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专员(6篇)
法务专员篇1
关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任务,宪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全国人大组织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对各专门委员会的任务作了规定,其中之一为:“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批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因此,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完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我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特点
与各国立法机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相比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特点是:首先,各专门委员会设立统一的工作机构,负责安排和协调工作人员为专门委员会服务的工作,专门委员会需要工作人员协助或提供服务的范围、方式、人员,均由工作机构根据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统一安排和确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没有自己的工作人员,也不直接的要求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其承担某些方面的具体事项。因此,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不实行个人制,而是集体制度。这个特点与英国议会下议院选任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机构相似,与美国国会常设委员会工作机构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有着很大的区别。其次,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一般长期在本委员会工作机构任职,直至退休,不转到其他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少数情况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岗位职务交流轮岗,到其他工作任务接近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任职。在个别的情况下,也可到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岗位任职。这时,一般是在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或职位交流时才出现。这是因为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实行集体为专门委员会服务制度,专门委员会的各项准备性质的工作和日常事务性工作,都需要熟悉本专门委员会分工联系的有关部门工作,这要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员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才能完成其承担的职责。因此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相对稳定。这与美国国会常设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流动性强,更替快的情况完全不相同,类似于英国下议院选任委员会工作人员具有的稳定性。再次,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据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适用中央国家机关统一的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工作机构人员的录用、任职条件、辞职、退职、职务升降、奖惩等,均由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人事局统一决定。本委员会对其工作机构的人员,没有人事方面最终决定的权利。这与英国下议院选任委员会工作机构人员的管理方式大体上相同,而不像美国国会常设委员会,其工作人员由议员个人或者委员会自己决定和聘任。第四,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较少。在八届全国人大期间,8个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总人数是163人,平均每个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数为20个左右,平均每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有1个工作人员。但各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中,负责内务、文书管理和日常服务人员有2-3人。实际上,从事专业工作人员很少,还要负责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人员与专门委员会工作要求相比,显得人员较少,难以完全适应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的需要,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专门委员会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和行使职权。而在美国,国会常设委员会每个议员都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以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接待选民、起草议案。
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运作的现状
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辅的工作机构,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关。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专门委员会各项任务的完成目前都离不开工作机构提供的服务。所以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在为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监督等职责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分为三项:一是对法律草案审议的准备工作,为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服务。由于专门委员会开会审议法案的时间短,工作机构的准备就显得十分重要。法律委员会在审议法律草案之前,责成办事机构对草案中的重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对需要协调的问题主动地、尽早地做好协调工作。在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草案时,工作机构需要提供其他法律对于同类问题的规定、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同类问题的规定、草案中的重要问题的不同观点等。在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之后,工作机构按照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意见,对法律草案的有关条文进行具体的修改。二是拟定和修改法律草案。在立法过程中,基本法律和有关国家机构、司法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草案均由法律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也就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自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其他法律的制定,也有部分由专门委员会牵头起草或修订,凡是由专门委员会牵头起草或修订的法律草案,均由委员会工作机构拟定法律草案。在拟定和修改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工作机构的人员由于直接的承担了有关的立法调查,立法听证等方面的研究和修改工作的全过程,并且熟悉立法技术及有关的法律规定,与法律执行部门的沟通渠道通畅,加上工作人员掌握的资料信息比较全面,他们提出的意见与建议,一般情况下都能够得到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采纳。三是对报请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法规研究,协助专门委员会对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违宪审查方面的地位和任务,作了更明确的规定。立法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说明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经过审查后,认为这些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结论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如法律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责成办事机构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均先由委员会办事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再由委员会作出决定。
三、改革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思路
在我国,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除法律委员会外,法律专业知识和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程序方面的知识不丰富,特别是在专门委员会成立的第一、第二年,这种情况更突出。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主要任务和精力,是熟悉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及其工作方法程序。对于立法中的有关法律规定、立法技术、法律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问题,都需要依靠工作机构提供服务。委员会工作人员在长期工作中,积累了立法技术方面的经验,丰富了专门委员会审查法案的知识,所以,委员会工作人员为专门委员会起草的文件,提供的资料,提出的建议,对专门委员会发挥具体作用起了很大的影响。加之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状况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使得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所起的作用更为具体和有力。为此需要对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立及其人员配置进行相应的完善。
第一,在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时,明确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职责。目前,除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规则明确地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外,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或议事规则,都没有对工作机构的职责作出规定。这既不便于规范工作机构的活动和职责,也不利于工作机构及时全面地为委员会做好服务工作。
法务专员篇2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机构。在我国人大的组织结构中,各级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的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另一类是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设立的,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继续开展工作的专门委员会。设立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大制度,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重要组织措施。
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看,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市的人大按法律规定设有法制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有的地方人大还设立有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在少数民族聚居、多民族杂居以及少数民族较多的地方,大都设立了民族委员会。在一些侨乡或华侨较多的地方,大都设立了侨务委员会。也有的地方将民族、侨务、外事综合设置为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究竟应当设置哪些专门委员会,由于我国各地情况很不一样,法律未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行决定。
为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设,保证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期间工作的有效衔接,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组织保证,很有必要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职权和作用进行法律研究和工作实践上的探讨。
一、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具体方式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是在权力机关领导下完成某种专门任务的担负者,虽是常设机构,但没有实体性权力,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是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定机构,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可设立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不同于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它们虽然都是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服务并有着广泛业务联系的机构,但二者之间有着质的区别:第一,法律地位不同。前者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工作机构,其工作行为和权力是由宪法和法律来具体规范的;而后者只是人大常委会的一般工作机构,其行为完全由人大常委会授命。第二,任务和职能不同。前者的任务和职能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而后者是专门负责人大常委会具体事务的工作班子,其主要任务是围绕人大常委会的中心工作搞好咨询服务,提供信息;组织代表进行视察、调查和检查;为人大常委会起草有关文件及其他秘书工作。第三,对组成人员的条件要求和任免方式不同。前者的组成人员必须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外,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大会通过;而后者的组成人员则不一定是本级人大代表,其负责人只需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即可。第四,隶属关系不同。前者和人大常委会都是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虽然在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接受常委会的领导,但它们之间是非隶属关系,而后者的设立是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它隶属于人大常委会。第五,行使职权的方式不同。前者的工作方式更多的是开会议事,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表决和通过重大事项有法定的人数限制,而办事机构则遵循的是机关领导负责制。因此,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
二、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特点
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所具有的性质,决定了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其他组织机构相比具有其显著的特点:
第一,专业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按照专业原则组建的,其组成人员大多是熟悉本行业的法规、政策和相关业务知识,具有专业优势,有着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还聘用具有某种专业特长但不是人大代表的人员为顾问)。这些代表可以是专家学者,可以是领导干部,也可以是行业优秀分子。这就使各专门委员会在具体履行所承担的法律职责时,更具权威性。
第二,经常性。地方各级人大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则是具有连续性的,它们不会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的闭会而停止工作,它要对有关议案等内容进行充分研究,深入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仔细比较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和作出决议、决定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其工作具有经常性特点。
第三,权威性。专门委员会虽然不是最后决定问题的权力机关,但由于它的工作职责由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所赋予,具有督促本级政府和“两院”改进工作的职能,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和提出议案的法定程序,其特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决定了它履行职责所具有的法律规范性和权威性。因此,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项职权,更好地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与职权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于法律对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数未作具体规定,各地情况有所不同,有的少至几人,有的多达二十几人。
法务专员篇3
20xx年深圳公务员管理改革一: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经原人事部批准,深圳于20xx年1月开始公务员聘任制试点工作。在国家公务员局的大力支持和直接指导下,经过5年多的探索,我们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制度体系,组织了7次公开招考聘任制公务员工作,截至20xx年7月,全市在聘的聘任制公务员已超过20xx人。截至20xx年12月31日,我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共39910人,其中聘任制公务员4429人,占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的11.10%。
20xx年深圳公务员管理改革二:了解深圳市公务员深圳是全国最早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城市之一,上世纪90年代初就在全国率先实施凡进必考制度,逐步建立了一支年轻化、知识化、规范化的现代公务员队伍。20xx年《公务员法》正式实施后,深圳又率先进行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改革试点,并于20xx年全面推行,将公务员队伍划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三大类,并在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建立与行政级别脱钩的职务序列,同时对20xx年1月1日起新进入我市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全部实施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聘任制改革,配套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截至20xx年12月31日,我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共39910人,其中聘任制公务员4429人,占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的11.10%.从职位类别上看,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占40.55%;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含警员)占59.42%;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占0.03%.从性别上看,男性占78.93%,女性占21.07%.从学历结构上看,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7.43%,其中本科学历的占62.71%,研究生学历的占14.28%.从年龄结构上看,35岁以下人员占33.8%,36-50岁人员占51.85%,51岁以上人员占14.35%.
20xx年深圳公务员管理改革三:分类管理改革公务员分类管理是依据一定的规则将公务员划分为若干类别,分别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根据国家的部署,我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重点是探索实施职位分类,主要有以下六项内容:
(一)划分全新职位类别。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框架下,将行政机关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三类。(二)建立全新职务序列。在综合管理类职务序列之外,另行建立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相对独立的职务序列。(三)实施全新管理模式。根据各类别公务员的职业特点,实施分类招考、分类培训、分类考核等制度,努力推进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四)实行薪级工资制度。按照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思路,借鉴香港经验,建立薪级工资制度,并与公务员的住房、保健等福利待遇挂钩。
三大类公务员分别是: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分类管理改革后三大职类公务员的异同
三大职类公务员在身份、政治待遇、法律地位、基本权利义务上完全一致,但在具体管理制度上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工作职责不同。综合管理类主要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行政执法类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专业技术类主要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机关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
二是职务序列和升降机制不同。综合管理类职务分领导和非领导两个序列,实行传统的科层制,各级职务实行职数管理,职务晋升采取竞争择优的办法;行政执法类职务统称为执法员,一般分7个职级,均为非领导职务,职级晋升主要考虑年功积累和工作业绩情况;专业技术类不设统一职务序列,根据专业特点和行业惯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确定,每个专业领域可自成序列,各层级职务的任职条件与专业技术资格挂钩,晋升职务时须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是工资制度不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实行传统的工资制度,结构复杂,工资主要随职务变化而变化;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薪级工资制度,结构简单,工资根据考核情况逐年调整,稳步晋升。此外,各职类公务员在招考、考核、培训等其他日常管理制度也有所差别。
改革后不同职类公务员职业发展通道
改革将改变公务员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局面,为三大职类公务员开辟相对独立、各具特色的职业发展通道: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各层级均实行职数管理,发展通道是典型的金字塔形,强调竞争择优,个体发展不仅受个人表现的影响,还受职数、队伍结构等外在因素影响,发展前景差异大、不确定性高,个别人可能晋升到厅局级乃至部级职务,但大部分人尤其是基层和大系统的绝大多数公务员最终将积聚在金字塔的底部(科级)。
法务专员篇4
关键词:检委会;专职委员;选任机制;职责权利
检委会专职委员是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受检察长和检委会委托并对其负责,专门从事检委会工作的检委委员,已成为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检察制度。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设置有利于改善检委会专业结构,强化规范性,提高议事水平。专职委员制度同其他新生事物一样,也需要不断发展完善。
一、完善专职委员的科学选任机制
1.选任条件
设置检委会专职委员,源自199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改善检察委员会的结构,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拔一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担任专职委员”。2006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专职委员2名左右,按照同级党政部门副职的规格和条件,从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符合任职条件的检察官中产生”。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担任检委会专职委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任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且担任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年以上,或者担任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年以上;(二)具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三)身体健康。”
由此可见,现行文件要求选任专职委员要同时具备:①良好的政治素质;②娴熟的业务素质;③严格的任职履历;④健康的身体素质。实践中许多地方将退居二线的院领导改任为专职委员,或将专职委员作为提拔干部的一个位置,实际上是将专职委员作为一种“政治待遇”。
设专职委员的目的在于突出检委会工作的专业性,其业务素质应当高于一般检委委员,法律水平至少在本院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突出的是检察业务经验而非领导职务履历。而《暂行规定》要求的选任条件,更多的是强调担任检委委员或正(副)检察长的职务履历,有违设置专职委员的初衷。建议将专职委员选任的职务履历标准修改为工作经历标准:“担任检察员,在业务部门工作满五年或者检察工作满八年,被评为省级以上各类业务专家、人才或者在省级以上业务评比中获奖的,可以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
2.选任方式
对于专职委员的选任方式,《通知》和《决定》都没有涉及,只在《暂行规定》第四条原则规定:“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党委审批”。选任方式不够明确,各地做法不尽相同,直接影响到专职委员选任的权威性。
为了落实专职化的要求,必须进一步细化专职委员的选任方式。建议引进竞争机制,由上级检察机关统一公开组织考试考核,择优拟定人选报同级党委审批后,再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考试要重点突出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运用,根据不同级别检委会的特点,选任基层检察院和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考试应侧重考察理解能力,如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等,而选任省检察院和最高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考试应侧重考察创新能力,如制订检察实践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
二、加强专职委员管理机制
目前,对于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日常管理机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作为检委会改革的一项新措施,专职委员的管理应不同于一般检委委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1.上提一级管理。按照《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受双重领导,即同级党政的组织人事领导与上级检察机关的业务领导。检察机关的纪检组组长由同级纪委派驻、监察科科长由同级监察行政部门派驻,这是同级党政对检察机关加强组织人事领导的体现。有鉴于此,根据检察一体化要求,检委会专职委员应逐步由上级检察机关在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范围里考核推荐,并且向上级检察机关述职报告,真正体现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领导。
2.实行任期制度。为防止检委会专职委员可能出现的“终身制”,其任职期限要与检察长任期一致,五年任期届满须重新考察任命。但专职委员服务的对象是检委会,而不是检察长,因此,对于检察长届中调整的,除非特殊情况,专职委员并不必然随之调整,确保相对稳定。
3.建立考核机制。对专职委员的履职考核,可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一定时期内专职委员在检委会议事中发表意见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对于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专职委员,应当及时调整。建立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改变个别专职委员怠于履职的现象,从而扭转“集体意见集体不负责”的不良局面。
三、新形势下探索专职委员的运行机制
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专职委员运行机制的规定较为欠缺。
《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了七项职责:“(一)党组或者检察长分配的检察业务工作;(二)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业务工作;(三)协助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对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开展检察调研,总结检察工作经验;(五)代表本院出席院外有关会议;(六)分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七)负责其他检察业务工作”。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专职委员履职没有作特别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十八条只规定检委委员对议题发表意见的一般顺序:检委会专职委员、未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第七条、第十条,仅对提请检委会审议的议题应相应准备哪些材料作出详细规定。
但是仅有上述规定是不够的,专职委员履职程序的特殊性应该体现在检委会运行的全过程。
1.会前的审查审核程序。当前,相当部分检察机关把专职委员的工作内容定格在检委会研究案件的会前案件审查工作上,导致专职委员忙于审查案件,难于开展案件外的检委会应研究的其他诸多重大检察业务事项,而且容易产生负作用,专职委员实际成为第二承办人,案件承办人难免产生依赖心理。由于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明确由专职委员直接分管,因此对拟提交检委会研究的议题,专职委员应当牵头召集检委会办事机构和承办人进行初步审查,分析该议案的争议焦点、事实证据问题、法律适用难点等,拿出务实的法律意见。建议对检委会议题的过滤程序作出规定:“对提请检委会审议的议题,由检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不符合议题范围的,经专职委员审核报检察长同意,不予受理;议题内容简单的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经专职委员审核报检察长直接决定”。既要强化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职能,突出专职委员业务把关的目的,也要有效地为专职委员减负,使其能在其他业务领域发挥更大作用。
2.会中的研究决策程序。《工作规则》规定,专职委员在检委会讨论时,可以利用先发言的优势阐述对议案的初审意见,避免检委委员在讨论案件时抓不住重点、焦点,过于关注细枝末节而做无谓的争论,影响议事质量和效率。但在决议表决时,专职委员的表决权与一般检委委员一样,体现不出其专职的特质。对应专职委员上提一级的管理机制,建议规定专职委员对检委会议事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比如检委会组成人员、发言顺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有权提出异议,提醒检察长,检察长不同意纠正意见的,可直接报告上级检察机关,有效发挥专职委员在检委会工作中的监督制约作用。
3.会后的督办反馈程序。检委会的后续工作包括对所研究决定案件或事项的执行、复议、督办等。对此,《工作规则》就“决定的执行和督办”作出专章的程序规定,突出责任主体是承办部门和下级检察机关,并由检委会办事机构负了解情况及督办之责,但对专职委员在会后的工作程序只字未提。因此,要对会后程序作出明确规定:①决定的执行。检委会办事机构根据检委会的研究决定,起草会议纪要,经专职委员审核后,报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审批,签发执行。②决定的不能执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检委会决定的,承办部门应立即向专职委员书面报告,由专职委员向检察长请示是否暂缓执行或者先行处置。③决定的异议。承办部门对检委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将复议申请报告提交专职委员,说明理由和依据,由专职委员向检察长请示是否准予以复议。④决定的督办。专职委员应跟踪监督决定的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督办;对擅自改变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决定的,由专职委员报请检察长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总之,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改革,只要不断实践探索,保证检察委员会在专职委员制度体系上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就一定能丰富专职委员的内涵,建立系统完善的科学制度,推进检察改革的健康发展,更加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作者单位:1.泉州市人民检察院;2.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李培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之管见[J].福建法学,2012.03
法务专员篇5
公务员聘任制,不仅让公务员队伍更专业、更高效、更廉洁,制度变革之下,将是观念的冲击与震荡。今年深圳将有近七成公务员实行聘用制,这意味着,在深圳大约有2.4万人被摘掉“官帽”,手中的“铁饭碗”将变成“瓷饭碗”。
公务员聘任制的改革尝试并非深圳一家,但是,深圳却是第一个真正从制度上将此项改革常态化的城市。此举的意义,并不亚于31年前深圳虎崖山下,蛇口工业区破土动工的开山第一炮。
深圳近七成公务员“官帽”将被摘
近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详细公布了深圳市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内容,继大部制改革后,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迈进了“快车道”。
改革将把公务员原来“大一统”管理模式划分成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69%的公务员将被划入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通过职位分类和聘任制的实施,部分公务员“官帽”将被摘掉,“铁饭碗”将变成“瓷饭碗”,独立的晋升渠道让长期困扰公务员的“天花板”问题有望得到破解。
目前,深圳公务员都按综合管理类进行管理,此次改革的重点就是把大部分从事政策执行、一线执法、专业服务的公务员从综合管理类中划分出来,归为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后两者晋升渠道独立、待遇与行政职务级别脱钩。
近7成公务员将实行聘任制,待遇与行政职务脱钩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指的是在行政机关所属执法单位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此类公务员职务统称为执法员,设7个职级,从高至低为一至七级执法员。据了解,深圳市委、市政府已确定了市直10个部门的执法单位和各区有关执法单位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改革单位,约有6300人,另外加上已试点的公安系统公务员、监狱劳教警察,改革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人数将达24000多人,约占行政机关公务员总数(35000人)的69%。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指的是各级行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等工作的公务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目前确定市气象局的气象预警预报处、信息网络处共16人,约占此次纳入分类管理改革公务员总数的0.1%,以后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步扩大范围。
此次改革,根据职位类别的不同,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建立了与行政职务级别脱钩的独立职务序列,公务员的待遇和晋升重点考虑其年资积累和工作业绩,“不同职级的公务员,干的是同样的活,只是待遇不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敏说。
改革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明确为非领导职务,各职级间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职级晋升与个人年功积累和工作业绩挂钩;执法员职级的设置不受机构规格限制,保证市、区、街道和基层所、站的各类执法员有均等的职业发展机会。让基层公务员晋升“天花板”问题得到破解。
专业技术类,仅规定由高至低设主任、主管、助理等职级,具体设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与专业技术条件挂钩,体现对专业技术能力的尊重,同时考虑个人年功积累和工作业绩。专业技术类介乎于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之间,强调的是专业层面上的竞争,在专业领域内领导别人。
分类管理,实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
改革另外一个重点就是扩大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将实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传统公务员的“铁饭碗”将变成“瓷饭碗”,有效促进公务员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
据了解,深圳从2007年1月开始了公务员聘任制的试点工作,目前已基本建立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制度体系,并招聘了两批共53名聘任制公务员。从今年起,深圳决定扩大聘任制公务员招聘规模,在有行政编制空缺的前提下,争取每年补充1000名左右聘任制公务员。
“分类管理后,考试的内容和科目是按照类别来安排的,深圳会根据单位的申报情况,灵活安排招考。”王敏说。
由于分类管理强调“各司其职”,偏重职位管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陆韬强调进入公务员队伍后“二次择业”的成本会比较高,而且待遇以职级为唯一标准,不再以学历衡量。
分类管理将采取“制度先行、逐步推进”的办法,用3年时间(2010年-2012年),分步组织实施。
随着分类管理制度的制定和首批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两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下一步,深圳将全面启动套转行政执法类或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工作,新进入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职位公务员实行聘任制。
分类管理后,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占了整个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总数的70%,那么摘掉他们的“官位”会出现反弹吗?“瓷饭碗”有何优势?
从制度上实现“官”“兵”分途,“瓷饭碗”也值钱
深圳市公务员处处长孟漫表示,聘任制的“瓷饭碗”需要公务员更用心、更用力才能捧好。分类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执法水平、应急处理和勤政廉政等方面的要求将进一步提高。
“不管职级高低,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的主要职责都是执行、服务,不具备‘官’的权力,也无需承担‘官’的责任,其待遇提升不取决于能否做官,而取决于自身履职履责能力、工作业绩和年功积累。”陆韬说,把“铁饭碗”变成“瓷饭碗”,能从制度上解决“官本位”问题。
王敏表示,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独立的职务序列比较好地解决了公务员在基层工作的职级晋升、待遇增长问题。“以一名22岁毕业的大学生为例,两年的基层经验,25岁进机关,只要好好工作,用22~25年的时间,就是在他40~50岁时,他的薪酬待遇不会低于走官道的处级待遇。”王敏说。
新的职务序列与行政级别脱钩,并且明确是非领导职务,从制度上实现了“官”“兵”分途,为减少管理层级精简机构提供人事制度支持,“比如个别只有30来人的处级单位,下面可能设十几个科,每个科就两三个人,除了科长、副科长,兵就一个。几百人只能挤几个领导的职位,挤不到的人,工资就上不去,分类以后,可以解决‘天花板’问题。”王敏说,相对于委任制而言,聘任制退出机制更加灵活。随着养老、失业等保障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公务员寻找别的职业道路。
公务员聘任制能否破除“官本位”
公务员,在外界眼中一向是“待遇优、福利好”的“铁饭碗”。而在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大背景下,报考公务员的人数连年攀升,竞争激烈程度不亚于“考研”,甚至催生了继“考研热”之后又一新兴“考试经济”。
某中央部委一位副部长曾经感叹:“他们考试太厉害了。”
不过,这些靠过硬的应试功夫从千军万马中杀出重围的应届毕业生也有让这位副部长担忧的“软肋”。他曾经询问一些新入职的应届毕业生为什么选择加入公务员队伍,得到的答案却是:“从小看我们村里村长的权力太大了,我就立志长大要做公务员”。
哑然失笑之余,这位副部长表示,怀着这种心态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新人容易被“官本位”意识左右,“一门心思往上爬”。
此外,准入门槛上的激烈竞争却与进入门槛之后的“低风险”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公务员队伍较好的福利保障加上激励和竞争机制的缺乏,导致了公务员队伍本身的低效率和“平庸化”。
今年的广东省“两会”上,广东省政协常委、省人事厅原厅长谭璋球就炮轰“公务员队伍平庸化”,称“现在公务员队伍最大的毛病就是没有竞争,只会奉命行事”。
不过,深圳市公务员聘任制改革的悄然推开,打破传统公务员的“终身制”,或许将为这个一直被认为“低风险”的职业带来变数和挑战。
很多公务员即便不在乎职位关系,待遇也是无论工作好坏长年不变,这就影响了大多数人的工作动力,导致效率低下。
基层公务员占全国公务员队伍总数大半,如何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成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关键。
而聘任制公务员,除了享有公务员的各项基本保障外,收入主要根据双方协商的聘任合同,其薪酬甚至可以高于一般委任制公务员数倍。
在深圳的改革中,执法员职级的设置不受机构规格限制,保证市、区、街道和基层所、站的各类执法员有均等的职业发展机会。
对于很多一线普通的公务员,希望分类管理体制改革能够尽快得到推广,因为这让他们看到了掀开基层公务员晋升“天花板”的希望。
比如专业技术服务类的单位,越是基层,领导职数越有限,科级干部往往只有一、两个,无论你干得多好,工作年限到了,也未必能“熬”到上升空间。
聘任制公务员任期结束时,将根据考核成绩决定去留,经考核特别优秀的,还能通过一定的程序转为委任制公务员。
法务专员篇6
一、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大规模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
1、积极开展初任培训和岗前培训。组织参加市局举办的*年度公开招考公务员初任培训班和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岗前培训班。确保参训率达到100%。
2、加大公务员脱产培训调学力度,加强公务员能力建设。按照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整体素质和五年内对全体公务员普遍轮训一遍的要求,县人事部门将会同组织部门采取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地举办或组织参加公务员能力建设培训班、任职培训班和专题培训班。同时,根据市人事局培训计划,选调部分在职公务员,分别参加市行政学院承办的公务员能力建设培训班,公务员任职培训班、依法行政和行政效能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脱产培训班。
3、大力推进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工作。实行指令性培训与自选培训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根据省人事厅的统一部署,在全县开展公务员通用能力建设知识普训工作,组织开展好《*省公务员通用能力知识读本》的学习培训工作。
4、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在职业务培训。各部门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公务员岗位职责和业务工作需要,确定培训科目和专题,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以相关法律法规、办文办事方法与技巧、业务知识、电子政务等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各部门、各乡镇还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需要,重点做好执法一线公务员和街道(社区)公务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执行政策、服务群众、依法办事、社会管理的本领。除正常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外,要保证每年每人8天的脱产学习业务时间。各部门制定的公务员年度业务培训计划要经县人事部门审核认可后组织实施,并由人事部门负责对部门组织开展的每期业务培训“训前、训中、结业”进行指导和证书验证。各部门、各乡镇的*年度培训计划,请于*年5月底前报县人事局审核备案。
二、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目标,以提高培训质量为重点,强化继续教育工作
1、认真执行省人事厅《*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01]30号)规定,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人事部门指导下按系统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凡有继续教育任务的有关部门,都应编制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并于办班前二个月向人事部门申报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填写《*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申报表》(附后),报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班。
2、加强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努力提高培训效果。一要合理界定继续教育对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继续教育管理体制和专业分工要求,县业务主管部门只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由市业务部门负责。二要科学设置培训内容。继续教育内容分为专业知识科目(48学时)、公共必修科目(24学时),专业知识科目要结合不同层次、专业类别,工作性质和特点,以及工作实际需要,设计相应的继续教育内容。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通用知识与技能(公共必修课);特定的专业系列的业务知识更新与技能提升课程;与具体岗位或工作实际相关的专题研修课等三类。要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技能等“四新”教育,选定好相关教材和编写具有针对性、适应性的培训讲义,确保质量。公共必修科目由市、县人事局按省人事厅下达的科目组织实施。三要选好培训师资队伍。继续教育培训、研修需选聘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有关专家、学者担任专(兼)职教师,其中县继续教育基地要拥有胜任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四要加强继续教育培训班管理。县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由县人事局负责管理。县人事局参与每期培训、研修的“训前、训中、结业”的综合指导、监督与检查。
为充分利用培训成果,避免重复办班,凡培训中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且培训内容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经县人事部门立项并报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可认定学时。
3、完成省人事厅下达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共必修科目培训任务。按照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知识产权公共必修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要求,县人事局要重点开展好公共必修课程普训工作。各部门要创新培训形式,采取举办专题培训班、集中辅导、个人自学与集中考试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并与*年10月底前完成普训任务。
4、进一步扩大人事教育服务领域,探索高层次、紧缺人才教育培训工作。按照省、市人事部门的要求,围绕现代农业、现代制造业、信息技术、能源技术及现代管理等领域高层次、紧缺人才的培训需求,积极组织参加省、市级高级研修培训项目以及高层次人才培训、乡土人才培训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
三、主要措施
1、切实加强人事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充分发挥人事部门职能作用。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制定计划、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县人事部门将按照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培训管理体制,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2、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管理制度。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精神,研究制定公务员培训实施办法,以公务员培训证书登记为抓手,建立公务员个人学习培训档案,把公务员培训情况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重要依据之一。
3、认真执行证书登记制度,推进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化。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制度,凡符合视为脱产培训的继续教育形式,县人事部门将在单位初审基础上,认真核准学时(分)数,并在证书上详细记载,并按季度集中报送市局办理《继续教育证书》验证手续。
在审核晋升、聘任(含续聘)专业技术职务及开展年度考核时,严格把关,规范实施,确保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凡是年均达不到72学时以及未按规定完成公共必修科目学习培训任务者,市、县人事局和市直各部门不办理证书学时登记、审核验证和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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