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管理的基本原理(6篇)

daniel 0 2025-11-16

时间管理的基本原理篇1

〔关键词〕管理会计管理会计原则基本假设

管理会计作为现代会计的分支之一,产生于本世纪20~30年代,形成于本世纪40~50年代,主要侧重于信息的积累、对比、分析和解释,用来帮助企业管理当局预测前景、参与决策、规划未来、控制和评价各责任单位的经济活动。由于管理会计起步较晚,较财务会计已成熟的理论相比,管理会计理论还远未形成体系。而作为其理论基础之一的管理会计原则,中外学术界对其还很少进行探讨。而且由于其本身的服务对象、外部环境及内部条件的灵活性、多样性,很少形成广泛的业务原则。因而到目前为止,对管理会计原则还未形成统一定论。

管理会计原则是指导管理会计工作的规范,是对管理会计工作提出的要求,应具广泛的适用性及指导作用。1974年,美国会计学会(aaa)提出了八类管理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虽然没有得到世界范围的普遍公认,但非常有借鉴意义。我国著名管理会计学者李天民教授又为管理会计原则构建了科学的理论结构。笔者现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对其具体内容作浅显论述。

管理会计的本质是一种全局性的,以决策性会计为主体的经济管理活动。其总目标是提供相应管理信息,协助管理当局做出有关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决策。管理会计为管理当局提供的管理信息,总是尽可能运用财务会计系统所提供的资料,并对其进行加工、改进和延伸,使他们能更有效地服务于企业内部管理。除此之外,适应现代管理的要求,管理会计也把提供的信息内容扩展到企业外部,如环境、政策、竞争对手等。但既然管理会计的主要信息来源是财务会计信息,二者在某种程度上是同源而分流的,我们不妨借鉴财务会计原则的体系,即把管理会计原则总分为基本假设和指导性原则。指导性原则又具体分为决策有用性原则、提供信息的约束原则及针对用户的质量原则。

一、基本假设

(一)会计主体(accountingentity)

它是管理会计对象运行的空间范围的规定。由于管理会计主要是向企业内部各级责任单位提供有选择的、部分的、特定的管理信息,因此,管理会计的主体,可以是整个企业,但更多的是各级责任单位。

(二)持续经营(goingconcern)

它是对管理会计对象运行的基本方式的规定。即企业或各级责任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筹资投资等活动将无限期地延续下去,从而相应的管理会计方法能保持稳定、有效。

(三)会计分期(accountingperiodicity)

它是对管理会计运行的时间范围的规定,即把企业持续不断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筹资投资活动,划分为一定的期间,以便及时提供有用的管理信息。相对财务会计而言,由于管理会计的工作重点主要是为企业内部管理人员服务,提供相应信息以协助其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而不是定期对外提供强制、规范的会计信息,故时间跨度可以灵活选择。特别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战略管理会计的推行,企业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将朝着多层次、多元化方向发展。不同的管理主体有不同的时间需求,从年、季、月发展到周、日,甚至随时提供。

(四)货币的时间价值

由于管理会计职能的多样性导致其除应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外,还要广泛采用其他非货币计量单位,例如标准实物单位、质量综合计量单位、创新程度、市场占有率等等。而且在长期投资和筹资决策中绝不能假设币值不变,因为货币在不同时间的价值是不相等的。总的说来,货币计量和币值不变假设对管理会计均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在投资、筹资中都必须考虑的重要前提———货币时间价值,以便使决策更为科学、合理。

(五)效益最大化目标

管理会计的总目标,就是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为此,企业管理当局在预测前景、参与决策、规划未来、控制和评价经营业绩的过程中,必须始终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提高作为基本标准。

二、指导性原则

(一)决策有用性原则。这一原则分为首要质量特征和次要质量特征两个层次

1.首要质量特征

(1)相关性原则。要求在收集、加工处理、提供信息时,要充分考虑信息用户的需求以达到决策有用性。

一项管理会计信息如对信息用户决策没有帮助,则不具相关性。相关性原则有以下两层涵义:

a.及时性:管理会计提供的信息应能够及时满足经营管理决策的需要。它包括及时将产生的信息资料进行处理和及时报送给信息用户。

b.适应性:是指从基本数据得到的信息对企业决策过程的满足程度及协调程度。

(2)可靠性原则。是指确保管理会计信息能免于错误及偏差,并能忠实反映它意欲反映的现象或状况的质量。信息如不可靠,不仅无助于决策,而且还可能造成错误的决策。因此可靠性也构成信息的主要质量。一项管理会计信息是否可靠。可就其四个组成因素加以衡量:

a.客观性:强调管理会计信息能客观反映现存状况或对未来做出客观的预测。这一原则要求信息的来源,即用于生成信息的资料应客观、真实、准确,同时要客观选择处理方法。

b.可核性:是指由独立的不同个人分别采用相同的计量方法,对同一事项加以计量,能得出相同的结果。

c.中立性:指管理会计信息对不同的信息用户的影响都是没有偏见的(公平的)。在信息中如果掺杂着计量人员的个人兴趣,就不可能有中立的计量。因而中立性原则要求管理人员站在一个客观的位置上,在处理和提供信息时不能掺入个人的偏见和主观意愿。

2.次要质量特征

(1)一贯性原则。是指对信息的加工处理方法应保持一贯,便于不同期间信息可比。

(2)可比性原则。是指能使信息用户从两组经济信息中区别其异同的质量特征。当经济情况相同时,会计信息能显示相同的情况;反之,当经济情况不同时,会计信息亦能反映其差异。

一贯性与可比性原则相对于管理会计而言,在长期决策和短期决策中的重要性是不同的。一项长期决策要依靠各式各样的未经加工的信息和不重复出现的情况。如长期投资决策,可能由于内部强调的一贯、可比而使决策受到不适当的阻碍。因而在长期决策中,这两项原则并不重要。然而在短期规划和业绩评价方面,则要较多地依靠仔细加工的信息和重复出现的情况,从而更要求一贯、可比。

(二)提供信息的约束原则

1.成本效益原则。指提供管理会计信息带来的效益高于需要花费的成本。只有这样取得的信息才有价值。然而这一原则中的成本效益的衡量方式还有待商榷。它们可能扩散得极为广泛,从信息用户到整个企业乃至企业客户、投资者、消费者等等,从而难以准确衡量。

2.重要性原则。指管理会计信息对管理者做出决策或对责任单位进行业绩评价等将会构成重要影响。它可以从定性、定量两个不同角度进行分析确定。这一原则与成本效益原则是不可分的。为降低信息成本,必须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信息处理。

3.民主性原则。进行各项决策分析和编制预算时,应遵循目标管理的原则,实行参与制的民主管理方式,即走群众路线。以企业员工为中心,相信职工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的能力,充分发挥员工的潜力和主观能动性。

4.灵活性原则。这一原则包括诸多方面:

(1)基本数据和信息分类的多样性以及方法的灵活性,以适用不同的信息用户及不同决策的需要。

(2)信息来源的多渠道性。管理会计信息既有来源于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内部信息,也有来源于企业外部的诸如政策、环境、竞争对手的信息。

(3)提供内部信息时选用规则的灵活性。管理会计信息无强制性规则,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灵活提供。

5.稳健性原则。指管理会计人员在处理及提供信息时应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但对可能获得的收益则不要过于乐观估计,以免因过于乐观给企业造成损失。

(三)针对用户的质量原则

1.可理解性原则。是指信息用户对传送的信息能弄清楚的能力。可理解性是决策者和决策有用性原则的连接点。管理会计人员应尽可能使会计资料易于被人理解,而信息用户也应设法提高自身的理解使用能力,以使会计信息发挥最大的功能。

2.可接受性原则。是指信息用户对已出现问题的说明与计量标准的认可程度。由于管理会计的信息种类和计量方法具多样性、灵活性、复杂性的特点,只有与这种信息相关的属性被用户接受,才是有价值的。而如果用户难以接受,则会是信息成本的浪费,而效益为零。

3.激励性原则。是指信息用户与组织之间为保证“目标一致性”所做出的努力。具体说,就是对企业的全体信息用户乃至每个员工实施激励措施,营造有利于全员参与的管理环境,对我们所希望的行为要予以积极引导,不断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冒险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因素,做到企业与管理者,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目标一致,以实现企业经营目标。

参考文献

1.李天民.管理会计研究.立信会计出版社,1994.10

2.余绪缨.管理会计.辽宁人民山版社,1996.01

3.庄守鑫.论管理会计原则.上海会计,2000.10

时间管理的基本原理篇2

一、事业单位食堂成本的基本组成

(一)从会计核算角度划分

根据我国成本管理的相关规定,基本成本主要包含直接成本及期间成本。其中,直接成本指营业期间涉及到的具体活动而产生的成本,即事业单位食堂制作一道菜品所需的成本,包括原料、制作辅料及菜品制作中耗费的人工费用等。期间成本不涉及具体的成本对象的制作过程,侧重期间的非制造成本支出。事业单位食堂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的薪资、食堂营业及财务费用、食堂固定资产出现的价值减值及相关浮动等都属于期间成本范畴。

(二)从食堂资源角度划分事业单位食堂成本按照食堂资源来划分,分为弹性成本及产能相关成本。弹性成本指与事业单位食堂成本相关联的各类直接资源的耗费状况,具有一定的浮动区间。产能相关成本是指在具体成本发生之前就已支出的各类资源耗费,需要事业单位食堂做好相应的规划,如正常上班时间,职工就餐人次较多,此时应确保充足的备餐,以达到食堂餐饮供应与食堂经济效益的同步提高;如涉及到部门人员外出培训或周末时段,就餐人次会缩减,此时食堂饮食应进行适量制作,避免资源的浪费。

二、现阶段事业单位食堂成本管理中凸显的问题

首先,在食堂成本管理控制意识上,事业单位食堂管理人员缺乏对成本控制重要性的深入理解,在食堂日常采购、制作及售卖环节并未采取成本全员控制及全过程控制的理念及方法,导致食堂各个环节工作人员的成本管理意识淡薄,由此造成浪费。其次,在食堂成本管理机制上,受制于事业单位的独特属性,事业单位食堂受市场经营及计划管理两种运营模式的综合影响,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难以深入到事业单位食堂成本管理各个流程,食堂成本控制上主动性较差。成本管理机制的不明确化,已成为影响事业单位食堂成本管理的重要因素。此外,事业单位食堂成本管理还欠缺有效的考核、监督机制,在具体的成本管控流程中并未对各个成本产生节点进行严格监督,相应的管理考核责任制度不健全,管理收效甚微。

三、事业单位食堂成本管理的原则及措施

(一)建立事业单位食堂成本标准,开展全程成本控制

首先,要对食堂菜品的毛利率加以明确,以此为基准,对食堂的主要菜品及附属菜品的售价合理定价,可针对性地运用固定利率及成本加成等方法定价。其次,对事业单位食堂采购、经营及售卖过程成本控制管理,在食料的采购环节,要对采购原料的数量加以合理设定,制定科学的采购标准,避免因浪费及不足而导致成本增加;在食品的烹制及加工制作环节,要对相关配料的使用、烹制的时间等加以控制,在保障菜品质量合格的基础上,提高制作环节的资源利用率。第三,要注重食堂服务质量的提高,对售卖环节中的资金收入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出现收入流失现象,同时,事业单位食堂财务人员要做好每日的成本核算工作,并以月为单位,对食堂的成本管理状况加以汇总评价,及时找出成本上升较大的环节,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二)强化事业单位食堂关键环节的成本管理水平

1.原料的采购环节

首先,要对食品原料的采购计划加以科学制定,在食品原料的采购上,应由厨师长根据食堂菜品制作及销售情况先行拟定采购清单,然后形成采购申请,上报食堂的管理部门审批。在采购计划中,应明确食品原料的采购数量,质量标准,以提高采购的准确性。其次,要对食品原料采购申请进行严格审批。食堂管理部门应对食品原料的采购申请单进行复核,采购数量符合本食堂实际情况后再予批准,交付食堂采购部门开展采购活动。第三,实行食品原料采购招标,建立并完善食品原料的报价问价机制。对于食堂常用的原料及配料,如油米等,食堂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对其成本及市场价格的平均水平加以了解,挑选社会信誉好、产品质量高、价格合理的供货商,与之签订相应的原料采购合同。涉及到原料的大宗采购合同,应报食堂管理部门领导及单位其他主要领导联签采购合同。此外,还要着重建立并完善食品原料的报价及问价机制,每月进行不少于2次的市场询价及物价局信息咨询,保持对食品原料市场价格的敏感度;另一方面要成立由食堂管理人员、单位财务人员、单位纪检人员组成的监督组,对食品原料采购的数量及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原料数量、质量与采购申请单相符时再入库。

2.食品原料加工环节

在食堂食品原料加工环节,如食品烹调,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将食堂的各项资源加以统筹,形成制作加工的集中化、规模化,从而实现食品原料切配的统一化,使食品加工及制作环节保持较高的运作效率。对食品材料的出品率加以科学掌控,充分利用原料,尤其是食品原料中的边角料,要对其进行综合利用,例如果蔬的皮可以用于泡菜的制作。在食品烹调中,一是要严格参照相应的烹调标准,对烹调用具、烹调时间、烹调方法加以优化,提高原料利用率;二是要对食堂用餐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就餐规律加以调查,根据就餐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烹调及出锅数量。

3.事业单位食堂人力、物力环节

首先,要结合食堂的实际情况,确定出相应的食堂人员岗位编制,优化人力工资成本,完善相应的食堂用工管理规定,对食堂职工人员的行为加以规范,并及时跟进奖惩措施,以调动职工参与成本控制的主动性。其次,要注重对食堂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提高职工食品制作工艺水平,深化成本节约观念,促进食堂成本管理效果。最后,要对食堂的相关设备,如水电气设备、物资储存设备等,加以规范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寿命。

四、结语

时间管理的基本原理篇3

被告:石长福

(一)案情

被告石长福与诉争宅基地的原使用人石长珍是同胞姐弟。1989年9月,石长珍、王乃民夫妇在一四七团基建科统建的商品街购买了一间商品房。1990年9月23日,由团土地管理科颁发了正式房产证。房产证载明该房屋系砖混结构,面积24m2,房后宅基地13.5m2.被告在商品房起建不久便自己出钱雇车拉土将房后碱坑填平,打算再自建两间住房,与前边的商品房配套使用。在商品房建后,团部土地管理机关为每家购房者皆划定13.5m2宅基地,并允许自建住房。被告垫好的基地,经石长珍夫妇同意,在13.5m2的宅基地上又自建了两间住房,并进行个体营业。1990年3月,石长珍将所购商品房出租给原告使用。1991年1月31日,石长珍夫妇因迁居异地,以原房价转卖给原告,并经该团土地管理科办理了过户手续。同年3月20日,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经莫索湾垦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第2条写明“原房地产机关划给的宅基地(含院场内)13.5m2的合法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转给买方使用”。原告买房后,等待被告迁出期间,被告又在其原住房间重新搭建一间。原告见被告无迁出之意,便正式通知被告迁出,被告拒绝迁出。1992年,原告、被告曾请求团土地管理科处理,该土地管理科曾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初时曾达成被告将自建三间住房以4000元价卖与原告另建住房的协议,后因被告反悔,导致调解未成。1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原房主石长珍之间的房屋买卖,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在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房主将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给原告。被告未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原房主的宅基地上建房,其行为违法。原房主以个人名义出资购房,故该房屋产权属原房主所有,宅基地并应归原房主使用。被告所称其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原房主与被告间未形成按份共有关系,所以被告不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原告已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及其宅基地的使用权,要求被告迁出归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当,应予支持。2

二审法院认为:原房主石长珍对房产证上划定的13.5m2的宅基地具有使用权,在不违背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也有让他人使用的权利。石长福在商品房后建住房,在土地管理机关规划要求之内,并非违章建筑,其行为并不违法。郑根购买该商品房时,石长福部分使用该宅基地的行为早已成事实,其行为已经原房主石长珍同意,土地管理部门并未表示反对。事实上,该宅基地已形成共同使用的法律事实。石长珍转让其商品房时,并不能将石长福的权益转让他人。原告郑根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不能排除石长福的使用权。3

(三)作者的观点

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这就是我国民法长期确认的所谓“地随房走”的原则。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当然,我国法律在确认“地随房走”的原则的同时,也确认了“房随地走”的原则,如根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这就形成了究竟应采用“房随地走”原则还是应采用“地随房走”的原则的争议。然而,无论采纳哪一项原则,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即我国立法认为房屋和土地的权利是不可分割的,所以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回避所谓“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的原则的争论,规定了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该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确认房地产权利不可分割的原则,确有利于对房地产的统一管理,并有利于减少因土地和房屋分离而引起的交易中的各种纠纷。然而,由于这一规则并未能区分对土地的权利(主要是使用权)与房屋的权利(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不能界定各种权利和利益,因此在实践中经常面临挑战。本案首先提出了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即宅基地的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否应当分开?从本案来看,诉争的宅基地实际上可分割为两块,一块是24m2的商品房所占用的宅基地,另一块是13.5m2的房后宅基地。第一块宅基地因石长珍夫妇将商品房转让给原告,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也转让给了原告,而第二块宅基地则一直为被告使用,被告在该块宅基地上盖起了两间住房,那么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否随商品房的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认为,法律要求房地产不可分割转让,是一般的原则规定,并不否认当事人可在土地之上建造建筑物并设定各种权利。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土地之上与地下可以作各种不同用途的利用,尤其是土地之上房屋的多层性、单元性以及分层分单元的让与特征使其权利结构呈现出极为复杂的状态,这样单纯从土地权利或房屋权利角度,是不可能揭示各种权利和利用状态的。还应当看到,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为了充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建筑物,可能将对土地和房屋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分割成不同部分,分别予以转让和处分。而我国法律事实上并未禁止此种分割转让。如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5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可见,只要分割转让办理了登记手续,则此种转让是合法的。因此,在实践中那种认为凡是分割转让一概无效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结合本案来看,当石长珍夫妇将商品房转让给原告以后,该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将发生移转,但其房后13.5m2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也随之而移转?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4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见,在当事人没有分割转让的特别约定且未登记的情况下,本案中石长珍将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给原告,应认为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随之发生了转让,但该房后的13.5m2的宅基地使用权并没有发生移转。如果要发生移转,当事人之间应有特别约定,对此当事人是非常清楚的。所以,石长珍将房屋卖给原告时,在合同第2条中写明“原房地产机关划给的宅基地(含院场内)13.5m2的合法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转给买方使用”。可见当事人已对此作出了特别约定,如果该条款能够生效,那么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显然应移转给原告。

问题在于,石长珍在转让商品房时,能否处分其房后的宅基地?而要明确该问题,则必须明确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究竟为石长珍享有还是由被告享有,或者二人共同享有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为被告享有使用权或者为二人共有,则石长珍转让该块宅基地使用权将构成无权处分,该转让行为因得不到权利人的追认而应被宣告无效。如果石长珍仍享有使用权,当然有权予以转让。

从法律上来看,1990年9月23日,石长珍夫妇所在的一四七团土地管理科向石长珍夫妇颁发了房产证,房产证载明该房屋系砖混结构,面积24m2,房后宅基地13.5m2,可见。石长珍夫妇是该块房后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被告使用该块房后宅基地建房,是否为非法使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8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第41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被告使用该块房后宅基地建房,却没有报一四七团土地管理科批准。但是,考虑到该土地管理机构在商品房建造后就为每家购房者划定了13.5m2的宅基地,并允许其自建住房。也就是说允许石长珍自建房屋,而石长珍与被告为同胞姐弟,被告使用该地建房既得到了石长珍夫妇的同意,也符合土地管理机关规划要求,尤其是该土地管理机构知道这一情况后并未提出异议。据此可以认为被告使用该块宅基地建房,虽未报批,但实际上是土地管理机关允许的,其所建的房屋并非违章建筑。

那么,被告是否取得了对该块房后宅基地的使用权?诚然,正如二审法院所指出的,在原告买受该商品房时,石长珍与被告已具有了共同使用该块房后宅基地的意思,该意思已经为土地管理部门所认可,仅仅由于石长珍与被告具有亲属关系,且双方未预料到会发生纠纷,未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当然仅凭这一点尚难认定被告享有对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因为尽管双方有共同使用的意图,但毕竟房产证上所记载的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为石长珍而不是被告,至于土地管理机关明知被告在该块土地上建房而未反对,也只能认为建房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不能证明土地管理机关已同意将该块土地使用权转移给被告。以后石长珍在出售商品房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将该块宅基地使用权随商品房所有权移转,可见,石长珍虽允许其弟使用该地,但并未将使用权转移给他。更何况,石长珍与被告并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登记。所以,认为被告已合法取得了该块宅基地使用权的观点也难以成立。在此情况下,石长珍将该块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给原告是合法有效的。

问题在于,被告在该块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并非违章建筑,属于合法建造的建筑物,而被告对该建筑物享有的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这就出现了一个矛盾现象,即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因保护被告对其自建房屋的所有权,则应承认被告当然取得对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而按照“房随地走”的原则,因承认石长珍转让宅基地建用权的有效性,则该块地之上的由被告自建的房屋的所有权也应随之移转(或者拆除),哪一种观点更为合理?我认为本案已表明:“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原则,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有利于确认和保护各种权利和利益,也难以解决各种纠纷。而应当承认房屋的所有权有时与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分开的。例如在本案中,简单地认为应采用“房随地走”还是“地随房走”的原则,都是不合理的。据此应该将被告对其自建房屋的所有权与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分开,即承认被告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也承认原告对诉争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并建立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时效制度,承认被告经过一定期限后以自主意思公然、和平、持续地占有该块宅基地而享有对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这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但在法律上只能采纳此种办法。

1参见《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4年综合本),708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

2参见《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4年综合本),708-709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

时间管理的基本原理篇4

(一)传统的高校教学管理缺乏生机和灵活性

多年以来,整齐划一一直被认为是高校教学管理的一种最佳境界,这虽然有利于保证教学管理的规范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教学质量。但这样的高校教学管理僵硬、呆板,缺乏生机和灵活性。

(二)传统的高校教学管理不能给学生充分的学习自由

当前,高校的教学管理都是基于科学管理的原则制定的,但过于强调集中控制教学活动,而忽视了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从而使学生无法自由地选择或转换专业进行学习,也无法自由地选择学习课程、学习方式以及任课的教师。

(三)传统的高校教学管理未能充分发挥教师的作用

高校的教学工作主要是由教师完成的,因而高校的教学管理应该要最大限度地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来参与教学管理,进而充分发挥教师的作用。但实际的情况是,高校很少会提供机会让教师参与教学管理,几乎完全浪费了教师这一宝贵的资源在教学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四)传统的高校教学管理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不够合理

在高校教学管理中,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但从高校教学管理针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制定的《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等相关文件中却发现,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多侧重于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知识的多少以及知识的难易,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而且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并不是为了促进教师的教学成长,而是仅当作一种监控的手段,不利于教师教学水平的真正提高。

二、基于以人为本原则进行高校教学管理改革的重要性

基于以人为本原则进行高校教学管理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助于高校和谐民主教学管理环境的建设

高校基于以人为本原则进行教学管理,就需要围绕着人”而展开,使人”拥有教学管理中的绝对主导地位。这不仅有助于构建高校中的和谐人际关系,而且有助于师生积极参与和维护教学管理,进而促进和谐民主教学管理环境的建设。

(二)有助于高校教学管理取得更好的效果

高校基于以人为本原则进行教学管理,既能充分调动起师生的积极参与,还能最大程度地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通过教师、学生以及管理人员三方的积极参与,高校教学管理将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有助于高校教师教学质量的提高

高校基于以人为本原则进行教学管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教师教学质量的提高。这是因为,教师教学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学管理水平的高低,而高校基于以人为本原则进行教学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高校教学管理观念及方式,有助于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进而促进教师教学质量的提高。而且,基于以人为本原则的高校教学管理能够更加合理地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真正将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作为提高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四)有助于发展学生的个性,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高校基于以人为本原则进行教学管理,能够给予学生更多的自由选择权,进而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而且,高校基于以人为本原则进行教学管理将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打破,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创新性人才的培养。

三、基于以人为本原则进行高校教学管理改革的策略

当前,基于以人为本原则进行高校教学管理改革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其优势也越来越多地被发现,但仍需采取有力的措施促进高校教学管理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一)切实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扩大学生的自

对于高校来说,应将对学生发展的关注作为首要的任务,尽力为每一个学生提供充分的发展空间,在促进其个性发展的同时促使其成才。同时,高校要真正确立起学生的主体地位,切实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权,如放开专业的条件限制和比例限制等来扩大学生的学习自,并积极引导学生可以依据自己的特长、爱好、兴趣等自主地选择、转换专业;扩大学生在选择教师、课程以及学习方式中的自,鼓励学生依据自身的实际条件和学习能力自主选择教师、课程和学习方式;提高学生在学习中的自由时间弹性,允许学生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学习年限以及学习的进程,或是停学一段时间后再学习,或是提前、延后毕业等。

(二)扩大师生在教学管理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师生参与教学管理的积极性

在高校教学管理中,教师和学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资源。但由于长期以来受到的传统高校教学管理理念及模式的影响,教师和学生通常被当成是教学管理的被动接受者,因而并没有给予得到在教学管理中应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而高校要基于以人为本原则进行教学管理改革,就必须高度重视教师和学生这一重要的资源,给予他们在教学管理中应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发言权,并采取一定措施调动起师生参与教学管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以使其真正参与到高校教学管理之中,并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三)不断完善教学的基本设施,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高校基于以人为本原则进行教学管理,就需要为学生的自主学习提供充分的自由选择空间,而这需要通过教学基本设施的完善以及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来实现。因此,高校要不断加大对教学基本设施的投入,以满足因材施教要求和学生个性得到充分发展的要求;通过加大对教师的培训、引进高素质的教师、建立并完善发展性的教师教学评价制度等措施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完善教师队伍的结构,以适应创新性人才的培养要求。

四、总结

时间管理的基本原理篇5

一、基建工程项目精益管理基础模式

(一)基建工程项目成本精益管理模式

狭义基建工程项目成本主要关注的是施工过程中的资金投入,而广义成本则是站在整个项目周期角度,从项目筹划开始,历经项目论证、项目计划、项目设计、项目施工、项目验收、项目运行和维护,最终到项目终止,这些环节都涉及到工程成本管理[2],工程建设项目成本精益管理就要求从这些环节中推行精益理念,从物流和价值流两个层面分析、改进工程项目成本管理。

基建工程项目物流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原材料、机械设备、工具、人员等所发生的订购、装运、储存、卸载、置放等环节,通过剖析成本构成,剔除浪费环节,最终实现控制各个环节成本。基建工程项目物流分析着重关注原材成本和库存管理,从项目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开始,合理规划原材料使用成本和库存成本,设置专岗专职严格控制成本上升。基建工程项目价值流是指从原材料进入到施工现场到完成工程项目中所有产生价值的工序,精益管理要求工程中每个工序都存在价值增加,如果不能创造价值就应该剔除,着重关注两类无价值活动:一是不可避免的无价值活动,二是可以避免的无价值活动,分析其产生原因,按照成本节约原则进行消除。

(二)基建工程项目进度精益管理模式

进度管理是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重要内容,传统监控工程项目进度手段或工具主要有甘特图、网络路径、供应链管理等[3],而精益管理主张通过价值流流动和需求拉动两方面带动整体进程,由此衍生出并行工程和转换时间两个层面分析。并行工程是从90年代开始引入达到我国,已在工程项目行业中获得了一定发展与应用,最常见是将项目设计与施工并行推行,大幅度缩短项目实施时间,加快了项目进度安排。转换时间是既包含项目内部的施工人员交接、机械设备使用权更换、材料供应在项目各工序、各分环节之间的转换时间,精益管理追求价值流无间隔流动,转换时间接近零,同时又兼顾分包商之间转换时间。

(三)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精益管理模式

工程项目质量是工程类企业生存的根本,不同项目管理模式下注重的角度不同,工程质量体现也不同,精益管理通常从三个层面维持质量:一是内容与方法的全面性,即施工质量采取哪些内容和方法;二是全过程控制,站在工程全生命周期角度,全环节全领域执行预防为主、防检结合;三是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形成以项目施工人员为主体,领导、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为辅助的全员质保体系。

二、基建工程项目精益管理模式工具

(一)标准化管理模式

企业基建工程标准化管理模式是供电企业各类管理人员依据公司各项准则,对企业基建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统一规范管理的运作行为,根据标准化管理原则,确定标准化管理模式基本架构:标准化管理机构、标准化管理内容和方法、标准化管理流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机制[4],如下图1-1所示,可以看出标准化管理模式是对工程管理机构、管理内容、管理流程、评价系统订立一套统一的标准,通过统一的标准对工程管理过程中的项目安全、质量、造价和技术等四个专业进行标准化管理,并通过后期的评价及总结,对标准化管理过程中的各相关情况进行及时的反馈和更正,从而使标标准化能够达到精益管理要求,发挥精益管理对工程管理的作用。

图1标准化管理模式

(二)全方位精益控制模式

全方位精益控制主要融入了精益管理中清理整理思想,在企业基建工程全员控制体系中主要依靠两张卡(作业人员日清卡、管理人员日清卡),一张表(工程管理部、班组月结综合表),现场控制(看板管理、定置管理、走动巡查管理),通过二卡片、一表格和一现场实现精益管理控制体系,如下图1-2所示。

图2全方位精益控制

(三)价值化精益管理模式

企业基建工程价值化精益管理是指按照经济规律将企业基建工程完成看成一种由许多岗位价值链衔接而成的业务流程,通过融入精益管理思想,将岗位价值最大化转化为工程价值最大化。企业基建工程价值化精益管理主要有三个思路:在工程费用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提高岗位价值贡献,或者在岗位贡献不变情况下,压缩工程预算经费;通过提高工程费用能更大提高岗位价值贡献;在工程预算费用降低下依然能提高岗位价值贡献。企业基建工程价值化精益管理总体目标是建立精益价值岗位体系,实现工程业务与岗位量的完美匹配,最大化提高精益价值,杜绝岗位价值浪费,实现岗位价值管控集约化、专业化。通过对企业基建工程流程分析的基础上,优化岗位配置,加强岗位价值集约管控,提高岗位价值使用效率;同时降低岗位用工量,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增加核心岗位价值,积极探索岗位外包模式,将低价值岗位整体外包给第三方,解决岗位价值失衡现象,做到岗位价值专业化。

时间管理的基本原理篇6

—、引言

在一个企业中,档案管理无疑是企业管理的一个子系统。对于非国有企业,能否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档案管理方法,其意义已经不仅仅在于是否有利于档案学理论研宄的丰富和促进,更在于能否对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发挥其实际的事功。

我国对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比较集中的探讨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而有探讨就必然有分歧。这种分歧既来自观念上,也来自现实中。试以如下表述为例:对于众多非国有企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它们进行调查、摸底、排队,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经营方式的企业,做到心中有数,从而尽快制定、出台一批地方档案行政规章、管理标准、制度,尽量使企业不走弯路或少走弯路“抓执法检查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等等。笔者以为,这可以看作是传统观念的典型文本,是“计划时代”“强势政府”在档案管理领域的精神延续。但是,实践似乎在证明这种判断对当代现实缺乏更宏观和深入的分析。对当代中国而言,这是对政府的力量作了过于乌托邦,或者说过于乐观的估计。其实在笔者看来,有学者指出的“理顺关系”才是真正中的之语。虽然宄竟如何理顺,这方面的研宄尚不够深入,但有一点倒是达成了共识,即将法律监控作为国家对非国有企业控制的重要手段。犹为可贵的是,对于监控本身,有学者作出了清醒的认识和反思:监管中应坚持不干扰非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促进非国有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的安全保管,科学利用,合理流向。”“监控方法要灵活。……可以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在这个意义上说,这种观点不是袖手谈经,却体现了一种清醒、求实的色彩。

要谈非国有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百转千回,最终还是绕不过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的原则和外部体制问题。事实证明,较为明确的、进一步探讨这些问题的时机已然成熟。虽然如此,本文的目的并不在于提出一套具体、明确而放之四海皆准的操作程序,而仅在于对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的原则和体制作一番同当下现实环境相契合的思考。

二、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谈及“原则”,不能不提及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1987年9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这是用国家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我国档案工作基本原则,是指导全国档案工作的科学准则。既然如此,为什么在这里还要谈‘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笔者的本意是,前者的表述侧重于宏观层面,而这里谈的“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则更倾向于微观视野。但是,不仅仅如此,更重要的在于1987年《档案法》公布时所处的时代背景,即当时非国有企业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在国民经济体系中还仅仅处于“补充”的地位,质言之,国有企业大一统的局面并没有被撼动。因此,“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这样的宏观原则更多是对国有企业而言,其着眼点也不可能超越当时的社会现实。然而,当从产权到制度都与从前的国有企业迥异的非国有企业发展到今天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时,我们显然不宜再将原来的宏观原则作过于教条和机械化的理解。因此,今天从微观层面上提出“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可以说是改革深入发展的内在要求。这与其说是一种变革,毋宁说是一种发展、完善。

1、效益性原则

企业是以盈利为根本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下的企业首要遵循的是效益原则。企业档案管理讲求效益性从根本上说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体现。

所谓效益,一是指管理成本最小,二是指收效最大。最合理、最富效益的管理模式,就是要在这一小一大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效益性原则的贯彻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冲出偏见的过程一个审视成法的过程。如果能以国外企业的管理方式为鉴,那么日本的经验让人不无启迪。日本实行的是政府主导下的市场经济,既有别于英美式的自由市场经济,也有别于西、北欧的社会市场经济。日本民间企业在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一定要对投入资本额及预期收到的效果进行比较研宄。在实施“设置完备的档案管理体制”时,日本的民间企业总希望获取大大超过投入的成效。事实上,他们在实践中很少走集中统一保管的道路,而是分散管理。民间企业按各自独立的意志决策的管理方式,是日本社会适应现代化进程的一种制度选择。

如果放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视野来考虑,效益性原则最终还涉及到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的外部体制问题。在此背景之下,笔者愿意引入一个理论的参照系,即乔治。索罗斯在《开放社会:改革全球资本主义》—书中提出的关于一个开放社会的“基层化原则”。根据基层化原则,凡是由民间组织可以完成的事情不应该由政府来完成,凡是由个人或家庭可以完成的事情不应该由政府或民间组织来完成,其优越性正在于个人、民间以及其他基层单位能够将决策和管理的合理性提升到最大限度,因为它们具备更为充分的人力、物力、动力以及知情程度来解决各自的问题。在这一思路下,除去企业和员工本身,各种官方色彩相对淡出的档案中介机构、各种行业协会和档案工作者协会将有所作为。关于这一体制问题,在后文还将进一步谈及。

2、自主性原则

顾名思义,所谓自主性原则,即是由企业自身作为档案管理的主体,企业档案具体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等由企业自己决定。笔者以为,这是由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推导出的必然结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照此精神,非国有企业的档案作为特殊财产,同其资产一样也应该属于资产的所有者拥有。道理不难理解,私营企业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而私营企业档案是私营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历史记录,它不是独立产生的,是企业各项活动的伴生物。而把这个结论一般地推广到整个非国有企业范畴,我们就完全可以说,产权制度的多样性决定了档案所有制的多样性,企业产权归谁所有,企业档案也归谁所有。从法理上讲,此结论适用于《民法通则》关于财产权的一般规定。因此,非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毫无疑问地享有其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当然也包括档案的管理权和很大程度上的处分权。

由此,曾有报章提到过的由档案行政机关动员帮助非国有企业建档的说法其实大有可斟酌之处。有求必应的“帮助”当在情理之中,越俎代庖的“动员”却是师出无名。

然而,为什么上文只提到“很大程度上的处分权”呢?这是因为档案作为企业活动的沉淀,同一般企业行为一样,也在一定条件上具有经济学上讲的“外部性”一比如对档案的第二价值的考虑,对国家安全的考虑。因此,《档案法》第十六条有如下规定: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产生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一尽管有些问题有待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这在后文的体制部分将会谈及)一却不妨碍我们作如下结论: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的自主必然也是法律框架下的自主。

在此有必要再次提及上文提到的“基层化原则”。根据索罗斯的解释,基层化的含义是,由于难以确定什么是公共利益,因此决策必须在尽可能低的层面上作出,层次越低,因大一统决策带来的风险也越小,而管理成本也越小,效率却高。@这里讲的基层化原则不仅仅适用于政府系统,而且也适用于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对档案管理而言,非国有企业的自主管理正是这一原则的集中体现。道理很简单由于权力过分集中的管理模式对管理对象而言往往具有一损倶损的风险性;而另一方面,过度的垂直控制将动用极大的资源,降低国家行政的效率。这样,既不可能降低高度集权的管理成本和风险,相反还掣肘了基层单位的效率和灵活性。在不可能对每一个企业的运作情况和档案信息进行细细甄别的情况下,非国有企业档案的自主管理理所当然是明智之举。

3、灵活性原则

所谓灵活性原则,笔者以为至少包含三层意思。其一便是管理方式的灵活。方式由环境决定,非国有企业成千上万,情况各不相同。各企业规模不同,具体软硬件环境也不同,管理档案的方式也就不尽相同。马克思主义哲学有一个重要观点,即任何真理都有其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抽象地谈某一种档案管理的具体模式的优劣并不能给实践带来多少指导意义。试想,如果面对的是一个小企业,本身产生档案不多,却要求其照搬传统国有企业的档案管理模式,专门的档案机构和专职的档案人员一应倶全,集中统一,层层控制,按时移交,定时鉴定,从理论上看好则好矣,却未免可笑。推而言之,企业不仅有规模的不同,更有行业特点的差异,其管理方式或分散,或集中,不必强求一律,但求得当。

灵活性原则的第二层意思,指的是保管地点的灵活。保管地点的选择离不开软硬件具体条件的制约。档案到底放在哪儿,首先要看的是条件,其次看的是成本。近年来流行讲跟国际接轨,档案界亦不免披欧风,沐美雨,甚至言必称“托管机构”“文件中心”。但如果立足于具体条件思量,我们当说,外来的文件中心固然有新潮之意,自家的“敝帚自珍”未必就应该鄙夷。甚至传统的档案馆室固然是以堂堂之阵,树正正之旗,但又何妨办公室保险柜的方寸之间能够以简约求便利,以平拙摄神奇?

管理对象的多元要求具体管理手段的多元,这是灵活性的第三层含义。科技图纸、文书文件、财务报表、人事资料、信用凭证、技术成果,诸如此类,林林总总,不一而足,要的就是个区别对待,量体裁衣。而档案不同载体的出现,更是无时无刻不在呼唤着管理手段的灵活与创新,呼唤着管理的手段既有弹性又统摄自如。

据日本档案学者大谷明史介绍,“日本企业的档案管理体制除少数外,一般都不是集中统一保管型,而是分散管理型。……尽管整个企业没有形成集中统一保管档案的管理体制,但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都能依据各部门妥善保管的档案正常开展工作。如果将此当作对集中统一保管模式的非议自然不免迂腐,但如果把这看成是对企业档案管理灵活性和多样化趋势的注脚,笔者则加以认同。

归纳、提炼和抽象有时是一把双刃剑,在条缕分析的同时不免产生某种人为意义上的割裂。效益性原则、自主性原则和灵活性原则,虽然是在不同角度和不同层面上作出的分析和强调,然而并不能掩盖其中意蕴的重叠与交叉。笔者以为,无论是对国家社会来讲,还是于单个企业而言,效益性原则是其根本。从某种程度上说,效益性原则是因,自主性原则和灵活性原则是果;效益性原则是里,自主性原则和灵活性原则是表。后两者是前者的客观要求。所谓开放社会的基层化原则则可视为三者总的参照系。这就是效益性、自主性和灵活性三大原则的辨证关系。

三、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外部体制

所谓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的外部体制,指的是一个国家之内管理全部非国有企业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它与单个企业档案的内部管理模式相对,在外延上包括各类与非国有企业档案有关的机构的设置、隶属关系、职权关系等,更明确一点说,指的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以及其他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关系问题。事实证明,非国有企业内部档案管理模式的选择和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外部的档案管理体制。

笔者以为,今天的非国有企业档案管理体制,应当是:以自主管理为基础,以法律监控为框架,以民间档案组织为后盾,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

对民间性质的档案组织应当鼓励。

可以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往在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推行的中央集权制结构开始松动,国家与社会的界分开始显现,国家对社会资源的控制减弱,公民自主性得到提升,各种民间性质的组织或曰非政府组织(NGO)的兴起于是成为必然。这样的社会中介组织是个人、团体(企业、行业)自由和权利的基础,是国家与社会、团体、个人间的联系中介和沟通管道,是维持社会稳定的“稳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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