各种自然环境的保护性区域,就地或异地保护濒危野生生物物种。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有以下三类: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到本世纪初,共计有1700余个,约13300万公顷,面积占到了我国总面积的约13%。
2.规范和转变开发方式,以提升野生生物物种的繁殖功能。自本世纪初科学发展观提后之后,以人为本,建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成为了我国建立和完善相应保护性区域的指导方针,同时,在其引领和要求下,通过各种法律和举措的贯彻实施,相应保护区域内部的野生生物物种资源得到了综合性和整体性的恢复,繁殖功能得到增强。
(二)我国野生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制定指导方式的误差。在我国保护野生生物物种资源的法律法规之制定上,现行法律坚持野生生物物种的可循环理论,亦即其拥有不断长成与繁殖等能力,进而保障其自身的更新循环。但是,该论点与生物物种资源多样性的特点不相符合,进而催生出法律制定领域里对一部分生物物种予以保护,而对另一部分则没有规定的漏洞,这种加之权衡的理念,不利于整体综合保护野生生物物种资源,是对环境因素相互影响的忽视。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世界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事物之间都有其内在的联系性,故在野生生物物种之间,这种关联性也是存在,并不断发挥相应功用的。前述理念存留的误差,在马克思主义理论面前,就是片面的。据此制定的相应保护性法律架构,很可能由于“蝴蝶效应”的连锁反应,而最终引发影响面超乎寻常的巨大连动式反应,对于整体野生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而言,其破坏能力是明显巨大的。同时这种理念也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有着不良的指导作用,这种“保大头、舍小头”的方式,对于法律调节的实际功用,也是有不好的影响。
2.体制运转领域的不足。保护野生生物物种的体制机制,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多层政府部门。而我国时下采用的是综合引领、分门管控的方式
,其固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相关部门之间的权力分配和运转协调上,存在较为明显的界定不足,使得整体而言缺乏应有的协调性。相关部门各自为政、多头管理,不仅成本巨大,而且效果不明显,往往还会出现管控的矛盾,效率低下。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再考虑到相关执法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以及法律理念的不统一,最终造成该管控体系在具体应用领域的巨大缺陷和不足。
三、对我国野生生物物种资源的法律体系建构方面的思索
(一)完善立法体系
必须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对其予以认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着力从生物多样性、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领域,全局立法,整合各种规划或通知,提升相应规定的规格。从国家保护生物多样性与物种的意志出发,不仅从理念上转化现行立法,同时从实际行动中完善现有法律。如果没有这样一种战略高度的理论支持,很多立法将是无本之木,很多制度、机制以及措施都将难以顺利推行,公众在这方面的保护意识也不会得到确立和强化,因此,我国亟须出台和实施生物多样性抑或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国家战略。
(二)完善现有的野生物种登记制度
目前对于国内的野生生物物种资源的登记制度,其推广面仅仅及于很少一部分,还有相当多的物种没有列入登记目录。这对于总体的保护、科研、运用相关资源是十分落后的。更不用提及某些(类)生物物种业已被他国(地区)予以抢注的现实。故,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野生生物物种资源的等级保护制度,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境内现有的各类(种)野生生物物种资源予以登记造册,为日后的科学研究、产业发展、保护区的建立和完善等提供基础性的指标。同时对相应登记管理机关在职能分配、操作规程、程序设计等方面,予以明确界定。
(三)构建完善的国家生物物种资源利益补偿机制
《宪法》规定,国家是境内野生生物物种资源的所有权拥有者。该规定必然引起权益不平衡的问题。国家不能面面俱到的予以处处保护,故必然存在个人非法利益同公共利益的竞合,而最终受损害的也必然是野生生物物种资源本身。只有构建完善的国家生物物种资源的利益补偿机制,使得相关利益主体在保护资源方面有共同取向,受损害方的补偿转化才能够成为可能和现实,最终有利于调动各个主体的保护积极性。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向开发主体征收相关税收或者费用的方式,藉此建立相关利益补偿机制。当然,这种征收的种类、数量等具体规定性还是需要依赖法律的明文表述。
四、小结
野生生物物种资源属于人类共有,对其的保护,国家必须建立统一完善的法律体系框架,唯有如此方可建构和完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和谐社会,也对人类的开发、利用自然予以规制,共同保护我们现有的野生物种资源。本文侧重从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领域,提出了肤浅的认知,以期起到抛砖引玉之功用。为保护我国的野生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中华民族赖以繁衍生息的生态环境尽绵薄之力。
注释:
[日]中川淳司.生物多样性公约与国际法上的技术规限.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夏季号.
那力.国际环境法.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年版.
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篇3
【关键词】美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濒危
2008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了由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APHIS)再次修订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LaceyAct)。目前,APHIS与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林业局(USFS)等其他相关机构正在共同推行该法规的逐步实施,而自2008年12月15日起,LaceyAct修订案有关进口植物及植物制品申报的规定已经开始执行。由于该法案涉及面广,对我国产品输美贸易潜在影响很大,已引起国内出口企业、相关产业界及政府管理部门的高度关注。笔者认为,美国LaceyAct修订案的实施应该成为我国进一步加强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的契机。
1《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修订案基本概况
LaceyAct主旨是通过立法的形式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非法获得、加工、运输和买卖野生动物、鱼类和植物的贸易,禁止对野生动植物的货运文件作假。LaceyAct前后经过多次修订,重要的几次修订发生在1969、1981年和1988年。2008年5月22日,美国APHIS又重新修订了该法案。此次修订案增加了打击木材非法采伐,并规定任何人在州际或海外贸易中违反国内或国际法律进口、出口、运输、出售、收受、获取、收购下列来自外国的植物(少数除外),即属违法。①在违反外国植物保护法规的情况下擅自取走、运输、拥有或出售的植物;②在没有缴付必需的林区使用费、税或未付费的情况下擅自取走、运输、拥有或出售的植物;③在违反任何植物出口或转运法规限制的情况下擅自取走、运输、拥有或出售的植物。
此次修订的主要变动包括:①管理范围由“濒临灭绝的动植物管理”扩展到“整个野生植物及其产品”;②要求2008年12月15日后进口到美国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进口商须填报“植物及产品申报单”;③对违法植物及产品要采取扣押、罚款和没收措施,对申报虚假信息、错误标识等行为也要采取处罚措施。按照LaceyAct修订案的规定,重罪将处以个人5年徒刑及25万美元罚金(公司将被处以50万美元罚金)[1]。
2《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修订案涉及的植物及产品范围
此次修订案重新定义了植物及产品的概念,将“植物及产品”定义为:植物界的所有野生植物,包括根、种子、其他植株组成部分及其产品,包括天然林木或人工种植林木。该修订案要求进口商申报的产品范围非常广泛,涵盖活植物、植株组成部分、木材、木浆、纸、纸板,以及含有某些植物成分的产品如家具、工具、雨伞、体育用品、印刷品、乐器、植物提取物、纺织品等。
修订案明确规定以下3类植物可以免除进口申报:第一类是除树以外的“常规栽培植物”和“常规粮食作物”(含根、种子、其他植株部“常规栽培植物”和“常规粮食作物”范围);第二类是供实验室或田间试验研究使用的植物繁殖材料科学样本(包括根、种子、胚质、其他植株部分及其产品);第三类是拟用于种植的植物。但对于上述第二、三类植物,如符合下列情况仍需要进行申报:①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公约》(CITES)附件所列植物;②属于美国1973年《濒危物种法》(ESA)所列的濒危或受威胁物种;③依据美国任何一个州有关物种保护的法律,属于本地濒临灭绝的物种。
3《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修订案规定的进口申报内容
此次修订案规定,从2008年12月15日起,凡进口到美国的受限植物及植物产品,进口商需填报“植物及产品申报单”,申报内容包括植物的拉丁学名(明确到种)、货值、数量(包括计量单位)、产地来源国等信息。申报内容须符合下列规定:①若用于生产该植物产品的植物种类多样,且确切种类不明,进口商须申报可能用于生产该植物产品的每种植物名称。②若用于生产该植物产品的植物品种来自多个国家,且确切国家不明,进口商须申报每个可能的植物来源地国家名称。③对纸张和纸板类植物产品,如含有可回收植物成分,进口商须申报可回收植物成分的平均百分比及不可回收植物成分的信息;专门用作包装材料(如支撑、保护或装载其他物品)的植物及植物产品,不需要进口申报,但如果包装材料本身属于进口商品,则也需要进口申报。
4《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修订案实施计划
根据LaceyAct修订案,美国对进口植物及产品申报的实施将分阶段进行,并对具体的实施时间表和每一阶段涉及的植物及产品范围进行了多次拟定和修改。2009年2月3日,APHIS修订了之前(2008年10月8日)拟定的实施计划,将每一阶段的实施时间由3个月延长到6个月,整个实施时间为2008年12月15日-2010年9月30日。对每一实施阶段涉及的植物及产品范围按照加工程度及成分复杂性进行了重新调整。新修订的申报实施时间表和涉及的植物及产品范围如下。
2008年12月15日-2009年3月31日为第一阶段:对进入美国的野生植物及产品开始要求进口商提供“植物及产品申报单”。在APHIS网站提供申报单式样。此阶段只需纸质申报且为自愿提供,未申报的进口商不受任何处罚,但不得伪造申报信息,否则可能遭起诉。
2009年4月1日(即美国电子申报系统实施日期)-2009年9月30日第二阶段:涉及HS编码44章(木材及木制品)内的4401(薪材)、4403(原木)、4404(箍木、木劈条、木桩及削尖木桩)、4406(铁道及电车道枕木)、4407(纵锯木或纵削木)、4408(装饰木板)、4409(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4417(木工具、工具手柄、扫帚手柄)、4418(建筑及木工用木材),均强制要求提供“植物及产品申报单”,并采用电子申报系统。
2009年10月1日-2010年3月31日第三阶段:包括上述受限植物及产品,以及HS编码44章(木材及木制品)内的4402(木炭)、4405[木丝(刨花)]、4410(刨花板)、4414(纤维板)、4412(胶合板、胶合镶板)、4413(强化木材)、4414(木构架)、4415(木箱、木盒)、4416(木桶)、4419(木质餐具和厨具)、4420(木质镶饰物、木匣、木雕);47章(木浆)内的4701(机械木浆)、4702(化学溶解木浆)、4703(硫酸盐木浆)、4704(亚硫酸盐木浆)、4705(机械化学木浆),均强制要求提供“植物及产品申报单”,并采取电子申报系统。
2010年4月1日-2010年9月30日第四阶段:包括上述受限植物及产品,以及HS编码44章(木材及木制品)内的4421(未列明或未包括在其他章节的木制品),48章(纸和纸制品)内的4801(新闻纸)、4802(未经涂布的书写纸)、4803(卫生纸、面巾纸)、4804(未经涂布的牛皮纸)、4805(其他未经涂布的纸及纸板)、4806(植物羊皮纸等)、4807(复合纸及纸板)、4809(复写纸)、4810(经涂布的纸和纸板)、4811(除4803、4809及4810外经涂布的纸等),94章(家具等)内的940169(带木框架坐具)、940330(办公用木家具)、940340(厨房用木家具)、940350(卧室用木家具)、940360(其他木家具)、940370(木家具部件),均强制要求提供“植物及产品申报单”,并采取电子申报系统。
今后,第二阶段的需申报产品名单基本不会有变化,但对于第三、四阶段的产品名单,将视情况进行增加,并给予个人和企业至少6个月的时间进行调整适应;同时,APHIS还将继续针对未列入申报实施时间表的产品名单之内的其他产品,考虑是否有必要也采取申报制度,并对如何实施申报征求公众意见。
须强调的是,上述分阶段实施计划只适用于进口申报的规定,并非针对LaceyAct的其他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
5《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修订案的实施对我国的潜在影响
首先,LaceyAct修订案要求美国进口商申报的产品种类非常广泛,远远超出对濒临灭绝生物物种的保护,涉及很多商品种类,当前对我国出口木材及木制品贸易影响可能最大。该法案要求美国进口商提报“植物及产品申报单”,必然转化为由进口商要求出口企业提供相关信息。但准确提供产品的植物学名、产地来源国家等在操作方面存在较大难度,特别是涉及到一些合法性证明,如出口木制品涉及到从第三国进口的木材。对如此众多的产品要求进口申报,无形中增加了一道进口申报审核环节,提高出口成本,必然对我国产品在美国顺利通关构成限制。其次,LaceyAct修订案具体实施范围及操作具体细节尚不明确,同时,美国各州之间法律诉讼不同、执行掌握尺度不一,操作复杂性及未知因素较大,也会对我国产品出口造成潜在影响。
转贴于
根据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数据,2008年我国提取物进出口总额为6亿美元,其中出口5.3亿美元,同比增长11.12%,但出口量下跌10.70%,呈现量跌价增的趋势。出口目的地因金融危机影响发生了较大变化,日本、美国、墨西哥分列前三甲,而2007年出口前三大市场是美国、日本和韩国[2]。由于金融危机导致美国普通民众的消费能力下降,对来源于植物提取物产品的消费亦明显下降。而且,随着金融危机的持续,我国植物提取物产品输美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在当前我国出口的植物提取物产品中,涉及的许多植物已经进行了大规模种植,如甘草、青蒿、绿茶、麻黄草等,但仍有部分产品来源于野生植物,如积雪草、淫羊藿等,处于野生与种植资源共存状态。很多植物提取物小品种,由于出口的数量和规模不确定,出口目的国的需求也不尽相同,目前还没有实施大面积的人工种植[2]。预计这类产品今后出口美国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6对我国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的启示
6.1完善法律体系
6.1.1制定专门法律
野生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原则必然要求我国以综合的长远的观点对药材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其立法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制定专门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法律,对其资源保护及综合性开发进行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尚无相关的专门法律,制定《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法》并与其他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专门法律相协调,是实现野生药材资源可持续利用、满足当今及未来社会发展的长期需要。
6.1.2修订原有法律法规
我国在尚未制定《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法》之前,对于原有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应根据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新原则和新制度以及其他客观情况的变化予以适时修订,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的现状。这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6.1.3加强地方性立法
我国各地区自然条件差异很大,野生药材资源空间分布的区域特性十分突出,各地区的药材品种、类型、数量、开发利用方式各具特色。如东部季风区域的栽培药材人参、浙八味(贝母、白术、延胡索、玄参、天麻、白芍等)、四大怀药(地黄、牛膝、山药、菊花)等,西北干旱区域的野生药材甘草、麻黄、黄芪、黄芩及栽培药材党参、当归、枸杞子等,青藏高原区域的高山红景天、冬虫夏草、麝香等。全国性的法律规范不可能包容各地的具体情况,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地方性立法大有可为。应遵循自然的空间分配规律,因地制宜确定资源保护与开发的方式与范围,制定出具有地方特色的保护规范。
6.1.4制定与国际公约相配合的法律法规
为保障我国在国际环境关系中的权益和履行承诺的国际义务,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领域,非常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在有关法律规范中对地道药材、野生及人工培育药用植物品种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制定与国际自然环境保护公约相配合的法律法规。这样可使我国国内法与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有效衔接,从而适应当代资源领域的国际合作并减轻我国的履约压力。
6.2确立法律制度
6.2.1资源权属制度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由于缺乏具体的资源产权主体代表,在制度上又没有明确中央、地方、部门及个人的权利义务,导致各种开发者争夺资源而不顾其可持续利用。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中应严格界定并落实所有权、经营管理权与开发利用权的各自归属,改变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双重身份的弊端,将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彻底分开。推行“谁保护谁享有、谁开发谁投资、谁受益谁补偿”的产权制度,建立野生药材资源产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并做出实质性规定。
6.2.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针对建设项目对环境质量影响的评估,随着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应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扩大到一切对野生药材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同时,还应开展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本身的影响评价,主要内容是确立野生药材的开发利用及外来物种引入的生态安全认证制度。
6.2.3资源规划制度
根据我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期内对野生药材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做出总体安排;从宏观上解决野生药材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当前利益与长期持续发展的矛盾以及资源分配问题,以尽可能用最佳的结构和形式开发利用资源,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6.2.4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目前,我国许多野生药材资源更新的补偿机制处于空白或不完善状态,许多药材仍停留在无价和无偿开发阶段,这大大加剧了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破坏浪费现象严重的局面。应当依照市场经济规律,对资源利用遵循有偿使用原则。野生药材资源开发利用应交纳资源补偿费,用于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研究工作。
6.3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6.3.1进行调查研究
当前,我国有必要从药用价值、分类学意义、野生资源量、野生资源减少速率、栽培状况、保护现状和综合开发利用现状几方面提出统一量化标准,这样才能避免可能的偏见和局限性,明确保护对象。这是立法的基础性工作。同时,为了履行CITES公约,要求我国动植物学家及中药材专家必须及时准确地掌握我国野生中药材资源的现状,监测其国际贸易,从而在保证野生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贸易的前提下,管制那些由于大规模开发和国际贸易而导致“经济灭绝”的物种,并可通过CITES向公约大会提出将某种动植物列入管制物种名录。
6.3.2注意立法协调性
在内部协调性上,法律规范既要规定行为模式,又要规定法律后果。在纵向协调性上,要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之间保持协调一致;在横向协调性上,要与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之间保持协调一致。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过程中,只有实现立法协调性,才能对动植物药材的生态环境进行切实保护,有效实现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6.3.3针对我国国情
我国可通过立法,把政府扶植和市场机制有机结合起来,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促进发展野生药材种养业,鼓励进行野生药材品种的科学研究,如野生变家种、濒危药材迁地、野生动物驯化等,通过人工繁殖和规模栽培以及濒危品种代用品的研究,使这些药用珍稀濒危动植物得到保护和发展。目前我国已建立了相当数量的中药材生产基地,许多珍稀濒危药用植物经过系统研究,已具有成熟的人工栽培技术,其中杜仲、厚朴、天麻等100多种濒危植物已实现了大规模生产,能基本满足市场需求。药用濒危动物的养殖业也有进展,彻底改变了药用动物依赖野生资源的历史。对于通过人工养殖摆脱濒危状态的中药材物种,应对其经营管理制度做出新的规定。
7结语
利用野生动植物是人类医疗保健的需要,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濒危珍稀动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又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而野生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更关系着中医药事业的生死存亡,实现二者间的协调有序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总之,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完善或颁布更为严格的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的法律,切实有效地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随着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和药材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日益尖锐化,这一任务将越来越紧迫。
【参考文献】
[1]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信息部.我国植物提取物输美面临新挑战[J].医保信息,2009,(3):43-44.
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篇4
美丽的星球是人类和野生动植物共有的家园,生物多样性保护关系着我们的“今天”和“明天”。近期以来,一些地方陆续发生非法猎捕、滥食野生动物事件,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非法猎捕、滥食野生动物不仅严重威胁着物种的生存,消弱了正常生态系统的功能,而且还危及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野生动物保护的忠实践行者,在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今天,我们应该:
一、拒绝消费非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树立良好消费新风尚,做一个文明、守法、有爱心的消费者;
二、发现乱捕滥猎、非法贩卖和经营野生动物者和信息,及时向当地执法机关举报,并协助调查;
三、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公众教育活动,呼吁更多的公众加入到保护野生动物的行动中来。
四、作为野生动物养殖和经营利用的单位,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五、网络和电商交易平台,不给非法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提供宣传和交易的机会和途径;
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从自身做起,向非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说“不”,让美丽的野生动物与我们生活在同一蓝天下!
请与我们一起呵护地球上的美丽生灵!
科学保护野生动物倡议书
种类繁多、千姿百态、功能多样的野生动物,是维护生态平衡和保障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的任务神圣而艰巨。但是,许多非理性的似是而非的保护理念、随意放生等,已经超越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的主旨,忽视了人类对野生动物的现实需要,否定了通过圈养方式提供野生动物产品满足社会需求以保护野生动物野外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正确道路。事实上,动物界内部的杀戮和痛苦是普遍存在的,否则,没有生态平衡。动物界若真的没有了杀戮,不仅食肉动物不能存活,食草动物也无法健康延续。生物多样性,包括食与被食,是地球生态平衡的保障。
那些非理性的、似是而非的动物保护理念正严重影响着人们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科学态度。如何科学保护野生动物成为了认识焦点。为树立科学的野生动物保护观,我们倡议如下:
1、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安全,是科学发展的目标,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实现生态安全需要兼顾生产发展和生活富裕的现实需要。
2、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是矛盾共同体,也是统一体,必须辨证地认识和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如果割裂保护与利用的辨证关系甚至陷入保护与利用对立的认识误区,不仅达不到对野生动物野外资源保护的目的,严重时还会遏制业已取得的保护成效,也必然阻碍人与自然的和谐,阻碍和谐社会建设,不利于生态安全。
3、保护的对立面是对自然生态的破坏,不是适度利用,既不破坏自然生态又不浪费资源,才是保护与利用的和谐关系。规范利用人工驯养繁殖来源的野生动物和科学控制一些野生动物野外种群数量是实现生态安全的必然要求。
4、如何保护,如何利用,如何驯养繁殖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从野生动物野外资源保护的大局出发,从保护与利用关系的整体出发,在谋全局的基础上谋一域,在谋长远的基础上谋一时,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统筹部署,以求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安全等各项目标的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5、在公众爱护野生动物的善良热情不断高涨的大好形势下,我们要防止“动物与人平等”、甚至“动物解放”等极端和偏颇的保护理念的泛滥。
6、驯养繁殖和利用野生动物要合法规范并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改善动物福利。
保护野生动物全民行动倡议书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新构想,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凸显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重要性。我们生活在一个庞大的生态系统中,许许多多的生物组成了我们周围的生态系统,野生动物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的朋友,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美丽中国有着重要意义。近些年来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人为破坏,致使我国野生动物的数量、分布范围正日益缩小,许多种类已处于濒临灭绝状态。为了缓解人与自然的矛盾,顺应自然发展规律,我们必须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伸出我们的双手,献出我们的爱心,以实际行动保护和拯救野生动物,建设好美丽家园、美丽中国。
普洱市森林资源丰富,适宜野生动物生存繁衍,是全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长期以来,我们在宣传普及野保知识及法律法规和查处野保案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辖区内野生动物生存、发展环境得以改善,野生动物物种逐年增多。但目前社会对保护野生动物的认识不足,滥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时有发生,保护野生动物的氛围亟待加强。因此我们呼吁全体市民行动起来,积极参与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倡议:
一、从我做起,保护野生动物从餐桌做起,杜绝食用野生动物,树立饮食文明新风尚;
二、不滥捕、不猎杀野生动物,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好公民;
三、关爱动物,保护林业资源,让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成为野生动物的栖息庇护场所;
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篇5
一、“抓鸟案”判决合法性阐释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郑州晚报》刊出一则消息称,河南省某高校一大学生闫某在家掏鸟16只,因此以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其朋友王某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是宣判后两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21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消息一出,舆论哗然,热议纷纷。对此,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回应称,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在网上进行兜售时还特别注明了是“阿穆尔隼”,并且曾经网上非法收购一只凤头鹰而转手再出售。2016年4月26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称已经驳回了该案的再审申诉。
(二)法院判决合法有据
虽然《郑州晚报》存在故意误导舆论的情况,但是也有更多法律人士支持法院合法有据的判决。在1989年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当中,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而使用采用一级和二级两个保护等级,将存在中国特产稀有或者濒于灭绝情况的野生动物列为一级保护动物,将存在数量较少或者有濒于灭绝危险情况的野生动物列为二级保护动物。该名录将所有的隼类都列入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也当属在内。
在“抓鸟案”中,闫某所捕燕隼达16只。其所猎捕的数量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侵害的客体正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制度,闫某虽然主观上已经知道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但是仍然实行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危害行为,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开庭时均对猎捕燕隼16只和所猎捕燕隼去向供认不讳。在审判过程中法院没有采纳其他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对闫某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可以说是在量刑幅度内的。
然而判决的合法性并不能断送本案具有进一步思考的空间,当规章制度以及刑事立法存在缺陷且与现实相冲突时,还能否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判决的合理性能否使人信服,值得怀疑,同时反映出中国野生动物刑法保护应更加完善。
二、刑事立法合理性欠缺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范围归属滞后社会发展
目前,《刑法修正案九》都已经对社会公布,但是于1989年颁布,与刑法量刑相配套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时隔27年至今极少对其中的内容进行调整,没有得到系统全面的更新。从以下可以看出,该《名录》已经严重滞后于物种资源的变化。
与国际上相对比。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每年更新一次,该名录也被全世界公认为是全球动植物物种保护现状最全面有效的记录,但是《名录》却暴露出长达27年未系统全面的更新的问题。随着生态环境的巨大改变,部分物种逐渐变成珍贵、濒危野生物种,部分珍贵、濒危物种受到国家的大力保护,相应的数量种群也在稳步上升,并且在科研考察过程中不断发现了新的珍贵、濒危野生物种,需要尽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以黄胸鹀(又名禾花雀)为例,在广东等地遭到大量的捕杀食用,IUCN红色名录已将其列为“濒危级”。但是在我国其并没有列入《名录》,所以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
从成本投入与保护效果对比上分析。对于列入《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国家必须投入大量的成本进行保护,如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繁育基地,支持各种相关的科学考察等等,甚至鼓励民众搬迁为野生动物腾出栖息地。在经过27年之后,物种数量已经发生巨大变化。针对数量上升,已不能达到珍贵、濒危野生标准的物种,国家的继续投入可能会造成有限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也使得那些成为珍贵、濒危的物种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从而造成生态环境的恶性循环。以长江江豚为例,在缺失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法律地位下,保护成本投入的不足可能无法有效阻止其数量加速衰减的趋势。而在保护专家看来,江豚是具有保护希望的。
由此得出,《名录》在没有跟上生态学和环境学关于环境利益认知步伐的情况下,这种滞后性一方面造成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投入难以均衡。另一方面当反映在“抓鸟案”中时,可以看出,燕隼虽然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是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条约》和IUCN2012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规定,燕隼属于生存“无危”(LeastConcerned)的动物,并不能够上“濒危”的级别。现实中燕隼的分布范围广泛,并不接近物种生存的脆弱濒危临界值标准。将无危动物与濒危动物不分等级的置于同样的保护力度之下,表明《名录》滞后于世界发展,对闫某刑罚适用的合理性也易受质疑。
(二)刑事立法没有保持应有的明确性
首先,中国刑法典没有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概念进行明确的定义。于是在2000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将其定义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而前面已经提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存在更新滞后、难以反映现实状况的严重不足的问题。刑法的不明确性则会使民众陷入“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恐惧当中。
其次,中国刑法典对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也只是比较简单的规定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该处以何种刑罚,但是对于严重程度的如何判断缺乏行之有效的规定。此罪不同于其他犯罪,民众能够以普通生活标准对情节严重具有大概的认识,但是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情节严重程度民众是无法进行判别的。这是由于民众普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并不熟悉,而且猎捕、收购野生动物的数量带有相当程度的随机性,这势必会导致民众对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何为严重产生认识模糊而陷入刑法的恐惧当中。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该问题进行了解决,却造成了在罪量设置上存在极大的不平等,这从以下的案例比较中可以看出。
(三)对闫某的处罚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契合
与同类案件“2016年湖南东洞庭湖部级自然保护区1.18特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系列案”(以下简称“洞庭湖案”)比较中,盗猎团伙组织者何建强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何建强团伙多次对该保护区内的越冬候鸟进行毒杀活动,造成野生水鸟大量死亡的结果,其中不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该案也受到湖南省林业厅、岳阳市政府等的重视,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办案干警也提前介入该案。其轰动性远大于“抓鸟案”。而“抓鸟案”中,被告人闫某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杀害是对肉体的直接消灭,后果具有不可挽回性。而猎捕行为仍旧保存了野生动物的生命完好状态,在野生动物被救助后,还具有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回补的可能,后果具有可挽回性。杀害野生动物与猎捕不能相提并论,团伙作案与个人行为亦不能等量齐观,最后两案判决相似。虽同属情节特别严重,但是具体案情中的主客观因素却存在天壤之别。
量刑设计应当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失当的量刑不仅难以实现刑罚目的,反而可能会导致犯罪数量的增加。东洞庭湖部级自然保护区凭借其特有湿地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远名世界,其拥有极为丰富的候鸟资源,而且对生态系统调节发挥重要作用。渔民何建强主观上明知部级自然保护区内禁止狩猎,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凭借对保护区熟悉经验,仍旧铤而走险拉拢其他人选择在保护区内投放毒饵杀害珍贵鸟类。该保护区内也经常有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进行巡视,渔民何建强团伙为了不被发现,采取隐蔽性较好的投毒手段,实施了多次投毒的危害行为,造成了包括1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天鹅在内的63只候鸟死亡的危害结果,对保护区内的鸟类资源造成不容忽视的破坏,严重侵害社会法益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客观方面,何建强实施了远大于闫某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也远大于闫某。可见《司法解释》在量刑考虑上存在严重的缺陷,除了数量标准外所规定的其他考量情形并没有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这种采取片面化的方式,导致加重责任规定不明确,以数量为主要标准的量刑设计导致的结果是对主观方面欠缺考量、危害结果上不加重视,这就不能使犯罪阶梯跟刑罚阶梯在实质上保持合理的对应关系,从而造成量刑不公的问题。以表面上平等的数量标准来机械性决定严重程度,实际上却因为案情的复杂程度各不相同而造成天平失衡。
还有在闫某的违法性认识上,即使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但是对如此之重的刑罚可能并没有预见到,而且也并不妨碍以下的合理推断。要知道,至今在广大农村和山林地区,捕猎仍然是村民生活的一部分。并不能否认闫某所在的村庄仍有其他村民在进行捕猎行为,且习以为常,只是因为闫某将出售燕隼的信息挂到网上从而被公安机关发现。在众多猎捕者当中只有闫某被进行刑事处罚,不难理解闫某心中可能有自认倒霉的抱怨。如今仍可看到,侵害动物犯罪产业链条的终端买卖消费日益繁荣,各种先进捕猎工具大量出现。在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的其他环节依然薄弱的背景下,量刑却很重,由此导致的是社会对于量刑评价认为过于严格。繁荣的地下野生动物交易所催生出来的众多猎捕杀害行为,对个案的处罚能否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值得怀疑。过分依赖重刑来惩治犯罪实际上是一种“高成本,低收益”的犯罪治理模式。而且应当纳入公众考虑的是,被告人闫某作为在农村长大的人,可能对其而言抓鸟只是再为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是却面临十年零六个月的刑期,很可能会加剧闫某的社会逆反报复心理。那么刑罚不仅没有收到效益,反而因强烈的副作用产生刑罚滥施的形象,导致过多适用重刑而恶性循环的局面,这是得不偿失的。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的共识,刑罚也应当符合社会情理,否则普通民众对刑法的难以信服将降低其威慑力。因为公民的精神是受刑罚的精神影响的,而刑罚的精神应该体现宽和。
三、野生动物刑法保护完善的相关建议
(一)前提在于更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前面已经提到,该《名录》存在严重的滞后性,由此对刑法实施造成了严重影响。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即由主管水生动物的国家农业部和主管陆生动物的国家林业局负责。名录更新工作对时间和人力投入都非常的大,与全球性的专业环保组织IUCN相比,无法做到每年更新一次,所以可以计划5年修订一次。名录更新牵涉众多的环节,从调查、论证、征求意见等一系列程序走下来,5年时间比较合理。为了增强适应环境变化的灵活性,可以吸引更多的社会环保组织参与,制定临时增补名录的办法,使其能充分的反映现实状况。
(二)突破点在于完善量刑设计
纵观外国刑法,对于破坏动物资源犯罪并不是处以重刑,而是轻刑并以其他惩罚和教育手段辅助之。对此,再结合中国1979年刑法的规定,在当前形势下,适当降低最高刑是必要的。从刑法的谦抑性思想来看,刑法在处罚犯罪时也应当保持一定范围的克制态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对于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的,可以用行政处罚达到教育效果的,应当尽可能适用行政处罚,或者免予处罚。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获取物质利益,由此可以提升罚金刑在此罪中的适用。在贝卡里亚看来,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在利益犯罪中,罪犯必会去衡量利益与后果之间轻重,当罪犯认识到罚金远大于犯罪所得时,能够更有效持久的阻止其再犯。
其次,刑法凭借其严厉性在预防及打击犯罪上发挥极大的威慑力与惩罚力,同时也使得刑法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遏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在客观上对罪犯的社会评价调低档次。当重刑能否收到效果存在怀疑时,就需要再改变量刑裁量因素了。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要求刑法的轻重必须与罪行的轻重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罪的可能性大小)相适应。在《名录》更新的基础上,《司法解释》也需要进一步修改,改变以数量标准为认定情节严重的主要方式。因为数量存在机械性的特点,罪犯多数时候并不能认识到自己将要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数量,但是数量标准因为其方便性可以将其作为一个基础性的参考因素,也就是在达到法定数量标准时并不必然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再结合具体案情,着重分析罪犯的行为手段是否恶劣,所要达到的主观目的是如何。这两个方面都与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密切相关,这也是刑法所追求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社会。
此外,考虑刑罚对犯罪人将来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也是必要的。因为刑法在对罪犯调低刑法档次时候同时也阻碍了罪犯的再社会化,这就体现在对于初犯和欠缺违法性认识的罪犯上应当加强警示教育,远胜于以重刑所收到的效果。
(三)重点在于预防犯罪
刑法的目的在于预防潜在的人进行犯罪活动,而不在于事后对罪犯进行惩罚,反之付出的成本将会高于惩罚的成本。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不能一味的寄希望于刑法的单兵突进,培根也曾经表示过:“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在时下多发生的野生动物伤人事件中,表现出国家侧重于民众的事后处罚,而忽略了民众的自我保护教育。所以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是目前应当做的。
首先,加强普法宣传。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大部分案件是发生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往往这一地区的普法宣传往往比较薄弱,并且农民与野生动物接触也最为紧密。可以利用村委会对农村情况也最为了解,最容易结合实际情况在对广大村民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并且宣传野生动物保护也并非难事,重要的在于长期坚持形成良好氛围,在耳濡目染中提升村民的动物保护意识,不去触犯法律。
其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抓好其他紧要环节,加强对各种先进猎捕工具的流通管控,做好餐饮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因为我国目前野生动物保护的其他相关联的环节表现出仍然很薄弱的问题,急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完善调控。
最后,从犯罪原因来看,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一是经济利益驱动,二是为了满足口腹之欲。应当引导有类似行为的村民调整收入结构,改善饮食习惯,做到有针对性预防。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的社会成本远远小于对罪犯进行刑法处罚所付出的成本,社会效益也更容易得到认可,具有持续影响力。
四、结语
在整个“抓鸟案”舆论反转的过程中,体现出公众的罪罚观与法律人的罪罚观存在巨大的差异,有人指出媒体在传递信息时应当尽可能的避免失衡,民众也应当冷静理性的看待整个案件的事情经过。民众的罪罚观往往是基于社会情理,这体现了社会最一般的角度;法律人的罪罚观是基于立法条文,要求裁判结果合法有据。但是在刑事立法时,不能仅考虑国民不成熟的处罚感情,而要尽可能合理地、实证地考虑法益保护的适合性、必要性、相当性。李斯特曾经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法在保护公民权益最后仍要回到社会法益这一基础上来。如此,一部法才能成为良法,成为人人信守的规范。
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篇6
【关键词】野生植物;保护;现状;问题;不足;对策
我国疆土幅员辽阔,一年四季季节分明,山和湖泊众多,地理条件优越,是各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天堂,这也促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野生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人类对植物资源的依赖性也越来越明显,过度的开采成为人们满足私欲的手段,致使野生植物资源急剧下降,加之管理制度不完善,更是加快了野生植物灭绝的速度。为了人类长久发展,合理利用和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1.我国野生植物保护存在的不足
1.1管理部门间的配合不和谐
野生植物保护是一项比较复杂而繁琐的工作,这需要多个部门互相配合,才能保证这项工作的平稳顺利发展。然而,现在相关的管理部门并未设立良好的配合制度,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导致矛盾冲突的存在和工作配合不谐调,致使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进行举步维艰,令人担忧。在我国很多地区存在有贩卖野生植物的不良现象,如在云南、贵州等地的农贸市场上,有野生兰花、野杨梅、火棘等许多珍贵的野生植物出售。导致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野生植物管理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管理配合出现严重漏洞,才使贩卖野生植物的不法分子如此猖獗。
1.2部分地区文化素质有限,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偏低
中国地大物博,自然资源广阔,许多野生植物生长在偏僻的山区,而生活在山区的人们由于所受教育水平有限,加之文化传播交流的阻塞,致使绝大多数的居民对野生植物认识不足,更别提保护意识了。人们往往仅根据自家的需要而随意采摘野生植物,甚至过度开采,这对野生植物资源造成了极度迫害。另外,社会的发展也促进了我国木材市场的发展,木材的价格也一路飙升,许多无知的居民为了眼前的一些利益,将许多珍贵的野生树木砍伐变卖,使我国野生植物资源蒙受巨大的损失。导致这一系列现象的原因是科技知识普及不到位,因此加强野生植物保护知识的普及势在必行。
1.3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需要健全法律法规做后盾。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任何一部专门的野生植物保护法,这对于野生植物的保护极其不利。因为没有法律的有效制约,部分人便可有恃无恐,为一己之利而贩卖野生植物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不得不给相关部门敲响警钟,颁布一部严格的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已经刻不容缓了。
1.4野生植物保护资金投入不足,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在我国,从事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专家和学者有限,其发挥的作用有限。此外,野生植物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普遍偏低,不能完全胜任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研究上,由于国家投入的资金有限,致使研究的基础设施缺乏,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落后,从而导致科研深度达不到要求,许多濒临灭绝的物种无法得到及时的保护而灭绝,这对于我国来说是不可估量的损失。
1.5野生植物生存环境受污染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二十一世纪,工业、农业、交通也在飞速发展,而其发展却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问题,如三废的不规则排放、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汽车尾气的排放,这些对野生植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了许多负面的影响。保护不好环境就保护不好野生植物的生存环境,保护不好野生植物的生存环境就保护不了野生植物。因此,环境污染程度对于野生植物的保护至关重要。
2.野生植物保护措施
2.1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野生植物的保护离不开相应法律法规的支持,因此要有一部专门的且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的野生植物保护法,以此来限制人们的盲目开采和破坏,使野生植物得到持续性发展。同时务必要加强野生植物保护法的执行力度,做到严格执法违法必究,用法律这一强大的武器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提高公民对野生植物的认识,以及全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性,使野生植物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另外,野生植物保护相关的管理机构也要密切合作,加强执法监督力度,还可以组织开展一些专项行动,依照法律规章制度严厉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一些贩卖野生植物的商贩,要严惩不贷,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2.2普及野生植物保护知识
在很多人的潜意识里,野生植物与普通的草木没什么本质区别,只是数量上比较少而已,其用途也不见得比普通植物多,保不保护都无所谓。正是这种淡薄的保护意识,致使许多珍贵的野生物种灭绝。因此,相关部门要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教育,如广泛宣传《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野生植物保护的认识,形成人人爱护野生植物的良好社会风气。
2.3加强科研资金的投入,提高保护技术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科技,科技的研发离不开资金,因此要想更好的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加大投入资金于抢救性濒危野生植物的科学研究工作势在必行。有了充足的资金,才能研发出高效的保护技术,如可以利用现代的高科技生物学技术研究野生植物的基因,对于一些濒临灭绝的野生植物可采用建立基因库的办法,永久保存该物种的基因。另外还可以开展野生植物遗传多样性的研究,及时发现某些野生植物的潜在利用价值,并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合理应用,这样既促进野生植物的持久发展,也为人类的发展提供契机,获得双赢的局面。
2.4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联合应用
就地保护是保护野生植物最基本最重要的方法之一。何为就地保护?即把珍贵的濒危植物比较集中的地区建成自然保护区。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保护区的建立要符合动植物的类型、数量以及相互之间生存的关系,确保该自然保护区能长久健康发展。对于一些极度濒危物种就要采用迁地保护措施。由于各种不利因素导致这些物种的原生环境彻底改变,已经不能生存,为了使珍惜的野生物种不灭绝,就要建立该植物的基因库,应用科技手段进行人工培育。这两种保护措施相辅相成,在野生植物保护上意义重大。
2.5合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每一个国家的发展都离不开世界,加强国际间的交流,根据我国国情适当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这对我国野生植物保护事业必不可少。我们应该把我国野生植物资源向国际社会开放,并认真学习国外在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先进技术,从而促进我国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3.结束语
我国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还是存在有很多不足,如管理不当、资源利用不合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这些有待继续加强。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这不仅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更需要广大人群的支持。每一位公民都要从基础做起,为野生植物的长远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张蓬涛,李香云.西北干旱区野生植物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中的资源法规分析[J].干旱区地理,2002,25(1):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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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英语老师工作总结优选范文
英语老师坚持良好的阅读习惯,读有所思,思有所得,让我们一起走进他们的书香世界吧!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学英语老师工作总结优选范例,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小学英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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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人员医德医风工作总结优选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加强行业作风整治,改善患者就医感受,提高患者满意度。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护人员医德医风工作总结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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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教师考核工作总结优选范文
为了及时了解新教师课堂的真实状态,帮助新教师更好的规范教学,尽快提高教学水平和技能。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数学教师考核工作总结优选范例,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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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科学教学工作总结优选范文
以落实学共体理念、营造自主、合作、探究的课堂为抓手,以学教评一致性教学设计理论为依据,深入推进深度学习的高效课堂建设。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学科学教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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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贫困生补助标准(6篇)
大学生贫困生补助标准篇1“1份关爱”:疾病是导致群众贫困的一个主要原因。据调查,南丰县因病致贫的贫困户有5950人,几乎达到建档立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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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文化建设调研(6篇)
农村文化建设调研篇1一、农村文化发展基本情况农村文化建设包括农村文明建设、农民思想道德素质提高、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